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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合 理 确 定 分 省 招 生 计 划, 向 重 点 高 校 录 取 比 例 相 对 较 低 的 省 份 倾 斜, 继 续 适 度 调 减 属 地 招 生 计 划, 降 低 属 地 招 生 计 划 比 例, 并 于 5 月 31 日 前 在 本 校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生 计 划 分 配 的 原 则 和 办 法 二 增 加 农 村 学 生 上 重 点 高 校 人 数 继 续 实 施 农 村 贫 困 地 区 定 向 招 生 专 项 计 划, 由 中 央 部 门 高 校 和 省 属 重 点 高 校 安 排 部 分 招 生 名 额, 面 向 集 中 连 片 特 殊 困 难 县 所 有 国 家 级 扶 贫 开 发 重 点 县 以 及 重 点 高 校 录 取 比 例 相 对 较 低 的 省 份 招 生 继 续 实 施 地 方 专 项 计 划, 由 各 地 安 排 一 定 数 量 的 省 属 重 点 高 校 年 度 本 科 招 生 计 划, 原 则 上 以 省 级 贫 困 县 为 重 点, 因 地 制 宜 招 收 本 地 农 村 学 生 继 续 实 施 高 校 农 村 单 独 招 生 专 项 计 划, 由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和 其 他 自 主 招 生 试 点 高 校, 安 排 一 定 数 量 的 招 生 名 额, 参 照 自 主 招 生 办 法, 招 收 边 远 贫 困 民 族 地 区 县 及 县 以 下 中 学 勤 奋 好 学 成 绩 优 良 的 农 村 学 生 有 关 工 作 具 体 安 排 另 文 部 署 三 加 快 推 进 高 职 院 校 分 类 考 试 各 地 要 积 极 推 进 高 职 院 校 考 试 招 生 与 普 通 高 校 相 对 分 开, 推 广 文 化 素 质 + 职 业 技 能 评 价 方 式, 适 度 扩 大 采 用 文 化 素 质 + 职 业 技 能 进 行 考 试 评 价 录 取 的 高 职 院 校 范 围 要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19 号 )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积 极 推 进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13 3 号 ) 要 求, 进 一 步 完 善 高 职 院 校 多 样 化 3

分 类 招 考 方 式, 适 度 增 加 分 类 招 考 计 划, 力 争 2015 年 通 过 各 类 分 类 考 试 录 取 的 学 生 占 高 职 院 校 招 生 总 数 的 一 半 左 右 四 减 少 和 规 范 高 考 加 分 各 地 要 按 照 教 育 部 国 家 民 委 公 安 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少 和 规 范 高 考 加 分 项 目 和 分 值 的 意 见 ( 教 学 2014 17 号 ) 的 要 求, 抓 紧 研 究 制 订 本 地 调 整 规 范 高 考 加 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后 公 布 要 坚 决 取 消 不 合 法 不 合 理 不 适 宜 的 地 方 性 加 分 项 目 要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做 好 宣 传 解 读, 确 保 减 少 和 规 范 高 考 加 分 工 作 平 稳 实 施 要 严 格 加 分 考 生 资 格 审 核,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审 核 谁 负 责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考 生 加 分 资 格 审 核 工 作 责 任 制 要 加 强 加 分 考 生 资 格 信 息 公 示, 各 省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基 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中 学 要 按 要 求 详 实 准 确 及 时 公 示 考 生 资 格 要 完 善 违 纪 举 报 和 申 诉 受 理 机 制, 严 肃 处 理 资 格 造 假 考 生, 依 法 健 全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五 完 善 和 规 范 高 校 自 主 招 生 自 主 招 生 试 点 高 校 要 认 真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规 范 高 校 自 主 招 生 试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教 学 2014 18 号 ) 各 项 要 求,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完 善 工 作 程 序, 合 理 确 定 考 核 内 容 和 形 式, 规 范 并 公 开 自 主 招 生 办 法 考 核 程 序 和 录 取 结 果, 严 格 控 制 自 主 招 生 规 模 从 2015 年 起 所 有 试 点 高 校 自 主 招 生 考 核 全 部 安 排 在 全 国 统 一 高 考 结 束 后 高 考 成 绩 公 布 前 进 行, 高 考 前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开 展 与 自 主 招 生 挂 钩 的 考 核 活 动, 自 主 招 生 计 划 不 得 占 用 4

试 点 高 校 已 公 布 的 分 省 招 生 计 划 各 省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要 完 善 自 主 招 生 投 档 录 取 办 法, 组 织 自 主 招 生 入 选 资 格 考 生 单 独 填 报 试 点 高 校 志 愿 根 据 入 选 资 格 考 生 高 考 成 绩 总 分 试 点 高 校 给 予 的 优 惠 分 值 和 试 点 高 校 模 拟 投 档 线 向 高 校 投 档 录 取, 原 则 上 于 本 科 一 批 次 前 完 成 录 取 试 点 高 校 模 拟 投 档 线 由 生 源 地 省 级 招 办 按 照 本 科 一 批 招 生 所 有 高 校 在 生 源 省 份 最 终 确 定 的 投 档 比 例 测 算 生 成 经 批 准 举 办 试 点 学 院 的 部 分 试 点 高 校, 应 在 本 校 自 主 招 生 计 划 内 优 先 安 排 试 点 学 院 自 主 招 生, 并 严 格 按 自 主 招 生 相 关 工 作 规 定 执 行 六 完 善 高 校 招 生 选 拔 机 制 和 录 取 方 式 各 高 校 要 完 善 招 生 章 程, 将 涉 及 考 试 招 生 的 相 关 事 项, 包 括 标 准 条 件 和 程 序 等 内 容, 在 招 生 章 程 中 详 细 列 明 并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布 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 单 位 ) 须 按 国 家 有 关 招 生 政 策 规 定, 加 强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招 生 章 程 的 审 核, 经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的 方 可 予 以 备 案, 并 正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各 高 校 要 加 强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建 设, 在 制 订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确 定 招 生 政 策 和 规 则 决 定 招 生 重 大 事 项 等 方 面 充 分 发 挥 招 生 委 员 会 作 用 调 整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人 员 构 成, 增 加 教 师 学 生 及 校 友 代 表,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在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方 面 的 作 用 各 高 校 可 通 过 聘 请 社 会 监 督 员 巡 视 学 校 测 试 录 取 现 场 等 方 式, 对 招 生 工 作 实 施 第 三 方 监 督 健 全 考 生 申 诉 机 制, 及 时 5

回 应 处 理 各 种 问 题 建 立 招 生 问 责 制, 由 校 长 签 发 录 取 通 知 书, 对 录 取 结 果 负 责 各 地 要 推 行 和 完 善 高 考 成 绩 公 布 后 填 报 志 愿 办 法, 优 化 信 息 服 务, 方 便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改 进 投 档 录 取 模 式, 推 进 并 完 善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录 取 方 式, 适 当 增 加 平 行 志 愿 数 量, 降 低 考 生 落 选 风 险 ;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省 份 探 索 一 档 多 投 录 取 模 式, 依 据 考 生 志 愿 将 档 案 同 时 投 放 多 所 高 校, 增 加 高 校 和 考 生 双 向 选 择 机 会 要 逐 步 减 少 高 校 招 生 录 取 批 次,2015 年 试 行 减 少 录 取 批 次 的 省 份 要 认 真 论 证 精 心 组 织 充 分 准 备 多 次 模 拟 平 稳 实 施 七 加 强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建 立 和 完 善 分 级 负 责 规 范 有 效 的 国 家 地 方 高 校 中 学 等 多 级 高 校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各 地 和 高 校 要 严 格 落 实 招 生 信 息 十 公 开, 及 时 公 开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资 格 招 生 章 程 招 生 计 划 考 生 资 格 录 取 程 序 录 取 结 果 咨 询 及 申 诉 渠 道 重 大 事 件 违 规 处 理 结 果 录 取 新 生 复 查 结 果 等 信 息 重 点 加 强 对 自 主 招 生 保 送 生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等 特 殊 类 型 考 生 资 格 和 录 取 要 求 的 公 示, 未 经 公 示 的 考 生 不 得 予 以 录 取 教 育 部 将 建 立 和 完 善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试 点 高 校 招 生 资 格 动 态 调 整 和 退 出 机 制 加 强 招 生 信 息 管 理 与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确 保 考 生 可 了 解 和 查 询 到 应 知 须 知 的 招 生 政 策 及 相 关 信 息 八 强 化 考 试 安 全 制 度 和 体 系 建 设 各 地 要 健 全 政 府 部 6

