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材 料 目 录 (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 二 )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相 关 问 题 汇 总 ( 三 ) 同 济 大 学 2016 年 上 海 市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招 录 计 划 ( 四 ) 同 济 大 学 2016 年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推 荐 免 试 生 申 请 表 ( 五 )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 六 )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七 )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衔 接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第 一 条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原 卫 生 部 令 第 4 号 ) 和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办 法 ( 原 卫 生 部 令 第 52 号 )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条 试 用 机 构 是 指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和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第 三 条 试 用 期 考 核 证 明 ( 一 ) 报 名 时 考 生 应 当 提 交 与 报 考 类 别 相 一 致 的 试 用 期 满 1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证 明 应 届 毕 业 生 报 名 时 应 当 提 交 试 用 机 构 出 具 的 试 用 证 明, 并 于 当 年 8 月 31 日 前 提 交 试 用 期 满 1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证 明 考 生 报 考 时 应 当 在 与 报 考 类 别 相 一 致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试 用 时 间 或 累 计 ( 含 多 个 机 构 ) 试 用 时 间 满 1 年 ( 二 ) 现 役 军 人 必 须 持 所 在 军 队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出 具 的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方 可 报 考 ( 三 )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当 年 有 效 第 四 条 报 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一 ) 中 国 大 陆 公 民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人 员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临 时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文 职 干 部 证 士 兵 证 军 队 学 员 证 ;
台 港 澳 地 区 居 民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人 员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为 台 港 澳 居 民 往 来 大 陆 通 行 证 ( 二 ) 外 籍 人 员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为 护 照 第 五 条 报 考 类 别 ( 一 )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达 到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规 定 的, 可 以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报 考 类 别 应 当 与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类 别 一 致 ( 二 )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的 医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相 一 致 的 医 学 学 历 具 有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并 在 公 共 卫 生 岗 位 试 用 的, 可 以 以 该 学 历 报 考 公 共 卫 生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和 民 族 医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的 报 考 人 员, 按 照 取 得 学 历 的 医 学 专 业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的 医 师 资 格 ( 三 ) 符 合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报 考 同 类 别 的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 四 ) 在 乡 级 以 上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中 工 作,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以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第 六 条 学 历 审 核 学 历 的 有 效 证 明 是 指 国 家 承 认 的 毕 业 证 书 基 础 医 学 类 法 医 学 类 护 理 ( 学 ) 类 医 学 技 术 类 药 学 类 中 药 学 类 等 医 学 相 关 专 业, 其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 一 ) 研 究 生 学 历 1. 临 床 医 学 ( 含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 口 腔 医 学 公 共 卫 生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进 行 临 床 实 践 或 公 共 卫 生 实 践, 至 当 次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时 累 计 实 践 时 间 满 1 年 的, 以 符 合 条 件 的 本 科 学 历 和 专 业, 于 在 学 期 间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中 医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临 床 医 学 眼 视 光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长 学 制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已 完 成 1 年 临 床 或 公 共 卫 生 毕 业 实 习 和 1 年 以 上 临 床 或 公 共 卫 生 实 践 的, 以 本 科 学 历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2. 临 床 医 学 ( 含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 口 腔 医 学 公 共 卫 生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在 研 究 生 毕 业 当 年 以 研 究 生 学 历 报 考 者, 须 在 当 年 8 月 31 日 前 提 交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并 提 供 学 位 证 书 等 材 料, 证 明 是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方 可 参 加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3.