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Similar documents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一、资质申请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I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课程类 别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编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玉师院党〔2005〕 号

Microsoft Word - 第7章 图表反转形态.doc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Microsoft Word - Treaty on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epublic of Portugal.doc

纪律处分与程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第十六章〓附〓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第 三 章 审 计 证 据 2

行政处罚流程图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rules_ch.doc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untitled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紧急程度

教师上报成绩流程图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姓名

couv russe.indd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HSK( 一 级 ) 考 查 考 生 的 日 常 汉 语 应 用 能 力, 它 对 应 于 国 际 汉 语 能 力 标 准 一 级 欧 洲 语 言 共 同 参 考 框 架 (CEF) A1 级 通 过 HSK( 一 级 ) 的 考 生 可 以 理 解 并 使 用 一 些 非 常 简 单 的 汉 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Transcription:

联 合 国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CAT/C/48/D/370/2009 Distr.: General 22 June 201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第 No.370/2009 号 来 文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2012 年 5 月 7 日 至 6 月 1 日 第 四 十 八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决 定 提 交 人 : E.L. ( 由 Carlos Hoyos-Tello 律 师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加 拿 大 申 诉 日 期 : 2009 年 1 月 14 日 ( 首 次 提 交 ) 本 决 定 日 期 : 事 由 : 程 序 性 问 题 : 实 质 性 问 题 : 2012 年 5 月 21 日 申 诉 人 被 遣 返 回 海 地 的 风 险 因 属 物 理 由 和 属 人 理 由 不 予 受 理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如 将 一 人 遣 返 至 另 一 国, 他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公 约 条 款 : 第 3 条 和 第 22 条 GE.12-43637 (C) 250712 260712

附 件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在 第 四 十 八 届 会 议 上 作 出 关 于 第 370/2009 号 来 文 的 决 定 提 交 人 : E.L. ( 由 Carlos Hoyos-Tello 律 师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加 拿 大 申 诉 日 期 : 2009 年 1 月 14 日 ( 首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对 E.L.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第 370/2009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工 作,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E.L. 先 生 1961 年 生 于 海 地, 为 海 地 公 民 他 认 为, 如 果 将 他 遣 返 海 地, 缔 约 国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申 诉 人 由 Carlos Hoyos-Tello 律 师 代 理 1.2 2009 年 2 月 11 日, 委 员 会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108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请 所 涉 缔 约 国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申 诉 期 间 不 要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海 地 2009 年 12 月 28 日, 考 虑 到 所 涉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信 息, 委 员 会 决 定 撤 回 关 于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的 要 求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在 第 一 任 妻 子 的 担 保 下 于 1990 年 11 月 21 日 来 到 加 拿 大, 并 成 为 永 久 居 民 2003 年 4 月 9 日, 他 被 认 定 犯 有 攻 击 罪, 并 被 判 处 两 年 徒 刑, 缓 期 执 行 2006 年 6 月 12 日, 他 被 认 定 犯 有 另 一 项 罪 行, 从 而 违 反 了 他 的 缓 刑 条 件, 被 罚 款 50 加 拿 大 元 2007 年 6 月 29 日, 他 被 裁 定 犯 有 进 口 毒 品 以 贩 运 为 目 2 GE.12-43637

的 持 有 毒 品 和 持 有 违 禁 药 物 罪, 被 判 处 31 个 月 监 禁 加 拿 大 以 重 罪 为 由 宣 布 对 他 不 予 接 纳 后,2007 年 12 月 11 日, 加 拿 大 公 民 身 份 和 移 民 局 吊 销 了 他 的 永 久 居 留 权 2.2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在 驱 逐 令 已 发 出 后, 申 诉 人 申 请 难 民 身 份 这 一 申 请 未 被 受 理, 原 因 是 他 因 重 罪 而 不 被 接 纳 2008 年 4 月 21 日, 他 的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申 请 以 及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申 请 均 被 拒 绝 2008 年 5 月 27 日, 遣 返 被 暂 停, 以 便 由 联 邦 法 院 对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申 请 以 及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申 请 的 否 定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复 议 2009 年 1 月 5 日, 联 邦 法 院 驳 回 了 两 项 申 请 法 院 认 为, 申 诉 人 并 未 提 交 任 何 证 据 证 实 他 的 说 法, 即 在 海 地 既 得 不 到 合 格 心 脏 病 科 医 生 的 医 疗 服 务, 也 没 有 更 换 他 心 脏 起 搏 器 电 池 的 器 械 法 院 认 为, 此 类 证 据 应 由 申 诉 人 本 人 提 交 2.3 2009 年 1 月 16 日, 申 诉 人 收 到 一 封 来 自 加 拿 大 边 境 事 务 局 的 信, 通 知 他 将 于 2009 年 2 月 18 日 被 遣 返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申 请 暂 缓 执 行 驱 逐, 以 使 他 能 够 证 明 海 地 没 有 更 换 申 诉 人 心 脏 起 搏 器 所 需 的 医 疗 设 施 为 了 支 持 他 的 申 请, 申 诉 人 声 称, 缺 乏 医 疗 器 械 的 证 据 确 实 存 在, 但 他 提 出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申 请 以 及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申 请 时 无 法 提 交, 因 为 他 一 直 在 监 狱, 无 法 收 集 证 据 他 提 供 了 一 封 来 自 海 地 驻 蒙 特 利 尔 总 领 馆 的 日 期 为 2008 年 5 月 9 日 的 信 函, 信 中 证 实, 考 虑 到 海 地 医 疗 技 术 的 现 状 和 申 诉 人 疾 病 的 性 质, 申 诉 人 在 海 地 将 无 法 得 到 他 所 需 的 医 疗 服 务 申 诉 人 又 提 交 了 一 封 日 期 为 2008 年 5 月 22 日 的 信 函, 信 的 签 署 者 为 一 名 加 拿 大 心 脏 病 医 生, 信 中 称, 申 诉 人 自 2000 年 6 月 起 携 带 美 敦 力 公 司 的 KDR 733 Kappa 型 心 脏 起 搏 器, 需 要 在 2010 年 6 月 进 行 更 换 这 名 心 脏 病 医 生 还 表 示 海 地 没 有 美 敦 力 公 司 的 服 务 部 门 申 诉 人 3.1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的 个 人 情 况 和 健 康 状 况 意 味 着 他 不 应 被 驱 逐, 尤 其 考 虑 到 他 有 两 个 年 幼 的 孩 子 ( 分 别 出 生 于 2002 年 和 2005 年 ), 而 且 他 的 妻 子 因 他 被 拘 留 并 且 担 心 他 被 强 制 遣 返 回 海 地 而 出 现 了 心 理 问 题 申 诉 人 还 提 交 了 一 份 文 件, 证 实 他 的 心 脏 起 搏 器 需 要 在 2010 年 进 行 更 换, 并 且 海 地 没 有 美 敦 力 公 司 的 服 务 部 门 3.2 他 提 出, 作 为 一 名 在 国 外 生 活 多 年 的 遣 返 罪 犯, 犯 罪 团 伙 会 将 他 视 为 一 名 在 加 拿 大 长 期 居 住 期 间 积 累 了 大 量 财 富 的 竞 争 对 手, 因 而 他 被 犯 罪 团 伙 绑 架 的 风 险 会 更 大 他 指 出, 移 民 和 难 民 委 员 会 暂 停 执 行 了 向 海 地 进 行 遣 返, 但 暂 停 执 行 不 适 用 于 被 认 为 是 要 犯 或 对 社 会 构 成 威 胁 的 人 他 援 引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拿 大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2005 年 5 月 ), 其 中 委 员 会 对 将 被 认 为 是 罪 犯 的 某 类 人 排 除 在 对 酷 刑 或 残 忍 和 不 人 道 待 遇 风 险 的 国 际 保 护 之 外 表 示 了 关 切 申 诉 人 援 引 了 两 名 海 地 公 民 的 GE.12-43637 3

