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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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政 策 文 件 选 编 福 建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1.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十 条 措 施 的 通 知 闽 政 2015 37 号... 1 2.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十 五 条 措 施 的 通 知 闽 政 2015 44 号... 13 3.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扶 持 小 微 企 业 加 快 发 展 七 条 措 施 的 通 知 闽 政 办 2015 1 号... 26 4.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鼓 励 和 支 持 台 湾 青 年 来 闽 创 业 就 业 的 意 见 闽 政 2015 28 号... 33 5.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股 权 和 分 红 激 励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闽 政 2015 22 号... 39 6. 福 建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福 建 省 科 技 厅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十 条 措 施 的 通 知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的 通 知 闽 发 改 高 技 2015 648 号... 53-1 -

7. 福 建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关 于 落 实 省 政 府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十 条 措 施 任 务 分 解 的 通 知 闽 科 综 2015 10 号... 78 8. 福 建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等 十 二 部 门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闽 人 社 文 2014 359 号... 85 9. 福 建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优 环 境 优 服 务, 助 力 创 业 创 新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闽 经 信 中 小 2015 453 号... 94 10. 福 建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福 建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互 联 网 经 济 优 秀 人 才 创 业 启 动 支 持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闽 人 社 发 2015 4 号... 102 11. 福 建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等 四 部 门 关 于 支 持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科 研 人 员 保 留 人 事 ( 劳 动 ) 关 系 离 岗 创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闽 人 社 发 2015 6 号... 110 12.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深 化 高 等 学 校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改 革 十 六 条 措 施 的 通 知 闽 教 学 2015 23 号... 114 13.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开 展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闽 教 学 2015 33 号... 120-2 -

14. 福 建 省 商 务 厅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十 五 条 措 施 的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闽 商 务 办 2015 10 号... 123 15. 福 建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涉 及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有 关 收 费 减 免 事 项 的 通 知 闽 价 服 2015 353 号... 126 16.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对 初 创 企 业 暂 免 征 部 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通 知 闽 财 税 2015 26 号... 128 17. 福 建 省 妇 联 关 于 开 展 创 业 创 新 巾 帼 行 动 的 实 施 意 见 闽 妇 2015 81 号... 129 18. 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省 政 府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十 条 措 施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榕 政 综 2015 265 号... 134 19. 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省 政 府 加 快 互 联 网 经 济 发 展 十 条 措 施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榕 政 综 2015 165 号... 148 20. 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贯 彻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进 一 步 扶 持 小 微 企 业 加 快 发 展 七 条 措 施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榕 政 综 2015 191 号... 160 21. 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鼓 励 和 支 持 台 湾 青 年 来 榕 创 业 就 业 的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榕 政 综 2015 236 号... 168-3 -

22.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厦 府 2015 121 号... 177 23. 厦 门 火 炬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关 于 印 发 厦 门 火 炬 高 新 区 支 持 众 创 空 间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厦 高 管 2015 133 号... 183 24.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国 务 院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意 见 的 实 施 意 见 厦 府 2015 203 号... 189 25.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鼓 励 和 支 持 台 湾 青 年 来 厦 创 业 就 业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厦 府 办 2015 147 号... 196 26.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全 面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创 建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基 地 示 范 城 市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厦 府 2015 277 号... 206 27. 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的 若 干 意 见 漳 政 综 2015 140 号... 220 28.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的 若 干 意 见 ( 试 行 ) 泉 政 文 2015 122 号... 228-4 -

29. 莆 田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莆 田 市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莆 政 综 2015 96 号... 245 30. 莆 田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鼓 励 和 支 持 台 湾 青 年 来 莆 创 业 就 业 的 意 见 莆 政 综 2015 111 号... 254 31. 南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南 政 综 2015 195 号... 260 32. 南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若 干 措 施 的 通 知 南 政 综 2015 201 号... 273 33. 龙 岩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八 条 措 施 的 通 知 龙 政 综 2015 232 号... 283 34. 宁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鼓 励 和 支 持 台 湾 青 年 来 宁 创 业 就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宁 政 2015 25 号... 295 35. 宁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省 政 府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十 五 条 措 施 的 实 施 意 见 宁 政 2015 31 号... 299-5 -

36.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关 于 鼓 励 和 支 持 两 岸 青 年 入 驻 台 湾 创 业 园 创 业 就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岚 综 管 综 2015 146 号... 312 附 录 1.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意 见 国 发 2015 32 号... 317 附 录 2.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构 建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支 撑 平 台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发 2015 53 号... 332 附 录 3.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展 众 创 空 间 推 进 大 众 创 新 创 业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办 发 2015 9 号... 345-6 -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十 条 措 施 的 通 知 闽 政 2015 37 号 各 市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打 造 福 建 经 济 增 长 新 引 擎 增 强 发 展 新 动 力, 特 提 出 以 下 措 施 : 各 市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打 造 福 建 经 济 增 长 新 引 擎 增 强 发 展 新 动 力, 特 提 出 以 下 措 施 : 一 广 泛 宣 传 创 业 创 新 扶 持 政 策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32 号 ) 等 一 系 列 重 要 文 件, 从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发 展 众 创 空 间 优 化 财 税 政 策 扩 大 创 业 投 资 等 多 方 面 出 台 了 具 体 扶 持 政 策,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通 过 各 种 新 闻 媒 体, 特 别 是 互 联 网 新 兴 媒 体, 广 泛 宣 传, 营 造 浓 厚 的 创 业 创 新 氛 围 ; 要 强 化 政 策 解 读,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汇 编 扶 持 指 南 创 业 指 引 等 小 册 子, 确 保 广 大 创 业 企 业 创 新 群 体 都 知 晓 能 理 解 会 运 用 ; 要 开 展 多 层 次 的 创 业 创 新 交 流 活 动, 借 鉴 先 进 经 1

验, 形 成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的 工 作 机 制 ; 要 弘 扬 创 新 精 神, 树 立 创 业 典 型, 使 创 业 创 新 成 为 全 社 会 共 同 的 价 值 追 求 和 行 为 习 惯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直 有 关 单 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二 加 快 构 建 各 具 特 色 的 众 创 空 间 积 极 推 进 重 点 突 出 资 源 集 聚 服 务 专 业 特 色 鲜 明 的 创 业 创 新 载 体 建 设,2017 年 底 前 建 成 100 家 以 上 2020 年 前 建 成 200 家 以 上 众 创 空 间, 不 断 满 足 大 众 创 业 创 新 需 求 培 育 一 批 创 业 示 范 基 地 各 设 区 市 和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要 积 极 争 取 国 家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基 地 城 市 示 范, 要 发 挥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集 聚 区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基 地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示 范 基 地 和 创 新 型 龙 头 企 业 等 优 势, 依 托 现 有 管 理 机 构 或 引 进 国 内 外 高 层 次 创 业 运 营 团 队, 各 打 造 1 家 运 行 模 式 先 进 配 套 设 施 完 善 服 务 环 境 优 质 影 响 力 和 带 动 力 强 的 示 范 创 业 创 新 中 心 省 财 政 厅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给 予 每 家 不 少 于 500 万 元 的 奖 励 责 任 单 位 : 省 发 改 委 财 政 厅 科 技 厅 经 信 委 人 社 厅,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创 建 一 批 创 业 大 本 营 全 省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要 利 用 现 有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大 学 科 技 园 产 学 研 合 作 基 地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等, 设 立 不 少 于 2000 平 方 米 的 公 益 性 大 学 生 创 业 创 新 场 所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大 本 营, 吸 纳 创 业 主 体 超 过 20 户 以 上 的, 省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给 予 每 个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资 金 补 助 责 任 单 位 : 省 教 育 厅 人 社 厅 财 政 厅 2

改 造 一 批 创 客 天 地 各 地 要 充 分 利 用 老 厂 房 旧 仓 库 存 量 商 务 楼 宇 以 及 传 统 文 化 街 区 等 资 源 改 造 成 为 新 型 众 创 空 间 鼓 励 设 立 劳 模 国 家 级 技 能 大 师 工 作 室 农 村 创 新 驿 站 等 符 合 条 件 的 众 创 空 间, 省 科 技 厅 给 予 新 建 每 平 方 米 100 元 上 限 100 万 元, 改 扩 建 每 平 方 米 50 元 上 限 50 万 元 孵 化 用 房 补 助 ; 使 用 原 属 划 拨 国 有 土 地, 改 变 用 途 后 符 合 规 划 但 不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除 经 营 性 商 品 住 宅 外, 可 经 评 估 后 补 交 土 地 出 让 金, 补 办 出 让 手 续 ; 利 用 工 业 用 地 建 设 的 作 为 创 业 创 新 场 所 房 屋, 在 不 改 变 用 途 的 前 提 下, 可 按 幢 层 套 间 等 有 固 定 界 限 的 部 分 为 基 本 单 元 进 行 登 记, 并 依 法 出 租 或 转 让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科 技 厅 财 政 厅 经 信 委 国 土 厅 住 建 厅 人 社 厅 农 业 厅 总 工 会 提 升 一 批 传 统 孵 化 器 依 托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 园 ) 区 其 它 各 类 产 业 园 区 等, 对 现 有 孵 化 器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拓 展 孵 化 功 能, 鼓 励 与 上 市 公 司 创 投 机 构 和 专 业 团 队 合 作, 形 成 创 业 创 新 孵 化 投 资 相 结 合 的 新 型 孵 化 器 符 合 条 件 的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孵 化 器, 省 科 技 厅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100 万 元 50 万 元 奖 励 鼓 励 各 级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完 善 服 务 功 能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提 升 孵 化 水 平,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国 家 级 省 级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省 经 信 委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50 万 元 30 万 元 补 助 3

责 任 单 位 : 省 科 技 厅 经 信 委,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三 降 低 创 业 创 新 门 槛 简 政 放 权 全 面 清 理 调 整 与 创 业 创 新 相 关 的 审 批 认 证 收 费 评 奖 事 项, 将 保 留 事 项 向 社 会 公 布 深 化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实 行 三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加 快 推 行 电 子 营 业 执 照 和 全 过 程 电 子 化 登 记 管 理, 企 业 设 立 推 行 一 表 申 报, 允 许 一 址 多 照 一 照 多 址, 按 工 位 注 册 企 业 允 许 科 技 人 员 大 学 生 等 创 业 群 体 借 助 商 务 秘 书 公 司 地 址 托 管 等 方 式 申 办 营 业 执 照 责 任 单 位 : 省 工 商 局 审 改 办 发 改 委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减 免 规 费 对 初 创 企 业 免 收 登 记 类 证 照 类 管 理 类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各 类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性 强 制 性 评 估 检 测 论 证 等 服 务 并 收 费 的, 对 初 创 企 业 均 按 不 高 于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标 准 的 50% 收 取 责 任 单 位 : 省 财 政 厅 物 价 局,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提 供 便 利 所 在 地 政 府 应 为 创 业 创 新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支 持 完 善 网 络 宽 带 设 施, 对 众 创 空 间 投 资 建 设 供 创 业 企 业 使 用 带 宽 达 到 100M 以 上 的, 可 按 照 其 年 宽 带 资 费 的 50% 标 准 给 予 补 贴 ; 符 合 条 件 的 众 创 空 间, 属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的, 可 给 予 入 驻 创 业 企 业 2~5 年 的 房 租 减 免, 非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的, 可 给 4

