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农 业 商 贸 职 业 学 院 文 件 浙 农 商 院 办 2015 123 号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农 业 商 贸 职 业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 现 将 浙 江 农 业 商 贸 职 业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浙 江 农 业 商 贸 职 业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农 业 商 贸 职 业 学 院 2015 年 10 月 27 日 1
附 件 浙 江 农 业 商 贸 职 业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行 为, 根 据 浙 江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浙 财 资 产 2010 1 号 ) 和 浙 江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收 入 收 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财 资 产 2010 81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范 围 和 方 式 第 二 条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是 学 院 对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产 权 的 行 为 第 三 条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的 范 围 : ( 一 ) 闲 置 资 产 ; ( 二 ) 因 技 术 原 因 并 经 过 科 学 论 证, 确 需 报 废 淘 汰 的 资 产 ; ( 三 ) 不 符 合 环 保 节 能 要 求 的 资 产 ; ( 四 ) 因 学 院 分 立 撤 销 合 并 改 制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等 原 因 发 生 的 产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转 移 的 资 产 ; ( 五 ) 盘 亏 呆 账 及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资 产 ; ( 六 ) 已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无 法 使 用 的 资 产 ; ( 七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资 产 处 置 的 其 他 情 形 2
第 四 条 资 产 处 置 方 式 包 括 无 偿 调 拨 ( 划 转 ) 对 外 捐 赠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置 换 报 废 报 损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等 ( 一 ) 无 偿 调 拨 ( 划 转 ) 的 资 产 包 括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低 效 运 转 超 标 准 配 置 的 资 产 ; 因 部 门 撤 销 合 并 分 立 而 移 交 的 资 产 ;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上 划 下 划 的 资 产 ; 其 他 需 调 拨 划 转 的 资 产 ( 二 ) 对 外 捐 赠 资 产 包 括 实 物 资 产 捐 赠, 无 形 资 产 捐 赠 及 货 币 资 产 捐 赠, 只 限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和 救 济 性 捐 赠 ( 三 )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是 指 变 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或 占 有 权 使 用 权 并 取 得 相 应 收 益 的 行 为 置 换 是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为 主 进 行 的 交 换 ( 四 ) 报 废 主 要 是 指 固 定 资 产 已 达 到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 常 用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见 附 件 1) 而 出 现 老 化 损 坏 市 场 型 号 淘 汰 维 护 使 用 成 本 过 高 等, 经 技 术 鉴 定 或 按 有 关 规 定, 已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进 行 产 权 注 销 的 行 为 ( 五 ) 报 损 是 指 由 于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资 产 发 生 非 正 常 损 失 等 原 因,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资 产 损 失 进 行 产 权 注 销 的 资 产 处 置 行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是 指 单 位 按 现 行 财 务 与 会 计 制 度, 对 确 认 形 成 损 失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票 据 等 ) 进 行 核 销 的 行 为 第 三 章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的 管 理 部 门 及 职 责 第 四 条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贯 彻 勤 俭 办 学 物 尽 其 用 分 类 归 口 逐 级 报 告 的 原 则 3
第 五 条 学 院 由 资 产 处 监 察 审 计 处 财 务 处 教 务 处 总 务 处 图 书 信 息 中 心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的 归 口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 一 ) 资 产 管 理 处 : 负 责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的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受 理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后 的 处 置 申 报, 负 责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并 会 同 财 务 处 组 织 办 理 相 关 报 批 手 续, 实 施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的 物 资 账 务 管 理 ( 二 ) 监 察 审 计 处 : 负 责 对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的 产 权 转 让 和 资 产 注 销 