案 例, 一 名 被 加 拿 大 驱 逐, 此 后 便 音 信 全 无, 另 一 名 也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申 诉, 要 求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暂 缓 执 行 将 他 遣 返 海 地 的 命 令 1 3.3 申 诉 人 在 申 诉 中 附 加 了 一 些 新 闻 报 道, 这 些 文 章 显 示 遣 返 的 海 地 人 都 被 拘 留 在 极 其 恶 劣 的 条 件 下, 得 不 到 食 品 水 或 医 疗 服 务, 这 对 于 申 诉 人 来 说 将 是 致 命 的 这 些 文 章 还 称 海 地 政 府 在 被 遣 返 者 回 国 后 的 八 个 月 内 剥 夺 他 们 获 取 护 照 的 权 利 申 诉 人 称, 他 提 交 的 支 持 其 暂 缓 执 行 驱 逐 令 申 请 的 两 封 信 函 证 明, 他 在 海 地 无 法 更 换 心 脏 起 搏 器 或 接 受 正 规 的 医 疗 服 务, 尤 其 是 他 面 临 着 在 初 返 海 地 的 几 个 月 内 无 法 得 到 护 照 的 风 险 他 认 为, 基 于 这 些 考 虑, 遣 返 回 海 地 将 危 及 他 的 生 命, 这 是 一 种 真 实 和 针 对 个 人 的 风 险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9 年 7 月 24 日, 缔 约 国 就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提 出 了 意 见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与 公 约 不 相 关, 因 为 考 虑 到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公 约 第 22 条 第 2 款, 所 指 称 的 风 险 不 构 成 酷 刑, 达 不 到 受 理 要 求 缔 约 国 还 坚 持 认 为, 申 诉 的 证 据 并 不 充 分, 因 为 申 诉 只 是 依 据 理 论, 并 没 有 包 含 申 诉 人 如 被 遣 返 将 面 临 酷 刑 的 人 身 风 险 的 证 据 作 为 补 充 性 论 点, 缔 约 国 认 为 根 据 案 情 也 应 驳 回 申 诉, 因 为 并 没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海 地 将 使 他 马 上 面 临 真 实 和 针 对 个 人 的 酷 刑 风 险 4.2 缔 约 国 指 出, 加 拿 大 当 局 曾 彻 查 申 诉 人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申 诉 中 的 所 有 指 控, 得 出 的 结 论 都 是 这 些 指 控 是 没 有 根 据 的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在 获 得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后, 他 于 2007 年 5 月 1 日 被 判 定 以 贩 运 为 目 的 持 有 麻 醉 品, 即 1.9 公 斤 可 卡 因 他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 被 判 处 31 个 月 监 禁 鉴 于 此 项 定 罪, 加 拿 大 边 境 事 务 局 对 申 诉 人 发 出 了 不 予 接 纳 报 告, 并 将 他 的 案 件 移 交 至 移 民 和 难 民 局 移 民 处 进 行 调 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在 进 行 了 一 次 听 证 会 给 申 诉 人 机 会 提 供 他 认 为 相 关 的 证 据 之 后, 移 民 处 根 据 移 民 和 难 民 保 护 法 第 36 条 第 1(a) 款, 确 认 申 诉 人 因 重 罪 而 不 被 接 纳, 并 对 他 发 出 了 驱 逐 令 申 诉 人 也 因 驱 逐 令 失 去 了 他 的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4.3 申 诉 人 然 后 即 申 请 难 民 身 份,2008 年 1 月 9 日, 该 申 请 因 他 为 加 拿 大 所 不 予 接 纳 而 被 拒 绝, 依 据 是 移 民 和 难 民 保 护 法 第 101 条 第 2(a) 款 和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公 约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他 的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申 请 以 及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申 请 均 于 2008 年 4 月 21 日 被 拒 绝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官 员 认 为, 申 诉 人 并 未 提 供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他 面 临 酷 刑 的 人 身 风 险 生 命 危 险 或 遭 受 残 忍 和 非 同 寻 常 待 遇 的 风 险 这 位 官 员 还 否 定 了 他 被 拘 留 的 风 险, 并 指 出, 即 使 他 被 拘 留, 也 没 有 证 据 表 明 他 的 家 人 不 能 使 他 获 释 该 名 官 员 还 否 定 了 关 于 海 地 的 医 疗 机 构 不 具 备 更 换 申 诉 人 心 脏 起 搏 器 电 池 的 条 件 的 说 法, 指 出 在 申 诉 人 的 家 乡 太 子 港, 获 得 医 疗 服 务 并 不 太 困 难 1 第 367/2008 号 来 文,2010 年 11 月 22 日 从 委 员 会 来 文 清 单 中 去 除 4 GE.12-43637

