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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务 院 : 将 重 点 审 计 招 投 标 等 环 节 小 编 的 话 : 国 务 院 日 前 发 布 关 于 加 强 审 计 工 作 的 意 见, 提 出 将 特 别 关 注 招 标 投 标 等 重 点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旨 在 促 进 廉 洁 政 府 建 设, 深 化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促 进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守 法 守 纪, 主 动 作 为 有 效 作 为, 切 实 履 职 尽 责 意 见 明 确 的 重 点 关 注 领 域 包 括 财 政 资 金 分 配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和 项 目 审 批 重 大 物 资 采 购 和 招 标 投 标 贷 款 发 放 和 证 券 交 易 国 有 资 产 和 股 权 转 让 土 地 和 矿 产 资 源 交 易 等, 均 为 腐 败 高 发 领 域 意 见 还 首 次 明 确 被 审 计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整 改 第 一 责 任 人, 整 改 结 果 要 向 同 级 政 府 或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审 计 工 作 的 意 见 ( 选 摘 ) 国 发 2014 48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切 实 加 强 审 计 工 作, 推 动 国 家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和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的 贯 彻 落 实, 更 好 地 服 务 改 革 发 展,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依 法 履 行 审 计 职 责, 加 大 审 计 力 度, 创 新 审 计 方 式, 提 高 审 计 效 率, 对 稳 增 长 促 改 革 调 结 构 惠 民 生 防 风 险 等 政 策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以 及 公 共 资 金 国 有 资 产 国 有 资 源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2 / 16

审 计, 实 现 审 计 监 督 全 覆 盖, 促 进 国 家 治 理 现 代 化 和 国 民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 二 ) 基 本 原 则 围 绕 中 心, 服 务 大 局 发 现 问 题, 完 善 机 制 依 法 审 计, 秉 公 用 权 二 发 挥 审 计 促 进 国 家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落 实 的 保 障 作 用 ( 三 ) 推 动 政 策 措 施 贯 彻 落 实 持 续 组 织 对 国 家 重 大 政 策 措 施 和 宏 观 调 控 部 署 落 实 情 况 的 跟 踪 审 计, 着 力 监 督 检 查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落 实 稳 增 长 促 改 革 调 结 构 惠 民 生 防 风 险 等 政 策 措 施 的 具 体 部 署 执 行 进 度 实 际 效 果 等 情 况, 特 别 是 重 大 项 目 落 地 重 点 资 金 保 障, 以 及 简 政 放 权 推 进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有 令 不 行 有 禁 不 止 行 为, 反 映 好 的 做 法 经 验 和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促 进 政 策 落 地 生 根 和 不 断 完 善 三 强 化 审 计 的 监 督 作 用 ( 八 )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依 法 办 事 要 加 大 对 依 法 行 政 情 况 的 审 计 力 度, 注 意 发 现 有 法 不 依 执 法 不 严 等 问 题, 促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切 实 维 护 法 律 尊 严 要 着 力 反 映 严 重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妨 害 公 平 竞 争 等 问 题, 维 护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和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 九 ) 推 进 廉 政 建 设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重 大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要 查 深 查 透 查 实 重 点 关 注 财 政 资 金 分 配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和 项 目 审 批 重 大 物 资 采 购 和 招 标 投 标 贷 款 发 放 和 证 券 交 易 国 有 资 产 和 股 权 转 让 土 地 和 矿 产 资 源 交 易 等 重 点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揭 露 以 权 谋 私 失 职 渎 职 贪 污 受 贿 内 幕 交 易 等 问 题, 促 进 廉 洁 政 府 建 设 四 完 善 审 计 工 作 机 制 ( 十 一 ) 依 法 接 受 审 计 监 督 凡 是 涉 及 管 理 分 配 使 用 公 共 资 金 国 有 资 产 国 有 资 源 的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要 自 觉 接 受 审 计 配 合 审 计, 不 得 设 置 障 碍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依 法 及 时 全 面 提 供 审 计 所 需 的 财 务 会 计 业 务 和 管 理 等 资 料, 不 得 制 定 限 制 向 审 计 机 关 提 供 资 料 和 开 放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权 限 的 规 定, 已 经 制 定 的 应 予 修 订 或 废 止 对 获 取 的 资 料, 审 计 机 关 要 严 格 保 密 ( 十 二 ) 提 供 完 整 准 确 真 实 的 电 子 数 据 有 关 部 门 金 融 机 构 和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根 据 审 计 工 作 需 要, 依 法 向 审 计 机 关 提 供 与 本 单 位 本 系 统 履 行 职 责 相 关 的 电 子 数 据 信 息 和 必 要 的 技 术 文 档 ; 在 确 保 数 据 信 息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协 助 审 计 机 关 开 展 联 网 审 计 在 现 场 审 计 阶 段, 被 审 计 单 位 要 为 审 计 机 关 进 行 电 子 数 据 分 析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环 境 五 狠 抓 审 计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落 实 ( 十 四 ) 健 全 整 改 责 任 制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作 为 整 改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切 实 抓 好 审 计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工 作, 对 重 大 问 题 要 亲 自 管 亲 自 抓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提 出 的 审 计 建 议, 被 审 计 单 位 要 及 时 整 改 和 认 真 研 究, 整 改 结 果 在 书 面 告 知 审 计 机 关 的 同 时, 要 向 同 级 政 府 或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3 / 16