等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负 责 监 审 学 院 设 备 物 资 的 损 坏 丢 失 的 申 报 受 理 和 报 废 资 产 实 施 处 置 工 作 ( 三 ) 财 务 处 : 负 责 对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的 产 权 变 更 损 失 处 置 的 财 务 监 管, 对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以 及 变 价 收 入, 按 规 定 程 序 及 时 处 理 ( 四 ) 总 务 处 : 负 责 全 院 家 具 行 政 办 公 的 设 备 物 资 及 被 服 装 具 植 物, 以 及 后 勤 服 务 和 学 院 运 行 保 障 所 需 设 备 物 资 的 处 置 管 理 并 组 织 实 施 报 废 鉴 定 工 作 ( 五 ) 图 书 信 息 中 心 : 负 责 图 书 数 据 音 像 数 据 磁 盘 和 光 盘 等 软 件 设 备 资 产 的 处 置 管 理 并 组 织 实 施 报 废 鉴 定 工 作 ( 六 ) 教 务 处 负 责 教 学 及 实 验 室 设 备 物 资 和 科 研 设 备 物 资 的 处 置 管 理 并 组 织 实 施 报 废 鉴 定 工 作 第 四 章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审 批 权 限 及 处 置 程 序 第 六 条 各 部 门 申 报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须 报 经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审 4
批, 经 分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同 意,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再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按 规 定 程 序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审 批 第 七 条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时, 应 事 先 填 写 相 应 处 置 形 式 的 浙 江 农 业 商 贸 职 业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报 告 单 ( 附 件 2) 一 式 三 份, 报 相 应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立 项 填 表 要 求 : ( 一 ) 如 实 填 写 设 备 物 资 的 明 细 账 单 ( 编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价 值 购 置 时 间 管 理 人 存 放 地 点 等 信 息 ) 以 及 汇 总 数 量 和 价 值 ; ( 二 ) 填 写 提 出 处 置 的 具 体 理 由 ( 对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要 附 有 具 有 说 明 效 力 的 使 用 和 维 修 情 况 记 录 ); ( 三 ) 使 用 部 门 报 送 的 申 请 表 和 相 关 材 料 中 均 需 有 部 门 资 产 管 理 员 和 责 任 人 的 签 字, 必 须 具 有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审 批 和 部 门 加 盖 公 章 第 八 条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接 受 申 报 后, 应 组 织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经 济 或 技 术 鉴 定, 提 出 对 设 备 物 资 的 具 体 处 理 意 见, 并 由 鉴 定 人 和 鉴 定 小 组 负 责 人 ( 或 组 织 鉴 定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 签 字 盖 章 ; 必 要 时, 应 请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鉴 定 部 门 或 具 有 技 术 鉴 定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技 术 鉴 定 证 明 毁 损 报 废 说 明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说 明 因 不 可 抗 力 ( 自 然 灾 害 意 外 事 故 ) 造 成 固 定 资 产 毁 损 报 废 的, 应 当 有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鉴 定 报 告 包 括 : 事 故 处 理 报 告 5
车 辆 报 损 证 明 房 屋 拆 除 证 明 受 灾 证 明 等 ; 对 设 备 物 资 损 坏 丢 失 的 情 况,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申 报 处 理 第 九 条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评 估 或 鉴 定 结 果 签 署 处 置 意 见, 报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将 处 置 申 报 鉴 定 和 审 批 等 相 关 材 料 整 理, 在 每 年 3 月 初 或 9 月 初 以 前 汇 总 造 册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第 十 条 资 产 管 理 处 接 到 申 报 后 进 行 实 物 材 料 核 实, 并 交 财 务 处 监 察 审 计 处 会 审, 批 量 ( 原 值 大 于 20 万 元 ) 资 产 报 学 院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报 主 管 部 门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批 准 核 销 和 备 案 未 经 申 报 审 批 同 意 的, 不 得 擅 自 处 置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复 和 备 案,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组 织 相 关 处 室 按 规 定 进 行 实 物 资 产 的 处 置,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账 务 处 理 结 果 第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的 在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工 作 中, 应 做 好 处 置 资 料 的 立 卷 归 档 工 作, 主 动 接 受 监 察 审 计 处 以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五 章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的 申 报 证 据 第 十 三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无 偿 调 拨 ( 划 转 ) 对 外 捐 赠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置 换 报 废 报 损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等 必 须 提 供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外 部 证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经 济 鉴 定 证 明 和 特 定 事 项 的 学 院 内 部 证 据 ( 一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外 部 证 据 是 指 资 产 损 失 报 废 相 关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书 面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 单 位 的 撤 销 合 并 公 告 及 6
