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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Transcription:

财 务 处 工 作 安 排 一 财 务 处 日 常 工 作 安 排 时 间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0- 下 班 时 间 星 期 一 报 销 报 销 星 期 二 报 销 单 周 业 务 学 习 / 双 周 报 销 星 期 三 报 销 报 销 星 期 四 内 务 ( 核 算 ) 内 务 ( 核 算 ) 星 期 五 报 销 报 销 二 有 关 问 题 处 理 1. 财 务 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及 文 件 发 布, 请 关 注 学 院 OA 2. 属 于 公 务 卡 的 请 安 排 好 时 间 在 报 销 时 间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3. 寒 暑 假 采 取 集 中 办 公, 具 体 时 间 见 学 院 OA 通 知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部 分 内 部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一 院 级 领 导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2 二 院 属 部 门 审 批 控 制... 3 三 内 部 授 权 与 请 款 制 度... 5 四 预 算 追 加 资 金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7 第 二 部 分 具 体 业 务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及 要 求 一 政 府 采 购 会 议 费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及 要 求 ( 学 院 主 办 )... 9 二 培 训 费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及 要 求 ( 学 院 主 办 )... 11 三 政 府 采 购 印 刷 费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14 四 国 内 差 旅 费 报 销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16 五 临 时 因 公 出 国 经 费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22 六 接 待 外 宾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23 七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23 八 劳 务 费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23 九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27 十 学 院 物 品 采 购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30 十 一 二 级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35 十 二 社 会 服 务 创 收 单 位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37

十 三 公 务 卡 管 理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42 第 三 部 分 财 务 报 账 的 要 求 及 手 续 一 财 务 报 销 的 前 提 条 件... 50 二 财 务 报 销 的 原 则... 50 三 符 合 报 销 规 定 的 原 始 票 据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51 四 如 何 报 销... 52 五 如 何 使 用 公 务 卡... 67 六 如 何 办 理 现 金 业 务... 69 七 如 何 领 用 支 票... 69 八 如 何 办 理 借 款 业 务... 71 九 如 何 办 理 银 行 汇 款... 72 十 如 何 办 理 内 部 转 账... 72 十 一 学 生 如 何 交 学 费... 72 十 二 如 何 网 上 查 询 工 资 信 息 和 薪 酬 系 统... 73 十 三 如 何 支 取 公 积 金... 80 十 四 如 何 支 取 住 房 补 贴... 85 十 五 如 何 网 上 查 询 部 门 预 算 经 费 及 专 项 经 费... 87 十 六 项 目 经 费 报 销 流 程 单 ( 按 项 目 分 类 选 用 )... 90 第 四 部 分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计 算 扣 缴 与 筹 划 一 工 薪 所 得 计 税... 111 二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的 计 税... 112 三 税 款 扣 缴... 113

四 纳 税 筹 划... 113 五 劳 务 报 酬 的 筹 划... 114 第 五 部 分 关 于 年 终 结 算 支 付 的 相 关 问 题 一 遵 守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115 二 年 终 清 理 账 目 及 时 办 理 结 算... 115 三 跨 年 支 付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115 四 统 筹 发 放 用 好 独 一 无 二 政 策... 115 五 社 会 服 务 创 收 单 位 做 好 对 账 结 算 相 关 手 续... 115 第 六 部 分 杜 绝 和 防 范 小 金 库 的 问 题 一 什 么 是 小 金 库... 117 二 小 金 库 的 性 质... 117 三 小 金 库 的 表 现 形 式... 117 四 严 厉 处 罚 小 金 库 的 依 据... 118 第 七 部 分 附 表 一 会 议 执 行 情 况 表... 119 二 培 训 执 行 情 况 表... 119 三 在 职 职 工 工 号 查 询... 119 第 八 部 分 法 规 汇 编 电 子 文 档 目 录

前 言 为 了 便 于 教 职 工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加 强 我 院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财 务 行 为,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依 据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会 计 法 预 算 法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会 计 制 度 现 行 的 上 级 文 件 精 神 及 学 院 颁 发 的 各 项 制 度 ( 包 括 规 章 规 定 和 办 法 等 ), 编 写 财 务 报 账 手 册 本 手 册 主 要 从 内 部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入 手, 重 点 介 绍 财 务 报 账 的 要 求 及 手 续 和 具 体 业 务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及 要 求, 增 加 了 大 家 比 较 关 注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计 算 扣 缴 与 筹 划, 对 于 年 终 支 付 存 在 突 出 问 题 予 以 提 醒, 对 杜 绝 和 防 范 小 金 库 问 题 予 以 重 申 本 手 册 以 如 何 办 理 财 务 业 务 和 事 项 为 主 线, 侧 重 对 办 理 业 务 和 事 项 所 需 遵 循 的 政 策 依 据 制 度 规 定 办 事 流 程 及 监 管 重 点 和 法 律 责 任 予 以 明 确, 对 于 容 易 出 现 的 不 合 规 问 题 予 以 警 示, 目 的 是 倡 导 依 法 按 规 矩 办 事, 提 高 财 务 管 理 和 核 算 水 平, 保 证 资 金 资 产 和 人 员 安 全, 确 保 学 院 预 算 执 行 和 学 院 事 业 的 发 展 在 编 写 过 程 中, 力 求 能 够 满 足 大 家 的 办 理 业 务 和 事 项 的 需 要, 由 于 新 的 政 策 和 制 度 不 断 出 台, 难 免 有 疏 漏 之 处, 敬 请 大 家 指 正 财 务 处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1

第 一 部 分 内 部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一 院 级 领 导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 一 ) 院 级 领 导 审 批 权 限 依 据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财 贸 职 院 发 [(2013)31 号 ]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和 关 于 强 化 预 算 管 理, 简 化 项 目 经 费 日 常 经 费 审 批 流 程 的 意 见 及 学 院 二 级 单 位 全 面 预 算 办 法 的 规 定 : 1. 主 管 院 领 导 授 权 审 批 权 限 主 管 院 领 导 是 指 负 责 对 分 管 工 作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管 理 职 责, 负 经 济 建 设 业 务 方 面 的 领 导 责 任, 对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签 署 意 见 并 签 字 院 属 部 门 :2,001 元 至 10,000( 不 含 ) 元 以 下 ; 二 级 单 位 :10,000 元 至 30,000 元 ( 不 含 ) 元 以 下 2. 分 管 财 务 院 领 导 授 权 审 批 权 限 院 属 部 门 :10,001 元 至 30,000( 不 含 ) 元 以 下 ; 二 级 单 位 :30,000 元 至 50,000 元 ( 不 含 ) 元 以 下 3. 院 长 授 权 审 批 权 限 院 长 负 责 学 院 整 体 经 济 建 设 的 管 理, 为 经 济 建 设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人, 对 经 济 业 务 签 署 意 见 并 签 字 院 属 部 门 :30,001 元 至 100,000 元 ( 不 含 ) 元 以 下 ; 二 级 单 位 :50,000 元 100,000 元 ( 不 含 ) 元 以 下 4. 院 长 办 公 会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2

100,000 元 至 500,000 元 ( 不 含 ) 需 院 长 办 公 会 通 过, 院 长 签 字 后 报 销, 报 销 时 需 附 上 院 长 办 公 会 纪 要 5. 党 委 会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超 过 500,000 元 以 上 需 党 委 会 通 过, 院 长 签 字 后 报 销, 报 销 时 需 附 上 党 委 会 纪 要 6. 交 叉 互 审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院 长 主 管 财 务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自 主 签 字 额 度 同 其 他 院 领 导 相 同,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10,000 元 以 上 互 签 7. 协 助 院 长 分 管 工 作 的 院 长 助 理, 经 院 长 授 权 后, 在 授 权 范 围 的 业 务 与 主 管 院 长 授 权 控 制 相 同, 但 属 于 兼 任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的 须 由 财 务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 二 ) 院 级 领 导 特 别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因 特 殊 原 因 使 用 现 金 支 付 的,5,000( 不 含 ) 元 以 下 由 主 管 财 务 工 作 院 长 签 字 审 批 ;5,000 10,000( 不 含 ) 元 由 院 长 签 字 审 批 二 院 属 部 门 审 批 控 制 ( 一 ) 院 属 部 门 审 批 控 制 院 属 部 门 包 括 各 职 能 处 室 教 辅 部 门 和 校 区 等 ( 不 含 办 学 单 位 和 商 业 研 究 所, 高 职 研 究 所 和 思 政 部 暂 按 院 属 部 门 管 理 ) 依 据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财 贸 职 院 发 (2013)31 号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和 关 于 强 化 预 算 管 理 简 化 项 目 经 费 日 常 经 费 审 批 流 程 的 意 见 的 规 定 : 一 次 性 支 出 在 2,000 元 ( 不 含 ) 以 下, 由 院 属 部 门 行 政 一 把 手 ( 行 3

政 负 责 人 ) 签 字,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委 托 其 他 人 签 字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财 务 处 1. 首 签 负 责 制 首 签 负 责 制 是 指 首 签 责 任 人 需 对 业 务 或 事 项 的 真 实 准 确 合 规 绩 效 及 廉 政 负 全 责 日 常 经 费 院 属 部 门 行 政 一 把 手 ( 行 政 负 责 人 ) 为 首 签 责 任 人, 项 目 经 费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首 签 责 任 人 2. 终 签 责 任 人 终 签 责 任 人 是 指 按 照 审 批 授 权 控 制 的 最 高 职 务 的 签 字 人 或 者 相 关 会 议 决 定 的 主 要 决 策 人 终 签 责 任 人 应 严 格 审 批 把 关, 需 依 法 依 规 审 批 签 字,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的 安 全, 担 负 领 导 责 任 和 组 织 职 责 3. 院 属 部 门 行 政 一 把 手 负 责 ( 行 政 负 责 人 ) 本 部 门 经 费 整 体 预 算 申 报 和 执 行 安 排, 以 及 2,000 元 ( 不 含 ) 以 下 的 部 门 经 费 审 批 权, 承 担 部 门 廉 政 以 及 绩 效 管 理 责 任, 为 部 门 经 济 责 任 第 一 人 ( 二 ) 院 属 部 门 特 别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凡 涉 及 固 定 资 产 信 息 化 以 及 非 常 规 性 的 经 费 支 出, 按 以 下 办 理 : 1. 按 照 制 度 规 定 必 须 报 请 或 者 提 交 有 授 权 的 单 位 或 部 门 办 理 如 购 买 固 定 资 产, 须 经 资 产 管 理 处 计 划 审 批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或 者 学 院 集 中 采 购 2. 根 据 经 费 的 额 度, 按 照 审 批 程 序 和 权 限 必 须 报 请 相 关 院 领 导 院 长 办 公 会 和 党 委 会 审 批 4

三 内 部 授 权 与 请 款 制 度 依 据 经 济 业 务 的 内 容 和 额 度 划 分, 内 部 授 权 分 为 一 般 授 权 和 特 别 授 权 不 同 的 授 权 按 照 不 同 流 程 分 别 进 行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 一 ) 一 般 授 权 是 指 对 反 复 或 者 经 常 发 生 的, 且 不 受 特 定 制 度 规 定 制 约 的 业 务 ( 事 项 ) 控 制 的 审 批 程 序 ; 特 别 授 权 是 指 不 经 常 发 生 一 旦 发 生 会 对 以 后 业 务 产 生 持 续 影 响 或 者 对 全 局 有 重 大 影 响, 或 受 特 定 制 度 规 定 制 约 的 业 务 ( 事 项 ) 控 制 的 审 批 程 序 ( 二 ) 适 用 特 别 授 权 程 序 的 业 务 ( 事 项 ) 包 括 : 1. 不 经 常 发 生 的 业 务 ( 事 项 ) 比 较 重 大 事 项 或 者 受 特 定 制 度 规 定 制 约 的 业 务 ( 事 项 ); 2. 一 旦 发 生 会 对 以 后 业 务 产 生 持 续 影 响 和 例 外 情 况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突 破 报 销 标 准 等 ) 3. 预 算 调 整 或 者 追 加 事 宜, 超 预 算 支 付 或 者 自 筹 大 额 支 付 4. 资 金 损 失 或 资 产 处 置 事 宜 等 5. 涉 及 对 个 人 支 付 和 扣 款 事 宜 6. 接 受 纪 检 审 计 部 门 和 上 级 机 关 通 知 依 法 收 缴 个 人 违 法 所 得 等 7. 按 照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要 求, 须 公 开 的 支 付 事 宜 等 适 用 特 别 授 权 程 序 之 外 的 业 务 或 事 项 适 用 一 般 授 权 程 序, 按 照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财 贸 职 院 发 (2013)31 号 第 六 章 预 算 执 行 与 监 督 的 审 批 权 限,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三 ) 请 款 申 请 是 指 没 有 纳 入 年 度 预 算 的 事 项 超 出 本 级 授 权 权 限 或 者 有 明 确 的 制 度 规 定 要 求 审 批 的 ( 如 出 差 会 议 培 训 等 ), 事 先 须 将 要 发 生 事 项 的 缘 由 依 据 时 间 地 点 参 与 人 员 和 所 需 要 的 经 费 写 成 5

