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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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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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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附〓录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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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党 章 党 规 100 问 中 共 安 徽 省 委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2016 年 4 月

说 明 为 便 于 广 大 党 员 更 好 地 学 习 党 章 党 规, 自 觉 按 照 党 员 标 准 规 范 言 行, 推 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深 入 开 展,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我 们 编 写 了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党 章 党 规 100 问, 供 广 大 基 层 党 员 学 习 参 考

入 党 誓 词 我 志 愿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拥 护 党 的 纲 领, 遵 守 党 的 章 程,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执 行 党 的 决 定, 严 守 党 的 纪 律, 保 守 党 的 秘 密, 对 党 忠 诚, 积 极 工 作, 为 共 产 主 义 奋 斗 终 身, 随 时 准 备 为 党 和 人 民 牺 牲 一 切, 永 不 叛 党

全 党 要 牢 固 树 立 党 章 意 识, 真 正 把 党 章 作 为 加 强 党 性 修 养 的 根 本 标 准, 作 为 指 导 党 的 工 作 党 内 活 动 党 的 建 设 的 根 本 依 据, 把 党 章 各 项 规 定 落 实 到 行 动 上 落 实 到 各 项 事 业 中 习 近 平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党 章 党 规 100 问 1. 党 的 性 质 是 什 么? 答 : 中 国 共 产 党 是 中 国 工 人 阶 级 的 先 锋 队, 同 时 是 中 国 人 民 和 中 华 民 族 的 先 锋 队,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领 导 核 心, 代 表 中 国 先 进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要 求, 代 表 中 国 先 进 文 化 的 前 进 方 向, 代 表 中 国 最 广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2. 党 的 最 高 理 想 和 最 终 目 标 是 什 么? 答 : 实 现 共 产 主 义 3. 党 的 行 动 指 南 是 什 么? 答 :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4.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取 得 一 切 成 绩 和 进 步 的 根 本 原 因 归 结 起 来 是 什 么? 答 : 开 辟 了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形 成 了 中 1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确 立 了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5. 在 现 阶 段, 我 国 社 会 的 主 要 矛 盾 是 什 么? 答 : 人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物 质 文 化 需 要 同 落 后 的 社 会 生 产 之 间 的 矛 盾 6. 党 执 政 兴 国 的 第 一 要 务 是 什 么? 答 : 发 展 7. 两 个 一 百 年 的 奋 斗 目 标 是 什 么? 答 : 巩 固 和 发 展 已 经 初 步 达 到 的 小 康 水 平, 到 建 党 一 百 年 时, 建 成 惠 及 十 几 亿 人 口 的 更 高 水 平 的 小 康 社 会 ; 到 建 国 一 百 年 时, 人 均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达 到 中 等 发 达 国 家 水 平, 基 本 实 现 现 代 化 8. 党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路 线 是 什 么? 答 : 领 导 和 团 结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自 力 更 生, 艰 苦 创 业, 为 把 我 国 建 设 成 为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的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国 家 而 奋 斗 2

9.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坚 持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10. 党 的 思 想 路 线 是 什 么? 答 :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实 事 求 是, 在 实 践 中 检 验 真 理 和 发 展 真 理 11.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是 什 么? 答 : 一 切 为 了 群 众, 一 切 依 靠 群 众, 从 群 众 中 来, 到 群 众 中 去, 把 党 的 正 确 主 张 变 为 群 众 的 自 觉 行 动 12. 党 的 最 大 政 治 优 势 和 执 政 后 的 最 大 危 险 分 别 是 什 么? 答 : 党 的 最 大 政 治 优 势 是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党 执 政 后 的 最 大 危 险 是 脱 离 群 众 党 风 问 题 党 同 人 民 群 众 联 系 问 题 是 关 系 党 生 死 存 亡 的 问 题 13. 什 么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3