( 十 六 ) 严 肃 整 改 问 责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把 审 计 结 果 及 其 整 改 情 况 作 为 考 核 奖 惩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要 依 法 依 纪 作 出 处 理, 严 肃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对 审 计 反 映 的 典 型 性 普 遍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要 及 时 研 究, 完 善 制 度 规 定 对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要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进 行 约 谈 对 整 改 不 力 屡 审 屡 犯 的, 要 严 格 追 责 问 责 六 提 升 审 计 能 力 ( 十 八 ) 推 动 审 计 方 式 创 新 加 强 审 计 机 关 审 计 计 划 的 统 筹 协 调, 优 化 审 计 资 源 配 置, 开 展 好 涉 及 全 局 的 重 大 项 目 审 计, 探 索 预 算 执 行 项 目 分 阶 段 组 织 实 施 审 计 的 办 法, 对 重 大 政 策 措 施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重 点 专 项 资 金 和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等 可 以 开 展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根 据 审 计 项 目 实 施 需 要, 探 索 向 社 会 购 买 审 计 服 务 加 强 上 级 审 计 机 关 对 下 级 审 计 机 关 的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报 告 等 制 度, 地 方 各 级 审 计 机 关 将 审 计 结 果 和 重 大 案 件 线 索 向 同 级 政 府 报 告 的 同 时, 必 须 向 上 一 级 审 计 机 关 报 告 ( 十 九 ) 加 快 推 进 审 计 信 息 化 推 进 有 关 部 门 金 融 机 构 和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与 审 计 机 关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加 大 数 据 集 中 力 度, 构 建 国 家 审 计 数 据 系 统 探 索 在 审 计 实 践 中 运 用 大 数 据 技 术 的 途 径, 加 大 数 据 综 合 利 用 力 度, 提 高 运 用 信 息 化 技 术 查 核 问 题 评 价 判 断 宏 观 分 析 的 能 力 创 新 电 子 审 计 技 术, 提 高 审 计 工 作 能 力 质 量 和 效 率 推 进 对 各 部 门 单 位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性 可 靠 性 和 经 济 性 的 审 计 七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二 十 一 ) 健 全 审 计 工 作 领 导 机 制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依 法 直 接 领 导 本 级 审 计 机 关, 支 持 审 计 机 关 工 作, 定 期 听 取 审 计 工 作 汇 报,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审 计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突 出 问 题, 把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相 关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要 加 强 政 府 监 督 检 查 机 关 间 的 沟 通 交 流,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的 检 查 结 果 等 信 息, 避 免 重 复 检 查 国 务 院 2014 年 10 月 9 日 ---------------- 文 章 来 源 : 中 国 政 府 网 4 / 16

建 筑 企 业 资 质 新 标 出 台, 建 造 师 资 格 不 予 取 消 小 编 的 话 : 建 造 师 资 格 会 不 会 取 消? 自 从 国 务 院 发 文 取 消 了 11 项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同 时 决 定 取 消 各 地 自 行 设 置 的 各 类 职 业 资 格 之 后, 招 标 机 构 和 建 筑 业 从 业 人 员 对 招 标 师 建 造 师 等 职 业 资 格 的 去 留 深 表 关 注 本 学 苑 9 月 29 日 发 送 过 招 标 师 资 格 不 会 取 消 的 分 析, 此 后 有 不 少 微 友 多 次 询 问 建 造 师 资 格 一 事 如 今, 这 一 事 项 尘 埃 落 定 : 从 11 月 6 日 住 建 部 印 发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来 看, 注 册 建 造 师 这 一 资 格 目 前 不 会 取 消 新 资 质 标 准 明 确 规 定 了 各 类 别 施 工 企 业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资 质 注 册 建 造 师 数 量 以 及 专 业 ( 特 级 资 质 暂 未 公 布 ), 其 中 变 化 较 为 明 显 的 有 : 各 类 别 二 级 企 业 资 质 对 一 级 建 造 师 数 量 要 求 明 显 增 加 ; 各 类 别 三 级 企 业 资 质 由 三 级 项 目 经 理 证 改 为 注 册 建 造 师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4]15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管 理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我 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了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本 标 准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建 设 部 印 发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 建 [2001]82 号 ) 同 时 废 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11 月 6 日 ---------------- 一 资 质 分 类 ( 节 选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分 为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和 施 工 劳 务 三 个 序 列 其 中 施 工 总 承 包 序 列 设 有 12 个 类 别, 一 般 分 为 4 个 等 级 (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 专 业 承 包 序 列 设 有 36 个 类 别, 一 般 分 为 3 个 等 级 (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 施 工 劳 务 序 列 不 分 类 别 和 等 级 本 标 准 包 括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各 个 序 列 类 别 和 等 级 的 资 质 标 准 5 / 16

