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C 座 23 层 )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公 告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主 承 销 商 / 簿 记 建 档 人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十 日 1
发 行 人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带 责 任 重 要 提 示 1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面 值 不 超 过 40 亿 元 ( 含 40 亿 元 ) 的 公 司 债 券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债 券 ) 已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2002 号 文 核 准 发 行 人 本 次 债 券 采 取 分 期 发 行 的 方 式, 其 中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以 下 简 称 本 期 债 券 ) 基 础 发 行 规 模 为 15 亿 元, 可 超 额 配 售 不 超 过 15 亿 元 ( 含 15 亿 元 ) 2 本 期 债 券 评 级 为 AA 级,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级 ;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前, 发 行 人 2015 年 3 月 末 合 并 报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306.12 亿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77.71%;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前, 本 公 司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合 并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2.24 亿 元 6.74 亿 元 和 0.29 亿 元,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3.09 亿 元, 预 计 不 少 于 本 期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发 行 人 在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财 务 指 标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3 本 期 债 券 为 无 担 保 债 券 4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在 存 续 期 内 前 3 年 固 定 不 变, 在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末, 发 行 人 可 选 择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存 续 期 后 3 年 票 面 利 率 为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前 3 年 票 面 利 率 加 发 行 人 上 调 的 基 点 ( 或 减 发 行 人 下 调 的 基 点 ), 在 存 续 期 后 3 年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簿 记 区 间 为 4.20%-6.80%,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发 行 人 和 簿 记 管 理 人 将 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 (T-1 日 ) 以 簿 记 建 档 的 方 式 向 网 下 投 资 者 进 行 利 率 询 价, 并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将 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 (T 日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5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采 取 网 下 面 向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簿 记 建 档 的 方 式 网 下 申 购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情 况 进 行 债 券 配 售 具 体 发 行 安 排 将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配 售 原 则 详 见 本 公 告 三 网 下 发 2
行 中 ( 六 ) 配 售 6 网 下 发 行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网 下 最 低 申 购 数 量 为 10,000 手 (100,000 张,1,000 万 元 ), 超 过 10,000 手 的 必 须 是 10,000 手 (10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主 承 销 商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7 投 资 者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替 他 人 违 规 融 资 认 购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应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8 敬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本 公 告 中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发 行 数 量 发 行 时 间 认 购 办 法 认 购 程 序 认 购 价 格 和 认 购 款 缴 纳 等 具 体 规 定 9 发 行 人 将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尽 快 办 理 有 关 上 市 手 续, 本 期 债 券 具 体 上 市 时 间 另 行 公 告 10 本 期 债 券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行, 发 行 完 成 后, 本 期 债 券 可 同 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竞 价 交 易 系 统 和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挂 牌 上 市 11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事 宜 进 行 说 明, 不 构 成 针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任 何 投 资 建 议 投 资 者 欲 详 细 了 解 本 期 债 券 情 况, 请 仔 细 阅 读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相 关 资 料, 投 资 者 亦 可 到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查 询 12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其 他 事 宜,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视 需 要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及 时 公 告,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3
释 义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下 列 简 称 在 本 公 告 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 公 司 公 司 发 行 人 指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中 信 建 投 主 承 销 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指 指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和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的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40 亿 元 的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管 理 办 法 指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上 交 所 交 易 所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发 行 首 日 合 格 投 资 者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指 指 指 即 2015 年 9 月 14 日,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起 始 日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4
