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运 输 业 价 格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统 计 机 构 调 查 单 位 通 用 ) (2016 年 定 期 统 计 报 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北 京 调 查 总 队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2015 年 11 月 制 定 补 充 印 制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确 保 统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及 时 性, 我 们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了 摘 编, 请 您 阅 读 并 知 悉 本 制 度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北 京 调 查 总 队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负 责 解 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相 关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基 本 义 务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提 供 统 计 调 查 所 需 的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迟 报 拒 报 统 计 资 料 保 障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统 计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报 告 统 计 监 督 的 职 权, 不 受 侵 犯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各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不 得 自 行 修 改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法 搜 集 整 理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及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拒 绝 抵 制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统 计 人 员 打 击 报 复 统 计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检 举 统 计 中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法 行 为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的 法 定 职 责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如 实 搜 集 报 送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有 其 他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统 计 人 员 应 当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对 其 负 责 搜 集 审 核 录 入 的 统 计 资 料 与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报 送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一 致 性 负 责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统 计 专 业 素 质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统 计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从 事 的 统 计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 国 家 统 计 局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在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中 承 担 经 常 性 政 府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的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持 有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已 取 得 统 计 员 以 上 统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人 员, 可 免 于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和 申 请, 凭 统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直 接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依 法 组 织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活 动 统 计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或 者 共 同 制 定 其 中,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单 独 制 定 或 者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批 ; 由 省 级 以 下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单 独 制 定 或 者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审 批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审 批 统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制 定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应 当 同 时 制 定 该 项 目 的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并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一 并 报 经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应 当 对 调 查 目 的 调 查 内 容 调 查 方 法 调 查 对 象 调 查 组 织 方 式 调 查 表 式 统 计 资 料 的 报 送 和 公 布 等 作 出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应 当 按 照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组 织 实 施 变 更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内 容, 应 当 报 经 原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原 备 案 机 关 备 案 统 计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表 应 当 标 明 表 号 制 定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文 号 有 效 期 限 等 标 志 对 未 标 明 法 定 标 志 或 者 超 过 有 效 期 限 的 统 计 调 查 