予 每 平 方 米 每 月 不 超 过 30 元 的 房 租 补 贴 ; 对 创 投 机 构 投 资 的 初 创 期 成 长 期 科 技 企 业, 可 给 予 3 年 全 额 房 租 补 贴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四 完 善 众 创 公 共 服 务 功 能 发 展 互 联 网 + 创 业 创 新 服 务 符 合 条 件 的 众 创 空 间, 省 新 增 互 联 网 经 济 引 导 资 金 按 每 年 实 际 发 生 的 数 据 中 心 租 用 费 的 30% 予 以 补 助, 年 补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30 万 元 ; 符 合 条 件 的 互 联 网 孵 化 器 由 省 科 技 厅 从 省 新 增 互 联 网 经 济 引 导 资 金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30 万 元 推 进 政 府 和 社 会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以 特 许 经 营 等 方 式 优 先 支 持 省 内 企 业 和 创 业 创 新 团 队 开 发 运 营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发 挥 科 技 云 服 务 平 台 作 用, 推 动 创 客 与 投 资 机 构 交 流 对 接 责 任 单 位 : 省 数 字 办 科 技 厅 财 政 厅 提 升 6 18 创 业 创 新 服 务 功 能 完 善 6 18 网 络 平 台 专 业 化 服 务 体 系, 集 中 发 布 创 业 创 新 信 息 ; 强 化 6 18 虚 拟 研 究 院 协 同 创 新 功 能, 突 出 日 常 对 接 服 务, 办 好 6 18 展 会, 推 介 展 示 创 业 创 新 成 果 ; 6 18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重 点 支 持 创 业 创 新 项 目 ; 举 办 6 18 创 业 创 新 系 列 大 赛, 吸 引 全 省 创 新 型 企 业 中 小 微 企 业 高 校 创 业 团 队 及 其 他 创 客 群 体 参 赛, 为 创 投 机 构 和 创 业 创 新 人 员 搭 建 对 接 平 台 省 级 6 18 专 项 资 金 每 年 安 排 500 万 元 奖 励 竞 赛 优 胜 者 责 任 单 位 : 省 发 改 委 经 信 委 科 技 厅 教 育 厅 人 社 厅 总 工 会 团 省 委 妇 联 5

发 挥 各 类 科 技 创 新 平 台 作 用 各 级 政 府 建 设 的 重 点 ( 工 程 ) 实 验 室 工 程 ( 技 术 ) 研 究 中 心 等 科 技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利 用 财 政 资 金 购 置 的 重 大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按 照 成 本 价 向 创 业 创 新 企 业 开 放 支 持 企 业 高 等 院 校 和 科 研 机 构 向 创 业 创 新 企 业 开 放 其 自 有 科 研 设 施 运 用 政 府 资 助 业 务 奖 励 或 购 买 企 业 服 务 等 方 式,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鼓 励 企 业 设 立 院 士 工 作 站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等, 引 进 培 养 创 业 创 新 青 年 高 端 人 才 培 育 一 批 创 业 创 新 服 务 实 体, 为 创 业 企 业 提 供 企 业 管 理 财 务 咨 询 市 场 营 销 人 力 资 源 法 律 顾 问 知 识 产 权 检 验 检 测 现 代 物 流 等 第 三 方 专 业 化 服 务 推 动 省 级 行 业 技 术 开 发 基 地 承 担 行 业 共 性 技 术 开 发 和 推 广 应 用 的 功 能 作 用, 加 快 技 术 转 移 和 产 业 化 实 施 责 任 单 位 : 省 科 技 厅 教 育 厅 发 改 委 经 信 委 人 社 厅 健 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运 用 机 制 建 立 面 向 创 业 创 新 的 专 利 申 请 绿 色 通 道, 对 亟 需 授 权 的 核 心 专 利 申 请, 报 请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优 先 审 查 ; 对 在 融 资 合 作 等 过 程 中 需 要 出 具 专 利 法 律 状 态 证 明 的, 优 先 办 理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创 新 知 识 产 权 投 融 资 方 式, 提 高 知 识 产 权 抵 质 押 贷 款 评 估 值, 建 立 知 识 产 权 质 物 处 置 机 制 对 以 专 利 权 质 押 获 得 贷 款 并 按 期 偿 还 本 息 的 创 业 企 业,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按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30%~50% 予 以 贴 息,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50 万 元 鼓 励 企 业 购 买 专 利 技 术, 在 省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购 买 专 利 技 术 交 易 额 单 项 达 2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属 非 关 联 交 易 并 实 施 转 化 的, 省 6

科 技 厅 知 识 产 权 局 按 10% 给 予 补 助 建 立 专 利 快 速 维 权 与 维 权 援 助 机 制, 缩 短 侵 权 处 理 周 期, 加 大 对 反 复 侵 权 恶 意 侵 权 等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责 任 单 位 :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科 技 厅 财 政 厅 金 融 办 五 支 持 科 技 人 员 创 业 创 新 激 发 科 技 人 员 创 业 积 极 性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院 所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收 益 可 由 重 要 贡 献 人 员 所 属 单 位 约 定 分 配, 未 约 定 的, 从 转 让 收 益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50% 比 例 用 于 奖 励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和 团 队 ; 从 事 创 业 创 新 活 动 的 业 绩 作 为 职 称 评 定 岗 位 聘 用 绩 效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 吸 引 各 类 海 内 外 人 才 来 闽 创 办 科 技 型 企 业, 简 化 外 籍 高 端 人 才 来 闽 开 办 企 业 审 批 流 程, 探 索 改 事 前 审 批 为 事 后 备 案 实 施 工 程 技 术 人 才 回 归 创 业 工 程, 鼓 励 闽 籍 在 外 工 程 技 术 人 才 回 乡 创 业 创 新 对 回 归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才, 在 研 发 项 目 立 项 职 称 评 定 等 方 面 给 予 倾 斜 支 持 ; 进 一 步 完 善 人 才 社 会 服 务 与 保 障 机 制 责 任 单 位 : 省 科 技 厅 教 育 厅 商 务 厅 人 社 厅 总 工 会 建 立 科 研 人 员 双 向 流 动 机 制 加 快 落 实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科 研 人 员 离 岗 创 业 政 策, 经 同 意 离 岗 的 可 在 3 年 内 保 留 人 事 关 系, 并 与 原 单 位 其 他 在 岗 人 员 同 等 享 有 参 加 职 称 评 定 社 会 保 险 等 方 面 的 待 遇,3 年 内 要 求 返 回 原 单 位 的, 按 原 职 级 待 遇 安 排 工 作 ; 支 持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高 级 科 研 人 员 带 领 团 队 参 与 企 业 协 同 创 新, 并 给 予 生 活 津 贴 补 助 7

责 任 单 位 : 省 人 社 厅 教 育 厅 国 资 委 科 技 厅 六 支 持 青 年 创 业 鼓 励 大 学 生 创 业 建 立 健 全 弹 性 学 制 管 理 办 法, 将 我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范 围 延 伸 至 普 通 高 校 在 校 大 学 生 大 学 生 自 主 创 业 可 申 请 最 高 30 万 元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担 保 基 金 和 贴 息 资 金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者 享 受 所 在 地 经 营 场 所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政 策,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给 予 2 年 期 免 费, 电 信 运 营 商 应 给 予 宽 带 资 费 的 优 惠 鼓 励 台 湾 青 年 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台 湾 资 深 创 业 导 师 及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来 闽 创 业,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要 积 极 创 建 面 向 台 湾 各 具 特 色 的 创 业 基 地 责 任 单 位 : 省 财 政 厅 人 社 厅 教 育 厅 住 建 厅 通 信 管 理 局 台 办 团 省 委 妇 联, 人 行 福 州 中 心 支 行,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支 持 返 乡 创 业 各 地 要 结 合 实 际, 深 入 实 施 农 村 青 年 创 业 富 民 行 动 大 学 生 返 乡 创 业 计 划, 出 台 支 持 返 乡 人 员 创 业 的 扶 持 政 策 鼓 励 设 立 各 类 返 乡 创 业 园, 以 土 地 租 赁 方 式 进 行 返 乡 创 业 园 建 设 的,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归 建 设 方 所 有 ; 鼓 励 电 子 商 务 第 三 方 交 易 平 台 渠 道 下 沉, 带 动 基 层 创 业 人 员 依 托 其 平 台 和 经 营 网 络 开 展 创 业 对 通 过 自 营 或 第 三 方 平 台 销 售 我 省 农 产 品, 年 销 售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的 B2C 企 业 超 过 1 亿 元 的 B2B 企 业, 省 商 务 厅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奖 励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县 乡 建 设 一 批 农 村 互 联 网 创 业 园, 为 我 省 农 村 电 商 提 供 网 8

