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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发 展 改 革 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基 建 工 程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招 标 方 式 和 招 标 范 围 的 核 准 00001 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基 建 工 程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招 标 方 式 和 招 标 范 围 的 核 准 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基 建 工 程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招 标 方 式 和 招 标 范 围 的 核 准 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基 建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1999 年 ) 第 三 七 九 十 一 条 工 程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事 业 单 位 企 2.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办 法 (2003 年 ) 第 五 十 二 十 五 十 招 标 方 式 和 招 标 范 围 业 六 条 的 核 准 发 展 改 革 2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00002 2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由 省 核 准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2 市 管 权 限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2 县 管 权 限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1.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3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47 外 资 2.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2 号 ) 第 四 条 发 展 改 革 3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00003 3 中 方 投 资 额 3 亿 美 元 以 下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1.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3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47 2. 关 于 做 好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下 放 核 准 权 限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外 资 2011 235 3.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9 号 ) 第 八 条 发 展 改 革 4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00004 4 省 管 权 限 内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3 市 管 权 限 内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3 县 管 权 限 内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2.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1 号 ) 第 二 条 3.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3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47 发 展 改 革 5 公 共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竞 争 性 配 置 方 案 核 准 00005 5 省 管 权 限 内 公 共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竞 争 性 配 置 方 案 核 准 4 市 管 权 限 内 公 共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竞 争 性 配 置 方 案 核 准 4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2.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1 号 ) 第 二 条 3.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3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47 县 管 权 限 内 公 共 资 源 竞 争 性 配 置 方 案 的 编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竞 争 性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报 配 置 方 案 核 准 ( 粤 府 办 2013 5 5.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体 制 分 类 改 革 目 录 ( 暂 行 )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3 6 发 展 改 革 6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00006 6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5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5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2007 年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2.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节 能 工 作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6 28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企 3.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2010 年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业 6 号 ) 第 四 九 十 一 条 4. 广 东 省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2010 年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发 展 改 革 7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00007 7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32 号 ) 第 四 条 3.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发 展 改 革 8 价 格 鉴 证 师 注 册 00008 8 价 格 鉴 证 师 注 册 ( 初 审 )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价 格 鉴 证 师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修 订 ) (2008 年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 号 ) 第 三 四 条 个 人 3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发 展 改 革 9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00009 9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由 省 审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6 市 管 权 限 范 围 内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6 县 管 权 限 范 围 内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审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3. 广 东 省 省 级 财 政 性 资 金 投 资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粤 府 办 2001 4 号 ) 第 二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发 展 改 革 10 限 额 下 借 用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审 00010 10 限 额 下 借 用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审 关 于 委 托 地 方 审 部 分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的 通 知 ( 发 改 外 资 2008 3558 号 ) 第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发 展 改 革 11 省 级 工 程 实 验 室 认 定 00011 11 省 级 工 程 实 验 室 认 定 1.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区 域 创 新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高 技 2009 1039 2.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印 发 加 强 区 域 产 业 创 新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发 改 高 技 2010 2455 事 业 单 位 发 展 改 革 12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外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审 核 00012 12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外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审 核 ( 投 资 总 额 3000 万 美 元 及 以 上 的 鼓 励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 1. 国 务 院 关 于 调 整 进 口 设 备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7 37 号 ) 第 二 条 2.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外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 有 关 问 外 商 投 资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外 资 2006 316 号 ) 第 二 条 发 展 改 革 13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核 发 00013 13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核 发 或 审 核 7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初 审 1. 国 务 院 关 于 调 整 进 口 设 备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7 37 号 ) 第 二 条 2.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内 资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确 认 书 出 具 依 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规 划 2005 682 3. 关 于 办 理 内 资 项 目 <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外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计 资 2004 108 号 ) 第 一 三 条 4. 广 东 省 第 一 扩 大 县 级 政 府 管 理 权 限 事 项 目 录 (2005 年 粤 府 令 第 98 发 展 改 革 14 依 法 实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的 价 格 和 收 费 00014 14 依 法 实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的 价 格 和 收 费 7 依 法 实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的 价 格 和 收 费 8 依 法 实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的 价 格 和 收 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1997 年 ) 第 五 十 九 二 十 条 2. 广 东 省 定 价 目 录 (2013 年 修 订 ) 3.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 办 法 (2008 年 ) 第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发 展 改 革 15 依 法 实 府 定 价 管 理 的 价 格 和 收 费 00015 15 依 法 实 府 定 价 管 理 的 价 格 和 收 费 8 依 法 实 府 定 价 管 理 的 价 格 和 收 费 9 依 法 实 府 定 价 管 理 的 价 格 和 收 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1997 年 ) 第 五 十 九 二 十 条 2. 广 东 省 定 价 目 录 (2013 年 修 订 ) 3.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 办 法 (2008 年 ) 第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发 展 改 革 16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使 用 审 核 00016 9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使 用 审 核 10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使 用 审 核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1997 年 ) 第 二 十 七 条 2. 广 东 省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管 理 规 定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1 号 ) 第 二 十 一 二 十 三 条 使 用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单 位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17 供 电 营 业 证 审 00017 16 供 电 营 业 证 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1995 年 ) 第 二 十 五 条 广 东 省 内 拟 设 立 供 电 营 业 区 的 供 电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18 原 油 销 售 仓 储 成 品 油 仓 储 发 经 营 资 格 审 核 00018 17 原 油 销 售 仓 储 成 品 油 仓 储 发 经 营 资 格 审 核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原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商 务 部 令 第 24 号 ) 第 五 条 3.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商 务 部 令 第 23 号 ) 第 五 条 广 东 省 内 申 请 原 油 销 售 仓 储 经 营 和 成 品 油 发 仓 储 经 营 资 格 的 4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19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审 00019 18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审 10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初 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商 务 部 令 第 23 号 ) 第 六 条 广 东 省 内 申 请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的 市 级 为 非 审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20 监 控 化 学 品 生 产 特 别 审 核 00020 19 监 控 化 学 品 生 产 特 别 审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90 号 ) 第 七 八 条 广 东 省 内 经 正 式 注 册 拟 从 事 监 控 化 学 品 生 产 的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21 监 控 化 学 品 用 户 审 核 与 备 案 00021 11 监 控 化 学 品 用 户 审 核 与 备 案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90 号 ) 第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社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会 组 织 169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22 开 办 农 药 生 产 审 核 00022 20 开 办 农 药 生 产 审 核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26 号 ) 第 十 三 条 广 东 省 内 经 正 式 注 册 拟 从 事 农 药 生 产 的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23 农 药 生 产 准 证 书 审 核 00023 21 农 药 生 产 准 证 书 审 核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26 号 ) 第 十 四 条 广 东 省 内 具 有 经 国 家 核 准 的 农 药 生 产 资 格 的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24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售 许 可 00024 22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售 许 可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十 九 条 广 东 省 内 申 请 从 事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售 的 企 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25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00025 23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1. 