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财 教 务 字 2015 11 号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学 校 2015 年 10 月 10 日 第 7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2015 年 10 月 13 日 1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科 生 成 绩 管 理, 完 善 和 规 范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程,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根 据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江 财 教 务 字 2011 43 号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生 的 成 绩 管 理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此 前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符 者, 以 此 规 定 为 准 第 二 章 成 绩 管 理 职 能 第 四 条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第 五 条 各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所 归 属 课 程 的 成 绩 评 定 录 入 初 级 审 核 报 送 和 查 询 工 作 ; 负 责 本 学 院 学 生 成 绩 单 的 发 送 和 查 询 工 作 第 六 条 学 工 处 负 责 对 成 绩 管 理 中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港 澳 台 学 生 身 份 的 认 定 ; 体 育 学 院 负 责 对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的 训 练 和 竞 赛 的 成 绩 加 分 初 审 ;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负 责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的 课 程 成 绩 学 分 真 实 性 审 核, 以 及 课 程 成 绩 学 分 替 换 初 审 2
第 七 条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本 科 生 成 绩 库 的 日 常 数 据 维 护 数 据 改 造 与 升 级 数 据 备 份 与 恢 复, 保 证 成 绩 库 数 据 的 安 全 性 和 完 整 性 第 八 条 教 务 处 负 责 全 校 本 科 生 成 绩 管 理, 负 责 学 生 成 绩 发 布 成 绩 认 定 成 绩 分 析 质 量 评 价 等 工 作 第 三 章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第 九 条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由 课 程 组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选 定 具 体 的 考 核 方 式, 并 在 考 试 前 一 月 内 在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中 说 明 课 程 的 考 核 方 式, 经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提 交 至 教 务 处 审 核 第 十 条 课 程 成 绩 的 评 定 方 式 分 为 百 分 制 和 五 级 制 两 种, 以 百 分 制 为 主, 五 级 制 为 辅 第 十 一 条 百 分 制 成 绩 为 课 程 总 评 成 绩, 由 成 绩 公 式 折 算 而 成 一 般 情 况 下, 成 绩 公 式 默 认 平 时 成 绩 占 20%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占 80% 如 需 调 整 成 绩 公 式, 任 课 教 师 经 课 程 组 同 意 后 可 以 在 考 试 前 一 周 向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由 学 院 在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中 做 出 修 改 并 提 交 教 务 处 审 核, 待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使 用 为 了 保 证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的 公 平 性, 在 同 一 次 考 试 中 同 一 门 课 程 只 能 用 一 个 成 绩 公 式, 其 平 时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折 合 比 例 应 当 符 合 该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在 计 算 总 评 分 数 时, 按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以 百 分 制 的 整 数 记 录 3
第 十 二 条 五 级 制 成 绩 根 据 平 时 测 验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课 程 设 计 出 勤 等 因 素 综 合 评 定 成 绩, 按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个 等 级 记 录 五 级 制 中 优 秀 相 当 于 90-100 分 良 好 相 当 于 80-89 分 中 等 相 当 于 70-79 分 及 格 相 当 于 60-69 分 不 及 格 相 当 于 60 分 以 下 ( 不 含 60 分 ) 第 十 三 条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中 的 成 绩 库 以 百 分 制 成 绩 存 储, 五 级 制 转 换 为 百 分 制 存 储 时, 按 下 列 对 应 关 系 折 算 成 百 分 制 成 绩 : 优 秀 --95 分 ; 良 好 --85 分 ; 中 等 --75 分 ; 及 格 --65 分 ; 不 及 格 --55 分 第 十 四 条 国 外 高 校 普 遍 采 用 学 分 绩 点 评 价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的 