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工 业 发 展 组 织 Distr.: General 14 Octo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工 业 发 展 理 事 会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 2014 年 11 月 25 日 至 27 日, 维 也 纳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11 人 事 事 项 人 事 事 项 总 干 事 的 报 告 依 照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13.3 和 13.4, 本 文 件 介 绍 秘 书 处 内 人 事 相 关 事 项 共 同 制 度 的 动 态 和 对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和 条 例 的 修 正 本 报 告 对 工 发 组 织 2013 年 年 度 报 告 (IDB.42/2, 第 1 章, 以 及 附 件 (i) 和 (j)) 以 及 工 发 组 织 为 落 实 战 略 指 导 文 件 所 载 有 关 管 理 标 准 的 建 议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报 告 (IDB.42/16, 第 五 节,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提 供 的 资 料 作 了 补 充 为 节 约 起 见, 本 文 件 仅 作 少 量 印 发 敬 请 各 位 代 表 自 带 所 发 文 件 与 会 V.14-06397 (C) GH 131014 171014 *1406397*
目 录 页 次 一. 人 事 相 关 事 项 的 动 态... 3 二. 共 同 制 度 的 动 态... 3 三. 与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有 关 的 事 项... 6 四. 需 请 理 事 会 采 取 的 行 动... 7 附 件 一.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附 件 二 教 育 补 助 金 和 特 别 教 育 补 助 金 数 额... 8 二.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附 表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薪 资 表... 9 三.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附 录 A 一 般 事 务 人 员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薪 资 表... 10 四.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附 录 E 教 育 补 助 金... 11 五.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103.10 定 期 任 用... 15 2 V.14-06397
一. 人 事 相 关 事 项 的 动 态 1. 工 发 组 织 2013 年 年 度 报 告 (IDB.42/2) 第 1 章 以 及 附 件 报 告 了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工 作 人 员 领 域 几 个 主 要 的 状 况 和 成 绩 指 标 这 些 指 标 包 括 :(a) 国 际 征 聘 和 当 地 征 聘 工 作 人 员 和 个 人 服 务 协 议 持 有 者 人 数 ;(b) 国 际 征 聘 和 当 地 征 聘 工 作 人 员 按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号 编 级 别 性 别 和 工 作 地 点 细 分 情 况 ;(c) 国 际 征 聘 和 当 地 征 聘 个 人 服 务 协 议 持 有 者 按 性 别 和 工 作 地 点 细 分 情 况 ;(d) 培 训 和 课 程 细 分 情 况 ;(e) 工 发 组 织 外 地 代 表 ;(f) 个 人 服 务 协 议 合 同 按 国 籍 和 国 家 分 组 细 分 情 况 ;(g) 工 作 人 员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的 结 果 和 其 他 信 息 2. IDB.42/16 号 文 件 ( 第 五 节 ) 报 告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问 题 的 补 充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继 任 规 划 地 域 平 衡 性 别 平 衡 和 过 去 五 年 工 发 组 织 总 体 人 员 配 置 包 括 高 级 别 人 员 配 置 水 平 变 动 情 况 3. 除 上 述 报 告 外, 理 事 会 似 宜 注 意 下 列 最 新 情 况 和 动 态 4. 截 至 2014 年 9 月 2 日, 工 发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和 个 人 服 务 协 议 持 有 者 总 数 为 1,958 人, 其 中 包 括 264 名 国 际 征 聘 工 作 人 员,412 名 当 地 征 聘 工 作 人 员,379 名 国 际 征 聘 个 人 服 务 协 议 持 有 者 和 903 名 当 地 征 聘 个 人 服 务 协 议 持 有 者 在 工 发 组 织 整 个 工 作 人 员 队 伍 中 妇 女 占 37.44%, 在 国 际 征 聘 工 作 人 员 中 占 32.95%, 在 当 地 征 聘 工 作 人 员 中 占 51.46% 5. 鉴 于 工 作 人 员 流 动 自 然 减 员 导 致 的 工 作 人 员 离 职 和 其 他 空 缺, 工 发 组 织 实 施 了 工 作 人 员 配 置 方 案, 其 中 涉 及 在 今 年 底 之 前 刊 载 公 告, 内 部 征 聘 或 外 部 征 聘 大 约 100 个 预 算 员 额, 包 括 司 长 专 业 人 员 国 家 干 事 和 一 般 事 务 类 别, 既 有 总 部 的, 也 有 外 地 的 相 关 空 缺 公 告 将 提 供 给 各 成 员 国 在 必 须 进 行 外 部 征 聘 的 情 况 下, 任 用 会 考 虑 到 预 算 限 制 6. 实 施 了 新 工 作 人 员 绩 效 管 理 系 统 的 第 二 个 完 整 周 期, 考 察 2013 年 工 作 人 员 的 绩 效, 其 结 果 是 合 格 率 达 到 94% 二. 共 同 制 度 的 动 态 7. 