答 :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民 主 基 础 上 的 集 中 和 集 中 指 导 下 的 民 主 相 结 合 它 既 是 党 的 根 本 组 织 原 则, 也 是 群 众 路 线 在 党 的 生 活 中 的 运 用 14.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答 :(1) 党 员 个 人 服 从 党 的 组 织,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下 级 组 织 服 从 上 级 组 织, 全 党 各 个 组 织 和 全 体 党 员 服 从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和 中 央 委 员 会 (2) 党 的 各 级 领 导 机 关, 除 它 们 派 出 的 代 表 机 关 和 在 非 党 组 织 中 的 党 组 外, 都 由 选 举 产 生 (3) 党 的 最 高 领 导 机 关, 是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所 产 生 的 中 央 委 员 会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领 导 机 关, 是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们 所 产 生 的 委 员 会 党 的 各 级 委 员 会 向 同 级 的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4) 党 的 上 级 组 织 要 经 常 听 取 下 级 组 织 和 党 员 群 众 的 意 见, 及 时 解 决 他 们 提 出 的 问 题 党 的 下 级 组 织 既 要 向 上 级 组 织 请 示 和 报 告 工 作, 又 要 独 立 负 责 地 解 决 自 己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问 题 上 下 级 组 织 之 间 要 互 通 情 报 互 4

相 支 持 和 互 相 监 督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要 按 规 定 实 行 党 务 公 开, 使 党 员 对 党 内 事 务 有 更 多 的 了 解 和 参 与 (5) 党 的 各 级 委 员 会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凡 属 重 大 问 题 都 要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集 中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由 党 的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作 出 决 定 ;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根 据 集 体 的 决 定 和 分 工, 切 实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6) 党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个 人 崇 拜 要 保 证 党 的 领 导 人 的 活 动 处 于 党 和 人 民 的 监 督 之 下, 同 时 维 护 一 切 代 表 党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领 导 人 的 威 信 15. 党 的 领 导 主 要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答 : 党 的 领 导 主 要 是 政 治 思 想 和 组 织 的 领 导 16. 党 员 必 须 履 行 哪 些 义 务? 答 :(1) 认 真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学 习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学 习 科 学 文 化 法 律 和 业 务 知 识, 努 力 提 5

高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本 领 (2)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带 头 参 加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带 动 群 众 为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艰 苦 奋 斗, 在 生 产 工 作 学 习 和 社 会 生 活 中 起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3) 坚 持 党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高 于 一 切, 个 人 利 益 服 从 党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吃 苦 在 前, 享 受 在 后, 克 己 奉 公, 多 做 贡 献 (4) 自 觉 遵 守 党 的 纪 律,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保 守 党 和 国 家 的 秘 密, 执 行 党 的 决 定, 服 从 组 织 分 配, 积 极 完 成 党 的 任 务 (5) 维 护 党 的 团 结 和 统 一, 对 党 忠 诚 老 实, 言 行 一 致, 坚 决 反 对 一 切 派 别 组 织 和 小 集 团 活 动, 反 对 阳 奉 阴 违 的 两 面 派 行 为 和 一 切 阴 谋 诡 计 (6) 切 实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勇 于 揭 露 和 纠 正 工 作 中 的 缺 点 错 误, 坚 决 同 消 极 腐 败 现 象 作 斗 争 (7)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向 群 众 宣 传 党 的 主 张, 遇 事 同 群 众 商 量, 及 时 向 党 反 映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维 护 群 众 的 正 当 利 益 (8) 发 扬 社 会 主 义 新 风 尚, 带 头 实 践 社 会 主 义 荣 辱 6

观, 提 倡 共 产 主 义 道 德, 为 了 保 护 国 家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在 一 切 困 难 和 危 险 的 时 刻 挺 身 而 出, 英 勇 斗 争, 不 怕 牺 牲 17. 党 员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答 :(1) 参 加 党 的 有 关 会 议, 阅 读 党 的 有 关 文 件, 接 受 党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2) 在 党 的 会 议 上 和 党 报 党 刊 上, 参 加 关 于 党 的 政 策 问 题 的 讨 论 (3) 对 党 的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和 倡 议 (4) 在 党 的 会 议 上 有 根 据 地 批 评 党 的 任 何 组 织 和 任 何 党 员, 向 党 负 责 地 揭 发 检 举 党 的 任 何 组 织 和 任 何 党 员 违 法 乱 纪 的 事 实, 要 求 处 分 违 法 乱 纪 的 党 员, 要 求 罢 免 或 撤 换 不 称 职 的 干 部 (5) 行 使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有 被 选 举 权 (6) 在 党 组 织 讨 论 决 定 对 党 员 的 党 纪 处 分 或 作 出 鉴 定 时, 本 人 有 权 参 加 和 进 行 申 辩, 其 他 党 员 可 以 为 他 作 证 和 辩 护 (7) 对 党 的 决 议 和 政 策 如 有 不 同 意 见, 在 坚 决 执 行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声 明 保 留, 并 且 可 以 把 自 己 的 意 见 向 党 的 上 级 组 织 直 至 中 央 提 出 7

