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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教 材 采 购 ( 招 供 应 商 )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XHTC-HW-2016-0020 采 购 人 :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新 华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3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 第 三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9 第 四 章 采 购 合 同 格 式... 22 第 五 章 货 物 需 求 及 技 术 规 范... 27 第 六 章 评 标 方 法 及 评 标 标 准... 29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2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3

投 标 邀 请 招 标 文 件 新 华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委 托, 对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教 材 采 购 ( 招 供 应 商 ) 项 目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现 邀 请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投 标 1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教 材 采 购 ( 招 供 应 商 ) 项 目 2 招 标 编 号 :XHTC-HW-2016-0020 3 采 购 人 名 称 :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详 细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清 源 北 路 19 号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马 老 师 010-81292071 4 招 标 内 容 : 本 项 目 招 标 内 容 为 教 师 和 学 生 教 材, 用 于 教 课 学 习 使 用, 预 算 金 额 每 学 年 约 80 万 元 人 民 币, 服 务 期 为 一 年 5 投 标 人 资 格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本 项 目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投 标 人 需 具 有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国 内 主 要 大 型 出 版 社 A 级 代 理 资 格 ( 如 高 教 上 外 清 华 电 子 机 工 等 出 版 社 ) 专 业 经 营 高 等 学 校 教 材 ; 7)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6 标 书 购 买 须 知 :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200 元 / 套 售 后 不 退 如 果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购 买 标 书, 另 加 100 元 邮 寄 费, 请 投 标 人 按 如 下 招 标 代 理 地 址 和 账 号 汇 款, 并 同 时 将 汇 款 底 单 传 真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均 无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需 携 带 有 效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6) 的 证 明 文 件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 近 六 个 月 内 任 意 三 个 月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上 一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或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 以 上 材 料 均 需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7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016 年 3 月 25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 日 前 每 日 9:30 11: 30_13:30 16:00( 北 京 时 间 )

8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15 日 上 午 9: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逾 期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9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4 月 15 日 上 午 9: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10 开 标 地 点 : 豪 苑 大 厦 B 座 30 层 会 议 室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菜 户 营 东 街 甲 88 号 鹏 润 家 园 豪 苑 大 厦 B 座 30 层 11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地 址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全 称 : 新 华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菜 户 营 东 街 甲 88 号 鹏 润 家 园 豪 苑 大 厦 B 座 30 层 邮 编 :100055 E-mail:fjl@xhtc.com.cn 总 机 电 话 :010-63905999 传 真 :010-63905988 联 系 人 : 范 君 丽 ( 分 机 5966) 赵 静 淑 ( 分 机 5963) 购 买 标 书 款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请 按 如 下 地 址 办 款 : 开 户 单 位 : 新 华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海 淀 支 行 帐 号 :110902295610703 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招 标 文 件 本 表 关 于 招 标 货 物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表 为 准 内 说 明 容 采 购 人 名 称 :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详 细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清 源 北 路 19 号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马 老 师 010-81292071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教 材 采 购 ( 招 供 应 商 )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XHTC-HW-2016-0020 资 金 来 源 : 学 生 : 自 愿 购 买 ; 教 师 : 学 校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新 华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菜 户 营 东 街 甲 88 号 鹏 润 家 园 豪 苑 大 厦 B 座 30 层 电 话 :010-63905966 传 真 :010-63905988 联 系 人 : 范 君 丽 ( 分 机 5966) 赵 静 淑 ( 分 机 5963)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投 标 报 价 : 最 终 报 价 投 标 货 币 : 人 民 币 投 标 人 资 格 及 其 它 资 格 标 准 :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本 项 目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投 标 人 需 具 有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国 内 主 要 大 型 出 版 社 A 级 代 理 资 格 ( 如 高 教 上 外 清 华 电 子 机 工 等 出 版 社 ) 专 业 经 营 高 等 学 校 教 材 ; 7)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7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壹 万 陆 仟 元 整 ( 16000 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及 帐 号 : 开 户 单 位 : 新 华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海 淀 支 行 帐 号 :110902295610703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银 行 汇 票 电 汇 支 票 ( 限 北 京 使 用 )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 建 议 各 投 标 单 位 优 先 考 虑 采 用 电 汇 形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于 2016 年 4 月 6 日 16:00 时 前 汇 出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投 标 有 效 期 : 120 天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投 标 一 览 表 1 份, 正 本 1 份, 副 本 5 份,U 盘 电 子 版 1 份 电 子 版 本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致, 签 字 盖 章 后 扫 描 为 PDF 或 JPEG 格 式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15 日 上 午 9: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4 月 15 日 上 午 9: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豪 苑 大 厦 B 座 30 层 会 议 室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菜 户 营 东 街 甲 88 号 鹏 润 家 园 豪 苑 大 厦 B 座 30 层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豪 苑 大 厦 B 座 30 层 会 议 室 评 标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授 予 合 同 投 诉 电 话 :010-63905909 手 机 :13701223611 联 系 人 : 李 先 生 本 投 诉 电 话 是 监 督 任 何 在 本 次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行 贿 受 贿 或 通 过 任 何 不 正 当 手 段 干 扰 评 标 结 果 或 通 过 上 述 行 为 获 取 中 标 资 格 等 行 为 的, 投 诉 人 应 当 据 实 反 映 情 况,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8

第 三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9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资 金 来 源 1.1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采 购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方 及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2.1 采 购 人 :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采 购 人 为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2.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招 标 机 构 是 指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组 织 招 标 的 新 华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3 招 标 方 : 是 指 采 购 人 和 招 标 机 构 买 方 : 是 指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卖 方 : 是 指 中 标 人, 包 含 法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人 的 继 承 人 和 法 人 的 受 让 人 2.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投 标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3) 除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项 目 外,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5) 投 标 人 必 须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未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均 无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2.5 联 合 体 投 标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3.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3.1 合 同 中 提 供 的 所 有 货 物 及 其 有 关 服 务, 均 应 来 自 上 述 2.4 条 款 所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3.2 货 物 是 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相 关 的 货 物 3.3 服 务 是 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与 投 标 货 物 有 关 的 辅 助 服 务, 如 运 输 保 险 安 装 调 试 技 术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10

