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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 ] 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制 度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司 发 2016 4 号 ) 深 入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不 断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围 绕 贯 彻 实 施 纲 要 把 宪 法 和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理 论 作 为 重 要 学 习 内 容 把 法 治 教 育 纳 入 千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每 年 举 办 领 导 千 部 法 治 专 题 培 训 班 和 一 定 数 量 的 法 治 专 题 讲 座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及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千 部 学 院 等 举 办 的 各 类 培 训 班 要 把 宪 法 法 律 列 为 干 部 教 育 的 必 修 课 领 导 干 部 要 发 挥 关 键 少 数, 的 关 键 作 用 带 头 学 习 不 断 加 深 理 解 不 断 提 高 认 识 牢 固 树 立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的 责 任 意 识 切 实 提 高 落 实 纲 要 的 执 行 力 五 加 强 执 法 保 障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要 积 极 协 调 将 履 行 执 法 职 责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政 府 预 算, 保 证 执 法 经 费 足 额 拨 付 改 善 执 法 条 件 合 理 安 排 执 法 装 备 配 备 科 技 建 设 方 面 的 投 入 2016 年 完 成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综 合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各 地 要 积 极 开 展 与 系 统 的 对 接 工 作, 不 断 扩 大 系 统 应 用 范 围 以 基 层 执 法 队 伍 职 业 化 建 设 基 层 执 法 站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基 础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化 建 设 为 载 体 建 立 三 基 三 化 建 设 制 度 框 架 体 系 深 入 推 进 交 通 运 输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对 交 通 运 输 基 层 执 法 的 指 导 管 理 和 监 督 完 善 站 所 内 部 管 理 机 制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业 务 规 程 严 格 基 层 执 法 人 员 的 准 入 和 退 出 管 理, 健 全 基 层 执 法 人 员 素 质 提 升 机 制 争 取 机 构 编 制 财 政 等 部 门 的 支 持 探 索 制 定 三 基 三 化 建 设 规 范 明 确 执 法 岗 位 设 置 人 员 配 备 站 房 建 设 场 地 设 施 执 法 车 辆 执 法 装 备 外 勤 津 贴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深 入 推 进 统 一 执 法 标 志 执 法 { Ⅵ 习 日 ( 口 { { 4

= 匹 尸 证 件 工 作 服 装 执 法 场 所 外 观 的 四 个 统 一 工 作 各 地 要 在 2016 年 底 全 面 实 现 四 个 统 一 六 抓 好 考 评 督 促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要 把 法 治 建 设 成 效 作 为 衡 量 各 级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工 作 实 绩 的 重 要 内 容 纳 入 政 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考 核 评 价 对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建 设 的 重 要 推 动 作 用 研 究 建 立 交 通 运 输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和 评 价 办 法 开 展 年 度 评 价 建 设 周 期 中 期 评 价 等 形 式 采 用 量 化 打 分 的 方 式 引 导 和 推 动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建 设 强 化 考 评 结 果 运 用 探 索 推 行 包 括 将 考 评 结 果 与 投 资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挂 钩 在 内 的 奖 惩 措 施 加 强 对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建 设 进 展 情 况 的 督 促 检 查 结 合 纲 要 的 实 施 方 案 和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建 设 年 度 重 点 工 作 开 展 定 期 检 查 和 专 项 督 查 卜 β 巳 卜 } 对 工 作 不 力 问 题 较 多 的 要 及 时 约 谈 责 令 整 改 通 报 批 评 并 督 促 整 改 落 实 对 整 改 未 见 成 效 的 严 格 依 纪 依 法 予 以 问 责 各 地 贯 彻 实 施 情 况 和 贯 彻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部 附 件 : 交 通 运 输 部 贯 彻 实 施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2015- 厂 } 2020 年 ) 分 工 方 案 5

