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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卷...1 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 2 1 招 标 条 件 2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2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2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3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3 7 联 系 方 式 3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6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 1 总 则 18 2 招 标 文 件 21 3 投 标 文 件 22 4 投 标 24 5 开 标 24 6 评 标 25 7 合 同 授 予 26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27 9 纪 律 和 监 督 27 10 其 他 内 容 29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 技 术 通 过 制 的 综 合 评 估 法, 全 评 ) 37 1 依 据 37 2 评 标 原 则 37 3 评 标 组 织 37 4 评 标 的 程 序 和 内 容 37 第 4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43 第 1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3 第 2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44 28 供 图 交 货 日 期 56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I

第 3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58 第 5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71 第 二 卷...72 第 6 章 图 纸 ( 招 标 图 纸 ) 及 其 他 资 料 73 1 说 明 73 2 图 纸 及 其 他 资 料 73 第 三 卷...74 第 7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合 同 技 术 条 款 ) 75 1 一 般 规 定 75 2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95 3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101 4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106 5 压 力 钢 管 安 装 113 6 钢 结 构 的 制 作 和 安 装 ( 若 有 ) 119 7 钢 闸 门 安 装 128 8 预 埋 件 埋 设 ( 若 有 ) 137 9 启 闭 机 安 装 143 10 其 他 155 第 四 卷... 156 第 8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57 评 审 因 素 索 引 表 159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161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162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164 三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本 标 段 不 适 用 ) 165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166 五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167 六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84 七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表 190 八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本 标 段 不 适 用 ) 192 九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93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II

十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200 十 一 其 他 材 料 201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III

第 一 卷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 杭 州 市 第 二 水 源 千 岛 湖 配 水 工 程 金 属 结 构 安 装 第 二 次 ( 重 )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杭 州 市 第 二 水 源 千 岛 湖 配 水 工 程 已 由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以 浙 发 改 设 计 2014 147 号 文 批 准 建 设, 并 已 列 为 浙 江 省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政 府 性 投 资,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项 目 法 人 为 杭 州 市 千 岛 湖 原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人 为 杭 州 市 千 岛 湖 原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金 属 结 构 安 装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项 目 概 况 : 本 工 程 从 千 岛 湖 金 竹 牌 取 水 口 至 余 杭 闲 林 水 库, 输 水 线 路 长 约 112.34km, 其 中 输 水 隧 洞 衬 砌 段 长 约 100.59km, 浅 埋 隧 洞 钢 衬 段 长 约 6.94km, 跨 江 底 隧 洞 段 长 约 2.17km, 沿 线 埋 管 总 长 约 2.02km 建 设 地 址 途 经 淳 安 建 德 桐 庐 富 阳 杭 州 市, 总 工 期 计 划 42 个 月 项 目 概 算 静 态 总 投 资 为 96.14 亿 元 本 标 段 招 标 范 围 为 :(1) 杭 州 市 第 二 水 源 千 岛 湖 配 水 工 程 的 压 力 钢 管 安 装 ( 部 分 ) 卸 货 试 运 行 及 验 收, 不 含 压 力 钢 管 的 防 腐 涂 装 相 关 检 验 和 所 有 防 腐 工 作 (2) 杭 州 市 第 二 水 源 千 岛 湖 配 水 工 程 的 闸 门 ( 不 含 现 场 拼 接 防 腐 ) 启 闭 机 的 安 装 卸 货 (3) 本 标 段 施 工 图 纸 范 围 内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以 及 验 收 移 交 前 的 运 行 和 维 护, 直 至 完 工 验 收 的 全 部 工 作 本 标 段 概 算 投 资 约 5000 万 元, 计 划 工 期 42 个 月, 质 量 目 标 优 良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有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水 工 金 属 结 构 制 作 与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或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其 他 条 件 详 见 附 表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修 改 文 件 以 网 上 下 载 方 式 发 放 ; 4.2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 网 上 下 载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至 2016 年 月 日 ; 4.3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凭 本 企 业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录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并 交 纳 当 月 的 交 易 席 位 费 后, 在 本 公 告 下 方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和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文 件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需 打 印 网 站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将 验 证 码 粘 贴 于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由 招 标 人 进 行 验 证 若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没 有 粘 贴 随 机 验 证 码, 或 发 现 存 在 伪 造 涂 改 随 机 验 证 码 而 导 致 无 法 识 别 的 或 验 证 码 与 投 标 人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 若 发 现 有 使 用 他 人 随 机 验 证 码 的 投 标 文 件,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

