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专 业 教 师 和 工 作 人 员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优 化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专 业 教 师 和 工 作 人 员 ( 人 事 代 理 )19 名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招 聘 对 象 条 件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忠 诚 人 民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高 尚 的 师 德 修 养 爱 岗 敬 业, 有 良 好 的 专 业 基 本 功 奉 献 精 神 创 新 意 识 和 合 作 协 调 能 力 2. 具 有 岗 位 所 需 的 学 历 资 历 以 及 专 业 或 技 能 条 件 和 基 本 素 养 3. 身 体 心 理 健 康 ( 二 ) 面 向 全 省 优 秀 教 师 招 聘 条 件 1. 年 龄 :35 周 岁 以 下 ( 即 198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特 级 教 师 市 第 一 层 次 骨 干 教 师 年 龄 可 放 宽 五 年 2. 具 有 本 科 学 历 教 龄 5 年 以 上 3.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a. 中 学 特 级 教 师 市 第 一 层 次 骨 干 教 师 ;b. 县 级 骨 干 教 师 ( 班 主 任 ) 及 以 上 ;C. 由 政 府 和 教 育 部 门 表 彰 的 县 级 及 以 上 的 劳 动 模 范 师 德 楷 模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班 主 任 等 荣 誉 称 号 获 得 者 ;d. 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优 质 课 评 比 教 师 基 本 功 大 赛 中 获 县 级 一 等 奖 及 以 上 - 1 -
的 ( 三 ) 面 向 毕 业 生 招 聘 条 件 1. 年 龄 :30 周 岁 以 下 ( 即 1986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2. 应 聘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科 学 社 会 专 业 岗 位 的 : 未 初 次 就 业 的 温 州 籍 持 有 与 专 业 对 应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2016 年 8 月 1 日 前 取 得 )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和 硕 士 研 究 生 3. 应 聘 体 育 专 业 岗 位 的 : 未 初 次 就 业 的 温 州 籍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专 业 对 应 本 科 毕 业 生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 注 : 招 聘 录 用 2 年 内 必 须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否 则 予 以 解 聘 ) ( 四 ) 面 向 社 会 其 他 人 员 招 聘 条 件 1. 年 龄 : 在 35 周 岁 以 下 ( 即 198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2. 应 聘 医 务 专 业 岗 位 : 温 州 籍, 临 床 医 学 或 护 理 学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持 有 临 床 医 学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3. 应 聘 档 案 管 理 专 业 岗 位 : 温 州 籍, 图 书 情 报 与 档 案 管 理 类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或 非 本 专 业 但 持 有 档 案 管 理 职 称 资 格,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二 报 名 和 资 格 审 查 ( 一 ) 网 上 注 册 报 名 1.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5 月 4 日 0 时 ~5 月 10 日 24 时 本 次 考 试 采 用 网 络 方 式 报 名 报 考 人 员 在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校 园 网 上 ( 网 址 : http://www.wzxszx.net) 招 聘 公 告 窗 口 进 入 注 册 并 选 择 岗 位 报 名, 仅 注 册 不 报 名 无 效,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注 册 及 报 名 每 位 报 考 者 限 报 一 个 - 2 -
岗 位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与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滨 海 分 校 岗 位 可 兼 报 2. 网 络 报 名 不 成 功 者 可 现 场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2016 年 5 月 10 日, 上 午 8 30~11 00, 下 午 1 30~4 00,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 惠 民 路 866 号 ) 报 名 方 式 : 携 带 报 名 表 ( 在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校 园 网 http://www.wzxszx.net 下 载 填 写 ) 及 相 关 资 料 ( 本 人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就 业 报 到 证 空 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荣 誉 证 书 等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有 经 历 要 求 的 必 须 提 供 经 历 证 明 材 料 职 称 证 书 还 未 拿 到 相 关 证 件 的 需 要 院 校 或 当 地 教 育 局 出 具 成 绩 合 格 证 明, 或 出 具 有 认 证 资 质 的 官 方 网 页 打 印 件 现 场 报 名 每 位 报 考 者 限 报 一 个 岗 位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与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滨 海 分 校 岗 位 可 兼 报 3. 