口 ] 附 件 交 通 运 输 部 贯 彻 实 施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2015-2020 年 ) 分 工 方 案 了 司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2015 2020 年 ) ( 以 下 简 称 纲 要 ) 全 面 贯 彻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全 面 推 进 交 通 运 输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建 设 现 结 合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交 通 运 输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建 设 的 意 见 ( 交 法 发 2015 126 号 ) 制 定 落 实 纲 要 的 部 内 分 工 方 案 牵 头 单 位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提 出 参 加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安 排 和 可 检 验 的 成 果 形 式 组 织 推 进 和 落 实 各 项 任 务 措 施 ; 每 年 要 编 写 所 牵 头 任 务 措 施 的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由 法 制 司 汇 总 向 部 报 告 参 加 单 位 要 积 极 配 合 牵 头 单 位 形 成 合 力 法 制 司 要 牵 头 做 好 督 促 检 查 一 培 育 法 治 思 维 增 强 法 治 意 识 ( 一 ) 健 全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制 度 L 把 宪 法 法 律 党 内 法 规 和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理 论 作 为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重 要 学 习 内 容 定 期 开 展 学 习 交 流 研 讨 牵 头 单 位 :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2 把 法 治 教 育 纳 入 部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部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部 党 校 和 管 理 千 部 学 院 举 办 的 各 类 干 部 培 训 班 中 应 当 开 设 一 定 比 例 的 法 治 必 修 课 加 大 对 公 务 员 任 职 培 训 中 法 律 知 识 的 培 训 力 度 6 Ⅵ 勺

卜 区 分 不 同 岗 位 要 求 建 立 公 务 员 法 治 学 习 培 训 制 度 牵 头 单 位 : 人 教 司 法 制 司 3. 每 年 举 办 领 导 干 部 法 治 专 题 培 训 班 法 制 工 作 干 部 培 训 班 和 一 定 数 量 的 法 治 专 题 讲 座 }! ( 二 ) 健 全 领 导 千 部 法 治 考 核 考 察 和 测 试 制 度 4.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把 交 通 运 输 法 治 部 门 建 设 成 效 作 为 衡 量 各 级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领 导 和 领 导 千 部 工 作 实 绩 重 要 内 容 纳 入 政 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牵 头 单 位 : 人 教 司 法 制 司 5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实 行 公 务 员 晋 升 依 法 行 政 考 核 制 度 ; 加 强 对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前 法 律 知 识 考 查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测 试 将 考 查 } 和 测 试 结 果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的 重 要 参 考 牵 头 单 位 : 人 教 司 法 制 司 ( 三 ) 健 全 普 法 宣 传 教 育 机 制 6 组 织 完 成 六 五 普 法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七 五 普 法 规 划 印 发 七 五 普 法 通 知 组 织 开 展 行 业 七 五 普 法 鼓 励 和 引 导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和 交 通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需 求 创 新 ) }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形 式 提 升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实 效 组 织 做 好 12.4 国 家 宪 法 日 和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日 活 动 7.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落 实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的 普 法 责 任 制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勺

可 可 Ⅵ 二 依 法 履 职 和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四 )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8 按 照 国 务 院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办 公 室 的 统 一 部 署 完 成 部 剩 余 拟 取 消 下 放 审 批 事 项 的 任 务 全 面 清 理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的 审 批 事 项 取 消 一 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 ~ 9. 规 范 部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公 开 审 批 流 程 明 确 并 压 缩 审 批 时 限 约 束 自 由 裁 量 权 10.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一 个 窗 口 网 上 办 理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交 办 法 2015 150 号 ) 加 快 行 政 审 批 网 上 平 台 建 设 推 行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网 上 办 理 牵 头 单 位 : 法 制 司 规 划 司 科 技 司 勺 11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建 立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制 度 全 面 清 理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对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 务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坚 决 整 治 红 顶 中 介 牵 头 单 位 : 人 教 司 12.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加 快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建 设 实 施 在 线 监 测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牵 头 单 位 : 规 划 司 ( 五 ) 推 行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等 制 度 { { Ⅱ 13.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务 院 部 门 权 力 和 责 任 清 单 8 (

