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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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二 级 建 造 师 法 规 真 题 及 答 案 解 析 1.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部 经 营 活 动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 ) A. 项 目 经 理 承 担 B. 企 业 法 人 承 担 C.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承 担 D. 项 目 经 理 部 与 企 业 法 人 共 同 承 担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企 业 法 人 与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法 律 关 系 项 目 经 理 未 按 时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责 任 应 由 施 工 企 业 承 担, 而 不 是 项 目 经 理 本 人 承 担, 也 不 是 由 项 目 经 理 部 承 担 ;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的 材 料 款, 如 果 不 按 时 支 付, 材 料 供 应 商 应 当 以 施 工 企 业 作 为 被 告, 而 不 能 直 接 告 项 目 经 理 个 人, 也 不 能 告 项 目 经 理 部 参 见 教 材 P9 2. 关 于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情 形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被 代 理 人 恢 复 了 民 事 行 为 的 能 力 B.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了 民 事 行 为 的 能 力 C. 指 定 单 位 取 消 指 定 D. 代 理 期 间 届 满 或 者 代 理 事 务 完 成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行 为 的 终 止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行 为 的 终 止 :(1) 代 理 期 间 届 满 或 者 代 理 事 务 完 成 ;(2) 被 代 理 人 取 消 委 托 或 者 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 ;(3) 代 理 人 死 亡 ;(4)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5) 作 为 代 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终 止 参 加 教 材 P11 3. 甲 房 地 公 司 在 A 地 块 开 发 住 宅 小 区, 为 满 足 该 小 区 住 户 观 景 的 需 求, 便 与 相 邻 的 乙 工 厂 协 商 约 定, 甲 公 司 支 付 乙 工 厂 800 万 元, 乙 工 厂 在 20 年 内 不 在 本 厂 区 建 设 15 米 以 上 的 建 筑 物, 以 免 遮 挡 住 户 观 景,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甲 公 司 即 支 付 了 全 部 款 项, 后 来, 甲 公 司 将 A 地 块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丙 置 业 公 司, 关 于 A 地 块 权 利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甲 公 司 对 乙 工 厂 的 土 地 拥 有 地 役 权 B. 甲 公 司 对 乙 工 厂 的 土 地 拥 有 担 保 物 权 C. 甲 公 司 给 定 的 权 利 自 合 同 公 正 后 获 得 D. 甲 公 司 转 让 A 地 块 后, 丙 公 司 不 享 有 该 项 权 利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与 土 地 相 关 的 物 权 地 役 权 : 为 使 用 自 己 不 动 产 的 便 利 或 提

高 其 效 益 而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利 用 他 人 不 动 产 的 权 利 选 项 B, 担 保 物 权 : 权 利 人 在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 依 法 享 有 就 担 保 财 产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选 项 C, 地 役 权 合 同 生 效 时 地 役 权 设 立 ( 可 登 记, 也 可 不 登 记 ) 选 项 D, 需 役 地 及 需 役 地 的 用 益 物 权 转 让 时, 受 让 人 同 时 享 有 地 役 权 参 见 教 材 P17~18. 4. 关 于 不 动 产 物 权 设 立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应 依 法 登 记 B.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属 自 愿 登 记 C.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自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时 生 效 D. 不 动 产 登 记 由 合 同 签 订 地 的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物 权 的 设 立 变 更 转 让 消 灭 和 保 护 选 项 B, 未 经 登 记, 不 发 生 效 力 ; 选 项 C, 不 动 产 权 的 设 立,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登 记, 自 记 载 于 不 动 产 登 记 薄 时 发 生 效 力 ; 选 项 D, 不 动 产 登 记, 由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参 见 教 材 P18 5. 下 列 事 项 中, 属 于 专 利 权 保 护 对 象 的 是 () A. 施 工 企 业 的 名 称 标 志 B. 施 工 企 业 编 制 的 投 票 文 件 C. 施 工 企 业 编 制 的 施 工 方 案 D. 施 工 企 业 发 明 的 新 技 术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的 常 见 种 类 专 利 权 : 客 体 ( 保 护 对 象 )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外 观 设 计 概 念 对 产 品 方 法 或 者 改 进 提 出 的 新 技 术 方 案 ;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构 造 或 者 结 合 提 出 的 新 技 术 方 案 ; 保 护 期 授 予 条 件 20 年 10 年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图 案 或 色 彩 形 状 图 案 的 结 合 做 出 的 新 设 计 ; 10 年 6. 关 于 担 保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担 保 是 用 益 物 权 的 一 种 B. 担 保 的 目 的 是 保 障 特 定 债 权 实 现 C. 担 保 合 同 是 主 合 同 新 颖 性 性 实 用 性 创 造 新 颖 性 富 有 美 感 适 于 工 业 应 用

D. 反 但 保 不 适 用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担 保 与 担 保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项 A, 用 益 物 权 包 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和 地 役 权 选 项 C, 担 保 合 同 是 主 合 同 的 从 合 同 参 见 教 材 P29~30. 7 某 开 发 商 一 起 A 地 块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向 银 行 贷 款 的 担 保, 确 保 按 期 还 贷, 此 担 保 方 式 属 于 () A. 保 证 B. 质 押 C. 抵 押 D. 留 置 答 案 解 析 选 项 A: 错 误 保 证, 是 指 保 证 证 人 和 债 权 人 约 定, 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保 证 人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承 担 责 任 的 行 为 选 项 B: 错 误, 质 押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将 其 动 产 或 权 利 交 移 债 权 人 占 有, 将 该 动 产 或 权 利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 选 项 C: 正 确 抵 押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不 转 移 财 产 的 占 有, 将 该 财 产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有 权 处 分 的 下 列 财 产 可 以 抵 押 :(1)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 ;(2)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3) 以 招 标 拍 卖 公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荒 地 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4) 生 产 设 备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产 品 ;(5) 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船 舶 航 空 器 ;(6)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禁 止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 选 项 D: 错 误 留 置 是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动 产, 债 务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的, 债 权 人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留 置 该 财 产, 以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先 受 偿 8 关 于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的 公 布 内 容 和 范 围, 下 列 说 法 申, 正 确 的 是 (). A.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一 律 不 得 公 开 B.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一 律 不 得 公 开 C.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一 律 不 得 公 开 D. 招 标 技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一 律 不 得 公 开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的 公 布. 国 家 秘 密 不 得 公 开 参 见 教 材 Pl04. 9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施 工 单 位 的 相 关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应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下 列 人 员 中, 属 于 相 关 人 员 范 围 的 是 ()

