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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方 代 建 是 指 中 国 政 府 受 受 援 方 委 托 负 责 成 套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建 设 和 调 试 运 行 全 过 程 或 其 中 部 分 阶 段 任 务, 以 交 钥 匙 形 式 交 付 受 援 方 使 用, 并 提 供 建 成 后 长 效 质 量 保 证 和 配 套 技 术 服 务 的 管 理 模 式 受 援 方 自 建 是 指 受 援 方 在 中 国 政 府 援 助 资 金 和 技 术 支 持 下, 负 责 成 套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和 建 设 全 过 程 或 其 中 主 要 阶 段 任 务, 并 相 应 承 担 建 成 后 运 营 维 护 责 任, 中 国 政 府 对 受 援 方 自 建 项 目 实 施 外 部 监 管 的 管 理 模 式 在 中 方 代 建 和 受 援 方 自 建 管 理 模 式 下, 中 方 可 与 受 援 方 按 照 分 工 合 作 的 原 则 合 理 界 定 成 套 项 目 具 体 任 务 分 工 第 四 条 商 务 部 负 责 成 套 项 目 的 立 项 管 理 和 监 督 援 外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依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具 体 组 织 管 理 和 监 督 成 套 项 目 的 实 施, 并 接 受 商 务 部 的 监 督 第 五 条 驻 受 援 国 使 领 馆 经 济 商 务 机 构 协 助 商 务 部 办 理 与 成 套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有 关 的 政 府 间 事 务, 负 责 成 套 项 目 实 施 的 境 外 监 管 第 六 条 各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协 助 商 务 部 处 理 成 套 项 目 援 助 管 理 事 务 第 二 章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实 施 方 式 第 七 条 包 责 任 制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实 行 项 目 管 理 + 工 程 总 承 包 的 实 施 方 式 和 企 业 承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根 据 不 同 的 项 目 承 包 方 式 分 别 承 担 项 目 的 专 业 考 察 工 程 勘 察 各 阶 段 设 计 项 目 管 理 和 工 程 建 设 任 务,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条 成 套 项 目 一 般 采 用 采 购 - 施 工 ( 以 下 简 称 P-C 方 式 ) 承 包 方 式, 即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承 担 成 套 项 目 的 专 业 考 察 工 程 勘 察 方 案 设 计 深 化 设 计 ( 以 下 合 并 简 称 勘 察 设 计 ) 和 全 过 程 项 目 管 理 任 务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承 担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和 工 程 建 设 总 承 包 任 务 2

第 九 条 成 套 项 目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以 采 用 设 计 - 采 购 - 施 工 ( 以 下 简 称 EPC 方 式 ) 承 包 方 式, 即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承 担 全 过 程 项 目 管 理 任 务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承 担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和 工 程 建 设 总 承 包 任 务 : ( 一 ) 拟 建 项 目 技 术 指 标 明 确, 对 交 付 成 果 和 项 目 实 施 结 果 可 以 进 行 准 确 的 技 术 描 述 ; ( 二 ) 可 以 依 据 公 布 的 技 术 标 准 或 规 程 组 织 验 收 ; ( 三 )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可 控, 具 有 明 确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时 间 预 测 ; ( 四 ) 投 资 限 额 明 确, 可 依 据 经 验 数 据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直 接 估 算 ; ( 五 ) 成 本 风 险 可 控, 实 施 企 业 可 合 理 承 担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预 期 风 险 成 套 项 目 EPC 承 包 方 式 主 要 适 用 于 生 产 型 项 目 技 术 简 单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或 无 需 复 杂 设 计 的 设 备 安 装 项 目 第 十 条 承 担 成 套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对 勘 察 设 计 及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的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生 产 及 项 目 投 资 控 制 负 责 承 担 成 套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总 承 包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对 工 程 建 设 所 涉 及 的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生 产 以 及 工 程 建 成 后 的 长 效 质 量 保 证 和 配 套 技 术 服 务 负 责 承 担 成 套 项 目 管 理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对 成 套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及 工 程 建 设 全 过 程 进 行 协 调 控 制 和 管 理, 并 对 涉 及 的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生 产 及 投 资 控 制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三 章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采 购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经 商 务 部 认 定 的 援 外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范 围 内 根 据 援 外 项 目 采 购 规 定 选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和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商 务 部 可 根 据 国 家 区 域 发 展 政 策 选 定 成 套 项 目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和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3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在 选 定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时 应 同 时 确 定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或 管 理 方 案, 必 要 时 也 可 在 设 计 方 案 确 定 后 再 选 定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中 标 的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以 商 务 部 为 受 益 人 且 覆 盖 其 承 包 责 任 范 围 的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并 承 担 保 费 第 十 三 条 采 用 P-C 承 包 方 式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在 选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时 依 据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编 制 的 深 化 设 计 文 件 组 织 采 购 采 用 EPC 承 包 方 式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在 选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时 依 据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编 制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招 标 方 案 组 织 采 购 招 标 方 案 至 少 包 括 : 工 程 技 术 方 案 ( 包 括 功 能 性 数 量 性 指 标 以 及 配 套 的 设 计 标 准 质 量 等 级 性 能 指 标 和 实 现 方 法 ) 验 收 技 术 标 准 或 规 程 项 目 进 度 要 求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技 术 规 范 工 程 量 估 算 投 资 估 算 以 及 工 程 建 设 阶 段 可 能 会 出 现 的 特 殊 风 险 因 素 中 标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以 商 务 部 为 受 益 人 且 覆 盖 其 承 包 责 任 范 围 的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和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责 任 保 险, 并 承 担 保 费 第 十 四 条 在 选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时,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配 合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资 格 审 查 和 招 标 方 案 并 提 供 配 套 技 术 文 件 对 招 标 方 案 和 配 套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技 术 性 复 核 和 澄 清 组 织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的 承 诺 性 答 疑 并 就 确 定 中 标 条 件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在 履 行 配 合 招 标 职 责 过 程 中 遵 守 关 联 回 避 充 分 披 露 和 合 理 谨 慎 的 原 则, 对 所 提 供 的 意 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纳 入 职 业 责 任 范 围 第 十 五 条 成 套 项 目 所 需 主 项 技 术 资 质 为 两 项 以 上 的, 可 由 符 合 所 有 主 项 技 术 资 质 的 企 业 单 独 投 标, 也 可 由 投 标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或 者 与 其 他 投 标 企 业 另 外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与 投 标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条 件 其 中,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应 具 备 援 外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资 格 函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代 表 商 务 部 向 中 标 企 业 下 达 成 套 项 目 实 施 任 务 通 知 4

成 套 项 目 实 施 任 务 通 知 函 是 企 业 办 理 项 目 相 关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出 入 境 以 及 设 备 材 料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和 生 活 物 资 检 验 通 关 的 依 据 第 十 七 条 中 标 企 业 不 得 将 承 包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任 务 转 包, 也 不 得 将 关 键 性 工 作 或 主 体 性 工 程 分 包 或 分 解 成 若 干 部 分 分 包 中 标 企 业 将 本 单 位 技 术 资 质 不 能 覆 盖 的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或 非 主 体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其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金 额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作 为 中 标 条 件 审 定 并 写 入 合 同 约 定 分 包 方 式 一 旦 确 定, 不 得 变 更 中 标 企 业 应 按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分 包 方 式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并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确 需 变 更 或 新 增 分 包 的, 应 按 变 更 合 同 程 序 办 理 中 标 企 业 应 与 派 赴 项 目 的 中 方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直 接 签 订 劳 务 合 同,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保 障 中 方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进 行 劳 务 分 包 鼓 励 中 标 企 业 将 适 合 受 援 国 当 地 实 施 的 非 主 体 性 工 程 内 容 进 行 当 地 分 包 实 施 或 雇 佣 受 援 方 劳 务 承 担, 分 包 事 项 及 分 包 合 同 应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中 标 企 业 组 织 当 地 分 包 或 雇 佣 当 地 劳 务 的, 应 遵 从 受 援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分 包 管 理 技 术 指 导 和 技 术 转 让 第 四 章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商 务 部 负 责 审 批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立 项 建 议 书, 并 办 理 立 项 立 项 后,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在 政 府 间 立 项 协 议 以 及 商 务 部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立 项 建 议 书 范 围 内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和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的 设 计 一 般 包 括 方 案 设 计 深 化 设 计 和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三 个 设 计 阶 段, 以 及 专 业 考 察 和 工 程 勘 察 两 个 设 计 准 备 阶 段 第 二 十 条 承 担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事 先 配 备 专 门 团 队,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和 保 障 措 施,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并 根 据 投 标 承 诺 和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设 计 工 作 应 遵 循 规 范 适 用 整 体 规 划 功 能 优 先 投 资 匹 配 技 术 创 新 绿 色 环 保 便 利 维 护 和 持 续 发 展 的 设 计 原 则 5

