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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成 都 工 业 学 院 2016 年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规 范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根 据 成 都 工 业 学 院 2016 年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聘 用 范 围 为 学 校 在 编 在 岗 各 院 系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人 员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第 三 条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十 二 个 等 级, 其 中 二 至 四 级 为 正 高 级 岗 位, 五 至 七 级 为 副 高 级 岗 位, 八 至 十 级 为 中 级 岗 位, 十 一 至 十 三 级 为 初 级 岗 位, 其 中 十 三 级 是 员 级 岗 位 第 四 条 岗 位 设 置 数 量 由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确 定 后 另 行 下 发 第 三 章 岗 位 聘 用 第 五 条 聘 用 类 别 ( 一 ) 续 聘 指 院 系 教 师 上 一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经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 部 门 ) 同 意, 可 申 请 续 聘 在 原 岗 位 ( 二 ) 晋 聘 指 上 一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且 符 合 高 一 级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基 本 条 件, 可 申 请 竞 聘 高 一 级 岗 位 1. 岗 位 晋 级 聘 用 实 行 逐 级 晋 升, 不 得 跨 级 晋 升, 已 是 本 职 务 最 高 等 级 的 不 再 晋 升 2. 本 次 不 对 教 师 四 级 七 级 十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晋 聘 条 件 进 行 设 置, 其 准 入 条 件 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执 行 ( 三 ) 低 聘 指 上 一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降 低 聘 用 至 本 职 务 等 级 内 1

的 下 一 级 岗 位 ( 已 是 本 职 务 最 低 等 级 的 不 再 下 降 ) ( 四 ) 缓 聘 若 不 符 合 本 单 位 ( 部 门 ) 聘 用 条 件, 学 校 暂 缓 聘 用 待 考 核 合 格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再 行 聘 用 第 六 条 教 师 二 级 岗 位 由 四 川 省 统 一 控 制 和 管 理 教 师 三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由 学 校 分 级 评 审 聘 用 和 管 理 : ( 一 ) 晋 聘 教 师 三 级 岗 位 的, 由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评 审 委 员 集 中 评 审 ; ( 二 ) 晋 聘 院 系 教 师 五 六 级 岗 位 的, 由 院 系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中 级 评 审 组 集 中 评 审, 晋 聘 其 他 等 级 岗 位 的, 由 各 院 系 评 审 ; ( 三 ) 晋 级 机 关 教 师 岗 位 的, 由 机 关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评 审 委 员 会 集 中 评 审 ; ( 四 ) 院 系 负 责 教 师 各 级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管 理 第 七 条 学 校 制 定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各 院 系 在 基 本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本 单 位 四 级 及 以 下 各 岗 位 聘 用 的 具 体 要 求, 由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实 施 第 八 条 岗 位 聘 用 基 本 条 件 ( 一 )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相 应 教 师 职 务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 二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身 心 健 康, 严 谨 治 学, 爱 护 学 生, 具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师 风 和 团 队 意 识, 自 觉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 三 ) 具 有 与 受 聘 岗 位 职 责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学 术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2

( 四 )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无 教 学 事 故 或 其 他 工 作 事 故 第 九 条 续 聘 基 本 条 件 现 任 教 师 各 级 岗 位 人 员, 经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可 续 聘 在 原 岗 位 第 十 条 晋 聘 基 本 条 件 ( 一 ) 基 本 任 职 年 限 : 1. 教 师 三 级 岗 位 须 在 下 一 级 岗 位 上 任 职 满 3 年 以 上 ; 2. 教 师 五 ~ 十 二 级 岗 位 须 分 别 在 下 一 级 岗 位 上 任 职 满 2 年 以 上 ( 二 ) 基 本 业 绩 要 求 : 1. 教 师 三 级 岗 位 : 现 聘 用 在 专 业 技 术 四 级 岗 位 经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人 员, 近 三 年 承 担 教 学 ( 设 置 了 本 科 专 业 的 必 须 承 担 1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教 学 任 务 ) 和 相 关 学 科 建 设 任 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报 晋 聘 教 师 三 级 岗 位 : (1)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9 年 以 上, 符 合 教 师 三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二 ( 见 附 表 2) 规 定 的 一 项 条 件 者 ; (2)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6 年 以 上, 符 合 教 师 三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二 规 定 的 二 项 条 件 者 ; (3)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3 年 以 上, 符 合 教 师 三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二 规 定 的 三 项 条 件 者 或 符 合 选 项 条 件 一 ( 见 附 表 1) 规 定 的 一 项 条 件 者 2. 其 他 等 级 岗 位 的 晋 聘 条 件 由 相 应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 组 ) 和 各 院 系 拟 定 其 中 : (1) 教 师 五 级 ~ 六 级 岗 位 : 近 三 年 承 担 本 科 教 学 ( 未 设 置 本 科 专 业 的 按 专 科 要 求 ) 和 参 与 相 关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 3

