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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定 的 具 体 复 试 分 数 线 复 试 名 单 复 试 程 序 同 等 学 力 加 试 科 目 调 剂 方 案 等, 组 织 开 展 研 究 生 复 试 的 各 项 具 体 工 作 第 四 条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应 成 立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招 生 工 作 监 督 小 组 和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应 由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部 长 ( 院 长 ) 担 任, 成 员 应 包 括 相 关 学 科 的 带 头 人 学 术 骨 干 硕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等 ; 招 生 工 作 监 督 小 组 组 长 可 由 各 单 位 书 记 副 书 记 或 相 应 领 导 担 任 ;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组 长 应 由 相 关 学 科 带 头 人 担 任, 由 不 少 于 5 名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 含 ) 职 称 的 教 师 组 成, 另 须 配 备 1 名 记 录 员 根 据 参 加 复 试 的 人 数 情 况 可 成 立 若 干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第 五 条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单 位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根 据 教 育 部 及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积 极 探 索, 制 定 符 合 本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学 科 特 点 的 复 试 标 准 程 序 和 调 剂 方 案,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定 备 案 (2) 根 据 本 单 位 学 科 ( 专 业 ) 特 点 组 织 成 立 各 学 科 ( 专 业 )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指 导 并 培 训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进 行 相 应 的 复 试 考 核 工 作, 确 保 复 试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3) 负 责 确 定 考 生 ( 含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 笔 试 面 试 和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评 分 标 准 等, 并 组 织 实 施 (4) 负 责 制 定 外 语 口 试 和 听 力 测 试 的 实 施 方 案, 并 安 排 组 织 好 外 语 听 力 和 口 语 测 试 2

(5) 负 责 审 查 复 试 考 生 的 资 格 (6) 负 责 审 核 各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的 复 试 记 录 复 试 结 果 和 考 生 的 其 他 情 况 (7) 负 责 确 定 拟 录 取 名 单 和 申 请 调 剂 名 单, 负 责 对 参 加 复 试 而 未 予 录 取 考 生 给 予 必 要 解 释 和 遗 留 问 题 的 处 理 (8) 负 责 组 织 安 排 考 生 在 国 家 研 招 网 的 调 剂 录 取 工 作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通 知 第 六 条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招 生 工 作 监 督 组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的 复 试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并 受 理 考 生 的 举 报 投 诉 等 事 宜 应 提 供 举 报 电 子 信 箱 电 话 号 码 受 理 举 报 单 位 和 通 讯 地 址,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第 七 条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在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组 织 本 学 科 的 复 试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本 学 科 的 复 试 工 作 ( 含 面 试 笔 试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的 加 试 ) (2) 负 责 做 好 复 试 考 生 的 外 语 听 力 口 语 水 平 测 试 工 作 (3) 明 确 复 试 人 员 在 复 试 工 作 中 的 权 利 责 任 和 纪 律, 规 范 其 工 作 行 为 复 试 小 组 成 员 需 严 格 遵 守 面 试 专 家 及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在 评 分 前 应 召 开 复 试 小 组 会 议, 明 确 工 作 纪 律 和 工 作 程 序 评 判 规 则 和 评 判 标 准, 面 试 时 需 现 场 独 立 评 分 ; 三 资 格 审 查 3

第 八 条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负 责 组 织 对 考 生 复 试 资 格 的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包 括 : (1) 准 考 证 ; (2)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本 科 学 习 期 间 成 绩 证 明 ( 作 为 复 试 参 考 ); (4) 获 得 境 外 本 科 学 历 学 位 的 考 生, 应 提 供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和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具 的 国 外 学 历 认 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5) 高 职 高 专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还 须 提 交 在 国 家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的 论 文 ( 署 名 前 2 名 ) 及 具 有 资 质 的 开 课 单 位 教 务 处 出 具 的 11 门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成 绩 证 明 ; (6) 少 数 民 族 骨 干 考 生 还 须 向 研 招 办 提 交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硕 士 研 究 生 考 生 登 记 表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复 试 四 复 试 时 间 比 例 及 内 容 第 九 条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须 至 少 在 复 试 前 五 日 向 参 加 复 试 的 考 生 发 出 复 试 通 知 及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的 加 试 科 目, 在 网 上 公 布 复 试 名 单 复 试 标 准 复 试 方 式 和 主 要 内 容, 并 确 保 通 知 到 位 对 于 部 分 路 途 遥 远 的 考 生 应 尽 可 能 通 过 电 话 通 知, 并 做 好 电 话 记 录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按 规 定 已 完 成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第 十 条 实 行 差 额 复 试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的 复 试 比 例 根 据 招 生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的 上 线 生 源 情 况 确 定 对 初 试 合 格 生 源 充 足 的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参 加 复 试 的 考 生 人 数 4

