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一 招 标 条 件 常 州 2016 第 三 批 居 配 项 目 已 经 批 准, 招 标 人 为 国 网 江 苏 省 电 力 公 司 常 州 供 电 公 司,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国 有 资 金 :100.00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二 项 目 概 况 容 1. 工 程 地 点 : 常 州 2. 工 程 规 模 : 总 投 资 约 960 万 3.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 合 格 4.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0 月 29 日 5. 结 构 类 型 : 6.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红 线 内 电 气 红 线 外 电 气 红 线 外 土 建 等 全 部 内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本 公 告 共 划 分 成 1 个 项 目, 项 目 划 分 及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如 下 : 标 段 序 号 标 段 名 称 标 段 内 容 估 算 价 ( 万 元 ) 新 闸 芮 家 塘 地 块 一 期 10kV 配 红 线 内 电 气 300 网 工 程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送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或 输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且 具 有 电 力 监 管 机 构 颁 发 的 承 装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五 级 及 以 上 ; 注 册 建 造 师 专 业 等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机 电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同 时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3.1 本 次 同 时 开 标 的 6 个 项 目 顺 序 依 次 为 新 闸 芮 家 塘 地 块 一 期 10kV 配 网 工 程 清 溪 人 家 10kV 配 网 工 程 青 洋 花 苑 二 期 10kV 配 网 工 程 深 业 华 府 二 期 10kV 配 网 工 程 尚 枫 苑 三 期 10kV 配 网 工 程 东 尼 上 林 苑 10kV 配 网 工 程, 各 投 标 人 均 可 就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上 述 中 的 6( 具 体 数 量 ) 个 项 目 投 标, 但 最 多 允 许 中 标 1( 具 体 数 量 ) 个 项 目, 同 一 投 标 人 在 前 面 标 段 中 标 后, 剩 余 标 段 将 不 参 与 排 名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 联 合 体 投 标 3.3 报 名 其 他 条 件 : /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可 2016 年 5 月 4 日 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 登 陆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栏 目 获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 标 段, 售 后 不 退 五 公 告 发 布 本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为 :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本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4 日 至 2016 年 5 月 9 日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见 附 件 二 本 项 目 评 标 细 则 : 见 附 件 三
六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国 网 江 苏 省 电 力 公 司 常 州 供 电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常 州 中 正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常 州 市 局 前 街 27 号 地 址 : 新 区 府 琛 商 务 广 场 2 幢 A 区 701 室 邮 编 :213000 邮 编 :213000 联 系 人 : 张 杰 联 系 人 : 刘 鹏 陈 杰 磊 电 话 : 电 话 :13775199587 15366819808 传 真 : 传 真 :88166756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注 1: 如 果 您 是 第 一 次 来 常 州 地 区 参 加 电 子 化 投 标, 请 您 携 带 好 本 企 业 的 相 关 资 料 先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如 在 投 标 ( 报 名 )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进 行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可 能 导 致 无 法 进 场 交 易 请 按 照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栏 目 中 的 企 业 办 理 招 投 标 网 上 信 息 登 记 的 通 知 要 求 办 理 注 2: 投 标 人 可 在 本 招 标 公 告 页 尾 的 信 息 发 布 栏 内 查 阅 本 次 招 投 标 的 公 告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澄 清 招 标 控 制 价 发 布 及 答 疑 澄 清 等 全 部 相 关 信 息, 因 未 能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最 新 信 息 所 引 起 的 投 标 失 误 责 任 自 负
附 件 一 :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2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 户 名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账 号 :32001628636052505597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常 州 分 行 营 业 部 3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6 万 元 4 报 名 单 位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必 须 扫 描 上 传 至 5.0 企 业 诚 信 库, 同 时 携 带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到 交 易 中 心 财 务 室 核 对 ) 缴 入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 现 金 除 外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无 论 哪 种 支 付 方 式, 都 须 在 用 途 栏 注 明 从 系 统 中 获 取 的 订 单 号, 具 体 操 作 请 仔 细 阅 读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www.czzbb.net) 首 页 保 证 金 缴 存 操 作 指 南 5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排 序 前 三 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保 证 金,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其 余 投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归 还 6 年 度 保 证 金 用 户 按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建 [2012]211 号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常 建 [2014]100 号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咨 询 电 话 :0519-86680601