按 拒 收 处 理, 招 标 人 将 直 接 予 以 扣 留, 并 移 送 省 招 标 办 按 串 标 嫌 疑 予 以 立 案 查 处 4.4 未 取 得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先 办 理 单 位 登 记 手 续, 取 得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证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具 体 登 记 办 法 请 登 录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上 办 事 交 易 单 位 登 记 栏 目 进 行 操 作 ; 4.5 潜 在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应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 可 匿 名 ) 提 交 至 如 下 邮 箱 : gczxzbdl@zjwater.gov.cn 提 交 疑 问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月 日 招 标 人 将 于 2016 年 月 日 前 在 网 上 发 布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文 件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网 站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 4.6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500 元, 由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缴 纳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2016 年 月 日 时 分 ; 地 点 为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收 标 区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五 环 广 场 东 环 二 楼, 详 见 服 务 总 台 公 告 牌 ) 5.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http://www.zmctc.com) 上 发 布 7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杭 州 市 千 岛 湖 原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新 业 路 311 号 市 民 中 地 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东 路 50 号 心 c 座 12 层 邮 编 :310020 联 系 人 : 郎 先 生 电 话 :0571-85071661 传 真 : 邮 编 :310020 联 系 人 : 黄 先 生 姜 女 士 电 话 :0571-86486096 传 真 :0571-86438219 电 子 信 箱 :gczxzbdl@zjwater.gov.cn 电 子 信 箱 : 2016 年 月 日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附 表 序 号 一 1 2 3 4 二 1 2 3 4 5 企 业 资 格 条 件 内 容 应 具 备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水 工 金 属 结 构 制 作 与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或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且 具 有 类 似 项 目 施 工 业 绩 近 3 年 (2013 年 2 月 01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以 法 院 判 决 书 生 效 日 期 为 准 ) 无 行 贿 犯 罪 纪 录 应 未 被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杭 州 市 或 浙 江 省 )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限 制 投 标 ( 以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查 询 为 准 ) 投 标 人 的 招 投 标 领 域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须 为 BB 级 及 以 上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须 由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 浙 江 省 信 用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备 案 的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信 息 已 在 信 用 浙 江 网 上 公 示 拟 派 项 目 组 主 要 人 员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持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专 业 壹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 含 已 延 续 注 册 的 临 时 壹 级 建 造 师 ) 证 书, 并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不 得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其 他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通 过 验 收 或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 从 在 建 项 目 中 被 替 换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可 以 参 加 本 工 程 投 标 )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3 年 (2013 年 2 月 01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以 法 院 判 决 书 生 效 日 期 为 准 ) 无 行 贿 犯 罪 纪 录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未 被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杭 州 市 或 浙 江 省 )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限 制 投 标 ( 以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查 询 为 准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持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专 业 壹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 含 已 延 续 注 册 的 临 时 壹 级 建 造 师 ) 证 书, 且 具 有 水 利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证 书 质 量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应 持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证 书 6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以 项 目 负 责 人 身 份 承 担 的 类 似 项 目 施 工 业 绩 7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两 个 岗 位 不 得 相 互 兼 任, 且 投 入 的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少 于 3 人 8 项 目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和 施 工 员 应 持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上 岗 证 三 1 2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三 类 人 员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必 须 持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A B C 证 ), 其 中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总 经 理 应 有 任 命 文 件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拟 派 项 目 组 主 要 人 员 ( 指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施 工 员, 下 同 ) 必 须 已 在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示, 外 地 进 浙 施 工 企 业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在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平 台 上 已 经 公 示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3 拟 派 项 目 组 主 要 人 员 应 为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

4 在 参 加 杭 州 市 第 二 水 源 千 岛 湖 配 水 工 程 金 属 结 构 安 装 第 一 次 ( 重 ) 投 标 中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的 单 位, 不 允 许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类 似 项 目 指 : 2006 年 03 月 01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完 成 过 单 个 施 工 合 同 3000 吨 以 上 的 压 力 钢 管 安 装 工 程 或 DH DH= 钢 管 内 径 (m) 水 头 (m) 500 的 大 型 及 以 上 的 压 力 钢 管 安 装 工 程 ), 日 期 以 完 ( 竣 )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或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日 期 为 准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指 : 合 同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项 目 法 人 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完 ( 竣 )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或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出 具 的 完 ( 竣 ) 工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若 工 程 规 模 特 征 等 无 法 认 定 的, 以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或 施 工 图 纸 为 依 据 若 提 供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反 映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一 致 的, 则 必 须 提 供 发 包 人 同 意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或 备 案 或 公 示 )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 地 称 : 杭 州 市 千 岛 湖 原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址 :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新 业 路 311 号 市 民 中 心 c 座 12 层 1.1.2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 郎 先 生 电 话 :0571-85071661 传 真 : 名 地 称 :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东 路 50 号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黄 先 生 电 话 :0571-86486096 传 真 :0571-86438219 1.1.4 项 目 名 称 及 标 段 名 称 杭 州 市 第 二 水 源 千 岛 湖 配 水 工 程 金 属 结 构 安 装 第 二 次 ( 重 ) 1.1.5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地 点 涉 及 淳 安 建 德 桐 庐 富 阳 杭 州 市 1.1.6 现 场 管 理 机 构 / 1.1.7 设 计 人 浙 江 省 水 利 水 电 勘 测 设 计 院 浙 江 华 东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1.1.8 监 理 人 浙 江 水 专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东 洲 建 设 监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省 水 利 水 电 建 筑 监 理 公 司 1.1.9 代 建 机 构 / 1.2.1 资 金 来 源 政 府 财 政 投 资 1.2.2 出 资 比 例 100%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到 位 1.3.1 招 标 范 围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计 划 工 期 : 总 工 期 42 个 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工 期 不 得 超 过 该 计 划 工 期 1.3.2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01 日 1.3.3 质 量 要 求 优 良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以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发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具 体 安 装 计 划 以 发 包 人 的 供 货 计 划 为 准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6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及 其 附 表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10.3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时 分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分 包 允 许, 偏 离 允 许 幅 度 及 其 处 理 方 法 : 允 许 细 微 偏 差, 不 允 许 重 大 偏 差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断, 细 微 偏 差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结 束 前 予 以 补 正, 拒 不 补 正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12 偏 离 细 微 偏 差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 不 包 括 清 单 漏 项 )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漏 项 ( 不 包 括 清 单 漏 项 ) 或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它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资 料 无 2.2.1 投 标 人 提 出 疑 问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形 式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6 天 前 应 将 投 标 疑 问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 可 匿 名 ) 提 交 至 招 标 人 如 下 信 箱 : gczxzbdl@zjwater.gov.cn,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1) 澄 清 的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上 传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2.2.2 招 标 人 澄 清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供 潜 在 投 标 人 自 己 下 载, 不 足 15 天 的, 招 标 人 将 顺 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2.3 2.3.1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补 充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2) 澄 清 的 内 容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5 天 前, 以 上 款 相 同 的 形 式 发 布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www.zmctc.com)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1) 修 改 补 充 的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上 传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供 潜 在 投 标 人 自 己 下 载, 不 足 15 天 的, 招 标 人 将 顺 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 修 改 补 充 的 内 容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在 投 标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7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5 天 前, 以 上 款 相 同 的 形 式 发 布 2.3.2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www.zmctc.com)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2.3.3 异 议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需 要 分 别 成 册, 成 册 要 求 为 : 第 一 分 册 商 务 标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本 标 段 不 适 用 ) (4) 投 标 保 证 金 3.1.1 投 标 文 件 成 册 要 求 (5)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二 分 册 技 术 标 (6)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第 三 分 册 资 信 标 (7)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8)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9)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0)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11) 其 他 材 料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为 120 天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委 托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电 子 收 付 平 台 (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 统 一 收 付, 具 体 操 作 见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www.zmctc.com) 网 上 办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事 投 标 保 证 金 栏 目 专 户 名 称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专 户 账 号 :33001616127059168168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宝 石 支 行 一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不 少 于 80 万 元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8

