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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考 务 学 籍 篇 广 东 白 云 学 院 课 程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是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考 查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和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方 式, 是 保 证 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认 真 组 织 好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对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学 风, 树 立 学 生 勤 奋 学 习 的 校 风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为 使 我 校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更 加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课 程 考 核 管 理 职 责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职 责 第 二 条 教 务 处 负 责 管 理 全 校 的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课 程 考 核 管 理 的 要 求, 精 心 组 织, 周 密 部 署 全 校 的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并 制 订 和 执 行 有 关 文 件 2. 负 责 组 织 全 校 性 统 考 和 国 家 省 级 以 上 统 考 的 报 名 及 组 织 考 试 工 作 3. 负 责 检 查 和 督 促 各 种 课 程 考 核 制 度 的 贯 彻, 协 助 二 级 学 院 组 织 学 期 末 各 类 考 试 4. 负 责 试 题 的 打 印 印 刷 及 保 管 工 作, 协 助 各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做 好 试 卷 分 装 工 作 5. 负 责 组 织 课 程 考 核 总 结, 并 向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6. 积 极 推 进 课 程 考 核 改 革, 逐 步 建 立 试 卷 ( 题 ) 库 逐 步 创 造 条 件, 使 尽 可 能 多 的 考 核 课 程 实 行 教 考 分 离 7. 处 理 学 生 违 纪 事 件, 并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上 报 考 生 的 违 纪 事 件 第 三 条 各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负 责 课 程 考 核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组 织 安 排 并 实 施 本 学 院 的 学 期 考 试 工 作 2. 负 责 试 卷 审 核 送 印 和 分 装 工 作 3. 负 责 考 风 考 纪 教 育, 组 织 监 考 人 员 学 习 有 关 规 定 4. 负 责 对 考 生 进 行 考 风 考 纪 教 育, 制 定 切 实 措 施, 防 范 各 种 违 纪 现 象 发 生 5. 负 责 学 生 课 程 考 试 ( 考 查 ) 成 绩 的 报 送 等 6. 协 助 教 务 处 做 好 全 校 性 统 考 和 计 算 机 英 语 等 级 考 试 的 组 织 工 作 第 三 章 考 核 方 式 及 学 生 参 加 考 核 的 资 格 第 四 条 考 核 方 式 1. 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开 设 的 课 程 ( 包 括 选 修 课 必 修 课 实 验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223

考 务 学 籍 篇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设 计 等 实 践 环 节 ) 都 必 需 进 行 考 核 评 定 成 绩 学 生 每 学 期 所 修 课 程, 必 须 按 规 定 参 加 考 核 2. 课 程 考 核 分 考 试 考 查 两 类 考 试 方 法 为 笔 试 口 试 现 场 操 作 考 试 等 多 种 形 式, 着 重 考 核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主 要 的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课 中 的 必 修 课 程 可 列 为 考 试 课 程 考 试 可 以 采 用 笔 试 ( 闭 卷 或 开 卷 ) 口 试 答 辩 作 品 课 程 论 文 现 场 操 作 等 某 种 方 式, 也 可 以 采 用 几 种 方 式 相 结 合 3.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需 在 在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中 标 明, 经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责 任 人 审 核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4.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及 要 求, 应 在 开 课 时 告 知 学 生, 开 卷 考 试 须 在 试 卷 上 注 明 开 卷 等 字 样 5. 考 查 课 程 主 要 通 过 课 内 外 作 业 课 堂 讨 论 提 问 平 时 测 验 实 验 等 方 式 考 核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考 查 课 程 应 在 期 末 考 试 前 一 周 内 结 束 考 核, 并 将 考 核 成 绩 报 教 务 处 考 查 不 及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及 考 查 课 的 补 考 试 卷 或 补 考 考 核 方 式 应 一 并 交 教 务 处 第 五 条 学 生 参 加 考 核 的 资 格 凡 参 加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开 设 之 课 程 学 习 的 学 生, 均 应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本 课 程 的 考 核 1.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 2. 在 该 课 程 中, 有 三 分 之 一 作 业 未 交 者 ; 3. 