第 二 十 一 条 和 完 善 方 案 设 计 承 担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根 据 立 项 建 议 书 的 要 求 负 责 编 制 方 案 设 计 应 符 合 立 项 建 议 书 的 规 定, 其 内 容 和 范 围 依 据 的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及 深 度 要 求 由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在 合 同 中 规 定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内 审 或 审 查 确 认 后, 应 及 时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承 担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负 责 组 织 专 业 考 察, 应 做 好 专 业 考 察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在 专 业 考 察 过 程 中 及 时 研 究 汇 总 受 援 方 意 见 提 出 相 关 工 作 建 议, 配 合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开 展 方 案 设 计 对 外 商 谈, 并 接 受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承 担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在 考 察 结 束 后 编 报 专 业 考 察 报 告 对 外 需 提 交 的 专 业 考 察 阶 段 成 果 文 件 由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和 专 业 考 察 并 与 受 援 方 在 技 术 层 面 充 分 做 好 技 术 沟 通 和 准 备 的 基 础 上,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与 受 援 方 确 认 项 目 方 案 设 计, 并 与 受 援 方 签 订 项 目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或 纪 要 由 于 受 援 方 原 因 不 能 在 专 业 考 察 阶 段 签 订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可 先 与 受 援 方 签 订 勘 察 设 计 纪 要, 确 定 设 计 方 案 并 约 定 勘 察 设 计 过 程 的 职 责 分 工, 然 后 与 受 援 方 签 订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或 纪 要 第 二 十 四 条 承 担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负 责 建 设 场 址 的 工 程 勘 察, 并 在 启 动 项 目 后 续 设 计 前 及 时 将 工 程 勘 察 报 告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承 担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提 前 拟 定 项 目 建 设 场 址 和 建 设 边 界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勘 察 方 案, 充 分 采 用 勘 探 测 量 试 验 等 必 要 技 术 措 施 实 施 工 程 勘 察, 并 按 行 业 要 求 编 制 工 程 勘 察 报 告, 全 面 准 确 反 映 建 设 场 址 的 地 形 地 貌 地 质 水 文 情 况, 作 为 开 展 下 一 阶 段 项 目 设 计 工 作 的 技 术 依 据 第 二 十 五 条 承 担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负 责 深 化 设 计 6

深 化 设 计 应 符 合 方 案 设 计 的 规 定, 满 足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工 程 总 承 包 招 标 或 能 据 以 准 确 编 制 工 程 概 算 的 要 求, 依 据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以 及 设 计 文 件 深 度 要 求 由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在 合 同 中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对 项 目 深 化 设 计 进 行 自 检 或 审 查, 重 点 包 括 : 结 果 ; ( 一 ) 确 认 设 计 内 容 符 合 批 准 的 立 项 建 议 书 对 外 商 定 的 方 案 设 计 和 工 程 勘 察 ( 二 ) 确 认 设 计 深 度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无 重 大 缺 漏 项 ; ( 三 ) 确 认 设 计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适 用 准 确 ; ( 四 ) 确 认 配 套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资 概 算 满 足 后 续 实 施 或 工 程 招 投 标 要 求 ; ( 五 ) 确 认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技 术 规 范 书 内 容 完 备 明 确, 可 以 据 以 进 行 设 备 材 料 选 型, 且 无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产 品 的 违 规 情 况 承 担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根 据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的 审 查 意 见, 对 深 化 设 计 进 行 修 改, 并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审 查 批 准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对 受 援 方 审 查 深 化 设 计 有 规 定 的,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将 经 内 审 或 审 查 批 准 的 深 化 设 计 文 件 提 交 受 援 方 审 查, 完 成 必 需 的 对 外 审 查 确 认 手 续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在 完 成 上 述 深 化 设 计 内 部 审 查 和 对 外 审 查 程 序 后, 将 最 终 审 定 的 深 化 设 计 文 件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依 据 深 化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项 目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应 符 合 深 化 设 计 的 规 定, 能 据 以 准 确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施 工 预 算 以 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满 足 设 计 材 料 选 型 采 购 以 及 非 标 准 设 备 构 件 制 作 需 要, 据 以 施 工 和 安 装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验 收, 设 计 文 件 深 度 要 求 由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与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明 确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可 以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分 阶 段 编 制, 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审 批 后 据 以 直 接 指 导 施 工 7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成 立 项 目 现 场 管 理 组, 对 项 目 进 行 现 场 管 理 现 场 管 理 组 由 负 责 设 计 管 理 施 工 监 管 质 量 安 全 控 制 以 及 对 外 协 调 的 专 业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具 备 现 场 审 批 施 工 图 纸 全 过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理 以 及 代 表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与 受 援 方 进 行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协 调 履 约 的 能 力 其 中, 组 长 应 具 备 设 计 咨 询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二 级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质 或 施 工 监 理 执 业 资 格 及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现 场 管 理 组 的 人 员 组 派 由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并 报 驻 受 援 国 使 领 馆 经 商 机 构 备 案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成 立 国 内 后 勤 组 和 施 工 技 术 组 分 别 负 责 对 项 目 的 国 内 支 持 服 务 和 现 场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施 工 技 术 组 至 少 由 组 长 总 工 程 师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和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其 中, 施 工 技 术 组 组 长 应 具 备 二 级 以 上 项 目 注 册 建 造 师 和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质 量 员 和 安 全 员 应 具 备 国 内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岗 位 执 行 资 格 和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施 工 技 术 组 组 长 及 主 要 人 员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批 准, 并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和 驻 受 援 国 使 领 馆 经 商 机 构 备 案 项 目 现 场 管 理 组 和 施 工 技 术 组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第 二 十 九 条 在 项 目 施 工 前 准 备 阶 段,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会 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组 织 施 工 前 技 术 交 底 会, 澄 清 技 术 问 题 对 接 管 理 程 序 并 部 署 施 工 准 备 技 术 交 底 会 由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主 持,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项 目 现 场 管 理 组 国 内 后 勤 组 和 施 工 技 术 组 主 要 技 术 和 管 理 负 责 人 参 加,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派 人 监 督 技 术 交 底 会 的 会 议 纪 要 应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三 十 条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根 据 施 工 前 技 术 交 底 共 识, 在 中 标 条 件 基 础 上 修 改 完 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以 及 后 勤 保 障 采 购 供 应 和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保 证 等 专 项 计 划, 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批 准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根 据 施 工 前 技 术 交 底 共 识 以 及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编 报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各 类 专 项 计 划, 完 善 项 目 管 理 计 划, 连 同 最 终 批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各 类 专 项 计 划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负 责 组 织 施 工 所 需 机 械 机 具 和 设 备 材 料 的 采 购 和 运 输, 并 接 受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的 监 督 8

从 中 国 关 税 境 内 采 购 发 运 设 备 材 料 的 品 质 检 验 口 岸 验 放 按 照 有 关 对 外 援 助 物 资 检 验 和 验 放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根 据 项 目 管 理 计 划 采 取 见 证 抽 样 见 证 检 验 以 及 驻 厂 监 造 等 必 要 的 监 管 措 施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与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共 同 做 好 施 工 前 现 场 准 备 工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及 时 完 成 与 受 援 方 的 施 工 现 场 移 交 临 时 设 施 建 设 和 工 程 用 市 政 条 件 联 接, 并 组 织 首 批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和 设 备 材 料 抵 达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做 好 配 合 工 作, 及 时 派 驻 现 场 管 理 组 并 监 督 检 查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的 施 工 现 场 准 备 情 况 第 三 十 三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会 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促 请 受 援 方 履 行 政 府 协 议 和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规 定 的 职 责, 并 协 助 受 援 方 解 决 有 关 技 术 问 题 受 援 方 派 遣 工 地 代 表 的,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与 受 援 方 商 定 工 地 代 表 的 职 责, 建 立 现 场 工 作 机 制 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根 据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提 交 的 开 工 申 请, 确 认 所 有 施 工 前 准 备 工 作 完 成 开 工 所 需 人 员 设 备 材 料 和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入 场, 满 足 开 工 条 件 后 书 面 下 达 开 工 令 并 书 面 通 知 受 援 方, 同 时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和 驻 受 援 国 使 领 馆 经 商 机 构 备 案 开 工 令 是 正 式 起 算 项 目 合 同 工 期 的 依 据 第 三 十 五 条 具 进 行 监 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对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一 切 设 备 材 料 和 施 工 机 械 机 所 有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设 备 材 料 和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应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签 认, 并 提 供 品 质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证 明 已 经 签 认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设 备 材 料 和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因 合 理 理 由 需 退 场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批 准 9