A 安 全 员 B 资 料 员 C 材 料 员 D 标 准 员 10 关 于 工 程 项 目 配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分 期 建 设 分 期 投 入 生 产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相 应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B 需 进 行 试 生 产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应 当 自 建 设 项 目 正 ** 日 起 1 个 月 内 申 请 验 收 C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验 收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完 成 环 境 ** D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验 收 不 合 格, 主 体 工 程 正 式 投 入 生 产 的,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查 考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选 项 B, 需 要 进 行 试 生 产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投 入 试 生 产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申 请 验 收 选 项 C,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完 成 验 收 选 项 D, 应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参 见 教 材 P280-281 11 根 据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施 工 企 业 在 城 市 市 区 进 行 建 设 施 工, 未 采 取 有 效 扬 尘 防 措 施, 只 是 大 气 环 境 受 到 污 染 关 于 其 应 处 罚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处 罚 B. 有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顾 部 门 决 定 处 罚 C.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限 期 改 正, 处 以 ** D.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 定 停 工 整 顿, 处 以 罚 款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现 场 大 气 污 染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对 因 建 设 施 工 造 成 扬 尘 污 染 的 处 罚, 有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12 依 法 应 当 招 标 的 项 目, 在 下 列 情 形 中, 可 以 不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情 形 是 ( ) A. 技 术 复 杂,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二 建 试 题 答 案 B. 已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选 定 的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投 资 人 依 法 能 够 自 行 建 设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的 C. 采 购 人 自 行 建 设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更 为 节 省 成 本 的 D. 需 要 向 原 中 标 人 采 购 工 程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否 则 所 需 费 用 将 大 幅 增 加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1)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抢 险 救 灾 而 不 适 宜 招 标 的 ;(2) 属 于 利 用 扶 贫 资 金 实 行 以 工 代 赈 需 要 使 用 农 民 工 的 ;(3) 施 工 主 要 技 术 采 用 特 定 的 专 利 或 者 专 有 技 术 的 ;(4) 施 工 企 业 自 建 自 用, 且 本 企 业 资 质 符 合 工 程 要 求 ;(5) 在 建 工 程 追 加 附 属 小 型 工 程 或 者 主 体 加 层, 原 中 标 人 有 能 力 承 包 的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参 见 教 材 P74. 13 租 赁 合 同 的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赁 房 屋 前 通 知 了 承 租 人, 此 时 承 租 人 享 有 的 权 利 是 () A. 优 先 购 买 权 B. 留 置 权 C. 抗 辩 权 D. 优 先 受 偿 权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租 赁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赁 房 屋 的, 应 当 在 出 卖 之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通 知 承 租 人, 承 租 人 享 有 以 同 等 条 件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参 见 教 材 P157. 14 绿 色 施 工 是 指 工 程 建 设 中, 在 保 证 质 量 安 全 等 基 本 *** 和 技 术 进 步, 最 大 限 度 的 节 约 资 源 与 减 少 环 境 *** 现 四 节 是 指 () A. 节 点 节 能 节 水 节 材 B. 节 能 节 地 节 水 节 材 C. 节 能 节 水 节 油 节 材 D. 节 能 节 电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合 理 使 用 与 节 约 能 源 的 规 定, 四 节 一 环 保 : 节 能 节 地 节 水 节 材 和 环 境 保 护 参 见 教 材 P180. 15 根 据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不 合 格 的, 应 给 与 法 人 处 理 的 是 () A. 撤 销 注 册 B. 处 1 万 元 以 上 C. 三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D. 不 予 注 册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二 级 建 造 师 的 注 册, 继 续 教 育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注 册 参 见 教 材 P66. 16. 根 据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担 任 两 个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情 形 是 () A. 两 个 项 目 的 发 包 人 是 同 一 单 位 B.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停 工 超 过 3 个 月 C.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正 在 办 理 工 程 结 算 D. 建 造 师 同 时 具 有 两 个 专 业 的 执 业 资 格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造 师 的 受 聘 单 位 和 执 业 岗 位 范 围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及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的 除 外 :(1) 同 一 工 程 相 邻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2)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的 ;(3)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 含 ),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的 参 见 教 材 P68. 17 关 于 承 揽 合 同 解 除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承 揽 人 未 经 定 作 人 同 意 将 其 承 揽 的 主 要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完 成 的, 定 作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B 除 非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书 面 的 约 定, 定 作 人 和 承 揽 人 均 不 得 随 时 解 除 承 揽 合 同 C 承 揽 人 发 现 定 作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单 方 解 除 承 揽 合 同 D 承 揽 人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承 揽 合 同, 造 成 定 作 人 损 失 的,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承 揽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承 揽 人 将 其 承 揽 的 主 要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完 成 的, 应 当 就 第 三 人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向 定 作 人 负 责, 未 经 定 作 人 同 意 的, 定 作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定 作 人 承 揽 人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承 揽 合 同, 造 成 定 作 人 损 失 的, 应 当 赔 偿 参 见 教 材 P148. 18 根 据 节 约 能 源 法, 违 反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的, 有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以 下 发 块 的 参 建 单 位 是 () A.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B.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C 建 设 设 计 施 工 D 建 设 设 计 监 理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节 约 能 源 法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受 的 法 律 责 任, 节 约 能 源 法 规