4. 投 标 方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方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无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方 均 无 向 投 标 方 解 释 其 中 标 或 未 中 标 原 因 的 义 务 4.3 无 论 招 标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不 予 退 还 5.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及 废 标 说 明 5.1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见 投 标 邀 请 5.2 在 招 标 采 购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5.2.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5.2.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5.2.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够 支 付 的 ; 5.2.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二 招 标 文 件 6.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6.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三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第 五 章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格 式 第 六 章 货 物 需 求 及 技 术 规 范 第 七 章 评 标 方 法 及 评 标 标 准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二 ) 采 购 人 所 作 的 一 切 有 效 的 书 面 通 知 都 是 招 标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7.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对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15 日 以 前 收 到 的 澄 清 要 求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11

复, 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必 要 时 同 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8.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8.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8.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向 招 标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8.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机 构 可 适 当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9. 编 制 要 求 9.1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以 使 其 投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或 被 拒 绝 9.2 投 标 的 语 言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以 中 文 书 写, 且 以 之 为 准 10.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10.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1) 投 标 函 ; (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3) 图 书 供 应 每 册 价 格 ; (4) 服 务 承 诺 书 ; (5) 图 书 数 据 的 格 式 及 运 行 要 求 ; (6) 投 标 人 的 资 产 经 营 状 况 及 经 营 规 模 情 况 ; (7)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图 书 供 应 网 点 分 布 情 况 ; (8) 投 标 人 的 学 科 优 势 行 业 优 势 地 域 优 势 ; (9) 投 标 人 图 书 供 应 的 网 络 环 境 ( 计 算 机 网 络 或 网 站 ); (10) 投 标 人 图 书 供 应 的 用 户 分 布 和 业 绩 概 况 ; 12

(11) 投 标 书 附 录 (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决 定 是 否 提 供 ); (12)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声 明 及 文 件 资 料 ; (13) 投 标 人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及 传 真 电 话 网 站 E-mail 等 联 系 方 式 11.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11.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10 条 的 内 容 与 要 求 和 第 七 章 提 供 的 格 式 编 写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不 得 缺 少 或 留 空 任 何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的 表 格 或 提 交 的 资 料 11.2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第 10 条 规 定 的 顺 序 编 排 并 应 编 制 目 录 逐 页 标 注 连 续 页 码, 并 装 订 成 册 12. 投 标 报 价 12.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本 合 同 拟 提 供 货 物 的 单 价 和 总 价 12.2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的 价 格 应 按 下 列 方 式 分 开 填 写 : 1) 所 提 供 设 备 的 详 细 清 单 ; 2) 报 所 供 货 物 的 单 价 ; 3) 备 品 备 件 价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货 物 技 术 状 况 列 出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必 须 的 备 品 备 件 的 清 单 和 价 格 ); 4) 专 用 工 具 价 ; 5) 安 装 调 试 费 用 ; 6)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全 部 相 关 服 务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培 训 费 技 术 服 务 费 等 ); 7) 货 物 运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保 险 和 伴 随 货 物 交 运 的 有 关 费 用 ; 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列 出 的 其 他 服 务 的 费 用 ; 9)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12.3 投 标 人 对 每 种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的 报 价 12.4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12.2 条 的 规 定 将 投 标 价 分 成 几 部 分, 只 是 为 了 方 便 招 标 方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比 较, 并 不 限 制 采 购 人 以 上 述 任 何 条 件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利 12.5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认 为 是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2.6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对 任 何 未 办 理 正 常 进 口 手 续 的 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13

内 生 产 的 货 物 的 投 标 报 价, 已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国 外 产 地 的 已 经 进 口 的 设 备 的 国 内 投 标, 其 设 备 的 交 货 价 格 包 括 制 造 组 装 该 设 备 所 使 用 的 零 部 件 及 原 材 料 已 付 的 全 部 关 税 销 售 税 和 其 他 税 费 12.7 投 标 人 不 得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规 定,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销 售 货 物 或 服 务, 否 则 应 对 其 价 格 构 成 情 况 做 出 详 细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中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价 时, 有 权 利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做 出 澄 清 或 解 释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所 做 的 澄 清 或 者 解 释 不 能 被 接 受, 有 权 利 拒 绝 其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书 面 承 诺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2.8 对 于 投 标 报 价 不 全, 应 当 提 交 的 报 价 而 在 标 书 中 没 有 提 交 的 投 标 方, 招 标 机 构 将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3. 投 标 货 币 13.1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一 律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14.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2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合 格 性 证 明 文 件 应 使 招 标 方 满 意,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应 符 合 本 须 知 第 2.4 条 的 规 定 14.3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证 明 其 中 标 后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应 使 招 标 方 满 意,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后 或 签 署 合 同 前 后 对 于 招 标 机 构 提 出 的 质 疑 能 够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招 标 机 构 满 意 合 理 的 解 释 14.4 招 标 人 有 权 随 时 检 查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如 果 发 现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资 料 中 使 用 有 虚 假 的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经 济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15. 证 明 货 物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5.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拟 投 标 的 货 物 的 合 格 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该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5.2 证 明 货 物 和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14