本 报 告 还 向 理 事 会 通 报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 最 近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以 及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与 工 发 组 织 有 关 的 建 议 依 照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13.3, 总 干 事 有 权 在 大 会 核 准 的 预 算 水 平 范 围 内 对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的 附 表 和 附 件 作 出 适 当 的 修 正, 以 便 使 其 与 联 合 国 大 会 根 据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而 可 能 作 出 的 任 何 相 关 决 定 保 持 一 致 遵 照 上 述 条 例, 总 干 事 每 年 向 理 事 会 报 告 一 次 此 类 修 正 的 情 况 在 职 工 作 人 员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8. 大 会 在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上 决 定 核 准 对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10.2 的 修 正, 从 而 将 2014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任 用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定 为 65 岁 (GC.15/Dec.19 号 决 定 ) 关 于 在 职 工 作 人 员, 秘 书 处 向 理 事 会 第 四 十 一 届 会 议 通 报 (IDB.41/9) V.14-06397 3
称, 联 合 国 大 会 欢 迎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对 在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提 高 到 65 岁 的 影 响 进 行 战 略 审 查, 并 请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六 十 八 届 会 议 审 议 所 述 审 查 的 结 果 9. 2013 年 7 月 22 日 至 8 月 2 日 进 行 了 所 要 求 的 审 查, 并 向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作 了 介 绍 其 中 包 括 介 绍 一 些 国 家 政 府 私 营 部 门 公 司 和 国 际 组 织 的 做 法 以 及 对 各 种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的 预 期 影 响 在 审 议 提 出 的 所 有 问 题 之 后,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决 定 向 联 合 国 大 会 建 议 将 在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提 高 到 65 岁 为 使 各 组 织 有 时 间 落 实 这 项 变 革,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建 议 生 效 日 期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一 项 理 解 是 该 决 定 不 影 响 在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既 得 权 利 10. 联 合 国 大 会 在 2013 年 12 月 27 日 第 68/253 号 决 议 中 决 定 推 迟 就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作 出 决 定, 但 不 影 响 其 拟 议 时 间 框 架 联 合 国 大 会 还 请 委 员 会 与 所 有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协 商, 进 一 步 分 析 该 建 议 的 通 过 会 如 何 影 响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队 伍 和 继 任 规 划 框 架 以 及 包 括 绩 效 管 理 和 考 绩 年 轻 化 性 别 平 衡 和 公 平 地 域 代 表 性 在 内 的 所 有 相 关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政 策 联 合 国 大 会 请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向 该 大 会 第 六 十 九 届 会 议 报 告 进 一 步 分 析 的 情 况 全 面 审 查 整 套 报 酬 办 法 11. 理 事 会 在 IDB.41/Dec.15 号 决 定 中 注 意 到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对 整 套 报 酬 办 法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的 决 定 理 事 会 在 IDB.41/Dec.12 号 决 定 中 申 明 其 以 下 理 解, 即 总 干 事 将 促 请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在 所 述 审 查 中 考 虑 到 工 发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国 的 财 务 状 况, 并 将 强 调 这 一 审 查 的 结 果 对 工 发 组 织 的 重 要 性 理 事 会 还 请 总 干 事 通 过 现 有 通 信 渠 道 使 成 员 国 随 时 了 解 这 一 事 项 12. 总 干 事 在 2013 年 10 月 24 日 致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信 函 中 已 向 该 委 员 会 正 式 通 报 了 IDB.41/Dec.12 号 决 定 总 干 事 除 其 他 以 外 指 出, 审 查 整 套 报 酬 办 法 是 一 项 重 要 而 艰 巨 的 任 务 工 发 组 织 作 为 一 个 知 识 型 组 织, 需 要 吸 引 和 留 往 具 有 适 当 资 格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履 行 其 在 全 球 范 围 的 任 务 授 权, 需 要 可 流 动 有 能 力 并 且 愿 意 在 各 种 艰 苦 程 度 工 作 地 点 有 效 开 展 工 作 的 人 员 13. 联 合 国 大 会 在 2013 年 12 月 27 日 第 68/253 号 决 议 中 申 明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年 度 报 告 (A/68/30) 第 31 段 所 列 全 面 审 查 整 套 报 酬 办 法 的 各 项 目 标 因 此, 新 的 报 酬 办 法 应 有 助 于 履 行 各 组 织 的 任 务 授 权, 并 且 应 当 有 竞 争 力 公 正 公 平 透 明 设 计 简 单 易 于 管 理, 易 于 为 工 作 人 员 和 利 益 攸 关 方 所 理 解 奖 励 优 秀 表 现 和 管 理 不 佳 表 现 联 合 国 大 会 除 其 他 以 外 请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综 合 审 查 所 有 薪 酬 要 素, 以 实 现 既 定 目 标, 并 维 护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的 核 心 价 值 全 面 审 查 正 在 进 行 当 中 离 职 后 医 疗 保 险 14. 联 合 国 大 会 在 第 68/253 号 决 议 中 深 表 关 切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离 职 后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的 长 期 可 持 续 性, 并 为 此 邀 请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在 其 年 度 报 告 内 审 查 医 疗 保 4 V.14-06397
