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卷 代 号 :1242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秋 季 学 期 " 开 放 本 科 " 期 末 考 试 行 政 法 学 (2 ) 试 题 2015 年 1 月 注 意 事 项 一 将 你 的 学 号 姓 名 及 分 校 ( 工 作 站 } 名 称 填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规 定 栏 内 考 试 结 束 后, 把 试 卷 和 答 题 纸 放 在 桌 上 试 卷 和 : 答 题 纸 均 不 得 带 出 考 场 监 考 人 收 完 考 卷 和 答 题 纸 后 才 可 离 开 考 场 二 仔 细 读 懂 题 目 的 说 明, 并 按 题 目 要 求 答 题 答 案 一 定 要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指 定 位 置 上, 写 在 试 卷 上 的 答 案 无 效 三 用 蓝 黑 圆 珠 笔 或 钢 笔 ( 含 签 字 笔 ) 答 题, 使 用 铅 笔 答 题 无 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1 分, 15 小 题, 共 15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有 一 项 是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答 题 纸 上 } 1. 行 政 赔 偿 程 序 中 的 追 偿 发 生 在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给 予 赔 偿 后, 且 工 作 人 员 为 致 害 行 为 时 有 ( ) A. 故 意 或 过 错 B.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c. 责 任 或 过 错 D. 故 意 或 一 般 过 失 2. 依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54 条 第 4 项 的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显 失 公 正 的, 可 以 判 决 ( ) A. 变 更 B. 撤 销 c. 发 回 重 审 D. 继 续 履 行 3.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对 其 系 统 内 部 违 法 失 职 的 公 务 员 实 施 的 惩 戒 措 施 是 ( ) 972 A. 行 政 处 罚 c. 行 政 强 制 B. 行 政 处 分 D. 行 政 司 法
4. 下 列 各 种 情 形 中 元 权 取 得 国 家 赔 偿 的 是 ( ) A. 张 某 未 犯 罪 却 被 逮 捕 B. 李 某 依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再 审 改 判 无 罪, 原 判 刑 罚 已 经 执 行 c. 王 某 犯 罪 后 外 逃 多 年, 后 被 逮 捕 D. 庄 某 被 刑 讯 逼 供 造 成 残 疾 的 5. 行 政 诉 讼 中,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可 以 参 照 ( ) A. 法 律 B. 行 政 法 规 c. 地 方 性 法 规 D. 规 章 6. 某 县 土 管 局 批 准 了 陈 某 建 房 申 请, 陈 某 房 子 建 好 后, 某 县 水 利 局 因 其 为 违 章 建 筑 责 令 拆 除 陈 某 以 县 水 利 局 为 被 告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后 ( ) A. 应 追 加 县 土 管 局 为 被 告, 并 通 知 其 参 加 诉 讼 B. 应 通 知 县 土 管 局 作 为 共 同 原 告 参 加 诉 讼 c. 应 通 知 县 土 管 局 以 第 三 人 的 身 份 参 加 诉 讼 D. 应 通 知 县 土 管 局 以 证 人 的 身 份 参 加 诉 讼 7. 经 复 议 机 关 复 议,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被 告 应 是 ( ) A. 原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 c. 复 议 机 关 的 上 级 机 关 B. 该 复 议 机 关 D. 原 机 关 8. 下 列 不 属 于 行 政 违 法 特 征 的 是 ( ) A. 行 政 违 法 是 违 反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侵 害 法 律 规 范 保 护 的 行 政 关 系 的 行 为 B. 行 政 违 法 是 一 种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行 为 c. 行 政 违 法 是 一 种 违 纪 行 为 D. 行 政 违 法 的 法 律 后 果 是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9. 某 市 公 安 局 干 警 唐 某 在 执 行 巡 逻 任 务 时, 将 一 元 辜 群 众 李 某 非 法 殴 打 致 残, 此 案 中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为 ( ) A. 唐 某 本 人 B. 该 市 财 政 局 c. 该 市 公 安 局 D. 该 市 政 府 10. 赔 偿 请 求 人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的,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复 议 机 关 和 人 民 法 院 ( ) A.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费 用 B. 不 得 收 取 超 额 费 用 c. 不 得 向 赔 偿 请 求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D. 无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1 1. 在 我 国,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的 法 定 期 限 一 般 在 知 道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 ) A. 10 日 内 C. 60 日 内 B. 15 日 内 D. 一 年 内 973