二 基 本 条 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应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具 有 满 足 本 标 准 要 求 的 资 产 ; ( 二 ) 具 有 满 足 本 标 准 要 求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及 其 他 注 册 人 员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工 人 ; ( 三 ) 具 有 满 足 本 标 准 要 求 的 工 程 业 绩 ; ( 四 ) 具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装 备 三 业 务 范 围 ( 一 )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程 应 由 取 得 相 应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担 取 得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对 所 承 接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程 内 各 专 业 工 程 全 部 自 行 施 工, 也 可 以 将 专 业 工 程 依 法 进 行 分 包 对 设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分 包 时, 应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将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时, 应 分 包 给 具 有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企 业 ( 二 ) 设 有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专 业 工 程 单 独 发 包 时, 应 由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担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承 接 具 有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依 法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或 建 设 单 位 依 法 发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应 对 所 承 接 的 专 业 工 程 全 部 自 行 组 织 施 工, 劳 务 作 业 可 以 分 包, 但 应 分 包 给 具 有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企 业 ( 三 ) 取 得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承 接 具 有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或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分 包 的 劳 务 作 业 ( 四 ) 取 得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从 事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内 的 相 应 工 程 总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等 业 务 更 多 内 容 请 点 击 如 下 链 接 :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 sbwjjzsc/201411/t20141106_219511.html ---------------- 文 章 来 源 : 住 建 部 官 网 交 易 中 心 新 规 引 发 热 议, 回 归 服 务 本 位 渐 成 共 识 小 编 的 话 : 财 政 部 10 月 20 日 发 出 关 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指 出 一 些 交 易 中 心 时 有 越 权 行 为, 要 求 其 严 格 遵 守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回 归 服 务 本 位 通 知 引 发 了 业 内 人 士 的 热 议, 我 们 看 看 他 们 怎 么 说 6 / 16

通 知 规 定, 交 易 中 心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不 得 改 变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供 应 商 等 主 体 的 法 定 权 利 义 务, 不 得 在 法 定 程 序 外 新 设 登 记 报 名 备 案 资 格 审 核 等 程 序, 限 制 或 阻 止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进 入 本 地 的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 不 得 违 规 组 织 对 评 审 活 动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干 预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结 果 交 易 中 心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应 遵 循 非 营 利 性 的 原 则, 不 得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违 规 收 取 费 用, 也 不 得 要 求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对 现 场 监 督 人 员 支 付 评 审 费 劳 务 费 等 报 酬, 增 加 政 府 采 购 成 本 孔 刚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主 任 ): 从 近 年 来 各 地 的 实 践 情 况 看, 交 易 中 心 的 职 能 应 该 定 位 为 一 个 信 息 集 中 发 布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环 节 见 证 的 平 台, 不 是 实 体 操 作 机 