门 协 作 机 制, 按 照 教 育 部 等 10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家 教 育 统 一 考 试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和 考 试 安 全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2 4 号 ) 要 求, 形 成 联 防 联 控 齐 抓 共 管 的 工 作 格 局, 综 合 治 理 考 试 环 境 继 续 开 展 打 击 销 售 作 弊 器 材 净 化 涉 考 网 络 环 境 和 考 点 周 边 环 境 等 专 项 行 动,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利 用 高 科 技 手 段 作 弊 替 考 和 群 体 性 考 试 舞 弊 行 为 要 落 实 考 试 安 全 责 任 制, 各 省 级 高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组 织 高 考 治 理 考 试 环 境 维 护 考 试 安 全 整 肃 考 风 考 纪 的 责 任 主 体,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是 第 一 责 任 人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是 直 接 责 任 人 ; 要 逐 级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 把 责 任 落 实 到 岗 到 人 要 完 善 考 试 安 全 体 系, 地 方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和 考 点 学 校 要 加 强 标 准 化 考 点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升 级, 完 善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考 场 视 频 及 网 络 监 控 系 统 作 弊 防 控 系 统 考 生 身 份 验 证 系 统, 提 升 考 试 实 时 监 控 能 力 要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进 一 步 细 化 操 作 规 程, 认 真 进 行 应 急 演 练, 提 高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要 健 全 诚 信 制 度, 构 建 正 面 教 育 制 度 约 束 违 规 处 罚 为 一 体 的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诚 信 体 系, 完 善 诚 信 考 试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面 向 广 大 考 生 的 诚 信 考 试 教 育, 重 点 宣 传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教 育 和 引 导 考 生 自 觉 抵 制 违 纪 舞 弊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加 强 考 试 诚 信 档 案 建 设, 客 观 记 录 违 规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和 行 7

为, 依 申 请 接 受 招 生 学 校 用 人 单 位 等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的 查 询 加 大 违 规 行 为 处 罚 力 度,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严 肃 处 理 考 试 中 的 违 规 考 生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九 加 强 规 范 管 理 和 违 规 查 处 力 度 各 地 和 高 校 要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政 策 和 招 生 计 划 各 省 级 高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得 出 台 含 有 违 规 点 招 录 取 等 与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相 抵 触 的 招 生 办 法 ; 不 得 超 越 职 权 制 定 招 生 办 法 或 照 顾 优 惠 政 策 ;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高 校 招 生 规 模 或 调 整 高 校 招 生 计 划 ;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自 主 招 生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等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试 点 高 校 范 围 招 生 计 划 和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 不 得 划 转 计 划 委 托 任 何 军 队 院 校 招 生 省 级 招 办 不 得 违 反 投 档 工 作 程 序 或 在 政 策 之 外 降 低 标 准 向 有 关 高 校 投 放 考 生 档 案 ; 不 得 将 未 按 要 求 进 行 公 示 的 自 主 招 生 等 特 殊 类 型 考 生 档 案 投 放 给 高 校 或 为 高 校 办 理 录 取 手 续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高 校 招 生 计 划 类 型 ; 不 得 为 无 计 划 高 校 或 擅 自 为 高 校 突 破 招 生 计 划 办 理 录 取 手 续 ; 不 得 对 已 录 取 考 生 违 规 变 更 录 取 学 校 和 专 业 ; 除 国 家 特 殊 需 要 外 不 得 在 招 生 结 束 后 违 规 组 织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补 录 各 高 校 不 得 发 布 未 经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招 生 章 程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招 生 宣 传 ; 不 得 无 计 划 或 擅 自 突 破 计 划 规 模 进 行 招 生 或 违 反 计 划 管 理 要 求 调 整 计 划 ; 不 得 擅 自 规 定 男 女 生 录 取 比 8

例 ;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自 主 招 生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等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招 生 计 划 ;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的 招 生 程 序 降 低 标 准 录 取 考 生 拒 绝 录 取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 不 得 在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中 变 更 经 公 示 的 考 生 入 选 专 业 录 取 优 惠 分 值 或 录 取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考 生 ; 不 得 在 发 放 新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新 生 入 学 报 到 环 节 更 改 考 生 录 取 专 业 ; 不 得 在 新 生 入 学 后 将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专 业 学 生 调 整 到 普 通 类 专 业 或 将 外 国 语 中 学 推 荐 保 送 录 取 的 学 生 调 整 到 非 外 语 类 专 业 ; 不 得 在 录 取 工 作 结 束 前 以 各 种 方 式 向 考 生 违 规 承 诺 录 取 或 以 签 订 预 录 取 协 议 新 生 高 额 奖 学 金 入 校 后 重 新 选 择 专 业 等 方 式 恶 性 抢 夺 生 源 ; 不 得 向 中 学 考 生 及 家 长 收 取 礼 金 礼 品 有 价 证 券 或 与 招 生 挂 钩 的 任 何 费 用 ; 不 得 避 开 省 级 招 办 通 过 中 介 机 构 或 学 校 教 师 等 自 行 组 织 生 源 录 取 考 生 ; 不 得 在 单 独 考 试 综 合 评 价 等 高 职 分 类 考 试 招 生 中 组 织 不 符 合 本 地 高 考 报 名 条 件 的 外 省 生 源 高 中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和 教 师 不 得 代 替 考 生 填 报 高 考 志 愿 ;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向 高 校 收 取 与 招 生 挂 钩 的 任 何 费 用 ; 不 得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考 生 推 荐 材 料 证 明 材 料 等 或 在 考 生 综 合 素 质 档 案 中 虚 构 事 实 或 故 意 隐 瞒 事 实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会 同 教 育 纪 检 部 门 加 强 对 报 名 考 试 录 取 全 过 程 监 督, 加 强 对 考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督 促 检 查 严 格 执 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对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违 规 行 为, 要 立 即 9

启 动 相 关 程 序 调 查 处 理, 依 法 追 究 当 事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十 做 好 招 生 服 务 和 宣 传 工 作 各 地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考 试 期 间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和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预 案, 对 地 震 暴 雨 洪 水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和 疫 病 等 做 好 应 急 防 范 工 作 ; 为 考 生 提 供 更 加 人 性 化 的 考 试 服 务, 为 残 疾 人 考 生 等 特 殊 群 体 平 等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提 供 便 利, 营 造 温 馨 考 试 环 境 各 地 要 高 度 重 视 做 好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政 策 宣 传 工 作, 用 通 俗 易 懂 的 语 言 深 入 细 致 地 解 读 本 地 改 革 政 策 措 施, 解 疑 释 惑, 凝 聚 共 识 ; 要 对 高 校 招 生 宣 传 内 容 进 行 监 督, 适 时 开 展 预 警 提 示 或 案 例 宣 传, 提 醒 考 生 和 家 长 防 范 中 介 欺 诈 等 违 规 行 为 各 地 和 高 校 要 以 考 生 为 本, 依 据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号 ), 按 照 学 校 负 责 招 办 监 督 的 原 则, 及 时 妥 善 处 置 高 校 招 生 信 访 问 题 高 校 是 受 理 招 生 信 访 的 责 任 主 体, 要 及 时 受 理 妥 善 处 置, 做 到 件 件 有 调 查 件 件 有 回 复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会 同 省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按 程 序 及 时 受 理 和 处 理 考 生 对 在 当 地 招 生 院 校 处 理 意 见 提 出 的 行 政 复 议 附 件 :2015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规 定 教 育 部 2015 年 2 月 5 日 10

