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 野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巨 野 县 2016 年 度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筹 资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巨 政 办 发 2015 55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办 事 处,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县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巨 野 县 2016 年 度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筹 资 工 作 方 案 已 经 县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巨 野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28 日 1
巨 野 县 2016 年 度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筹 资 工 作 方 案 为 保 障 我 县 2016 年 度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居 民 医 保 ) 筹 资 工 作 有 序 推 进, 确 保 居 民 医 保 全 覆 盖, 切 实 让 这 项 民 生 工 程 惠 及 全 县 所 有 居 民, 根 据 国 家 省 居 民 医 保 的 政 策 规 定 及 菏 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菏 泽 市 财 政 局 转 发 <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度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的 通 知 菏 人 社 字 2015 88 号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为 进 一 步 健 全 和 完 善 全 县 居 民 医 保 制 度, 以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立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3 31 号 ), 坚 持 全 覆 盖 保 基 本 多 层 次 可 持 续 的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从 实 际 出 发, 充 分 尊 重 居 民 意 愿, 建 立 起 符 合 实 际, 统 筹 城 乡 惠 民 高 效 公 平 可 及 制 度 科 学 运 行 规 范 监 督 到 位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最 大 程 度 惠 及 参 保 居 民, 为 巨 野 的 和 谐 快 速 发 展 奠 定 基 础 二 宣 传 发 动 ( 一 ) 宣 传 内 容 1.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省 市 关 于 建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目 的 意 义 方 针 政 策 ; 2
2.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及 相 关 要 求,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 3.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方 案 和 有 关 规 定 ; 参 保 居 民 的 权 利 义 务 报 销 程 序 补 偿 比 例 等 ; 4.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政 策 ( 二 ) 宣 传 要 求 宣 传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时 要 做 到 四 个 讲 清 四 项 原 则 1. 四 个 讲 清 (1) 讲 清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是 一 项 惠 民 益 民 的 保 障 制 度,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筹 资 不 是 增 加 居 民 负 担 ; (2) 讲 清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是 一 项 符 合 实 际, 统 筹 城 乡 惠 民 高 效 公 平 可 及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重 点 保 障 居 民 的 大 病 医 疗 需 求, 适 当 保 障 门 诊 需 求 ; (3) 讲 清 关 于 起 付 线 补 偿 比 例 封 顶 线 报 销 程 序 等 重 要 概 念 标 准 及 其 注 意 事 项 ; (4) 讲 清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的 有 关 政 策 报 销 规 定 及 程 序, 以 及 与 其 他 社 会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的 不 同 2. 四 项 原 则 (1) 居 民 自 愿 参 加 个 人 缴 费, 政 府 补 助 的 原 则 ; (2) 以 收 定 支 收 支 平 衡, 略 有 结 余 的 原 则 ; (3) 坚 持 全 覆 盖 保 基 本 多 层 次 可 持 续 的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 3