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中 医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民 族 医 学 公 共 卫 生 与 预 防 医 学 专 业 的 学 术 学 位 ( 原 科 学 学 位 ) 研 究 生, 具 有 相 当 于 大 学 本 科 1 年 的 临 床 或 公 共 卫 生 毕 业 实 习 和 1 年 以 上 的 临 床 或 公 共 卫 生 实 践 的, 该 研 究 生 学 历 和 学 科 作 为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的 依 据 在 研 究 生 毕 业 当 年 报 考 者, 须 在 当 年 8 月 31 日 前 提 交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方 可 参 加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201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其 研 究 生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各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4. 临 床 医 学 ( 护 理 学 )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临 床 医 学 ( 护 理 领 域 )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各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 二 ) 本 科 学 历 1. 五 年 及 以 上 学 制 临 床 医 学 麻 醉 学 精 神 医 学 医 学 影 像 学 放 射 医 学 眼 视 光 医 学 ( 眼 视 光 学 仅 限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 医 学 检 验 ( 仅 限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 妇 幼 保 健 医 学 ( 仅 限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临 床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2. 五 年 制 的 口 腔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口 腔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3. 五 年 制 预 防 医 学 妇 幼 保 健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公 共 卫 生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4. 五 年 及 以 上 学 制 中 医 学 针 灸 推 拿 学 中 西 医 临 床 医 学 藏 医 学 蒙 医 学 维 医 学 傣 医 学 壮 医 学 哈 萨 克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5.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符 合 本 款 规 定 的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加 注 医 学 专 业 方 向 的, 应 以 学 历 专 业 报 考 ;201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加 注 医 学 专 业 方 向 的, 该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经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除 外 6. 专 升 本 医 学 本 科 毕 业 生,2015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升 入 本 科 的, 其 专 业 必 须 与 专 科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其 本 科 学 历 方 可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 三 ) 高 职 ( 专 科 ) 学 历 1. 200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经 教 育 部 同 意 设 置 的 临 床 医 学 类 专 业 ( 含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中 医 学 中 医 骨 伤 针 灸 推 拿 蒙 医 学 藏 医 学 维 医 学 等 ) 毕 业 生, 其 专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经 省 级 教 育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 批 准 设 置 的 医 学 类 专 业 ( 参 照 同 期 本 科 专 业 名 称 ) 毕 业 生, 其 专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 经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举 办 的 初 中 起 点 5 年 制 医 学 专 业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毕 业 生, 其 专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取 得 资 格 后 限 定 在 乡 村 两 级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满 5 年 后, 方 可 申 请 将 执 业
地 点 变 更 至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2014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初 中 起 点 5 年 制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专 科 学 历 不 能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3.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中 西 医 结 合 专 业 ( 含 教 育 部 原 卫 生 部 批 准 试 办 的 初 中 起 点 5 年 制 专 科 层 次 中 西 医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毕 业 生, 其 专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中 西 医 结 合 专 业 毕 业 生 ( 含 初 中 起 点 5 年 制 专 科 层 次 中 西 医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其 专 科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4.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入 学 的, 符 合 本 款 规 定 的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学 历 加 注 医 学 专 业 方 向 的, 应 以 学 历 专 业 报 考 ;201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学 历 加 注 医 学 专 业 方 向 的, 该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经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除 外 ( 四 )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1. 2010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经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 同 意 设 置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的 农 村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临 床 类 别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农 村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考 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后, 限 定 到 村 卫 生 室 执 业, 确 有 需 要 的 可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执 业 2. 