附 件 2015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规 定 为 做 好 2015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高 校 ) 招 生 工 作, 保 障 高 校 选 拔 符 合 培 养 要 求 的 新 生,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制 定 本 规 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应 贯 彻 公 平 竞 争 公 正 选 拔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考 核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录 取 新 生 一 报 名 和 志 愿 填 报 1.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申 请 报 名 : (1)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 (2)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毕 业 或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 (3) 身 体 状 况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2. 下 列 人 员 不 得 报 名 : (1) 具 有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资 格 的 高 校 的 在 校 生 ; (2)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非 应 届 毕 业 的 在 校 生 ; (3) 在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阶 段 非 应 届 毕 业 年 份 以 弄 虚 作 假 手 段 报 名 并 违 规 参 加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 包 括 全 国 统 考 省 级 统 考 和 高 校 单 独 组 织 的 招 生 考 试, 以 下 简 称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 (4) 因 违 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规 定, 被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处 理 且 在 停 考 期 内 的 人 员 ; (5) 因 触 犯 刑 法 已 被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或 正 在 服 11

刑 者 3. 报 名 办 法 申 请 报 考 高 校 的 考 生, 原 则 上 按 其 户 籍 所 在 省 ( 区 市 )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招 委 会 )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方 式 报 名 省 级 招 委 会 可 按 照 以 考 生 户 籍 为 主 与 在 本 地 区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就 读 一 定 学 习 年 限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就 报 名 条 件 时 间 和 有 关 要 求 作 出 具 体 补 充 规 定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及 其 他 非 户 籍 就 业 人 员 的 随 迁 子 女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后 在 当 地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按 各 省 ( 区 市 ) 公 布 的 办 法 执 行 对 于 不 符 合 流 入 地 报 考 条 件 的 考 生, 由 流 入 地 协 调 流 出 地 解 决 在 中 国 定 居 并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的 外 国 侨 民, 持 公 安 机 关 签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证 或 外 侨 居 留 证, 可 在 有 关 省 级 招 委 会 指 定 的 地 点 申 请 报 名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办 公 室 ( 包 括 教 育 考 试 院 招 考 办 考 试 中 心 考 试 局 等, 以 下 统 称 为 省 级 招 办 ) 应 要 求 本 省 ( 区 市 ) 各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认 真 履 行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职 责, 根 据 报 名 条 件, 严 格 审 查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4. 考 生 志 愿 的 填 报 考 生 志 愿 表 的 设 置 和 填 报 办 法 应 有 利 于 体 现 考 生 报 考 意 愿, 有 利 于 录 取 管 理, 有 利 于 高 校 录 取 新 生 考 生 志 愿 填 12

报 方 式 时 间 和 办 法 由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根 据 本 地 区 招 生 工 作 实 际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考 生 应 在 认 真 阅 读 有 关 高 校 招 生 章 程 以 及 所 在 地 省 级 招 委 会 公 布 的 招 生 规 定 后, 参 考 高 校 公 布 的 招 生 计 划,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选 择 填 报 学 校 和 专 业 志 愿, 并 对 所 填 报 志 愿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承 担 责 任 因 考 生 本 人 填 报 失 误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考 生 本 人 承 担 责 任 各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和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要 组 织 力 量 加 强 对 考 生 志 愿 填 报 的 政 策 解 读 和 技 术 指 导 5. 各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和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要 加 强 考 生 的 诚 信 教 育 特 别 是 加 强 在 报 名 考 试 填 报 志 愿 录 取 等 主 要 阶 段 的 诚 信 教 育 考 生 在 申 请 报 名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时, 须 签 订 诚 信 承 诺 书, 承 诺 本 人 所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客 观 真 实 准 确, 承 诺 参 加 招 生 考 试 时 遵 守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二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6.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是 高 校 录 取 新 生 的 主 要 依 据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考 生 基 本 信 息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鉴 定 或 评 语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 高 中 会 考 ) 成 绩 和 反 映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材 料 体 检 信 息 志 愿 信 息 高 考 成 绩 信 息 考 生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的 诚 信 记 录 ( 主 要 指 招 生 考 试 过 程 中 违 规 的 简 要 事 实 及 处 理 结 果 ) 等 内 容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须 与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体 检 表 报 考 学 校 ( 专 业 ) 志 愿 表 ( 卡 ) 及 考 生 各 13

科 考 试 成 绩 等 纸 介 质 材 料 的 相 对 应 部 分 的 内 容 一 致 7. 省 级 招 办 应 根 据 教 育 部 发 布 的 招 生 信 息 标 准 和 有 关 要 求 制 订 本 地 区 考 生 信 息 采 集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考 生 信 息 采 集 的 内 容, 要 适 应 高 校 录 取 时 对 考 生 综 合 评 价 的 要 求 8. 省 级 招 办 须 建 立 完 整 的 信 息 确 认 管 理 流 程 和 办 法, 组 织 信 息 采 集 部 门 ( 单 位 ) 对 采 集 的 考 生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详 细 比 对 校 验, 并 负 责 进 行 汇 总 整 理, 确 保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与 纸 介 质 表 ( 卡 ) 或 相 应 信 息 数 据 库 内 容 的 一 致, 确 保 考 生 相 关 信 息 的 完 整 准 确 安 全, 并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建 立 本 省 ( 区 市 )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库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库 一 经 建 立,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三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9.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主 要 是 考 核 考 生 本 人 的 现 实 表 现 考 生 所 在 学 校 或 单 位 ( 没 有 工 作 单 位 的 考 生 由 乡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对 考 生 的 政 治 态 度 思 想 品 德 作 出 全 面 鉴 定,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鉴 定 内 容 应 完 整 准 确 地 反 映 在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或 省 级 招 办 另 设 的 专 门 附 加 表 中 对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或 其 他 违 法 违 纪 处 理 的 考 生, 要 提 供 所 犯 错 误 的 事 实 处 理 意 见 和 本 人 对 错 误 的 认 识 及 改 正 错 误 的 现 实 表 现 等 翔 实 材 料,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10.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未 能 提 供 对 错 误 的 认 识 及 改 14

正 错 误 的 现 实 表 现 等 证 明 材 料 的, 应 认 定 为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不 合 格 : (1) 有 反 对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行 或 参 加 邪 教 组 织, 情 节 严 重 的 ; (2) 触 犯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受 到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且 情 节 严 重 性 质 恶 劣 的 四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检 查 11. 报 考 高 校 的 所 有 考 生 均 须 参 加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检 查, 如 实 填 写 本 人 的 既 往 病 史 省 级 招 委 会 会 同 当 地 卫 计 行 政 部 门 制 订 体 检 工 作 的 组 织 办 法, 由 县 级 以 上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和 卫 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考 生 的 体 检 须 在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或 相 应 的 医 疗 单 位 进 行, 主 检 医 师 应 由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责 任 心 强 的 医 生 担 任 主 检 医 院 或 相 应 的 医 疗 单 位 须 按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印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入 学 和 就 业 体 检 项 目 维 护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携 带 者 入 学 和 就 业 权 利 的 通 知 等 有 关 要 求, 对 考 生 体 检 作 出 相 应 的 规 范 准 确 的 结 论,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非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为 考 生 作 出 的 体 检 结 论 无 效 省 级 招 委 会 应 在 本 省 ( 区 市 ) 指 定 一 所 终 检 医 院, 并 负 责 协 调 终 检 医 院 对 有 关 方 面 有 异 议 的 体 检 结 论 做 出 最 终 15

