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 列 各 种 情 形 中 元 权 取 得 国 家 赔 偿 的 是 ( ) A. 张 某 未 犯 罪 却 被 逮 捕 B. 李 某 依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再 审 改 判 无 罪, 原 判 刑 罚 已 经 执 行 c. 王 某 犯 罪 后 外 逃 多 年, 后 被 逮 捕 D. 庄 某 被



Similar documents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一、资质申请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行政处罚流程图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纪律处分与程序

姓名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第十六章〓附〓录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4 人社局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4D F736F F 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 按 行 政 法 的 作 用 为 标 准 可 以 把 行 政 法 分 为 ( ) A. 一 般 行 政 法 和 特 别 行 政 法 B. 实 体 行 政 法 和 程 序 行 政 法 c. 行 政 组 织 法 行 政 行 为 法 和 监 督 行 政 行 为 法 B 行 政 机 关 法 和 公 务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编号: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年 月 日

08/ / 市 城 改 办 科 员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2.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作 出 录 取 原 告 张 洋 为 西 安 市 城 改 办 科 员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被 告 陕 西 省 公 务 员 局 辩 称, 录 取 张 竞 为 西 安 市 城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行政管理学考试题库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书面申请

<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Treaty on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epublic of Portugal.doc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I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一、部门职责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Microsoft Word - 苏事管〔2016〕10号.doc

主 要 内 容 一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资 格 的 认 定 二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认 定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玉师院党〔2005〕 号

二 公 司 分 立 的 作 用 公 司 分 立 是 现 在 公 司 资 本 运 作 重 组 中 的 一 种 重 要 方 式, 其 有 利 于 调 整 公 司 内 部 经 营 结 构 促 使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清 晰 和 降 低 代 理 成 本 等 其 它 作 用 从 实 践 中 来 看, 公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doc

一、资质申请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Transcription:

试 卷 代 号 :1242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秋 季 学 期 " 开 放 本 科 " 期 末 考 试 行 政 法 学 (2 ) 试 题 2015 年 1 月 注 意 事 项 一 将 你 的 学 号 姓 名 及 分 校 ( 工 作 站 } 名 称 填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规 定 栏 内 考 试 结 束 后, 把 试 卷 和 答 题 纸 放 在 桌 上 试 卷 和 : 答 题 纸 均 不 得 带 出 考 场 监 考 人 收 完 考 卷 和 答 题 纸 后 才 可 离 开 考 场 二 仔 细 读 懂 题 目 的 说 明, 并 按 题 目 要 求 答 题 答 案 一 定 要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指 定 位 置 上, 写 在 试 卷 上 的 答 案 无 效 三 用 蓝 黑 圆 珠 笔 或 钢 笔 ( 含 签 字 笔 ) 答 题, 使 用 铅 笔 答 题 无 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1 分, 15 小 题, 共 15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有 一 项 是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答 题 纸 上 } 1. 行 政 赔 偿 程 序 中 的 追 偿 发 生 在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给 予 赔 偿 后, 且 工 作 人 员 为 致 害 行 为 时 有 ( ) A. 故 意 或 过 错 B.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c. 责 任 或 过 错 D. 故 意 或 一 般 过 失 2. 依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54 条 第 4 项 的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显 失 公 正 的, 可 以 判 决 ( ) A. 变 更 B. 撤 销 c. 发 回 重 审 D. 继 续 履 行 3.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对 其 系 统 内 部 违 法 失 职 的 公 务 员 实 施 的 惩 戒 措 施 是 ( ) 972 A. 行 政 处 罚 c. 行 政 强 制 B. 行 政 处 分 D. 行 政 司 法