构, 通 过 建 立 固 定 的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信 息 发 布 及 监 控 平 台, 只 对 交 易 环 节 进 行 信 息 发 布 及 交 易 过 程 见 证 管 理, 具 体 职 能 包 括 交 易 过 程 是 否 公 开 规 范, 对 进 场 人 员 进 行 身 份 识 别, 以 及 对 在 场 内 活 动 的 人 员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等, 发 挥 的 是 市 场 管 理 功 能 作 用, 不 具 体 执 行 项 目 交 易 操 作 徐 进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副 巡 视 员 ): 交 易 中 心 多 从 招 投 标 中 心 演 变 而 来 当 初 有 些 地 方 成 立 招 投 标 中 心 是 从 便 于 集 中 监 管 的 角 度 考 虑, 并 受 政 府 采 购 的 启 发, 让 所 有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的 项 目 都 进 场 交 易 招 投 标 中 心 过 去 的 定 位 是 为 招 投 标 双 方 提 供 开 评 标 场 所 和 服 务, 现 改 为 交 易 中 心, 内 涵 外 延 不 能 模 糊, 定 位 也 不 能 改 变 马 正 红 (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高 级 工 程 师 ): 成 立 交 易 中 心 是 树 立 服 务 型 政 府 法 治 政 府 理 念 的 具 体 体 现, 其 定 位 应 该 是 进 行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的 有 形 市 场 和 服 务 平 台, 负 责 提 供 场 所 设 施 以 及 交 易 的 场 内 组 织 和 服 务 其 中, 做 好 服 务 是 核 心, 即 为 进 入 场 所 交 易 的 各 种 主 体, 包 括 招 标 人 采 购 人 代 理 机 构 拍 卖 公 司 等 提 供 优 质 的 服 务 卢 勇 ( 安 徽 省 蚌 埠 市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科 科 长 ): 建 设 交 易 中 心 的 初 衷 应 该 是 实 现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与 交 易 机 构 的 工 作 分 离 人 员 分 离 财 务 分 离, 实 现 职 能 管 理 执 法 监 督 和 市 场 服 务 相 对 独 立 相 互 衔 接 的 交 易 管 理 服 务 体 制 ; 形 成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密 切 配 合 互 相 监 督 的 运 行 机 制,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和 交 易 活 动 规 范 运 作 王 金 秀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政 府 采 购 具 有 公 共 性, 体 现 在 采 购 资 金 是 公 共 资 金 采 购 人 是 政 府 等 公 共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面 向 社 会 提 供 公 共 商 品 或 服 务, 以 便 满 足 公 共 需 求, 这 是 现 代 混 合 经 济 条 件 下 政 府 与 企 业 等 市 场 主 体 定 位 的 差 异, 也 是 契 约 理 论 确 认 的 政 府 之 所 以 存 在 的 理 由 另 外, 交 易 中 心 的 建 设 主 体 是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资 金 也 来 自 公 共 财 政, 政 府 采 购 的 公 共 性 决 定 交 易 中 心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应 遵 循 非 营 利 性 原 则 ---------------- 文 章 来 源 :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报 7 / 16

废 标 的 原 因 与 三 大 对 策? 大 成 招 投 标 法 律 业 务 通 讯 小 编 的 话 : 招 标 时 一 旦 出 现 废 标 的 情 况, 通 常 不 得 不 重 新 招 标, 这 会 延 长 招 标 采 购 周 期, 降 低 招 标 采 购 效 率, 增 加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成 本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是 废 标 的 主 要 原 因, 而 这 通 常 又 是 因 为 资 质 要 求 过 高 未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成 本 潜 在 供 应 商 数 量 不 足 信 息 发 布 受 众 面 小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通 过 提 高 招 标 文 件 的 质 量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采 购 方 式 扩 大 采 购 信 息 受 众 面 等 手 段, 可 以 有 效 地 减 少 废 标, 而 采 购 电 子 招 投 标 可 以 直 接 提 高 招 标 文 件 的 质 量 和 扩 大 采 购 信 息 受 众 面, 同 时 电 子 招 投 标 通 过 信 息 资 源 库 的 建 设,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合 分 析 利 用, 能 帮 助 决 策 者 科 学 合 理 地 选 用 采 购 方 式 多 因 素 导 致 废 标 资 质 要 求 过 高 以 某 单 位 IT 服 务 外 包 项 目 为 例, 该 项 目 预 算 为 26 万 元 ;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质 要 求 :" 注 册 资 金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一 级 集 成 资 质 " 等 从 采 购 人 角 度 出 发, 想 找 一 家 大 公 司, 服 务 有 保 障, 但 是 要 求 与 政 府 采 购 的 政 策 功 能 相 违 背, 使 中 小 企 业 进 不 来, 符 合 资 质 的 大 公 司 又 因 标 的 额 过 小 不 愿 意 参 加, 最 终 导 致 供 应 商 数 量 不 足 三 家 而 废 标 未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成 本 以 某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项 目 装 饰 设 计 为 例, 该 项 目 预 算 60 万 元,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提 供 完 整 的 设 计 思 路 和 实 施 方 案, 并 要 求 有 针 对 性 提 供 10 张 功 能 区 域 的 局 部 装 饰 效 果 图, 且 明 确 对 未 中 标 人 不 予 经 济 补 偿 经 过 两 次 招 标, 都 因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足 三 家 而 废 标 从 当 前 的 市 场 分 析, 装 饰 设 计 类 项 目 前 期 的 投 标 成 本 较 大, 而 完 成 一 栋 大 楼 的 内 外 装 饰 设 计 的 前 期 成 本 投 入 需 要 1.5-2 万 元, 投 标 人 从 经 济 利 益 角 度 考 虑, 通 常 不 愿 意 花 费 较 大 的 成 本 参 加 无 确 定 补 偿 费 用 的 设 计 项 目 投 标 技 术 参 数 设 置 不 合 理 以 某 单 位 IT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为 例, 采 购 预 算 100 万 元,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因 技 术 需 求 中 出 现 倾 向 性 的 技 术 参 数 设 置, 带 "*" 号 必 须 满 足 的 技 术 参 数 过 多 过 高, 形 成 品 牌 偏 好, 导 致 其 他 品 牌 的 产 品 不 能 完 全 满 足 技 术 需 求, 一 定 程 度 上 排 斥 了 其 他 品 牌 经 专 家 评 审, 因 有 效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足 三 家 而 废 标 8 / 16