数 据, 它 包 括 : 1) 货 物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 2) 货 物 的 产 地 或 主 要 重 要 部 件 的 产 地 ; 3) 货 物 从 采 购 人 开 始 使 用 至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周 期 内 正 常 连 续 地 使 用 所 必 须 的 备 品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清 单, 包 括 备 品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的 货 源 及 现 行 价 格 ; 4)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或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 按 第 七 章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格 式 填 写 ) 特 别 对 于 有 具 体 参 数 要 求 的 指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所 投 设 备 的 具 体 参 数 值 15.3 投 标 人 在 阐 述 上 述 第 15.2 时 应 注 意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中 货 物 需 求 及 技 术 规 范 指 出 的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标 准 以 及 参 照 的 牌 号 或 分 类 号 仅 起 说 明 作 用, 并 没 有 任 何 限 制 性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中 可 以 选 用 替 代 标 准 牌 号 或 分 类 号, 但 这 些 替 代 要 实 质 上 相 当 于 技 术 规 格 的 要 求, 并 且 使 招 标 方 满 意 16. 投 标 保 证 金 与 中 标 服 务 费 16.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的 一 部 分 16.2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招 标 方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招 标 方 在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受 到 损 害 时 可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16.7 条 的 规 定 没 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接 收 单 位 为 新 华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6.3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并 采 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形 式 : 1) 银 行 汇 票 ; 2) 支 票 ( 限 北 京 使 用 ); 3) 本 票 ; 4) 电 汇 ; 5)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16.4 凡 没 有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16.1 和 16.3 条 的 规 定 随 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予 以 拒 绝,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均 以 转 账 形 式 予 以 退 回 15

16.5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投 标 人 16.6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6.7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或 2) 投 标 人 行 贿 招 标 方 或 评 标 专 家 或 试 图 影 响 招 标 结 果 的 行 为 ; 或 3)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29 条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 或 4)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0 条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或 5)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或 答 复 质 疑 及 澄 清 时 提 供 虚 假 或 伪 造 的 证 明 材 料 及 数 据 16.8 中 标 服 务 费 16.8.1 中 标 服 务 费 为 : 中 标 方 必 须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16.8.2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的 标 准 如 下 : 1) 以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作 为 收 取 的 计 算 基 数 2) 中 标 服 务 费 收 取 标 准 : 依 据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 号 文 及 发 改 价 格 [2011]534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17. 投 标 有 效 期 17.1 投 标 应 自 本 须 知 第 23.1 条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起, 并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所 述 时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7.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招 标 机 构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人 可 拒 绝 招 标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接 受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而 只 会 被 要 求 相 应 地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本 须 知 第 16 条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没 收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和 签 署 18.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数 目 的 副 本, 及 1 份 电 子 版 本 ( 使 用 PDF 或 JPEG 格 式 ) 电 子 版 应 为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的 扫 描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本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16

本 为 准, 电 子 版 本 应 与 正 本 一 致 18.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由 投 标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投 标 文 件 上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18.3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或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姓 或 首 字 母 在 旁 边 签 字 才 有 效 18.4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应 标 注 :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正 本 或 副 本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9.1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地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全 部 内 容 胶 装 成 册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所 有 的 副 本 以 及 电 子 版 统 一 装 在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19.2 密 封 袋 封 皮 上 均 应 : 1) 清 楚 标 明 递 交 至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2) 注 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指 明 的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和 在 年 月 日 时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3)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19.3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单 独 提 交 一 份 投 标 一 览 表 ( 应 有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投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投 标 保 证 金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字 样 19.4 如 果 外 层 信 封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19.2 条 要 求 加 写 标 记 和 密 封, 招 标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20. 投 标 截 止 期 20.1 投 标 人 应 在 不 迟 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指 定 的 开 标 地 点, 递 交 地 点 应 是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20.2 招 标 机 构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第 8 条 规 定, 通 知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适 当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机 构 采 购 人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21.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1.1 招 标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收 在 本 须 知 第 20 条 规 定 的 截 止 期 后 送 达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17

件 22.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22.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前 将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递 交 到 招 标 机 构 22.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9 条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22.3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做 任 何 修 改 22.4 从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书 格 式 中 确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6.7 条 的 规 定 被 没 收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3. 开 标 23.1 招 标 机 构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被 授 权 人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3.2 开 标 时, 招 标 机 构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投 标 价 格 折 扣 声 明 ( 如 果 有 ) 以 及 招 标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除 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1 条 的 规 定 原 封 退 回 迟 到 的 投 标 之 外, 开 标 时 将 不 得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23.3 若 招 标 机 构 宣 读 的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时, 投 标 人 有 权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经 当 场 核 查 确 认 之 后, 可 重 新 宣 读 若 投 标 人 现 场 未 提 出 异 议, 则 认 为 投 标 人 己 确 认 招 标 机 构 宣 读 的 内 容 23.4 招 标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24. 评 标 24.1 评 标 委 员 会 24.1.1 招 标 机 构 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24.1.2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招 标 机 构 代 表 及 有 关 经 济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24.1.3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工 作,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估, 并 向 招 标 方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18

24.2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24.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4.3.1 在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但 澄 清 或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澄 清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4.4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 符 合 性 检 查 ) 24.4.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合 格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等 24.4.2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若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 若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用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不 一 致,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按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并 且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也 将 被 没 收, 并 不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24.4.3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招 标 方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将 影 响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24.4.4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24.4.5 条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参 数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对 关 键 条 文 的 偏 离 保 留 或 反 对 将 被 认 为 是 实 质 上 的 偏 离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24.4.5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1)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委 托 书 ; 3)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胶 装 装 订 的 ; 4) 未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或 提 交 的 电 子 版 本 不 是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扫 描 件 的 ; 5) 投 标 人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19

6)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 7) 投 标 人 在 同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货 物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的,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8)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或 者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9) 不 接 受 评 委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算 术 错 误 更 正 ; 10)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 11)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 12)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4.5 投 标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 24.5.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4.4 条 规 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24.5.2 详 细 评 审 即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依 据, 对 所 有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分 别 从 商 务 技 术 和 价 格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评 审 并 按 照 百 分 制 进 行 综 合 打 分 ( 详 见 第 六 章 评 标 标 准 ) 24.6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25. 与 招 标 机 构 采 购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接 触 25.1 除 本 须 知 第 24.3 条 的 规 定 外, 从 开 标 之 日 起 至 公 布 中 标 结 果 之 日 止, 投 标 人 不 得 就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事 项 与 招 标 机 构 采 购 人 以 及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接 触, 但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同 意 的 澄 清 答 疑 期 间 除 外 25.2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招 标 机 构 采 购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比 较 或 授 予 合 同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六 授 予 合 同 26.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26.1 除 第 29 条 的 规 定 之 外, 招 标 机 构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并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具 有 合 理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27.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20