资 格 初 审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1 日 8 时 ~24 时 绣 山 中 学 对 报 考 人 员 是 否 符 合 招 考 职 位 资 格 条 件 ( 网 上 提 供 图 片 ) 进 行 网 上 资 格 初 审, 对 初 审 中 发 现 报 考 人 员 填 报 材 料 不 全 的, 将 在 其 个 人 网 上 报 名 表 里 说 明 理 由, 注 明 缺 失 的 内 容, 报 考 人 员 须 在 现 场 确 认 环 节 补 全 在 此 期 间 网 络 不 对 报 考 人 员 开 放 4. 报 考 人 员 可 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 0 时 ~24 时 上 网 查 询 资 格 初 审 情 况 ( 二 ) 现 场 确 认 1.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3 日 ( 周 五 )9 00~15 00 地 点 :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 惠 民 路 866 号 ) - 3 -
2. 确 认 时, 需 在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专 业 教 师 和 工 作 人 员 ( 人 事 代 理 编 制 ) 招 聘 告 知 书 上 签 名 现 场 确 认 时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1) 登 陆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校 园 网 下 载 打 印 本 人 签 名 的 2016 年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公 开 招 聘 专 业 教 师 和 工 作 人 员 报 名 表 一 份 (2) 本 人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 或 印 有 本 人 户 口 信 息 的 户 口 簿 页 面 )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就 业 报 到 证 空 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荣 誉 证 书 等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各 1 份 ), 有 经 历 要 求 的 必 须 提 供 经 历 证 明 材 料 职 称 证 书 还 未 拿 到 相 关 证 件 的 需 要 院 校 或 当 地 教 育 局 出 具 成 绩 合 格 证 明, 或 出 具 有 认 证 资 质 的 官 方 网 页 打 印 件 报 名 审 核 确 认 人 数 不 足 招 考 计 划 数 ( 优 秀 教 师 2 倍 毕 业 生 3 倍 ) 的 岗 位, 将 核 减 或 取 消 招 考 计 划, 并 予 以 公 布 ( 三 ) 资 格 复 查 资 格 复 审 仅 对 列 为 进 入 第 二 轮 考 试 的 报 考 人 员 进 行 经 第 一 轮 考 试 后, 按 1 3( 优 秀 教 师 1 2 及 以 上 ) 确 定 进 入 第 二 轮 考 试 的 对 象 须 在 指 定 时 间 地 点 接 受 资 格 复 查 资 格 复 审 需 提 供 报 考 岗 位 所 需 材 料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证 件 ( 证 明 ) 不 全 或 所 提 供 的 证 件 ( 证 明 ) 与 报 考 岗 位 ( 专 业 ) 资 格 条 件 不 相 符 者, 不 得 参 加 第 二 轮 考 试 ; 本 人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接 受 资 格 复 审 的, 视 作 自 动 放 弃 第 二 轮 考 试 资 格 其 空 缺 由 该 岗 位 第 一 轮 考 试 人 员 中 按 成 绩 依 次 递 补 - 4 -
三 考 录 程 序 及 办 法 考 试 分 别 进 行 两 轮 第 一 轮 第 二 轮 考 试 分 别 占 考 试 总 成 绩 的 30% 70% ( 一 ) 第 一 轮 考 试 第 一 轮 考 试 为 面 试 :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面 试, 按 30% 计 入 考 试 总 成 绩 1. 面 试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另 行 公 布 2. 面 试 内 容 : 基 本 素 养 和 专 业 素 养, 包 括 现 场 答 辩 和 问 题 阐 述 每 人 8 分 钟 根 据 报 考 人 员 第 一 轮 考 试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按 1 3 比 例 确 定 进 入 第 二 轮 考 试 对 象 ( 报 名 人 数 不 足 1 3 的 开 考 岗 位 报 考 者 全 部 进 入 第 二 轮 考 试 ), 如 遇 最 后 一 名 同 分 的, 则 一 并 列 为 第 二 轮 考 试 对 象 具 体 名 单 届 时 在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校 园 网 公 布 3. 对 1 3 进 入 第 二 轮 考 试 对 象 属 温 州 市 范 围 内 公 办 学 校 在 编 教 师 和 民 办 学 校 人 事 代 理 教 师, 须 出 具 所 在 学 校 同 意 报 考 意 见 无 法 提 供 同 意 意 见 的, 不 得 参 加 第 二 轮 考 试 其 空 缺 由 该 岗 位 第 一 轮 考 试 人 员 中 按 成 绩 依 次 递 补 ( 二 ) 第 二 轮 考 试 采 取 分 专 业 考 评 的 形 式 进 行, 按 70% 计 入 考 试 总 成 绩 教 师 类 岗 位 的 分 学 科 素 养 测 试 ( 体 育 为 体 育 技 能 考 试 ) 试 课 形 式, 分 别 占 考 试 总 成 绩 的 30% 40%; 非 教 师 岗 位 进 行 专 业 技 能 考 试, 占 考 试 总 成 绩 的 70% 具 体 考 试 方 案 时 间 地 点 另 行 公 布 - 5 -
