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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重 要 提 示 1. 中 银 证 券 保 本 1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及 其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623 号 文 批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核 准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2.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4.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人 为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本 基 金 自 2016 年 4 月 6 日 起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 止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募 集 情 况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并 及 时 公 告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详 见 本 公 告 一 本 次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中 ( 十 三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8.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9.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最 终 确 认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5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在 募 集 期 内 的 任 何 一 日 ( 包 括 首 日 ), 若 预 计 当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后, 将 使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 不 包 括 利 息 ) 接 近 达 到 或 超 过 50 亿 元,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次 日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上 公 告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并 自 公 告 日 起 不 再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在 募 集 期 内, 若 预 计 次 日 (T+1 日 )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后, 将 使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 不 包 括 利 息 ) 接 近 达 到 或 超 过 50 亿 元,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于 次 日 (T+1 日 )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上 公 告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并 自 T+2 日 起 不 再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若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 不 包 括 利 息 ) 未 超 过 50 亿 元, 则 对 所 有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 若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1

额 ( 不 包 括 利 息 ) 超 过 50 亿 元, 则 最 后 一 个 发 售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采 用 比 例 确 认 的 原 则 给 予 部 分 确 认, 未 确 认 部 分 的 认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之 前 提 交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10. 投 资 者 欲 认 购 本 基 金,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若 已 经 在 本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和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11. 通 过 本 基 金 指 定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基 金,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 整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和 最 低 追 加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12.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13.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本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14.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2016 年 4 月 2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中 银 证 券 保 本 1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站 (www.bocifunds.com) 15. 各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的 城 市 名 称 网 点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以 及 开 户 和 认 购 等 具 体 事 项 详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61195566 或 400-620-8888( 免 长 途 通 话 费 用 ) 选 择 6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咨 询 购 买 相 关 事 宜 16. 在 募 集 期 间,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示 的 销 售 机 构 外, 如 出 现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公 告 1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依 法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8. 风 险 提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2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投 资 者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投 资 者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者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者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因 拆 分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不 会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或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以 1.00 元 初 始 面 值 开 展 基 金 募 集 或 因 拆 分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至 1.00 元 初 始 面 值 或 1.00 元 附 近,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 可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为 3 年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能 只 能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 未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时 不 能 获 得 保 本 保 证, 将 承 担 市 场 波 动 的 风 险 此 外, 如 果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人 出 现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保 本 赔 付 义 务 的 情 况, 投 资 者 认 购 3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亦 存 在 着 无 法 收 回 保 本 金 额 的 风 险 因 此,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基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保 本 基 金 仍 然 存 在 损 失 投 资 本 金 的 风 险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可 能 到 期 终 止 或 者 在 依 法 履 行 有 关 程 序 后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为 其 他 类 型 基 金, 到 期 具 体 操 作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本 基 金 由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约 定 发 起,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623 号 文 核 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网 站 www.bocifunds.com 进 行 了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相 关 部 分 4

目 录 一 本 次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6 二 认 购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12 三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5 四 清 算 与 交 割... 18 五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19 六 有 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20 5

一 本 次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中 银 证 券 保 本 1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认 购 期 基 金 代 码 及 简 称 基 金 代 码 :002601 基 金 简 称 : 中 银 证 券 保 本 1 号 ( 三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类 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 合 型 基 金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 五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认 购 价 格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六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保 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本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健 增 值 ( 七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将 资 产 配 置 于 稳 健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稳 健 资 产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金 融 债 及 次 级 6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交 换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城 投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资 产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八 ) 保 本 周 期 本 基 金 以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之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若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 但 投 资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或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九 ) 基 金 的 保 本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包 括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下 同 )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7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以 下 简 称 可 赎 回 金 额 )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以 下 简 称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20 个 工 作 日,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保 人 对 此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但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情 形 的,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本 条 款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十 )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保 证 范 围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部 分 但 发 生 保 证 合 同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证 条 款 情 形 的,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本 条 款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 十 一 ) 募 集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十 二 ) 募 集 规 模 和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方 式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最 终 确 认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5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在 募 集 期 内 的 任 何 一 日 ( 包 括 首 日 ), 若 预 计 当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8

