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医 药 职 委 发 2015 32 号 关 于 印 发 辽 宁 医 药 职 业 学 院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的 通 知 各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各 党 委 工 作 部 门 : 现 将 辽 宁 医 药 职 业 学 院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实 行 中 共 辽 宁 医 药 职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25 日 1
辽 宁 医 药 职 业 学 院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第 一 条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中 办 发 [2010]16 号 )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材 料 汇 总 综 合 办 法 ( 组 通 字 [2013]26 号 ) 和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抽 查 核 实 办 法 ( 试 行 ) ( 组 通 字 [2014]1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领 导 干 部 是 指 学 院 中 层 正 职 以 上 干 部 ( 副 处 级 以 上 ); 相 应 级 制 的 非 领 导 职 务 干 部 和 已 退 出 现 职 但 尚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相 应 级 制 干 部, 适 用 本 制 度 ; 拟 提 拔 为 学 院 中 层 正 职 及 以 上 干 部 的 ( 考 察 对 象 为 科 级 及 以 上 ), 先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核 查 无 误 后, 再 履 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相 关 程 序 第 三 条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报 告 下 列 本 人 婚 姻 变 化 和 配 偶 子 女 移 居 国 ( 境 ) 外 从 业 等 事 项 : ㈠ 本 人 的 婚 姻 变 化 情 况 ; ㈡ 本 人 持 有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的 情 况 ; ㈢ 本 人 因 私 出 国 ( 境 ) 的 情 况 ; ㈣ 子 女 与 外 国 人 无 国 籍 人 通 婚 的 情 况 ; 2
㈤ 子 女 与 港 澳 以 及 台 湾 居 民 通 婚 的 情 况 ; ㈥ 配 偶 子 女 移 居 国 ( 境 ) 外 的 情 况 ; ㈦ 配 偶 子 女 从 业 情 况, 包 括 配 偶 子 女 在 国 ( 境 ) 外 从 业 的 情 况 和 职 务 情 况 ; ㈧ 配 偶 子 女 被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情 况 第 四 条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报 告 下 列 收 入 房 产 投 资 等 事 项 : ㈠ 本 人 的 工 资 及 各 类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等 ; ㈡ 本 人 从 事 讲 学 写 作 咨 询 审 稿 书 画 等 劳 务 所 得 ; ㈢ 本 人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的 房 产 情 况 ; ㈣ 本 人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投 资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持 有 有 价 证 券 股 票 ( 包 括 股 权 激 励 ) 期 货 基 金 投 资 型 保 险 以 及 其 他 金 融 理 财 产 品 的 情 况 ; ㈤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投 资 非 上 市 公 司 企 业 的 情 况 ; ㈥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注 册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的 情 况 第 五 条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于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集 中 报 告 一 次 上 一 年 度 本 制 度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所 列 事 项, 按 照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表 说 明, 由 本 人 亲 笔 逐 项 填 写 3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报 告 的, 特 殊 原 因 消 除 后 应 当 及 时 补 报, 并 说 明 原 因 第 六 条 新 任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在 符 合 报 告 条 件 后 30 日 内 按 照 本 制 度 规 定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领 导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的, 在 提 出 辞 职 申 请 时, 应 当 一 并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第 七 条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由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受 理 学 院 领 导 的 报 告 材 料, 由 学 院 党 委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签 