所 有 设 备 材 料 应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安 全 存 放 和 有 序 管 理, 并 在 使 用 前 按 规 定 的 试 验 规 程 或 标 准 进 行 检 测 试 验 涉 及 主 体 或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材 料 应 在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现 场 监 督 下 取 样 并 送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未 经 检 测 或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因 与 设 计 要 求 和 质 量 标 准 不 符 合 或 未 经 签 认 的 设 备 材 料 和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按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要 求 运 出 施 工 现 场 第 三 十 六 条 行 监 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对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所 有 人 员 进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将 进 入 或 退 出 现 场 的 人 员 名 单 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审 核 其 中, 施 工 技 术 组 组 长 及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和 高 危 作 业 人 员 应 符 合 有 关 执 业 资 格 要 求, 并 持 证 上 岗 ; 所 有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应 与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具 有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对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岗 位 教 育 和 培 训 制 度, 督 促 其 遵 守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和 外 事 纪 律, 维 护 其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生 活 保 障 人 格 尊 严 宗 教 信 仰 等 合 法 权 益, 依 法 合 规 处 理 劳 务 纠 纷 第 三 十 七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负 责 对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的 施 工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管, 并 与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共 同 承 担 项 目 的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和 投 资 控 制 责 任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及 时 审 批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报 送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其 他 专 项 计 划 专 项 施 工 调 整 方 案, 监 督 其 按 批 准 的 计 划 或 方 案 现 场 施 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负 责 审 批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并 监 督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按 图 施 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监 督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加 强 工 序 管 理, 落 实 各 工 序 施 工 前 技 术 交 底 工 序 自 检 和 交 接 检 查 程 序, 保 证 上 道 工 序 合 格 后 才 能 进 入 下 道 工 序, 并 对 隐 蔽 工 程 和 关 键 部 位 施 工 实 施 旁 站 监 督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监 督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做 好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日 常 质 量 自 检, 及 时 审 核 办 理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工 程 量 测 量 核 定 和 节 点 合 同 价 款 拨 款 申 请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监 督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贯 彻 GB/T19000 和 GB/T50430 质 量 体 系 标 准 GB/T24000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和 GB/T28000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标 准, 提 前 制 订 和 实 10

施 贯 彻 标 准 保 证 计 划, 建 立 健 全 贯 彻 标 准 体 系, 有 效 实 施 贯 彻 标 准 的 阶 段 性 审 核 和 过 程 监 控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监 督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的 分 包 管 理, 发 现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有 转 包 或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分 包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制 止 和 纠 正 直 至 采 取 暂 停 施 工 措 施, 并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处 理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与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和 受 援 方 工 地 代 表 的 例 会 制 度,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在 施 工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和 涉 外 协 调 问 题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为 履 行 过 程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可 以 向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发 出 书 面 指 令 和 通 知, 紧 急 情 况 下 可 以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并 在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对 于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作 出 的 指 令 和 通 知,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予 执 行, 由 此 可 能 产 生 的 争 议 和 损 失 责 任 由 双 方 事 后 另 行 通 过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的 项 目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解 决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定 期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报 送 工 作 简 报 遇 有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和 可 能 影 响 项 目 实 施 的 突 发 事 件 应 及 时 专 题 报 告 第 三 十 八 条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已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专 项 计 划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等 存 在 错 误 或 按 原 定 技 术 路 径 不 能 达 成 技 术 目 标 的,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可 进 行 技 术 洽 商 与 变 更 技 术 洽 商 方 案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提 出,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批 准 后, 双 方 签 订 技 术 洽 商 纪 要 予 以 确 认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不 得 越 权 批 准 任 何 导 致 变 更 合 同 条 件 的 洽 商 事 项, 也 不 得 批 准 仅 为 简 化 施 工 或 减 少 工 程 量 可 能 降 低 设 计 标 准 或 影 响 使 用 功 能 可 能 引 起 索 赔 或 争 议 及 其 他 缺 乏 技 术 必 要 性 的 洽 商 事 项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将 技 术 洽 商 纪 要 及 时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对 于 超 出 项 目 管 理 合 同 授 权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技 术 洽 商 事 项, 由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处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对 受 援 方 指 派 的 管 理 维 护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技 术 指 导 和 岗 位 培 训, 使 其 熟 悉 相 关 设 备 的 操 作,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的 维 护 保 养 要 求, 易 损 件 的 更 换 途 径 等, 使 受 援 方 在 项 目 建 成 后 基 本 具 备 操 作 维 护 和 管 理 的 能 力 11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对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落 实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培 训 职 责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第 四 十 条 施 工 过 程 中,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在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指 导 下 代 表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与 受 援 方 沟 通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的 执 行 事 宜 如 遇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或 争 议 等 重 大 问 题,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制 订 应 对 方 案,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审 定 后 对 外 磋 商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对 外 磋 商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并 妥 善 保 存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配 合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与 受 援 方 对 外 磋 商, 并 服 从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的 协 调 第 四 十 一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会 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中 期 验 收 申 请 并 联 名 附 交 自 检 中 期 报 告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中 期 验 收 并 由 验 收 专 家 组 出 具 中 期 验 收 报 告 结 论 为 合 格 的 中 期 验 收 报 告 是 确 认 项 目 阶 段 性 实 现 合 同 约 定 目 标 并 准 予 进 入 后 续 施 工 的 依 据 在 不 影 响 中 期 验 收 的 情 况 下,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批 准,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可 以 提 前 适 度 进 行 后 续 施 工 第 四 十 二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会 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并 联 名 附 交 自 检 总 结 报 告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并 由 验 收 专 家 组 出 具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结 论 为 合 格 的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是 确 认 项 目 全 面 实 现 合 同 约 定 目 标 并 准 予 办 理 对 外 技 术 验 收 和 移 交 手 续 的 依 据 第 四 十 三 条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以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批 准 的 施 工 详 图 为 基 础, 结 合 施 工 过 程 的 技 术 洽 商 和 变 更 以 及 实 际 检 查 验 收 情 况, 编 制 项 目 竣 工 图, 如 实 反 映 工 程 的 最 终 实 物 结 果 12

竣 工 图 应 随 施 工 过 程 使 用 中 外 文 及 时 编 制, 不 得 在 工 程 竣 工 后 补 编 竣 工 图 应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加 盖 竣 工 图 标 识, 施 工 技 术 组 组 长 和 竣 工 图 编 制 人 员 签 章, 并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审 核 后 由 项 目 管 理 组 长 签 字 确 认 竣 工 图 纳 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竣 工 验 收 范 围 第 四 十 四 条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负 责 编 制 项 目 维 护 使 用 指 导 手 册,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对 编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审 核 维 护 使 用 指 导 手 册 应 纳 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竣 工 验 收 范 围 维 护 使 用 指 导 手 册 须 用 中 外 文 对 应 编 制, 确 保 内 容 完 整 准 确, 且 不 得 以 产 品 自 带 说 明 代 替 维 护 使 用 指 导 手 册 第 四 十 五 条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要 求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依 据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的 约 定 与 受 援 方 共 同 组 织 项 目 的 对 外 技 术 验 收, 在 双 方 确 认 完 成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约 定 的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后 签 订 对 外 技 术 验 收 纪 要 对 外 技 术 验 收 后,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代 表 商 务 部 及 时 与 受 援 方 办 理 政 府 间 移 交 手 续 项 目 竣 工 图 和 维 护 使 用 指 导 手 册 应 作 为 政 府 间 移 交 手 续 的 附 件 项 目 完 成 政 府 间 移 交 手 续 后,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及 时 向 商 务 部 提 交 项 目 完 成 报 告 第 四 十 六 条 除 受 援 方 负 责 已 建 成 项 目 的 运 营 管 理 外,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对 已 建 成 移 交 的 项 目 提 供 长 效 技 术 支 持 对 于 受 援 方 需 要 中 方 在 项 目 建 成 后 继 续 提 供 必 要 援 助 合 作 支 持 的, 商 务 部 可 在 立 项 阶 段 与 受 援 方 商 定 援 助 合 作 安 排, 在 立 项 协 议 和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中 规 定, 由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一 并 纳 入 工 程 总 承 包 范 围 组 织 实 施 对 于 超 出 援 助 合 作 以 外 的 长 效 技 术 支 持,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在 项 目 竣 工 移 交 前 与 受 援 方 就 合 作 内 容 服 务 期 限 实 施 方 案 和 费 用 承 担 通 过 商 业 合 同 予 以 确 定 第 五 章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和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项 目 的 质 量 责 任,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对 质 量 责 任 的 落 实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13