4.4 2008 年 5 月 9 日, 申 诉 人 提 出 上 诉 许 可 申 请 和 司 法 复 审 申 请 2008 年 6 月 4 日, 加 拿 大 联 邦 法 院 批 准, 在 审 议 两 项 申 请 期 间, 暂 停 执 行 对 申 诉 人 的 驱 逐 2005 年 1 月 5 日, 加 拿 大 联 邦 法 庭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对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申 请 以 及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申 请 的 决 定 提 出 的 上 诉 许 可 申 请 和 司 法 复 议 申 请 法 院 认 为, 申 诉 人 应 负 责 在 他 的 个 人 状 况 与 其 本 国 的 一 般 条 件 之 间 建 立 联 系, 而 他 没 有 做 到 这 一 点 法 院 指 出, 法 院 不 能 在 申 请 司 法 复 议 的 情 况 下 考 虑 此 前 未 被 提 交 移 民 官 的 新 证 据 法 院 因 此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关 于 海 地 的 医 疗 机 构 不 具 备 更 换 他 心 脏 起 搏 器 电 池 的 条 件 的 论 据 4.5 2009 年 1 月 31 日, 申 诉 人 向 加 拿 大 边 境 事 务 局 提 交 了 行 政 暂 缓 驱 逐 的 申 请, 再 次 声 称 海 地 的 医 疗 服 务 不 够 健 全 他 证 实 其 申 请 的 证 据, 与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证 据 相 同, 即 分 别 来 自 一 名 海 地 驻 蒙 特 利 尔 副 领 事 和 一 名 加 拿 大 心 脏 病 医 生 的 两 封 信 函 为 此, 加 拿 大 有 关 当 局 就 申 诉 人 的 文 件 咨 询 了 一 位 加 拿 大 公 民 身 份 和 移 民 局 认 可 的 医 生 的 医 学 意 见 还 咨 询 了 加 拿 大 驻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西 班 牙 港 使 团 认 可 的 一 名 区 域 医 生 这 些 专 家 在 核 实 后 断 定 海 地 的 一 所 医 院 有 一 支 由 两 名 心 脏 病 科 医 生 和 一 名 外 科 医 生 组 成 的 专 家 组, 可 提 供 心 脏 方 面 的 医 疗 服 务, 申 诉 人 可 在 那 里 检 查 其 心 脏 起 搏 器 并 更 换 电 池 医 院 的 名 称 和 相 关 联 系 方 式 已 提 供 给 申 诉 人 鉴 于 在 海 地 可 以 得 到 必 要 的 医 疗 服 务, 行 政 暂 缓 驱 逐 的 申 请 被 驳 回 4.6 关 于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问 题, 缔 约 国 指 出, 首 先,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必 须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这 种 危 险 必 须 是 针 对 个 人 的 和 真 实 的, 而 不 能 仅 依 据 理 论 或 怀 疑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申 诉 人 应 证 明 他 的 申 诉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初 步 看 来 可 以 受 理 缔 约 国 指 出, 据 称 的 被 海 地 犯 罪 分 子 绑 架 施 以 酷 刑 并 杀 害 的 危 险, 以 及 支 持 这 一 说 法 的 证 据, 已 得 到 加 拿 大 当 局 的 彻 查 申 诉 人 并 未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新 的 信 息 证 明 他 的 说 法, 即 他 在 海 地 很 有 名 并 将 很 快 被 犯 罪 分 子 视 为 贩 毒 者 此 外,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支 持 申 诉 人 的 指 称, 即 因 犯 罪 被 遣 返 海 地 者 会 面 临 特 别 的 风 险 缔 约 国 援 引 了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海 地 稳 定 特 派 团 的 报 告, 报 告 指 出, 绑 架 案 件 数 量 有 所 下 降 2 此 外, 所 有 居 民 都 面 临 绑 架 的 风 险 缔 约 国 断 定, 危 险 即 使 真 实 存 在, 也 不 属 于 公 约 第 3 条 的 范 畴, 因 为 绑 架 并 不 构 成 酷 刑 酷 刑 除 了 造 成 强 烈 的 痛 苦 外, 还 必 须 由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实 施 或 唆 使 然 而,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表 明 海 地 官 员 参 与 这 类 绑 架 最 后, 绑 架 者 的 动 机 似 乎 是 贪 婪, 而 不 是 公 约 第 1 条 所 提 到 的 任 何 理 由 4.7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所 指 称 的 拘 留 风 险, 可 能 是 指 太 子 港 国 家 监 狱 对 被 遣 返 罪 犯 实 施 预 防 性 监 禁 的 作 法 在 2006 年 9 月 11 日 法 院 判 决 后, 这 种 作 法 已 被 废 除 自 那 时 起, 海 地 的 政 策 一 直 是, 将 遣 返 罪 犯 暂 时 拘 留 在 刑 事 调 查 局 中 央 处 位 于 机 场 附 近 的 一 个 办 事 处 中, 为 期 不 超 过 2 周 这 种 预 防 性 拘 留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这 些 个 人 是 否 曾 在 海 地 实 施 犯 罪 并 允 许 一 名 家 庭 成 员 作 为 保 证 人 之 后, 这 些 个 人 将 得 到 为 期 八 周 至 半 年 的 有 条 件 释 放 缔 约 国 指 出, 这 种 作 法 并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2 缔 约 国 援 引 联 合 国 文 件 S/2009/129, 第 17 段 和 第 25 段 GE.12-43637 5