后, 向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高 校 干 部 组 织 处 报 告 ; 学 院 中 层 干 部 正 职 及 适 用 本 制 度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报 告 材 料, 向 学 院 党 委 工 作 部 报 告 第 八 条 领 导 干 部 在 执 行 本 制 度 过 程 中, 认 为 有 需 要 请 示 的 事 项, 可 以 向 受 理 报 告 的 组 织 部 门 请 示 第 九 条 报 告 人 未 按 时 报 告 的, 所 属 党 组 织 应 当 督 促 其 报 告 第 十 条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按 照 本 制 度 规 定 如 实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第 十 一 条 领 导 干 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限 期 改 正 责 令 作 出 检 查 诫 勉 谈 话 通 报 批 评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免 职 等 处 理 ; 构 成 违 纪 的, 4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㈠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报 告 的 ; ㈡ 不 如 实 报 告 的 ; ㈢ 隐 瞒 不 报 的 ; ㈣ 不 按 照 组 织 答 复 意 见 办 理 的 不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同 时 该 事 项 构 成 另 一 违 纪 行 为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合 并 处 理 同 时, 把 执 行 情 况 列 为 干 部 考 核 评 优 和 晋 级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并 记 入 个 人 档 案 凡 不 如 实 填 报 或 隐 瞒 不 报 的, 一 律 不 得 提 拔 任 用 不 列 入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第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第 三 条 第 ( 六 ) 项 所 称 移 居 国 ( 境 ) 外, 是 指 领 导 干 部 的 配 偶 子 女 获 得 外 国 国 籍, 或 者 获 得 国 ( 境 )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长 期 居 留 许 可 本 制 度 第 四 条 所 称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是 指 领 导 干 部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和 由 其 抚 养 的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成 年 子 女 本 制 度 第 四 条 第 ( 三 ) 项 所 称 房 产, 是 指 领 导 干 部 本 人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为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共 有 人 的 房 屋 第 十 三 条 报 告 人 的 报 告 材 料, 由 本 人 密 封 后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分 别 上 交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干 部 组 织 处 和 学 院 党 委 工 作 部, 学 院 党 委 工 作 部 设 专 人 妥 善 保 管, 并 由 专 人 录 5
入 报 告 内 容 第 十 四 条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由 党 委 工 作 部 通 过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将 个 人 事 项 信 息 准 确 完 整 录 入 数 据 库, 逐 项 进 行 校 对, 确 保 录 入 信 息 与 领 导 干 部 填 报 情 况 一 致 信 息 录 入 前, 要 对 报 告 表 每 一 事 项 进 行 审 核, 确 保 填 报 内 容 规 范 完 整 第 十 五 条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党 委 工 作 部 根 据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材 料 汇 总 综 合 办 法 ( 组 通 字 [2013]26 号 ) 要 求, 进 行 材 料 汇 总 综 合, 对 存 在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提 出 专 项 整 治 意 见, 形 成 汇 总 综 合 报 告 报 党 委 主 要 领 导 和 高 校 工 委 干 部 组 织 处 第 十 六 条 按 照 上 级 组 织 部 门 要 求, 进 行 抽 查 核 实 抽 查 核 实 的 方 式 包 括 随 机 抽 查 核 实 和 重 点 抽 查 核 实, 随 机 抽 查 在 每 年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材 料 汇 总 综 合 工 作 结 束 后 集 中 开 展 一 次, 按 10% 的 比 例 进 行 重 点 抽 查 核 实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主 要 包 括 : ㈠ 拟 提 拔 的 考 察 对 象 ; ㈡ 拟 列 入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对 象 ; ㈢ 接 到 涉 及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报 告 事 项 的 举 报, 需 要 核 实 的 ; ㈣ 在 干 部 考 核 考 察 中, 群 众 对 领 导 干 部 涉 及 个 人 报 告 6