险 费 在 联 合 国 各 组 织 与 美 国 和 非 美 国 保 险 计 划 参 与 人 之 间 的 分 摊 问 题 工 发 组 织 参 加 了 一 个 机 构 间 工 作 组, 该 工 作 组 是 为 全 面 审 查 这 件 事 而 同 时 设 立 的 教 育 补 助 金 和 特 别 教 育 补 助 金 数 额 15.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附 件 二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2013 年 6 月 3 日 第 67/257 号 决 议, 核 准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工 作 人 员 所 在 工 作 地 点 没 有 教 育 机 构 或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确 认 那 里 的 教 育 机 构 不 合 适 的 12 个 国 家 或 货 币 区 的 订 正 教 育 补 助 金 数 额 16. 应 享 教 育 补 助 金 增 加 的 总 体 百 分 比 与 2012-2013 和 2014-2015 两 年 期 现 行 预 算 预 留 款 相 一 致, 可 以 为 这 些 预 留 款 顾 及 本 文 件 附 件 一 列 示 这 些 订 正 数 额, 并 以 下 划 线 表 示 以 前 适 用 的 数 额 置 于 方 括 号 内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薪 资 表 17.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附 表 一 联 合 国 大 会 在 1989 年 12 月 21 日 第 44/198 号 决 议 I.H 节 中 推 出 了 基 薪 / 底 薪 表 的 概 念 该 表 是 参 照 华 盛 顿 特 区 比 较 公 务 员 制 度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联 邦 公 务 员 制 度 ) 的 薪 资 表 制 定 的 在 对 比 联 合 国 官 员 基 薪 净 额 与 美 国 联 邦 公 务 员 制 度 中 对 应 职 位 相 应 薪 资 的 基 础 上, 定 期 对 薪 资 表 进 行 调 整 18. 联 合 国 大 会 在 第 68/253 号 决 议 中 核 准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行 本 文 件 附 件 二 所 载 订 正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毛 额 和 净 额 基 薪 / 底 薪 表, 该 表 体 现 了 0.19% 的 增 幅 19. 订 正 薪 资 表 在 不 减 / 不 增 基 础 上 予 以 实 施, 即 与 此 同 时 所 有 工 作 地 点 的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乘 数 将 相 应 降 低 因 此, 除 四 舍 五 入 带 来 的 极 小 变 化 之 外, 薪 酬 净 额 将 保 持 不 变 2014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后 离 职 的 合 格 工 作 人 员 离 职 补 助 金 的 某 些 项 目 将 有 所 增 加 现 行 预 算 预 留 款 可 顾 及 这 些 增 加 部 分 子 女 和 二 级 受 抚 养 人 津 贴 20. 联 合 国 大 会 在 第 68/253 号 决 议 中 核 准 了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即 在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在 更 广 泛 审 查 共 同 制 度 整 套 报 酬 办 法 的 框 架 内 审 查 现 行 方 法 的 结 果 提 交 之 前, 将 子 女 和 二 级 受 抚 养 人 津 贴 维 持 在 目 前 水 平 三. 与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有 关 的 事 项 一 般 事 务 人 员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薪 资 表 21.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附 录 A 根 据 弗 莱 明 原 则, 一 般 事 务 人 员 薪 金 和 其 他 各 种 雇 用 条 件 应 相 当 于 工 作 地 点 最 佳 条 件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目 前 进 行 当 地 薪 金 调 查 的 方 法 即 以 此 为 基 础,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定 期 在 所 有 总 部 和 外 地 工 作 地 点 进 行 V.14-06397 5
当 地 薪 金 调 查 在 两 次 薪 金 调 查 之 间 的 期 间, 一 般 事 务 人 员 的 薪 资 表 可 作 临 时 调 整, 这 种 调 整 应 依 据 适 当 工 资 或 价 格 指 数 的 变 动 情 况 或 各 种 指 数 综 合 变 动 的 情 况 进 行 22. 设 在 维 也 纳 国 际 中 心 的 各 组 织 根 据 官 方 公 布 的 2012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10 期 间 当 地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和 当 地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指 数 的 变 动 情 况, 一 致 认 为 应 当 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 再 次 对 在 维 也 纳 任 职 一 般 事 务 人 员 薪 资 表 作 临 时 调 整, 订 正 薪 资 表 应 体 现 2.11% 的 增 幅 23. 总 部 一 般 事 务 人 员 职 类 薪 金 和 相 关 一 般 人 事 费 下 增 加 的 费 用 估 计 2013 年 余 下 时 间 内 为 48,000 欧 元 ( 经 常 预 算 项 下 38,000 欧 元, 业 务 预 算 项 目 下 10,000 欧 元 ), 每 年 约 为 290,000 欧 元 ( 经 常 预 算 项 下 230,000 欧 元, 业 务 预 算 项 目 下 60,000 欧 元 ), 这 些 费 用 可 为 现 行 预 算 预 留 款 顾 及 24. 