二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三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存 方 式 : 1 银 行 转 账 : 柜 面 转 账 ( 电 汇 ) 网 银 支 付 注 :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缴 存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或 投 标 专 用 账 户 转 出 2 银 行 保 函 :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认 可 的 银 行 保 函 3 保 证 金 联 保 : 在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显 示 已 关 联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存 时 间 :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一 天 的 22:00( 北 京 时 间 ) 前 一 次 性 足 额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存 至 省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并 与 投 标 项 目 ( 标 段 ) 关 联 成 功, 否 则 视 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投 标 专 用 账 户 的, 该 账 户 的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为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资 金 转 入 24 小 时 后 方 可 用 于 缴 存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便 开 户 银 行 查 验 资 金 来 源 对 来 自 非 基 本 账 户 的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缴 存 投 标 保 证 金, 开 户 银 行 将 予 以 拒 收 或 原 路 退 还 五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项 目 关 联 成 功 后, 若 出 现 投 标 撤 回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保 证 金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等 情 形,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在 开 标 ( 投 标 截 止 )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自 动 退 还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15 天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结 果 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除 中 标 人 外 的 其 他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4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合 同 报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5 投 标 人 缴 纳 保 证 金 后,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与 投 标 项 目 ( 标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9

段 ) 关 联 成 功 的, 其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请 投 标 人 联 系 保 证 金 专 线 0571-85215195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6 招 标 项 目 中 止 的, 招 标 人 向 省 招 标 办 办 理 招 标 项 目 中 止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所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7 招 标 项 目 ( 标 段 ) 有 投 诉 等 特 殊 情 况 时, 在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期 间, 暂 缓 退 还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完 毕,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结 果 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除 中 标 人 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合 同 报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8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到 期 的, 除 招 标 人 事 先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已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或 中 标 人 以 外,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其 他 所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9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到 期 前,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应 将 希 望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意 向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的 投 标 人, 并 将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及 延 长 的 期 限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同 时 送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10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期 间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发 生 变 化 时, 应 及 时 到 省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以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时 准 确 地 退 还 六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的 情 形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3 经 查 实,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的 出 现 上 述 不 予 退 还 情 形 的, 招 标 人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将 自 动 划 转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至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不 再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咨 询 电 话 :0571-85215195,85215132,95533 转 人 工 服 务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0

协 会 联 保 :0571-87631180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3 年 (2012 年 至 2014 年 ) 3.5.3 3.5.5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2006 年 03 月 01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3 年 (2013 年 03 月 01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 3.7.3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要 求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亲 笔 签 名, 不 得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3.7.4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4 份 4.1.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要 求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分 开 密 封, 正 本 和 副 本 密 封 在 一 起 封 套 上 应 标 明 技 术 标 或 商 务 标 或 资 信 标 字 样 4.1.2 投 标 文 件 封 套 标 记 要 求 注 意 :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将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时 打 印 的 网 站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粘 贴 于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由 招 标 人 进 行 验 证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收 标 区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五 环 广 场 东 环 二 楼, 详 见 服 务 总 台 公 告 牌 ) 一 未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二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三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没 有 粘 贴 随 机 验 证 码, 或 存 在 伪 造 涂 改 随 机 验 证 码 而 导 致 无 法 识 别 的 或 验 证 码 与 投 标 人 信 息 不 4.2.5 投 标 文 件 的 拒 收 情 形 一 致 的 四 保 证 金 未 与 所 投 标 段 关 联 的 五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的 发 现 使 用 他 人 验 证 码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并 扣 留 投 标 文 件, 移 送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处 理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号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五 环 广 场 东 环 二 楼, 详 见 服 务 总 台 公 告 牌 )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和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必 须 准 时 参 加 5.2 开 标 程 序 一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投 标 人 代 表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1