清 偿 文 件 ; 政 府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 司 法 机 关 的 判 决 或 者 裁 定 ; 公 安 机 关 的 结 案 证 明 ; 专 业 技 术 部 门 的 鉴 定 报 告 ; 保 险 公 司 的 出 险 调 查 单 和 理 赔 计 算 单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等 ( 二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鉴 定 机 构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按 照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单 位 的 某 项 经 济 事 项 出 具 的 专 项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或 鉴 证 意 见 书 ( 三 ) 特 定 事 项 的 学 院 内 部 证 据 是 指 学 院 对 涉 及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报 废 毁 损 等 情 况 的 内 部 证 明 和 内 部 鉴 定 意 见 书 等 主 要 包 括 : 有 关 资 产 盘 点 表 盘 亏 情 况 说 明 和 原 始 价 值 凭 证 ; 学 院 的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及 情 况 说 明 ; 单 位 内 部 技 术 鉴 定 小 组 或 内 部 专 业 技 术 部 门 的 鉴 定 文 件 或 资 料 第 六 章 固 定 资 产 的 报 废 与 回 收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处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根 据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意 见, 需 移 交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集 中 处 置 的,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核 对 需 移 交 资 产 的 账 册 和 凭 证, 确 保 账 实 相 符, 并 列 出 移 交 资 产 清 单, 签 订 移 交 资 产 协 议 书, 办 理 资 产 移 交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根 据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批 复 自 行 处 置 的 资 产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组 织 使 用 部 门 监 察 审 计 处 等 相 关 人 员 会 审, 确 实 无 使 用 价 值 的 资 产 应 当 登 记 造 册 办 理 资 产 核 销 手 续 对 有 使 用 残 值 的, 妥 善 保 管, 及 时 通 过 有 关 媒 介 发 布 待 处 置 资 产 信 息, 按 规 范 程 序 处 置 各 项 资 产 第 十 六 条 对 于 报 废 的 物 资, 申 报 部 门 不 得 自 行 将 其 拆 毁 或 7
处 理, 要 保 证 其 完 整 性 ( 包 括 配 套 设 备 技 术 数 据 ) 部 门 因 工 作 需 要, 要 利 用 其 部 分 元 器 件 或 整 台 设 备, 须 报 请 资 产 管 理 处 同 意 后, 方 可 拆 装 或 留 用 第 十 七 条 对 具 有 修 复 价 值 或 有 利 用 价 值 的 仪 器 组 件 要 进 行 修 复 和 充 分 利 用, 以 满 足 实 验 教 学 的 需 要 实 验 室 因 教 学 需 要 部 分 元 器 件 或 仪 器, 须 经 主 管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在 库 房 领 取, 并 须 在 资 产 管 理 处 填 写 报 废 设 备 物 资 留 用 登 记 表 ( 附 件 3) 第 七 章 处 置 收 入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处 置 收 入 是 指 在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置 换 报 废 报 损 等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 出 售 实 物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的 收 入 置 换 差 价 收 入 报 废 报 损 残 值 变 价 收 入 拆 迁 补 偿 收 入 或 赔 偿 收 入 保 险 理 赔 收 入 转 让 股 权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收 益 等 第 十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报 损 报 废 转 让 处 理 的 收 回 残 值 以 及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应 根 据 高 等 学 院 财 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纳 入 财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处 置 收 入 按 照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的 规 定 上 浙 江 省 财 政,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由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统 筹 安 排,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的 维 护 更 新 及 新 增 等 需 求, 由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根 据 资 产 配 置 和 相 关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及 财 力 情 况 在 部 门 预 算 中 予 以 安 排 8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资 产 占 用 管 理 部 门 