应 为 本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招 生 规 模 ( 不 含 推 免 生, 下 同 ) 的 120%-140%, 按 总 分 排 序 初 试 合 格 生 源 不 足 招 生 规 模 120% 的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所 有 满 足 本 学 科 ( 专 业 ) 复 试 分 数 基 本 要 求 的 考 生 均 可 参 加 复 试 我 校 2015 年 学 术 夏 令 营 考 核 为 A 档 的 考 生, 初 试 分 数 达 到 我 校 公 布 的 2016 年 各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 含 总 分 单 科 分 数 ), 无 需 参 加 复 试, 直 接 录 取,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负 责 和 考 生 确 认 录 取 及 奖 学 金 等 级 考 核 为 B 档 的 考 生 初 试 分 数 达 到 我 校 公 布 的 2016 年 各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 含 总 分 单 科 分 数 ), 直 接 进 入 我 校 复 试, 表 现 优 异 者 优 先 录 取 符 合 教 育 部 初 试 成 绩 加 分 项 目 的 考 生 按 教 育 部 相 关 政 策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复 试 一 般 包 含 三 方 面 内 容 : 专 业 素 质 综 合 素 质 体 检 专 业 素 质 考 核 应 全 面 考 核 考 生 对 本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理 论 知 识 和 应 用 技 能 的 掌 握 程 度, 利 用 所 学 理 论 发 现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对 本 学 科 发 展 动 态 的 了 解 以 及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发 展 的 潜 力 大 学 阶 段 的 学 习 情 况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等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指 对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本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以 外 的 学 习 科 研 社 会 实 践 或 实 际 工 作 表 现, 事 业 心 责 任 感 纪 律 性 协 作 性 心 理 健 康 以 及 人 文 素 养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体 检 工 作 则 在 复 试 期 间 委 托 校 医 院 完 成, 具 体 时 间 由 各 单 位 与 校 医 院 商 定 5

第 十 二 条 复 试 具 体 方 式 (1) 笔 试 主 要 是 专 业 课 测 试, 是 对 本 学 科 ( 交 叉 学 科 的 考 生 还 包 括 对 跨 学 科 ) 的 专 业 基 本 知 识 或 实 践 ( 实 验 ) 能 力 的 考 核 笔 试 试 题 应 与 初 试 的 专 业 课 在 内 容 上 不 重 复, 笔 试 时 间 为 2 小 时 有 条 件 的 学 科 专 业 可 根 据 本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组 织 实 验 考 核, 测 试 实 验 和 操 作 技 能 等 多 样 化 考 核 方 式 笔 试 满 分 100 分, 计 入 复 试 总 成 绩 (2) 外 语 听 力 和 口 语 测 试 考 生 的 外 语 听 力 和 口 语 水 平 测 试 由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自 行 组 织 实 施 外 语 口 语 测 试 可 放 在 综 合 面 试 时 进 行, 但 必 须 制 定 统 一 的 测 试 办 法 和 明 确 的 评 分 标 准 外 语 听 力 测 试 满 分 15 分, 口 语 测 试 满 分 15 分, 计 入 复 试 总 成 绩 (3) 综 合 面 试 综 合 面 试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更 加 全 面 地 了 解 考 生 情 况, 考 查 其 综 合 素 质 和 考 生 所 学 专 业 知 识 的 掌 握 程 度 综 合 面 试 由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自 行 组 织, 面 试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20 分 钟, 面 试 情 况 要 有 详 细 记 录, 综 合 面 试 结 束 后 应 认 真 填 写 大 连 理 工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表, 并 当 场 给 出 评 语 和 分 数 综 合 面 试 满 分 200 分, 计 入 复 试 总 成 绩 (4) 同 等 学 力 加 试 6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还 须 加 试 两 门 涵 盖 报 考 学 科 本 科 阶 段 主 干 课 程 的 考 试, 每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时 间 为 3 小 时, 满 分 均 为 100 分, 不 计 入 复 试 总 成 绩 试 题 内 容 应 加 强 对 所 报 考 专 业 的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和 实 践 技 能 的 考 查, 试 题 难 易 程 度 应 严 格 按 本 科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掌 握 加 试 内 容 不 得 与 初 试 及 专 业 课 复 试 内 容 相 同, 加 试 时 间 统 一 安 排 在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复 试 前, 任 何 一 门 课 不 及 格 ( 不 足 60 分 ) 则 不 能 被 录 取, 不 再 进 入 复 试 程 序 (5) 心 理 素 质 测 试 心 理 素 质 测 试 采 用 问 卷 方 式, 结 果 不 计 入 复 试 总 成 绩, 作 为 录 取 时 的 参 考 第 十 三 条 对 有 特 殊 学 术 专 长 或 具 有 突 出 培 养 潜 质 者, 以 及 在 科 研 或 相 关 实 践 中 表 现 突 出 者, 由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制 定 选 拔 标 准,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复 试 过 程 中 由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会 议 提 交 说 明 材 料, 经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组 审 核 同 意, 可 适 当 加 分, 最 高 加 分 额 度 为 50 分, 计 入 复 试 总 成 绩 第 十 四 条 为 促 进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学 校 在 创 新 创 业 学 院 设 立 交 叉 学 科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单 独 招 生 名 额, 申 报 交 叉 学 科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的 考 生 初 试 成 绩 需 满 足 第 一 志 愿 学 科 专 业 复 试 分 数 要 求, 并 且 所 申 请 学 科 需 是 经 学 校 批 准 的 交 叉 学 科, 详 细 申 请 办 法 见 大 连 理 工 大 学 2016 年 交 叉 学 科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招 生 简 章 学 校 成 立 交 叉 学 科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复 试 工 作 小 组, 集 中 面 试, 面 试 通 过 后 学 生 与 导 师 双 向 选 择 未 被 录 取 的 考 生 还 可 参 加 其 7