安 全 生 产 证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 ) 第 五 条 2.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十 三 条 3.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实 施 办 法 (2006 年 国 防 科 工 委 令 第 17 号 ) 第 三 条 4.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审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已 经 取 得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证 的 生 产 作 业 场 所 在 广 东 省 内 的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26 国 防 交 通 工 程 改 变 用 途 或 报 废 处 理 审 核 00026 24 国 防 交 通 工 程 改 变 用 途 或 报 废 处 理 审 核 国 防 交 通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73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广 东 省 内 有 国 防 交 通 工 程 设 施 的 单 位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27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信 息 化 领 域 的 外 商 限 制 类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核 准 00027 25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由 省 核 准 的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信 息 化 领 域 的 外 商 限 制 类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核 准 ( 总 投 资 5000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限 制 类 项 目 ) 广 东 省 内 申 请 国 家 规 1.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3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47 定 必 须 由 省 核 准 的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信 2.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2 号 ) 第 息 化 领 域 的 外 商 限 制 四 条 类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核 准 的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28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信 息 化 领 域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00028 26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信 息 化 领 域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2007 年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2. 广 东 省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2010 年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广 东 省 内 申 请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信 息 化 领 域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的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29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和 信 息 化 领 域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核 准 00029 27 省 管 权 限 的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和 信 息 化 领 域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核 准 12 市 管 权 限 的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和 信 息 化 领 域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核 准 11 县 管 权 限 的 工 业 商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号 ) 第 七 条 贸 流 通 业 和 信 息 化 领 2.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办 法 (2003 年 ) 第 十 五 条 域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审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招 标 核 准 5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30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许 可 证 审 核 00030 28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许 可 证 审 核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2008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521 号 ) 第 八 十 条 广 东 省 内 从 事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目 录 所 列 的 科 研 生 产 活 动 的 事 业 单 位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31 军 工 关 键 设 备 设 施 的 登 记 管 理 和 处 置 审 00031 29 军 工 关 键 设 备 设 施 的 登 记 管 理 和 处 置 审 1. 军 工 关 键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598 2. 国 防 科 工 局 财 政 部 总 装 备 部 关 于 印 发 < 军 工 关 键 设 备 设 施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和 < 军 工 关 键 设 备 设 施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科 工 财 审 2012 760 号 ) 处 置 军 工 关 键 设 备 设 施 的 地 方 军 工 单 位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32 无 线 电 频 率 指 配 审 00032 30 无 线 电 频 率 指 配 审 13 无 线 电 频 率 指 配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1993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2. 广 东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 第 九 条 广 东 省 内 申 请 使 用 无 线 电 频 率 的 单 位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33 无 线 电 台 ( 站 ) 的 设 置 使 用 和 呼 号 指 配 审 00033 31 无 线 电 台 ( 站 ) 的 设 置 使 用 和 呼 号 指 配 审 14 无 线 电 台 ( 站 ) 的 设 置 使 用 和 呼 号 指 配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1993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号 ) 第 十 一 十 三 十 七 条 2. 广 东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 第 二 十 三 三 十 一 条 广 东 省 内 申 请 设 置 使 用 无 线 电 台 ( 站 ) 呼 号 无 线 电 台 ( 站 )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34 研 制 生 产 无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进 行 实 效 发 射 试 验 审 00034 32 研 制 生 产 无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进 行 实 效 发 射 试 验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1993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2. 广 东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 第 三 十 六 条 广 东 省 内 申 请 实 效 发 射 试 验 的 单 位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35 36 进 口 无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审 制 式 无 线 电 台 ( 站 ) 强 制 备 案 00035 33 00036 34 进 口 无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审 ( 省 属 单 位 中 央 驻 粤 单 位 ) 制 式 无 线 电 台 ( 站 ) 强 制 备 案 15 进 口 无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1993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号 ) 第 二 十 九 条 2. 广 东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 第 三 十 四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审 项 目 的 决 定 ( 粤 府 2014 8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1993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号 ) 第 十 四 条 广 东 省 内 申 请 进 口 无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的 单 位 广 东 省 内 设 置 使 用 制 式 无 线 电 台 ( 站 )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37 三 级 国 防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设 置 审 00037 35 三 级 国 防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设 置 审 1. 国 防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1990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54 号 ) 第 四 条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广 东 省 内 取 得 军 工 保 密 审 查 认 证 证 书 的 单 位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38 建 设 产 生 无 线 电 波 辐 射 的 工 程 设 施 选 址 确 定 00038 16 建 设 产 生 无 线 电 波 辐 射 的 工 程 设 施 选 址 确 定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1993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2. 广 东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 第 三 十 八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审 项 目 的 决 定 ( 粤 府 2014 8 号 )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39 国 家 鼓 励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00039 36 国 家 鼓 励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17 国 家 鼓 励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初 审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鼓 励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发 改 环 资 2006 1864 号 ) 第 八 条 广 东 省 内 申 请 国 家 鼓 励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的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40 监 控 化 学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审 核 00040 37 监 控 化 学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审 核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1997 年 化 工 部 令 第 12 号 ) 第 十 九 条 广 东 省 内 经 正 式 注 册 拟 从 事 监 控 化 学 品 进 出 口 经 营 业 务 的 企 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41 监 控 化 学 品 生 产 设 施 建 设 初 审 00041 38 监 控 化 学 品 生 产 设 施 建 设 初 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90 号 ) 第 八 条 广 东 省 内 经 正 式 注 册 拟 建 设 监 控 化 学 品 生 产 设 施 从 事 监 控 化 学 品 生 产 的 6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42 政 府 投 资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信 息 化 领 域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审 00042 39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由 省 审 的 政 府 投 资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信 息 化 领 域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审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号 ) 第 三 条 2. 广 东 省 省 级 财 政 性 资 金 投 资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粤 府 办 2001 4 号 ) 第 二 条 广 东 省 内 申 请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由 省 审 的 政 府 投 资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信 息 化 领 域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的 机 构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43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外 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确 认 书 核 发 00043 40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外 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确 认 书 核 发 或 审 核 ( 投 资 总 额 3000 万 美 元 及 以 上 的 鼓 励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 1. 国 务 院 关 于 调 整 进 口 设 备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7 37 号 ) 第 二 条 广 东 省 内 符 合 国 家 鼓 2.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外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 有 关 问 励 发 展 的 外 资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外 资 2006 316 号 ) 第 二 条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44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确 认 书 核 发 00044 41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确 认 书 核 发 或 审 核 1. 国 务 院 关 于 调 整 进 口 设 备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7 37 号 ) 第 二 条 广 东 省 内 符 合 国 家 鼓 2.