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Similar documents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I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小 学 语 文 是 小 学 语 文 是 小 学 语 文 是 小 学 语 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一、资质申请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编号: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中山大学2013年选拔高水平运动员测评标准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姓名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课程类 别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Microsoft Word - 合教[2016]142号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 上 完 成 注 册 及 参 赛 报 名 工 作, 注 册 信 息 包 括 : 学 校 信 息 ( 学 校 全 称 学 校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球 队 信 息 ( 球 队 LOGO 或 校 徽 球 队 集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附 件 :1.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通 知 ( 川 教 资 号 ) 2. 宜 宾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计 划 宜

第 一 批 本 科 文 科 代 码 学 校 投 档 线 校 线 差 最 低 排 位 投 档 线 校 线 差 最 低 排 位 投 档 线 校 线 差 最 低 排 位 控 制 分 数 线 北 京 大 学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长 沙 麓 山 国 际 实 验 2 长 沙 市 雅 礼 实 验 中 9020 中 数 长 沙 市 实 验 中 长 沙 市 麓 山 滨 江 实 验 6 长 沙 市 南 雅 中 4 长 沙 市 第 十 五 中 902 中 数 A 0 长 沙 外 国 语 3 长 沙 财 经 长 沙 艺 术 实 验 902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股票代码:000936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i 1) 系 统 运 作 前 设 定 *1. [2.1 网 页 主 机 名 称 设 定 ] -- 设 定 校 务 系 统 的 主 机 IP 地 址, 以 供 其 他 个 人 电 脑 连 接 及 使 用 该 系 统 *2. [2.3.1 输 入 / 修 改 学 校 资 料 ] -- 输 入 系 统 使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目 录

教师上报成绩流程图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附 件 1: 中 国 安 全 生 产 协 会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安 全 评 价 师 职 业 资 格 鉴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 中 安 协 安 评 委 号 按 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中

随着执业中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本着为我校中医学专业认证服务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我校中医类毕业生参加2012年和2013年的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及通过率、掌握率进行分析,并与全国的平均水平进行差异比较分析,以此了解我校执业中医师考试的现状,进而反映我校中医类课程总体教学水平,发现考核知识模块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反馈给相关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以此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

15年联赛规程

上证指数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 位 和 描 述 : 程 序 设 计 / 办 公 软 件 高 级 应 用 级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计 算 机 语 言 与 基 础 程 序 设 计 能 力, 要 求 参 试 者 掌 握 一 门 计 算 机 语 言, 可 选 类 别 有 高 级 语 言 程 序 设 计 类 数 据 库 编 程 类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6) 若 在 外 省 市 取 得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须 提 供 该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在 该

鄂考院﹝2016﹞2号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标题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对 聘 任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详 见 2016 年 7 月 9 日 巨 潮 网 ( 四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选 举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二 ) 资 格 审 核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为 5 月 6 日 至 15 日 地 方 考 办 可 以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确 定 本 地 区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1. 首 次 报 名 人 员 ( 不 含 应 届 毕 业 生 ) 首 次 报 名 参 加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Transcription: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1

目 录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游 泳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 2013 年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5 2013 年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陆 上 冠 军 赛 竞 赛 规 程 12 2013 年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分 区 赛 竞 赛 规 程 19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水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25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花 样 游 泳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28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田 径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31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38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篮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45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拳 击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49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皮 划 艇 ( 静 水 )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53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皮 划 艇 ( 静 水 回 旋 )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58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自 行 车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62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击 剑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65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男 子 足 球 ( 甲 组 )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69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男 子 足 球 甲 组 联 赛 竞 赛 规 程 74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男 子 足 球 乙 组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78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男 子 足 球 乙 组 联 赛 竞 赛 规 程 83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女 子 足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87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女 子 足 球 联 赛 竞 赛 规 程 92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体 操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96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体 操 冠 军 赛 竞 赛 规 程 101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蹦 床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03 2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手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11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曲 棍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15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柔 道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19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赛 艇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23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帆 船 ( 帆 板 )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27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射 击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31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乒 乓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36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跆 拳 道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41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网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45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网 球 冠 军 赛 竞 赛 规 程 150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排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54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举 重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57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摔 跤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60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武 术 套 路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64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武 术 散 打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70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高 尔 夫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73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围 棋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76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象 棋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81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国 际 象 棋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85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国 际 象 棋 等 级 赛 规 程 190 3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游 泳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 竞 赛 日 期 :2013 年 7 月 17 日 -20 日 比 赛 地 点 : 广 州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二 参 加 单 位 :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三 竞 赛 项 目 : ( 一 ) 少 年 甲 组 ( 男 女 共 28 项 ): (50M 100M 200M) 自 由 泳 ;1500M 自 由 泳 ( 男 子 );800M 自 由 泳 ( 女 子 ); 100M 200M 仰 泳 蛙 泳 蝶 泳 ;(200M 400M) 个 人 混 合 泳 ;4X100M ( 自 由 泳 混 合 泳 ) 接 力 ( 二 ) 少 年 乙 组 ( 男 女 共 28 项 ): (50M 100M 400M 混 合 泳 ) 自 由 泳 全 能 仰 泳 全 能 蛙 泳 全 能 蝶 泳 全 能 ;200M 400M 混 合 泳 ;400M 自 由 泳 ; 1500M 自 由 泳 ( 男 子 );800M 自 由 泳 ( 女 子 );200M( 蝶 泳 仰 泳 蛙 泳 自 由 泳 );4 100M( 自 由 泳 混 合 泳 ) 接 力 ( 三 ) 少 年 丙 组 ( 男 女 共 20 项 ): (50M 打 腿 100M 200M 混 合 泳 400M 自 由 泳 ) 自 由 泳 全 能 仰 泳 全 能 蛙 泳 全 能 蝶 泳 全 能 ;200M 400M 个 人 混 合 泳 ;400M 800M 自 由 泳 ; 4X100M( 自 由 泳 混 合 泳 ) 接 力 四 参 加 资 格 : ( 一 ) 参 赛 年 龄 ( 以 省 体 育 局 公 布 的 骨 龄 结 果 为 准 ): 1. 少 年 甲 组 :1996 年 至 1998 年 者 1

2. 少 年 乙 组 :1999 年 至 2000 年 者 3. 少 年 丙 组 :2001 年 以 后 出 生 者 ( 二 ) 各 组 项 目 报 名 规 定 : 1. 各 队 可 派 领 队 1 人, 教 练 员 和 工 作 人 员 按 参 赛 运 动 员 人 数 1:6 配 置 2. 少 年 甲 组 : 每 人 限 报 两 项 ( 不 含 接 力 ), 各 单 项 各 单 位 限 报 2 人 3. 少 年 乙 丙 组 : 每 人 限 报 两 项 ( 不 含 接 力 ), 各 单 项 各 单 位 限 报 2 人, 参 加 全 能 比 赛 的 运 动 员 只 能 报 一 项 单 项 全 能 4. 各 组 接 力 项 目, 各 单 位 限 报 一 队 5. 各 项 目 报 名 人 数 少 于 3 人 / 队, 则 取 消 该 项 目 比 赛 ( 三 ) 文 化 水 平 测 试 ( 具 体 细 则 要 求 另 行 通 知 ) ( 四 ) 体 能 测 试 ( 具 体 细 则 要 求 另 行 通 知 ) ( 五 )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广 东 省 参 加 第 十 二 届 全 运 会 代 表 团 由 我 省 各 市 输 送 到 解 放 军 并 实 行 双 计 分 的 适 龄 运 动 员, 报 名 参 赛 不 占 名 额 ( 由 原 输 送 单 位 统 一 报 名 ) ( 六 ) 参 赛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持 有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颁 发 的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及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外 省 户 籍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同 时 持 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颁 发 的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 七 ) 参 赛 运 动 员 须 经 县 以 上 ( 含 县 级 ) 医 务 部 门 检 查, 证 明 身 体 健 康 ;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在 所 在 地 为 所 有 参 赛 运 动 员 购 买 比 赛 期 间 ( 含 报 到 离 会 交 通 往 返 途 中 )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 向 大 会 交 验 保 险 原 始 凭 证 及 健 康 证 明 ; 如 未 能 提 供 该 两 项 ( 原 件 ) 凭 证 者, 不 予 参 赛 五 竞 赛 办 法 : ( 一 ) 比 赛 采 用 中 国 游 泳 协 会 最 新 审 定 的 游 泳 竞 赛 规 则 ( 二 ) 所 有 项 目 只 进 行 一 次 性 决 赛, 按 成 绩 排 列 名 次 少 年 乙 丙 组 全 能 按 训 练 大 纲 成 绩 评 分 表 换 算 分 值, 以 3 项 分 值 相 加 除 3 的 方 式 计 算 得 分 并 排 列 名 次 ; 得 分 相 同 : 乙 组 以 400M 混 合 泳 成 绩 决 定 名 次, 丙 组 以 400M 2

自 由 泳 成 绩 决 定 名 次 ( 三 ) 根 据 比 赛 情 况, 同 项 目 可 以 进 行 拼 组 比 赛 ( 四 ) 凡 在 比 赛 中 被 判 为 有 意 犯 规 或 延 误 比 赛 者, 均 在 其 所 在 单 位 团 体 总 分 中 扣 除 3 分 ( 每 人 每 项 计 ) ( 五 ) 比 赛 期 间 不 安 排 测 验 六 录 取 名 次 和 奖 励 : ( 一 ) 各 单 项 均 录 取 前 八 名, 参 赛 人 数 不 足 8 人 / 队 ( 含 8 人 / 队 ) 或 以 下 的 均 如 数 录 取 ( 二 ) 获 得 单 项 前 八 名 分 别 按 9 7 6 5 4 3 2 1 计 分, 给 予 奖 状 ( 全 能 中 的 单 项 前 八 名 只 发 奖 状 不 计 分 ) ( 三 ) 凡 单 项 成 绩 相 同 名 次 并 列 时, 将 名 次 并 列 的 下 一 个 或 几 个 名 次 空 出, 空 出 名 次 的 分 值 与 获 得 名 次 的 分 值 相 加 后 的 平 均 数, 作 为 并 列 名 次 所 得 分 ( 四 ) 各 单 位 以 各 组 各 项 得 分 之 和 计 算 团 体 总 分, 排 列 名 次 ; 赛 会 为 团 体 总 分 前 8 名 的 队 伍 颁 发 奖 杯 七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 ( 一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队 : 按 参 赛 队 有 5 队 ( 含 5 队 ) 以 下 评 选 2 队,10 队 ( 含 10 队 ) 以 下 评 选 3 队,15 队 ( 含 15 队 ) 以 下 评 选 4 队,16 队 以 上 评 选 5 队 ( 二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员 : 按 报 名 人 数 15:1 比 例 评 选 ( 三 ) 设 优 秀 裁 判 员 奖 : 按 裁 判 员 参 加 人 数 10:1 比 例 评 选 ( 四 ) 设 优 秀 教 练 员 奖 : 按 参 加 单 位 3:1 比 例 评 选 八 报 名 和 报 到 : ( 一 ) 请 各 参 赛 单 位 按 竞 赛 规 程 要 求 在 网 上 进 行 报 名 (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为 赛 前 30 天 开 始,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为 赛 前 25 天, 报 名 网 址 :www.gdxjzx.org 请 各 参 赛 单 位 扫 描 网 上 报 名 表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于 赛 前 25 天 发 电 子 邮 件 至 : 3

HWL@gdxjzx.org 联 系 人 : 黄 伟 龙 孙 豪, 电 话 :020-83815010, 逾 期 报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运 动 员 于 赛 前 2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2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九 仲 裁 委 员 及 主 要 裁 判 员 由 省 体 育 局 统 一 选 派, 不 足 人 员 由 承 办 单 位 补 充 十 经 费 : 各 参 赛 队 伍 交 通 费 自 理, 食 宿 收 费 标 准 另 行 通 知 十 一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十 二 本 规 程 内 容 如 与 广 东 省 第 十 四 届 运 动 会 竞 赛 规 程 总 则 有 冲 突 之 处, 按 规 程 总 则 执 行 十 三 本 规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4