质 和 量 为 便 于 校 内 成 绩 与 国 外 成 绩 比 较, 为 学 生 出 国 交 流 学 习 提 供 方 便, 确 定 本 校 的 考 核 成 绩 与 课 程 绩 点 之 间 的 关 系 如 下 表 所 示 : 百 分 制 成 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 级 制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学 分 绩 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0.9 第 四 章 成 绩 评 定 第 十 五 条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或 课 程 组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和 考 核 办 法 评 定, 并 必 须 录 入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4
第 十 六 条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中 未 选 的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不 能 评 定 该 课 程 的 成 绩 学 生 未 通 过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选 课, 任 课 教 师 不 能 评 定 该 学 生 的 课 程 成 绩 第 十 七 条 补 考 与 缓 考 成 绩 按 照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江 财 教 务 字 2011 43 号 ) 执 行 补 考 成 绩 为 60 分 及 以 上 的, 以 60 分 录 入 ; 补 考 成 绩 不 到 60 分 的, 以 实 际 补 考 分 数 录 入 缓 考 成 绩 以 实 际 缓 考 分 数 录 入 第 十 八 条 毕 业 清 考 成 绩 按 照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江 财 教 务 字 2011 43 号 ) 执 行 毕 业 清 考 成 绩 以 实 际 考 试 分 数 录 入 第 十 九 条 为 贯 彻 国 家 民 族 政 策,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对 我 校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采 取 以 下 办 法 : ( 一 )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指 在 西 藏 青 海 新 疆 宁 夏 内 蒙 古 广 西 贵 州 云 南 省 区 内 少 数 民 族 集 中 居 住 的 县 州 旗 等 辖 地 招 收 的 非 汉 满 回 族 学 生 其 少 数 民 族 身 份 的 认 定 由 学 工 处 依 据 该 生 在 高 考 报 名 表 中 填 报 的 记 载 出 具 证 明 或 该 生 居 住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证 明 ( 二 )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修 读 大 学 语 文 大 学 英 语 Ⅰ Ⅱ Ⅲ Ⅳ 微 积 分 Ⅰ Ⅱ 线 性 代 数 概 率 论 与 数 理 统 计 计 算 机 应 用 基 础 微 机 操 作 数 据 库 应 用 等 12 门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在 60 分 ( 含 60 分 ) 以 上 5
的 依 实 际 分 数 录 入 成 绩 表 ; 考 核 成 绩 低 于 60 分 的 以 原 成 绩 乘 以 1.4 的 系 数 所 得 结 果 ( 超 过 60 分 的 以 60 分 计 ) 录 入 成 绩 表 ( 三 ) 来 自 新 疆 西 藏 地 区 的 少 数 民 族 ( 维 藏 族 等 ) 学 生 的 必 修 课 ( 不 含 第 二 款 所 列 课 程 ) 限 制 性 选 修 课 的 课 程 成 绩 在 60 分 ( 含 60 分 ) 以 上 的 依 实 际 分 数 录 入 成 绩 表 ; 课 程 成 绩 低 于 60 分 的 以 原 成 绩 乘 以 1.2 的 系 数 所 得 结 果 ( 超 过 60 分 的 以 60 分 计 ) 录 入 成 绩 表 第 二 十 条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对 我 校 港 澳 台 学 生 的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采 取 以 下 办 法 : ( 一 ) 其 港 澳 台 身 份 的 认 定 由 学 工 处 依 据 该 生 在 高 考 报 名 表 中 填 报 的 记 载 出 具 证 明 或 该 生 居 住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证 明 ( 二 ) 根 据 教 育 部 文 件 内 地 ( 祖 国 大 陆 ) 学 校 联 合 招 收 华 侨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生 简 章 ( 教 学 2006 3 号 ) 和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收 和 培 养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地 区 及 台 湾 省 学 生 的 暂 行 规 定 ( 教 外 港 1999 2 号 ),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政 治 理 论 课 和 军 训 课 ( 三 ) 必 修 课 限 制 性 选 修 课 的 课 程 成 绩 在 60 分 ( 含 60 分 ) 以 上 的 依 实 际 分 数 录 入 成 绩 表 ; 课 程 成 绩 低 于 60 分 的 以 原 成 绩 乘 以 1.2 的 系 数 所 得 结 果 ( 超 过 60 分 的 以 60 分 计 ) 录 入 成 绩 表 第 二 十 一 条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对 外 国 留 学 生 ( 本 科 ) 的 课 程 成 绩 按 照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江 财 外 事 字 2014 26 号 ) 执 行 6
