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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查 核 实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清 查 核 实 ), 真 实 反 映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及 财 务 状 况, 保 障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根 据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5 号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是 指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专 项 工 作 要 求 或 者 特 定 经 济 行 为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政 策 工 作 程 序 和 方 法,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账 务 清 理 财 产 清 查, 依 法 认 定 各 项 资 产 损 溢 和 资 金 挂 账, 真 实 反 映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使 用 状 况 的 工 作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 ( 一 ) 根 据 国 家 专 项 工 作 要 求 或 者 本 级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被 纳 入 统 一 组 织 的 资 产 清 查 范 围 的 ( 二 ) 进 行 重 大 改 革 或 者 改 制 的 ( 三 ) 遭 受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资 产 严 重 损 失 的 ( 四 ) 会 计 信 息 严 重 失 真 或 者 国 有 资 产 出 现 重 大 流 失 的 ( 五 ) 会 计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涉 及 资 产 核 算 方 法 发 生 重 要 变 化 的 ( 六 )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是 指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政 策 和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中 认 定 的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进 行 认 定 批 复, 并 对 资 产 总 额 进 行 确 认 的 工 作 第 四 条 执 行 行 政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各 级 各 类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清 查 核 实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清 查 核 实 由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统 一 政 2

策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组 织 实 施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规 定 权 限 内 对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事 项 进 行 处 理,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六 条 清 查 核 实 应 当 依 托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系 统 ) 开 展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 查 第 七 条 财 政 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制 定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 二 ) 负 责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立 项 申 请 的 批 复 ( 备 案 ) ( 三 ) 负 责 审 核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并 汇 总 全 国 ( 含 本 级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 四 )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审 批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事 项 ( 五 ) 指 导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开 展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第 八 条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根 据 国 家 及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的 规 定 和 工 作 需 要, 制 定 本 地 区 和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规 章 制 度, 组 织 开 展 本 地 区 和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并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 二 ) 负 责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立 项 申 请 的 批 复 ( 备 案 ) ( 三 ) 负 责 审 核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并 汇 总 本 地 区 ( 含 本 级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及 时 向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工 作 情 况 3

( 四 )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审 批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事 项 ( 五 ) 指 导 下 级 财 政 部 门 开 展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第 九 条 主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审 批 或 者 提 出 本 部 门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清 查 立 项 申 请 ( 二 ) 负 责 指 导 本 部 门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制 定 资 产 清 查 实 施 方 案, 并 对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三 )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审 核 或 者 审 批 本 部 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事 项 ( 四 ) 负 责 审 核 汇 总 本 部 门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并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资 产 清 查 报 告 ( 五 )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资 产 核 实 批 复 文 件, 指 导 和 监 督 本 部 门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调 整 信 息 系 统 相 关 数 据 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第 十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资 产 清 查 立 项 申 请 ( 二 )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实 施 方 案, 具 体 组 织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并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 三 )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资 产 核 实 批 复 文 件, 调 整 信 息 系 统 相 关 数 据,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报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四 ) 负 责 办 理 相 关 资 产 管 理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应 当 明 确 内 部 工 作 机 构 第 十 二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因 自 身 工 作 需 要,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对 资 产 进 行 的 清 查 盘 点, 不 需 要 报 经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4

第 三 章 资 产 清 查 的 程 序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根 据 组 织 主 体 不 同, 分 别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由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由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部 署, 明 确 清 查 范 围 基 准 日 等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下 明 确 本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机 构, 制 定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方 案 组 织 清 查,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并 形 成 资 产 清 查 报 告 按 规 定 逐 级 上 报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对 报 送 的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二 ) 由 各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资 产 清 查 立 项 申 请, 说 明 资 产 清 查 的 原 因, 明 确 清 查 范 围 和 基 准 日 等 内 容, 经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立 项 后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 三 ) 由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资 产 清 查 立 项 申 请, 说 明 资 产 清 查 的 原 因, 明 确 清 查 范 围 和 基 准 日 等 内 容,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立 项 后, 在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下 明 确 本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机 构,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方 案 组 织 清 查,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并 形 成 资 产 清 查 报 告 按 规 定 逐 级 上 报 至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第 十 四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委 托 依 法 设 立 的, 具 备 与 所 承 担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或 复 核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专 项 审 计 费 用, 按 照 谁 委 托, 谁 付 费 的 原 则, 由 委 托 5

