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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大 学 文 件 厦 大 财 2016 17 号 关 于 印 发 厦 门 大 学 2016 年 度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及 预 算 执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全 校 各 单 位 : 我 校 2016 年 度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已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及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研 究 并 批 准 执 行 现 将 厦 门 大 学 2016 年 度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及 预 算 执 行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厦 门 大 学 2016 年 度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及 预 算 执 行 规 定 厦 门 大 学 2016 年 3 月 14 日 - 1 -

厦 门 大 学 2016 年 度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及 预 算 执 行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和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为 加 强 我 校 经 费 预 算 管 理, 规 范 财 务 行 为, 完 善 财 务 管 理 机 制, 实 现 年 度 预 算 管 理 目 标, 保 证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特 制 定 厦 门 大 学 2016 年 度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及 预 算 执 行 规 定 一 预 算 编 制 的 指 导 思 想 2016 年 度 我 校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是 根 据 我 校 教 学 科 研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和 财 力 可 能, 并 参 考 2015 年 度 我 校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编 制 的 1 坚 持 稳 健 可 靠 量 入 为 出 原 则 安 排 校 级 预 算 时,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改 革 发 展 需 要 和 可 能, 并 充 分 考 虑 学 校 财 力 及 承 受 能 力, 区 分 轻 重 缓 急 进 行 综 合 平 衡 2 坚 持 一 要 吃 饭 二 要 建 设 在 支 出 预 算 安 排 顺 序 上 首 先 安 排 薪 酬 制 度 改 革 的 人 员 经 费, 以 稳 定 学 校 教 职 工 队 伍 ; 其 次 安 排 好 维 持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正 常 运 转 必 需 的 经 费, 设 备 购 置 和 基 本 建 设 经 费, 努 力 保 障 各 项 事 业 的 顺 利 开 展 3 坚 持 财 权 和 事 权 相 结 合 原 则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厦 门 大 学 综 合 改 革 方 案, 进 一 步 完 善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扩 大 学 院 经 费 使 用 自 主 权, 按 照 经 济 责 任 制 的 有 关 规 定, 强 化 学 院 财 务 责 任 4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勤 俭 办 学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树 立 过 紧 日 子 的 思 想, - 2 -

厉 行 节 约, 勤 俭 办 学, 严 格 控 制 一 般 性 支 出, 进 一 步 优 化 支 出 结 构 二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收 入 情 况 2016 年 综 合 财 务 收 入 预 计 557,725 万 元 具 体 包 括 : 1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预 计 256,621 万 元, 包 括 : (1) 教 育 部 定 额 拨 款 预 计 102,982 万 元 ; (2) 福 建 省 联 办 省 补 离 退 休 等 拨 款 预 计 1,155 万 元 ; (3) 厦 门 市 特 区 补 贴 院 士 博 导 津 贴 等 拨 款 预 计 4,436 万 元 ; (4) 专 项 经 费 收 入 预 计 148,048 万 元, 其 中 : 教 育 部 基 建 专 项 7,031 万 元, 修 购 专 项 18,100 万 元, 中 央 高 校 建 设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 学 科 ) 和 特 色 发 展 引 导 专 项 30,800 万 元, 教 育 部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4,730 万 元, 教 育 部 绩 效 考 核 专 项 1,550 万 元, 捐 赠 收 入 财 政 配 比 专 项 5,528 万 元, 来 华 留 学 生 专 项 2,577 万 元, 教 育 部 其 他 专 项 经 费 9,000 万 元, 省 市 重 点 共 建 经 费 17,000 万 元, 医 学 市 共 建 经 费 2,000 万 元, 马 校 共 建 经 费 4,000 万 元, 省 市 其 他 专 项 8,000 万 元, 集 友 银 行 教 育 基 金 专 项 2,000 万 元, 住 房 货 币 化 补 贴 2,012 万 元, 争 取 孔 子 学 院 及 南 方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3,000 万 元, 预 计 养 老 金 职 业 年 金 专 项 30,720 万 元 2 教 育 事 业 收 入 预 计 86,054 万 元 具 体 包 括 : (1) 学 费 收 入 预 计 33,350 万 元 ( 含 研 究 生 学 费 收 入 ); (2) 住 宿 费 收 入 预 计 4,050 万 元 ; - 3 -