潜 在 供 应 商 数 量 不 足 以 某 单 位 网 络 分 析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为 例, 采 购 预 算 18 万 元,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从 当 前 的 市 场 分 析, 目 前 国 内 能 够 满 足 产 品 需 求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只 有 两 家, 品 牌 相 对 单 一, 加 上 有 的 供 应 商 因 采 购 金 额 小 不 愿 参 与, 无 法 形 成 多 品 牌 竞 争, 从 而 导 致 供 应 商 数 量 不 足 三 家 信 息 发 布 受 众 面 小 由 于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发 布 范 围 窄 或 发 布 时 间 短, 信 息 发 布 不 充 分, 信 息 受 众 面 小, 许 多 潜 在 供 应 商 未 能 及 时 获 得 采 购 信 息, 导 致 参 与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不 足 三 家 而 废 标 三 措 并 举 减 少 废 标 提 高 质 量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为 了 保 证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公 正 性, 须 编 制 一 份 高 质 量 的 招 标 文 件, 最 大 限 度 地 引 入 多 个 品 牌 供 应 商, 形 成 充 分 有 效 竞 争 采 购 机 构 应 做 好 需 求 管 控, 建 立 相 应 制 度 和 需 求 管 控 机 制, 由 熟 悉 业 务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政 策 把 控 和 需 求 初 审 在 实 际 采 购 中, 还 应 建 立 技 术 需 求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制 度 和 引 进 专 家 论 证 制 度 即 通 过 将 采 购 需 求 上 网 公 示, 充 分 征 求 各 产 品 制 造 厂 商 和 潜 在 供 应 商 的 意 见, 必 要 时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对 具 有 倾 向 性 的 技 术 参 数 在 保 证 采 购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整, 保 证 项 目 技 术 参 数 的 公 平 公 正, 避 免 出 现 排 他 性 和 限 制 性 条 款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采 购 方 式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要 做 好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实 事 求 是 反 映 采 购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了 解 采 购 项 目 的 相 关 内 容,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科 学 合 理 地 选 用 采 购 方 式, 避 免 因 采 购 方 式 选 用 不 当 而 带 来 一 系 列 问 题 针 对 专 业 性 强 的 采 购 项 目, 在 对 市 场 行 情 充 分 调 研 后, 可 以 对 采 购 项 目 中 潜 在 供 应 商 数 量 较 少 的 内 容 进 行 分 包, 依 法 单 独 确 定 合 理 的 采 购 方 式, 保 证 采 购 活 动 的 整 体 顺 利 进 行 扩 大 采 购 信 息 受 众 面 在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在 政 府 采 购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采 购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尽 可 能 同 时 在 采 购 机 构 所 在 地 市 有 影 响 的 媒 体 也 发 布 采 购 信 息, 扩 大 采 购 信 息 受 众 面, 使 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能 及 时 掌 握 采 购 信 息 另 外, 对 于 已 建 立 供 应 商 信 用 库 的 采 购 机 构, 也 可 以 尝 试 向 一 些 符 合 资 质 条 件 信 用 等 级 高 的 供 应 商 发 出 采 购 信 息 短 信 提 醒, 让 更 多 的 供 应 商 获 取 采 购 信 息,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文 章 来 源 :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报 9 / 16

中 国 铁 建 维 权 墨 西 哥 高 铁 项 目 中 标 遭 取 消 小 编 的 话 : 中 国 铁 建 牵 头 的 联 合 体 中 标 墨 西 哥 高 铁 项 目, 中 国 高 铁 第 一 次 以 完 整 的 技 术 和 建 设 方 案 走 出 国 门, 然 而 消 息 传 出 之 后 没 两 天, 墨 西 哥 总 统 亲 自 下 令 取 消 中 标 结 果 从 媒 体 批 露 的 情 况 看, 中 国 铁 建 并 无 过 错, 纯 属 躺 枪 那 么 问 题 来 了 : 中 国 铁 建 是 默 默 接 受 结 果, 还 是 奋 起 维 护 权 益? 据 称, 中 国 铁 建 已 经 组 建 律 师 团 队 开 展 维 权 行 动, 而 商 务 部 网 站 12 日 援 引 墨 西 哥 媒 体 报 道 称, 墨 西 哥 政 府 将 对 此 做 出 赔 偿,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联 合 体 报 价 的 1%, 由 于 中 铁 建 联 合 体 的 报 价 总 额 约 为 44 亿 美 元, 因 此 赔 偿 不 会 超 过 4400 万 美 元, 约 合 2.7 亿 元 人 民 币 在 我 国 努 力 建 设 法 治 社 会 的 今 天, 投 标 人 的 权 益 如 果 受 损, 也 应 该 勇 敢 地 拿 起 法 律 武 器, 这 既 是 对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的 维 护, 也 是 对 社 会 发 展 的 有 力 促 进 商 务 部 网 站 的 消 息 显 示, 墨 西 哥 经 济 学 家 报 10 日 报 道, 墨 西 哥 政 府 将 对 由 中 铁 建 公 司 牵 头 的 中 墨 联 合 竞 标 体 进 行 赔 偿,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联 合 体 报 价 的 1%, 具 体 金 额 将 经 过 协 商 并 对 外 保 密 而 据 此 计 算, 此 次 墨 方 赔 偿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2.7 亿 元 业 内 人 士 表 示, 综 合 技 术 成 熟 度 报 价 以 及 融 资 方 案 等, 中 国 高 铁 再 次 中 标 可 能 性 很 大, 即 使 丢 掉 订 单, 但 在 一 路 一 带 战 略 的 带 动 下, 高 铁 出 口 的 大 趋 势 也 不 会 改 变 分 析 指 出, 整 系 统 和 资 本 输 出 模 式 有 望 成 为 中 国 高 铁 未 来 在 海 外 建 功 立 业 的 主 要 方 式, 尤 其 是 在 东 南 亚 中 亚 等 中 国 毗 邻 区 域, 相 关 线 路 每 个 投 资 都 超 过 1 万 亿 元, 将 为 铁 路 基 建 板 块 带 来 长 期 利 好 进 展 : 中 方 已 组 成 法 律 团 队 有 律 师 对 记 者 表 示 : 根 据 11 月 10 日 晚 间 中 国 铁 建 发 布 公 告 的 措 辞 来 看, 目 前 中 方 还 未 正 式 进 入 到 法 律 程 序 10 / 16

