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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 第 十 六 号 )... 46 2.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规 定... 47 3.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办 法 ( 草 案 ) 的 议 案... 50 4.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办 法 2013 年 第 六 号 ( 总 第 65 号 ) 12 月 28 日 出 版 主 办 : 珠 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地 址 : 珠 海 市 香 洲 人 民 东 路 103 号 邮 编 :519000 ( 草 案 )... 50 5. 关 于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办 法 ( 草 案 ) 的 起 草 说 明... 53 6. 关 于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规 定 (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54 五 1.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 第 十 七 号 )... 56 2.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促 进 条 例... 56 3.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促 进 条 例 ( 草 案 ) 的 议 案... 61 4.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促 进 条 例 ( 草 案 )... 61 5. 关 于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促 进 条 例 ( 草 案 ) 的 起 草 说 明... 66 6. 关 于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促 进 条 例 ( 草 案 ) 修 改 情 况 的 报 告... 68 7. 关 于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促 进 条 例 (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70 8. 关 于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促 进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 修 改 情 况 的 说 明... 73 六 1.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珠 海 市 2013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及 2014 年 计 划 草 案 报 告 珠 海 市 2013 年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及 2014 年 计 划 草 案 报 告 的 议 案... 74 2. 珠 海 市 2013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与 2014 年 计 划 草 案 的 报 告... 75 3. 珠 海 市 2013 年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与 2014 年 计 划 草 案 的 报 告... 87 4. 关 于 珠 海 市 2013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与 2014 年 计 划 草 案 珠 海 市 2013 年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与 2014 年 计 划 草 案 的 审 查 报 告... 109 七 1.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珠 海 市 2013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与 2014 年 预 算 草 案 报 告 的 议 案... 110

2. 关 于 珠 海 市 2013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与 2014 年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111 3. 关 于 珠 海 市 2013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与 2014 年 预 算 草 案 的 审 查 报 告...168 八 1.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增 强 紧 迫 感 和 责 任 感 加 快 我 市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议 案 办 理 方 案 中 有 关 事 项 变 更 情 况 的 报 告...169 2.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增 强 紧 迫 感 和 责 任 感 加 快 我 市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议 案 办 理 方 案 中 有 关 事 项 变 更 情 况 的 报 告 的 审 议 意 见...171 九 1.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珠 海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1-2020 年 ) 修 改 的 议 案...172 2. 关 于 珠 海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1-2020) 修 改 的 报 告...172 3. 关 于 珠 海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1-2020) 修 改 的 审 查 报 告...175 4.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珠 海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1 2020) 修 改 的 审 议 意 见...176 十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召 开 珠 海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的 决 定...176 十 一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列 席 和 邀 请 列 席 珠 海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人 员 的 决 定...177 十 二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关 于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的 报 告...177 十 三 1.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接 受 王 文 辞 去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职 务 的 决 定...180 2.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接 受 王 文 辞 去 珠 海 市 八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职 务 的 议 案...180 十 四 1.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接 受 陈 汝 华 辞 去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内 务 司 法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职 务 的 决 定...181 2.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接 受 杜 炳 荣 辞 去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职 务 的 决 定...181 3.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接 受 陈 汝 华 辞 去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内 务 司 法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职 务 和 杜 炳 荣 辞 去 市 人 民 代 表 主 办 : 珠 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地 址 : 珠 海 市 香 洲 人 民 东 路 103 号 邮 编 :519000 2013 年 第 六 号 ( 总 第 65 号 ) 12 月 28 日 出 版

2013 年 第 六 号 ( 总 第 65 号 ) 12 月 28 日 出 版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职 务 的 议 案... 182 十 五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免 名 单... 182 十 六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斗 门 区 四 小 联 围 海 堤 达 标 建 设 议 案 调 整 办 结 时 间 情 况 的 报 告... 183 十 七 关 于 珠 海 市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奖 励 和 保 障 条 例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的 调 研 报 告... 184 十 八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中 期 评 估 报 告 审 议 意 见 处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186 十 九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投 入 与 管 理 情 况 报 告 审 议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的 报 告... 192 二 十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落 实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珠 海 市 学 前 教 育 管 理 和 发 展 情 况 审 议 意 见 的 报 告... 198 二 十 一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珠 海 市 2012 年 市 本 级 财 政 决 算 审 查 报 告 所 列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的 报 告... 201 二 十 二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2 年 度 市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审 计 整 改 情 况 的 报 告... 204 二 十 三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落 实 珠 海 市 地 下 管 线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情 况 执 法 检 查 报 告 审 议 意 见 的 报 告... 210 二 十 四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我 市 看 守 所 管 理 和 建 设 情 况 的 报 告... 211 二 十 五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免 名 单... 212 二 十 六 1.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林 映 群 为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议 案... 214 2.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215 二 十 七 1. 珠 海 市 八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议 程... 215 2. 珠 海 市 八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议 程... 216 二 十 八 1. 市 八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出 缺 席 名 单... 216 2. 市 八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出 缺 席 名 单... 217 主 办 : 珠 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地 址 : 珠 海 市 香 洲 人 民 东 路 103 号 邮 编 :519000

[ 八 届 ] 第 十 三 号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社 会 建 设 条 例 由 珠 海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3 年 10 月 30 日 (2013 年 10 月 30 日 珠 海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社 会 建 设,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增 强 社 会 发 展 活 力, 提 高 人 民 物 质 文 化 生 活 水 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基 本 原 则, 结 合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开 展 的 社 会 建 设 活 动 第 三 条 社 会 建 设 以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为 重 点, 整 合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创 新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提 供 方 式,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建 立 政 府 主 导 覆 盖 城 乡 可 持 续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加 强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增 强 社 区 服 务 功 能, 建 立 政 社 分 开 权 责 明 确 依 法 自 治 的 社 会 组 织 体 制, 完 善 社 会 治 理 体 制 机 制 第 四 条 社 会 建 设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公 平 正 义 共 建 共 享 统 筹 兼 顾 循 序 渐 进 改 革 创 新 的 基 本 原 则 第 五 条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检 查 考 核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社 会 建 设 纳 入 本 辖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编 制 社 会 建 设 年 度 计 划, 确 定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保 证 规 划 的 实 施 第 六 条 促 进 社 会 建 设 是 全 社 会 的 责 任, 应 当 发 挥 政 府 社 会 公 众 等 多 方 作 用, 形 成 共 建 共 享 的 社 会 局 面 - 1 -

对 在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或 者 奖 励 第 七 条 政 府 应 当 逐 步 提 高 财 政 对 社 会 建 设 的 投 入 比 例 拓 宽 社 会 建 设 资 源 投 入 渠 道, 鼓 励 社 会 资 源 参 与 社 会 建 设, 构 建 政 府 投 入 与 社 会 投 入 相 结 合 的 保 障 机 制 第 二 章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第 八 条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合 理 均 衡 配 置 教 育 资 源, 构 建 面 向 全 民 的 多 层 次 终 身 教 育 体 系, 建 设 学 习 型 社 会 第 九 条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增 长 幅 度 应 当 高 于 本 级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增 长 幅 度 建 立 多 渠 道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制 度, 重 点 帮 助 其 完 成 本 科 及 以 下 阶 段 的 学 校 教 育 第 十 条 加 大 学 前 教 育 投 入, 促 进 公 益 性 和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探 索 学 前 教 育 入 园 补 贴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推 进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实 行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设 备 设 施 的 标 准 化 配 置 和 在 校 学 生 人 数 平 均 的 教 育 费 用 拨 款 制 度, 保 证 教 师 工 资 和 学 生 人 均 公 用 经 费 逐 步 增 长 第 十 二 条 增 加 高 中 阶 段 的 学 位 供 给, 扩 大 高 中 阶 段 免 费 教 育 范 围 第 十 三 条 促 进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在 校 生 占 高 中 阶 段 和 高 等 教 育 在 校 生 的 比 例 应 当 与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培 育 高 素 质 的 职 业 技 术 人 才, 构 建 适 应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第 十 四 条 引 导 本 市 高 校 合 理 定 位, 严 格 教 学 管 理, 健 全 教 学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水 平 第 十 五 条 促 进 特 殊 教 育 发 展, 提 高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义 务 教 育 普 及 水 平 提 高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在 普 通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随 班 就 读 的 管 理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加 强 特 殊 学 校 建 设, 完 善 对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教 育 服 务 第 十 六 条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教 育, 提 高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水 平,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与 公 办 学 校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第 十 七 条 坚 持 劳 动 者 自 主 择 业 市 场 调 节 就 业 政 府 促 进 就 业 和 鼓 励 创 业 的 方 针, 完 善 促 进 各 类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扶 持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行 业, 创 造 充 分 的 就 业 机 会 和 公 平 的 就 业 环 境, 增 强 劳 动 者 就 业 能 力, 构 建 合 理 的 就 业 结 构 第 十 八 条 建 立 政 府 主 导 与 社 会 多 方 合 作 的 促 进 创 业 机 制 完 善 支 持 自 主 创 业 和 自 谋 职 业 制 度, 完 善 政 策 扶 持 创 业 服 务 和 创 业 培 训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机 制, 营 造 自 主 创 业 的 社 会 环 境 第 十 九 条 加 强 就 业 援 助 服 务 工 作,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实 施 重 点 帮 助, 提 供 有 针 对 性 的 就 业 服 务 和 公 益 性 岗 位 援 助 第 二 十 条 完 善 面 向 全 体 劳 动 者 的 普 惠 型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制 度, 支 持 各 类 院 校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和 用 人 单 位 开 展 就 业 前 培 训 在 职 培 训 再 就 业 培 训 和 创 业 培 训 第 二 十 一 条 全 面 推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完 善 集 体 协 商 机 制, 扩 大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覆 盖 面, 健 全 劳 动 用 工 信 息 申 报 和 劳 动 关 系 信 用 征 信 制 度, 完 善 劳 动 关 系 预 警 和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和 慈 善 事 业 相 衔 接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提 高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立 广 覆 盖 保 基 本 多 层 次 可 持 续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鼓 励 发 展 企 业 年 金 职 业 年 金 和 补 充 医 疗 保 - 2 -