(4) 坚 持 互 助 共 济, 城 乡 居 民 公 平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的 原 则 三 筹 资 原 则 ( 一 )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以 县 为 单 位 统 筹, 在 县 政 府 组 织 引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 二 ) 坚 持 自 愿 参 加 通 过 广 泛 的 宣 传 动 员, 在 居 民 自 愿 的 前 提 下 筹 集 居 民 医 保 基 金, 严 禁 采 取 强 迫 命 令 的 形 式 要 求 居 民 缴 费 ( 三 ) 坚 持 按 户 参 保, 统 一 参 保 标 准 居 民 必 须 以 家 庭 户 为 单 位 参 加 居 民 医 保, 不 得 单 独 或 选 择 性 家 庭 成 员 参 加 ( 按 照 政 策 要 求 已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人 员 除 外 ) 四 筹 资 对 象 在 巨 野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不 属 于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范 围 的 城 乡 居 民, 包 括 农 村 居 民 城 镇 非 从 业 居 民 国 家 和 我 县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 不 含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 可 参 加 居 民 医 保 五 筹 资 标 准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全 市 统 一 筹 资 标 准,2016 年 个 人 每 人 每 年 缴 纳 140 元 六 筹 资 责 任 各 镇 区 办 的 筹 资 对 象 为 户 口 在 本 辖 区 内 的, 不 属 于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所 有 城 乡 居 民 ( 含 企 事 业 单 位 家 属 子 女 及 破 产 单 位 下 岗 职 工 ), 全 县 所 有 参 保 居 民, 以 行 政 村 ( 企 事 业 单 位 ) 为 单 位 到 户 口 所 在 镇 区 办 缴 纳 居 民 医 保 筹 资 款 县 政 府 已 将 城 乡 居 民 医 保 4
筹 资 工 作 列 为 年 度 责 任 目 标 考 核 内 容 之 一 各 镇 镇 长, 各 办 事 处 管 委 会 主 任 是 该 项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负 责 本 辖 区 筹 资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各 镇 区 办 都 要 建 立 相 应 的 筹 资 责 任 机 制, 将 此 项 工 作 纳 入 对 包 村 干 部 和 村 级 班 子 的 年 度 责 任 目 标 考 核 内 容, 确 保 筹 资 任 务 圆 满 完 成 七 方 法 步 骤 筹 资 与 信 息 录 入 时 间 为 2015 年 10 月 30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23 日, 分 三 个 阶 段 进 行 ( 一 ) 宣 传 发 动 阶 段 (10 月 30 日 至 11 月 1 日 ) 1. 召 开 全 县 居 民 医 保 筹 资 动 员 会, 安 排 部 署 2016 年 度 居 民 医 保 筹 资 工 作 11 月 1 日 前 各 镇 区 办 要 召 开 居 民 医 保 筹 资 动 员 会 议, 对 本 镇 区 办 筹 资 工 作 进 行 详 细 安 排 部 署 2. 各 镇 区 办 要 在 政 府 驻 地 公 路 沿 线 村 庄 制 作 筹 资 宣 传 标 语 进 行 广 泛 宣 传 3. 各 镇 区 办 要 将 居 民 医 保 宣 传 资 料 发 放 到 广 大 居 民 手 中, 调 动 居 民 的 参 保 积 极 性, 提 高 群 众 的 知 晓 率 和 参 保 率 ( 二 ) 资 金 筹 集 阶 段 (11 月 2 日 至 11 月 12 日 ) 1. 各 镇 区 办 将 2016 年 度 辖 区 内 常 住 人 口 从 公 安 局 派 出 所 户 籍 科 以 行 政 村 ( 企 事 业 单 位 ) 为 单 位 拷 贝 电 子 版 户 籍 信 息 ; 或 在 参 保 居 民 收 缴 子 系 统 中, 按 照 村 庄 编 码 从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栏 目 中 查 询 导 出, 打 印 发 放 到 村 ( 企 事 业 单 位 ) 干 部 手 中 做 参 保 收 缴 花 名 册 5