27.1 招 标 方 保 留 依 法 定 事 由 不 可 抗 力 或 政 府 采 购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要 求,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或 宣 布 招 标 无 效 的 权 利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8. 中 标 通 知 书 28.1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机 构 将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向 未 中 标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发 出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28.2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没 有 提 交 书 面 中 标 通 知 书 所 签 署 的 合 同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29. 签 订 合 同 29.1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得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供 商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29.2 如 中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本 须 知 29.1 条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机 构 有 权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方 可 将 合 同 授 予 排 名 在 中 标 人 下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30. 履 约 保 证 金 30.1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合 同 签 订 后,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向 买 方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30.2 如 中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本 须 知 30.1 条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机 构 有 权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方 可 将 合 同 授 予 排 名 在 中 标 人 下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21

第 四 章 采 购 合 同 格 式 22

教 材 采 购 合 同 合 同 序 号 :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教 材 采 购 ( 招 供 应 商 ) 货 物 名 称 : 教 师 和 学 生 教 材 甲 方 :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乙 方 : 签 署 地 点 :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 以 最 终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准 ) 23

合 同 书 甲 方 :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乙 方 :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 甲 方 ) 教 材 采 购 ( 项 目 名 称 ) 中 所 需 教 师 和 学 生 教 材 ( 货 物 名 称 ) 经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以 号 招 标 文 件 在 国 内 公 开 ( 公 开 / 邀 请 ) 招 标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定 ( 乙 方 ) 为 中 标 人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下 面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本 合 同 一 合 同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应 该 认 为 是 一 个 整 体, 彼 此 相 互 解 释, 相 互 补 充 为 便 于 解 释, 组 成 合 同 的 多 个 文 件 的 优 先 支 配 地 位 的 次 序 如 下 : a. 本 合 同 书 b. 中 标 通 知 书 c. 投 标 文 件 d. 招 标 文 件 二 货 物 和 数 量 本 合 同 货 物 : 学 生 和 教 师 教 材 数 量 : 约 人 民 币 80.00 万 元 ( 实 洋 ) 以 每 学 年 甲 方 师 生 实 际 订 购 教 材 数 量 为 准 三 结 算 折 扣 1. 除 公 共 理 论 课 相 关 教 材 ( 按 原 价 ) 以 外, 其 它 教 材 均 按 码 洋 价 折 作 为 最 终 折 扣 2. 为 了 对 贫 困 生 提 供 补 助, 乙 方 每 年 免 费 赠 送 甲 方 实 洋 价 价 值 人 民 币 的 教 材 四 本 合 同 货 物 的 交 货 时 间 及 交 货 地 点 交 货 时 间 :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材 发 放 期 间 内 交 货 地 点 :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教 材 服 务 中 心 ( 学 校 指 定 地 点 ) 24

五 甲 方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1. 甲 方 向 乙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供 以 班 为 单 位 的 教 材 订 购 单,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 ISBN 号 教 材 名 称 主 编 出 版 社 版 次 及 数 量 等 信 息, 经 甲 乙 双 方 核 实 无 误 后, 委 托 乙 方 办 理 ; 2. 在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教 材 发 售 期 间,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教 材 发 售 场 地, 并 通 知 和 组 织 学 生 到 教 材 发 售 现 场 有 序 购 买 教 材, 以 便 于 教 材 发 售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六 乙 方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1. 乙 方 应 保 证 有 正 规 的 采 购 渠 道, 所 有 教 材 均 由 全 国 各 大 出 版 社 直 接 采 购, 保 证 所 供 教 材 均 为 正 版 ; 2. 乙 方 应 保 证 在 接 到 甲 方 提 供 的 教 材 订 购 通 知 单 后,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进 行 采 购, 与 出 版 社 核 实 每 一 本 教 材 的 信 息, 在 遇 到 教 材 售 缺 或 改 版 等 情 况 时, 乙 方 应 及 时 将 详 情 反 馈 给 甲 方, 以 便 甲 方 更 换 其 它 教 材 3. 乙 方 应 按 时 将 甲 方 所 订 购 的 教 材 送 达 甲 方 指 定 的 地 点, 并 保 证 所 送 教 材 准 确 无 误, 并 附 有 明 细 清 单 ( 以 班 为 单 位 ) 将 教 材 进 行 分 类, 打 包 ; 4. 在 教 材 发 售 期 间, 由 乙 方 安 排 财 务 人 员 和 业 务 人 员 到 甲 方 指 定 的 地 点 直 接 面 对 学 生 现 场 进 行 教 材 发 售 工 作 所 有 销 售 给 甲 方 师 生 的 教 材 乙 方 均 应 按 投 标 时 承 诺 的 折 扣 率 直 接 进 行 让 利 并 保 证 学 生 在 集 中 售 书 后 仍 可 以 在 乙 方 买 到 所 需 的 全 部 教 材 ; 5. 乙 方 负 责 对 所 发 售 教 材 中 出 现 的 残 损 书 及 时 进 行 调 换, 并 承 担 退 货 调 换 货 时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6. 乙 方 对 甲 方 报 订 的 零 购 补 订 教 材 与 统 一 订 购 教 材 提 供 同 等 的 服 务 和 优 惠 率, 以 确 保 学 生 课 前 到 书 ; 7. 所 有 教 材 采 购 款 均 由 乙 方 先 行 垫 付 ; 8. 教 师 用 书 部 分 按 照 教 师 需 求 免 费 及 时 送 货 上 门 七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年 本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正 式 签 署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后 生 效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一 25

八 本 合 同 一 式 九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如 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修 订 甲 方 :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乙 方 :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清 源 北 路 19 号 地 址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项 目 负 责 人 : 电 话 :010-81292042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26