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内 资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确 认 书 出 具 依 据 等 事 项 的 通 励 发 展 的 内 资 知 ( 发 改 办 规 划 2005 682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45 三 高 地 点 接 纳 设 置 无 线 寻 呼 发 射 基 站 的 三 高 产 权 单 位 备 案 00045 42 三 高 地 点 接 纳 设 置 无 线 寻 呼 发 射 基 站 的 三 高 产 权 单 位 备 案 高 楼 高 塔 高 山 设 置 无 线 寻 呼 发 射 基 站 管 理 规 定 (2001 年 信 息 产 业 部 令 第 16 号 ) 第 五 条 广 东 省 辖 区 内 三 高 地 点 接 纳 设 置 无 线 寻 呼 发 射 基 站 的 产 权 单 位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46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基 地 和 骨 干 认 定 00046 43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基 地 和 骨 干 认 定 地 级 以 上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顺 德 1. 省 政 府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 2011 77 区 经 济 和 科 技 促 进 2. 广 东 省 促 进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职 责 及 各 成 员 单 位 工 作 职 责 ( 粤 新 局, 广 东 省 内 申 请 战 兴 产 业 办 函 2011 1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骨 干 ( 培 育 ) 资 质 的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47 军 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建 设 周 期 调 整 审 00047 44 军 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建 设 周 期 调 整 审 国 防 科 工 局 关 于 印 发 <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科 工 计 2013 1017 具 有 军 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的 地 方 军 工 单 位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48 军 工 涉 密 业 务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安 全 保 密 资 格 审 查 00048 45 军 工 涉 密 业 务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安 全 保 密 资 格 审 查 1. 国 防 科 工 局 关 于 印 发 < 军 工 涉 密 业 务 咨 询 服 务 安 全 保 密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科 工 安 密 2011 356 2. 关 于 进 一 步 发 挥 地 方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管 理 支 撑 作 用 的 意 见 ( 局 综 2011 38 广 东 省 内 为 军 工 单 位 涉 密 业 务 提 供 服 务 的 法 人 单 位 或 组 织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49 车 辆 生 产 及 产 品 公 告 变 更 初 审 00049 46 车 辆 生 产 及 产 品 公 告 变 更 初 审 关 于 办 理 车 辆 更 名 迁 址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经 贸 产 业 2001 1111 号 ) 第 一 条 广 东 省 内 已 列 入 车 辆 生 产 及 产 品 公 告 的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50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认 定 00050 47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认 定 1. 关 于 做 好 关 停 小 火 电 机 组 工 作 中 小 型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审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经 贸 电 力 2000 879 号 ) 第 三 条 2. 广 东 省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2010 年 修 订 ) 第 四 十 一 条 广 东 省 内 拟 取 得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认 定 的 教 育 行 政 51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审 00051 48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审 核 审 12 中 外 合 作 开 办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200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72 号 ) 第 十 二 条 2. 广 东 省 第 二 扩 大 县 级 政 府 管 理 权 限 事 项 目 录 (2011 年 粤 府 令 第 161 学 校 7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教 育 行 政 52 中 小 学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审 定 00052 49 中 小 学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审 定 13 中 小 学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初 审 1. 国 务 院 关 于 基 础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1 21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2. 广 东 省 第 二 扩 大 县 级 政 府 管 理 权 限 事 项 目 录 (2011 年 粤 府 令 第 161 机 构 个 人 县 级 为 非 审 教 育 行 政 53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 专 科 层 次 ) 设 置 审 核 00053 50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 专 科 层 次 ) 设 置 审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998 年 ) 第 二 十 九 条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54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00054 51 省 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18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1995 年 ) 第 十 四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 第 十 一 条 3.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管 理 规 程 > 的 通 知 ( 教 职 成 2010 6 号 ) 第 二 条 4.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八 条 政 府 个 人 教 育 行 政 55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设 置 审 00055 19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设 置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1995 年 ) 第 二 十 七 条 2.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八 条 个 人 教 育 行 政 56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审 00056 14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1995 年 ) 第 二 十 七 条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设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八 十 一 条 立 变 更 终 止 审 4. 广 东 省 普 及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实 施 办 法 (1991 年 修 正 ) 第 八 条 个 人 教 育 行 政 57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审 00057 15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1995 年 ) 第 二 十 七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八 十 一 条 3. 广 东 省 普 及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实 施 办 法 (1991 年 修 正 ) 第 八 条 4.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八 条 个 人 教 育 行 政 58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审 00058 20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十 一 条 2.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八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审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个 人 教 育 行 政 59 自 学 考 试 辅 导 机 构 审 00059 16 自 学 考 试 辅 导 机 构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十 一 条 2.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八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审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4. 广 东 省 第 二 扩 大 县 级 政 府 管 理 权 限 事 项 目 录 (2011 年 粤 府 令 第 161 个 人 教 育 行 政 60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因 身 体 状 况 需 要 延 缓 入 学 或 者 休 学 审 00060 17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因 身 体 状 况 需 要 延 缓 入 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2006 年 修 订 )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或 者 休 学 审 教 育 行 政 61 文 艺 体 育 等 专 业 训 练 社 会 组 织 自 行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审 00061 18 文 艺 体 育 等 专 业 训 练 社 会 组 织 自 行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2006 年 修 订 ) 第 十 四 条 社 会 组 织 义 务 教 育 审 教 育 行 政 62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办 学 资 格 审 00062 19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办 学 资 格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十 一 条 2.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八 条 3. 广 东 省 第 二 扩 大 县 级 政 府 管 理 权 限 事 项 目 录 (2011 年 粤 府 令 第 161 事 业 单 位 个 人 教 育 行 政 63 地 方 政 府 举 办 的 高 校 章 程 核 准 00063 52 地 方 政 府 举 办 的 高 校 章 程 核 准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998 年 ) 第 二 十 九 条 2.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2011 年 教 育 部 令 第 31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地 方 政 府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64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00064 53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8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教 育 行 政 65 开 办 外 籍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审 00065 54 开 办 外 籍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教 育 行 政 66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00066 55 普 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21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20 初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1993 年 ) 第 十 三 条 2.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个 人 教 育 行 政 67 高 等 学 校 副 教 授 评 审 权 审 00067 56 高 等 学 校 副 教 授 评 审 权 ( 包 括 组 建 高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 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3.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高 等 学 校 副 教 授 评 审 权 授 予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师 函 2012 8 号 )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68 举 办 学 生 竞 赛 活 动 审 00068 57 举 办 全 省 性 学 生 竞 赛 活 动 审 1.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条 例 (1990 年 国 务 院 准, 国 家 体 委 令 第 8 号 国 家 体 委 令 第 11 号 ) 第 十 四 条 2. 学 校 艺 术 教 育 工 作 规 程 (2002 年 教 育 部 令 第 13 号 ) 第 五 条 3. 中 小 学 生 竞 赛 活 动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 教 基 1999 1 号 ) 第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教 育 行 政 69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核 准 00069 58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核 准 21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核 准 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2. 广 东 省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粤 教 基 2007 66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教 育 行 政 70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审 核 00070 59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审 核 ( 普 通 本 专 科 成 人 本 专 科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998 年 ) 第 三 十 二 条 省 内 高 校 教 育 行 政 71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00071 60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教 育 行 政 72 网 校 设 置 审 00072 61 网 校 设 置 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广 东 省 互 联 网 站 管 理 协 调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粤 通 联 2006 1 利 用 互 联 网 实 施 远 程 学 历 教 育 的 教 育 网 校 教 育 行 政 73 高 等 学 校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的 校 外 辅 助 教 学 机 构 备 案 00073 62 高 等 学 校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的 校 外 辅 助 教 学 机 构 备 案 1.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以 函 授 夜 大 学 方 式 举 办 本 专 科 教 育 的 意 见 ( 教 高 1999 2 号 ) 高 校 2. 关 于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校 外 学 习 中 心 ( 点 )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原 则 意 见 ( 教 高 厅 2002 1 教 育 行 政 74 高 等 学 校 境 外 办 学 审 00074 63 高 等 学 校 境 外 办 学 审 核 审 高 等 学 校 境 外 办 学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教 育 部 令 第 15 号 ) 第 六 七 条 教 育 机 构 9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75 76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设 置 审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专 科 专 业 审 00075 64 00076 65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设 置 审 核 审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专 科 专 业 审 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 教 高 2012 9 号 ) 第 十 十 一 十 三 条 2. 