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文 件 北 化 大 校 财 发 2015 8 号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部 处 及 校 直 属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学 校 特 制 定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并 经 校 长 办 公 室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印 发 该 细 则 自 印 发 日 起 实 施,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1.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单 2.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单 1
3.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分 配 表 4.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预 开 发 票 (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 申 请 5.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接 待 清 单 6.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调 账 申 请 7. 调 账 明 细 表 ( 样 例 )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2015 年 12 月 15 日 2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进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4 11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科 研 行 为 的 意 见 ( 教 监 2012 6 号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财 2012 7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技 2012 14 号 ) 及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北 化 大 校 办 发 2013 13 号 ) 等 政 策 和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细 则 第 二 条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应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和 制 度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条 学 校 取 得 的 科 研 经 费, 不 论 其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均 为 学 校 收 入, 须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集 中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以 学 校 名 义 承 接 的 科 研 项 目 必 须 在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研 究 院 ( 以 下 简 称 科 研 院 ) 立 项, 并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第 四 条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包 括 : ( 一 )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 指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或 机 构 批 准 立 项 的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 专 项 基 金 等 ) 并 依 照 课 题 任 务 书 所 拨 付 的 经 费 3
( 二 )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 指 依 据 我 校 与 国 ( 境 ) 内 外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所 签 订 技 术 合 同 取 得 的 经 费 ( 三 ) 校 内 设 立 的 各 类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 校 内 专 项 被 定 为 纵 向 经 费 的, 依 照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 被 定 为 横 向 经 费 的, 依 照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纵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分 别 依 据 财 政 预 算 任 务 合 同 进 行 经 费 管 理 横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的 类 型 划 分 以 科 研 院 出 具 的 结 算 单 为 准 第 五 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基 本 内 容 ( 一 ) 预 算 管 理 ( 二 ) 立 项 管 理 ( 三 ) 支 出 管 理 ( 四 ) 财 务 决 算 和 验 收 管 理 ( 五 ) 结 转 结 余 管 理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第 六 条 科 研 经 费 的 预 算 编 制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是 科 研 经 费 收 支 的 基 本 依 据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申 报 科 研 项 目 时, 应 按 照 目 标 相 关 性 政 策 相 符 性 和 经 济 合 理 性 原 则,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的 要 求 科 学 合 理 实 事 求 是 地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包 括 收 入 预 算 和 支 出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应 当 按 照 从 各 种 不 同 渠 道 获 得 的 资 金 总 额 填 列 ; 支 出 预 算 应 当 根 据 项 目 需 求, 按 照 资 金 开 支 范 围 编 列 4