一 本 期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 一 ) 本 期 债 券 的 主 要 条 款 1 发 行 主 体 :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 债 券 名 称 :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3 发 行 规 模 : 本 期 债 券 基 础 发 行 规 模 人 民 币 15 亿 元, 可 超 额 配 售 不 超 过 15 亿 元 ( 含 15 亿 元 ) 4 超 额 配 售 选 择 权 :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网 下 申 购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行 使 超 额 配 售 选 择 权, 即 在 基 础 发 行 规 模 15 亿 元 的 基 础 上, 在 本 期 债 券 基 础 发 行 规 模 上 追 加 不 超 过 15 亿 元 ( 含 15 亿 元 ) 的 发 行 额 度 5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6 年, 第 3 年 末 附 发 行 人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及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6 担 保 情 况 : 本 期 债 券 为 无 担 保 债 券 7 债 券 利 率 或 其 确 定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在 存 续 期 内 前 3 年 固 定 不 变, 在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末, 发 行 人 可 选 择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存 续 期 后 3 年 票 面 利 率 为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前 3 年 票 面 利 率 加 发 行 人 上 调 的 基 点 ( 或 减 发 行 人 下 调 的 基 点 ), 在 存 续 期 后 3 年 固 定 不 变 8 发 行 人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 发 行 人 有 权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年 末 调 整 本 期 债 券 后 3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将 于 本 期 债 券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前 的 20 个 交 易 日 披 露 关 于 是 否 调 整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调 整 幅 度 的 公 告 若 发 行 人 未 行 使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则 本 期 债 券 后 续 期 限 票 面 利 率 仍 维 持 原 有 票 面 利 率 不 变 9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质 押 等 操 作 10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调 整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调 整 幅 度 的 公 告 后,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选 择 在 公 告 的 投 资 者 回 售 登 记 期 内 进 行 登 记, 将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按 面 值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 若 债 券 持 有 人 未 做 登 记, 则 视 5
为 继 续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并 接 受 上 述 调 整 11 回 售 登 记 期 : 投 资 者 选 择 将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全 部 或 部 分 按 面 值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的, 须 于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调 整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调 整 幅 度 的 公 告 之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登 记 12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及 支 付 金 额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于 每 年 的 付 息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利 息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利 息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总 额 与 对 应 的 票 面 年 利 率 的 乘 积 ; 于 兑 付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本 息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兑 付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及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总 额 的 本 金 13 债 券 票 面 金 额 和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金 额 为 100 元, 本 期 债 券 按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14 发 行 方 式 与 发 行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面 向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采 取 网 下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 的 方 式,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询 价 情 况 进 行 债 券 配 售 具 体 发 行 安 排 将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15 配 售 规 则 :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结 果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售,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获 配 售 金 额 不 会 超 过 其 有 效 申 购 中 相 应 的 最 大 申 购 金 额 配 售 依 照 以 下 原 则 : 按 照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按 照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对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累 计, 当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或 等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高 申 购 利 率 确 认 为 发 行 利 率 ; 申 购 利 率 在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投 资 者 按 照 价 格 优 先 的 原 则 配 售 ; 在 价 格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等 比 例 原 则 进 行 配 售, 同 时 适 当 考 虑 长 期 合 作 的 投 资 者 优 先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决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16 向 公 司 股 东 配 售 安 排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可 以 向 公 司 股 东 配 售, 具 体 配 售 安 排 ( 包 括 是 否 配 售 配 售 比 例 等 ) 将 由 发 行 人 根 据 发 行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以 及 发 行 具 体 事 宜 确 定 17 起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起 息 日 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 18 利 息 登 记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息 登 记 日 为 每 年 付 息 日 期 之 前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在 利 息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就 所 持 本 期 债 6
券 获 得 该 利 息 登 记 日 所 在 计 息 年 度 的 利 息 ( 最 后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 19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6 年 至 2021 年 每 年 的 9 月 14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顺 延 期 间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 如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其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6 年 至 2018 年 每 年 的 9 月 14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顺 延 期 间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 20 到 期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 ; 如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其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为 2018 年 9 月 14 日 21 计 息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的 计 息 期 限 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 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 ; 如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其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计 息 期 限 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 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 22 兑 付 登 记 日 :2021 年 9 月 14 日 之 前 的 第 3 个 工 作 日 为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的 兑 付 登 记 日 在 兑 付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获 得 所 