2013 年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与 地 点 日 期 :9 月 24-29 日 地 点 : 中 山 二 参 赛 单 位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三 竞 赛 项 目 ( 一 ) 男 女 少 年 甲 组 :1m 跳 板 3m 跳 板 跳 台 3m 跳 板 双 人 跳 台 双 人 ( 二 ) 男 女 少 年 乙 组 :1m 跳 板 3m 跳 板 跳 台 3m 跳 板 双 人 跳 台 双 人 男 女 混 合 团 体 ( 三 ) 男 女 少 年 丙 组 :1m 跳 板 跳 台 3m 跳 板 双 人 跳 台 双 人 个 人 全 能 男 女 混 合 团 体 ( 四 ) 男 女 儿 童 组 :1m 跳 板 跳 台 3m 跳 板 双 人 跳 台 双 人 男 女 混 合 团 体 四 参 加 资 格 ( 一 ) 参 赛 年 龄 ( 以 省 体 局 公 布 的 骨 龄 结 果 为 准 ) 1. 少 年 甲 组 :15-17 岁 (1996 年 至 1998 年 者 ) 2. 少 年 乙 组 : 12-14 岁 (1999 年 至 2001 年 者 ) 3. 少 年 丙 组 : 11 岁 以 下 (2002 年 以 后 者 ) 4. 儿 童 组 : 9 岁 以 下 (2004 年 以 后 者 ) ( 二 ) 小 年 龄 组 运 动 员 不 可 以 参 加 大 年 龄 组 比 赛 ( 三 ) 获 得 2013 年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分 区 赛 各 单 人 项 目 前 8 名 和 5

双 人 项 目 前 6 名 的 运 动 员 按 在 编 运 动 员 参 赛 ( 四 ) 获 得 2013 年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分 区 赛 单 项 前 8 名 和 双 人 项 目 前 6 名 的 选 手, 只 能 参 加 获 得 资 格 相 应 的 组 别 比 赛, 省 内 户 籍 的 运 动 员 在 报 项 上 不 限 持 省 外 国 内 户 籍 运 动 员 每 人 最 多 可 参 加 两 个 单 项 ( 不 含 团 体 接 力 ) 的 比 赛, 运 动 员 的 兼 项 规 定 按 项 目 竞 赛 规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 五 ) 各 单 位 可 另 报 运 动 员 2 名 ( 男 女 不 限 ) ( 六 ) 少 年 甲 乙 组 各 单 项 可 报 运 动 员 3 名, 少 年 丙 组 儿 童 组 各 单 项 可 报 运 动 员 5 名, 双 人 项 目 各 组 别 各 单 位 可 报 两 对 参 赛 ( 七 ) 各 队 可 报 领 队 1 人, 运 动 员 1-4 人 的 队 可 报 教 练 员 1 人 ; 运 动 员 5-8 人 的 队 可 报 教 练 员 2 人 ; 运 动 员 9-12 人 的 队 可 报 教 练 员 3 人, 依 此 类 推 ( 八 ) 如 各 单 位 在 赛 前 要 求 更 换 参 赛 运 动 员, 则 只 能 在 报 名 表 范 围 内 进 行 更 换, 不 得 更 换 未 报 名 的 运 动 员 ( 九 )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广 东 省 参 加 第 十 二 届 全 运 会 代 表 团 由 我 省 各 市 输 送 到 解 放 军 并 实 行 双 计 分 的 适 龄 运 动 员, 报 名 参 赛 不 占 名 额 ( 十 ) 参 赛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持 有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颁 发 的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及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外 省 户 籍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同 时 持 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颁 发 的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 十 一 ) 参 赛 运 动 员 须 经 县 以 上 ( 含 县 级 ) 医 务 部 门 检 查, 证 明 身 体 健 康 ;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在 所 在 地 为 所 有 参 赛 运 动 员 购 买 比 赛 期 间 ( 含 交 通 往 返 途 中 )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 向 大 会 交 验 保 险 原 始 凭 证, 如 未 办 理 者, 不 予 参 赛 五 竞 赛 办 法 ( 一 ) 各 小 项 报 名 人 数 少 于 3 人 / 队, 则 取 消 该 项 目 比 赛 ( 二 ) 采 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游 泳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审 定 的 最 新 跳 水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法 所 有 项 目 比 赛 只 进 行 一 轮 决 赛 6

( 三 ) 抽 签 办 法 : 1. 动 作 抽 签 由 裁 判 长 主 持, 仲 裁 委 员 监 督 在 运 动 队 报 到 前 进 行 2. 比 赛 顺 序 抽 签 由 裁 判 长 主 持, 仲 裁 委 员 监 督, 在 教 练 员 联 席 会 议 后 进 行 人 工 或 电 脑 抽 签 ( 四 ) 各 年 龄 组 具 体 竞 赛 内 容 如 下 : 1. 男 女 少 年 甲 乙 组 : 1m 跳 板 : 完 成 6 个 ( 男 子 ) 或 5 个 ( 女 子 ) 无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的 动 作 3m 跳 板 : 完 成 3 个 有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的 动 作, 具 体 动 作 由 抽 签 决 定, 再 完 成 6 个 ( 男 子 ) 或 5 个 ( 女 子 ) 无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的 动 作 跳 台 : 完 成 2 个 有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的 动 作, 具 体 动 作 由 抽 签 决 定, 再 完 成 6 个 ( 男 子 ) 或 5 个 ( 女 子 ) 无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的 动 作 3m 跳 板 双 人 : 比 赛 动 作 按 国 际 规 则 执 行 跳 台 双 人 : 比 赛 动 作 按 国 际 规 则 执 行 注 : 少 年 甲 乙 组 有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动 作 的 最 大 难 度 为 : 高 度 难 度 组 别 1 组 2 组 3 组 4 组 5 组 6 组 3 米 跳 板 1.6 1.9 2.0 2.1 2.1 跳 台 7.5 米 或 10 米 1.6 1.9 2.0 2.0 2.1 2.1 2. 男 女 少 年 丙 组 : 1m 跳 板 : 规 定 动 作 :A 组 : 三 弹 101A 201B 三 弹 301C 401B B 组 : 三 弹 101B 201A 三 弹 301B 401C C 组 : 三 弹 101C 201C 三 弹 301A 401A 自 选 动 作 :⑴1 4 组 选 一 个,⑵2 3 组 选 一 个,⑶5 组 1 个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2, 规 定 动 作 赛 前 抽 签 决 定 ) 7

5m 跳 台 : 规 定 动 作 : 立 定 101C 201B 301C 401B 自 选 动 作 :⑴1 4 组 选 一 个,⑵2 3 组 选 1 个,⑶5 6 组 选 1 个 注 : ⑷ 男 子 必 须 5 6 组 都 选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4) 3m 跳 板 双 人 : 比 赛 动 作 按 国 际 规 则 执 行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4) 5m 跳 台 双 人 : 比 赛 动 作 按 国 际 规 则 执 行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4) 个 人 全 能 : 采 用 一 次 性 决 赛 的 比 赛 方 式 : 1. 比 赛 包 括 在 1 米 板 和 跳 台 两 个 项 目 2. 男 子 女 子 分 别 完 成 7 个 或 6 个 有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的 动 作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1 米 跳 板 不 得 超 过 2.2, 跳 台 不 得 超 过 2.4), 以 实 得 分 累 计 决 定 名 次 3. 比 赛 动 作 由 抽 签 确 定 A 组 或 B 组, 其 中 1 米 跳 板 为 3 个, 男 子 跳 台 为 4 个, 女 子 跳 台 则 从 四 个 中 任 选 3 个, 具 体 组 别 如 下 : 组 1 米 跳 板 跳 台 A 1 2 5 组 1 2 5 6 组 B 3 4 5 组 3 4 5 6 组 4. 男 女 儿 童 组 : 1m 跳 板 : 三 弹 101C 三 弹 301B 走 板 101B 201B 走 板 301C 401C, 一 至 五 组 任 选 两 个 自 选 动 作 向 前 动 作 起 跳 方 式 可 采 用 三 弹 或 走 板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2) 5m 跳 台 : 向 前 向 后 倒 下 各 一 个, 姿 势 由 抽 签 决 定, 立 定 101B 201B 301C 401C 1 至 6 组 任 选 2 个 自 选 动 作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4) 3m 跳 板 双 人 : 规 定 动 作 2 个, 1 至 5 组 任 选 1 个 自 选 动 作 3 个 动 作 中 至 少 有 一 个 向 前 起 跳 动 作 和 一 个 向 后 起 跳 动 作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4) 5m 跳 台 双 人 : 规 定 动 作 2 个, 1 至 5 组 任 选 1 个 自 选 动 作 3 个 动 作 中 至 少 有 一 个 向 前 起 跳 动 作 和 一 个 向 后 起 跳 动 作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8

2.4) ( 五 ) 竞 赛 细 则 : ⑴ 男 女 少 年 甲 乙 组 : 1 男 子 个 人 项 目 进 行 6 个 自 选 的 比 赛, 跳 板 其 中 5 个 动 作 来 自 不 同 的 组 别, 另 1 个 从 5 个 组 别 中 任 选 跳 台 应 从 6 个 组 别 中 选 出 2 女 子 个 人 项 目 进 行 5 个 动 作 比 赛, 跳 板 应 从 5 个 组 别 中 选 出 跳 台 应 从 6 个 组 别 中 任 选 5 个 组 别 3 跳 台 项 目 动 作 可 以 在 5 米 7.5 米 或 10 米 上 完 成 ; 少 年 甲 组 跳 台 的 规 定 动 作 必 须 在 10m 台 完 成 少 年 乙 组 跳 台 的 规 定 动 作 可 以 在 7.5 米 或 10 米 上 完 成 少 年 乙 组 跳 台 双 人 规 定 动 作 可 以 在 5 米 7.5 米 或 十 米 上 完 成 ⑵ 男 女 少 年 丙 组 : 1 1m 跳 板 向 前 自 选 动 作 起 跳 方 式 可 采 用 三 弹 或 走 板 2 5m 跳 台 男 子 必 须 要 有 一 个 六 组 动 作 3 三 弹 动 作 的 难 度 系 数 按 照 走 板 动 作 计 算 ⑶ 所 有 双 人 项 目 男 子 跳 6 轮 动 作, 女 子 跳 5 轮 动 作, 必 须 选 自 5 个 不 同 组 别 其 中 前 2 轮 动 作 的 难 度 系 数 为 2.0, 其 余 4 轮 或 3 轮 有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的 自 选 动 作 跳 板 比 赛 中 所 有 面 向 前 的 动 作 都 应 以 助 跑 的 方 式 起 跳 在 每 轮 比 赛 中, 两 名 运 动 员 必 须 完 成 相 同 的 动 作 ( 相 同 的 动 作 代 码 及 相 同 的 姿 势 ) ⑷ 三 弹 动 作 评 分 办 法 1 三 弹 必 须 直 接 从 板 上 开 始, 多 一 弹 或 少 一 弹, 裁 判 长 在 每 个 裁 判 员 的 给 分 中 扣 除 2 分,5 弹 或 5 弹 以 上 裁 判 长 则 判 该 动 作 失 败 2 弹 起 后 停 顿 再 开 始, 裁 判 长 在 每 个 裁 判 员 的 给 分 中 扣 除 2 分 ⑸ 倒 下 动 作 评 分 办 法 : 倒 下 动 作 的 开 始 姿 势 准 备 好 后, 一 提 踵 就 认 为 动 作 开 始, 提 踵 后 如 脚 跟 再 着 地 向 前 跨 一 步 或 手 撑 地, 裁 判 长 在 每 个 裁 判 员 的 给 分 中 扣 除 2 分 9

