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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 言 1 1. 本 报 告 是 根 据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安 全 理 事 会 主 席 声 明 2 其 中 要 求 我 向 安 理 会 提 交 报 告, 说 明 我 的 小 武 器 问 题 报 告 最 后 一 段 提 出 的, 中 关 于 安 全 理 事 会 如 何 协 助 解 决 其 所 审 议 的 局 势 所 涉 的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贸 易 问 题 的 各 项 建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本 报 告 由 裁 军 事 务 部 与 政 治 事 务 部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部 和 国 际 刑 事 警 察 组 织 ( 刑 警 组 织 ) 合 作 编 写 二. 已 采 取 的 行 动 建 议 1 安 全 理 事 会 不 妨 吁 请 会 员 国 支 持 努 力 制 定 国 际 文 书, 使 各 国 能 及 时 而 有 把 握 地 识 别 并 跟 踪 非 法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2.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2002 年 10 月 31 日 主 席 声 明 1 中 欢 迎 设 立 一 个 联 合 国 政 府 专 家 组, 负 责 研 究 是 否 有 可 能 制 订 一 项 国 际 文 书, 使 各 国 能 够 及 时 可 靠 地 识 别 和 追 查 非 法 的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秘 书 长 根 据 大 会 2001 年 12 月 24 日 题 为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贸 易 的 各 方 面 问 题 的 第 56/24 V 号 决 议 设 立 了 专 家 组 3 3. 该 专 家 组 以 协 商 一 致 方 式 通 过 一 份 报 告, 4 其 中 审 查 了 非 法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所 造 成 的 问 题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 介 绍 了 有 关 标 记 追 踪 和 记 录 这 些 武 器 的 现 有 国 际 和 区 域 倡 议 ; 讨 论 了 与 追 踪 有 关 的 技 术 法 律 和 政 策 问 题 4 报 告 结 论 指 出, 制 订 一 项 国 际 文 书, 以 便 各 国 及 时 可 靠 地 查 明 并 追 踪 非 法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是 可 行 的 报 告 还 建 议 大 会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就 此 文 书 的 谈 判 事 宜 做 出 决 定 4. 大 会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通 过 了 题 为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贸 易 的 各 方 面 问 题 的 2003 年 12 月 23 日 第 58/241 号 决 议, 对 专 家 组 的 报 告 表 示 欢 迎, 并 决 定 设 立 一 个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工 作 组, 就 拟 订 一 项 使 各 国 能 及 时 可 靠 地 查 明 并 追 踪 非 法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国 际 文 书 进 行 谈 判 建 议 2 应 敦 请 会 员 国 在 必 要 时 利 用 刑 警 组 织 的 武 器 和 爆 炸 物 追 踪 系 统, 并 为 之 提 供 技 术 和 财 政 支 助 5 5.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安 全 理 事 会 就 小 武 器 问 题 进 行 公 开 辩 论 后 发 表 主 席 声 明, 1 其 中 欢 迎 查 明 违 反 安 理 会 武 器 禁 运 规 定 的 军 火 商, 呼 吁 会 员 国 对 违 反 武 器 禁 运 的 军 火 商 予 以 应 有 的 惩 罚, 并 向 刑 警 组 织 的 国 际 武 器 和 爆 炸 物 追 踪 系 统 提 供 技 术 和 财 务 支 助 6. 在 此 方 面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国 际 武 器 和 爆 炸 物 追 踪 系 统 一 个 国 际 项 目 小 组 已 完 成 一 项 可 行 性 研 究, 刑 警 组 织 秘 书 处 现 正 在 审 查 该 研 究 报 告 此 外, 正 开 展 技 术 2

评 价 工 作, 以 确 定 如 何 才 能 最 好 地 使 国 际 武 器 和 爆 炸 物 追 踪 系 统 应 用 程 序 与 刑 警 组 织 其 他 通 信 系 统 兼 容, 确 保 为 会 员 国 提 供 一 个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和 犯 罪 活 动 的 可 用 工 具 7. 国 际 武 器 和 爆 炸 物 追 踪 系 统 项 目 小 组 仍 在 使 用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为 可 行 性 研 究 提 供 的 初 始 资 金 此 外, 刑 警 组 织 秘 书 处 提 供 了 额 外 资 金 除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外, 未 吁 请 其 他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提 供 资 金 或 技 术 援 助 预 期 今 后 将 需 要 更 多 资 金, 才 能 使 国 际 武 器 和 爆 炸 物 追 踪 系 统 为 会 员 国 所 用 8. 在 2003 年 7 月 在 联 合 国 纽 约 总 部 举 行 的 各 国 审 议 从 各 个 方 面 防 止 打 击 和 消 除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贸 易 的 行 动 纲 领 执 行 情 况 的 首 次 两 年 期 会 议 上, 一 些 会 员 国 指 出, 需 加 强 刑 警 组 织 的 能 力, 以 协 助 促 进 海 关 官 员 和 警 察 之 间 的 信 息 交 流 与 协 作 6 建 议 3 应 鼓 励 有 能 力 的 会 员 国 协 助 秘 书 处 用 预 算 外 资 源 成 立 小 武 器 咨 询 事 务 处 9. 