表,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有 权 拒 绝 填 报 依 法 管 理 统 计 资 料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统 计 资 料 的 保 存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等 管 理 制 度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人 员 应 当 对 其 审 核 签 署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依 法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统 计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对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中 获 得 的 能 够 识 别 或 者 推 断 单 个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的 资 料,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泄 露, 不 得 用 于 统 计 以 外 的 目 的 合 法 统 计 调 查 表 的 标 志 统 计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表 应 当 标 明 表 号 制 定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文 号 有 效 期 限 等 标 志 对 未 标 明 法 定 标 志 或 者 超 过 有 效 期 限 的 统 计 调 查 表,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有 权 拒 绝 填 报 调 查 对 象 应 当 配 合 统 计 机 构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检 查, 不 得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会 计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及 其 法 律 责 任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并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予 以 通 报 : ( 一 ) 自 行 修 改 统 计 资 料 编 造 虚 假 统 计 数 据 的 ; ( 二 ) 要 求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的 ; ( 三 )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拒 绝 抵 制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统 计 人 员 打 击 报 复 的 ; ( 四 ) 对 本 地 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严 重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失 察 的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在 组 织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活 动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予 以 通 报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组 织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的 ; ( 二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变 更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内 容 的 ; ( 三 )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的 ; ( 四 ) 要 求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五 ) 未 按 照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资 料 的 统 计 人 员 有 前 款 第 三 项 至 第 五 项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违 法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二 ) 泄 露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信 息 或 者 提 供 泄 露 在 统 计 调 查 中 获 得 的 能 够 识 别 或 者 推 断 单 个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的 资 料 的 ; ( 三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统 计 资 料 毁 损 灭 失 的 统 计 人 员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予 以 通 报 ;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拒 绝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经 催 报 后 仍 未 按 时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二 )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 ( 三 ) 拒 绝 答 复 或 者 不 如 实 答 复 统 计 检 查 查 询 书 的 ; ( 四 ) 拒 绝 阻 碍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检 查 的 ; ( 五 )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个 体 工 商 户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个 体 工 商 户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调 查 对 象 依 法 享 有 申 请 统 计 行 政 复 议 和 提 起 统 计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对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运 输 业 价 格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 目 录 一 总 说 明 2 二 修 订 内 容 4 三 报 表 目 录 5 四 调 查 表 式 基 层 定 期 报 表 道 路 运 输 业 价 格 调 查 表 (V701 表 ) 6 五 附 录 ( 一 ) 指 标 解 释 7 ( 二 ) 统 计 分 类 目 录 道 路 运 输 业 价 格 调 查 项 目 目 录 8