第 五 章 货 物 需 求 及 技 术 规 范 27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招 标 文 件 一 采 购 额 度 : 每 学 年 约 80 万 元 人 民 币 二 采 购 内 容 : 教 师 和 学 生 教 材 三 教 材 采 购 与 服 务 要 求 1. 投 标 人 具 备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国 内 主 要 大 型 出 版 社 A 级 代 理 资 格 ( 如 高 教 上 外 清 华 电 子 机 工 等 出 版 社 ); 专 业 经 营 高 等 学 校 教 材 2.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所 供 教 材 无 盗 版 无 残 缺 无 破 损 3. 中 标 人 应 按 校 方 提 供 的 教 材 清 单 进 行 采 购, 在 遇 到 售 缺 或 改 版 等 情 况 时 应 及 时 通 报, 以 便 更 换 其 他 教 材 如 遇 校 方 急 需 的 教 材, 应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送 达, 保 证 教 学 用 书 课 前 到 书 率 99% 以 上 4. 发 售 方 式 : 具 有 成 功 实 现 现 场 售 书 经 验, 能 在 学 校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负 责 教 材 的 发 售 工 作 ; 具 有 教 材 调 剂 和 退 换 能 力, 未 售 出 的 教 材, 无 条 件 退 回 5. 采 购 人 对 中 标 方 所 提 供 的 教 材, 均 按 实 洋 结 算 投 标 人 财 务 手 续 规 范, 须 提 供 正 规 发 票 及 结 算 清 单, 注 明 码 洋 折 扣 率 6. 学 校 招 标 后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为 一 年 其 他 要 求 : 1. 交 货 时 间 : 采 购 人 指 定 时 间 2. 交 货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3. 教 材 质 保 期 为 12 个 月 4. 付 款 方 式 : 合 同 签 订 后, 待 中 标 单 位 提 供 所 有 教 材, 并 提 供 全 额 的 正 规 发 票 及 结 算 清 单 后, 买 方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100% 28

第 六 章 评 标 方 法 及 评 标 标 准 29

评 标 方 法 及 评 标 标 准 第 一 部 分 : 评 标 方 法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总 分 为 100 分 其 中 商 务 占 15 分, 技 术 占 55 分, 价 格 占 30 分 第 二 部 分 : 评 标 标 准 一 价 格 分 30 分 1. 价 格 分 统 一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即 除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以 外 的 所 有 报 价 )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必 须 不 高 于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预 算 价, 否 则 为 无 效 报 价 2.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30 3. 最 低 报 价 不 作 为 中 标 的 保 证 4.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按 扣 除 6%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4.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写 明 属 于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单 价 和 小 计, 并 如 实 提 供 对 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详 见 附 件 ) 及 根 据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提 供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或 资 产 总 额 的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不 予 进 行 价 格 扣 除 4.2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参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及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4.3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北 京 市 监 狱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市 教 育 矫 治 局 出 具 的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二 商 务 评 分 标 准 15 分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说 明 1 合 同 执 行 能 力 2 综 合 考 虑 投 标 人 公 司 信 誉 财 务 状 况 技 术 状 况 履 约 能 力 等 好 :2 分 ; 较 好 :1 分 ; 差 :0 分 审 查 投 标 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3 年 内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 做 过 的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2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10 至 少 包 括 合 同 的 甲 乙 双 方, 合 同 详 细 标 的 和 双 方 签 章 及 生 效 时 间 ) 每 提 供 一 个 符 合 要 求 的 业 绩 得 1 分, 最 多 得 10 分 3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情 况 3 装 订 牢 固 ( 胶 装 ), 目 录 清 楚, 逐 页 编 码, 页 码 准 确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表 格 等 得 3 分, 否 则 得 2-0 分 合 计 15 30

三 技 术 评 分 标 准 (55 分 )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说 明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1 技 术 部 分 中 货 物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的 28 根 据 响 应 情 况 酌 情 打 分, 优 得 22-28 分 ; 良 得 15-21 分 ; 一 般 及 以 下 得 14 分 及 以 下 响 应 程 度 2 售 后 服 务 的 保 证 措 施 10 售 后 服 务 措 施 完 善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要 求 3 教 材 调 剂 和 退 换 方 案 10 详 尽 全 面 4 数 量 种 类 质 量 5 数 量 多 种 类 多 且 质 量 好 5 其 它 技 术 条 款 的 偏 差 2 无 偏 差 得 2 分, 其 它 酌 情 打 分 合 计 55 31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2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 标 注 正 本 或 副 本 )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 盖 公 章 ) 年 月 33

1 投 标 书 格 式 投 标 书 致 : 新 华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贵 方 为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投 标 邀 请 (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签 字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及 电 子 文 件 份 ( 不 退 ) 1. 投 标 一 览 表 2. 投 标 分 项 ( 明 细 ) 报 价 表 3. 货 物 说 明 一 览 表 4.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5.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6.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7.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关 文 件 8. 以 形 式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在 此,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所 附 投 标 价 格 表 中 规 定 的 应 提 交 和 交 付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投 标 总 折 扣 为 2. 我 方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3.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4. 本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开 标 日 起 120 个 日 历 日 5. 如 果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后, 我 方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贵 方 没 收 6.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2 条 规 定, 我 方 承 诺, 与 采 购 人 聘 请 的 为 此 项 目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公 司 及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均 无 关 联, 我 方 不 是 采 购 人 的 附 属 机 构 7. 我 方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的 投 标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8. 我 方 承 诺 : 我 方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中 的 陈 述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切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合 法, 没 有 不 实 的 描 述 承 诺 或 者 伪 造 变 造 的 情 形 如 果 我 方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中 做 虚 假 陈 述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我 方 愿 接 受 有 关 处 理, 同 时 承 担 34

由 此 带 来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9. 若 我 方 获 得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贵 方 支 付 中 标 服 务 费 10.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函 件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 全 称 ) 投 标 人 银 行 账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公 章 日 期 35

2 投 标 一 览 表 封 面 格 式 封 面 收 件 人 : 新 华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投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公 章 : 36