方 承 担 涉 密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可 由 内 审 机 构 开 展 审 计 如 确 需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保 密 管 理 的 规 定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清 理 账 务 清 理 财 产 清 查 和 完 善 制 度 等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清 理 是 指 对 应 当 纳 入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范 围 的 所 属 单 位 户 数 机 构 及 人 员 状 况 等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账 务 清 理 是 指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各 种 银 行 账 户 各 类 库 存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各 项 资 金 往 来 和 会 计 核 算 科 目 等 基 本 账 务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核 对 和 清 理 财 产 清 查 是 指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各 项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的 清 理 核 对 和 查 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对 清 查 出 的 各 种 资 产 盘 盈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清 查 要 求 进 行 分 类, 提 出 相 关 处 理 建 议 完 善 制 度 是 指 针 对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认 真 分 析, 提 出 相 应 整 改 措 施 和 实 施 计 划,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六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报 告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工 作 报 告 主 要 反 映 本 单 位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和 结 果, 应 当 包 括 本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的 基 准 日 范 围 内 容 结 果, 基 准 日 资 产 及 财 务 状 况, 对 清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的 整 改 措 施 和 实 施 计 划 ( 二 ) 清 查 报 表 按 照 规 定 在 信 息 系 统 中 填 报 的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及 相 关 纸 质 报 表 ( 三 )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出 具 的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的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 四 ) 证 明 材 料 清 查 出 的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的 相 关 凭 证 资 料 和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6

( 五 )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备 查 材 料 第 四 章 资 产 盘 盈 第 十 七 条 资 产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资 产 清 查 基 准 日 无 账 面 记 载, 但 单 位 实 际 占 有 使 用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盘 盈 存 货 盘 盈 对 外 投 资 盘 盈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无 形 资 产 盘 盈 往 来 款 项 盘 盈 等 第 十 八 条 货 币 资 金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现 金 和 各 类 存 款 等, 具 体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认 定 : ( 一 ) 现 金 盘 盈, 根 据 现 金 保 管 人 确 认 的 现 金 盘 点 情 况 ( 包 括 倒 推 至 基 准 日 的 记 录 ) 和 现 金 保 管 人 对 于 现 金 盘 盈 的 说 明 等 进 行 认 定 ( 二 ) 存 款 盘 盈, 根 据 银 行 对 账 单 和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进 行 认 定 第 十 九 条 存 货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材 料 燃 料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及 达 不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用 具 装 具 动 植 物 等 存 货 盘 盈 根 据 存 货 明 细 表 和 保 管 人 对 于 盘 盈 的 情 况 说 明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等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条 对 外 投 资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对 外 投 资 盘 盈, 根 据 对 外 投 资 合 同 ( 协 议 )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情 况 说 明 等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单 盘 盈 情 况 说 明 盘 盈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7

( 同 类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类 似 资 产 的 购 买 合 同 发 票 或 竣 工 决 算 资 料 ) 等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 一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理 出 不 属 于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规 定 清 退 范 围 的 账 外 固 定 资 产, 且 长 期 无 偿 占 有 使 用 的, 若 产 权 属 于 其 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在 当 事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无 偿 划 拨 ; 若 产 权 属 于 其 他 国 有 企 业 的, 在 当 事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无 偿 划 拨 ; 若 产 权 属 于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当 在 尊 重 产 权 单 位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由 当 事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需 要 收 购 或 租 赁 该 资 产 的, 应 当 按 照 市 场 价 值 签 订 转 让 或 租 赁 合 同, 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上 报 ( 二 ) 清 查 出 的 因 历 史 原 因 而 无 法 入 账 的 无 主 财 产, 依 法 确 认 为 国 有 资 产 的, 应 当 及 时 入 账, 纳 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范 围 ( 三 ) 清 查 出 的 已 投 入 使 用 但 尚 未 办 理 决 算 手 续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估 计 价 值 入 账, 待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后 再 进 行 调 整 第 二 十 三 条 无 形 资 产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无 形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盘 盈 根 据 无 形 资 产 盘 点 单 盘 盈 情 况 说 明 盘 盈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 同 类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类 似 资 产 的 购 买 合 同 发 票 或 自 行 开 发 资 料 ) 等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和 预 付 账 款 等 往 来 款 项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和 预 付 账 款 等 往 来 款 项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和 预 付 账 款 等 往 来 款 项 盘 盈, 根 据 清 查 明 细 表 盘 8