(8) 向 党 的 上 级 组 织 直 至 中 央 提 出 请 求 申 诉 和 控 告, 并 要 求 有 关 组 织 给 以 负 责 的 答 复 18.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有 多 长? 从 什 么 时 候 算 起? 答 :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为 一 年 预 备 期 从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他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19. 预 备 党 员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同 正 式 党 员 有 何 区 别? 答 : 预 备 党 员 的 义 务 同 正 式 党 员 一 样 预 备 党 员 的 权 利, 除 了 没 有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以 外, 也 同 正 式 党 员 一 样 20. 党 员 的 党 龄 从 什 么 时 候 算 起? 答 : 从 预 备 期 满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21. 党 员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被 认 为 是 自 行 脱 党? 答 : 党 员 如 果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六 个 月 不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或 不 交 纳 党 费, 或 不 做 党 所 分 配 的 工 作, 就 被 认 为 是 自 行 脱 党 支 部 大 会 应 当 决 定 8

把 这 样 的 党 员 除 名, 并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22.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每 几 年 举 行 一 次? 答 : 五 年 23.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什 么? 答 :(1) 听 取 和 审 查 中 央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2) 听 取 和 审 查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3) 讨 论 并 决 定 党 的 重 大 问 题 ;(4) 修 改 党 的 章 程 ;(5) 选 举 中 央 委 员 会 ;(6) 选 举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24.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每 几 年 举 行 一 次? 答 : 五 年 举 行 一 次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上 一 级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25.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什 么? 答 :(1) 听 取 和 审 查 同 级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2) 听 取 和 审 查 同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3) 讨 论 本 地 区 范 围 内 的 重 大 问 题 并 作 出 决 议 ;(4) 选 举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选 举 同 级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26.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几 年? 委 员 9

会 的 委 员 和 候 补 委 员 必 须 有 几 年 以 上 的 党 龄? 答 : 党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和 自 治 州 的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其 委 员 和 候 补 委 员 必 须 有 五 年 以 上 的 党 龄 党 的 县 ( 旗 )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和 市 辖 区 的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其 委 员 和 候 补 委 员 必 须 有 三 年 以 上 的 党 龄 27. 哪 些 基 层 单 位 应 当 成 立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答 : 企 业 农 村 机 关 学 校 科 研 院 所 街 道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人 民 解 放 军 连 队 和 其 他 基 层 单 位, 凡 是 有 正 式 党 员 三 人 以 上 的, 都 应 当 成 立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28.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的 任 期 分 别 是 多 长 时 间? 答 : 党 的 基 层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至 五 年,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支 部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两 年 或 三 年 29.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的 性 质 是 什 么? 答 :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先 进 青 年 的 群 众 组 织, 是 广 大 青 年 在 实 践 中 学 习 中 10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和 共 产 主 义 的 学 校, 是 党 的 助 手 和 后 备 军 30.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党 徽 和 党 旗 是 什 么? 答 :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党 徽 党 旗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象 征 和 标 志 党 徽 为 镰 刀 和 锤 头 组 成 的 图 案 党 旗 为 旗 面 缀 有 金 黄 色 党 徽 图 案 的 红 旗 31.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具 体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坚 持 公 私 分 明, 先 公 后 私, 克 己 奉 公 ; 坚 持 崇 廉 拒 腐, 清 白 做 人, 干 净 做 事 ; 坚 持 尚 俭 戒 奢, 艰 苦 朴 素, 勤 俭 节 约 ; 坚 持 吃 苦 在 前, 享 受 在 后, 甘 于 奉 献 32.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具 体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廉 洁 从 政, 自 觉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 廉 洁 用 权, 自 觉 维 护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 廉 洁 修 身, 自 觉 提 升 思 想 道 德 境 界 ; 廉 洁 齐 家, 自 觉 带 头 树 立 良 好 家 风 33. 党 的 纪 律 处 分 有 哪 几 种? 11