(2) 教 师 八 级 ~ 九 级 岗 位 : 近 三 年 每 年 承 担 2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 (3) 教 师 十 一 级 岗 位 : 能 在 主 讲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承 担 1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 三 ) 具 有 以 下 情 况 的 不 得 参 与 晋 聘 : 1. 近 三 年 工 作 中 出 现 失 职 渎 职 或 其 它 工 作 失 误, 给 学 校 的 声 誉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或 使 学 校 蒙 受 一 定 经 济 损 失 的 ; 2.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或 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的 第 四 章 岗 位 职 责 与 工 作 任 务 第 十 一 条 各 院 系 应 在 学 校 制 定 的 基 本 岗 位 职 责 与 工 作 任 务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院 系 目 标 任 务 和 岗 位 等 级 的 性 质 特 点 和 要 求, 分 别 制 定 教 师 各 级 岗 位 具 体 岗 位 职 责 与 工 作 任 务 第 十 二 条 教 师 三 级 岗 位 基 本 职 责 与 工 作 任 务 ( 一 ) 承 担 并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有 本 科 专 业 的 每 年 至 少 承 担 1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 无 本 科 专 业 的 按 专 科 要 求 ), 无 教 学 事 故, 综 合 评 教 成 绩 应 高 于 全 校 评 教 平 均 分 ; 承 担 或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和 教 材 建 设 等 工 作 ( 二 ) 至 少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任 务 的 其 中 一 项 : 1. 主 编 本 学 科 本 科 教 材 或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 2. 主 持 完 成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教 改 及 质 量 工 程 等 项 目 ; 3. 独 撰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二 类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刊 物 发 表 论 文 1 篇 及 以 上, 或 独 撰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三 类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2 篇 及 以 上 ; 4. 获 国 家 级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 个 人 排 名 前 10); 5. 获 省 级 政 府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5) 或 二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3) 或 三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第 1); 4

6.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人 才 奖 项 或 专 家 称 号 ; 7. 获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 独 立 取 得 或 个 人 排 名 第 1); 8. 获 得 其 他 经 认 定 的 同 等 成 果 ( 三 ) 主 持 学 科 或 专 业 建 设, 努 力 保 持 本 学 科 的 学 术 地 位 和 整 体 实 力, 在 省 部 级 教 学 和 科 研 基 地 的 培 育 建 设 和 运 行 中 发 挥 主 要 作 用 ( 四 ) 努 力 为 本 学 科 及 其 学 术 团 队 扩 大 学 术 影 响, 争 取 学 术 资 源, 积 极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 五 )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协 助 培 养 高 层 次 青 年 人 才 ( 六 ) 积 极 承 担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主 持 横 向 或 纵 向 科 研 到 校 经 费 达 2.1 万 ( 人 文 经 管 类 0.7 万 元 ) 第 十 三 条 教 师 四 级 岗 位 基 本 职 责 与 工 作 任 务 ( 一 ) 主 动 承 担 并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有 本 科 专 业 的 每 年 至 少 承 担 1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 无 本 科 专 业 的 按 专 科 要 求 ), 无 教 学 事 故, 综 合 评 教 成 绩 三 年 平 均 分 应 高 于 全 校 评 教 平 均 分 ; 承 担 或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和 教 材 建 设 等 工 作 ( 二 ) 至 少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任 务 的 其 中 一 项 : 1. 主 编 本 学 科 教 材 或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 2. 主 持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教 改 或 质 量 工 程 等 项 目 ; 3. 在 二 类 期 刊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刊 物 发 表 论 文 篇 数 1 篇 及 以 上 ( 个 人 排 名 前 三 ) 或 独 撰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三 类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篇 数 2 篇 及 以 上 ; 4. 获 国 家 级 成 果 奖 ( 持 证 ); 5. 获 省 级 政 府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6) 或 二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5