12.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行 政 复 议 以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申 请 为 前 提 B. 行 政 复 议 以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为 前 提 c. 既 可 以 由 行 政 相 对 方 也 可 以 由 原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机 关 申 请 开 始 D.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也 可 由 复 议 机 关 主 动 开 始 13. 行 政 指 导 制 度 最 典 型 且 影 响 最 大 的 国 家 是 ( ) A. 英 国 B. 中 国 c. 德 国 D. 日 本 14. 下 列 行 为 中, 不 可 被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有 ( A. 罚 款 B. 没 收 c. 国 防 行 为 D. 强 行 摊 派 15. 行 政 诉 讼 中, 对 下 列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提 起 的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 A. 某 个 体 摊 贩 对 罚 款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不 服 B. 某 企 业 认 为 某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自 主 权 c.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的 D. 某 行 政 机 关 一 处 长 对 撤 销 职 务 不 服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5 小 题, 共 10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有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答 题 纸 上, 多 选 少 选 或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16. 监 督 行 政 的 特 点 有 ( ) A. 从 性 质 上 看, 监 督 行 政 是 我 国 整 个 监 督 体 系 中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B. 监 督 行 政 的 监 督 主 体 多 元 多 样 化 c. 监 督 对 象 既 包 括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的 行 政 机 关, 也 包 括 行 使 行 政 权 的 公 务 员 及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D. 监 督 的 内 容 则 涉 及 监 督 对 象 行 使 行 政 权 的 一 切 情 况 17. 行 政 许 可 的 正 式 设 定 依 据 包 括 ( ) A. 法 律 B. 行 政 法 规 c. 地 方 性 法 规 D. 部 门 规 章 18.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时, 判 断 是 否 合 法 的 标 准 主 要 有 ( ) A. 主 要 证 据 是 否 确 凿 充 分 B.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是 否 正 确 已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974 D. 是 否 超 越 职 权 是 否 不 履 行 或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19. 关 于 行 政 调 解 正 确 的 是 ( ) A. 行 政 调 解 的 主 体 是 行 政 机 关 B. 行 政 调 解 的 对 象 一 般 是 与 行 政 管 理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民 事 纠 纷 c. 行 政 调 解 不 是 仲 裁 和 诉 讼 的 必 经 程 序, 不 能 因 行 政 调 解 而 限 制 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或 提 起 诉 讼 D. 行 政 调 解 必 须 坚 持 当 事 人 自 愿 接 受 的 原 则 20.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对 下 列 裁 定 可 以 提 起 上 诉 的 有 ( ) A. 不 予 受 理 的 裁 定 B. 驳 回 起 诉 的 裁 定 c. 管 辖 异 议 的 裁 定 D. 补 正 裁 判 文 书 中 错 误 的 裁 定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5 分, 5 小 题, 共 25 分 ) 2 1.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22. 行 政 处 罚 23. 行 政 强 制 24. 行 政 许 可 25. 行 政 合 同 四 简 答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2 小 题, 共 20 分 ) 26. 公 务 员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具 体 方 式 有 哪 些? 27. 简 述 行 政 指 导 的 特 征 五 论 述 题 (15 分 ) 28. 论 述 行 政 复 议 的 主 要 制 度 六 案 例 分 析 (15 分 } 29. 案 情 介 绍 :A 县 卫 生 局 与 B 县 公 安 局 一 起 到 黑 龙 江 省 购 买 木 材 木 材 运 回 后, 暂 时 存 放 在 A 县 卫 生 局 院 内 后 该 卫 生 局 未 与 B 县 公 安 局 商 量, 擅 自 将 属 于 B 县 公 安 局 的 47 立 方 米 木 材 变 卖 后 B 县 公 安 局 多 次 向 该 卫 生 局 催 要 变 卖 木 材 款 均 未 果 为 要 回 木 材 款, B 市 公 安 局 于 2005 年 5 月 17 日 将 到 B 县 出 差 的 该 卫 生 局 工 作 人 员 乘 坐 的 轿 车 扣 留, 并 发 给 工 作 人 员 - 份 交 通 违 章 处 罚 通 知 书 A 县 卫 生 局 对 此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诉 至 法 院 问 题 : (1) 本 案 应 由 哪 个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为 什 么? (2) 本 案 中 公 安 局 的 做 法 是 否 合 法? 为 什 么? (3)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本 案 后,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975