⑹ 预 赛 前 3 小 时, 来 自 同 一 单 位 的 运 动 员 可 以 顶 替 已 报 名 的 运 动 员 参 加 比 赛 在 双 人 项 目 ( 决 赛 ) 开 始 之 前, 来 自 同 一 单 位 的 选 手 可 以 顶 替 已 取 得 参 赛 资 格 的 选 手 参 加 比 赛 替 换 选 手 的 同 时 可 以 更 换 动 作 表 ⑺ 运 动 员 报 名 后 弃 权, 需 交 纳 弃 权 费 50 元 ; 抽 签 后 弃 权, 需 交 纳 弃 权 费 100 元 比 赛 期 间 的 罚 款 上 交 组 委 会 ⑻ 儿 童 组 双 人 项 目 如 出 现 总 分 相 同, 则 以 第 一 个 动 作 的 同 步 实 得 分 高 者 排 前, 如 再 相 同 则 同 法 计 算 第 二 个 动 作, 依 此 类 推 如 三 个 动 作 全 部 相 同 则 名 次 并 列 ⑼ 少 年 乙 丙 组 儿 童 组 男 女 混 合 团 体 分 别 按 各 参 赛 队 伍 运 动 员 在 各 组 别 单 项 成 绩 最 好 的 2 名 运 动 员 和 双 人 项 目 成 绩 最 好 的 2 对 运 动 员 的 比 赛 动 作 实 得 分 累 计 后 作 为 男 女 混 合 团 体 成 绩, 得 分 列 前 者 优 胜, 如 得 分 相 等 则 名 次 按 单 项 第 一 名 多 者 优 胜, 如 再 相 等 则 计 算 第 二 名 如 此 类 推 ⑽ 团 体 总 分 计 算 办 法 : 按 各 参 赛 队 伍 运 动 员 在 各 组 别 单 项 成 绩 最 好 的 2 名 运 动 员 和 双 人 项 目 成 绩 最 好 的 2 对 运 动 员 的 比 赛 名 次 分 累 计 后 作 为 该 队 的 团 体 总 分, 得 分 列 前 者 优 胜, 如 得 分 相 等 则 名 次 按 单 项 第 一 名 多 者 优 胜, 如 再 相 等 则 计 算 第 二 名 如 此 类 推 ( 儿 童 组 成 绩 不 计 入 各 参 赛 队 的 团 体 总 分 ) 六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 一 ) 各 年 龄 组 比 赛 单 项 双 人 项 目 分 别 录 取 前 8 名 予 以 奖 励, 如 参 赛 人 员 不 足 8 人 / 对 ( 含 8 人 / 队 ) 或 以 下 的 如 数 录 取 ( 二 ) 少 年 乙 组 丙 组 儿 童 组 男 女 混 合 团 体 分 别 录 取 前 6 名 予 以 奖 励, 所 有 项 目 报 名 队 数 不 足 6 队 ( 含 6 队 ) 或 以 下 的 均 如 数 录 取 ( 三 ) 获 得 单 项 双 人 项 目 前 八 名 分 别 按 9 7 6 5 4 3 2 1 计 分 ( 四 ) 若 比 赛 名 次 并 列 时, 将 名 次 并 列 的 下 一 个 或 几 个 名 次 空 出, 空 出 名 次 的 分 值 与 获 得 名 次 的 分 值 相 加 后 的 平 均 数, 作 为 并 列 名 次 所 得 分 值 10

七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 1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队 : 按 参 赛 队 有 5 队 ( 含 5 队 ) 以 下 评 选 2 队,10 队 ( 含 10 队 ) 以 下 评 选 3 队,15 队 ( 含 15 队 ) 以 下 评 选 4 队, 16 队 以 上 评 选 5 队 2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员 : 按 报 名 人 数 15:1 比 例 评 选 3 设 优 秀 裁 判 员 奖 : 按 裁 判 员 参 加 人 数 10:1 比 例 评 选 4 设 优 秀 教 练 员 奖 : 按 参 加 单 位 3:1 比 例 评 选 八 报 名 与 报 到 ( 一 ) 请 各 参 赛 单 位 按 竞 赛 规 程 要 求 在 网 上 进 行 报 名 ( 赛 前 30 天 开 通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赛 前 25 天 报 名 截 止, 网 址 :www.gdxjzx.org) 另 网 上 提 交 报 名 表 后, 请 将 下 载 的 报 名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进 行 扫 描, 于 赛 前 20 天 发 电 子 邮 件 至 :gdstyjyry@163.com, 联 系 人 : 余 荣 耀, 电 话 :020-83853251, 逾 期 报 名, 以 不 参 加 论 ( 二 ) 运 动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九 仲 裁 委 员 及 裁 判 员 由 省 体 育 局 统 一 选 派, 不 足 人 员 由 承 办 单 位 补 充 十 经 费 : 各 参 赛 队 伍 交 通 费 自 理, 食 宿 收 费 标 准 另 行 通 知 十 一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十 二 规 程 内 容 如 与 广 东 省 第 十 四 届 运 动 会 竞 赛 规 程 总 则 有 冲 突 之 处, 按 规 程 总 则 执 行 十 三 本 规 程 解 释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11

2013 年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陆 上 冠 军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日 期 :12 月 13-15 日 地 点 : 中 山 参 赛 单 位 :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湛 江 赤 坎 汕 头 龙 湖, 各 队 可 冠 名 参 赛 二 竞 赛 项 目 ( 一 ) 儿 童 A B C 组 : 男 子 : 弹 网 跳 板 陆 台 全 能 素 质 力 量 女 子 : 弹 网 跳 板 陆 台 全 能 素 质 力 量 三 参 加 资 格 ( 一 ) 年 龄 规 定 :( 以 省 体 局 公 布 的 骨 龄 结 果 为 准 ) 儿 童 A 组 :12 岁 (2001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间 出 生 者 ) 儿 童 B 组 :11 岁 (20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间 出 生 者 ) 儿 童 C 组 :10 岁 以 下 (200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者 ) ( 二 ) 儿 童 A 组 : 每 个 单 位 可 报 男 女 运 动 员 各 2 人 儿 童 B 组 : 每 个 单 位 可 报 男 女 运 动 员 各 3 人 儿 童 C 组 : 每 个 单 位 可 报 男 女 运 动 员 各 3 人 各 队 参 赛 人 数 在 不 超 出 所 规 定 的 总 人 数 前 提 下, 可 自 行 调 配 各 组 人 数 ( 三 ) 各 单 位 可 报 领 队 1 名, 教 练 员 及 工 作 人 员 按 运 动 员 报 名 人 数 4: 1 配 备, 省 队 正 式 队 员 和 在 省 队 集 训 的 队 员 不 得 参 赛 ( 四 )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在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注 册 合 格 的 运 动 员 未 注 册 的 队 员 须 报 省 跳 水 中 心,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参 赛 12

( 五 ) 参 赛 运 动 员 须 经 县 以 上 ( 含 县 级 ) 医 务 部 门 检 查, 证 明 身 体 健 康 ;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在 所 在 地 为 所 有 参 赛 运 动 员 购 买 比 赛 期 间 ( 含 交 通 往 返 途 中 )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 向 大 会 交 验 保 险 原 始 凭 证, 如 未 办 理 者, 不 予 参 赛 四 竞 赛 办 法 ( 一 ) 采 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游 泳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审 定 的 最 新 跳 水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法 ( 二 ) 各 单 项 比 赛 动 作 ( 弹 网 跳 板 陆 台 ) 都 不 计 算 难 度, 每 个 动 作 以 裁 判 评 分 的 中 间 分 为 标 准 计 算 得 分, 评 分 为 10 分 为 满 分, 精 确 到 十 分 位, 全 部 动 作 实 得 分 累 计 排 列 单 项 成 绩 名 次 如 出 现 成 绩 并 列 则 按 该 运 动 员 的 全 套 动 作 中 所 得 的 最 高 分 排 列 名 次, 如 再 出 现 并 列 则 计 次 高 分, 以 此 类 推 ( 三 ) 个 人 全 能 成 绩 按 运 动 员 在 弹 网 跳 板 陆 台 素 质 力 量 项 目 中 的 实 得 分 累 加 计 算, 如 有 缺 项 不 计 该 项 名 次 ( 四 ) 素 质 力 量 比 赛 按 运 动 员 完 成 各 小 项 的 成 绩 排 列 名 次, 小 项 的 实 得 分 均 为 名 次 分 ( 分 腿 提 倒 立 除 外 ), 各 小 项 实 得 分 累 加 得 出 素 质 力 量 的 成 绩 名 次 名 次 分 计 算 为 : 第 一 名 13 分 第 二 名 11 分 第 三 名 10 分 第 四 名 9 分 第 五 名 8 分 依 次 类 推 如 出 现 成 绩 并 列 则 以 各 小 项 成 绩 优 先 居 多 者 为 胜 ( 五 ) 儿 童 A B C 组 各 单 项 采 取 一 次 性 决 赛 的 比 赛 方 式 所 有 素 质 力 量 比 赛 均 一 次 完 成 ( 控 倒 立 除 外 ) ( 六 ) 运 动 员 出 场 顺 序 由 裁 判 组 在 赛 前 跳 水 技 术 会 议 上 抽 签 决 定, 如 条 件 允 许, 应 以 电 子 抽 签 的 方 式 进 行 ( 七 ) 运 动 员 比 赛 的 动 作 顺 序 按 规 程 上 的 动 作 顺 序 进 行 ( 八 ) 各 组 具 体 竞 赛 办 法 如 下 : 1 儿 童 A 组 男 女 : 13

⑴ 弹 网 :10 弹 连 续 直 体 屈 体 抱 膝 (A B C) 抽 签 选 2 个 动 作 抽 签 :a 组 :101A 201B 202B 104B 5221D( 站 网 ) b 组 :101B 201A 302C 104B 5122D( 站 网 ) (302C 为 两 弹 起 跳 圈 外 起 跳 站 落 圈 内, 如 踩 线 起 跳 扣 0.5 分 ) ⑵ 跳 板 : 规 定 10 弹 最 后 一 次 做 屈 体 冰 棍 (B) 202B 走 板 302C 402C, 走 板 104C 坐 5221D 坐 垫 或 走 板 5122D 坐 垫 选 一 ⑶ 陆 台 : 单 跳 102C 站 垫 202C ⑷ 素 质 力 量 : 跑 步 800m 30m 计 时 双 足 三 步 跳 计 算 距 离 肋 木 腰 腹 15 次 垫 上 快 速 腰 腹 两 头 接 起 20 次 分 腿 提 倒 立 5 次, 最 后 一 次 必 须 停 稳, 保 持 5 秒 2 儿 童 B 组 男 女 : ⑴ 弹 网 :10 弹 连 续 直 体 屈 体 抱 膝 (A B C) 抽 签 选 2 个 动 作 抽 签 :a 组 :101A 102C 201B 302C( 要 求 与 儿 童 A 组 相 同 ) 5122D ( 坐 网 ) b 组 :101C 102B 201A 202C 5221D( 坐 网 ) ⑵ 跳 板 : 规 定 10 弹 最 后 一 次 做 屈 体 冰 棍 (B) 向 后 立 定 起 跳 (A B C) 抽 签 选 2 个 动 作 走 板 102B 202C, 两 弹 5122D 或 5221D 坐 垫 选 一 ⑶ 陆 台 : 单 跳 102C 站 垫 202C ⑷ 素 质 力 量 : 跑 步 400m 30m 计 时 双 足 三 步 跳 计 算 距 离 肋 木 腰 腹 10 次 垫 上 快 速 腰 腹 两 头 接 起 15 次 控 倒 立 一 次 计 算 时 间 3 儿 童 C 组 男 女 : ⑴ 弹 网 :10 弹 连 续 直 体 屈 体 抱 膝 (A B C) 抽 签 选 1 个 动 作 101C 102B 201C 202C,( 向 后 动 作 可 采 用 立 定 或 两 弹 ) ⑵ 跳 板 : 规 定 10 弹 最 后 一 次 做 屈 体 冰 棍 (B) 向 后 立 定 起 跳 (A B C ) 抽 签 选 1 个 动 作 三 弹 102C 202C ⑶ 陆 台 : 立 定 102C 站 垫 202C 选 一 ( 跳 两 次 计 算 总 和 ) 14