(3) 研 究 生 委 托 培 养 费 收 入 预 计 22,959 万 元 ; (4) 函 授 夜 大 收 入 预 计 1,455 万 元 ; (5) 各 类 短 训 班 收 入 预 计 23,040 万 元 ; (6) 其 他 收 入 预 计 1,200 万 元 3 科 研 经 费 收 入 预 计 142,000 万 元 (1) 科 研 机 构 运 行 费 1,093 万 元 ; (2) 科 研 课 题 收 入 138,513 万 元 ; (3) 国 家 省 拨 博 士 后 经 费 249 万 元 ; (4) 实 验 室 开 放 收 入 预 计 2,000 万 元 ; (5) 刊 物 版 面 费 收 入 145 万 元 4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上 缴 200 万 元, 后 勤 集 团 上 缴 6,240 万 元 ( 其 中 : 停 车 费 500 万 元, 大 学 城 西 北 村 车 位 出 租 收 入 1,330 万 元, 店 面 租 金 收 入 4,410 万 元 ),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中 心 1,100 万 元, 出 版 社 上 缴 300 万 元, 教 育 基 金 会 基 金 收 益 1000 万 元 5 其 他 收 入 预 计 57,800 万 元 ( 其 中 : 捐 赠 收 入 50,000 万 元 ) 6 动 用 专 用 基 金 及 往 年 结 余 6,410 万 元 三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支 出 情 况 本 年 度 综 合 财 务 支 出 预 计 为 557,725 万 元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 一 ) 校 级 专 项 支 出 111,477 万 元, 占 支 出 预 算 19.99%, 其 中 : 1 教 育 部 基 建 支 出 7,031 万 元 ; 2 教 育 部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支 出 4,730 万 元 ; - 4 -

3 统 筹 支 持 一 流 大 学 和 一 流 学 科 建 设 及 省 市 配 套 预 计 支 出 17,000 万 元 ; 4 教 育 部 住 房 货 币 化 专 项 支 出 2,012 万 元 ; 5 教 育 部 绩 效 考 核 专 项 支 出 1,550 万 元 ; 6 来 华 留 学 生 专 项 支 出 2,577 万 元 ; 7 教 育 部 其 他 专 项 支 出 3,320 万 元 ; 8 省 市 其 他 专 项 支 出 8,000 万 元 ; 9 集 友 银 行 教 育 基 金 专 项 支 出 2,000 万 元 ; 10 捐 赠 支 出 30,000 万 元 ; 11 养 老 保 险 职 业 年 金 预 计 30,720 万 元 ; 12 国 际 交 流 专 项 250 万 元 ; 13 预 留 奖 励 专 项 2,287 万 元 ( 二 ) 校 级 经 常 性 支 出 248,292 万 元, 占 支 出 预 算 44.52%, 其 中 : 1 在 职 人 员 工 资 及 补 贴 129,193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52.03% (1) 基 本 工 资 16,836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6.78%; (2) 基 本 岗 位 津 贴 67,848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27.33%; (3) 年 薪 制 工 资 5,00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2.01%; (4) 非 全 职 教 师 薪 酬 及 相 关 费 用 1,40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56%; (5) 返 聘 津 贴 荣 誉 岗 位 津 贴 23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 5 -

的 0.09%; (6) 博 士 后 工 资 1,899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76%; (7) 外 籍 教 师 薪 酬 及 相 关 费 用 40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16%; (8) 院 士 博 导 补 贴 45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18%; (9) 防 暑 降 温 费 353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14%; (10) 新 近 人 员 租 房 补 贴 及 安 家 费 1,067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43%; (11) 高 层 次 人 才 住 房 补 贴 60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24%; (12) 教 师 节 补 贴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补 贴 岛 外 工 作 补 贴 兼 职 领 导 岗 位 津 贴 校 聘 短 期 合 同 工 大 集 体 等 3,345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1.35%; (13) 职 工 福 利 经 费 3,890 万 元 ( 含 工 会 费 福 利 费 工 作 人 员 午 餐 补 贴 遗 属 补 助 等 ),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1.57%; (14) 社 会 保 障 费 6,72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2.71%; (15) 住 房 改 革 支 出 19,155 万 元 ( 其 中 : 提 租 补 贴 支 出 8,515 万 元, 公 积 金 补 贴 支 出 10,640 万 元 ),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7.71% 2 离 退 休 费 用 支 出 21,987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8.86% (1) 离 退 休 费 退 职 费 16,596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6.68%; (2) 离 退 休 住 房 提 租 补 贴 1,99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 6 -