附 件 二 :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一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对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二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2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包 括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和 能 力, 资 金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质 设 施 状 况, 管 理 能 力, 经 验 信 誉 和 相 应 的 从 业 人 员 ; 3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 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和 严 重 违 约 及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 5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没 有 失 真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 6 企 业 的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专 业 资 格 等 级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7 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相 关 规 定 不 作 要 求 的 除 外 ); 8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9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a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b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并 且 :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月 ; 或 者,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且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并 已 办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手 续 的 按 苏 建 招 2015 29 号 文 执 行 c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10 投 标 单 位 类 似 工 程 :( 无 要 求 ); 11 建 造 师 类 似 工 程 :( 无 要 求 ) ; 12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3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理 人 ; 5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6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三 由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的 评 委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实 施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四 资 审 资 料 ( 一 ) 以 下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须 以 已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的 信 息 为 准, 按 苏 建 招 [2015]29 号 文 第 二 条 ( 三 ) 款 执 行, 且 内 容 印 章 完 全, 并 有 有 效 期 内, 否 则 未 入 库 材 料 将 不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的 依 据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3) 电 力 监 管 机 构 颁 发 的 承 装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4)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5)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及 安 全 B 证 ; (6) 投 标 人 为 被 委 托 人 及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和 证 明 原 件 或 从 社 保 机 构 打 印 的 交 费 凭 证 或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或 缴 费 清 单 (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时 间 :2016 年 1 月 至 2016 年 3 月 )
( 二 ) 以 下 资 审 资 料 需 提 供 书 面 原 件 : 1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需 投 标 单 位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注 : 电 子 签 章 不 予 认 可 ) 2 被 委 托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3 投 标 建 造 师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4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承 诺 ( 附 件 五 ) 5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或 带 有 二 维 码 进 行 验 证 的 网 络 打 印 件 ) 以 上 4 5 项 原 件 需 按 要 求 装 袋 密 封 标 志 并 加 盖 企 业 章 法 人 代 表 章, 开 标 时 一 并 提 交 ( 注 : 袋 上 注 明 工 程 名 称 报 名 企 业 全 称 并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其 余 原 件 由 投 标 单 位 随 身 携 带 至 开 标 现 场 以 供 核 查 注 :1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办 理 招 投 标 事 宜 可 不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委 托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2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 或 带 有 二 维 码 进 行 验 证 的 网 络 打 印 件 ), 经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投 标 单 位 企 业 法 人 所 报 的 项 目 经 理 近 五 年 内 无 犯 罪 行 贿 记 录 的 单 位, 方 有 资 格 入 围 参 与 投 标 ; 2015 年 5 月 15 日, 江 苏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网 正 式 开 通 试 运 行, 网 站 地 址 为 :http://218.94.117.252:12301/ 网 站 开 通 后,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方 需 了 解 投 标 当 事 人 有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无 需 要 求 当 事 人 到 检 察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直 接 登 录 江 苏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网 即 可 申 请 查 询, 并 可 下 载 打 印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三 ) 在 资 审 规 定 的 时 间 未 能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以 上 资 料 的 作 资 审 不 合 格 处 理 五 任 何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包 括 附 件 ) 要 求 的 情 形 均 视 为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六 开 标 ( 包 括 资 格 后 审 抽 签 ) 时 间 地 点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报 名 建 造 师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企 业 加 密 锁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并 签 到 递 交 书 面 投 标 资 料 ( 如 需 远 程 解 密, 必 须 在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附 件 四 ) 否 则, 视 为 该 投 标 