答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开 除 党 籍 34. 留 党 察 看 最 长 不 超 过 几 年? 答 : 两 年 35. 党 内 的 最 高 处 分 是 什 么? 答 : 开 除 党 籍 36. 党 员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期 间, 有 没 有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答 : 没 有 37. 对 严 重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的 纪 律 处 理 措 施 有 哪 些? 答 :(1) 改 组 ;(2) 解 散 38. 党 员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多 长 时 间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答 :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一 年 内,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一 年 半 内 12

39. 对 于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年 限 的 规 定 有 哪 些? 答 :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分 为 留 党 察 看 一 年 留 党 察 看 二 年 对 于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一 年 的 党 员, 期 满 后 仍 不 符 合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条 件 的, 应 当 延 长 一 年 留 党 察 看 期 限 留 党 察 看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40. 党 员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其 职 务 如 何 处 理? 答 : 党 员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其 党 内 职 务 自 然 撤 销 对 于 担 任 党 外 职 务 的, 应 当 建 议 党 外 组 织 撤 销 其 党 外 职 务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的 党 员,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后 二 年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41. 党 员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几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入 党? 答 : 五 年 内 42. 党 的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以 上 ( 含 留 党 察 看 ) 处 分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13

答 : 党 组 织 应 当 终 止 其 代 表 资 格 43. 党 员 有 主 动 交 代 本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问 题 ; 检 举 同 案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法 律 追 究 的 问 题, 经 查 证 属 实 ; 主 动 挽 回 损 失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有 效 阻 止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 主 动 上 交 违 纪 所 得 等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分 44. 党 员 有 在 纪 律 集 中 整 饬 过 程 中, 不 收 敛 不 收 手 ; 强 迫 唆 使 他 人 违 纪 等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应 当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45. 党 员 二 人 以 上 ( 含 二 人 ) 共 同 故 意 违 纪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对 为 首 者, 从 重 处 分,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对 其 他 成 员, 按 照 其 在 共 同 违 纪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分 别 给 予 处 分 46. 党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集 体 作 出 违 犯 党 纪 的 决 定 14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违 犯 党 纪 的 行 为,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对 具 有 共 同 故 意 的 成 员, 按 共 同 违 纪 处 理 ; 对 过 失 违 纪 的 成 员, 按 照 各 自 在 集 体 违 纪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分 别 给 予 处 分 47. 党 员 被 依 法 逮 捕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中 止 其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等 党 员 权 利 根 据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结 果, 可 以 恢 复 其 党 员 权 利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恢 复 48. 党 员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有 罪 判 决 并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应 当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49. 党 员 犯 罪,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答 : 党 员 犯 罪,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给 予 开 15

除 党 籍 处 分 :(1) 因 故 意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 含 宣 告 缓 刑 ) 的 ;(2) 被 单 处 或 者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3) 因 过 失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三 年 以 上 ( 不 含 三 年 ) 有 期 徒 刑 的 因 过 失 犯 罪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 含 三 年 )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被 判 处 管 制 拘 役 的, 一 般 应 当 开 除 党 籍 对 于 个 别 可 以 不 开 除 党 籍 的, 应 当 对 照 处 分 党 员 批 准 权 限 的 规 定, 报 请 再 上 一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50. 预 备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较 轻, 可 以 保 留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对 其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延 长 预 备 期 ; 情 节 较 重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51. 对 违 纪 后 下 落 不 明 的 党 员,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应 当 区 别 情 况 作 出 处 理 :(1) 对 有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作 出 决 定, 开 除 其 党 籍 ;(2) 除 前 项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下 落 不 明 时 间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16