维 也 纳 一 般 事 务 人 员 订 正 薪 资 表 载 于 本 文 件 附 件 三 教 育 补 助 金 25.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附 录 E 对 附 录 E 进 行 了 修 正, 以 反 映 如 大 会 2013 年 6 月 3 日 第 67/257 号 决 议 根 据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所 核 准,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所 在 学 年 起 认 可 费 用 最 高 限 额 和 实 际 支 付 教 育 机 构 费 用 最 高 补 助 金 限 额 有 某 种 程 度 的 增 加 26. 经 修 正 的 条 款 载 于 本 文 件 附 件 四 新 的 数 额 以 下 列 线 表 示, 旧 的 数 额 置 于 方 括 号 内 定 期 任 用 27.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103.10 对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103.10 进 行 了 修 正, 以 更 新 工 发 组 织 关 于 初 次 定 期 任 用 期 限 的 政 策 并 澄 清 关 于 试 用 期 的 相 应 规 定 28.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103.10 经 修 订 的 条 款 载 于 本 文 件 附 件 五 新 的 案 文 以 下 划 线 表 示, 删 掉 的 案 文 置 于 方 括 号 内 四. 需 请 理 事 会 采 取 的 行 动 29. 理 事 会 似 宜 考 虑 通 过 下 述 决 定 草 案 : 1 工 业 发 展 理 事 会, (a) 注 意 到 载 于 IDB.42/17 号 文 件 的 信 息 ; (b) 还 注 意 到 在 职 工 作 人 员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审 查 和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对 公 共 制 度 整 套 报 酬 办 法 的 全 面 审 查 的 动 态, 以 及 联 合 国 大 会 深 表 关 切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离 职 后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的 长 期 可 持 续 性 1 ; 大 会 2013 年 12 月 27 日 第 68/253 号 决 议 6 V.14-06397
(c) 又 注 意 到 联 合 国 大 会 核 准 了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关 于 将 子 女 和 二 级 受 抚 养 人 津 贴 维 持 在 目 前 水 平 的 建 议 2 ; (d) 注 意 到 对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附 件 二 和 附 表 一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附 录 A 和 E 的 修 正 以 及 按 照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13.4 对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103.10 的 修 正 2 同 上 V.14-06397 7
附 件 一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附 件 二 教 育 补 助 金 和 特 别 教 育 补 助 金 数 额 条 例 6.10(a) 每 个 子 女 每 一 学 年 应 领 补 助 金 的 数 额 应 当 为 认 可 教 育 费 用 的 最 初 [20,663]21,428 美 元 ( 在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的 教 育 机 构 就 学 为 [43,006]45,586 美 元 ) 的 75%, 最 高 限 额 为 [15,497]16,071 美 元 ( 美 国 为 [32,255]34,190 美 元 ) 若 工 作 人 员 所 在 工 作 地 点 没 有 教 育 机 构, 或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确 认 那 里 的 教 育 机 构 不 合 适, 中 小 学 教 育 补 助 金 数 额 应 当 为 膳 宿 费 的 100%, 最 高 限 额 为 [5,619]5,735 美 元 ( 美 国 为 [9,125]9,399 美 元 ), 加 上 每 年 不 超 过 [20,663]21,428 美 元 ( 美 国 为 [43,006]45,586 美 元 ) 的 认 可 教 育 费 用 的 75%, 每 年 最 高 补 助 额 为 [21,116]21,806 美 元 ( 美 国 为 [41,380]43,589 美 元 ) 但 是, 在 以 特 定 货 币 支 付 上 述 费 用 的 地 区, 以 这 些 货 币 计 算 的 认 可 费 用 的 最 高 限 额 应 当 为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数 额 条 例 6.10(b) 伤 残 子 女 每 人 每 年 领 取 的 补 助 金 数 额 应 当 等 于 实 际 支 付 的 教 育 费 用, 最 高 限 额 为 [20,663]21,428 美 元 ( 美 国 为 [43,006]45,586 美 元 ) 但 是, 在 以 特 定 货 币 支 付 上 述 - 费 用 的 地 区, 以 这 些 货 币 计 算 的 认 可 费 用 的 最 高 限 额 应 当 为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数 额 8 V.14-06397
附 件 二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附 表 一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薪 资 表 : 年 薪 毛 额 和 扣 除 工 作 人 员 薪 金 税 后 的 相 应 净 额 ( 单 位 : 美 元 )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级 职 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司 长 D-2 毛 额 141 519 144 521 147 523 150 549 153 680 156 810 净 额 D 112 309 114 500 116 692 118 884 121 076 123 267 净 额 S 103 177 105 026 106 869 108 706 110 539 112 360 特 等 干 事 D-1 Gross 129 315 131 952 134 582 137 219 139 858 142 490 145 129 147 763 150 414 Net D 103 400 105 325 107 245 109 170 111 096 113 