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 林 至 湛 江 高 速 公 路 ( 广 西 段 )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 项 目 编 号 :YLZC2015-G3-1710) 玉 林 至 湛 江 高 速 公 路 ( 广 西 段 ) 项 目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已 编 制 完 成, 经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采 用 经 营 性 公 路 模 式 建 设 玉 林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人 ) 决 定 委 托 广 西 建 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对 项 目 的 投 资 人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1. 招 标 条 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关 于 在 收 费 公 路 领 域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实 施 意 见 ( 财 建 [2015]111 号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增 加 公 共 产 品 供 给 的 指 导 意 见 ( 桂 政 办 发 2015 65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收 费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经 营 性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人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经 营 性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人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玉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模 式 的 实 施 意 见 ( 玉 政 办 发 2015 45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本 招 标 项 目 玉 林 至 湛 江 高 速 公 路 ( 广 西 段 )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已 完 成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即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通 过 了 财 政 部 门 的 物 有 所 值 及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论 证,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为 玉 林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并 已 在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备 案, 现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该 项 目 的 社 会 投 资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竭 诚 欢 迎 具 备 履 约 能 力 的 社 会 资 本 前 来 参 加 投 标 2. 项 目 概 况 招 标 范 围 及 PPP 操 作 模 式 2.1 项 目 概 况 拟 建 的 玉 林 至 湛 江 公 路 ( 广 西 段 ) 由 主 线 和 陆 川 北 陆 川 南 乌 石 良 田 文 地 五 条 连 接 线 组 成 主 线 起 于 陆 川 县 马 坡 镇 珠 砂 糖, 接 现 有 玉 林 南 互 通 式 立 交, 往 南 绕 马 坡 镇 东 面 后, 于 马 坡 镇 南 面 跨 黎 湛 铁 路, 经 米 场 镇 西 面, 沿 陆 川 县 县 城 总 体 规 划 区 西 边 缘 布 线, 于 美 坡 村 西 侧 1 公 里 左 右 与 规 划 的 浦 北 至 北 流 高 速 公 路 交 叉, 继 续 往 南 经 乌 石 镇 滩 面 镇 良 田 镇 文 地 镇, 终 于 粤 桂 两 省 ( 区 ) 交 界 处 的 文 地 镇 大 塘 村, 接 玉 林 至 湛 江 高 速 公 路 广 东 段, 主 线 全 长 为 74.175 公 里, 主 线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为 120 公 里 / 小 时, 路 基 宽 26.5 米 五 条 连 接 线 全 长 为 9.42 公 里, 其 中 陆 川 1
南 连 接 线 乌 石 连 接 线 良 田 连 接 线 和 文 地 连 接 线, 拟 按 二 级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设 计 速 度 80 公 里 / 小 时, 路 基 宽 12 米, 路 线 长 分 别 为 1.182 公 里 1.21 公 里 3.51 公 里 和 0.853 公 里 陆 川 北 连 接 线, 拟 按 一 级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设 计 速 度 80 公 里 / 小 时, 路 基 宽 24.5 米, 长 2.497 公 里, 总 投 资 约 63 亿 元 项 目 拟 2016 年 开 工 建 设, 拟 采 用 PPP 模 式 由 中 标 社 会 投 资 人 组 建 项 目 公 司,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特 许 经 营 特 许 经 营 期 分 为 建 设 期 和 收 费 运 营 期 二 个 阶 段, 其 中 建 设 期 暂 定 为 4 年 ( 以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工 期 为 准 ), 自 本 项 目 开 工 日 起 至 交 工 日 止 ; 运 营 期 ( 含 收 费 期 ): 自 交 工 日 起 至 项 目 移 交 日 止, 其 中 收 费 期 自 本 项 目 收 费 许 可 颁 布 之 日 起 至 项 目 移 交 日 止, 以 中 标 人 投 标 的 收 费 期 为 准, 收 费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0 年, 最 短 不 少 于 25 年 以 上 项 目 信 息 最 终 应 以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 核 准 的 内 容 为 准 2.2 招 标 范 围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为 玉 林 至 湛 江 高 速 公 路 ( 广 西 段 )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项 目 的 社 会 投 资 人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共 划 分 为 1 个 标 段 2.3 PPP 操 作 模 式 本 项 目 采 用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具 体 操 作 模 式 为 建 设 - 运 营 - 移 交 (Build-Operate-Transfer, 简 称 :BOT) 模 式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政 府 将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及 合 同 规 定 授 予 投 标 人 全 额 出 资 组 成 的 项 目 公 司 的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本 项 目 的 特 许 权, 包 括 投 资 建 设 权 运 营 期 的 收 费 权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经 营 权 等 具 体 为 中 标 的 投 资 人 与 玉 林 交 通 运 输 局 签 订 玉 林 至 湛 江 高 