未 做 实 验 未 交 实 验 报 告 或 缺 实 验 次 数 达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 4. 课 程 考 核 同 时 有 理 论 与 实 验 考 核 时, 实 验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上 述 学 生 即 使 参 加 考 核, 成 绩 亦 不 予 承 认 第 六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正 常 参 加 考 试 需 申 请 缓 考 时, 一 律 要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因 病 者 需 同 时 提 交 医 院 证 明, 因 特 殊 原 因 者 需 同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经 班 主 任 或 辅 导 员 核 实, 由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方 能 生 效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 如 运 动 员 参 加 全 国 或 全 省 体 育 竞 赛 而 延 误 学 习 者 ) 另 行 处 理 教 务 处 审 批 时 要 严 格 控 制, 除 本 人 因 公 因 病 确 实 不 能 正 常 参 加 考 试 外, 其 他 情 况 原 则 上 不 予 批 准 缓 考 学 生 可 参 加 下 学 期 的 补 考, 也 可 随 下 一 年 级 考 试, 缓 考 成 绩 按 正 常 成 绩 记 载 缓 考 不 及 格 不 予 补 考, 须 重 修 第 四 章 命 题 及 评 卷 第 七 条 考 核 应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注 重 考 查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224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考 务 学 籍 篇 力 试 题 要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的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要 考 虑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类 型 学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不 出 偏 题 怪 题, 难 易 适 当, 内 容 比 重 一 般 按 下 列 原 则 掌 握 : 基 本 题 约 占 60%, 综 合 分 析 应 用 题 约 占 25-30%, 有 一 定 难 度 灵 活 应 用 所 学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题 目 约 占 10-15% 第 八 条 考 试 试 题 的 题 型 不 得 少 于 四 类, 具 有 对 课 程 主 要 知 识 点 的 覆 盖, 份 量 应 适 中, 题 数 不 宜 太 少, 每 份 试 卷 均 应 做 到 卷 面 清 晰, 试 题 表 述 准 确 无 歧 义, 文 字 通 顺, 标 点 无 误 的 要 求 试 卷 格 式 要 标 准 化, 统 一 使 用 教 务 处 提 供 的 试 卷 模 板, 不 得 使 用 旧 试 卷 英 语 考 试 如 果 有 听 力 测 试 需 要 在 试 卷 上 注 明 听 力 播 放 时 间 和 频 道 第 九 条 校 内 采 用 同 一 教 学 大 纲 的 考 核 课 程 均 应 实 行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考 试 统 一 评 分 标 准 统 一 阅 卷 公 共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要 加 强 试 卷 库 的 建 设, 将 教 考 分 离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凡 采 用 试 卷 库 的 考 核, 由 教 务 处 随 机 抽 取, 组 织 考 核, 阅 卷 工 作 由 系 ( 教 研 室 ) 组 织, 按 试 卷 库 的 评 分 标 准 阅 卷 第 十 条 期 末 试 卷 必 须 同 时 出 A B 两 套 试 卷 ( 两 套 试 卷 的 试 题 不 得 有 重 复 ), 题 型 试 题 量 和 难 易 程 度 基 本 相 同, 由 教 务 处 在 A B 卷 中 随 机 抽 取 考 核 用 卷, 另 一 套 作 为 补 考 试 卷 考 试 考 查 试 卷 均 须 注 明 每 题 应 得 分 数, 两 套 试 卷 要 有 参 考 ( 标 准 )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第 十 一 条 考 核 内 容 以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为 准, 把 握 好 教 学 的 基 本 要 求, 注 重 考 试 方 法 改 革, 加 大 过 程 考 核 的 力 度 考 试 成 绩 应 能 够 体 现 学 生 的 学 习 效 果, 不 得 为 学 生 另 行 划 定 考 核 范 围, 不 得 出 复 习 提 纲 第 五 章 成 绩 评 定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学 期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下 列 原 则 进 行 评 定 : 1. 考 试 课 程 学 期 总 成 绩 的 评 定, 有 实 验 的 课 程 一 般 以 课 堂 考 核 作 业 成 绩 实 验 成 绩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各 占 总 成 绩 的 10% 10% 20-30% 和 60-50%; 无 实 验 的 课 程 以 课 堂 考 核 作 业 成 绩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各 占 总 成 绩 的 10% 20% 和 70% 教 师 应 严 格 按 评 分 标 准 实 事 求 是 地 评 分, 不 得 草 率 从 事, 不 得 凭 印 象 评 分, 也 不 应 受 学 生 干 扰 评 分 2. 考 查 课 程 学 期 成 绩 根 据 平 时 或 阶 段 性 测 验 和 课 堂 考 核 作 业 成 绩 实 验 实 习 等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凡 考 查 课 程 至 少 有 四 次 以 上 的 成 绩 记 载, 不 得 以 期 末 一 次 性 书 面 考 试 作 为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查 成 绩 3. 有 课 程 设 计 内 容 的 课 程, 其 课 程 设 计 的 成 绩 应 独 立 评 定 不 记 入 相 应 课 程 综 合 225