关 于 举 办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厅 2002 10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教 高 2004 4 4.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5. 关 于 举 办 类 专 业 教 育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 教 高 2006 8 1.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暂 行 条 例 > 的 通 知 ( 国 发 1988 15 号 ) 第 四 条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审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院 校 教 育 机 构 教 育 行 政 77 中 小 学 生 赴 境 外 夏 ( 冬 ) 令 营 活 动 审 00077 22 1. 教 育 部 部 关 于 下 放 中 小 学 生 赴 境 外 夏 ( 冬 ) 令 营 等 活 动 审 权 限 的 通 知 中 小 学 生 赴 境 外 夏 ( 教 外 综 1999 31 ( 冬 ) 令 营 活 动 审 2. 广 东 省 第 一 扩 大 县 级 政 府 管 理 权 限 事 项 目 录 (2005 年 粤 府 令 第 98 事 业 单 位 个 人 教 育 行 政 78 举 办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供 需 见 面 活 动 审 00078 23 举 办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供 需 见 面 活 动 审 广 东 省 第 二 扩 大 县 级 政 府 管 理 权 限 事 项 目 录 (2011 年 粤 府 令 第 161 事 业 单 位 科 学 技 术 79 实 验 动 物 生 产 和 使 用 00079 66 实 验 动 物 生 产 和 使 用 1. 广 东 省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 第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社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审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19 会 组 织 个 人 科 学 技 术 科 学 技 术 科 学 技 术 科 学 技 术 80 81 82 83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认 定 00080 67 广 东 省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认 定 22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认 定 国 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计 字 1993 60 号 ) 第 六 条 高 新 技 术 认 定 00081 68 高 新 技 术 认 定 高 新 技 术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火 2008 172 号 ) 第 八 条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认 定 00082 69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认 定 广 东 省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 粤 科 财 字 2002 71 号 ) 第 九 条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审 00083 70 省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审 23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审 核 审 24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审 核 审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2007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一 六 十 条 2.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企 3.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关 于 省 级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的 暂 行 办 法 ( 粤 科 规 划 字 2012 业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57 号 ) 第 十 条 科 学 技 术 84 广 东 省 产 学 研 合 作 专 项 资 金 审 00084 71 广 东 省 产 学 研 合 作 专 项 资 金 审 广 东 省 产 学 研 省 部 合 作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粤 财 教 2006 180 号 ) 第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科 学 技 术 85 省 级 科 技 型 中 小 技 术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审 00085 72 省 级 科 技 型 中 小 技 术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审 广 东 省 建 设 创 新 型 广 东 行 动 纲 要 ( 粤 府 2008 72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科 学 技 术 86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登 记 00086 24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登 记 1.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政 字 2000 063 号 ) 第 三 条 2.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审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复 ( 国 函 2012 177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10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87 宗 教 院 校 设 立 变 更 撤 销 合 并 审 核 00087 73 宗 教 院 校 设 立 变 更 撤 销 合 并 审 核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八 条 2. 宗 教 院 校 设 立 办 法 (2007 年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令 第 6 号 ) 第 十 四 条 全 省 性 宗 教 团 体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88 筹 备 设 立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和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变 更 为 寺 观 教 堂 审 00088 74 筹 备 设 立 寺 观 教 堂 和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变 更 为 寺 观 教 堂 审 25 筹 备 设 立 寺 观 教 堂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和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变 更 为 寺 观 教 堂 审 核 审 25 筹 备 设 立 寺 观 教 堂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十 三 条 所 和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设 立 审 和 登 记 办 法 (2005 年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令 第 2 号 ) 第 十 二 条 动 处 所 变 更 为 寺 观 教 堂 初 审 宗 教 团 体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89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登 记 合 并 分 立 终 止 或 者 变 更 登 记 内 容 审 00089 75 省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合 并 分 立 终 止 或 者 变 更 登 记 内 容 审 26 市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合 并 分 立 终 止 或 者 变 更 登 记 内 容 审 26 县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登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十 五 十 六 条 记 合 并 分 立 终 2.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十 八 条 止 或 者 变 更 登 记 内 容 3.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设 立 审 和 登 记 办 法 (2005 年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令 第 2 号 ) 第 九 条 审 宗 教 团 体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90 集 体 宗 教 活 动 临 时 地 点 认 可 00090 76 在 华 外 国 人 集 体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临 时 地 点 审 27 集 体 宗 教 活 动 临 时 地 点 认 可 27 集 体 宗 教 活 动 临 时 地 点 认 可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审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宗 教 团 体 宗 教 活 动 3.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三 条 场 所 4. 关 于 < 广 东 省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集 体 宗 教 活 动 临 时 地 点 的 认 可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民 宗 发 2011 272 号 ) 第 四 条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91 邀 请 以 其 他 身 份 入 境 的 外 国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讲 经 讲 道 审 00091 77 全 省 性 宗 教 团 体 邀 请 以 其 他 身 份 入 境 的 外 国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讲 经 讲 道 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全 省 性 宗 教 团 体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92 建 造 大 型 露 天 宗 教 造 像 审 核 00092 78 建 造 大 型 露 天 宗 教 造 像 审 核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宗 教 团 体 寺 观 教 堂 93 外 国 人 携 带 用 于 宗 教 文 化 学 术 交 流 的 宗 教 用 品 入 境 审 00093 79 外 国 人 携 带 用 于 宗 教 文 化 学 术 交 流 的 宗 教 用 品 入 境 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举 办 宗 教 文 化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的 宗 教 团 体 和 机 构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94 宗 教 团 体 筹 备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前 审 00094 80 全 省 性 宗 教 团 体 和 天 主 教 教 区 登 记 审 核 28 全 市 性 宗 教 团 体 筹 备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前 审 28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六 条 全 县 性 宗 教 团 体 筹 备 2.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第 三 条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3.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九 条 前 审 4. 宗 教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国 宗 发 1991 110 号 ) 第 三 条 宗 教 团 体 个 人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95 跨 省 举 行 超 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容 纳 规 模 的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或 者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外 举 行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审 00095 81 跨 省 举 行 超 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容 纳 规 模 的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或 者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外 举 行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审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宗 教 团 体 寺 观 教 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96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审 00096 82 在 省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审 29 在 市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审 29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县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2.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二 条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3. 关 于 印 发 < 宗 教 事 务 方 面 部 分 项 目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 国 宗 发 2006 52 物 审 号 ) 第 七 项 11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97 易 地 重 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审 00097 30 易 地 重 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审 30 易 地 重 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审 核 1.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二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172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98 我 国 五 种 宗 教 组 织 以 外 的 外 国 宗 教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与 我 省 政 府 部 和 宗 教 界 等 交 往 审 核 00098 83 我 国 五 种 宗 教 组 织 以 外 的 外 国 宗 教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与 我 省 政 府 部 和 宗 教 界 等 交 往 审 核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五 种 宗 教 组 织 以 外 的 外 国 宗 教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99 国 际 性 宗 教 组 织 与 本 省 宗 教 界 进 行 宗 教 事 务 联 系 及 活 动 审 00099 84 国 际 性 宗 教 组 织 与 本 省 宗 教 界 进 行 宗 教 事 务 联 系 及 活 动 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外 国 人 宗 教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2000 年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令 第 1 号 ) 第 十 八 条 国 际 性 宗 教 组 织 机 构 及 其 成 员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00 宗 教 院 校 聘 用 外 籍 专 业 人 员 审 核 00100 85 宗 教 院 校 聘 用 外 籍 专 业 人 员 审 核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宗 教 院 校 聘 用 外 籍 专 业 人 员 办 法 ( 国 宗 发 1998 52 号 ) 第 十 八 条 宗 教 院 校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01 宗 教 院 校 聘 用 外 籍 专 业 人 员 资 格 审 核 00101 86 宗 教 院 校 聘 用 外 籍 专 业 人 员 资 格 审 核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宗 教 院 校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02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省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和 宗 教 建 筑 改 作 他 用 审 00102 87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省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和 宗 教 