第 四 十 八 条 商 务 部 制 定 并 发 布 对 外 援 助 成 套 项 目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指 导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主 材 目 录 ), 根 据 市 场 声 誉 供 货 保 证 境 外 服 务 能 力 等 要 素 明 确 对 外 提 供 成 套 项 目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的 政 策 导 向 和 推 荐 原 则 主 材 目 录 用 于 指 导 成 套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立 项 工 作 第 四 十 九 条 承 担 项 目 工 程 勘 察 的 企 业 应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 一 ) 在 依 法 取 得 的 技 术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开 展 工 程 勘 察, 不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 ( 二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并 结 合 受 援 方 相 关 特 殊 技 术 要 求 实 施 工 程 勘 察, 对 工 程 勘 察 成 果 的 质 量 负 责 ; ( 三 ) 在 做 好 勘 察 测 量 现 场 原 位 测 试 和 室 内 试 验 等 技 术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工 程 特 点 编 制 工 程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 ( 四 ) 保 证 工 程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全 面 真 实 准 确, 满 足 设 计 施 工 和 岩 土 治 理 的 需 要, 并 经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第 五 十 条 承 担 项 目 方 案 设 计 深 化 设 计 和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 一 ) 在 依 法 取 得 的 技 术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开 展 工 程 设 计, 不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 ( 二 ) 按 照 工 程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设 计 原 则 进 行 工 程 设 计, 保 证 设 计 文 件 由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对 设 计 文 件 质 量 负 责 ; ( 三 ) 在 政 府 间 立 项 协 议 规 定 和 商 务 部 批 定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立 项 建 议 书 范 围 内 进 行 分 阶 段 设 计, 确 保 分 阶 段 设 计 文 件 符 合 上 一 阶 段 设 计 文 件 的 规 定, 设 计 文 件 深 度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 ( 四 ) 保 证 设 计 文 件 完 整 准 确, 不 存 在 未 设 计 内 容 或 以 规 范 图 册 代 替 设 计 的 内 容 ; 14

( 五 ) 设 计 文 件 选 用 的 设 备 材 料 和 构 配 件 应 注 明 规 格 型 号 性 能 等 技 术 指 标, 质 量 应 符 合 中 国 或 受 援 国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除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材 料 专 用 设 备 和 工 艺 生 产 线 等, 不 通 过 设 计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产 品 或 供 应 商 第 五 十 一 条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 一 ) 在 依 法 取 得 的 技 术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承 担 项 目 施 工 任 务, 不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 ( 二 ) 按 照 批 准 的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和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并 结 合 受 援 方 特 殊 技 术 要 求 组 织 施 工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设 计 文 件 和 图 纸 有 差 错 的, 应 及 时 提 出 修 改 建 议 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解 决 ; ( 三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全 面 贯 彻 GB/T19000 GB/T50430 质 量 体 系 标 准 和 GB/T24000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建 立 健 全 贯 彻 标 准 的 保 证 体 系 和 质 量 责 任 制 ; ( 四 ) 按 工 程 设 计 和 合 同 约 定 采 购 供 应 工 程 所 需 设 备 材 料 和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并 保 证 其 质 量, 依 法 办 理 援 外 物 资 检 验 和 通 关 验 放 手 续 ; ( 五 ) 建 立 健 全 施 工 过 程 的 检 测 试 验 制 度, 根 据 设 计 确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合 同 约 定 对 设 备 材 料 等 进 行 检 验 ; ( 六 ) 严 格 施 工 过 程 的 工 序 管 理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或 检 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及 时 予 以 返 修 第 五 十 二 条 除 因 受 援 方 使 用 不 当 引 致 的 质 量 问 题 外,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对 其 承 包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建 成 项 目, 在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终 身 承 担 无 缺 陷 质 量 保 证 责 任 项 目 的 无 缺 陷 质 量 保 证 期 自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且 办 理 完 毕 对 外 技 术 验 收 手 续 之 日 开 始 起 算, 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证 最 低 年 限 执 行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或 受 援 国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以 期 限 长 者 为 准 ),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或 受 援 国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无 规 定 的, 由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与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在 提 交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时 一 并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无 缺 陷 质 量 保 证 书, 明 确 项 目 各 部 分 及 设 备 材 料 的 无 缺 陷 质 量 保 证 范 围 保 证 期 限 和 相 关 15

的 保 修 责 任, 制 订 并 相 应 实 施 质 量 保 修 计 划, 至 少 在 项 目 竣 工 后 两 年 内 现 场 留 驻 质 量 保 修 团 队, 确 保 质 量 保 证 期 限 内 返 工 返 修 所 需 人 力 物 资 等 配 套 资 源 提 供 和 及 时 抵 达 现 场, 并 承 担 质 量 保 修 费 用 第 六 章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进 度 管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商 务 部 负 责 在 立 项 阶 段 确 定 项 目 建 设 期 限 项 目 建 设 期 限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受 援 方 对 缩 短 项 目 建 设 期 限 有 要 求 的, 商 务 部 应 将 设 定 特 殊 建 设 期 限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配 套 赶 工 措 施 和 额 外 投 资 一 并 纳 入 立 项 范 围 与 受 援 方 商 定 商 务 部 负 责 对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项 目 全 过 程 按 项 目 建 设 期 限 进 行 目 标 管 理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通 过 采 购 程 序 对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承 担 勘 察 设 计 和 施 工 建 设 任 务 的 期 限 进 行 合 同 进 度 管 理 第 五 十 四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承 担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共 同 承 担 勘 察 设 计 进 度 控 制 责 任 承 担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将 可 能 影 响 勘 察 设 计 进 度 的 外 部 因 素 一 并 纳 入 勘 察 设 计 进 度 控 制 范 围, 在 出 现 受 援 方 配 合 不 力 和 风 险 因 素 等 不 利 情 况 下, 主 动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加 强 对 外 沟 通 协 调 和 风 险 应 对, 保 证 按 合 同 进 度 完 成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对 勘 察 设 计 进 度 进 行 自 检 或 监 督 控 制, 及 时 研 究 或 帮 助 解 决 影 响 勘 察 设 计 进 度 的 突 出 问 题 责 任 第 五 十 五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共 同 承 担 项 目 工 期 进 度 控 制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将 可 能 影 响 施 工 进 度 的 外 部 因 素 一 并 纳 入 工 期 进 度 控 制 范 围, 在 出 现 受 援 方 配 合 不 力 和 风 险 因 素 等 情 况 下, 主 动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加 强 对 外 沟 通 协 调 和 风 险 应 对, 保 证 按 合 同 进 度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对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的 工 期 进 度 进 行 监 督 控 制, 协 助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解 决 影 响 工 期 进 度 的 突 出 问 题 16