2002 年 10 月 11 日, 主 管 裁 军 事 务 副 秘 书 长 在 安 全 理 事 会 小 武 器 问 题 公 开 辩 论 中 发 言, 5 他 强 调 联 合 国 发 挥 了 关 键 作 用, 将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问 题 摆 上 国 际 议 程, 并 推 动 在 2001 年 7 月 举 行 的 联 合 国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贸 易 各 方 面 问 题 大 会 上 通 过 行 动 纲 领 副 秘 书 长 并 指 出, 会 员 国 和 民 间 社 会 为 执 行 行 动 纲 领 而 采 取 的 主 动 行 动 给 联 合 国 的 有 限 资 源 增 加 了 压 力 因 此, 副 秘 书 长 向 安 全 理 事 会 通 报, 秘 书 处 打 算 根 据 预 算 外 资 源 情 况, 在 裁 军 事 务 部 内 设 立 一 个 小 武 器 咨 询 事 务 处, 主 要 目 的 是 增 强 小 武 器 问 题 协 调 行 动 这 一 机 制 的 效 力, 以 期 提 高 联 合 国 协 助 会 员 国 执 行 行 动 纲 领 的 能 力 小 武 器 咨 询 事 务 处 将 充 当 小 武 器 问 题 协 调 行 动 的 常 设 秘 书 处, 使 小 武 器 问 题 协 调 行 动 这 一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不 但 作 为 机 构 间 的 协 调 单 位, 又 能 向 会 员 国 和 普 通 大 众 提 供 服 务 10.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2002 年 10 月 31 日 主 席 声 明 中 确 认 联 合 国 小 武 器 问 题 协 调 行 动 机 制 可 以 在 协 助 会 员 国 执 行 行 动 纲 领 方 面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并 注 意 到 秘 书 处 有 关 设 立 一 个 小 武 器 咨 询 事 务 处 的 提 议 一 些 会 员 国 与 裁 军 事 务 部 协 商 了 支 持 设 立 小 武 器 咨 询 事 务 处 的 具 体 方 式 建 议 4 安 理 会 不 妨 审 议 如 何 才 能 更 好 地 同 大 会 相 互 讨 论 小 武 器 方 面 的 问 题, 以 推 动 进 一 步 制 定 长 期 战 略, 在 预 防 冲 突 和 建 设 和 平 领 域 的 国 际 努 力 框 架 内, 并 在 2001 年 7 月 联 合 国 小 武 器 问 题 会 议 通 过 的 行 动 纲 领 的 范 畴 内, 处 理 小 武 器 非 法 扩 散 的 祸 患 11.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2002 年 10 月 31 日 主 席 声 明 中 强 调 必 须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防 止 打 击 和 消 除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非 法 经 纪, 呼 吁 还 未 这 样 做 的 国 3

家 酌 情 建 立 军 火 商 全 国 登 记 处, 对 于 向 禁 运 区 提 供 军 火 的 中 间 商 而 言, 登 记 范 围 还 包 括 运 输 商 12. 在 主 席 声 明 发 表 之 后, 大 会 在 题 为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贸 易 的 各 方 面 问 题 的 2002 年 11 月 22 日 第 57/72 号 决 议 中 决 定 在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上 审 议 在 防 止 打 击 和 消 除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经 纪 方 面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的 进 一 步 措 施, 并 考 虑 会 员 国 的 意 见 7 大 会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在 其 第 58/241 号 决 议 执 行 部 分 第 11 段 中 请 秘 书 长 根 据 各 国 的 意 见, 与 所 有 会 员 国 相 关 的 区 域 和 分 区 域 组 织 国 际 机 构 和 该 领 域 的 专 家 广 泛 协 商, 商 讨 如 何 采 取 进 一 步 步 骤,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防 止 打 击 和 消 除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经 纪 大 会 并 请 秘 书 长 就 协 商 结 果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1 13. 安 全 理 事 会 2002 年 10 月 31 日 的 主 席 声 明 强 调 了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的 问 题 ( 见 下 文 建 议 9) 会 员 国 在 第 一 委 员 会 辩 论 期 间 首 次 认 真 提 出 了 这 一 问 题, 但 尚 未 根 据 讨 论 结 果 采 取 任 何 实 际 行 动 建 议 5 应 敦 请 会 员 国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实 施 安 理 会 所 有 制 裁 决 议, 包 括 实 施 武 器 禁 运 的 决 议, 并 使 其 国 家 法 律 符 合 安 理 会 制 裁 措 施 安 理 会 不 妨 敦 请 会 员 国 继 续 向 联 合 国 适 当 机 构 提 供 关 于 任 何 指 控 违 反 武 器 禁 运 行 为 的 一 切 相 关 资 料, 并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调 查 此 类 指 控 14. 武 器 禁 运 仍 是 安 全 理 事 会 最 常 用 的 制 裁 措 施 但 武 器 禁 运 极 难 实 施 安 全 理 事 会 为 监 督 这 些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而 设 的 监 测 组 和 专 家 组 常 常 报 告 说, 由 于 立 法 不 全 未 予 坚 决 实 施 或 技 术 能 力 有 限, 会 员 国 未 遵 循 这 些 措 施 有 鉴 于 此, 安 全 理 事 会 不 妨 考 虑 哪 些 措 施 可 帮 助 会 员 国 实 施 强 制 性 措 施 建 议 6 大 力 鼓 励 安 理 会 继 续 努 力 争 取 查 明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贸 易 与 非 法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以 及 非 法 毒 品 贸 易 之 间 的 联 系, 并 制 定 新 颖 战 略 来 处 理 这 一 问 题 关 于 这 一 点, 安 理 会 应 认 真 考 虑 为 调 查 此 种 联 系 而 设 的 机 构 之 调 查 结 果 和 建 议, 这 些 机 构 包 括 非 法 开 采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自 然 资 源 和 其 他 形 式 财 富 问 题 专 家 组 利 比 里 亚 问 题 专 家 组 以 及 制 裁 安 盟 监 测 机 制 8 15. 索 马 里 问 题 专 家 组 在 其 2003 年 3 月 25 日 的 报 告 中 指 出, 阿 茶 贸 易 的 收 入 与 冲 突 的 联 系 盘 根 错 节, 派 别 领 导 人 热 衷 于 阿 茶 贸 易, 原 因 之 一 是 阿 茶 贸 易 有 助 于 筹 资 购 买 武 器 并 使 部 队 保 持 效 忠 专 家 组 并 报 告 了 向 海 湾 国 家 出 售 索 马 里 木 炭 的 问 题, 此 项 贸 易 严 重 破 坏 环 境, 而 且 贸 易 利 润 大 多 被 派 别 领 导 人 截 留 专 家 组 未 在 其 报 告 中 具 体 建 议 如 此 应 付 这 些 问 题 4