险 鼓 励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等 提 供 与 社 会 保 险 相 衔 接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立 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为 基 础, 以 特 殊 困 难 群 体 救 助 为 重 点, 以 临 时 救 助 和 社 会 互 助 为 补 充, 专 项 救 助 相 配 套 的 综 合 性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物 价 指 数 变 动 等 因 素, 定 期 调 整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立 以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和 残 疾 人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为 重 点 的 适 度 普 惠 型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加 强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建 立 以 居 家 为 基 础 社 区 为 依 托 机 构 为 支 撑 的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残 疾 人 康 复 和 就 业 服 务 综 合 设 施 基 层 残 疾 人 康 复 机 构 和 残 疾 人 就 业 市 场 建 设, 建 立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体 系 和 就 业 服 务 网 络 完 善 孤 儿 保 障 制 度, 加 强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建 设, 推 动 儿 童 福 利 事 业 发 展 第 二 十 七 条 发 展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培 育 公 益 慈 善 组 织 建 立 公 益 慈 善 组 织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表 彰 激 励 制 度 第 三 方 评 估 制 度 和 自 律 制 度 鼓 励 公 募 基 金 会 和 公 益 慈 善 类 社 会 组 织 联 合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第 二 十 八 条 住 房 保 障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和 适 度 保 障 的 原 则 申 请 保 障 性 住 房 遵 循 诚 信 原 则, 实 行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第 二 十 九 条 建 立 以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为 主 的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通 过 建 设 购 置 租 赁 等 方 式 增 加 保 障 性 住 房 供 给, 也 可 以 通 过 租 赁 补 贴 的 方 式 予 以 保 障 第 三 十 条 政 府 应 当 完 善 保 障 性 住 房 质 量 监 督 机 制, 保 证 保 障 性 住 房 质 量 第 三 十 一 条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开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需 求 调 查, 建 立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需 求 申 报 审 核 和 公 示 制 度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分 配 实 行 分 类 轮 候 和 公 开 配 租 制 度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分 配 监 管 机 制, 严 格 准 入 和 退 出 条 件, 实 行 金 融 公 安 民 政 社 会 保 障 房 地 产 登 记 和 税 务 等 部 门 联 合 审 核 制 度 第 三 十 三 条 推 进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完 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和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完 善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体 系, 建 立 适 应 社 会 需 求 的 多 层 次 医 疗 卫 生 和 健 康 服 务 体 系,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均 衡 化 和 医 疗 服 务 标 准 化, 保 障 卫 生 事 业 的 公 益 性 质 第 三 十 四 条 建 立 科 学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探 索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新 模 式 引 导 和 规 范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医 疗 机 构 第 三 十 五 条 建 立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健 康 教 育 妇 幼 保 健 精 神 卫 生 应 急 救 治 采 供 血 卫 生 监 督 和 计 划 生 育 等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逐 步 提 高 人 均 公 共 卫 生 经 费 标 准, 全 面 实 施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提 高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水 平 第 三 十 六 条 建 立 以 城 乡 基 层 为 基 础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完 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补 偿 和 运 行 机 制, 实 行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向 基 层 倾 斜, 促 进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均 等 化 第 三 十 七 条 构 建 普 惠 型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普 及 公 共 文 化 基 础 设 施, 实 施 文 化 惠 民 工 程, 完 善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运 行 机 制, 增 强 公 共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供 给 能 力, 提 高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效 能 开 展 - 3 -

群 众 性 社 区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推 进 全 民 健 身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第 三 十 八 条 加 强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重 点 加 大 对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建 设 的 投 入, 将 镇 街 综 合 文 化 中 心, 社 区 文 化 中 心 等 建 设 纳 入 城 乡 规 划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应 当 保 持 公 益 性 质, 不 得 改 变 使 用 功 能 第 三 十 九 条 逐 步 建 立 年 度 公 益 性 文 化 服 务 目 录 公 布 制 度, 规 范 文 化 馆 ( 站 ) 博 物 馆 美 术 馆 公 共 图 书 馆 的 服 务 标 准, 并 向 社 会 免 费 开 放 服 务 第 四 十 条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建 设 和 服 务, 开 展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文 化 体 育 产 品 和 设 施 委 托 公 益 性 文 化 体 育 机 构 管 理, 用 于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第 四 十 一 条 实 施 公 共 交 通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确 立 公 共 交 通 在 城 市 客 运 中 的 主 导 地 位, 形 成 轨 道 交 通 常 规 公 共 交 通 出 租 车 和 慢 行 系 统 协 调 发 展 的 公 共 交 通 体 系 第 四 十 二 条 科 学 制 定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和 公 共 交 通 规 划, 推 行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加 强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场 站 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优 化 换 乘 中 心 功 能 和 布 局, 提 高 站 点 覆 盖 率, 增 强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能 力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范 公 共 交 通 规 划 决 策 程 序 建 立 公 共 交 通 运 营 成 本 和 服 务 质 量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加 强 交 通 信 息 应 用, 提 供 智 能 化 公 共 交 通 信 息 服 务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设 计 和 运 营 服 务 应 当 满 足 乘 客 在 安 全 便 捷 舒 适 方 面 的 需 求, 提 高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水 平 第 四 十 四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城 市 交 通 发 展 情 况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需 要, 合 理 引 导 机 动 车 辆 出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科 学 制 定 人 口 发 展 战 略, 合 理 控 制 人 口 规 模 和 增 长 速 度, 提 高 人 口 质 量, 促 进 人 口 长 期 均 衡 发 展 第 四 十 六 条 建 立 覆 盖 全 部 实 有 人 口 的 动 态 管 理 体 系, 提 高 人 口 管 理 和 服 务 水 平 第 四 十 七 条 完 善 市 民 卡 管 理 服 务 体 系, 拓 展 市 民 卡 的 公 共 服 务 功 能 第 四 十 八 条 完 善 居 住 证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口 积 分 入 户 和 按 积 分 享 受 相 应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等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口 管 理 服 务 制 度 第 三 章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第 四 十 九 条 加 强 社 区 建 设, 建 立 新 型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制, 推 进 社 区 自 治, 建 设 管 理 有 序 服 务 完 善 环 境 优 美 文 明 祥 和 的 社 区 第 五 十 条 政 府 应 当 科 学 设 置 社 区, 监 督 社 区 依 法 制 定 符 合 社 区 实 际 具 有 特 色 的 社 区 自 治 章 程 第 五 十 一 条 保 障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的 法 律 地 位, 规 范 社 区 承 担 的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实 行 社 区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准 入 制 度 减 少 对 社 区 的 考 核 评 比, 减 轻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的 工 作 负 担 第 五 十 二 条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大 对 社 区 服 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管 理 等 的 资 金 投 入 加 强 农 村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完 善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经 费 保 障 制 度, 推 进 农 村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规 范 化 建 设, 引 导 城 市 社 区 服 务 资 源 向 农 村 社 区 延 伸 第 五 十 三 条 构 建 社 区 工 作 合 作 网 络, 强 化 社 区 中 的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社 区 建 设 责 任, 推 动 文 化 体 育 等 设 施 和 场 所 向 社 区 居 民 开 放 第 五 十 四 条 加 强 社 区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整 合 - 4 -

社 区 服 务 资 源, 实 现 社 区 服 务 标 准 化 和 规 范 化, 提 高 社 区 服 务 效 能 第 五 十 五 条 培 育 和 发 展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支 持 和 引 导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工 作 者 志 愿 者 参 与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拓 展 社 区 服 务 内 容, 提 高 社 区 服 务 水 平 第 五 十 六 条 建 立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口 参 与 社 区 事 务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机 制, 保 障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口 平 等 参 与 社 区 自 治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推 动 社 会 组 织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支 持 引 导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增 强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和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的 能 力 第 五 十 八 条 重 点 培 育 和 发 展 服 务 民 生 的 公 益 服 务 类 社 会 组 织 符 合 产 业 导 向 的 行 业 性 社 会 组 织 和 服 务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的 社 会 组 织 第 五 十 九 条 深 化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统 一 登 记 各 司 其 职 协 调 配 合 分 级 负 责 依 法 监 管 的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体 制 第 六 十 条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设 立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资 金, 促 进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政 府 应 当 对 提 供 社 会 养 老 残 疾 人 康 复 特 殊 困 难 群 体 救 助 等 民 生 服 务 的 社 会 组 织 给 予 重 点 扶 持 第 六 十 一 条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社 会 组 织 培 育 机 制, 加 强 对 社 会 组 织 培 育 的 流 程 监 管 第 六 十 二 条 推 进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与 社 会 管 理 职 能 依 法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会 组 织 转 移 完 善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机 制, 设 立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库, 建 立 服 务 信 息 需 求 发 布 制 度, 编 制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社 会 组 织 名 录, 建 立 公 开 透 明 的 公 共 服 务 购 买 流 程 和 购 买 服 务 的 绩 效 评 估 体 系 第 六 十 三 条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规 范 社 会 组 织 行 为 的 资 金 管 理 年 度 检 查 查 处 退 出 等 制 度, 指 导 社 会 组 织 完 善 内 部 管 理 结 构 ; 建 立 对 社 会 组 织 的 评 估 机 制 和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将 社 会 组 织 信 用 信 息 纳 入 到 公 共 联 合 征 信 系 统, 提 高 社 会 组 织 自 律 能 力 和 社 会 公 信 力 第 六 十 四 条 政 府 应 当 扶 持 民 办 社 会 工 作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通 过 购 买 社 会 工 作 项 目 的 方 式 支 持 其 发 展 拓 宽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才 服 务 领 域, 重 点 在 社 区 公 益 服 务 类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组 织 中 开 发 设 置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第 六 十 五 条 深 化 社 会 体 制 改 革, 推 进 社 会 领 域 制 度 创 新, 加 强 党 委 领 导, 发 挥 政 府 主 导 作 用,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各 方 面 参 与, 实 现 政 府 治 理 和 社 会 自 我 调 节 居 民 自 治 良 性 互 动 加 强 法 治 保 障,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加 快 形 成 源 头 治 理 动 态 管 理 和 应 急 处 置 相 结 合 的 社 会 治 理 方 式 第 六 十 六 条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进 一 步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建 立 权 责 一 致 分 工 合 理 决 策 科 学 执 行 顺 畅 监 督 有 力 的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水 平, 营 造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社 会 建 设 法 治 环 境 第 六 十 七 条 推 进 社 会 公 德 职 业 道 德 家 庭 美 德 个 人 品 德 建 设,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公 民 道 德 教 育 活 动, 提 高 公 民 道 德 素 质, 综 合 运 用 教 育 法 律 行 政 舆 论 等 手 段, 引 导 和 规 范 公 民 的 行 为 第 六 十 八 条 加 强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社 会 管 理 和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整 合 资 源, 提 高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服 务 辖 区 居 民 的 水 平 第 六 十 九 条 社 会 建 设 重 大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实 施 和 评 估 应 当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和 建 议, 增 强 社 会 建 设 决 策 透 明 度 和 公 众 参 与 度 第 七 十 条 加 强 政 府 信 用 建 设, 提 高 行 政 透 明 度 和 公 信 力 - 5 -