事 项 的 问 题 反 映 突 出 的 ; ㈤ 其 他 需 要 重 点 抽 查 核 实 的 第 十 七 条 抽 查 核 实 结 果 与 领 导 干 部 本 人 填 报 的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材 料 内 容 一 致 的, 予 以 归 档 ; 抽 查 核 实 结 果 与 领 导 干 部 本 人 填 报 的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内 容 不 一 致, 将 根 据 本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中 所 列 情 况 和 关 于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抽 查 核 实 办 法 ( 试 行 ) ( 组 通 字 [2014]1 号 )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抽 查 核 实 结 果 及 处 理 情 况 要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通 报 年 底 前, 党 委 工 作 部 对 本 年 度 抽 查 核 实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形 成 专 题 报 告 报 送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干 部 组 织 处 第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由 学 院 党 委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表 7
附 件 :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表 ( 本 表 须 由 领 导 干 部 本 人 亲 笔 填 写 ) 报 告 人 : ( 签 名 ) 单 位 :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审 签 人 : ( 签 名 ) 审 签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2015 年 1 月 制 8
填 表 须 知 1. 本 表 须 由 领 导 干 部 本 人 亲 笔 填 写, 书 写 要 工 整, 并 在 封 面 上 签 名, 填 报 日 期 具 体 到 日, 填 写 不 下 时 可 以 另 附 页 填 写 前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须 知 和 每 一 事 项 表 格 下 方 的 填 写 说 明 2. 领 导 干 部 须 对 填 报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对 隐 瞒 不 报 的, 不 得 提 拔 任 用 不 得 列 入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并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组 织 处 理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3. 新 的 符 合 报 告 条 件 的 领 导 干 部 首 次 填 报 时,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截 至 填 报 时 的 现 状 4. 属 于 本 单 位 管 理 的 领 导 干 部 的 报 告 材 料, 不 需 要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签 属 于 上 一 级 党 委 ( 党 组 ) 管 理 的 领 导 干 部 的 报 告 材 料, 由 所 在 地 方 ( 单 位 ) 党 委 ( 党 组 ) 书 记 审 签 5. 报 告 人 应 当 将 本 人 的 报 告 材 料 密 封, 并 在 信 封 上 签 名 6. 每 年 1 月 进 行 年 度 集 中 报 告 时, 领 导 干 部 本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表 ( 一 ) 第 3 项 表 ( 二 ) 第 1 项 第 2 项 应 当 如 实 填 报 上 一 年 的 总 体 情 况, 表 ( 二 ) 第 4 项 应 当 如 实 填 报 填 表 前 一 交 易 日 收 盘 时 的 持 有 情 况, 其 他 事 项 均 填 写 变 化 情 况 7. 本 表 中 所 称 子 女, 包 括 领 导 干 部 的 所 有 子 女 ( 含 养 子 女 和 有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 继 子 女 ), 既 包 括 与 领 导 干 部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也 包 括 未 与 领 导 干 部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8. 本 表 中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是 指 领 导 干 部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和 由 其 抚 养 的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成 年 子 女 未 成 年 子 女 是 指 不 满 18 周 岁 的 子 女 ;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成 年 子 女, 是 指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以 及 无 劳 动 能 力 或 者 无 收 入,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成 年 子 女 等 9. 表 格 中 有 栏 的 为 选 择 栏, 请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对 应 的 内 划 10. 表 格 中 的 货 币 单 位 元 和 万 元 均 为 人 民 币, 不 是 人 民 币 的 请 按 照 填 报 时 的 汇 率 换 算 成 人 民 币 9