第 二 十 二 条 转 专 业 大 类 的 学 生, 对 其 转 换 专 业 前 的 成 绩 认 定 采 取 以 下 办 法 : ( 一 ) 转 专 业 大 类 前 后 课 程 名 称 与 内 容 完 全 相 同 的 必 修 课, 认 定 为 转 专 业 大 类 后 的 必 修 课 ( 二 ) 转 专 业 大 类 前 后 必 修 课 内 容 相 近 的, 可 以 替 换 成 转 专 业 大 类 后 的 课 程 成 绩 ( 三 ) 转 专 业 大 类 前 后 课 程 不 一 致 的, 认 定 为 转 专 业 大 类 后 的 通 识 选 修 课 第 二 十 三 条 针 对 修 读 网 络 在 线 开 放 课 程 (MOOCs 课 程 )( 以 下 简 称 慕 课 ) 的 学 生, 其 成 绩 认 定 采 取 以 下 办 法 : ( 一 ) 由 学 校 认 定 开 设, 并 安 排 线 下 辅 导 老 师 的 慕 课 课 程,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上 课 时 间 与 地 点, 由 线 下 辅 导 老 师 进 行 课 程 辅 导 课 程 结 束 后, 由 线 下 辅 导 老 师 安 排 线 下 考 试, 并 按 百 分 制 将 成 绩 统 一 录 入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 二 ) 由 学 校 认 定 开 设, 未 安 排 线 下 辅 导 老 师 的 慕 课 课 程, 采 用 网 上 自 主 学 习 学 校 不 统 一 安 排 上 课 时 间 地 点, 学 生 根 据 自 身 时 间 完 成 课 程 的 学 习 任 务 课 程 结 束 后, 由 网 络 平 台 提 供 方 按 百 分 制 将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和 过 程 评 价 统 一 提 交 至 教 务 处, 待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教 务 处 信 息 科 统 一 录 入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 三 ) 学 生 自 修 学 校 认 定 范 围 外 的 慕 课 课 程, 并 拟 在 课 程 通 过 后 录 入 学 校 成 绩 库 的, 则 须 在 开 课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修 读 完 成 后, 学 生 提 供 相 关 学 习 证 明 7
和 成 绩 证 明 材 料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由 教 务 处 信 息 管 理 科 统 一 录 入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第 二 十 四 条 针 对 通 过 专 升 本 考 试 进 入 我 校 本 科 阶 段 学 习 的 学 生, 对 其 专 科 阶 段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按 照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本 科 课 程 学 分 替 换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江 财 教 务 字 2012 21 号 )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鼓 励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通 过 赴 国 ( 境 ) 外 留 学 实 习 短 期 游 学 等 方 式 增 加 国 际 求 学 经 历 通 过 学 校 出 国 ( 境 ) 交 流 项 目 赴 外 交 流 的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按 照 本 科 生 赴 境 外 学 习 修 读 课 程 学 分 成 绩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江 财 教 务 字 2012 22 号 ) 执 行 非 学 校 项 目 的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经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处 审 核, 教 务 处 同 意 后, 参 照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高 水 平 学 生 运 动 员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按 照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网 球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管 理 办 法 ( 江 财 教 务 字 2013 54 号 ) 执 行 第 五 章 成 绩 录 入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成 绩 应 由 任 课 教 师 录 入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本 校 安 排 的 实 践 类 课 程 若 安 排 了 指 导 教 师 的, 由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录 入 学 生 成 绩 ; 未 安 排 指 导 教 师 的, 由 课 程 所 属 学 院 的 教 学 秘 书 负 责 录 入 学 生 成 绩 在 校 外 进 行 的 实 习 实 践, 如 无 本 校 人 员 担 任 指 导 教 师, 则 由 带 队 人 员 或 负 责 该 实 习 实 践 的 本 校 人 员 网 上 录 入 学 生 成 绩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若 在 本 科 学 分 8
制 教 务 系 统 中 未 将 任 务 做 到 指 导 教 师 名 下 的, 则 由 教 学 秘 书 负 责 录 入 成 绩 第 二 十 八 条 全 部 课 程 考 核 环 节 结 束 后 一 周 以 内, 由 任 课 教 师 负 责 登 录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录 入 课 程 考 核 的 各 项 子 成 绩 ( 包 括 课 程 作 业 课 堂 表 现 期 中 考 试 和 期 末 考 试 ) 各 项 录 入 子 成 绩 应 与 成 绩 原 始 文 本 ( 如 学 生 试 卷 成 绩 单 试 卷 分 析 表 ) 保 持 一 致 教 学 班 的 纸 质 成 绩 单 一 式 叁 份, 由 任 课 老 师 本 人 所 属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分 别 存 档 第 二 十 九 条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录 入 成 绩 的 任 课 教 师, 应 提 前 