二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按 照 先 送 达 后 开 标 的 顺 序 进 行 开 标, 商 务 标 资 信 标 技 术 标 同 时 开 启 开 标 时, 如 发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相 应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标, 招 标 人 将 投 标 文 件 退 回 投 标 人 : ( 一 )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接 收 要 求 的 ; ( 二 ) 投 标 人 代 表 在 所 投 标 段 开 标 结 束 前 未 能 参 加 开 标 或 未 能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的 或 投 标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提 供 有 效 的 投 标 授 权 书 原 件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7 人 及 以 上 单 数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确 定 方 式 : 评 标 专 家 在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按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7.1.1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个 数 1 名 规 定 随 机 选 聘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现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7.3.1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合 同 价 格 ( 扣 除 预 留 金 后 ) 的 8 %;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担 保 的 相 关 约 定 : 金 额 为 合 同 价 格 ( 扣 除 预 留 金 后 ) 的 2% 投 诉 受 理 机 构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一 异 议 ( 一 )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提 出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个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二 ) 投 标 人 认 为 开 标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9.5 投 诉 场 提 出 异 议 招 标 人 将 当 场 对 异 议 给 予 处 理 或 者 告 知 处 理 的 办 法 异 议 和 答 复 应 记 入 开 标 记 录 或 者 制 作 专 门 记 录 以 存 档 备 查 ( 三 ) 投 标 人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提 出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个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四 ) 对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结 果 的 异 议, 提 出 和 答 复 的 形 式 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2

二 投 诉 :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资 料 就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和 评 标 结 果 投 诉 的, 应 当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异 议 答 复 期 间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10 其 他 内 容 类 似 项 目 指 : 2006 年 03 月 01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完 成 过 单 个 施 工 合 同 3000 吨 以 上 的 压 力 钢 管 安 装 工 程 或 DH DH= 钢 管 内 径 (m) 水 头 (m) 500 的 大 型 及 以 上 的 压 力 钢 管 安 装 工 程 ), 日 期 以 完 ( 竣 )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或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日 期 为 准 10.1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指 : 合 同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项 目 法 人 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完 ( 竣 )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或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出 具 的 完 ( 竣 ) 工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若 工 程 规 模 特 征 等 无 法 认 定 的, 以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或 施 工 图 纸 为 依 据 若 提 供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反 映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一 致 的, 则 必 须 提 供 发 包 人 同 意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或 备 案 或 公 示 )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10.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密 封 要 求 : 密 封 在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包 封 中 提 交 方 式 :U 盘 或 光 盘 提 交, 且 应 遵 守 如 下 规 定 :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原 件 应 携 带 至 开 标 现 场 备 查 评 标 过 程 中, 10.3 原 件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需 要 核 查 原 件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提 供, 否 则 视 为 没 有 原 件 而 不 予 认 可 10.4 中 标 后 须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原 件 详 见 本 表 10.7.2 款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及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4 份,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的 电 子 文 件 1 份 10.5 招 标 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10.6 招 标 人 风 险 控 制 价 人 民 币 ( 大 写 ) 叁 仟 陆 佰 陆 拾 玖 万 壹 仟 肆 佰 陆 拾 贰 元 整 ( 36691462) 招 标 人 风 险 控 制 价 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85% 风 险 控 制 价 提 交 形 式 : 现 金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3

提 交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前 10.7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7.1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限 3 天 ( 最 后 一 天 为 工 作 日 ) 一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具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文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提 供 ); 3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4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5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企 业 的 任 命 书 ; 6 信 用 浙 江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概 述 页 打 印 件 ( 含 信 用 浙 江 网 页 标 识 或 网 址 ), 并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 7 全 国 建 造 师 信 息 查 询 网 注 册 建 造 师 ( 包 括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 信 息 查 10.7.2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及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询 页 面 ( 最 终 的 完 整 信 息 页 面 )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和 建 造 师 执 业 章, 二 级 建 造 师 可 提 供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或 建 设 部 门 相 关 公 告 名 单 复 印 件 ( 需 提 供 下 载 的 纸 质 公 告 和 网 址, 仅 认 公 告 ); (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的 建 造 师 暂 不 受 有 效 期 限 制, 但 年 满 65 周 岁 的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临 时 执 业 证 的, 应 具 有 延 期 注 册 信 息 ) 8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 9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 10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承 诺 书 ; 11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无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现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承 诺 书 ; 12 拟 派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书 ; 13 拟 派 项 目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和 施 工 员 的 上 岗 证 ; 14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组 主 要 成 员 外 地 进 浙 企 业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在 浙 江 省 外 的 必 须 具 有 ) 浙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4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平 台 公 示 的 网 页 打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 15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16 如 水 利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 的 应 附 全 国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http://rcpu.cwun.org/) 公 布 的 证 明 该 造 价 师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网 页 打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 二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 1 信 用 浙 江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概 述 页 打 印 件 ( 含 信 用 浙 江 网 页 标 识 或 网 址 ), 并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 2 项 目 负 责 人 获 省 级 及 以 上 的 质 量 奖 证 书 或 文 件 以 上 一 二 条 涉 及 的 证 书 ( 均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尚 在 办 理 延 期 的 无 效 ) 资 料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证 书 资 料 原 件 备 查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核 查 原 件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送 达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附 上 述 资 料 或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要 求 的 资 料 原 件 送 到 的, 属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缺 少 或 无 效 处 理 ; 属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的, 按 相 应 评 分 内 容 不 得 分 处 理 一 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拟 否 决 投 标 认 定 的, 应 先 向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询 问 核 实 未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程 序 的, 不 得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的 认 定, 投 标 人 放 弃 接 受 询 问 核 实 机 会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所 留 联 系 方 式 无 法 联 系 上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询 问 核 实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 二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经 过 询 问 核 实 程 序,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 10.7.3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 一 ) 符 合 性 审 查 内 容 1.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财 务 业 绩 人 员 设 备 等 条 件 未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 以 本 表 10.7.2 中 一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内 容 为 准 ); 3.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或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盖 章 但 无 有 效 的 委 托 授 权 书 的 ; 4. 存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情 形 之 一 的 ;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5