持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 如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其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的 兑 付 登 记 日 为 2018 年 9 月 14 日 之 前 的 第 3 个 工 作 日 在 兑 付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获 得 所 持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23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期 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顺 延 期 间 兑 付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 如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其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8 年 9 月 14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顺 延 期 间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 在 兑 付 登 记 日 次 日 至 兑 付 日 期 间, 本 期 债 券 停 止 交 易 24 付 息 兑 付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支 付 将 按 照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单, 本 息 支 付 方 式 及 其 他 具 体 安 排 按 照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25 信 用 级 别 及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 经 联 合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公 司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7
26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本 公 司 聘 请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27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负 责 组 建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28 拟 上 市 交 易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29 募 集 资 金 及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发 行 人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项 账 户 和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用 于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接 收 存 储 划 转 与 本 息 偿 付, 并 进 行 专 项 管 理 30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拟 用 于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31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二 ) 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的 时 间 安 排 : 日 期 发 行 安 排 T-2 日 (9 月 10 日 ) T-1 日 (9 月 11 日 ) T 日 (9 月 14 日 ) T+1 日 (9 月 15 日 ) T+2 日 (9 月 16 日 ) 刊 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公 告 簿 记 建 档 确 定 票 面 利 率 公 告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网 下 发 行 日 网 下 发 行 日 网 下 合 格 投 资 者 于 当 日 15:00 前 将 认 购 款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专 用 收 款 账 户 刊 登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发 行 结 束 注 : 上 述 日 期 为 交 易 日,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发 行,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及 时 公 告, 修 改 发 行 日 程 二 网 下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簿 记 建 档 确 定 发 行 利 率 ( 一 ) 网 下 投 资 者 本 期 债 券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对 象 为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8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二 )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及 票 面 利 率 确 定 方 法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预 设 区 间 为 4.20%-6.80%,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的 票 面 利 率 将 由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发 行 利 率 确 认 原 则 : 1 簿 记 管 理 人 按 照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按 照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的 原 则, 对 合 规 申 购 金 额 逐 笔 累 计, 当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或 等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高 申 购 利 率 确 认 为 发 行 利 率 2 若 合 规 申 购 的 累 计 金 额 未 能 达 到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则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的 上 限 即 为 发 行 利 率 ( 三 ) 簿 记 建 档 申 购 时 间 本 期 债 券 簿 记 建 档 的 时 间 为 2015 年 9 月 11 日 (T-1 日 ), 参 与 询 价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2015 年 9 月 11 日 (T-1 日 )9:00 至 11:00 将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请 表 )( 见 附 件 ) 传 真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处 ( 四 ) 申 购 办 法 1 填 制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申 请 表 拟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可 以 从 发 行 公 告 所 列 示 的 网 站 下 载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申 请 表, 并 按 要 求 正 确 填 写 填 写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申 请 表 应 注 意 : 1 应 在 发 行 公 告 所 指 定 的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范 围 内 填 写 申 购 利 率, 申 购 利 率 可 不 连 续 ; 2 每 一 份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申 请 表 最 多 可 填 写 5 个 申 购 利 率 ; 3 填 写 申 购 利 率 时 精 确 到 0.01%; 4 填 写 申 购 利 率 应 由 低 到 高 按 顺 序 填 写 ; 5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均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并 为 1000 万 元 (10,000 手 ) 的 整 数 倍 ; 6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人 的 新 增 的 投 资 需 求, 每 一 标 位 单 独 统 计, 不 累 计 9
2 提 交 参 与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在 2015 年 9 月 11 日 (T-1 日 )9:00-11:00 之 间 将 以 下 资 料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并 电 话 确 认 : 1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申 请 表 ; 2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股 东 证 券 账 户 卡 ( 复 印 件 );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5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要 求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上 述 资 料 提 供 不 齐 全 的,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认 定 投 资 人 提 交 的 申 购 是 否 有 效 每 家 合 格 投 资 者 只 能 报 价 一 次, 在 未 获 得 主 承 销 商 同 意 情 况 下, 如 投 资 者 提 交 两 份 以 上 ( 含 两 份 )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申 请 表, 则 以 最 先 到 达 的 合 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申 请 表 视 为 有 效, 其 后 的 均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填 