第 一 志 愿 学 科 专 业 的 复 试 第 十 五 条 复 试 总 成 绩 的 计 算 办 法 复 试 总 成 绩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总 成 绩 = 专 业 课 笔 试 成 绩 + 外 语 听 力 成 绩 + 口 语 测 试 成 绩 + 综 合 面 试 成 绩 + 特 殊 学 术 专 长 或 具 有 突 出 培 养 潜 质 加 分 复 试 总 成 绩 满 分 为 330 分 凡 复 试 总 成 绩 低 于 200 分 或 综 合 面 试 成 绩 低 于 120 分 或 专 业 课 笔 试 成 绩 低 于 60 分 或 外 语 听 力 测 试 缺 考 或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的 加 试 科 目 中 的 任 何 一 门 考 试 成 绩 低 于 60 分 的, 即 为 不 合 格, 不 予 录 取 第 十 六 条 复 试 小 组 成 员 要 严 格 按 照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的 复 试 标 准 和 办 法 评 分, 评 分 要 客 观 公 正, 真 实 反 映 学 生 的 实 际 水 平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须 在 复 试 结 束 当 天 公 布 考 生 的 复 试 成 绩 五 总 成 绩 计 算 录 取 第 十 七 条 考 生 总 成 绩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总 成 绩 = 初 试 总 成 绩 + 复 试 总 成 绩 拟 录 取 考 生 的 名 单 应 严 格 依 据 总 成 绩 在 相 应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的 排 名 确 定, 并 报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组 审 批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负 责 发 放 拟 录 取 考 生 调 档 函 第 十 八 条 拟 录 取 的 定 向 考 生 须 到 研 究 生 院 签 订 定 向 协 议 书 六 调 剂 第 十 九 条 合 格 生 源 不 足 招 生 规 模 的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8

可 以 在 相 近 的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调 剂 考 生 调 入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与 第 一 志 愿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应 相 同 或 相 近, 一 般 应 统 考 科 目 相 同, 外 国 语 语 种 符 合 招 生 简 章 要 求, 自 命 题 考 试 科 目 相 同 或 相 近 调 入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初 试 科 目 设 有 数 学 的, 考 生 初 试 科 目 中 须 有 数 学 设 有 统 考 英 语 及 数 学 科 目 的 学 科 要 按 顺 序 调 剂 ( 如 数 学 三 不 可 调 往 数 学 一 数 学 二, 数 学 二 不 可 调 往 数 学 一 ) 第 二 十 条 合 格 生 源 不 足 招 生 规 模 的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进 行 调 剂 应 遵 循 以 下 流 程 : (1) 优 先 调 剂 进 入 我 校 第 一 志 愿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复 试 而 未 被 录 取 的 考 生, 已 经 被 录 取 的 考 生 不 得 参 加 调 剂 参 加 调 剂 考 生 的 初 试 成 绩 须 同 时 满 足 第 一 志 愿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和 拟 接 收 调 剂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的 复 试 分 数 基 本 要 求 (2) 经 调 剂 后 合 格 生 源 仍 不 足 招 生 规 模 的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可 申 请 再 次 调 剂 选 择 初 试 成 绩 达 到 我 校 对 其 第 一 志 愿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所 在 学 科 门 类 ( 类 别 )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且 满 足 拟 调 剂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的 复 试 分 数 基 本 要 求 进 行 调 剂 本 科 毕 业 院 校 为 全 国 知 名 高 水 平 大 学 的 我 校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优 先 调 剂 (3)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进 行 校 外 调 剂, 如 经 二 次 调 剂 后 合 格 生 源 仍 不 满 足 招 生 规 模 的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需 特 殊 申 请 校 外 调 剂 选 择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全 国 知 名 高 水 平 大 学, 初 试 成 绩 达 到 我 校 拟 9