盈 情 况 说 明 与 对 方 单 位 的 对 账 单 或 询 证 函 等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于 清 查 出 来 的 缺 乏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的 盘 盈 资 产,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以 评 估 值 作 为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没 有 相 关 凭 据 也 未 经 评 估 的, 应 当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 即 人 民 币 1 元 ) 入 账 第 五 章 资 产 损 失 第 二 十 六 条 资 产 损 失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资 产 清 查 基 准 日 有 账 面 记 载, 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少 毁 损 被 盗 或 者 丧 失 使 用 价 值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损 失 坏 账 损 失 存 货 损 失 对 外 投 资 损 失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等 第 二 十 七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资 产 损 失 应 当 逐 项 清 理, 取 得 合 法 证 据 后, 对 损 失 项 目 及 金 额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认 定 对 已 取 得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外 部 证 据, 而 无 法 确 定 损 失 金 额 的,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货 币 资 金 损 失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现 金 短 缺 和 各 类 存 款 损 失 等 现 金 短 缺, 在 扣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根 据 现 金 盘 点 情 况 ( 包 括 倒 推 至 基 准 日 的 记 录 )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短 款 说 明 及 核 准 文 件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及 说 明 司 法 涉 案 材 料 等 进 行 认 定 各 类 存 款 损 失 的 认 定 比 照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坏 账 损 失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不 能 收 回 的 各 项 应 收 款 项 造 成 的 损 失 清 查 出 的 各 项 坏 账, 应 当 分 析 原 因, 对 有 合 法 证 据 证 明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 一 ) 因 债 务 人 被 宣 告 破 产 撤 销 注 销 工 商 登 记 或 者 被 政 府 责 令 关 闭 等 9

导 致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当 根 据 法 院 的 破 产 公 告 破 产 清 算 文 件 工 商 部 门 的 撤 销 注 销 证 明 政 府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等 进 行 认 定 已 经 清 算 的, 应 当 对 扣 除 清 偿 部 分 后 不 能 收 回 的 款 项 认 定 为 损 失 ( 二 ) 债 务 人 死 亡 或 者 依 法 被 宣 告 失 踪 死 亡, 其 财 产 或 者 遗 产 不 足 清 偿 且 没 有 继 承 人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当 在 取 得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后 认 定 为 损 失 ( 三 )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自 然 灾 害 意 外 事 故 )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由 单 位 做 出 专 项 说 明, 可 以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认 定 损 失 ( 四 ) 涉 诉 的 应 收 款 项, 已 生 效 的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判 定 裁 定 其 败 诉 的, 或 者 虽 然 胜 诉 但 因 无 法 执 行 被 裁 定 终 止 执 行 的, 认 定 为 损 失 ( 五 ) 逾 期 3 年 的 应 收 款 项, 具 有 依 法 催 收 磋 商 记 录, 并 且 能 够 确 认 3 年 内 没 有 任 何 业 务 往 来 的,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在 扣 除 应 付 该 债 务 人 的 各 种 款 项 和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认 定 为 损 失 ( 六 ) 逾 期 3 年 的 应 收 款 项, 债 务 人 在 国 外 及 我 国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的, 经 依 法 催 收 仍 未 收 回, 且 在 3 年 内 没 有 任 何 业 务 往 来 的, 在 取 得 境 外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终 止 收 款 意 见 书, 或 者 取 得 我 国 驻 外 使 ( 领 ) 馆 商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债 务 人 逃 亡 破 产 证 明 后, 认 定 为 损 失 ( 七 ) 逾 期 3 年 以 上 单 笔 数 额 较 小 不 足 以 弥 补 清 收 成 本 的, 由 单 位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认 定 损 失 第 三 十 条 存 货 损 失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材 料 燃 料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及 达 不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用 具 装 具 动 植 物 等 因 盘 亏 毁 损 报 废 被 盗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具 体 按 以 下 方 式 认 定 : ( 一 ) 盘 亏 的 存 货, 扣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存 货 盘 点 单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盘 亏 情 况 说 明 盘 亏 的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说 明 和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等 认 定 损 失 10