2 运 输 业 价 格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一 总 说 明 为 科 学 准 确 及 时 地 反 映 全 社 会 道 路 运 输 价 格 总 水 平 及 其 变 动 趋 势, 为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运 输 业 发 展 规 划, 进 行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和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的 要 求, 结 合 北 京 市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需 求, 特 制 定 本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是 统 计 工 作 应 遵 守 的 技 术 规 范, 各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填 报 统 计 报 表, 不 得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迟 报 拒 报 统 计 数 据, 按 时 完 成 统 计 任 务 ( 一 ) 统 计 内 容 本 报 表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道 路 运 输 业 客 货 运 输 价 格 ( 二 ) 统 计 对 象 本 报 表 制 度 的 统 计 对 象 为 北 京 市 辖 区 内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道 路 运 输 业 包 括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和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包 括 市 际 公 路 的 旅 客 运 输 活 动 ( 城 市 间 的 旅 客 长 途 短 途 汽 车 运 输 ) 城 市 内 的 旅 客 运 输 活 动 ( 公 共 交 通 出 租 车 等 )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是 指 所 有 道 路 的 货 物 运 输 活 动 法 人 单 位 是 指 有 权 拥 有 资 产 承 担 负 债, 并 独 立 从 事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 或 与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交 易 ) 的 组 织 法 人 单 位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依 法 成 立,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2) 独 立 拥 有 ( 或 授 权 使 用 ) 资 产 或 者 经 费, 承 担 负 债, 有 权 与 其 他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3) 具 有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在 内 的 账 户, 或 者 能 够 根 据 需 要 编 制 账 户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是 指 位 于 一 个 地 点, 从 事 一 种 或 主 要 从 事 一 种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的 组 织 或 组 织 的 一 部 分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在 一 个 场 所 从 事 一 种 或 主 要 从 事 一 种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2) 相 对 独 立 地 组 织 生 产 活 动 或 经 营 活 动 ;(3) 能 提 供 收 入 支 出 等 相 关 资 料 ( 三 ) 统 计 范 围 本 报 表 制 度 的 统 计 范 围 为 选 中 的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各 表 具 体 统 计 范 围 详 见 三 报 表 目 录 ( 四 ) 统 计 原 则 1. 本 报 表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法 人 经 营 地 统 计 原 则, 即 各 法 人 单 位 按 照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所 在 地 ( 办 公 地 ) 向 所 在 地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报 送 统 计 数 据 ;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由 其 归 属 法 人 单 位 进 行 统 计 ; 若 一 个 法 人 单 位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经 营 地 ( 办 公 地 ) 的, 按 法 人 总 部 所 在 地 上 报 统 计 数 据 2. 在 填 报 运 输 业 价 格 资 料 时, 要 严 格 遵 循 同 质 可 比 原 则, 年 度 内 调 查 项 目 应 相 对 固 定 ( 五 ) 报 告 期 别 本 报 表 制 度 中 季 报 表 的 调 查 月 份 为 : 一 季 度 为 上 年 12 月 和 本 年 1 2 月 ; 二 季 度 为 3 4 5 月 ; 三 季 度 为 6 7 8 月 ; 四 季 度 为 9 10 11 月
运 输 业 价 格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3 ( 六 ) 具 体 要 求 1. 为 满 足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经 济 管 理 的 需 要, 确 保 统 计 资 料 按 时 汇 总 上 报, 各 单 位 要 严 格 遵 守 本 报 表 制 度 规 定 的 时 间 报 送 统 计 数 据, 遇 节 假 日 一 律 不 顺 延 2. 按 照 统 计 法 的 要 求, 为 保 障 统 计 源 头 数 据 质 量, 做 到 数 出 有 据, 各 调 查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等 管 理 制 度 统 计 台 账 是 指 可 以 体 现 调 查 单 位 上 报 的 统 计 数 据 与 调 查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原 始 记 录 之 间 数 据 来 源 关 系 的 文 档 资 料 各 调 查 单 位 可 以 使 用 统 计 部 门 提 供 的 统 计 台 账, 也 可 以 根 据 本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自 行 设 计 3. 本 报 表 制 度 采 用 全 市 统 一 的 统 计 分 类 标 准 和 编 码, 各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自 行 更 改 4. 报 表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完 整, 不 得 遗 漏 项 目, 包 括 单 位 负 责 人 统 计 负 责 人 填 表 人 联 系 电 话 报 出 日 期 等 5. 报 送 方 式 : 通 过 北 京 统 计 联 网 直 报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联 网 直 报 系 统, 网 址 : http://www.bjes.gov.cn) 填 报 统 计 数 据 6. 通 过 联 网 直 报 系 统 填 报 数 据 的 调 查 单 位, 一 律 免 报 纸 介 质 报 表, 但 须 按 规 定 留 存 填 报 内 容 和 填 报 依 据 7. 本 报 表 制 度 规 定 了 联 网 直 报 系 统 上 各 单 位 报 送 数 据 区 县 统 计 机 构 验 收 数 据 的 截 止 时 间, 各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各 网 报 单 位 报 送 统 计 数 据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联 网 直 报 系 统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8. 各 单 位 有 义 务 完 成 各 级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布 置 的 其 他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 七 )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单 位 : 生 产 投 资 价 格 调 查 处 / 生 产 价 格 调 查 处 详 细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广 安 门 南 街 36 号 邮 政 编 码 :100054 联 系 电 话 :83547184 电 子 邮 箱 :wj@bjstats.gov.cn