⑷ 素 质 力 量 : 跑 步 400m 30m 计 时 双 足 三 步 跳 计 算 距 离 肋 木 腰 腹 5 次 垫 上 快 速 腰 腹 两 头 接 起 10 次 控 倒 立 一 次 计 算 时 间 ( 九 ) 竞 赛 细 则 1 陆 上 比 赛 项 目 ( 弹 网 跳 板 陆 台 ) 由 三 名 裁 判 员 评 分, 评 分 以 10 分 为 满 分, 精 确 到 十 分 位 ( 即 0.1) 所 有 单 个 动 作 的 实 得 分 均 为 三 个 评 分 裁 判 的 中 间 分 素 质 比 赛 : 计 时 计 量 的 项 目 由 三 名 裁 判 计 评, 取 中 间 成 绩 2 全 能 比 赛 按 运 动 员 所 完 成 的 弹 网 跳 板 陆 台 比 赛 动 作 累 计 得 分 和 素 质 比 赛 的 各 项 名 次 分 的 累 计 得 分 相 加 为 最 终 成 绩 分 别 按 儿 童 A B C 组, 男 女 项 目 计 算 成 绩 3 弹 网 运 动 员 按 抽 签 顺 序 每 次 上 网 完 成 一 个 动 作 动 作 顺 序 按 规 程 上 的 顺 序 执 行 弹 网 特 殊 规 定 如 下 : ⑴ 陆 网 动 作 必 须 在 网 面 上 所 规 定 的 1m 1m 的 圈 内 完 成 动 作 运 动 员 完 成 动 作 时, 裁 判 员 只 看 第 一 落 点, 动 作 落 点 在 圈 内 则 正 常 评 分, 动 作 落 点 踩 踏 圈 边 则 不 能 超 过 6.5 分, 动 作 落 点 在 圈 外 则 不 能 超 过 4.5 分 ⑵ 起 跳 方 式 : 向 前 动 作 可 做 两 弹 或 走 网 ; 向 后 动 作 为 立 定 起 跳 ( 儿 童 C 组 除 外 ) ⑶ 网 上 十 弹 动 作 不 许 预 弹, 如 多 弹 或 少 弹 均 由 裁 判 长 判 作 失 败 完 成 动 作 时 每 次 出 圈 或 踩 踏 圈 线 则 扣 除 0.5 分 运 动 员 完 成 动 作 后 由 裁 判 长 明 示 次 数 直 接 扣 分, 裁 判 员 应 根 据 运 动 员 完 成 动 作 的 质 量 评 分 ( 高 度 姿 势 稳 定 性 ) 4 跳 板 运 动 员 按 抽 签 顺 序 每 次 完 成 一 个 动 作 动 作 顺 序 按 规 程 上 的 顺 序 执 行 跳 板 特 殊 规 定 如 下 : ⑴ 陆 板 动 作 必 须 在 距 离 跳 板 20cm 外 的 垫 上, 并 在 所 规 定 的 80cm 80cm 15

圈 内 完 成 动 作 运 动 员 完 成 动 作 时, 裁 判 员 只 看 第 一 落 点, 动 作 落 点 在 圈 内 则 正 常 评 分, 动 作 落 点 踩 踏 圈 边 则 不 能 超 过 6.5 分, 动 作 落 点 在 圈 外 则 不 能 超 过 4.5 分 ⑵ 三 弹 和 十 弹 动 作 比 赛 不 许 预 弹, 如 多 弹 或 少 弹 均 由 裁 判 长 判 作 失 败 裁 判 员 应 根 据 运 动 员 完 成 动 作 的 质 量 评 分 ( 高 度 姿 势 稳 定 性 ) 5 陆 台 运 动 员 按 抽 签 顺 序 每 次 完 成 一 个 动 作 动 作 顺 序 按 规 程 上 的 顺 序 执 行 陆 台 特 殊 规 则 如 下 : ⑴ 陆 台 动 作 必 须 在 距 离 跳 台 20cm 外 的 垫 上, 并 在 所 规 定 的 60cm 60cm 圈 内 完 成 动 作 运 动 员 完 成 动 作 时, 裁 判 员 只 看 第 一 落 点, 动 作 落 点 在 圈 内 则 正 常 评 分, 动 作 落 点 踩 踏 圈 边 则 不 能 超 过 6.5 分, 动 作 落 点 在 圈 外 则 不 能 超 过 4.5 分 6 素 质 力 量 素 质 力 量 特 殊 规 则 如 下 : ⑴ 以 下 项 目 ( 跑 步 800m 400m 30m 肋 木 腰 腹 控 倒 立 垫 上 快 速 腰 腹 两 头 接 起 ) 按 计 算 时 间 排 列 成 绩 名 次 ⑵ 双 足 三 级 跳 按 距 离 计 算 成 绩 排 列 名 次 ⑶ 分 腿 提 倒 立 记 分 方 式 为 : 完 成 5 次 分 腿 提 倒 立 并 且 最 后 一 次 停 稳 保 持 5 秒 为 满 分 10 分, 分 腿 提 倒 立 少 于 一 次 为 零 分, 缺 少 一 次 扣 除 两 分, 最 后 倒 立 停 稳 不 足 5 秒 扣 除 1 分, 不 足 三 秒 扣 除 2 分 ⑷ 以 下 项 目 ( 跑 步 800m 400m 30m) 分 开 男 女 组 每 组 6 人 进 行 比 赛, 不 足 6 人 按 实 际 人 数 或 并 组 进 行 比 赛 ⑸ 双 足 三 级 跳 分 A B C 组 进 行, 在 单 个 场 地 进 行 比 赛 ⑹ 双 足 三 级 跳, 裁 判 员 以 运 动 员 的 脚 后 跟 或 身 体 最 接 近 起 点 的 距 离 计 量 ⑺ 控 倒 立 比 赛 裁 判 员 以 运 动 员 拼 腿 停 稳 为 准 开 始 计 时 控 倒 立 有 二 次 16

机 会 完 成, 一 次 不 成 功 则 在 该 小 项 的 名 次 分 中 扣 除 两 分, 连 续 二 次 不 成 功 裁 判 长 则 判 失 败 ⑻ 分 腿 提 倒 立 标 准, 要 求 运 动 员 准 备 姿 势 为 分 腿 坐 立 在 地 上, 两 手 放 在 两 腿 内 侧 两 手 撑 起 两 脚 分 开 蹦 直 离 地 为 开 始, 完 成 过 程 中 脚 和 身 体 不 能 触 地 停 顿, 拼 腿 立 直 停 稳 必 须 一 次 连 续 完 成, 且 完 成 过 程 中 脚 尖 必 须 超 过 肘 关 节 并 不 得 触 地, 中 途 身 体 任 何 地 方 触 地 停 顿 为 终 止 ⑼ 肋 木 腰 腹 标 准, 以 运 动 员 脚 尖 背 碰 杆 为 一 次, 收 腹 过 程 中 身 体 姿 势 要 求 两 腿 膝 盖 伸 直 和 蹦 脚 尖, 达 不 到 要 求 则 不 作 计 算 在 比 赛 中 运 动 员 要 按 组 别 一 次 完 成 相 应 的 次 数 并 达 到 要 求 计 算 时 间 如 运 动 员 不 能 按 要 求 一 次 完 成 规 定 的 次 数 裁 判 长 则 判 失 败 ⑽ 垫 上 快 速 腰 腹 两 头 接 起 标 准, 起 始 姿 势 为 身 体 平 躺 在 垫 上, 双 腿 伸 直 并 拢, 双 臂 伸 直 自 然 放 在 两 耳 旁, 裁 判 员 发 出 指 令 后 开 始 计 时, 运 动 员 身 体 两 头 接 起 手 掌 触 摸 脚 尖 背 后 打 开, 手 脚 恢 复 起 始 姿 势 为 一 次, 收 腹 过 程 中 身 体 姿 势 要 求 两 腿 膝 盖 伸 直 和 蹦 脚 尖 同 时 两 臂 要 伸 直, 达 不 到 要 求 则 不 作 计 算 在 比 赛 中 运 动 员 要 按 组 别 一 次 完 成 相 应 的 次 数 并 达 到 要 求 计 算 时 间 如 运 动 员 不 能 按 要 求 一 次 完 成 规 定 的 次 数 裁 判 长 则 判 失 败 ⑾ 运 动 员 在 素 质 小 项 ( 例 如 控 倒 立 ) 的 比 赛 中 如 出 现 多 人 并 列 同 一 名 次, 则 都 应 取 得 该 名 次 的 名 次 分, 例 如 并 列 第 一 名, 则 都 给 予 13 分, 下 一 名 次 不 缺 位, 即 第 二 名 依 然 存 在 并 可 获 得 11 分, 如 此 类 推 五 录 取 名 次 及 奖 励 ( 一 ) 各 组 各 单 项 分 别 录 取 前 六 名 给 予 奖 励 ( 二 ) 各 组 男 女 全 能 按 运 动 员 参 加 网 板 台 素 质 的 得 分 累 加 计 算, 录 取 前 六 名 给 予 奖 励 六 报 名 及 报 到 ( 一 ) 各 参 赛 单 位 按 竞 赛 规 程 要 求 在 网 上 进 行 报 名 (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为 赛 前 30 天,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为 赛 前 25 天, 网 址 :www.gdxjzx.org) 请 各 参 17

赛 单 位 扫 描 网 上 报 名 表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于 赛 前 20 天 发 电 子 邮 件 至 : gdstyjyry@163.com, 联 系 人 : 余 荣 耀, 电 话 :020-83853251, 逾 期 报 名, 以 不 参 加 论 ( 二 ) 运 动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七 仲 裁 委 员 及 裁 判 员 由 省 体 育 局 统 一 选 派, 不 足 人 员 由 承 办 单 位 补 充 各 参 赛 单 位 由 1 名 随 队 教 练 员 兼 任 裁 判 工 作 八 经 费 ( 一 ) 指 派 的 裁 判 和 兼 任 裁 判 工 作 的 教 练 食 宿 和 交 通 费 用, 由 大 会 负 责 ( 二 ) 各 参 赛 队 伍 交 通 费 自 理, 食 宿 收 费 标 准 另 行 通 知 九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十 本 规 程 解 释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18

2013 年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分 区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与 地 点 东 区 :( 深 圳 ) 2013 年 5 月 18 日 至 20 日 西 区 :( 茂 名 ) 2013 年 5 月 24 日 至 26 日 二 参 赛 单 位 西 区 : 湛 江 茂 名 中 山 江 门 顺 德 东 区 : 惠 州 汕 头 深 圳 广 州 东 莞, 各 队 可 冠 名 参 赛 三 竞 赛 项 目 ( 一 ) 男 女 少 年 甲 组 :1m 跳 板 3m 跳 板 跳 台 3m 跳 板 双 人 跳 台 双 人 个 人 全 能 ( 二 ) 男 女 少 年 乙 组 :1m 跳 板 3m 跳 板 跳 台 3m 跳 板 双 人 跳 台 双 人 个 人 全 能 ( 三 ) 男 女 少 年 丙 组 :1m 跳 板 3m 跳 板 跳 台 3m 跳 板 双 人 跳 台 双 人 个 人 全 能 ( 一 米 板 三 米 板 跳 台 成 绩 相 加 ) ( 四 ) 男 女 儿 童 组 :1m 跳 板 跳 台 3m 跳 板 双 人 跳 台 双 人 个 人 全 能 四 参 加 资 格 ( 一 ) 年 龄 规 定 ( 以 省 体 局 公 布 的 骨 龄 结 果 为 准 ) 1. 少 年 甲 组 :15-17 岁 (1996 年 至 1998 年 者 ) 2. 少 年 乙 组 : 12-14 岁 (1999 年 至 2001 年 者 ) 3. 少 年 丙 组 : 11 岁 以 下 (2002 年 以 后 者 ) 4. 儿 童 组 : 9 岁 以 下 (2004 年 以 后 者 ) ( 二 ) 各 个 组 别 单 项 可 报 少 年 甲 乙 组 运 动 员 男 女 各 3 名, 少 年 丙 19