4) 或 三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2); 6.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人 才 奖 项 或 专 家 称 号 ; 7. 获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 个 人 排 名 前 2); 8. 主 持 一 项 厅 级 及 以 上 立 项 专 业 实 验 室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 9. 获 得 其 他 经 认 定 的 同 等 成 果 ( 三 )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 四 ) 积 极 承 担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主 持 横 向 或 纵 向 科 研 到 校 经 费 达 1.5 万 元 ( 人 文 经 管 类 0.5 万 元 ) 第 十 四 条 教 师 五 ~ 七 级 岗 位 职 责 与 工 作 任 务 ( 一 ) 设 置 了 本 科 专 业 的 每 年 至 少 承 担 1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 无 本 科 专 业 的 按 专 科 要 求 ), 无 教 学 事 故, 综 合 评 教 成 绩 三 年 平 均 分 应 高 于 全 校 评 教 平 均 分 ;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毕 业 论 文 和 毕 业 设 计 ( 二 ) 至 少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任 务 的 其 中 一 项 : 1. 独 撰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三 类 及 以 上 类 别 期 刊 发 表 高 水 平 论 文 ; 2. 主 持 厅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主 研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 三 )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实 验 室 和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等 工 作 ( 四 ) 参 与 教 学 竞 赛, 申 报 人 才 奖 项 或 专 家 称 号 ( 五 )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等 工 作 ( 六 ) 积 极 承 担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主 持 横 向 或 纵 向 科 研 到 校 经 费 达 0.9 万 元 ( 人 文 经 管 类 0.3 万 元 ) 第 十 五 条 教 师 八 ~ 十 级 岗 位 职 责 与 工 作 任 务 ( 一 ) 每 年 至 少 承 担 2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无 教 学 事 故 6

( 二 )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承 担 实 践 教 学, 指 导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和 毕 业 设 计, 参 与 实 验 室 建 设 等 ( 三 ) 至 少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任 务 的 其 中 一 项 : 1. 主 持 校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主 研 厅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2. 独 撰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四 类 及 以 上 级 别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第 十 六 条 教 师 十 一 ~ 十 二 级 岗 位 职 责 与 工 作 任 务 ( 一 ) 承 担 本 科 生 助 教 ( 无 本 科 专 业 的 按 专 科 要 求 ) 工 作, 参 加 实 验 室 建 设, 协 助 指 导 实 践 教 学 毕 业 论 文 和 毕 业 设 计, 无 教 学 事 故 ( 二 )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发 表 论 文 ( 三 ) 担 任 班 主 任 或 兼 职 辅 导 员 第 五 章 岗 位 晋 聘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晋 聘 程 序 ( 一 ) 个 人 申 请 个 人 填 写 相 应 的 岗 位 晋 聘 申 报 表, 并 附 相 应 的 支 撑 材 料 ( 二 ) 单 位 ( 部 门 ) 评 议 各 单 位 ( 部 门 )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院 系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评 议 和 确 定 教 师 三 级 五 级 六 级 岗 位 推 荐 人 选, 评 议 和 确 定 教 师 八 级 九 级 十 一 级 岗 位 拟 聘 人 选 ( 三 ) 评 审 委 员 会 ( 组 ) 评 审 1. 院 系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中 级 评 审 组 对 院 系 推 荐 的 教 师 五 六 级 岗 位 人 选 进 行 评 议 并 确 定 拟 聘 建 议 名 单 ; 2. 机 关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机 关 参 与 教 师 岗 位 晋 级 的 人 选 进 行 评 议, 确 定 教 师 五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的 拟 晋 级 建 议 名 单 和 教 师 三 级 岗 位 推 荐 人 选 ; 7

3.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院 系 和 机 关 推 荐 参 加 教 师 三 级 岗 位 的 晋 聘 ( 级 ) 人 选 进 行 评 议, 确 定 晋 聘 ( 级 ) 教 师 三 级 岗 位 的 拟 聘 建 议 名 单 ( 四 ) 学 校 审 定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岗 位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和 岗 位 聘 用 结 果 ( 五 ) 结 果 公 示 各 单 位 ( 部 门 ) 公 示 聘 用 结 果 ( 六 ) 上 报 备 案 学 校 将 拟 聘 用 名 单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 七 )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上 岗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次 聘 用 年 龄 计 算 任 职 年 限 资 格 取 得 等 截 止 2016 年 5 月 31 日 申 报 成 果 ( 影 响 ) 备 选 条 件 除 国 家 省 部 级 专 家 或 荣 誉 称 号 外, 其 余 应 为 2010 年 1 月 1 日 到 2016 年 5 月 31 日 在 原 岗 位 上 取 得 的 成 果 第 十 九 条 本 次 聘 用 主 要 考 察 以 成 都 工 业 学 院 署 名 取 得 的 成 果, 学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2010 年 1 月 1 日 ) 后 调 入 我 校 的 人 员, 可 将 进 校 前 同 级 聘 用 时 间 与 进 入 我 校 后 的 时 间 合 并 计 算 第 二 十 条 本 细 则 中 所 列 岗 位 职 责 与 工 作 任 务 均 要 求 受 聘 教 师 在 下 一 个 聘 期 内 完 成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学 校 授 权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表 1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一 附 表 2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二 附 表 3 期 刊 分 类 表 ( 摘 自 成 都 工 业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暂 行 办 法 ) 8