对 其 予 以 除 名 52.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中 所 称 主 动 交 代 指 的 是 什 么? 答 : 是 指 涉 嫌 违 纪 的 党 员 在 组 织 初 核 前 向 有 关 组 织 交 代 自 己 的 问 题, 或 者 在 初 核 和 立 案 调 查 其 问 题 期 间 交 代 组 织 未 掌 握 的 问 题 53.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作 出 后, 应 当 在 多 长 时 间 内 向 受 处 分 党 员 所 在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中 的 全 体 党 员 及 其 本 人 宣 布? 答 : 一 个 月 内 54. 执 行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的 机 关 或 者 受 处 分 党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在 多 长 时 间 内 将 处 分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向 作 出 或 者 批 准 处 分 决 定 的 机 关 报 告? 答 : 六 个 月 内 55. 党 员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书 籍 讲 座 论 坛 报 告 会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公 开 发 表 坚 持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立 场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反 对 17

党 的 改 革 开 放 决 策 的 文 章 演 说 宣 言 声 明 等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56. 党 员 组 织 参 加 反 对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路 线 基 本 纲 领 基 本 经 验 基 本 要 求 或 者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的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的, 或 者 以 组 织 讲 座 论 坛 报 告 会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反 对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路 线 基 本 纲 领 基 本 经 验 基 本 要 求 或 者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或 者 以 提 供 信 息 资 料 财 物 场 地 等 方 式 支 持 上 述 活 动 者,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不 明 真 相 被 裹 挟 参 加,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者 不 予 处 分 57. 党 员 组 织 参 加 旨 在 反 对 党 的 领 导 反 对 社 18

会 主 义 制 度 或 者 敌 视 政 府 等 组 织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58. 党 员 组 织 参 加 会 道 门 或 者 邪 教 组 织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不 明 真 相 的 参 加 人 员,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者 不 予 处 分 59. 党 员 在 党 内 组 织 秘 密 集 团 或 者 组 织 其 他 分 裂 党 的 活 动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19

答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60. 党 员 参 加 秘 密 集 团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分 裂 党 的 活 动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61. 党 员 在 党 内 搞 团 团 伙 伙 结 党 营 私 拉 帮 结 派 培 植 私 人 势 力 或 者 通 过 搞 利 益 交 换 为 自 己 营 造 声 势 等 活 动 捞 取 政 治 资 本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62. 党 员 组 织 利 用 宗 教 活 动 反 对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不 明 真 相 被 裹 挟 参 加,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者 不 予 处 20

分 63. 党 员 组 织 利 用 宗 族 势 力 对 抗 党 和 政 府, 妨 碍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决 策 部 署 的 实 施, 或 者 破 坏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不 明 真 相 被 裹 挟 参 加,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者 不 予 处 分 64. 党 员 组 织 或 参 加 迷 信 活 动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组 织 迷 信 活 动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参 加 迷 信 活 动,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21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不 明 真 相 的 参 加 人 员,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者 不 予 处 分 65. 党 员 在 涉 外 活 动 中, 其 言 行 在 政 治 上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损 害 党 和 国 家 尊 严 利 益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66.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对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和 政 治 规 矩 等 错 误 思 想 和 行 为 放 任 不 管, 搞 无 原 则 一 团 和 气,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67. 党 员 违 反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党 组 织 作 出 的 重 大 决 定, 或 者 违 反 议 事 规 则, 个 人 或 者 少 数 人 决 定 重 大 问 题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22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68. 下 级 党 组 织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上 级 党 组 织 决 定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69. 党 员 拒 不 执 行 党 组 织 的 分 配 调 动 交 流 等 决 定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在 特 殊 时 期 或 者 紧 急 状 况 下, 拒 不 执 行 党 组 织 决 定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70. 党 员 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工 作 要 求, 向 组 织 请 示 报 告 重 大 问 题 重 要 事 项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71. 党 员 违 反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规 定, 不 报 告 23

不 如 实 报 告 ; 在 组 织 进 行 谈 话 函 询 时, 不 如 实 向 组 织 说 明 问 题 ; 不 如 实 填 报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有 上 列 行 为 之 一,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72.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参 加 自 发 成 立 的 老 乡 会 校 友 会 战 友 会 等,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73. 以 强 迫 威 胁 欺 骗 拉 拢 等 手 段, 妨 害 党 员 自 主 行 使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74. 违 反 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的 规 定, 采 取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把 不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的 人 发 展 24