5.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或 载 明 的 质 量 目 标 达 不 到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质 量 目 标 的 ; 6. 投 标 人 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提 供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缺 陷 而 不 能 接 受 的 ; 7. 改 变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主 要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数 量 主 要 技 术 条 款 编 码 金 额 备 注 等 内 容 的 ( 但 按 照 国 家 规 范 所 作 的 修 改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除 外 ); 8. 采 用 的 验 收 标 准 或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达 不 到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或 采 用 的 施 工 工 艺 方 法 或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不 能 满 足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要 求 的 ; 9.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 10. 工 商 注 册 地 为 浙 江 省 外 的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的, 参 加 本 次 开 标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和 在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示 的 在 浙 授 权 委 托 人 不 一 致 的 ; 11.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情 况 的 (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详 见 第 2 章 第 9 条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上 述 串 标 情 况 之 一 的, 且 经 询 标 澄 清 投 标 人 无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和 可 靠 证 据 证 明 其 合 理 性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认 定 ( 不 得 弃 权 ),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否 决 其 投 标, 不 再 对 其 进 行 评 审, 也 不 影 响 招 标 工 程 继 续 评 标 评 标 结 束 后, 评 标 专 家 应 将 有 串 通 投 标 嫌 疑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评 标 分 析 材 料 及 时 移 交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作 进 一 步 的 调 查 处 理, 即 使 最 终 无 法 认 定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成 立, 也 不 影 响 对 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的 结 果 ) 12.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无 效 投 标 情 况 的 ( 二 ) 商 务 标 评 审 内 容 1.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2.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最 低 评 标 价 低 于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次 低 评 标 价 8%, 且 投 标 人 对 其 报 价 不 能 充 分 说 明 理 由, 或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无 法 证 明 报 价 不 低 于 其 成 本 价 的 ; 3.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的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6

4. 投 标 人 拒 绝 修 正 不 平 衡 报 价, 或 拒 绝 提 供 报 价 分 析 说 明 和 证 明 资 料 的 ; 5.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载 明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其 它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或 无 法 辨 认 的 ; 6. 投 标 人 未 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的 : 安 全 施 工 费 低 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的 ; 7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商 务 标 电 子 版 的 8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属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报 价 的 计 算 有 较 大 错 误, 其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投 标 价 3% 的 9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属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有 重 大 漏 项 的 10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主 要 的 安 装 技 术 方 案 与 报 价 组 价 严 重 不 符 的 ( 三 ) 技 术 标 评 审 内 容 1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不 明 确 的 2 主 要 的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或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不 可 行 的 3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4 附 有 工 程 无 法 适 用 的 其 他 技 术 和 管 理 条 款 的 除 本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规 定 的 以 外, 招 标 文 件 中 其 他 条 款 均 不 得 作 为 否 决 投 标 认 定 的 依 据 一 本 招 标 文 件 依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编 写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如 与 本 前 附 表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前 附 表 为 准 三 上 传 的 招 标 文 件 与 经 备 案 的 纸 质 招 标 文 件 发 生 不 一 致 的, 以 上 传 的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四 解 释 权 :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10.8 特 别 说 明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按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最 终 解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7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释 权 归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五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认 定 及 变 更 证 明 1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认 定 标 准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尚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情 形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包 括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所 有 建 设 工 程, 不 受 地 域 行 业 和 投 资 性 质 的 限 制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时 间 界 定 :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通 过 验 收 或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尚 未 签 订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 (2) 合 同 协 议 书 已 经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 (3)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生 更 换 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有 本 条 第 2 款 证 明 材 料 的, 以 现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未 附 证 明 材 料 的, 则 仍 然 以 更 换 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2 在 建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办 理 更 换 后, 投 标 时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 (1) 项 目 业 主 同 意 更 换 的 证 明 ; (2) 原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备 案 主 管 部 门 的, 应 提 供 备 案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更 换 的 证 明 或 网 上 变 更 信 息 复 印 件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6 本 招 标 项 目 现 场 管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7 本 招 标 项 目 设 计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8