16. 按 安 全 理 事 会 2003 年 5 月 6 日 第 1478(2003) 号 决 议 的 要 求, 利 比 里 亚 问 题 专 家 组 向 关 于 利 比 里 亚 问 题 的 第 1343(2001) 号 决 议 所 设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两 份 报 告, 9 委 员 会 其 后 将 报 告 转 递 给 安 全 理 事 会 这 两 份 报 告 载 有 一 系 列 建 议, 旨 在 切 断 某 些 涉 及 自 然 资 源 的 商 业 活 动 与 冲 突 加 剧 之 间 的 联 系 委 员 会 认 真 审 议 了 这 些 建 议, 委 员 会 主 席 不 久 将 把 委 员 会 对 这 些 建 议 的 看 法 转 达 给 安 全 理 事 会, 以 协 助 安 理 会 审 查 对 利 比 里 亚 的 制 裁 措 施 建 议 7 鼓 励 安 理 会 促 请 其 审 议 的 冲 突 中 的 有 关 各 方 认 识 到 与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有 关 的 活 动 在 冲 突 后 局 势 中 的 重 要 性, 认 识 到 将 这 些 措 施 列 入 谈 判 协 定 案 文 的 重 要 性 此 外 促 请 安 理 会 在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任 务 规 定 中 列 入 关 于 前 战 斗 人 员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明 确 规 定, 以 及 收 集 和 处 置 非 法 和 ( 或 ) 剩 余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具 体 措 施 17. 安 全 理 事 会 已 把 相 当 大 的 注 意 力 集 中 在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任 务 中 的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方 案 安 理 会 不 断 促 请 其 审 议 的 冲 突 中 的 有 关 各 方 认 识 到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活 动 的 重 要 性, 同 时 继 续 集 中 处 理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三 级 的 相 关 政 治 安 全 经 济 和 社 会 因 素 这 一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全 面 方 针 应 该 保 持 下 去, 因 为 如 存 在 有 对 和 平 协 议 各 方 可 能 出 现 的 分 歧 进 行 管 理 的 政 治 机 制, 以 及 如 果 区 域 级 别 的 冲 突 得 到 认 识 和 遏 制, 尤 其 是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和 非 法 贸 易 得 到 认 识 和 遏 制,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行 动 更 可 能 成 功 18.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其 2003 年 3 月 18 日 关 于 题 为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扩 散 及 雇 佣 军 活 动 : 对 西 非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威 胁 的 项 目 的 第 1467(2003) 号 决 议 所 附 宣 言 中, 呼 吁 西 非 冲 突 相 关 各 方 认 识 到 在 冲 突 后 局 势 中 必 须 进 行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活 动, 在 谈 判 达 成 的 协 定 案 文 中 列 入 这 种 措 施, 以 及 收 集 和 处 置 非 法 和 ( 或 ) 剩 余 的 小 武 器 的 具 体 措 施 19. 从 2002 年 11 月 至 2003 年 11 月, 安 全 理 事 会 审 议 了 阿 富 汗 科 特 迪 瓦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利 比 里 亚 和 塞 拉 利 昂 的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问 题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以 下 提 到 的 决 议 中 强 调 各 国 家 当 局 必 须 及 早 和 全 面 执 行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并 鼓 励 国 际 社 会 支 助 这 些 方 案 阿 富 汗 20.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其 2003 年 10 月 13 日 第 1510(2003) 号 决 议 强 调 必 须 将 中 央 政 府 的 权 力 扩 展 到 阿 富 汗 所 有 地 区, 使 所 有 武 装 派 别 全 面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以 及 进 行 安 全 部 门 改 革, 包 括 重 新 组 建 新 的 阿 富 汗 国 家 军 队 和 警 察 5

科 特 迪 瓦 21.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其 2003 年 11 月 13 日 第 1514(2003) 号 决 议 重 申 民 族 和 解 政 府 必 须 充 分 立 即 致 力 于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包 括 解 散 民 兵 及 改 组 武 装 部 队 22.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其 2003 年 5 月 13 日 第 1479(2003) 号 决 议 赞 同 建 立 一 个 军 事 联 络 组, 其 任 务 应 包 括 : 为 脱 离 接 触 解 除 武 装 和 复 员 工 作 的 先 期 规 划 提 供 投 入, 并 确 定 未 来 的 任 务, 以 便 向 科 特 迪 瓦 政 府 提 供 咨 询 和 支 持 法 国 和 西 部 非 洲 经 济 共 同 体 ( 西 非 经 共 体 ) 的 部 队 安 全 理 事 会 还 强 调 必 须 及 早 开 始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进 程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23.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其 2002 年 12 月 4 日 第 1445(2002) 号 决 议 强 调 卢 萨 卡 停 火 协 定 10 附 件 A 第 9.1 章 提 及 的 各 武 装 集 团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遣 返 重 返 社 会 或 重 新 安 置 的 自 愿 性 质 的 重 要 性, 呼 吁 各 武 装 集 团 的 领 导 人 和 成 员 加 入 复 员 进 程, 还 呼 吁 有 关 各 方 为 此 作 出 努 力, 强 调 联 刚 特 派 团 必 须 加 强 这 方 面 的 宣 传 工 作, 并 呼 吁 各 方 支 持 这 些 工 作 24.