队 卜 卜 编 制 试 点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92 号 ) 要 求 对 部 行 政 权 责 事 项 进 行 全 面 梳 理 并 逐 项 列 明 设 定 依 据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总 体 安 排 及 时 对 外 公 布 实 施 二 14. 配 合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做 好 负 面 清 单 在 部 分 省 区 市 的 试 行 等 工 作 15.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清 单 制 度 清 理 取 消 不 合 法 不 合 规 不 合 理 的 收 费 基 金 项 目, 公 布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牵 头 单 位 : 财 审 司 ( 六 )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 16. 加 强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贯 彻 落 实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交 办 法 2015 151 号 ) 在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17 健 全 对 交 通 运 输 市 场 的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科 学 制 定 和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年 度 计 划, 建 立 监 督 检 查 档 案 实 施 单 位 : 各 有 关 司 局 18.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运 用 大 数 据 加 强 对 市 场 主 体 服 务 ) 和 监 管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51 号 ) 广 泛 运 用 大 数 据 等 科 技 手 段 实 施 监 管 9

{ { 实 施 单 位 : 各 有 关 司 局 19. 加 快 健 全 交 通 运 输 标 准 体 系 强 化 依 据 标 准 实 施 监 管 牵 头 单 位 : 科 技 司 20. 依 托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健 全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牵 头 单 位 : 政 研 室 三 推 进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法 治 化 ( 七 ) 健 全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21 制 定 和 执 行 交 通 运 输 部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工 作 流 程 明 确 交 通 运 输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范 围 把 公 众 参 与 专 家 论 证 风 险 评 估 合 法 性 审 查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确 定 为 交 通 运 输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必 经 程 序 牵 头 单 位 : 办 公 厅 22. 跟 踪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和 实 施 效 果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后 评 估 牵 头 单 位 : 办 公 厅 习 Ⅷ ( 八 ) 扩 大 行 政 决 策 公 众 参 与 度 23.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逐 步 拓 宽 交 通 运 输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公 开 的 领 域 和 范 围 推 行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过 程 和 结 果 公 开 对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的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应 当 公 开 信 息 解 释 说 明 及 时 反 馈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和 理 由 实 施 单 位 : 各 有 关 司 局 ( 九 ) 提 高 专 家 论 证 和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质 量 24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新 型 智 库 建 设 建 立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咨 询 论 证 ]0_ (

0 专 家 库 实 施 单 位 : 各 有 关 司 局 25 对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强 的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或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论 证 逐 步 实 行 专 家 信 息 和 论 证 意 见 公 开 完 善 交 通 运 输 重 大 决 策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机 制 把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决 策 重 要 依 据 实 施 单 位 : 各 有 关 司 局 ( 十 ) 建 立 合 法 性 审 查 和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制 度 26. 建 立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内 部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 机 制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提 请 审 议 前 必 须 通 过 法 制 机 构 合 法 性 审 查 27. 作 出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必 须 经 部 领 导 班 子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完 善 领 导 班 子 会 议 纪 要 制 度 牵 头 单 位 : 办 公 厅 四 完 善 交 通 运 输 制 度 体 系 尸 仙 ( 十 一 ) 加 强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法 规 体 系 建 设 28 制 定 并 实 施 关 于 建 立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法 规 体 系 框 架 的 实 施 意 见 加 快 构 建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法 规 体 系 积 极 推 动 交 通 运 输 发 展 改 革 急 需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修 订 进 程 制 定 完 善 配 套 规 章 制 度 体 系 } ( 十 二 ) 引 导 和 支 持 地 方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立 法 工 作 29.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部 对 地 方 交 通 运 输 立 法 起 草 工 作 的 指 导 建 立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立 法 互 动 交 流 机 制 鼓 励 和 指 导 地 方 适 应 交 通 运 输 一 体 化 发 展 需 要 开 展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交 通 运 输 立 法 探 索 ll