第 五 十 六 条 由 于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业 主 责 任 和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且 相 关 责 任 企 业 已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仍 导 致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和 工 程 建 设 不 能 实 现 约 定 进 度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可 与 相 关 企 业 调 整 合 同 进 度 相 关 企 业 应 提 出 合 同 进 度 调 整 方 案,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审 核 后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与 企 业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进 行 合 同 进 度 调 整 合 同 进 度 调 整 超 出 项 目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规 定 期 限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与 受 援 方 签 订 对 外 实 施 补 充 合 同 第 五 十 七 条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除 以 下 情 况 外,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不 得 自 行 暂 停 项 目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施 工 : ( 一 ) 由 于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业 主 责 任 或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导 致 不 能 继 续 施 工 的 ; ( 二 ) 为 应 对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需 要 暂 停 项 目 某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施 工 的 ; ( 三 ) 发 现 勘 察 设 计 或 施 工 质 量 问 题, 继 续 施 工 可 能 会 导 致 更 大 损 失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及 时 向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提 出 部 分 停 工 或 停 工 申 请, 说 明 理 由 以 及 恢 复 施 工 时 间 或 条 件, 经 批 准 后 暂 停 施 工 在 暂 停 期 间,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进 行 保 护 保 管, 保 证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不 产 生 变 质 损 失 或 损 害 具 备 恢 复 施 工 条 件 后,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及 时 向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提 出 复 工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恢 复 施 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为 履 行 项 目 管 理 职 责, 也 可 以 主 动 向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下 达 停 工 令, 明 确 停 工 理 由 及 恢 复 施 工 时 间 或 条 件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将 全 部 停 工 及 超 过 七 天 以 上 的 部 分 停 工 事 项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七 章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17

第 五 十 八 条 商 务 部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根 据 立 项 批 准 的 项 目 投 资 限 额, 对 项 目 投 资 全 过 程 实 施 限 额 目 标 管 理 和 逐 级 投 资 控 制 特 殊 情 况 下 确 需 调 整 项 目 投 资 限 额 的, 商 务 部 应 按 原 立 项 程 序 重 新 批 准 第 五 十 九 条 项 目 立 项 准 备 阶 段, 商 务 部 依 据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立 项 建 议 书 审 定 投 资 预 估 算, 并 以 此 为 基 准 增 列 一 定 比 例 的 风 险 准 备 金 后 确 定 投 资 限 额 风 险 准 备 金 用 于 补 充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非 因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或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责 任 导 致 的 投 资 增 加 商 务 部 负 责 审 批 风 险 准 备 金 的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的 调 整 系 数 根 据 受 援 国 和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治 安 全 形 势 受 援 方 履 行 中 外 分 工 的 能 力 项 目 技 术 复 杂 程 度 项 目 实 施 方 式 等 综 合 因 素 确 定, 具 体 确 定 办 法 详 见 附 表 1 第 六 十 条 承 担 项 目 方 案 设 计 的 企 业 应 以 方 案 设 计 为 基 准 编 制 项 目 投 资 估 算, 并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投 资 估 算 应 控 制 在 投 资 预 估 算 范 围 内 项 目 投 资 估 算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涵 盖 项 目 建 设 所 需 全 部 费 用 ; ( 二 ) 保 证 投 资 与 拟 建 项 目 内 容 相 匹 配 ; ( 三 ) 各 类 间 接 费 费 率 符 合 商 务 部 规 定 取 费 标 准 ; ( 四 ) 合 理 预 估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和 物 价 上 涨 风 险 第 六 十 一 条 采 用 P-C 承 包 方 式 的 项 目, 由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按 深 化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投 资 概 算,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采 用 EPC 承 包 方 式 的 项 目,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按 深 化 设 计 文 件 和 行 业 要 求 编 制 投 资 概 算, 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审 查 投 资 概 算 应 控 制 在 投 资 估 算 范 围 内, 并 与 深 化 设 计 内 容 相 匹 配, 科 学 设 定 项 目 单 位 造 价 设 备 和 材 料 总 价 材 料 用 量 单 位 用 工 量 国 际 和 当 地 运 保 费 综 合 人 工 单 价 和 工 期 等 主 要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18

第 六 十 二 条 项 目 投 资 由 勘 察 设 计 费 项 目 管 理 费 项 目 前 期 工 程 费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和 工 程 独 立 费 五 部 分 组 成, 项 目 投 资 的 具 体 费 用 构 成 详 见 附 表 2 第 六 十 三 条 项 目 投 资 涉 及 的 实 物 工 程 量 或 工 作 量 应 主 要 采 取 定 额 法 编 制, 具 体 适 用 的 投 资 编 报 定 额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阶 段 由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确 定 工 程 量 或 工 作 量 单 价 根 据 对 外 援 助 有 关 规 定 或 市 场 价 格 据 实 组 价 项 目 ( 修 正 ) 概 算 应 以 人 民 币 美 元 和 当 地 货 币 分 列, 均 以 人 民 币 为 最 终 计 价 单 位 人 民 币 与 美 元 的 汇 价, 按 编 制 ( 修 正 ) 概 算 时 中 国 银 行 公 布 的 美 元 卖 出 价 计 算, 当 地 货 币 按 受 援 国 中 央 银 行 的 美 元 对 当 地 货 币 的 美 元 买 入 价 计 算 第 八 章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六 十 四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按 照 本 办 法 和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的 落 实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应 遵 守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原 则 第 六 十 五 条 承 担 项 目 工 程 勘 察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依 照 中 国 有 关 工 程 勘 察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受 援 国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工 程 勘 察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进 行 工 程 勘 察,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勘 察 文 件 真 实 准 确, 满 足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需 要 在 进 行 勘 察 时, 责 任 企 业 应 遵 守 勘 察 作 业 操 作 规 程,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各 类 管 线 设 施 和 周 边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安 全 第 六 十 六 条 承 担 项 目 方 案 设 计 深 化 设 计 和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确 保 设 计 内 容 符 合 工 程 勘 察 结 果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遵 守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和 受 援 方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工 程 安 全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不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安 全 事 故 的 不 合 理 设 计 内 容 对 于 项 目 设 计 采 用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和 新 材 料, 责 任 企 业 应 确 保 技 术 工 艺 和 材 料 的 可 靠 性 与 安 全 性, 并 在 设 计 中 研 究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和 预 防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技 术 措 施 对 于 项 目 的 隐 蔽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等 关 键 部 位 以 及 特 殊 结 构, 责 任 企 业 应 在 进 行 模 型 安 全 试 验 或 严 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设 计 方 案 19

对 于 项 目 涉 及 的 维 修 改 扩 建 和 拆 除 工 程, 责 任 企 业 应 在 对 原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的 结 构 安 全 性 做 出 鉴 定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设 计 方 案 责 任 企 业 应 在 深 化 设 计 文 件 中 制 定 安 全 专 篇, 重 点 阐 明 : 针 对 施 工 现 场 和 毗 邻 设 施 管 线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要 求 ; 针 对 安 全 施 工 所 涉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的 特 殊 技 术 要 求 ; 针 对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内 危 险 性 较 大 部 位 和 环 节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等 第 六 十 七 条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在 项 目 施 工 建 设 过 程 中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在 施 工 技 术 组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成 立 以 施 工 技 术 组 组 长 为 首 的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现 场 安 全 施 工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在 施 工 技 术 组 配 备 安 全 员 安 全 员 应 具 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岗 位 资 格, 上 岗 前 接 受 援 外 管 理 制 度 和 贯 彻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的 专 业 培 训, 履 行 监 督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执 行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定 期 专 项 安 全 检 查 等 岗 位 职 责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在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指 导 下, 按 照 规 定 的 施 工 规 范 和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涉 及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施 工 现 场 易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部 位 环 节, 应 在 施 工 前 编 制 专 项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并 附 具 安 全 验 算 结 果, 必 要 时, 应 组 织 专 家 对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和 审 查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在 工 序 施 工 前 组 织 安 全 施 工 技 术 交 底, 落 实 安 全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并 做 好 技 术 交 底 记 录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特 种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对 于 从 事 垂 直 运 输 安 装 拆 卸 登 高 架 设 等 特 种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核 验 其 技 术 资 质 后 方 可 准 予 上 岗 操 作, 并 建 立 完 善 特 种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档 案, 完 善 日 常 岗 位 培 训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施 工 现 场 垂 直 运 输 起 重 升 降 等 特 种 作 业 设 备 的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特 种 作 业 设 备 的 安 全 检 测, 规 范 安 装 调 试 后 的 验 收 程 序,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和 维 修 保 养 并 建 立 维 护 管 理 档 案 20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对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采 取 妥 善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采 购 租 赁 和 使 用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防 护 用 具 用 品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严 格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用 品 发 放 和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的 检 查 维 修 保 养, 规 范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完 善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定 和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水 源,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规 范 消 防 安 全 标 识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按 安 全 性 要 求 合 理 选 址 和 设 置 临 时 生 产 生 活 设 施,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贯 彻 GB/T28000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标 准, 建 立 健 全 贯 彻 标 准 的 保 证 体 系, 对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危 险 源 持 续 采 取 辨 识 风 险 评 估 和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第 六 十 八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为 本 企 业 派 赴 境 外 执 行 项 目 任 务 的 中 方 人 员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保 险 责 任 和 保 险 条 件 以 中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应 覆 盖 境 外 执 行 任 务 的 主 要 风 险, 并 承 担 保 险 费 用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为 本 企 业 在 境 外 雇 佣 承 担 项 目 任 务 的 外 方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或 劳 务 人 员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保 险 责 任 和 保 险 条 件 以 受 援 国 当 地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并 承 担 保 险 费 用 第 九 章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风 险 管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商 务 部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建 立 项 目 的 风 险 承 担 机 制, 明 确 项 目 涉 及 的 风 险, 规 范 风 险 承 担 主 体 责 任, 并 配 套 完 善 相 应 的 责 任 保 险 和 工 程 保 险 制 度 第 七 十 条 项 目 涉 及 的 风 险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政 治 外 交 风 险 业 主 责 任 风 险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设 计 变 更 风 险 和 经 营 性 风 险 等 五 类 对 于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政 治 外 交 风 险 和 业 主 责 任 风 险, 商 务 部 通 过 合 同 补 款 方 式 承 担 责 任 ; 商 务 部 以 承 担 工 程 保 险 费 用 为 限 和 相 关 企 业 分 担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 设 计 变 更 风 险 和 经 营 性 风 险, 由 相 关 企 业 承 担 第 七 十 一 条 商 务 部 按 照 政 策 性 保 障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的 配 套 工 程 保 险 和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21