裁 定 12. 高 校 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等 有 关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根 据 本 校 的 办 学 条 件 和 专 业 培 养 要 求, 提 出 对 考 生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的 补 充 要 求 补 充 要 求 必 须 合 法 合 理, 有 详 细 的 说 明 和 解 释, 并 在 招 生 章 程 中 向 社 会 公 布 五 考 试 13. 教 育 部 授 权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省 级 招 委 会 或 高 校 承 担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有 关 工 作 14. 全 国 统 考 ( 含 分 省 命 题, 下 同 ) 省 级 统 考 试 题 的 命 制 和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的 制 订, 分 别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有 关 省 级 招 委 会 负 责 教 育 部 授 权 有 关 高 校 自 行 命 题 的, 按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各 级 考 试 机 构 要 为 残 疾 人 平 等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提 供 便 利, 有 关 办 法 另 行 通 知 15. 全 国 统 考 的 试 题 ( 包 括 带 试 题 内 容 的 答 题 卡 副 题, 下 同 ) 在 启 封 并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绝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按 国 家 绝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省 级 统 考 的 试 题 在 启 封 并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机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按 国 家 机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高 校 自 行 命 制 的 试 题 在 启 封 并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秘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按 国 家 秘 密 级 事 16

项 管 理 16. 各 级 招 委 会 和 有 关 高 校 均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加 强 安 全 保 密 设 施 建 设, 完 善 安 全 保 密 规 章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监 督 和 检 查,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反 应 机 制 值 班 制 度 和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制 度, 确 保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万 无 一 失 一 旦 发 生 失 ( 泄 ) 密 事 件, 事 发 单 位 须 在 第 一 时 间 直 接 报 告 本 地 区 省 级 招 办, 省 级 招 办 接 到 报 告 后 须 立 即 分 别 报 告 本 地 区 省 级 招 委 会 和 教 育 部, 并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失 ( 泄 ) 密 范 围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17. 全 国 统 考 科 目 中 的 外 语 分 英 语 俄 语 日 语 法 语 德 语 西 班 牙 语 等 6 个 语 种, 由 考 生 任 选 其 中 一 个 语 种 参 加 考 试 报 考 外 语 专 业 的 考 生, 应 参 加 由 省 级 招 办 统 一 组 织 的 外 语 口 试 18. 全 国 统 考 于 6 月 7 日 开 始 举 行, 考 试 时 间 表 由 教 育 部 发 布 省 级 统 考 和 高 校 的 招 生 考 试 时 间, 分 别 由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和 高 校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要 求 确 定 并 发 布 19. 考 试 必 须 在 标 准 化 考 点 举 行 考 点 应 设 在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并 按 有 关 考 试 规 定 管 理 若 因 特 殊 需 要 在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以 外 的 地 区 增 设 考 点, 须 报 经 省 级 招 委 会 批 准 20. 民 族 自 治 地 区 用 本 民 族 语 文 授 课 的 高 校 或 专 业 ( 类 ) 17

招 生, 由 省 级 招 委 会 自 行 命 题, 组 织 考 试 接 受 使 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授 课 使 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学 习 的 考 生, 在 参 加 全 国 统 考 ( 外 语 科 除 外 ) 时, 笔 试 一 律 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答 题 用 本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授 课 的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毕 业 生, 报 考 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授 课 的 高 等 学 校, 在 参 加 全 国 统 考 时, 汉 语 科 目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另 行 命 题, 不 翻 译 成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并 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答 题 ; 外 语 科 目 试 题 中 的 汉 语 部 分 可 翻 译 为 本 民 族 文 字, 用 所 考 科 目 的 语 言 文 字 答 题 ; 其 他 各 科 可 翻 译 成 本 民 族 文 字, 用 本 民 族 规 范 的 语 言 文 字 答 题 有 关 省 ( 区 ) 在 考 汉 语 文 的 同 时, 也 可 以 考 少 数 民 族 语 文, 并 负 责 命 题 (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 汉 语 文 和 少 数 民 族 语 文 的 成 绩 分 别 按 50 % 计 入 总 分, 但 汉 语 文 成 绩 必 须 达 到 合 格 水 平, 方 能 录 取 21. 全 国 统 考 和 省 级 统 考 答 卷 的 评 阅 由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统 一 组 织, 高 校 单 独 组 织 的 招 生 考 试 答 卷 的 评 阅 由 各 高 校 组 织 有 关 省 ( 区 市 ) 和 高 校 可 根 据 命 题 机 构 提 供 的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结 合 本 地 区 本 校 考 生 答 题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评 分 细 则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和 高 校 要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加 强 评 卷 管 理, 确 保 评 卷 过 程 安 全 结 果 准 确 各 省 ( 区 市 ) 应 加 强 评 卷 基 地 建 设, 高 校 有 责 任 承 担 评 卷 工 作 任 务 进 行 计 算 机 网 上 评 卷 的 省 ( 区 市 ) 要 严 格 按 照 网 上 评 卷 有 关 工 作 要 求 和 办 法 组 织 实 施 18

考 试 结 束 后, 各 省 ( 区 市 ) 须 按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有 关 要 求 及 时 准 确 上 报 有 关 考 试 信 息 22. 长 期 在 非 户 籍 所 在 省 ( 区 市 ) 工 作 学 习 的 人 员, 在 两 地 试 卷 相 同 的 前 提 下, 考 生 可 向 工 作 或 学 习 单 位 所 在 地 及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招 办 提 出 申 请 借 考 经 同 意 后, 可 在 考 生 工 作 或 学 习 所 在 地 的 省 ( 区 市 ) 办 理 借 考 手 续, 参 加 考 试 考 生 答 卷 的 评 阅 及 录 取 事 宜 由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省 级 招 办 处 理 六 招 生 章 程 23. 高 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本 校 的 招 生 章 程 24. 高 校 的 招 生 章 程 是 高 校 向 社 会 公 布 有 关 招 生 信 息 的 必 要 形 式, 其 内 容 必 须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表 述 规 范 高 校 的 招 生 章 程 经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和 招 生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备 案 后 方 能 向 社 会 公 布,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各 高 校 在 招 生 宣 传 ( 广 告 ) 中 应 当 准 确 描 述 本 校 的 办 学 类 型 层 次, 使 用 与 办 学 许 可 证 或 批 准 文 件 相 一 致 的 学 校 名 称, 不 得 使 用 简 称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对 学 校 招 生 章 程 及 有 关 宣 传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高 校 依 据 招 生 章 程 开 展 招 生 工 作 高 校 须 于 4 月 1 日 前 将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上 传 至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http://gaokao.chsi.com.cn) 阳 光 高 考 招 生 信 息 发 布 及 管 理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阳 光 高 考 平 台 ); 19