组 儿 童 组 可 报 运 动 员 男 女 各 5 人 ( 三 ) 运 动 员 可 任 意 报 项, 且 报 项 数 目 不 限 ( 四 ) 如 各 单 位 在 赛 前 要 求 更 换 参 赛 运 动 员, 则 只 能 在 报 名 表 范 围 内 进 行 更 换, 不 得 更 换 未 报 名 的 运 动 员 ( 五 )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在 广 东 省 注 册 合 格 的 运 动 员 参 赛 运 动 员 须 携 带 本 人 注 册 证, 未 经 注 册 或 未 携 带 注 册 证 者 不 得 参 赛 广 东 省 跳 水 队 正 式 队 员 不 得 参 赛 ( 六 ) 运 动 员 不 得 以 小 顶 大 参 赛, 不 能 弄 虚 作 假,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其 当 事 人 的 比 赛 资 格 和 所 获 得 的 名 次 及 成 绩, 严 重 者 上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 七 ) 各 单 位 可 报 领 队 一 人, 教 练 员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下 列 比 例 配 备 :1~4 名 运 动 员, 配 备 1 名 ;5~8 名 运 动 员, 配 备 2 名 ;9~12 名 运 动 员, 配 备 3 名, 依 此 类 推 ( 八 ) 各 单 位 运 动 员 必 须 参 加 2013 年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分 区 赛 方 可 获 得 参 加 2013 年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锦 标 赛 资 格 获 得 2013 年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分 区 赛 单 项 前 8 名 和 双 人 项 目 前 6 名 的 选 手 在 参 加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锦 标 赛 时 按 在 编 人 员 参 赛, 获 得 参 赛 资 格 的 运 动 员 只 能 参 加 相 应 组 别 的 比 赛 ( 九 ) 运 动 员 获 得 广 东 省 少 年 儿 童 跳 水 锦 标 赛 的 参 赛 资 格 以 首 次 进 入 单 项 前 8 名, 双 人 前 6 名 的 项 目 为 准, 在 其 后 参 加 的 项 目 中, 只 计 名 次, 不 占 出 线 名 额 ( 十 ) 各 单 位 必 须 为 参 赛 运 动 员 购 买 人 身 伤 残 意 外 保 险, 参 赛 报 到 时 须 出 示 保 险 原 件 如 不 购 买 或 未 携 带 保 险 原 件 者 不 能 参 加 比 赛 且 大 会 不 予 接 待 五 竞 赛 办 法 ( 一 ) 采 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游 泳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审 定 的 最 新 跳 水 竞 赛 规 则 20

和 裁 判 法 ( 二 ) 所 有 项 目 比 赛 只 进 行 一 轮 决 赛 ( 三 ) 抽 签 办 法 : 1. 动 作 抽 签 由 裁 判 长 主 持, 仲 裁 委 员 监 督 在 运 动 队 报 到 前 进 行 2. 比 赛 顺 序 抽 签 由 裁 判 长 主 持, 仲 裁 委 员 监 督, 在 教 练 员 联 席 会 议 后 进 行 人 工 或 电 脑 抽 签 ( 四 ) 各 年 龄 组 具 体 竞 赛 内 容 如 下 : 1. 男 女 少 年 甲 乙 组 : 1m 跳 板 : 完 成 6 个 ( 男 子 ) 或 5 个 ( 女 子 ) 无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的 动 作 3m 跳 板 : 完 成 3 个 有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的 动 作, 具 体 动 作 由 抽 签 决 定, 再 完 成 6 个 ( 男 子 ) 或 5 个 ( 女 子 ) 无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的 动 作 跳 台 : 完 成 2 个 有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的 动 作, 具 体 动 作 由 抽 签 决 定, 再 完 成 6 个 ( 男 子 ) 或 5 个 ( 女 子 ) 无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的 动 作 3m 跳 板 双 人 : 比 赛 动 作 按 国 际 规 则 执 行 跳 台 双 人 : 比 赛 动 作 按 国 际 规 则 执 行 注 : 少 年 甲 乙 组 有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动 作 的 最 大 难 度 为 : 高 度 难 度 组 别 1 组 2 组 3 组 4 组 5 组 6 组 3 米 跳 板 1.6 1.9 2.0 2.1 2.1 跳 台 7.5 米 或 10 米 1.6 1.9 2.0 2.0 2.1 2.1 2. 男 女 少 年 丙 组 : 1m 跳 板 : 规 定 动 作 :A 组 : 三 弹 101A 201B 三 弹 301C 401B B 组 : 三 弹 101B 201A 三 弹 301B 401C C 组 : 三 弹 101C 201C 三 弹 301A 401A 21

自 选 动 作 :⑴1 4 组 选 一 个,⑵2 3 组 选 一 个,⑶5 组 1 个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2, 规 定 动 作 赛 前 抽 签 决 定 ) 3m 跳 板 : 从 1-4 组 中 选 择 4 个 规 定 动 作,( 规 定 动 作 组 别 不 得 相 同,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1) 自 选 动 作 :⑴1 4 组 选 一 个,⑵2 3 组 选 一 个,⑶5 组 1 个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4) 5m 跳 台 : 规 定 动 作 : 立 定 101C 201B 301C 401B 自 选 动 作 :⑴1 4 组 选 一 个,⑵2 3 组 选 1 个,⑶5 6 组 选 1 个 注 : ⑷ 男 子 必 须 5 6 组 都 选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4) 3m 跳 板 双 人 : 比 赛 动 作 按 国 际 规 则 执 行 5m 跳 台 双 人 : 比 赛 动 作 按 国 际 规 则 执 行 3. 男 女 儿 童 组 : 1m 跳 板 : 三 弹 101C 三 弹 301B 走 板 101B 201B 走 板 301C 401C, 一 至 五 组 任 选 两 个 自 选 动 作 向 前 动 作 起 跳 方 式 可 采 用 三 弹 或 走 板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2) 5m 跳 台 : 向 前 向 后 倒 下 各 一 个, 姿 势 由 抽 签 决 定, 立 定 101B 201B 301C 401C,1 至 6 组 任 选 2 个 自 选 动 作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4) 3m 跳 板 双 人 : 规 定 动 作 2 个, 1 至 5 组 任 选 1 个 自 选 动 作 3 个 动 作 中 至 少 有 一 个 向 前 起 跳 动 作 和 一 个 向 后 起 跳 动 作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4) 5m 跳 台 双 人 : 规 定 动 作 2 个, 1 至 5 组 任 选 1 个 自 选 动 作 3 个 动 作 中 至 少 有 一 个 向 前 起 跳 动 作 和 一 个 向 后 起 跳 动 作 ( 自 选 动 作 难 度 不 得 超 过 2.4) ( 五 ) 竞 赛 细 则 : 1 男 女 少 年 甲 乙 组 : 1 男 子 个 人 项 目 进 行 6 个 自 选 的 比 赛, 跳 板 其 中 5 个 动 作 来 自 不 同 的 组 别, 另 1 个 从 5 个 组 别 中 任 选 跳 台 应 从 6 个 组 别 中 选 出 22

2 女 子 个 人 项 目 进 行 5 个 动 作 比 赛, 跳 板 应 从 5 个 组 别 中 选 出 跳 台 应 从 6 个 组 别 中 任 选 5 个 组 别 3 跳 台 项 目 动 作 可 以 在 5 米 7.5 米 或 10 米 上 完 成 ; 少 年 甲 组 跳 台 的 规 定 动 作 必 须 在 10m 台 完 成 少 年 乙 组 跳 台 的 规 定 动 作 可 以 在 7.5 米 或 10 米 上 完 成 2 男 女 少 年 丙 组 : 1 1m 跳 板 向 前 自 选 动 作 起 跳 方 式 可 采 用 三 弹 或 走 板 2 5m 跳 台 男 子 必 须 要 有 一 个 六 组 动 作 3 三 弹 动 作 的 难 度 系 数 按 照 走 板 动 作 计 算 3 所 有 双 人 项 目 男 子 跳 6 轮 动 作, 女 子 跳 5 轮 动 作, 必 须 选 自 5 个 不 同 组 别 其 中 前 2 轮 动 作 的 难 度 系 数 为 2.0, 其 余 4 轮 或 3 轮 无 难 度 系 数 限 制 跳 板 比 赛 中 所 有 面 向 前 的 动 作 都 应 以 助 跑 的 方 式 起 跳 在 每 轮 比 赛 中, 两 名 运 动 员 必 须 完 成 相 同 的 动 作 ( 相 同 的 动 作 代 码 及 相 同 的 姿 势 ) 4 三 弹 动 作 评 分 办 法 1 三 弹 必 须 直 接 从 板 上 开 始, 多 一 弹 或 少 一 弹, 裁 判 长 在 每 个 裁 判 员 的 给 分 中 扣 除 2 分,5 弹 或 5 弹 以 上 裁 判 长 则 判 该 动 作 失 败 2 弹 起 后 停 顿 再 开 始, 裁 判 长 在 每 个 裁 判 员 的 给 分 中 扣 除 2 分 5 倒 下 动 作 评 分 办 法 : 倒 下 动 作 的 开 始 姿 势 准 备 好 后, 一 提 踵 就 认 为 动 作 开 始, 提 踵 后 如 脚 跟 再 着 地 向 前 跨 一 步 或 手 撑 地, 裁 判 长 在 每 个 裁 判 员 的 给 分 中 扣 除 2 分 6 预 赛 前 3 小 时, 来 自 同 一 单 位 的 运 动 员 可 以 顶 替 已 报 名 的 运 动 员 参 加 比 赛 在 双 人 项 目 ( 决 赛 ) 开 始 之 前, 来 自 同 一 单 位 的 选 手 可 以 顶 替 已 取 得 参 赛 资 格 的 选 手 参 加 比 赛 替 换 选 手 的 同 时 可 以 更 换 动 作 表 7 运 动 员 报 名 后 弃 权, 需 交 纳 弃 权 费 50 元 ; 抽 签 后 弃 权, 需 交 纳 弃 权 费 100 元 上 述 费 用 上 交 组 委 会 23