写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申 请 表 一 旦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构 成 投 资 者 发 出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对 投 资 者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申 购 要 约 传 真 号 码 :010-85130645 010-85130295; 咨 询 电 话 :010-65608391 010-85156431; 联 系 人 : 王 明 夏 彭 子 源 ( 五 ) 利 率 确 定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在 预 设 的 利 率 区 间 内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并 将 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 (T 日 ) 在 上 交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将 按 上 述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三 网 下 发 行 ( 一 ) 发 行 对 象 网 下 发 行 对 象 为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且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10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二 ) 发 行 数 量 本 期 债 券 基 础 发 行 规 模 为 15 亿 元 认 购 不 足 15 亿 元 的 剩 余 部 分 由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购 入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网 下 申 购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行 使 超 额 配 售 选 择 权, 即 在 基 础 发 行 规 模 15 亿 元 的 基 础 上, 可 在 本 期 债 券 基 础 发 行 规 模 上 追 加 不 超 过 15 亿 元 ( 含 15 亿 元 ) 的 发 行 额 度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的 每 家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最 低 申 购 数 量 为 10,000 手 (100,000 张,1,000 万 元 ), 超 过 10,000 手 的 必 须 是 10,000 手 (10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 三 ) 发 行 价 格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价 格 为 100 元 / 张 ( 四 ) 发 行 时 间 本 期 债 券 网 下 发 行 的 期 限 为 2 个 交 易 日, 即 2015 年 9 月 14 日 (T 日 ) 和 2015 年 9 月 15 日 (T+1 日 ) ( 五 ) 认 购 办 法 1 凡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必 须 持 有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的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尚 未 开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2015 年 9 月 11 日 (T-1 日 ) 前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2 欲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在 网 下 发 行 期 间 自 行 联 系 主 承 销 商 ( 簿 记 管 理 人 ), 主 承 销 商 ( 簿 记 管 理 人 ) 根 据 网 下 合 格 投 资 者 认 购 意 向 与 其 协 商 确 定 认 购 数 量, 并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送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 以 下 简 称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 ( 六 ) 配 售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售,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获 配 售 金 额 不 会 超 过 其 有 效 申 购 中 相 应 的 最 大 申 购 金 额 配 售 依 照 以 下 原 则 : 按 照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按 照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对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累 计, 当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或 等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高 申 购 利 率 确 认 为 发 行 利 率 ; 申 购 利 率 在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投 资 者 按 照 价 格 优 先 的 原 则 配 售 ; 在 价 格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等 比 例 的 原 则 进 行 配 售, 同 时 适 当 考 虑 长 11
期 合 作 的 投 资 者 优 先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决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 七 ) 资 金 划 付 获 得 配 售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认 购 款 须 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 (T+1 日 )15:00 前 足 额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的 收 款 账 户 划 款 时 请 注 明 合 格 投 资 者 全 称 和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认 购 资 金 字 样, 同 时 向 主 承 销 商 传 真 划 款 凭 证 收 款 账 户 名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款 账 户 账 号 :694438178 收 款 账 户 开 户 行 : 民 生 银 行 朝 阳 门 支 行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行 号 :305100001188 ( 八 ) 违 约 申 购 的 处 理 对 未 能 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 (T+1 日 )15:00 前 缴 足 认 购 款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将 被 视 为 违 约 申 购,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取 消 其 认 购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处 置 该 违 约 投 资 者 申 购 要 约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并 有 权 进 一 步 依 法 追 究 违 约 投 资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认 购 费 用 本 次 发 行 不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佣 金 过 户 费 印 花 税 等 费 用 五 风 险 提 示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就 已 知 范 围 已 充 分 揭 示 本 次 发 行 可 能 涉 及 的 风 险 事 项, 详 细 风 险 揭 示 条 款 参 见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六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商 和 其 他 承 销 机 构 ( 一 ) 发 行 人 :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C 座 2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志 强 联 系 人 : 罗 成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C 座 23 层 12
联 系 电 话 :010-85259773 传 真 :010-85259898 邮 政 编 码 :100005 ( 二 ) 主 承 销 商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项 目 负 责 人 : 杜 美 娜 项 目 组 成 员 : 杜 美 娜 徐 宗 轩 张 聪 之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2 号 凯 恒 中 心 B E 座 二 层 联 系 电 话 :010-85130656 传 真 :010-65608445 邮 政 编 码 :100010 ( 三 ) 分 销 商 1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负 责 人 : 余 政 联 系 人 : 刘 冰 华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联 系 电 话 :010-85127419 传 真 :010-85127438 邮 政 编 码 :100005 2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负 责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桓 朝 娜 阮 洁 琼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928 号 东 海 大 厦 4 楼 债 券 发 行 部 联 系 电 话 :021-20333219 13