工 程 保 险 用 于 分 担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由 责 任 企 业 作 为 投 保 主 体, 责 任 企 业 和 商 务 部 为 保 险 共 同 受 益 人, 保 险 费 用 由 商 务 部 承 担 超 出 工 程 保 险 以 外 的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由 相 关 责 任 企 业 承 担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用 于 承 担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的 职 业 责 任, 由 责 任 企 业 作 为 投 保 主 体, 商 务 部 为 保 险 受 益 人, 保 险 费 用 由 责 任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保 险 用 于 承 担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的 无 缺 陷 保 证 责 任, 由 责 任 企 业 作 为 投 保 主 体, 商 务 部 为 保 险 受 益 人, 保 险 费 用 由 责 任 企 业 承 担 具 体 保 险 方 案 由 商 务 部 另 行 规 定 第 七 十 二 条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政 治 外 交 风 险 和 业 主 责 任 风 险 的, 责 任 企 业 应 在 出 险 后 六 十 日 内 根 据 实 际 损 失 情 况 和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提 出 合 同 价 款 和 合 同 期 限 补 偿 申 请, 说 明 事 由 责 任 方 及 报 价 依 据,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审 核 后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对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报 价 的 合 理 性 理 由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复 核 后 报 商 务 部 审 批, 并 在 商 务 部 批 准 后 与 相 关 企 业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予 以 规 定 必 要 时,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赴 现 场 核 实 情 况 责 任 企 业 无 正 当 理 由, 在 出 险 后 六 十 日 内 未 及 时 提 出 补 偿 申 请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可 不 再 受 理, 相 关 损 失 由 责 任 企 业 承 担 第 十 章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技 术 资 料 管 理 第 七 十 三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在 承 包 责 任 范 围 内, 依 据 本 办 法 和 合 同 归 集 整 理 项 目 技 术 资 料, 并 将 全 套 技 术 资 料 在 项 目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且 办 妥 对 外 技 术 验 收 手 续 后 六 十 日 内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移 交 第 七 十 四 条 项 目 技 术 资 料 具 体 划 分 为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建 设 文 件 竣 工 文 件 检 查 验 收 文 件 和 项 目 管 理 文 件 五 个 部 分 其 中,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由 承 担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企 业 承 担 管 理 责 任 ; 施 工 建 设 文 件 竣 工 文 件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承 担 管 理 责 任 ; 检 查 验 收 文 件 和 项 目 管 理 文 件 由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承 担 管 理 责 任 22

第 七 十 五 条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随 项 目 进 度 及 时 归 集 整 理 项 目 技 术 资 料, 做 到 分 类 准 确 资 料 齐 全 字 迹 清 楚 记 录 详 实 且 无 未 了 事 项, 真 实 完 整 反 映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 造 变 造 抽 撤 或 故 意 损 毁 项 目 技 术 资 料 第 七 十 六 条 项 目 技 术 资 料 的 保 存 期 应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确 定, 其 中, 竣 工 文 件 应 永 久 保 存 第 七 十 七 条 商 务 部 建 立 项 目 技 术 资 料 库, 委 托 相 关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技 术 资 料 库 的 具 体 管 理 商 务 部 负 责 保 障 技 术 资 料 库 建 设 管 理 所 需 配 套 条 件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加 强 技 术 资 料 库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和 安 全 防 护, 提 高 信 息 化 水 平, 并 按 年 度 向 商 务 部 提 交 技 术 资 料 库 管 理 的 专 题 报 告 第 十 一 章 中 方 代 建 项 目 检 查 和 验 收 第 七 十 八 条 构 组 织 实 施 项 目 的 工 程 检 查 和 验 收 分 中 期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由 项 目 管 理 机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已 按 设 计 要 求 完 工, 自 检 并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检 查 合 格,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已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整 理 完 毕 的,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会 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正 式 提 交 申 请, 可 以 组 织 中 期 验 收 项 目 全 部 工 程 已 按 设 计 要 求 完 工, 主 要 工 艺 设 备 或 配 套 装 备 经 联 运 负 荷 试 运 行 达 到 功 能 要 求 或 形 成 生 产 能 力, 自 检 并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检 查 合 格,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已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整 理 完 毕 的,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会 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正 式 提 交 申 请, 可 以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如 提 交 验 收 申 请 的 项 目 经 现 场 核 查 实 际 不 具 备 上 述 规 定 的 中 期 验 收 或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不 得 组 织 验 收 对 于 投 资 限 额 在 五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技 术 较 为 简 单 的 项 目,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可 不 从 国 内 派 组 进 行 中 期 验 收 23

第 七 十 九 条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依 法 选 定 经 商 务 部 认 定 资 格 的 顾 问 咨 询 单 位 组 成 验 收 专 家 组 赴 现 场 对 项 目 进 行 验 收, 具 体 专 家 组 组 成 人 选 由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审 定 验 收 专 家 组 组 长 应 具 有 相 关 技 术 专 业 的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或 执 业 资 格 和 工 程 管 理 或 质 量 管 理 经 验, 成 员 应 具 有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或 执 业 资 格 和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经 验, 熟 悉 有 关 工 程 验 收 标 准 或 相 关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验 收 专 家 组 成 员 不 得 与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或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验 收 的 利 害 关 系 第 八 十 条 在 交 付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验 收 前, 项 目 应 按 建 设 项 目 单 项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分 部 工 程 和 分 项 工 程 分 为 五 个 项 目 划 分 等 级, 完 成 质 量 检 查 并 确 认 合 格 : ( 一 ) 建 设 项 目 是 指 按 一 个 总 体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由 一 个 或 几 个 单 项 工 程 组 成 的 工 程 整 体, 由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在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自 检 基 础 上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并 确 认 合 格 ( 二 ) 单 项 工 程 是 指 具 有 独 立 的 设 计 文 件, 竣 工 后 可 以 独 立 发 挥 工 程 作 用 和 效 益 的 工 程, 由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在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自 检 基 础 上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并 确 认 合 格 ( 三 ) 单 位 工 程 是 单 项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一 般 项 目 主 要 划 分 为 土 木 工 程 和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两 个 单 位 工 程, 由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在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自 检 基 础 上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并 确 认 合 格 ( 四 ) 分 部 工 程 是 单 位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一 般 按 不 同 工 程 部 位 或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进 行 划 分,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自 检 合 格, 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复 核 确 认 ( 五 ) 分 项 工 程 或 检 验 批 是 分 部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主 要 按 专 业 工 种 进 行 划 分,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自 检 合 格, 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抽 检 复 核 确 认 第 八 十 一 条 项 目 工 程 验 收 应 依 据 政 府 立 项 协 议 对 外 实 施 协 议 内 部 承 包 合 同 和 招 投 标 承 诺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和 技 术 洽 商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进 行,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项 目 划 分 方 式 分 级 作 出 验 收 结 果 验 收 结 果 分 为 优 良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三 个 评 定 等 级 : ( 一 ) 合 格 分 部 工 程 以 下 评 定 等 级 按 有 关 行 业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进 行 ; 所 有 分 部 工 程 合 格, 该 单 位 工 程 方 可 评 定 为 合 格 ; 所 有 单 位 工 程 合 格, 该 单 项 工 程 方 可 评 定 为 合 格 ; 所 有 单 项 工 程 合 格, 该 建 设 项 目 方 可 评 定 为 合 格 24

