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苏教规﹝2014﹞2号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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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苏 教 规 2014 2 号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及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 办 法 ) 的 通 知 各 市 教 育 局, 昆 山 市 泰 兴 市 沭 阳 县 教 育 局, 各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教 育 部 安 排, 我 省 今 年 下 半 年 起 列 入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按 照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和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教 师 2013 9 号 ) 精 神, 我 省 制 定 了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及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 办 法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有 何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向 我 厅 报 告 - 1 -

附 件 : 1.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2. 江 苏 省 实 施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 3.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认 定 过 渡 办 法 4. 江 苏 省 实 施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 省 教 育 厅 2014 年 8 月 19 日 - 2 -

附 件 1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和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教 师 2013 9 号 ) 精 神, 为 确 保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适 应 我 省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需 要, 围 绕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要 求,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和 教 师 成 长 发 展 规 律, 以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化 发 展 为 导 向, 以 提 高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师 德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为 核 心, 通 过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建 立 体 系 开 放 标 准 统 一 认 定 规 范 管 理 科 学 的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制 度 和 管 理 制 度, 严 把 教 师 入 口 关, 提 高 教 师 职 业 地 位 和 社 会 地 位,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教 师 队 伍, 为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二 目 标 任 务 通 过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执 行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进 一 步 规 范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提 高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门 槛, 确 保 教 师 质 量 ; 通 过 定 期 注 册, 全 面 评 价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客 观 公 正 记 录 教 师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等 情 况, 进 一 步 规 范 教 师 行 为, 提 高 教 书 育 人 本 领 和 教 育 教 学 质 - 3 -

量 ; 健 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和 管 理 体 系, 拓 宽 教 师 来 源, 规 范 认 定 工 作, 创 新 管 理 制 度, 推 进 教 师 队 伍 健 康 发 展 三 主 要 原 则 1. 系 统 设 计, 统 筹 规 划 统 筹 改 革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政 策 指 导 考 试 管 理 资 格 认 定 等 主 要 环 节, 系 统 推 进 改 革 ; 妥 善 处 理 好 新 老 人 员 过 渡 和 新 旧 政 策 衔 接, 实 现 平 稳 过 渡 2. 坚 持 标 准, 稳 步 实 施 按 照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和 大 纲 组 织 考 试, 全 省 参 与, 共 同 推 进 在 国 家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框 架 下, 在 常 州 市 先 行 试 点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条 件 成 熟 后 在 全 省 推 开 3. 分 级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整 体 方 案 设 计 和 政 策 制 定, 统 筹 管 理 笔 试 面 试 和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 市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受 委 托 高 校 分 工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考 试 和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严 格 程 序, 规 范 操 作, 严 明 纪 律,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4. 以 人 为 本, 公 平 择 优 以 鼓 励 和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为 宗 旨, 为 考 生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考 试 服 务 坚 持 考 试 的 科 学 性 规 范 性 和 公 正 性, 择 优 选 拔 乐 教 适 教 的 人 员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加 强 教 师 定 期 注 册 管 理, 激 励 教 师 做 好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四 改 革 内 容 自 2014 年 下 半 年 起, 在 全 省 推 开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突 出 育 人 导 向 能 力 导 向 实 践 导 向 专 业 化 导 向 同 时 推 进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试 点 1. 改 革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由 原 只 有 小 学 中 学 两 个 学 段 的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两 科 笔 试 和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改 - 4 -