的 2008 年 8 月 以 来, 因 犯 罪 行 为 被 从 加 拿 大 遣 返 至 海 地 的 23 人 中 有 9 人 被 拘 留 ;2007 年 8 月 至 2008 年 8 月,15 人 中 有 7 人 被 拘 留 根 据 缔 约 国 掌 握 的 信 息, 没 有 任 何 被 遣 返 者 被 拘 留 在 国 家 监 狱, 也 没 有 任 何 关 于 虐 待 的 申 诉 此 外, 缔 约 国 回 顾,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仅 逮 捕 或 拘 留 本 身 并 不 构 成 酷 刑 3 在 本 案 中, 申 诉 人 并 未 声 称 他 面 临 被 海 地 当 局 实 施 酷 刑 的 危 险, 也 并 未 提 交 任 何 证 据 证 明 刑 事 调 查 局 中 央 处 的 拘 留 条 件 构 成 酷 刑 4.8 缔 约 国 认 为, 关 于 申 诉 人 妻 子 和 孩 子 的 主 张 基 于 属 物 理 由 应 不 予 受 理, 因 为 它 们 不 构 成 公 约 规 定 的 酷 刑 4.9 关 于 申 诉 人 心 脏 起 搏 器 的 主 张, 加 拿 大 当 局 已 在 申 诉 人 申 请 行 政 暂 缓 驱 逐 时 予 以 考 虑 如 第 4.5 段 所 述, 加 拿 大 公 民 身 份 和 移 民 局 征 求 了 医 学 意 见, 医 学 意 见 已 确 认 在 海 地 可 以 获 得 维 护 申 诉 人 心 脏 起 搏 器 所 需 的 医 疗 服 务, 因 此, 申 诉 人 这 方 面 的 主 张 不 具 说 服 力 缔 约 国 补 充 说,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既 定 判 例, 将 提 交 人 递 解 出 境 可 能 造 成 其 健 康 状 况 恶 化 并 不 等 同 于 公 约 第 16 条 所 指 的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4 公 约 第 3 条 所 述 的 不 驱 回 义 务 的 范 围 并 不 涉 及 到 第 16 条 所 设 想 的 虐 待 情 形 5 因 此, 这 部 分 申 诉 与 公 约 不 相 关, 并 且 缺 乏 证 据, 达 不 到 受 理 要 求 4.10 缔 约 国 拒 绝 了 申 诉 人 的 指 称, 并 指 出, 独 立 公 正 的 国 家 当 局 已 以 公 平 的 方 式 依 法 研 究 了 这 些 指 控 在 无 证 据 可 证 明 存 在 显 著 错 误 滥 用 程 序 缺 乏 诚 信 明 显 偏 见 或 者 诉 讼 中 有 严 重 不 法 之 处 的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不 应 以 其 自 身 对 事 实 的 调 6 查 结 果, 来 取 代 加 拿 大 当 局 的 结 果 此 外, 委 员 会 曾 多 次 声 明, 不 应 由 委 员 会 来 质 疑 国 家 机 构 对 事 实 和 证 据 作 出 的 评 价 7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5.1 在 提 交 评 论 前, 申 诉 人 于 2009 年 9 月 13 日 至 16 日 提 供 了 补 充 信 息, 以 支 持 他 关 于 临 时 措 施 的 请 求 他 指 出, 他 于 2009 年 9 月 4 日 再 次 申 请 行 政 暂 缓 驱 逐, 申 请 当 天 即 被 驳 回 ; 他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他 收 到 的 答 复 与 驳 回 他 第 一 次 行 政 暂 缓 申 请 的 日 期 为 2009 年 2 月 9 日 的 信 函 完 全 相 同, 区 别 只 有 下 面 这 句 话 : 他 的 心 脏 起 搏 器 可 以 在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更 换 这 意 味 着, 他 的 心 脏 起 搏 器 无 法 在 他 的 祖 国 海 地 更 换, 必 须 在 另 一 个 国 家 更 换 申 诉 人 前 往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并 无 保 3 4 5 6 7 缔 约 国 援 引 第 57/1996 号 来 文,1997 年 11 月 17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P.Q.L. 诉 加 拿 大 缔 约 国 援 引 第 245/2004 号 来 文,2005 年 11 月 16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S.S.S. 诉 加 拿 大, 第 7.3 段 缔 约 国 援 引 第 228/2003 号 来 文,2003 年 11 月 18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T.M. 诉 瑞 典, 第 6.2 段 缔 约 国 援 引 第 193/2001 号 来 文,2002 年 11 月 21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P.E. 诉 法 国, 第 6.5 段 ; 第 282/2005 号 来 文,2006 年 11 月 7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S.P.A. 诉 加 拿 大, 第 7.6 段 ; 和 第 148/1999 号 来 文,2004 年 5 月 5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A.K. 诉 澳 大 利 亚, 第 6.4 段 缔 约 国 提 出 意 见 后, 委 员 会 2009 年 8 月 4 日 决 定 撤 回 关 于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的 请 求 6 GE.12-43637