确 认 后, 将 使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 不 包 括 利 息 ) 接 近 达 到 或 超 过 50 亿 元,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次 日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上 公 告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并 自 公 告 日 起 不 再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在 募 集 期 内, 若 预 计 次 日 (T+1 日 )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后, 将 使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 不 包 括 利 息 ) 接 近 达 到 或 超 过 50 亿 元,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于 次 日 (T+1 日 )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上 公 告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并 自 T+2 日 起 不 再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若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 不 包 括 利 息 ) 未 超 过 50 亿 元, 则 对 所 有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 若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 不 包 括 利 息 ) 超 过 50 亿 元, 则 对 最 后 一 个 发 售 日 之 前 提 交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而 对 最 后 一 个 发 售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采 用 比 例 确 认 的 原 则 给 予 部 分 确 认, 未 确 认 部 分 的 认 购 款 项 将 依 法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末 日 (T 日 ) 部 分 确 认 比 例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50 亿 元 人 民 币 - 募 集 首 日 起 至 T-1 日 全 部 有 效 认 购 金 额 )/T 日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总 金 额 投 资 者 末 日 (T 日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当 发 生 部 分 确 认 时, 投 资 者 认 购 费 率 按 照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而 且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不 受 募 集 最 低 限 额 的 限 制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以 截 位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最 终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以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计 算 并 确 认 的 结 果 为 准 如 发 生 末 日 比 例 配 售,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将 于 募 集 结 束 日 起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十 三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单 北 大 街 110 号 7 层 ( 邮 政 编 码 :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卫 电 话 :010-66229357,010-66229296 9

传 真 :010-66578971 联 系 人 : 郜 佳 琪 2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3 网 址 :www.ccb.com (2)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6 网 址 :www.boc.cn (3) 证 券 公 司 营 业 部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法 人 代 表 : 钱 卫 客 服 电 话 : 021-61195566,400-620-8888( 免 长 途 通 话 费 ) (4)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电 话 :(021)54509998 传 真 :(021)64385308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18-188 网 址 :www.1234567.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减 少 销 售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 售 城 市 网 点, 并 10

另 行 公 告 各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可 能 略 有 差 异, 具 体 请 咨 询 各 销 售 机 构 ( 十 四 )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时 间 自 2016 年 4 月 6 日 起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 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提 前 终 止 或 延 迟 发 售 时 间, 但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以 上 募 集 安 排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若 本 基 金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法 定 条 件 (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并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认 购 的 实 际 情 况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募 集 时 间 若 3 个 月 的 设 立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本 基 金 仍 未 达 到 法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并 将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天 内 退 还 给 基 金 认 购 人 11

二 认 购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在 直 销 机 构 和 公 告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各 个 网 点 同 时 公 开 发 售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请 参 见 本 公 告 一 本 次 基 金 募 集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基 本 情 况 中 ( 十 三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如 在 募 集 期 间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本 公 司 将 另 行 公 告 ( 二 ) 认 购 方 式 与 费 率 结 构 1 本 基 金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2 本 基 金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3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T 日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内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需 由 登 记 机 构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确 认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及 时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份 额,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4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但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登 记 机 构 有 效 性 确 认, 不 得 撤 消 认 购 费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5 若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为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投 资 人 已 支 付 的 认 购 金 额 本 金 退 还 投 资 人 6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在 募 集 期 内, 本 基 金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7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化 的 认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12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认 购 费 率 为 每 笔 500 元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M)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300 万 0.7% 300 万 M<500 万 0.3% M 500 万 每 笔 1000 元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当 需 要 采 取 末 日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投 资 者 认 购 费 按 照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由 于 确 认 金 额 低 于 实 际 申 请 金 额, 可 能 出 现 确 认 金 额 的 适 用 费 率 高 于 实 际 申 请 金 额 适 用 费 率 的 情 况, 敬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8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数 额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9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或,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13

或,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其 中,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在 认 购 期 投 资 1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其 对 应 认 购 费 率 为 1.2%, 若 认 购 金 额 在 认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1+1.2%)=98,814.23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 购 份 额 =(98,814.23+50)/1.00=98,864.23 份 例 二 : 某 养 老 金 客 户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投 资 1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其 认 购 费 金 额 为 500 元, 若 认 购 金 额 在 认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500=99,500.00 元 认 购 份 额 =(99,500+50)/1.00=99,550.00 份 ( 三 ) 认 购 的 金 额 限 制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 整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和 最 低 追 加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因 末 日 比 例 配 售 导 致 最 终 确 认 的 认 购 金 额 低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的, 不 受 上 述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的 约 束 14