2000 年 9 月 25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卫 生 保 健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临 床 类 别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卫 生 保 健 专 业 毕 业 生 取 得 资 格 后, 限 定 到 村 卫 生 室 执 业, 确 有 需 要 的 可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执 业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 除 农 村 医 学 专 业 外, 其 他 专 业 的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临 床 类 别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3. 2001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社 区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妇 幼 卫 生 医 学 影 像 诊 断 口 腔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1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上 述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4. 2006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西 医 结 合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7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中 西 医 结 合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5. 2006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中 医 民 族 医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7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经 教 育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备 案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中 医 民 族 医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中 等 中 医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取 得 资 格 后 限 定 到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6. 卫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7.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卫 生 职 工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 五 ) 成 人 教 育 学 历
1. 2002 年 10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各 类 高 等 学 校 远 程 教 育 的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该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的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2 年 1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上 述 毕 业 生, 如 其 入 学 前 已 通 过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且 所 学 专 业 与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类 别 一 致 的, 可 以 以 成 人 教 育 学 历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除 上 述 情 形 外,2002 年 1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各 类 高 等 学 校 远 程 教 育 的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2001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成 人 中 专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成 人 中 专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1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成 人 中 专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成 人 中 专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 六 ) 西 医 学 习 中 医 人 员 已 获 得 临 床 执 业 医 师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中 医 专 业 学 历 或 者 脱 产 两 年 以 上 系 统 学 习 中 医 药 专 业 知 识 并 获 得 省 级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或 者 参 加 省 级 中 医 药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举 办 的 西 医 学 习 中 医 培 训 班, 并 完 成 了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取 得 相 应 证 书 的, 或 者 按 照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跟 师 学 习 满 3 年 并 取 得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出 师 证 书 的,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相 同 级 别 的 中 西 医 结 合 执 业 医 师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 七 )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1.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申 请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应 符 合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二 十 八 条 有 关 规 定
2.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取 得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中 医 类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其 执 业 时 间 和 取 得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时 间 符 合 规 定 的, 可 以 报 考 具 有 规 定 学 历 的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的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 八 ) 其 他 取 得 国 外 医 学 学 历 学 位 的 中 国 大 陆 居 民, 其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须 经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同 时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及 其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可 以 按 照 本 规 定 报 考 第 七 条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及 外 籍 人 员 报 考 的,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条 盲 人 医 疗 按 摩 人 员 按 照 盲 人 医 疗 按 摩 管 理 办 法 ( 卫 医 政 发 2009 37 号 ) 规 定, 参 加 盲 人 医 疗 按 摩 人 员 考 试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和 关 于 修 订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有 关 条 款 的 通 知 ( 卫 办 医 发 2008 64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二 :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相 关 问 题 汇 总 1 2010 年 获 得 主 治 医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是 否 纳 入 培 训? 