2. 各 村 ( 企 事 业 单 位 ) 干 部 持 常 驻 人 员 户 籍 信 息 或 2015 年 度 参 保 人 员 原 始 底 册, 按 照 参 保 人 员 名 单 以 户 为 单 位 进 行 收 缴, 并 开 具 省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基 金 缴 款 专 用 收 据 如 果 2016 年 度 继 续 参 保, 可 在 参 保 人 员 原 始 底 册 上 做 出 标 记, 打 上 如 果 参 保 居 民 中 因 外 出 上 学 参 军 出 嫁 死 亡 等 原 因 不 再 参 保, 则 打 上 做 出 标 记, 对 已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人 员 做 出 标 记 3.2016 年 度 新 增 参 保 家 庭 或 参 保 家 庭 有 新 增 参 保 人 员 的, 除 按 要 求 登 记 外, 还 应 在 新 增 参 保 人 员 登 计 表 ( 表 二 ) 上 注 明 4. 各 行 政 村 ( 企 事 业 单 位 ) 每 天 将 收 缴 的 参 保 基 金 上 缴 至 镇 区 办 财 政 所, 财 政 所 要 对 行 政 村 ( 企 事 业 单 位 ) 出 具 相 关 收 据 汇 总 审 核 后, 及 时 足 额 将 基 金 上 缴 到 县 居 民 医 保 基 金 专 户 5. 各 行 政 村 ( 企 事 业 单 位 ) 的 新 增 参 保 人 员 登 记 表 删 除 人 员 登 记 表 计 生 优 待 家 庭 登 记 表 五 保 户 优 抚 对 象 登 记 表 和 居 民 医 保 人 员 汇 总 表 由 村 委 会 ( 企 事 业 单 位 ) 审 核 无 误 后, 由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上 报 纸 质 版 参 保 信 息,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纸 质 ( 单 位 盖 章 ) 及 电 子 版 参 保 信 息 上 报 至 所 在 镇 区 办 ( 三 ) 信 息 输 入 阶 段 (11 月 13 日 至 11 月 23 日 ) 各 镇 区 办 将 辖 区 内 行 政 村 ( 企 事 业 单 位 ) 上 报 的 2016 年 度 参 保 居 民 登 记 表 新 增 参 保 人 员 登 记 表 删 除 人 员 登 记 表 计 生 优 待 家 庭 登 记 表 五 保 户 残 疾 人 优 抚 对 象 登 记 表 和 参 保 居 民 汇 总 表 花 名 册 逐 一 核 对, 按 村 ( 企 事 6
业 单 位 ) 整 理 2016 年 度 参 保 人 员 电 子 版 信 息, 调 整 无 误 后, 进 行 批 量 导 入 具 体 操 作 步 骤 参 照 巨 野 2016 年 度 参 保 居 民 信 息 录 入 说 明 电 子 版 ( 邮 箱 :jmyb2015@163.com, 密 码 jy2015) 八 工 作 要 求 ( 一 ) 各 镇 区 办 要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镇 村 干 部 会 筹 资 动 员 大 会 对 筹 资 工 作 进 行 周 密 部 署, 并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宣 传 栏 发 放 宣 传 单 等 方 式 广 泛 宣 传 居 民 医 保 政 策 意 义 和 具 体 做 法 以 及 参 保 居 民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主 要 领 导 要 亲 自 安 排 部 署, 班 子 成 员 要 划 片 包 干, 做 到 镇 区 办 干 部 包 村 村 干 部 包 户, 一 级 抓 一 级 层 层 抓 落 实, 确 保 居 民 群 众 对 居 民 医 保 制 度 家 喻 户 晓 人 人 皆 知 切 实 做 到 村 不 漏 组 组 不 漏 户 户 不 漏 人, 企 事 业 单 位 不 遗 漏 家 属 及 子 女 特 别 是 要 重 点 做 好 外 出 务 工 及 下 岗 职 工 人 员 的 参 保 筹 资 工 作, 做 到 应 参 尽 参, 应 保 尽 保 县 电 视 台 广 播 电 台 要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对 全 县 居 民 医 保 筹 资 工 作 的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报 道 ( 二 ) 各 镇 区 办 要 加 大 筹 资 工 作 力 度, 集 中 力 量, 集 中 时 间, 确 保 2015 年 11 月 12 日 前 完 成 2016 年 度 参 保 居 民 基 金 筹 集, 参 保 率 要 确 保 达 到 99% 以 上, 力 争 达 到 100% ( 三 ) 由 县 政 府 督 查 室 牵 头, 县 财 政 局 县 人 社 局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深 入 基 层, 了 解 筹 资 进 展 情 况, 并 根 据 各 镇 区 办 每 天 存 入 基 金 专 户 的 金 额 在 电 视 台 排 名 公 示 ( 四 ) 凡 居 民 缴 纳 的 参 保 基 金 要 及 时 足 额 上 交 到 县 财 政 局 居 民 医 保 基 金 专 户, 不 得 挪 用 截 流, 违 者 必 究 7