0.8%; (3) 离 退 休 一 次 性 生 活 补 助 及 过 节 费 2,00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81%; (4) 离 退 休 人 员 物 价 补 贴 50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2%; (5) 大 集 体 退 休 人 员 补 差 40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16%; (6) 离 退 休 人 员 其 他 费 用 418 万 元 ( 含 特 需 费 交 通 费 公 务 费 护 理 费 电 话 补 归 侨 补 高 龄 补 安 家 费 离 退 休 慰 问 费 教 师 节 过 节 费 等 ),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17%; (7) 离 退 休 活 动 费 及 团 体 支 出 83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03% 3 学 生 事 务 支 出 24,151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9.73% (1) 研 究 生 的 助 学 金 奖 学 金 活 动 费 等 22,948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9.24%; (2) 其 他 专 项 支 出 1,203 万 元 ( 其 中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风 险 金 30 万 元 学 生 支 部 活 动 专 项 63 万 元 免 费 米 饭 560 万 元 学 生 医 疗 补 助 支 出 400 万 元 捐 赠 奖 学 金 配 套 30 万 元 毕 业 分 配 专 项 70 万 心 理 咨 询 中 心 专 项 30 万 助 贷 中 心 5 万 i 厦 大 APP 开 发 15 万 元 等 ),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48% 4 本 科 生 培 养 专 项 支 出 11,465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4.62% - 7 -

(1) 留 学 生 综 合 办 学 经 费 43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17%; (2) 国 内 生 培 养 经 费 9,758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3.93%; (3) 本 科 生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1,277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51% 5 其 他 教 学 支 出 10,827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4.36% (1) 研 究 生 综 合 办 学 经 费 4,078 万 元 ( 含 留 学 生 500 万 元 ),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1.64%; (2) 中 央 高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专 项 2,38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96%; (3) 修 购 专 项 资 助 教 学 平 台 建 设 支 出 4,369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1.76% 6 科 研 支 出 5,101 万 元 ( 含 学 报 研 究 会 科 研 管 理 运 行 经 费 等 ),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2.05% 7 公 共 事 务 支 出 3,337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1.34%( 其 中 : 图 书 购 置 费 1,000 万 物 业 管 理 费 65 万 一 卡 通 卡 务 专 项 50 万 修 购 专 项 2,202 万 元 ) 8 后 勤 服 务 支 出 30,579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12.32% (1) 学 生 宿 舍 家 具 及 设 备 折 旧 费 1,06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43%; (2) 后 勤 服 务 费 4,892 万 元 ( 物 业 管 理 费 3,007 万 元, 安 保 人 员 费 用 1,500 万 元,6 个 服 务 保 障 项 目 人 员 385 万 元 ), 交 通 - 8 -

管 理 支 出 500 万 元, 店 面 房 租 税 费 管 理 费 支 出 1,390 万 元, 班 车 费 用 45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2.91%; (3) 水 电 经 费 4,00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1.61%; (4) 房 屋 道 路 室 外 工 程 及 水 电 等 维 修 费 1,188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48%; (5) 公 教 矿 泉 水 支 出 6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02%; (6) 学 校 修 缮 专 项 17,039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6.86% 9 其 他 日 常 专 项 支 出 4,895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1.97% (1) 设 备 购 置 费 及 维 修 费 30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12%; (2) 公 务 费 支 出 105 万 元 ( 含 邮 电 费 30 万 设 备 维 持 费 20 万 行 政 印 刷 费 30 万 其 他 25 万 ),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04%; (3) 业 务 费 支 出 390 万 元 ( 含 学 位 及 各 类 证 书 经 费 30 万, 考 务 招 投 标 等 专 项 业 务 费 360 万 元 ),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16%; (4) 校 际 交 流 支 出 25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01%; (5) 其 他 费 用 支 出 4,075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1.64%; 其 中 : 教 育 及 培 训 经 费 55 万 标 本 文 物 档 案 保 护 20 万 扶 贫 援 疆 援 藏 援 宁 及 对 口 支 援 专 项 120 万 调 入 人 员 旅 费 及 搬 家 费 20 万 有 害 物 质 清 理 专 项 80 万 元 大 型 活 动 费 500 万 元 翔 安 校 区 学 生 公 寓 还 贷 准 备 金 797 万 校 本 部 学 生 公 寓 还 贷 准 备 金 1,190 万 元 校 地 校 企 合 作 与 发 展 专 项 200 万 元 土 地 办 证 费 100 万 元 西 北 村 大 学 城 地 下 车 位 产 权 办 理 237 万 元 突 发 事 件 专 项 - 9 -