定,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的 那 位 违 反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的, 有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参 见 教 材 P185. 19 某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被 拖 欠 工 程 款 发 生 纠 纷, 施 工 方 诉 讼 法 院, 后 本 案 经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并 制 作 了 调 解 书 关 于 本 案 中 调 解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法 院 调 解 应 由 审 判 员 一 人 主 持 B. 调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C. 法 院 调 解 必 须 邀 请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协 助 D. 调 解 书 与 判 决 书 的 效 力 不 同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法 院 调 解, 法 院 调 解 的 调 解 书 和 效 力 和 判 决 书 是 一 样 的 ;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调 解, 可 以 有 审 判 员 一 人 主 持 ;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调 解, 可 以 邀 请, 参 考 教 材 P329 20 下 列 试 块 试 件 和 材 料 中, 必 须 实 施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是 () A. 屋 面 厕 浴 间 使 用 的 防 水 材 料 B. 非 承 重 机 构 的 钢 筋 及 连 接 接 头 试 件 C. 用 于 防 水 层 上 保 护 层 的 商 品 混 凝 土 D. 抹 灰 砂 浆 中 使 用 的 掺 加 剂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对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等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的 规 定, 下 列 试 块 试 件 和 材 料 必 须 实 施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1) 用 于 承 重 结 构 的 混 凝 试 块 ;(2) 用 于 承 重 墙 体 的 砌 筑 砂 浆 试 块 ;(3) 用 于 承 重 结 构 的 钢 筋 及 连 接 接 头 试 件 ;(4) 用 于 承 重 墙 的 砖 和 混 凝 土 小 型 砌 块 ;(5) 用 于 拌 制 混 凝 土 和 砌 筑 砂 浆 的 水 泥 ;(6) 用 于 承 重 结 构 的 混 凝 土 中 使 用 的 掺 加 剂 ;(7) 地 下 屋 面 厕 浴 间 使 用 的 防 水 材 料 ;(8)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实 行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其 中 试 块 试 件 和 材 料 参 见 教 材 P263 21 某 市 质 量 监 督 站 一 科 长 李 某 因 涉 嫌 制 假 被 公 安 机 机 关 拘 留 处 以 5000 元 罚 款, 没 收 其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财 产 市 质 量 监 督 站 知 道 此 事 后 将 李 某 开 除, 李 某 不 服 公 安 机 关 和 质 量 监 督 站 的 做 法, 就 以 下 事 项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其 中 超 出 行 政 复 议 范 围 的 事 项 是 () A. 被 拘 留 B. 被 罚 款 5000 元 C 被 质 量 监 督 站 开 除 D. 被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额 额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行 政 复 议 的 范 围 受 理 和 复 议 决 定 拘 留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理 范 围 参 见 教 材 P335. 22. 关 于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中 标 人 必 须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B.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20% C. 履 约 保 证 金 是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另 一 种 表 述 D. 中 标 人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拒 绝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10%, 招 标 人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中 标 人 应 当 提 交 参 见 教 材 P87. 23.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施 工 起 重 机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安 装 完 毕 后, 应 当 由 (), 并 出 具 合 格 证 明 A. 安 装 单 位 质 检 合 格 B. 建 设 单 位 检 查 验 收 C.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检 查 验 收 D. 监 理 单 位 检 查 验 收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和 安 全 费 用 的 规 定 参 见 教 材 P215. 24 根 据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施 工 企 业 隐 瞒 相 关 情 况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不 予 受 理 并 给 予 警 告, 申 请 人 在 ()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A 4 年 B 3 年 C 2 年 D1 年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许 可 法 律 制 度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中 规 定,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并 给 予 警 告, 申 请 人 在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参 见 教 材 P62. 27 关 于 投 标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严 密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拒 收 B 投 标 文 件 未 经 投 标 单 位 盖 章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答 案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拒 收 C 投 标 人 逾 期 送 达 投 标 文 件 的,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作 出 合 理 说 明 D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可 以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投 标 报 告 前 更 换 成 员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投 标 法 进 一 步 规 定, 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应 当 拒 收 参 见 P82. 28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自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之 日 起 劳 动 者 按 时 支 付 () 的 工 资 A.4 倍 B.3 倍 C.2 倍 D.1 倍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及 ; 劳 动 关 系 中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不 予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自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之 日 起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2 倍 的 工 资 参 见 教 材 P144. 29. 关 于 招 标 方 式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公 开 招 标 是 招 标 人 以 招 标 公 告 的 方 式 邀 请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B. 邀 请 招 标 是 指 招 标 人 以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方 式 要 求 五 个 以 上 待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C.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地 方 重 点 项 目 不 适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的 D.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一 律 公 开 招 标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法 定 招 标 的 范 围 招 标 方 式 和 交 易 场 所 国 务 院 发 展 计 划 部 门 确 定 的 国 家 重 点 项 目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地 方 重 点 项 目 不 适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经 国 务 院 发 展 计 划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进 行 要 去 招 标 参 见 教 材 P75. 30 根 据 文 物 保 护 法, 下 列 对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方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擅 自 迁 移 拆 除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的, 处 于 罚 款 B. 擅 自 在 文 物 保 护 范 围 内 建 设 工 程 的,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C. 刻 划 涂 污 文 物 尚 不 严 重 的, 有 公 安 机 关 或 文 物 所 在 单 位 处 以 罚 款 D. 刻 划 涂 污 文 物 尚 不 严 重 的, 有 公 安 机 关 或 文 物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对 施 工 中 文 物 保 护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在 主 要 法 律 责 任 刻 划