第 七 条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的 预 算 编 制 纵 向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按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 或 管 理 费 ) 分 别 编 制 直 接 费 用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与 之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包 括 设 备 材 料 及 燃 料 动 力 费 等, 其 各 项 支 出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据 实 编 制, 并 对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合 作 单 位 资 质 及 外 拨 资 金 等 进 行 重 点 说 明, 劳 务 费 预 算 应 当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以 及 相 关 人 员 参 与 项 目 的 全 时 工 作 时 间 等 因 素 合 理 编 制 间 接 费 用 是 指 项 目 单 位 在 组 织 实 施 课 题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无 法 在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用 于 补 偿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为 项 目 实 施 所 发 生 的 间 接 成 本 和 绩 效 支 出, 包 括 管 理 费 绩 效 支 出 及 资 源 占 用 与 使 用 费 用 等, 该 项 费 用 应 按 项 目 来 源 单 位 或 国 家 的 规 定 足 额 编 制 间 接 费 用 的 使 用 管 理 应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制 度 执 行 科 研 院 和 财 务 处 应 协 助 和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合 理 编 报 项 目 预 算 凡 是 科 研 院 确 定 以 纵 向 经 费 管 理 的 科 研 项 目, 其 经 费 预 算 必 须 经 科 研 院 和 财 务 处 审 核 合 规 性 后 方 可 提 交 报 送 第 八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的 预 算 编 制 按 照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分 为 三 类 : 软 件 硬 件 和 外 协 财 务 系 统 预 算 控 制 依 照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设 置 学 校 对 横 向 软 件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管 理 的 科 目 包 括 : 管 理 费 应 交 税 费 人 员 经 费 接 待 费 和 办 公 费 其 他 公 用 经 费 其 中 : 管 理 费 人 员 经 费 比 例 按 照 学 校 科 研 项 目 结 算 办 法 提 取 或 分 配 ; 应 5
交 税 费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制 度 扣 缴 ; 接 待 费 和 办 公 费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软 件 经 费 总 额 的 10%, 且 不 得 调 增 对 于 合 同 或 项 目 任 务 书 中 无 经 费 预 算 的 横 向 软 件 科 研 项 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和 相 关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横 向 软 件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管 理 的 科 目 自 行 编 制 预 算, 经 科 研 院 和 财 务 处 审 核 后 备 案, 进 行 额 度 控 制 对 于 需 提 交 决 算 资 料 又 被 归 类 为 横 向 软 件 的 科 研 项 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行 按 照 本 款 所 述 科 目 进 行 归 类, 经 科 研 院 和 财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后 进 行 额 度 控 制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行 按 照 合 同 或 项 目 任 务 书 中 的 预 算 进 行 支 出 控 制 学 校 对 横 向 硬 件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管 理 的 科 目 包 括 : 学 校 管 理 费 应 交 税 费 硬 件 支 出 学 校 对 横 向 外 协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管 理 的 科 目 包 括 : 学 校 管 理 费 应 交 税 费 科 研 协 作 费 第 九 条 科 研 经 费 的 预 算 调 整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照 主 管 部 门 或 委 托 单 位 批 复 的 预 算 执 行 ; 项 目 预 算 一 经 批 复 或 审 核 通 过,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因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需 进 行 预 算 调 整 的, 主 管 部 门 或 委 托 单 位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无 特 殊 规 定,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调 整 : ( 一 )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1. 预 算 总 额 调 整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等, 应 当 按 原 程 序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6
2. 预 算 总 额 不 变, 课 题 合 作 单 位 之 间 的 预 算 额 度 调 整 等, 应 当 按 原 程 序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3. 间 接 费 用 不 得 调 整 预 算 ; 4. 总 预 算 不 变, 需 在 直 接 费 用 间 进 行 科 目 调 整 的, 应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审 批,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中 期 财 务 检 查 或 财 务 验 收 时 予 以 确 认 其 中, 设 备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预 算 一 般 不 予 调 增 ;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三 者 在 总 额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但 总 额 不 予 调 增 ; 5. 预 算 调 整 应 按 照 自 下 而 上 的 报 批 程 序 报 批 由 项 目 参 与 单 位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报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和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预 算 调 整 批 复 前, 项 目 参 与 单 位 不 得 超 预 算 支 出 ; 6. 