考 务 学 籍 篇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评 定 成 绩 4. 体 育 课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学 生 的 考 勤 体 育 技 能 成 绩 理 论 水 平 和 课 外 活 动 综 合 评 定 具 体 评 定 办 法 由 基 础 教 学 部 制 订, 学 校 批 准 实 施 5. 考 试 课 程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记 分, 考 查 课 体 育 课 及 各 类 实 践 性 环 节 的 教 学 成 绩 可 采 用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级 记 分 制 记 分, 二 者 换 算 的 关 系 为 :90 分 及 以 上 者 为 优 ;80 分 及 以 上 者 为 良 ;70 分 及 以 上 者 为 中 ;60 分 及 以 上 者 为 及 格 ;60 分 以 下 者 统 为 不 及 格 6. 课 程 考 核 同 时 有 理 论 考 核 和 实 践 考 核 时, 实 践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经 补 考 或 重 修 及 格 后, 方 可 进 行 成 绩 总 评, 获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总 评 中 实 践 课 与 理 论 课 各 自 所 占 的 比 例, 依 据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确 定, 在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中 标 明,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审 核 后 实 施 7. 学 生 无 故 缺 考, 成 绩 记 为 0 分, 成 绩 单 上 注 明 缺 考, 且 不 能 参 加 补 考, 直 接 重 修 8. 凡 学 生 因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在 成 绩 单 上 注 明 作 弊 字 样,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正 常 补 考 和 重 修, 可 参 加 毕 业 前 补 考 9. 考 试 结 束 十 天 后, 学 生 可 直 接 到 http://www.bvtc.edu.cn, 点 击 教 学 动 态 服 务 专 区 学 生 成 绩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成 绩 用 户 名 和 用 户 密 码 首 次 启 用 以 教 务 处 通 知 为 准 第 六 章 考 试 时 间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课 程 一 般 为 每 学 期 十 九 或 二 十 周, 由 教 务 处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共 同 统 一 安 排 每 门 课 程 每 次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为 120 分 钟 有 特 殊 要 求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中 体 现, 并 提 前 告 知 学 生 凡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考 试 的 课 程, 应 在 考 前 两 周, 向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提 出 申 请, 经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责 任 人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考 查 课 程 的 阶 段 考 核 期 末 考 核 均 随 堂 进 行, 由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自 行 安 排 第 十 四 条 凡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必 须 补 考 或 重 修 1. 学 期 课 程 成 绩 不 及 格 的 学 生 需 参 加 补 考, 补 考 时 间 安 排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正 常 上 课 后 的 第 一 个 周 末 进 行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另 行 通 知 2.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学 生, 必 须 重 修 重 修 考 试 每 学 期 第 四 周 报 名, 随 下 一 学 期 期 初 226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考 务 学 籍 篇 补 考 组 织 考 试,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另 行 通 知 3. 毕 业 前 补 考 安 排 在 每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开 学 正 常 上 课 后 的 第 四 个 周 末,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另 行 通 知 4. 结 业 生 换 发 毕 业 证 考 试 与 每 学 期 的 期 初 补 考 考 试 同 时 安 排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省 级 以 上 的 统 考 根 据 相 关 上 级 部 门 的 文 件 精 神 执 行 第 七 章 考 核 成 绩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为 保 证 学 校 学 期 教 学 结 束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教 师 应 及 时 批 改 试 卷 1. 考 试 课 程 的 成 绩 应 在 考 试 工 作 结 束 三 天 内 录 入 网 上 管 理 系 统, 并 将 成 绩 单 试 卷 袋 和 试 卷 分 析 表 送 交 教 务 处 由 系 主 任 组 织 复 核, 确 保 评 分 和 核 分 无 误 成 绩 单 与 试 卷 分 析 一 式 二 份, 教 务 处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各 存 一 份 学 期 期 末 学 生 考 试 试 卷 装 订 后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保 存, 补 考 重 修 考 试 学 生 试 卷 由 教 务 处 装 订 后 保 存 留 存 时 间 为 学 生 有 效 学 籍 年 限, 即 学 制 +2 年 2. 考 查 课 程 的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于 课 程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送 教 务 处 3. 