建 立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制 定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加 强 社 会 信 用 建 设 第 七 十 一 条 推 进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以 信 息 技 术 提 高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和 运 行 效 率 加 强 网 络 文 化 建 设, 完 善 网 上 公 共 服 务, 扶 持 建 设 有 社 会 公 信 力 和 责 任 感 的 网 站, 推 进 公 益 性 上 网 服 务 向 社 区 延 伸 完 善 网 络 信 用 体 系, 维 护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第 七 十 二 条 本 市 国 家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网 络 发 言 人 和 新 闻 发 布 制 度 网 络 民 意 收 集 和 反 馈 制 度, 加 快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增 强 政 务 网 站 的 公 共 服 务 功 能 完 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交 换 共 享 平 台, 探 索 建 立 全 市 统 一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和 共 享 体 系, 促 进 跨 部 门 跨 区 域 业 务 协 作 和 公 共 服 务 一 体 化 第 七 十 三 条 完 善 社 会 安 抚 关 怀 机 制, 开 展 各 种 形 式 的 社 会 关 爱 行 动 发 展 专 业 心 理 服 务 机 构, 向 社 会 提 供 心 理 咨 询 和 心 理 救 助 服 务 第 七 十 四 条 完 善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加 强 对 社 会 治 安 的 评 估 分 析, 提 高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水 平 第 七 十 五 条 完 善 社 区 矫 正 和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对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及 刑 释 解 教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第 七 十 六 条 鼓 励 发 展 专 业 性 行 业 性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完 善 人 民 调 解 行 政 调 解 和 司 法 调 解 相 衔 接 的 工 作 机 制 第 七 十 七 条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在 企 业 改 制 征 地 拆 迁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教 育 医 疗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生 产 和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等 领 域 作 出 重 大 决 策 时 应 当 进 行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应 当 纳 入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考 评 体 系 第 七 十 八 条 加 强 食 品 药 品 源 头 监 管, 完 善 食 品 药 品 召 回 和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推 行 食 品 安 全 可 追 溯 和 食 品 卫 生 量 化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产 地 准 出 市 场 准 入 和 信 息 追 溯 制 度 第 七 十 九 条 推 动 应 急 服 务 综 合 平 台 建 设, 妥 善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完 善 心 理 干 预 机 制 和 公 众 情 绪 评 估 预 警 机 制, 疏 导 社 会 情 绪 健 全 反 恐 工 作 机 制, 有 效 防 范 处 置 各 类 暴 力 恐 怖 事 件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条 本 市 国 家 机 关 和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制 定 和 完 善 推 进 社 会 建 设 的 各 项 法 规 规 章 和 制 度 第 八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6 -

珠 府 案 2013 47 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社 会 建 设 条 例 ( 草 案 ) 已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同 意, 请 予 审 议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 年 7 月 18 日 ( 草 案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立 法 目 的 ] 为 推 进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 以 下 简 称 特 区 ) 社 会 建 设, 加 快 科 学 发 展, 实 现 社 会 和 谐, 推 动 社 会 建 设 与 经 济 建 设 政 治 建 设 文 化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协 调 发 展,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基 本 原 则, 结 合 特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特 区 内 开 展 社 会 建 设 活 动 适 用 本 条 例 本 条 例 所 称 社 会 建 设, 是 指 以 改 善 民 生 为 重 点, 以 实 现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为 基 础, 以 现 代 社 会 服 务 与 社 会 工 作 为 载 体, 以 促 进 公 平 正 义 为 导 向, 构 建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体 系 第 三 条 [ 基 本 原 则 ] 社 会 建 设 应 当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公 平 正 义 共 建 共 享 改 革 创 新 依 法 促 进 的 基 本 原 则 第 四 条 [ 社 会 参 与 ] 社 会 建 设 是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责 任, 鼓 励 全 社 会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建 设 的 教 育 宣 传 推 广 实 施 和 监 督 工 作 对 在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或 者 奖 励 第 五 条 [ 发 展 规 划 ] 社 会 建 设 应 当 纳 入 本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明 确 社 会 建 设 的 总 体 目 标 任 务 要 求 和 政 策 措 施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本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的 目 - 7 -

标 和 任 务, 编 制 社 会 建 设 年 度 计 划, 确 定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保 证 年 度 计 划 的 实 施 第 六 条 [ 管 理 体 制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统 筹 规 划, 提 高 民 生 保 障 和 社 会 管 理 水 平 市 区 (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 设 立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协 调 机 构,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规 划, 完 善 社 会 建 设 政 策, 协 调 解 决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加 强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督 促 检 查 和 考 核 第 七 条 [ 资 金 保 障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设 立 社 会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社 会 建 设 领 域 第 八 条 [ 考 评 指 标 体 系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建 设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第 九 条 [ 宣 传 贯 彻 ] 推 进 社 会 公 德 职 业 道 德 家 庭 美 德 个 人 品 德 建 设,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公 民 道 德 教 育 活 动, 提 高 公 民 道 德 素 质 完 善 道 德 教 育 与 社 会 管 理 自 律 与 他 律 相 互 补 充 和 促 进 的 运 行 机 制, 综 合 运 用 教 育 法 律 行 政 舆 论 等 手 段, 引 导 和 规 范 公 民 的 行 为 第 二 章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第 十 条 [ 公 共 教 育 目 标 ]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合 理 均 衡 配 置 公 共 教 育 资 源, 优 化 教 育 结 构, 构 建 面 向 全 民 的 多 层 次 终 身 教 育 体 系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着 力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第 十 一 条 [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增 长 幅 度 应 当 高 于 本 级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增 长 幅 度 建 立 健 全 多 渠 道 的 学 生 资 助 制 度, 帮 助 经 济 困 难 家 庭 学 生 完 成 学 业 第 十 二 条 [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 鼓 励 引 导 和 规 范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教 育, 提 高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水 平,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与 公 办 学 校 同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第 十 三 条 [ 教 育 体 系 构 建 一 ] 加 大 学 前 教 育 投 入, 促 进 公 益 性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探 索 实 行 学 前 教 育 阶 段 教 育 券 补 贴 制 度 促 进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实 行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设 备 设 施 的 标 准 化 配 置 和 统 一 的 日 常 运 行 经 费 生 均 拨 款 制 度, 建 立 学 校 生 均 拨 款 标 准 调 整 长 效 机 制 科 学 制 定 高 中 发 展 规 划,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增 加 高 中 阶 段 学 位 供 给, 保 持 普 通 高 中 与 职 业 高 中 的 协 调 发 展 第 十 四 条 [ 教 育 体 系 构 建 二 ]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构 建 适 应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培 养 结 构 科 学 规 模 合 理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队 伍, 提 升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完 善 终 身 教 育 体 系, 建 设 学 习 型 社 会 第 十 五 条 [ 特 殊 教 育 ] 推 进 特 殊 教 育 发 展, 提 高 残 疾 儿 童 入 读 义 务 教 育 的 比 率, 探 索 对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的 教 育 服 务 方 式, 完 善 特 殊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服 务 体 系 第 十 六 条 [ 就 业 政 策 ] 坚 持 把 促 进 就 业 放 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优 先 位 置, 实 施 积 极 的 就 业 政 策, 构 建 经 济 发 展 与 扩 大 就 业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与 劳 动 者 素 质 提 升 相 互 促 进 的 机 制 第 十 七 条 [ 扶 持 援 助 ] 建 立 政 府 主 导 与 社 会 多 方 合 作 的 促 进 创 业 机 制 完 善 支 持 自 主 创 业 自 谋 职 业 政 策, 建 立 健 全 政 策 扶 持 创 业 服 务 创 业 培 训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机 制, 营 造 尊 重 鼓 励 支 持 自 主 创 业 的 社 会 环 境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援 助 制 度, 采 取 多 种 就 业 形 式, 拓 宽 公 益 性 岗 位 范 围, 开 发 就 业 岗 位, 落 实 公 益 性 岗 位 按 比 例 招 用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政 策,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实 施 重 点 帮 助 - 8 -