我 校 承 担 的 科 研 项 目, 直 接 费 用 的 预 算 调 整,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单 ( 附 件 1) 提 出 申 请, 除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三 者 总 额 不 变 的 调 剂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申 请 财 务 处 予 以 直 接 调 整 外, 其 他 调 整 须 通 过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审 批 科 研 院 负 责 人 审 批 财 务 处 科 研 管 理 科 负 责 审 核, 且 单 次 调 整 金 额 超 过 10 万 元 ( 含 ) 以 上 时, 应 报 主 管 科 技 的 校 领 导 审 批 通 过 ( 一 )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的 预 算 调 整,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项 目 研 究 需 要, 填 写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单 ( 附 件 7
2) 提 出 申 请, 报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和 科 研 院 审 批, 但 接 待 费 和 办 公 费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不 予 调 增, 学 校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章 立 项 管 理 第 十 条 财 务 处 应 通 过 财 务 系 统 及 时 向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布 科 研 经 费 到 款 信 息,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认 领 到 款, 并 办 理 科 研 经 费 财 务 立 项 和 结 算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财 务 立 项 和 结 算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确 认 项 目 经 费 到 账 后, 凭 科 研 院 开 具 的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结 算 通 知 单 ( 以 下 简 称 结 算 单 )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申 请 批 复 表 ( 以 下 简 称 预 算 批 复 表 ) 或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分 配 表 ( 以 下 简 称 预 算 分 配 表, 附 件 3), 经 科 研 院 审 核 后, 到 财 务 部 门 办 理 经 费 立 项 结 算 分 配 和 预 算 录 入 系 统 等 事 项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实 行 专 项 管 理, 原 则 上 一 个 项 目 在 财 务 处 列 一 个 专 项 科 研 经 费 项 目 号 科 研 经 费 分 配 以 科 研 院 出 具 的 结 算 通 知 单 所 列 事 项 为 准 ; 财 务 处 不 得 随 意 拆 分 项 目 经 费 及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有 项 目 变 更 内 容 均 以 科 研 院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特 殊 情 况 下, 科 研 经 费 如 需 重 新 结 算, 科 研 院 应 同 时 出 具 红 字 ( 即 负 数 ) 结 算 单 及 新 的 结 算 单, 并 经 科 研 院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方 可 重 新 结 算 凡 是 参 照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的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科 研 院 在 下 达 结 算 单 时 应 明 确 按 照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财 务 经 费 立 项 时 须 附 批 8
复 的 预 算 表 财 务 处 应 根 据 科 研 项 目 的 预 算 批 复 表 或 预 算 备 案 表, 在 财 务 系 统 中 加 以 预 算 控 制 第 十 二 条 科 研 经 费 一 般 实 行 款 到 开 票 方 式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预 借 发 票 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往 来 票 据 的, 应 填 写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预 借 票 据 申 请 ( 附 件 4), 经 科 研 院 审 批 后 方 可 预 借 预 借 票 据 的 管 理 按 照 学 校 票 据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支 出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批 复 的 项 目 预 算 或 合 同 内 容 使 用 经 费, 各 项 支 出 标 准 须 执 行 国 家 和 学 校 相 关 的 规 定 其 中 : 会 议 费 差 旅 费 小 额 材 料 费 和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等, 应 按 照 国 家 支 付 结 算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设 备 费 大 宗 材 料 费 和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等 支 出, 须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结 算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依 法 依 规 使 用 项 目 资 金, 在 经 费 支 出 时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五 个 不 得 : ( 一 )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外 拨 资 金 ; ( 二 ) 不 得 利 用 虚 假 票 据 套 取 资 金 ; ( 三 ) 不 得 通 过 编 造 虚 假 合 同 虚 构 人 员 名 单 等 方 式 虚 报 冒 领 劳 务 费 和 专 家 咨 询 费 ; ( 四 ) 不 得 通 过 虚 构 测 试 化 验 内 容 提 高 测 算 化 验 支 出 标 准 等 方 式 违 规 开 支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 ( 五 ) 不 得 随 意 调 账 变 动 支 出 随 意 修 改 记 账 凭 证 以 表 代 9