速 公 路 ( 广 西 段 ) 项 目 投 资 协 议, 按 照 其 协 议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及 其 它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和 协 议 规 定 依 法 在 玉 林 市 出 资 组 建 项 目 公 司, 并 按 要 求 注 入 相 应 资 本 金 项 目 公 司 对 项 目 的 筹 划 资 金 筹 措 建 设 实 施 运 营 管 理 债 务 偿 还 和 资 产 管 理 等 全 过 程 负 责,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项 目 公 司 履 行 项 目 法 人 职 责 玉 林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代 表 玉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与 项 目 公 司 签 订 玉 林 至 湛 江 高 速 公 路 ( 广 西 段 ) 项 目 特 许 权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特 许 权 协 议 ), 授 予 项 目 公 司 特 许 经 营 权, 由 项 目 公 司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玉 林 至 湛 江 高 速 公 路 ( 广 西 段 ) 政 府 在 运 营 期 间 提 供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助 ( 详 见 政 府 给 予 项 目 公 司 的 基 本 政 策 和 条 件 ), 特 许 经 营 期 满 后, 按 照 本 项 目 特 许 权 协 议 合 同 将 公 路 广 告 牌 加 油 站 及 附 属 设 施 等 实 物 资 产 及 相 关 资 料 无 偿 移 交 给 玉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指 定 的 机 构 本 项 目 资 本 金 比 例 为 不 少 于 项 目 概 算 总 投 资 的 20%, 全 部 由 社 会 资 本 负 责 出 资 除 此 之 外 的 项 目 其 余 建 设 资 金 均 由 项 目 公 司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或 其 他 方 式 筹 集 2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依 据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操 作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113 号 ) 中, 社 会 资 本 ( 投 标 人 )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含 港 澳 ) 注 册 成 立 的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1) 独 立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应 满 足 的 资 格 条 件 包 括 : 1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注 册 资 本 3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总 资 产 40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在 中 国 境 外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总 资 产 40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2 截 止 到 2015 年 末 投 标 人 净 资 产 25 亿 元 人 民 币 及 以 上 3 近 三 年 (2013 年 至 2015 年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每 年 均 为 盈 利, 且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应 当 经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 无 重 大 不 良 资 产 或 不 良 投 资 项 目 ; 主 要 财 产 没 有 处 于 被 抵 押 质 押 接 管 或 其 他 不 良 状 态, 目 前 未 处 于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状 态 4 具 有 不 低 于 项 目 估 算 的 投 融 资 能 力, 截 止 到 2015 年 净 资 产 不 低 人 民 币 25 亿 元 或 等 值 外 币 5 商 业 信 誉 良 好, 无 重 大 违 法 或 违 约 行 为 (2)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应 满 足 的 资 格 条 件 包 括 : 1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均 为 独 立 法 人, 联 合 体 成 员 不 超 过 3 个 2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间 应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明 确 各 成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并 授 权 一 家 企 业 作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代 表 联 合 体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3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成 员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注 册 资 本 3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总 资 产 40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在 中 国 境 外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总 资 产 40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截 止 到 2015 年 末 净 资 产 总 额 25 亿 元 人 民 币 及 以 上 ; 近 三 年 (2013 年 至 2015 年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每 年 均 为 盈 利 ; 且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应 当 经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 无 重 大 不 良 资 产 或 不 良 投 资 项 目 ; 主 要 财 产 没 有 处 于 被 抵 押 质 押 接 管 或 其 他 不 良 状 态 ; 具 有 不 低 于 项 目 估 算 的 投 融 资 能 力, 商 业 信 誉 良 好, 无 重 大 违 法 或 违 约 行 为, 目 前 未 处 于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状 态 (3) 投 标 人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或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的 企 业 时, 注 册 资 本 和 银 行 信 用 等 级 可 视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执 行, 其 余 条 件 与 国 内 投 标 人 等 同 执 行 (4)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否 则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按 报 名 时 间 顺 序, 只 接 受 一 家 投 标 人 报 名 3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由 