_ 0 Ⅶ 口 ( 十 三 ) 深 入 推 进 科 学 立 法 民 主 立 法 30. 在 党 委 ( 组 ) 领 导 下 进 一 步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立 法 工 作 修 订 交 通 运 输 法 规 制 定 程 序 规 定 完 善 立 法 工 作 机 制 完 善 交 通 运 输 立 法 项 目 征 集 和 论 证 制 度 健 全 交 通 运 输 立 法 机 构 起 草 社 会 各 方 有 序 参 与 交 通 运 输 立 法 的 途 径 和 方 式 探 索 委 托 第 三 方 起 草 交 通 运 输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31 科 学 制 定 立 法 工 作 计 划 统 筹 立 改 废 释 工 作 针 对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突 出 矛 盾 适 应 移 动 互 联 网 大 数 据 云 计 算 等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和 新 业 态 的 发 展 需 要 组 织 推 进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完 善 32 加 强 立 法 项 目 的 基 础 性 前 瞻 性 储 备 性 研 究 加 强 规 章 解 释 工 作 继 续 深 入 开 展 立 法 后 评 估 工 作 健 全 规 章 清 理 机 制 实 行 规 章 目 录 和 文 本 动 态 化 信 息 化 管 理 ( 十 四 ) 加 强 规 范 性 文 件 监 督 管 理 33.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完 善 和 落 实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程 序 实 行 制 定 机 关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统 一 登 记 统 一 编 号 统 一 印 发 制 度 牵 头 单 位 : 办 公 厅 法 制 司 34. 根 据 国 务 院 要 求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部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2017 年 底 前 完 成 对 现 行 文 件 的 清 理 工 作 清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实 行 文 l2

卜 件 目 录 和 文 本 动 态 化 信 息 化 管 理 根 据 文 件 立 改 废 情 况 及 时 作 出 调 整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牵 头 单 位 : 办 公 厅 } 卜 35. 完 善 交 通 运 输 部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查 制 度 明 确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查 的 范 围 主 体 程 序 责 任 等 从 严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实 施 合 法 性 审 查 36. 建 立 规 范 性 文 件 失 效 制 度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效 期 届 满 的 自 动 失 效 确 需 继 续 实 施 的 应 当 予 以 明 确 五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 十 五 ) 深 化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37.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结 合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推 进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 牵 头 单 位 : 人 教 司 38. 推 进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执 法 研 究 制 定 推 进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开 展 试 点 工 作 推 动 建 立 机 构 设 置 及 其 职 能 配 置 合 理 运 作 协 调 高 效 执 法 行 为 规 范 执 法 保 障 有 力 的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 十 六 )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39 修 订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检 查 行 为 规 范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规 范 制 定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强 制 行 为 规 范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调 查 取 证 _l3

告 知 罚 没 收 入 管 理 等 制 度 建 立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明 确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重 点 规 范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收 费 行 政 检 查 等 执 法 行 为 γ 40 明 确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范 围 建 立 交 通 运 输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权 限 协 调 机 制 及 时 解 决 执 法 机 关 之 间 的 权 限 争 议 建 立 异 地 行 政 执 法 协 助 制 度 41. 严 格 落 实 罚 缴 分 离 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制 度 严 禁 下 达 或 者 变 相 下 达 罚 没 指 标, 严 禁 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罚 没 收 入 同 部 门 利 益 直 接 或 者 变 相 挂 钩 ( 十 七 )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化 建 设 42. 适 应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特 点 积 极 运 用 信 息 化 推 进 传 统 执 法 方 式 改 革 组 织 完 成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综 合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建 设 持 续 推 动 行 业 监 管 信 息 的 归 集 应 用 和 互 联 共 享 加 强 各 地 区 各 系 统 执 法 联 动 和 区 域 协 作 43. 将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化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纳 入 部 十 三 五 信 息 化 发 展 规 划 牵 头 单 位 : 规 划 司 ( 十 八 )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44. 全 面 实 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和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未 经 执 l4