4. 下 列 各 种 情 形 中 元 权 取 得 国 家 赔 偿 的 是 ( ) A. 张 某 未 犯 罪 却 被 逮 捕 B. 李 某 依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再 审 改 判 无 罪, 原 判 刑 罚 已 经 执 行 c. 王 某 犯 罪 后 外 逃 多 年, 后 被 逮 捕 D. 庄 某 被 刑 讯 逼 供 造 成 残 疾 的 5. 行 政 诉 讼 中,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可 以 参 照 ( ) A. 法 律 B. 行 政 法 规 c. 地 方 性 法 规 D. 规 章 6. 某 县 土 管 局 批 准 了 陈 某 建 房 申 请, 陈 某 房 子 建 好 后, 某 县 水 利 局 因 其 为 违 章 建 筑 责 令 拆 除 陈 某 以 县 水 利 局 为 被 告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后 ( ) A. 应 追 加 县 土 管 局 为 被 告, 并 通 知 其 参 加 诉 讼 B. 应 通 知 县 土 管 局 作 为 共 同 原 告 参 加 诉 讼 c. 应 通 知 县 土 管 局 以 第 三 人 的 身 份 参 加 诉 讼 D. 应 通 知 县 土 管 局 以 证 人 的 身 份 参 加 诉 讼 7. 经 复 议 机 关 复 议,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被 告 应 是 ( ) A. 原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 c. 复 议 机 关 的 上 级 机 关 B. 该 复 议 机 关 D. 原 机 关 8. 下 列 不 属 于 行 政 违 法 特 征 的 是 ( ) A. 行 政 违 法 是 违 反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侵 害 法 律 规 范 保 护 的 行 政 关 系 的 行 为 B. 行 政 违 法 是 一 种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行 为 c. 行 政 违 法 是 一 种 违 纪 行 为 D. 行 政 违 法 的 法 律 后 果 是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9. 某 市 公 安 局 干 警 唐 某 在 执 行 巡 逻 任 务 时, 将 一 元 辜 群 众 李 某 非 法 殴 打 致 残, 此 案 中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为 ( ) A. 唐 某 本 人 B. 该 市 财 政 局 c. 该 市 公 安 局 D. 该 市 政 府 10. 赔 偿 请 求 人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的,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复 议 机 关 和 人 民 法 院 ( ) A.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费 用 B. 不 得 收 取 超 额 费 用 c. 不 得 向 赔 偿 请 求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D. 无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1 1. 在 我 国,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的 法 定 期 限 一 般 在 知 道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 ) A. 10 日 内 C. 60 日 内 B. 15 日 内 D. 一 年 内 973

12.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行 政 复 议 以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申 请 为 前 提 B. 行 政 复 议 以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为 前 提 c. 既 可 以 由 行 政 相 对 方 也 可 以 由 原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机 关 申 请 开 始 D.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也 可 由 复 议 机 关 主 动 开 始 13. 行 政 指 导 制 度 最 典 型 且 影 响 最 大 的 国 家 是 ( ) A. 英 国 B. 中 国 c. 德 国 D. 日 本 14. 下 列 行 为 中, 不 可 被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有 ( A. 罚 款 B. 没 收 c. 国 防 行 为 D. 强 行 摊 派 15. 行 政 诉 讼 中, 对 下 列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提 起 的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 A. 某 个 体 摊 贩 对 罚 款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不 服 B. 某 企 业 认 为 某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自 主 权 c.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的 D. 某 行 政 机 关 一 处 长 对 撤 销 职 务 不 服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5 小 题, 共 10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有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答 题 纸 上, 多 选 少 选 或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16. 监 督 行 政 的 特 点 有 ( ) A. 从 性 质 上 看, 监 督 行 政 是 我 国 整 个 监 督 体 系 中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B. 监 督 行 政 的 监 督 主 体 多 元 多 样 化 c. 监 督 对 象 既 包 括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的 行 政 机 关, 也 包 括 行 使 行 政 权 的 公 务 员 及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D. 监 督 的 内 容 则 涉 及 监 督 对 象 行 使 行 政 权 的 一 切 情 况 17. 行 政 许 可 的 正 式 设 定 依 据 包 括 ( ) A. 法 律 B. 行 政 法 规 c. 地 方 性 法 规 D. 部 门 规 章 18.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时, 判 断 是 否 合 法 的 标 准 主 要 有 ( ) A. 主 要 证 据 是 否 确 凿 充 分 B.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是 否 正 确 已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974 D. 是 否 超 越 职 权 是 否 不 履 行 或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19. 关 于 行 政 调 解 正 确 的 是 ( ) A. 行 政 调 解 的 主 体 是 行 政 机 关 B. 行 政 调 解 的 对 象 一 般 是 与 行 政 管 理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民 事 纠 纷 c. 行 政 调 解 不 是 仲 裁 和 诉 讼 的 必 经 程 序, 不 能 因 行 政 调 解 而 限 制 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或 提 起 诉 讼 D. 行 政 调 解 必 须 坚 持 当 事 人 自 愿 接 受 的 原 则 20.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对 下 列 裁 定 可 以 提 起 上 诉 的 有 ( ) A. 不 予 受 理 的 裁 定 B. 驳 回 起 诉 的 裁 定 c. 管 辖 异 议 的 裁 定 D. 补 正 裁 判 文 书 中 错 误 的 裁 定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5 分, 5 小 题, 共 25 分 ) 2 1.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22. 行 政 处 罚 23. 行 政 强 制 24. 行 政 许 可 25. 行 政 合 同 四 简 答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2 小 题, 共 20 分 ) 26. 公 务 员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具 体 方 式 有 哪 些? 27. 简 述 行 政 指 导 的 特 征 五 论 述 题 (15 分 ) 28. 论 述 行 政 复 议 的 主 要 制 度 六 案 例 分 析 (15 分 } 29. 案 情 介 绍 :A 县 卫 生 局 与 B 县 公 安 局 一 起 到 黑 龙 江 省 购 买 木 材 木 材 运 回 后, 暂 时 存 放 在 A 县 卫 生 局 院 内 后 该 卫 生 局 未 与 B 县 公 安 局 商 量, 擅 自 将 属 于 B 县 公 安 局 的 47 立 方 米 木 材 变 卖 后 B 县 公 安 局 多 次 向 该 卫 生 局 催 要 变 卖 木 材 款 均 未 果 为 要 回 木 材 款, B 市 公 安 局 于 2005 年 5 月 17 日 将 到 B 县 出 差 的 该 卫 生 局 工 作 人 员 乘 坐 的 轿 车 扣 留, 并 发 给 工 作 人 员 - 份 交 通 违 章 处 罚 通 知 书 A 县 卫 生 局 对 此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诉 至 法 院 问 题 : (1) 本 案 应 由 哪 个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为 什 么? (2) 本 案 中 公 安 局 的 做 法 是 否 合 法? 为 什 么? (3)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本 案 后,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975