帐 应 付 财 务 审 计 和 检 查 第 十 四 条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的 支 出 范 围 与 管 理 ( 一 ) 科 研 协 作 费 : 是 指 按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项 目 合 同 批 复 的 外 协 经 费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协 作 业 务 的 必 要 性 真 实 性 相 关 性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保 密 负 直 接 负 责, 严 禁 为 个 人 及 亲 属 谋 取 利 益, 杜 绝 假 借 合 作 名 义 骗 取 国 家 和 社 会 资 源 外 拨 科 研 协 作 费 应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预 算, 不 得 层 层 转 拨 变 相 转 拨 科 研 经 费, 不 可 借 科 研 协 作 之 名, 将 科 研 经 费 挪 作 它 用 外 拨 科 研 协 作 费 必 须 签 订 协 作 合 同 签 订 合 同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向 合 同 审 核 部 门 提 供 协 作 单 位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协 作 单 位 是 公 司 企 业 的,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证 资 质 证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 协 作 单 位 是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和 社 会 团 体 等 公 益 性 组 织 的,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等 相 关 资 料 科 研 院 应 严 格 审 查 协 作 单 位 的 资 质 主 营 业 务 与 委 托 事 项 的 相 关 性, 凡 协 作 单 位 与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项 目 组 成 员 存 在 利 益 关 系 的, 不 得 签 订 协 作 合 同 科 研 协 作 费 实 际 拨 款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科 研 协 作 合 同 或 项 目 任 务 书 向 科 研 院 提 出 申 请, 财 务 处 凭 科 研 院 开 具 的 科 研 项 目 拨 付 科 研 协 作 费 通 知 单 科 研 协 作 合 同 项 目 任 务 书 以 及 预 算 批 复 表, 对 协 作 单 位 和 金 额 进 行 审 核,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和 进 度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等 条 款 予 以 开 支 ( 二 ) 设 备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购 置 或 试 制 专 用 仪 器 10
设 备, 对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以 及 租 赁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凡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与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均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统 一 纳 入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执 行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除 横 向 硬 件 费 外, 购 置 1 万 元 ( 含 ) 以 上 设 备 须 通 过 国 资 处 签 订 购 货 合 同, 并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通 过 验 收 后, 才 能 办 理 相 应 财 务 手 续, 严 禁 对 设 备 进 行 拆 分 购 置 设 备 入 账 时, 应 同 时 提 供 采 购 合 同 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设 备 验 收 手 续 等 支 撑 材 料 作 为 附 件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设 备 支 出 应 与 预 算 相 符, 必 要 时 需 提 供 批 复 的 预 算 作 为 入 账 依 据 ( 三 ) 材 料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消 耗 的 各 种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的 采 购 及 运 输 装 卸 整 理 等 费 用 科 研 耗 材 的 验 收 入 库 出 库 等 的 管 理 应 执 行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单 笔 材 料 费 支 出 超 过 5 万 元 ( 含 ) 时, 需 提 供 相 应 供 货 合 同, 达 到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的,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的 规 定 执 行 报 销 材 料 费 ( 含 办 公 用 品 ) 时, 须 提 供 发 票 收 款 单 位 加 盖 发 票 专 用 章 的 材 料 明 细 ( 四 )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外 单 位 ( 包 括 依 托 单 位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单 位 ) 的 检 验 测 试 化 验 及 加 工 等 费 用 11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前 应 严 格 审 核 所 委 托 单 位 的 资 质, 对 其 主 营 业 务 与 委 托 事 项 的 相 关 性 真 实 性 负 责, 并 妥 善 保 存 测 试 结 果 或 报 告, 以 备 审 计 检 查 需 要 超 过 1 万 元 的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用, 应 签 订 合 同, 并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向 科 研 院 提 供 受 托 单 位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受 托 单 位 是 公 司 企 业 的,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等 资 料 ; 受 托 单 位 是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和 社 会 团 体 等 公 益 性 组 织 的,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等 相 关 资 料 凡 受 托 单 位 与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项 目 组 成 员 存 在 利 益 关 系 的, 不 得 签 订 协 作 合 同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用 支 出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须 提 供 由 收 款 单 位 出 具 的 委 托 业 务 明 细 作 为 入 账 依 据 如 果 收 款 单 位 为 校 内 测 试 部 门, 委 托 业 务 明 细 应 加 盖 测 试 部 门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的 公 章 校 内 委 托 测 试 化 验 业 务 的 账 务 处 理 依 照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收 入 分 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北 化 大 校 办 发 2015 28 号 ) 等 相 关 制 度 执 行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完 善 内 部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详 细 的 收 费 标 准 ; 严 格 审 核 测 试 化 验 合 同, 包 括 测 试 化 验 单 位 资 质 完 成 测 试 化 验 的 能 力 条 件 等 事 项, 杜 绝 资 金 风 险 ( 五 ) 燃 料 动 力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科 学 装 置 等 运 行 发 生 的 可 以 单 独 计 量 的 水 电 气 燃 料 消 耗 费 用 等 12