站 建 设 仓 储 配 送 网 络 技 术 等 服 务, 对 从 业 人 员 达 100 人 以 上 的, 省 人 社 厅 给 予 20 万 元 一 次 性 奖 励 ; 做 好 返 乡 人 员 社 保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等 工 作, 及 时 将 电 子 商 务 等 新 兴 业 态 创 业 人 员 纳 入 社 保 覆 盖 范 围, 探 索 完 善 返 乡 创 业 人 员 社 会 兜 底 保 障 机 制, 降 低 创 业 风 险 ; 支 持 妇 女 围 绕 传 承 民 族 文 化 从 事 手 工 业 创 业, 开 发 民 族 民 间 手 工 艺 新 作 品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农 业 厅 国 土 厅 住 建 厅 商 务 厅 卫 计 委 人 社 厅 总 工 会 团 省 委 妇 联 七 构 建 多 元 化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创 新 股 权 融 资 方 式 省 产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首 期 出 资 1 亿 元 发 起 设 立 福 建 省 创 业 创 新 天 使 基 金, 投 资 众 创 空 间 大 学 生 等 创 业 创 新 项 目, 参 股 社 会 资 本 发 起 设 立 的 天 使 基 金 ; 允 许 各 类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和 管 理 企 业 使 用 投 资 基 金 和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字 样 作 为 企 业 名 称 中 行 业 特 征 ; 各 设 区 市 和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都 要 设 立 创 业 创 新 天 使 基 金, 支 持 创 业 创 新 企 业 发 展 壮 大 ; 政 府 引 导 基 金 退 出 时, 优 先 转 让 给 基 金 其 他 合 伙 人, 转 让 价 格 可 由 政 府 引 导 基 金 与 受 让 方 协 商 ; 基 金 到 期 清 算 时 如 出 现 亏 损, 先 行 核 销 政 府 资 金 权 益 责 任 单 位 : 省 金 融 办 财 政 厅 教 育 厅, 福 建 证 监 局,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增 强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能 力 鼓 励 互 联 网 和 高 新 技 术 创 业 创 新 企 业 到 资 本 市 场 上 市 支 持 创 业 创 新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和 海 9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交 易, 省 经 信 委 对 挂 牌 交 易 企 业 一 次 性 给 予 不 超 过 30 万 元 的 奖 励 ; 加 快 建 立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与 新 三 板 的 转 板 机 制 ;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设 立 创 柜 板, 引 导 成 长 性 较 好 的 企 业 在 创 柜 板 挂 牌 ; 建 立 大 众 创 新 众 筹 平 台, 进 行 股 权 众 筹 融 资 试 点, 鼓 励 众 创 空 间 组 织 创 新 产 品 开 展 网 络 众 筹, 为 大 众 创 业 创 新 提 供 融 资 服 务 发 挥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省 级 小 微 企 业 发 债 增 信 资 金 池 作 用, 对 在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发 债 的 创 业 创 新 企 业 提 供 增 信 支 持 责 任 单 位 : 福 建 证 监 局, 省 金 融 办 经 信 委 加 大 信 贷 支 持 力 度 各 地 政 府 主 导 的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可 对 创 投 机 构 投 资 的 初 创 期 成 长 期 科 技 企 业, 按 投 资 额 的 50% 最 高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担 保, 担 保 费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财 政 补 贴 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满 足 创 业 创 新 企 业 融 资 需 求 责 任 单 位 : 省 财 政 厅 金 融 办, 人 行 福 州 中 心 支 行 福 建 银 监 局,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八 加 大 财 税 政 策 扶 持 加 大 资 金 扶 持 各 设 区 市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要 设 立 创 业 创 新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重 点 支 持 创 业 示 范 基 地 创 业 大 本 营 创 客 天 地 新 型 孵 化 器 等 众 创 空 间 推 行 创 新 券 制 度, 省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2000 万 元,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后 补 助 绩 效 奖 励 等 方 式, 为 创 业 者 和 创 新 企 业 提 供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检 验 检 测 知 识 产 权 数 据 分 析 法 律 咨 询 创 业 培 训 等 服 务 10

责 任 单 位 : 省 科 技 厅 经 信 委 财 政 厅 教 育 厅 人 社 厅 质 监 局 检 验 检 疫 局 金 融 办,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落 实 税 收 采 购 政 策 抓 紧 在 全 省 推 广 企 业 转 增 股 本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股 权 奖 励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 推 行 小 微 企 业 按 季 度 申 报 纳 税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作 用, 不 得 以 注 册 资 本 金 资 产 总 额 营 业 收 入 从 业 人 员 人 数 利 润 纳 税 额 等 规 模 条 件 设 置 政 府 采 购 准 入 条 件 推 行 补 贴 申 领 的 告 知 承 诺 制 和 失 信 惩 戒 制 责 任 单 位 : 省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财 政 厅 科 技 厅 经 信 委 九 加 强 创 业 培 训 辅 导 推 进 创 业 教 育 培 训 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职 业 学 校 技 工 院 校 开 设 创 业 创 新 类 课 程, 并 融 入 专 业 课 程 和 就 业 指 导 课 程 体 系 紧 密 结 合 创 业 特 点 紧 缺 人 才 需 求 和 地 域 经 济 特 色, 发 挥 青 年 创 业 训 练 营 等 作 用, 采 取 培 训 机 构 面 授 远 程 网 络 互 动 等 方 式 有 效 开 展 创 业 培 训 组 织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农 村 青 年 返 乡 人 员 创 业 技 能 培 训 到 2020 年,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的 大 学 生 人 数 不 低 于 我 省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总 人 数 5% 省 教 育 厅 每 年 安 排 3000 万 元 专 项 经 费, 用 于 大 学 生 创 业 创 新 教 育 与 指 导 责 任 单 位 : 省 教 育 厅 人 社 厅 农 业 厅 财 政 厅 科 协,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加 强 创 业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吸 纳 有 实 践 经 验 的 创 业 者 职 业 经 理 人 等 加 入 创 业 师 资 队 伍, 组 建 一 批 由 优 秀 企 业 家 专 家 学 11

者 各 类 名 师 大 师 等 组 成 的 创 业 导 师 志 愿 团 队, 完 善 创 业 导 师 ( 专 家 ) 库, 对 创 业 者 分 类 分 阶 段 进 行 指 导 建 立 创 业 导 师 绩 效 评 估 和 激 励 机 制 责 任 单 位 : 省 人 社 厅 财 政 厅 教 育 厅 经 信 委 科 技 厅 总 工 会 团 省 委 妇 联 工 商 联 十 强 化 组 织 保 障 建 立 由 省 发 改 委 科 技 厅 牵 头, 省 经 信 委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人 社 厅 国 土 厅 住 建 厅 农 业 厅 商 务 厅 工 商 局 金 融 办 知 识 产 权 局 总 工 会 团 省 委 妇 联 等 共 同 参 与 的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厅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开 展 创 业 创 新 政 策 的 调 查 与 评 估, 建 立 相 关 督 查 机 制, 共 同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蓬 勃 发 展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的 政 策 措 施, 明 确 目 标 任 务, 落 实 工 作 分 工, 加 强 协 调 联 动, 形 成 推 进 合 力, 确 保 政 策 措 施 取 得 实 效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直 有 关 单 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7 月 12 日 12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十 五 条 措 施 的 通 知 闽 政 2015 44 号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23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办 函 2015 47 号 ) 要 求,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提 出 以 下 措 施 : 一 进 一 步 实 施 就 业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 一 ) 提 高 经 济 发 展 对 就 业 的 拉 动 能 力 把 稳 定 和 扩 大 就 业 作 为 经 济 运 行 合 理 区 间 的 下 限, 将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调 查 失 业 率 作 为 宏 观 调 控 重 要 指 标,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合 理 确 定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和 发 展 模 式, 努 力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与 扩 大 就 业 的 良 性 互 动 大 力 发 展 先 进 制 造 业 和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通 过 创 新 驱 动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效 率, 培 育 智 力 密 集 型 就 业 岗 位 ; 兼 顾 发 展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保 持 第 二 产 业 就 业 份 额 稳 中 有 升 支 持 发 展 金 融 租 赁 节 能 环 保 电 子 商 务 现 代 物 流 等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和 旅 游 休 闲 健 康 养 老 家 庭 服 务 社 会 工 作 文 化 体 育 等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提 高 第 三 产 业 就 业 比 重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加 快 转 变 农 业 发 展 方 式, 鼓 励 有 文 化 有 技 术 有 市 场 经 济 观 念 13

的 各 类 城 乡 劳 动 者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到 农 村 就 业 创 业 鼓 励 和 支 持 发 展 个 体 私 营 等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建 立 公 共 投 资 和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带 动 就 业 评 估 机 制, 同 等 条 件 下 对 创 造 就 业 岗 位 多 岗 位 质 量 好 的 项 目 优 先 安 排 责 任 单 位 : 省 发 改 委 科 技 厅 经 信 委 人 社 厅 农 业 厅 商 务 厅 统 计 局,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 二 )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挥 就 业 主 渠 道 作 用 全 面 落 实 扶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措 施, 按 照 国 家 和 我 省 有 关 规 定 暂 免 小 微 企 业 相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对 小 微 企 业 亟 需 获 得 授 权 的 核 心 专 利 申 请 优 先 审 查 对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和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交 易 的 小 微 企 业, 省 级 财 政 在 挂 牌 当 年 给 予 不 超 过 30 万 元 的 补 助 创 新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方 式, 各 地 各 部 门 在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时, 预 算 总 额 的 30% 以 上 应 预 留 面 向 本 省 中 小 企 业 对 小 微 企 业 吸 纳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就 业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可 申 请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初 创 三 年 内 的 小 微 企 业 ( 不 含 个 体 工 商 户 ) 吸 纳 就 业 (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的, 可 按 人 数 给 予 每 人 不 超 过 1000 元 总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的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补 贴 责 任 单 位 : 省 经 信 委 科 技 厅 财 政 厅 人 社 厅 物 价 局 金 融 办,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 三 ) 优 化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机 制 适 应 人 力 资 源 供 给 结 构 变 化 新 趋 势, 实 施 企 业 用 工 调 剂 14

计 划, 推 行 淡 旺 季 调 剂 校 企 对 接 调 剂 村 企 亦 工 亦 农 调 剂 关 停 兼 并 重 组 富 余 人 员 再 就 业 调 剂, 鼓 励 行 业 协 会 社 区 基 层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人 力 资 源 机 构 等 社 会 组 织 搭 建 用 工 调 剂 平 台 将 用 工 调 剂 平 台 纳 入 各 地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补 贴 范 围 责 任 单 位 : 省 人 社 厅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 四 ) 积 极 预 防 和 有 效 调 控 失 业 风 险 鼓 励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企 业 通 过 职 工 集 体 协 商, 采 取 在 岗 培 训 轮 班 工 作 弹 性 工 时 协 商 薪 酬 等 办 法 稳 定 职 工 队 伍 将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支 持 企 业 稳 岗 政 策 实 施 范 围 扩 大 到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不 裁 员 少 裁 员 企 业, 妥 善 处 理 裁 员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和 社 会 保 险 接 续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奖 励 资 金 依 据 兼 并 重 组 政 策 规 定 支 付 给 企 业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优 先 用 于 职 工 安 置 从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全 省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由 3% 暂 降 至 2% 落 实 社 会 救 助 失 业 保 险 标 准 与 物 价 上 涨 挂 钩 联 动 机 制 责 任 单 位 : 省 人 社 厅 发 改 委 经 信 委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地 税 局 物 价 局,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二 大 力 推 动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 五 )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深 化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落 实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依 法 取 消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制 按 照 省 政 府 公 布 的 企 业 登 记 前 置 许 可 目 录, 落 实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实 施 三 证 合 一 一 15