答 :2010 年 获 得 中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也 必 须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因 上 海 自 2010 年 起 已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2009 年 以 前 ( 包 含 2009 年 ) 获 得 中 级 职 称 证 的 人 员 可 不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而 直 接 从 业 2 麻 醉 影 像 护 理 口 腔 眼 视 光 等 本 科 专 业 是 否 能 参 加 全 科 医 学 培 训? 答 : 护 理 口 腔 专 业 本 科 由 于 不 可 参 加 国 家 临 床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故 不 可 参 加 全 科 医 学 培 训 ; 根 据 教 育 部 对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二 次 会 议 第 7125 号 建 议 的 答 复, 眼 视 光 专 业 授 予 医 学 学 位, 毕 业 生 可 报 考 临 床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故 眼 视 光 专 业 本 科 生 可 参 加 全 科 医 学 培 训 ; 部 分 外 地 院 校 设 置 医 学 影 像 学 本 科 专 业, 授 予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可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临 床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故 医 学 影 像 学 专 业 本 科 生 可 参 加 全 科 医 学 培 训 3 校 医 院 民 营 医 院 是 否 可 直 接 招 录 未 经 培 训 的 住 院 医 师? 答 : 民 营 医 院 校 医 院 不 可 直 接 招 录 未 经 培 训 的 住 院 医 师 4 中 医 本 科 毕 业 后 读 西 医 研 究 生, 现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是 否 可 参 加 培 训? 西 医 本 科 毕 业 后 读 中 医 研 究 生, 现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是 否 可 参 加 培 训? 答 : 中 医 本 科 毕 业 后 读 西 医 研 究 生, 现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可 参 加 西 医 基 地 培 训, 不 可 参 加 中 医 基 地 培 训 ; 西 医 本 科 毕 业 后 读 中 医 研 究 生, 现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可 参 加 中 医 基 地 培 训, 不 可 参 加 西 医 基 地 培 训 5 专 升 本 学 制 人 员 是 否 可 参 加 培 训? 答 :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专 升 本 毕 业 人 员 可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但 成 人 教 育 专 升 本 人 员 不 可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6 外 藉 人 员 是 否 可 参 加 培 训? 港 澳 台 是 否 可 参 加 培 训? 双 重 国 籍 人 员 ( 例 如 美 国 台 湾 双 重 身 份 ) 是 否 可 参 加 培 训? 答 : 现 阶 段 只 允 许 港 澳 台 学 生 参 加 目 前 不 考 虑 招 收 外 藉 人 员, 待 相 关 制 度 及 政 策 成 熟 后 再 考 虑 招 收 7 本 科 专 业 为 临 床 医 学, 研 究 生 专 业 为 非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如 药 学 基 础 理 学 专 业 ) 是 否 能 参 加 培 训? 答 : 本 科 专 业 为 临 床 医 学, 研 究 生 专 业 为 非 临 床 类 专 业 ( 如 药 学 基 础 医 学 护 理 等 专 业 ) 者, 不 能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 非 临 床 类 本 科 专 业 毕 业 后, 就 读 科 研 型 研 究 生 者, 也 不 能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附 件 三 : 同 济 大 学 2016 年 上 海 市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招 录 初 步 计 划 医 院 名 称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学 科 代 码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学 科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领 域 领 域 代 码 招 录 计 划 ( 含 推 免 和 统 考 ) P01 内 科 内 科 学 105101 7 P02 外 科 外 科 学 105109 4 P03 妇 产 科 妇 产 科 学 105110 4 P04 儿 科 儿 科 学 105102 2 P05 急 诊 科 急 诊 医 学 105117 3 P06 神 经 内 科 神 经 病 学 105104 3 同 济 大 学 附 属 同 济 医 院 P08 眼 科 眼 科 学 105111 1 P09 耳 鼻 咽 喉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学 105112 1 P10 精 神 科 精 神 病 与 精 神 卫 生 学 105105 1 P12 康 复 医 学 科 康 复 医 学 与 理 疗 学 105114 1 P13 麻 醉 科 麻 醉 学 105116 2 P14 医 学 影 像 科 影 像 医 学 与 核 医 学 105107 4 P18 全 科 医 学 科 全 科 医 学 105127 6 同 济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P17 口 腔 科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105200 6 P01 内 科 内 科 学 105101 10 P02 外 科 外 科 学 105109 10 P03 妇 产 科 妇 产 科 学 105110 2 P05 急 诊 科 急 诊 医 学 105117 3 上 海 市 第 十 人 民 医 院 P06 神 经 内 科 神 经 病 学 105104 3 P08 眼 科 眼 科 学 105111 3 P14 医 学 影 像 科 影 像 医 学 与 核 医 学 105107 3 P15 医 学 检 验 科 临 床 检 验 诊 断 学 105108 1 P17 口 腔 科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105200 1 P18 全 科 医 学 科 全 科 医 学 105127 7 上 海 市 第 一 妇 婴 保 健 院 P03 妇 产 科 妇 产 科 学 105110 6 P01 内 科 内 科 学 105101 2 杨 浦 区 中 心 医 院 P02 外 科 外 科 学 105109 2 P03 妇 产 科 妇 产 科 学 105110 2 P18 全 科 医 学 科 全 科 医 学 105108 3 上 海 市 皮 肤 病 医 院 P07 皮 肤 科 皮 肤 病 与 性 病 学 105106 4 P01 内 科 内 科 学 105101 7 P02 外 科 外 科 学 105109 8 P03 妇 产 科 妇 产 科 学 105110 2 P05 急 诊 科 急 诊 医 学 105117 4 P06 神 经 内 科 神 经 病 学 105104 3 上 海 市 东 方 医 院 P08 眼 科 眼 科 学 105111 1 P09 耳 鼻 咽 喉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学 105112 1 P12 康 复 医 学 科 康 复 医 学 与 理 疗 学 105114 1 P13 麻 醉 科 麻 醉 学 105116 3 P14 医 学 影 像 科 影 像 医 学 与 核 医 学 105107 2 P17 口 腔 科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105200 1 P18 全 科 医 学 科 全 科 医 学 105127 6 合 计 ( 招 录 计 划 会 根 据 报 考 情 况 进 行 微 调 ) 147