投 标 一 览 表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报 价 ( 投 标 折 扣 率 %)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货 期 交 货 地 点 备 注 合 计 (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将 依 据 以 下 账 户 信 息 )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 全 称 ): 投 标 人 银 行 账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地 址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注 : 1 此 表 除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外, 还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并 单 独 递 交 一 份 2 此 表 中, 每 包 的 投 标 总 价 应 和 附 件 3 中 的 总 价 相 一 致 3 请 投 标 人 务 必 仔 细 核 对 此 表 中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包 括 投 标 人 地 址 主 要 标 的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等, 中 标 后 如 需 公 示, 将 按 此 表 中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进 行 公 示 37

3 货 物 说 明 一 览 表 格 式 图 书 说 明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序 号 图 书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交 货 期 质 保 期 产 地 出 版 社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注 : 各 项 货 物 详 细 技 术 性 能 应 另 页 描 述 38

4 知 识 产 权 承 诺 函 知 识 产 权 承 诺 函 作 为 投 标 人, 对 在 此 次 项 目 ( 招 标 号 : ), 本 项 目 采 购 中 所 提 供 的 图 书 教 材, 我 方 郑 重 承 诺 : 如 果 我 方 在 提 供 给 买 方 此 次 招 标 中 提 出 的 图 书 时, 未 能 获 得 出 版 社 出 具 的 授 权 文 件, 或 者 买 方 在 购 买 使 用 我 方 此 次 投 标 中 提 供 的 图 书 时 被 第 三 方 诉 称 侵 犯 了 第 三 方 的 著 作 权, 我 方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我 方 保 证 本 投 标 图 书 教 材 等 货 品, 作 为 文 化 教 育 产 品, 不 含 反 动 黄 色 以 及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的 内 容, 其 所 有 内 容 完 全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和 相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日 期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职 务 : 39

5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格 式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条 目 号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规 格 投 标 规 格 偏 离 程 度 说 明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1 投 标 货 物 / 服 务 偏 差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并 应 对 偏 差 情 况 做 出 必 要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对 故 意 隐 瞒 服 务 偏 差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自 身 产 品 合 理 填 写 投 标 规 格, 如 完 全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规 格, 评 委 有 权 按 实 质 性 不 响 应 处 理, 情 况 恶 劣 时 将 导 致 废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偏 离 应 列 明 正 偏 离 或 负 偏 离 2 对 招 标 文 件 无 偏 离 应 标 明 无 偏 离 40

6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格 式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条 目 号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情 况 说 明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注 : 投 标 人 如 果 对 包 括 交 货 期 付 款 方 式 / 条 件 质 保 期 及 合 同 条 款 在 内 的 商 务 条 款 的 响 应 有 任 何 偏 离, 请 在 本 表 中 详 细 填 写 ; 如 对 商 务 条 款 没 有 偏 离, 请 注 明 无 偏 离 41

7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名 称 ) 的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 的 采 购 ( 含 投 标 和 转 为 其 他 方 式 ),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我 公 司 对 被 授 权 人 的 签 名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盖 章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章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附 : 被 授 权 人 姓 名 : 职 务 : 详 细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 电 话 : 手 机 : 42

8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 一 目 录 8.1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资 质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8.2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和 税 款 缴 纳 证 明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8.3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 8.4 资 信 证 明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上 一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8.5 出 版 社 的 资 格 声 明 ( 投 标 人 为 出 版 社 时 提 供 ); 8.6 经 销 商 ( 作 为 代 理 ) 的 资 格 声 明 ( 投 标 人 为 经 销 商 ( 代 理 商 ) 时 提 供 ); 8.7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表 ( 并 附 合 同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8.8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 措 施 ; 8.9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证 明 材 料 ( 如 适 用 ); 8.10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它 文 件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文 件 二 填 写 须 知 1) 以 上 所 列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格 式 的,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2) 制 造 商 或 经 销 商 作 为 投 标 人 应 填 写 和 提 交 下 述 规 定 的 全 部 格 式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3) 所 附 格 式 中 要 求 填 写 的 全 部 问 题 和 信 息 都 必 须 填 写 4) 本 资 格 声 明 的 签 字 人 应 保 证 全 部 声 明 和 填 写 的 内 容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5)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应 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料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和 考 虑 决 定 投 标 人 履 行 合 同 的 合 格 性 及 能 力 6)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将 被 保 密, 但 不 退 还 7) 全 部 文 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份 数 提 交 前 款 8.1-8.4 为 必 要 条 件, 若 未 能 提 供 所 列 的 证 明 文 件 或 提 供 的 资 料 为 虚 假 或 伪 造 的 将 导 致 废 标 ;8.5-8.10 为 附 加 条 件, 执 行 招 标 文 件 中 评 标 方 法 综 合 打 分 43

8.1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资 质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44

8.2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和 税 款 缴 纳 证 明 1 投 标 人 逐 月 交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须 提 供 近 六 个 月 内 任 意 三 个 月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入 账 票 据 凭 证 复 印 件 ; 投 标 人 逐 年 交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须 提 供 上 年 度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入 账 票 据 凭 证 复 印 件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入 账 票 据 凭 证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2 提 供 近 六 个 月 内 任 意 三 个 月 的 企 业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完 税 证 明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45

8.3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新 华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我 公 司 在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特 此 声 明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46

8.4 资 信 证 明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上 一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投 标 人 提 供 本 单 位 上 一 年 度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如 投 标 人 无 法 提 供 上 一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则 需 提 供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投 标 人 以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可 不 再 提 供 上 述 资 信 证 明 ( 参 照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财 采 购 [2011]2882 号 ) 执 行 ) 说 明 : 1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是 指 投 标 人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成 立 一 年 内 的 公 司 可 提 交 当 年 验 资 证 明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且 无 收 受 人 和 项 目 的 限 制, 但 开 具 银 行 有 限 制 规 定 的 除 外 2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可 以 是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评 标 委 员 会 保 留 审 核 原 件 的 权 利 但 开 具 银 行 明 确 规 定 复 印 件 无 效 的, 须 提 交 原 件 3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应 能 说 明 该 投 标 人 与 银 行 之 间 业 务 往 来 正 常, 无 不 良 记 录, 企 业 信 誉 良 好 等 银 行 出 具 的 存 款 证 明 不 能 作 为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47