( 二 ) 毁 损 报 废 的 存 货, 扣 除 残 值 及 保 险 赔 偿 或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鉴 定 部 门 或 具 有 技 术 鉴 定 资 格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技 术 鉴 定 证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应 当 有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毁 损 报 废 说 明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说 明 和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等 认 定 损 失 ( 三 ) 被 盗 的 存 货, 扣 除 保 险 理 赔 及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案 件 受 理 证 明 或 结 案 证 明 责 任 认 定 及 赔 偿 情 况 说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应 当 有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认 定 损 失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外 投 资 损 失, 应 当 分 析 原 因, 有 合 法 证 据 证 明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区 分 以 下 情 况 可 以 认 定 损 失 : ( 一 ) 因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宣 告 破 产 被 撤 销 注 销 工 商 登 记 或 者 被 政 府 责 令 关 闭 等 情 况 造 成 难 以 收 回 的 对 外 投 资, 可 以 根 据 法 院 的 破 产 公 告 或 者 破 产 清 算 的 清 偿 文 件 工 商 部 门 的 撤 销 注 销 文 件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行 政 决 定 等 认 定 损 失 已 经 清 算 的, 扣 除 清 算 资 产 清 偿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可 以 认 定 为 损 失 尚 未 清 算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剩 余 资 产 确 实 不 足 清 偿 投 资 的 差 额 部 分,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认 定 为 损 失 ( 二 ) 对 事 业 单 位 参 股 投 资 金 额 较 小 不 具 有 控 制 权 的 对 外 投 资,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资 不 抵 债 且 连 续 停 止 经 营 3 年 以 上 的,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对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部 分, 认 定 为 损 失 ( 三 ) 债 券 等 短 期 投 资, 未 进 行 交 割 或 清 理 的, 不 能 认 定 为 损 失 第 三 十 二 条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通 用 设 备 专 用 设 备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图 书 档 案 家 具 用 具 装 具 及 动 植 物 等 因 盘 亏 毁 损 报 废 被 盗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具 体 按 以 下 方 式 认 定 : ( 一 ) 盘 亏 的 固 定 资 产, 扣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单 盘 亏 情 况 说 明 盘 亏 的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11

鉴 证 证 明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说 明 和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等 认 定 ( 二 ) 毁 损 报 废 的 固 定 资 产, 扣 除 残 值 保 险 赔 偿 和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鉴 定 部 门 或 具 有 技 术 鉴 定 资 格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技 术 鉴 定 证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应 当 有 保 险 公 司 的 出 险 调 查 单 和 理 赔 计 算 单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毁 损 报 废 说 明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说 明 和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等 认 定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自 然 灾 害 意 外 事 故 ) 造 成 固 定 资 产 毁 损 报 废 的, 应 当 依 据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事 故 处 理 报 告 车 辆 报 损 证 明 房 屋 拆 除 证 明 受 灾 证 明 等 鉴 定 报 告 认 定 ( 三 ) 被 盗 的 固 定 资 产, 扣 除 保 险 理 赔 及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案 件 受 理 证 明 或 结 案 证 明 责 任 认 定 及 赔 偿 情 况 说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应 当 有 保 险 公 司 的 出 险 调 查 单 和 理 赔 计 算 单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认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是 指 无 形 资 产 因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所 代 替 或 者 已 经 超 过 了 法 律 保 护 的 期 限 丧 失 了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等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技 术 部 门 的 鉴 定 材 料, 或 者 已 经 超 过 了 法 律 保 护 期 限 的 证 明 文 件 等 认 定 第 六 章 资 金 挂 账 第 三 十 四 条 资 金 挂 账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资 产 清 查 基 准 日 应 当 按 照 损 益 收 支 进 行 确 认 处 理, 但 挂 账 未 确 认 的 资 金 ( 资 产 ) 数 额 对 于 清 查 出 的 资 金 挂 账, 按 照 真 实 客 观 反 映 经 济 状 况 的 原 则 进 行 认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特 殊 资 金 挂 账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12