8 儿 童 组 双 人 项 目 如 出 现 总 分 相 同, 则 以 第 一 个 动 作 的 同 步 实 得 分 高 者 排 前, 如 再 相 同 则 同 法 计 算 第 二 个 动 作, 依 此 类 推 如 三 个 动 作 全 部 相 同 则 名 次 并 列 9 少 年 甲 乙 丙 组 全 能 成 绩 按 运 动 员 参 加 的 一 米 跳 板 三 米 跳 板 跳 台 比 赛 实 得 分 累 加 计 算 名 次, 缺 项 则 没 有 全 能 成 绩 资 格 六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各 年 龄 组 比 赛 单 项 和 双 人 项 目 分 别 录 取 前 6 名 予 以 奖 励 七 报 名 与 报 到 ( 一 ) 请 各 参 赛 单 位 按 竞 赛 规 程 要 求 在 网 上 进 行 报 名 ( 赛 前 30 天 开 通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赛 前 25 天 报 名 截 止, 网 址 :www.gdxjzx.org) 另 网 上 提 交 报 名 表 后, 请 将 下 载 的 报 名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进 行 扫 描, 于 赛 前 20 天 发 电 子 邮 件 至 :gdstyjyry@163.com, 联 系 人 : 余 荣 耀, 电 话 :020-83853251, 逾 期 报 名, 以 不 参 加 论 ( 二 ) 运 动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八 仲 裁 委 员 裁 判 员 ( 一 ) 仲 裁 委 员 及 部 分 裁 判 员 由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各 参 赛 单 位 可 选 派 1 名 二 级 以 上 裁 判 员 担 任 裁 判 工 作, 不 足 名 额 由 承 办 单 位 按 照 要 求 派 出 九 经 费 ( 一 ) 各 参 赛 队 伍 交 通 费 自 理, 食 宿 收 费 标 准 另 行 通 知 ( 二 ) 大 会 指 派 的 裁 判 员 食 宿 和 交 通 费 由 大 会 负 责 ( 三 ) 超 编 人 员 一 切 经 费 自 理 十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十 一 本 规 程 解 释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24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水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 竞 赛 日 期 :2013 年 8 月 2 日 -3 日 比 赛 地 点 : 顺 德 区 体 育 中 心 游 泳 场 二 参 加 单 位 :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三 竞 赛 项 目 : 男 子 水 球 四 参 加 资 格 : ( 一 ) 参 赛 年 龄 ( 以 省 体 育 局 公 布 的 骨 龄 结 果 为 准 ): 运 动 员 必 须 为 1995 年 以 后 出 生 者 ( 二 ) 参 加 比 赛 的 队 伍 可 报 领 队 1 人 教 练 员 2 人 医 生 1 人 运 动 员 14 人 ( 三 ) 文 化 水 平 测 试 ( 具 体 细 则 要 求 另 行 通 知 ) ( 四 ) 体 能 测 试 ( 具 体 细 则 要 求 另 行 通 知 ) ( 五 )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广 东 省 参 加 第 十 二 届 全 运 会 代 表 团 由 我 省 各 市 输 送 到 解 放 军 并 实 行 双 计 分 的 适 龄 运 动 员, 报 名 参 赛 不 占 名 额 ( 六 ) 参 赛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持 有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颁 发 的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及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外 省 户 籍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同 时 持 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颁 发 的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 七 ) 参 赛 运 动 员 须 经 县 以 上 ( 含 县 级 ) 医 务 部 门 检 查, 证 明 身 体 健 康 ;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在 所 在 地 为 所 有 参 赛 运 动 员 购 买 比 赛 期 间 ( 含 报 到 离 会 交 通 往 返 途 中 )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 向 大 会 交 验 保 险 原 始 凭 证 及 健 康 证 明 ; 如 未 能 提 供 该 两 项 凭 证 者, 不 予 参 赛 五 竞 赛 办 法 25

( 一 ) 采 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游 泳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最 新 审 定 的 水 球 竞 赛 规 则 ( 二 ) 比 赛 采 用 单 循 环 制, 按 照 2012 年 省 青 少 年 水 球 锦 标 赛 成 绩 排 列 场 次 ( 三 ) 比 赛 场 地 采 用 男 子 场 地, 比 赛 用 球 采 用 女 子 水 球 ( 四 ) 参 加 本 次 比 赛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进 行 身 体 素 质 和 基 本 功 测 验, 不 参 加 者 将 被 取 消 此 次 比 赛 资 格, 所 有 费 用 自 理 测 验 项 目 如 下 : 1.25 米 运 球 计 时 ( 出 发 前 球 位 于 肩 前 手 后, 出 发 时 球 不 得 抛 离 头 前 1 米, 到 达 时 必 须 持 球 触 壁 ) 2. 水 球 掷 远 ( 球 落 点 不 能 偏 出 一 条 水 线 宽 度, 三 次 中 取 最 远 一 次 ) 3.20 公 斤 负 重 踩 水 计 时 ( 头 顶 没 水 时 停 表 ) 4.5 米 6 往 返 游 计 时 ( 每 次 必 需 手 触 水 线 ) 5.400 米 自 由 泳 计 时 游 ( 五 ) 记 分 办 法 1. 所 有 比 赛 均 需 决 出 胜 负 若 两 队 打 平, 将 进 行 加 时 赛, 加 时 赛 后 打 平 将 进 行 5 米 罚 球 决 定 胜 负 胜 一 场 得 2 分, 负 一 场 得 0 分 2. 采 用 单 组 循 环 制, 积 分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若 遇 2 队 积 分 相 等, 则 以 此 2 队 之 间 比 赛 胜 队 列 前 ; 若 3 队 或 3 队 以 上 积 分 相 等, 则 比 较 身 体 素 质 和 基 本 功 测 验 成 绩, 排 名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3. 身 体 素 质 和 基 本 功 测 验 每 个 项 目 按 名 次 可 得 到 13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的 积 分, 将 5 个 项 目 的 积 分 相 加 即 为 该 队 身 体 素 质 和 基 本 功 测 验 的 团 体 总 分 若 2 队 团 体 总 分 相 等, 则 比 较 2 队 5 个 项 目 的 成 绩, 至 少 3 项 成 绩 优 于 对 方 者 名 次 列 前 ( 六 ) 如 参 加 比 赛 的 某 队 弃 权 或 被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该 场 比 赛 对 方 5:0 胜 ( 七 ) 各 队 必 须 自 备 比 赛 用 蓝 白 色 水 球 帽 ( 八 ) 在 运 动 员 席 就 座 的 最 多 只 能 有 3 名 官 员, 服 装 必 须 统 一, 不 得 穿 拖 鞋 26

六 录 取 名 次 和 奖 励 : ( 一 ) 录 取 前 八 名 予 以 奖 励, 赛 会 为 前 八 名 的 队 伍 颁 发 奖 杯 ( 二 ) 身 体 素 质 和 基 本 功 测 验 团 体 总 分 取 前 3 名 予 以 奖 励 ( 奖 品 由 大 会 准 备 ) ( 三 ) 身 体 素 质 和 基 本 功 测 验 取 各 项 前 3 名 的 个 人 予 以 奖 励 ( 奖 品 由 大 会 准 备 ) 七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 ( 一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队 : 按 参 赛 队 有 5 队 ( 含 5 队 ) 以 下 评 选 2 队,10 队 ( 含 10 队 ) 以 下 评 选 3 队,15 队 ( 含 15 队 ) 以 下 评 选 4 队,16 队 以 上 评 选 5 队 ( 二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员 : 按 报 名 人 数 15:1 比 例 评 选 ( 三 ) 设 优 秀 裁 判 员 奖 : 按 裁 判 员 参 加 人 数 10:1 比 例 评 选 ( 四 ) 设 优 秀 教 练 员 奖 : 按 参 加 单 位 3:1 比 例 评 选 八 报 名 及 报 到 : ( 一 ) 请 各 参 赛 单 位 按 竞 赛 规 程 要 求 在 网 上 进 行 报 名 (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为 赛 前 30 天,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为 赛 前 25 天, 报 名 网 址 :www.gdxjzx.org) 请 各 参 赛 单 位 扫 描 网 上 报 名 表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于 赛 前 25 天 发 电 子 邮 件 至 : HWL@gdxjzx.org 联 系 人 : 黄 伟 龙 孙 豪, 电 话 :020-83815010) 逾 期 报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运 动 员 于 赛 前 1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2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九 仲 裁 委 员 裁 判 员 由 省 体 育 局 统 一 选 派, 不 足 人 员 由 承 办 单 位 补 充 十 经 费 : 各 参 赛 队 伍 交 通 费 自 理, 食 宿 收 费 标 准 另 行 通 知 十 一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十 二 本 规 程 内 容 如 与 ( 广 东 省 第 十 四 届 运 动 会 竞 赛 规 程 总 则 ) 有 冲 突 之 处, 按 规 程 总 则 执 行 十 三 本 规 程 解 释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27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花 样 游 泳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日 期 :7 月 地 点 : 广 东 二 沙 体 育 训 练 中 心 二 参 赛 单 位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佛 山 顺 德 区 三 竞 赛 项 目 1 双 人 ( 规 定 动 作 自 由 自 选 3 分 钟 ) 2 集 体 ( 规 定 动 作 自 由 自 选 3 分 30 秒 ) 3 自 由 组 合 (4 分 钟 ) 规 定 动 作 13-15 岁 组 四 参 赛 资 格 ( 一 ) 参 赛 年 龄 :1998 年 以 后 者 ( 以 省 体 育 局 公 布 的 骨 龄 结 果 为 准 ) ( 二 ) 参 加 人 数 : 各 单 位 最 多 可 报 领 队 1 人, 教 练 员 3 人, 运 动 员 12 人 ( 三 )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广 东 省 参 加 第 十 二 届 全 运 会 代 表 团 由 我 省 各 市 输 送 到 解 放 军 并 实 行 双 计 分 的 适 龄 运 动 员, 报 名 参 赛 不 占 名 额 ( 四 ) 外 省 户 籍 运 动 员 每 人 最 多 可 参 加 两 个 单 项 ( 不 含 团 体 ) 的 比 赛 ( 五 ) 参 赛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持 有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颁 发 的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及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外 省 户 籍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同 时 持 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颁 发 的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 六 ) 参 赛 运 动 员 须 经 县 以 上 ( 含 县 级 ) 医 务 部 门 检 查, 证 明 身 体 健 康 ;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在 所 在 地 为 所 有 参 赛 运 动 员 购 买 比 赛 期 间 ( 含 交 通 往 28

返 途 中 )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 向 大 会 交 验 保 险 原 始 凭 证, 如 未 办 理 者, 不 予 参 赛 五 竞 赛 办 法 ( 一 ) 采 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审 订 国 际 游 联 2009-2013 年 花 样 游 泳 竞 赛 规 则 和 花 样 游 泳 裁 判 员 手 册 ( 二 ) 所 有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参 加 规 定 动 作 比 赛, 规 定 动 作 按 国 际 游 联 2009-2013 年 花 样 游 泳 竞 赛 规 则 进 行 ( 三 ) 所 有 组 别 的 自 选 音 乐 时 间 可 以 超 出, 但 不 能 少 于 规 则 规 定 的 时 间 ( 四 ) 双 人 集 体 项 目 按 规 定 成 绩 和 自 选 成 绩 各 50% 计 分, 组 合 项 目 按 100% 自 选 成 绩 计 分 ( 双 人 项 目 可 报 一 名 替 补, 集 体 集 体 组 合 项 目 可 报 两 名 替 ) ( 五 ) 各 小 项 报 名 人 数 少 于 3 人 / 队, 则 取 消 该 项 目 比 赛 ( 六 ) 自 带 伴 奏 用 CD 六 录 取 名 次 与 计 分 办 法 ( 一 ) 各 单 项 均 录 取 前 八 名, 参 赛 人 员 不 足 8 人 / 队 ( 含 8 人 / 队 ) 或 以 下 的 均 如 数 录 取 ( 二 ) 获 得 单 项 前 八 名 分 别 按 9 7 6 5 4 3 2 1 计 分 七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1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队 : 按 参 赛 队 有 5 队 ( 含 5 队 ) 以 下 评 选 2 队,10 队 ( 含 10 队 ) 以 下 评 选 3 队,15 队 ( 含 15 队 ) 以 下 评 选 4 队, 16 队 以 上 评 选 5 队 2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员 : 按 报 名 人 数 15:1 比 例 评 选 3 设 优 秀 裁 判 员 奖 : 按 裁 判 员 参 加 人 数 10:1 比 例 评 选 4 设 优 秀 教 练 员 奖 : 按 参 加 单 位 3:1 比 例 评 选 八 报 名 及 报 到 29