018 114 944 116 867 118 790 Net S 95 575 97 246 98 916 100 579 102 241 103 899 105 549 107 199 108 844 高 等 干 事 P-5 毛 额 106 944 109 185 111 429 113 668 115 914 118 153 120 399 122 640 124 882 127 125 129 367 131 608 133 852 净 额 D 87 069 88 705 90 343 91 978 93 617 95 252 96 891 98 527 100 164 101 801 103 438 105 074 106 712 净 额 S 80 887 82 342 83 792 85 241 86 688 88 130 89 572 91 011 92 447 93 881 95 313 96 739 98 167 一 等 干 事 P-4 毛 额 88 108 90 108 92 106 94 105 96 106 98 104 100 114 102 277 104 441 106 603 108 770 110 930 113 095 115 260 117 425 净 额 D 72 605 74 185 75 764 77 343 78 924 80 502 82 083 83 662 85 242 86 820 88 402 89 979 91 559 93 140 94 720 净 额 S 67 611 69 049 70 488 71 920 73 354 74 787 76 219 77 647 79 074 80 502 81 925 83 349 84 773 86 193 87 613 二 等 干 事 P-3 毛 额 72 411 74 262 76 114 77 962 79 815 81 665 83 514 85 368 87 218 89 068 90 922 92 770 94 623 96 472 98 322 净 额 D 60 205 61 667 63 130 64 590 66 054 67 515 68 976 70 441 71 902 73 364 74 828 76 288 77 752 79 213 80 674 净 额 S 56 198 57 542 58 889 60 232 61 579 62 922 64 265 65 612 66 955 68 300 69 640 70 982 72 319 73 661 75 001 协 理 干 事 P-2 毛 额 59 387 61 043 62 697 64 354 66 010 67 663 69 322 70 973 72 629 74 287 75 941 77 597 净 额 D 49 916 51 224 52 531 53 840 55 148 56 454 57 764 59 069 60 377 61 687 62 993 64 302 净 额 S 46 819 48 006 49 189 50 375 51 559 52 745 53 949 55 151 56 358 57 561 58 761 59 968 助 理 干 事 P-1 毛 额 46 487 47 968 49 442 50 995 52 582 54 173 55 766 57 359 58 946 60 537 净 额 D 39 514 40 773 42 026 43 286 44 540 45 797 47 055 48 314 49 567 50 824 净 额 S 37 273 38 432 39 591 40 748 41 906 43 064 44 222 45 366 46 504 47 643 D= 适 用 于 有 受 扶 养 配 偶 或 子 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数 额 S= 适 用 于 无 受 扶 养 配 偶 或 子 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数 额 V.14-06397 9
附 件 三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附 录 A 一 般 事 务 人 员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薪 资 表 : 年 薪 毛 额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毛 额 和 扣 除 工 作 人 员 薪 金 税 后 的 薪 资 净 额 ( 单 位 : 欧 元 ) 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 起 生 效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 G-1 毛 额 29 637 30 626 31 634 32 642 33 650 34 658 35 666 36 674 37 682 38 691 39 699 40 707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毛 额 29 108 30 080 31 051 32 022 32 993 33 964 34 936 35 908 36 879 37 850 38 822 39 792 净 额 23 423 24 169 24 915 25 661 26 407 27 153 27 899 28 645 29 391 30 137 30 883 31 629 G-2 毛 额 34 572 35 741 36 909 38 078 39 247 40 416 41 585 42 754 43 923 45 092 46 339 47 593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毛 额 33 883 35 007 36 131 37 254 38 377 39 500 40 624 41 749 42 871 43 994 45 117 46 242 净 额 27 089 27 954 28 819 29 684 30 549 31 414 32 279 33 144 34 009 34 874 35 739 36 604 G-3 毛 额 40 309 41 666 43 023 44 380 45 777 47 232 48 687 50 142 51 597 53 052 54 507 55 962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毛 额 39 400 40 704 42 006 43 309 44 613 45 916 47 219 48 522 49 824 51 175 52 530 53 888 净 额 31 335 32 339 33 343 34 347 35 351 36 355 37 359 38 363 39 367 40 371 41 375 42 379 G-4 毛 额 47 096 48 778 50 461 52 143 53 826 55 509 57 191 58 874 60 557 62 239 63 922 65 604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毛 额 45 791 47 299 48 808 50 331 51 901 53 471 55 041 56 611 58 180 59 750 61 318 62 889 净 额 36 261 37 422 38 583 39 744 40 905 42 066 43 227 44 388 45 549 46 