8.5 出 版 社 的 资 格 声 明 ( 投 标 人 为 出 版 社 的 填 写 ) 1. 名 称 及 概 况 : (1) 出 版 社 名 称 : (2) 总 部 地 址 : 电 传 / 传 真 / 电 话 号 码 : (3) 成 立 和 / 或 注 册 日 期 : (4) 实 收 资 本 : (5) 近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 到 年 月 日 止 ) 1 固 定 资 产 : 2 流 动 资 产 : 3 长 期 负 债 : 4 流 动 负 债 : 5 净 值 : 2. 本 出 版 社 投 标 图 书 的 经 验 ( 包 括 年 限 项 目 买 方 额 定 能 力 商 业 运 营 的 期 始 日 期 等 ): 3. 近 三 年 的 年 营 业 额 年 份 国 内 出 口 总 额 4. 有 关 开 户 银 行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5. 出 版 社 所 属 的 集 团 公 司, 如 有 的 话 : 6. 其 他 情 况 : 48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出 版 社 名 称 ( 公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授 权 代 表 的 职 务 : 日 传 电 期 : 年 月 日 真 : 话 : 电 子 函 件 : 49

8.6 经 销 商 ( 作 为 代 理 ) 的 资 格 声 明 ( 投 标 人 为 经 销 商 的 填 写 ) 1. 名 称 及 概 况 : (1) 图 书 经 销 商 名 称 : (2) 总 部 地 址 : 电 传 / 传 真 / 电 话 号 码 : (3) 成 立 和 / 或 注 册 日 期 : (4) 实 收 资 本 : (5) 近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 到 年 月 日 止 ) 1 固 定 资 产 : 2 流 动 资 产 : 3 长 期 负 债 : 4 流 动 负 债 : 5 净 值 : 2. 本 经 销 商 投 标 图 书 的 经 验 ( 包 括 年 限 项 目 买 方 额 定 能 力 商 业 运 营 的 起 始 日 期 等 ): 3. 近 三 年 的 年 营 业 额 年 份 国 内 出 口 总 额 4. 有 关 开 户 银 行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5. 经 销 商 所 属 的 集 团 公 司, 如 有 的 话 : 50

6. 其 他 情 况 :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附 出 版 社 的 授 权 书 ( 格 式 自 制 ) 经 销 商 名 称 ( 公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授 权 代 表 的 职 务 : 日 传 电 期 : 年 月 日 真 : 话 : 电 子 函 件 : 51

8.7 近 三 年 内 同 类 项 目 情 况 表 近 三 年 内 同 类 项 目 情 况 表 序 号 业 主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完 成 情 况 是 否 有 用 户 反 馈 情 况 注 :1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上 述 案 例 真 实 性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合 同 复 印 件 中 必 须 至 少 包 括 合 同 的 甲 乙 双 方, 合 同 详 细 标 的 和 双 方 签 章 及 生 效 时 间 ; 2 如 投 标 人 成 立 日 期 不 足 三 年, 请 提 供 自 成 立 之 日 至 投 标 之 日 的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 3 所 有 复 印 件 应 清 晰, 并 由 投 标 人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4 不 提 供 复 印 件 的 业 绩, 评 分 阶 段 不 予 以 考 虑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52

8.8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 措 施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详 细 的 图 书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 措 施 )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53

8.9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证 明 材 料 ( 如 适 用 )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注 : 计 算 机 设 备 ( 台 式 计 算 机 便 携 式 计 算 机 和 平 板 式 微 型 计 算 机 )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 激 光 打 印 机 针 式 打 印 机 液 晶 显 示 器 ) 制 冷 空 调 设 备 镇 流 器 ( 管 型 荧 光 灯 镇 流 器 ) 生 活 用 电 器 ( 空 调 机 电 热 水 器 ) 照 明 设 备 ( 普 通 照 明 用 自 镇 流 荧 光 灯 普 通 照 明 用 双 端 荧 光 灯 和 高 压 钠 灯 ) 电 视 设 备 便 器 水 嘴 等 为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台 式 计 算 机 产 品 性 能 参 数 须 与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台 式 计 算 机 性 能 参 数 的 附 件 一 致, 凡 与 附 件 所 列 性 能 参 数 不 一 致 的 产 品, 不 得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在 上 述 范 围 内 的 投 标 货 物 须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网 站 (http://hzs.ndrc.gov.cn) 和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网 站 (http://www.cqc.com.cn) 公 布 的 最 新 一 期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目 录 中, 须 打 印 并 标 注 出 所 在 位 置, 并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a. 节 能 产 品 ( 非 强 制 ): 应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网 站 (http://hzs.ndrc.gov.cn) 和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网 站 (http://www.cqc.com.cn) 公 布 的 最 新 一 期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目 录 中, 须 打 印 产 品 所 在 目 录 页 并 标 注 出 所 在 位 置 b.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 如 有 ): 应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网 (http://www.sepa.gov.cn) 中 国 绿 色 采 购 网 (http://www.cgpn.cn) 公 布 的 最 新 一 期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目 录 中, 须 打 印 产 品 所 在 目 录 页 并 标 注 出 所 在 位 置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应 提 供 由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认 证 中 心 按 国 家 标 准 认 证 颁 发 的 有 效 认 证 证 书 注 :1. 在 本 处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与 投 标 人 所 投 产 品 内 容 ( 品 牌 型 号 规 格 等 ) 不 符, 视 为 无 效 2. 如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54

8.10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它 文 件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文 件 55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工 作 相 关 附 件 供 应 商 可 以 以 投 标 担 保 函 履 约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是 否 采 取 融 资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进 行 融 资 具 体 工 作 按 照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扩 大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范 围 的 通 知 ( 京 财 采 购 2013 10 号 ) 执 行 56