附 件 四 : 同 济 大 学 2016 年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推 荐 免 试 生 申 请 表 填 表 日 期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所 在 院 校 院 系 本 科 专 业 联 系 电 话 外 语 语 种 等 级 E-mail 照 片 ( 近 照 )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志 愿 1 学 校 医 院 专 业 1 专 业 2 志 愿 2 学 校 医 院 专 业 1 专 业 2 何 时 何 地 获 得 何 种 奖 励 或 荣 誉 ( 本 科 期 间 ): 有 何 成 果 ( 发 表 论 文 出 版 专 著 等 ): 我 保 证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和 其 它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如 果 我 提 交 的 信 息 不 真 实 或 不 准 确, 我 同 意 申 请 学 校 或 医 院 拒 绝 我 的 免 试 申 请 或 取 消 我 的 免 试 资 格 如 果 申 请 人 同 意 如 上 的 声 明, 请 在 此 处 签 名 : 申 请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所 在 专 业 的 同 年 级 人 数 共 人, 学 习 成 绩 总 排 名 第 名, 在 前 % 以 内 成 绩 绩 点 教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教 务 部 门 ( 公 章 ):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所 在 学 院 推 荐 意 见 ( 请 注 明 是 否 同 意 向 申 请 学 校 或 医 院 推 荐 ): 申 请 人 所 在 学 校 推 荐 意 见 ( 请 注 明 是 否 同 意 向 申 请 学 校 或 医 院 推 荐 ): 学 院 负 责 人 签 字 : 学 院 ( 公 章 ): 年 月 日 教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教 务 部 门 ( 公 章 ): 年 月 日 注 : 填 写 不 够, 可 附 页
附 件 五 :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财 政 局, 申 康 医 院 发 展 中 心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中 福 会, 各 市 级 医 疗 机 构 : 为 更 好 地 推 进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进 一 步 提 高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质 量, 根 据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卫 科 教 发 2014 49 号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和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共 同 对 2010 年 印 发 的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上 海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5 年 8 月 5 日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持 续 保 证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本 市 临 床 医 师 的 专 业 技 能 素 质, 为 人 民 提 供 安 全 优 质 高 效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根 据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卫 科 教 发 2014 49 号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属 于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的 范 畴,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目 标 是 为 本 市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培 养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扎 实 的 医 学 理 论 知 识 和 临 床 技 能, 能 独 立 承 担 本 学 科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工 作 及 急 救 技 能 的 合 格 临 床 医 师, 包 括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培 养 能 够 胜 任 岗 位 要 求 的 全 科 医 师 第 三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对 象 ( 以 下 简 称 培 训 对 象 ) 为 拟 在 本 市 医 疗 机 构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的 高 等 院 校 医 学 类 专 业 ( 指 临 床 医 学 类 口 腔 医 学 类 中 医 学 类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类, 下 同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四 条 本 市 建 立 由 分 管 市 领 导 牵 头,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教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等 部 门 的 领 导 以 及 专 家 组 成 的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 以 下 简 称 市 联 席 会 议 ), 负 责 全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领 导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市 联 席 会 议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委 托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事 务 中 心 和 市 医 师 协 会 组 织 各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根 据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培 训 医 院 ) 和 教 学 基 地 标 准 培 训 大 纲 培 训 考 核 的 规 定, 开 展 培 训 医 院 和 教 学 基 地 的 评 估 认 定 培 训 标 准 细 则 制 定 培 训 过 程 指 导 和 考 试 考 核 等 工 作 第 六 条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成 立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家 委 员 会, 负 责 培 训 规 划 培 训 质 量 监 督 与 评 估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的 修 订, 指 导 督 促 协 调 各 学 科 专 家 组 的 工 作 第 三 章 培 训 医 院 第 七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在 经 认 定 的 培 训 医 院 和 教 学 基 地 内 进 行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对 培 训 医 院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定 期 抽 查 督 导, 每 3-5 年 进 行 一 次 重 新 认 定 未 经 认 定 的 医 院 不 得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第 八 条 培 训 医 院 要 成 立 本 院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统 一 领 导 协 调 本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落 实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和 具 体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培 