不 过, 记 者 昨 日 了 解 到, 虽 然 整 个 事 件 目 前 尚 未 正 式 进 入 法 律 程 序, 但 是 中 国 铁 建 已 经 组 成 了 相 关 的 法 律 服 务 团 队, 对 该 事 件 进 行 法 律 层 面 的 深 入 评 估, 如 果 确 有 必 要 将 及 时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维 护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此 外, 有 消 息 人 士 指 出, 中 国 铁 建 已 在 墨 西 哥 物 色 当 地 律 师 团 队, 以 供 维 权 之 用 因 此, 鉴 于 取 消 中 标 一 事 责 任 在 墨 西 哥 方 面, 该 法 律 人 士 称 : 如 果 真 的 进 入 法 律 程 序, 胜 算 也 是 很 大 的 当 然 法 律 只 是 最 后 的 手 段,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纠 纷 也 完 全 可 能 影 响 : 高 铁 出 口 短 期 预 期 受 影 响 大 趋 势 则 不 会 改 变 数 日 前 墨 西 哥 通 讯 交 通 部 长 表 示, 中 墨 联 合 体 是 唯 一 按 时 递 交 标 书 的 企 业, 为 此, 共 有 200 个 技 术 人 员 在 墨 西 哥 工 作, 并 且 耗 费 了 数 百 万 美 元 的 资 金, 这 是 其 他 企 业 没 有 做 到 的 未 签 合 同 招 标 方 将 赔 偿 有 媒 体 报 道 称, 根 据 公 共 工 程 及 相 关 服 务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如 果 公 共 招 标 有 企 业 中 标 却 没 有 与 其 签 订 合 同, 就 像 墨 西 哥 城 - 科 雷 塔 罗 高 铁 项 目 这 种 情 况, 招 标 方 将 进 行 赔 偿, 但 赔 偿 金 额 没 有 规 定 墨 西 哥 取 消 中 国 高 铁 中 标 事 件 短 期 也 影 响 铁 路 设 备 板 块 出 口 预 期, 但 业 内 普 遍 认 为, 墨 方 重 新 招 标 后, 中 国 高 铁 仍 有 很 大 的 希 望 胜 出 有 业 内 人 士 指 出, 本 次 事 件 只 是 中 国 高 铁 国 际 化 起 步 中 的 一 个 小 挫 折, 为 今 后 高 铁 出 口 的 国 际 招 投 标 积 累 了 经 验 综 合 技 术 成 熟 度 报 价 以 及 融 资 方 案 等 再 次 中 标 可 能 性 很 大 南 车 有 相 关 人 士 表 示, 国 内 拥 有 上 万 公 里 线 路 作 为 支 撑, 产 品 经 过 诸 多 验 证, 可 靠 度 高 从 工 程 进 度 要 求 来 看, 墨 西 哥 高 铁 项 目 原 计 划 明 年 开 工,2018 年 投 入 运 营, 工 期 较 为 紧 迫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分 析 师 张 君 平 则 认 为, 在 基 建 施 工 和 整 车 交 付 节 奏 上, 中 国 高 铁 具 有 订 单 周 期 短 的 明 显 优 势 而 从 项 目 成 本 来 看, 中 国 高 铁 低 成 本 的 优 势 短 期 不 会 被 超 越, 即 使 丢 掉 墨 西 哥 高 铁 订 单, 在 一 路 一 带 战 略 带 动 下, 高 铁 出 口 大 趋 势 不 会 改 变 ---------------- 文 章 来 源 : 广 州 日 报 11 / 16

李 克 强 : 能 给 市 场 做 的 要 尽 量 还 给 市 场 小 编 的 话 :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11 月 5 日 在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上 再 次 重 申, 要 将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推 向 纵 深, 能 给 市 场 做 的 要 尽 量 还 给 市 场, 堵 住 利 益 输 送 的 暗 道, 释 放 市 场 潜 力 和 发 展 活 力 这 是 李 克 强 总 理 在 9 月 份 宣 布 提 前 完 成 本 届 任 期 内 定 下 的 简 政 放 权 任 务 取 消 和 下 放 600 多 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后, 再 次 对 国 务 院 提 出 的 深 化 改 革 要 求 监 管 部 门 需 要 提 高 监 管 能 力, 从 审 批 活 动 中 解 脱 出 来, 通 过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借 助 各 种 现 代 技 术 条 件 以 及 信 息 披 露 企 业 信 用 平 台 等 制 度 规 范, 履 行 好 应 尽 的 职 责 招 投 标 行 业 的 市 场 主 体, 务 必 高 度 关 注 市 场 化 和 信 息 化 带 来 的 机 会 与 挑 战, 顺 势 而 为, 方 可 立 于 不 败 之 地 本 届 政 府 推 进 的 简 政 放 权 改 革, 再 次 迈 出 坚 实 一 步 5 日, 李 克 强 总 理 主 持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决 定 削 减 前 置 审 批 推 行 投 资 项 目 网 上 核 准, 进 一 步 释 放 投 资 潜 力 和 发 展 活 力 今 年 以 来, 李 克 强 总 理 通 过 多 次 基 层 调 研 座 谈 会 等 形 式, 与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特 别 是 小 微 企 业 面 对 面 交 流, 倾 听 他 们 的 困 难 和 建 议 在 5 日 的 常 务 会 议 上, 总 理 说, 无 论 是 沿 海 发 达 地 区 还 是 中 西 部 地 区, 他 听 到 的 最 强 烈 呼 声 是 进 一 步 消 减 或 取 消 前 置 审 批 李 克 强 向 参 会 人 员 列 举 了 自 己 听 到 的 市 场 声 音 : 一 位 粮 食 流 通 企 业 负 责 人, 拿 到 了 营 业 执 照, 却 还 需 要 办 理 粮 食 流 通 的 许 可 证 ; 一 位 创 业 者 创 办 物 业 公 司, 很 快 拿 到 了 营 业 执 照, 但 许 可 证 却 迟 迟 办 不 下 来, 无 法 经 营 ; 还 有 一 家 致 力 于 海 外 投 资 的 企 业, 在 很 长 时 间 里 每 个 投 资 项 目 都 需 要 政 府 审 核, 让 企 业 竞 争 还 没 开 始 就 输 在 了 起 跑 线 上 企 业 家 跟 我 抱 怨 : 明 明 是 企 业 自 己 的 资 金, 好 像 政 府 比 我 们 还 心 疼! 李 克 强 说 他 强 调, 各 部 门 都 要 认 真 自 我 核 查, 对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的 审 批 事 项 一 律 清 理, 努 力 做 到 前 置 审 批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李 克 强 强 调, 要 在 加 强 监 管 的 前 提 下, 把 能 取 消 的 前 置 审 批 项 目 尽 量 取 消, 能 给 市 场 做 的 要 尽 量 还 给 市 场 对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的 审 批 事 项 一 律 清 理, 真 正 做 到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12 / 16