第 十 八 条 [ 就 业 服 务 ] 扶 持 和 规 范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完 善 促 进 各 类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第 十 九 条 [ 职 业 培 训 ] 健 全 面 向 全 体 劳 动 者 的 普 惠 型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制 度, 鼓 励 支 持 各 类 职 业 院 校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和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开 展 就 业 前 培 训 在 职 培 训 再 就 业 培 训 和 创 业 培 训 第 二 十 条 [ 劳 动 监 察 ] 健 全 劳 动 标 准 体 系 和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机 制, 加 强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 收 入 分 配 改 革 机 制 ] 深 化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探 索 建 立 居 民 收 入 增 长 和 经 济 发 展 同 步 劳 动 报 酬 增 长 和 劳 动 生 产 率 经 济 效 益 提 高 同 步 的 长 效 机 制 建 立 反 映 劳 动 力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和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的 工 资 决 定 机 制 和 增 长 机 制 建 立 专 业 权 威 的 收 入 评 价 机 制 和 信 息 公 开 发 布 制 度, 形 成 劳 动 者 工 资 正 常 增 长 机 制 第 二 十 二 条 [ 低 收 入 者 保 障 ] 探 索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与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增 长 挂 钩 的 长 效 机 制, 提 高 低 收 入 者 收 入 水 平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低 收 入 困 难 群 体 临 时 价 格 补 贴 与 物 价 上 涨 联 动 机 制 第 二 十 三 条 [ 社 保 目 标 ] 依 法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慈 善 事 业 相 衔 接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提 高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第 二 十 四 条 [ 社 保 体 系 ]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多 层 次 的 社 会 保 险 体 系, 发 展 企 业 年 金 职 业 年 金 和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鼓 励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等 提 供 与 社 会 保 险 相 衔 接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建 立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物 价 指 数 变 动 等 因 素, 调 整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第 二 十 六 条 [ 综 合 性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 建 立 和 完 善 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为 基 础, 以 特 殊 困 难 群 体 救 助 为 重 点, 以 临 时 救 助 社 会 互 助 个 人 自 助 为 补 充, 专 项 救 助 相 配 套 的 综 合 性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第 二 十 七 条 [ 社 会 服 务 体 系 ] 完 善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体 系, 建 立 以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和 残 疾 人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为 重 点 的 适 度 普 惠 型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引 导 和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事 业 和 产 业, 建 立 健 全 以 居 家 为 基 础 社 区 为 依 托 机 构 为 支 撑 的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加 快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加 强 残 疾 人 康 复 和 就 业 服 务 综 合 设 施 基 层 残 疾 人 康 复 机 构 和 残 疾 人 就 业 市 场 建 设, 健 全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体 系 与 就 业 服 务 网 络 完 善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建 设, 加 强 孤 儿 保 障 工 作, 落 实 各 项 孤 儿 保 障 政 策 措 施, 推 动 儿 童 福 利 事 业 发 展 第 二 十 八 条 [ 公 益 慈 善 ] 发 展 慈 善 事 业, 增 强 慈 善 意 识, 培 育 慈 善 组 织 鼓 励 公 募 基 金 会 和 公 益 慈 善 类 社 会 组 织 联 合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建 立 和 完 善 慈 善 组 织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表 彰 激 励 制 度 第 三 方 评 估 制 度 和 行 业 自 律 制 度 第 二 十 九 条 [ 住 房 保 障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以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为 主 体 的 保 基 本 多 层 次 宽 覆 盖 能 循 环 可 持 续 的 具 有 本 市 特 色 的 新 型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第 三 十 条 [ 保 障 房 供 给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通 过 建 设 购 置 租 赁 委 托 代 建 等 方 式 增 加 保 障 性 住 房 供 给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完 善 保 障 性 住 房 质 量 监 督 机 制, 保 证 保 障 性 住 房 质 量 第 三 十 一 条 [ 监 管 体 系 ] 建 立 和 完 善 保 障 性 住 房 分 配 监 管 机 制, 严 格 准 入 和 退 出 条 件, 实 行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 9 -

第 三 十 二 条 [ 医 疗 卫 生 改 革 ] 推 进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完 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建 立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体 系, 健 全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均 衡 化 和 医 疗 服 务 标 准 化, 保 障 卫 生 事 业 的 公 益 性 质 逐 步 提 高 人 均 公 共 卫 生 经 费 标 准, 全 面 实 施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提 高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第 三 十 三 条 [ 医 疗 体 制 ] 建 立 科 学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适 应 人 民 群 众 多 层 次 的 医 疗 卫 生 需 求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实 行 管 办 分 离, 探 索 医 药 分 离, 建 立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鼓 励 引 导 规 范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形 成 和 完 善 医 疗 机 构 举 办 主 体 多 元 化 格 局 第 三 十 四 条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 建 立 健 全 以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基 础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完 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补 偿 机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推 动 卫 生 资 源 向 基 层 倾 斜, 促 进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均 等 化 第 三 十 五 条 [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完 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健 康 教 育 妇 幼 保 健 精 神 卫 生 应 急 救 治 采 供 血 计 划 生 育 等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提 高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第 三 十 六 条 [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 强 化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落 实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可 追 溯 制 度 和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量 化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强 化 药 品 源 头 监 管, 建 立 和 完 善 药 品 召 回 制 度 第 三 十 七 条 [ 公 共 文 化 目 标 ] 实 施 文 化 基 础 设 施 全 覆 盖 和 文 化 惠 民 工 程, 健 全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运 行 机 制, 增 强 公 共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供 给 能 力, 切 实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基 本 文 化 权 益, 构 建 普 惠 型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第 三 十 八 条 [ 公 共 文 化 经 费 保 障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和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第 三 十 九 条 [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建 设 ]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建 设 应 当 纳 入 市 区 镇 ( 街 )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本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大 对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建 设 的 扶 持 力 度, 将 镇 街 综 合 文 化 中 心 社 区 文 化 中 心 建 设 纳 入 城 市 规 划 本 市 各 级 各 类 文 化 设 施 应 当 保 持 公 益 性 质,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其 功 能 和 用 途 因 城 乡 建 设 需 要, 确 需 改 变 基 层 文 化 设 施 用 地 或 拆 迁 基 层 文 化 设 施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报 请 批 准 第 四 十 条 [ 公 共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供 给 ] 增 加 公 共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供 给, 完 善 普 惠 型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加 快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建 设 和 利 用, 深 入 开 展 群 众 性 社 区 文 化 体 育 娱 乐 活 动 和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第 四 十 一 条 [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公 共 文 化 建 设 ] 鼓 励 引 导 和 规 范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以 捐 赠 赞 助 等 方 式 建 设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开 展 和 参 与 文 化 活 动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将 其 所 有 的 文 化 产 品 文 化 设 施 委 托 公 益 性 文 化 机 构 管 理, 用 于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活 动 鼓 励 扶 持 民 营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参 与 公 共 文 化 活 动 第 四 十 二 条 [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构 建 ] 逐 步 建 立 年 度 公 益 性 文 化 服 务 目 录 公 布 制 度 规 范 文 化 馆 ( 站 ) 博 物 馆 美 术 馆 公 共 图 书 馆 的 服 务 标 准, 向 社 会 免 费 开 放 服 务 鼓 励 各 级 公 益 性 文 化 单 位 开 展 咨 询 讲 座 培 训 展 览 等 服 务 活 动 逐 步 完 善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支 持 民 营 文 化 企 业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进 入 采 购 目 录 鼓 励 - 10 -

民 间 资 本 通 过 招 投 标 等 方 式, 参 与 重 大 公 益 性 文 化 活 动, 提 供 公 益 性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推 进 跨 部 门 跨 领 域 跨 系 统 文 化 项 目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促 进 公 共 文 化 资 源 整 合 和 共 建 共 享 第 四 十 三 条 [ 交 通 原 则 ] 实 施 公 共 交 通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大 力 完 善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优 化 换 乘 中 心 功 能 和 布 局, 提 高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分 担 率, 加 快 发 展 轨 道 交 通, 形 成 以 公 交 枢 纽 为 节 点 大 中 运 力 公 交 为 骨 架 常 规 公 交 为 主 体 出 租 车 为 补 充 慢 行 系 统 为 辅 助 的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模 式 第 四 十 四 条 [ 交 通 形 式 ] 加 强 信 息 交 通 管 理, 推 行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机 制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城 市 交 通 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合 理 引 导 机 动 车 辆 出 行, 控 制 机 动 车 辆 的 过 快 增 长 推 进 慢 行 系 统 与 公 共 交 通 的 无 缝 接 驳, 大 力 推 动 低 碳 绿 色 城 乡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鼓 励 城 乡 居 民 以 公 共 交 通 方 式 出 行 第 三 章 社 区 建 设 第 四 十 五 条 [ 构 建 幸 福 社 区 ] 加 强 城 乡 社 区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新 型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制, 推 进 社 区 民 主 社 区 服 务 社 区 管 理 社 区 自 治, 建 设 管 理 有 序 服 务 完 善 环 境 优 美 文 明 祥 和 的 幸 福 社 区 第 四 十 六 条 [ 社 区 章 程 ] 完 善 城 乡 社 区 组 织 网 络, 科 学 合 理 设 置 社 区 制 定 并 实 施 符 合 城 乡 社 区 实 际 有 效 运 行 各 具 特 色 的 村 规 民 约, 建 立 完 善 城 乡 社 区 治 理 章 程 第 四 十 七 条 [ 社 区 资 源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大 城 乡 社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管 理 的 资 金 投 入 力 度, 为 社 区 服 务 和 管 理 提 供 良 好 的 硬 件 基 础 拓 宽 城 乡 社 区 建 设 资 源 投 入 渠 道,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城 乡 社 区 建 设, 建 立 政 府 投 入 与 社 会 投 入 相 结 合 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和 共 建 共 享 共 用 的 城 乡 社 区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机 制 第 四 十 八 条 [ 社 区 公 共 设 施 ] 构 建 城 乡 社 区 工 作 合 作 网 络, 强 化 驻 区 单 位 的 社 区 建 设 责 任, 推 动 文 化 教 育 体 育 等 设 施 和 场 所 向 社 区 居 民 开 放 发 展 农 村 专 业 性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开 展 城 乡 结 对 帮 扶 活 动, 引 导 城 市 社 区 服 务 资 源 向 农 村 延 伸 推 进 农 村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规 范 化 建 设, 建 立 完 善 市 补 助 区 统 筹 村 集 体 收 入 自 我 保 障 的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经 费 保 障 制 度 第 四 十 九 条 [ 社 区 服 务 ] 加 强 城 乡 社 区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整 合 社 区 服 务 资 源, 实 现 社 区 服 务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社 区 服 务 效 能 和 管 理 能 力 第 五 十 条 [ 社 区 管 理 ] 以 城 乡 社 区 居 民 需 求 为 导 向, 整 合 政 府 的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和 服 务 资 源, 构 建 跨 部 门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平 台, 推 进 服 务 社 区 居 民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维 护 公 共 安 全 工 作 的 全 面 开 展 第 五 十 一 条 [ 社 区 行 政 事 务 准 入 ] 实 行 城 乡 社 区 行 政 事 务 准 入 制 度, 优 化 社 区 工 作 机 制, 促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第 五 十 二 条 [ 社 区 自 治 ] 探 索 建 立 和 完 善 居 民 委 员 会 与 业 主 委 员 会 相 互 配 合 和 支 持 的 机 制,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与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员 通 过 依 法 选 举 交 叉 任 职 建 立 物 业 服 务 管 理 与 居 民 自 我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居 民 自 治 模 式, 制 订 业 主 委 员 会 组 织 章 程, 规 范 物 业 服 务 和 管 理 活 动 第 五 十 三 条 [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 培 育 和 发 展 城 乡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引 导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工 作 者 志 愿 者 参 与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拓 展 社 区 服 务 内 容, 提 高 社 区 服 务 水 平 第 五 十 四 条 [ 农 村 公 共 服 务 ] 加 强 农 村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全 面 提 升 农 村 - 11 -