为 体 现 各 学 段 学 科 特 点 的 笔 试 和 面 试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保 教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面 试 不 分 科 ;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面 试 分 8 个 学 科 ;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面 试 分 13 个 学 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其 中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笔 试 暂 结 合 面 试 进 行, 面 试 学 科 根 据 开 考 专 业 确 定 2. 改 革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组 织 方 式 受 省 教 育 厅 委 托, 各 市 教 育 局 统 一 组 织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工 作, 江 苏 理 工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工 作 在 考 场 设 置 人 员 安 排 工 作 流 程 等 方 面 均 使 用 国 家 标 准 模 式 3. 改 革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划 分 办 法 笔 试 成 绩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划 定 合 格 线, 面 试 成 绩 由 省 教 育 厅 划 定 合 格 线 4. 改 革 师 范 生 教 师 资 格 获 取 办 法 除 2014 年 及 以 前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外,2015 年 起, 新 入 学 的 师 范 生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不 再 直 接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同 其 他 社 会 考 生 一 样, 必 须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才 能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5. 打 破 教 师 资 格 终 身 制 对 中 小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在 岗 教 师 实 行 5 年 一 周 期 的 定 期 注 册 定 期 注 册 不 合 格 人 员, 不 得 从 - 5 -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五 保 障 措 施 1.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成 立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省 教 育 厅 主 要 领 导 和 分 管 领 导 任 正 副 组 长,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分 管 领 导 厅 相 关 处 室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成 立 相 应 的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筹 协 调 并 组 织 辖 区 内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2. 做 好 政 策 衔 接 在 积 极 推 进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的 同 时, 妥 善 处 理 好 我 省 原 有 政 策 和 国 家 现 行 政 策 的 关 系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认 定 过 渡 办 法 实 施 至 2016 年 底 3. 严 明 工 作 纪 律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竞 争 择 优 原 则, 严 肃 纪 律 要 求, 严 禁 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自 觉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和 社 会 监 督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报 考 人 员 和 监 考 等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33 号 令 ) 进 行 认 定 和 处 理 4. 建 立 协 调 机 制 制 定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应 急 预 案, 及 时 妥 善 地 协 调 解 决 好 试 点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问 题 加 强 信 息 沟 通, 实 行 重 要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制 度 - 6 -

附 件 2 江 苏 省 实 施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执 行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严 格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保 障 教 师 队 伍 质 量, 结 合 江 苏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是 评 价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是 否 具 备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必 需 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的 考 试 第 三 条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是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的 前 提 条 件 申 请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须 分 别 参 加 相 应 类 别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四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考 试 坚 持 育 人 导 向 能 力 导 向 实 践 导 向 和 专 业 化 导 向, 坚 持 科 学 公 平 安 全 规 范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报 考 条 件 第 五 条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报 名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 7 -

考 试 :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 二 ) 具 有 江 苏 户 籍, 或 人 事 关 系 在 江 苏 (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一 年 以 上 聘 用 合 同 并 由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或 在 江 苏 省 内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全 日 制 在 读 ; ( 三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 ( 四 ) 符 合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检 标 准 ; ( 五 ) 符 合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要 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三 年 级 及 以 上 学 生 和 五 年 制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四 年 级 及 以 上 学 生, 可 凭 学 校 出 具 的 在 籍 学 习 证 明 报 考 第 六 条 2014 年 以 前 ( 含 2014 年 )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和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与 所 学 专 业 学 段 相 对 应 的 教 师 资 格,2015 年 以 后 ( 含 2015 年 ) 入 学 的 师 范 生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均 应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七 条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5 年 内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第 三 章 考 试 内 容 与 形 式 第 八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包 括 笔 试 和 面 试 两 部 分 考 试 大 纲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制 定, 笔 试 和 面 试 试 题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命 制 笔 试 和 面 试 不 统 一 指 定 教 材, 考 生 可 通 过 国 家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 8 -

试 网 (www.ntce.cn) 下 载 考 试 标 准 和 考 试 大 纲, 根 据 考 试 大 纲 知 识 点 自 行 复 习 备 考 第 九 条 笔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应 具 备 的 教 育 理 念 职 业 道 德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科 学 文 化 素 养 阅 读 理 解 语 言 表 达 逻 辑 推 理 和 信 息 处 理 等 基 本 能 力 ; 教 育 教 学 学 生 指 导 和 班 级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 ; 拟 任 教 学 科 领 域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学 设 计 实 施 评 价 的 知 识 和 方 法,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第 十 条 笔 试 采 用 计 算 机 考 试 和 纸 笔 考 试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目 前 暂 只 采 用 纸 笔 考 试 方 式 第 十 一 条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保 教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其 中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暂 不 笔 试, 主 要 结 合 面 试 进 行 考 查 第 十 二 条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中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的 具 体 科 目 暂 分 为 语 文 数 学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历 史 地 理 思 想 品 德 ( 政 治 ) 英 语 音 乐 美 术 体 育 与 健 康 信 息 技 术 等 13 个 学 科 第 十 三 条 面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的 职 业 认 知 心 理 素 质 仪 表 仪 态 言 语 表 达 思 维 品 质 等 教 师 基 本 素 养 和 教 学 设 计 教 学 - 9 -