57 招 标 文 件

58 招 标 文 件

59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4: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一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光 耀 东 方 写 字 楼 19 层 联 系 人 : 刘 尊 联 系 电 话 :88822559 88822659 移 动 电 话 :18701216551 传 真 :68437040 68472315 邮 箱 :liuzun@guaranty.com.cn 二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四 号 楼 联 系 人 : 杨 阳 陈 浩 然 联 系 电 话 :58528750 58528760 移 动 电 话 :13488752033 18910210850 传 真 :58528757 邮 箱 :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三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乙 12 号 天 作 国 际 大 厦 A 座 28 层 联 系 人 : 高 路, 孙 莹 联 系 电 话 :59705600-6011 6931 移 动 电 话 :13910831161 13720094769 传 真 :59705606 邮 箱 :tailiwendy@126.com 60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的 相 关 规 定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的 政 策 功 能, 促 进 符 合 国 家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政 策 目 标, 产 品 服 务 信 誉 较 好 的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含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下 同 )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 ( 二 )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项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是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制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中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视 同 为 中 型 企 业 第 三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和 限 制 中 小 企 业 自 由 进 入 本 地 区 和 本 行 业 的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不 得 以 注 册 资 本 金 资 产 总 额 营 业 收 入 从 业 人 员 利 润 纳 税 额 等 供 应 商 的 规 模 条 件 对 中 小 企 业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第 四 条 负 有 编 制 部 门 预 算 职 责 的 各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各 部 门 ), 应 当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的 编 制 工 作, 制 定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具 体 方 案, 统 筹 确 定 本 部 门 ( 含 所 属 各 单 位, 下 同 )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在 满 足 机 构 自 身 运 转 和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基 本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预 留 本 部 门 年 度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总 额 的 30% 以 上,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其 中, 预 留 给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时,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或 谈 判 文 件 询 价 文 件 中 注 明 该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或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采 购 第 五 条 对 于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项 目,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谈 判 文 件 询 价 文 件 中 作 出 规 定,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10%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具 体 扣 除 比 例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见 附 件 ) 第 六 条 鼓 励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61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联 合 协 议 中 约 定,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 以 上 的, 可 给 予 联 合 体 2%-3% 的 价 格 扣 除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联 合 体 视 同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享 受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扶 持 政 策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第 七 条 中 小 企 业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政 策 获 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不 得 分 包 或 转 包 给 大 型 中 型 企 业, 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分 包 或 转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第 八 条 鼓 励 采 购 人 允 许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大 型 企 业 依 法 向 中 小 企 业 分 包 大 型 企 业 向 中 小 企 业 分 包 的 金 额, 计 入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统 计 数 额 第 九 条 鼓 励 采 购 人 在 与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时,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付 款 期 限 付 款 方 式 等 方 面 给 予 中 小 企 业 适 当 支 持 采 购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采 购 资 金 第 十 条 鼓 励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引 入 信 用 担 保 手 段, 为 中 小 企 业 在 融 资 投 标 保 证 履 约 保 证 等 方 面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担 保 服 务 第 十 一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大 对 中 小 企 业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的 培 训 指 导 及 专 业 化 咨 询 服 务 力 度, 提 高 中 小 企 业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能 力 第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本 部 门 上 一 年 度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具 体 情 况, 并 在 财 政 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发 布 媒 体 公 开 预 留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本 部 门 其 他 项 目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情 况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化 建 设, 提 高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透 明 度, 提 供 便 于 中 小 企 业 获 取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的 稳 定 渠 道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有 关 制 度, 加 强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各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各 项 工 作 的 执 行 和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检 查 和 投 诉 处 理 中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认 定,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第 十 六 条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中 小 企 业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违 62

规 行 为 的,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附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63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09 36 号 ), 制 定 本 规 定 二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为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三 种 类 型, 具 体 标 准 根 据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制 定 三 本 规 定 适 用 的 行 业 包 括 : 农 林 牧 渔 业, 工 业 ( 包 括 采 矿 业, 制 造 业, 电 力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建 筑 业, 批 发 业,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业 ( 不 含 铁 路 运 输 业 ), 仓 储 业, 邮 政 业, 住 宿 业,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业 ( 包 括 电 信 互 联 网 和 相 关 服 务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物 业 管 理,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 包 括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社 会 工 作,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等 ) 四 各 行 业 划 型 标 准 为 : ( 一 ) 农 林 牧 渔 业 营 业 收 入 2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营 业 收 入 5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营 业 收 入 5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二 ) 工 业 从 业 人 员 10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4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三 ) 建 筑 业 营 业 收 入 80000 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8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营 业 收 入 600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资 产 总 额 5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资 产 总 额 3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四 ) 批 发 业 从 业 人 员 2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4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5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5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5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五 ) 零 售 业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2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5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64

( 六 ) 交 通 运 输 业 从 业 人 员 10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3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3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2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七 ) 仓 储 业 从 业 人 员 2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3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八 ) 邮 政 业 从 业 人 员 10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3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九 ) 住 宿 业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 餐 饮 业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一 ) 信 息 传 输 业 从 业 人 员 20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二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5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三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营 业 收 入 200000 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1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资 产 总 额 5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资 产 总 额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65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2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四 ) 物 业 管 理 从 业 人 员 10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五 )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12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资 产 总 额 8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且 资 产 总 额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六 )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五 企 业 类 型 的 划 分 以 统 计 部 门 的 统 计 数 据 为 依 据 六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所 有 制 和 各 种 组 织 形 式 的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本 规 定 以 外 的 行 业, 参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划 型 七 本 规 定 的 中 型 企 业 标 准 上 限 即 为 大 型 企 业 标 准 的 下 限, 国 家 统 计 部 门 据 此 制 定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的 统 计 分 类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据 此 进 行 相 关 数 据 分 析, 不 得 制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八 本 规 定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修 订 情 况 和 企 业 发 展 变 化 情 况 适 时 修 订 九 本 规 定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十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原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统 计 局 2003 年 颁 布 的 中 小 企 业 标 准 暂 行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二 〇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