涂 污 或 者 损 坏 文 物 尚 不 严 重 的, 或 者 损 毁 依 法 设 立 的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标 志 的 又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文 物 所 在 地 单 位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参 见 教 材 P193. 31 关 于 施 工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予 以 取 缔, 并 处 罚 款,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B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 程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并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C 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包 时, 责 令 改 正 并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D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企 业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时,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罚 款 和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主 要 法 律 责 任, 建 筑 法 规 定,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予 以 取 缔, 并 处 于 罚 款,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参 见 教 材 P62. 32 某 开 发 商 在 一 大 型 商 场 项 目 的 开 发 建 设 中,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擅 自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因 而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该 事 故 责 任 主 体 应 该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是 () A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B 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C 串 通 投 标 罪 D 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33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等 损 失,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拒 不 承 担 的, 由 ()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A 人 民 法 院 B 人 民 政 府 C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与 调 查 处 理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拒 不 承 担 或 者 其 负 责 人 逃 匿 的,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参 见 教 材 P241. 34 关 于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示 范 文 本 能 够 使 合 同 的 签 订 规 范 和 条 款 完 备 二 建 试 题 答 案 B. 示 范 文 本 为 强 制 使 用 的 合 同 文 本 C. 采 用 示 范 文 本 是 合 同 成 立 的 前 提

D. 采 用 示 范 文 本 是 合 同 生 效 的 前 提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的 性 质 与 作 用 如 果 缺 乏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一 些 当 事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规 范, 条 款 不 完 备, 漏 洞 较 多, 将 给 合 同 履 行 带 来 很 大 困 难, 不 仅 影 响 合 同 履 约 率, 还 导 致 合 同 纠 纷 增 多, 解 决 纠 纷 的 难 度 增 大 参 见 教 材 P124. 35 甲 装 饰 公 司 拖 欠 某 劳 务 公 司 10 万 元 工 程 款, 劳 务 公 司 多 次 索 要 无 果, 当 决 定 诉 时 发 现, 甲 装 饰 公 司 已 经 分 立 为 乙 装 饰 公 司 和 丙 运 输 公 司, 而 乙 丙 两 个 公 司 对 10 万 元 工 程 欠 款 的 偿 还 未 做 明 确 约 定, 劳 务 公 司 便 以 乙 装 饰 公 司 为 被 告 诉 至 法 院, 法 院 受 理 后 通 知 丙 公 司 应 诉 此 时, 丙 公 司 作 为 当 事 人 属 于 () A 共 同 诉 讼 人 B 原 告 C 有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D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当 事 人 和 代 理 人 共 同 诉 讼 人, 是 指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双 方 二 人 以 上 ( 含 二 人 ), 其 诉 讼 标 的 是 共 同 的, 或 者 诉 讼 标 的 是 同 一 种 类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可 以 合 并 审 理 并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共 同 在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诉 讼 的 人, 参 见 教 材 P300. 36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 以 上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A5 年 B3 年 C2 年 D1 年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包 工 头 用 工 模 式 和 劳 务 派 遣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2 年 以 上 的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按 月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参 见 教 材 P134. 37 某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发 现 隐 蔽 工 程 检 测 质 量 不 合 格, 经 查, 是 有 于 设 计 缺 陷 造 成 的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设 计 人 应 负 责 返 修, 费 用 由 设 计 方 先 行 承 担 B. 承 担 人 应 负 责 返 修,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先 行 承 担 C. 承 担 人 应 负 责 返 修,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先 行 承 担 D. 由 设 计 缺 陷 造 成 质 量 不 合 格, 承 包 人 不 负 责 返 修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和 返 修 的 规 定 对 于 飞 施 工 单 位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问 题, 施 工 单 位 也 应 当 负 责 返 修, 但 是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返 修 费 用 有 责 任 方 负 责 参 见 教 材 P265. 38 根 据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夜 间 噪 声 的 夜 间 是 批 () 期 间 A 21 点 至 次 日 6 点 B 22 点 至 次 日 8 点 C 21 点 至 次 日 8 点 D 22 点 至 次 日 6 点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现 场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的 规 定, 夜 间 是 指 22:00 至 次 日 6:00 之 间 的 事 件 段 参 见 教 材 P168. 39. 下 列 合 同 各 项 内 容 中, 不 属 于 合 同 条 款 的 是 () A.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B. 保 险 条 款 C. 履 行 期 限 地 点 和 方 式 D.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法 定 形 式 和 内 容, 保 险 条 款 不 属 于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参 见 教 材 P106. 40. 某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中, 甲 公 司 中 标 后 将 其 转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施 工 工 程 不 符 合 规 定 质 量 标 准,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建 设 单 位 与 甲 公 司 有 直 接 合 同 关 系, 应 由 甲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 甲 乙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C. 实 际 施 工 并 造 成 损 失 的 是 乙 公 司, 应 由 乙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 因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不 到 位,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部 分 损 失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承 包 单 位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因 对 转 包 工 程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工 程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造 成 的 损 失, 与 接 受 转 包 或 者 分 包 的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41 下 列 情 形 中, 投 标 人 中 标 有 效 的 是 () A 投 标 人 给 予 招 标 人 金 钱 获 取 中 标 B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书 中 表 明 给 予 招 标 人 折 扣 获 取 中 标