β 法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不 得 授 予 执 法 资 格 不 得 从 事 执 法 活 动 按 照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交 政 法 发 2012 681 号 ) 中 的 工 作 方 案 和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培 训 考 试 大 纲 的 通 知 ( 厅 政 法 字 2013 70 号 ) 要 求 全 面 完 成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轮 训 工 作 45 完 善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管 理 探 索 建 立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的 职 级 制 度 规 范 执 法 辅 助 人 员 管 理 明 确 其 适 用 岗 位 身 份 性 质 职 责 权 限 权 利 义 务 聘 用 条 件 和 程 序 等 ( 十 九 )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46. 全 面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严 格 确 定 不 同 部 门 及 机 构 岗 }} } 位 执 法 人 员 的 执 法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的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47.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评 议 考 核 机 制 强 化 评 议 考 核 结 果 的 运 用 在 全 行 业 通 报 评 议 考 核 结 果 切 实 发 挥 评 议 考 核 的 激 励 和 鞭 策 作 用 })} 六 强 化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 二 十 ) 全 面 推 进 政 务 公 开 48. 坚 持 以 公 开 为 常 态 不 公 开 为 例 外 的 原 则 推 进 决 策 公 开 执 行 公 开 管 理 公 开 服 务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重 点 组 织 推 进 财 政 预 算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和 实 施 等 领 域 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牵 头 单 位 : 办 公 厅 l5 j}

但 49 推 进 交 通 运 输 政 务 公 开 信 息 化 加 强 互 联 网 政 务 信 息 数 据 服 务 和 便 民 服 务 牵 头 单 位 : 科 技 司 50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及 时 公 开 行 政 许 可 办 理 依 据 条 件 程 序 结 果 以 及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主 体 信 息 案 由 处 罚 依 据 及 处 罚 结 果 等 51. 完 善 新 闻 发 言 人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发 布 等 制 度 做 好 对 热 点 敏 感 问 题 的 舆 论 引 导 及 时 回 应 人 民 群 众 关 切 牵 头 单 位 : 政 研 室 ( 二 十 一 ) 自 觉 接 受 外 部 监 督 52. 自 觉 接 受 人 大 监 督 民 主 监 督 司 法 监 督 审 计 监 督 纪 检 监 察 监 督 舆 论 监 督 等 外 部 监 督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方 便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反 映 问 题 并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实 施 单 位 : 各 有 关 司 局 ( 二 十 二 ) 强 化 内 部 制 约 机 制 53. 起 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有 效 落 实 公 开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防 控 廉 政 风 险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等 要 求 切 实 把 权 力 关 进 制 度 的 笼 子 实 施 单 位 : 各 有 关 司 局 54. 发 挥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诚 信 建 设 示 范 作 用 加 快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守 信 践 诺 机 制 建 设 牵 头 单 位 : 政 研 室 l6_

} 55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对 权 力 集 中 的 部 门 和 岗 位 实 行 分 事 行 权 分 岗 设 权 分 级 授 权 定 期 轮 岗 强 化 内 部 流 程 控 制 防 止 权 力 滥 用 ˉ 牵 头 单 位 : 人 教 司 ( 二 十 三 ) 完 善 行 政 问 责 机 制 56, 坚 决 执 行 行 政 监 察 法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规 定 加 大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查 办 和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按 照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健 全 并 严 格 实 施 重 大 决 策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及 责 任 倒 查 机 制 实 施 单 位 : 人 教 司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七 依 法 有 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 二 十 四 ) 健 全 舆 情 监 测 机 制 57. 及 时 收 集 分 析 交 通 运 输 热 点 敏 感 复 杂 矛 盾 纠 纷 信 息, 加 强 舆 情 监 测 以 及 群 体 性 突 发 性 事 件 预 警 监 测 牵 头 单 位 : 政 研 室 ( 二 十 五 ) 健 全 信 访 工 作 机 制 }} 58. 把 信 访 纳 入 法 治 化 轨 道 逐 步 推 进 合 理 合 法 诉 求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程 序 就 能 得 到 合 理 合 法 的 结 果 牵 头 单 位 : 办 公 厅 ( 二 十 六 ) 做 好 行 政 复 议 和 应 诉 工 作 59. 依 法 积 极 受 理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规 范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审 理 建 立 典 型 行 政 复 议 案 例 的 分 析 研 判 和 通 报 指 导 机 制 制 定 并 严 格 实 施 交 通 运 输 部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规 l7