传 真 :021-50498839 邮 政 编 码 :200125 ( 以 下 无 正 文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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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中 国 泛 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申 请 表 重 要 声 明 填 表 前 请 详 细 阅 读 发 行 公 告 及 填 表 说 明 本 表 一 经 申 购 人 完 整 填 写, 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传 真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后, 即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不 可 撤 销 申 购 人 承 诺 并 保 证 其 将 根 据 簿 记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认 购 数 量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签 订 网 下 认 购 协 议 基 本 信 息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经 办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O) 传 真 号 码 移 动 电 话 (M) 证 券 账 户 名 称 ( 上 海 )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 上 海 ) 托 管 券 商 席 位 号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信 息 ( 询 价 利 率 区 间 4.20%-6.80%) 6 年 期, 附 第 3 年 末 发 行 人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和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4.20%-6.80%) 1 票 面 利 率 应 在 询 价 利 率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填 票 面 利 率 (%)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写,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1%; 2 每 一 询 价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是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询 价 利 率 时, 投 资 者 的 最 大 投 资 需 求 ; 3 最 多 可 填 写 5 个 票 面 利 率 及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 4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并 为 10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重 要 提 示 : 请 将 此 表 填 妥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 (T-1 日 )9:00 至 11:00 连 同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传 真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处, 传 真 :010-85130645 010-85130295; 电 话 :010-65608391 010-85156431 申 购 人 在 此 承 诺 : 1 申 购 人 以 上 填 写 内 容 真 实 有 效 完 整 ; 2 申 购 人 的 申 购 资 格 本 次 申 购 行 为 及 本 次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其 他 适 17
用 于 自 身 的 相 关 法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已 就 此 取 得 所 有 必 要 的 内 外 部 批 准, 并 将 在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后 依 法 办 理 必 要 的 手 续 ; 3 本 次 最 终 申 购 金 额 为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表 中 不 高 于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的 询 价 利 率 对 应 的 最 大 有 效 的 申 购 金 额 ; 4 申 购 人 在 此 承 诺 接 受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制 定 的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申 购 规 则 ; 申 购 人 同 意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表 的 申 购 金 额 最 终 确 定 其 具 体 配 售 金 额, 并 接 受 主 承 销 商 所 确 定 的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和 相 关 费 用 的 安 排 ; 5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其 获 得 配 售, 则 有 义 务 按 照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金 额 和 方 式, 将 认 购 款 足 额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通 知 的 划 款 账 户 如 果 申 购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处 置 该 违 约 申 购 人 订 单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同 时, 本 申 购 人 同 意 就 逾 时 未 划 部 分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向 主 承 销 商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主 承 销 商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6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遇 不 可 抗 力 监 管 者 要 求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本 次 发 行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在 经 与 主 管 机 关 协 商 后, 发 行 人 及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暂 停 或 终 止 本 次 发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 单 位 盖 章 ) 2015 年 月 日 18
填 表 说 明 :( 以 下 内 容 不 需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但 应 被 视 为 本 发 行 公 告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填 表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 1 票 面 利 率 应 在 询 价 利 率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填 写,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1%; 2 每 个 品 种 最 多 可 填 写 5 档 票 面 利 率 及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 3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必 须 是 1,0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 4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者 的 最 大 投 资 需 求 ; 5 有 关 票 面 利 率 和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规 定, 请 参 阅 发 行 公 告 相 关 内 容 ; 6 票 面 利 率 及 申 购 金 额 填 写 示 例 ( 声 明 : 本 示 例 数 据 为 虚 设, 不 含 任 何 暗 示, 请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填 写 )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的 询 价 区 间 为 4.60%-4.70%, 某 投 资 者 拟 在 不 同 票 面 利 率 分 别 申 购 不 同 的 金 额, 其 可 做 出 如 下 填 写 : 票 面 利 率 (%)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4.60 1,000 4.65 2,000 4.70 3,000 上 述 报 价 的 含 义 如 下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高 于 或 等 于 4.7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3,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7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4.65%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2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65%,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4.6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60% 时, 该 询 价 要 约 无 效 ; 8 参 与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请 将 此 表 填 妥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在 本 发 行 公 告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连 同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9 投 资 者 须 通 过 以 下 传 真 号 码 以 传 真 方 式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送 送 达 一 概 无 效 传 真 :010-85130645 010-85130295; 电 话 :010-65608391 010-85156431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