书 面 申 请, 一 事 一 文 事 先 行 文, 简 称 请 款 请 款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 第 一 种 是 有 相 关 的 文 件 或 通 知 作 为 依 据 的, 均 应 为 原 件 ; 第 二 种 是 因 某 一 事 项, 专 门 申 请 资 金 第 一 种 情 况 请 有 授 权 权 限 的 部 门 和 相 关 领 导 直 接 在 原 件 上 批 示, 同 意 与 否 及 参 加 人 数 ( 支 付 人 数 或 名 单 ), 财 务 处 依 据 肯 定 性 批 复 意 见 履 行 报 账 手 续 第 二 种 是 请 有 授 权 权 限 的 部 门 和 相 关 领 导 直 接 请 款 申 请 或 者 流 程 单 上 签 字, 财 务 处 依 据 肯 定 性 批 复 意 见 履 行 报 账 手 续 报 销 时 需 持 :1. 两 种 情 况 中 的 一 种 请 款 报 告 ;2. 业 务 或 事 项 执 行 完 毕 后 将 相 关 的 经 过 授 权 签 字 的 请 款 申 请 和 相 关 的 票 据 填 写 支 付 凭 证,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最 终 审 定 并 签 字 后 即 可 报 销 ;3. 根 据 审 批 权 限 需 上 院 长 办 公 会 或 党 委 会 的, 报 销 时 需 院 长 签 字 后 报 销 附 会 议 纪 要 属 于 适 用 特 别 授 权 程 序 但 没 有 办 理 请 款 手 续, 财 务 处 不 予 受 理 附 : 请 款 报 告 参 考 ( 也 可 以 为 请 示 文 本 ) 6

关 于 事 项 用 款 请 示 审 批 单 申 请 时 间 : 年 月 日 申 请 单 位 ( 公 章 ) 申 请 事 由 参 加 人 员 人 数 : 相 关 说 明 发 生 地 点 时 间 请 款 金 额 大 写 申 请 人 小 写 部 门 ( 单 位 ) 负 责 人 主 管 院 长 院 长 审 批 审 批 附 相 关 文 件 和 通 知 四 预 算 追 加 资 金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依 据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3 万 元 ( 含 ) 以 下 追 加 资 金 由 分 管 财 务 工 作 院 领 导 负 责 审 批 ; 3 万 元 至 10 万 元 ( 含 ) 的 追 加 资 金 需 经 院 长 审 批 ; 10 万 元 至 50 万 元 ( 含 )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批 准 ; 50 万 元 以 上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报 党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7

追 加 预 算 资 金 申 请 表 财 务 报 账 手 册 申 请 部 门 : 年 月 日 单 位 : 万 元 申 请 金 额 申 请 原 因 及 用 项 :( 本 栏 不 够 可 附 页 ) 用 款 时 间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分 管 院 领 导 签 字 : 财 务 处 拟 办 意 见 : 分 管 财 务 院 领 导 意 见 (2 万 元 以 下 追 加 预 算 申 请 签 字 至 此 ): 院 长 意 见 (10 万 元 以 下 追 加 预 算 申 请 签 字 至 此 ): 院 长 办 公 会 决 议 ( 审 议 批 准 10-50 万 元 追 加 预 算 申 请 ): 党 委 会 决 议 ( 审 议 批 准 50 万 元 以 上 追 加 预 算 申 请 ): 备 注 : 本 表 批 示 后 请 送 财 务 处 备 案 2013 年 财 务 处 制 表 8

第 二 部 分 具 体 业 务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及 要 求 一 政 府 采 购 会 议 费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及 要 求 ( 学 院 主 办 ) 依 据 北 京 市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2014 211 号 规 定 : ( 一 )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编 制 和 审 批 制 度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应 包 括 会 议 名 称 召 开 理 由 主 要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人 数 所 需 经 费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每 年 9 月 初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报 财 务 处, 财 务 处 汇 总 后, 报 党 委 办 公 会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后, 编 入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经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后 才 可 实 施 ( 二 ) 政 府 采 购 会 议 费 的 要 求 范 围 与 标 准 1. 会 议 形 式 : 学 院 各 单 位 自 己 主 办 的 会 议 ; 2. 会 议 经 费 来 源 : 会 议 费 开 支 的 经 费 来 源 指 使 用 基 本 经 费 项 目 经 费 等 ; 3. 会 期 和 人 数 : 会 期 不 得 超 过 2 天, 会 议 报 到 和 离 开 时 间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天,50 人 以 下 的 会 议 原 则 上 在 校 内 召 开 ; 4. 会 议 地 点 : 必 须 选 择 北 京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会 议 定 点 供 应 商 原 则 上 选 择 3 星 及 以 下 的 定 点 供 应 商 ;( 具 体 定 点 单 位 详 见 每 年 财 务 处 的 校 园 网 通 知 ) 5. 会 议 费 支 出 标 准 和 列 支 范 围 :2015 年 会 议 费 支 出 预 算 最 高 核 定 标 准 为 450 元 / 人 天, 列 支 范 围 包 括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会 议 场 地 租 用 费 和 文 件 资 料 印 刷 费 ( 三 ) 会 议 费 的 结 算 9

会 议 支 出 不 得 超 过 会 议 费 预 算 会 后, 直 接 与 会 议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结 算 时, 由 会 议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出 具 会 议 费 结 算 明 细 单, 办 理 人 员 应 认 真 核 对 经 会 议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盖 章 确 认 的 会 议 费 结 算 明 细 单, 核 对 无 误 后 方 可 签 字 确 认 ( 四 ) 会 议 费 的 报 销 列 入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未 超 范 围 未 超 标 准 的 会 议 费, 会 后 一 周 内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账 手 续, 须 提 供 以 下 单 据 :(1) 会 议 审 批 文 件 ( 项 目 预 算 批 复 文 件 请 款 审 批 单 等 );(2) 会 议 通 知 ;(3) 实 际 参 加 人 员 会 议 签 到 表 ;(4) 正 式 发 票 及 公 务 卡 签 购 单 ( 会 议 服 务 单 位 提 供 的 费 用 原 始 明 细 单 据 );(5)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会 议 费 结 算 明 细 单 ;(6) 内 容 完 整 签 字 齐 全 的 支 出 凭 单 ; (7) 会 议 执 行 情 况 表 ( 见 表 1) 对 未 列 入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的 经 费 不 予 报 销 无 上 述 凭 证 原 则 上 不 予 报 销 ( 五 ) 会 议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报 销 后 一 周 内 提 交 填 写 会 议 费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 六 ) 会 议 费 需 注 意 的 事 项 : 1. 上 级 各 主 管 部 门 关 注 的 内 容 :(1) 会 议 计 划 的 编 报 审 批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2)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3) 会 议 费 报 销 和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4) 会 议 会 期 规 模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按 照 批 准 的 计 划 执 行, 会 议 是 否 在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场 所 召 开 ;(5) 是 否 向 下 属 机 构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区 县 转 嫁 摊 派 会 议 费 ;(6) 会 议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其 他 情 况 10

2. 禁 止 性 规 定 : 严 禁 各 单 位 借 会 议 名 义 组 织 会 餐 或 安 排 宴 请 ; 严 禁 以 预 存 等 方 式 套 取 会 议 费 设 立 小 金 库 ; 严 禁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会 议 费, 严 禁 在 会 议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等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任 何 费 用 3. 限 制 性 规 定 : 各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会 议 用 房 标 准, 不 得 安 排 高 档 套 房 ; 会 议 用 餐 严 格 控 制 菜 品 种 类 数 量 和 份 量, 安 排 自 助 餐, 严 禁 提 供 高 档 菜 肴, 不 安 排 宴 请, 不 上 烟 酒 ; 会 议 会 场 一 律 不 摆 花 草, 不 制 作 背 景 板, 不 提 供 水 果 不 得 使 用 会 议 费 购 置 电 脑 复 印 机 打 印 机 传 真 机 等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开 支 与 本 次 会 议 无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组 织 会 议 代 表 旅 游 和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参 观 ; 严 禁 组 织 高 消 费 娱 乐 健 身 活 动 ;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发 放 纪 念 品 ; 不 得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4. 法 律 后 果 : 违 反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会 议 举 办 单 位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1) 计 划 外 召 开 会 议 的 ;(2) 以 虚 报 冒 领 手 段 骗 取 会 议 费 的 ;(3) 虚 报 会 议 人 数 天 数 等 进 行 报 销 的 ;(4) 违 规 扩 大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擅 自 提 高 会 议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5) 违 规 报 销 与 会 议 无 关 费 用 的 ;(6)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行 为 的 有 上 述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市 财 政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资 金, 并 经 报 批 后 予 以 通 报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相 关 负 责 人, 报 请 其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如 行 为 涉 嫌 违 法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二 培 训 费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及 要 求 ( 学 院 主 办 ) 依 据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组 织 部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京 财 预 2014 148 号 规 定 : 11

( 一 ) 培 训 计 划 编 报 和 审 批 制 度 各 培 训 部 门 制 订 的 本 单 位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 包 括 培 训 名 称 对 象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参 训 人 数 所 需 经 费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 经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院 办 公 会 议 党 委 会 通 过, 报 市 教 委 批 准 后 方 可 施 行 各 单 位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于 每 年 2 月 中 旬 报 财 务 处 ( 二 ) 培 训 费 支 出 必 须 列 入 年 度 预 算 计 划 并 经 审 批 后 方 可 实 施 ( 三 ) 培 训 费 的 要 求 范 围 与 标 准 1. 培 训 形 式 : 各 单 位 自 己 主 办 的 培 训 活 动 ; 2. 培 训 经 费 来 源 : 培 训 费 开 支 的 经 费 来 源 指 使 用 基 本 经 费 项 目 经 费 等 ; 3. 培 训 费 的 范 围 : 培 训 费 的 范 围 是 指 单 位 开 展 培 训 直 接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支 出, 包 括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培 训 场 地 费 讲 课 费 培 训 资 料 费 交 通 费 其 他 费 用 ; 4. 培 训 费 的 标 准 : 培 训 费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分 项 核 定 总 额 控 制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是 培 训 费 开 支 的 上 限, 各 项 费 用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各 单 位 应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以 内 结 算 报 销 培 训 费 支 出 标 准 如 下 : 伙 食 费 不 得 超 过 上 述 明 细 标 准 对 于 不 发 生 的 事 项, 报 销 额 度 上 限 应 按 明 细 标 准 进 行 相 应 扣 减 特 别 是 不 安 排 住 宿 的 培 训 不 能 列 支 住 宿 费, 额 度 上 也 不 能 超 过 无 住 宿 费 的 支 出 标 准 12

5. 培 训 活 动 时 间 : 培 训 活 动 时 间 按 照 批 准 文 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从 严 控 制 培 训 报 到 和 撤 离 时 间 分 别 不 得 超 过 1 天 6. 外 聘 人 员 讲 课 费 标 准 ( 税 后 ): 副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元 ; 正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最 高 不 超 过 2000 元 ; 院 士 全 国 知 名 专 家 每 半 天 一 般 不 超 过 3000 元 其 他 人 员 讲 课 参 照 上 述 标 准 执 行 会 议 等 其 他 活 动 中 聘 请 专 业 人 员 或 专 家 学 者 讲 课 可 参 照 该 标 准 7. 培 训 地 点 : 开 展 培 训 应 择 优 选 择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干 部 学 院 部 门 行 业 所 属 培 训 机 构 高 校 培 训 基 地 以 及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认 可 的 培 训 机 构 承 担 培 训 项 目 应 优 先 选 择 单 位 内 部 会 议 室 礼 堂 招 待 所 培 训 中 心 等 具 备 培 训 承 接 能 力 的 场 所 举 办 培 训 不 具 备 前 述 条 件 而 确 需 举 办 的 培 训, 须 到 政 府 采 购 会 议 定 点 场 所 召 开 可 通 过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会 议 定 点 综 合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政 府 采 购 会 议 定 点 场 所 的 名 称 价 格 等 明 细 信 息, 选 定 会 议 定 点 供 应 商 作 为 培 训 场 所 单 位 组 织 培 训 应 尽 量 利 用 网 络 视 频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充 分 利 用 单 位 内 部 培 训 场 地 和 既 有 条 件, 大 力 推 行 干 部 选 学 在 职 自 学 等 方 式, 降 低 培 训 成 本, 提 高 培 训 效 率 组 织 干 部 开 展 党 性 教 育, 可 根 据 需 要 赴 革 命 老 区 等 党 性 教 育 基 地 学 习, 应 依 托 具 有 培 训 能 力 的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务 求 培 训 实 效 除 此 之 外, 其 他 各 类 培 训 均 应 在 本 市 举 办 8. 组 织 培 训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 组 织 培 训 应 严 格 控 制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在 参 训 人 员 数 量 的 5%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0 人 9. 禁 止 性 规 定 : 严 禁 借 培 训 名 义 安 排 公 款 旅 游 ; 严 禁 借 培 训 名 义 组 13