人 自 动 放 弃 该 项 目 的 投 标, 其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备 注 : 一 信 息 公 布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 的 下 载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下 载 招 投 标 答 疑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www.czzbb.net 二 招 标 文 件 自 由 下 载,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时 须 通 过 网 银 支 付 300 元 费 用 三 本 工 程 不 满 3 家 投 标 单 位,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四 本 工 程 由 于 招 标 文 件 软 件 模 板 原 因, 招 标 文 件 的 评 分 办 法 以 及 相 关 的 条 款 和 要 求 如 与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有 冲 突 的 以 公 告 要 求 为 准 五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资 审 资 料, 都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在 年 审 中 的, 开 标 时 必 须 出 具 发 证 单 位 证 明 的 原 件 ; 如 资 料 已 经 年 审 通 过 的, 必 须 在 5.0 库 里 重 新 上 传 新 的 资 料, 请 各 投 标 单 位 务 必 注 意 六 本 次 招 标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按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电 力 公 司 新 建 居 住 区 供 配 电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执 行
附 件 三 : 评 标 细 则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标 商 务 标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共 计 100 分 ) 1. 技 术 标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2. 商 务 标 :(100 分 ) 第 一 步 : 资 格 审 查 凡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等 有 关 招 标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在 招 标 控 制 价 以 下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第 二 步 : 打 分 评 标 办 法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7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一 个 最 高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10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二 个 最 高 价 和 二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评 标 基 准 价 =A K,K 值 在 资 格 审 查 后, 由 招 标 人 在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中 随 机 抽 取 两 名 投 标 人 代 表,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范 围 为 95% 96% 97% 98%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得 最 高 分 (100 分 ), 并 以 此 为 基 准 确 定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 投 标 价 格 高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高 1% 扣 1 分 ;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低 1% 扣 0.5 分 ( 若 出 现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得 分 均 得 第 一 时, 以 其 中 价 格 较 低 者 中 标 ) 中 间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过 程 及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说 明 : (1) 评 标 价 指 经 澄 清 补 正 和 修 正 算 术 计 算 错 误 的 投 标 报 价 ; (2)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后, 上 述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因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但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计 算 错 误 可 作 调 整 ; (3) 评 标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得 满 分 100 分, 评 标 价 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的 扣 1 分, 评 标 价 每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的 扣 0.5 分, 不 足 1% 的 按 插 入 法 计 算 (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4)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是 指 未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定 为 无 效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3. 定 标 办 法 :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得 分 相 同, 则 选 择 其 中 投 标 报 价 低 者 为 中 标 侯 选 人 评 标 细 则 使 用 说 明 : 1 评 标 程 序 :1) 符 合 性 评 审 ( 资 格 审 查 );2) 清 标 ;3) 经 济 标 评 审 ;4) 技 术 标 评 审 ;5) 得 分 ;6) 定 标
附 件 四 :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远 程 解 密 申 请 ( 招 标 人 ): 我 单 位 ( 单 位 名 称 ) 需 同 时 参 与 下 表 所 列 的 开 标 会, 特 申 请 在 ( 标 段 名 称 ) 项 目 开 标 会 使 用 远 程 解 密 方 式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标 段 编 号 标 段 名 称 开 标 时 间 地 区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附 件 五 :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承 诺 ( 一 ) 确 认 拟 派 的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在 建 工 程, 或 虽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施 工 任 务 已 临 近 竣 工 阶 段, 并 已 经 向 原 发 包 人 提 出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原 发 包 人 同 意 其 参 加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的 投 标 竞 争 ; ( 二 ) 承 诺 本 单 位 递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资 料 都 是 真 实 可 信 的, 没 有 弄 虚 作 假, 否 则, 愿 意 放 弃 在 工 程 所 在 地 一 定 期 限 内 的 投 标 权 ; ( 三 ) 承 诺 不 组 织 不 参 与 串 标 围 标, 没 有 出 借 资 质 等 违 法 行 为 ; ( 四 ) 承 诺 一 旦 中 标, 中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绝 不 违 法 分 包 转 包 ; ( 五 ) 承 诺 如 果 以 后 涉 及 招 标 投 标 方 面 的 投 诉 举 报, 本 人 将 在 投 诉 书 上 签 字, 否 则,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 单 位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盖 章 ):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