710 47 871 49 032 G-5 毛 额 55 336 57 283 59 229 61 175 63 122 65 068 67 014 68 961 70 907 72 854 74 800 76 746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毛 额 53 318 55 131 56 945 58 759 60 573 62 386 64 200 66 013 67 827 69 640 71 455 73 268 净 额 41 947 43 290 44 633 45 976 47 319 48 662 50 005 51 348 52 691 54 034 55 377 56 720 G-6 毛 额 64 890 67 139 69 388 71 638 73 887 76 136 78 386 80 635 82 884 85 133 87 383 89 632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毛 额 62 222 64 319 66 416 68 513 70 610 72 705 74 804 77 045 79 292 81 542 83 792 86 040 净 额 48 539 50 091 51 643 53 195 54 747 56 299 57 851 59 403 60 955 62 507 64 059 65 611 G-7 毛 额 75 928 78 535 81 142 83 749 86 357 88 964 91 571 94 178 96 786 99 393 102 000 104 607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毛 额 72 518 74 950 77 558 80 162 82 768 85 374 87 981 90 586 93 192 95 798 98 403 101 008 净 额 56 155 57 954 59 753 61 552 63 351 65 150 66 949 68 748 70 547 72 346 74 145 75 944 * 长 期 服 务 薪 级 同 一 职 等 内 从 第 十 一 级 升 至 十 二 级 的 资 格 标 准 如 下 : (a) 工 作 人 员 应 在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内 至 少 服 务 了 20 年, 在 当 前 职 等 的 第 十 一 级 至 少 服 务 了 5 年 ; (b)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应 当 合 格 语 文 津 贴 : 第 一 种 额 外 语 文 的 津 贴 净 额 为 每 年 1,651 欧 元, 第 二 种 额 外 语 文 的 津 贴 为 825 欧 元 ( 列 入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 加 薪 : 应 在 合 格 服 务 的 基 础 上, 每 年 在 各 职 等 内 加 薪 非 居 民 津 贴 : 提 供 给 1983 年 9 月 1 日 之 前 任 命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工 作 人 员, 每 年 净 额 为 1,889 欧 元 ( 列 入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 该 日 期 后 在 维 也 纳 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无 津 贴 10 V.14-06397
附 件 四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附 录 E 教 育 补 助 金 定 义 (a) 就 细 则 106.17 细 则 206.16 的 规 定 和 本 附 录 而 言 : ㈠ 子 女 是 指 一 名 工 作 人 员 的 由 其 提 供 主 要 持 续 性 支 助 的 受 扶 养 子 女 伤 残 子 女 是 指 由 于 身 体 或 心 智 上 的 伤 残 而 无 法 在 普 通 教 育 机 构 就 学 因 此 为 了 能 够 充 分 融 入 社 会 而 需 要 得 到 特 别 教 育 或 培 训 的 子 女, 或 在 普 通 教 育 机 构 就 学 时 需 要 得 到 协 助 其 克 服 伤 残 障 碍 的 特 别 教 育 或 培 训 的 子 女 ; ㈡ 本 国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细 则 107.03 或 207.02 享 有 回 籍 假 的 国 家 如 果 父 母 两 人 均 为 合 格 的 工 作 人 员, 本 国 是 指 父 母 双 方 中 任 何 一 方 享 有 回 籍 假 的 国 家 ; ㈢ 工 作 地 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所 在 地 的 国 家, 或 不 论 国 界 如 何 均 在 每 天 上 下 班 距 离 以 内 的 地 区 补 助 金 的 支 付 (b) 可 以 为 每 名 子 女 按 以 下 规 定 领 取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6.10(a) 所 规 定 的 教 育 补 助 金 但 对 以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特 定 货 币 支 付 的 费 用, 应 以 这 些 货 币 计 算 下 文 各 款 所 述 最 高 数 额 其 中 包 括 在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的 教 育 机 构 就 学 的 美 元 数 额 ㈠ 在 工 作 地 点 以 外 的 教 育 机 构 就 学 的, 补 助 金 数 额 如 下 : (A) 如 教 育 机 构 提 供 子 女 的 膳 宿 ( 食 物 和 住 宿 ), 补 助 金 应 当 为 每 年 不 超 过 [20,663]21,428 美 元 ( 美 国 为 [43,006]45,586 美 元 )] 的 就 学 和 膳 宿 费 用 的 75%, 补 助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每 年 [15,497]16,071 美 元 ( 美 国 为 [32,255]34,190 美 元 ); (B) 如 教 育 机 构 不 提 供 膳 宿, 补 助 金 应 当 为 [3,746]3,823 美 元 ( 美 国 为 [6,083]6,265 美 元 ) 加 上 每 年 不 超 过 [15,668]16,331 美 元 ( 美 国 为 [34,895]37,233 美 元 ) 的 就 学 费 用 的 75%, 补 助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每 年 [15,497]16,071 美 元 ( 美 国 为 [32,255]34,190 美 元 ) ㈡ 在 工 作 地 点 的 教 育 机 构 就 学 的 : (A) 补 助 金 数 额 应 为 每 年 不 超 过 [20,663]21,428 美 元 ( 美 国 为 [43,006]45,586 美 元 ) 的 就 学 费 用 的 75%, 补 助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每 年 [15,497]16,071 美 元 ( 美 国 为 [32,255]34,190 美 元 ); V.14-06397 11