C 投 标 人 在 账 外 给 予 招 标 人 回 扣 获 取 中 标 D 投 标 人 在 账 外 给 予 评 标 委 员 会 财 物 获 取 中 标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禁 止 投 标 人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投 标 人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是 一 种 严 重 的 违 法 行 为, 其 法 律 后 果 是 中 标 无 效 在 帐 外 暗 中 给 予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回 扣 的, 以 行 贿 论 处 ;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帐 外 收 受 回 扣 的, 以 受 贿 论 处 禁 止 投 标 人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参 见 教 材 P84. 42 某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经 仲 裁 裁 决, 将 已 经 竣 工 工 程 的 部 分 楼 层 折 价 给 施 工 单 位 抵 偿 工 程 欠 款, 但 建 设 单 位 拒 绝 履 行 裁 决 因 此, 施 工 单 位 决 定 申 请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关 于 申 请 执 行 总 裁 裁 决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施 工 单 位 申 请 执 行 的 期 间 为 1 年 B. 申 请 执 行 本 案 的 仲 裁 裁 决, 由 施 工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C. 申 请 执 行 本 案 的 仲 裁 裁 决, 有 本 案 工 程 合 同 签 订 滴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D. 施 工 单 位 有 权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裁 决 的 执 行 选 项 A 申 请 仲 裁 裁 决 强 制 执 行 的 期 间 为 2 年 ; 选 项 B 由 仲 裁 协 议 签 订 地 或 者 被 申 请 人 住 所 地 的 中 级 人 员 法 院 管 辖 参 与 教 材 P323 326 43 某 施 工 企 业 一 材 料 供 应 商 订 立 的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违 约 金 5 万 元, 同 时 约 定 由 施 工 企 业 支 付 供 应 商 定 金 4 万 元 后 来 供 应 商 未 能 交 货, 施 工 企 业 为 最 大 限 度 维 护 自 身 利 益,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支 付 () 万 元 A.13 B.9 C.8 D.5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定 金 的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只 能 在 双 倍 定 金 与 违 约 金 加 返 还 定 金 中 选 其 一, 双 倍 定 金 是 8 万 元, 违 约 金 加 返 还 定 金 是 9 万 元, 故 最 大 限 度 维 护 到 自 身 利 益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支 付 9 万 元 参 见 教 材 P33. 44 根 据 建 筑 法 及 相 关 法 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是 工 程 是 () A. 国 务 院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工 程 B. 城 镇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C. 建 筑 面 积 200m2 以 上 的 工 程

D. 工 程 投 资 额 在 2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程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适 用 范 围, 工 程 投 资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下 或 者 建 筑 面 积 在 3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建 筑 工 程 ; 开 工 报 告 一 施 工 许 可 证 不 要 重 复 办 理 参 见 教 材 P45. 45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下 列 情 形 中, 造 成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发 包 人 应 当 承 担 过 错 责 任 的 是 () A. 未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证 B. 迟 延 提 供 设 计 文 件 C. 拖 欠 工 程 款 D. 直 接 指 定 分 包 人 分 包 专 业 工 程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单 位 相 关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以 为, 建 设 单 位 制 定 分 包 的 工 程 应 征 得 总 包 的 同 意 46.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对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对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A. 法 定 代 表 人 B. 经 营 负 责 人 C. 直 接 责 任 人 D. 项 目 负 责 人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7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下 列 证 据 中, 属 于 书 证 的 是 () A. 录 音 录 像 材 料 B. 建 筑 材 料 样 品 C.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报 告 D. 施 工 合 同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选 项 A 属 于 电 子 数 据 ; 选 项 B 属 于 物 证, 选 项 C 属 于 鉴 定 意 见 参 见 教 材 P303. 48 关 于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的 相 关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监 理 单 位 仅 对 施 工 质 量 承 担 责 任 B. 监 理 单 位 在 接 受 监 理 委 托 后, 因 利 害 关 系 需 回 避 的, 可 以 转 让 监 理 业 务 C. 工 程 监 理 实 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负 责 制 D. 监 理 单 位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相 关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依 法 和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可 以 发 布 有 关 指 令, 全 面 负 责 收 委 托 的 监 理 工 程 选 项 A 选 项 B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不 得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 选 项 D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49 以 守 法 为 基 础, 根 据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记 录, 对 市 场 主 体 进 行 诚 信 评 价 的 是 () A. 行 业 协 会 的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B. 行 业 协 会 协 助 政 府 部 门 的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C. 政 府 对 市 场 主 体 的 守 法 诚 信 评 价 D. 社 会 中 介 信 用 机 构 的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评 价 的 基 本 规 定 以 守 法 为 基 础, 根 据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记 录, 对 市 场 主 体 进 行 诚 信 评 价 的 是 政 府 对 市 场 主 体 的 守 法 诚 信 评 价 参 考 教 材 P105 50. 下 列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中,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责 任 的 () A. 落 实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B.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有 效 使 用 C. 检 查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D. 组 织 制 定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在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过 程 中 具 有 以 下 职 责 : 检 阅 在 建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资 料 核 实 有 关 情 况 ; 检 查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落 实 情 况 ; 监 督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责 情 况 ; 监 督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的 配 备 及 使 用 情 况 ; 对 发 现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章 违 规 行 为 或 者 安 全 隐 患, 有 权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对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设 施 设 备 器 材, 有 权 当 场 作 出 查 封 的 处 理 决 定 ; 对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有 权 越 级 报 告 或 直 接 向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企 业 明 确 的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参 见 教 材 P201