照 一 码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放 宽 经 营 范 围 登 记 管 制 和 住 所 登 记 限 制, 推 动 一 址 多 照 集 群 注 册 等 住 所 登 记 改 革 开 展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清 理, 精 简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与 核 准 相 关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加 强 对 市 场 主 体 的 服 务, 推 广 一 个 窗 口 受 理 网 上 并 联 审 批 依 托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集 中 公 开 各 类 扶 持 政 策 和 企 业 享 受 政 策 信 息 创 新 监 管 方 式, 建 立 小 微 企 业 目 录, 开 展 企 业 发 展 状 况 监 测, 提 高 初 创 企 业 存 活 质 量 力 争 2015 年 至 2018 年, 全 省 新 登 记 注 册 的 初 创 企 业 户 数 平 均 每 年 增 长 10% 以 上 责 任 单 位 : 省 工 商 局 发 改 委 经 信 委,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 六 ) 完 善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将 高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等 重 点 群 体 创 办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依 法 纳 入 享 受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范 围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的 人 员 范 围 调 整 为 失 业 半 年 以 上 人 员 对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类 企 业 中 加 工 型 小 企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三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落 实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按 投 资 额 的 70%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政 策 全 面 清 理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落 实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创 业 负 担 举 报 反 馈 机 制 大 中 专 院 校 ( 含 技 工 院 校 ) 在 校 生 及 毕 业 5 年 内 毕 业 生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以 及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租 用 经 营 场 地 的, 可 享 受 最 16

长 2 年 不 超 过 租 金 50% 每 年 最 高 3000 元 的 创 业 资 助 符 合 条 件 的 城 乡 劳 动 者,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取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给 予 不 超 过 1000 元 / 人 标 准 的 补 贴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项 目, 各 地 可 给 予 3 万 ~10 万 元 的 资 金 扶 持 每 年 资 助 一 批 具 有 发 展 潜 力 和 带 头 示 范 作 用 突 出 的 初 创 企 业 经 营 者, 参 加 EMBA MBA 等 高 层 次 进 修 学 习, 各 地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按 不 超 过 实 际 费 用 80% 且 每 人 不 超 过 l 万 元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对 推 荐 或 辅 导 台 湾 青 年 来 闽 创 业 作 出 实 效 的 示 范 团 队, 省 级 财 政 给 予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奖 励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网 络 创 业 人 员, 同 等 享 受 各 项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 未 进 行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可 认 定 为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享 受 相 应 扶 持 政 策 责 任 单 位 : 省 人 社 厅 经 信 委 科 技 厅 财 政 厅 地 税 局 国 税 局 工 商 局 物 价 局 台 办,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 七 ) 拓 宽 创 业 投 融 资 渠 道 支 持 社 会 经 济 组 织 合 规 发 展 众 筹 融 资 模 式 引 导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针 对 小 微 企 业 经 营 特 点 和 融 资 需 求 特 征, 创 新 产 品 和 服 务 发 挥 省 新 兴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作 用, 带 动 社 会 资 本 加 大 对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的 投 入 将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调 整 为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针 对 有 创 业 要 求 具 备 一 定 创 业 条 件 但 缺 乏 创 业 资 金 的 就 业 重 点 群 体 和 困 难 人 员, 提 高 其 金 融 服 务 可 获 得 性 除 大 学 生 自 主 创 业 可 申 请 最 高 30 万 元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外, 其 余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调 17

整 为 10 万 元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参 照 贷 款 基 础 利 率, 结 合 风 险 分 担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贷 款 利 率 水 平, 对 个 人 发 放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在 贷 款 基 础 利 率 基 础 上 上 浮 3 个 百 分 点 以 内 的, 由 财 政 予 以 贴 息 各 地 可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确 定 支 持 对 象 标 准 和 条 件, 对 现 行 中 央 省 级 政 策 规 定 之 外 发 放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贴 息 资 金 由 各 地 自 行 承 担 健 全 贷 款 发 放 考 核 办 法,1 年 内 未 开 展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业 务 的 银 行, 不 得 继 续 作 为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担 保 基 金 开 户 行 ;2 年 内 创 业 担 保 放 贷 量 低 于 担 保 基 金 3 倍 的 银 行, 调 整 担 保 基 金 存 放 额 度 支 持 各 地 在 现 有 财 政 专 户 上 分 设 担 保 账 户 完 善 担 保 基 金 呆 坏 账 核 销 办 法, 提 高 代 偿 效 率 责 任 单 位 : 省 金 融 办 财 政 厅 人 社 厅 人 行 福 州 中 心 支 行,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 八 ) 培 育 创 业 创 新 公 共 平 台 大 力 发 展 技 术 转 移 转 化 科 技 金 融 认 证 认 可 检 验 检 测 等 科 技 服 务 业 总 结 推 广 新 型 孵 化 模 式, 加 快 发 展 众 创 空 间,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各 地 可 在 符 合 土 地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前 提 下, 或 利 用 原 有 经 批 准 的 各 类 园 区, 或 通 过 盘 活 商 业 用 房 闲 置 厂 房 等 资 源 提 供 成 本 较 低 的 场 所, 建 设 创 业 基 地 采 取 购 买 服 务 成 果 和 资 金 补 助 等 各 项 政 策, 扶 持 一 批 创 业 孵 化 示 范 基 地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民 营 高 校 和 农 村 互 联 网 创 业 园 ( 孵 化 基 地 ) 给 予 补 助 对 引 进 台 湾 青 年 创 业 企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示 范 基 地, 省 级 财 政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奖 18

励 责 任 单 位 : 省 科 技 厅 财 政 厅 发 改 委 经 信 委 国 土 厅 农 业 厅 人 社 厅 台 办 团 省 委,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 九 ) 调 动 科 研 人 员 创 业 积 极 性 支 持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等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从 事 科 技 创 业 对 于 离 岗 创 业 的, 经 本 人 申 请 原 单 位 同 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在 3 年 内 保 留 其 人 事 关 系, 与 原 单 位 其 他 在 岗 人 员 同 等 享 有 参 加 职 称 评 聘 岗 位 等 级 晋 升 和 社 会 保 险 等 方 面 的 权 利, 要 求 返 回 原 单 位 的, 按 原 职 级 待 遇 安 排 工 作 原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创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与 其 签 订 或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权 利 义 务 放 宽 股 权 奖 励 股 权 出 售 的 企 业 设 立 年 限 和 盈 利 水 平 限 制 鼓 励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研 机 构 普 通 高 校 职 业 院 校, 通 过 合 作 实 施 转 让 许 可 和 投 资 等 方 式, 向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设 的 小 微 企 业 优 先 转 移 科 技 成 果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以 股 份 或 出 资 比 例 等 股 权 形 式 给 予 企 业 高 端 人 才 和 紧 缺 人 才 的 奖 励, 原 则 上 实 行 已 在 中 关 村 等 地 区 试 点 的 股 权 激 励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加 大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创 业 启 动 扶 持 力 度 责 任 单 位 : 省 科 技 厅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人 社 厅 国 资 委 地 税 局,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各 高 等 院 校 ( 十 ) 营 造 大 众 创 业 良 好 氛 围 19

在 大 中 专 院 校 ( 含 技 工 院 校 ) 全 面 推 行 创 业 教 育, 实 施 弹 性 学 制, 放 宽 学 生 修 业 年 限, 允 许 在 校 生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自 主 创 业 将 我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范 围 逐 步 延 伸 至 大 中 专 院 校 ( 含 技 工 院 校 ) 在 校 生, 以 及 在 国 外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留 学 回 国 毕 业 生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深 入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回 乡 创 业, 扩 大 大 学 生 创 业 培 训 规 模, 到 2020 年, 当 年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的 人 数 不 低 于 我 省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总 人 数 5% 发 展 农 民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等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落 实 定 向 减 税 和 普 遍 性 降 费 政 策, 大 力 发 展 农 产 品 加 工 休 闲 农 业 乡 村 旅 游 农 村 服 务 业 等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项 目 继 续 创 建 一 批 省 市 级 农 民 创 业 园 和 农 民 创 业 示 范 基 地, 给 予 专 项 资 金 补 助 加 快 台 湾 农 民 创 业 园 建 设,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的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资 金 用 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支 持 农 民 网 上 创 业, 鼓 励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服 务 一 村 一 品, 开 展 国 家 级 电 子 商 务 进 农 村 综 合 示 范 支 持 创 新 创 业 农 民 与 企 业 小 康 村 市 场 和 园 区 对 接, 推 进 农 村 青 年 创 业 富 民 行 动 培 育 创 业 文 化, 开 展 创 新 成 果 和 创 业 项 目 展 示 推 介 会, 举 办 中 国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互 联 网 +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海 峡 两 岸 信 息 服 务 创 业 大 赛 等, 对 大 赛 优 胜 项 目, 优 先 给 予 经 费 支 持 省 级 每 年 安 排 500 万 元 作 为 省 互 联 网 经 济 创 新 大 赛 奖 金 推 进 创 业 型 城 市 创 建, 对 政 策 落 实 好 创 业 环 境 优 工 作 成 效 显 著 的, 按 规 定 予 以 表 彰 ; 启 动 创 业 型 街 道 社 区 创 建 20

工 作, 各 地 可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责 任 单 位 : 省 人 社 厅 教 育 厅 科 技 厅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农 业 厅 商 务 厅 地 税 局 国 税 局,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各 高 等 院 校 三 落 实 各 项 积 极 就 业 政 策 措 施 ( 十 一 ) 重 点 抓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乡 镇 特 别 是 困 难 乡 镇 工 作, 健 全 服 务 保 障 机 制 对 到 省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的, 试 用 期 可 直 接 按 试 用 期 满 后 工 资 确 定 全 省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安 排 当 年 招 录 计 划 数 15% 的 职 位, 用 于 定 向 招 录 符 合 条 件 的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及 退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承 担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的 县 ( 市 区 ) 在 开 展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时, 可 结 合 实 际 适 当 提 高 定 向 招 考 比 例 鼓 励 各 地 在 基 层 特 别 是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 村 ) 购 买 一 批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服 务 岗 位, 优 先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落 实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有 关 国 家 资 助 考 试 升 学 就 业 等 政 策 国 有 企 业 招 聘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除 涉 密 等 特 殊 岗 位 外, 应 当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做 到 信 息 公 开 过 程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对 毕 业 生 见 习 期 满 留 用 率 达 到 50% 以 上 的 单 位, 各 地 可 适 当 提 高 见 习 补 贴 标 准 将 求 职 补 贴 调 整 为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对 象 扩 展 到 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技 工 院 校 高 级 工 班 预 备 技 师 班 毕 业 生 和 特 殊 教 育 院 校 职 业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可 参 照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相 关 就 业 补 贴 政 策 21