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教 育 司 ( 局 ) 须 于 4 月 10 日 前 完 成 对 所 属 高 校 招 生 章 程 的 审 核 备 案 工 作 25. 招 生 章 程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高 校 全 称 校 址 ( 分 校 校 区 等 须 注 明 ), 层 次 ( 本 科 高 职 或 专 科 ), 办 学 类 型 ( 如 普 通 或 成 人 高 校 公 办 或 民 办 高 校 或 独 立 学 院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或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等 ), 招 生 计 划 分 配 的 原 则 和 办 法, 预 留 计 划 数 及 使 用 原 则, 专 业 培 养 对 外 语 的 要 求,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要 求, 录 取 规 则 ( 如 有 无 相 关 科 目 成 绩 或 加 试 要 求 对 加 分 或 降 低 分 数 要 求 投 档 及 投 档 成 绩 相 同 考 生 的 处 理 进 档 考 生 的 专 业 安 排 办 法 等 ), 学 费 标 准,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的 学 校 名 称 及 证 书 种 类, 联 系 电 话 网 址, 以 及 其 他 须 知 等 参 加 高 考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省 ( 市 ) 招 生 的 高 校, 要 按 试 点 省 ( 市 ) 要 求 提 前 确 定 招 生 专 业 ( 或 专 业 类 ) 对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的 科 目 要 求 及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档 案 材 料 的 使 用 办 法 等,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布 有 关 高 校 制 定 的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办 法 须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且 不 得 与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内 容 相 违 背 26. 高 校 应 在 省 级 招 办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招 生 章 程 中 有 关 主 要 内 容 及 本 校 公 布 招 生 章 程 的 网 址 报 送 生 源 所 在 地 省 级 招 办 省 级 招 办 负 责 向 社 会 及 考 生 公 布 有 关 高 校 招 生 章 程 中 的 主 要 内 容 或 高 校 公 布 招 生 章 程 的 网 址 七 分 省 ( 区 市 ) 分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20

27.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 或 备 案 ) 的 具 有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招 生 资 格 的 高 校 在 国 家 核 定 的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内, 可 按 有 关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要 求 以 及 招 生 章 程 确 定 的 招 生 计 划 分 配 原 则 和 办 法 编 制 本 校 的 分 省 ( 区 市 ) 分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 即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 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教 育 司 ( 局 ) 和 各 高 校 须 在 国 家 核 定 的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内 按 有 关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编 制 调 整 执 行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28. 高 校 应 根 据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加 强 对 人 才 需 求 的 分 析 预 测, 结 合 自 身 办 学 条 件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和 各 省 ( 区 市 ) 的 生 源 情 况, 做 好 招 生 专 业 结 构 层 次 结 构 区 域 结 构 的 调 整, 自 主 科 学 合 理 地 安 排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29. 高 校 经 向 其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并 经 教 育 部 核 准 备 案, 可 面 向 部 分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少 量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高 校 须 与 定 向 就 业 单 位 签 订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协 议 书 严 禁 虚 假 定 向 或 利 用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向 考 生 收 费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应 面 向 全 省 ( 区 市 ) 招 生 30. 安 排 跨 省 ( 区 市 ) 招 生 的 本 科 高 校, 在 国 家 核 定 的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内, 可 以 预 留 少 量 计 划, 用 于 调 节 各 地 统 考 上 线 生 源 的 不 平 衡 预 留 计 划 不 得 超 过 本 校 本 科 招 生 计 划 总 数 的 1% 凡 有 预 留 计 划 的 高 校, 须 将 预 留 计 划 数 报 其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同 时, 高 校 须 将 预 留 计 划 数 21

及 其 使 用 原 则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31. 高 校 按 教 育 部 有 关 计 划 编 制 的 原 则 要 求 统 一 的 信 息 标 准 及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网 上 管 理 系 统 编 制 本 校 的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后, 应 当 按 时 报 送 其 主 管 部 门 32.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汇 总 本 省 ( 区 市 ) 所 属 高 校 编 制 的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并 按 时 报 送 教 育 部 省 ( 区 市 ) 属 高 校 拟 安 排 的 跨 省 招 生 计 划, 应 由 高 校 所 隶 属 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统 一 与 有 关 生 源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联 系 安 排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教 育 司 ( 局 ) 负 责 审 核 汇 总 本 部 门 ( 单 位 ) 所 属 高 校 编 制 的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并 按 时 报 送 教 育 部 33. 教 育 部 负 责 汇 总 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教 育 司 ( 局 ) 及 教 育 部 直 属 各 高 校 报 送 的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备 案 后, 统 一 分 送 各 有 关 省 级 招 办 34. 各 省 级 招 办 依 据 教 育 部 分 送 的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与 各 有 关 高 校 核 对 分 专 业 计 划 及 其 说 明, 并 负 责 及 时 规 范 准 确 统 一 地 向 社 会 公 布 有 关 招 生 计 划 信 息 35. 除 按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允 许 不 做 分 省 计 划 的 招 生 类 型 外, 各 高 校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均 须 经 教 育 部 汇 总 分 送, 由 各 省 ( 区 市 ) 负 责 向 社 会 公 布, 未 经 教 育 部 分 送 和 有 关 省 ( 区 市 ) 公 布 的 计 划 一 律 不 得 安 排 招 生 八 录 取 22

36. 高 校 的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在 教 育 部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组 织 实 施 37. 高 校 招 生 实 行 计 算 机 远 程 网 上 录 取, 各 省 级 招 办 应 全 面 实 行 远 程 录 取 管 理 模 式, 各 高 校 应 在 校 内 采 取 远 程 异 地 录 取 方 式 开 展 录 取 工 作 录 取 期 间, 高 校 和 省 级 招 办 要 保 证 相 互 通 信 联 络 的 畅 通 38.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要 根 据 本 地 区 招 生 工 作 的 实 际, 合 理 安 排 高 校 录 取 批 次 同 一 高 校 同 一 学 历 层 次 的 招 生 计 划 原 则 上 应 安 排 在 同 一 批 次 录 取 ; 如 确 有 必 要, 经 高 校 与 有 关 省 级 招 办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将 同 一 高 校 的 不 同 专 业 安 排 在 属 于 同 一 学 历 层 次 的 不 同 批 次 录 取 ; 但 同 一 学 校 同 一 专 业 同 一 学 历 层 次 的 全 部 招 生 计 划, 在 同 一 省 ( 区 市 ) 须 安 排 在 同 一 批 次 录 取, 并 执 行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相 同 学 费 标 准 高 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应 与 本 校 在 同 一 地 区 招 生 的 其 他 专 业 安 排 在 同 一 批 次 录 取 高 校 被 安 排 的 录 取 批 次 与 上 一 年 度 有 变 化 的, 省 级 招 办 应 事 先 与 高 校 协 商 一 致 后, 再 向 社 会 公 布 39.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根 据 高 校 在 本 省 ( 区 市 ) 安 排 的 招 生 计 划 数 和 考 生 的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考 虑 并 确 定 各 批 次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40.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和 高 校 要 结 合 本 省 ( 区 市 ) 和 本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合 理 制 定 投 档 录 取 规 则, 处 理 好 考 生 成 绩 与 志 愿 的 关 系 省 级 招 办 应 向 社 会 公 布 投 档 规 则, 在 投 档 前 23

向 各 有 关 高 校 提 供 生 源 分 布 情 况 高 校 根 据 在 生 源 省 ( 区 市 ) 的 招 生 计 划 数, 结 合 生 源 分 布 情 况, 与 省 级 招 办 协 商 确 定 调 阅 考 生 档 案 的 要 求, 并 在 投 档 前 完 成 计 划 调 整, 确 保 符 合 录 取 规 则 的 调 档 考 生 能 够 录 取 省 级 招 办 按 高 校 的 调 档 要 求 向 其 投 放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按 照 顺 序 志 愿 投 档 的 批 次, 高 校 调 阅 考 生 档 案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120% 以 内 按 照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的 批 次, 调 档 比 例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105% 以 内 41. 高 校 和 省 级 招 办 应 按 照 学 校 负 责 招 办 监 督 的 原 则 实 施 新 生 录 取 工 作 高 校 应 按 照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招 生 章 程 中 的 录 取 规 则 进 行 录 取 对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合 格 身 体 状 况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培 养 要 求 投 档 成 绩 达 到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并 符 合 学 校 调 档 要 求 的 考 生, 是 否 录 取 以 及 所 录 取 的 专 业 由 高 校 自 行 确 定, 高 校 负 责 对 已 投 档 但 未 被 录 取 考 生 的 解 释 省 级 招 办 负 责 监 督 在 本 地 区 招 生 高 校 执 行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计 划 情 况, 纠 正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规 定 和 违 背 录 取 规 则 等 行 为 42. 高 校 录 取 新 生 要 按 照 生 源 所 在 省 ( 区 市 ) 所 规 定 程 序, 按 时 完 成 调 档 阅 档 审 核 预 录 退 档 等 各 环 节 工 作, 保 证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的 正 常 流 转 和 录 取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对 超 过 时 间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相 关 环 节 工 作 的 高 校, 省 级 招 办 应 主 动 与 之 沟 通, 对 无 故 拒 绝 联 系 或 故 意 拖 延 时 间 的 高 校, 省 级 招 办 可 根 据 所 发 出 的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按 有 关 高 校 计 划 数 及 24