经 费 200 万 元 等 10 行 政 事 务 支 出 2,295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92% (1) 公 用 经 费 578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23%; (2) 专 项 经 费 1,717 万 元 ( 机 关 部 处 专 项 业 务 费 ),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69%; 11 翔 安 校 区 运 行 费 支 出 1,032 万 元, 漳 州 校 区 运 行 费 支 出 3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0.43% 12 利 息 补 助 3,400 万 元, 占 正 常 经 费 支 出 的 1.37% ( 三 ) 本 年 度 各 单 位 财 务 支 出 预 计 197,956 万 元, 占 学 校 综 合 财 务 支 出 的 35.49% 四 预 算 执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 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及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我 校 实 行 综 合 财 务 收 支 预 算,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活 动 发 生 的 财 务 收 支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范 围 各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办 法,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各 项 收 入, 并 按 经 费 下 达 额 度 统 筹 安 排 各 项 支 出, 杜 绝 资 金 体 外 循 环 和 私 设 小 金 库 行 为 ( 二 ) 按 照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和 厦 门 大 学 校 院 二 级 管 理 体 制 试 行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我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财 力 集 中 财 权 下 放, 财 事 结 合 权 责 结 合, 分 级 报 账 集 中 核 算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学 院 作 为 学 校 办 学 主 体 和 财 务 管 理 责 任 主 体, 要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经 济 责 任 制 的 有 关 要 求 规 范 财 务 工 作, 统 筹 安 排 学 校 下 拨 的 办 - 10 -

学 经 费 创 收 经 费 及 其 他 预 算 收 入, 确 保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 专 项 经 费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建 设 性 项 目 资 金 投 入 按 照 校 院 共 担 原 则, 原 则 上 学 校 承 担 部 分 不 高 于 50%, 学 院 自 筹 部 分 由 学 院 自 有 资 金 安 排 为 落 实 学 校 综 改 方 案, 今 年 本 科 生 培 养 经 费 从 学 费 收 入 的 提 取 比 例 由 60% 提 高 到 100%, 由 教 务 处 统 筹 安 排, 并 制 订 相 应 的 管 理 办 法, 保 证 经 费 切 实 用 于 本 科 生 培 养 环 节 ( 含 本 科 生 奖 助 学 金 等 ) 相 关 开 支 学 校 下 拨 研 究 生 ( 留 学 生 ) 综 合 办 学 经 费 允 许 开 支 适 量 的 教 学 人 员 超 工 作 量 补 贴 ( 含 退 休 教 师 返 聘 费 用 等 ), 但 必 须 与 教 学 工 作 人 才 培 养 学 科 建 设 等 紧 密 结 合, 且 开 支 比 例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20% 之 内 ( 三 ) 各 单 位 应 树 立 预 算 管 理 理 念, 强 化 成 本 效 益 意 识, 严 格 按 预 算 法 和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开 支 标 准 使 用 经 费, 不 得 安 排 无 预 算 超 预 算 超 标 准 和 超 范 围 的 财 务 开 支 为 进 一 步 推 动 财 务 公 开 和 民 主 理 财 制 度,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各 单 位 要 完 善 财 务 预 算 决 算 制 度 和 财 务 公 开 制 度 各 学 院 ( 研 究 院 ) 的 年 度 预 算 决 算 报 告 务 必 经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 院 务 委 员 会 ) 研 究 批 准 通 过, 并 在 全 院 范 围 内 予 以 公 开, 定 期 向 全 院 教 代 会 报 告, 自 觉 接 受 师 生 员 工 监 督 ( 四 ) 为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和 财 务 制 度, 加 强 对 各 项 资 金 的 统 筹 和 监 控, 各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一 支 笔 ( 财 务 主 管 ) 审 批 制 度, 集 中 财 务 开 支 审 批 权 限, 不 得 搞 多 支 笔 审 批 各 单 位 财 - 11 -