( 三 ) 体 检 与 考 核 根 据 第 一 轮 第 二 轮 考 试 总 成 绩, 按 岗 位 数 1 1 确 定 参 加 体 检 和 考 核 人 员 教 师 岗 位 的 试 课 成 绩 合 格 线 为 70 分 ( 满 分 为 100 分 ), 非 教 师 岗 位 的 考 试 总 成 绩 合 格 线 为 70 分 ( 满 分 为 100 分 ), 低 于 合 格 线 的 不 予 入 围 体 检 考 试 总 成 绩 满 分 为 100 分, 计 算 公 式 为 : 总 成 绩 = 第 一 轮 考 试 ( 面 试 )30%+ 第 二 轮 考 试 70%( 学 科 素 养 测 试 30%+ 试 课 40%) 计 算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尾 数 四 舍 五 入 入 围 体 检 人 员 按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和 要 求, 携 带 身 份 证 参 加 体 检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和 要 求 参 加 体 检 的, 视 作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体 检 考 核 工 作 参 照 公 务 员 录 用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体 检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放 弃 的 按 考 试 总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递 补 ( 四 ) 公 示 与 聘 用 体 检 考 核 均 合 格 者, 确 定 为 拟 聘 用 对 象 ( 聘 用 对 象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 在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校 园 网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按 规 定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对 反 映 的 相 关 问 题 经 查 实 确 实 不 符 合 聘 用 条 件 的, 不 予 以 聘 用 ; 对 反 映 的 相 关 问 题 一 时 难 以 查 实 的, 将 暂 缓 聘 用, 待 核 实 后 再 决 定 是 否 聘 用 未 通 过 公 示 的, 依 次 递 补 拟 聘 用 人 员 接 到 聘 用 通 知 后,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到,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者, 取 消 聘 用 资 格, 不 再 递 补 在 职 人 员 应 在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之 前 自 行 负 责 与 原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聘 用 ( 劳 动 ) 关 系 - 6 -
被 聘 用 人 员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不 低 于 在 编 教 师 同 等 工 资 待 遇 (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滨 海 分 校 的 工 资 待 遇 高 于 本 校 ) 自 聘 用 之 日 起, 试 用 期 一 年,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解 聘 四 其 他 告 知 事 项 ( 一 )2016 年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凭 毕 业 证 书 和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不 能 在 2016 年 9 月 1 日 前 提 供 报 考 岗 位 规 定 的 毕 业 证 书 和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不 予 聘 用, 不 再 递 补 ( 二 ) 报 考 者 应 对 自 己 所 填 报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对 伪 造 涂 改 证 件 证 明, 或 以 其 它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报 考 资 格 或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作 弊 等 违 反 公 开 招 聘 纪 律 的, 将 取 消 资 格 对 已 聘 人 员, 一 经 查 实, 即 予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三 ) 学 历 学 位 以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机 关 认 可 的 相 应 证 件 文 书 为 准 招 考 专 业 的 审 查,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参 考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2012 年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等 文 件 的 通 知 ( 教 高 2012 9 号 ); 大 学 专 科 专 业 参 考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指 导 性 专 业 目 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教 高 2004 3 号 ); 研 究 生 专 业 参 考 授 予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和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学 科 专 业 目 录 (2008 更 新 版 ) ( 四 ) 国 外 学 历 学 位 有 关 毕 业 时 间 及 所 学 专 业 的 认 定, 以 国 家 教 育 部 留 学 人 员 服 务 中 心 对 其 境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为 准 ( 五 )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在 校 在 读 生 以 及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在 校 在 读 专 升 本 人 员 或 研 究 生 不 能 以 原 已 取 得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报 考 ; 现 - 7 -
役 军 人 不 能 报 考 ( 六 ) 整 个 公 开 招 聘 过 程 严 格 按 照 本 通 知 精 神, 规 范 程 序,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网 址 :www.wzxszx.net; 咨 询 电 话 :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办 公 室, 0577 55595300 ( 七 ) 另 外, 符 合 温 州 市 政 府 颁 发 的 温 州 市 民 办 学 校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 温 政 办 2016 7 号 ) 文 件 要 求 的, 按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 八 ) 本 公 告 由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2016 年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专 业 教 师 和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一 览 表 2.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公 开 招 聘 专 业 教 师 和 工 作 人 员 报 名 表 3. 温 州 市 民 办 学 校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2016 年 4 月 27 日 - 8 -