4 运 输 业 价 格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二 修 订 内 容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度 修 订 要 求, 结 合 北 京 市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本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主 要 修 订 内 容 如 下 : 根 据 国 务 院 实 施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制 度 的 有 关 要 求, 在 统 计 报 表 中 增 加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运 输 业 价 格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5 三 报 表 目 录 表 号 报 表 名 称 报 告 期 别 填 报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 送 单 位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区 县 报 市 局 总 队 市 局 总 队 报 国 家 页 码 基 层 定 期 报 表 V701 表 道 路 运 输 业 价 格 调 查 表 季 报 选 中 的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选 中 的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3 6 9 12 月 16 日 前 网 上 填 报 3 6 9 12 月 20 日 前 完 成 数 据 验 收 3 6 9 12 月 月 后 8 日 前 网 络 传 输 6
6 运 输 业 价 格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四 调 查 表 式 基 层 定 期 报 表 表 式 道 路 运 输 业 价 格 调 查 表 表 号 :V 7 0 1 表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5)95 号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 签 章 ): 2016 年 季 度 有 效 期 至 :2 0 1 7 年 1 月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项 目 代 码 报 告 期 单 价 第 1 月 第 2 月 第 3 月 季 平 均 上 季 平 均 单 价 简 述 价 格 变 动 原 因 甲 乙 丙 1 2 3 4 5 丁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选 中 的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3 6 9 12 月 16 日 前 网 上 填 报 3. 项 目 名 称 按 道 路 运 输 业 价 格 调 查 项 目 目 录 填 写 4. 运 输 条 件 没 有 变 化, 请 如 实 填 报 价 格 ; 如 果 有 变 化, 请 按 照 与 报 告 期 同 质 可 比 原 则 调 整 基 期 价 格, 同 时 要 在 台 账 中 记 录 5. 审 核 关 系 :4=(1+2+3)/3
运 输 业 价 格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7 五 附 录 ( 一 ) 指 标 解 释 项 目 名 称 指 调 查 中 设 定 好 的 代 表 规 格 品 的 名 称 按 道 路 运 输 业 价 格 调 查 项 目 目 录 中 的 项 目 名 称 填 写 代 表 规 格 品 具 体 是 指 旅 客 运 输 或 货 物 运 输 中 特 定 运 输 对 象 在 一 定 运 输 条 件 下 的 某 一 条 运 输 线 路 发 生 的 运 输 活 动, 如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中 北 京 至 上 海 的 零 担 重 货 项 目 代 码 指 与 代 表 规 格 品 一 一 对 应 的 代 码 按 道 路 运 输 业 价 格 调 查 项 目 目 录 中 的 项 目 代 码 填 写 报 告 期 单 价 指 企 业 报 告 季 度 各 月 发 生 运 输 活 动 实 际 成 交 的 月 平 均 价 格 ( 按 自 然 月 计 算 ) 运 输 价 格 简 称 运 价, 指 承 运 人 为 完 成 单 位 产 品 运 输 或 旅 客 运 输 而 收 取 的 费 用, 是 站 与 站 之 间 的 路 程 费 用, 即 基 本 价, 根 据 习 惯 一 般 应 包 括 燃 油 附 加 费, 但 不 包 括 承 运 人 代 理 人 等 收 取 的 其 他 费 用, 如 仓 储 装 卸 和 保 险 等 费 用 运 输 价 格 的 单 位 通 常 是 元 / 重 量 单 位 ( 人 ) 各 月 报 告 期 单 价 计 算 方 法 : 应 采 用 实 际 可 获 得 的 代 表 规 格 品 月 度 总 结 算 收 入 与 总 运 输 重 量 ( 人 数 ) 相 除 得 到 旅 客 运 输 价 格 都 应 以 此 种 方 式 计 算, 但 若 客 运 站 规 定 统 一 票 价 且 没 有 任 何 实 际 折 扣 发 生, 可 用 单 价 代 替 月 平 均 价 若 确 实 无 法 获 得 月 收 入 资 料 或 各 月 平 均 价 格 存 在 非 价 格 变 动 因 素, 需 调 查 当 月 5 日 和 20 日 的 价 格, 求 平 均 获 得 月 平 均 价 格 的 替 代 值 单 价 应 为 实 际 成 交 价 格, 且 务 必 剔 除 非 价 格 因 素 的 影 响 非 价 格 变 动 因 素 是 指 代 表 规 格 品 由 于 托 运 方 的 特 殊 要 求 或 运 输 条 件 等 因 素 ( 如 大 客 户 的 优 惠 运 输 工 具 的 差 异 道 路 条 件 的 差 异 等 ) 的 变 化, 导 致 价 格 变 动 在 企 业 填 报 时, 应 将 非 价 格 变 动 因 素 加 以 剔 除, 以 保 证 价 格 同 质 可 比 剔 除 方 法 是 用 实 际 发 生 的 运 价 减 去 由 于 非 价 格 变 动 因 素 导 致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于 货 物 运 输 中 调 查 项 目 包 含 内 容 较 多, 所 以 被 调 查 企 业 在 填 报 代 表 规 格 品 运 输 价 格 时 务 必 填 报 相 同 的 产 品 运 价 如 果 代 表 规 格 品 当 期 没 有 发 生 运 输 活 动, 可 选 择 某 些 价 格 与 代 表 规 格 品 长 期 保 持 一 致 的 相 近 产 品, 填 报 代 替 产 品 的 运 输 价 格 报 告 期 单 价 季 平 均 指 企 业 报 告 季 度 的 平 均 价 格, 是 报 告 期 各 月 单 价 简 单 平 均 的 价 格 上 季 平 均 单 价 指 企 业 上 季 度 的 平 均 价 格
8 运 输 业 价 格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二 ) 统 计 分 类 目 录 道 路 运 输 业 价 格 调 查 项 目 目 录 项 目 代 码 项 目 名 称 线 路 1000000000 道 路 运 输 业 1100000000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1101000000 1. 