(B) 如 此 种 教 育 机 构 不 在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地 点 每 日 往 返 交 通 范 围 之 内, 且 总 干 事 认 为 在 该 地 区 没 有 合 适 的 教 育 机 构, 则 补 助 金 数 额 应 按 上 述 第 ㈠ 项 列 明 的 相 同 比 率 计 算 ㈢ 教 育 补 助 金 应 当 从 子 女 年 满 五 周 岁 之 后 的 学 年 起 支 付, 或 在 子 女 满 五 周 岁 那 个 学 年 起 支 付, 但 须 在 该 学 年 的 第 一 学 期 满 五 周 岁 ; ㈣ 工 作 人 员 所 在 工 作 地 点 没 有 教 育 机 构, 或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确 认 那 里 的 教 育 机 构 不 合 适 的, 中 小 学 教 育 补 助 金 数 额 为 膳 宿 费 的 100%, 最 高 限 额 为 [5,619]5,735 美 元 ( 美 国 为 [9,125]9,399 美 元 ), 加 上 每 年 不 超 过 [20,663]21,428 美 元 ( 美 国 为 [43,006]45,586 美 元 ) 的 认 可 就 读 费 用 的 75%, 每 年 最 高 限 额 为 [21,116]21,806 美 元 ( 美 国 为 [41,380]43,589 美 元 ) (c) 上 文 (b) 段 所 指 求 学 费 用 界 定 为 报 名 注 册 学 费 规 定 必 备 的 课 本 附 加 必 修 课 和 与 教 学 大 纲 或 课 程 直 接 有 关 的 活 动 考 试 和 毕 业 证 书 等 所 需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文 具 设 备 或 校 服 保 险 体 检 捐 物 和 捐 款 或 任 何 其 他 任 择 性 费 用 求 学 费 用 还 可 包 括 午 餐 费 和 每 日 集 体 交 通 费, 如 果 这 些 是 由 学 校 或 学 校 范 围 内 提 供 的, 而 这 些 费 用 被 列 入 学 校 提 供 的 子 女 教 育 费 账 单 (d) 若 属 下 述 情 况 则 不 支 付 补 助 金 : ㈠ 在 幼 儿 园 入 托 ; ㈡ 在 工 作 地 点 的 免 费 或 只 收 象 征 性 费 用 的 学 校 求 学 ; ㈢ 参 加 函 授 课 程, 但 经 总 干 事 认 为 最 能 代 替 在 工 作 地 点 所 无 的 某 种 学 校 全 时 求 学 的 函 授 课 程 除 外 ; ㈣ 聘 请 私 人 教 师 授 课, 但 下 述 情 况 除 外 : 在 工 作 地 点 教 授 原 藉 国 语 文, 如 果 工 作 地 点 没 有 合 适 的 教 授 该 种 语 文 的 学 校 ; 教 授 工 作 地 点 语 文, 如 果 当 地 学 校 规 定 掌 握 当 地 语 文 为 接 受 学 生 进 入 与 其 在 其 他 地 方 所 达 到 的 年 级 相 应 的 年 级 学 习 的 先 决 条 件 ; 以 及 作 为 对 正 规 的 教 学 大 纲 的 补 充, 就 学 校 所 开 设 的 一 门 课 程 或 学 校 课 程 中 并 没 有 包 括 但 学 生 今 后 教 育 所 需 要 的 任 何 其 他 课 程 进 行 专 门 辅 导 的 费 用 ; ㈤ 不 需 全 时 上 学 或 子 女 因 提 供 服 务 而 获 得 报 酬 的 职 业 训 练 或 学 徒 训 练 (e) 补 助 金 应 支 付 到 子 女 完 成 四 年 高 等 学 校 学 习 的 那 一 学 年 的 结 束 时 为 止, 即 便 在 三 年 以 后 获 得 一 个 学 位 通 常 在 子 女 年 满 25 岁 的 学 年 以 后 即 不 再 支 付 补 助 金 但 如 子 女 的 教 育 因 国 民 兵 役 因 病 或 因 其 他 迫 不 得 已 的 理 由 中 断 至 少 一 学 年 时, 合 格 期 限 应 按 中 断 期 间 相 应 延 长 (f) 求 学 期 间 不 足 一 学 年 的 三 分 之 二 时, 该 年 度 的 补 助 金 应 为 原 来 应 付 的 补 助 金 按 求 学 期 间 与 全 学 年 的 比 例 折 付 的 数 额 (g)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期 间 未 包 括 整 个 学 年 时, 该 年 度 的 补 助 金 通 常 应 为 原 来 应 付 的 补 助 金 按 工 作 期 间 与 全 学 年 的 比 例 折 付 的 数 额 12 V.14-06397
学 习 母 语 的 学 费 (h) 如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所 在 国 的 国 语 不 同 于 其 母 语, 其 受 扶 养 子 女 所 在 的 当 地 学 校 以 非 其 母 语 的 语 文 授 课,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为 该 子 女 支 付 学 习 母 语 的 学 费, 则 可 向 该 工 作 人 员 发 给 教 育 补 助 金 总 干 事 将 按 个 案 情 形 决 定 是 否 应 发 给 教 育 补 助 金, 作 为 学 习 母 语 的 学 费 将 公 布 并 定 期 更 新 在 总 的 最 高 限 额 [15,497]16,071 美 元 ( 美 国 为 [32,255]34,190 美 元 ) 范 围 内 学 习 母 语 的 最 高 报 销 限 额 预 支 教 育 补 助 金 (i) 若 有 资 格 领 取 子 女 教 育 补 助 金 的 工 作 人 员 需 在 学 年 开 始 时 缴 纳 全 部 或 部 分 学 费, 可 申 请 预 支 其 所 应 得 的 教 育 补 助 金 所 核 准 的 任 何 预 支 额 将 被 视 为 该 工 作 人 员 的 欠 款, 直 至 提 供 了 应 享 待 遇 的 证 明 予 以 注 销 或 收 回 这 笔 款 项 旅 行 (j) 工 作 人 员 因 子 女 在 教 育 机 构 求 学 而 依 照 上 文 (b)㈠ 款 或 (b)㈡(b) 款 的 规 定 领 取 教 育 补 助 金 时, 每 学 年 可 领 取 子 女 从 教 育 机 构 到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地 点 来 回 一 次 的 旅 费, 但 : ㈠ 如 申 请 的 旅 行 因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受 扶 养 人 另 经 核 准 旅 行 的 关 系 而 在 时 间 上 不 合 理, 或 因 申 请 的 旅 行 期 间 短 暂 与 所 需 费 用 不 相 称 而 不 合 理 时, 不 得 支 付 此 种 旅 费 ; ㈡ 如 求 学 期 间 不 足 一 学 年 的 三 分 之 二 或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期 限 不 足 一 学 年 的 三 分 之 二, 通 常 不 支 付 旅 费 ; ㈢ 交 通 费 通 常 不 得 超 过 从 工 作 人 员 本 国 到 工 作 地 点 的 来 回 旅 费 (k) 如 工 作 人 员 在 指 定 的 工 作 地 点 服 务, 而 该 工 作 地 点 没 有 以 该 工 作 人 员 所 希 望 的 语 文 或 文 化 传 统 教 育 其 子 女 的 合 适 教 育 机 构, 则 在 工 作 人 员 无 权 度 回 籍 假 的 一 年, 可 以 支 领 这 种 旅 费 两 次 申 请 (l) 件 申 请 教 育 补 助 金, 应 以 书 面 提 出, 并 附 缴 总 干 事 认 为 满 意 的 证 明 文 伤 残 子 女 特 别 教 育 补 助 金 (m) 各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不 论 是 否 在 本 国 工 作, 只 要 任 用 期 在 一 年 或 一 年 以 上 或 连 续 工 作 已 满 一 年, 都 可 以 领 取 残 疾 子 女 特 别 教 育 补 助 金 V.14-06397 13