实 施 教 学 评 价 等 教 学 基 本 技 能 第 十 四 条 笔 试 各 科 成 绩 均 合 格 的 考 生, 方 可 参 加 面 试 面 试 采 取 结 构 化 面 试 情 境 模 拟 等 方 式, 通 过 抽 题 备 课 ( 活 动 设 计 ) 回 答 规 定 问 题 试 讲 ( 演 示 ) 答 辩 ( 陈 述 ) 评 分 等 环 节 进 行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面 试 学 科 ( 学 段 ) 应 与 笔 试 学 科 ( 学 段 ) 一 致 幼 儿 园 面 试 不 分 科 小 学 面 试 科 目 分 为 语 文 数 学 科 学 英 语 品 德 ( 社 会 ) 美 术 音 乐 体 育 等 8 个 学 科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科 目 与 笔 试 的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相 同 国 家 未 统 一 提 供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题, 根 据 申 报 情 况, 由 我 省 自 主 命 制, 学 科 考 试 大 纲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确 定 笔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省 教 育 厅 确 定 本 省 面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第 十 七 条 考 生 在 笔 试 和 面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可 通 过 国 家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查 询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如 对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在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第 十 八 条 笔 试 单 科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2 年 笔 试 和 面 试 均 合 格 者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心 ) 颁 发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有 效 期 为 3 年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是 考 生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 10 -

第 四 章 考 试 实 施 第 十 九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定 一 年 一 次, 其 中 笔 试 一 般 在 每 年 11 月 举 行, 面 试 一 般 在 每 年 12 月 举 行 笔 试 和 面 试 考 生 均 须 通 过 国 家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报 名 报 名 成 功 后, 需 携 带 报 名 公 告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到 指 定 考 点 进 行 报 名 审 核, 并 现 场 确 认 报 考 信 息 第 二 十 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按 照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规 定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考 考 务 细 则 组 织 实 施 笔 试 考 务 工 作 ; 按 照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工 作 规 程, 制 定 面 试 实 施 细 则, 组 织 实 施 面 试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使 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笔 试 和 面 试 的 报 名 受 理 考 点 设 置 考 场 编 排 等 考 务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笔 试 和 面 试 机 考 软 件 系 统 的 使 用 实 行 首 席 技 术 负 责 人 制 度, 采 取 分 级 培 训 方 式 进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面 试 一 般 按 学 科 分 组 进 行 每 个 考 评 组 由 不 少 于 3 名 考 官 组 成, 设 主 考 官 1 名 第 二 十 四 条 面 试 考 官 由 高 校 专 家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优 秀 教 师 教 研 机 构 专 家 等 组 成 面 试 考 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熟 悉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相 关 政 策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公 道 正 派, 身 体 健 康 ; ( 三 ) 具 有 扎 实 的 专 业 知 识 较 强 的 分 析 概 括 能 力 判 断 能 力 和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 11 -

( 四 )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教 学 或 研 究 工 作 5 年 以 上, 一 般 应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 五 ) 参 加 省 级 或 国 家 级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并 获 得 证 书 考 虑 我 省 实 际 情 况,2016 年 前 持 证 上 岗 的 面 试 考 官 不 低 于 50%,2020 年 前 达 到 90% 以 上 第 二 十 五 条 我 省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不 得 组 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培 训 第 五 章 考 试 安 全 与 违 规 处 罚 第 二 十 六 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根 据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处 置 和 应 对 考 试 期 间 的 突 发 事 件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试 题 命 制 考 务 管 理 监 考 等 考 试 相 关 人 员 发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的,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认 定 和 处 理, 且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六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省 教 育 厅 全 面 负 责 全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在 省 教 育 厅 领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考 务 组 织 工 作, 主 要 职 - 12 -

责 是 : ( 一 ) 制 定 考 务 管 理 具 体 措 施 ; ( 二 ) 组 织 考 务 工 作 ; ( 三 ) 负 责 自 主 命 题 工 作 ; ( 四 ) 组 织 面 试 考 官 及 考 务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 ( 五 ) 管 理 指 导 监 督 各 考 区 工 作 ; ( 六 ) 负 责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协 助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做 好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政 策 咨 询 面 试 考 官 及 考 务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以 省 辖 市 ( 省 管 县 按 原 隶 属 市 划 分 ) 为 单 位 设 立 考 区 笔 试 考 点 与 面 试 考 点 设 置 以 相 对 集 中 便 于 管 理 符 合 需 要 为 原 则 各 省 辖 市 教 育 局 负 责 区 域 内 教 师 资 格 考 务 工 作,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考 官 推 荐 和 本 级 培 训, 考 场 安 排, 保 障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安 全 有 序 进 行 各 省 辖 市 教 育 招 考 机 构 在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根 据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的 安 排, 配 合 做 好 相 关 考 务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工 作, 在 省 教 育 厅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集 中 进 行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费 用 按 省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第 三 十 三 条 如 符 合 我 省 报 考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在 其 他 试 点 省 份 ( 必 须 符 合 其 他 省 份 报 考 条 件 )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 13 -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格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可 以 在 我 省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 14 -