深 化 高 等 院 校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主 动 对 接 行 业 产 业 需 求, 加 快 学 科 和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健 全 专 业 预 警 退 出 和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深 化 产 教 融 合 校 企 合 作, 切 实 增 强 毕 业 生 岗 位 适 应 能 力 与 就 业 竞 争 力 2015 年 起 全 省 所 有 高 校 均 要 向 社 会 发 布 毕 业 生 就 业 年 度 报 告, 建 立 就 业 状 况 与 招 生 计 划 经 费 拨 款 专 业 调 整 等 联 动 机 制 推 动 部 分 本 科 高 校 向 应 用 型 转 型, 建 设 5 所 高 水 平 应 用 型 本 科 高 校 责 任 单 位 : 省 人 社 厅 教 育 厅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国 资 委,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各 高 等 院 校 ( 十 二 ) 统 筹 推 进 各 类 群 体 就 业 鼓 励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到 企 业 就 业 自 主 创 业 或 灵 活 就 业 对 灵 活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提 高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标 准 至 最 高 不 超 过 其 实 际 缴 费 额 的 2/3 对 市 场 渠 道 确 实 难 以 实 现 就 业 的 困 难 人 员,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可 确 定 一 定 数 量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予 以 托 底 安 置,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及 岗 位 补 贴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政 策 期 满 后 继 续 留 用 的, 可 由 当 地 财 政 提 供 适 当 的 岗 位 补 贴 对 实 现 就 业 或 自 主 创 业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在 核 算 家 庭 收 入 时, 可 以 扣 减 必 要 的 就 业 成 本 依 法 推 进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和 稳 定 发 展 残 疾 人 集 中 就 业,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公 示 制 度, 实 施 用 人 单 位 超 比 例 安 置 残 疾 人 残 疾 人 灵 活 就 业 补 贴 政 策 扶 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随 军 家 属 就 22

业 创 业, 落 实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官 义 务 兵, 在 公 务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招 录 ( 聘 )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予 以 优 先 落 实 国 有 国 有 控 股 和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企 业 按 比 例 预 留 岗 位 择 优 招 录 措 施 建 立 健 全 城 乡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制 度, 允 许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有 就 业 要 求, 处 于 无 业 状 态 的 城 镇 常 住 人 员 在 常 住 地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享 受 与 城 镇 居 民 同 等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做 好 被 征 地 农 民 再 就 业 工 作, 在 制 定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时, 明 确 促 进 就 业 具 体 措 施 和 经 费 保 障 完 善 海 域 使 用 补 偿 办 法, 支 持 海 域 退 养 渔 民 转 产 就 业 落 实 省 级 23 个 扶 贫 开 发 县 对 口 帮 扶 政 策, 推 动 精 准 就 业 扶 贫 加 快 实 施 促 进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举 措, 促 进 教 育 住 房 医 疗 卫 生 社 会 保 险 等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责 任 单 位 : 省 人 社 厅 教 育 厅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国 土 厅 农 业 厅 海 洋 渔 业 厅 国 资 委 残 联,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 十 三 ) 提 升 劳 动 者 就 业 能 力 落 实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开 展 城 乡 劳 动 者 岗 前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失 业 人 员 转 业 转 岗 培 训 等 各 类 针 对 性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对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并 获 得 证 书 的 城 乡 劳 动 者, 按 规 定 给 予 350~2000 元 的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对 获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大 中 专 院 校 ( 含 技 工 院 校 ) 毕 业 学 年 学 生, 按 规 定 给 予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利 用 各 类 创 业 培 训 资 源, 开 发 针 对 不 同 创 业 群 23

体 创 业 活 动 不 同 阶 段 特 点 的 创 业 培 训 项 目, 把 创 新 创 业 课 程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尊 重 劳 动 者 培 训 意 愿, 引 导 劳 动 者 自 主 选 择 培 训 项 目 培 训 方 式 和 培 训 机 构 支 持 企 业 依 法 提 取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5%~2.5%, 用 于 职 工 培 训 教 育 ( 其 中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占 60%)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开 展 工 学 一 体 课 程 教 学 改 革, 推 动 现 代 学 徒 制 培 训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师 学 院 纳 入 高 等 学 校 序 列, 实 行 技 工 学 校 与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统 一 招 生 政 策 统 一 招 生 计 划 统 一 招 生 代 码 统 一 招 生 平 台 制 定 高 技 能 人 才 享 受 住 房 户 籍 子 女 入 学 津 贴 等 待 遇 的 激 励 政 策, 高 级 技 师 可 直 接 参 评 高 级 工 程 师 推 进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改 革, 推 动 形 成 劳 动 技 能 等 要 素 按 贡 献 参 与 分 配 的 机 制 责 任 单 位 : 省 人 社 厅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 十 四 ) 完 善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体 制 机 制 整 合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强 化 创 业 服 务 功 能, 支 持 建 立 基 层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切 实 将 县 级 以 上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和 县 级 以 下 ( 不 含 县 级 )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经 费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加 快 公 共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逐 步 实 现 就 业 管 理 和 就 业 服 务 工 作 全 程 信 息 化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灵 活 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健 全 统 一 的 市 场 监 管 体 系, 加 强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服 务 和 经 费 保 障 规 范 发 展 劳 务 派 遣 健 全 就 业 统 计 指 标, 完 善 统 计 口 径 和 调 查 方 法, 加 强 就 业 形 势 分 24

析, 构 建 失 业 监 测 失 业 预 警 失 业 调 控 一 体 化 的 保 障 机 制 完 善 劳 动 力 调 查 制 度, 按 国 家 部 署 发 布 调 查 失 业 率 责 任 单 位 : 省 人 社 厅 发 改 委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统 计 局 编 办 福 建 调 查 总 队,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四 进 一 步 强 化 政 府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的 责 任 ( 十 五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领 导, 把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摆 上 重 要 议 程 健 全 政 府 负 责 人 牵 头 的 就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统 一 领 导, 分 工 协 作, 共 同 推 进 支 持 各 人 民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发 挥 作 用 将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纳 入 政 绩 考 核, 强 化 促 进 就 业 目 标 责 任 制 加 大 资 金 保 障 力 度, 合 理 安 排 就 业 相 关 资 金 对 在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责 任 单 位 : 省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认 真 落 实 国 务 院 意 见 和 本 通 知 提 出 的 各 项 任 务, 结 合 实 际 制 订 具 体 方 案 和 配 套 政 策 各 设 区 市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贯 彻 办 法 和 部 门 配 套 政 策 应 于 9 月 底 前 出 台, 报 省 政 府 备 案 并 抄 送 省 人 社 厅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8 月 22 日 25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扶 持 小 微 企 业 加 快 发 展 七 条 措 施 的 通 知 闽 政 办 2015 1 号 各 市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扶 持 小 微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有 关 工 作 部 署, 进 一 步 激 发 小 微 企 业 活 力,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提 出 以 下 措 施 : 一 落 实 税 收 政 策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视 纳 税 期 限, 对 月 度 ( 季 度 )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9 万 元, 含 )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和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或 营 业 税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0 万 元 以 内 ( 含 10 万 元 ) 的 小 微 企 业, 其 所 得 减 按 50%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 的 税 率 缴 纳 所 得 税 对 小 微 企 业 从 事 国 家 鼓 励 类 项 目, 进 口 自 用 且 国 内 不 能 生 产 的 先 进 设 备,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对 所 有 行 业 企 业 2014 年 1 月 1 日 后 新 购 进 用 于 研 发 的 仪 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税 前 扣 除 ;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可 按 60% 比 例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等 方 法 加 速 折 旧 对 所 有 行 业 企 业 持 有 的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5000 元 的 固 定 资 产, 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税 前 扣 除 26

(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财 政 厅 科 技 厅 地 税 局 经 信 委, 省 国 税 局 福 州 海 关 厦 门 海 关 ) 二 支 持 直 接 融 资 省 财 政 根 据 小 微 企 业 发 债 增 信 资 金 池 使 用 情 况 和 地 市 资 金 池 组 建 情 况, 稳 步 扩 大 省 级 小 微 企 业 发 债 增 信 资 金 池 规 模 各 设 区 市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要 设 立 市 级 小 微 企 业 发 债 增 信 资 金 池, 共 同 为 小 微 企 业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等 发 债 融 资 提 供 增 信 支 持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的 增 信 资 金 池 在 为 小 微 企 业 发 债 增 信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为 小 微 企 业 股 权 质 押 融 资 信 贷 融 资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证 券 化 和 互 联 网 金 融 方 式 融 资 等 提 供 增 信 服 务 鼓 励 和 支 持 企 业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和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和 融 资, 对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和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交 易 的 小 微 企 业, 省 级 财 政 在 挂 牌 当 年 给 予 不 超 过 30 万 元 的 补 助 支 持 各 金 融 机 构 在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托 管 开 展 金 融 活 动, 通 过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等 方 式 盘 活 存 量 信 贷 资 源, 为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 鼓 励 各 类 投 资 基 金 和 产 业 引 导 基 金 优 先 将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企 业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政 府 主 导 的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优 先 为 在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企 业 融 资 提 供 担 保 服 务 鼓 励 国 有 企 业 和 地 方 政 府 投 融 资 平 台 发 行 小 微 企 业 增 信 集 合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委 托 贷 款 方 式,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27

(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发 改 委 财 政 厅 金 融 办 经 信 委, 人 行 福 州 中 心 支 行 福 建 证 监 局 ) 三 强 化 融 资 服 务 鼓 励 民 营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优 化 整 合, 支 持 县 ( 市 区 ) 政 府 整 合 资 源, 组 建 政 府 主 导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形 成 政 策 性 担 保 与 民 营 担 保 协 调 发 展 省 市 县 协 作 联 动 的 担 保 体 系 设 立 省 级 代 偿 补 偿 资 金, 从 省 级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中 连 续 四 年 每 年 安 排 5000 万 元, 与 国 家 补 助 资 金 共 同 组 成 5 亿 元 规 模 的 省 级 代 偿 补 偿 资 金, 对 省 级 再 担 保 机 构 开 展 的 比 例 分 担 再 担 保 业 务 进 行 代 偿 补 偿 省 级 再 担 保 机 构 为 政 府 主 导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提 供 的 比 例 分 担 再 担 保 业 务, 再 担 保 费 率 减 半 收 取 研 究 建 立 政 府 银 行 保 险 三 方 合 作 机 制, 开 展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保 证 保 险 试 点, 为 我 省 符 合 条 件 的 初 创 期 小 微 企 业 农 业 种 养 殖 大 户 和 城 乡 创 业 者 的 生 产 经 营 提 供 无 抵 押 无 担 保 的 小 额 贷 款 支 持 拓 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 渠 道,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境 内 外 资 本 市 场 和 区 域 性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上 市 ; 监 管 评 级 合 格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可 通 过 海 峡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开 展 同 业 拆 借 资 产 收 益 权 转 让 发 行 私 募 债 等 业 务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呆 账 核 销 抵 债 资 产 管 理 风 险 准 备 金 提 取 等 财 务 行 为 执 行 金 融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开 展 融 资 租 赁 企 业 风 险 补 偿 试 点 工 作, 对 融 资 租 赁 企 业 向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租 赁 融 资 的, 按 当 年 季 均 融 资 额 比 上 年 净 增 加 额 的 5 给 予 风 险 补 偿 28