社 区 建 设 水 平 加 强 城 乡 结 合 部 流 动 人 口 聚 居 地 等 重 点 区 域 的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组 建 工 作 第 五 十 五 条 [ 大 学 生 村 官 ] 积 极 引 导 符 合 条 件 的 大 学 生 参 加 村 委 会 选 举, 进 一 步 改 善 村 委 会 成 员 结 构 第 五 十 六 条 [ 两 代 表 一 委 员 ] 建 立 和 完 善 党 代 表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以 及 公 职 人 员 联 系 社 区 服 务 群 众 制 度, 畅 通 民 意 反 映 渠 道 第 四 章 社 会 组 织 第 五 十 七 条 [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方 针 ] 支 持 引 导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增 强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参 与 社 会 管 理 和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的 能 力 规 范 和 强 化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的 社 会 服 务 功 能, 团 结 联 系 吸 纳 更 多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社 会 建 设 大 力 发 展 服 务 民 生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支 持 发 展 符 合 产 业 导 向 的 行 业 性 社 会 组 织 重 点 推 动 服 务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的 社 会 组 织, 协 助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第 五 十 八 条 [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建 立 市 社 会 组 织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研 究 扶 持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的 相 关 政 策, 协 调 解 决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五 十 九 条 [ 扶 持 资 金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设 立 社 会 组 织 扶 持 发 展 资 金, 促 进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第 六 十 条 [ 监 管 机 制 ]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组 织 统 一 登 记 各 司 其 职 协 调 配 合 分 级 负 责 依 法 监 管 的 管 理 体 制 深 化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细 化 分 类 登 记 标 准, 简 化 登 记 手 续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社 会 组 织 年 度 检 查 制 度 查 处 制 度 退 出 制 度 等 社 会 组 织 行 为 规 范 和 活 动 准 则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与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和 服 务 信 息 网 络, 形 成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业 务 指 导 部 门 与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的 信 息 共 享 工 作 交 流 和 协 同 监 管 机 制 第 六 十 一 条 [ 孵 化 机 制 ] 建 立 现 代 社 会 组 织 孵 化 机 制, 设 置 孵 化 平 台, 创 新 社 会 组 织 的 入 口 管 理 流 程 再 造 过 程 规 制 和 结 果 评 估 制 度, 加 强 对 社 会 组 织 孵 化 的 流 程 监 管 第 六 十 二 条 [ 内 部 治 理 机 制 ]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指 导 社 会 组 织 完 善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建 立 民 主 管 理 诚 信 执 业 信 息 公 开 公 平 竞 争 奖 励 惩 戒 等 机 制, 提 高 社 会 组 织 自 律 能 力 和 社 会 公 信 力 第 六 十 三 条 [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信 用 ]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社 会 组 织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纳 入 到 公 共 联 合 征 信 系 统 第 六 十 四 条 [ 评 估 机 制 ] 建 立 社 会 组 织 评 估 机 制, 完 善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开 展 社 会 组 织 等 级 评 估 第 六 十 五 条 [ 职 能 转 移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并 公 布 转 移 社 会 服 务 与 管 理 事 项 目 录, 推 动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与 管 理 职 能 依 法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会 组 织 转 移 第 六 十 六 条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以 项 目 为 导 向 的 政 府 向 社 会 组 织 购 买 服 务 机 制, 设 立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库 建 立 服 务 信 息 需 求 发 布 制 度, 完 善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机 制, 编 制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社 会 组 织 名 录 建 立 公 开 透 明 的 公 共 服 务 购 买 流 程 和 购 买 服 务 的 考 核 及 绩 效 评 估 体 系 第 六 十 七 条 [ 社 会 资 本 投 入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对 进 入 社 会 养 老 残 疾 人 康 复 等 基 本 民 生 服 务 领 域 的 社 会 组 织, 给 予 必 要 的 资 金 扶 持 和 政 策 优 惠 第 六 十 八 条 [ 社 工 发 展 ] 鼓 励 和 扶 持 民 办 社 - 12 -

会 工 作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通 过 购 买 社 会 工 作 项 目 的 方 式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机 构 发 展 拓 宽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才 服 务 领 域 和 发 展 空 间, 重 点 在 社 区 公 益 服 务 类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组 织 中 开 发 设 置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第 六 十 九 条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 鼓 励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发 展, 推 进 志 愿 服 务 研 究 与 培 训, 拓 宽 志 愿 服 务 领 域, 创 新 志 愿 服 务 方 式, 促 进 志 愿 服 务 常 态 化 制 度 化 第 五 章 人 口 服 务 与 管 理 第 七 十 条 [ 人 口 发 展 战 略 ] 科 学 制 定 人 口 发 展 战 略, 合 理 控 制 人 口 规 模 和 增 长 速 度, 促 进 人 口 长 期 均 衡 发 展 健 全 社 会 管 理 与 人 口 管 理 公 共 政 策 与 家 庭 发 展 公 共 服 务 与 人 口 发 展 相 协 调 的 体 制 机 制 第 七 十 一 条 [ 实 有 人 口 的 动 态 管 理 体 系 ]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覆 盖 全 部 实 有 人 口 的 动 态 管 理 体 系, 促 进 社 会 融 入 和 生 活 融 合 第 七 十 二 条 [ 市 民 卡 管 理 服 务 体 系 ] 建 立 完 善 市 民 卡 的 管 理 服 务 体 系, 拓 展 市 民 卡 的 公 共 服 务 功 能 第 七 十 三 条 [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口 管 理 法 制 保 障 ] 建 立 健 全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口 管 理 制 度, 依 法 维 护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口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七 十 四 条 [ 人 口 登 记 信 息 ] 逐 步 整 合 各 部 门 人 口 登 记 信 息, 探 索 建 立 以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为 唯 一 代 码 资 源 共 享 覆 盖 全 市 的 人 口 综 合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平 台 第 七 十 五 条 [ 积 分 制 度 ] 建 立 健 全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口 积 分 制 度, 完 善 凭 积 分 优 先 享 受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制 度 完 善 居 住 证 制 度 和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口 积 分 入 户 制 度 逐 步 把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纳 入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范 畴, 逐 步 提 高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免 费 入 读 义 务 教 育 公 办 学 校 比 例 逐 步 在 优 秀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中 招 录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第 七 十 六 条 [ 非 户 籍 人 口 参 与 管 理 ] 建 立 非 户 籍 居 民 参 与 城 乡 社 区 事 务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机 制, 保 障 非 户 籍 居 民 平 等 参 与 社 区 自 治 和 管 理 第 七 十 七 条 [ 特 殊 人 群 帮 扶 ] 制 定 和 完 善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刑 事 被 害 人 流 动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和 吸 毒 人 员 等 特 殊 人 群 管 理 服 务 政 策, 建 立 健 全 对 特 殊 人 群 的 社 会 关 怀 帮 扶 体 系 第 七 十 八 条 [ 出 租 屋 管 理 ] 加 强 出 租 屋 管 理, 完 善 信 息 采 集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出 租 屋 隐 患 问 题 通 报 处 理 反 馈 制 度, 加 强 出 租 屋 税 收 征 管 工 作, 完 善 以 标 准 地 址 为 依 据 的 房 屋 编 码 和 出 租 屋 分 类 管 理 系 统 第 六 章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第 七 十 九 条 [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 建 立 和 完 善 党 委 领 导 政 府 负 责 社 会 协 同 公 众 参 与 法 治 保 障 的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加 快 形 成 源 头 治 理 动 态 管 理 和 应 急 处 置 相 结 合 的 社 会 管 理 机 制 第 八 十 条 [ 社 会 建 设 法 治 环 境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落 实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指 标 体 系,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考 评 工 作 第 八 十 一 条 [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 推 进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以 信 息 技 术 提 高 社 会 服 务 管 理 水 平 和 社 会 整 体 运 行 效 率 加 快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增 强 政 务 网 站 的 公 共 服 务 功 能, 推 进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加 大 在 线 服 务 功 能 完 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交 换 共 享 平 台, 探 索 建 立 全 市 统 一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和 共 享 体 系, 促 进 跨 部 门 跨 区 域 业 务 协 作 和 公 共 服 务 一 体 化 第 八 十 二 条 [ 网 络 政 务 建 设 ] 本 市 国 家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网 络 发 言 人 和 新 闻 发 布 制 度 网 络 民 意 收 集 和 反 馈 制 度, 推 进 网 络 政 务 建 设 鼓 励 街 道 社 区 开 展 网 络 服 务, 加 强 在 线 交 - 13 -