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其 2003 年 7 月 28 日 第 1493(2003) 号 决 议 授 权 联 刚 特 派 团 协 助 民 族 团 结 和 过 渡 政 府, 在 与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协 调 建 立 全 国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之 前, 在 多 国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框 架 内, 将 那 些 可 能 自 愿 决 定 进 入 复 员 进 程 的 刚 果 战 斗 人 员 解 除 武 装 和 复 员 利 比 里 亚 25.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其 2003 年 9 月 19 日 第 1509(2003) 号 决 议 决 定 联 合 国 利 比 里 亚 特 派 团 ( 联 利 特 派 团 ) 任 务 包 括 如 下 : 与 联 监 委 有 关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国 际 发 展 组 织 和 捐 助 国 合 作, 尽 快 最 好 在 本 决 议 通 过 后 30 天 内 拟 订 一 项 行 动 计 划, 以 全 面 实 施 所 有 各 派 武 装 力 量 的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遣 返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 特 别 关 注 儿 童 战 斗 员 和 妇 女 的 特 殊 需 要 ; 解 决 将 非 利 比 里 亚 人 的 战 斗 员 包 括 在 内 的 问 题 ; 而 且 作 为 有 组 织 的 复 员 方 案 的 一 部 分, 进 行 自 愿 解 除 武 装, 收 缴 并 摧 毁 武 器 和 弹 药 26. 安 全 理 事 会 也 在 该 决 议 中 吁 请 利 比 里 亚 各 方 为 紧 急 解 决 复 员 问 题 采 取 行 动, 促 请 各 方 特 别 是 利 比 里 亚 过 渡 政 府 以 及 利 比 里 亚 人 和 解 与 民 主 团 结 会 和 争 取 利 比 里 亚 民 主 运 动 等 叛 乱 团 体 与 联 利 特 派 团 联 监 委 有 关 援 助 组 织 和 各 捐 助 国 密 切 合 作, 执 行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遣 返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6

塞 拉 利 昂 27.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其 2003 年 3 月 28 日 第 1470(2003) 号 决 议 敦 促 马 诺 河 联 盟 各 成 员 国 总 统 恢 复 对 话 和 履 行 其 建 立 区 域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承 诺, 鼓 励 西 非 经 济 共 同 体 和 摩 洛 哥 继 续 努 力 以 求 解 决 马 诺 河 联 盟 区 域 的 危 机, 并 表 示 支 持 利 比 里 亚 问 题 国 际 联 络 小 组 为 解 决 该 国 境 内 的 冲 突 而 作 的 努 力 布 隆 迪 28. 在 布 隆 迪 停 火 谈 判 的 初 期, 联 合 国 布 隆 迪 办 事 处 和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部 联 合 发 布 了 全 面 指 导 方 针, 其 中 包 括 一 个 为 达 成 一 个 包 含 一 切 的 停 火 协 议 而 制 定 的 指 导 方 针 草 案 和 一 个 关 于 武 装 力 量 技 术 协 定 的 详 细 大 纲 调 解 人 区 域 领 导 人 和 交 战 各 方 根 据 这 些 方 针 进 行 谈 判, 最 后 由 主 要 武 装 团 体, 即 Jean Bosco Ndayikengurukiye 的 全 国 捍 卫 民 主 理 事 会 捍 卫 民 主 阵 线 Alain Mugabarabona 的 帕 利 佩 胡 图 派 民 族 解 放 力 量 和 Pierre Nkurunziza 的 全 国 捍 卫 民 主 理 事 会 捍 卫 民 主 阵 线, 分 别 于 2002 年 10 月 7 日 和 12 月 2 日 签 订 了 两 个 单 独 的 停 火 协 议 两 个 协 议 都 坚 持 强 调 与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有 关 的 活 动 和 包 括 该 问 题 的 越 界 方 面 在 内 的 有 关 核 查 机 制 的 重 要 性 几 内 亚 比 绍 29. 几 内 亚 比 绍 政 府 实 施 了 一 个 由 世 界 银 行 管 理 的 多 方 捐 助 者 信 托 基 金 提 供 资 金 的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该 方 案 的 重 返 社 会 计 划 原 打 算 包 括 11 300 名 战 斗 人 员, 但 由 于 资 金 短 缺, 只 选 择 了 最 需 接 济 的 4 372 人 30. 在 2000 年 该 政 府 请 求 提 供 援 助 之 后,2002 年 6 月 联 合 国 几 内 亚 比 绍 建 设 和 平 支 助 办 事 处 ( 联 比 支 助 处 ) 制 定 了 一 个 收 集 非 法 武 器 的 四 年 行 动 计 划 执 行 该 计 划 估 计 需 要 经 费 280 万 美 元, 主 要 集 中 于 以 下 领 域 :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帮 助 起 草 禁 止 非 法 拥 有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所 需 的 法 律 ; 与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机 构 开 展 提 高 公 众 意 识 的 行 动 ; 自 愿 上 缴 武 器, 包 括 在 限 期 内 赦 免 罪 责 ; 以 及 职 业 培 训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2002 年 中 期, 设 立 了 反 对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国 家 委 员 会 为 政 府 起 草 了 法 律 草 案 ; 编 写 了 一 份 工 作 文 件 ; 为 国 家 委 员 会 确 定 了 房 舍 2002 年 12 月, 向 政 府 提 交 了 相 关 文 件, 但 是, 可 能 由 于 2002 年 12 至 2003 年 9 月 执 政 的 看 守 政 府 缺 乏 政 治 意 愿 以 及 随 后 没 有 能 力, 这 一 项 目 停 滞 不 前 31. 2003 年 10 月, 又 向 过 渡 政 府 总 理 提 出 了 这 个 项 目, 军 事 单 位 与 国 家 委 员 会 为 恢 复 工 作 进 行 了 接 触 32. 安 全 理 事 会 还 处 理 了 与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在 这 些 国 家 的 成 功 至 关 重 要 的 其 他 因 素, 例 如 冲 突 的 区 域 性 方 面 的 问 题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非 法 转 运 童 兵 的 使 用 征 募 妇 女 加 入 武 装 群 体 的 影 响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涉 7