试 卷 代 号 :1242 座 位 号 E 口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秋 季 学 期 " 开 放 本 科 " 期 末 考 试 行 政 法 学 (2 ) 试 题 答 题 纸 2015 年 1 月 日 四 五 六 I'~ *1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1 分, 15 小 题, 共 15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有 一 项 是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答 题 纸 上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5 小 题, 共 10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有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答 题 纸 上, 多 选 少 选 或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16. 17. 18. 19. 20.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5 分, 5 小 题, 共 25 分 ) 21. 22. 23. 24. 25. 976

得 分 评 卷 人 I I 四 简 答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2 小 题, 共 20 分 ) 26. 27. 得 分 评 卷 人 I I 五 论 述 题 (15 分 ) 28. 六 案 例 分 析 (15 分 ) 29. 977

试 卷 代 号 :1242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秋 季 学 期 " 开 放 本 科 " 期 未 考 试 行 政 法 学 (2)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 供 参 考 )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1 分, 共 15 分 ) 1. B 6. C 2.A 7. B 3. B 8. C 11. C 12. A 13. D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共 10 分 ) 4. C 9. C 14.C 5. D 10. C 15. D 16. ABCD 17. ABC 18. ABCD 19. ABCD 20. ABC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5 分, 共 25 分 ) 2015 年 1 月 2 1.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为 了 掌 握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动 态,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职 能, 依 法 定 职 权, 对 行 政 相 对 方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执 行 行 政 命 令 决 定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了 解 监 督 的 行 政 行 为 22. 行 政 处 罚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他 行 政 主 体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对 违 反 行 政 法 规 范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相 对 方 给 予 行 政 制 裁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23. 行 政 强 制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为 了 保 障 行 政 管 理 的 顺 利 进 行, 通 过 依 法 采 取 强 制 手 段 迫 使 拒 不 履 行 行 政 法 义 务 的 相 对 方 履 行 义 务 或 达 到 与 履 行 义 务 相 同 的 状 态 ; 或 者 出 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或 保 护 公 民 人 身 健 康 安 全 的 需 要, 对 相 对 方 的 人 身 或 财 产 采 取 紧 急 性 即 时 性 强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总 称 24. 行 政 许 可 是 指 在 法 律 一 般 禁 止 的 情 况 下, 行 政 主 体 根 据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申 请, 通 过 颁 发 许 可 证 或 执 照 等 形 式, 依 法 赋 予 特 定 的 行 政 相 对 方 从 事 某 种 活 动 或 实 施 某 种 行 为 的 权 利 或 资 格 的 行 政 行 为 25. 行 政 合 同 ( 又 称 行 政 契 约 ),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为 了 行 使 行 政 职 能 实 现 特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目 标, 而 与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经 过 协 商, 相 互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所 达 成 协 议 四 简 答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共 20 分 ) 978 26. 公 务 员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具 体 方 式 有 : (1) 通 报 批 评 ;(1 分 ) (2) 赔 礼 道 歉 承 认 错 误 ;(1 分 ) (3) 退 赔 恢 复 原 状 ;(1 分 ) (4)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2 分 (5) 赔 偿 损 失 ;(2 分 ) (6) 行 政 处 分 ;(2 分 ) (7) 罢 免 (1 分 )