训 的 日 常 管 理, 原 则 上 每 100 名 在 培 住 院 医 师 配 备 1 名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督 促 培 训 学 科 成 立 科 主 任 负 责 制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小 组, 履 行 对 培 训 对 象 的 指 导 带 教 考 核 和 管 理 职 能 第 九 条 各 培 训 医 院 在 每 年 9 月 底 前 将 下 一 年 度 拟 招 录 培 训 对 象 人 数 报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根 据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和 培 训 容 量 拟 定 招 录 计 划, 报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审 核 通 过,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具 体 招 录 工 作 第 十 条 各 培 训 医 院 按 下 达 的 招 录 计 划 数, 在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统 一 指 导 下, 参 照 原 有 的 招 录 用 工 方 式 组 织 招 录, 并 将 录 取 结 果 报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和 上 海 市 卫 生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备 案 第 四 章 培 训 和 考 核
第 十 一 条 培 训 按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规 定 在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儿 科 急 诊 科 神 经 内 科 皮 肤 科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精 神 科 小 儿 外 科 康 复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临 床 病 理 科 口 腔 科 全 科 医 学 科 肿 瘤 学 等 19 个 临 床 学 科 和 中 医 及 中 医 全 科 2 个 中 医 学 科 开 展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在 报 请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同 意 后, 增 设 或 调 整 部 分 培 训 学 科 第 十 二 条 培 训 对 象 在 培 训 医 院 带 教 医 师 的 指 导 下,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培 训 大 纲 以 及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细 则 的 要 求, 接 受 以 提 高 临 床 思 维 和 实 践 能 力 为 主 的 科 室 轮 转 培 训 第 十 三 条 培 训 年 限 为 3 年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毕 业 研 究 生 根 据 其 已 有 的 临 床 经 历 和 诊 疗 能 力 测 评 结 果, 可 相 应 减 少 培 训 时 间 第 十 四 条 培 训 对 象 出 科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由 培 训 医 院 自 行 组 织 公 共 科 目 考 试 和 结 业 综 合 考 核 由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委 托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事 务 中 心 统 一 组 织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依 据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达 到 执 业 医 师 报 名 条 件 的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医 院 应 组 织 和 指 导 其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培 训 期 间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是 参 加 结 业 综 合 考 核 的 必 备 条 件 第 十 六 条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并 符 合 申 请 学 位 条 件 者, 可 以 向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第 五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十 七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者 获 得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统 一 印 制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自 2010 年 起,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作 为 本 市 新 进 人 员 聘 任 临 床 医 学 类 初 级 医 师 岗 位 和 晋 升 临 床 医 学 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八 条 培 训 期 间, 培 训 医 院 与 培 训 对 象 签 订 培 训 暨 劳 动 合 同, 培 训 对 象 劳 动 关 系 委 托 市 卫 生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培 训 期 限 为 合 同 期 限 培 训 结 束 后, 合 同 自 然 终 止, 培 训 对 象 自 主 择 业 第 十 九 条 培 训 对 象 依 法 参 加 并 享 有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生 育 工 伤 公 积 金 等 社 会 保 障, 享 受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相 关 福 利 待 遇, 其 工 资 奖 金 按 照 其 学 历 和 资 历 情 况, 参 照 所 在 培 训 医 院 同 类 人 员 水 平 发 放, 同 工 同 酬 第 二 十 条 培 训 对 象 为 非 上 海 生 源 的 应 届 医 科 类 高 校 毕 业 生, 培 训 期 间 可 按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及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积 分 持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者 符 合 本 市 规 定 的 居 住 证 转 户 籍 条 件 后, 按 现 有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居 转 户 第 二 十 一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后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者, 可 按 国 家 规 定 年 限 标 准, 提 前 一 年 参 加 全 国 卫 生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市 设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项 资 金,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由 市 财 政 局 会 同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培 训 所 需 经 费 按 照 多 元 化 投 入 的 原 则, 由 政 府 培 训 医 院 社 会 共 同 承 担 政 府 对 按 规 划 建 设 设 置 的 培 训 基 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设 备 购 置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以 及 培 训 对 象 的 生 活 学 习 等 给 予 必 要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要 与 相 应 的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并 建 立 预 拨 清 算 制 度 培 训 医 院 应 当 落 实 培 训 对 象 必 要 的 学 习 生 活 条 件 和 有 关 人 事 薪 酬 待 遇, 尽 可 能 妥 善 解 