燃 料 动 力 费 支 出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支 出 明 细 或 分 摊 依 据 ( 设 备 开 机 时 间 设 备 功 率 水 表 数 电 表 数 等 ) 作 为 入 账 依 据 ( 六 ) 差 旅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 试 验 ) 科 学 考 察 业 务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所 发 生 的 外 埠 差 旅 费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等 差 旅 费 的 开 支 应 按 照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北 化 大 校 财 发 2015 5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七 ) 会 议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为 了 组 织 开 展 学 术 研 讨 咨 询 以 及 协 调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等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用 会 议 费 支 出 应 当 按 照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北 化 大 校 财 发 2015 2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会 议 数 量 和 会 期 报 销 会 议 费 时, 需 填 写 会 议 费 决 算 表, 并 由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和 科 研 院 审 核 批 准 ( 八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项 目 研 究 人 员 出 国 及 赴 港 澳 台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及 港 澳 台 专 家 来 内 地 工 作 的 费 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及 学 校 外 事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支 出 应 按 照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北 化 大 校 财 发 2015 7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人 数 国 家 数 和 在 外 停 留 天 数 ( 九 )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13
研 究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出 版 费 资 料 费 专 用 软 件 购 买 费 文 献 检 索 费 专 业 通 信 费 专 利 申 请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等 费 用 科 研 项 目 支 出 图 书 资 料 时, 需 提 供 由 收 款 单 位 出 具 的 相 关 明 细 作 为 入 账 依 据 ;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可 列 支 与 课 题 相 关 的 专 利 申 请 费 和 代 理 费, 不 可 列 支 专 利 年 费 ; 通 讯 费 一 般 不 予 列 支 ( 十 ) 劳 务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项 目 组 成 员 中 没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在 校 研 究 生 博 士 后 和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用, 以 及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助 费 用 劳 务 费 应 当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以 及 相 关 人 员 参 与 项 目 的 全 时 工 作 时 间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劳 务 费 的 发 放,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收 或 通 过 银 行 代 发 至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并 依 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严 禁 代 签 代 领, 不 得 以 其 他 支 出 和 票 据 冲 抵 报 销 ( 十 一 ) 专 家 咨 询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专 家 咨 询 费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专 家 咨 询 费 的 发 放, 应 通 过 银 行 代 发 至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并 依 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严 禁 代 签 代 领 ( 十 二 ) 其 他 支 出 :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除 上 述 费 用 之 外 的 其 他 支 出, 应 当 在 申 请 预 算 时 单 独 列 示, 单 独 核 定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在 列 支 其 他 支 出 内 容 时, 应 向 财 务 处 提 供 项 目 任 务 书 封 面 盖 章 页 和 预 算 批 复 表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入 账 依 据 ( 十 三 ) 间 接 经 费 : 间 接 费 用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按 照 学 校 间 接 经 费 管 理 的 14