1.1.8 本 招 标 项 目 监 理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9 本 招 标 项 目 代 建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l)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款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l)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9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3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13)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1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15)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1.10.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1.10.2 在 投 标 预 备 会 召 开 前, 投 标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将 需 要 招 标 人 澄 清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1.10.3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通 知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允 许 分 包 的, 分 包 的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是 否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分 包 时, 分 包 人 应 具 备 与 分 包 工 程 的 标 准 和 规 模 相 应 的 资 质, 在 人 力 设 备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承 担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的 能 力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分 包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1.12 偏 离 投 标 文 件 不 允 许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的 非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其 处 理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上 传 的 文 件 为 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6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澄 清 申 请,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来 源 澄 清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不 足 15 天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通 知 后, 应 在 1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通 知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不 足 15 天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通 知 后, 应 在 1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通 知 2.3.3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天 前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天 内 作 出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1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的 成 册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本 标 段 不 适 用 ) (4) 投 标 保 证 金 (5)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6)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7)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8)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本 标 段 不 适 用 ) (9)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0)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1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3.1.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3)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1.3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允 许 分 包 的,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分 包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8) 目 所 指 的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5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5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8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不 是 通 过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缴 纳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2

3.4.3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后 5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和 风 险 担 保 金 ( 如 有 )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5.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应 附 流 动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1 款 规 定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5.4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表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6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及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7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本 章 第 3.5.1 项 ~3.5.6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人 可 以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时,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8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7.3 投 标 文 件 应 采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的 封 面 ( 或 扉 页 ) 投 标 函 及 其 他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示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的 地 方,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封 面 还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由 水 利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 ( 或 由 浙 江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3

省 水 利 造 价 员 签 字 并 盖 执 业 印 章 ), 由 水 利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 的, 应 提 供 全 国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http://rcpu.cwun.org/) 公 布 的 证 明 该 造 价 师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网 页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修 改 之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7.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7.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采 用 A4 纸 印 刷 ( 图 表 页 可 例 外 ),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编 制 目 录 和 页 码, 并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4.1.1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4.1.2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除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进 行 标 记 外, 还 应 写 明 以 下 内 容 : (1) 所 投 标 段 名 称 和 合 同 编 号 ; (2)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3)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形 式 时, 注 明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加 盖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 (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不 得 拆 封 的 声 明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0.3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2.5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0.3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节 第 4 节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4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0.3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和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准 时 参 加 凡 标 段 概 算 投 资 6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标 段,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投 标 人 未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不 予 开 启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确 认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在 场, 并 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身 份 验 证 ; (3) 宣 布 招 标 人 代 表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约 定 外, 由 投 标 人 推 荐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启 顺 序 : 按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的 逆 序 ; (6) 按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抽 取 下 浮 率 ; (7)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开 标 时 公 布 的 内 容, 并 进 行 文 字 记 录 ( 投 标 函 报 价 大 小 写 不 一 致 以 大 写 为 准 ); (8) 招 标 人 代 表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9) 开 标 结 束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5)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应 当 回 避 的 其 他 情 形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5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7.1.1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7.1.2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项 目,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而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7.1.3 招 标 人 在 定 标 前, 应 向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中 标 候 选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若 发 现 有 未 如 实 填 报 或 隐 瞒 不 报 情 况 的, 一 律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上 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列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7.1.4 招 标 人 在 定 标 前, 应 查 询 中 标 候 选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限 制 投 标 记 录, 若 发 现 有 未 如 实 填 报 或 隐 瞒 不 报 情 况 的, 一 律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上 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列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7.1.5 在 办 理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的 定 标 备 案 手 续 前, 招 标 人 将 对 拟 中 标 人 的 以 下 证 书 原 件 进 行 核 验 :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2) 企 业 三 类 人 员 证 书 A 类 证 书 包 括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B 类 证 书 包 括 : 项 目 负 责 人 ;C 类 证 书 包 括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A 类 人 员 中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须 提 供 任 职 文 件 上 述 7 项 凡 一 项 核 验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7.1.6 出 现 本 章 7.1.2 项 ~7.1.5 项 情 形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的, 招 标 人 应 重 新 招 标 7.2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将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和 决 标 结 果 报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备 案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4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4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7.3.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6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并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按 投 标 保 证 金 双 倍 的 金 额 补 偿 投 标 人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止, 报 名 参 加 投 标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或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3)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不 合 格 投 标 或 者 界 定 为 废 标 后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3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的 ; (4)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5)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未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仍 出 现 本 章 第 8.1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下 列 行 为 均 属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1)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投 标 情 况 告 知 其 它 投 标 人 ; (2) 招 标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标 底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信 息 ; (3)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压 低 或 抬 高 投 标 报 价 ; (4) 招 标 人 授 意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 (5)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为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提 供 方 便 ; (6)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为 谋 取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7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它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2.1 下 列 行 为 均 属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挂 靠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 (2) 投 标 人 从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通 过 受 让 或 租 借 的 方 式 获 取 资 格 或 资 质 证 书 ; (3) 由 其 他 单 位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自 己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上 加 盖 印 章 或 签 字 的 行 为 9.2.2 下 列 行 为, 视 为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1)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人 员 ; (2) 投 标 人 拟 在 施 工 现 场 所 设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员 安 全 员 不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人 员,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单 位 与 其 签 订 ; (2) 与 投 标 人 单 位 有 合 法 的 工 资 关 系 ; (3) 投 标 人 单 位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或 具 有 其 它 有 效 证 明 其 为 本 单 位 人 员 身 份 的 文 件 9.2.3 下 列 行 为 均 属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1) 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 (3)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 (5)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9.2.4 下 列 行 为 均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9.2.5 下 列 行 为 均 属 于 投 标 人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1)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 (2)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 (3)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4)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 (5)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8