广 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统 一 发 售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 至 2016 年 3 月 8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至 12 时 00 分, 下 午 13 时 30 分 至 16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凭 本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到 广 西 南 宁 市 青 秀 区 怡 宾 路 6 号 广 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四 楼 广 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报 名 联 系 人 : 黄 工 彭 工, 联 系 电 话 :0771-5539841 5678542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需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持 如 下 所 列 资 料 :(1) 境 内 企 业 ( 不 含 港 澳 )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港 澳 企 业 提 供 注 册 证 书 和 商 业 登 记 证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证 明 文 件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的 身 份 证 件 ;(4) 授 权 代 理 人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 上 述 资 料 须 携 带 原 件 及 彩 色 扫 描 件 并 加 盖 法 人 公 章 属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按 上 述 要 求 携 带 上 述 文 件 报 名 外 还 应 提 供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彩 色 扫 描 件 并 加 盖 法 人 公 章, 已 报 名 的 投 标 人 可 以 组 建 联 合 体 参 与 投 标, 但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须 提 供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原 件 4.2 经 广 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核 查 报 名 资 料 后, 报 名 人 到 银 行 以 个 人 名 义 办 理 标 书 款 支 付 或 转 账 至 下 述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 或 报 名 人 持 本 人 银 联 卡 到 交 易 中 心 刷 卡 支 付 ) 标 书 费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南 宁 万 象 支 行 开 户 名 称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账 号 :2001 7301 0400 16605 4.3 标 书 费 金 额 :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1000 元 ;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及 图 纸 每 套 售 价 3000 元, 售 后 不 退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收 据 原 件 4.4 文 件 领 取 : 报 名 人 凭 本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支 付 凭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和 填 写 的 报 名 回 执 单, 经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核 实 后 即 可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本 次 招 标 文 件 不 接 受 邮 购 方 式 发 售 4.5 属 于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必 须 由 牵 头 人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时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也 必 须 以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企 业 法 人 为 牵 头 人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及 开 标 事 宜 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北 京 时 间 10 时 00 分 4
5.2 开 标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北 京 时 间 10 时 00 分 逾 期 送 达 或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5.3 开 标 地 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6. 发 布 媒 介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www.ccgp.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gxcz.gov.cn ( 广 西 财 政 网 ) www.gxzfcg.gov.cn(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yulin.gov.cn( 中 国 玉 林 政 府 门 户 网 ) www.gxdot.gov.cn(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站 ) www.gxzbtb.cn( 广 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发 布 7.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点 和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玉 林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地 址 : 玉 林 市 一 环 东 路 192 号 联 系 人 : 刘 强 电 话 :0775-2306602,13677757856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西 建 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西 玉 林 市 建 安 街 44 号 二 楼 联 系 人 : 卢 冰 电 话 :0775-2685565 传 真 :0775-2304725 传 真 :0775-2696939 8 交 易 服 务 单 位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9. 监 督 部 门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新 民 路 67 号 电 话 :0771-2115051 监 督 部 门 : 玉 林 市 财 政 局 地 址 : 广 西 玉 林 市 胜 利 垌 建 安 街 1 号 电 话 :0775-2697961 招 标 人 : 玉 林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西 建 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2016 年 2 月 2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