及 的 家 属 问 题 和 把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考 虑 纳 入 和 平 协 议 和 公 众 宣 传 建 议 8 还 鼓 励 安 理 会 考 虑 加 强 对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的 供 资, 办 法 是 扩 大 和 平 行 动 预 算 所 涵 盖 的 措 施, 从 而 确 保 这 些 活 动 不 完 全 依 赖 于 会 员 国 的 自 愿 捐 助 33. 以 下 是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过 去 十 二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采 取 的 与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行 动 的 供 资 问 题 有 关 的 行 动 34.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第 1509(2003) 号 决 议 关 于 建 立 联 合 国 利 比 里 亚 特 派 团 的 问 题 中, 吁 请 国 际 捐 助 界 为 执 行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提 供 援 助, 为 和 平 进 程 提 供 持 续 的 援 助, 为 人 道 主 义 联 合 呼 吁 提 供 捐 款 35.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第 1470(2003) 号 决 议 关 于 延 长 联 合 国 塞 拉 利 昂 特 派 团 的 任 务 期 限 的 问 题 中, 表 示 关 切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多 方 捐 助 者 信 托 基 金 的 资 金 继 续 短 缺, 并 敦 促 塞 拉 利 昂 政 府 积 极 争 取 重 返 社 会 工 作 所 急 需 的 额 外 资 源 36.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第 1445(2003) 号 决 议 关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和 平 进 程 的 问 题 中, 11 赞 同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组 织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活 动 的 特 别 报 告 第 74 段 所 述 用 于 外 国 武 装 团 体 人 员 自 愿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遣 返 的 临 时 供 资 机 制, 确 认 解 决 家 属 与 前 战 斗 员 一 起 遣 返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并 呼 吁 国 际 社 会 为 此 进 程 提 供 资 金 建 议 9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鼓 励 尚 未 这 样 做 的 国 家 制 订 必 要 的 立 法 或 其 他 措 施, 包 括 使 用 经 核 定 的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以 确 保 有 效 管 制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出 口 和 转 口 37.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其 2002 年 10 月 31 日 的 主 席 声 明 1 中, 重 申 依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五 十 一 条 行 使 单 独 或 集 体 自 卫 的 固 有 权 利, 以 及 在 不 违 反 宪 章 的 情 况 下, 每 个 国 家 为 其 自 卫 和 安 全 需 要 而 进 口 生 产 和 保 留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权 利 由 于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合 法 贸 易 额 相 当 大, 安 理 会 鼓 励 各 国 采 取 立 法 措 施 和 其 他 措 施, 确 保 切 实 管 制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出 口 进 口 转 口 储 存 和 保 管 安 理 会 敦 促 会 员 国 在 转 让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时 一 贯 和 负 责 地 使 用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并 呼 吁 各 国 建 立 有 效 的 国 家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制 度, 酌 情 研 究 在 区 域 和 全 球 两 级 建 立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制 度 以 及 信 息 交 流 和 核 查 机 制 的 可 行 性 38.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其 2003 年 1 月 30 日 通 过 的 第 1460(2003) 号 决 议 敦 促 各 会 员 国 根 据 联 合 国 从 各 个 方 面 防 止 打 击 和 消 除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贸 易 的 行 动 纲 领, 以 符 合 有 关 国 际 法 规 定 的 各 国 现 有 责 任 的 方 式, 采 取 有 效 行 动, 其 中 包 括 8

解 决 冲 突 和 制 定 执 行 国 家 立 法, 制 止 同 不 充 分 遵 守 适 用 于 武 装 冲 突 中 儿 童 权 利 和 保 护 问 题 的 国 际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武 装 冲 突 各 方 进 行 非 法 小 武 器 贸 易 39. 结 果,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第 1467(2003) 号 决 议 所 附 宣 言 中, 呼 吁 西 非 各 国 考 虑 采 用 标 准 化 的 进 口 武 器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40. 索 马 里 问 题 专 家 组 在 其 依 据 安 全 理 事 会 2002 年 7 月 22 日 第 1425(2002) 号 决 12 议 第 11 段 提 出 的 报 告 第 187 段 提 议, 为 了 防 止 对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的 伪 造 和 滥 用, 并 为 了 向 武 器 控 制 部 门 提 供 协 助, 联 合 国 在 因 特 网 上 设 立 一 个 授 权 签 署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的 政 府 官 员 登 记 册 并 列 入 他 们 经 核 证 的 签 名 样 本 41. 