( 一 ) 请 各 参 赛 单 位 按 竞 赛 规 程 要 求 在 网 上 进 行 报 名 ( 赛 前 30 天 开 通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赛 前 25 天 报 名 截 止, 网 址 :www.gdxjzx.org) 另 网 上 提 交 报 名 表 后, 请 将 下 载 的 报 名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进 行 扫 描, 于 赛 前 20 天 发 电 子 邮 件 至 :gdstyjyry@163.com, 联 系 人 : 余 荣 耀, 电 话 :020-83853251, 逾 期 报 名, 以 不 参 加 论 ( 二 ) 运 动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九 仲 裁 委 员 及 裁 判 员 由 省 体 育 局 统 一 选 派, 不 足 人 员 由 承 办 单 位 补 充 十 经 费 : 各 参 赛 队 伍 交 通 费 自 理, 食 宿 收 费 标 准 另 行 通 知 十 一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十 二 规 程 内 容 如 与 广 东 省 第 十 四 届 运 动 会 竞 赛 规 程 总 则 有 冲 突 之 处, 按 规 程 总 则 执 行 十 三 本 规 程 解 释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30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田 径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 日 期 : 待 定 地 点 : 肇 庆 市 体 育 中 心 体 育 场 二 参 赛 单 位 :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佛 山 顺 德 区 三 竞 赛 项 目 : ( 一 ) 少 年 甲 组 : 男 子 (16 项 ):100 米 200 米 400 米 800 米 1500 米 110 米 栏 ( 高 1 米 距 9.14 米 ) 400 米 栏 ( 高 0.914 米 ) 5000 米 竞 走 10000 米 竞 走 4 100 米 接 力 4 400 米 接 力 跳 高 撑 竿 跳 高 跳 远 三 级 跳 远 (13 米 板 ) 标 枪 (700 克 ) 女 子 (16 项 ):100 米 200 米 400 米 800 米 1500 米 100 米 栏 ( 高 0.84 米 距 8.50 米 ) 400 米 栏 ( 高 0.762 米 ) 5000 米 竞 走 10000 米 竞 走 4 100 米 接 力 4 400 米 接 力 跳 高 撑 竿 跳 高 跳 远 三 级 跳 远 (11 米 板 ) 标 枪 (600 克 ) ( 二 ) 少 年 乙 组 : 男 子 (16 项 ): 100 米 200 米 400 米 800 米 1500 米 110 米 栏 ( 高 0.914 米 距 8.90 米 ) 400 米 栏 ( 高 0.762 米 ) 3000 米 竞 走 5000 米 竞 走 4 100 米 接 力 4 400 米 接 力 跳 高 撑 竿 跳 高 跳 远 三 级 跳 远 (11 米 板 ) 标 枪 (600 克 ) 女 子 (16 项 ): 100 米 200 米 400 米 800 米 1500 米 100 米 栏 ( 高 0.84 米 距 8.30 米 ) 400 米 栏 ( 高 0.762 米 ) 3000 米 竞 走 5000 米 竞 走 31

4 100 米 接 力 4 400 米 接 力 跳 高 撑 竿 跳 高 跳 远 三 级 跳 远 (9 米 板 ) 标 枪 (500 克 ) 四 参 加 资 格 : ( 一 ) 参 赛 年 龄 : 以 省 体 育 局 公 布 的 骨 龄 结 果 为 准 少 年 甲 组 :1995 年 至 1997 年 ; 少 年 乙 组 :1998 年 以 后 者, ( 二 )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广 东 省 参 加 第 十 二 届 全 运 会 代 表 团 由 我 省 各 市 输 送 到 解 放 军 并 实 行 双 计 分 的 适 龄 运 动 员, 报 名 参 赛 不 占 名 额 ( 三 ) 参 赛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持 有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颁 发 的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及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外 省 户 籍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同 时 持 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颁 发 的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 四 ) 参 赛 运 动 员 须 经 县 以 上 ( 含 县 级 ) 医 务 部 门 检 查, 证 明 身 体 健 康 ;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在 所 在 地 为 所 有 参 赛 运 动 员 购 买 比 赛 期 间 ( 含 交 通 往 返 途 中 )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 向 大 会 交 验 保 险 原 始 凭 证, 如 未 办 理 者, 不 予 参 赛 ( 五 ) 根 据 2011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田 径 锦 标 赛 团 体 总 分 名 次 分 配 名 额 ( 男 女 不 限 ), 甲 乙 组 人 数 不 得 互 相 调 剂, 各 参 赛 队 可 报 领 队 1 人, 教 练 员 按 运 动 员 总 数 1:5 比 例 配 备 参 赛 人 数 分 配 如 下 : 第 1-10 名 : 甲 组 20 名 乙 组 20 名 第 11 名 以 后 : 甲 组 16 名 乙 组 16 名 ( 六 ) 省 外 国 内 户 籍 运 动 员 每 人 最 多 可 参 加 两 个 单 项 ( 不 含 接 力 ) 的 比 赛, 每 个 单 项 报 名 人 数 不 限, 每 个 单 位 每 项 接 力 只 能 报 一 队 ; ( 七 ) 允 许 各 市 运 动 员 自 费 参 赛, 但 每 市 自 费 参 赛 的 运 动 员 不 得 超 过 5 人 必 须 在 报 名 表 上 注 明, 自 费 参 赛 队 员 成 绩 名 次 与 正 式 队 员 等 同, 收 费 标 准 另 定 ( 八 ) 各 市 可 在 原 分 配 名 额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2 名 只 参 加 高 跳 项 目 的 名 32

额 ( 男 女 不 限 ), 必 须 在 报 名 表 上 注 明, 所 取 成 绩 名 次 与 正 式 队 员 等 同 五 竞 赛 办 法 : ( 一 ) 参 赛 检 录 时, 需 交 验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省 注 册 证 ; 省 外 户 籍 运 动 员 必 须 同 时 按 规 定 交 验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的 注 册 证 证 件 不 全 者 不 能 参 加 比 赛, 提 供 假 证 件 者,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 ( 二 ) 执 行 中 国 田 径 协 会 审 定 的 2010-2011 田 径 竞 赛 规 则, 其 中 起 跑 判 罚 按 规 则 第 162 条 7 款 任 何 起 跑 犯 规 的 运 动 员 将 被 取 消 该 项 目 的 比 赛 资 格 的 规 定 处 理 ; ( 三 ) 根 据 田 径 规 则 第 四 章 142 条 4 款 规 定, 放 弃 比 赛 ( 包 括 不 认 真 参 加 比 赛 ) 则 取 消 有 关 运 动 员 参 加 该 次 比 赛 所 有 后 继 项 目 ( 包 括 接 力 ) 的 参 赛 资 格 ; ( 四 ) 径 赛 项 目 根 据 报 名 人 数 决 定 赛 次 ; ( 五 ) 各 小 项 报 名 人 数 少 于 3 人 / 队, 则 取 消 该 项 目 比 赛, 个 人 项 目 允 许 其 改 项 ; ( 六 ) 除 撑 竿 可 自 备 外 其 它 器 械 一 律 由 大 会 提 供 ; ( 七 ) 运 动 员 参 加 接 力 比 赛 时 须 穿 着 本 队 统 一 颜 色 的 服 装, 否 则 不 允 许 比 赛 ; ( 八 ) 将 对 参 赛 运 动 员 进 行 兴 奋 剂 检 查 六 录 取 名 次 和 奖 励 : ( 一 ) 各 单 项 均 录 取 前 八 名, 参 赛 人 员 不 足 8 人 / 队 ( 含 8 人 / 队 ) 或 以 下 的 均 如 数 录 取 ( 二 ) 获 得 单 项 前 八 名 分 别 按 9 7 6 5 4 3 2 1 计 分 接 力 项 目 双 倍 计 分, 若 比 赛 名 次 并 列 时, 将 名 次 并 列 的 下 一 个 或 几 个 名 次 空 出, 空 出 名 次 的 分 值 与 获 得 名 次 的 分 值 相 加 后 的 平 均 数, 作 为 并 列 名 次 所 得 分 值 ( 三 ) 甲 乙 组 团 体 总 分 按 各 单 位 甲 乙 组 运 动 员 在 单 项 比 赛 中 的 得 33

分 之 和 分 别 计 算 并 按 甲 乙 组 团 体 总 分 之 和 排 列 名 次 分 配 各 市 下 一 年 度 运 动 员 参 赛 名 额 ( 四 ) 如 团 体 总 分 相 等, 以 超 创 纪 录 的 级 别 高 者 及 项 数 多 者 列 前, 如 仍 相 等, 以 单 项 第 一 名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余 类 推 ( 五 ) 每 超 一 项 成 年 全 国 纪 录 奖 励 13 分, 每 破 一 项 广 东 省 最 高 纪 录 奖 励 8 分, 每 破 一 项 省 少 年 甲 组 纪 录 奖 励 5 分 ( 六 ) 一 名 运 动 员 在 同 一 个 项 目 中, 多 次 超 ( 破 ) 纪 录 的, 只 按 其 最 高 的 一 次 给 予 奖 励 七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 1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队 : 按 参 赛 队 有 5 队 ( 含 5 队 ) 以 下 评 选 2 队,10 队 ( 含 10 队 ) 以 下 评 选 3 队,15 队 ( 含 15 队 ) 以 下 评 选 4 队, 16 队 以 上 评 选 5 队 2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员 : 按 报 名 人 数 15:1 比 例 评 选 3 设 优 秀 裁 判 员 奖 : 按 裁 判 员 参 加 人 数 10:1 比 例 评 选 4 设 优 秀 教 练 员 奖 : 按 参 加 单 位 3:1 比 例 评 选 八 报 名 与 报 到 : ( 一 ) 请 各 参 赛 单 位 按 竞 赛 规 程 要 求 在 网 上 进 行 报 名 ( 赛 前 30 天 开 通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赛 前 25 天 报 名 截 止, 网 址 :www.gdxjzx.org) 另 网 上 提 交 报 名 表 后, 请 将 下 载 的 报 名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进 行 扫 描, 于 赛 前 20 天 发 电 子 邮 件 至 邮 箱 :gdstyjyry@163.com 联 系 人 : 余 荣 耀, 电 话 :020-83853251 逾 期 报 名, 以 不 参 加 论 ( 二 ) 报 名 表 上 须 注 明 所 报 项 目 的 最 好 成 绩, 以 便 合 理 编 排 ( 三 ) 运 动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 四 ) 技 术 会 议 : 赛 前 2 天 召 开 技 术 会 议, 时 间 地 点 另 行 通 知 由 各 单 位 指 定 领 队 和 教 练 各 一 名 参 加, 宣 布 竞 赛 有 关 事 宜 及 最 后 确 定 所 报 运 动 员 参 赛 项 目, 确 34

认 时 不 得 改 项 换 人 和 增 报 项 目 及 其 人 数 九 仲 裁 委 员 及 裁 判 员 由 省 体 育 局 统 一 选 派, 不 足 人 员 由 承 办 单 位 补 充 十 经 费 : 各 参 赛 队 伍 交 通 费 自 理, 食 宿 收 费 标 准 另 行 通 知 十 一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十 二 规 程 内 容 如 与 广 东 省 第 十 四 届 运 动 会 竞 赛 规 程 总 则 有 冲 突 之 处, 按 规 程 总 则 执 行 十 三 本 规 程 解 释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附 件 1: 起 跳 高 度 递 升 计 划 ; 附 件 2: 运 动 队 参 赛 人 数 分 配 表 附 近 3: 竞 赛 日 程 35