试 卷 代 号 :1242 座 位 号 E 口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秋 季 学 期 " 开 放 本 科 " 期 末 考 试 行 政 法 学 (2 ) 试 题 答 题 纸 2015 年 1 月 日 四 五 六 I'~ *1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1 分, 15 小 题, 共 15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有 一 项 是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答 题 纸 上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5 小 题, 共 10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有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答 题 纸 上, 多 选 少 选 或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16. 17. 18. 19. 20.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5 分, 5 小 题, 共 25 分 ) 21. 22. 23. 24. 25. 976
得 分 评 卷 人 I I 四 简 答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2 小 题, 共 20 分 ) 26. 27. 得 分 评 卷 人 I I 五 论 述 题 (15 分 ) 28. 六 案 例 分 析 (15 分 ) 29. 977
试 卷 代 号 :1242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秋 季 学 期 " 开 放 本 科 " 期 未 考 试 行 政 法 学 (2)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 供 参 考 )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1 分, 共 15 分 ) 1. B 6. C 2.A 7. B 3. B 8. C 11. C 12. A 13. D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共 10 分 ) 4. C 9. C 14.C 5. D 10. C 15. D 16. ABCD 17. ABC 18. ABCD 19. ABCD 20. ABC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5 分, 共 25 分 ) 2015 年 1 月 2 1.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为 了 掌 握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动 态,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职 能, 依 法 定 职 权, 对 行 政 相 对 方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执 行 行 政 命 令 决 定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了 解 监 督 的 行 政 行 为 22. 行 政 处 罚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他 行 政 主 体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对 违 反 行 政 法 规 范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相 对 方 给 予 行 政 制 裁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23. 行 政 强 制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为 了 保 障 行 政 管 理 的 顺 利 进 行, 通 过 依 法 采 取 强 制 手 段 迫 使 拒 不 履 行 行 政 法 义 务 的 相 对 方 履 行 义 务 或 达 到 与 履 行 义 务 相 同 的 状 态 ; 或 者 出 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或 保 护 公 民 人 身 健 康 安 全 的 需 要, 对 相 对 方 的 人 身 或 财 产 采 取 紧 急 性 即 时 性 强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总 称 24. 行 政 许 可 是 指 在 法 律 一 般 禁 止 的 情 况 下, 行 政 主 体 根 据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申 请, 通 过 颁 发 许 可 证 或 执 照 等 形 式, 依 法 赋 予 特 定 的 行 政 相 对 方 从 事 某 种 活 动 或 实 施 某 种 行 为 的 权 利 或 资 格 的 行 政 行 为 25. 行 政 合 同 ( 又 称 行 政 契 约 ),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为 了 行 使 行 政 职 能 实 现 特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目 标, 而 与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经 过 协 商, 相 互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所 达 成 协 议 四 简 答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共 20 分 ) 978 26. 公 务 员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具 体 方 式 有 : (1) 通 报 批 评 ;(1 分 ) (2) 赔 礼 道 歉 承 认 错 误 ;(1 分 ) (3) 退 赔 恢 复 原 状 ;(1 分 ) (4)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2 分 (5) 赔 偿 损 失 ;(2 分 ) (6) 行 政 处 分 ;(2 分 ) (7) 罢 免 (1 分 )