勺 Ⅵ ( 则 八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法 治 工 作 队 伍 建 设 ( 二 十 七 ) 健 全 法 制 机 构 60. 充 分 发 挥 法 制 机 构 在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中 { 庐 ˉ 的 组 织 推 进 督 促 指 导 考 核 评 价 作 用 研 究 制 定 交 通 运 输 法 制 工 作 规 范 61. 加 强 部 属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的 法 制 工 作 机 构 建 设 牵 头 单 位 : 人 教 司 ( 二 十 八 ) 加 强 法 治 队 伍 建 设 62. 加 大 对 法 制 工 作 千 部 的 培 养 使 用 和 交 流 力 度 用 好 政 治 素 养 高 法 律 素 养 好 工 作 能 力 强 业 绩 突 出 的 法 制 工 作 千 部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加 快 建 立 符 合 职 业 特 点 的 法 治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职 业 保 障 体 系 牵 头 单 位 : 人 教 司 ( 二 十 九 ) 建 立 法 律 顾 问 和 公 职 律 师 制 度 63.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建 立 部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64.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积 极 推 进 落 实 公 职 律 师 制 度 ( 三 十 ) 推 进 三 基 三 化 建 设 65. 建 立 三 基 三 化 建 设 制 度 框 架 体 系 加 强 对 交 通 运 输 基 l8

[ 侣 } { 层 执 法 的 指 导 管 理 和 监 督 完 善 站 所 内 部 管 理 机 制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业 务 规 程 66. 深 入 推 进 统 一 执 法 标 志 执 法 证 件 工 作 服 装 执 法 场 所 外 观 的 四 个 统 一 工 作 督 促 各 地 在 2016 年 底 全 面 实 现 四 个 统 一 牵 头 单 位 : 法 制 司 财 审 司 九 保 障 措 施 ( 三 十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67. 建 立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牵 头 各 部 门 分 工 落 实 的 领 导 协 调 机 制 部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要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建 设 情 况 报 告 要 通 过 报 刊 政 府 网 站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68. 将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摆 在 交 通 运 输 工 作 全 局 的 突 出 位 置 纳 入 交 通 运 输 发 展 规 划 牵 头 单 位 : 规 划 司 法 制 司 69. 将 部 机 关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任 务 纳 入 交 通 运 输 年 度 工 作 要 点 与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任 务 一 起 部 署 一 起 落 实 一 起 考 核 牵 头 单 位 : 办 公 厅 ( 三 十 二 )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70. 建 立 定 期 研 究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建 设 会 议 制 度 健 全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制 分 解 落 实 任 务 和 责 任 加 强 对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建 设 进 展 l9 0

情 况 的 督 促 检 查 71. 组 织 开 展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示 范 创 建 活 动 及 时 总 结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建 设 经 验 做 好 宣 传 和 推 广 通 报 违 法 行 政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原 因 吸 取 教 训 改 进 工 作 ( 三 十 三 ) 强 化 财 政 保 障 72.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指 导 地 方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将 履 行 执 法 职 责 所 需 经 费 协 调 各 级 政 府 纳 入 本 级 政 府 预 算 保 证 执 法 经 费 足 额 拨 付 73. 将 立 法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三 基 三 化 建 设 普 法 宣 传 法 律 顾 问 执 法 装 备 配 备 及 科 技 建 设 等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统 筹 安 排 牵 头 单 位 : 办 公 厅 财 审 司 规 划 司 ( 三 十 四 ) 抓 好 考 核 评 价 74 研 究 建 立 交 通 运 输 法 治 政 府 部 门 考 评 指 标 体 系 和 考 评 办 法 开 展 年 度 考 评 建 设 周 期 中 期 考 评 等 强 化 考 评 结 果 运 用 探 索 推 行 包 括 将 考 评 结 果 与 投 资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挂 钩 在 内 的 奖 惩 措 施 牵 头 单 位 : 法 制 司 规 划 司 可 ( Ⅷ 抄 送 : 中 央 纪 委 驻 交 通 运 输 部 纪 检 组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_20 2016 年 5 月 5 日 印 发 鬃 露 露 露 蘑 霹 露 露 霹 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