务 一 支 笔 应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并 对 其 所 管 理 经 费 使 用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承 担 经 济 与 法 律 责 任 为 规 范 出 差 审 批 手 续, 师 生 员 工 出 差 审 批 程 序 如 下 : 学 院 研 究 院 教 职 工 学 生 出 差 由 院 财 务 主 管 审 批 ; 科 研 课 题 组 成 员 出 差 由 课 题 组 长 审 批, 课 题 组 长 出 差 由 院 分 管 科 研 的 院 长 审 批 ; 各 部 处 副 处 长 及 以 下 人 员 出 差 由 部 处 长 审 批 ; 院 长 部 处 长 等 正 职 领 导 出 差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各 类 经 费 用 于 出 版 资 助 的 开 支, 出 版 合 同 应 由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盖 章, 其 中 : 教 材 出 版 由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专 著 等 成 果 出 版 由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 五 ) 各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的 要 求, 建 立 适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并 督 促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认 真 执 行, 推 进 财 务 工 作 规 范 有 序 运 转 各 单 位 应 自 觉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教 育 部 党 组 20 条 措 施 及 学 校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16 条 办 法, 认 真 执 行 厦 门 大 学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厦 大 综 [2015]39 号 ),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严 格 控 制 三 公 经 费 和 各 类 会 议 培 训 及 重 大 活 动 的 开 支 标 准 ( 六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盘 活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70 号 ) 的 规 定,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 12 -

资 金 实 行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月 报 制 项 目 资 金 两 年 未 动 用 或 三 年 未 使 用 完 毕 项 目 已 完 成 或 终 止 形 成 的 剩 余 资 金, 由 财 政 部 收 回 统 筹 使 用 各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在 年 度 预 算 批 准 后 应 及 时 启 动 建 设,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预 算 专 项 资 金 开 支 范 围 和 相 关 财 务 法 规 制 度 的 规 定 使 用 资 金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明 确 项 目 预 算 执 行 责 任, 确 保 项 目 资 金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不 低 于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序 时 进 度 要 求 各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应 密 切 配 合, 加 强 对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及 时 解 决 项 目 预 算 执 行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教 育 部 对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绩 效 考 评 制 度 各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应 以 批 复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确 定 的 成 果 目 标 为 考 核 依 据, 对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进 行 评 估 绩 效 考 评 结 果 作 为 其 后 续 拨 款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为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学 校 对 专 项 资 金 ( 经 费 ) 采 用 额 度 + 进 度 的 管 理 办 法, 即 根 据 计 划 任 务 和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实 际 用 款 需 求 下 达 年 度 经 费 指 标 额 度, 各 项 目 年 内 不 能 执 行 的 额 度 全 额 收 回, 由 学 校 收 回 统 筹 用 于 其 他 急 需 建 设 的 项 目 ( 七 ) 加 强 财 务 收 支 管 理, 及 时 结 清 财 务 挂 支 事 项, 防 止 票 据 丢 失, 压 缩 暂 付 款 规 模 根 据 厦 门 大 学 公 务 卡 财 务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 厦 大 财 [2009]36 号 ) 的 规 定 : 属 于 公 务 卡 结 算 范 围 的 公 务 支 出 不 再 办 理 现 金 和 暂 付 款 业 务 ( 八 ) 为 确 保 完 成 我 校 今 年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收 入 任 务, 各 单 位 - 13 -