录 取 规 则 设 置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为 预 录 取 状 态, 同 时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有 关 高 校,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上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43. 除 军 事 国 防 和 公 共 安 全 等 部 分 特 殊 院 校 ( 专 业 ) 外, 高 校 不 得 规 定 男 女 生 录 取 比 例 高 校 不 得 对 报 考 非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类 专 业 的 考 生 作 统 考 外 语 语 种 限 制 44. 2015 年 1 月 1 日 前 在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阶 段 已 取 得 下 列 称 号 奖 励 名 次 的 应 届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毕 业 考 生 :(1) 省 级 优 秀 学 生 ;(2)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方 面 有 突 出 事 迹 者 ;(3) 全 国 中 学 生 学 科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全 国 决 赛 一 二 三 等 奖 者 ; (4) 全 国 青 少 年 科 技 创 新 大 赛 ( 含 全 国 青 少 年 生 物 和 环 境 科 学 实 践 活 动 ) 或 明 天 小 小 科 学 家 奖 励 活 动 或 全 国 中 小 学 电 脑 制 作 活 动 一 二 等 奖 者 在 国 际 科 学 与 工 程 大 奖 赛 或 国 际 环 境 科 研 项 目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中 获 奖 者 ;(5) 重 大 国 际 体 育 比 赛 集 体 或 个 人 项 目 取 得 前 6 名, 全 国 性 体 育 比 赛 个 人 项 目 取 得 前 6 名 ;(6) 获 得 省 级 招 委 会 确 定 的 统 测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国 家 二 级 运 动 员 以 上 称 号, 由 生 源 所 在 省 级 招 委 会 决 定, 可 在 考 生 统 考 成 绩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增 加 分 数 投 档,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同 一 考 生 如 符 合 多 项 增 加 分 数 投 档 条 件 的, 只 能 取 其 中 最 高 一 项 分 值 增 加 的 分 值 不 得 超 过 5 分 4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生, 由 省 级 招 委 会 决 定, 可 在 高 校 投 档 分 数 线 下 适 当 降 低 分 数 要 求 投 档,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同 一 考 生 如 符 合 多 项 降 低 分 数 要 求 投 档 条 件 的, 25

只 能 取 其 中 降 低 分 数 要 求 幅 度 最 大 的 一 项 分 值, 且 不 得 超 过 20 分 (1) 边 疆 山 区 牧 区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地 区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 (2) 归 侨 华 侨 子 女 归 侨 子 女 和 台 湾 省 籍 考 生 ; (3) 烈 士 子 女 46.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可 在 其 统 考 成 绩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10 分 投 档 ; 在 服 役 期 间 荣 立 二 等 功 以 上 或 被 大 军 区 以 上 单 位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退 役 军 人, 可 在 其 统 考 成 绩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20 分 投 档 47. 同 时 符 合 第 44 条 第 45 条 第 46 条 有 关 情 形 的 考 生, 省 级 招 办 投 档 时 只 能 取 最 高 的 一 项 分 值 作 为 考 生 投 档 附 加 分 各 省 ( 区 市 ) 增 加 分 数 或 降 低 分 数 要 求 投 档 的 项 目 一 般 不 得 超 出 第 44 条 第 45 条 第 46 条 规 定 的 范 围, 若 确 需 增 加 超 出 规 定 范 围 的 政 策 性 照 顾 项 目, 须 经 本 省 ( 区 市 )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并 报 教 育 部 核 准 备 案 后 方 能 向 社 会 公 布 有 关 省 ( 区 市 ) 自 行 增 加 的 超 出 规 定 范 围 的 政 策 性 照 顾 项 目 及 分 值 仅 适 用 于 向 本 省 ( 区 市 ) 所 属 高 校 投 档 时 使 用, 且 分 值 不 得 超 过 20 分, 同 时 不 得 与 其 他 项 目 分 值 ( 包 括 第 44 条 第 45 条 第 46 条 规 定 的 分 值 ) 累 加 凡 符 合 第 44 条 第 45 条 第 46 条 有 关 情 形 和 有 关 省 26

( 区 市 ) 自 行 增 加 的 政 策 性 照 顾 项 目 的 考 生, 必 须 经 过 本 人 申 报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省 地 校 三 级 公 示 后 方 能 予 以 认 可 未 经 公 示 的 考 生 及 其 加 分 项 目 分 值 不 得 计 入 投 档 成 绩 并 使 用 48.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或 者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一 至 四 级 残 疾 军 人 的 子 女, 因 公 牺 牲 军 人 的 子 女, 驻 国 家 确 定 的 三 类 以 上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西 藏 自 治 区, 解 放 军 总 部 划 定 的 二 类 以 上 岛 屿 工 作 累 计 满 20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在 国 家 确 定 的 四 类 以 上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者 解 放 军 总 部 划 定 的 特 类 岛 屿 工 作 累 计 满 10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在 飞 或 停 飞 不 满 1 年 或 达 到 飞 行 最 高 年 限 的 空 勤 军 人 的 子 女, 从 事 舰 艇 工 作 满 20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在 航 天 和 涉 核 岗 位 工 作 累 计 满 15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参 加 高 考 并 达 到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投 档 线 的, 应 予 以 优 先 录 取 退 出 部 队 现 役 的 考 生 残 疾 人 民 警 察 因 公 牺 牲 人 民 警 察 的 子 女 一 级 至 四 级 残 疾 人 民 警 察 的 子 女 报 考 高 校, 在 与 其 他 考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散 居 在 汉 族 地 区 的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在 与 汉 族 考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49.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与 非 定 向 招 生 应 同 时 进 行 投 档 录 取 高 校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在 该 校 调 档 分 数 线 上 不 能 完 成 的, 可 在 该 校 调 档 分 数 线 下 20 分 以 内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以 上, 27

由 省 级 招 办 补 充 投 档, 高 校 根 据 考 生 定 向 志 愿 择 优 录 取 ; 若 仍 完 不 成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则 就 地 转 为 非 定 向 计 划 执 行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的 省 ( 区 市 )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可 采 取 单 设 志 愿 单 独 投 档, 或 在 政 策 规 定 的 降 分 范 围 内 对 有 志 愿 的 考 生 逐 校 逐 专 业 逐 分 检 索 投 档 等 办 法 在 批 次 内 进 行 投 档 录 取 对 高 校 批 次 内 未 完 成 的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可 采 取 补 充 征 集 志 愿 方 式 完 成 或 就 地 转 为 非 定 向 计 划 执 行 50. 高 校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调 整 计 划 使 用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高 校 应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本 校 调 整 计 划 的 使 用, 调 整 计 划 应 安 排 在 生 源 人 数 多 质 量 好 的 省 ( 区 市 ) 使 用 高 校 负 责 处 理 因 调 整 计 划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的 遗 留 问 题, 不 得 降 低 录 取 标 准 指 名 录 取 考 生 严 禁 高 校 利 用 调 整 计 划 指 名 录 取 考 生 或 向 考 生 收 取 与 录 取 挂 钩 的 任 何 费 用 高 校 对 生 源 计 划 的 调 整 一 律 使 用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网 上 管 理 系 统 在 网 上 进 行 高 校 生 源 计 划 调 整 必 须 在 其 招 生 规 模 内, 征 得 有 关 省 级 招 办 和 高 校 主 管 部 门 的 同 意 高 校 未 完 成 的 生 源 计 划, 须 在 生 源 计 划 所 在 地 公 开 征 集 录 取 省 级 招 办 要 根 据 高 校 调 整 计 划 数 及 其 使 用 的 有 关 要 求, 经 在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网 上 管 理 系 统 中 核 实 确 认 后, 于 同 批 次 投 档 前 投 放, 并 在 高 校 所 在 批 次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按 照 考 生 志 愿 及 分 数 顺 序 进 行 投 档 省 级 招 办 不 得 为 28