51. 货 运 合 同 的 托 运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包 装 货 物, 承 运 人 可 以 () A. 留 置 货 物 B. 要 求 赔 偿 C. 解 除 合 同 D. 拒 绝 运 输 标 准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运 输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托 运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的 方 式 包 装 货 物 对 包 装 方 式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适 用 合 同 法 第 156 条 的 规 定 托 运 人 违 反 包 装 的 规 定 的, 承 运 人 可 以 拒 绝 运 输 参 见 教 材 P161. 52. 下 列 行 为 中, 属 于 工 程 安 全 不 良 行 为 的 是 () A.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的, 使 用 不 合 格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B. 未 对 因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建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的 C.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D. 未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测 的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单 位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认 定 标 准 选 项 ACD 属 于 工 程 质 量 不 良 行 为 参 考 教 材 P102 53. 某 施 工 企 业 的 下 列 安 排, 违 反 劳 动 法 中 关 于 女 职 工 特 殊 保 护 规 定 () A. 安 排 正 在 哺 乳 未 满 1 周 岁 婴 儿 的 女 工 李 某 从 事 资 料 整 理 工 作 B. 安 排 怀 孕 6 个 月 的 女 工 钱 某 从 事 夜 班 工 作 C. 安 排 怀 孕 期 间 女 工 赵 某 从 事 3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D. 批 准 女 工 王 某 只 能 休 产 假 120 天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的 特 殊 保 护 不 得 安 排 女 职 工 在 怀 孕 期 间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3 级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和 孕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活 动 参 考 教 材 P139. 54. 关 于 招 标 程 序 和 要 求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必 须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B. 招 标 项 目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的, 应 当 先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获 得 批 准 C. 招 标 文 件 可 以 不 包 括 拟 签 订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D.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标 准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招 标 基 本 程 序 招 标 投 标 规 定, 招 标 项 目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的, 应 当 先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获 得 批 准 参 考 教 材 P75 55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审 判 程 序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一 审 程 序 包 括 普 通 程 序 和 特 殊 程 序 B.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起 诉 C. 原 告 必 须 与 案 件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D. 提 交 起 诉 状 的 同 时 提 交 全 部 证 据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审 判 和 执 行 程 序 选 项 A, 正 确 的 表 述 应 为 一 审 程 序 包 括 普 通 程 序 和 简 易 程 序 ; 选 项 B, 正 确 的 表 述 应 为 起 诉 方 式, 应 当 以 书 面 起 诉 为 原 则, 口 头 起 诉 为 例 外 ; 选 项 D, 正 确 的 表 述 应 为 提 交 起 诉 状 时, 有 具 体 的 诉 讼 请 求 和 所 根 据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即 可, 不 需 要 提 交 全 部 证 据 参 见 教 材 P310-311 56 某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甲 向 乙 供 货, 并 约 定 甲 向 承 运 人 再 交 付 货 物 即 视 为 甲 完 成 交 付, 在 货 物 交 付 运 输 期 间, 已 将 该 货 物 转 卖 给 丁 并 通 知 丙 向 丁 交 费, 但 乙 和 丁 对 于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没 有 约 定 关 于 本 案 例 中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风 险 承 担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乙 与 丁 的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时,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丁 承 担 B. 甲 向 丙 交 付 货 物 后,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丙 承 担 C. 甲 与 乙 的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即 由 乙 承 担 D. 丙 向 丁 交 付 货 物 后,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乙 承 担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标 的 物 毁 损 灭 风 险 的 承 担, 出 卖 人 出 卖 交 由 承 运 人 运 输 的 在 途 标 的 物, 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以 外,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自 合 成 立 时 起 有 买 卖 人 承 担 参 见 教 材 P152 57. 建 设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的, 该 工 程 竣 工 日 期 应 为 () A. 提 交 验 收 报 告 之 日 B.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之 日 C. 转 移 占 有 建 设 工 程 之 日 D.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竣 工 日 期 建 设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的, 以 转 移 占 有 建 设 工 程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 参 见 教 材 P110. 58 根 据 消 防 法 和 食 品 安 全 法, 关 于 施 工 现 场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埋 压 圈 占 遮 挡 消 火 栓 或 占 用 防 水 间 距 的, 处 以 罚 款 B 进 货 时 未 检 验 许 可 证 和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和 以 罚 款 C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贮 存 销 售 食 品 或 者 清 理 库 存 食 品 的, 罚 款 并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D 故 意 破 坏 或 者 伪 造 火 灾 现 场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拘 留 并 处 以 罚 款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对 于 埋 压 圈 占 遮 挡 消 火 栓 或 者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以 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参 见 教 材 P231. 59 根 据 工 商 保 险 条 例, 职 工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需 要 暂 停 工 作 接 受 工 伤 治 疗 的, 停 工 留 薪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 个 月 A12 B10 C8 D6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工 伤 医 疗 的 停 工 留 薪 期, 停 工 留 薪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12 个 月 参 见 教 材 P226. 60. 下 列 仲 裁 协 议 中, 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是 ( ) A.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任 何 争 议, 均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B.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任 何 争 议, 可 申 请 仲 裁 或 提 起 诉 讼 C.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任 何 争 议, 均 提 请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D.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任 何 争 议, 应 先 申 请 仲 裁 后 提 起 诉 讼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制 度 仲 裁 和 诉 讼 是 两 种 不 同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当 事 人 只 能 选 用 其 中 的 一 种 参 见 教 材 P321. 61. 下 列 行 为 中, 属 于 招 标 人 违 法 行 为 的 有 ( ) A.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方 案 进 行 谈 判 的 B. 招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的 C. 招 标 人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D. 招 标 人 在 合 同 建 立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E. 招 标 人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对 已 发 出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B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招 标 人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选 项 ABD 都 属 于 招 标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参 见 教 材 P88~89. 62. 根 据 合 同 法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合 同 有 () A.