2016 年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专 业 教 师 和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一 览 表 岗 位 毕 业 生 本 部 人 数 优 秀 教 师 / 社 会 人 员 滨 海 分 校 毕 业 生 报 名 资 格 条 件 年 龄 学 历 等 资 格 户 籍 备 注 初 中 语 文 2 初 中 数 学 3 1 初 中 英 语 3 初 中 科 学 ( 科 学 物 理 化 学 方 向 ) 初 中 社 会 (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方 向 ) 3 1 1 1. 优 秀 教 师 : 198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2. 毕 业 生 :1986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1. 全 日 制 本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持 有 本 专 业 教 师 资 格 证 2. 优 秀 教 师 需 具 有 5 年 教 龄 以 上 全 日 制 本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持 有 本 专 业 教 师 资 格 证 1. 优 秀 教 师 : 浙 江 省 2. 毕 业 生 : 温 州 市 科 学 教 育 或 物 理 或 化 学 专 业 政 治 或 历 史 或 地 理 或 人 文 教 育 专 业 体 育 ( 男 ) ( 足 球 方 向 ) 1 1 全 日 制 体 育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足 球 方 向 体 育 ( 女 ) 1 医 务 人 员 1 档 案 管 理 员 1 198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临 床 医 学 或 护 理 学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持 有 临 床 医 学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图 书 情 报 与 档 案 管 理 类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或 非 本 专 业 但 持 有 档 案 管 理 职 称 资 格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温 州 市 - 9 -
2016 年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公 开 招 聘 专 业 教 师 和 工 作 人 员 报 名 表 报 考 岗 位 姓 名 性 别 户 口 所 在 地 出 生 年 月 照 片 身 份 证 号 政 治 面 貌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全 日 制 学 历 学 位 毕 业 时 间 及 毕 业 院 校 专 业 在 职 攻 读 学 历 学 位 及 毕 业 院 校 专 业 职 称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类 别 其 他 资 格 证 书 类 别 联 系 电 话 1 联 系 电 话 2 现 工 作 单 位 属 于 毕 业 生 或 正 式 在 编 人 员 或 其 他 现 工 作 岗 位 及 年 限 教 育 及 工 作 经 历 主 要 荣 誉 获 奖 在 编 对 象 报 考 需 签 署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 另 附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另 附 ) 本 人 声 明 : 上 述 填 写 内 容 真 实 完 整 如 有 不 实, 本 人 愿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承 诺 应 聘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材 料 提 交 情 况 : 现 场 确 认 确 认 结 果 : 通 过 不 通 过 ( 原 因 ) 审 核 人 ( 签 名 ): 温 州 市 绣 山 中 学 办 公 室 制 表 - 10 -
ZJCC01 2016 0004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温 政 办 2016 7 号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市 教 育 局 市 编 委 办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关 于 温 州 市 民 办 学 校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市 教 育 局 市 编 委 办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制 定 的 温 州 市 民 办 学 校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已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1 月 19 日 - 11 -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温 州 市 民 办 学 校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市 教 育 局 市 编 委 办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温 州 市 委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国 家 民 办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加 快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温 委 发 2013 63 号 ) 精 神, 鼓 励 和 支 持 民 办 学 校 大 力 引 进 人 才, 加 强 我 市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引 进 主 体 资 质 本 实 施 办 法 所 指 