附 表 1: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一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3 年 以 上, 满 足 以 下 选 项 一 项 者 可 申 报 竞 聘 : 序 号 选 项 组 织 或 授 予 单 位 1 国 家 教 学 名 师 奖 获 得 者 教 育 部 2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国 务 院 3 4 5 6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优 秀 成 果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3)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技 术 发 明 科 技 进 步 奖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持 证 ) 或 二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10) 中 国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3)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5) 7 国 家 级 教 学 团 队 负 责 人 8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负 责 人 9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负 责 人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领 导 小 组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10 四 川 省 优 秀 教 师 省 委 省 政 府 11 四 川 省 科 技 进 步 奖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五 ) 省 政 府 12 四 川 省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优 秀 专 家 省 委 省 政 府 14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Science 或 Nature 论 文 1 篇 15 其 他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同 等 条 件 9

附 表 2: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二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9 年 以 上, 满 足 以 下 选 项 一 项 者 ;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6 年 以 上, 满 足 以 下 选 项 两 项 者 ;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3 年 以 上, 满 足 以 下 选 项 三 项 者 可 申 报 竞 聘 : 序 号 选 项 备 注 1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五 ) 2 3 4 四 川 省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排 名 前 三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 排 名 前 二 ) 四 川 省 科 技 进 步 奖 三 等 奖 ( 排 名 前 二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三 等 奖 获 得 者 ( 排 名 第 一 ) 四 川 省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排 名 前 三 )/ 四 川 省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获 得 者 ( 排 名 前 二 )/ 四 川 省 教 学 成 果 三 等 奖 获 得 者 ( 排 名 第 一 ) 5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负 责 人 6 四 川 省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7 四 川 省 高 校 及 以 上 重 点 实 验 室 / 四 川 省 人 文 社 科 基 地 负 责 人 8 四 川 省 学 术 和 技 术 带 头 人 后 备 人 选 9 四 川 省 教 学 名 师 10 四 川 省 教 学 团 队 负 责 人 11 四 川 省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负 责 人 12 四 川 省 精 品 课 程 负 责 人 13 教 育 部 各 学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14 主 持 省 部 级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1 项 15 独 撰 或 第 一 作 者 在 二 类 及 以 上 期 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16 主 编 国 家 或 省 级 规 划 教 材 项 目 1 部 17 主 编 由 A 类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学 术 专 著 1 部 18 主 持 国 家 级 教 改 项 目 1 项 / 主 持 并 完 成 省 级 教 改 项 目 1 项 19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 排 名 第 一 ) 1 项 20 国 家 级 教 学 竞 赛 优 秀 指 导 教 师 21 其 他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同 等 条 件 10

附 表 3: 期 刊 分 类 表 一 类 期 刊 二 类 期 刊 三 类 期 刊 四 类 期 刊 1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SCI 收 录 期 刊 论 文 ) 2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SSCI) 3 艺 术 与 人 文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A&HCI) 4 人 大 复 印 资 料 5 新 华 文 摘 6 人 民 日 报 ( 理 论 版 ) 7 光 明 日 报 ( 理 论 版 ) 8 经 济 日 报 ( 理 论 版 ) 1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SCI 收 录 会 议 论 文 ) 2 工 程 索 引 (EI 收 录 期 刊 论 文 ) 3 中 国 科 学 引 文 数 据 库 (CSCD) 4 中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CSSCI) 1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 北 大 图 书 馆 ) 2 中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CSSCI 扩 展 版 ) 3 中 国 科 学 引 文 数 据 库 (CSCD 扩 展 版 ) 1 工 程 索 引 (EI 收 录 会 议 论 文 ) 2 科 学 技 术 会 议 录 索 引 (CPCI-S) 3 社 科 及 人 文 会 议 录 引 文 索 引 (CPCI-SSH) 4 未 进 入 前 三 类 的 其 他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期 刊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