附 件 3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认 定 过 渡 办 法 江 苏 省 定 于 2014 年 下 半 年 正 式 启 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为 实 现 省 考 和 国 考 政 策 的 顺 利 衔 接, 特 制 定 如 下 过 渡 办 法 一 过 渡 期 从 2014 年 起 至 2016 年 年 底 二 2014 年 及 以 前 参 加 过 我 省 自 行 组 织 的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全 省 统 一 考 试, 只 有 一 门 成 绩 合 格 证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 指 2013 年 及 以 后 取 得 合 格 证 )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再 参 加 一 次 我 省 于 2015 年 3 月 ( 具 体 报 名 时 间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确 定 ) 自 行 组 织 的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单 科 补 考 ( 考 试 大 纲 和 考 试 形 式 与 改 革 前 相 同 ), 补 考 成 绩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12 月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补 考 三 过 渡 期 内,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为 我 省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免 考 对 象 ( 详 见 附 件 ), 以 及 已 取 得 我 省 统 一 组 织 的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双 科 合 格 证 且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不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直 接 报 名 参 加 当 地 认 定 机 构 单 独 组 织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测 试 合 格 规 定 材 料 齐 全 的 可 以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四 2016 年 起, 我 省 不 再 单 独 组 织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笔 试, 只 有 一 门 合 格 证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人 员, 需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全 部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后 方 可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五 按 过 渡 条 件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如 申 请 学 科 与 所 学 - 15 -

专 业 不 一 致 或 不 相 近, 仍 须 提 供 拟 申 请 学 科 江 苏 省 自 学 考 试 本 科 段 2 门 主 干 课 程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才 可 以 认 定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但 取 得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的, 则 不 再 需 要 提 供 自 学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六 在 我 省 或 在 其 他 试 点 省 份 报 名 参 加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笔 试 合 格 的 考 生, 只 能 申 请 参 加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不 能 申 请 参 加 过 渡 期 内 各 地 认 定 机 构 单 独 组 织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七 2017 年 起, 除 2014 年 及 以 前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学 段 学 科 的 教 师 资 格 外, 其 他 人 员 ( 包 括 所 学 专 业 与 申 请 学 科 不 对 应 的 2014 年 以 前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 在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时, 均 应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全 部 考 试 项 目 ( 笔 试 和 面 试 ), 并 提 供 有 效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 16 -

过 渡 期 内 免 考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对 象 一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国 ( 境 ) 外 高 校 包 括 教 育 类 专 业 在 内 的 所 有 毕 业 生 均 不 作 为 师 范 生 认 定 二 经 国 家 或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列 入 国 家 或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计 划,2007 年 底 以 前 入 学 的 教 育 类 全 日 制 非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生 此 类 毕 业 生 毕 业 证 书 专 业 栏 需 注 明 教 育 字 样 三 参 加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自 学 考 试, 并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者 ( 专 用, 明 确 标 注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自 学 考 试 毕 业 证 书 ) 四 已 取 得 某 学 段 某 专 业 学 科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再 申 请 本 学 段 其 他 专 业 学 科 教 师 资 格 者 五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六 已 取 得 小 学 ( 或 幼 儿 园 ) 教 师 资 格 的 非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生, 曾 参 加 我 省 统 一 组 织 的 小 学 段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的, 在 另 申 请 幼 儿 园 ( 或 小 学 ) 教 师 资 格 时, 可 以 免 考 教 育 学 和 心 理 学 ; 已 取 得 初 中 ( 高 中 或 中 职 ) 教 师 资 格 的 非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生, 曾 参 加 我 省 统 一 组 织 的 中 学 段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的, 在 另 申 请 高 中 ( 初 中 或 中 职 ) 教 师 资 格 时, 可 以 免 考 教 育 学 和 心 理 学 - 17 -