织 会 餐 或 安 排 宴 请 ; 严 禁 组 织 高 消 费 娱 乐 健 身 活 动 ; 严 禁 使 用 培 训 费 购 置 电 脑 复 印 机 打 印 机 传 真 机 等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开 支 与 培 训 无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严 禁 在 培 训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会 议 费 ; 严 禁 套 取 培 训 费 设 立 小 金 库 培 训 住 宿 不 得 安 排 高 档 套 房, 不 得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 培 训 用 餐 不 得 上 高 档 菜 肴, 不 得 提 供 烟 酒 ;7 日 以 内 的 培 训 不 得 组 织 调 研 考 察 参 观 10. 培 训 费 的 结 算 与 报 销 培 训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培 训 费 结 算 手 续 具 体 程 序 参 照 北 京 市 市 级 会 议 费 报 销 程 序 报 销 时 应 当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1) 培 训 通 知 ;(2) 实 际 参 训 人 员 签 到 表 ;(3) 讲 课 费 签 收 单 ;(4) 培 训 机 构 出 具 的 原 始 明 细 单 据 以 及 电 子 结 算 单 等 凭 证 ;(5) 培 训 执 行 情 况 表 ( 见 表 2) 等 凭 证 提 示 : 培 训 参 观 调 研 考 察 不 允 许 使 用 旅 行 社 发 票, 不 能 报 销 游 览 门 票, 党 性 教 育 原 则 就 近, 报 销 时 要 附 日 程 安 排 和 考 察 报 告 财 务 处 对 未 履 行 审 批 备 案 程 序 的 培 训,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11. 支 付 方 式 : 讲 课 费 小 额 零 星 开 支 以 外 的 培 训 费 用, 应 当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和 公 务 卡 管 理 的 有 关 制 度 执 行,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或 公 务 卡 方 式 结 算, 不 得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三 政 府 采 购 印 刷 费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依 据 北 京 市 2015 年 政 府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标 准 ( 草 案 ) 规 定 : ( 一 ) 印 刷 金 额 在 2 万 以 下 的, 可 以 直 接 报 销 且 无 须 走 政 府 集 中 14

采 购 程 序, 可 以 不 选 择 定 点 供 应 商 印 刷 报 账 时 要 出 具 报 销 单 发 票 和 公 务 卡 签 购 单 供 应 商 盖 章 的 印 刷 费 明 细 单 和 印 刷 品 办 理 的 出 入 库 单 据 ( 低 值 易 耗 品 出 入 库 单 ) 超 过 1 万 元 需 要 有 合 同 ( 二 ) 金 额 在 2 万 以 上 ( 含 2 万 ) 的 需 要 有 合 同, 流 程 如 下 : 各 部 门 或 一 个 财 政 专 项 单 项 或 批 量 印 刷 金 额 大 于 2 万 元 小 于 50 万 元 的 印 刷 服 务 必 须 选 择 政 府 采 购 定 点 供 应 商 印 刷, 详 细 流 程 如 下 : 1. 各 部 门 持 支 票 申 请 单 到 财 务 处 借 取 支 票, 支 票 金 额 要 限 制 在 印 刷 费 预 算 内 ; 2. 各 部 门 实 际 发 生 的 印 刷 支 出 不 得 超 过 印 刷 费 预 算 印 刷 结 束 后, 直 接 与 印 刷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结 算 结 算 时, 由 印 刷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出 具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结 算 明 细 单 ( 以 下 简 称 结 算 明 细 单 ), 各 单 位 应 认 真 核 对 经 印 刷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盖 章 确 认 的 结 算 明 细 单, 核 对 无 误 后 方 可 签 字 确 认 ; 经 双 方 确 认 的 结 算 明 细 单 与 正 式 发 票 一 起 作 为 印 刷 费 报 销 凭 证, 无 印 刷 费 结 算 明 细 单 视 同 未 在 印 刷 定 点 场 所 印 刷, 财 务 部 门 原 则 上 不 予 报 销 ; 3. 印 刷 费 的 报 销 管 理 :(1) 印 刷 费 审 批 文 件 ( 项 目 预 算 批 复 文 件 请 款 单 等 );(2) 发 票 ( 刷 公 务 卡 2 万 须 附 签 购 单 和 合 同 );(3) 印 刷 费 结 算 明 细 单 内 容 完 整 签 字 齐 全 的 支 出 凭 单 ;(4) 办 理 的 出 入 库 单 据 (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低 值 易 耗 品 出 入 库 单 或 者 低 值 耐 用 品 出 入 库 单 ) ( 三 ) 金 额 在 50 万 以 上 ( 含 50 万 ) 的, 要 实 行 网 上 竞 价 ; ( 四 ) 政 府 采 购 印 刷 费 地 点 : 必 须 选 择 北 京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印 15

刷 定 点 供 应 商 ( 具 体 定 点 单 位 详 见 每 年 财 务 处 的 校 园 网 通 知 ) 四 国 内 差 旅 费 报 销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 一 ) 依 据 文 件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北 京 市 党 政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京 财 党 政 群 2014 176 号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 531 号 ) 2014 年 全 市 教 育 系 统 廉 政 教 育 和 业 务 培 训 会 及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答 ( 财 办 行 [2014]90 号 ) 和 北 京 市 党 政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答 ( 京 财 党 政 群 [2014]2630 号 ) 等 ( 二 ) 差 旅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临 时 到 常 驻 地 以 外 地 区 公 务 出 差 所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 三 ) 审 批 制 度 和 要 求 : 出 差 必 须 按 学 院 公 务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规 定 报 学 院 有 关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从 严 控 制 出 差 人 数 和 天 数 ; 严 格 差 旅 费 预 算 管 理, 按 照 中 央 及 北 京 市 厉 行 节 约 各 项 要 求 控 制 差 旅 费 支 出 规 模 ; 严 禁 无 实 质 内 容 无 明 确 公 务 目 的 的 差 旅 活 动,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和 方 式 变 相 旅 游, 严 禁 异 地 部 门 间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学 习 交 流 和 考 察 调 研 ( 四 ) 差 旅 费 标 准 1.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到 常 驻 地 以 外 地 区 出 差 乘 坐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等 交 通 工 具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见 下 表 : 交 通 工 具 级 别 火 车 ( 含 高 铁 动 车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 轮 船 ( 不 包 括 旅 游 船 ) 飞 机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 不 包 括 出 租 小 汽 车 ) 院 领 导 其 余 人 员 火 车 软 席 ( 软 座 软 卧 ), 高 铁 / 动 车 一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 火 车 硬 席 ( 硬 座 硬 卧 ), 高 铁 / 动 车 二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二 等 软 座 二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三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16

注 1: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购 买 公 务 机 票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凡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 包 括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 购 买 公 务 机 票 须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国 内 出 差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购 买 机 票, 应 当 按 照 厉 行 节 约 和 支 持 本 国 航 空 公 司 发 展 的 原 则, 优 先 购 买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的 我 国 航 空 公 司 航 班 优 惠 机 票 各 航 空 公 司 航 班 市 场 票 价 和 政 府 采 购 优 惠 票 价, 公 务 卡 注 册 流 程, 公 务 机 票 购 买 操 作 手 册, 以 及 国 内 航 空 公 司 和 机 票 销 售 机 构 名 录 等 内 容, 见 政 府 采 购 机 票 管 理 网 站 (www.gpticket.org) 购 买 国 内 航 空 公 司 航 班 机 票 的, 以 标 注 有 政 府 采 购 机 票 查 验 号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政 府 采 购 机 票 查 验 单 和 登 机 牌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 购 买 非 国 内 航 空 公 司 航 班 机 票 的, 应 当 以 相 关 有 效 票 据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并 附 经 院 领 导 审 批 注 2: 关 于 购 买 市 场 低 价 机 票 问 题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厉 行 节 约 和 支 持 本 国 航 空 公 司 发 展 的 要 求, 国 内 出 差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购 买 机 票, 购 票 人 可 以 购 买 市 场 上 公 务 机 票 销 售 渠 道 外 低 于 政 府 采 购 优 惠 票 价 的 国 内 航 空 公 司 航 班 机 票, 购 票 时 应 当 保 留 从 各 航 空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或 者 政 府 采 购 机 票 管 理 网 站 下 载 的 出 行 日 期 机 票 市 场 价 格 截 图 等 证 明 其 低 于 购 票 时 点 政 府 采 购 优 惠 票 价 的 材 料 购 票 人 报 销 政 府 采 购 机 票 销 售 渠 道 购 买 的 机 票 退 票 手 续 费 时, 可 以 各 航 空 公 司 或 机 票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退 款 单 据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报 销 购 买 市 场 低 价 机 票 的 费 用 时, 应 当 提 供 低 于 政 府 采 购 优 惠 票 价 的 证 明 材 料 注 3: 按 照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的 实 践 要 求,1500 公 里 以 下 建 议 坐 火 车 院 级 领 导 因 工 作 需 要, 随 行 一 人 可 乘 坐 同 等 级 交 通 工 具 未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到 出 差 目 的 地 有 多 种 交 通 工 具 可 选 择 时, 出 差 人 员 在 不 影 响 公 务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选 乘 经 济 便 捷 的 交 通 工 具 乘 坐 飞 机 的,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燃 油 附 加 费 可 以 凭 据 报 销 乘 坐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等 交 通 工 具 的, 每 人 次 可 以 购 买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一 份 学 院 统 一 购 买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的, 不 再 重 复 购 买 2. 住 宿 费 :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入 住 宾 馆 ( 包 括 饭 店 招 待 所, 下 同 ) 发 生 的 房 租 费 用 17

人 员 职 级 学 院 领 导 其 他 人 员 出 差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 出 差 地 区 住 宿 费 ( 元 ) 上 海 深 圳 海 南 西 藏 青 海 500 大 连 江 苏 浙 江 厦 门 青 岛 广 东 490 山 西 辽 宁 福 建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重 庆 云 南 新 疆 480 广 西 江 西 四 川 贵 州 甘 肃 宁 夏 470 内 蒙 古 安 徽 陕 西 460 天 津 河 北 吉 林 黑 龙 江 宁 波 湖 南 450 上 海 深 圳 海 南 西 藏 青 海 350 大 连 江 苏 浙 江 厦 门 青 岛 广 东 新 疆 340 辽 宁 宁 波 福 建 山 东 河 南 湖 南 重 庆 云 南 甘 肃 宁 夏 广 西 330 天 津 内 蒙 古 江 西 湖 北 四 川 贵 州 陕 西 320 河 北 山 西 吉 林 黑 龙 江 安 徽 310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在 职 务 级 别 对 应 的 住 宿 费 标 准 限 额 内, 选 择 安 全 经 济 便 捷 的 宾 馆 住 宿 ( 仅 指 出 差, 不 包 括 外 出 参 加 会 议 和 培 训 的 住 宿 费 ) 实 际 发 生 住 宿 而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不 得 报 销 住 宿 费 以 及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如 是 住 在 自 己 家 里 的, 或 到 边 远 地 区 出 差, 无 法 取 得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由 出 差 人 员 说 明 情 况 并 经 所 在 部 门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报 销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其 他 情 况 一 般 不 予 报 销 差 旅 费 3. 伙 食 补 助 费 : 是 指 对 工 作 人 员 在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给 予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用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按 规 定 标 准 包 干 使 用 属 于 参 加 会 议 和 培 训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计 算 驻 会 ( 含 会 议 和 培 训 ) 期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仅 往 返 各 计 一 天 计 算 的 伙 食 补 助, 当 天 往 返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伙 食 补 助 费 限 额 标 准 : 西 藏 青 海 新 疆 120 元 / 天. 人, 其 他 地 区 : 100 元 / 天. 人 18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自 行 用 餐, 凡 由 接 待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用 餐 的, 除 会 议 和 培 训 外, 应 当 向 接 待 单 位 交 纳 伙 食 费 4. 市 内 交 通 费 :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发 生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80 元 包 干 使 用 属 于 参 加 会 议 和 培 训 的 不 予 计 算 驻 会 ( 含 会 议 和 培 训 ) 期 间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仅 往 返 各 计 一 天 计 算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当 天 往 返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5. 其 他 费 用 : 订 票 费 经 批 准 发 生 的 签 转 或 退 票 费 凭 据 报 销 可 以 据 实 报 销 ( 五 ) 差 旅 费 的 报 销 管 理 1. 报 销 凭 证 :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开 支 差 旅 费, 需 要 如 下 凭 证 : (1) 北 京 财 贸 职 业 学 院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凭 据 报 销, 包 括 标 注 有 政 府 采 购 机 票 查 验 号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政 府 采 购 机 票 查 验 单 和 登 机 牌 ; 报 销 购 买 市 场 低 价 机 票 的 费 用 时, 应 当 提 供 低 于 政 府 采 购 优 惠 票 价 的 证 明 材 料 (2) 订 票 费 经 批 准 发 生 的 签 转 或 退 票 费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费 凭 据 报 销 ;(3) 住 宿 费 在 标 准 限 额 之 内 凭 发 票 据 实 报 销 (4) 乘 坐 飞 机 的 须 附 上 登 机 牌 属 于 公 务 卡 支 付 范 围 的, 需 提 供 公 务 卡 支 付 明 细 凭 单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目 的 地 的 标 准 报 销, 在 途 期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当 天 最 后 到 达 目 的 地 的 标 准 报 销, 由 财 务 人 员 统 一 计 算 填 写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规 定 范 围 和 标 准 报 销 未 按 规 定 开 支 差 旅 费 的,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属 于 项 目 经 费 的 应 提 供 项 目 批 复 文 件 和 明 细 支 撑 材 料 19