流 和 沟 通 协 商 第 八 十 三 条 [ 网 络 建 设 ] 加 强 网 络 文 化 建 设, 完 善 网 上 公 共 服 务, 扶 持 建 设 有 社 会 公 信 力 和 责 任 感 的 网 站, 推 进 公 益 性 上 网 服 务 向 城 乡 社 区 延 伸 第 八 十 四 条 [ 社 会 风 险 监 控 ] 建 立 网 络 舆 情 监 测 制 度, 加 强 网 络 舆 情 研 判, 健 全 网 上 舆 论 引 导 和 危 机 处 理 应 对 机 制 完 善 网 络 信 用 体 系, 维 护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第 八 十 五 条 [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 建 立 和 完 善 重 大 事 项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在 企 业 改 制 征 地 拆 迁 教 育 医 疗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生 产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等 领 域 作 出 重 大 决 策 时 应 当 进 行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应 当 纳 入 综 合 治 理 考 评 体 系 第 八 十 六 条 [ 法 定 机 构 改 革 ] 推 进 法 定 机 构 改 革, 在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领 域 探 索 设 立 法 定 机 构,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效 能 第 八 十 七 条 [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 逐 步 把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纳 入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范 畴, 逐 步 提 高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免 费 入 读 义 务 教 育 公 办 学 校 比 例 逐 步 在 优 秀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中 招 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第 八 十 八 条 [ 权 益 保 障 机 制 ] 建 立 健 全 群 众 权 益 维 护 机 制, 畅 通 和 规 范 群 众 利 益 诉 求 利 益 协 调 权 益 保 障 渠 道 鼓 励 发 展 专 业 性 行 业 性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完 善 人 民 调 解 行 政 调 解 司 法 调 解 相 衔 接 的 工 作 机 制 第 八 十 九 条 [ 公 众 参 与 机 制 ] 建 立 社 会 建 设 公 众 参 与 机 制, 保 障 公 众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表 达 权 和 监 督 权, 组 织 和 引 导 公 众 依 法 理 性 有 序 参 与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社 会 建 设 重 大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实 施 评 估 应 当 征 求 和 听 取 公 众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增 强 社 会 建 设 决 策 透 明 度 和 公 众 参 与 度 第 九 十 条 [ 社 会 安 抚 关 怀 ]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安 抚 关 怀 机 制, 开 展 各 种 形 式 的 社 会 关 爱 行 动 规 范 和 发 展 专 业 心 理 服 务 机 构, 向 社 会 提 供 心 理 咨 询 和 心 理 救 助 服 务 建 立 健 全 事 故 灾 难 突 发 事 件 心 理 干 预 机 制 和 公 众 情 绪 评 估 预 警 机 制, 疏 导 社 会 情 绪 第 九 十 一 条 [ 公 共 安 全 ] 加 强 公 共 安 全 体 系 建 设, 强 化 社 会 治 安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安 全 生 产 和 应 急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治 安 立 体 防 控 体 系, 强 化 社 会 治 安 评 估 分 析 应 对 制 度, 落 实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各 项 措 施 第 九 十 二 条 [ 安 全 管 理 ] 建 立 和 完 善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推 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产 地 准 出 市 场 准 入 和 信 息 追 溯 制 度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考 核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强 化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提 高 公 众 安 全 意 识 第 九 十 三 条 [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加 强 社 会 信 用 建 设, 强 化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加 强 政 府 诚 信 建 设, 提 高 施 政 公 信 力 和 运 作 透 明 度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四 条 [ 施 行 日 期 ] 本 条 例 自 2013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14 -

珠 海 市 法 制 局 局 长 杨 静 辉 主 任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各 位 委 员 : 根 据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2013 年 立 法 计 划, 市 委 社 会 管 理 工 作 部 起 草 了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社 会 建 设 条 例 ( 送 审 稿 ), 并 按 照 立 法 程 序 报 送 我 局 审 查 经 我 局 认 真 审 查 修 改, 形 成 了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社 会 建 设 条 例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条 例 已 经 2013 年 7 月 8 日 八 届 22 次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提 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受 市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现 就 条 例 的 起 草 情 况 说 明 如 下 : 一 制 定 条 例 的 必 要 性 ( 一 ) 制 定 条 例 是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的 重 要 体 现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指 出, 要 围 绕 构 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管 理 体 系, 加 快 形 成 党 委 领 导 政 府 负 责 社 会 协 同 公 众 参 与 法 治 保 障 的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国 家 首 次 把 法 治 保 障 纳 入 到 社 会 管 理 格 局 中, 充 分 体 现 了 法 治 建 设 在 社 会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只 有 以 法 治 理 念 为 指 导, 以 法 治 的 手 段 促 进 和 规 范 社 会 建 设, 才 能 保 证 其 正 确 的 方 向 和 持 久 的 生 命 力 因 此, 制 定 条 例, 既 是 践 行 法 治 保 障 的 最 佳 典 范, 也 是 我 市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的 重 要 体 现 ( 二 ) 制 定 条 例 是 创 建 社 会 建 设 示 范 市 的 客 观 需 要 近 年 来, 我 市 充 分 发 挥 经 济 特 区 改 革 试 验 田 作 用, 在 社 会 建 设 领 域 先 行 先 试, 不 断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着 力 保 障 改 善 民 生, 探 索 建 立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体 系,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但 是, 由 于 社 会 发 展 长 期 滞 后 于 经 济 发 展, 社 会 建 设 面 临 着 利 益 诉 求 多 样 社 会 矛 盾 增 多 管 理 难 度 加 大 等 种 种 挑 战 和 压 力, 也 遇 到 了 社 会 建 设 滞 后 于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要 求 社 会 治 理 短 板 制 约 市 场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等 普 遍 性 问 题 在 此 背 景 下, 为 深 入 推 进 社 会 建 设, 凸 显 民 生 领 先 与 改 革 创 新, 我 市 提 出 了 创 建 社 会 建 设 示 范 市 这 一 新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为 此, 迫 切 需 要 通 过 社 会 建 设 立 法, 进 一 步 强 化 社 会 建 设 机 制 创 新 制 度 创 新 和 体 制 创 新, 健 全 完 善 社 会 管 理 体 系, 确 保 创 建 的 法 治 化 和 规 范 化, 为 创 建 工 作 提 供 一 个 总 纲 领 和 总 依 据 ( 三 ) 制 定 条 例 是 推 动 我 市 加 快 科 学 发 展, 实 现 社 会 和 谐 的 必 然 要 求 当 前, 经 济 社 会 建 设 既 处 于 发 展 的 重 要 战 略 机 遇 期, 又 处 于 社 会 矛 盾 凸 显 期 社 会 建 设 的 过 程, 就 是 不 断 化 解 矛 盾 的 过 程 只 有 通 过 不 断 推 动 社 会 管 理 的 改 革 和 创 新, 才 能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的 协 调 发 展 和 良 性 互 动, 从 而 真 正 实 现 科 学 发 展 而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就 是 要 最 大 限 度 激 发 社 会 活 力 最 大 限 度 增 加 和 谐 因 素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不 和 谐 因 素, 解 决 影 响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突 出 问 题,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权 益,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为 此, 通 过 社 会 建 设 立 法, 让 各 项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形 成 制 度 体 系, 让 各 项 社 会 管 理 制 度 和 措 施 切 实 有 效 实 施, 使 社 会 矛 盾 得 到 及 时 化 解, 民 生 利 益 得 到 切 实 保 障,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得 到 有 效 维 护, 最 终 实 现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人 民 宜 居 乐 业 的 中 国 梦 二 起 草 条 例 主 要 参 考 依 据 ( 一 )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 二 )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 15 -

于 加 强 社 会 建 设 的 决 定 ( 三 ) 中 共 珠 海 市 委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加 强 社 会 建 设 的 意 见 ( 四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社 会 建 设 促 进 条 例 三 起 草 条 例 的 过 程 2012 年 起, 市 委 社 会 管 理 工 作 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通 过 实 地 调 研 召 开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认 真 听 取 了 各 部 门 各 行 业 专 家 等 对 推 动 珠 海 社 会 建 设 立 法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研 究 港 澳 台 地 区 及 国 外 在 社 会 建 设 方 面 的 立 法 经 验, 在 此 基 础 上,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组 织 起 草 了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社 会 建 设 条 例 ( 送 审 稿 ), 并 按 照 立 法 程 序 报 送 市 法 制 局 市 法 制 局 根 据 立 法 程 序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经 反 复 论 证 和 修 改, 最 终 形 成 条 例 条 例 共 计 七 章 九 十 四 条, 分 总 则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社 区 建 设 社 会 组 织 人 口 服 务 与 管 理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附 则 七 章, 体 例 清 晰, 内 容 详 实, 符 合 珠 海 实 际 四 条 例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 一 ) 条 例 的 主 要 特 点 一 是 条 例 作 为 我 市 第 一 部 综 合 性 的 社 会 建 设 方 面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将 起 着 指 导 规 范 和 推 动 全 市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为 社 会 建 设 领 域 的 具 体 工 作 引 领 方 向 的 重 要 作 用 二 是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对 社 会 建 设 领 域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实 践 经 验 进 行 梳 理 研 究 和 总 结, 将 相 对 成 熟 的 制 度 经 验 做 法 纳 入 条 例, 突 出 本 市 特 色 三 是 根 据 我 市 社 会 建 设 方 面 的 发 展 规 划, 将 我 市 未 来 社 会 建 设 重 点 改 革 创 新 方 面 工 作 以 及 近 些 年 来 探 索 和 创 新 形 成 的 改 革 创 新 的 方 向 思 路 纳 入 条 例, 突 出 创 新 性 和 前 瞻 性 ( 二 ) 探 索 制 度 改 革 新 模 式,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实 现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是 建 设 幸 福 珠 海 的 重 要 举 措, 也 是 建 设 平 安 珠 海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深 入 推 进 我 市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进 程, 条 例 结 合 当 前 社 会 关 注 的 热 点, 以 公 共 教 育 就 业 促 进 社 会 保 障 住 房 保 障 公 共 卫 生 公 共 文 化 以 及 公 共 交 通 等 七 个 方 面 为 突 破 口, 在 固 化 已 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探 索 新 型 管 理 模 式, 提 出 了 探 索 学 前 教 育 券 补 贴 制 度 建 立 就 业 扶 持 援 助 制 度 探 索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与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增 长 挂 钩 的 长 效 机 制 建 立 和 完 善 慈 善 组 织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形 成 和 完 善 医 疗 机 构 举 办 主 体 多 元 化 格 局 等 创 新 性 举 措, 以 破 解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难 题, 实 现 学 有 所 教 劳 有 所 得 病 有 所 医 老 有 所 养 住 有 所 居 ( 见 第 二 章 ) ( 三 ) 夯 实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构 建 新 型 城 乡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制 社 区 作 为 现 代 社 会 一 个 基 本 的 存 在 单 元, 是 社 会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社 会 建 设 的 难 点 和 落 脚 点 都 在 基 层, 只 有 夯 实 基 层 基 础, 才 能 更 好 保 障 和 促 进 基 层 和 谐 稳 定 条 例 通 过 整 合 社 区 资 源 完 善 城 乡 社 区 组 织 网 络 强 化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建 立 非 户 籍 居 民 参 与 社 区 事 务 管 理 和 服 务 实 行 城 乡 社 区 行 政 事 务 准 入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和 完 善 居 民 委 员 会 与 业 主 委 员 会 相 互 配 合 和 支 持 的 机 制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为 构 建 新 型 城 乡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制 提 供 一 个 良 好 的 制 度 支 撑 ( 见 第 三 章 第 五 章 ) ( 四 ) 深 化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健 全 政 府 职 能 转 移 机 制 条 例 围 绕 创 新 我 市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体 制, 借 鉴 港 澳 台 地 区 和 新 加 坡 在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方 面 的 先 进 理 念, 通 过 降 低 社 会 组 织 的 准 入 门 槛 和 简 化 登 记 手 续 建 立 现 代 社 会 组 织 孵 化 体 制 强 化 社 会 组 织 内 部 治 理 和 政 府 监 管 机 制 完 善 推 动 政 府 公 共 管 理 职 能 向 社 会 组 织 转 移 机 制 等 措 施, 深 化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更 好 地 发 挥 社 会 组 织 在 参 与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方 面 的 作 用, 进 而 推 动 法 治 政 府 廉 洁 政 府 以 及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建 设 ( 见 第 四 章 ) ( 五 ) 推 动 社 会 管 理 改 革,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条 例 将 近 些 年 来 我 市 行 之 有 效 的 社 会 管 - 16 -