向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原 由 和 预 计 提 交 成 绩 的 时 间 ( 从 考 试 之 日 起 最 多 不 超 过 两 周 ), 经 学 院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签 字 后, 报 教 务 处 信 息 管 理 科 备 案 第 六 章 成 绩 复 查 与 更 正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其 本 人 课 程 成 绩 或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对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有 异 议 均 可 提 出 复 查 学 生 的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受 理 单 位 为 课 程 归 属 学 院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提 交 课 程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时 间 期 限 为 自 课 程 成 绩 公 布 之 日 起 至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之 内 学 生 提 交 申 请 后 一 周 内, 课 程 所 在 学 院 应 指 定 课 程 所 在 系 主 任 等 两 名 教 师 于 对 学 生 考 试 的 试 卷 作 业 等 资 料 进 行 复 查 课 程 成 绩 调 整 仅 限 于 登 分 错 误 累 分 错 误 和 漏 改 试 题 三 种 情 况 9
第 三 十 二 条 经 复 查, 确 需 更 改 课 程 成 绩 的, 任 课 教 师 需 填 写 成 绩 异 动 申 请 表, 说 明 成 绩 异 动 理 由, 并 随 附 试 卷 复 印 件 异 动 后 该 教 学 班 成 绩 总 表 一 并 提 交 给 所 在 学 院, 经 所 在 学 院 教 学 副 院 长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批 准 后 方 可 更 改 成 绩 第 三 十 三 条 一 般 成 绩 异 动 申 请 时 间 为 成 绩 提 交 完 成 之 日 起 至 下 学 期 开 学 第 2 周 内 ; 补 考 成 绩 异 动 申 请 时 间 为 每 学 期 补 考 后 两 周 内, 逾 期 不 予 处 理 第 七 章 成 绩 使 用 第 三 十 四 条 成 绩 打 印 分 为 两 种 形 式, 分 别 为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表 和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课 程 修 读 证 明 第 三 十 五 条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表 是 学 生 在 就 业 求 职 考 研 升 学 校 内 评 审 等 情 况 下 使 用 的 课 程 成 绩 记 录 资 料 其 成 绩 记 录 方 式 为 : ( 一 ) 包 含 所 修 课 程 的 全 部 合 格 成 绩 ; ( 二 ) 重 修 课 程 选 用 最 高 成 绩, 其 修 读 学 期 为 获 得 最 高 成 绩 的 相 应 学 期 第 三 十 六 条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课 程 修 读 证 明 是 学 生 申 请 出 国 留 学 情 况 下 使 用 的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记 录 资 料 其 成 绩 记 录 方 式 为 : ( 一 ) 包 含 所 修 课 程 的 合 格 成 绩 ; ( 二 ) 重 修 课 程 选 用 最 高 成 绩, 其 修 读 学 期 为 获 得 最 高 成 绩 的 相 应 学 期 ; 10
( 三 ) 按 一 个 学 年 45 学 分 为 标 准, 实 得 学 分 超 出 累 计 标 准 学 分 的, 可 以 申 请 放 弃 超 出 的 通 选 课 程 学 分 ; ( 四 ) 若 学 生 申 请 放 弃 部 分 通 选 课 程, 将 不 再 出 具 课 程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证 明 第 三 十 七 条 课 程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课 程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是 学 生 在 就 业 求 职 考 研 升 学 校 内 评 审 中 使 用 的 成 绩 证 明 材 料, 同 时 作 为 班 级 排 名 专 业 排 名 年 级 排 名 的 计 算 依 据, 由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表 中 提 供 的 课 程 折 算 而 成 其 计 算 方 法 为 : 第 三 十 八 条 原 始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原 始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是 衡 量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及 评 优 考 核 的 重 要 指 标, 由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所 有 课 程 考 试 ( 考 核 ) 的 原 始 记 录 折 算 而 成, 包 含 的 成 绩 有 : ( 一 ) 包 含 所 修 课 程 的 全 部 成 绩 ( 含 不 及 格 成 绩 ); ( 二 ) 重 修 课 程 重 复 记 录 成 绩 原 始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作 为 转 专 业 大 类 和 专 业 分 流 的 计 算 依 据 其 计 算 方 法 为 :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11