提 醒 : 填 写 前 请 认 真 阅 读 填 表 须 知 和 每 项 表 格 下 方 的 填 写 说 报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政 治 面 貌 在 职 现 职 状 态 已 退 出 现 职 尚 未 办 理 退 离 休 手 续 工 作 单 位 现 任 职 务 职 级 身 份 证 号 户 籍 地 址 说 明 : 工 作 单 位 应 填 写 全 称 或 规 范 简 称 身 份 证 号 应 填 写 18 位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户 籍 地 址 应 填 写 户 口 簿 住 址 栏 的 详 细 地 址 1. 本 人 的 婚 姻 变 化 情 况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表 ( 一 ) 首 次 填 报 未 婚 已 婚 离 异 丧 偶 无 变 化 再 填 报 有 变 化 变 化 情 况 变 化 时 间 变 化 原 因 结 婚 再 婚 离 婚 丧 偶 说 明 : 首 次 填 报 时, 应 填 写 本 人 的 婚 姻 状 况, 包 括 未 婚 已 婚 离 异 丧 偶 等, 并 在 首 次 填 报 栏 对 应 内 划 再 次 填 报 时, 上 一 年 婚 姻 状 况 未 发 生 变 化 的, 则 在 表 格 内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 上 一 年 婚 姻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的, 在 表 格 内 有 变 化 和 变 化 情 况 栏 对 应 内 划, 并 填 写 变 化 时 间 和 变 化 原 因 婚 姻 变 化 情 况 包 括 结 婚 再 婚 离 婚 丧 偶 等 10
2. 本 人 持 有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的 情 况 有 变 化 无 变 化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发 证 机 关 发 证 时 间 有 效 期 保 管 机 构 因 私 普 通 护 照 年 月 日 至 : 年 月 日 内 地 居 民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其 他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年 月 日 至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 年 月 日 说 明 :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包 括 因 私 普 通 护 照 内 地 居 民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等, 不 包 括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填 报 时, 应 填 写 有 效 证 件 及 上 一 年 失 效 的 证 件 因 公 办 理 的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也 需 填 写 无 此 类 情 况 的, 应 在 证 件 号 码 列 的 四 个 空 格 内 均 填 写 无 首 次 填 报 时, 仅 填 写 现 状, 无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和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再 次 填 报 时, 应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或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并 在 表 格 内 填 写 变 化 情 况 3. 本 人 因 私 出 国 ( 境 ) 的 情 况 有 此 类 情 况 无 此 类 情 况 起 止 日 期 所 到 国 家 ( 地 区 ) 出 国 ( 境 ) 事 由 审 批 机 构 委 托 代 办 机 构 起 : 年 月 日 至 :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至 :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至 : 年 月 日 说 明 : 因 私 出 国 ( 境 ) 应 填 报 上 一 年 因 私 出 国 和 因 私 前 往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的 情 况 事 由 包 括 探 亲 访 友 旅 游 继 承 接 受 和 处 理 财 产 等 填 写 时, 应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此 类 情 况 或 无 此 类 情 况 后 内 划 4. 子 女 与 外 国 人 无 国 籍 人 通 婚 的 情 况 有 变 化 无 变 化 称 谓 姓 名 子 女 的 配 偶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国 籍 ( 地 区 ) 工 作 ( 学 习 ) 单 位 职 务 登 记 时 间 说 明 : 无 此 类 情 况 的, 应 在 姓 名 列 下 方 空 白 处 填 写 无 首 次 填 报 时, 仅 填 写 现 状, 无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和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再 次 填 报 时,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或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并 在 表 格 内 填 写 变 化 情 况 11