(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财 政 厅 金 融 办 经 信 委 地 税 局, 人 行 福 州 中 心 支 行 福 建 银 监 局 福 建 保 监 局 省 国 税 局 ) 四 加 强 用 工 保 障 2015 年 年 底 前, 对 小 微 企 业 新 招 用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给 予 1 年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小 微 企 业 就 业 的, 其 档 案 可 由 当 地 市 县 一 级 的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保 管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当 年 新 招 用 符 合 小 额 贷 款 申 请 条 件 的 人 员 ( 含 高 校 毕 业 生 ) 达 到 企 业 现 有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的 30% ( 超 过 100 人 的 企 业 达 15%) 以 上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可 申 请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的 ( 如 职 工 人 数 达 不 到 上 述 规 定 条 件 的, 按 人 均 2 万 元 的 额 度 ) 小 额 担 保 贴 息 贷 款, 贴 息 标 准 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50% 自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之 日 起 3 年 内, 对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未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20 人 以 下 ( 含 20 人 ) 的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小 微 企 业 招 用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按 其 为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实 际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贴 ( 不 包 括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贴 期 限 除 对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人 员 可 延 长 至 退 休 外 ( 以 初 次 核 定 其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年 龄 为 准, 下 同 ), 其 余 人 员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 各 设 区 市 和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可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本 规 定 制 定 相 应 补 贴 政 策 29

全 面 推 行 培 训 经 费 直 补 企 业 政 策, 小 微 企 业 组 织 本 企 业 职 工 参 加 规 定 工 种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并 取 得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可 按 规 定 获 得 财 政 培 训 经 费 补 贴 对 小 微 企 业 新 招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的, 各 地 要 根 据 当 地 物 价 水 平 适 当 提 高 培 训 费 补 贴 标 准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与 小 微 企 业 合 作 采 取 按 项 目 运 作 培 训 模 式 组 织 新 招 收 劳 动 力 培 训 的, 可 按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获 得 培 训 补 贴 (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财 政 厅 人 社 厅 ) 五 发 展 公 共 服 务 支 持 各 设 区 市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加 快 建 设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络 综 合 窗 口 和 重 点 产 业 集 群 服 务 窗 口, 到 2015 年 基 本 建 成 互 联 互 通 资 源 共 享 服 务 协 同 的 福 建 省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络 鼓 励 各 类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平 台 创 新 平 台 入 驻 省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络, 为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管 理 指 导 技 能 培 训 市 场 开 拓 标 准 咨 询 检 验 检 测 认 证 等 服 务 省 级 财 政 资 金 以 无 偿 资 助 业 务 奖 励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对 入 驻 省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络 服 务 业 绩 突 出 服 务 成 效 明 显 服 务 满 意 度 高 的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平 台 进 行 奖 励 对 经 省 经 信 委 省 财 政 厅 联 合 确 认 的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示 范 平 台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30 万 元 (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财 政 厅 经 信 委 ) 30

六 支 持 基 地 建 设 各 设 区 市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要 积 极 引 导 小 微 企 业 向 工 业 园 区 集 聚 发 展, 加 大 对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园 育 成 中 心 商 贸 企 业 集 聚 区 和 各 类 孵 化 器 建 设 的 支 持, 并 在 场 地 租 金 等 方 面 对 入 驻 的 小 微 企 业 予 以 优 惠 鼓 励 大 中 型 企 业 带 动 产 业 链 上 的 小 微 企 业 集 聚 发 展 继 续 做 好 省 级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的 培 育 工 作, 加 大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对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的 支 持 力 度, 省 级 财 政 对 经 省 经 信 委 省 财 政 厅 联 合 确 认 的 省 级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30 万 元, 引 导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完 善 配 套 设 施, 强 化 服 务 功 能 鼓 励 和 支 持 有 助 于 小 微 企 业 创 新 创 业 的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建 设 发 展, 通 过 备 案 的 孵 化 器 享 受 相 关 补 助 政 策 ; 对 经 认 定 的 国 家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省 级 财 政 一 次 性 奖 励 100 万 元 (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财 政 厅 教 育 厅 科 技 厅 经 信 委 ) 七 完 善 信 息 平 台 依 托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健 全 我 省 小 微 企 业 名 录, 集 中 公 开 各 类 扶 持 政 策 及 企 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的 信 息 继 续 完 善 省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加 快 与 工 商 登 记 行 政 许 可 税 收 缴 纳 社 保 缴 费 等 信 息 平 台 对 接 步 伐, 推 进 小 微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促 进 小 微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推 广 应 用 大 数 据 云 计 算 等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提 升 政 府 部 门 和 银 行 证 券 保 险 等 专 业 机 构 的 服 务 水 平 进 一 步 31

扩 大 中 小 企 业 运 行 监 测 样 本, 增 加 小 微 企 业 样 本, 提 高 运 行 监 测 的 覆 盖 面 和 准 确 度 (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发 改 委 经 信 委 工 商 局 人 社 厅 质 监 局 统 计 局 地 税 局, 省 国 税 局 人 行 福 州 中 心 支 行 福 建 银 监 局 福 建 证 监 局 福 建 保 监 局 ) 以 上 措 施 从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省 经 信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各 级 政 府 要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予 以 落 实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1 月 1 日 32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鼓 励 和 支 持 台 湾 青 年 来 闽 创 业 就 业 的 意 见 闽 政 2015 28 号 各 市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加 强 闽 台 青 年 交 流, 鼓 励 和 支 持 台 湾 青 年 (18~40 周 岁 ) 来 闽 创 业 就 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支 持 多 种 形 式 创 业 支 持 台 湾 青 年 以 独 资 合 资 或 合 伙 等 形 式 创 办 企 业, 在 我 省 文 化 创 意 电 子 商 务 农 业 开 发 高 新 技 术 等 行 业 领 域 创 业 各 地 可 在 资 金 扶 持 场 地 补 贴 中 介 引 进 奖 励 和 创 业 就 业 辅 导 服 务 等 方 面 给 予 支 持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发 改 委 经 信 委 科 技 厅 农 业 厅 商 务 厅 文 化 厅 工 商 局 二 扶 持 创 业 基 地 建 设 重 点 支 持 福 州 市 厦 门 市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及 其 他 有 条 件 的 设 区 市 依 托 现 有 园 区, 设 立 各 具 特 色 的 台 湾 青 年 创 业 基 地 ( 以 下 简 称 基 地 ), 形 成 集 聚 示 范 效 应 对 累 计 引 进 20 家 以 上 台 湾 青 年 创 业 企 业 吸 引 台 湾 青 年 60 人 以 上 的, 且 持 续 经 营 满 1 年 以 上 的 示 范 基 地, 省 级 财 政 给 予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奖 励 ; 对 累 计 引 进 100 家 台 湾 青 年 创 业 企 业 的 吸 引 台 湾 青 年 200 人 以 上 的, 且 持 续 经 营 满 1 年 以 上 的 示 范 基 地, 省 级 财 政 给 予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奖 33

励 具 体 认 定 办 法, 由 省 台 办 人 社 厅 财 政 厅 团 省 委 共 同 研 究 制 定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台 办 人 社 厅 财 政 厅 团 省 委 三 提 供 创 业 辅 导 服 务 团 省 委 收 集 汇 总 创 业 就 业 相 关 政 策, 通 过 平 台 发 布 台 湾 青 年 来 闽 创 业 就 业 信 息 各 设 区 市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及 设 立 基 地 的 县 ( 市 区 ), 应 选 定 一 个 机 构 负 责 台 湾 青 年 创 业 辅 导 服 务 工 作, 为 台 湾 青 年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项 目 对 接 贷 款 融 资 办 理 工 商 ( 税 务 ) 注 册 登 记 等 创 业 前 期 所 需 的 各 种 服 务 和 后 期 企 业 发 展 所 需 的 配 套 服 务, 帮 助 协 调 解 决 子 女 就 学 住 房 补 贴 领 取 社 保 医 疗 等 问 题 密 切 闽 台 青 年 社 团 高 等 院 校 创 业 协 会 等 组 织 沟 通 联 系,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组 建 闽 台 青 年 创 业 联 盟, 或 建 立 一 支 由 两 岸 优 秀 青 年 企 业 家 创 业 导 师 组 成 的 创 业 辅 导 队 伍, 为 台 湾 青 年 来 闽 创 业 提 供 政 策 解 读 创 业 项 目 推 荐 就 业 信 息 咨 询 培 训 教 育 等 服 务 省 级 财 政 对 推 荐 或 辅 导 台 湾 青 年 来 闽 创 业 做 出 实 效 的 示 范 团 队 给 予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奖 励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台 办 人 社 厅 财 政 厅 和 团 省 委 制 定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台 办 人 社 厅 财 政 厅 团 省 委 四 给 予 创 业 融 资 支 持 各 地 对 创 业 资 金 不 足 的 台 湾 青 年, 可 申 请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10 万 元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并 享 受 第 一 年 100% 第 二 年 80% 第 三 年 50%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财 政 贴 34