的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民 办 学 校, 须 为 各 级 各 类 全 日 制 民 办 学 校 二 人 才 资 质 条 件 非 温 州 户 籍 的 在 职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男 性 年 龄 须 在 50 周 岁 及 以 下 女 性 年 龄 须 在 45 周 岁 及 以 下,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具 有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或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一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特 级 教 师 等 称 号 的 拔 尖 教 育 人 才 ; ( 二 ) 国 际 或 全 国 中 学 生 学 科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金 牌 教 练 ; ( 三 )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坛 新 秀 教 学 能 手, 省 优 质 课 一 等 奖 和 全 国 优 质 课 评 比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获 得 者 ; ( 四 ) 地 市 级 及 以 上 名 师 名 校 长 名 班 主 任 突 出 贡 献 科 技 人 才 和 专 业 技 术 拔 尖 人 才, 教 授 级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 ( 五 ) 年 龄 在 40 周 岁 及 以 下,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才 三 人 才 优 惠 政 策 ( 一 ) 民 办 学 校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原 为 公 办 学 校 在 编 教 师 的, 其 人 事 关 系 挂 靠 在 我 市 确 定 的 公 办 学 校, 进 入 该 公 办 学 校 的 事 业 编 制, 按 公 办 学 校 在 编 教 师 进 行 管 理 原 为 非 公 办 学 校 在 编 教 师 的, 其 人 事 关 系 转 入 我 市 同 级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教 育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管 理 - 12 -
( 二 ) 各 地 要 确 定 若 干 所 公 办 学 校 作 为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人 事 关 系 的 挂 靠 单 位 市 本 级 暂 确 定 温 州 市 第 二 十 一 中 学 ( 中 学 段 ) 和 温 州 大 学 城 附 属 学 校 ( 小 学 段 ) 作 为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人 事 关 系 挂 靠 单 位 各 地 用 于 民 办 学 校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编 制 总 数, 控 制 在 本 区 域 教 职 工 编 制 数 的 2% 以 内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做 好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 三 )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民 办 学 校, 须 与 所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人 事 关 系 挂 靠 学 校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明 确 各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所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原 则 上 应 与 原 单 位 接 转 人 事 关 系, 确 有 困 难 的, 经 批 准 可 重 新 建 立 人 事 关 系 ( 四 ) 所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按 引 进 学 校 所 在 地 公 办 教 师 标 准 参 加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享 受 与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同 等 的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等 待 遇 ( 五 ) 所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选 择 来 温 落 户 的, 其 配 偶 子 女 户 籍 关 系 可 一 并 随 迁 ( 六 ) 所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子 女 原 在 重 点 高 中 或 示 范 性 初 中 小 学 就 学 需 要 转 学 的, 可 直 接 安 排 到 我 市 相 应 重 点 高 中 或 示 范 性 初 中 小 学 就 学 ; 原 不 在 重 点 高 中 或 示 范 性 初 中 小 学 就 学 的, 由 教 育 部 门 就 近 安 排 就 学 高 层 次 人 才 子 女 就 学 享 受 就 读 地 户 籍 学 生 同 等 待 遇 ( 七 ) 所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符 合 中 共 温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实 施 人 才 新 政 十 条 推 进 领 军 型 人 才 团 队 建 设 意 见 ( 温 委 办 发 2015 49 号 ) 规 定 的, 享 受 同 类 人 员 同 等 优 惠 政 策 四 人 才 引 进 程 序 高 层 次 人 才 由 民 办 学 校 按 需 自 主 招 聘 引 进 前 为 非 公 办 学 校 在 职 教 师 的, 按 有 关 人 才 引 进 程 序 办 理 引 进 前 为 公 办 学 校 在 编 教 师, 引 进 后 申 请 将 人 事 关 系 挂 靠 在 公 办 学 校 的,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办 理 : ( 一 ) 学 校 申 请 引 进 人 才 的 民 办 学 校 要 将 引 进 理 由 人 才 基 本 情 况 考 核 评 价 以 及 引 进 后 任 职 任 教 劳 动 薪 酬 聘 用 合 同 等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报 当 地 教 育 部 门 审 核 ( 二 ) 资 格 审 查 当 地 教 育 部 门 成 立 评 审 小 组, 对 拟 引 进 人 员 资 格 条 件 - 13 -