( 五 ) 五 保 户 优 抚 对 象 残 疾 人 参 保 ( 凭 相 关 证 件 ) 可 由 县 民 政 部 门 等 相 关 部 门 从 社 会 救 助 资 金 中 代 缴 个 人 应 缴 参 保 费 用 ; 计 划 生 育 优 待 户 家 庭 成 员 的 缴 费, 由 各 镇 区 办 登 记 汇 总, 县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审 核, 县 财 政 局 办 理 缴 费 手 续, 并 将 信 息 ( 电 子 信 息 纸 质 信 息 需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并 加 盖 卫 计 局 相 关 印 章 ) 发 送 至 各 镇 区 办 及 县 居 民 医 保 处 ( 六 ) 要 切 实 加 强 各 级 居 民 医 保 办 建 设, 县 镇 区 办 ( 企 事 业 单 位 ) 两 级 要 配 齐 配 强 工 作 人 员, 分 别 参 照 今 年 参 保 居 民 筹 资 总 额 的 5%, 作 为 县 镇 区 ( 企 事 业 单 位 ) 居 民 医 保 办 公 经 费, 列 入 县 镇 区 办 ( 企 事 业 单 位 )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并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确 保 居 民 医 保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为 增 加 筹 资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确 保 严 格 按 照 政 策 筹 资, 特 设 立 全 县 居 民 医 保 工 作 举 报 电 话,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8166212 8209918 附 件 : 城 乡 居 民 医 保 宣 传 标 语 8
附 件 城 乡 居 民 医 保 宣 传 标 语 1. 建 立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构 建 平 安 和 谐 新 巨 野 2. 建 立 多 层 次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是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基 础 3. 建 立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4.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政 府 补 贴, 保 障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5. 个 人 缴 费 多, 政 府 补 助 多, 医 疗 报 销 也 增 多 6. 构 建 居 民 医 保 机 制, 保 障 人 民 身 体 健 康 7. 参 加 居 民 医 保, 规 避 大 病 风 险 8. 和 谐 社 会 就 是 好, 城 乡 居 民 有 医 保 9. 看 病 花 钱 不 再 难, 医 保 帮 您 过 难 关 10. 医 疗 保 险 进 万 家, 政 府 关 爱 你 我 他 11. 居 民 参 保, 政 府 补 助, 百 姓 受 益 12. 所 有 居 民 都 能 保, 居 民 医 保 就 是 好 13. 居 民 医 保 合 民 心, 互 助 共 济 顺 民 意 14. 居 民 医 保, 互 助 共 济, 人 人 为 我, 我 为 人 人 15.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政 府 补 贴, 保 障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16. 实 施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共 享 改 革 发 展 成 果 17. 实 施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构 建 党 和 政 府 民 生 工 程 18. 党 和 政 府 关 爱 民 生, 城 乡 居 民 享 受 实 惠 19. 家 家 参 加 居 民 医 保, 人 人 享 受 健 康 幸 福 9
20. 开 展 城 乡 居 民 医 保, 顺 民 意 得 民 心 惠 民 利 21. 一 份 补 贴 一 份 爱, 居 民 医 保 真 实 在 22. 公 共 财 政 阳 光 普 照, 城 乡 居 民 享 受 医 保 23. 花 甲 老 人 享 医 保, 晚 年 幸 福 夕 阳 好 24. 低 保 家 庭 不 再 难, 享 受 医 保 不 交 钱 25. 以 人 为 本 政 策 好, 城 乡 居 民 有 医 保 26. 政 府 补 贴 资 助 参 保, 无 病 积 德 有 病 无 忧 27. 为 儿 女 参 加 医 保, 献 一 份 爱 心 ; 为 父 母 参 加 医 保, 尽 一 份 孝 心 抄 送 : 县 委 各 部 门, 县 纪 委 县 人 大 县 政 协 办 公 室, 县 人 武 部, 县 法 院, 县 检 察 院 巨 野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28 日 印 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