决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期 间 的 住 宿 问 题 鼓 励 培 训 医 院 教 学 基 地 或 社 会 力 量 设 立 专 门 用 途 的 资 金, 用 于 优 秀 住 院 医 师 带 教 老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学 习 和 奖 励 第 二 十 三 条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原 因 外, 需 要 延 长 培 训 期 限 的,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培 训 医 院 同 意, 延 长 期 内 只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不 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不 再 享 受 工 资 福 利 和 社 会 保 障 待 遇, 培 训 所 需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原 则 上 顺 延 期 限 不 超 过 3 年 但 培 训 对 象 须 完 成 原 劳 动 暨 培 训 合 同 期 限 内 所 规 定 的 轮 转 计 划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沪 卫 科 教 2010 5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六 :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根 据 市 卫 生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和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沪 卫 科 教 2010 5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坚 持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录 用 自 愿 签 约 契 约 管 理 的 原 则, 依 法 维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按 照 培 训 医 院 和 上 海 市 卫 生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职 责 分 工, 协 调 配 合, 实 行 统 一 的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模 式 第 三 条 培 训 医 院 招 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人 员, 须 按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 以 下 简 称 市 联 席 会 议 ) 办 公 室 下 达 的 招 录 计 划 数, 在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统 一 指 导 下, 参 照 原 有 的 招 录 用 工 方 式 进 行, 录 取 结 果 报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四 条 培 训 对 象 是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期 间 由 培 训 医 院 与 培 训 对 象 签 订 培 训 暨 劳 动 合 同, 培 训 期 限 为 合 同 期 限 劳 动 关 系 委 托 上 海 市 卫 生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培 训 结 束 后, 合 同 自 然 终 止, 培 训 对 象 自 主 择 业 第 五 条 培 训 对 象 依 法 参 加 并 享 有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生 育 工 伤 公 积 金 等 社 会 保 障, 享 受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相 关 福 利 待 遇, 其 工 资 奖 金 按 照 其 学 历 和 资 历 情 况, 参 照 所 在 培 训 医 院 同 类 人 员 水 平 发 放 第 六 条 根 据 执 业 医 师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培 训 对 象 可 以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由 所 在 培 训 医 院 负 责 申 报 培 训 期 间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是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培 训 对 象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后, 执 业 注 册 地 点 与 其 劳 动 关 系 所 在 培 训 医 院 相 一 致 第 七 条 培 训 期 间 培 训 对 象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的, 在 带 教 老 师 的 指 导 下,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资 质 允 许 的 相 应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合 格 后 被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的, 在 培 训 医 院 的 培 训 年 限 计 为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用 人 单 位 不 再 另 设 试 用 期, 并 办 理 相 应 执 业 注 册 变 更 手 续 第 八 条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合 格 后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的, 可 按 国 家 规 定 年 限 标 准, 提 前 一 年 参 加 全 国 卫 生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第 九 条 自 2010 年 起,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作 为 新 进 人 员 聘 任 临 床 医 学 类 初 级 医 师 岗 位 和 晋 升 临 床 医 学 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条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原 因 外, 培 训 对 象 因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需 要 延 长 培 训 期 限 的,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培 训 医 院 同 意 延 长 期 内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不 再 签 订 培 训 暨 劳 动 合 同, 不 再 享 受 工 资 福 利 和 社 会 保 障 待 遇, 培 训 所 需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十 一 条 培 训 对 象 为 非 上 海 生 源 的 应 届 医 科 类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按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本 市 户 籍 或 人 才 居 住 证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合 格 后 自 主 择 业 到 郊 区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的, 可 按 规 定 优 先 申 请 办 理 居 住 证 转 户 籍 手 续 第 十 二 条 实 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后, 除 培 训 医 院 及 经 批 准 同 意 的 有 关 单 位 以 外, 本 市 用 人 单 位 不 再 从 医 学 院 校 直 接 招 录 从 事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工 作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启 动 三 年 期 间, 采 取 延 长 退 休 退 休 返 聘 二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主 治 医 师 在 晋 升 副 主 任 医 师 前 到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定 期 工 作 鼓 励 三 级 医 