和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严 肃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防 止 资 产 流 失, 维 护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方 面, 敢 于 维 护 学 院 利 益, 抵 制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应 受 到 学 院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院 严 禁 各 部 门 擅 自 处 置 任 何 固 定 资 产 对 违 反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行 为, 监 察 审 计 处 要 追 究 责 任, 严 重 违 纪 的 应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还 将 受 到 法 律 惩 处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常 用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表 ( 供 参 考 ) 2. 浙 江 农 业 商 贸 职 业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报 告 单 3. 报 废 设 备 物 资 留 用 登 记 表 9
附 件 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常 用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表 ( 供 参 考 ) 一 土 地 及 房 屋 ( 一 ) 土 地 使 用 权 1 土 地 使 用 权 70 ( 二 ) 房 屋 建 筑 物 序 号 资 产 名 称 使 用 年 限 ( 年 ) 备 注 1 钢 混 楼 房 60 2 砖 混 楼 房 50 3 砖 混 平 房 50 4 砖 木 平 房 40 5 简 易 建 筑 10 二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 一 ) 机 动 车 1 9 座 ( 含 9 座 ) 以 下 非 营 运 载 客 汽 车 15 包 括 轿 车 越 野 车 2 9 坐 以 上 非 营 运 载 客 汽 车 10 3 微 型 载 货 汽 车 10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1.8 吨 10
4 载 货 汽 车 10 总 质 量 大 于 1.8 吨 的 载 货 汽 车 5 带 拖 挂 的 载 货 汽 车 10 指 全 挂 汽 车 6 吊 车 消 防 车 钻 探 车 等 从 事 专 门 作 业 的 车 辆 10 7 矿 山 作 业 专 用 车 8 8 装 配 单 缸 柴 油 机 的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10 原 装 配 单 缸 柴 油 机 的 四 轮 农 用 运 输 车 9 三 轮 汽 车 6 原 三 轮 农 用 运 输 车 10 装 配 多 缸 柴 油 机 的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9 原 装 配 多 缸 柴 油 机 的 四 轮 农 用 运 输 车 11 两 轮 摩 托 车 10 15 万 公 里 12 三 轮 摩 托 车 8 ( 二 ) 船 舶 ( 含 海 船 和 河 船 ) 1 高 速 客 船 25 2 客 船 类 30 3 液 体 货 船 类 31 包 括 客 滚 船 客 货 船 客 渡 船 客 货 渡 船 旅 游 船 客 船 包 括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液 化 气 船 4 散 货 船 类 33 包 括 散 货 船 矿 砂 船 5 杂 货 船 类 34 包 括 滚 装 船 散 装 水 泥 船 冷 藏 船 杂 货 船 多 用 途 船 集 装 箱 船 木 材 船 拖 / 推 轮 驳 船 11
三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1 大 型 计 算 机 10 2 计 算 机 网 络 设 备 8 服 务 器 路 由 器 调 制 解 调 器 等 3 台 式 电 脑 10 包 括 网 络 计 算 机 终 端 4 平 板 电 脑 掌 上 电 脑 笔 记 本 电 脑 6 5 移 动 硬 盘 不 间 断 电 源 (UPS) 6 6 传 真 机 投 影 机 扫 描 仪 10 7 复 印 机 速 印 机 打 印 机 碎 纸 机 8 四 电 器 设 备 1 电 视 机 8 2 电 冰 箱 15 3 洗 衣 机 8 4 摄 像 器 材 15 5 摄 影 器 材 照 相 机 10 6 空 气 调 节 器 除 湿 设 备 15 7 中 央 空 调 设 备 15 五 家 具 1 家 具 15 包 括 办 公 家 具 宿 舍 家 具 其 他 家 具 12
六 专 用 设 备 1 消 防 设 备 12 2 厨 房 设 备 10 3 监 控 系 统 8 包 括 监 控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4 道 路 清 扫 设 备 10 5 电 子 设 备 6 6 广 播 电 视 影 像 设 备 6 包 括 摄 像 设 备 传 送 设 备 7 音 响 设 备 15 8 健 身 房 设 备 8 9 通 讯 设 备 9 七 自 动 化 控 制 及 仪 器 仪 表 1 自 动 化 控 制 及 仪 器 仪 表 12 八 通 用 测 试 仪 器 设 备 1 通 用 测 试 仪 器 设 备 12 九 机 械 设 备 1 机 械 设 备 14 13
十 动 力 设 备 1 动 力 设 备 18 十 一 传 导 设 备 1 传 导 设 备 28 十 二 闭 路 电 视 播 放 设 备 1 闭 路 电 视 播 放 设 备 10 14
附 件 2 浙 江 农 业 商 贸 职 业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报 告 单 申 请 部 门 : 年 月 日 金 额 单 位 : 元 固 定 资 产 编 号 固 定 资 产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购 置 时 间 单 价 数 量 购 置 金 额 存 放 地 点 保 管 人 处 置 形 式 处 置 原 因 资 产 管 理 员 审 核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 部 门 公 章 ) 主 管 院 长 审 核 会 审 监 察 审 计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财 务 处 15
附 件 3 浙 江 农 业 商 贸 职 业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报 告 单 固 定 资 产 编 号 固 定 资 产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单 价 数 量 金 额 报 废 核 销 日 期 留 用 申 请 经 办 人 申 请 日 期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资 产 管 理 处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签 名 : 年 月 日 16
浙 江 农 业 商 贸 职 业 学 院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28 日 印 发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