市 场 需 要 监 管, 也 渴 望 监 管, 监 管 部 门 必 须 履 行 好 应 尽 的 职 责 讨 论 研 究 规 范 中 介 服 务 时, 安 监 局 负 责 人 提 出, 一 些 中 介 机 构 给 企 业 出 具 假 报 告 假 认 证, 让 不 具 备 资 质 的 企 业 也 获 得 了 投 资 参 与 项 目 的 机 会, 造 成 了 安 全 隐 患 这 位 负 责 人 建 议 对 出 具 假 报 告 假 认 证 的 中 介 机 构 要 依 法 查 处, 对 造 成 事 故 的 要 从 严 惩 处 这 个 意 见 提 得 好! 李 克 强 点 头 称 赞, 并 当 即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吸 纳 修 改 意 见 他 说, 近 一 段 时 期 以 来, 无 论 是 开 座 谈 会 还 是 在 基 层 调 研 考 察, 企 业 主 提 出 最 集 中 的 建 议, 除 了 消 减 取 消 前 置 审 批 外, 就 是 希 望 政 府 要 加 强 监 管 前 两 天 开 座 谈 会, 几 家 互 联 网 企 业 都 呼 吁 政 府 加 强 监 管, 打 击 假 冒 伪 劣 还 有 企 业 家 跟 我 抱 怨, 明 明 签 订 了 商 业 合 同, 但 对 方 就 是 不 付 钱,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又 不 到 位, 最 后 只 能 去 找 讨 债 公 司 这 不 是 坐 视 丛 林 法 则 吗? 讲 到 这 里, 总 理 加 重 了 语 气, 市 场 需 要 监 管, 也 渴 望 监 管 监 管 部 门 必 须 履 行 好 应 尽 的 职 责 他 强 调, 政 府 要 将 简 政 放 权 改 革 进 一 步 向 纵 深 推 进, 各 职 能 部 门 今 后 要 把 主 要 精 力 从 事 前 审 批 转 向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更 好 地 培 育 创 造 公 平 环 境, 进 一 步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推 行 投 资 项 目 网 上 并 联 核 准, 本 身 也 是 一 种 提 高 效 率 的 简 政 措 施 讨 论 研 究 推 行 投 资 项 目 网 上 并 联 核 准 时, 李 克 强 强 调, 政 府 不 同 部 门 投 资 项 目 在 网 上 并 联, 用 一 个 窗 口 对 接 办 事 群 众, 实 现 一 条 龙 服 务, 这 本 身 也 是 一 种 提 高 效 率 的 简 政 措 施 他 说 : 我 们 的 企 业 过 去 办 一 件 事, 经 常 要 跑 五 六 个 部 门, 几 乎 是 见 庙 就 进 见 菩 萨 就 烧 香 这 样 的 情 况 必 须 改 变 了! 对 于 文 件 中 把 核 准 机 关 受 理 申 请 后 生 成 的 项 目 代 码, 作 为 整 个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唯 一 的 身 份 标 识, 并 与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对 接 的 相 关 规 定, 李 克 强 表 示 肯 定 他 说, 近 年 来 推 进 的 先 照 后 证 资 本 认 缴 制 等 改 革 措 施 让 企 业 登 记 大 大 便 利 化, 但 每 家 注 册 企 业 的 工 商 代 码 税 务 代 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都 不 相 同, 不 仅 增 加 了 群 众 的 办 事 难 度, 也 不 利 于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建 立 李 克 强 要 求, 要 加 快 推 进 建 立 全 社 会 统 一 的 信 用 体 系, 这 是 政 府 有 效 监 管 市 场 的 基 础 各 部 门 各 地 方 要 奋 发 有 为, 扎 实 推 进 相 关 工 作, 让 改 革 措 施 真 正 落 到 实 处 ---------------- 文 章 来 源 : 中 国 政 府 网 13 / 16

e 招 标 学 苑 是 一 个 专 业 交 流 平 台 如 您 在 招 投 标 业 务 或 电 子 招 投 标 方 面 有 任 何 困 惑 与 话 题, 均 可 向 我 们 提 出 若 其 有 代 表 性, 我 们 将 问 题 和 专 家 的 解 答 分 享 给 大 家, 以 供 进 一 步 讨 论 本 栏 目 智 力 支 持 :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招 标 投 标 专 业 团 队 开 标 前 决 定 不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需 要 澄 清 么? 微 友 提 问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若 开 标 前 招 标 人 决 定 不 予 收 取, 这 种 情 况 需 要 澄 清 吗? 澄 清 是 否 影 响 开 标 时 间? 律 师 答 疑 :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需 要 发 布 澄 清 或 补 遗 文 件 该 修 改 内 容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因 此 不 影 响 开 标 时 间 法 律 依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3 日 前, 或 者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足 3 日 或 者 15 日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招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吗? 微 友 提 问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除 了 有 关 经 济 技 术 方 面 的 专 家 外, 还 必 须 要 有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参 加 吗? 律 师 答 疑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规 定,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评 标 委 员 会 通 常 由 两 种 身 份 的 人 员 组 成, 第 一 种 为 评 标 专 家, 第 二 种 为 招 标 人 代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应 当 有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或 来 自 其 他 单 位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对 于 非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规 章 对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结 构 人 员 比 例 确 定 方 式 没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法 律 依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其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14 / 16