建 筑 改 作 他 用 审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四 十 五 条 省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03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常 住 教 职 人 员 人 数 定 员 备 案 00103 88 省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常 住 教 职 人 员 人 数 定 员 备 案 31 市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常 住 教 职 人 员 人 数 定 员 备 案 31 县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常 住 教 职 人 员 人 数 定 员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十 四 条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备 案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04 藏 传 佛 教 教 职 人 员 来 粤 从 事 教 务 活 动 备 案 00104 89 藏 传 佛 教 教 职 人 员 来 粤 从 事 教 务 活 动 备 案 藏 传 佛 教 寺 庙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国 家 宗 教 局 令 第 8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佛 教 协 会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05 宗 教 团 体 或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举 办 宗 教 培 训 班 备 案 00105 90 全 省 性 宗 教 团 体 或 省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举 办 宗 教 培 训 班 备 案 32 全 市 性 宗 教 团 体 或 市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举 办 宗 教 培 训 班 备 案 32 全 县 性 宗 教 团 体 或 县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举 办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七 条 宗 教 培 训 班 备 案 宗 教 团 体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06 宗 教 团 体 认 定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备 案 00106 91 全 省 性 宗 教 团 体 认 定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备 案 33 全 市 性 宗 教 团 体 认 定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备 案 33 全 县 性 宗 教 团 体 认 定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备 案 2.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备 案 办 法 (2006 年 国 家 宗 教 局 令 第 3 号 ) 第 四 条 宗 教 团 体 12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07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担 任 或 者 离 任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主 要 教 职 备 案 00107 92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担 任 或 者 离 任 省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主 要 教 职 备 案 34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担 任 或 者 离 任 市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主 要 教 职 备 案 34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担 任 或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者 离 任 县 属 宗 教 活 动 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主 要 教 职 任 职 备 案 办 法 (2006 年 国 家 宗 教 局 令 第 4 号 ) 第 三 九 条 场 所 主 要 教 职 备 案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08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跨 区 域 举 办 或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备 案 00108 93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跨 省 举 行 或 者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备 案 35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超 出 确 定 的 教 务 区 域 跨 地 级 以 上 市 举 办 或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备 案 35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超 出 确 定 的 教 务 区 域 跨 县 举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九 条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办 或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备 案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09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户 口 迁 移 审 核 00109 94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户 口 迁 移 审 核 36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户 口 迁 移 审 核 36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户 口 迁 移 审 核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条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10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备 案 00110 37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备 案 37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备 案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四 条 宗 教 团 体 寺 观 教 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11 宗 教 团 体 负 责 人 审 00111 38 全 市 性 宗 教 团 体 负 责 人 审 38 全 县 性 宗 教 团 体 负 责 人 审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审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宗 教 团 体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112 中 央 下 拨 民 族 经 费 项 目 审 00112 39 中 央 下 拨 民 族 经 费 项 目 审 1. 少 数 民 族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农 2006 18 号 ) 第 六 条 少 数 民 族 发 展 资 金 实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施 项 目 169 113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设 立 许 可 00113 95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设 立 许 可 39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设 立 许 核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64 号 )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设 立 从 事 武 装 守 护 押 运 服 务 的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114 保 安 培 训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00114 96 保 安 培 训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40 保 安 培 训 机 构 设 立 许 核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64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申 请 从 事 保 安 培 训 的 单 位 115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审 核 00115 97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审 核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64 号 ) 第 十 二 条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116 保 安 员 资 格 证 核 发 00116 41 保 安 员 资 格 证 核 发 40 保 安 员 资 格 证 核 发 1.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64 号 ) 第 十 六 条 2. 广 东 省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1999 年 ) 第 十 六 条 个 人 117 营 业 性 射 击 场 的 设 立 00117 98 营 业 性 射 击 场 的 设 立 42 营 业 性 射 击 场 的 设 立 审 核 41 营 业 性 射 击 场 的 设 立 审 核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1996 年 ) 第 六 条 2. 广 东 省 营 业 性 射 击 场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粤 府 令 第 119 号 ) 第 四 条 申 请 从 事 营 业 性 射 击 的 单 位 市 县 级 为 政 审 118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00118 99 营 业 性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43 非 营 业 性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1.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2. 部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条 件 和 管 理 要 求 (GA990-2012) 申 请 从 事 爆 破 作 业 的 单 位 13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119 爆 破 作 业 00119 44 城 市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重 要 工 程 设 施 附 近 爆 破 作 业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120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许 可 00120 45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许 可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个 人 121 狩 猎 场 配 置 猎 枪 审 00121 100 狩 猎 场 配 置 猎 枪 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1996 年 ) 第 九 条 狩 猎 场 经 营 者 122 配 售 民 用 枪 支 00122 101 配 售 民 用 枪 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1996 年 ) 第 十 五 条 获 得 的 民 用 枪 支 配 售 123 运 输 枪 支 弹 药 00123 102 跨 省 运 输 调 入 我 省 的 枪 支 弹 药 46 运 输 枪 支 弹 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1996 年 ) 第 三 十 三 十 一 条 涉 枪 弹 运 输 的 单 位 124 一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证 核 发 00124 103 一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证 核 发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号 ) 第 十 五 条 应 用 一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事 业 单 位 125 弩 的 制 造 销 售 进 口 运 输 使 用 审 00125 104 弩 的 制 造 销 售 进 口 运 输 使 用 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涉 弩 单 位 126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审 及 工 程 验 收 00126 105 省 级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审 及 工 程 验 收 47 市 级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审 及 工 程 验 收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金 融 机 构 2.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和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2005 年 部 令 第 86 号 ) 第 四 条 127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00127 106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2008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四 条 2.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办 法 (2010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三 十 一 条 申 请 从 事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等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活 动 的 社 会 组 织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128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生 产 登 记 准 书 核 发 00128 107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生 产 登 记 准 书 核 发 48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生 产 登 记 准 书 初 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单 位 2.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部 令 第 12 3. 广 东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修 改 ) 第 十 三 条 129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核 发 00129 42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修 订 ) 第 五 十 条 个 人 130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及 消 防 验 收 00130 49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及 消 防 验 收 43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及 消 防 验 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2008 年 修 订 ) 第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条 2.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部 令 第 119 号 修 订 ) 第 十 三 十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131 工 程 建 设 占 用 挖 掘 道 路 或 者 跨 越 穿 越 道 路 架 设 增 设 管 线 设 施 审 00131 50 工 程 建 设 占 用 挖 掘 道 路 或 者 跨 越 穿 越 道 路 架 设 增 设 管 线 设 施 审 44 工 程 建 设 占 用 挖 掘 道 路 或 者 跨 越 穿 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11 年 修 正 ) 第 三 十 二 条 个 人 道 路 架 设 增 设 管 线 设 施 审 132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和 消 防 安 全 审 核 00132 51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和 消 防 安 全 审 核 45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和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63 号 ) 第 十 一 条 消 防 安 全 审 核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14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133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投 入 使 用 营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00133 52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投 入 使 用 营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46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投 入 使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2008 年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用 营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2.