5. 子 女 与 港 澳 以 及 台 湾 居 民 通 婚 的 情 况 有 变 化 无 变 化 称 谓 姓 名 子 女 的 配 偶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地 区 工 作 ( 学 习 ) 单 位 职 务 登 记 时 间 说 明 : 无 此 类 情 况 的, 应 在 姓 名 列 下 方 空 白 处 填 写 无 首 次 填 报 时, 仅 填 写 现 状, 无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和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再 次 填 报 时,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或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并 在 表 格 内 填 写 变 化 情 况 称 谓 6. 配 偶 子 女 移 居 国 ( 境 ) 外 的 情 况 有 变 化 无 变 化 姓 名 移 居 国 家 ( 地 区 ) 现 居 住 城 市 移 居 证 件 号 码 移 居 类 别 移 居 时 间 备 注 外 国 国 籍 永 久 居 留 权 长 期 居 留 许 可 外 国 国 籍 永 久 居 留 权 长 期 居 留 许 可 外 国 国 籍 永 久 居 留 权 长 期 居 留 许 可 说 明 : 配 偶 子 女 移 居 国 ( 境 ) 外 的 情 况 是 指 领 导 干 部 的 配 偶 或 者 子 女 获 得 外 国 国 籍 国 ( 境 )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或 者 长 期 居 留 许 可 等 情 况, 既 包 括 配 偶 和 子 女 均 已 移 居 国 ( 境 ) 外 的, 也 包 括 配 偶 子 女 中 有 任 何 一 人 已 移 居 国 ( 境 ) 外 的 无 此 类 情 况 的, 应 在 姓 名 列 下 方 空 白 处 填 写 无 首 次 填 报 时, 仅 填 写 现 状, 无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和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再 次 填 报 时,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或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并 在 表 格 内 填 写 变 化 情 况 12
7. 配 偶 子 女 从 业 情 况 有 变 化 无 变 化 称 谓 姓 名 工 作 学 习 单 位 现 任 职 务 单 位 性 质 配 偶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称 谓 姓 名 儿 子 女 儿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称 谓 姓 名 儿 子 女 儿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是 否 共 同 生 活 是 否 是 否 共 同 生 活 是 否 国 ( 境 ) 内 :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合 资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军 队 其 他 国 ( 境 ) 外 工 作 学 习 单 位 现 任 职 务 单 位 性 质 国 ( 境 ) 内 :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合 资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军 队 其 他 国 ( 境 ) 外 工 作 学 习 单 位 现 任 职 务 单 位 性 质 国 ( 境 ) 内 :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合 资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军 队 其 他 国 ( 境 ) 外 说 明 : 配 偶 子 女 从 业 情 况, 应 填 写 配 偶 子 女 在 国 内 或 者 国 ( 境 ) 外 就 业 的 单 位 以 及 担 任 具 体 职 务 的 情 况 未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填 写 就 读 情 况 学 龄 前 或 待 业 ; 退 休 人 员 应 当 填 写 退 休 前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退 休 后 再 就 业 的, 再 就 业 情 况 需 一 并 写 明 证 件 名 称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等 同 时 持 有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军 官 证 的, 军 官 证 号 填 写 在 个 人 认 为 需 要 报 告 的 其 他 事 项 栏 首 次 填 写 时, 应 在 表 格 内 详 细 填 写, 无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和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再 次 填 报 时,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或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并 在 表 格 内 填 写 变 化 情 况 13
8. 配 偶 子 女 被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情 况 有 变 化 无 变 化 称 谓 姓 名 被 追 究 的 时 间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原 因 处 理 阶 段 立 案 侦 查 审 查 起 诉 提 起 公 诉 依 法 判 处 刑 罚 其 他 立 案 侦 查 审 查 起 诉 提 起 公 诉 依 法 判 处 刑 罚 处 理 结 果 其 他 说 明 : 配 偶 子 女 被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情 况 是 指 配 偶 子 女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审 查 起 诉 提 起 公 诉 以 及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判 处 刑 罚 等 填 写 时 应 注 明 被 追 究 的 时 间 原 因 刑 罚 种 类 等 无 此 类 情 况 的, 应 在 姓 名 列 下 方 空 白 处 填 写 无 首 次 填 写 时, 应 在 表 格 内 详 细 填 写, 无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和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再 次 填 报 时,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或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并 在 表 格 内 填 写 变 化 情 况 14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表 ( 二 ) 1. 