2. 报 销 时 限 和 要 求 :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差 旅 费 报 销 时 应 当 提 供 出 差 审 批 单 机 票 车 票 住 宿 费 发 票 等 凭 证, 并 按 要 求 规 范 粘 贴 3. 支 付 方 式 : 住 宿 费 机 票 支 出 等 按 规 定 以 公 务 卡 或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结 算 4. 财 务 处 职 责 :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差 旅 费 开 支, 对 未 经 批 准 出 差,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 六 ) 差 旅 费 相 关 项 目 要 求 1. 参 加 会 议 培 训 的 差 旅 费 报 销 问 题 出 差 人 员 外 出 参 加 会 议 培 训 的, 会 议 培 训 期 间 执 行 会 议 和 培 训 费 的 相 关 制 度, 往 返 会 议 培 训 地 点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报 销, 其 中,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往 返 各 1 天 计 发, 当 天 往 返 的 按 1 天 计 发 出 差 人 员 外 出 参 加 会 议 培 训, 要 有 会 议 培 训 通 知, 须 事 先 经 主 管 院 领 导 同 意 并 在 通 知 原 件 上 签 注 审 批 意 见 会 议 培 训 期 间 执 行 会 议 和 培 训 费 的 相 关 制 度, 即 北 京 市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京 财 预 [2014]211 号 ) 和 北 京 市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 京 财 预 [2014]148 号 ) 2. 工 作 人 员 外 出 调 研 查 资 料 访 学 等 无 接 待 单 位 的, 按 差 旅 费 规 定 凭 据 报 销 享 受 差 旅 补 助 ; 3. 外 出 出 差 参 加 培 训 会 议 等 市 内 一 切 交 通 费 实 行 包 干 范 畴, 不 再 差 旅 费 报 销 市 内 交 通 费 的 任 何 票 据, 也 不 得 以 其 他 任 何 名 义 重 复 报 销 ; 20

4. 培 训 参 观 调 研 考 察 不 允 许 使 用 旅 行 社 发 票, 不 能 报 销 游 览 门 票, 党 性 教 育 原 则 就 近, 报 销 时 要 附 日 程 安 排 和 考 察 报 告 5. 利 用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 元 旦 春 节 清 明 节 劳 动 节 端 午 节 中 秋 节 国 庆 节 ) 进 行 调 研 ( 考 察 ) 的, 不 享 受 差 旅 补 助 ( 伙 食 补 助 和 市 内 交 通 补 助 等 ) 6. 按 照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的 实 践 要 求,1500 公 里 以 下 建 议 坐 火 车 7. 差 旅 费 不 能 超 项 目 经 费 总 额 的 20% ( 七 ) 差 旅 费 报 销 的 有 关 责 任 1. 基 本 要 求 :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活 动 和 经 费 报 销 的 内 控 管 理, 对 本 单 位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差 旅 费 预 算 及 规 模 控 制 负 责, 相 关 领 导 财 务 人 员 等 对 差 旅 费 报 销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确 保 票 据 来 源 合 法, 内 容 真 实 完 整 合 规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出 差 不 按 规 定 开 支 和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人 员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应 当 强 化 对 所 属 预 算 单 位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重 大 问 题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2. 法 律 责 任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1) 单 位 无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或 出 差 审 批 控 制 不 严 的 ;(2) 虚 报 冒 领 差 旅 费 的 ;(3) 擅 自 扩 大 差 旅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的 ;(4) 不 按 规 定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5) 转 嫁 差 旅 费 的 ;(6)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由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违 规 资 金 应 予 追 回, 并 视 情 况 予 以 通 报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相 关 负 责 人, 报 请 其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涉 嫌 违 法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21

提 示 : 1. 参 加 会 议 或 者 培 训 报 销 时 需 要 开 具 和 会 议 或 者 培 训 通 知 单 位 一 致 的 发 票, 如 果 不 一 致, 应 和 通 知 中 注 明 的 承 办 单 位 一 致 否 则 与 此 有 关 的 差 旅 费 均 不 予 报 销 2. 会 议 费 租 车 费 印 刷 费 必 须 到 政 府 采 购 定 点 单 位 办 理 政 府 采 购 手 续, 相 关 要 求 见 2013 年 3 月 4 号 财 务 处 关 于 转 发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规 定 的 通 知,2014 年 2 月 19 号 [ 财 务 处 ] 转 发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北 京 市 2014-2015 年 党 政 机 关 会 议 定 点 管 理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3. 自 办 会 议 和 培 训 的 计 算 : 培 训 费 总 额 不 超 过 :[( 培 训 天 数 -1)*450+270]* 人 数 会 议 费 总 额 不 超 过 :[( 会 议 天 数 -1)*450+210]* 人 数 注 :270 和 210 为 没 有 住 宿 费 的 支 出 最 高 限, 不 发 生 住 宿 的 不 得 列 支 住 宿 费 4. 外 地 参 会 参 培 的 计 算 : 培 训 费 总 额 不 超 过 :[ 培 训 天 数 *450+180]* 人 数 会 议 费 总 额 不 超 过 :[ 会 议 天 数 *450+240]* 人 数 注 :180 和 240 为 提 前 报 到 和 稍 迟 离 会 的 住 宿 费, 只 能 计 算 一 头, 确 实 需 要 两 天 的 需 要 报 批 发 生 的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的 和 不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得 报 销 5. 关 于 公 款 旅 游 的 界 定 : 外 出 考 察 公 务 活 动 少 于 2/3; 游 览 门 票 单 位 出 钱 五 临 时 因 公 出 国 经 费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执 行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转 发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关 于 印 22

发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京 财 党 政 群 2014 127 号 ) 六 接 待 外 宾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执 行 北 京 市 党 政 机 关 外 宾 接 待 外 宾 管 理 办 法 ( 京 财 党 政 群 [2014]175 号 ) 附 件 七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执 行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4]4 号 附 件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外 国 专 家 局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关 于 印 发 <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京 财 社 2014 991 号 ) 八 劳 务 费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劳 务 费 又 称 劳 务 报 酬 是 指 个 人 独 立 从 事 劳 务 活 动 取 得 的 所 得 ( 即 个 人 与 被 服 务 单 位 发 生 直 接 劳 务 关 系 ), 提 供 劳 务 的 个 人 与 被 服 务 单 位 没 有 稳 定 的 连 续 的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也 没 有 任 何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其 所 得 也 不 是 以 工 资 薪 金 形 式 领 取 的 ( 一 ) 校 内 人 员 劳 务 费 1. 校 内 在 编 人 员 和 签 订 合 同 的 外 聘 人 员 领 取 工 资 的, 原 则 上 不 得 领 取 劳 务 费, 但 是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严 格 控 制 劳 务 费 的 发 放,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要 按 照 具 体 的 细 目 填 报 和 审 批 2. 项 目 经 费 不 允 许 向 我 院 在 编 人 员 和 签 订 合 同 的 外 聘 人 员 发 放 劳 务 费 3. 校 内 劳 务 费 支 付 依 据 : 1) 经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发 放 的, 如 工 资 奖 金 课 酬 监 考 阅 卷 等 2) 上 级 文 件 和 学 院 有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的 事 项, 如 科 研 奖 励 督 导 费 23

辅 导 员 津 贴 大 赛 奖 励 等 3) 横 向 课 题 项 目 协 议 中 明 确 规 定 支 付 内 容 的 4) 部 门 系 部 创 收 合 理 范 围 的 劳 务 费 及 额 外 劳 动 分 配 ( 如 节 假 日 招 生 咨 询 等 ) 5) 除 上 述 之 外, 特 殊 需 要 经 院 长 批 准 的 4. 校 内 人 员 劳 务 费 发 放 要 求 1) 有 请 款 审 批 手 续 ( 不 得 笼 统 写 劳 务 费, 应 当 为 具 体 细 目 ) 2) 需 经 过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或 者 相 关 文 件 院 长 审 批 签 字 3) 提 供 校 内 人 员 相 关 信 息 ( 姓 名 金 额 ); 4) 打 印 一 份 纸 制 表 格 并 由 所 在 单 位 办 理 签 字 确 认 ; 附 校 内 劳 务 费 需 提 供 支 付 依 据 : 课 酬 需 提 供 学 期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教 师 应 完 成 工 作 量 和 超 课 时 的 分 月 支 付 明 细 及 支 付 标 准 等 监 考 费 需 提 供 监 考 时 间 地 点 和 课 程 名 称 及 支 付 标 准 等 阅 卷 费 需 提 供 课 程 名 称 班 级 和 人 数 及 支 付 标 准 等 短 训 班 相 关 支 付 需 要 提 供 短 训 班 的 教 学 安 排 授 课 教 师 及 课 时 和 支 付 标 准 等 其 他 可 以 证 明 的 资 料 等 5) 将 填 写 齐 全 的 发 放 单 交 财 务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 6) 财 务 处 将 通 过 网 银 划 到 其 银 行 卡 内, 与 工 资 合 并 计 税 ( 二 ) 校 外 人 员 劳 务 费 严 格 控 制 劳 务 费 的 发 放,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要 按 照 具 体 的 细 目 填 报 和 审 批, 适 用 特 别 授 权 程 序 劳 务 费 发 放 实 行 首 签 主 责, 终 签 负 责 的 原 则 1. 校 外 人 员 劳 务 费 按 次 发 放 发 放 时 有 请 款 审 批 手 续 ( 不 得 笼 统 写 劳 24

务 费, 应 当 为 具 体 细 目 ), 在 项 目 经 费 中 列 支 的 劳 务 费 必 须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2. 需 经 过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 项 目 经 费 除 外 ) 3. 需 提 供 支 付 依 据 : 课 酬 需 提 供 学 期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教 师 应 完 成 工 作 量 和 超 课 时 的 分 月 支 付 明 细 及 支 付 标 准 等 监 考 费 需 提 供 监 考 时 间 地 点 和 课 程 名 称 及 支 付 标 准 等 阅 卷 费 需 提 供 课 程 名 称 班 级 和 人 数 及 支 付 标 准 等 短 训 班 相 关 支 付 需 要 提 供 短 训 班 的 教 学 安 排 授 课 教 师 及 课 时 和 支 付 标 准 等 其 他 可 以 证 明 的 资 料 等 专 家 签 到 簿 讲 座 通 知 或 会 议 培 训 安 排 等 督 导 听 课 记 录 表 等 4. 要 求 提 供 校 外 人 员 相 关 信 息 ( 姓 名 应 发 金 额 扣 税 实 发 金 额 身 份 证 号 银 行 卡 号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等 ); 5. 将 填 写 齐 全 的 发 放 单 交 财 务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 6. 银 行 卡 号 须 是 北 京 银 行 或 工 商 银 行 ; 7. 依 据 北 京 市 地 税 局 的 要 求, 在 支 付 劳 务 费 的 同 时, 财 务 处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每 次 800 以 上 的 需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8. 财 务 处 将 通 过 网 银 划 到 其 银 行 卡 内 ( 三 ) 风 险 提 示 1. 劳 务 费 为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严 控 项 目, 任 何 不 合 法 合 规 的 劳 务 费 发 放, 都 应 严 格 控 制 2. 不 得 巧 立 名 目 为 在 职 员 工 发 放 劳 务 费 3. 除 项 目 经 费 学 生 资 助 经 费 可 以 对 学 生 按 规 定 发 放 外, 日 常 经 费 不 得 向 学 生 支 付 劳 务 费 等, 确 实 需 要 的 须 经 特 别 授 权 程 序 审 批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通 过 学 生 处 的 资 助 渠 道 支 付 勤 工 俭 学 费 用 25