相 关 规 定, 由 学 校 从 科 研 项 目 中 计 提 并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间 接 费 用 包 括 管 理 费 科 研 绩 效 等 管 理 费 是 学 校 从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中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用 于 组 织 和 支 持 项 目 研 究 而 支 出 的 费 用 管 理 费 以 科 研 院 开 具 的 科 研 经 费 到 款 结 算 通 知 单 所 列 金 额 入 账 科 研 绩 效 以 预 算 批 复 数 为 准, 由 财 务 处 单 独 建 账 发 放 时 需 经 科 研 院 和 人 事 处 审 批, 并 通 过 银 行 代 发 至 个 人 银 行 卡 中 其 中 涉 及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业 务, 由 财 务 处 依 照 国 家 税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科 研 院 和 人 事 处 等 部 门 应 制 定 科 研 绩 效 考 核 发 放 管 理 办 法, 加 强 项 目 管 理 与 考 核, 完 善 发 放 审 批 环 节 的 控 制 与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的 支 出 范 围 和 管 理 ( 一 ) 管 理 费 : 支 出 范 围 和 管 理 与 第 十 四 条 间 接 经 费 中 的 管 理 费 相 同 ( 二 ) 应 交 税 费 :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应 按 照 国 家 的 相 关 规 定 缴 纳 税 费 符 合 免 税 规 定 的,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免 税 登 记 财 务 处 应 对 结 算 通 知 单 所 列 应 交 税 费 金 额 进 行 核 对, 并 核 对 相 应 材 料 ( 三 ) 人 员 经 费 : 支 出 范 围 包 括 科 研 津 补 贴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发 放 时 需 提 供 发 放 依 据 等 支 撑 材 料 ( 四 ) 接 待 费 和 办 公 费 : 接 待 费 和 办 公 费 是 指 因 科 研 业 务 的 合 理 需 要 而 支 付 的 业 务 活 动 费 用 和 办 公 费 用 接 待 费 支 出 时,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须 填 写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接 待 清 单 ( 以 下 简 称 接 待 清 单, 附 件 5), 作 为 入 账 依 据 15
单 笔 接 待 费 超 过 1000 元 时, 接 待 清 单 须 经 费 负 责 人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或 部 门 签 字 盖 章 审 批 办 公 用 品 支 出 时 应 提 供 由 收 款 单 位 出 具 的 明 细 作 为 入 账 依 据 ( 五 ) 其 他 公 用 经 费 : 横 向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除 上 述 费 用 之 外 的 其 他 支 出 支 出 与 纵 向 经 费 相 同 的 科 目 时, 支 出 范 围 和 管 理 与 纵 向 经 费 的 相 同,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从 特 殊 规 定 其 他 公 用 经 费 可 列 支 与 课 题 相 关 的 专 利 申 请 费 和 代 理 费 图 书 资 料 劳 保 用 品 支 出 时 应 提 供 由 收 款 单 位 盖 章 的 明 细 作 为 入 账 依 据 第 十 六 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借 款 应 及 时 报 账 和 清 理 依 照 学 校 暂 付 款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作 为 科 研 项 目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应 及 时 清 理 借 款 并 完 成 报 账 支 出, 规 避 资 金 风 险 第 十 七 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报 销 的 票 据 应 客 观 真 实 和 符 合 规 范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中 所 涉 及 业 务 的 真 实 性 和 票 据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报 销 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登 陆 票 据 所 属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网 站 验 票 查 询 所 报 销 票 据 的 真 实 性 第 五 章 财 务 决 算 和 验 收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科 研 项 目 完 成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提 出 财 务 验 收 申 请, 配 合 做 好 财 务 审 计 财 务 验 收 等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科 研 项 目 财 务 检 查 报 表 或 决 算 报 表,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从 财 务 系 统 查 询 相 关 账 目 后 如 实 编 报, 科 研 院 和 财 务 处 应 指 导 和 培 训 项 目 16
负 责 人 正 确 编 报 报 表 科 研 院 负 责 审 核 报 表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财 务 处 负 责 审 核 报 表 与 会 计 账 目 的 一 致 性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照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填 报 项 目 季 度 年 度 中 期 验 收 等 各 环 节 的 报 表, 并 完 成 中 期 检 查 审 计 验 收 等 任 务 项 目 审 计 验 收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清 理 项 目 收 支, 做 好 项 目 结 转 结 余 准 备 财 务 处 应 协 助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报 各 类 财 务 报 表, 审 核 各 类 报 表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并 确 保 各 类 报 表 与 账 务 一 致 ; 并 协 助 完 成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及 审 计 验 收 等 工 作 科 研 院 应 协 助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项 目 管 理, 及 时 提 交 各 类 填 报 资 料 ; 完 成 项 目 结 转 结 题 结 项 等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工 作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对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设 备 清 单 予 以 审 核 确 认 第 十 九 条 科 研 项 目 的 财 务 报 表 必 须 