市 际 旅 客 运 输 计 量 单 位 备 注 包 括 市 际 公 路 的 旅 客 运 输 活 动 ( 城 市 间 的 旅 客 长 途 短 途 汽 车 运 输 ) 城 市 内 的 旅 客 运 输 活 动 ( 公 共 交 通 出 租 车 等 ) 1101000100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元 / 人 1101000101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东 营 元 / 人 1101000102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沈 阳 元 / 人 1101000103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秦 皇 岛 元 / 人 1101000104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天 津 元 / 人 1101000105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大 连 元 / 人 1101000106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仙 游 元 / 人 1101000107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大 同 元 / 人 1101000108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恩 施 元 / 人 1101000109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包 头 元 / 人 1101000110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长 垣 元 / 人 1101000111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广 水 元 / 人 1101000112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礼 县 元 / 人 1101000113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唐 山 元 / 人 1101000114 大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肥 城 元 / 人 1101000200 中 型 高 级 客 车 元 / 人 1101000201 中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承 德 元 / 人 1101000202 中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天 津 元 / 人 1101000203 中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遵 化 元 / 人 1101000204 中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张 家 口 元 / 人 1101000205 中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雄 县 元 / 人 1101000206 中 型 高 级 客 车 北 京 阳 泉 元 / 人 1101000300 其 他 市 际 旅 客 运 输 1102000000 2. 市 内 旅 客 运 输 1102000100 公 交 车 元 / 人 1102000101 公 交 车 市 内 元 / 人 1102000200 出 租 车 元 / 人 1102000201 出 租 车 市 内 元 / 人 1102000300 其 他 市 内 旅 客 运 输
运 输 业 价 格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9 续 表 一 项 目 代 码 项 目 名 称 线 路 1200000000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计 量 单 位 备 注 1201000000 1.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1201010000 (1) 市 际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1201010100 整 车 元 / 吨 农 林 ( 牧 ) 渔 业 产 品 及 中 药 ; 矿 矿 物 可 燃 气 和 水 ; 加 工 食 品 饮 料 烟 草 纺 织 品 服 装 和 皮 革 制 品 ; 金 属 制 品 机 械 和 设 备 ; 等 等 指 城 市 间 的 普 通 货 物 长 途 短 途 汽 车 运 输, 是 城 市 与 外 省 间 的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1201010101 整 车 北 京 - 上 海 元 / 吨 1201010102 整 车 北 京 - 广 州 元 / 吨 1201010103 整 车 北 京 - 沈 阳 元 / 吨 1201010104 整 车 北 京 - 武 汉 元 / 吨 1201010105 整 车 北 京 - 成 都 元 / 吨 1201010106 整 车 北 京 - 郑 州 元 / 吨 1201010107 整 车 北 京 - 西 安 元 / 吨 1201010108 整 车 北 京 - 乌 鲁 木 齐 元 / 吨 1201010109 整 车 北 京 - 天 津 元 / 吨 1201010110 整 车 北 京 - 深 圳 元 / 吨 1201010111 整 车 北 京 - 杭 州 元 / 吨 1201010112 整 车 北 京 - 厦 门 元 / 吨 1201010113 整 车 北 京 - 南 京 元 / 吨 1201010114 整 车 北 京 - 包 头 元 / 吨 1201010115 整 车 北 京 - 呼 和 浩 特 元 / 吨 1201010116 整 车 北 京 - 青 岛 元 / 吨 1201010117 整 车 北 京 - 迁 安 元 / 吨 1201010118 整 车 北 京 - 长 春 元 / 吨 1201010119 整 车 北 京 - 哈 尔 滨 元 / 吨 1201010200 零 担 ( 重 货 ) 元 / 吨 1201010201 零 担 重 货 北 京 - 上 海 元 / 吨 1201010202 零 担 重 货 北 京 - 广 州 元 / 吨 1201010203 零 担 重 货 北 京 - 沈 阳 元 / 吨 1201010204 零 担 重 货 北 京 - 武 汉 元 / 吨 1201010205 零 担 重 货 北 京 - 成 都 元 / 吨 1201010206 零 担 重 货 北 京 - 郑 州 元 / 吨 1201010207 零 担 重 货 北 京 - 西 安 元 / 吨 1201010208 零 担 重 货 北 京 - 乌 鲁 木 齐 元 / 吨
10 运 输 业 价 格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续 表 二 项 目 代 码 项 目 名 称 线 路 计 量 单 位 1201010209 零 担 重 货 北 京 - 天 津 元 / 吨 1201010210 零 担 重 货 北 京 - 青 岛 元 / 吨 1201010300 零 担 ( 轻 货 ) 元 / 立 方 米 1201010301 零 担 轻 货 北 京 - 上 海 元 / 立 方 米 1201010302 零 担 轻 货 北 京 - 广 州 元 / 立 方 米 1201010303 零 担 轻 货 北 京 - 沈 阳 元 / 立 方 米 1201010304 零 担 轻 货 北 京 - 武 汉 元 / 立 方 米 1201010305 零 担 轻 货 北 京 - 成 都 元 / 立 方 米 1201010306 零 担 轻 货 北 京 - 郑 州 元 / 立 方 米 1201010307 零 担 轻 货 北 京 - 西 安 元 / 立 方 米 1201010308 零 担 轻 货 北 京 - 乌 鲁 木 齐 元 / 立 方 米 1201010309 零 担 轻 货 北 京 - 天 津 元 / 立 方 米 1201010310 零 担 轻 货 北 京 - 青 岛 元 / 立 方 米 1201020000 (2) 市 内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1201020100 快 件 ( 含 包 裹 ) 元 / 件 1201020101 快 件 ( 含 包 裹 ) 市 内 元 / 件 1201020200 其 他 市 内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元 / 吨 ( 趟 ) 1201020201 其 他 市 内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市 内 元 / 吨 ( 趟 ) 1202000000 2. 特 种 货 物 运 输 1202000100 危 险 货 物 元 / 吨 1202000101 化 工 原 料 及 化 学 制 品 北 京 - 天 津 元 / 吨 1202000102 化 工 原 料 及 化 学 制 品 北 京 - 上 海 元 / 吨 1202000200 其 他 特 种 货 物 运 输 备 注 指 城 市 与 其 所 辖 县 乡 镇 间 的 普 通 货 物 长 途 短 途 汽 车 运 输, 也 包 括 各 乡 镇 间 的 普 通 货 物 长 途 短 途 汽 车 运 输 危 险 货 物 大 件 ( 长 大 笨 重 ) 货 物 鲜 活 货 物 和 贵 重 货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