( 二 ) 优 良 质 量 控 制 资 料 完 整 有 关 安 全 和 功 能 的 检 验 和 抽 样 检 测 数 量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分 项 工 程 以 下, 质 量 检 查 项 目 每 项 抽 样 检 验 100%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有 关 行 业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规 定, 计 数 抽 样 检 测 项 目 每 项 抽 验 点 中,90% 以 上 ( 钢 结 构 工 程 为 95% 以 上 ) 实 测 值 在 有 关 行 业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规 定 的 允 许 偏 差 范 围 内, 且 其 它 实 测 值 最 大 偏 差 不 超 过 允 许 偏 差 的 1.2 倍 ( 钢 结 构 工 程 为 1.1 倍 ), 该 检 验 批 可 评 定 为 优 良 分 项 工 程 所 含 检 验 批 的 抽 样 检 测 全 部 合 格,60% 以 上 评 定 为 优 良, 该 分 项 工 程 可 评 定 为 优 良 分 部 工 程 所 含 分 项 工 程 的 抽 样 检 测 全 部 合 格,60% 以 上 评 定 为 优 良, 该 分 部 工 程 可 评 为 优 良 单 位 工 程 所 含 分 部 工 程 全 部 合 格,60% 以 上 评 定 为 优 良, 且 主 体 结 构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及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在 合 同 中 指 明 的 分 部 工 程 应 达 到 优 良, 感 观 质 量 评 定 得 分 率 应 达 到 85% 以 上, 该 单 位 工 程 可 评 定 为 优 良 单 项 工 程 所 含 单 位 工 程 均 为 优 良, 该 单 项 工 程 可 评 定 为 优 良 ; 所 有 单 项 工 程 优 良, 无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无 重 大 违 反 合 同 行 为 和 违 规 审 批 行 为, 该 建 设 项 目 方 可 评 定 为 优 良 第 八 十 二 条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有 关 行 业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合 格 的 规 定 时, 应 进 行 及 时 处 理, 并 按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其 质 量 等 级 : ( 一 ) 返 工 重 做 的 可 重 新 评 定 质 量 等 级 ( 二 ) 经 加 固 补 强 或 经 法 定 检 测 单 位 鉴 定 能 够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的, 其 质 量 仅 应 评 定 为 合 格 ( 三 ) 经 法 定 检 测 单 位 鉴 定 达 不 到 原 设 计 要 求, 但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认 可 能 够 满 足 结 构 安 全 和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可 不 加 固 补 强 的 ; 或 经 加 固 补 强 改 变 外 形 尺 寸 或 造 成 永 久 性 缺 陷 的, 其 质 量 可 定 为 合 格, 但 所 在 分 部 工 程 不 应 评 为 优 良 第 八 十 三 条 项 目 工 程 验 收 应 由 验 收 专 家 组 按 以 下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 25

( 一 ) 合 同 履 约 专 项 核 查 对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生 产 和 投 资 控 制 责 任 包 括 现 场 技 术 洽 商 与 变 更 审 批 人 员 和 劳 务 管 理 的 合 规 性 管 理 等 进 行 专 项 评 定 合 同 履 约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或 问 题 致 使 不 能 确 认 其 工 程 质 量 结 果 的, 应 中 止 验 收 ( 二 )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核 查 全 面 审 阅 验 收 范 围 内 工 程 的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 设 备 材 料 构 配 件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和 检 测 试 验 报 告 ; 施 工 试 验 记 录 ; 施 工 记 录 ; 技 术 复 核 记 录 ;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自 检 和 检 查 记 录 等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管 理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或 问 题 致 使 不 能 确 定 其 工 程 质 量 结 果 的, 应 中 止 验 收 ( 三 ) 复 核 确 认 对 于 已 经 工 程 已 隐 蔽 部 位 或 此 前 已 经 中 期 验 收 部 分 的 验 收 结 论 予 以 复 核 确 认,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破 损 检 查 和 检 测 ( 四 ) 实 测 检 查 通 过 抽 查 和 核 对 观 感 评 定 和 实 测 实 量 相 结 合, 按 项 目 划 分 方 式 分 级 验 收 并 评 定 等 级 对 于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项 目, 应 提 高 抽 查 率 ( 五 ) 作 出 验 收 结 论 综 合 上 述 检 查 验 收 结 果, 依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按 照 集 体 讨 论 一 致 意 见 的 原 则 作 出 验 收 结 论 特 殊 情 况 有 保 留 意 见 但 不 影 响 作 出 验 收 结 论 的, 应 在 验 收 结 论 中 将 保 留 意 见 予 以 充 分 披 露 ( 六 ) 报 告 验 收 结 果 26

应 向 驻 受 援 国 使 领 馆 经 商 机 构 全 面 汇 报 验 收 工 作 情 况 和 验 收 结 果 如 在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应 及 时 会 同 驻 受 援 国 使 领 馆 经 商 机 构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专 题 报 告 第 八 十 四 条 验 收 专 家 组 应 根 据 验 收 结 论 现 场 编 制 中 期 或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明 确 质 量 评 定 等 级 和 专 项 评 定 结 果, 并 对 存 在 问 题 及 后 续 工 作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建 议 验 收 报 告 经 验 收 专 家 组 全 体 成 员 现 场 管 理 组 组 长 签 字 后 生 效 施 工 技 术 组 组 长 或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现 场 负 责 人 一 般 应 对 验 收 报 告 附 署 签 字 确 认, 未 附 署 确 认 或 拒 绝 附 署 确 认 的, 不 影 响 上 述 验 收 报 告 的 效 力 第 八 十 五 条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对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过 程 中 所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验 收 报 告 提 出 的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验 收 期 间 整 改 完 毕 的 问 题, 由 验 收 专 家 组 作 出 整 改 结 论 并 写 入 验 收 报 告 ; 无 法 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期 间 完 成 整 改 的 问 题, 由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监 督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将 整 改 结 果 报 验 收 专 家 组 补 充 作 出 整 改 结 论 第 十 二 章 受 援 方 自 建 项 目 管 理 第 八 十 六 条 为 提 高 受 援 方 的 自 主 发 展 能 力, 中 方 鼓 励 采 取 受 援 方 自 建 模 式 组 织 实 施 成 套 项 目 或 成 套 项 目 的 主 要 任 务 阶 段 在 受 援 方 有 明 确 意 愿 或 中 方 代 建 存 在 实 际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对 于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成 套 项 目, 经 与 受 援 方 商 定, 可 以 采 取 受 援 方 自 建 模 式 : ( 一 ) 受 援 方 有 完 备 的 工 程 建 设 招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和 管 理 体 系 ; ( 二 ) 受 援 方 有 独 立 承 担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能 力 或 接 受 认 可 中 方 已 完 成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勘 察 设 计 等 前 期 工 作, 具 备 组 织 实 施 的 经 验, 并 愿 意 接 受 中 方 的 外 部 监 管 ; ( 三 ) 项 目 投 资 限 额 明 确, 中 方 和 受 援 方 的 分 工 责 任 和 费 用 承 担 划 分 清 楚, 风 险 可 控 第 八 十 七 条 采 取 受 援 方 自 建 模 式 的 项 目, 由 受 援 方 从 中 方 推 荐 企 业 范 围 内 依 据 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招 标 程 序 选 定 实 施 企 业 ; 经 双 方 协 商, 也 可 以 由 受 援 方 在 受 援 方 企 业 范 围 内 选 定 实 施 企 业 27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与 受 援 方 商 定 推 荐 实 施 企 业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在 征 求 驻 受 援 国 使 馆 经 商 机 构 和 行 业 组 织 意 见 后, 根 据 企 业 技 术 资 质 项 目 实 施 能 力 及 诚 信 表 现 等 条 件 确 定 向 受 援 国 推 荐 的 中 资 企 业 名 单 推 荐 的 中 资 企 业 可 与 受 援 方 当 地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建 立 专 业 分 包 关 系 第 八 十 八 条 采 取 受 援 方 自 建 模 式 的 成 套 项 目,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与 受 援 方 签 订 项 目 实 施 纪 要, 具 体 约 定 受 援 方 自 建 的 项 目 内 容 技 术 标 准 投 资 控 制 监 管 代 表 和 监 管 程 序 以 及 中 外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等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依 法 选 定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对 受 援 方 自 建 项 目 实 施 进 行 有 限 监 管, 确 保 受 援 方 按 政 府 间 立 项 协 议 和 项 目 实 施 纪 要 完 成 项 目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编 制 并 执 行 项 目 监 管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 ( 一 ) 按 中 方 评 估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政 府 间 立 项 协 议 监 督 受 援 方 的 招 标 准 备 技 术 工 作 ; ( 二 ) 监 督 受 援 方 的 招 投 标 程 序, 评 估 其 招 投 标 程 序 的 合 规 性 并 对 招 投 标 结 果 予 以 确 认 ; ( 三 ) 对 项 目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及 项 目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和 投 资 控 制 进 行 监 控, 定 期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专 题 报 告 ; ( 四 ) 审 核 受 援 方 提 出 的 拨 款 申 请 ; ( 五 ) 对 受 援 方 提 交 的 项 目 变 更 申 请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并 向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在 实 施 有 限 监 管 过 程 中,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发 现 正 在 或 将 要 发 生 对 项 目 质 量 安 全 工 期 等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的 违 约 或 违 规 事 项,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受 援 方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如 受 援 方 未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及 时 报 告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暂 停 或 终 止 对 项 目 资 金 拨 付 申 请 的 审 核 第 八 十 九 条 采 取 受 援 方 自 建 模 式 的 项 目, 项 目 资 金 应 依 据 受 援 方 与 实 施 企 业 签 订 的 合 同 和 经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审 核 签 发 的 拨 款 申 请 直 接 拨 付 到 实 施 企 业 账 户, 并 接 受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28