理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实 践 及 经 验 做 法 纳 入 其 中, 如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重 大 事 项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网 络 民 意 收 集 和 反 馈 制 度 市 民 卡 的 管 理 服 务 体 系 等 同 时, 结 合 当 前 我 市 社 会 管 理 的 特 点, 通 过 推 进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探 索 建 立 全 市 统 一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和 共 享 体 系 建 立 覆 盖 全 部 实 有 人 口 的 动 态 管 理 体 系 逐 步 把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纳 入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范 畴 建 立 健 全 对 特 殊 人 群 的 社 会 关 怀 帮 扶 体 系 以 及 完 善 社 会 建 设 公 众 参 与 机 制 等 多 方 面 的 创 新 性 规 定, 优 化 社 会 管 理 模 式, 建 立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 见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 条 例 经 过 反 复 论 证 修 改, 广 泛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内 容 遵 循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基 本 原 则, 符 合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实 际 情 况 和 具 体 需 要 以 上 说 明 及 条 例, 请 予 审 议 二 一 三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王 智 斌 主 任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各 位 委 员 : 2013 年 7 月, 市 八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对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社 会 建 设 条 例 ( 草 案 ) 进 行 了 第 一 次 审 议 会 后, 根 据 常 委 会 审 议 意 见, 法 工 委 开 展 了 多 项 调 研 论 证 工 作 : 一 是 会 同 市 委 社 管 部 市 法 制 局 对 照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关 于 社 会 建 设 的 论 述, 对 草 案 结 构 和 内 容 进 行 了 梳 理 ; 二 是 征 求 了 各 区 及 各 部 门 的 意 见, 并 请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需 要 补 充 的 符 合 珠 海 实 际 具 有 创 新 性 的 制 度 要 点 ; 三 是 分 别 与 市 人 大 社 会 发 展 专 业 代 表 小 组 和 常 委 会 法 律 顾 问 座 谈 并 听 取 意 见 ; 四 是 分 别 请 香 港 和 澳 门 的 法 律 服 务 公 司 对 条 例 草 案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借 鉴 港 澳 经 验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草 案 进 行 了 多 轮 研 究 修 改 9 月 23 日, 法 制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对 草 案 的 修 改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议 现 将 主 要 修 改 建 议 报 告 如 下 : 一 建 议 按 照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规 范 条 例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审 议 和 调 研 意 见 提 出, 社 会 建 设 内 涵 丰 富, 涉 及 面 广, 且 正 处 于 改 革 探 索 中, 对 哪 此 内 容 应 当 上 升 到 法 规 中 以 及 如 何 规 范 应 进 一 步 研 究 为 此, 法 工 委 就 条 例 涉 及 的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征 徇 了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的 意 见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指 出, 由 于 社 会 建 设 尚 无 全 国 性 立 法, 且 政 策 性 强, 其 主 要 概 念 和 内 容 划 分 应 当 以 中 央 的 政 策 文 件 为 依 据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第 七 部 分 在 改 善 民 生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中 加 强 社 会 建 设, 对 社 会 建 设 进 行 了 专 章 论 述, 建 议 按 照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的 相 关 表 述, 对 社 会 建 设 的 定 义 和 条 例 整 体 框 架 结 构 进 行 调 整 ( 一 ) 关 于 社 会 建 设 的 定 义 草 案 第 二 条 规 定 本 条 例 所 称 社 会 建 设, 是 指 以 改 善 民 生 为 重 点, 以 实 现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为 基 础, 以 现 代 社 会 服 务 与 社 会 工 作 为 载 体, 以 促 进 公 平 正 义 为 导 向, 构 建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体 系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目 前 中 央 及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理 论 界 都 没 有 对 社 会 建 设 作 出 明 确 的 定 义, 随 着 改 革 实 践 的 深 - 17 -

入, 对 该 项 工 作 的 认 识 还 有 一 个 不 断 深 化 的 过 程, 不 宜 直 接 对 社 会 建 设 这 一 概 念 进 行 定 义, 而 是 应 当 依 据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对 社 会 建 设 的 目 标 和 主 要 内 容 作 出 界 定 为 此, 建 议 将 第 三 条 修 改 为 社 会 建 设 应 当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完 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实 现 学 有 所 教 劳 有 所 得 病 有 所 医 老 有 所 养 住 有 所 居, 提 高 人 民 物 质 文 化 生 活 水 平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条 ) ( 二 ) 关 于 条 例 的 结 构 草 案 共 分 七 章, 除 总 则 和 附 则 外, 主 体 内 容 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社 区 建 设 社 会 组 织 人 口 服 务 和 管 理 和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五 章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从 加 快 健 全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和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两 大 方 面 对 社 会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阐 释, 应 当 按 此 表 述 调 整 条 例 结 构 据 此, 建 议 将 草 案 主 体 内 容 分 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两 章 ;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一 章 分 为 八 节, 包 括 教 育 就 业 社 会 保 障 以 及 人 口 发 展 等 内 容,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一 章 分 为 三 节, 分 别 为 社 区 建 设 社 会 组 织 和 体 制 机 制 保 障 草 案 的 各 项 具 体 规 定, 也 依 据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在 新 的 框 架 结 构 下 进 行 梳 理 整 合 排 序 二 建 议 增 强 条 例 的 约 束 力 和 可 操 作 性 有 审 议 和 调 研 意 见 提 出, 草 案 对 相 关 制 度 的 实 施 主 体 不 明 确, 内 容 庞 杂, 针 对 性 不 强, 对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的 约 束 力 不 足,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为 此, 法 制 委 员 会 建 议 : 一 是 根 据 我 市 工 作 实 际, 逐 条 补 充 各 项 制 度 的 责 任 主 体, 属 于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的, 均 规 定 实 施 主 体, 以 明 确 责 任 二 是 细 化 关 于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责 任 制 和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的 条 款, 以 增 强 条 例 的 执 行 效 力 三 是 在 附 则 中 增 加 有 关 机 关 和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条 例 规 定, 制 定 和 完 善 推 进 社 会 建 设 的 各 项 法 规 规 章 和 制 度 的 规 定, 以 增 强 条 例 的 配 套 性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七 十 二 七 十 三 八 十 四 条 ) 三 建 议 补 充 和 完 善 创 新 性 特 色 条 款 有 审 议 和 调 研 意 见 提 出, 草 案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缺 少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回 应 社 会 需 求 和 群 众 呼 声 体 现 珠 海 特 色 的 条 款 为 此, 法 制 委 员 会 建 议 补 充 和 完 善 以 下 规 定 : ( 一 ) 关 于 公 共 教 育 一 是 补 充 优 先 发 展 教 育 的 规 定 ; 二 是 根 据 财 政 教 育 部 门 意 见, 将 探 索 实 行 学 前 教 育 阶 段 教 育 券 补 贴 制 度 修 改 为 探 索 学 前 教 育 入 园 补 贴 制 度 ; 三 是 将 我 市 实 行 高 中 免 费 教 育 的 先 进 经 验 上 升 为 法 律 规 定, 增 加 扩 大 高 中 阶 段 免 费 教 育 范 围 的 规 定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九 十 一 条 ) ( 二 ) 关 于 就 业 促 进 一 是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报 告, 补 充 坚 持 劳 动 者 自 主 择 业 市 场 调 节 就 业 政 府 促 进 就 业 和 鼓 励 创 业 作 为 就 业 促 进 总 体 方 针 ; 二 是 为 加 强 劳 动 者 权 益 保 护, 补 充 全 面 推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完 善 集 体 协 商 机 制, 扩 大 集 体 合 同 覆 盖 面, 健 全 劳 动 用 工 信 息 申 报 和 劳 动 关 系 信 用 征 信 制 度 的 内 容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五 十 九 条 ) ( 三 ) 关 于 社 会 保 障 根 据 人 社 部 门 意 见, 补 充 加 强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的 规 定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四 条 ) ( 四 ) 关 于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一 是 为 强 化 政 府 责 任, 补 充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应 当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适 度 保 障 的 原 则 和 建 立 以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为 主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和 管 理 体 制 的 内 容 二 是 为 保 障 公 平, 补 充 关 于 建 立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需 求 申 报 审 核 公 示 制 度, 定 期 开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需 求 调 查, 实 行 分 类 轮 候 和 公 开 配 租 制 度, 以 及 部 门 联 合 审 核 制 度 等 规 定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六 二 十 八 二 十 九 条 ) ( 五 ) 关 于 医 疗 卫 生 根 据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的 最 新 进 展 和 要 求, 将 实 行 管 办 分 离 医 药 分 离, 建 立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的 表 述, 修 改 为 探 索 建 立 公 益 与 效 率 均 衡 发 展 的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新 模 式 ( 草 案 修 改 稿 - 18 -