障, 特 别 是 考 虑 到 他 过 去 的 犯 罪 记 录 在 第 一 次 申 请 暂 缓 驱 逐 后, 申 诉 人 得 到 了 两 份 医 学 证 明, 日 期 分 别 为 2009 年 2 月 11 日 和 12 日 一 份 证 明 来 自 美 敦 力 加 拿 大 公 司, 告 知 申 诉 人 该 公 司 未 听 说 海 地 有 授 权 提 供 美 敦 力 心 脏 起 搏 器 支 持 服 务 的 诊 所 或 医 生 申 诉 人 强 调, 他 并 不 是 仅 需 要 在 海 地 能 获 得 医 疗 服 务 : 他 需 要 海 地 拥 有 美 敦 力 设 备 申 请 人 还 提 到 了 一 封 来 自 蒙 特 利 尔 大 学 中 心 医 院 一 名 医 生 的 日 期 为 2009 年 9 月 14 日 的 信 函, 这 名 医 生 对 海 地 有 接 受 过 更 换 美 敦 力 心 脏 起 搏 器 培 训 的 医 务 人 员 表 示 怀 疑 8 5.2 2009 年 10 月 4 日,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他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他 回 顾 说, 委 员 会 曾 对 明 确 地 将 某 类 对 安 全 构 成 危 险 或 有 犯 罪 危 险 的 人 排 除 在 2002 年 移 民 和 难 民 保 护 法 ( 第 115 条, 第 2 款 ) 规 定 的 免 于 驱 回 的 保 护 之 外 表 示 关 切 之 后,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取 消 2002 年 移 民 和 难 民 保 护 法 中 的 排 除 条 款, 从 而 使 目 前 被 排 除 在 外 的 人 享 有 被 保 护 者 的 地 位, 鉴 于 有 酷 刑 风 险 而 不 被 驱 回 9 因 此, 申 诉 人 称, 他 不 能 因 在 加 拿 大 犯 有 罪 行 而 被 遣 返 回 海 地, 其 他 个 案 显 示, 那 些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风 险 但 有 犯 罪 历 史 者 遭 到 了 遣 返, 他 们 之 后 都 杳 无 音 信 5.3 与 缔 约 国 所 肯 定 的 情 况 相 反, 海 地 并 没 有 拘 留 遣 返 人 员 的 标 准 作 法 太 子 港 国 家 监 狱 取 消 对 遣 返 罪 犯 进 行 预 防 性 拘 留 是 最 近 刚 刚 采 取 的 措 施, 无 法 推 定 不 存 在 任 意 拘 留 的 风 险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新 闻 报 道 显 示, 人 们 在 不 人 道 的 拘 留 条 件 下 被 任 意 拘 留 在 警 察 局, 得 不 到 水 食 物 和 保 健 以 申 诉 人 的 情 况, 这 些 不 足 之 处 将 是 致 命 的 即 使 普 通 监 狱 也 存 在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方 面 的 不 足, 这 必 将 给 申 诉 人 的 生 命 带 来 风 险 在 这 方 面, 申 诉 人 提 到 了 名 为 可 选 择 的 机 会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文 章, 这 篇 文 章 指 出 了 海 地 的 恶 劣 拘 留 条 件 申 诉 人 认 为, 考 虑 到 海 地 为 他 更 换 心 脏 起 搏 器 的 医 疗 设 施 不 健 全, 他 在 监 狱 外 也 面 临 生 命 风 险 5.4 申 诉 人 提 到 了 另 一 个 面 临 被 遣 返 海 地 的 风 险 且 在 加 拿 大 有 犯 罪 历 史 的 个 人 的 案 例 申 诉 人 认 为, 在 该 案 件 中, 联 邦 法 院 更 加 重 视 可 选 择 的 机 会 的 文 件, 而 不 是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关 于 未 发 现 任 何 遣 返 者 在 海 地 遭 到 拘 留 或 酷 刑 情 况 的 说 法 10 在 本 案 中, 委 员 会 也 应 更 重 视 像 可 选 择 的 机 会 这 样 的 一 个 严 肃 组 织 的 调 查 结 果, 而 不 是 一 篇 新 闻 报 道 的 说 法, 即 2006 年 9 月 11 日 的 法 院 裁 定 后 执 行 的 新 拘 留 政 策 消 除 了 在 海 地 遭 受 任 意 拘 留 的 风 险 因 此, 申 诉 人 重 申, 海 地 当 局 在 这 方 面 采 取 的 措 施 是 否 有 效, 现 在 确 定 为 时 过 早 5.5 关 于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关 于 遣 返 者 被 拘 留 的 统 计 数 据, 申 请 人 认 为, 即 使 只 有 一 人 被 拘 留, 也 仍 能 表 明 风 险 是 真 实 的 申 诉 人 同 意 缔 约 国 关 于 仅 逮 捕 或 拘 留 本 身 不 构 成 酷 刑 的 说 法 但 是, 被 关 押 在 不 人 道 的 有 辱 人 格 的 条 件 下, 得 不 到 适 8 9 10 收 到 这 份 补 充 信 息 后, 委 员 会 2009 年 9 月 15 日 要 求 缔 约 国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更 多 细 节 情 况, 以 便 委 员 会 确 定 海 地 的 现 有 医 疗 技 术 状 况 是 否 可 以 更 换 申 请 人 的 心 脏 起 搏 器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提 供 答 复 之 前, 不 要 将 申 请 人 遣 返 回 海 地 结 论 性 意 见, 加 拿 大,CAT/C/CR/34/CAN,2005 年 7 月 7 日, 第 4(d) 段 和 5(b) 段 出 于 保 密 目 的,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未 被 提 及 GE.12-43637 7