争 取 调 整 计 划 数 随 意 放 宽 录 取 政 策 或 降 低 分 数 要 求 51. 对 高 考 成 绩 达 到 要 求 身 体 条 件 能 够 完 成 所 报 专 业 学 习 生 活 能 够 自 理 的 残 疾 考 生, 高 校 不 能 因 其 残 疾 而 不 予 录 取 52. 高 校 须 将 拟 录 取 考 生 名 单 ( 包 括 统 考 保 送 单 独 考 试 拟 录 取 的 考 生 等 ) 标 注 录 取 类 型 后, 报 生 源 所 在 省 级 招 办 核 准, 并 通 过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网 上 管 理 系 统 增 补 或 调 整 相 应 计 划 省 级 招 办 核 准 后 形 成 录 取 考 生 数 据 库, 并 据 此 打 印 相 应 录 取 考 生 名 册, 对 民 办 高 校 已 录 取 考 生 还 需 打 印 录 取 考 生 信 息 确 认 表, 加 盖 省 级 招 办 录 取 专 用 章, 作 为 考 生 被 有 关 高 校 正 式 录 取 的 依 据, 予 以 备 案, 同 时 须 在 高 校 同 批 次 录 取 结 束 后 3 日 之 内 将 录 取 考 生 名 册 和 民 办 高 校 的 录 取 考 生 信 息 确 认 表 寄 给 有 关 高 校 高 校 根 据 经 有 关 省 级 招 办 核 准 备 案 的 录 取 考 生 名 册 填 写 考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由 校 长 签 发 录 取 通 知 书, 加 盖 本 校 校 章, 并 负 责 将 考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连 同 有 关 入 学 报 到 须 知 资 助 政 策 办 法 等 相 关 材 料 ( 民 办 高 校 还 须 附 加 有 关 省 级 招 办 出 具 的 录 取 考 生 信 息 确 认 表 ) 一 并 直 接 寄 送 被 录 取 考 生 53. 各 省 ( 区 市 ) 录 取 工 作 应 于 7 月 上 旬 开 始, 其 中 本 科 第 一 批 次 录 取 应 在 7 月 10 日 至 15 日 之 间 开 始,20 日 之 前 完 成 ; 全 部 ( 各 批 次 ) 录 取 工 作 应 在 8 月 20 日 之 前 结 束 54. 省 级 招 办 负 责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已 录 取 考 生 高 29

级 中 等 教 育 阶 段 纸 质 档 案 ( 或 人 事 档 案 ) 的 组 建 及 递 送 有 关 高 校 的 办 法 55. 对 属 于 考 生 个 人 信 息 及 有 关 录 取 过 程 中 需 要 阶 段 性 保 密 的 工 作 内 容,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向 他 人 提 供 或 向 社 会 公 开, 严 禁 非 法 传 播 出 售 56. 考 生 收 到 录 取 通 知 书 后, 应 及 时 通 过 省 级 招 办 或 高 校 指 定 的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进 行 核 实 和 确 认 考 生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可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并 按 高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及 有 关 要 求, 办 理 报 到 等 手 续 不 能 按 时 报 到 的 已 录 取 考 生, 应 向 高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同 意 方 可 延 期 报 到 高 校 根 据 经 省 级 招 办 核 准 的 本 校 录 取 考 生 名 册 已 录 取 考 生 所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要 求 为 新 生 办 理 入 学 等 相 关 手 续 对 未 经 高 校 同 意 逾 期 不 报 到 的 考 生, 视 为 自 行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高 校 应 将 自 行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的 考 生 名 单 ( 含 考 生 号 ) 按 生 源 所 在 省 ( 区 市 ) 分 别 汇 总, 于 本 校 规 定 的 正 常 报 到 截 止 日 期 以 后 20 日 之 内 传 报 有 关 生 源 所 在 省 级 招 办 57. 招 收 保 送 生 的 高 校 须 于 4 月 10 日 前 将 本 校 已 测 试 合 格 拟 录 取 的 保 送 生 数 据 库 上 传 至 阳 光 高 考 平 台 有 关 生 源 所 在 省 级 招 办 应 于 4 月 20 日 前 在 阳 光 高 考 平 台 上 审 核 确 认 后 下 载 数 据 并 办 理 录 取 审 批 手 续,4 月 30 日 前 将 保 送 生 录 取 名 册 寄 至 相 关 高 校 30

单 独 组 织 招 生 考 试 的 高 校 须 按 有 关 要 求 于 6 月 30 日 之 前 向 生 源 所 在 省 级 招 办 报 送 有 关 拟 录 取 数 据 和 书 面 报 告 各 省 级 招 办 须 在 9 月 1 日 之 前 按 规 定 向 教 育 部 上 报 各 高 校 在 本 省 ( 区 市 ) 录 取 的 所 有 考 生 ( 包 括 统 考 保 送 单 独 考 试 录 取 的 考 生 等 ) 的 有 关 招 生 录 取 数 据 库, 录 取 数 据 报 送 工 作 要 全 面 准 确 规 范 及 时 各 省 级 招 办 上 报 的 数 据 将 作 为 新 生 学 籍 电 子 注 册 的 主 要 依 据 58. 各 省 级 招 办 对 所 有 高 校 的 本 科 层 次 招 生, 一 律 不 得 在 常 规 录 取 工 作 结 束 后 再 行 组 织 补 录 或 换 录 ; 对 新 生 报 到 后 未 完 成 国 家 下 达 的 生 源 计 划 的 省 ( 区 市 ) 内 有 关 高 校, 经 学 校 申 请 省 级 招 委 会 同 意, 有 关 省 级 招 办 可 在 本 省 ( 区 市 ) 未 录 取 的 生 源 范 围 内, 根 据 考 生 志 愿 及 相 关 录 取 要 求, 组 织 进 行 专 科 层 次 的 补 录, 并 及 时 将 补 录 考 生 的 录 取 考 生 名 册 寄 送 有 关 高 校 少 数 确 需 跨 省 补 录 的 专 科 层 次 高 校, 须 向 其 主 管 部 门 和 生 源 所 在 地 省 级 招 办 提 出 申 请, 获 准 后 方 可 通 过 生 源 所 在 地 省 级 招 办 实 施 补 录 有 关 省 级 招 办 在 高 职 ( 专 科 ) 补 录 工 作 开 始 前, 须 将 补 录 工 作 方 案 参 加 补 录 的 高 校 名 单 及 拟 补 录 人 数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补 录 工 作 结 束 后 3 日 之 内, 须 将 补 录 考 生 录 取 数 据 库 上 报 教 育 部 59. 由 于 网 络 传 输 等 其 他 因 素 造 成 的 招 生 遗 留 问 题, 有 关 省 级 招 办 和 高 校 应 通 过 协 商 妥 善 解 决 九 信 息 公 开 公 示 31