一 些 监 测 组 和 专 家 组 肩 负 着 援 助 制 裁 委 员 会 监 测 安 全 理 事 会 规 定 的 强 制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的 任 务 这 些 监 测 组 和 专 家 组 在 其 报 告 中 一 再 强 调, 必 须 采 取 立 法 或 其 他 措 施, 以 确 保 有 效 管 制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转 运 和 出 口 到 被 实 行 武 器 禁 运 的 国 家 非 国 家 行 为 者 和 个 人 42. 国 际 出 口 管 制 机 制 例 如 关 于 常 规 武 器 和 两 用 货 物 及 技 术 的 出 口 管 制 的 瓦 塞 纳 尔 安 排 的 缔 约 会 员 国 向 安 全 理 事 会 制 裁 基 地 组 织 和 塔 利 班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指 出, 已 经 采 取 一 些 重 要 措 施, 使 有 关 出 口 管 制 的 法 律 趋 于 标 准 统 一, 并 增 加 生 产 和 发 证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加 强 关 于 武 器 出 口 方 面 的 区 域 和 国 际 合 作 几 个 国 家 也 报 告, 已 采 取 了 一 些 进 一 步 的 措 施, 例 如 对 出 口 物 装 运 后 实 行 核 查 和 对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双 重 检 查, 以 防 止 敏 感 物 品 落 入 基 地 网 络 成 员 手 中 43. 在 各 国 审 议 行 动 纲 领 执 行 情 况 的 联 合 国 首 次 两 年 期 会 议 上 提 交 了 报 告 的 98 个 国 家 中, 有 57 个 汇 报 表 明, 它 们 在 2001 前 已 经 实 施 了 进 出 口 管 制 法 律 有 21 个 国 家 在 2001 年 之 后 通 过 或 者 修 改 了 此 类 法 律 或 者 正 在 通 过 此 类 法 律 的 过 程 当 中 此 外,2001 年 之 前, 有 27 个 国 家 达 到 了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方 面 的 有 关 要 求 从 2001 年 以 来, 另 有 12 个 国 家 采 用 了 这 一 系 统 同 时, 有 人 指 出, 关 于 经 纪 活 动 的 有 关 条 例 在 大 多 数 国 家 尚 待 执 行, 只 有 大 约 16 个 国 家 制 定 了 关 于 经 纪 人 和 / 或 经 纪 活 动 问 题 的 国 内 规 章 5 44. 大 会 第 57/72 号 决 议 执 行 部 分 第 5 段 请 秘 书 长 继 续 整 理 并 分 发 各 国 自 愿 提 供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包 括 这 些 国 家 执 行 行 动 纲 领 的 国 家 报 告 根 据 这 一 段, 几 个 国 家 已 向 裁 军 事 务 部 提 供 了 使 用 的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的 副 本 及 其 适 用 的 国 家 法 规, 及 其 关 于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国 家 法 律 13 45. 在 大 会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期 间, 一 些 会 员 国 也 指 出, 为 了 削 减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非 法 贸 易, 在 出 口 管 制 方 面 必 须 做 更 多 有 实 质 性 的 工 作 一 些 国 家 也 对 酌 情 研 究 在 区 域 和 全 球 两 级 建 立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制 度 以 及 信 息 交 流 和 核 查 机 制 的 可 行 性 问 题 感 到 兴 趣 9

建 议 10 促 请 安 理 会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受 到 武 装 冲 突 威 胁 发 生 武 装 冲 突 或 武 装 冲 突 后 的 国 家 或 区 域 更 有 力 更 迅 速 地 实 行 武 器 禁 运, 并 促 进 其 有 效 执 行 另 促 请 安 理 会 特 别 注 意 限 制 已 充 斥 于 这 些 国 家 和 区 域 的 武 器 所 适 用 的 弹 药 供 应 46. 2003 年 2 月 25 日,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4713 次 会 议 听 取 了 瑞 典 外 交 国 务 秘 书 汉 斯 达 尔 格 伦 先 生 关 于 执 行 目 标 明 确 的 制 裁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进 程 结 果 的 简 报 14 瑞 典 政 府 的 倡 议 下, 政 府 官 员 非 政 府 组 织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区 域 组 织 和 国 际 机 构 以 及 涉 及 制 裁 执 行 领 域 的 学 术 界 人 士 和 专 家 耗 时 一 年, 编 写 完 成 了 发 挥 目 标 明 确 的 制 裁 的 效 力 执 行 联 合 国 政 策 方 案 的 指 导 方 针 手 册, 提 出 了 包 括 武 器 禁 运 结 果 在 内 的 进 程 结 果 斯 德 哥 尔 摩 进 程 结 果 包 括 如 何 改 进 实 施 武 器 禁 运 的 几 项 建 议 47. 安 全 理 事 会 2000 年 12 月 19 日 第 1333 号 (2000) 号 决 议 首 先 对 塔 利 班 控 制 的 阿 富 汗 领 土 实 施 武 器 禁 运 安 全 理 事 会 2002 年 1 月 16 日 第 1390(2002) 号 决 议 把 上 述 武 器 禁 运 扩 大 到 乌 萨 马 本 拉 登 塔 利 班 以 及 与 其 有 联 系 的 个 人 和 实 体, 包 括 基 地 组 织, 而 不 论 其 所 处 位 置 2003 年 11 月 3 日 基 地 组 织 和 塔 利 班 监 督 小 组 按 照 2003 年 1 月 17 日 第 1455(2003) 号 决 议 第 13 段 的 规 定, 向 基 地 组 织 和 塔 利 班 制 裁 委 员 会 提 交 第 二 次 报 告 15 在 报 告 提 请 注 意 基 地 组 织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行 动, 并 提 出 会 员 国 不 仅 有 义 务 实 施 武 器 禁 运, 还 应 加 强 区 域 和 国 际 合 作, 防 止 基 地 组 织 网 络 获 得 武 器 和 军 事 材 料 监 督 小 组 建 议, 应 鼓 励 会 员 国 不 加 拖 延 地 通 过 从 各 个 方 面 防 止 打 击 和 消 除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贸 易 的 行 动 纲 领 48. 安 全 理 事 会 承 认 在 巩 固 塞 拉 利 昂 和 平 进 程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并 决 定 不 延 长 针 对 进 口 塞 拉 利 昂 无 有 效 原 产 地 证 书 粗 钻 石 的 禁 运, 原 产 地 证 书 于 2003 年 6 月 4 日 到 期 然 而, 鉴 于 塞 拉 利 昂 刚 刚 脱 离 武 装 冲 突, 安 理 会 还 是 保 持 了 对 该 国 国 内 非 国 家 行 动 者 的 武 器 禁 运 16 49. 2003 年 10 月 27 日, 索 马 里 问 题 专 家 组 报 告 指 出, 索 马 里 民 兵 混 战 所 需 的 大 量 武 器, 在 全 国 各 地 早 有 供 应 ; 多 数 武 装 团 体 不 需 要 武 器, 而 需 要 弹 药 的 稳 定 供 应 小 组 报 告 进 一 步 指 出, 如 预 计 发 生 重 大 冲 突, 武 器 尤 其 是 弹 药 就 会 进 入 摩 加 迪 沙 市 场 为 制 止 武 器 和 弹 药 流 入 索 马 里, 专 家 小 组 建 议, 应 该 在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组 织 的 协 助 下, 推 动 在 前 线 国 家 和 周 边 国 家 境 内 设 立 制 裁 协 助 办 事 处 办 事 处 将 协 助 国 家 当 局 在 其 境 内 监 督 并 执 行 武 器 禁 运 小 组 还 建 议, 应 考 虑 在 索 马 里 沿 海 地 区 建 立 看 守 管 理 局, 并 应 加 强 索 马 里 民 航 看 守 管 理 局 对 空 中 交 通 的 监 管 10