酬 金 ( 劳 务 费 ) 发 放 清 单 发 放 部 门 酬 金 性 质 日 常 经 费 专 项 经 费 社 会 服 务 创 收 其 他 酬 金 摘 要 ( 填 写 细 目 ) 项 目 名 称 ( 专 项 经 费 填 写 ) 序 号 姓 名 单 位 职 称 或 职 务 身 份 识 别 号 北 京 银 行 卡 号 ( 或 工 商 银 行 卡 号 ) 应 发 金 额 税 金 实 发 金 额 签 字 合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 专 项 经 费 填 写 ): 经 办 人 : 部 门 负 责 人 : 主 管 院 长 : 财 务 院 长 : 院 长 : 26

九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 一 ) 政 策 依 据 北 京 市 2015 年 政 府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标 准 ( 二 ) 相 关 规 定 1.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项 目 凡 纳 入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项 目 均 必 须 按 规 定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以 下 目 录 按 照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分 类 目 录 ( 试 用 ) 制 定 序 号 / ( 一 ) 货 物 类 (A) / 计 算 机 设 备 及 软 件 (A0201) 目 录 项 目 备 注 采 购 类 型 1 台 式 计 算 机 (A02010104) 单 项 或 批 量 2 便 携 式 计 算 机 (A02010105) 小 于 50 万 元 为 协 议 供 货 ;50 万 元 3 平 板 式 微 型 电 脑 (A02010107) 以 上 ( 含 50 万 元 ) 为 批 量 集 中 采 购 4 移 动 存 储 设 备 (A02010508) 5 显 示 设 备 (A02010604) 6 碎 纸 机 (A02021001) 7 传 真 通 信 设 备 (A02081001) 8 服 务 器 (A02010103) 含 零 配 件 9 计 算 机 工 作 站 (A02010109) 10 路 由 器 (A02010201) 11 交 换 设 备 (A02010202) 12 存 储 设 备 (A020105) 指 磁 盘 机 磁 盘 阵 列 网 络 存 储 设 备 等, 移 动 存 储 设 备 除 外 13 打 印 设 备 指 喷 墨 激 光 针 式 支 票 (A02010601) 标 签 及 便 携 式 打 印 机 等 14 KVM 设 备 (A02010605) 15 扫 描 仪 (A0201060901) 16 机 柜 (A02010701) 17 计 算 机 软 件 (A020108) 指 计 算 机 通 用 软 件 18 计 算 机 设 备 零 部 件 (A020109) 指 硬 盘 保 护 卡 / 办 公 设 备 (A0202) 单 项 或 批 量 小 于 200 万 元 为 协 议 供 货 ;20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0 万 元 ) 为 项 目 采 购 27

19 复 印 机 (A020201) 20 投 影 仪 (A020202) 含 投 影 幕 21 多 功 能 一 体 机 (A020203) 22 照 相 机 及 器 材 (A020204) 23 电 子 白 板 (A020205) 24 触 控 一 体 机 (A020207) 25 速 印 机 (A02020901) 26 条 码 打 印 机 (A020211) 27 保 险 柜 (A060502) / 车 辆 (A0203) 含 新 能 源 汽 车 载 货 汽 车 ( 含 自 卸 汽 车 ) 28 ( (A020301) 29 乘 用 车 ( 轿 车 ) (A020305) 指 包 括 驾 驶 员 座 位 在 内 不 超 过 ( 含 )9 个 座 位 30 客 车 (A020306) 指 除 驾 驶 员 座 位 外, 座 位 数 超 过 9 座 / 机 械 设 备 (A0205) 31 专 用 制 冷 空 调 设 备 (A02052309) 指 单 元 式 机 房 专 用 空 调 32 其 他 制 冷 空 调 设 备 (A02052399) 指 多 联 机 式 空 调 / 电 气 设 备 (A0206) 33 不 间 断 电 源 (A02061504) 34 空 调 机 (A0206180203) 指 分 体 壁 挂 式 分 体 柜 机 式 空 调 雷 达 无 线 电 和 卫 星 导 航 设 备 35 (A0207) 指 卫 星 导 航 设 备 / 通 信 设 备 (A0208) 36 视 频 会 议 系 统 设 备 (A020808) 含 安 装 服 务 / 广 播 电 视 电 影 设 备 (A0209) 专 业 摄 像 机 和 信 号 源 设 备 37 ( (A02090504) 38 普 通 电 视 设 备 (A02091001) 39 通 用 摄 像 机 (A02091102) 含 零 配 件 40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A02091107) 含 安 装 服 务 / 政 法 检 测 专 用 设 备 (A0325) 41 消 防 设 备 (A032501) 指 灭 火 器 42 家 具 用 品 (A06) / 纸 制 文 具 及 办 公 用 品 (A0901) 43 复 印 纸 (A090101) 44 硒 鼓 粉 盒 (A0902) / ( 二 ) 服 务 类 (C) 指 单 项 或 批 量 在 2 万 元 以 上 的 办 公 家 具 指 通 用 耗 材 财 务 报 账 手 册 协 议 供 货 单 项 或 批 量 小 于 200 万 元 为 协 议 供 货 ;20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0 万 元 ) 为 项 目 采 购 28

车 辆 及 其 他 运 输 机 械 租 赁 服 务 45 (C0403) / 印 刷 和 出 版 服 务 (C0814) 46 印 刷 服 务 (C081401) 指 轿 车 客 车 等 车 辆 租 赁 指 单 项 或 批 量 在 2 万 元 以 上 的, 本 单 位 不 能 承 担 的 票 据 证 书 期 刊 文 件 公 文 用 纸 资 料 汇 编 信 封 等 印 刷 业 务 / 保 险 服 务 (C1504) 47 人 寿 保 险 服 务 (C150401) 48 机 动 车 保 险 服 务 (C15040201) 49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C030101) 指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计 算 机 设 备 租 赁 服 务 50 (C0401) 51 办 公 设 备 租 赁 服 务 (C0402) / 车 辆 维 修 和 保 养 服 务 (C0503) 52 车 辆 维 修 和 保 养 服 务 (C050301) 53 车 辆 加 油 服 务 (C050302) 54 会 议 服 务 (C0601) 55 法 律 服 务 (C0801) 56 会 计 服 务 (C0802) 57 审 计 服 务 (C0803) 58 资 产 及 其 他 评 估 服 务 (C0805) 59 票 务 代 理 服 务 (C0816) 指 航 空 机 票 的 票 务 代 理 买 售 60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C1204) 1.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指 办 公 场 所 及 其 他 公 用 场 所 水 电 供 应 维 护 设 备 运 行 门 窗 保 养 维 护 保 洁 保 安 园 林 绿 化 等 的 管 理 服 务 单 项 或 批 量 小 于 50 万 元 为 定 点 服 务,50 万 元 以 上 ( 含 50 万 元 ) 实 行 竞 价 定 点 服 务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是 指 部 门 或 系 统 有 特 殊 要 求, 需 要 由 部 门 或 系 统 统 一 配 置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类 专 用 项 目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可 以 共 享 中 央 主 管 部 门 的 协 议 采 购 招 标 结 果 救 灾 物 资 病 虫 害 防 治 物 资 和 设 备 农 用 机 械 设 备 警 用 设 备 和 用 品 教 材 和 专 用 教 学 设 备 消 防 装 备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 指 警 用 特 种 车 消 防 用 车 环 保 用 车 医 疗 用 车 等 专 业 技 术 车 辆, 但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中 的 载 货 汽 车 乘 用 车 客 车 除 外 ) 文 化 活 动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云 计 29

算 服 务 原 则 上 应 当 实 行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具 体 项 目 由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2. 分 散 采 购 及 限 额 标 准 除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项 目 和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外, 各 部 门 采 购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达 到 50 万 元 以 上 ( 含 50 万 元 )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项 目 10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应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分 散 采 购 3. 政 府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项 目, 必 须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以 外 的 采 购 方 式 的, 应 当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获 得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准 公 开 招 标 的 具 体 数 额 标 准 如 下 : (1) 货 物 或 服 务 类 : 单 项 或 批 量 采 购 金 额 一 次 性 达 到 20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0 万 元 ) (2) 工 程 类 : 按 照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5.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的 有 关 规 定 政 府 采 购 原 则 上 应 当 采 购 本 国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扶 持 监 狱 企 业 和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支 持 节 能 减 排 环 境 保 护 ( 三 ) 办 理 流 程 属 于 集 中 采 购 范 围 内 的 应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统 一 按 规 定 采 购 注 : 属 于 项 目 采 购 的 按 照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十 学 院 物 品 采 购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 一 ) 政 策 依 据 学 院 物 品 采 购 领 用 和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财 贸 职 院 发 2012 4 号 ( 二 ) 具 体 规 定 30

1. 物 品 所 指 : 办 公 用 品, 是 指 学 院 各 个 预 算 部 门 需 要 的 办 公 用 品 ; 维 修 用 品 是 指 后 勤 部 门 维 护 正 常 运 转 的 水 电 气 零 配 件 等 ; 文 印 和 教 学 耗 材 是 指 印 刷 和 教 学 实 训 设 备 的 耗 材 等 物 品 采 购 由 学 院 自 有 资 金 购 买 ( 属 于 财 政 预 算 项 目 采 购 的 物 品 按 照 学 院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同 类 物 品 一 次 采 购 超 过 5000 元, 一 学 期 累 计 需 求 或 采 购 超 过 10000 元 的, 属 于 大 宗 物 品 采 购 2. 物 品 的 采 购 验 收 和 出 入 库 管 理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部 门 使 用 保 管 的 管 理 原 则 集 中 采 购 或 属 固 定 资 产 范 围 的 物 品 实 行 学 院 统 一 管 理, 属 于 自 行 采 购 和 委 托 采 购 的 物 品 ( 固 定 资 产 除 外 ) 实 行 预 算 单 位 自 行 管 理 3. 学 院 资 产 管 理 处 是 物 品 采 购 的 验 收 和 出 入 库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4. 物 品 采 购 方 式 物 品 采 购 分 为 自 行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和 委 托 采 购 三 种 方 式 自 行 采 购 是 指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额 度 内, 各 预 算 单 位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自 行 采 购 办 公 用 品, 并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的 一 种 采 购 方 式 集 中 采 购 是 指 后 勤 资 产 教 学 等 单 位 购 买 维 修 用 品 办 公 设 备 文 印 和 教 学 耗 材 时,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采 购 验 收 入 库, 需 求 部 门 领 用, 并 通 过 内 部 转 账 进 行 结 算 的 一 种 采 购 方 式 委 托 采 购 是 指 各 预 算 单 位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办 公 用 品 的 采 购 验 收 及 出 入 库, 并 通 过 内 部 转 账 进 行 结 算 的 一 种 采 购 方 式 5. 资 产 管 理 处 授 权 校 区 负 责 校 区 零 星 应 急 范 围 内 的 集 中 采 购 批 量 和 大 宗 的 物 品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统 一 集 中 采 购 ( 三 ) 物 品 采 购 程 序 1. 自 行 采 购 的 程 序 31

(1) 各 预 算 单 位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额 度 内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自 行 采 购 物 品 (2) 自 行 采 购 物 品 须 由 经 办 人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院 领 导 签 字 后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2. 集 中 采 购 的 程 序 (1) 维 修 用 品 办 公 设 备 文 印 和 教 学 耗 材 采 购 由 预 算 单 位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半 个 月 报 送 学 期 需 求 数 量, 填 写 请 购 单, 日 常 零 星 采 购 至 少 提 前 一 周 报 送 需 求, 填 写 请 购 单, 请 购 单 应 经 主 管 院 领 导 签 字 批 准 (2)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物 品 采 购 后, 办 理 验 收 及 出 入 库 手 续 (3)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进 行 内 部 转 账 结 算, 内 部 转 账 结 算 手 续 抄 送 请 购 单 位 3. 委 托 采 购 的 程 序 (1) 各 预 算 单 位 按 照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的 物 品 品 种 和 价 目 表,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采 购 (2) 各 预 算 单 位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采 购 应 提 前 至 少 一 周 报 送 请 购 单, 请 购 单 应 经 主 管 院 领 导 签 字 批 准 (3)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物 品 采 购 后, 办 理 验 收 及 出 入 库 手 续 (4)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进 行 内 部 转 账 结 算, 内 部 转 账 结 算 手 续 抄 送 委 托 采 购 的 预 算 单 位 ( 四 ) 物 品 的 管 理 1. 采 购 物 品 验 收 后,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财 务 部 门 资 产 管 理 部 32