本 人 的 工 资 及 各 类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等 合 计 ( 元 / 全 年 ) 工 资 ( 含 津 贴 补 贴 ) ( 元 / 全 年 ) 奖 金 ( 元 / 全 年 ) 其 他 ( 元 / 全 年 ) 说 明 : 本 人 的 工 资 及 各 类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 含 住 房 公 积 金 ) 等 应 填 报 扣 除 所 得 税 后 的 全 年 实 际 所 得 住 房 公 积 金 包 括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和 单 位 缴 纳 部 分, 计 算 在 工 资 栏 中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薪 酬 包 括 基 本 年 薪 绩 效 年 薪 任 期 激 励 收 入 等, 填 写 在 工 资 栏 中 2. 本 人 从 事 讲 学 写 作 咨 询 审 稿 书 画 等 劳 务 所 得 有 此 类 情 况 无 此 类 情 况 合 计 讲 学 写 作 咨 询 审 稿 书 画 其 他 ( 元 / 全 年 )( 元 / 全 年 )( 元 / 全 年 )( 元 / 全 年 )( 元 / 全 年 )( 元 / 全 年 )( 元 / 全 年 ) 说 明 : 本 人 劳 务 所 得 应 填 报 扣 除 所 得 税 后 的 全 年 实 际 所 得 上 年 度 没 有 此 类 情 况 的, 需 在 无 此 类 情 况 后 内 划 上 年 度 有 此 类 情 况 的,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此 类 情 况 后 内 划, 并 在 表 格 内 填 写 具 体 金 额 产 权 人 3. 本 人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的 房 产 情 况 有 变 化 无 变 化 与 本 人 关 系 房 产 来 源 ( 去 向 ) 购 买 继 承 接 受 赠 与 其 他 来 源 出 售 赠 与 他 人 其 他 去 向 购 买 继 承 接 受 赠 与 其 他 来 源 出 售 赠 与 他 人 其 他 去 向 具 体 地 址 建 筑 面 积 产 权 性 质 交 易 时 间 交 易 价 格 (m2) ( 年 月 )( 万 元 ) 商 品 房 福 利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自 建 房 车 库 ( 车 位 储 藏 间 ) 其 他 商 品 房 福 利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自 建 房 车 库 ( 车 位 储 藏 间 ) 其 他 15
产 权 人 16 与 本 人 关 系 购 买 继 承 接 受 赠 与 其 他 来 源 出 售 赠 与 他 人 其 他 去 向 房 产 来 源 ( 去 向 ) 购 买 继 承 接 受 赠 与 其 他 来 源 出 售 赠 与 他 人 其 他 去 向 购 买 继 承 接 受 赠 与 其 他 来 源 出 售 赠 与 他 人 其 他 去 向 购 买 继 承 接 受 赠 与 其 他 来 源 出 售 赠 与 他 人 其 他 去 向 具 体 地 址 商 品 房 福 利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自 建 房 车 库 ( 车 位 储 藏 间 ) 其 他 建 筑 交 易 交 易 面 积 产 权 性 质 时 间 价 格 (m2) ( 年 月 )( 万 元 ) 商 品 房 福 利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自 建 房 车 库 ( 车 位 储 藏 间 ) 其 他 商 品 房 福 利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自 建 房 车 库 ( 车 位 储 藏 间 ) 其 他 商 品 房 福 利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自 建 房 车 库 ( 车 位 储 藏 间 ) 其 他 说 明 : 房 产 包 括 住 宅 商 用 房 厂 房 仓 库 自 建 房 及 车 库 ( 车 位 储 藏 间 ) 等 填 报 时, 不 仅 应 当 报 告 本 人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为 所 有 权 人 的 房 屋, 还 应 当 报 告 本 人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为 共 有 权 人 的 房 屋 领 导 干 部 本 人 或 者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为 房 屋 共 有 权 人 的, 应 当 注 明 共 有 的 方 式, 属 于 共 同 共 有 还 是 按 份 共 有, 按 份 共 有 的 还 应 当 注 明 所 占 份 额 上 一 年 出 售 赠 与 他 人 房 产 等 情 况, 也 需 要 填 报 领 导 干 部 本 人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租 住 的 房 屋 租 赁 的 车 库 ( 车 位 ) 不 需 填 报 房 产 来 源, 是 指 取 得 房 屋 产 权 的 途 径, 包 括 购 买 继 承 和 接 受 赠 与 等 房 产 来 源 为 购 买 的, 还 应 当 注 明 购 买 时 间 和 购 买 价 格 房 产 去 向, 是 指 失 去 房 屋 产 权 的 途 径, 包 括 出 售 赠 与 他 人 等 如 去 向 为 将 房 产 退 还 原 单 位 等 情 况 的, 需 在 其 他 去 向 后 内 划, 并 在 房 产 具 体 地 址 列 内 注 明 详 细 情 况 房 产 的 具 体 地 址 建 筑 面 积 和 产 权 性 质, 以 房 屋 产 权 证 登 记 的 内 容 为 准 ;