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规 定 (2012 年 部 令 第 120 号 ) 第 八 条 检 查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134 猎 民 牧 民 和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饲 养 科 研 单 位 猎 枪 麻 醉 枪 持 枪 证 枪 证 核 发 00134 53 猎 民 牧 民 和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饲 养 科 研 单 位 猎 枪 麻 醉 枪 持 枪 证 枪 证 核 发 47 猎 民 牧 民 和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饲 养 科 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1996 年 ) 第 十 十 一 条 单 位 猎 枪 麻 醉 枪 持 枪 证 枪 证 核 发 事 业 单 位 个 人 135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运 输 许 可 00135 54 第 一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跨 区 域 运 输 48 第 二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运 输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号 ) 第 二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136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凭 证 核 发 00136 55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凭 证 核 发 1.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修 订 ) 第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个 2.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和 公 路 运 输 证 件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部 令 第 77 号 ) 第 五 条 人 137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核 发 00137 49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核 发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三 二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138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许 可 证 核 发 00138 50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许 可 证 核 发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三 二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139 烟 花 爆 竹 运 输 证 核 发 00139 51 烟 花 爆 竹 运 输 证 核 发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第 三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个 人 140 大 型 活 动 烟 花 爆 竹 燃 放 00140 56 大 型 活 动 (A B 级 ) 烟 花 爆 竹 燃 放 52 大 型 活 动 (C 级 ) 烟 花 爆 竹 燃 放 1.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第 三 条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事 业 单 位 企 3. 焰 火 晚 会 烟 花 燃 放 安 全 规 程 (1998 年 部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183-1998) 业 个 人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141 校 车 驾 驶 资 格 00141 57 校 车 驾 驶 资 格 53 校 车 驾 驶 资 格 1.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17 号 ) 第 二 十 三 二 十 四 条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2012 年 部 令 第 123 号 ) 第 七 十 二 七 十 三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11 年 修 正 ) 第 十 九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05 号 ) 第 十 九 条 3.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2012 年 部 令 第 123 号 ) 第 四 十 八 五 十 四 条 个 人 14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核 发 00142 58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核 发 54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核 发 个 人 143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证 核 发 00143 59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证 核 发 55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证 初 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典 当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商 务 部 部 令 第 8 号 ) 第 十 六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144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 证 核 发 00144 60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 证 核 发 56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 证 核 发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旅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修 改 ) 第 四 条 3. 广 东 省 旅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粤 府 令 第 108 号 ) 第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145 印 章 刻 制 业 证 核 发 00145 57 印 章 刻 制 业 证 核 发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民 办 非 单 位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民 政 部 部 令 第 20 号 ) 第 三 条 3. 广 东 省 印 章 刻 制 管 理 规 定 (1997 年 粤 府 令 第 33 号 ) 第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个 人 15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146 特 种 印 刷 品 准 印 证 核 发 00146 58 特 种 印 刷 品 准 印 证 核 发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号 ) 第 二 十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个 人 147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00147 61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59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05 号 ) 第 十 一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团 组 织 148 举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许 可 00148 62 举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许 可 60 举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1989 年 ) 第 六 七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实 施 条 例 (1992 年 部 令 第 8 号 ) 第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149 居 民 身 份 证 签 发 00149 61 居 民 身 份 证 签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2011 年 修 正 ) 第 八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临 时 居 民 身 份 证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部 令 第 78 号 ) 第 十 条 个 人 150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核 发 00150 62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核 发 广 东 省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修 订 ) 第 七 十 一 条 个 人 151 外 国 人 入 境 后 申 请 延 期 变 更 审 00151 63 外 国 人 入 境 后 申 请 延 期 变 更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条 例 (201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37 号 ) 第 十 二 十 三 条 个 人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152 外 国 人 港 澳 居 民 台 湾 居 民 遗 失 护 照 通 行 证 等 旅 行 证 件 出 境 申 请 核 准 00152 64 外 国 人 港 澳 居 民 台 湾 居 民 遗 失 护 照 通 行 证 等 旅 行 证 件 出 境 申 请 核 准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条 例 (201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37 号 ) 第 十 一 条 2.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或 者 澳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国 务 院 准, 部 公 布 ) 第 二 十 三 条 个 人 3.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 法 (199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93 号 ) 第 三 十 条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153 外 国 人 来 华 口 岸 签 证 审 00153 65 外 国 人 来 华 口 岸 签 证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 第 二 十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个 人 169 154 出 海 船 舶 户 口 簿 核 发 00154 63 出 海 船 舶 户 口 簿 核 发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沿 海 船 舶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部 令 第 47 号 ) 第 四 条 个 人 各 地 边 防 大 队 核 发 155 航 行 港 澳 船 舶 证 明 书 核 发 00155 66 航 行 港 澳 船 舶 证 明 书 核 发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沿 海 船 舶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部 令 第 47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个 人 各 地 边 防 检 查 站 核 发 156 港 澳 台 船 员 及 其 随 行 家 属 登 陆 00156 67 港 澳 台 船 员 及 其 随 行 家 属 登 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82 号 ) 第 十 条 个 人 各 地 边 防 检 查 站 办 理 157 上 下 外 国 船 舶 00157 68 上 下 外 国 船 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 第 五 十 四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82 号 ) 第 十 二 条 个 人 各 地 边 防 检 查 站 办 理 158 出 海 船 民 证 核 发 00158 64 出 海 船 民 证 核 发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沿 海 船 舶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部 令 第 47 号 ) 第 五 条 个 人 各 地 边 防 大 队 核 发 16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159 合 资 船 船 员 登 轮 证 核 发 00159 65 合 资 船 船 员 登 轮 证 核 发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沿 海 船 舶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部 令 第 47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个 人 各 地 边 防 大 队 核 发 160 台 湾 居 民 登 陆 证 核 发 00160 66 台 湾 居 民 登 陆 证 核 发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台 湾 渔 船 停 泊 点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部 令 第 63 号 ) 第 十 一 条 个 人 各 地 边 防 大 队 边 防 工 作 站 核 发 161 对 台 劳 务 人 员 登 轮 作 业 证 核 发 00161 67 对 台 劳 务 人 员 登 轮 作 业 证 核 发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台 湾 渔 船 停 泊 点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部 令 第 63 号 ) 第 十 四 条 个 人 各 地 边 防 大 队 核 发 162 船 舶 搭 靠 外 轮 00162 69 船 舶 搭 靠 外 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 第 五 十 四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82 号 ) 第 二 十 条 个 人 各 地 边 防 检 查 站 办 理 163 香 港 澳 和 台 湾 地 区 临 时 入 境 机 动 车 登 记 00163 108 香 港 澳 和 台 湾 地 区 临 时 入 境 机 动 车 登 记 1. 临 时 出 入 境 机 动 车 和 驾 驶 人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部 令 第 90 号 ) 第 三 二 十 条 2. 关 于 做 好 临 时 入 境 机 动 车 和 驾 驶 人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公 通 字 2007 8 港 澳 台 地 区 临 时 入 境 机 动 车 申 请 人 164 直 通 港 澳 车 辆 审 登 记 00164 109 直 通 港 澳 车 辆 审 登 记 1.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各 省 市 商 办 港 澳 入 境 车 辆 牌 证 问 题 的 复 函 ( 国 办 函 1988 89 号 ) 第 一 三 四 条 2. 关 于 各 地 商 办 直 通 港 澳 车 辆 问 题 的 复 函 ( 国 办 函 1992 17 号 ) 第 一 二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直 通 港 澳 车 辆 管 理 工 作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府 1992 125 号 ) 第 二 条 4. 印 发 直 通 港 澳 运 输 车 辆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2 39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投 资 类 商 户 港 澳 籍 省 内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跨 境 运 输 公 司 其 他 及 单 位 165 因 私 出 国 护 照 审 00165 110 省 直 属 单 位 中 央 驻 穗 机 构 人 员 因 私 出 国 护 照 审 70 因 私 出 国 护 照 审 68 因 私 出 国 护 照 审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法 (2006 年 ) 第 四 五 条 个 人 166 因 私 往 来 香 港 澳 台 湾 地 区 通 行 证 审 00166 111 省 直 属 单 位 中 直 驻 穗 机 构 人 员 因 私 往 来 香 港 澳 台 湾 地 区 通 行 证 签 发 71 因 私 往 来 香 港 澳 台 湾 地 区 通 行 证 审 69 1.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或 者 澳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国 务 院 因 私 往 来 香 港 澳 准, 部 公 布 ) 第 三 六 条 台 湾 地 区 通 行 证 审 个 人 2.