附 件 4 江 苏 省 实 施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执 行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健 全 教 师 管 理 体 制,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教 师 队 伍, 结 合 江 苏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是 对 教 师 入 职 后 从 教 资 格 的 定 期 核 查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实 行 5 年 一 周 期 的 定 期 注 册 第 三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对 象 为 : ( 一 ) 全 省 经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举 办 的 公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工 读 学 校 三 年 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 ( 二 ) 在 地 方 教 研 室 少 年 宫 电 化 教 育 等 教 育 机 构 中 专 门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相 关 工 作 并 可 评 聘 中 小 学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教 师 系 列 职 称 的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 ( 三 ) 经 省 教 育 厅 正 式 批 准 设 置 的 五 年 制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专 门 从 事 中 专 层 次 教 学 的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报 经 省 教 育 厅 同 意 后, 各 省 辖 市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将 依 法 举 办 的 技 工 学 校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民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民 办 幼 儿 园 和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在 岗 教 师 纳 入 定 期 注 册 范 围 上 述 人 员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 18 -

第 四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应 与 教 师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将 严 格 教 师 考 核 和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作 为 重 要 的 工 作 目 标 定 期 注 册 应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规 范 和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原 则, 客 观 体 现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情 况 第 二 章 注 册 条 件 第 五 条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首 次 注 册 合 格 : ( 一 ) 具 有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 ( 二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表 现 ; ( 三 ) 满 足 本 细 则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能 够 提 供 聘 用 证 书 或 与 所 在 学 校 签 订 的 聘 期 一 年 及 以 上 的 聘 用 合 同 ; ( 四 ) 首 次 任 教 人 员 须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其 他 人 员 申 请 注 册 前 一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 ( 五 ) 身 心 健 康,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六 条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定 期 注 册 合 格 : ( 一 ) 具 有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 ( 二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表 现 ; ( 三 ) 满 足 本 细 则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能 够 提 供 聘 用 证 书 或 与 所 在 学 校 签 订 的 聘 期 三 年 及 以 上 的 合 同 ; ( 四 )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 ( 五 ) 每 个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不 少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360 个 培 训 学 时, 其 中 县 级 以 上 培 训 学 时 不 少 于 180 学 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 19 -

课 教 师 每 5 年 到 企 业 实 践 累 计 不 少 于 5 个 月 培 训 学 时 的 计 算 和 认 定 按 照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颁 布 的 江 苏 省 教 师 培 训 学 时 认 定 和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 六 ) 身 心 健 康,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暂 缓 注 册 : ( 一 ) 未 取 得 与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 ( 二 )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未 完 成 国 家 和 省 教 育 厅 规 定 的 教 师 培 训 学 时 的 ; ( 三 ) 中 止 教 育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一 学 期 以 上 但 经 所 在 学 校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进 修 挂 职 借 调 培 训 学 术 交 流 短 期 病 休 产 假 等 情 形 除 外 ; ( 四 ) 因 患 重 大 或 难 以 治 愈 性 疾 病 且 无 法 从 事 正 常 教 学 连 续 达 到 2 年 以 上 的 ; ( 五 ) 首 次 注 册 前 一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一 个 注 册 周 期 内 任 意 一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含 未 考 核 ) 的 ; ( 六 ) 受 党 政 纪 处 分 未 解 除 的 第 八 条 首 次 注 册 时, 对 持 有 低 学 段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已 在 高 学 段 任 教 满 2 年 且 经 学 校 教 学 考 核 合 格 的 人 员, 可 先 给 予 注 册 合 格 结 论, 并 限 其 5 年 内 取 得 相 应 学 段 的 教 师 资 格, 或 调 整 到 相 应 学 段 在 下 一 注 册 周 期 间, 仍 不 具 备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必 须 调 整 到 相 应 学 段 任 教, 否 则 暂 缓 注 册 其 他 持 低 学 段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高 学 段 任 教 人 员, 首 次 注 册 时 应 给 予 暂 缓 注 册 的 结 论 第 九 条 暂 缓 注 册 者 达 到 首 次 注 册 或 定 期 注 册 基 本 条 件 且 符 合 以 下 相 应 条 件 后, 可 在 最 近 一 次 的 注 册 受 理 期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 - 20 -