第 九 十 条 采 取 受 援 方 自 建 模 式 的 项 目 结 束 后,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受 援 方 共 同 对 项 目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应 及 时 促 请 受 援 方 提 交 项 目 验 收 报 告 和 配 套 成 果 文 件, 并 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与 受 援 方 办 理 项 目 完 成 确 认 证 书 第 九 十 一 条 对 于 采 取 受 援 方 自 建 模 式 的 项 目,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依 据 立 项 确 定 的 投 资 预 估 算 对 受 援 方 进 行 投 资 目 标 控 制 受 援 方 与 相 关 实 施 企 业 签 订 的 实 施 合 同 总 价 应 控 制 在 投 资 预 估 算 范 围 内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因 合 同 变 更 索 赔 等 原 因 造 成 合 同 超 支 的, 超 出 部 分 由 受 援 方 承 担 ; 调 减 合 同 价 款 的, 按 照 调 减 后 的 合 同 价 款 进 行 资 金 拨 付 第 九 十 二 条 对 于 采 取 受 援 方 自 建 模 式 的 项 目,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不 委 派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采 取 资 金 审 计 巡 回 检 查 等 其 他 非 派 驻 方 式 进 行 有 限 监 管 : ( 一 ) 因 安 全 因 素 无 法 派 遣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赴 受 援 国 的 ; ( 二 ) 派 遣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费 用 占 项 目 总 成 本 过 大 的 第 十 三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九 十 三 条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按 本 办 法 组 织 实 施 项 目, 规 范 向 商 务 部 备 案 和 报 批 的 程 序 ;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按 月 向 商 务 部 报 送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 针 对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生 产 和 投 资 控 制 问 题, 及 时 向 商 务 部 专 题 报 告 商 务 部 对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项 目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九 十 四 条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按 本 办 法 建 立 项 目 技 术 性 监 督 审 查 制 度, 依 法 组 织 稳 定 的 独 立 专 家 队 伍 对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阶 段 性 报 送 的 成 果 文 件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专 项 技 术 监 督, 监 督 重 点 包 括 安 全 性 投 资 匹 配 性 和 立 项 意 图 一 致 性 29

等, 及 时 发 现 存 在 的 重 大 技 术 安 全 和 投 资 失 控 问 题, 出 具 监 督 审 查 意 见, 并 采 取 措 施 监 督 相 关 责 任 企 业 及 时 纠 正 第 九 十 五 条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重 大 项 目 巡 视 检 查 制 度,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落 实 项 目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第 九 十 六 条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依 据 合 同 对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境 内 境 外 资 金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援 外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单 独 核 算, 不 挪 作 他 用 第 九 十 七 条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的 技 术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通 过 组 建 项 目 咨 询 专 家 委 员 会, 规 范 专 家 委 员 会 咨 询 议 事 和 仲 裁 规 程, 对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之 间 出 现 的 合 同 争 议 技 术 争 议 和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争 议 进 行 第 三 方 评 审 和 仲 裁, 切 实 提 高 项 目 技 术 管 理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第 九 十 八 条 项 目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统 一 指 挥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进 行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和 现 场 处 置,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进 行 初 步 调 查 取 证, 并 及 时 向 商 务 部 报 告 项 目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按 一 般 重 大 特 大 和 特 别 重 大 四 个 等 级 进 行 处 理 发 生 一 般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三 个 自 然 日 内 报 告 商 务 部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事 故 处 理,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发 生 重 大 或 特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向 商 务 部 报 告 商 务 部 负 责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并 在 六 十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处 理 期 限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向 商 务 部 报 告 商 务 部 应 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十 二 小 时 内 报 告 国 务 院, 并 根 据 国 务 院 决 定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组 成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在 九 十 日 内 完 成 事 故 调 查 并 向 国 务 院 提 交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经 国 务 院 批 复 后 执 行 第 十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十 九 条 成 套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的, 除 按 合 同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外, 商 务 部 给 予 行 政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三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罚 款, 并 可 以 依 法 公 布 30

处 罚 决 定 ;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将 所 承 担 的 实 施 任 务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的 ; ( 二 )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 ( 三 ) 造 成 项 目 质 量 事 故 或 形 成 项 目 质 量 隐 患, 商 务 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 四 ) 导 致 项 目 投 资 失 控 并 造 成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损 失 的 ; ( 五 )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产 品 的 ; ( 六 ) 越 权 批 准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项 目 建 设 偏 离 中 方 和 受 援 方 商 定 的 立 项 内 容 的 ; ( 七 ) 未 按 照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影 响 项 目 正 常 实 施,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 ( 八 ) 擅 自 变 更 相 关 人 员 的, 商 务 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 九 ) 未 依 法 管 理 人 员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 ( 十 )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挪 用 援 外 项 目 资 金 的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违 反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受 到 行 政 刑 事 处 罚 的, 自 行 政 处 罚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至 六 年 内, 不 选 定 其 参 与 成 套 项 目 第 一 百 条 成 套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在 参 与 项 目 采 购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商 务 部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三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罚 款 ;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弄 虚 作 假, 获 取 不 正 当 竞 争 优 势 的 ; ( 二 ) 与 其 他 参 与 采 购 单 位 串 通,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的 ; 31

( 三 )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或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评 审 专 家 行 贿 或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 四 ) 在 采 购 承 诺 有 效 期 内 实 质 性 变 更 承 诺 的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成 套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直 接 责 任 人 未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商 务 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或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商 务 部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三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罚 款 ;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国 家 机 关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项 目 管 理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索 取 他 人 财 物, 或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 ( 二 )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或 徇 私 舞 弊, 致 使 国 家 利 益 遭 受 损 失 的 ; ( 三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第 十 五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对 优 惠 贷 款 项 下 的 援 外 项 目 因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所 实 施 的 紧 急 援 助 项 目 以 及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和 秘 密 的 成 套 项 目,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以 上 和 以 下 包 含 本 数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的 术 语 解 释 见 附 件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商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1 月 8 日 起 施 行 施 行 之 日 起, 对 外 援 助 成 套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商 务 部 令 2008 年 第 18 号 ) 对 外 援 助 成 套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商 务 部 令 2006 年 第 15 号 ) 同 时 废 止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