应 按 照 教 育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教 育 收 费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和 厦 门 大 学 各 类 学 生 完 费 注 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厦 大 财 [2004]6 号 ) 的 要 求, 积 极 组 织 收 入, 认 真 做 好 收 费 管 理 工 作 各 单 位 分 管 财 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作 为 收 费 管 理 工 作 第 一 负 责 人, 应 规 范 本 单 位 收 费 行 为, 严 格 执 行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我 校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已 正 式 启 用 中 央 非 税 收 入 统 一 票 据, 各 单 位 需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本 单 位 票 据 的 领 取 使 用 保 管 核 销 工 作, 并 负 责 把 学 生 缴 费 票 据 发 放 到 学 生 手 中 各 单 位 应 把 敦 促 学 生 诚 信 缴 费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来 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学 生 欠 费 催 缴 工 作 经 办 人 员 应 凭 财 务 处 出 具 的 收 费 票 据 或 学 生 处 审 批 的 绿 色 通 道 手 续 办 理 注 册 及 入 住 手 续, 对 欠 费 学 生 暂 不 予 办 理 注 册 及 入 住 手 续, 对 财 务 处 提 供 的 学 生 欠 费 情 况 应 及 时 反 馈 及 时 催 缴, 切 实 把 完 费 注 册 管 理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确 保 学 校 各 项 收 入 的 及 时 足 额 收 缴 为 调 动 各 学 院 开 源 增 收 的 积 极 性, 经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决 定 :1 各 学 院 向 社 会 各 界 积 极 争 取 的 符 合 教 育 部 捐 赠 配 套 条 件 的 捐 赠 收 入, 学 校 将 按 教 育 部 的 配 套 比 例 给 予 奖 励 ( 学 校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2 对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海 外 教 育 学 院 和 国 际 学 院 教 学 服 务 培 训 收 入 比 上 年 增 收 部 分 继 续 按 20% 比 例 给 予 奖 励 ;3 学 校 在 年 度 预 算 中 安 排 一 定 数 额 经 费, 对 学 院 ( 研 究 院 ) 科 研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实 行 绩 效 奖 励,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制 定 - 14 -

( 九 ) 根 据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关 于 在 党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小 金 库 治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的 精 神, 各 单 位 一 切 创 收 收 入 必 须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学 校 财 务 处,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不 得 将 创 收 款 及 其 他 公 款 私 存, 或 私 设 小 金 库, 若 发 现 有 违 反 国 家 及 学 校 有 关 财 经 政 策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的, 将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各 单 位 组 织 的 各 项 创 收 等 活 动 不 得 直 接 收 取 现 金, 由 缴 费 单 位 或 个 人 到 银 行 缴 款 ( 开 户 单 位 : 厦 门 大 学, 开 户 行 : 工 商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厦 大 支 行, 账 号 :4100021709024904620 ) 根 据 教 育 部 对 捐 赠 收 入 的 管 理 要 求, 各 单 位 筹 集 的 捐 款 收 入 应 汇 入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账 户 开 户 单 位 : 厦 门 大 学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开 户 行 : 工 商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厦 大 支 行, 账 号 : 4100021709024908875 各 单 位 财 务 经 办 人 或 票 据 管 理 员 应 凭 缴 款 凭 证 开 给 相 应 票 据, 并 及 时 或 定 期 ( 但 不 得 跨 月 ) 到 财 务 处 核 对 并 办 理 进 账 等 相 关 财 务 手 续 收 费 票 据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项 目 开 具, 规 范 使 用, 不 得 跨 年 使 用 ; 不 得 越 权 审 批 收 费 减 免, 不 得 超 标 准 或 另 立 收 费 项 目 各 单 位 创 收 收 入 上 缴 学 校 后, 原 则 上 不 予 退 款,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退 款 的, 需 经 业 务 主 管 部 处 及 财 务 处 审 批 后, 按 照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比 例 酌 情 退 还 所 交 费 用 各 机 关 部 处 及 直 属 单 位 按 规 定 应 收 取 的 考 试 费 招 投 标 手 续 - 15 -

费 有 偿 使 用 费 服 务 费 或 其 他 规 费 等 均 为 学 校 收 入, 必 须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学 校 学 校 根 据 各 职 能 部 门 专 项 业 务 开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按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核 拨 专 项 业 务 费 ( 十 )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应 严 格 按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财 [2012]7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科 研 行 为 的 意 见 ( 教 监 [2012]6 号 ) 厦 门 大 学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厦 大 财 [2013]23 号 ) 厦 门 大 学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厦 大 财 [2013]22 号 ) 厦 门 大 学 国 防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厦 大 科 [2013]12 号 ) 等 文 件 以 及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等 各 级 拨 款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科 研 经 费 属 国 有 资 金, 必 须 全 额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无 权 截 留 挪 用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均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 除 科 研 合 同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隐 匿 私 自 转 让 非 法 占 有 或 牟 取 私 利 学 院 ( 研 究 院 ) 作 为 科 研 活 动 的 基 层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管 理 本 单 位 科 研 工 作, 对 本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承 担 监 管 责 任 学 院 ( 研 究 院 ) 要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科 研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为 科 研 项 目 执 行 提 供 条 件 保 障, 监 督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执 行, 督 促 科 研 项 目 进 展 进 度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的 直 接 负 责 人, 要 熟 悉 掌 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和 相 关 财 经 法 规, 严 格 按 照 科 研 项 目 批 复 的 预 算 或 - 16 -