( 一 ) 属 于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职 工 住 房 账 面 价 值 资 产 基 金 ( 非 流 动 资 产 基 金 ) 应 当 冲 减 而 未 冲 减 的 挂 账, 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房 改 有 关 合 法 手 续 移 交 产 权 后, 按 照 规 定 核 销 ( 二 ) 属 于 对 外 投 资 中 由 于 所 办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脱 钩 等 政 策 性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挂 账, 在 取 得 国 家 关 于 企 业 脱 钩 的 文 件 和 产 权 划 转 文 件 后, 可 在 办 理 资 产 核 实 手 续 时 申 报 核 销 处 理 第 七 章 资 产 核 实 的 程 序 管 理 权 限 和 申 报 内 容 第 三 十 六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的 一 般 程 序 : ( 一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据 资 产 清 查 出 的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事 项, 搜 集 整 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逐 级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资 产 核 实 的 申 请 报 告 各 单 位 应 当 对 所 报 送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 二 )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进 行 合 规 性 和 完 整 性 审 核 ( 审 批 ) 同 意 后,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 备 案 ) ( 三 )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 备 案 ) ( 四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依 据 有 关 部 门 对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的 批 复, 调 整 信 息 系 统 相 关 数 据 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五 )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结 合 清 查 核 实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第 三 十 七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的 管 理 权 限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执 行 根 据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专 项 工 作 要 求 开 展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有 关 资 产 核 实 的 审 批 权 限, 可 以 根 据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另 行 确 定 13

第 三 十 八 条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的 管 理 权 限 : ( 一 ) 资 产 盘 盈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价 值, 并 在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报 告 中 予 以 说 明, 报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后 调 整 有 关 账 目 ( 二 ) 资 产 损 失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对 外 投 资 损 失, 单 位 应 当 逐 级 上 报, 经 财 政 部 批 准 后 调 整 有 关 账 目 行 政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存 货 损 失, 按 照 现 行 管 理 制 度 中 规 定 的 资 产 处 置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事 业 单 位 房 屋 构 筑 物 土 地 和 车 辆 损 失, 单 位 应 当 逐 级 上 报, 经 财 政 部 批 准 后 核 销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存 货 的 损 失, 按 照 现 行 管 理 制 度 中 规 定 的 资 产 处 置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 三 ) 资 金 挂 账, 单 位 应 当 逐 级 上 报, 经 财 政 部 批 准 后 调 整 有 关 账 目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的 资 产 核 实 事 项 中, 既 包 括 财 政 部 审 批 权 限 内 资 产 的, 也 包 括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权 限 内 资 产 的, 应 当 统 一 报 送 财 政 部 第 三 十 九 条 地 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管 理 权 限, 由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确 定 第 四 十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核 实 申 报 事 项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资 产 损 溢 资 金 挂 账 核 实 申 请 文 件 ( 二 ) 信 息 系 统 生 成 打 印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 三 ) 信 息 系 统 生 成 打 印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损 溢 资 金 挂 账 核 实 申 请 表 ( 四 ) 申 报 处 理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的 专 项 说 明, 逐 笔 写 明 发 生 日 期 损 失 原 因 政 策 依 据 处 理 方 式, 并 分 类 列 示 ( 五 ) 根 据 申 报 核 实 的 事 项, 提 供 相 应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外 部 证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特 定 事 项 的 单 位 内 部 证 据 等 证 明 材 料 14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外 部 证 据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收 集 到 的 与 本 单 位 资 产 损 溢 相 关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书 面 文 件, 包 括 单 位 的 撤 销 合 并 公 告 及 清 偿 文 件 ; 政 府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 司 法 机 关 的 判 决 或 者 裁 定 ; 公 安 机 关 的 案 件 受 理 证 明 或 结 案 证 明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注 销 证 明 ; 专 业 技 术 部 门 的 鉴 定 报 告 ; 保 险 公 司 的 出 险 调 查 单 和 理 赔 计 算 单 ; 企 业 的 破 产 公 告 及 破 产 清 算 的 清 偿 文 件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是 指 具 备 与 所 承 担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鉴 定 机 构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按 照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单 位 的 某 项 经 济 事 项 出 具 的 专 项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或 鉴 证 意 见 书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应 当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特 殊 单 位 特 殊 事 项 和 已 取 得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外 部 证 据 的 事 项 除 外 特 定 事 项 的 单 位 内 部 证 据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对 涉 及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情 况 的 内 部 证 明 和 内 部 鉴 定 意 见 书 等, 包 括 有 关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和 原 始 凭 证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及 情 况 说 明 ; 资 产 盘 点 单 和 明 细 表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鉴 定 技 术 小 组 或 内 部 专 业 技 术 部 门 的 鉴 定 文 件 或 资 料 ; 因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造 成 的 损 失 的 责 任 认 定 意 见 及 赔 偿 情 况 说 明 ; 相 关 经 济 行 为 的 业 务 合 同 等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等 ( 六 )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材 料 第 四 十 一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经 批 准 核 销 的 不 良 债 权 对 外 投 资 等 损 失, 实 行 账 销 案 存 管 理, 相 关 资 料 凭 证 应 当 专 项 登 记, 并 继 续 进 行 清 理 和 追 索 经 批 准 核 销 的 实 物 资 产 损 失 应 当 分 类 清 理, 对 有 利 用 价 值 或 残 值 的, 应 当 积 极 处 理, 降 低 损 失 第 四 十 二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由 于 会 计 技 术 差 错 造 成 的 资 产 不 15