评 标 委 员 会 能 否 全 部 由 来 自 招 标 人 的 专 家 组 成? 微 友 提 问 : 评 标 委 员 会 能 否 全 部 由 来 自 招 标 人 的 专 家 组 成? 有 法 律 依 据 说 明 必 须 由 来 自 第 三 方 的 专 家 组 成 么? 律 师 答 疑 : 招 标 投 标 法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专 家 的 单 位 来 源 没 有 作 出 限 制 性 规 定 ;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的 招 标 项 目, 只 要 是 从 符 合 要 求 的 专 家 库 中 选 取 的 专 家, 可 以 全 部 来 自 同 一 单 位 但 对 于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商 务 部 令 2014 年 1 号 令 明 确 规 定 同 一 项 目 包 评 标 中, 来 自 同 一 法 人 单 位 的 评 标 专 家 不 得 超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总 人 数 的 1/3 律 师 答 疑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其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前 款 专 家 应 当 从 事 相 关 领 域 工 作 满 八 年 并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专 业 水 平, 由 招 标 人 从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专 家 名 册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专 家 库 内 的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确 定 ; 一 般 招 标 项 目 可 以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特 殊 招 标 项 目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确 定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投 标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商 务 部 令 2014 年 1 号 令 ) 第 五 十 一 条 : 同 一 项 目 包 评 标 中, 来 自 同 一 法 人 单 位 的 评 标 专 家 不 得 超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总 人 数 的 1/3 开 标 时 核 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不 是 原 件, 怎 么 处 理? 微 友 提 问 : 开 标 时 核 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不 是 原 件, 怎 么 处 理? 律 师 答 疑 :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都 应 当 当 众 予 以 拆 封 宣 读 开 标 过 程 应 当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开 标 时 仅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是 否 有 效 应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阶 段 评 审 法 律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分 公 司 参 与 投 标 须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吗? 微 友 提 问 : 分 公 司 参 与 投 标 须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吗? 律 师 答 疑 : 合 格 投 标 人 并 非 必 须 是 法 人, 具 有 民 事 主 体 资 格 和 行 为 能 力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均 可 以 参 加 投 标 依 法 设 立 并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分 公 司 虽 然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但 属 于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其 他 组 织, 分 公 司 可 以 作 为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但 应 取 得 本 公 司 的 授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与 投 标 15 / 16

法 律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投 标 人 是 响 应 招 标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招 标 的 科 研 项 目 允 许 个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的 个 人 适 用 本 法 有 关 投 标 人 的 规 定 参 加 过 项 目 技 术 交 流 的 厂 家 能 否 参 与 投 标? 微 友 提 问 : 某 项 目 因 招 标 人 无 法 确 认 技 术 规 范, 组 织 厂 家 进 行 了 技 术 交 流, 那 么 这 些 参 加 过 交 流 的 厂 家 能 否 参 与 项 目 投 标? 律 师 答 疑 : 参 加 过 交 流 的 厂 家 能 参 与 项 目 投 标 法 律 依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 对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无 法 精 确 拟 定 技 术 规 格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可 以 分 两 阶 段 进 行 招 标 第 一 阶 段,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要 求 提 交 不 带 报 价 的 技 术 建 议, 招 标 人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技 术 建 议 确 定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阶 段, 招 标 人 向 在 第 一 阶 段 提 交 技 术 建 议 的 投 标 人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包 括 最 终 技 术 方 案 和 投 标 报 价 的 投 标 文 件 16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