9.2.6 评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将 有 串 标 嫌 疑 的 投 标 文 件 送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后 续 调 查, 即 使 最 终 无 法 认 定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成 立, 也 不 影 响 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的 结 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给 予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征 询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意 向,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提 出 的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不 得 有 其 他 不 客 观 不 公 正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和 投 诉 投 诉 受 理 机 构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 其 他 内 容 10.1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的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同 时 提 交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1 份, 密 封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与 纸 质 版 不 一 致 的, 以 纸 制 版 为 准 10.3 原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投 标 人 递 交 原 件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将 原 件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或 将 原 件 带 至 开 标 现 场 备 查 10.4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须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向 招 标 人 另 行 提 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份 数 的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10.5 招 标 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招 标 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6 招 标 人 风 险 控 制 价 招 标 人 风 险 控 制 价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凡 低 于 该 风 险 控 制 价 中 标 的, 中 标 人 在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必 须 额 外 提 交 中 标 价 净 值 与 风 险 控 制 价 之 差 额 的 风 险 保 证 金 风 险 保 证 金 在 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经 监 理 人 确 认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一 次 性 退 还 10.7 需 要 补 充 的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9

附 件 一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申 请 函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申 请 函 编 号 : ( 招 标 人 名 称 ): 经 过 仔 细 阅 读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后, 我 方 申 请 对 以 下 问 题 予 以 澄 清 : 1. 2.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注 : 投 标 人 要 求 招 标 人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问 题 时, 适 用 于 本 格 式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0

附 件 二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 投 标 人 名 称 ): 经 研 究 对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作 如 下 澄 清 : 1. 2. 请 收 到 本 通 知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2 章 附 件 四 格 式 在 年 月 日 前 回 复 确 认, 同 时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发 至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注 :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问 题 澄 清 时, 适 用 于 本 格 式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将 附 件 二 与 附 件 三 内 容 合 并 发 出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1

附 件 三 :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通 知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通 知 编 号 : ( 投 标 人 名 称 ): 经 研 究 对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作 如 下 修 改 : 1. 2. 请 收 到 本 通 知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2 章 附 件 四 格 式 在 年 月 日 前 回 复 确 认, 同 时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发 至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注 :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时, 适 用 于 本 格 式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2

附 件 四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修 改 通 知 确 认 函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修 改 通 知 确 认 函 编 号 : ( 招 标 人 名 称 ): 你 方 年 月 日 发 送 的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问 题 ( 澄 清 通 知 / 修 改 通 知 ), 我 方 已 于 年 月 日 收 到, 通 知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年 月 日, ( 文 件 名 称 及 编 号 ), 共 ( 页 码 总 数 ) ( 条 款 总 数 ); 特 此 确 认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注 :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或 修 改 通 知 后,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发 出 确 认 函 时, 适 用 于 本 格 式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3

附 件 五 : 开 标 记 录 表 开 标 记 录 表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 投 标 人 密 封 情 况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报 价 ( 元 )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项 目 负 责 人 备 注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招 标 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开 标 结 束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招 标 人 代 表 : 开 标 人 : 唱 标 人 : 记 录 人 : 监 标 人 : 年 月 日 注 : 可 以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实 际 需 要 对 本 开 标 记 录 表 进 行 适 当 修 改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4

附 件 六 :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编 号 : ( 中 标 单 位 名 称 ): 你 方 于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已 被 我 方 接 受, 并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价 : 元 工 期 : 个 月 工 程 质 量 : 符 合 标 准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 请 你 方 在 接 到 本 通 知 后 的 日 内 到 与 我 方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在 此 之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7.3 款 规 定 向 我 方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特 此 通 知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5

附 件 七 :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编 号 : ( 未 中 标 人 名 称 ): 我 方 已 接 受 ( 中 标 人 名 称 ) 于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确 定 ( 中 标 人 名 称 ) 为 中 标 人 感 谢 你 单 位 对 我 方 工 作 的 大 力 支 持!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6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 技 术 通 过 制 的 综 合 评 估 法, 全 评 ) 1 依 据 为 规 范 招 标 的 评 标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办 法 暂 行 规 定 ( 原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等 七 部 委 令 第 12 号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原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等 七 部 委 令 第 30 号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意 见 ( 浙 政 发 [2014]39 号 ) 等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制 定 本 评 标 办 法 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3 评 标 组 织 评 标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办 法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评 标 的 程 序 和 内 容 4.1 评 标 的 一 般 程 序 (1)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办 法 ; (2)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审 查 ; (3)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审 ; (4)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评 审 ; (5)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信 评 分 ; (6)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分 ; (7) 必 要 时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问 题 进 行 询 标 ; (8)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9) 完 成 评 标 报 告 4.2 询 标 (1)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明 显 文 字 或 计 算 错 误,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需 要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澄 清 说 明 的, 应 当 组 织 询 标 (2) 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拟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认 定 的, 须 组 织 相 关 投 标 人 询 问 核 实 未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的, 不 得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的 认 定, 投 标 人 放 弃 询 问 核 实 机 会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所 留 联 系 方 式 无 法 联 系 上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询 问 核 实 活 动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 (3) 询 标 应 通 过 专 用 录 音 电 话 通 知 相 关 投 标 人 询 标 内 容 及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暗 示 或 者 诱 导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 说 明, 不 得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7