60. 建 立 分 级 负 责 规 范 有 效 的 国 家 地 方 高 等 学 校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等 多 级 高 校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高 校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要 做 到 信 息 采 集 准 确 公 开 程 序 规 范 内 容 发 布 及 时 61.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应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分 别 公 开 招 生 政 策 高 校 招 生 资 格 高 校 招 生 章 程 高 校 招 生 计 划 考 生 资 格 录 取 程 序 录 取 结 果 咨 询 及 申 诉 渠 道 重 大 违 规 事 件 及 处 理 结 果 录 取 新 生 复 查 结 果 等 相 关 信 息 公 示 的 考 生 资 格 信 息 应 包 括 姓 名 性 别 所 在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 或 单 位 ) 享 受 照 顾 政 策 类 别 资 格 条 件 测 试 项 目 测 试 成 绩 合 格 标 准 拟 录 高 校 及 专 业 和 录 取 优 惠 分 值 等 教 育 部 阳 光 高 考 平 台 省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和 高 校 公 示 的 信 息 保 留 至 当 年 年 底 县 级 招 办 和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公 示 的 考 生 有 关 信 息, 上 报 前 至 少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并 保 留 至 当 年 8 月 底 62.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招 办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要 在 公 示 有 关 信 息 的 同 时, 提 供 举 报 电 子 信 箱 电 话 号 码 受 理 举 报 的 单 位 和 通 讯 地 址,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信 访 规 定 对 举 报 事 项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十 招 生 管 理 职 责 63. 教 育 部 负 责 各 类 高 校 的 招 生 及 全 国 统 考 工 作, 其 职 32

责 是 : (1) 指 导 全 国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 (2) 制 订 有 关 招 生 工 作 的 规 定 ; (3) 确 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种 类, 审 核 各 省 ( 区 市 )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科 目 设 置 方 案, 以 及 有 关 招 生 改 革 方 案 ; (4) 授 权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有 关 省 级 招 委 会 和 高 校 组 织 考 试 命 题 工 作 ; (5) 指 导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高 校 编 制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将 汇 总 备 案 的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统 一 分 送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 (6) 履 行 公 开 和 监 督 高 校 公 开 招 生 信 息 相 关 职 责 ; (7) 指 导 检 查 各 省 ( 区 市 )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 (8) 组 织 开 展 招 生 工 作 的 科 学 研 究, 培 训 有 关 人 员, 开 展 宣 传 工 作 ; (9) 保 护 考 生 和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的 正 当 权 益 ; (10) 组 织 或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招 生 工 作 中 发 生 的 重 大 问 题 64. 省 ( 区 市 ) 市 ( 地 区 盟 州 ) 县 ( 市 区 旗 ) 人 民 政 府 分 别 成 立 本 级 招 委 会, 在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招 委 会 ( 或 教 育 部 ) 的 双 重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地 区 招 生 工 作 招 委 会 主 任 由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人 兼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高 校 的 负 责 人 兼 任 33

招 生 办 公 室 是 招 委 会 的 常 设 机 构, 代 表 招 委 会 行 使 职 权, 处 理 招 生 日 常 工 作 各 级 招 生 办 公 室 应 确 定 必 要 的 编 制, 配 备 专 职 干 部 和 开 展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必 备 的 办 公 设 备 场 所 设 施 市 ( 地 区 盟 州 ) 县 ( 市 区 旗 ) 招 委 会 的 职 责 由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做 出 相 应 的 规 定 65. 省 级 招 委 会 的 职 责 : (1) 执 行 教 育 部 有 关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订 必 要 的 补 充 规 定 或 实 施 细 则 ; (2) 接 受 教 育 部 委 托 组 织 统 考 试 题 的 命 制 工 作 ; (3) 汇 总 高 校 在 本 省 ( 区 市 ) 的 分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和 有 关 招 生 章 程 中 的 主 要 内 容 以 及 高 校 公 布 招 生 章 程 的 网 址 ; (4) 指 导 监 督 高 校 执 行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及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 (5) 履 行 公 开 和 监 督 高 校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相 关 职 责, 对 本 地 区 有 关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及 所 属 高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考 核 评 议 和 责 任 追 究 ; (6) 负 责 组 织 考 生 报 名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体 检 考 试 评 卷 考 生 信 息 采 集 及 电 子 档 案 制 作 录 取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工 作 ; (7) 组 织 开 展 招 生 考 试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宣 传 工 作 和 培 训 工 作 ; 34

(8) 保 护 考 生 和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的 正 当 权 益 ; (9) 受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调 查 处 理 或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本 地 区 招 生 工 作 中 发 生 的 重 大 问 题 ; (10) 负 责 对 违 规 考 生 进 行 处 理 ; (11) 根 据 考 生 或 者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申 请, 对 高 校 信 访 答 复 情 况 进 行 复 查 66. 高 校 应 成 立 由 校 长 和 校 内 纪 检 监 察 等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校 招 生 工 作, 并 设 立 招 生 办 公 室 配 备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和 开 展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必 备 的 办 公 设 备 场 所 设 施 高 校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执 行 教 育 部 有 关 招 生 工 作 的 规 定, 以 及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省 级 招 委 会 的 补 充 规 定 或 实 施 细 则 ; (2) 根 据 国 家 核 准 的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及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并 报 送 本 校 分 省 分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 (3) 制 订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 (4) 组 织 开 展 招 生 宣 传 工 作 ; (5) 组 织 实 施 本 校 录 取 工 作, 负 责 协 调 和 处 理 本 校 录 取 工 作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 (6) 对 录 取 的 新 生 进 行 复 查 ; (7) 受 权 组 织 本 校 单 独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依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对 违 规 考 生 进 行 认 定 处 理, 并 将 违 规 事 实 处 理 结 果 报 生 源 所 在 省 级 招 办 ; 35

(8) 履 行 高 校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相 应 职 责 ; (9) 支 持 有 关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完 成 招 生 方 面 的 其 他 工 作 ; (10) 根 据 考 生 或 者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申 请, 对 高 校 有 关 招 生 录 取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并 给 予 答 复 十 一 招 生 经 费 67. 各 省 ( 区 市 ) 招 生 经 费, 应 由 地 方 教 育 事 业 费 列 支 高 校 的 招 生 经 费, 在 本 校 事 业 费 列 支 68. 考 生 须 缴 纳 报 名 考 试 费 收 费 标 准 由 各 省 ( 区 市 )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及 实 施 网 上 录 取 考 生 信 息 采 集 高 校 单 独 组 织 招 生 考 试 等 工 作 的 情 况 确 定 十 二 对 违 反 规 定 行 为 的 处 理 69. 考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社 会 其 他 人 员 在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执 行 对 违 规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的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非 应 届 毕 业 的 在 校 生, 取 消 其 当 年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各 科 成 绩, 同 时 给 予 其 应 届 毕 业 当 年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的 处 理 70. 考 生 或 者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认 为 所 报 考 高 等 学 校 的 招 生 录 取 行 为 违 反 本 规 定 或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的, 按 照 学 校 负 责 招 办 监 督 的 原 则, 可 向 所 报 考 高 等 学 校 提 出 异 议 申 诉 或 36

者 举 报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属 于 对 政 策 执 行 存 在 异 议 的,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答 复 申 请 人 ; 属 于 对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举 报 的, 应 当 组 织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或 者 专 门 的 招 生 监 督 机 构 进 行 调 查, 并 按 照 信 访 条 例 和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考 生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对 高 校 作 出 的 政 策 解 释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生 源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招 办 申 请 复 查 ; 对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举 报 的 处 理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生 源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招 办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复 查 对 复 查 结 论 不 服 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省 级 招 办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上 级 机 关 提 出 复 核 十 三 附 则 71. 经 批 准 的 部 分 高 校 单 独 考 试 招 生 保 送 生 及 各 种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按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全 国 统 考 的 考 务 工 作,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考 务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72. 现 役 军 人 报 考 高 校, 按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73. 为 军 队 培 养 的 国 防 生 按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74. 各 省 级 招 委 会 和 高 校 主 管 部 门, 可 依 据 本 规 定 制 订 补 充 办 法 或 实 施 细 则,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