( 一 ) 取 得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或 调 整 到 与 所 持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相 应 的 岗 位 ; ( 二 ) 补 齐 所 缺 培 训 学 时, 且 在 暂 缓 注 册 期 间 平 均 每 年 完 成 不 少 于 72 学 时 的 培 训 ( 其 中 县 级 以 上 培 训 不 少 于 36 学 时, 中 职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暂 缓 注 册 期 间 平 均 每 年 到 企 业 实 践 累 计 不 少 于 1 个 月 ); ( 三 )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前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连 续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 长 期 病 休 康 复 后 或 经 治 疗 后 坚 持 参 加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一 学 期 及 以 上 ); ( 四 )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前 一 年 考 核 合 格 ; ( 五 ) 处 分 解 除, 且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第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注 册 不 合 格 : ( 一 )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师 德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影 响 恶 劣 的 ; ( 二 ) 一 个 定 期 注 册 周 期 内 连 续 两 年 及 以 上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 三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的 第 十 一 条 注 册 不 合 格 人 员, 原 所 持 证 书 不 再 受 理 重 新 注 册 第 三 章 注 册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符 合 第 三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教 师 应 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受 理 期 限 内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首 次 注 册 申 请 注 册 不 缴 纳 任 何 费 用 第 十 三 条 教 师 经 首 次 注 册 合 格 后, 每 5 年 应 申 请 一 次 定 期 - 21 -

注 册 教 师 应 当 在 定 期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前 60 日 内, 申 请 办 理 下 一 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第 十 四 条 每 年 10 月 10 日 至 11 月 10 日 为 教 师 资 格 注 册 受 理 时 间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学 校 集 体 办 理, 按 照 人 事 隶 属 关 系 报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注 册 ( 省 属 中 职 校 或 五 年 制 高 职 学 校 以 及 部 省 属 单 位 直 属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应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登 录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www.jszg.edu.cn) 同 步 申 请, 未 在 网 上 申 请 的 视 为 无 效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式 2 份 ; ( 二 )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 ( 三 ) 中 小 学 或 主 管 部 门 聘 书 或 聘 用 合 同 原 件 (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所 在 学 校 公 章 ); ( 四 ) 所 在 学 校 出 具 的 师 德 表 现 证 明 ; ( 五 )5 年 的 各 年 度 考 核 证 明 ; ( 六 ) 省 教 育 厅 认 可 的 教 师 培 训 证 明 ; ( 七 ) 身 心 状 况 可 以 正 常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证 明, 经 中 小 学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病 休 的, 须 提 供 病 休 证 明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的, 应 当 提 交 上 述 ( 一 ) ( 二 ) ( 三 )( 四 ) ( 七 ) 项 材 料, 同 时 提 交 上 一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或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暂 缓 注 册 人 员 再 次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须 提 供 暂 缓 注 册 情 形 消 失 证 明 或 补 证 材 料 第 十 六 条 一 人 一 年 只 能 对 一 本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有 两 种 及 以 上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按 与 现 任 教 学 段 和 学 科 一 致 的 教 师 - 22 -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受 理 注 册 申 请 终 止 之 日 起 9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注 册 结 论 第 十 八 条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申 报 材 料 的 初 审, 提 出 注 册 初 审 结 论 并 公 示 7 天 ; 地 市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复 核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通 过 网 络 对 注 册 申 请 进 行 终 审 并 在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填 报 注 册 结 论 及 有 关 信 息 第 十 九 条 受 理 注 册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终 审 意 见 公 布 注 册 结 论, 并 在 申 请 人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和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附 页 上 进 行 注 明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份 存 入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一 份 由 受 理 注 册 部 门 归 档 保 存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注 册 的, 情 节 较 重 的 暂 缓 注 册, 情 节 严 重 的 注 册 不 合 格 ; 已 经 注 册 的, 应 当 撤 销 注 册 第 二 十 一 条 注 册 范 围 内 的 教 师 无 故 逾 期 不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按 照 注 册 不 合 格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任 教 学 校 未 按 期 如 实 提 供 申 请 人 定 期 注 册 证 明 材 料 的,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定 期 注 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23 -

( 一 ) 对 不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者 准 予 定 期 注 册 的 ; ( 二 ) 对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者 不 予 定 期 注 册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暂 缓 注 册 注 册 不 合 格 的 教 师, 不 得 评 聘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注 册 不 合 格 的 教 师, 不 得 继 续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首 次 注 册 或 定 期 注 册 当 年 离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教 师, 应 注 册 至 退 休 年 度 已 退 休 人 员 不 参 加 注 册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所 指 教 师 包 括 专 任 教 师, 从 事 学 校 管 理 并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校 级 领 导, 符 合 学 校 岗 位 职 数 要 求 又 承 担 一 门 课 程 及 以 上 教 学 任 务 的 学 校 其 他 管 理 干 部,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和 担 任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的 教 师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先 在 试 点 地 区 实 行, 待 时 机 成 熟 后 逐 步 在 全 省 施 行, 具 体 时 间 与 步 骤 由 省 教 育 厅 确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抄 送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8 月 20 日 印 发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