调 剂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的 复 试 分 数 基 本 要 求, 且 本 科 毕 业 学 校 为 全 国 知 名 高 水 平 大 学 的 考 生 进 行 调 剂 (4) 调 剂 到 本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的 考 生 在 本 学 科 ( 类 别 ) 专 业 ( 领 域 ) 合 格 考 生 之 后 排 序, 依 次 录 取 第 二 十 一 条 单 独 考 试 的 考 生 不 得 调 剂 录 取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工 程 管 理 硕 士 的 考 生 不 得 调 入 其 他 专 业, 其 他 专 业 的 考 生 也 不 能 调 入 该 三 个 专 业, 管 理 类 联 考 专 业 原 则 上 不 接 受 校 外 调 剂 考 生 报 考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的 考 生 不 得 调 剂 到 该 计 划 以 外 录 取, 未 报 考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的 考 生 不 得 调 剂 为 该 计 划 录 取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有 拟 录 取 考 生 均 须 通 过 复 试 对 复 试 不 合 格 决 定 不 予 录 取 的 考 生,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及 时 向 考 生 本 人 发 出 不 予 录 取 通 知, 并 积 极 推 荐 协 助 调 剂 到 其 他 院 校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复 试 过 程 中 要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的 主 导 作 用, 要 落 实 拟 录 取 考 生 的 指 导 教 师 每 位 导 师 每 年 招 收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 推 免 生 与 公 开 招 考 合 计 )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4 名 全 职 的 院 士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全 国 百 优 博 士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等 每 人 每 年 招 收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 推 免 生 与 公 开 招 考 合 计 )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名 第 二 十 四 条 所 有 调 剂 考 生 均 须 登 录 中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完 成 网 上 调 剂 流 程 七 信 息 公 布 和 公 示 制 度 10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须 提 前 在 网 上 公 布 复 试 基 本 分 数 线 复 试 名 单 复 试 程 序 调 剂 方 案 及 数 量, 并 将 复 试 结 果 等 信 息 及 时 告 知 考 生 拟 录 取 名 单 ( 含 调 剂 录 取 考 生 ) 须 在 网 上 进 行 公 示, 且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名 单 不 得 修 改, 名 单 如 有 变 动, 须 对 变 动 部 分 做 出 说 明, 并 对 变 动 内 容 另 行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未 经 公 示 的 考 生 不 得 录 取 八 监 督 和 复 议 第 二 十 六 条 实 行 责 任 制 度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的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招 生 过 程 的 公 平 公 正 和 录 取 结 果 负 责, 不 得 有 任 何 泄 露 试 题 和 故 意 提 高 或 压 低 考 分 等 行 为 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给 招 生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人 员,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追 究 责 任 学 校 监 察 处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全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巡 视 工 作, 负 责 对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监 督 小 组 工 作 的 指 导, 负 责 对 相 关 举 报 的 受 理 和 对 发 现 问 题 的 查 处 及 移 交 工 作 研 究 生 督 导 组 全 程 参 与 研 究 生 复 试 的 监 督 工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实 行 复 议 制 度 学 校 有 关 职 能 部 处 及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要 及 时 受 理 复 议 申 请, 复 议 工 作 由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组 负 责, 也 可 责 成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复 议 九 其 他 11

第 二 十 八 条 复 试 期 间 发 现 考 生 不 符 合 报 考 规 定 条 件 考 试 违 纪 替 考 身 体 及 政 治 思 想 道 德 状 况 不 符 合 录 取 要 求 的, 一 律 视 为 不 合 格, 不 予 录 取 第 二 十 九 条 复 试 命 题 要 严 格 按 照 我 校 招 生 考 试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复 试 试 题 及 答 案 在 启 用 前 均 系 国 家 机 密 材 料, 须 到 我 校 指 定 的 保 密 印 刷 厂 印 刷, 并 由 2 人 监 印, 试 卷 印 制 过 程 中 的 废 卷 胶 印 版 须 按 照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销 毁 的 要 求, 及 时 销 毁 印 制 密 封 后 的 试 题 存 放 在 各 学 部 ( 学 院 部 ) 校 区 专 用 的 保 密 柜 中, 并 分 由 2 人 掌 管 钥 匙 和 密 码 试 卷 应 密 封 批 改 第 三 十 条 复 试 及 录 取 工 作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凡 有 直 系 亲 属 参 加 复 试 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与 复 试 及 录 取 有 关 的 工 作 对 有 违 反 规 定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当 事 人,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复 试 全 程 要 求 录 音 录 像, 并 刻 录 光 盘 报 送 我 校 纪 检 部 门 和 研 究 生 院 备 存, 保 存 时 间 为 一 年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大 连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八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