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合 同 B. 委 托 合 同 C.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D. 承 揽 合 同 E.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CE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法 定 形 式 合 同 法 规 定,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参 考 教 材 P106. 63. 根 据 合 同 法, 违 约 方 承 担 赔 偿 损 失 的 构 成 要 件 包 括 () A. 具 有 违 约 行 为 B. 具 有 惩 罚 目 的 C. 造 成 损 失 后 果 D. 违 约 方 有 过 错, 或 虽 无 过 错, 但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赔 偿 E. 违 约 行 为 与 损 失 后 果 之 间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CDE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承 担 赔 偿 损 失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1) 具 有 违 约 行 为 ;(2) 造 成 损 失 后 果 ;(3) 违 约 行 为 与 财 产 等 损 失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4) 违 约 人 有 过 错, 或 者 虽 无 过 错, 但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赔 偿 参 见 教 材 P113. 64. 根 据 合 同 法,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 ) A. 债 务 人 依 法 将 标 的 物 抵 押 B. 合 同 解 除 C.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D. 债 权 人 依 法 将 标 的 物 提 存 E. 债 权 人 免 除 债 务 标 准 答 案 BCE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合 同 的 终 止 合 同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合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1) 债 务 已 经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2) 合 同 解 除 ;(3) 债 务 互 相 抵 消 ; (4) 债 务 人 依 法 将 标 的 物 提 存 ;(5) 债 权 人 免 除 责 任 ;(6) 债 权 债 务 同 归 于 一 人 ; (7)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参 见 教 材 P121. 65. 根 据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有 () A. 完 成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的 各 项 内 容

B. 有 完 整 的 技 术 档 案 和 施 工 管 理 资 料 C. 有 工 程 使 用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进 场 试 验 报 告 D. 有 监 理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共 同 签 署 的 质 量 合 格 文 件 E. 有 建 设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保 修 书 标 准 答 案 BC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具 备 的 法 定 条 件 选 项 A 不 太 全 面 : 完 成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 选 项 D: 有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分 别 签 署 的 质 量 合 格 文 件 ; 选 项 E: 有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保 修 书 参 见 教 材 P278 66. 关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 无 效 合 同 不 具 有 违 法 性 B. 无 效 合 同 具 有 违 法 性 C. 无 效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会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的 效 力 D. 无 效 合 同 自 订 立 之 时 就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E. 无 效 合 同 可 能 会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标 准 答 案 B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无 效 合 同 无 效 合 同 的 特 征 是 : 具 有 违 法 性 ; 具 有 不 可 履 行 性 自 订 立 之 时 就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67.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可 以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的 情 形 有 () A. 项 目 受 自 然 地 域 环 境 限 制, 只 有 少 数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供 选 择 B. 施 工 主 要 技 术 采 用 不 可 代 替 的 专 利 或 者 专 有 技 术 C.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的 比 例 过 大 D.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抢 险 救 灾, 适 宜 招 标 但 不 宜 公 开 招 标 E. 在 建 工 程 追 加 附 属 小 型 工 程 或 者 主 体 加 层 工 作 C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方 式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但 是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邀 请 招 标 :(1) 技 术 复 杂 有 特 殊 要 求 或 者 受 自 然 环 境 限 制, 只 有 少 量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供 选 择 ;(2)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有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的 比 例 过 大 参 见 教 材 P75. 68. 关 于 投 标 人 的 说 法, 确 定 的 有 () A. 投 标 人 发 生 合 并 分 离 破 产 等 重 大 变 化 的, 其 投 标 无 效 B. 投 标 人 参 见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投 标, 不 受 地 区 或 者 部 门 的 限 制 C. 存 在 控 股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见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D.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不 同 单 位 参 见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的, 有 关 投 标 无 效

标 准 答 案 B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投 标 人 选 项 E 的 说 法 本 身 没 有 错 误, 即 联 合 体 投 标 ; 但 是 题 干 问 的 是 关 于 投 标 人 的 说 法, 所 以 不 太 妥 当 参 见 教 材 P81 69.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有 ( ) A. 劳 动 者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B. 劳 动 者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C.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职 工 患 病 D. 女 职 工 在 哺 乳 期 内 E.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BE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除 选 项 ABE 之 外, 其 情 形 还 有 :(1)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2)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拒 不 改 正 的 ;(3) 因 劳 动 合 同 第 26 条 第 1 款 第 1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参 见 教 材 P130. 70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其 诉 讼 权 利 包 括 () A 申 请 提 起 诉 讼 B 申 请 参 加 诉 讼 C 提 起 反 诉 D 由 法 院 通 知 参 加 诉 讼 E 申 请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标 准 答 案 B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当 事 人 对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诉 讼 标 的, 第 三 人 认 为 有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有 权 提 起 起 诉 71 在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关 于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 联 合 体 各 方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既 可 以 联 合 体 名 义 招 标, 又 可 以 自 己 名 义 招 标 B 两 个 以 上 的 个 人 可 以 组 成 联 合 体 C 招 标 人 可 以 强 制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D 在 资 格 预 审 前, 联 合 体 可 以 增 加 成 员 E 联 合 体 各 方 就 中 标 项 目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标 准 答 案 DE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联 合 体 投 标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招 标 人 不 得 强 制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联 合 体 应 当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前 组 成, 资 格 预 审 后 联 合 体 增 减 更 换 成 员 的, 其 投 标 无 效 联 合 体 各 方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参 见 教 材 P81. 