补 考 重 修 考 试 评 卷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系 主 任 具 体 负 责 安 排, 有 关 教 师 在 指 定 地 点 评 阅, 要 求 当 场 收 回 考 试 卷 第 十 七 条 成 绩 单 在 网 上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录 入 后, 打 印 签 名, 不 及 格 成 绩 用 红 笔 画 圈, 对 缺 考 缓 考 作 弊 学 生,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表 上 注 明 缺 考 缓 考 作 弊 等 字 样 ; 不 得 污 损 及 涂 改 如 有 更 正 须 附 上 说 明, 并 由 系 主 任 ( 教 研 室 主 任 ) 二 级 学 院 副 院 长 ( 教 学 部 副 主 任 ) 审 核 签 字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第 八 章 试 卷 的 印 制 及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试 卷 由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组 织 命 题 校 对,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在 教 务 处 制 卷 室 于 每 学 期 的 第 五 至 第 十 周 完 成 每 门 课 程 A B 两 套 试 卷 ( 机 试 课 程 A B C D 四 套 试 卷 ), 并 附 参 考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打 出 清 样, 第 十 一 周 前 由 系 ( 教 研 室 ) 主 任 和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副 院 长 到 制 卷 保 密 室 审 核 签 字 ; 考 试 考 查 课 试 卷 的 印 制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由 各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分 装 第 十 九 条 试 卷 命 题 教 师 应 使 用 教 务 处 规 定 的 统 一 试 卷 格 式, 严 格 按 照 格 式 要 求 打 印 清 晰, 图 形 规 范 不 符 合 规 范 的 试 卷, 教 务 处 不 予 印 制 第 二 十 条 为 做 好 试 卷 保 密 和 管 理 工 作, 应 做 到 : 1. 考 试 期 间 除 教 务 处 负 责 印 制 试 卷 人 员 和 教 学 单 位 试 卷 分 装 人 员 外, 其 他 非 试 卷 印 制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进 入 试 卷 印 制 场 所 227

考 务 学 籍 篇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2. 试 卷 校 对 装 订 等 工 作 必 须 在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落 实 3. 期 末 考 试 及 学 期 补 考 重 修 考 试 的 试 卷 清 样 由 教 务 处 存 档 4. 命 题 审 题 印 制 保 管 等 接 触 试 卷 的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试 卷 保 密 规 定, 违 反 者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第 九 章 考 试 组 织 第 二 十 一 条 为 树 立 良 好 的 考 风, 杜 绝 作 弊, 使 考 试 成 绩 符 合 学 生 学 习 的 真 实 情 况, 必 须 严 格 考 试 的 组 织 工 作 : 1. 各 专 业 每 学 期 按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定 出 3~5 门 专 业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公 共 基 础 课 作 为 全 校 统 一 考 试 科 目 2. 期 末 考 试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协 助 各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组 织 进 行 安 排, 考 试 前 两 周 下 发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表, 考 场 由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安 排 和 清 理 3. 各 二 级 学 院 应 在 期 末 考 试 前 组 织 辅 导 员 对 学 生 集 中 进 行 一 次 考 场 规 则 的 教 育 4. 考 试 教 室 均 要 按 单 人 单 桌 单 列 排 列, 并 尽 可 能 拉 开 课 桌 间 距 离 所 有 考 生 须 持 学 生 证 身 份 证 和 准 考 证 按 监 考 人 员 排 定 的 座 位 对 号 入 座, 不 得 随 意 调 换 位 置 5. 每 个 考 场 设 二 名 监 考 人 员, 每 场 考 试 设 学 校 主 考 副 主 考 巡 考, 负 责 巡 视, 督 查 和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6. 考 生 答 题 时 所 需 草 稿 纸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提 供, 考 生 不 得 自 带 草 稿 纸, 考 生 自 带 草 稿 纸 视 为 违 纪 7. 考 试 评 卷 工 作 由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统 一 安 排, 组 织 教 师 集 中 评 卷, 流 水 作 业 第 十 章 考 试 质 量 的 检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试 质 量 与 教 学 质 量 密 切 相 关 为 确 保 考 试 质 量,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任 课 教 师 应 认 真 填 写 课 程 试 卷 分 析 表, 并 与 成 绩 单 原 件 一 同 交 教 务 处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应 对 每 学 期 本 单 位 承 担 的 课 程 试 卷 分 析 表 作 综 合 总 结, 以 指 导 以 后 的 课 程 教 学 和 考 试 工 作 教 务 处 督 导 室 每 学 期 将 对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的 课 程 成 绩 质 量 分 析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第 二 十 四 条 考 试 结 束 后, 学 校 教 务 处 督 导 室 将 组 织 对 个 别 课 程 的 试 卷 进 行 抽 查, 抽 查 试 卷 根 据 原 卷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抽 查 结 果 由 督 导 室 保 存 并 通 报 有 关 二 级 学 院 ( 教 学 部 )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