息, 提 供 贴 息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积 极 参 与 成 立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或 引 进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为 台 湾 青 年 创 办 企 业 提 供 投 融 资 服 务 支 持 各 类 担 保 机 构 为 基 地 内 创 业 的 台 湾 青 年 提 供 融 资 担 保, 对 为 台 湾 青 年 创 办 生 产 性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的 担 保 机 构 可 按 年 度 担 保 额 16 给 予 风 险 补 偿, 对 为 台 湾 青 年 创 办 服 务 类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担 保 的 担 保 机 构 可 按 年 度 担 保 额 10 给 予 风 险 补 偿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财 政 厅 经 信 委 人 行 福 州 中 心 支 行 五 加 大 创 业 项 目 扶 持 经 评 审 对 符 合 一 定 标 准 的 台 湾 青 年 创 业 项 目, 各 地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科 技 含 量 规 模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市 场 前 景 等, 给 予 5 万 ~15 万 元 的 创 业 启 动 资 金 扶 持 每 年 从 省 级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中 安 排 500 万 元, 对 经 评 审 确 定 的 重 点 创 业 项 目 和 优 秀 创 业 项 目, 分 别 一 次 性 给 予 50 万 元 和 20 万 元 的 创 业 扶 持 对 在 农 村 发 展 规 模 种 养 业 开 展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发 展 农 产 品 精 深 加 工 和 农 产 品 电 子 商 务 等 台 湾 青 年 创 业 项 目, 可 优 先 安 排 入 驻 当 地 农 民 创 业 园, 并 享 受 支 持 福 建 农 民 创 业 园 建 设 的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优 先 支 持 台 湾 地 区 青 年 创 业 协 会 总 会 青 年 商 会 总 会 生 产 力 中 心 育 成 中 心 等 机 构 推 荐 的 项 目 对 创 办 科 技 型 文 化 创 意 型 互 联 网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台 湾 青 年 创 业 项 目, 优 先 推 荐 入 住 相 应 的 当 地 各 类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并 享 受 支 持 入 孵 企 业 的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35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人 社 厅 农 业 厅 科 技 厅 六 鼓 励 优 秀 人 才 创 业 深 化 闽 台 人 才 交 流 合 作, 支 持 台 湾 青 年 人 才 来 闽 创 业 创 新 被 当 地 认 定 为 创 业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或 创 业 创 新 团 队 中 核 心 人 才, 参 加 境 内 外 培 训 的, 各 地 可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5 万 元 / 人 的 补 贴 支 持 台 湾 青 年 科 技 人 员 参 与 两 岸 共 同 关 注 的 重 大 科 学 问 题 和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合 作 研 究, 通 过 促 进 海 峡 两 岸 科 技 合 作 联 合 基 金, 并 经 专 家 评 审 予 以 立 项 资 助 符 合 条 件 的 台 湾 青 年 组 成 的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或 在 闽 创 立 的 企 业 参 加 中 国 创 业 大 赛 ( 福 建 赛 区 ) 暨 福 建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按 大 赛 相 关 扶 持 政 策 予 以 支 持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人 才 办 人 社 厅 科 技 厅 财 政 厅 海 峡 人 才 市 场 七 给 予 经 营 场 地 和 住 房 保 障 各 地 通 过 评 估 可 根 据 不 同 业 态 投 资 规 模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向 台 湾 青 年 提 供 免 费 办 公 经 营 场 地 或 租 金 补 贴, 并 可 根 据 不 同 条 件 对 入 驻 基 地 的 台 湾 青 年 提 供 每 月 500 元 ~2000 元 不 等 的 住 房 补 贴, 补 贴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允 许 在 当 地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并 自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当 月 起, 即 可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可 放 宽 至 当 地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的 2 倍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或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的 且 按 居 住 证 在 创 业 就 业 所 在 地 区 累 计 居 住 期 限 超 过 1 年 的, 可 按 照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政 策 在 当 地 申 请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房 被 当 地 认 定 为 创 新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购 置 自 用 住 房, 各 地 可 给 予 36

30 万 元 购 房 补 贴 和 30 万 元 / 户 的 安 家 补 贴 ; 被 认 定 为 当 地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的, 各 地 可 给 予 团 队 中 每 人 每 年 4 万 元 生 活 补 贴, 每 个 团 队 支 持 人 数 不 超 过 5 人 累 计 年 限 不 超 过 3 年 对 符 合 福 建 省 引 进 台 湾 高 层 次 人 才 评 价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确 认 为 引 进 台 湾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落 地 后 即 由 省 级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一 次 性 给 予 100 万 安 家 补 助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人 社 厅 财 政 厅 住 建 厅 人 才 办 八 提 供 子 女 就 学 社 保 等 服 务 对 来 闽 创 业 就 业 的 台 湾 青 年, 其 子 女 接 受 高 中 阶 段 ( 含 ) 以 下 教 育 的, 可 享 受 居 住 地 或 工 作 地 居 民 同 等 待 遇, 由 居 住 地 或 工 作 地 所 在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入 转 学 手 续, 不 收 取 国 家 规 定 以 外 费 用 在 闽 创 业 并 聘 用 台 湾 青 年 的, 本 人 及 所 聘 用 的 台 湾 青 年 可 同 等 享 受 小 微 企 业 招 收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社 保 补 贴 政 策 责 任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教 育 厅 人 社 厅 九 支 持 来 闽 实 习 就 业 对 接 收 台 湾 大 学 生 实 习 实 训 的 用 人 单 位, 由 省 级 人 才 工 作 经 费 分 别 给 予 博 士 硕 士 ( 本 科 ) 每 人 每 月 3000 元 2000 元 的 补 助, 每 人 每 年 补 助 不 超 过 6 个 月 凡 台 湾 大 学 生 毕 业 后 5 年 内 来 闽 就 业 的, 按 照 我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责 任 单 位 : 省 教 育 厅 人 社 厅 团 省 委 37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要 结 合 本 地 区 优 势 产 业 和 不 同 业 态 特 色 园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意 见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要 对 台 湾 青 年 来 闽 创 业 就 业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实 施 效 果 进 行 督 促 指 导, 确 保 工 作 取 得 实 效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6 月 4 日 38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股 权 和 分 红 激 励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闽 政 2015 22 号 各 市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省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福 建 省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股 权 和 分 红 激 励 试 行 办 法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5 月 11 日 福 建 省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股 权 和 分 红 激 励 试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有 利 于 我 省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激 励 分 配 机 制, 充 分 调 动 企 业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推 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依 据 国 家 和 福 建 省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借 鉴 国 家 自 主 示 范 区 企 业 股 权 和 分 红 激 励 试 点 工 作 经 验,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省 下 列 企 业 : ( 一 ) 本 省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的 院 所 转 制 企 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二 )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中 心 或 工 程 ( 技 术 ) 研 究 中 心 或 重 点 ( 工 程 ) 实 验 室 或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的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39

( 三 ) 本 省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以 科 技 成 果 作 价 入 股 的 企 业 第 三 条 股 权 激 励, 是 指 以 本 企 业 股 权 为 标 的, 采 取 股 权 奖 励 股 权 出 售 股 票 期 权 的 方 式, 对 激 励 对 象 实 施 激 励 的 行 为 ( 一 ) 股 权 奖 励, 是 指 企 业 无 偿 授 予 激 励 对 象 一 定 份 额 的 股 权 或 者 一 定 数 量 的 股 份 ( 二 ) 股 权 出 售, 是 指 企 业 按 不 低 于 股 权 评 估 价 值 的 价 格, 以 协 议 方 式 将 企 业 股 权 ( 包 括 股 份, 下 同 ) 有 偿 出 售 给 激 励 对 象 ( 三 ) 股 票 期 权, 是 指 企 业 授 予 激 励 对 象 在 未 来 一 定 期 限 内 以 预 先 确 定 的 行 权 价 格 购 买 本 企 业 一 定 数 量 股 份 的 权 利 分 红 激 励, 是 指 企 业 以 科 技 成 果 实 施 产 业 化 对 外 转 让 合 作 转 化 作 价 入 股 形 成 的 净 收 益 为 标 的, 采 取 项 目 收 益 分 成 方 式 对 激 励 对 象 实 施 激 励 第 四 条 激 励 对 象 是 指 企 业 重 要 的 技 术 人 员 和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是 下 列 人 员 : ( 一 ) 对 企 业 科 技 成 果 研 发 和 产 业 化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技 术 人 员, 包 括 企 业 内 关 键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重 大 开 发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对 主 导 产 品 或 者 核 心 技 术 工 艺 流 程 做 出 重 大 创 新 或 者 改 进 的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 二 ) 对 企 业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主 持 企 业 全 面 生 产 经 营 工 作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企 业 主 要 产 品 40

( 服 务 ) 生 产 经 营 合 计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或 者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 50% 及 以 上 的 中 高 级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企 业 监 事 独 立 董 事 企 业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的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参 与 本 企 业 股 权 或 者 分 红 激 励 企 业 不 得 面 向 全 体 员 工 实 施 股 权 或 者 分 红 激 励 第 五 条 实 施 股 权 和 分 红 激 励 的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 一 ) 产 权 明 晰,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运 转 有 效 ( 二 ) 具 有 企 业 发 展 所 需 的 关 键 技 术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企 业 近 3 年 研 发 费 用 不 低 于 企 业 销 售 收 入 的 2% ( 三 ) 建 立 规 范 的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经 过 中 介 机 构 依 法 审 计, 且 近 3 年 没 有 因 财 务 税 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刑 事 处 罚 第 六 条 企 业 实 施 股 权 和 分 红 激 励,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有 利 于 企 业 的 持 续 发 展,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和 企 业 股 东 的 利 益, 并 接 受 本 级 政 府 国 资 财 政 科 技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按 照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规 范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激 励 对 象 应 当 诚 实 守 信, 勤 勉 尽 责, 维 护 企 业 和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第 二 章 股 权 奖 励 和 股 权 出 售 41

第 七 条 企 业 以 股 权 奖 励 和 股 权 出 售 方 式 实 施 激 励 的, 除 满 足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外, 企 业 近 3 年 税 后 利 润 形 成 的 净 资 产 增 值 额 应 当 占 企 业 近 3 年 年 初 净 资 产 总 额 的 20% 以 上, 且 实 施 激 励 当 年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没 有 赤 字 近 3 年 税 后 利 润 形 成 的 净 资 产 增 值 额, 是 指 激 励 方 案 获 批 日 上 年 末 账 面 净 资 产 相 对 于 近 3 年 年 初 账 面 净 资 产 的 增 加 值, 不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直 接 形 成 的 净 资 产 土 地 转 让 增 值 形 成 的 利 润 和 已 经 向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第 八 条 股 权 奖 励 和 股 权 出 售 的 激 励 对 象, 除 满 足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外, 应 当 在 本 企 业 连 续 工 作 3 年 以 上, 但 以 下 人 员 除 外 : 企 业 引 进 的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中 科 院 百 人 计 划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科 技 部 中 青 年 科 技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福 建 省 闽 江 学 者 福 建 省 科 技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享 受 省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股 权 奖 励 的 激 励 对 象, 仅 限 于 技 术 人 员 第 九 条 企 业 用 于 股 权 奖 励 和 股 权 出 售 的 激 励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近 3 年 税 后 利 润 形 成 的 净 资 产 增 值 额 的 35%, 其 中, 激 励 总 额 用 于 股 权 奖 励 的 部 分 不 得 超 过 50% 企 业 用 于 股 权 奖 励 和 股 权 出 售 的 激 励 总 额, 应 当 依 据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折 合 股 权, 并 确 定 向 每 个 激 励 对 象 奖 励 或 者 出 售 的 股 权 其 中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评 估 结 果 应 当 报 经 代 表 本 级 人 民 政 42