建 议 11 在 这 方 面, 安 理 会 不 妨 考 虑 对 故 意 违 反 在 具 体 冲 突 地 区 实 行 的 武 器 禁 运 的 会 员 国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鼓 励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其 各 有 关 决 议 下 设 立 监 测 机 制, 用 以 监 督 决 议 得 到 严 格 全 面 执 行 50. 目 前, 安 全 理 事 会 有 六 个 制 裁 机 制, 即 对 基 地 组 织 及 塔 利 班 伊 拉 克 利 比 里 亚 卢 旺 达 塞 拉 利 昂 和 索 马 里 实 施 的 制 裁 每 个 机 制 中 都 含 有 武 器 禁 运 部 分, 并 由 制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安 理 会 有 关 决 议 进 行 监 督 大 多 数 制 裁 委 员 会 在 工 作 中 得 到 了 监 督 小 组 或 专 家 组 的 协 助, 他 们 监 督 违 反 禁 运 的 情 况, 提 供 专 门 的 技 术 知 识, 并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建 议 但 是, 会 员 国 仍 对 机 制 的 执 行, 包 括 武 器 禁 运 的 实 施 负 有 首 要 责 任 建 议 12 应 促 请 会 员 国 提 高 军 备 透 明 度, 包 括 各 国 普 遍 并 一 贯 地 参 加 联 合 国 常 规 武 器 登 记 册 和 联 合 国 关 于 军 事 支 出 的 标 准 化, 同 时 在 国 防 和 安 全 事 务 领 域 采 取 其 他 建 立 信 任 措 施 51. 安 全 理 事 会 在 作 为 第 1467(2003) 号 决 议 附 件 的 声 明 中, 呼 吁 西 非 国 家 考 虑 扩 大 西 非 经 共 体 暂 停 进 口 出 口 和 制 造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措 施, 建 立 一 个 西 非 经 共 体 成 员 国 获 得 的 各 种 小 武 器 以 及 供 应 国 武 器 转 让 的 信 息 交 流 机 制 安 理 会 在 声 明 中 还 呼 吁 西 非 国 家 考 虑 建 立 记 录 西 非 经 共 体 国 家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库 存 情 况 的 登 记 册, 以 提 高 军 备 透 明 度 52. 依 照 2002 年 11 月 22 日 大 会 第 57/75 号 决 议 的 规 定, 秘 书 长 召 集 政 府 专 家 小 组, 17 协 助 其 编 写 联 合 国 常 规 武 器 登 记 册 的 继 续 作 业 及 其 进 一 步 发 展 的 报 告, 同 时 考 虑 到 裁 军 谈 判 会 议 的 工 作 会 员 国 所 表 达 的 意 见 和 秘 书 长 以 前 的 类 似 报 告, 提 交 大 会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53. 登 记 册 为 自 愿 性 报 告 文 书, 涉 及 以 下 七 大 类 常 规 武 器 : 作 战 坦 克 作 战 装 甲 车 辆 大 口 径 火 炮 装 置 作 战 飞 机 攻 击 直 升 机 军 舰 ( 包 括 潜 水 艇 ) 和 导 弹 及 导 弹 发 射 器 登 记 册 的 主 要 重 点 是 国 际 转 让 ( 出 口 和 进 口 ), 同 时 鼓 励 参 加 国 政 府 提 交 通 过 国 内 生 产 获 取 的 武 器 和 国 家 军 事 财 产 的 数 据 54. 小 组 承 认, 在 2000 年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提 出 报 告 和 2001 年 7 月 通 过 从 各 个 方 面 防 止 打 击 和 消 除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贸 易 的 行 动 纲 领 后, 国 际 社 会 高 度 重 视 包 括 便 携 式 导 弹 在 内 的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问 题 因 此, 小 组 以 协 商 一 致 方 式 通 过 18 的 报 告 建 议 作 为 特 例, 把 便 携 式 导 弹 转 让 列 入 登 记 册 的 第 七 类 导 弹 及 导 弹 发 射 器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还 建 议 把 大 口 径 炮 火 装 置 的 报 告 起 限 从 100 毫 米 降 低 为 75 毫 米 11

55. 小 组 还 注 意 到, 在 不 妨 碍 各 国 的 具 体 情 况 能 力 和 优 先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有 兴 趣 有 能 力 的 会 员 国 如 已 建 立 国 家 次 区 域 和 区 域 机 制, 可 酌 情 并 在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提 供 有 关 按 军 事 规 格 制 造 或 改 装 或 准 备 用 于 军 事 用 途 的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转 让 的 额 外 资 料, 并 建 议 这 些 国 家 酌 情 采 用 这 些 报 告 方 法, 其 中 包 括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定 义 56. 小 组 还 建 议, 虽 然 已 有 164 会 员 国 至 少 参 加 了 一 次 这 种 自 愿 报 告, 但 是 会 员 国 应 始 终 如 一 地 参 加 联 合 国 常 规 武 器 登 记 册, 以 实 现 普 遍 参 与, 并 实 现 文 书 的 共 同 目 标 除 保 持 进 行 中 的 一 系 列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讲 习 班 外, 小 组 还 注 意 到 还 可 以 举 办 其 他 活 动, 如 在 有 关 国 际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组 织 会 议 的 空 隙 召 开 专 门 讨 论 登 记 册 的 会 议, 以 促 进 实 现 登 记 册 的 目 标 57. 在 秘 书 长 提 出 登 记 册 继 续 作 业 及 进 一 步 发 展 的 报 告 后, 大 会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通 过 了 题 为 军 备 的 透 明 度 的 2003 年 12 月 8 日 第 58/54 号 决 议, 其 中 核 准 了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并 决 定 按 照 报 告 的 建 议 调 整 登 记 册 的 范 围 三. 