实, 不 属 于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的 认 定 范 围, 应 当 依 据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申 报 不 合 规, 证 据 不 齐 全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符 合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的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资 金 挂 账 事 项,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不 予 核 实 第 八 章 账 务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批 复 前,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 一 )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 备 案 ) 前 的 资 产 盘 盈 ( 含 账 外 资 产 ) 可 以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暂 行 入 账 待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 备 案 ) 后, 进 行 账 务 调 整 和 处 理 ( 二 )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 备 案 ) 前 的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单 位 不 得 自 行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待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 备 案 ) 后,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批 复 后,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在 批 复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账 务 处 理 结 果 报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未 按 照 规 定 调 账 的, 应 当 详 细 说 明 情 况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四 十 六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需 要 办 理 产 权 变 动 登 记 手 续 的, 在 资 产 核 实 审 批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九 章 监 督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核 实 的 16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可 以 结 合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或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结 果 进 行 检 查 或 抽 查 第 四 十 八 条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有 关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的 审 核 和 资 产 损 溢 资 金 挂 账 的 认 定,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依 法 办 事, 严 格 把 关,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第 四 十 九 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认 真 复 核, 保 证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的 全 面 准 确 和 合 规 第 五 十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应 当 做 到 账 表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不 重 不 漏, 查 清 资 产 来 源 去 向 和 管 理 情 况, 找 出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完 善 制 度 堵 塞 管 理 漏 洞 第 五 十 一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聘 请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参 与 清 查 核 实, 应 当 要 求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按 照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履 行 必 要 的 程 序, 认 真 核 实 单 位 各 项 资 产 清 查 材 料, 并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实 物 盘 点 和 账 务 核 对,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出 具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对 需 要 出 具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的 资 产 核 实 事 项, 应 当 要 求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政 策 和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充 分 调 查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职 业 推 断 和 客 观 评 判, 出 具 鉴 证 意 见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责 任, 严 格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工 作, 提 供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及 相 关 工 作 必 需 的 资 料 和 线 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正 常 执 业 第 五 十 二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对 在 资 产 清 查 中 新 形 成 的 资 料, 要 分 类 整 理 形 成 档 案,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并 接 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五 十 三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对 资 产 清 查 中 发 现 的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17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事 项 提 供 合 法 证 据,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申 报 的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责 任 第 五 十 四 条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对 单 位 清 查 核 实 进 行 审 核 过 程 中 徇 私 舞 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纪 律 处 分 第 五 十 五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和 主 管 部 门 在 清 查 核 实 中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程 序 的, 不 组 织 或 不 积 极 组 织, 未 按 照 时 限 完 成 清 查 核 实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完 成 ; 对 清 查 核 实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重 新 组 织 开 展 清 查 核 实 ; 对 清 查 出 的 问 题 不 及 时 处 理 或 者 拒 不 完 成 清 查 核 实 的 单 位, 财 政 部 门 予 以 通 报 第 五 十 六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中 有 意 瞒 报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虚 假 会 计 资 料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中, 采 取 私 分 低 价 变 卖 虚 报 损 失 等 手 段 侵 吞 转 移 国 有 资 产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及 有 关 当 事 人 在 清 查 核 实 中 与 单 位 相 互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虚 假 鉴 证 材 料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九 条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的 社 会 团 体 及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中 占 有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参 照 本 制 度 执 行 行 政 单 位 所 属 未 脱 钩 企 业,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并 执 行 企 业 财 务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的 全 资 企 业 和 控 股 企 业, 其 国 有 资 产 的 清 查 核 18

实 工 作 按 照 企 业 清 产 核 资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代 表 政 府 管 理 的, 未 纳 入 本 单 位 核 算 的 政 府 储 备 物 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等 资 产 的 清 查 核 实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暂 行 办 法 ( 财 办 2006 52 号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暂 行 办 法 ( 财 办 2007 19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损 溢 资 金 挂 账 核 实 申 请 表 附 2. XX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报 告 附 3. XX 地 区 / 部 门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报 告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