27. 行 政 指 导 的 特 征 主 要 有 : (1) 行 政 指 导 是 行 政 主 体 的 社 会 管 理 行 为 ;(2 分 ) (2) 行 政 指 导 适 用 的 范 围 极 其 广 泛, 其 方 法 多 种 多 样, 比 如 指 导 劝 告 建 议 示 范 告 诫 等 ; (2 分 ) (3) 行 政 指 导 属 于 " 积 极 行 政 " 的 范 畴 ; 行 政 指 导 是 符 合 现 代 法 治 原 则 的 一 种 具 有 行 政 活 动 性 质 的 行 为 ;(2 分 ) (4) 行 政 指 导 是 一 种 柔 性 的 不 具 有 法 律 强 制 力 的 行 为 ;(2 分 ) (5) 行 政 指 导 是 不 直 接 产 生 法 律 后 果 的 行 为 (2 分 ) 五 论 述 题 {1 5 分 ) 28. 答 题 要 点 : 行 政 复 议 的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 一 级 复 议 制 度 一 级 复 议 制 度 是 指 行 政 争 议 经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一 次 复 议 并 作 出 裁 决 即 告 终 结, 即 使 相 对 人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也 不 得 向 行 政 机 关 再 次 申 请 复 议, 而 只 能 寻 求 别 的 救 济 途 径 来 解 决 (3 分 ) 复 议 期 间 不 停 止 执 行 制 度 复 议 期 间 不 停 止 执 行 制 度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因 行 政 相 对 人 提 起 复 议 申 请 而 停 止 执 行, 即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后,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在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改 变 之 前, 继 续 执 行, 对 当 事 人 产 生 约 束 力 (3 分 ) 和 解 调 解 制 度 和 解 制 度, 对 行 政 机 关 运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申 请 人 与 被 申 请 人 可 以 自 愿 达 成 和 解 调 解 制 度, 是 对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复 议 案 件 或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赔 偿 或 行 政 补 偿 纠 纷, 可 按 自 愿 合 法 的 原 则 调 解 (3 分 ) 书 面 复 议 制 度 书 面 复 议 制 度, 是 指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对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申 请 和 被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答 辩, 以 及 有 关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证 据 进 行 非 公 开 对 质 性 的 审 查,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制 度 (3 分 ) 行 政 复 议 不 利 变 更 禁 止 制 度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在 申 请 人 的 复 议 请 求 范 围 内, 不 得 作 出 对 申 请 人 更 为 不 利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3 分 ) 六 案 例 分 析 (15 分 ) 29. 参 考 答 案 : (1) 应 由 B 县 法 院 受 理 (2 分 ) 因 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该 案 件 适 用 一 般 地 域 管 辖, 即 按 照 最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管 辖 (3 分 ) (2) 公 安 局 的 做 法 不 合 法 (2 分 ) 追 缴 欠 款, 应 该 走 正 常 程 序 或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不 能 无 故 扣 押 轿 车, 这 是 滥 用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3 分 ) (3) 法 院 应 作 出 判 决, 撤 销 B 县 公 安 局 交 通 违 章 处 罚 通 知 书, 并 要 求 B 县 公 安 局 立 即 归 还 A 县 的 轿 车,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3 分 ) 由 于 法 院 受 理 的 是 B 县 公 安 局 扣 押 轿 车 的 行 政 处 罚 问 题, 所 以 仅 对 此 作 出 处 理 对 A 县 卫 生 局 拖 欠 B 县 公 安 局 木 材 款 的 问 题, 则 需 要 B 县 公 安 局 在 对 此 事 另 行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2 分 ) 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