门 要 登 记 到 资 产 动 态 管 理 系 统 属 于 低 值 耐 用 品 的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要 办 理 登 记 备 手 续, 加 强 低 值 耐 用 品 实 物 管 理 2.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采 购 物 品 要 建 立 日 常 物 品 采 购 台 账, 并 汇 总 采 购 内 容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库 存 管 理 要 建 立 日 常 物 品 库 存 台 账, 定 期 报 告 库 存 物 品 的 购 领 存 数 量 和 金 额, 领 用 日 常 维 修 用 品 实 行 以 旧 换 新 并 进 行 登 记, 定 期 将 回 收 的 报 废 的 维 修 用 品 予 以 销 毁 3.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要 对 实 行 集 中 采 购 方 式 物 品 按 照 预 算 单 位 建 立 台 账, 对 其 采 购 物 品 进 行 登 记 定 期 对 账 和 转 账 结 算 4. 集 中 采 购 和 委 托 采 购 的 供 应 商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通 过 公 开 的 方 式 产 生 多 家 意 向 供 应 商, 由 价 格 低 质 量 好 和 服 务 到 位 的 意 向 供 应 商 供 货, 对 意 向 供 应 商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确 保 物 品 价 格 低, 质 量 好, 服 务 到 位, 接 受 监 察 部 门 和 各 预 算 单 位 的 监 督 5. 维 修 用 品 领 用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所 领 用 维 修 用 品 的 管 理, 建 立 领 用 维 修 用 品 台 账, 坚 持 维 修 派 单 制 度, 根 据 维 修 工 作 单 记 载 的 消 耗 数 量 登 记 台 账, 定 期 向 部 门 领 导 汇 报 周 转 领 用 维 修 用 品 的 领 用 存 情 况 维 修 用 品 领 用 部 门 领 导 对 本 部 门 所 领 用 的 维 修 用 品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资 产 管 理 处 对 领 用 部 门 领 用 维 修 用 品 的 使 用 和 结 存 情 况 有 检 查 核 实 的 权 力,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有 监 督 的 权 力 ( 五 ) 采 购 物 品 的 验 收 1.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 含 低 值 耐 用 品 ) 管 理 范 围 的 物 品 到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验 收 入 库 出 库 领 用 手 续 属 于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物 品, 各 预 算 单 位 采 购 后 也 应 自 行 办 理 入 库 出 33

库 领 用 手 续 2. 各 预 算 单 位 要 坚 持 采 购 和 领 用 相 分 离 的 管 理 原 则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也 要 坚 持 采 购 和 入 库 相 分 离 的 管 理 原 则 3.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对 集 中 采 购 的 物 品 凭 购 买 批 示 发 票 等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验 收, 出 具 北 京 财 贸 职 业 学 院 消 耗 物 品 入 库 单, 并 留 存 购 买 批 示 发 票 等 资 料 复 印 件 入 库 单 一 式 三 份, 财 务 处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和 请 购 单 位 各 执 一 份 4. 对 各 预 算 单 位 自 行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和 委 托 采 购 中 的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物 品, 还 须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对 购 买 批 示 发 票 等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出 具 北 京 财 贸 职 业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单, 按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管 理 验 收 单 一 式 三 份,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备 案 后, 财 务 处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和 请 购 单 位 各 执 一 份 5. 集 中 采 购 的 物 品 未 履 行 验 收 入 库 手 续, 以 各 种 方 式 采 购 的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物 品 未 履 行 验 收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财 务 部 门 不 予 报 销 ( 六 )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的 结 算 与 报 销 1. 5000 元 以 下 自 行 采 购 的 物 品 须 有 采 购 人 使 用 人 部 门 领 导 签 字, 方 可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须 有 部 门 或 二 级 单 位 审 批 手 续 出 入 库 单 发 票 2. 集 中 采 购 委 托 采 购 的 物 品 定 期 按 月 结 算, 维 修 用 品 办 公 设 备 文 印 和 教 学 耗 材 成 本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核 定 成 本, 费 用 由 委 托 的 预 算 部 门 承 担 须 有 审 批 手 续 出 入 库 单 发 票 34

十 一 二 级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 一 ) 政 策 依 据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和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院 二 级 单 位 全 面 预 算 办 法 ( 二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原 则 下 移 管 理 重 心, 优 化 学 院 资 源 配 置, 按 照 责 权 利 相 一 致 的 原 则 赋 予 二 级 单 位 部 分 财 务 管 理 职 能 和 权 限, 二 级 单 位 负 有 预 算 申 报 预 算 执 行 绩 效 考 评 以 及 接 受 学 院 审 计 监 督 的 责 任 ( 三 ) 教 学 单 位 核 拨 经 费 的 组 成 1. 核 拨 日 常 经 费 由 办 公 费 人 员 工 资 教 学 经 费 学 生 工 作 经 费 等 (1) 办 公 费 按 人 事 处 核 定 的 人 数, 按 人 均 2800 元 标 准 核 定 其 中 包 括 人 均 200 元 的 福 利 费 (2) 人 员 工 资 由 人 事 处 测 算 核 定, 系 部 在 权 限 内 进 行 调 整 分 配, 报 人 事 处 调 整 发 放 (3) 教 学 经 费 根 据 学 生 人 数 核 定 艺 术 学 院 生 均 170 元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生 均 300 元, 其 余 系 部 生 均 150 元 (4) 学 生 工 作 经 费 根 据 学 生 人 数 核 定 艺 术 学 院 生 均 85 元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生 均 150 元, 其 余 系 部 生 均 75 元 均 含 就 业 经 费 2. 专 项 经 费 (1) 对 本 年 度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给 予 定 额 补 助 经 费 (2) 根 据 学 院 预 算 总 体 安 排, 支 持 试 点 单 位 申 报 实 训 室 建 设 与 改 造 35

教 改 科 研 等 项 目 财 务 报 账 手 册 ( 四 ) 教 学 单 位 享 有 的 经 费 使 用 权 1.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包 括 在 职 人 员 国 拨 工 资 内 改 工 资 伙 食 补 贴 防 暑 降 温 费 过 节 费 教 学 超 课 时 津 贴 和 行 政 课 时 费 外 聘 人 员 费 用 外 聘 教 师 课 酬 班 主 任 费 异 地 上 课 交 通 补 贴 督 导 津 贴 系 部 人 员 交 叉 提 供 课 时 等 工 作 量 的 结 算 以 及 其 它 各 类 奖 励 加 班 费 津 贴 补 贴 等 其 中 : 人 员 经 费 中 的 国 拨 工 资 伙 食 补 贴 防 暑 降 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住 房 补 贴 过 节 费 和 学 生 副 食 补 贴 项 目 支 出, 应 执 行 学 院 发 放 标 准 2. 业 务 经 费 支 出 包 括 教 学 经 费 支 出 学 生 活 动 经 费 支 出 就 业 支 出 财 政 专 项 支 出 其 他 支 出 (1) 教 学 经 费 支 出 教 学 经 费 支 出 指 为 维 持 单 位 正 常 的 管 理 运 行 教 学 运 行 教 研 活 动, 直 接 形 成 的 教 学 耗 费, 以 及 对 教 学 质 量 的 保 证 和 提 高 起 促 进 作 用 的 相 关 支 出, 包 括 一 般 教 学 设 备 维 护 经 费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经 费 实 习 实 践 教 学 经 费 专 业 建 设 经 费 课 程 与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教 学 研 究 经 费 实 训 室 运 行 经 费 科 研 及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等 其 中, 教 学 设 备 设 施 的 购 置 必 须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2) 学 生 活 动 费 支 出 学 生 活 动 费 支 出 主 要 包 括 :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举 办 各 类 活 动 学 生 科 研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等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3) 就 业 支 出 就 业 支 出 主 要 包 括 : 就 业 宣 传 资 料 制 作 费 就 业 指 导 活 动 费 用 等 二 级 单 位 须 按 每 年 不 低 于 42 元 / 生 的 标 准 安 排 学 生 就 业 经 费 36

(4) 财 政 专 项 支 出 是 指 由 财 政 部 门 核 拨 的, 为 完 成 特 定 的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在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之 外 编 制 的 年 度 项 目 支 出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科 技 创 新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等 项 目 经 费 按 照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和 财 政 批 复 的 预 算 内 容 支 出 (5) 其 他 支 出 二 级 单 位 用 于 上 述 支 出 以 外 的 经 费 ( 五 ) 商 业 研 究 所 经 费 管 理 1. 商 业 研 究 所 每 年 上 交 学 院 120 万 元 2. 商 业 研 究 所 自 行 承 担 课 题 项 目 研 究 成 本 3. 财 务 处 根 据 人 事 处 核 定 的 标 准 发 放 商 业 研 究 所 在 编 人 员 的 国 拨 工 资 内 改 工 资 以 及 津 贴 补 贴 和 公 积 金 等 ( 六 ) 财 务 管 理 权 限 日 常 经 费 同 前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按 照 学 院 相 关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的 流 程 单 签 字 报 销 十 二 社 会 服 务 创 收 单 位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 一 ) 政 策 依 据 1. 北 京 财 贸 职 业 学 院 社 会 服 务 创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修 订 ) 财 贸 职 院 发 2013 15 号 ( 二 ) 报 销 规 定 各 单 位 ( 部 门 ) 在 为 社 会 服 务 中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积 极 服 务 首 都 世 界 城 市 建 设, 满 足 社 会 需 求, 维 护 学 院 声 誉 1. 适 用 范 围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包 括 : 自 主 培 训 服 务 合 作 培 训 服 务 咨 询 策 划 服 务 技 术 服 务 创 意 服 务 课 题 研 究 服 务 考 试 服 务 37

2. 各 单 位 ( 部 门 ) 为 社 会 服 务 的 收 入 在 财 务 统 一 账 户 下 按 财 务 制 度 进 行 报 销, 各 单 位 ( 部 门 ) 自 行 设 立 项 目 台 账 与 财 务 处 及 时 对 账 报 账 时 须 持 有 每 个 项 目 台 账 3. 收 费 管 理 各 单 位 ( 部 门 ) 所 有 为 社 会 服 务 的 收 入 由 学 院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收 取, 各 单 位 ( 部 门 ) 向 财 务 处 提 交 收 费 通 知 单 和 相 关 收 费 依 据 如 合 同 文 件 培 训 方 案, 财 务 处 按 通 知 标 准 收 费, 开 具 收 费 凭 证 4. 支 出 管 理 财 务 处 依 据 合 同 相 关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分 配 额 度 进 行 支 付 38

北 京 财 贸 职 业 学 院 社 会 服 务 收 入 入 账 结 算 单 单 位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第 期 地 点 : 人 数 : 项 目 负 责 人 电 话 : 持 续 时 间 收 入 金 额 大 写 : 小 写 : 扣 减 金 额 大 写 : 小 写 : 扣 减 金 额 确 定 依 据 分 配 依 据 金 额 1. 2. 3. 大 写 : 小 写 : 分 成 比 例 学 院 金 额 系 部 金 额 备 注 项 目 负 责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财 务 主 管 院 长 : 39

北 京 财 贸 职 业 学 院 社 会 服 务 支 出 结 算 单 单 位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第 期 地 点 : 人 数 : 项 目 负 责 人 电 话 : 持 续 时 间 收 入 金 额 分 配 依 据 金 额 单 位 分 配 金 额 本 次 支 付 金 额 扣 减 金 额 分 成 比 例 结 余 金 额 相 关 说 明 剩 余 金 额 大 写 : 小 写 : 年 终 支 付 计 划 备 注 : 项 目 负 责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主 管 院 长 : 40

北 京 财 贸 职 业 学 院 单 位 社 会 服 务 收 支 台 账 项 目 名 称 第 期 地 点 培 训 人 数 项 目 负 责 人 电 话 持 续 时 间 收 入 金 额 年 月 日 单 位 分 配 金 额 摘 要 收 入 支 出 结 余 会 计 签 字 合 计 -- 年 终 支 付 安 排 备 注 复 核 : 注 意 保 存 41