当 的 医 疗 服 务 或 个 人 医 疗 档 案, 也 没 有 公 平 审 判 的 机 会, 这 构 成 了 酷 刑 和 残 忍 和 不 寻 常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5.6 申 诉 人 还 提 到 了 可 选 择 的 机 会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一 份 文 件, 11 这 份 文 件 介 绍 了 关 于 不 驱 回 海 地 罪 犯 的 美 国 案 例 法 在 其 中 一 个 案 例 中, 美 国 一 法 院 认 为, 一 名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心 理 残 疾 者 如 被 驱 逐 将 面 临 被 歧 视 和 遭 受 相 当 于 酷 刑 的 待 遇 的 风 险 申 诉 人 断 言, 即 使 普 通 遣 返 者 回 到 海 地 后 未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像 他 本 人 这 样 患 病 的 遣 返 者 的 确 会 因 海 地 当 局 的 故 意 疏 忽 而 面 临 这 样 的 风 险, 而 这 种 故 意 疏 忽 相 当 于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因 此, 申 诉 人 认 为, 与 缔 约 国 的 说 法 相 反, 他 证 明 了 他 如 被 遣 返 回 原 籍 国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真 实 的 和 针 对 个 人 的 风 险 5.7 关 于 他 的 心 脏 起 搏 器 的 说 法, 申 诉 人 批 评 缔 约 国 以 不 完 整 的 草 率 方 式 分 析 情 况, 12 这 可 以 从 对 他 的 行 政 暂 缓 驱 逐 申 请 的 草 率 回 应 体 现 出 来, 这 份 日 期 为 2009 年 9 月 4 日 的 回 应, 与 驳 回 他 第 一 次 行 政 暂 缓 申 请 的 日 期 为 2009 年 2 月 9 日 的 信 函 基 本 相 同, 区 别 仅 在 于 下 面 这 句 话 : 他 的 心 脏 起 搏 器 可 以 在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更 换 如 果 申 诉 人 被 遣 返 到 一 个 国 家, 然 后 被 准 许 前 往 第 三 国 接 受 他 心 脏 状 况 所 须 的 治 疗, 他 会 感 到 很 意 外 在 他 看 来, 他 的 犯 罪 历 史 排 除 了 这 种 可 能 性 即 使 他 返 回 海 地 后 能 够 设 法 前 往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将 他 驱 逐 出 加 拿 大 也 违 反 了 加 拿 大 的 国 际 义 务, 国 际 义 务 禁 止 加 拿 大 在 驱 逐 一 人 时 假 设 他 之 后 将 能 够 前 往 第 三 国 关 于 在 海 地 可 以 得 到 适 当 的 医 疗 服 务 的 说 法, 申 诉 人 请 委 员 会 参 考 他 在 2012 年 9 月 13 日 和 16 日 的 信 函 中 的 信 息 ( 见 上 文 5.1 段 ) 申 诉 人 最 后 指 出, 加 拿 大 当 局 进 行 的 风 险 分 析 缺 乏 公 正 性, 含 有 明 显 错 误 各 当 事 方 的 补 充 意 见 6.1 2009 年 12 月 17 日 缔 约 国 答 复 说, 从 申 诉 人 的 意 见 来 看, 他 似 乎 没 有 联 系 圣 心 医 院, 该 医 院 的 联 系 方 式 缔 约 国 已 经 转 交 给 申 诉 人 缔 约 国 经 核 查 发 现, 该 医 院 的 专 家 能 够 检 查 申 诉 人 心 脏 起 搏 器 的 运 作 情 况 并 更 换 电 池 在 申 诉 人 提 交 意 见 后, 缔 约 国 再 次 与 医 院 取 得 联 系, 医 院 证 实 可 以 用 一 个 百 多 力 电 池 替 换 申 诉 人 心 脏 起 搏 器 的 美 敦 力 电 池, 而 且 医 院 的 专 家 可 以 进 行 操 作 如 果 有 必 要, 医 院 也 可 以 为 申 诉 人 安 装 一 个 功 能 与 KDR 733 Kappa 相 当 的 新 的 心 脏 起 搏 器, 即 百 多 力 的 Axios 心 脏 起 搏 器, 因 此, 申 诉 人 的 说 法 是 没 有 根 据 的 6.2 与 申 诉 人 的 说 法 相 反, 海 地 和 加 拿 大 了 解 申 诉 人 在 意 见 中 提 到 的 一 名 被 遣 返 的 海 地 公 民 的 情 况 13 蒙 特 利 尔 警 察 部 队 在 海 地 执 行 临 时 任 务 的 警 员 指 出, 该 名 被 遣 返 者 在 拘 留 了 一 段 时 间 后 已 获 释 缔 约 国 指 出, 加 拿 大 驻 太 子 港 大 使 馆 一 等 秘 书 ( 移 民 ) 和 移 民 审 查 官 的 宣 誓 作 证 书 介 绍 了 自 2007 年 以 来, 海 地 当 局 对 11 12 13 题 为 担 心 作 为 遣 返 海 地 罪 犯 而 被 监 禁 的 被 告 人 的 案 例 :J-E- 事 件 后 法 律 的 最 新 情 况 的 论 文, 见 http://alternativechance.org 申 诉 人 告 知 委 员 会 他 向 联 邦 法 院 提 交 了 申 请, 要 求 对 拒 绝 他 行 政 暂 缓 驱 逐 的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复 议, 这 一 申 请 在 他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意 见 时 仍 在 处 理 中 见 上 文 第 5.4 段 8 GE.12-43637