第 三 十 一 条 ) ( 六 ) 关 于 公 共 交 通 一 是 根 据 我 市 公 共 交 通 规 划 建 设 的 最 新 成 果, 对 公 交 发 展 目 标 进 行 修 改, 规 定 确 立 公 共 交 通 在 城 市 客 运 体 系 中 的 主 导 地 位, 形 成 以 轨 道 交 通 和 中 运 量 公 共 交 通 为 骨 架, 常 规 公 共 交 通 为 主, 出 租 车 为 补 充, 慢 行 系 统 为 辅 助 的 公 共 交 通 体 系, 构 建 以 公 共 交 通 为 主 的 城 市 出 行 系 统 二 是 为 完 善 公 共 交 通 制 度 建 设, 补 充 政 府 及 交 通 部 门 应 当 规 范 公 共 交 通 规 划 决 策 程 序, 建 立 公 共 交 通 运 营 成 本 和 服 务 质 量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 加 强 交 通 信 息 应 用, 提 供 智 能 化 公 交 信 息 服 务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设 计 和 运 营 服 务 应 当 关 注 乘 客 体 验 的 内 容 (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四 十 二 条 ) 四 建 议 删 除 部 分 条 款 一 是 草 案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分 别 规 定 了 设 立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协 调 机 构 和 社 会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的 内 容 有 调 研 意 见 提 出, 该 两 条 规 定 增 设 了 机 构 和 经 费, 应 予 修 改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根 据 立 法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地 方 性 法 规 一 般 不 规 定 行 政 机 构 的 编 制 人 员 经 费, 建 议 删 除 该 两 条 规 定 ; 同 时, 为 体 现 加 强 领 导 和 保 障 政 府 投 入 的 精 神, 相 应 增 加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横 琴 新 区 和 经 济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逐 步 提 高 财 政 对 社 会 建 设 的 投 入 比 例 的 规 定 二 是 草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了 深 化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及 建 立 工 资 增 长 机 制 的 相 关 内 容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属 于 国 家 层 面 的 制 度 设 计 内 容, 且 劳 动 者 报 酬 主 要 由 市 场 决 定, 强 制 规 定 增 长 机 制 意 义 不 大, 建 议 删 除 三 是 草 案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委 会 成 员 与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员 通 过 依 法 选 举 交 叉 任 职,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积 极 引 导 符 合 条 件 的 大 学 生 参 加 村 委 会 选 举, 进 一 步 改 善 村 委 会 成 员 结 构 有 调 研 意 见 提 出, 居 委 会 村 委 会 成 员 的 选 举 已 有 相 关 组 织 法 作 出 规 定, 上 述 举 措 可 通 过 相 关 具 体 工 作 来 推 进, 没 有 必 要 上 升 到 法 规 中 法 制 委 员 会 建 议 采 纳 这 一 意 见, 删 除 该 两 条 规 定 此 外, 建 议 根 据 立 法 技 术 规 范, 对 草 案 的 条 文 顺 序 和 文 字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改 草 案 修 改 稿 已 按 上 述 意 见 作 了 修 改 以 上 报 告 和 草 案 修 改 稿, 请 予 审 议 2013 年 9 月 24 日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王 智 斌 主 任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各 位 委 员 : 2013 年 9 月, 市 八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对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社 会 建 设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进 行 了 审 议 会 后, 根 据 审 议 意 见,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对 草 案 修 改 稿 进 行 了 修 改, 随 后 征 求 了 市 委 社 管 部 体 改 办 市 交 通 教 育 民 政 文 体 旅 游 等 部 门 以 及 全 体 市 人 大 代 表 常 委 会 法 律 顾 问 的 意 见, 登 报 征 求 了 社 会 公 众 的 意 见 在 常 委 会 分 管 领 导 的 带 领 下, 根 据 各 方 意 见, 又 作 了 多 次 修 改 10 月 25 日, 法 制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 19 -

议, 对 草 案 修 改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议 现 将 主 要 修 改 建 议 报 告 如 下 : 一 关 于 社 会 建 设 的 目 标 和 主 要 内 容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五 六 条 分 别 规 定 了 社 会 建 设 目 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内 容 和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内 容 有 审 议 意 见 认 为, 上 述 三 条 规 定 在 内 容 上 有 重 复, 且 将 社 会 建 设 的 目 标 确 定 为 实 现 保 障 学 有 所 教 劳 有 所 得 病 有 所 医 老 有 所 养 住 有 所 居 不 够 全 面 准 确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社 会 建 设 目 标 已 在 第 一 条 立 法 目 的 中 体 现, 可 将 三 条 内 容 合 并 为 一 条, 规 定 社 会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 即 社 会 建 设 以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为 重 点, 整 合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创 新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提 供 方 式, 建 立 政 府 主 导 覆 盖 城 乡 可 持 续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加 强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增 强 社 区 服 务 功 能, 建 立 政 社 分 开 权 责 明 确 依 法 自 治 的 社 会 组 织 体 制, 完 善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三 条 ) 二 关 于 政 府 及 部 门 在 社 会 建 设 中 的 职 责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七 条 规 定 市 政 府 应 当 将 社 会 建 设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有 审 议 意 见 认 为, 区 政 府 也 应 有 此 职 责 法 制 委 员 会 建 议 采 纳 这 一 意 见 还 有 审 议 和 调 研 意 见 提 出, 草 案 修 改 稿 将 部 分 社 会 建 设 制 度 和 措 施 的 责 任 主 体 规 定 为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而 相 关 制 度 和 措 施 往 往 需 要 多 个 部 门 共 同 实 施, 有 的 还 需 要 社 会 力 量 的 参 与 和 推 动, 不 应 在 法 规 中 明 确 单 一 责 任 主 体 据 此, 法 制 委 员 会 建 议, 对 相 关 条 款 设 定 的 制 度 涉 及 多 个 实 施 主 体 的, 条 文 对 具 体 主 体 不 作 规 定, 并 在 总 则 中 补 充 各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编 制 社 会 建 设 计 划, 确 定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保 证 规 划 实 施 的 内 容, 以 落 实 部 门 职 责 (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五 条 ) 三 关 于 社 会 建 设 的 参 与 和 保 障 机 制 草 案 修 改 稿 总 则 第 七 条 规 定, 政 府 应 当 逐 步 提 高 财 政 对 社 会 建 设 的 投 入 比 例, 同 时 在 公 共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社 区 建 设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等 分 则 章 节 中 均 有 关 于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建 设 的 规 定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在 总 则 中 的 政 府 财 政 保 障 条 款 之 后, 可 对 鼓 励 社 会 资 源 参 与 社 会 建 设 的 内 容 作 总 的 规 定, 以 明 确 政 府 投 入 与 社 会 投 入 相 结 合 的 保 障 机 制 ; 同 时 补 充 促 进 社 会 建 设 是 全 社 会 的 责 任, 应 当 发 挥 政 府 社 会 公 众 等 多 方 作 用 的 内 容, 以 形 成 共 建 共 享 的 局 面 (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六 七 条 ) 四 关 于 完 善 职 业 教 育 规 定 有 审 议 和 调 研 意 见 提 出, 草 案 修 改 稿 对 职 业 教 育 仅 作 了 原 则 性 规 定, 应 结 合 珠 海 发 展 实 际 充 实 相 关 内 容 据 此, 法 制 委 员 会 建 议, 根 据 职 业 教 育 法 国 家 和 珠 海 市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规 划 纲 要 (2009-2020 年 ), 补 充 规 定 促 进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逐 步 提 高 职 业 教 育 在 校 生 占 高 中 阶 段 和 高 等 教 育 在 校 生 的 比 例, 培 育 高 素 质 的 职 业 技 术 人 才, 构 建 适 应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十 三 条 ) 五 关 于 社 区 建 设 的 规 定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实 行 城 乡 社 区 行 政 事 务 准 入 制 度 有 调 研 意 见 提 出, 当 前 我 市 社 区 承 担 了 大 量 行 政 事 务, 并 需 要 经 常 应 对 各 种 考 评,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社 区 发 挥 社 会 建 设 载 体 和 着 力 点 的 作 用, 建 议 条 例 对 此 予 以 规 范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社 区 行 政 事 务 准 入 制 度 要 紧 扣 社 区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的 性 质 进 行, 并 对 考 核 评 比 有 所 限 制, 建 议 将 该 条 补 充 修 改 为 : 保 障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的 法 律 地 位, 规 范 社 区 承 担 的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实 行 社 区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准 入 制 度 减 少 对 社 区 的 考 核 评 比, 减 轻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的 工 作 负 担 同 时, 鉴 于 减 轻 社 区 行 政 事 务 的 压 力, 还 需 增 强 基 层 政 府 的 社 会 管 理 和 服 务 能 力, 建 议 补 充 规 定 : 加 强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社 会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整 合 资 源, 提 高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服 务 辖 区 居 民 的 水 平 (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七 条 ) 此 外, 还 对 个 别 条 文 顺 序 和 文 字 表 述 作 了 规 - 20 -

范 性 修 改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已 按 上 述 意 见 作 了 修 改 法 制 委 员 会 建 议 本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以 上 报 告 连 同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请 予 审 议 [ 八 届 ] 第 十 四 号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废 止 珠 海 市 消 防 条 例 的 决 定 经 珠 海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 通 过,2013 年 11 月 21 日 经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批 准, 现 予 公 布,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3 年 11 月 26 日 (2013 年 10 月 30 日 珠 海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2013 年 11 月 21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批 准 ) 珠 海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了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提 请 的 关 于 废 止 珠 海 市 消 防 条 例 的 议 案, 决 定 废 止 珠 海 市 消 防 条 例 本 决 定 经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起 生 效 - 21 -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珠 海 市 消 防 条 例 于 2005 年 12 月 由 珠 海 市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该 条 例 自 2006 年 实 施 以 来, 为 规 范 我 市 消 防 工 作 推 动 消 防 事 业 发 展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随 着 形 势 的 发 展, 尤 其 是 2009 年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实 施 以 来, 原 条 例 已 不 适 应 我 市 发 展 的 需 要, 有 必 要 作 进 一 步 修 改 和 完 善 2013 年 7 月, 市 政 府 提 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消 防 条 例 ( 草 案 ), 现 该 条 例 草 案 已 经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两 次 审 议, 拟 提 请 2013 年 10 月 召 开 的 常 委 会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鉴 于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消 防 条 例 和 珠 海 市 消 防 条 例 的 适 用 范 围 调 整 事 项 相 同, 珠 海 市 消 防 条 例 已 无 存 续 的 必 要, 应 在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消 防 条 例 通 过 后 予 以 废 止,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草 拟 了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废 止 < 珠 海 市 消 防 条 例 > 的 决 定 ( 草 案 ), 现 提 请 审 议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2013 年 10 月 29 日 在 2013 年 11 月 21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上 珠 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李 志 和 主 任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各 位 委 员 : 我 受 珠 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委 托, 现 就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废 止 珠 海 市 消 防 条 例 的 决 定 说 明 如 下 : 珠 海 市 消 防 条 例 于 2005 年 12 月 由 珠 海 市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2006 年 3 月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批 准,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该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