十 三 公 务 卡 管 理 的 规 定 办 理 流 程 和 要 求 ( 一 ) 政 策 依 据 北 京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公 务 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京 财 国 库 [2007]3293 号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实 施 市 级 预 算 单 位 公 务 卡 强 制 结 算 目 录 的 通 知 ( 京 财 国 库 [2012]2949 号 ) 关 于 完 善 市 级 公 务 卡 管 理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北 京 财 贸 职 业 学 院 公 务 卡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财 贸 职 院 发 2013 30 号 ( 二 ) 具 体 规 定 1. 公 务 卡 是 指 学 院 为 各 部 门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统 一 办 理 的, 由 个 人 持 有 并 主 要 用 于 日 常 公 务 支 出 和 财 务 报 销 业 务 的 银 联 标 准 信 用 卡 2. 公 务 卡 以 持 有 公 务 卡 的 工 作 人 员 ( 以 下 统 称 持 卡 人 ) 个 人 作 为 偿 债 主 体 3. 持 卡 人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公 务 卡, 规 范 使 用 公 务 卡 办 理 公 务 支 出 的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并 及 时 向 财 务 处 申 请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4. 财 务 处 依 托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管 理 系 统 中 公 务 卡 支 持 系 统, 认 真 审 核 公 务 卡 报 销 事 项 对 于 批 准 报 销 的 公 务 卡 消 费 支 出, 按 规 定 时 间, 通 过 授 权 支 付 零 余 额 账 户 办 理 公 务 卡 还 款 手 续 5. 实 行 公 务 卡 结 算 方 式 不 改 变 学 院 现 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与 报 销 基 本 流 程 6. 公 务 卡 日 常 管 理 (1) 各 部 门 公 务 卡 办 卡 范 围 : 由 各 部 门 根 据 公 务 支 出 业 务 情 况, 在 在 职 职 工 中 决 定 办 理 公 务 卡 的 人 员 范 围 42

(2) 公 务 卡 使 用 范 围 : 1) 各 部 门 都 应 严 格 执 行 学 院 公 务 卡 强 制 结 算 目 录 2) 凡 目 录 规 定 的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中 原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的 公 务 支 出 项 目, 应 按 规 定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或 公 务 卡 方 式 结 算, 原 则 上 不 再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3) 下 列 情 况 可 暂 不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 a. 在 不 具 备 刷 卡 条 件 的 场 所 发 生 的 单 笔 消 费 在 500 元 以 下 的 公 务 支 出 b. 在 北 京 市 行 政 区 域 外 的 县 级 以 下 ( 不 包 括 县 级 ) 地 区 发 生 的 公 务 支 出 c. 按 规 定 支 付 给 学 院 个 人 的 支 出 和 外 单 位 个 人 的 支 出, 如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工 资 稿 酬 监 考 费 评 审 费 劳 务 费 等, 应 优 先 选 择 向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支 付 款 项 的 方 式 支 付, 减 少 现 金 支 付 行 为 d. 签 证 费 快 递 费 出 租 车 费 停 车 费 等 目 前 只 能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的 支 出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因 特 殊 情 形 确 实 不 能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的, 应 报 经 财 务 处 批 准 (3) 个 人 公 务 卡 的 信 用 额 度,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万 元 不 少 于 2 万 元 持 卡 人 在 规 定 的 信 用 额 度 和 免 息 还 款 期 内 先 支 付, 后 还 款 (4) 财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学 院 符 合 条 件 者 向 发 卡 行 申 办 公 务 卡 (5) 公 务 卡 申 办 成 功 后, 经 财 务 处 确 认 核 实, 由 发 卡 行 将 持 卡 人 姓 名 卡 号 等 信 息 统 一 录 入 公 务 卡 支 持 系 统 管 理, 并 将 相 关 信 息 传 输 至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系 统, 财 务 处 再 次 确 认 后, 实 现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系 统 中 相 应 公 43

务 卡 信 息 维 护 管 理 (6) 财 务 处 负 责 公 务 卡 支 持 系 统 的 相 关 信 息 提 供 及 确 认 工 作 各 部 门 新 增 持 卡 人 员 或 持 卡 人 员 调 动 退 休 时, 财 务 处 应 及 时 组 织 办 理 公 务 卡 的 申 领 或 停 止 注 销 使 用 等 手 续, 并 通 知 发 卡 行 及 时 维 护 公 务 卡 支 持 系 统 现 有 持 卡 人 员 涉 及 公 务 卡 的 相 关 信 息 变 动 时, 财 务 处 应 及 时 通 知 发 卡 行 维 护 公 务 卡 支 持 系 统 1) 工 作 人 员 调 入, 原 单 位 发 卡 行 与 学 院 公 务 卡 发 卡 行 不 在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由 原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将 注 销 信 息 传 送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系 统 原 公 务 卡 注 销 后, 工 作 人 员 方 可 在 我 单 位 重 新 申 领 新 公 务 卡 2) 工 作 人 员 调 入, 学 院 公 务 卡 发 卡 行 与 原 单 位 发 卡 行 在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不 必 重 新 申 领 公 务 卡, 由 原 单 位 和 学 院 财 务 部 门 分 别 通 知 各 自 发 卡 行 变 更 相 应 公 务 卡 登 记 信 息 即 可 3) 工 作 人 员 调 出 退 休 或 辞 职, 由 学 院 在 结 清 公 务 消 费 后 的 10 日 内, 将 调 出 退 休 或 辞 职 人 员 情 况 通 知 发 卡 行, 并 督 促 调 出 退 休 或 辞 职 人 员 清 还 公 务 卡 项 下 债 务 后 办 理 公 务 卡 的 注 销 手 续 发 卡 行 根 据 个 人 申 请 和 有 关 规 程 注 销 公 务 卡, 并 将 注 销 信 息 传 送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系 统 如 调 出 退 休 或 辞 职 人 员 离 开 单 位 后 未 主 动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的, 发 卡 行 根 据 学 院 提 供 的 名 单 停 止 该 公 务 卡 对 公 业 务, 通 知 持 卡 人 清 还 个 人 债 务 后 予 以 注 销 (7) 公 务 卡 使 用 银 联 标 准 信 用 卡, 仅 用 于 办 理 人 民 币 支 出 结 算 业 务 (8) 公 务 卡 既 可 以 用 于 公 务 支 出 的 支 付 结 算, 在 不 影 响 公 务 支 出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用 于 个 人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但 每 笔 公 务 支 出 报 销 时 不 得 混 有 44

私 人 消 费 内 容 公 务 支 出 发 生 后, 由 持 卡 人 及 时 向 财 务 处 申 请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9) 学 院 不 承 担 私 人 消 费 行 为 引 致 的 一 切 责 任 (10) 公 务 卡 的 卡 片 和 密 码 均 由 个 人 负 责 保 管 公 务 卡 遗 失 或 损 毁 由 个 人 自 行 到 发 卡 行 申 请 挂 失 后, 通 过 财 务 处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办 理 补 卡 手 续 (11) 由 发 卡 行 按 月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公 务 卡 对 账 单, 并 按 照 与 持 卡 人 约 定 的 方 式, 及 时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公 务 卡 账 户 资 金 变 动 情 况 和 还 款 提 示 等 重 要 信 息 (12) 持 卡 人 对 公 务 消 费 交 易 发 生 疑 义, 可 按 发 卡 行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出 交 易 查 询 (13) 发 卡 行 为 其 他 同 等 级 信 用 卡 提 供 的 任 何 优 惠 服 务 都 同 样 适 用 于 公 务 卡 7. 公 务 卡 支 付 管 理 (1) 对 于 纳 入 公 务 卡 结 算 范 围,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的 公 务 支 出, 应 在 公 务 卡 信 用 额 度 内, 先 通 过 公 务 卡 结 算, 并 须 取 得 发 票 等 财 务 报 销 凭 证 和 有 关 银 行 卡 消 费 凭 证 (2) 原 则 上 对 于 同 一 持 卡 人, 信 用 消 费 单 笔 不 得 超 过 2 万 元, 月 透 支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授 信 额 度 (3) 持 卡 人 通 过 公 务 卡 提 取 现 金 视 同 个 人 消 费, 提 现 手 续 费 等 费 用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8. 公 务 卡 财 务 报 销 管 理 45

(1) 持 卡 人 使 用 公 务 卡 消 费 结 算 的 各 项 公 务 支 出, 必 须 在 发 卡 行 规 定 的 免 息 还 款 期 内, 及 时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因 个 人 报 销 不 及 时 造 成 的 罚 息 滞 纳 金 等 相 关 费 用,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 财 务 处 报 销 不 及 时 造 成 的 利 息 等 费 用, 以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对 个 人 资 信 影 响 等 责 任, 由 学 院 承 担 (2) 持 卡 人 办 理 公 务 卡 消 费 支 出 报 销 业 务 时, 应 当 按 照 财 务 处 要 求 填 写 支 出 凭 单, 并 附 有 关 财 务 报 销 凭 证 及 公 务 卡 消 费 凭 证, 按 照 规 定 的 财 务 报 销 程 序 报 请 审 批 公 务 消 费 要 与 现 金 支 票 分 开, 单 独 填 写 支 出 凭 单 (3) 各 部 门 原 则 上 应 在 公 务 卡 发 卡 行 规 定 的 免 息 还 款 期 到 期 日 的 前 8 个 工 作 日 内, 统 一 办 理 公 务 卡 报 销 资 金 的 还 款 手 续 ; 对 于 需 要 提 前 还 款 的 特 殊 情 况, 财 务 处 可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资 金 的 还 款 手 续 目 前 学 院 与 银 行 签 订 的 统 一 结 账 期 为 每 月 的 5 号 为 结 账 日, 持 卡 人 应 在 每 月 的 15 日 前 将 上 个 账 期 的 账 单 履 行 完 签 字 手 续 交 财 务 处, 因 各 种 原 因 造 成 未 交 到 财 务 处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个 人 负 担 遇 节 假 日 特 殊 情 况 请 关 注 学 院 OA 系 统, 财 务 处 会 另 行 通 知 (4) 财 务 人 员 登 陆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系 统, 根 据 持 卡 人 提 供 的 姓 名 ( 卡 号 ) 交 易 日 期 和 消 费 金 额 等 信 息, 查 询 核 对 持 卡 人 公 务 消 费 的 真 实 性, 审 核 确 认 后 生 成 还 款 记 录 (5) 财 务 人 员 对 批 准 报 销 的 公 务 卡 消 费 支 出,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报 销 还 款 手 续 : 1) 实 有 资 金 账 户 还 款 财 务 人 员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报 销 还 款 手 续 : 46

a. 在 公 务 卡 管 理 模 块 查 询 公 务 卡 消 费 记 录 经 确 认 后 生 成 还 款 记 录 b. 进 入 实 有 资 金 账 户 还 款 界 面, 手 工 填 写 ( 或 选 择 曾 录 入 的 ) 付 款 账 户 名 称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及 支 票 号, 然 后 选 择 还 款 记 录 生 成 实 有 资 金 账 户 还 款 汇 总 表, 经 审 核 后 将 电 子 信 息 传 送 发 卡 行 c. 打 印 实 有 资 金 账 户 还 款 汇 总 表, 并 加 盖 学 院 财 务 公 章, 连 同 开 具 的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一 并 送 交 发 卡 行 d. 发 卡 行 收 到 学 院 提 交 的 支 付 指 令 后, 会 在 当 日 ( 最 迟 不 得 晚 于 下 一 工 作 日 上 午 9:30) 向 学 院 实 有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提 示 付 款, 并 在 收 到 款 项 的 当 日 ( 最 迟 不 得 晚 于 下 一 工 作 日 上 午 9:30) 将 款 项 划 入 相 应 的 公 务 卡 账 户 2) 零 余 额 账 户 还 款 a. 通 过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系 统, 编 制 还 款 明 细 表, 生 成 还 款 汇 总 表, 并 以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将 还 款 汇 总 表 及 还 款 明 细 表 分 别 提 交 学 院 授 权 支 付 代 理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代 理 银 行 ) 和 发 卡 行 b. 签 发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指 令, 附 加 盖 学 院 财 务 公 章 的 还 款 汇 总 表, 通 知 代 理 银 行 向 指 定 的 公 务 卡 还 款 c. 还 款 汇 总 表 电 子 信 息 与 纸 质 信 息 必 须 确 保 一 致 财 务 处 提 交 代 理 银 行 的 还 款 汇 总 表 必 须 从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系 统 直 接 打 印, 不 得 使 用 另 行 编 辑 或 下 载 修 改 的 还 款 汇 总 表 d. 财 务 人 员 填 写 所 有 用 于 公 务 卡 还 款 的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指 令 时,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指 令 收 款 人 统 一 填 写 北 京 财 贸 职 业 学 院, 用 途 统 一 47