三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本 程 序 说 明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具 体 程 序 及 相 关 事 宜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新 增 销 售 渠 道 的 认 购 程 序 以 有 关 公 告 为 准 ( 一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1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单 北 大 街 110 号 7 层 ( 邮 政 编 码 :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卫 电 话 :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 真 :010-66578971 联 系 人 : 郜 佳 琪 2 开 户 和 认 购 办 理 时 间 :2016 年 4 月 6 日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 9:00-17: 00(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3.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 申 请 开 户 时 须 递 交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 个 人 投 资 者 A. 填 妥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投 资 者 ; B. 预 留 印 鉴 ; C.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D.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证 明 复 印 件 ; E. 填 妥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个 人 投 资 者 ; F.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原 则 上 须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如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还 需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书 代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 G. 填 妥 的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机 构 投 资 者 15

A. 填 妥 的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投 资 者 ; B.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或 有 效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及 其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C.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D.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E. 预 留 印 鉴 ; F.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G. 授 权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H.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I.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证 明 复 印 件 ; J.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机 构 投 资 者 ; K. 填 妥 的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2) 申 请 认 购 时 须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个 人 投 资 者 A. 填 妥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B.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C.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 划 款 回 单 联 复 印 件 D.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还 需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书 代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机 构 投 资 者 A.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 B.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C.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 划 款 回 单 联 复 印 件 (3)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下 述 任 意 一 个 直 销 专 户 : 1) 账 户 名 称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直 销 专 户 账 号 :31050161364000000492 16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2) 账 户 名 称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直 销 专 户 账 号 :021900354710543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3) 账 户 名 称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直 销 专 户 账 号 :455970399866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4. 注 意 事 项 (1) 本 直 销 柜 台 不 受 理 投 资 者 以 现 金 方 式 提 出 的 认 购 申 请 ; (2)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当 天 可 申 请 认 购, 但 认 购 的 有 效 要 以 基 金 账 户 开 立 成 功 为 前 提 ; (3)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须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该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的 户 名 应 与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 (4) 投 资 者 应 在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的 当 日 17:00 前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划 至 本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否 则 视 同 认 购 无 效 ; (5) 如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认 购 手 续 的, 视 同 认 购 无 效 ; (6)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站 查 询 ; (7)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单 北 大 街 110 号 7 层 ( 邮 政 编 码 :100033) ( 二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本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认 购 流 程 详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流 程 规 则 17

四 清 算 与 交 割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全 部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冻 结 期 间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以 登 记 机 构 计 算 的 利 息 为 准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对 基 金 权 益 进 行 登 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发 生 的 与 基 金 募 集 活 动 有 关 的 费 用, 包 括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18

五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本 基 金 具 备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19

六 有 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上 海 市 浦 东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卫 设 立 日 期 :2002 年 2 月 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机 构 字 2002 19 号 开 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1972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5 亿 元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2004 143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12 号 ( 三 ) 发 售 机 构 本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请 参 见 本 公 告 一 本 次 基 金 募 集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基 本 情 况 ( 十 三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如 在 募 集 期 间 调 整 发 售 机 构, 本 公 司 将 20

另 行 公 告 ( 四 ) 登 记 机 构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上 海 市 浦 东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卫 电 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 免 长 途 通 话 费 用 ) 选 择 6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021-50372465 联 系 人 : 张 佳 斌 ( 五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负 责 人 : 廖 海 电 话 :021-51150298 传 真 :021-51150398 联 系 人 : 刘 佳 经 办 律 师 : 刘 佳 范 佳 斐 ( 六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02 号 企 业 天 地 2 号 楼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丹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赵 钰 联 系 电 话 :(021)23238888 传 真 :(021)23238800 联 系 人 : 赵 钰 21

( 七 ) 担 保 人 名 称 :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为 中 投 保 )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炎 勋 成 立 日 期 :1993 年 12 月 4 日 联 系 人 信 息 : 仝 晗 :(010)88822726 王 晨 :(010)88822847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45 亿 元 人 民 币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