毕 业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是 学 生 毕 业 及 学 位 授 予 资 格 审 核 的 依 据, 由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表 中 提 供 的 课 程 折 算 而 成 其 计 算 方 法 为 : 毕 业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 3+7+X 主 干 课 程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70%+ 除 实 践 类 外 的 非 主 干 课 程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30% 第 四 十 条 在 校 学 生 出 具 任 何 形 式 的 成 绩 单 和 成 绩 证 明 都 直 接 从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中 打 印 成 绩 单 应 由 学 生 本 人 到 教 务 处 信 息 科, 或 在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自 助 打 印 机 上 按 照 指 定 格 式 打 印, 并 加 盖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教 务 处 成 绩 管 理 专 用 章 方 可 有 效 学 生 自 行 打 印 的 成 绩 单 和 成 绩 证 明 无 效 第 四 十 一 条 毕 业 学 生 以 档 案 馆 出 具 的 加 盖 档 案 馆 公 章 的 成 绩 存 档 文 档, 或 教 务 处 出 具 的 加 盖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教 务 处 成 绩 管 理 专 用 章 的 成 绩 单 为 有 效 成 绩 单 第 八 章 成 绩 保 存 第 四 十 二 条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表 的 纸 质 文 本 在 学 生 毕 业 后 存 入 学 校 档 案 馆 和 学 生 个 人 档 案, 任 何 人 不 得 更 改 和 删 减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生 成 绩 的 电 子 档 案 存 放 在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中, 包 含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所 有 课 程 考 试 ( 考 核 ) 的 原 始 电 子 数 据, 由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代 为 保 管, 任 何 人 不 得 更 改 和 删 减 12
第 四 十 四 条 所 有 的 成 绩 变 更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都 应 自 动 记 录 日 志, 由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记 录, 日 志 不 可 更 改, 并 每 月 进 行 归 档 学 期 结 束 时 将 归 档 日 志 文 档 提 交 教 务 处 信 息 科 备 案 第 四 十 五 条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成 绩 管 理 的 数 据 备 份 工 作, 保 证 电 子 成 绩 数 据 每 日 备 份 和 异 地 备 份, 以 确 保 成 绩 的 安 全 性 和 稳 定 性 第 四 十 六 条 教 务 处 每 学 期 进 行 成 绩 数 据 的 异 地 备 份, 以 便 与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的 成 绩 数 据 进 行 交 叉 核 查 第 九 章 成 绩 管 理 纪 律 第 四 十 七 条 任 课 老 师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一 周 之 内 必 须 将 所 授 课 程 成 绩 上 传 至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中, 对 无 故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录 入 成 绩 的 任 课 教 师 将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于 随 意 更 改 成 绩 或 确 有 疏 忽 经 核 实 后 不 予 更 改 的 任 课 教 师 ; 或 在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中 因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参 与 伪 造 学 生 成 绩 的 教 职 工, 将 按 照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教 学 工 作 问 责 制 度 ( 江 财 教 务 字 2004 3 号 ) 进 行 处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任 何 人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访 问 成 绩 数 据 库,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已 记 载 入 库 的 成 绩, 一 经 发 现 将 按 照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教 学 工 作 问 责 制 度 ( 江 财 教 务 字 2004 3 号 ) 进 行 处 理 第 五 十 条 成 绩 单 由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务 系 统 根 据 任 课 教 师 录 入 的 各 项 成 绩 自 动 生 成 学 生 不 得 篡 改 伪 造 成 绩 单, 一 经 发 13
现, 依 据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 江 财 教 务 字 2005 27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自 本 办 法 执 行 之 日 起, 关 于 对 部 分 省 区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实 行 特 殊 管 理 的 暂 行 办 法 ( 江 财 教 务 字 2000 28 号 ) 废 止 第 五 十 二 条 自 本 办 法 执 行 之 日 起, 关 于 对 我 校 港 澳 台 学 生 成 绩 认 定 及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资 格 实 行 特 殊 管 理 的 通 知 ( 江 财 教 务 字 2007 87 号 ) 废 止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抄 送 : 校 领 导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13 日 印 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