账 实 相 符, 账 表 一 致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财 务 人 员 均 不 得 随 意 调 账 变 动 支 出 确 实 需 要 调 整 会 计 账 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书 面 调 账 申 请, 经 科 研 院 审 核 财 务 处 复 核 后, 方 可 调 账 ( 见 附 件 6 7) 第 二 十 条 科 研 项 目 外 报 的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需 学 校 审 签 或 审 计 的, 由 审 计 室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上 级 单 位 或 主 管 部 门 对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审 计 工 作, 由 审 计 室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共 同 接 待, 科 研 院 和 财 务 处 负 责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配 合 审 计 工 作 第 六 章 科 研 经 费 的 结 转 和 结 余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或 合 同 期 内 的 科 研 项 目, 每 年 未 17
用 完 的 经 费 可 结 转 下 年 继 续 使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科 研 项 目 的 结 题 结 账 结 转 等 工 作 按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财 务 处 科 研 院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已 发 布 的 科 研 经 费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中 与 本 细 则 不 一 致 的 内 容,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18
附 件 1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单 科 研 院 财 务 处 : 因 为 ( 请 注 明 原 因 ), 现 申 请 对 本 人 负 责 的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进 行 预 算 调 整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经 费 编 号 : 序 号 调 减 科 目 名 称 及 额 度 ( 单 位 : 元 ) 调 增 科 目 名 称 及 额 度 ( 单 位 : 元 ) 名 称 批 复 减 少 调 后 名 称 批 复 增 加 调 后 1 2 3 合 计 合 计 本 次 调 整 为 项 目 执 行 期 内 的 第 次 调 整 申 请 人 : 年 月 日 学 院 审 核 意 见 ( 加 盖 公 章 ): 同 意 不 同 意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科 研 院 审 核 意 见 : 财 务 处 审 核 意 见 :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签 字 : 签 字 : 根 据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北 化 大 校 办 发 2013 15 号 ) 规 定, 超 过 10 万 元 的 预 算 调 整, 由 主 管 科 技 校 领 导 审 批 主 管 科 技 校 领 导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注 :1.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请 项 目 负 责 人 科 研 院 财 务 处 妥 善 保 存 ; 2. 如 能 提 供 详 细 测 算 依 据, 可 另 附 说 明 19
附 件 2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单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经 费 编 号 调 整 次 数 调 整 原 因 序 号 调 减 科 目 名 称 及 额 度 ( 单 位 : 元 ) 调 增 科 目 名 称 及 额 度 ( 单 位 : 元 ) 名 称 预 算 减 少 调 后 名 称 预 算 增 加 调 后 1 人 员 经 费 其 他 公 用 经 费 2 接 待 费 和 办 公 费 合 计 合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单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经 费 编 号 调 整 次 数 调 整 原 因 序 号 调 减 科 目 名 称 及 额 度 ( 单 位 : 元 ) 调 增 科 目 名 称 及 额 度 ( 单 位 : 元 ) 名 称 预 算 减 少 调 后 名 称 预 算 增 加 调 后 1 人 员 经 费 其 他 公 用 经 费 2 接 待 费 和 办 公 费 合 计 合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备 注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分 别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财 务 处 留 存 20
附 件 3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分 配 表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单 位 负 责 人 合 同 编 号 执 行 期 预 算 分 配 表 序 号 科 目 分 配 比 例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管 理 费 2 应 交 税 费 3 人 员 经 费 4 接 待 费 和 办 公 费 5 其 他 公 用 经 费 合 计 备 注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分 别 交 科 研 院 和 财 务 处 留 存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科 研 院 审 核 人 ( 签 字 ) 财 务 处 审 核 人 ( 签 字 )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分 配 表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单 位 负 责 人 合 同 编 号 执 行 期 预 算 分 配 表 序 号 科 目 分 配 比 例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管 理 费 2 应 交 税 费 3 人 员 经 费 4 接 待 费 和 办 公 费 5 其 他 公 用 经 费 合 计 备 注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分 别 交 科 研 院 和 财 务 处 留 存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科 研 院 审 核 人 ( 签 字 ) 财 务 处 审 核 人 ( 签 字 ) 21