(n) 补 助 金 数 额 应 为 每 年 实 际 支 付 [20,663]21,428 美 元 ( 美 国 为 [43,006]45,586 美 元 ) 以 内 的 认 可 教 育 费 用 的 100% 如 果 该 伤 残 子 女 有 资 格 领 取 普 通 教 育 补 助 金, 首 先 应 申 请 在 普 通 教 育 补 助 金 项 下 报 销, 只 有 为 必 要 的 特 殊 教 育 或 培 训 而 支 付 的 教 育 费 用 才 可 在 特 别 教 育 补 助 金 项 下 报 销 在 这 两 类 补 助 金 项 下 所 领 取 的 总 额 加 起 来 每 年 不 得 超 过 [20,663]21,428 美 元 ( 美 国 为 [43,006]45,586 美 元 ) 在 特 别 教 育 补 助 金 项 下 可 以 偿 还 的 教 育 费 用 应 包 括 为 提 供 一 种 适 应 伤 残 子 女 的 需 要, 使 其 尽 可 能 发 挥 最 大 程 度 功 能 的 教 育 大 纲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教 育 费 用 可 包 括 与 非 任 择 性 的 教 育 大 纲 直 接 有 关 或 与 课 外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文 具 校 服 保 险 捐 物 和 捐 款 或 类 似 的 费 用 如 果 伤 残 子 女 在 工 作 地 点 的 全 寄 宿 制 ( 住 宿 和 膳 食 ) 教 育 机 构 就 学, 膳 食 费 不 可 报 销, 除 非 有 医 生 证 明 表 明 在 该 机 构 住 宿 和 包 伙 是 教 育 大 纲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设 备 费 用, 如 果 没 有 包 括 在 医 疗 保 险 的 范 围 内, 也 可 报 销, 在 总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20,663]21,428 美 元 ( 美 国 为 [43,006]45,586 美 元 ) 范 围 内 每 年 最 多 不 超 过 1,000 美 元 (o) 如 该 子 女 不 能 在 普 通 的 教 育 机 构 求 学, 补 助 金 应 按 历 年 计 算, 如 该 子 女 一 面 在 普 通 的 教 育 机 构 全 时 求 学, 一 面 接 受 特 别 教 学 或 训 练, 则 补 助 金 应 按 学 年 计 算 任 何 残 疾 子 女 从 需 要 接 受 特 别 的 教 学 或 训 练 之 日 起, 至 其 年 满 25 岁 的 学 年 或 历 年 年 底 为 止, 都 可 酌 情 领 取 补 助 金 在 个 别 情 况 下, 年 龄 限 制 可 以 酌 情 放 宽 到 该 子 女 年 满 28 岁 那 一 学 年 或 历 年 的 年 底 (g)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期 间 未 包 括 整 个 学 年 时, 该 年 度 的 补 助 金 通 常 应 为 原 来 应 付 的 补 助 金 按 工 作 期 间 与 全 学 年 的 比 例 折 付 的 数 额 14 V.14-06397
附 件 五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103.10 定 期 任 用 (a) 初 次 征 聘 时, 通 常 应 给 予 工 作 人 员 为 期 三 年 的 定 期 任 用, 头 12 个 月 为 (e) 款 提 到 的 试 用 期 (b) 如 总 干 事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的 建 议 确 定 本 组 织 利 益 有 此 要 求, 初 次 任 用 时 可 给 予 不 到 三 年 的 定 期 任 用 (c) 为 符 合 本 组 织 方 案 活 动 的 利 益, 以 及 须 达 到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104.08 界 定 的 合 格 服 务 以 及 有 预 算 经 费 的 前 提 下, 定 期 任 用 通 常 应 延 期 三 年 如 果 一 次 或 两 次 总 体 绩 效 评 分 为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附 录 M 界 定 的 不 合 格, 定 期 任 用 应 予 延 长 以 涵 盖 绩 效 改 进 期, 该 期 限 最 短 6 个 月, 最 长 12 个 月 如 果 定 期 任 用 将 在 绩 效 改 进 期 结 束, 任 用 应 予 延 长 以 涵 盖 绩 效 改 进 期 另 加 一 个 月 如 果 绩 效 改 进 期 结 束 时 两 次 总 体 绩 效 评 分 均 未 达 到 合 格 水 平, 通 常 应 按 照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10.3(c), 允 许 定 期 任 用 到 期 或 在 到 期 日 之 前 终 止 可 根 据 总 干 事 确 定 的 条 件, 准 予 在 例 外 情 况 下 延 长 定 期 任 用 超 过 通 常 的 三 年 期 限,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对 于 在 青 年 专 业 人 员 方 案 下 任 用 的 工 作 人 员, 三 年 是 本 方 案 下 的 最 长 雇 用 期 限 (d) D-2 职 等 干 事 的 任 用 及 任 用 的 延 期 一 次 最 长 为 两 年, 通 常 不 应 超 过 总 干 事 任 期 六 个 月 试 用 期 (p) 所 有 定 期 任 用 的 试 用 期 应 为 总 期 限 12 个 月 如 上 文 (b) 款 所 规 定 定 期 任 用 期 限 在 三 年 以 下 的, 计 算 12 个 月 试 用 期 时 可 以 连 续 两 次 任 用 累 积 计 算 [ 所 有 为 期 三 年 的 初 始 定 期 任 用 通 常 应 有 一 段 试 用 期, 涵 盖 任 用 的 头 12 个 月 ] 在 试 用 期 结 束 时, 契 约 总 体 评 分 以 及 对 展 示 核 心 价 值 核 心 能 力 和 管 理 能 力 ( 适 用 的 话 ) 的 总 体 评 分 中 反 映 的 工 作 人 员 绩 效 结 果, 应 决 定 该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适 合 继 续 在 定 期 任 用 下 服 务, 以 及 ㈠ 是 否 对 任 用 加 以 确 认,㈡ 是 否 延 长 试 用 期 已 涵 盖 一 个 最 长 6 个 月 的 绩 效 改 进 期, 或 者 ㈢ 是 否 根 据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10.3(d) 终 止 任 用 V.14-06397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