待 因 犯 罪 原 因 被 从 加 拿 大 遣 返 的 海 地 公 民 的 现 行 做 法 可 以 确 定 的 是, 上 述 详 细 信 息 与 申 诉 人 的 说 法 相 矛 盾, 申 诉 人 曾 宣 称 加 拿 大 提 交 的 意 见 是 建 立 于 海 地 当 局 做 法 之 上 的, 而 这 种 作 法 只 是 近 期 刚 刚 开 始 的, 因 而 无 法 正 确 进 行 评 估 宣 誓 作 证 书 证 实 被 遣 返 者 通 常 不 会 被 拘 留, 并 且, 如 果 他 们 被 拘 留, 平 均 期 限 为 5 天 宣 誓 作 证 书 还 指 出, 没 有 理 由 相 信, 这 些 人 在 拘 留 期 间 遭 受 了 虐 待, 或 是 被 拘 留 在 不 人 道 的 条 件 下 因 此,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的 指 控 应 不 予 受 理, 即 便 被 受 理, 它 们 也 不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行 为 14 6.3 2010 年 2 月 27 日, 申 诉 人 提 出, 海 地 发 生 地 震 后, 有 29 所 医 院 和 其 他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已 部 分 损 坏 或 毁 坏, 他 曾 试 图 联 系 在 太 子 港 的 圣 心 医 院, 但 未 能 成 功 这 说 明, 该 医 院 至 少 已 部 分 被 毁 地 震 也 对 司 法 系 统 造 成 重 大 危 机, 因 为 有 大 量 囚 犯 从 监 狱 脱 逃 申 诉 人 还 重 申 了 先 前 提 交 的 观 点 6.4 2010 年 3 月 9 日,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来 自 蒙 特 利 尔 大 学 中 心 医 院 附 属 Hôtel- Dieu 医 院 一 名 医 生 的 信 函 的 副 本, 这 名 医 生 认 为, 在 没 有 美 敦 力 检 查 套 件 的 情 况 下, 要 检 查 美 敦 力 心 脏 起 搏 器, 唯 一 的 方 法 是 安 装 一 个 新 的 百 多 力 起 搏 器 取 代 原 有 起 搏 器 然 而, 考 虑 到 所 有 医 疗 程 序 都 伴 有 风 险, 仅 为 了 便 于 检 查 的 目 的 而 替 换 使 用 寿 命 为 8 年 以 上 的 心 脏 起 搏 器 是 禁 止 作 法 因 此, 必 须 让 病 人 在 可 以 对 美 敦 力 心 脏 起 搏 器 进 行 检 查 的 地 方 接 受 检 查 6.5 2011 年 3 月 16 日, 针 对 申 诉 人 的 最 新 指 控, 缔 约 国 提 交 了 加 拿 大 派 驻 特 里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高 级 专 员 公 署 认 可 的 一 名 医 生 的 医 学 意 见 这 名 医 生 曾 多 次 与 圣 心 医 院 联 系, 讨 论 申 诉 人 的 情 况 在 信 中, 该 名 医 生 证 实, 尽 管 2010 年 1 月 12 日 发 生 的 地 震, 该 医 院 仍 然 有 能 力 对 所 有 型 号 的 美 敦 力 心 脏 起 搏 器 进 行 检 查 医 生 说, 即 使 医 院 没 有 对 特 定 型 号 的 美 敦 力 起 搏 器 进 行 检 查 的 必 要 设 备, 也 可 以 通 过 普 通 的 手 机 进 行 远 程 检 查, 手 机 可 以 将 任 何 美 敦 力 心 脏 起 搏 器 与 位 于 别 处 的 恰 当 检 测 设 备 相 连 6.6 缔 约 国 补 充 指 出, 对 第 二 次 拒 绝 申 诉 人 的 行 政 暂 缓 申 请 进 行 司 法 复 议 的 请 求 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 被 驳 回, 因 此,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已 被 用 尽 委 员 会 2009 年 12 月 28 日 撤 回 临 时 措 施 请 求 后, 缔 约 国 即 可 以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回 海 地 但 是, 2010 年 1 月 12 日 地 震 后, 缔 约 国 宣 布 基 于 人 道 主 义 原 因 暂 停 执 行 向 海 地 遣 返 这 一 措 施 适 用 于 所 有 遣 返 令 的 当 事 人 因 此, 申 诉 人 的 遣 返 被 暂 停 了 缔 约 国 重 审 其 此 前 的 意 见, 即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为 不 可 受 理, 或 申 诉 是 毫 无 根 据 的 6.7 2011 年 7 月 1 日,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一 封 来 自 蒙 特 利 尔 大 学 中 心 医 院 一 名 医 生 的 信 函, 对 远 程 检 查 心 脏 起 搏 器 的 易 操 作 性 提 出 疑 问 申 诉 人 认 为, 考 虑 到 海 地 地 震 后 的 状 况, 这 一 技 术 方 面 的 问 题 很 重 要 2011 年 8 月 6 日 和 18 日, 申 诉 人 告 知 委 员 会 他 将 于 2011 年 8 月 22 日 被 遣 返 14 在 收 到 缔 约 国 作 出 的 澄 清 后, 委 员 会 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 撤 回 了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的 请 求 GE.12-43637 9

6.8 2011 年 10 月 10 日,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抵 达 海 地 后 被 拘 留, 但 在 一 名 他 认 识 的 警 监 的 干 预 下 获 释 2011 年 8 月 23 日, 他 去 了 圣 心 医 院, 医 院 证 实, 与 缔 约 国 声 称 的 情 况 相 反, 百 多 力 器 械 不 能 检 查 美 敦 力 心 脏 起 搏 器 申 诉 人 请 求 医 务 人 员 向 他 提 供 一 份 证 明 确 认 他 们 不 能 进 行 检 查, 但 这 一 要 求 被 拒 绝 了 申 诉 人 指 出, 他 的 下 次 就 诊 预 约 定 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 如 果 找 不 到 解 决 方 法 的 话, 应 允 许 他 返 回 加 拿 大 接 受 治 疗 15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7.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的 任 何 请 求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确 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确 定, 没 有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已 经 和 正 在 审 查 此 事 7.2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注 意 到,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已 用 尽, 且 缔 约 国 未 质 疑 这 一 点 7.3 关 于 缔 约 国 所 称 申 诉 人 的 指 控 与 第 1 条 不 相 关 且 没 有 根 据 的 说 法, 委 员 会 指 出, 申 诉 人 的 指 控 建 立 于 遭 受 违 反 公 约 第 1 条 的 待 遇 的 风 险 基 础 之 上, 是 基 于 广 泛 因 素 的, 如 成 为 犯 罪 团 伙 的 攻 击 目 标 拘 留 中 遭 受 违 反 第 1 条 的 待 遇 的 风 险 他 的 健 康 状 况 和 海 地 的 总 体 状 况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些 说 法 与 案 情 联 系 密 切 据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来 文 可 以 受 理, 并 着 手 审 议 案 情 审 议 案 情 8.1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在 考 虑 到 所 有 各 方 提 交 的 资 料 的 情 况 下, 审 议 了 本 来 文 8.2 委 员 会 必 须 确 定 的 是,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海 地 是 否 会 违 反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该 条 规 定,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人 在 另 一 国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缔 约 国 不 得 将 此 人 驱 逐 或 遣 送 到 该 国 8.3 在 不 对 本 案 可 能 的 调 查 结 果 造 成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指 出,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显 示 缔 约 国 宣 布 对 遣 返 海 地 公 民 回 到 原 籍 国 进 行 暂 停 执 行, 但 这 不 包 括 像 申 诉 人 这 样 的 有 犯 罪 记 录 的 人 缔 约 国 并 未 质 疑 这 一 信 息 委 员 会 回 顾 公 约 第 3 条 规 定, 暂 停 执 行 向 处 于 危 机 中 的 国 家 的 遣 返 应 一 视 同 仁 地 适 用 于 每 个 人 16 15 16 申 诉 人 未 再 通 过 其 律 师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关 于 这 一 情 况 的 更 多 信 息 2012 年 2 月 27 日, 秘 书 处 要 求 提 供 关 于 申 诉 人 情 况 的 最 新 信 息 同 一 天,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通 过 电 话 证 实 申 诉 人 自 那 天 起 未 曾 再 联 系 他 结 论 性 意 见, 加 拿 大,CAT/C/CR/34/CAN, 第 4(d) 段 和 5(b) 段 10 GE.12-43637