27. 行 政 指 导 的 特 征 主 要 有 : (1) 行 政 指 导 是 行 政 主 体 的 社 会 管 理 行 为 ;(2 分 ) (2) 行 政 指 导 适 用 的 范 围 极 其 广 泛, 其 方 法 多 种 多 样, 比 如 指 导 劝 告 建 议 示 范 告 诫 等 ; (2 分 ) (3) 行 政 指 导 属 于 " 积 极 行 政 " 的 范 畴 ; 行 政 指 导 是 符 合 现 代 法 治 原 则 的 一 种 具 有 行 政 活 动 性 质 的 行 为 ;(2 分 ) (4) 行 政 指 导 是 一 种 柔 性 的 不 具 有 法 律 强 制 力 的 行 为 ;(2 分 ) (5) 行 政 指 导 是 不 直 接 产 生 法 律 后 果 的 行 为 (2 分 ) 五 论 述 题 {1 5 分 ) 28. 答 题 要 点 : 行 政 复 议 的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 一 级 复 议 制 度 一 级 复 议 制 度 是 指 行 政 争 议 经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一 次 复 议 并 作 出 裁 决 即 告 终 结, 即 使 相 对 人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也 不 得 向 行 政 机 关 再 次 申 请 复 议, 而 只 能 寻 求 别 的 救 济 途 径 来 解 决 (3 分 ) 复 议 期 间 不 停 止 执 行 制 度 复 议 期 间 不 停 止 执 行 制 度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因 行 政 相 对 人 提 起 复 议 申 请 而 停 止 执 行, 即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后,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在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改 变 之 前, 继 续 执 行, 对 当 事 人 产 生 约 束 力 (3 分 ) 和 解 调 解 制 度 和 解 制 度, 对 行 政 机 关 运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申 请 人 与 被 申 请 人 可 以 自 愿 达 成 和 解 调 解 制 度, 是 对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复 议 案 件 或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赔 偿 或 行 政 补 偿 纠 纷, 可 按 自 愿 合 法 的 原 则 调 解 (3 分 ) 书 面 复 议 制 度 书 面 复 议 制 度, 是 指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对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申 请 和 被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答 辩, 以 及 有 关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证 据 进 行 非 公 开 对 质 性 的 审 查,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制 度 (3 分 ) 行 政 复 议 不 利 变 更 禁 止 制 度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在 申 请 人 的 复 议 请 求 范 围 内, 不 得 作 出 对 申 请 人 更 为 不 利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3 分 ) 六 案 例 分 析 (15 分 ) 29. 参 考 答 案 : (1) 应 由 B 县 法 院 受 理 (2 分 ) 因 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该 案 件 适 用 一 般 地 域 管 辖, 即 按 照 最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管 辖 (3 分 ) (2) 公 安 局 的 做 法 不 合 法 (2 分 ) 追 缴 欠 款, 应 该 走 正 常 程 序 或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不 能 无 故 扣 押 轿 车, 这 是 滥 用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3 分 ) (3) 法 院 应 作 出 判 决, 撤 销 B 县 公 安 局 交 通 违 章 处 罚 通 知 书, 并 要 求 B 县 公 安 局 立 即 归 还 A 县 的 轿 车,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3 分 ) 由 于 法 院 受 理 的 是 B 县 公 安 局 扣 押 轿 车 的 行 政 处 罚 问 题, 所 以 仅 对 此 作 出 处 理 对 A 县 卫 生 局 拖 欠 B 县 公 安 局 木 材 款 的 问 题, 则 需 要 B 县 公 安 局 在 对 此 事 另 行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2 分 ) 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