府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部 门 ( 以 下 统 称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 核 准 或 备 案 企 业 原 则 上 应 在 3 至 5 年 内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股 权 奖 励 和 股 权 出 售 的 激 励 总 额, 并 在 激 励 方 案 中, 与 激 励 对 象 约 定 分 期 实 施 的 业 绩 考 核 目 标 等 条 件 第 十 条 企 业 以 科 技 成 果 作 价 入 股 其 他 企 业 的, 可 以 提 取 不 低 于 科 技 成 果 入 股 时 作 价 金 额 的 20% 但 不 高 于 30% 的 股 权, 用 于 对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技 术 人 员 的 奖 励 与 报 酬, 不 受 本 章 第 七 八 九 条 规 定 限 制 第 三 章 股 票 期 权 第 十 一 条 股 票 期 权 主 要 适 用 处 于 初 创 期 和 成 长 期 财 务 不 确 定 性 较 大 的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企 业 以 股 票 期 权 方 式 实 施 激 励 的, 在 激 励 方 案 中 明 确 规 定 激 励 对 象 的 行 权 价 格,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科 技 成 果 成 熟 程 度 及 其 转 化 情 况 企 业 未 来 至 少 5 年 的 盈 利 能 力 企 业 拟 授 予 全 部 股 权 数 量 等 因 素, 且 不 得 低 于 经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的 每 股 评 估 价 格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要 与 激 励 对 象 约 定 股 票 期 权 授 予, 以 及 行 权 的 业 绩 考 核 目 标 等 条 件 业 绩 考 核 指 标 可 以 选 取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现 金 营 运 指 数 等 财 务 指 标, 但 应 当 不 低 于 企 业 近 3 年 平 均 业 绩 水 平 及 同 行 业 平 均 业 绩 水 平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要 在 激 励 方 案 中 明 确 股 票 期 权 的 授 权 日 可 行 权 日 和 行 权 的 有 效 期 股 票 期 权 授 权 日 与 获 授 股 票 期 权 首 次 可 行 权 日 之 间 的 间 隔 不 得 少 于 1 年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的 有 43

效 期 不 得 超 过 5 年 企 业 应 当 规 定 激 励 对 象 在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的 有 效 期 内, 分 期 行 权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的 有 效 期 过 后, 激 励 对 象 已 获 授 但 尚 未 行 权 的 股 票 期 权 自 动 失 效 第 四 章 股 权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向 激 励 对 象 增 发 股 份 向 现 有 股 东 回 购 股 份 和 现 有 股 东 向 激 励 对 象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股 权 等 方 式, 解 决 标 的 股 权 来 源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不 得 为 激 励 对 象 购 买 股 权 提 供 贷 款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财 务 资 助, 包 括 为 激 励 对 象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企 业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的 标 的 股 权, 一 般 应 当 由 激 励 对 象 直 接 持 股 激 励 对 象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间 接 持 股 的, 直 接 持 股 单 位 不 得 与 企 业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关 系 或 者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第 十 六 条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激 励 对 象 自 取 得 股 权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捐 赠 其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获 得 股 权 激 励 后 5 年 内 本 人 提 出 离 职, 或 者 因 个 人 原 因 被 解 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取 得 的 股 权 全 部 退 回 企 业, 其 个 人 出 资 部 分 由 企 业 按 照 审 计 后 净 资 产 计 算 退 还 本 人 ; 以 股 票 期 权 方 式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的, 未 行 权 部 分 自 动 失 效 企 业 以 股 权 出 售 或 者 股 票 期 权 方 式 授 予 的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在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相 应 出 资 额 ( 股 款 ) 前, 不 得 参 与 企 业 利 润 分 配 44

第 十 七 条 大 型 企 业 用 于 股 权 激 励 的 股 权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企 业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的 10% 大 型 企 业 的 划 分 标 准 按 照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 国 统 字 2011 75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分 红 激 励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以 下 不 同 情 形, 选 择 不 同 方 式 实 施 分 红 激 励 : ( 一 ) 由 本 企 业 自 行 投 资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的, 自 产 业 化 项 目 开 始 盈 利 年 度 起, 在 3 至 5 年 内, 每 年 从 当 年 投 资 项 目 净 收 益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10% 但 不 高 于 30% 用 于 激 励 投 资 项 目 净 收 益 为 该 项 目 营 业 收 入 扣 除 相 应 的 营 业 成 本 和 项 目 应 合 理 分 摊 的 管 理 费 用 销 售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及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 二 ) 向 本 企 业 以 外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转 让 科 技 成 果 所 有 权 使 用 权 ( 含 许 可 使 用 ) 的, 从 转 让 净 收 益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25% 但 不 高 于 50% 用 于 一 次 性 激 励 转 让 净 收 益 为 企 业 取 得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让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税 费 和 企 业 为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投 入 的 全 部 研 发 费 用 及 维 护 维 权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企 业 将 同 一 项 科 技 成 果 使 用 权 向 多 个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转 让 的, 转 让 收 入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 三 ) 以 科 技 成 果 作 为 合 作 条 件 与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共 同 实 施 转 化 的, 自 合 作 项 目 开 始 盈 利 的 年 度 起, 在 3 至 5 年 内, 45

每 年 从 当 年 合 作 净 收 益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10% 但 不 高 于 30% 用 于 激 励 合 作 净 收 益 为 企 业 取 得 的 合 作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税 费 和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 四 ) 以 科 技 成 果 作 价 入 股 其 他 企 业 的, 自 入 股 企 业 开 始 分 配 利 润 的 年 度 起, 在 3 至 5 年 内, 每 年 从 当 年 投 资 收 益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10% 但 不 高 于 30% 用 于 激 励 投 资 收 益 为 企 业 以 科 技 成 果 作 价 入 股 后, 从 被 投 资 企 业 分 配 的 利 润 扣 除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企 业 实 施 分 红 激 励, 应 当 按 照 科 技 成 果 投 资 对 外 转 让 合 作 作 价 入 股 的 具 体 项 目 实 施 财 务 管 理, 进 行 专 户 核 算 第 十 九 条 大 中 型 企 业 实 施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可 以 探 索 实 施 岗 位 分 红 激 励 制 度, 按 照 岗 位 在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中 的 重 要 性 和 贡 献, 分 别 确 定 不 同 岗 位 的 分 红 标 准 企 业 实 施 岗 位 分 红 激 励 的, 除 满 足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外, 企 业 近 3 年 税 后 利 润 形 成 的 净 资 产 增 值 额 占 企 业 近 3 年 年 初 净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0%, 实 施 激 励 当 年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没 有 赤 字, 且 激 励 对 象 应 在 该 岗 位 上 连 续 工 作 1 年 以 上 企 业 年 度 岗 位 分 红 激 励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的 15%, 激 励 对 象 个 人 岗 位 分 红 所 得 不 得 高 于 其 薪 酬 总 水 平 ( 含 岗 位 分 红 ) 的 40%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实 施 分 红 激 励 所 需 支 出 计 入 工 资 总 额, 但 不 纳 入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46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对 分 红 激 励 设 定 实 施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激 励 方 案 中 与 激 励 对 象 约 定 相 应 条 件 及 业 绩 考 核 办 法, 并 约 定 分 红 收 益 的 扣 减 或 者 暂 缓 停 止 分 红 激 励 的 情 形 及 具 体 办 法 实 施 岗 位 分 红 激 励 制 度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对 离 开 激 励 岗 位 的 激 励 对 象, 即 予 停 止 分 红 激 励 第 六 章 激 励 方 案 的 拟 订 和 审 批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由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 以 下 统 称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 负 责 拟 订 激 励 方 案,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共 同 参 与 激 励 方 案 的 制 订 激 励 方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 一 )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近 3 年 业 务 发 展 和 财 务 状 况 股 权 结 构 等 基 本 情 况 ( 二 ) 拟 订 和 实 施 激 励 方 案 的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成 员 ( 三 ) 企 业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实 施 激 励 条 件 的 情 况 说 明 ( 四 ) 激 励 对 象 的 确 定 依 据 具 体 名 单 及 其 职 位 和 主 要 贡 献, 激 励 方 式 的 选 择 及 其 考 虑 因 素 ( 五 )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的, 说 明 所 需 股 权 来 源 数 量 及 其 占 企 业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总 额 的 比 例, 与 激 励 对 象 约 定 的 业 绩 考 核 目 标 条 件 ; 拟 分 次 实 施 的, 说 明 每 次 拟 授 予 股 权 的 来 源 数 量 及 其 占 比 ; 以 及 说 明 股 权 出 售 价 格 或 者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价 格 的 确 定 依 据 ( 六 ) 实 施 分 红 激 励 的, 说 明 具 体 激 励 水 平 及 其 考 虑 因 素 47

( 七 ) 每 个 激 励 对 象 预 计 可 获 得 的 股 权 数 量 激 励 金 额 ( 八 ) 企 业 与 激 励 对 象 各 自 的 权 利 义 务 ( 九 ) 企 业 未 来 3 年 技 术 创 新 规 划, 包 括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目 标, 以 及 为 实 现 技 术 创 新 目 标 在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人 才 创 新 投 入 创 新 能 力 创 新 管 理 等 方 面 将 采 取 的 措 施 ( 十 ) 激 励 对 象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间 接 持 股 的, 说 明 必 要 性 以 及 直 接 持 股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必 要 时 应 当 出 具 直 接 持 股 单 位 与 本 企 业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关 系 或 者 不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的 书 面 承 诺 ( 十 一 ) 发 生 企 业 控 制 权 变 更 合 并 分 立, 激 励 对 象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被 解 聘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死 亡 等 特 殊 情 形 时 的 调 整 性 规 定 ( 十 二 ) 激 励 方 案 的 审 核 备 案 变 更 终 止 程 序 第 二 十 三 条 激 励 方 案 涉 及 的 财 务 数 据 和 资 产 评 估 价 值, 应 当 分 别 经 国 有 产 权 主 要 持 有 单 位 同 意 的 具 有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和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拟 订 激 励 方 案 时, 应 当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充 分 听 取 职 工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二 十 四 条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激 励 方 案 和 听 取 职 工 意 见 情 况 先 行 报 经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批 准 由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代 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企 业, 激 励 方 案 等 相 关 材 料 报 本 级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其 他 企 业, 相 关 材 料 报 其 主 管 的 部 门 机 构 批 准 48

各 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能 分 工, 简 化 办 事 程 序, 加 强 对 企 业 开 展 股 权 和 分 红 激 励 的 指 导 和 服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审 核 企 业 申 报 的 激 励 方 案, 对 于 损 害 国 有 股 东 权 益 或 者 不 利 于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激 励 方 案, 应 当 要 求 企 业 进 行 修 改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企 业 法 律 事 务 机 构 或 者 外 聘 律 师 对 激 励 方 案 预 案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对 以 下 事 项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 ( 一 ) 激 励 方 案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二 ) 激 励 方 案 是 否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企 业 及 现 有 股 东 利 益 的 内 容 ( 三 ) 激 励 方 案 是 否 充 分 披 露 影 响 激 励 结 果 的 重 大 信 息 ( 四 ) 激 励 可 能 引 发 的 法 律 纠 纷 等 风 险, 以 及 应 对 风 险 的 法 律 建 议 ( 五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第 二 十 六 条 激 励 方 案 经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审 核 批 准 后, 提 交 股 东 ( 大 ) 会 审 议 在 股 东 ( 大 ) 会 审 议 激 励 方 案 时, 国 有 股 东 代 表 应 当 按 照 备 案 文 件 发 表 意 见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办 法 规 定 范 围 内 选 择 一 种 或 者 多 种 激 励 方 式, 但 是 对 同 一 激 励 对 象 不 得 就 同 一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