说 明 (5)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消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使 其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不 得 提 交 任 何 资 料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4.3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审 查 4.3.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首 先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应 包 括 三 方 面 内 容 :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格 式 要 求 响 应 性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要 求 响 应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4.3.2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使 其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以 后 不 得 提 交 任 何 资 料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4.3.3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7.3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第 二 款 ( 一 ) 符 合 性 审 查 内 容 之 一 的, 经 询 问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即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通 过 予 以 否 决, 不 再 进 行 后 续 商 务 评 审 技 术 评 分 商 务 评 分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程 序 4.4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审 4.4.1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商 务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商 务 专 家 应 对 商 务 报 价 的 范 围 数 量 单 价 费 用 组 成 相 总 价 等 进 行 全 面 审 阅 相 对 比 分 析, 找 出 报 价 差 异 的 原 因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4.4.2 商 务 评 审 应 以 报 价 口 径 范 围 一 致 的 投 标 评 标 价 为 依 据 投 标 评 标 价 应 在 最 终 报 价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因 素 和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凡 属 招 标 文 件 的 原 因 造 成 报 价 口 径 范 围 不 一 致 的, 应 调 整 投 标 报 价, 其 中 算 术 错 误 的 调 整 原 则 如 下 : (1) 用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与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文 字 数 额 为 准 (2) 凡 属 投 标 人 自 身 失 误 造 成 多 算 少 算 漏 算 的, 不 调 整 投 标 报 价, 若 有 算 术 性 差 错, 均 在 投 标 报 价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按 招 标 人 要 求 调 整 单 价 及 有 关 费 用, 调 整 后 的 单 价 及 有 关 费 用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单 价 及 有 关 费 用, 则 按 商 务 评 审 不 合 格 处 理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7.3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第 二 款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审 内 容 之 一 的, 经 询 问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即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评 审 不 通 过 予 以 否 决, 不 再 进 行 后 续 技 术 评 分 商 务 评 分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程 序 4.5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评 审 4.5.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技 术 专 家 应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商 务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采 用 集 体 评 议 记 名 表 决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方 法 进 行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7.3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第 二 款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评 审 内 容 之 一 的, 经 询 问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即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评 审 不 通 过 予 以 否 决, 不 再 进 行 后 续 资 信 评 分 商 务 评 分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程 序 4.3.3 技 术 评 审 不 通 过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4.6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信 评 分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8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信 评 分 包 括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领 域 适 用 ) ( 必 须 已 在 信 用 浙 江 网 上 公 示 ) 项 目 负 责 人 获 奖 情 况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查 阅 投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进 行 集 体 讨 论 后 统 一 评 分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最 高 评 分 为 1 分, 项 目 负 责 人 获 奖 情 况 最 高 评 分 为 1 分, 具 体 分 值 见 下 表 序 号 内 容 得 分 1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等 级 1.0 AAA 1.0 AA 0.8 A 0.6 BBB 0.5 2 BB 0.3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5 年 ( 以 获 奖 证 书 日 期 为 准 ) 获 奖 情 况 ( 必 须 为 省 级 及 以 上 的 质 量 奖 才 能 计 分 ) 1.0 国 家 级 1.0 4.7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分 省 级 部 级 0.5 1. 评 分 基 准 价 的 确 定 1) 若 通 过 商 务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大 于 等 于 9 家, 平 均 报 价 值 为 通 过 商 务 评 审 的 评 标 价 中 剔 除 2 个 最 高 价 和 2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若 通 过 商 务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大 于 等 于 5 家 且 小 于 9 家, 平 均 报 价 值 为 通 过 商 务 评 审 的 评 标 价 中 剔 除 1 个 最 高 价 和 1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若 通 过 商 务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小 于 5 家, 平 均 报 价 值 为 所 有 通 过 商 务 评 审 的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2) 评 分 基 准 价 的 确 定 : 平 均 报 价 值 与 通 过 商 务 评 审 的 次 低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再 下 浮 X% 作 为 评 分 基 准 价 X 值 在 开 标 时 由 第 一 个 送 达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在 1.0 1.5 2.0 2.5 3.0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2. 报 价 评 分 值 的 计 算 : 以 评 分 基 准 价 为 基 础, 将 各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与 评 分 基 准 价 比 较, 计 算 出 偏 离 基 准 价 的 百 分 数 后, 再 进 行 计 分 1) 投 标 评 标 价 等 于 评 分 基 准 价 时, 得 满 分 (98 分 ) 2) 投 标 评 标 价 每 低 于 评 分 基 准 价 1 个 百 分 点, 扣 1 分 3) 投 标 评 标 价 每 高 于 评 分 基 准 价 1 个 百 分 点, 扣 2 分 以 上 评 分 计 算 过 程 保 留 小 数 3 位,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最 终 结 果 保 留 小 数 2 位,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 评 分 不 足 1 个 百 分 点 时, 使 用 直 线 插 入 法 计 算 商 务 报 价 评 分 最 低 分 40 分 评 标 基 准 价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上 述 方 法 计 算, 除 计 算 差 错 外, 确 认 后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在 本 次 招 标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