委 托 合 同 约 定 全 面 规 范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并 对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和 相 关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学 院 ( 研 究 院 ) 应 加 强 科 研 经 费 大 额 支 出 管 理, 制 定 科 研 经 费 大 额 支 出 管 理 办 法 理 工 医 科 类 科 研 经 费 单 笔 金 额 超 过 20 万 元 ( 含 20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类 科 研 经 费 单 笔 金 额 超 过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 须 经 学 院 ( 研 究 院 ) 审 批 方 可 办 理 支 出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支 付 返 聘 教 师 临 时 工 和 研 究 生 助 研 等 人 员 费 用 应 在 批 准 的 预 算 额 度 内 按 要 求 据 实 开 支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要 严 格 审 核 发 放 人 员 资 格 标 准, 一 律 通 过 个 人 银 行 卡 发 放, 以 零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进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4 11 号 ) 关 于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5]245 号 ) 有 关 规 定, 我 校 承 担 中 央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 专 项 基 金 等 ) 以 及 纳 入 中 央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的 科 研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属 于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公 务 卡 强 制 结 算 目 录 ( 财 库 2011 160 号 ) 范 围 的 支 出 以 及 小 额 材 料 费 和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等, 要 按 规 定 实 行 公 务 卡 结 算 科 研 经 费 转 拨 必 须 与 转 拨 单 位 订 立 合 同,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转 拨 经 费 额 度 拨 付 方 式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等 条 款 办 理, 并 经 学 院 ( 研 究 院 )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财 务 处 审 批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公 司 企 业 的,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资 质 证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高 - 17 -

校 科 研 院 所 社 会 团 体 等 公 益 性 组 织 的,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等 相 关 资 料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中 间 接 费 用 预 算 按 项 目 统 一 核 定, 使 用 分 段 超 额 累 退 比 例 法 计 算 并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比 例 编 制 预 算 间 接 费 用 一 般 在 经 费 到 账 时 提 取, 间 接 费 用 ( 不 含 绩 效 支 出 ) 的 70% 由 学 校 统 筹 安 排 使 用,30% 由 学 院 ( 研 究 院 )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绩 效 支 出 全 部 由 学 院 ( 研 究 院 ) 统 筹 安 排, 用 于 鼓 励 和 支 持 学 院 项 目 承 担 人 员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在 保 证 研 究 任 务 按 计 划 完 成 的 前 提 下, 项 目 组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人 员 劳 务 费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到 款 经 费 的 30% 工 科 设 计 类 软 件 类 咨 询 类 以 及 人 文 社 科 类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可 根 据 项 目 合 同 约 定 经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确 定 比 例 学 校 用 事 业 经 费 安 排 的 校 级 科 研 经 费 及 中 央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校 级 自 选 课 题 等 按 照 现 行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不 提 取 管 理 费, 不 得 开 支 课 题 组 成 员 的 人 员 支 出 及 餐 费 ( 十 一 )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招 投 标 管 理, 做 好 工 程 货 物 及 服 务 采 购 工 作 高 校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及 其 配 套 资 金 采 购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支 出, 必 须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没 有 预 算 的, 不 得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不 得 支 付 资 金 各 单 位 购 置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的 仪 器 材 料 和 家 具 等 物 品,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厦 门 大 学 关 于 集 中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规 范 程 序 执 行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采 购 应 加 强 论 证, 并 - 18 -