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柔 性 流 动 或 直 接 下 沉 等 措 施 予 以 过 渡 第 十 三 条 其 他 未 尽 事 项 仍 按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卫 生 局 和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七 :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衔 接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卫 生 局, 上 海 申 康 医 院 发 展 中 心 各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中 福 会, 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医 院 : 为 切 实 做 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结 合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研 究 生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精 神,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联 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制 定 了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衔 接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照 执 行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 一 一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衔 接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研 究 生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研 函 2010 1 号 ) 精 神, 为 切 实 做 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结 合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衔 接 改 革 实 行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相 结 合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相 结 合 临 床 医 师 准 入 标 准 与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相 结 合 第 三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中 的 临 床 医 学 包 括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和 中 医 学 第 四 条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共 同 成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衔 接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该 项 工 作 的 全 面 实 施 ;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家 和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专 家 共 同 组 成 专 家 小 组, 负 责 指 导 相 关 工 作 的 实 施 ;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各 相 关 高 校 和 培 训 医 院 的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工 作 小 组, 具 体 实 施 此 项 工 作 第 五 条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住 院 医 师 )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住 院 医 师 的 双 重 身 份, 接 受 高 校 培 训 医 院 管 理 第 六 条 招 生 对 象 原 则 上 为 参 加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应 届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生 第 七 条 招 考 方 式 为 推 荐 免 试 和 全 国 统 考, 并 根 据 教 育 部 当 年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第 八 条 各 高 校 和 培 训 医 院 共 同 组 织 研 究 生 入 学 复 试 和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第 九 条 培 训 课 程 由 政 治 理 论 课 外 语 基 础 理 论 及 专 业 课 三 部 分 组 成 第 十 条 基 础 理 论 课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公 共 科 目 相 结 合 ; 专 业 课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大 纲 中 规 定 的 专 业 理 论 课 相 结 合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应 按 照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细 则 要 求, 进 行 临 床 技 能 训 练, 完 成 临 床 培 训 轮 转, 通 过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所 规 定 的 各 科 出 科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和 结 业 综 合 考 核,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3 年, 最 长 为 4 年 研 究 生 培 养 期 间, 因 个 人 原 因 终 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研 究 生 学 籍 同 时 自 动 取 消 第 十 三 条 各 高 校 应 根 据 本 实 施 办 法 要 求, 制 定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住 院 医 师 ) 培 养 方 案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 ( 二 )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三 ) 取 得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 四 ) 通 过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的 论 文 答 辩 同 时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者, 可 向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核 通 过,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颁 发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证 书 和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五 条 被 高 校 录 取 的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住 院 医 师 ), 获 得 研 究 生 学 籍, 但 不 纳 入 高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范 围, 不 享 受 国 家 和 高 校 研 究 生 助 教 助 研 助 管 补 助 和 生 活 补 贴 第 十 六 条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住 院 医 师 ) 在 参 加 培 训 期 间, 享 受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的 各 种 福 利 待 遇 第 十 七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共 同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二 〇 一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