填 写 公 务 卡 还 款, 预 算 科 目 填 写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6) 因 向 供 应 商 退 货 等 原 因 导 致 已 报 销 资 金 退 回 公 务 卡 的, 持 卡 人 应 及 时 将 相 应 款 项 退 回 学 院 财 务 处, 并 由 财 务 处 及 时 退 回 零 余 额 账 户 财 务 人 员 可 选 择 原 公 务 卡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凭 证 和 对 应 的 还 款 记 录 经 操 作 生 成 负 数 的 公 务 卡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凭 证, 向 零 余 额 账 户 办 理 资 金 退 回 手 续 (7) 持 卡 人 因 工 作 需 要 等 原 因, 在 额 度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经 学 院 财 务 处 授 权, 可 直 接 向 代 理 银 行 提 出 临 时 调 增 额 度 的 申 请, 代 理 银 行 同 意 后 予 以 调 整 (8) 实 行 公 务 卡 后, 财 务 处 原 则 上 不 再 办 理 现 金 借 款 业 务 9. 相 关 方 面 职 责 (1) 各 部 门 在 公 务 卡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确 定 本 部 门 办 理 公 务 卡 人 员 和 信 用 卡 的 信 用 额 度 2) 严 格 按 规 定 的 财 务 流 程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3) 及 时 统 一 办 理 持 卡 人 公 务 卡 项 下 公 务 消 费 支 出 的 财 务 报 销 手 续 4) 要 求 本 部 门 持 卡 人 遵 守 公 务 卡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使 用 公 务 卡 (2) 财 务 处 在 公 务 卡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确 定 学 院 发 卡 人 员 范 围 ; 组 织 学 院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统 一 办 理 公 务 卡 ; 及 时 做 好 新 增 调 动 退 休 等 持 卡 人 变 动 的 公 务 卡 管 理 工 作 2) 督 促 学 院 持 卡 人 及 时 办 理 公 务 卡 项 下 公 务 消 费 支 出 的 财 务 报 销 手 续 协 助 发 卡 行 向 学 院 有 逾 期 欠 款 的 持 卡 人 催 收 欠 款 3) 加 强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及 财 政 财 务 等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48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系 统 和 公 务 卡 支 持 系 统, 审 核 学 院 持 卡 人 提 请 报 销 的 公 务 卡 消 费 信 息, 及 时 办 理 公 务 卡 报 销 还 款 和 资 金 退 回 等 业 务, 及 时 下 载 保 存 报 销 还 款 信 息, 做 好 相 关 账 务 处 理 工 作, 并 按 月 与 发 卡 行 就 公 务 卡 报 销 还 款 情 况 进 行 对 账 4) 配 合 市 财 政 局 做 好 公 务 卡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工 作 (3) 人 事 处 在 公 务 卡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及 时 向 财 务 处 提 供 新 增 调 动 离 退 休 等 持 卡 人 变 动 信 息 2) 提 前 通 知 调 出 离 退 休 等 持 卡 人 做 好 公 务 卡 费 用 清 理 结 算 相 关 事 宜 (4) 持 卡 人 在 公 务 卡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按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公 务 卡, 妥 善 保 管 公 务 卡 和 密 码, 并 承 担 因 个 人 保 管 不 善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公 务 卡 费 用 损 失 2) 因 执 行 公 务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和 报 销, 须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和 学 院 财 务 处 对 公 务 支 出 的 监 控 管 理 3) 及 时 归 还 公 务 卡 项 下 银 行 欠 款 因 离 职 退 休 调 出 等 原 因 离 开 学 院, 须 按 要 求 清 理 公 务 卡 项 下 债 权 债 务, 停 止 公 务 卡 的 使 用 4)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银 行 卡 使 用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使 用 公 务 卡 5) 承 担 自 行 将 公 务 卡 用 于 个 人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而 可 能 引 致 的 一 切 责 任 49

第 三 部 分 财 务 报 销 的 要 求 及 手 续 一 财 务 报 销 的 前 提 条 件 ( 一 ) 必 须 是 学 院 作 为 会 计 主 体, 不 包 括 任 何 其 他 主 体 和 学 院 所 属 的 独 立 法 人 主 体 ( 二 ) 必 须 符 合 规 定 的 会 计 期 间 ( 包 括 月 季 年 度 等 ), 会 计 年 度 为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三 ) 必 须 是 学 院 直 接 支 出 或 者 相 关 支 出 不 属 于 学 院 自 身 业 务 或 事 项 的 相 关 支 出, 不 得 在 学 院 经 费 中 报 销 ( 四 ) 报 销 要 有 充 分 的 依 据, 要 符 合 相 应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程 序 的 要 求, 事 先 有 请 款 或 者 相 关 授 权 文 件 或 者 会 议 决 定 等 ( 五 )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方 式 和 合 法 程 序 办 理 或 采 购 ( 六 ) 按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的 手 续, 如 资 产 要 有 出 入 库 手 续 等 二 财 务 报 销 的 原 则 财 务 报 销 应 遵 循 合 理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的 原 则 1. 合 理 性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的 事 由 依 据 合 理, 本 着 勤 俭 办 事 业 的 原 则, 为 必 须 且 必 要 的 支 付, 时 间 地 点 支 出 对 象 和 支 付 方 式 及 其 金 额 合 理, 符 合 常 规 和 常 理 2. 合 法 性 事 业 支 出 必 须 有 预 算 安 排 ( 新 预 算 法 规 定 ),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的 依 据 业 务 内 容 支 付 手 段 取 得 相 关 的 票 据 和 报 销 的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和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即 不 违 法 违 规 3. 真 实 性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和 数 量 金 额 符 合 实 际, 真 实 可 靠, 可 以 相 50

互 印 证,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可 核 实 性 票 据 及 授 权 签 字 真 实 有 效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涂 改 刮 擦 挖 补 支 付 对 象 必 须 为 真 实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单 位 原 始 凭 证 记 载 的 各 项 内 容 均 不 得 涂 改 ; 原 始 凭 证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或 者 更 正, 更 正 处 应 当 加 盖 出 具 单 位 印 章 原 始 凭 证 金 额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不 得 在 原 始 凭 证 上 更 正 ( 会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4. 准 确 性 发 票 抬 头 和 内 容 必 须 准 确, 大 小 写 金 额 及 其 明 细 单 必 须 相 符 且 填 写 规 范, 有 文 件 和 合 同 规 定 的 有 规 定 限 额 的 不 超 过 相 应 限 额, 如 差 旅 费 等, 不 得 重 复 报 销 5. 完 整 性 必 须 符 合 支 付 依 据 ( 如 请 款 书 和 合 同 等 ) 和 票 据 齐 全 且 符 合 要 求 手 续 完 备 ( 如 盖 章 签 字 等 ) 的 要 求, 以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确 保 凭 证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支 付 凭 证 要 求 的 项 目 必 须 逐 项 填 列 齐 全, 不 得 遗 漏 和 省 略 6. 及 时 性 各 种 原 始 凭 证 一 定 要 及 时 取 得 和 填 写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三 符 合 报 销 规 定 的 原 始 票 据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51

( 一 ) 具 有 税 务 监 制 章 或 财 政 监 制 章 的 发 票 联 或 者 缴 款 单 位 记 账 联, 发 票 代 码 中 的 年 份 标 识 应 为 当 年 或 者 相 近 年 份, 如 上 述 发 票 的 年 份 为 2013 年 的 ( 二 ) 票 据 内 容 填 写 齐 全 1. 票 据 中 的 付 款 单 位 ( 抬 头 ) 必 须 填 写 北 京 财 贸 职 业 学 院 ; 2. 金 额 大 小 写 必 须 一 致, 且 不 得 更 改 ; 3. 有 所 购 商 品 的 名 称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 如 果 发 票 没 有 注 明 明 细 的 应 附 明 细 清 单, 须 加 盖 和 发 票 上 相 同 的 印 章 4. 必 须 有 收 款 单 位 的 发 票 专 用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 5. 开 票 人 及 开 票 日 期 填 写 完 整 ; 6. 整 张 票 据 字 体 须 一 致 ; 7. 机 打 发 票 手 改 无 效 ; 8. 大 额 资 金 10,000 元 及 其 以 上 金 额 谁 使 用 谁 履 行 报 销 手 续, 不 得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四 如 何 报 销 ( 一 ) 支 出 凭 单 的 填 制 1. 填 制 支 出 凭 单 的 业 务 范 围 报 销 上 述 符 合 要 求 的 原 始 票 据 时, 如 : 报 销 办 公 用 品 耗 材 设 备 图 书 餐 费 等, 需 要 填 写 抬 头 北 京 财 贸 职 业 学 院, 但 出 租 车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等 票 据 除 外 所 有 原 始 票 据 须 注 明 事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2. 支 出 凭 单 的 填 写 样 式 及 填 写 要 求 52

图 1: 支 出 凭 单 ( 公 务 卡 ) 图 2: 支 出 凭 单 ( 现 金 ) 图 3: 支 出 凭 单 ( 支 票 ) 53

说 明 : 即 付 后 面 填 写 报 账 人 所 在 院 属 单 位 二 级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所 报 销 的 原 始 票 据 的 内 容 ; 领 款 人 : 指 经 办 人 ; 主 管 审 批 : 指 报 账 人 所 在 院 属 单 位 二 级 单 位 的 行 政 一 把 手 注 意 事 项 : (1) 支 出 凭 单 分 经 济 类 别 一 事 一 填, 一 事 一 报, 发 票 背 面 或 者 明 显 部 位 注 明 事 由, 如 为 交 通 费 还 应 写 明 起 止 地 点, 如 为 误 餐 费 需 要 注 明 人 数 且 不 超 标 ( 一 般 每 人 每 次 不 超 45 元 ); 误 餐 费 是 指 个 人 因 公 在 城 区 郊 区 工 作, 不 能 在 工 作 单 位 或 返 回 就 餐, 确 实 需 要 在 外 就 餐 的 (2) 现 金 支 票 公 务 卡 必 须 分 开 填 写, 同 时 应 在 现 金 支 票 公 务 卡 右 侧 注 明 属 于 日 常 经 费 项 目 经 费 还 是 经 营 支 出 ; (3) 除 签 证 费 快 递 费 ( 零 星 的 ) 出 租 车 费 停 车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等 目 前 只 能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的 支 出 外, 其 他 支 出 必 须 使 用 公 务 卡 或 支 票, 如 使 用 了 现 金 报 销 方 式 必 须 逐 笔 写 说 明, 且 须 高 一 级 授 权 领 导 和 主 管 财 务 领 导 签 字 ; (4) 控 制 交 通 费 所 有 的 交 通 费 票 据 须 注 明 事 由 和 经 办 人 签 字 按 以 下 办 理 : a. 学 院 依 据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的 工 作 性 质 和 内 容 核 定,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在 月 交 通 费 控 制 限 额 内 报 销, 超 出 限 额 财 务 处 不 予 受 理, 各 月 限 额 也 不 得 调 剂 使 用, 交 通 费 属 于 各 部 门 单 位 的 办 公 费 内 容 b. 报 销 的 票 据 应 为 当 月 的 出 租 车 票 公 交 充 值 卡 市 内 公 交 车 票 市 内 过 路 过 桥 费 等, 除 办 公 室 等 学 院 许 可 的 部 门 外 加 油 费 速 通 卡 停 车 费 不 再 报 销 54

c.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集 中 本 部 门 单 位 的 当 月 的 交 通 票 据, 按 照 要 求 粘 贴 并 办 理 相 关 签 字 手 续 后, 在 次 月 15 日 ( 最 后 一 天 遇 到 节 假 日 顺 延 ) 之 前 统 一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财 务 处 不 再 办 理 零 星 的 交 通 费 报 销 事 宜 (5) 打 印 纸 硒 鼓 墨 盒 家 具 固 定 资 产 和 大 额 采 购 ( 同 类 物 品 达 到 5,000 元 或 一 学 期 累 计 达 到 10,000 元 ) 原 则 上 须 由 学 院 资 产 管 理 处 统 一 采 购, 特 别 是 应 当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的, 必 须 要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按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进 行 采 购 (6) 涉 及 到 固 定 资 产 等 需 要 办 理 出 入 库 手 续, 需 到 资 产 处 填 写 资 产 入 库 单 附 后, 大 额 采 购 达 到 2 万 元, 须 附 采 购 合 同 北 京 财 贸 职 业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入 库 单 供 货 商 : 资 金 来 源 : 自 有 资 金 采 购 方 式 : 自 采 序 号 资 产 名 称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产 地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 元 ) 合 计 ( 元 ) 存 放 地 点 总 计 监 理 单 位 监 理 签 字 经 手 人 签 字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校 区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签 字 ( 涿 州 东 四 校 区 ) 财 务 部 门 签 字 学 院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签 字 验 收 时 间 注 : 1 本 表 一 式 四 份, 由 采 购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校 区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学 院 资 产 管 理 处 留 存 ; 2 产 地 写 产 品 生 产 地 的 国 别 ; 3 验 收 单 后 必 须 附 设 备 清 晰 图 片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