充 分 考 虑 现 有 设 备 利 用 率 和 共 享 情 况, 避 免 重 复 购 置 各 类 用 于 基 建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等 经 费 支 出, 应 根 据 厦 门 大 学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招 投 标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厦 大 基 [2009]15 号 ) 厦 门 大 学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规 定 ( 厦 大 综 [2015]24 号 ) 以 及 厦 门 大 学 修 缮 及 水 电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 厦 大 资 产 [2010]1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立 项 招 投 标 审 计 报 账 等 相 关 手 续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自 行 议 标 招 标 的, 应 上 报 学 校 招 标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经 基 建 处 ( 资 产 与 后 勤 事 务 管 理 处 或 翔 安 校 区 建 设 指 挥 部 ) 审 核 预 算 造 价 并 参 与 工 程 管 理 验 收, 方 可 到 财 务 处 具 体 办 理 资 金 预 付 及 决 算 手 续 ( 按 规 定 需 进 行 预 决 算 审 计 的,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审 计 意 见 书 ) 根 据 厦 门 大 学 基 建 项 目 增 量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及 付 款 审 批 权 限 协 调 会 议 纪 要 ( 厦 大 专 纪 要 [2004]18 号 ) 规 定, 基 建 处 资 产 处 ( 或 翔 安 校 区 建 设 指 挥 部 ) 等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要 做 好 基 建 维 修 项 目 的 深 度 设 计, 严 格 控 制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的 设 计 变 更 和 增 量 预 算 支 出, 并 严 格 按 工 程 管 理 费 使 用 规 定 的 要 求, 加 强 工 程 管 理 费 的 管 理, 规 范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 十 二 ) 学 校 预 算 下 达 给 各 职 能 部 门 管 理 的 切 块 经 费 ( 包 括 本 科 生 培 养 经 费 研 究 生 综 合 办 学 经 费 学 生 活 动 费 等 ), 各 职 能 部 门 要 在 年 初 细 化 预 算,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后 及 时 将 经 费 下 达 各 承 担 单 位, 不 得 超 支 截 留 和 挪 用 为 保 证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决 定, - 19 -

2016 年 预 算 中 安 排 了 一 定 数 额 的 校 领 导 预 备 金 校 领 导 预 备 金 原 则 上 只 可 用 于 日 常 经 费 无 安 排 的 新 增 突 发 的 项 目, 不 得 用 于 交 际 应 酬 或 奖 励 校 内 各 单 位 举 办 的 学 科 基 地 中 心 等 的 验 收 评 估 及 其 他 大 型 会 议 大 型 活 动, 需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参 与 协 调 组 织 并 邀 请 校 领 导 出 席 的, 所 发 生 的 开 支, 应 统 一 由 举 办 单 位 承 担 对 未 纳 入 年 初 预 算 的 各 类 活 动 会 议 经 费 开 支, 主 办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要 求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并 报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再 报 校 长 审 批 待 校 长 审 批 后, 才 能 办 理 追 加 预 算 手 续, 否 则 一 律 不 予 追 加 经 费 各 单 位 申 请 的 专 项 业 务 经 费, 必 须 按 申 请 的 用 途 专 款 专 用 ; 专 项 业 务 完 成 后, 经 费 若 有 结 余, 一 律 收 回 学 校 各 单 位 提 出 经 费 申 请 或 其 他 涉 及 财 务 事 项 的 报 告, 必 须 经 财 务 部 门 会 稿 后, 再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相 关 校 领 导 审 批 ( 十 三 ) 财 务 处 将 根 据 税 务 部 门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征 缴 要 求, 对 教 职 工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进 行 代 扣 代 缴 ; 各 单 位 的 超 工 作 量 补 贴 年 终 一 次 性 奖 金 等 可 分 摊 所 属 区 间, 单 独 计 税 ( 十 四 )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委 托 培 养 费 函 授 夜 大 及 短 训 班 培 训 费 考 试 考 务 费 等 收 入, 为 教 育 事 业 收 入, 实 行 财 政 专 户 汇 缴 的 管 理 办 法 这 部 分 收 入 需 按 财 政 部 规 定 全 额 汇 缴 财 政 专 户, 待 教 育 部 返 还 后, 再 按 返 还 的 具 体 数 额 进 行 分 配 ( 十 五 ) 为 加 强 对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学 校 校 长 办 - 20 -

公 会 议 要 求,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财 务 报 表 应 定 期 上 报 财 务 处, 并 自 觉 接 受 审 计 处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 十 六 ) 继 续 推 进 我 校 承 担 的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高 校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按 照 绩 效 管 理 的 目 标, 推 动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与 资 产 管 理 的 结 合, 逐 步 实 现 财 务 审 计 向 管 理 审 计 过 渡, 不 断 提 高 我 校 的 办 学 绩 效 厦 门 大 学 办 公 室 2016 年 3 月 14 日 印 发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