和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接 收 建 议 ( 三 ) 讨 论 决 定 当 地 教 育 部 门 根 据 人 才 资 质 和 用 人 需 要, 讨 论 决 定 引 进 对 象, 编 制 使 用 纳 入 挂 靠 公 办 学 校 年 度 用 编 计 划, 按 挂 靠 的 公 办 学 校 引 进 公 办 教 师 的 程 序 报 同 级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同 级 编 制 部 门 办 理 入 编 手 续 ( 四 ) 聘 用 手 续 经 确 定 引 进 的 人 才, 由 当 地 教 育 部 门 和 人 事 关 系 挂 靠 学 校 办 理 教 师 聘 用 和 社 会 保 险 等 相 关 手 续 五 人 事 管 理 规 定 引 进 前 为 公 办 学 校 在 编 教 师, 引 进 后 申 请 将 人 事 关 系 挂 靠 在 公 办 学 校 的 聘 用 人 员,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 ( 一 ) 聘 用 人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公 办 教 师 有 关 考 核 办 法 对 聘 用 人 员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挂 靠 学 校 备 案 ( 二 ) 聘 用 人 员 在 职 期 间 的 工 资 福 利 社 会 保 险 等 待 遇, 按 不 低 于 公 办 学 校 同 类 人 员 标 准 执 行,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账 户 由 挂 靠 学 校 单 独 设 立 ( 三 )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人 员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按 期 支 付 和 领 取 工 资 报 酬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由 挂 靠 学 校 根 据 聘 用 人 员 档 案 工 资 代 为 办 理, 相 应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给 挂 靠 学 校 养 老 保 险 费 中 单 位 承 担 部 分, 由 引 进 人 才 的 民 办 学 校 承 担 ( 四 ) 聘 用 人 员 由 挂 靠 学 校 为 其 建 立 档 案 工 资, 并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制 度 负 责 其 档 案 工 资 管 理 具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聘 用 人 员, 经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后, 由 挂 靠 学 校 负 责 上 报 审 批 并 及 时 调 整 档 案 工 资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聘 用 人 员, 其 职 称 不 占 挂 靠 学 校 高 级 职 称 比 例 ( 五 ) 聘 用 人 员 在 教 师 交 流 进 修 培 训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表 彰 评 比 教 研 活 动 健 康 体 检 等 方 面, 与 公 办 教 师 享 有 同 等 权 利 义 务 聘 用 人 员 以 挂 靠 学 校 名 义 进 行 的 行 为, 由 用 人 单 位 书 面 报 经 挂 靠 单 位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 六 )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聘 用 人 员, 由 挂 靠 学 校 上 报 退 休 人 员 材 料, - 14 -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享 受 公 办 学 校 同 类 人 员 退 休 待 遇 退 休 后 纳 入 挂 靠 学 校 管 理 ( 七 ) 聘 用 人 员 出 现 离 岗 退 休 ( 职 ) 解 聘 辞 职 辞 退 死 亡 等 情 况, 由 用 人 单 位 挂 靠 学 校 及 当 地 教 育 部 门 按 规 定 报 同 级 编 办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备 案 ( 八 )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后, 在 温 州 市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民 办 学 校 服 务 满 5 年 后 可 提 出 交 流 调 动 申 请, 按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身 份 给 予 办 理 调 动 手 续 所 挂 靠 的 公 办 学 校 应 协 助 提 供 相 关 调 动 材 料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九 ) 聘 用 人 员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其 人 事 关 系 转 入 有 关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养 老 保 险 等 由 个 人 自 行 办 理 如 在 1 年 内 能 与 温 州 市 域 内 其 他 民 办 学 校 建 立 聘 用 关 系 的, 可 按 上 述 第 四 条 人 才 引 进 程 序, 经 申 请 批 准, 人 事 关 系 继 续 挂 靠 在 相 关 公 办 学 校, 逾 期 不 再 保 留 ( 十 ) 聘 用 人 员 和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其 他 异 议 的, 由 双 方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共 同 协 商 处 理, 并 报 当 地 教 育 部 门 同 意 六 附 则 各 县 ( 市 区 ) 编 制 教 育 和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精 神,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民 办 学 校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抄 送 : 市 委 各 部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驻 温 部 队, 各 民 主 党 派 人 民 团 体, 新 闻 单 位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1 月 19 日 印 发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