意 见 和 结 论 58. 我 高 兴 地 看 到,2002 年 9 月 20 日 题 为 小 武 器 的 报 告 提 出 的 以 下 建 议 的 执 行 工 作 已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 建 议 1( 追 踪 非 法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 建 议 7( 冲 突 后 收 缴 武 器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 建 议 9( 管 制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出 口 和 转 让 ) 和 建 议 12( 军 备 透 明 度 ) 2 59. 令 人 鼓 舞 的 迹 象 表 明, 各 国 正 在 努 力 执 行 建 议 2(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武 器 和 爆 炸 物 追 踪 系 统 ) 建 议 3( 小 武 器 咨 询 事 务 ) 和 建 议 6( 非 法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与 非 法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之 间 的 联 系 ) 60. 关 于 建 议 4( 与 大 会 的 互 动 ), 安 理 会 和 大 会 在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一 般 性 主 题 方 面 没 有 结 构 性 的 互 动, 但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和 非 法 经 纪 活 动 已 经 成 为 两 个 机 构 的 共 同 工 作 领 域 61. 建 议 5( 执 行 安 全 理 事 会 制 裁 决 议 ) 和 建 议 11( 对 蓄 意 违 反 武 器 禁 运 的 会 员 国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方 面 的 进 展 几 乎 完 全 取 决 于 会 员 国 的 政 治 意 愿 和 技 术 能 力 但 是, 安 理 会 需 要 作 出 进 一 步 努 力, 鼓 励 会 员 国 履 行 义 务 并 协 助 加 强 其 能 力 62. 建 议 10( 实 施 武 器 禁 运 ) 的 执 行 情 况 分 两 个 方 面 : 一 些 武 器 禁 运 得 到 了 有 效 实 施, 并 已 成 为 某 些 冲 突 和 冲 突 后 局 势 中 巩 固 和 平 进 程 的 重 要 工 具, 但 要 实 现 预 期 目 标, 仍 需 要 加 大 关 注 力 度, 采 取 有 力 行 动, 限 制 对 不 稳 定 地 区 的 弹 药 供 应 63. 最 后, 通 过 维 和 预 算 为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筹 集 资 金 ( 建 议 8) 仍 然 是 一 个 关 切 的 问 题 维 和 特 派 团 所 承 担 的 主 要 任 务 始 终 是 支 助 国 家 政 府 收 缴 武 器 和 战 斗 人 员 复 员 收 缴 武 器 和 复 员 工 作 包 括 各 种 军 事 和 非 军 事 活 动 在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行 动 的 两 个 阶 段 中, 某 些 活 动 可 以 由 联 合 国 有 关 的 专 门 机 12

注 构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国 家 机 构 进 行, 但 是 为 收 缴 武 器 和 复 员 活 动 筹 集 的 自 愿 资 金, 特 别 在 维 和 行 动 初 期, 常 常 是 十 分 有 限 的 这 一 风 险 不 仅 危 及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行 动 本 身, 还 危 及 整 个 和 平 进 程 64. 维 和 预 算 应 该 有 稳 定 的 资 金 来 源, 这 将 按 照 安 全 理 事 会 2000 年 10 月 31 日 第 1325(2000) 号 决 议 的 规 定 保 证 战 斗 人 员 及 其 家 属 得 到 切 实 管 理, 并 顺 利 地 重 返 社 区 ; 他 们 可 在 社 区 充 分 利 用 由 自 愿 资 金 提 供 的 有 计 划 的 重 返 社 会 活 动 65. 装 备 适 当 的 从 事 爆 炸 物 处 理 的 专 门 单 位 对 弹 药 和 炸 药 进 行 安 全 的 收 集 销 毁 和 处 理, 也 应 在 制 订 解 除 武 装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时 考 虑 由 会 员 国 提 供 财 政 支 助, 以 确 保 维 和 特 派 团 具 有 所 需 的 能 力, 对 大 量 所 涉 的 武 器 和 弹 药 进 行 安 全 管 理 秘 书 处 将 与 会 员 国 合 作, 在 联 合 国 待 命 安 排 制 度 中 建 设 这 种 能 力 应 尽 早 向 特 派 团 部 署 这 种 能 力, 因 为 在 维 和 特 派 团 工 作 初 期 经 常 有 大 量 的 武 器 弹 药 和 炸 药 上 缴 维 和 部 队 1 S/PRST/2002/30 2 S/2002/1053 3 2002 年 1 月, 秘 书 长 任 命 了 来 自 下 列 23 个 会 员 国 的 专 家 : 巴 西 保 加 利 亚 加 拿 大 中 国 哥 伦 比 亚 古 巴 埃 及 法 国 印 度 牙 买 加 日 本 肯 尼 亚 马 里 墨 西 哥 荷 兰 尼 日 利 亚 巴 基 斯 坦 俄 罗 斯 联 邦 南 非 瑞 士 泰 国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见 A/58/138 见 S/PV.4623 见 A/CONF.192/BMS/2003/1 关 于 秘 书 长 收 到 的 会 员 国 对 此 问 题 的 意 见, 见 A/58/207 号 文 件 见 S/2003/223 见 S/2003/779 和 S/2003/937 和 Add.1 见 S/1999/815, 附 件 见 S/2002/1005 见 S/2003/223 可 登 录 裁 军 事 务 部 网 站 http://disarmament2.un.org/cab/salw-legislation.htm, 查 阅 会 员 国 自 愿 提 供 的 国 家 小 武 器 立 法 的 电 子 文 本, 但 最 终 用 户 证 书 除 外 裁 军 事 务 部 还 备 有 这 些 文 件 的 印 本, 供 会 员 国 查 阅 见 S/PV.4713 见 S/2003/1070 见 S/2003/1035 秘 书 长 任 命 了 以 下 24 个 国 家 的 专 家 : 阿 根 廷 巴 西 加 拿 大 中 国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萨 尔 瓦 多 法 国 德 国 加 纳 印 度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以 色 列 日 本 肯 尼 亚 马 来 西 亚 荷 兰 巴 基 斯 坦 秘 鲁 罗 马 尼 亚 俄 罗 斯 联 邦 南 非 瑞 典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见 A/58/274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