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 法 (199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93 号 ) 第 三 六 十 十 六 核 二 十 八 条 167 港 澳 台 地 区 居 民 来 内 地 ( 大 陆 ) 通 行 证 签 发 00167 112 港 澳 台 地 区 居 民 来 内 地 ( 大 陆 ) 通 行 证 签 发 72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签 注 70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签 注 1.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或 者 澳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国 务 院 准, 部 公 布 ) 第 十 四 二 十 一 二 十 四 条 2.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 法 (199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93 号 ) 第 十 三 十 六 条 港 澳 台 居 民 168 外 国 人 台 湾 居 民 定 居 审 00168 113 外 国 人 台 湾 居 民 来 我 省 定 居 审 核 审 73 外 国 人 台 湾 居 民 定 居 审 核 71 外 国 人 台 湾 居 民 定 居 审 核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 第 四 三 十 四 十 七 条 2.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 法 (199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93 号 ) 第 二 十 条 3. 关 于 台 湾 居 民 来 祖 国 大 陆 定 居 受 理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公 通 字 2000 73 号 ) 第 五 个 人 条 4.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永 久 居 留 审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部 外 交 部 令 第 74 号 ) 第 五 条 17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169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资 格 证 核 发 00169 114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资 格 证 核 发 74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资 格 证 初 审 或 核 发 1. 广 东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修 改 ) 第 二 十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条 2. 广 东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 粤 公 通 字 2002 177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单 位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170 内 地 居 民 赴 港 澳 定 居 审 00170 115 内 地 居 民 赴 港 澳 定 居 审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或 者 澳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国 务 院 准, 部 公 布 ) 内 地 居 民 171 172 173 特 种 车 辆 警 报 器 和 标 志 灯 具 使 用 证 核 发 加 入 恢 复 退 出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审 核 民 用 枪 支 制 造 配 售 的 年 度 限 额 审 核 00171 116 00172 117 00173 118 特 种 车 辆 警 报 器 和 标 志 灯 具 使 用 证 核 发 加 入 恢 复 退 出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审 核 民 用 枪 支 制 造 配 售 的 年 度 限 额 审 核 75 加 入 恢 复 退 出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审 核 72 加 入 恢 复 退 出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审 核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05 号 ) 第 十 八 条 森 林 防 火 消 防 救 2. 关 于 整 顿 警 车 和 加 强 对 警 报 器 标 志 灯 具 管 理 的 补 充 通 知 ( 粤 公 ( 交 ) 字 1991 护 工 程 抢 险 等 车 辆 801 号 )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1980 年 ) 第 十 五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1996 年 ) 第 十 六 条 外 国 人 ( 加 入 恢 复 国 籍 ) 中 国 公 民 ( 退 出 中 国 国 籍 ) 获 得 的 的 民 用 枪 支 配 售 174 一 次 性 临 时 来 往 粤 港 小 汽 车 及 驾 驶 人 入 出 境 准 通 知 书 临 时 入 境 机 动 车 号 牌 和 行 驶 证 核 发 00174 119 一 次 性 临 时 来 往 粤 港 小 汽 车 及 驾 驶 人 入 出 境 准 通 知 书 临 时 入 境 机 动 车 号 牌 和 行 驶 证 核 发 1. 粤 港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2010 年 4 月 7 日 粤 港 两 地 政 府 签 署 ) 牌 证 申 领 公 司 个 人 2. 实 施 < 粤 港 合 作 构 架 协 议 >2012 年 重 点 工 作 (2012 年 1 月 9 日 粤 港 两 地 政 府 签 署 ) 175 176 177 178 179 公 务 用 枪 持 枪 证 核 发 00175 120 公 务 用 枪 持 枪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1996 年 ) 第 七 条 保 安 员 枪 支 使 用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路 线 核 准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审 及 其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00176 121 00177 122 00178 123 保 安 员 枪 支 使 用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路 线 核 准 500 万 元 以 上 或 一 级 风 险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的 审 及 其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76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的 审 及 其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73 1.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64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2. 实 施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办 法 (2010 年 部 令 第 112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和 公 路 运 输 证 件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部 令 第 77 号 ) 第 八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个 人 保 安 员 枪 支 使 用 培 训 机 构 剧 毒 化 学 品 运 输 托 运 人 1. 广 东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修 改 ) 第 六 十 七 条 2. 广 东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 粤 公 通 字 2002 177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的 审 及 其 工 3. 广 东 省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图 像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32 号 ) 第 三 十 程 竣 工 验 收 四 条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国 家 安 全 监 狱 戒 毒 管 理 和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用 于 执 行 紧 急 职 务 的 机 动 车 辆 警 用 车 辆 注 册 登 记 00179 124 警 用 车 辆 注 册 登 记 警 车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部 令 第 89 号 ) 第 十 条 18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180 181 营 业 性 射 击 场 配 置 射 击 运 动 枪 支 审 核 三 星 级 以 上 宾 馆 酒 店 自 制 保 安 员 服 装 标 志 审 核 00180 77 00181 78 营 业 性 射 击 场 配 置 射 击 运 动 枪 支 审 核 三 星 级 以 上 宾 馆 酒 店 自 制 保 安 员 服 装 标 志 审 核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1996 年 ) 第 八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事 业 单 位 169 广 东 省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1999 年 ) 第 二 十 三 条 182 粤 港 澳 流 动 渔 船 雇 用 渔 工 证 核 发 00182 79 粤 港 澳 流 动 渔 船 雇 用 渔 工 证 核 发 1. 颁 布 < 粤 港 澳 流 动 渔 民 雇 用 境 内 渔 工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府 1995 40 号 ) 第 八 条 个 人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由 深 圳 珠 海 惠 州 汕 尾 阳 江 台 山 市 边 防 部 实 施 183 边 境 特 别 管 理 区 通 行 证 核 发 00183 80 边 境 特 别 管 理 区 通 行 证 核 发 1. 关 于 深 圳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边 防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国 发 1985 109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个 人 3. 广 东 省 厅 转 发 部 关 于 同 意 更 改 深 圳 市 沙 头 角 镇 珠 海 市 茂 生 围 边 防 禁 区 名 称 的 复 ( 粤 公 通 字 2000 333 由 广 东 省 边 防 总 队 边 防 第 五 支 队 ( 珠 海 ), 边 防 第 六 支 队 ( 深 圳 ) 实 施 184 边 防 警 戒 区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00184 81 边 防 警 戒 区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1. 关 于 深 圳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边 防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国 发 1985 109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个 人 3. 转 发 国 务 院 < 关 于 深 圳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边 防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的 通 知 ( 粤 府 1986 9 由 广 东 省 边 防 总 队 边 防 第 五 支 队 ( 珠 海 ), 边 防 第 六 支 队 ( 深 圳 ) 实 施 185 186 二 三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用 证 明 事 前 备 案 第 三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运 输 事 前 备 案 00185 74 00186 75 二 三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1.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号 ) 第 十 七 条 品 购 用 证 明 事 前 备 案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审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第 三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运 输 事 前 备 案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号 ) 第 二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个 人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个 人 19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187 188 189 犬 类 准 养 证 核 发 00187 76 犬 类 准 养 证 核 发 广 东 省 犬 类 管 理 规 定 (1997 年 粤 府 令 第 33 号 ) 第 三 条 个 人 随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工 作 人 员 审 非 出 海 人 员 在 出 海 船 舶 上 作 业 住 宿 审 00188 82 随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工 作 人 员 审 00189 77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勤 务 规 范 ( 公 境 检 2005 535 个 人 非 出 海 人 员 在 出 海 船 沿 海 船 舶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部 令 第 47 号 ) 第 十 四 条 个 人 舶 上 作 业 住 宿 审 各 地 边 防 检 查 站 办 理 各 地 边 防 大 队 办 理 国 家 安 全 190 191 192 193 194 台 湾 渔 船 离 港 审 00190 78 台 湾 渔 船 离 港 审 台 湾 渔 船 停 泊 点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部 令 第 63 号 ) 第 十 九 条 个 人 登 上 泊 港 台 湾 渔 船 人 员 审 大 陆 船 舶 搭 靠 台 湾 渔 船 审 进 出 非 本 船 籍 港 边 防 签 证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的 建 设 项 目 审 00191 79 00192 80 00193 81 00194 125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的 建 设 项 目 审 83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的 建 设 项 目 审 登 上 泊 港 台 湾 渔 船 人 员 审 大 陆 船 舶 搭 靠 台 湾 渔 船 审 进 出 非 本 船 籍 港 边 防 签 证 台 湾 渔 船 停 泊 点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部 令 第 63 号 ) 第 十 条 个 人 台 湾 渔 船 停 泊 点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部 令 第 63 号 ) 第 十 条 个 人 沿 海 船 舶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部 令 第 47 号 ) 第 十 三 条 个 人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广 东 省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的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2013 年 粤 府 令 第 193 号 ) 第 二 条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公 民 各 地 边 防 工 作 站 办 理 各 地 边 防 工 作 站 办 理 各 地 边 防 工 作 站 办 理 各 地 边 防 工 作 站 办 理 民 政 195 地 名 命 名 更 名 核 准 00195 126 以 国 名 省 名 等 区 域 名 称 冠 名 的 建 筑 物 住 宅 区 的 命 名 更 名 核 准 84 地 名 命 名 更 名 审 核 82 地 名 命 名 更 名 审 核 1. 广 东 省 地 名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 第 十 七 十 九 二 十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企 2. 民 政 部 关 于 颁 发 < 地 名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 民 行 发 1996 17 号 ) 第 七 业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十 二 条 民 政 196 地 名 图 地 名 图 册 地 名 图 集 审 核 00196 127 公 开 出 版 的 全 省 性 地 名 图 地 名 图 册 地 名 图 集 审 核 85 公 开 出 版 的 全 市 性 地 名 图 地 名 图 册 地 名 图 集 审 核 83 公 开 出 版 的 全 县 性 地 名 图 地 名 图 册 地 广 东 省 地 名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 第 二 十 八 条 名 图 集 审 核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民 政 197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00197 128 全 省 性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86 全 市 性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84 1.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第 三 六 七 十 一 二 十 县 级 以 下 社 会 团 体 成 二 十 一 条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2. 