为 党 员, 或 者 为 非 党 员 出 具 党 员 身 份 证 明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75. 党 员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或 者 获 取 国 ( 境 ) 外 永 久 居 留 资 格 长 期 居 留 许 可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76. 党 员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出 入 国 ( 边 ) 境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77. 党 员 收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礼 金 消 费 卡 等,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25

答 :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78. 党 员 向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赠 送 明 显 超 出 正 常 礼 尚 往 来 的 礼 品 礼 金 消 费 卡 等,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79. 党 员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操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80. 党 员 接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或 者 旅 游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安 排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26

答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81. 党 员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持 有 实 际 使 用 运 动 健 身 卡 会 所 和 俱 乐 部 会 员 卡 高 尔 夫 球 卡 等 各 种 消 费 卡, 或 者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出 入 私 人 会 所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82. 党 员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营 利 活 动, 有 经 商 办 企 业 ; 拥 有 非 上 市 公 司 ( 企 业 ) 的 股 份 或 者 证 券 ; 买 卖 股 票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 从 事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 在 国 ( 境 ) 外 注 册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入 股 等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27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83.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的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在 该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管 辖 的 区 域 或 者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可 能 影 响 其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在 该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管 辖 的 区 域 或 者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中 担 任 由 外 方 委 派 聘 任 的 高 级 职 务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该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纠 正 ; 拒 不 纠 正 的, 其 本 人 应 当 辞 去 现 任 职 务 或 者 由 组 织 予 以 调 整 职 务 ; 不 辞 去 现 任 职 务 或 者 不 服 从 组 织 调 整 职 务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84.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85. 有 用 公 款 旅 游 借 公 务 差 旅 之 机 旅 游 或 者 以 公 务 差 旅 为 名 变 相 旅 游 ; 以 考 察 学 习 培 训 研 28

讨 招 商 参 展 等 名 义 变 相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86. 违 反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超 标 准 超 范 围 接 待 或 者 借 机 大 吃 大 喝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87.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购 买 更 换 装 饰 使 用 公 务 用 车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反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29

88. 违 反 会 议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有 到 禁 止 召 开 会 议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开 会 ; 决 定 或 者 批 准 举 办 各 类 节 会 庆 典 活 动 等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89. 干 涉 群 众 生 产 经 营 自 主 权, 致 使 群 众 财 产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90. 党 员 在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扶 持 救 灾 救 济 款 物 分 配 等 事 项 中 优 亲 厚 友 明 显 有 失 公 平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91. 不 顾 群 众 意 愿, 盲 目 铺 摊 子 上 项 目, 致 使 30

国 家 集 体 或 者 群 众 财 产 和 利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92. 党 员 遇 到 国 家 财 产 和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受 到 严 重 威 胁 时, 能 救 而 不 救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93. 不 按 照 规 定 公 开 党 务 政 务 厂 务 村 ( 居 ) 务 等, 侵 犯 群 众 知 情 权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94. 党 组 织 不 履 行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主 体 责 任 或 者 履 行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主 体 责 任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31

者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95. 在 上 级 单 位 检 查 视 察 工 作 或 者 向 上 级 单 位 汇 报 报 告 工 作 时 对 应 当 报 告 的 事 项 不 报 告 或 者 不 如 实 报 告,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者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96. 党 员 以 不 正 当 方 式 谋 求 本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97. 临 时 出 国 ( 境 ) 团 ( 组 ) 或 者 人 员 中 的 党 员, 擅 自 延 长 在 国 ( 境 ) 外 期 限, 或 者 擅 自 变 更 路 线 的, 32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98. 党 员 生 活 奢 靡 贪 图 享 乐 追 求 低 级 趣 味,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99. 党 员 与 他 人 发 生 不 正 当 性 关 系,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100. 党 员 违 背 社 会 公 序 良 俗, 在 公 共 场 所 有 不 当 行 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答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