附 件 4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预 借 票 据 申 请 合 同 负 责 人 信 息 负 责 人 学 院 工 号 联 系 电 话 合 同 信 息 合 同 名 称 合 同 类 型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测 试 其 他 ( 请 注 明 :) 合 同 号 共 次 到 款 第 次 到 款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请 填 写 软 件 部 分 元 ; 硬 件 部 分 元 ; 外 协 部 分 元 票 据 信 息 合 同 有 效 期 : 类 型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营 业 税 发 票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收 据 单 位 全 称 : 金 额 ( 元 ): 发 票 内 容 :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填 写 ):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 地 址 及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 承 诺 : 1. 预 借 票 据 所 涉 及 的 收 入 业 务 为 真 实 业 务 ; 2. 本 人 负 责 催 促 该 款 项 在 1 个 月 内 到 达 学 校 账 户, 并 办 理 入 账 手 续 ; 3. 预 借 发 票 产 生 的 税 费 由 经 费 编 号 为 的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垫 支 申 请 人 : 年 月 日 垫 支 税 费 项 目 负 责 人 : 合 同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财 务 处 意 见 经 核 实, 合 同 相 关 信 息 无 误, 同 意 预 借 审 核 人 : 经 核 实, 借 票 人 预 借 票 据 未 超 过 3 张, 且 无 逾 期 未 到 账 的 预 借 票 据, 同 意 预 借 经 费 编 号 : 审 核 人 : 备 注 :1. 本 表 预 借 发 票 时 交 给 财 务 处 一 并 入 账 ; 2. 有 垫 支 税 费 的 项 目, 请 保 存 复 印 件 一 份, 在 归 还 垫 支 税 费 时 将 复 印 件 交 给 作 为 记 账 归 还 垫 费 附 件 22
附 件 5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接 待 清 单 接 待 对 象 单 位 名 称 来 访 时 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主 要 事 由 接 待 内 容 人 数 费 用 ( 元 ) 餐 费 住 宿 费 餐 费 住 宿 费 餐 费 住 宿 费 接 待 费 ( 合 计 ) ( 大 写 : ) 支 出 项 目 经 费 编 号 经 办 人 ( 签 字 ):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 次 接 待 费 支 出 超 过 1000 元 ( 含 ) 的, 请 填 写 下 列 信 息, 并 由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或 部 门 审 批 来 访 主 客 姓 名 职 务 / 职 称 二 级 单 位 或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加 盖 公 章 )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注 :1. 接 待 事 项 一 事 一 单 ; 2. 请 项 目 负 责 人 把 握 戒 奢 从 俭, 确 实 发 生 和 有 利 科 研 的 原 则 3 科 研 活 动 会 议 和 培 训 发 生 的 餐 费 等 按 会 议 费 和 培 训 费 管 理 23
附 件 6 科 研 项 目 调 账 申 请 调 账 须 知 : 1.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进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4 11 号 )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 不 得 随 意 调 账 变 动 支 出 随 意 修 改 记 账 凭 证 以 表 代 账 应 付 财 务 审 计 和 检 查 2. 已 做 过 账 务 调 整 的 支 出 不 得 重 复 调 账 ; 国 库 项 目 不 得 调 账 ; 审 计 前 不 得 突 击 调 账 调 账 事 由 ( 请 说 明 调 账 的 原 因 及 调 账 明 细 与 调 入 项 目 的 相 关 性 ): 调 出 项 目 科 研 编 号 : 调 入 项 目 科 研 编 号 : 调 出 项 目 财 务 编 号 : 调 入 项 目 财 务 编 号 : 项 目 执 行 期 : 项 目 执 行 期 : 是 否 已 结 题 : 是 否 是 否 已 结 题 : 是 否 调 出 项 目 : 已 阅 读 调 账 须 知 调 账 明 细 表 中 支 出 未 曾 做 过 账 务 调 整 调 账 原 因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科 研 部 门 意 见 :( 行 政 楼 123) 调 入 项 目 : 已 阅 读 调 账 须 知 调 账 明 细 表 中 各 项 支 出 与 调 入 项 目 具 有 相 关 性 调 账 明 细 表 中 各 项 支 出 在 调 入 项 目 的 执 行 期 内 调 入 项 目 有 相 应 的 预 算 额 度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调 账 涉 及 项 目 信 息 核 定 属 实, 请 财 务 处 根 据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及 财 务 规 定 审 核 能 否 调 账 调 账 涉 及 项 目 信 息 不 准 确, 不 建 议 调 账 审 批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财 务 处 调 账 经 办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1. 如 有 与 账 务 调 整 事 由 相 关 的 补 充 材 料, 请 与 本 申 请 表 一 并 提 交 ; 2. 调 账 有 关 事 宜 咨 询 :( 行 政 楼 112)cwcky@mail.buct.edu.cn; 3. 调 账 明 细 表 见 附 件 7 24
附 件 7 调 账 明 细 表 ( 样 例 ) 凭 证 日 期 凭 证 编 号 科 目 编 号 摘 要 调 账 金 额 ( 元 ) 调 出 项 目 调 入 项 目 2015-01-01 记 00001 50020202-3021801 H201501 张 三 报 材 料 费 800.00 小 计 2015-01-02 记 00002 50020202-302601 H201501 张 三 报 学 生 劳 务 费 900.00 0000-11111111111 0000-22222222222 小 计 总 计 调 出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 调 入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 25 备 注 :1. 请 从 财 务 系 统 导 出 项 目 收 支 明 细 账 后, 按 上 表 格 式 填 列 ; 2. 收 支 明 细 账 导 出 方 式 : 登 录 学 校 门 户 网 站 后, 按 照 顺 序 点 击 我 的 财 务 - 财 务 查 询 系 统 - 个 人 项 目 - 项 目 明 细 账 即 可 导 出 ; 3. 请 按 照 科 目 编 号 分 类 列 表, 如 : 材 料 费 劳 务 费 等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主 动 公 开 2015 年 12 月 15 日 印 发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