广 东 省 行 业 协 会 条 例 (2005 年 ) 第 十 一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条 社 会 团 体 民 政 198 民 办 非 单 位 的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00198 129 民 办 非 单 位 的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87 民 办 非 单 位 的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85 民 办 非 单 位 的 成 民 办 非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号 ) 第 三 十 五 十 六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条 民 办 非 单 位 民 政 199 基 金 会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00199 130 基 金 会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88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1.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00 号 ) 第 六 十 五 十 六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基 金 会 169 20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民 政 200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00200 89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86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四 十 四 条 2.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办 法 (2013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48 号 ) 第 七 八 条 申 请 设 立 养 老 机 构 的 个 人 单 位 或 组 织 民 政 201 建 设 殡 仪 服 务 站 骨 灰 堂 和 经 营 性 公 墓 审 00201 90 建 设 殡 仪 服 务 站 骨 灰 堂 和 经 营 性 公 墓 审 87 建 设 殡 仪 服 务 站 骨 1.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订 ) 第 三 八 条 灰 堂 和 农 村 公 益 性 墓 2.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审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复 地 审 ( 国 函 2012 177 单 位 个 人 民 政 民 政 民 政 民 政 民 政 民 政 民 政 民 政 民 政 民 政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假 肢 和 矫 形 器 ( 辅 助 器 具 ) 生 产 装 配 资 格 认 定 00202 91 假 肢 和 矫 形 器 ( 辅 助 器 具 ) 生 产 装 配 资 格 认 定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2.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审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复 ( 国 函 2012 177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审 00203 88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审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99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七 八 条 设 立 社 会 福 利 核 准 民 办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收 养 孤 儿 弃 婴 审 退 役 军 人 ( 含 人 民 警 察 公 务 员 民 兵 民 工 ) 残 疾 等 级 评 定 伤 残 证 件 的 换 发 补 发 00204 89 00205 92 00206 131 00207 132 退 役 军 人 ( 含 人 民 警 察 公 务 员 民 兵 民 工 ) 残 疾 等 级 评 定 伤 残 证 件 的 换 发 补 发 93 94 民 办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收 养 孤 儿 弃 婴 审 退 役 军 人 ( 含 人 民 警 察 公 务 员 民 兵 民 工 ) 残 疾 等 级 评 定 审 查 伤 残 证 件 的 换 发 补 发 90 91 92 设 立 社 会 福 利 核 准 民 办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收 养 孤 儿 弃 婴 审 1.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200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88 号 ) 第 十 条 2. 福 利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民 发 2007 103 号 ) 第 五 条 3. 广 东 省 第 二 扩 大 县 级 政 府 管 理 权 限 事 项 目 录 (2011 年 粤 府 令 第 161 1.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99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十 五 条 2. 广 东 省 民 办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33 号 )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设 立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的 个 人 或 组 织 民 办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1. 军 人 抚 恤 优 待 条 例 (2011 年 8 月 1 日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令 第 602 号 ) 第 二 十 退 役 军 人 ( 含 人 民 警 四 条 察 公 务 员 民 兵 民 2. 伤 残 抚 恤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50 号 修 订 ) 第 七 条 本 省 户 籍 符 合 条 件 的 工 ) 残 疾 等 级 评 定 审 3. 民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伤 残 抚 恤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2013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50 号 ) 第 二 条 个 人 核 4. 关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人 民 警 察 伤 亡 抚 恤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函 2004 334 伤 残 证 件 的 换 发 补 发 烈 士 评 定 00208 133 烈 士 评 定 95 烈 士 评 定 初 审 93 烈 士 评 定 初 审 新 建 和 迁 移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审 核 省 级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保 护 单 位 认 定 审 核 接 收 安 置 异 地 入 伍 转 业 士 官 退 役 技 术 兵 审 00209 134 00210 135 00211 136 新 建 和 迁 移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审 核 省 级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保 护 单 位 认 定 审 核 驻 穗 中 央 省 属 及 部 队 单 位 接 收 安 置 异 地 入 伍 转 业 士 官 退 役 技 术 兵 审 民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伤 残 抚 恤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2013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50 号 ) 第 十 四 条 1. 烈 士 褒 扬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01 号 ) 第 九 条 2.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办 理 评 定 革 命 烈 士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粤 民 优 1999 47 号 ) 第 一 条 本 省 户 籍 符 合 条 件 的 个 人 1. 烈 士 褒 扬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01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2.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对 全 国 烈 士 纪 念 建 筑 物 加 强 管 理 保 护 的 通 知 ( 民 优 1986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第 33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47 号 ) 第 七 条 政 府 有 关 1. 关 于 做 好 我 省 2001 年 冬 季 士 兵 退 出 现 役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府 2001 88 未 选 择 自 主 就 业 的 服 役 不 满 10 年 的 非 穗 籍 2. 关 于 做 好 驻 穗 中 央 省 属 及 部 队 单 位 接 收 安 置 异 地 入 伍 转 业 士 官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退 役 士 官 符 合 政 府 民 优 2003 26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非 穗 3. 关 于 做 好 驻 穗 中 央 省 属 及 部 队 单 位 异 地 入 伍 退 伍 技 术 兵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籍 退 役 士 兵 ( 粤 民 优 2003 27 个 人 21

审 审 事 项 名 称 市 级 事 项 名 称 县 级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审 对 象 民 政 212 收 养 登 记 审 00212 137 涉 外 收 养 登 记 审 96 华 侨 以 及 居 住 在 香 港 澳 台 湾 地 区 的 中 国 公 民 收 养 登 记 审 94 收 养 登 记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法 (1998 年 修 正 ) 第 十 五 二 十 一 条 2. 华 侨 以 及 居 住 在 香 港 澳 台 湾 地 区 的 中 国 公 民 办 理 收 养 登 记 的 管 辖 以 及 所 需 要 出 具 的 证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规 定 (1999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16 号 ) 第 二 条 送 养 人 收 养 人 被 3. 中 国 公 民 收 养 子 女 登 记 办 法 (1999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14 号 ) 第 二 七 条 收 养 人 4. 印 发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70 司 法 行 政 213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许 可 00213 138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许 可 97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十 八 十 九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条 2.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司 法 部 令 第 125 号 修 正 ) 第 十 六 二 十 四 二 十 七 三 十 四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司 法 行 政 214 律 师 执 业 审 核 00214 139 律 师 执 业 审 核 98 律 师 执 业 初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六 条 2.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司 法 部 令 第 112 号 ) 第 十 十 九 二 十 二 十 三 条 3. 取 得 内 地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香 港 特 别 区 和 澳 特 别 区 居 民 在 内 地 从 事 律 师 职 业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司 法 部 令 第 128 号 修 正 ) 第 十 四 条 个 人 4. 取 得 国 家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台 湾 居 民 在 大 陆 从 事 律 师 职 业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司 法 部 令 第 115 号 ) 第 六 条 5.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司 法 部 令 第 119 号 ) 第 十 条 司 法 行 政 215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粤 代 表 机 构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00215 140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粤 代 表 机 构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1.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38 号 ) 第 八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条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2. 司 法 部 关 于 执 行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2001 年 司 法 部 令 第 83 司 法 行 政 216 港 澳 台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或 大 陆 代 表 机 构 设 立 00216 141 港 澳 台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或 大 陆 代 表 机 构 设 立 1.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38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香 港 澳 台 湾 律 2. 香 港 澳 特 别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司 法 部 令 第 师 事 务 所 104 号 修 正 ) 第 六 条 3.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审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27 司 法 行 政 217 港 澳 台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或 大 陆 代 表 机 构 派 驻 代 表 执 业 00217 142 港 澳 台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或 大 陆 代 表 机 构 派 驻 代 表 执 业 1.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38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2. 香 港 澳 特 别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司 法 部 令 第 港 澳 台 律 师 104 号 修 正 ) 第 八 九 十 二 十 三 条 3.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审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27 司 法 行 政 218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00218 143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99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1.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2005 年 ) 第 三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169 市 级 为 委 托 事 项 司 法 行 政 219 司 法 鉴 定 人 登 记 00219 144 司 法 鉴 定 人 登 记 100 司 法 鉴 定 人 执 业 变 更 登 记 1.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2005 年 ) 第 三 六 条 个 人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审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市 级 为 委 托 事 项 司 法 行 政 220 公 证 机 构 设 立 审 00220 145 公 证 机 构 设 立 审 101 公 证 机 构 设 立 审 核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证 法 (2005 年 ) 第 九 条 2. 公 证 机 构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司 法 部 令 第 101 号 ) 第 十 四 条 公 证 机 构 司 法 行 政 221 公 证 员 执 业 审 核 00221 146 公 证 员 执 业 审 核 102 公 证 员 执 业 审 查 初 审 95 公 证 员 执 业 审 查 初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证 法 (2005 年 ) 第 二 十 一 条 2. 公 证 员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司 法 部 令 第 102 号 ) 第 十 条 个 人 司 法 行 政 222 公 证 机 构 负 责 人 核 准 00222 103 公 证 机 构 负 责 人 核 准 96 公 证 机 构 负 责 人 核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证 法 (2005 年 ) 第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