暂 时 未 取 得 房 屋 产 权 证 的 以 购 房 合 同 或 者 房 管 部 门 的 登 记 内 容 为 准 房 产 的 产 权, 是 指 房 屋 所 有 人 对 房 屋 所 享 有 的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的 权 利 根 据 产 权 性 质 的 不 同, 表 中 主 要 列 举 了 商 品 房 福 利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或 自 建 房 等 几 种 类 型 各 地 区 可 能 出 现 的 其 他 类 型 的 房 产 性 质, 领 导 干 部 在 填 报 时 应 当 根 据 当 地 的 有 关 政 策 如 实 填 报 首 次 填 报 时, 无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和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无 房 产 的, 应 在 产 权 人 列 下 方 空 白 处 填 写 无 房 产 ; 有 房 产 的, 在 表 格 内 填 写 具 体 情 况 再 次 填 报 时,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或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并 在 表 格 内 填 写 变 化 情 况 房 产 较 多 填 写 不 下 时, 请 另 附 页 填 写 4. 本 人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投 资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持 有 有 价 证 券 股 票 ( 包 括 股 权 激 励 ) 期 货 基 金 投 资 型 保 险 以 及 其 他 金 融 理 财 产 品 的 情 况 有 此 类 情 况 无 此 类 情 况 称 谓 姓 名 股 票 名 称 持 股 份 额 股 票 填 报 前 一 交 易 日 市 值 ( 万 元 ) 填 报 前 一 交 易 日 总 市 值 ( 万 元 ) 称 谓 姓 名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填 报 前 一 交 易 日 净 值 ( 万 元 ) 填 报 前 一 交 易 日 总 净 值 ( 万 元 ) 称 谓 姓 名 期 期 末 持 仓 品 种 期 末 持 仓 数 量 ( 手 ) 货 持 仓 占 用 保 证 金 ( 万 元 ) 可 用 资 金 ( 万 元 ) 说 明 : 填 写 时,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此 类 情 况 或 无 此 类 情 况 后 内 划 填 报 股 票 时, 应 注 明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名 称 份 额, 填 报 前 一 交 易 日 收 盘 时 的 市 值 和 总 市 值 股 票 总 市 值 为 填 报 前 一 交 易 日 所 持 所 有 股 票 市 值 的 总 和 填 报 前 一 交 易 日 股 票 市 值 = 单 只 股 票 份 数 收 盘 时 股 价 填 报 基 金 时, 应 注 明 所 持 基 金 名 称 份 额, 填 报 前 一 交 易 日 收 盘 时 的 净 值 和 总 净 值 基 金 总 净 值 为 填 报 前 一 交 易 日 所 持 所 有 基 金 净 值 的 总 和 填 报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净 值 = 单 只 基 金 份 数 收 盘 时 单 位 净 值 17
5.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投 资 非 上 市 公 司 企 业 的 情 况 有 变 化 无 变 化 称 谓 姓 名 企 业 名 称 经 营 范 围 注 册 资 本 ( 资 金 ) ( 万 元 )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说 明 :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投 资 非 上 市 公 司 企 业 的 情 况, 应 填 写 投 资 非 上 市 公 司 企 业 的 名 称 经 营 范 围 注 册 资 本 ( 资 金 ) 出 资 金 额 及 出 资 比 例 等 内 容 无 此 类 情 况 的, 在 表 格 内 任 意 空 白 处 写 无 首 次 填 报 时, 无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和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再 次 填 报 时,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或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并 在 表 格 内 填 写 变 化 情 况 6.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注 册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的 情 况 有 变 化 无 变 化 称 谓 姓 名 营 业 单 位 名 称 经 营 范 围 营 业 单 位 类 型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资 金 数 额 ( 万 元 ) 个 人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说 明 :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注 册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的 情 况, 应 填 写 营 业 单 位 名 称 经 营 范 围 营 业 单 位 类 型 资 金 数 额 个 人 出 资 额 及 出 资 比 例 等 内 容 无 此 类 情 况 的, 在 表 格 内 任 意 空 白 处 写 无 首 次 填 报 时, 无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和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再 次 填 报 时, 需 在 表 格 右 上 方 有 变 化 或 无 变 化 后 内 划, 并 在 表 格 内 填 写 变 化 情 况 18
个 人 认 为 需 要 报 告 的 其 他 事 项 19
填 表 须 知 和 每 项 表 格 下 方 的 填 表 说 明, 本 人 已 认 真 阅 读 所 填 的 相 关 内 容 已 与 配 偶 子 女 进 行 了 认 真 核 实 我 郑 重 承 诺, 以 上 所 填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填 表 人 签 名 : 辽 宁 医 药 职 业 学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25 日 印 发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