8.4 在 评 估 申 诉 人 根 据 第 3 条 提 出 的 指 控 时, 委 员 会 必 须 考 虑 到 所 有 相 关 因 素, 包 括 申 诉 人 将 被 遣 返 的 国 家 是 否 存 在 公 然 严 重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然 而, 这 种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要 确 定, 申 诉 人 在 海 地 是 否 会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人 身 风 险 据 此, 某 个 国 家 存 在 严 重 公 然 和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现 象 并 不 足 以 构 成 确 定 某 人 被 驱 返 该 国 后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的 原 因 ; 必 须 还 存 在 其 他 理 由, 以 证 实 当 事 人 个 人 将 会 面 临 危 险 17 在 考 虑 风 险 时,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重 视 所 涉 缔 约 国 机 构 的 事 实 调 查 结 果 但 是 委 员 会 不 会 为 这 些 调 查 结 果 所 约 束 ; 相 反, 按 照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每 宗 案 件 的 所 有 情 况 对 事 实 做 出 自 由 评 估 8.5 委 员 会 回 顾 关 于 结 合 第 22 条 落 实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其 中 指 出, 虽 然 不 必 证 明 风 险 极 有 可 能 发 生, 但 这 种 风 险 必 须 是 针 对 个 人 的 和 现 实 存 在 的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在 其 以 前 的 决 定 中 已 确 定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必 须 是 可 预 见 的 真 实 的 和 针 对 个 人 的 18 关 于 举 证 责 任, 委 员 会 回 顾, 申 诉 人 一 般 有 义 务 提 出 有 据 可 查 的 论 证, 评 估 酷 刑 风 险 绝 不 能 仅 仅 依 据 理 论 或 怀 疑 8.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并 未 提 出 任 何 有 关 他 被 遣 返 海 地 后 将 面 临 真 实 的 针 对 个 人 的 和 可 预 见 的 风 险 的 证 据 事 实 上, 申 诉 人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关 于 他 将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的 说 法, 但 无 论 是 关 于 绑 架 的 说 法 还 是 关 于 拘 留 期 间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或 侵 犯 生 命 权 的 风 险 的 说 法, 他 都 没 有 提 出 有 说 服 力 的 证 据 来 予 以 证 实 此 外,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所 有 指 称 均 在 庇 护 程 序 期 间 或 委 员 会 审 议 诉 讼 期 间 由 缔 约 国 当 局 进 行 审 查 就 申 诉 人 的 健 康 问 题, 缔 约 国 调 查 了 海 地 是 否 拥 有 适 于 申 请 人 的 治 疗 这 种 状 况 不 在 第 1 条 的 范 围 内, 至 于 他 健 康 状 况 的 风 险 本 身 并 不 在 公 约 第 16 条 的 范 围 内 19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认 真 对 待 了 他 的 指 称, 并 在 开 始 对 申 诉 人 进 行 遣 返 前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核 查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注 意 到,2011 年 8 月 22 日 返 回 海 地 后, 申 诉 人 被 短 期 拘 留, 但 并 未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任 何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指 控 8.7 委 员 会 回 顾, 根 据 关 于 公 约 第 3 条 执 行 情 况 的 一 般 性 意 见, 以 及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缔 约 国 评 估 被 驱 逐 到 第 三 国 者 所 面 临 的 酷 刑 风 险 时, 不 必 证 明 这 种 风 险 极 有 可 能 发 生, 但 这 种 风 险 必 须 是 针 对 个 人 的 而 且 切 实 存 在 的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在 其 以 前 的 决 定 中 已 确 定,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必 须 是 可 预 见 的 真 实 的 和 针 对 个 人 的 此 外, 委 员 会 指 出, 在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行 使 其 司 法 管 辖 权 时, 必 须 对 相 关 缔 约 国 的 机 关 对 事 实 的 调 查 加 以 高 度 重 视 委 员 会 必 须 确 定, 在 评 估 申 诉 人 面 临 的 风 险 时, 缔 约 国 是 否 对 申 诉 人 的 指 称 进 行 了 全 面 评 估, 并 顾 及 17 18 19 第 282/2005 号 来 文, S.P.A. 诉 加 拿 大,2006 年 11 月 7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 另 见 第 333/2007 号 来 文, T.I. 诉 加 拿 大,2010 年 11 月 15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 和 第 344/2008 号 来 文, A.M.A. 诉 瑞 士,2010 年 11 月 12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203/2002 号 来 文, A.R 诉 荷 兰,2003 年 11 月 1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3 段 ; 第 285/2006 号 来 文, A.A 等 人 诉 瑞 士,2008 年 11 月 10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6 段 ; 第 350/2008 号 来 文, R.T-N. 诉 瑞 士,2011 年 6 月 3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8.4 段 第 245/2004 号 来 文, S.S.S. 诉 加 拿 大 第 7.3 段 GE.12-43637 11

了 使 它 能 够 评 估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的 所 有 因 素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在 本 案 中 按 照 这 些 原 则 进 行 了 评 估 20 8.8 委 员 会 认 为,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信 息 并 未 表 明 申 诉 人 返 回 原 籍 国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可 预 见 的 真 实 的 和 针 对 个 人 的 风 险 9.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认 为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回 海 地 不 会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 通 过 时 有 英 文 法 文 俄 文 和 西 班 牙 文, 其 中 法 文 为 原 文 随 后 还 将 印 发 阿 拉 伯 文 和 中 文 本, 作 为 委 员 会 提 交 大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 20 见 关 于 参 照 公 约 第 22 条 执 行 第 3 条 ( 驱 回 和 来 文 ) 的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1996 年 ), 第 6 7 9(a) 段, 以 及, 除 其 他 外, 第 356/2008 号 来 文, N.S. 诉 瑞 士,2010 年 5 月 6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3 段 12 GE.12-4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