72. 下 列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中, 属 于 工 程 建 立 单 位 安 全 职 责 的 有 ( ) A. 审 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B.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C.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则 D. 对 施 工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E. 出 现 安 全 事 故, 负 责 成 立 事 故 调 查 组 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包 括 : 对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 依 法 对 施 工 安 全 施 工 隐 患 进 行 处 理 ; 承 担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理 责 任 参 见 教 材 P246-247. 73 根 据 合 同 法, 免 除 施 工 单 位 违 约 责 任 的 情 形 有 () A 施 工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被 监 理 工 程 师 责 令 暂 停 施 工, 致 使 工 期 延 误 B 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部 分 农 民 工 停 工 抗 议, 致 使 工 期 延 误 C 地 震 导 致 已 完 工 程 被 爆 破 拆 除 重 建, 造 成 建 设 单 位 费 用 增 加 D 由 于 战 争, 施 工 单 位 暂 停 施 工, 致 使 工 期 延 误 E 因 迟 延 履 行 而 遭 遇 洪 水,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标 准 答 案 CD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违 约 责 任 的 免 除 合 同 法 规 定,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当 事 人 迟 延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本 法 所 称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参 见 教 材 P123. 74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岗 位 具 有 () A 替 代 性 B 辅 助 性 C 临 时 性 D 长 期 性 E 关 键 性 BC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劳 务 派 遣 劳 务 派 遣 只 能 在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实 施 参 见 教 材 P133. 75. 某 工 程 项 目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发 包 人 擅 自 后 楼 板 出 现 裂 缝, 经 鉴 定 是 由 于 承 包 人 偷 工 减 料 造 成 的, 关 于 此 项 目 质 量 责 任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使 用 此 工 程,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去 不 责 任 2015 年 二 建 答 案 B. 承 包 人 在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内 对 主 体 结 构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C. 承 包 人 应 当 负 责 返 修,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D. 造 成 发 包 人 损 失 的, 承 包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E. 承 包 人 应 当 负 责 返 修,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标 准 答 案 BE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竣 工 工 程 质 量 争 议 的 处 理 建 设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后, 又 以 使 用 部 分 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为 由 主 张 权 利 的, 不 予 支 持 ; 但 是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建 设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寿 命 内 对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质 量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参 见 教 材 P285. 76 下 列 各 项 权 力 中, 属 于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的 是 () A 检 举 权 B 控 告 权 C 批 评 权 D 接 受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的 权 利 E 危 险 报 告 权 BC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的 权 利 包 括 :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的 知 情 权 和 建 议 权 ;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的 获 得 权 ; 批 评 检 举 控 告 权 及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权 ; 紧 急 避 险 权 ; 获 得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赔 偿 的 权 利 ; 请 求 民 事 赔 偿 权 参 见 教 材 P206-207. 77 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事 故 的 等 级 划 分 为 () A 一 般 事 故 B 较 大 事 故 C 严 重 事 故 D 重 大 事 故 E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BDE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事 故 一 般 分 为 以 下 等 级 :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较 大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参 见 教 材 P232. 78.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再 次 审 查 确 认 的 情 况 有 ( ) A. 中 标 候 选 人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B. 中 标 候 选 人 未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C.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2015 年 二 建 答 案 D. 中 标 候 选 人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E. 中 标 候 选 人 经 营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DE 名 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中 标 的 法 定 要 求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者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招 标 人 认 为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的, 应 当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审 查 确 认 参 见 教 材 P87. 79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下 列 合 同 中, 属 于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 A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B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格 式 劳 动 合 同 C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法 定 责 任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劳 动 合 同 D 与 用 人 单 位 代 理 人 答 案 的 劳 动 合 同 E 未 明 确 规 定 合 同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C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注 意 的 事 项 下 列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对 于 部 分 无 效 的 劳 动 合 同, 只 要 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效 力 的,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参 见 教 材 P128. 80 下 列 关 于 分 包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A 招 标 人 可 以 直 接 指 定 分 包 人 B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中 标 人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他 人 完 成 C 中 标 人 和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工 作 分 包 给 他 人 完 成 D 中 标 人 为 节 约 成 本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他 人 完 成 E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可 将 项 目 再 次 分 包 给 他 人 标 准 答 案 BC

答 案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规 定 招 标 投 标 法 也 规 定, 中 标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可 以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他 人 完 成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条 件, 并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参 见 教 材 P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