附 件 1: 起 跳 高 度 及 递 升 计 划 男 子 甲 组 跳 高 递 升 高 度 / 厘 米 5 4 3 起 跳 高 度 / 米 1.65 1.80 2.00 一 级 2.08 2.16 纪 录 撑 竿 跳 高 递 升 高 度 / 厘 米 20 10 7 5 起 跳 高 度 / 米 3.20 4.20 4.80 一 级 5.01 5.20 纪 录 女 子 甲 组 跳 高 递 升 高 度 / 厘 米 5 4 3 起 跳 高 度 / 米 1.35 1.75 一 级 1.83 1.88 纪 录 撑 竿 跳 高 递 升 高 度 / 厘 米 20 10 6 起 跳 高 度 / 米 2.40 3.60 一 级 3.80 4.03 纪 录 男 子 乙 组 跳 高 递 升 高 度 / 厘 米 5 4 3 起 跳 高 度 / 米 1.60 1.80 2.00 一 级 2.04 2.09 纪 录 撑 竿 跳 高 递 升 高 度 / 厘 米 20 11 8 5 起 跳 高 度 / 米 2.80 3.80 4.46 4.62(4.61 纪 录 )4.80 一 级 ( 纪 录 ) 女 子 乙 组 跳 高 递 升 高 度 / 厘 米 5 3 2 起 跳 高 度 / 米 1.30 1.60 1.75 一 级 1.81 1.82 纪 录 撑 竿 跳 高 递 升 高 度 / 厘 米 20 10 5 起 跳 高 度 / 米 2.20 3.00 3.50 3.60 一 级 3.68 纪 录 附 件 2: 运 动 队 参 赛 人 数 分 配 表 名 额 分 配 单 位 甲 组 20 乙 组 20 中 山 深 圳 广 州 佛 山 东 莞 湛 江 汕 头 珠 海 佛 山 顺 德 区 肇 庆 甲 组 16 乙 组 16 江 门 潮 州 韶 关 阳 江 惠 州 云 浮 清 远 茂 名 梅 州 揭 阳 河 源 汕 尾 36

附 件 3: 竞 赛 日 程 比 赛 日 期 x 月 x 日 x 月 x 日 x 月 x 日 x 月 x 日 x 月 x 日 比 赛 单 元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组 别 甲 乙 甲 乙 甲 乙 甲 乙 甲 乙 甲 乙 甲 乙 甲 乙 甲 乙 100 米 男 预 预 决 决 女 预 预 决 决 200 米 男 预 预 决 决 女 预 预 决 决 400 米 男 预 预 决 决 女 预 预 决 决 800 米 男 预 预 决 决 女 预 预 决 决 1500 米 男 决 决 女 决 决 100 米 栏 女 预 预 决 决 110 米 栏 男 预 预 决 决 400 米 栏 3000 米 竞 走 5000 米 竞 走 10000 米 竞 走 4 100 米 接 力 4 400 米 接 力 跳 高 撑 竿 跳 高 跳 远 三 级 跳 远 标 枪 男 预 预 决 决 女 预 预 决 决 男 决 女 决 男 决 决 女 决 决 男 决 女 决 男 预 预 决 决 女 预 预 决 决 男 预 预 决 决 女 预 预 决 决 男 决 决 女 决 决 男 决 决 女 决 决 男 决 决 女 决 决 男 决 决 女 决 决 男 决 决 女 决 决 每 日 比 赛 项 数 24 24 22 20 6 每 日 决 赛 项 数 12 20 10 16 6 37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日 期 :7 月 29 日 -8 月 5 日 ; 地 点 : 珠 海 二 参 加 单 位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佛 山 顺 德 区 三 竞 赛 项 目 甲 组 : 男 ( 女 ) 子 团 体 单 打 双 打 混 合 双 打 ; 乙 组 : 男 ( 女 ) 子 团 体 单 打 ; 丙 组 : 男 ( 女 ) 子 团 体 单 打 四 参 加 办 法 ( 一 ) 参 赛 年 龄 ( 以 省 体 育 局 公 布 的 骨 龄 结 果 为 准 ): 甲 组 : 1997 年 至 1998 年 者 ; 乙 组 : 1999 年 至 2000 年 者 ; 丙 组 : 2001 年 及 以 后 者 ( 二 ) 文 化 水 平 测 试 ( 具 体 细 则 标 准 要 求 另 行 通 知 ) ( 三 ) 身 体 素 质 测 试 1 必 测 项 目 :1 分 钟 双 摇 跳 绳 10 次 前 后 左 右 跑 ; 2 选 测 项 目 :1 分 钟 仰 卧 起 坐 1500 米 跑 10 次 低 重 心 四 点 跑 ( 四 ) 参 赛 单 位 可 报 领 队 医 生 各 1 名, 教 练 员 6 名, 每 组 别 运 动 员 各 可 报 6 名 ( 注 : 各 组 别 6 名 运 动 员 可 报 该 组 别 的 所 有 项 目 参 赛 另 团 体 赛 报 名 参 赛 人 数 是 4 人, 是 所 报 6 名 运 动 员 的 人 员 之 一, 并 且 仅 能 报 名 二 个 单 打 和 一 对 双 打 组 成, 参 加 运 动 员 均 不 得 兼 项 ) 38

( 五 )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广 东 省 参 加 第 十 二 届 全 运 会 代 表 团 由 我 省 各 市 输 送 到 解 放 军 并 实 行 双 计 分 的 适 龄 运 动 员, 报 名 参 赛 不 占 名 额 ( 六 )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持 有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颁 发 的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及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外 省 户 籍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同 时 持 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颁 发 的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 七 )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 含 县 级 ) 医 务 部 门 检 查, 证 明 身 体 健 康 ;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在 属 地 为 所 有 参 赛 运 动 员 购 买 比 赛 期 间 ( 含 交 通 往 返 途 中 )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报 到 时 向 大 会 交 验 保 险 原 始 凭 证 方 能 参 赛 五 竞 赛 办 法 ( 一 ) 身 体 素 质 测 验 积 分 占 单 项 个 人 总 分 比 例 30%, 比 赛 名 次 比 例 占 70%, 两 项 积 分 之 和 决 定 最 后 名 次 ( 二 ) 身 体 素 质 测 验 于 赛 前 一 天 抽 选 三 或 四 项 进 行, 未 参 加 测 验 者, 不 得 参 加 比 赛 ( 三 ) 团 体 赛 1 比 赛 由 二 个 单 打 和 一 对 双 打 组 成 ( 参 加 运 动 员 均 不 得 兼 项 ), 出 场 顺 序 为 第 一 单 打 双 打 第 二 单 打, 实 行 三 场 二 胜 制 ( 必 须 打 满 三 场 ), 每 场 三 局 二 胜 决 定 胜 负 运 动 员 出 场 顺 序 采 取 任 意 排 名 的 方 法, 报 名 参 赛 人 数 不 得 多 于 4 人 2 比 赛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第 一 阶 段 比 赛, 根 据 报 名 情 况 进 行 分 组 报 名 参 赛 队 数 6 队 ( 含 6 队 ) 以 下 采 用 单 循 环 赛 决 出 名 次 ;7 队 ( 含 7 队 ) 以 上 则 分 两 组 或 四 组 进 行 小 组 循 环 赛, 决 出 小 组 名 次 后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比 赛 第 二 阶 段 比 赛, 其 中 分 两 组 的 小 组 前 两 名 进 行 交 叉 淘 汰 及 附 加 赛 决 出 一 至 四 名, 小 组 三 四 名 进 行 交 叉 淘 汰 及 附 加 赛 决 出 五 至 八 名 ; 而 分 四 组 的, 则 各 小 组 的 前 两 名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比 赛, 进 行 交 叉 淘 汰 及 附 加 赛 决 出 前 八 名 ( 一 方 获 胜 二 场, 则 该 场 比 赛 结 束 ) 39

3 按 规 定 填 写 赛 会 统 一 的 出 场 名 单 表, 一 式 四 份, 由 领 队 或 教 练 员 签 字 后, 于 赛 前 在 规 定 时 间 和 指 定 地 方 交 换 出 场 名 单, 出 场 名 单 表 一 经 交 换, 一 律 不 准 更 改, 不 能 参 赛 者 作 弃 权 论 ( 四 ) 单 ( 双 ) 打 赛 1 比 赛 采 用 单 淘 汰 及 附 加 赛, 每 场 比 赛 实 行 三 局 两 胜 制, 决 出 各 个 小 项 的 1-8 名 2 参 加 双 打 或 混 双 原 报 名 ( 配 对 ) 的 运 动 员 在 赛 前 出 现 伤 病 时, 必 须 在 相 应 项 目 第 一 场 比 赛 开 始 前, 经 市 一 级 以 上 医 院 或 大 会 医 务 处 证 明, 方 可 替 换 其 中 一 名 运 动 员, 该 替 换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报 名 表 中 的 运 动 员, 且 其 在 报 名 表 中 技 术 水 平 排 列 必 须 比 被 替 换 的 运 动 员 低, 同 时 不 能 违 反 持 省 外 国 内 户 籍 运 动 员 报 名 参 加 比 赛 的 小 项 不 能 超 过 二 项 ( 不 含 团 体 ) 的 规 定 被 替 换 下 来 的 运 动 员 不 得 再 参 加 任 何 其 他 项 目 的 比 赛 若 原 配 对 的 两 人 都 不 能 参 加 比 赛 则 自 动 失 去 比 赛 资 格, 按 弃 权 处 理 ( 五 ) 种 子 确 定 和 抽 签 办 法 : 1 在 团 体 赛 第 一 阶 段 单 循 环 赛 中, 若 参 赛 队 中 通 过 交 流 协 议 组 成 的 队 ( 员 ), 分 组 时 又 与 原 协 议 单 位 的 队 ( 员 ) 在 同 一 组, 则 该 两 队 ( 员 ) 比 赛 调 整 至 前 面 的 轮 次 进 行 2 团 体 赛 根 据 2012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锦 标 赛 团 体 赛 成 绩 为 依 据 排 定 各 队 顺 序, 以 蛇 形 排 列 法 进 位 分 组 ; 若 没 有 成 绩 的 队, 则 通 过 抽 签 进 入 各 组 相 应 位 置 3 单 项 赛 a 根 据 先 全 国 后 省 青 少 年 锦 标 赛 成 绩 ( 报 名 截 止 前 一 周 ) 为 依 据, 视 报 名 情 况 设 相 应 的 种 子 运 动 员 数 分 别 进 入 各 项 目 种 子 位 置, 其 他 非 种 子 运 动 员 抽 签 进 位 b 同 一 项 目 抽 签 时, 对 同 单 位 的 运 动 员 采 取 分 区 控 制 的 方 法 分 布 于 不 同 的 1/2 1/4 至 1/16 区 内 40

3 种 子 确 认 必 须 为 该 年 龄 组 所 获 成 绩 ( 双 打 必 须 是 原 配 对 ) ( 六 ) 各 小 项 报 名 人 数 少 于 3 人 / 队, 则 取 消 该 项 目 比 赛 ( 七 ) 比 赛 服 装 要 求 1 各 运 动 队 必 须 按 规 则 要 求 着 装, 运 动 队 ( 员 ) 上 场 比 赛 服 装 应 整 洁, 团 体 比 赛 双 打 ( 含 混 双 ) 同 一 方 运 动 队 ( 员 ) 服 装 基 色 应 一 致 2 比 赛 服 装 后 背 上 必 须 印 有 运 动 队 名 称 ( 不 得 小 于 6 10cm) 3 服 装 广 告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和 中 国 羽 协 的 最 新 规 定 4 各 运 动 队 ( 员 ) 应 至 少 备 有 两 种 以 上 不 同 色 系 的 比 赛 服 装 5 比 赛 服 装 上 的 所 有 广 告 和 运 动 队 名 必 须 是 印 制 的 ( 八 ) 比 赛 用 球 根 据 要 求, 另 行 通 知 ( 九 ) 规 则 : 除 规 程 特 殊 规 定 外, 均 采 用 中 国 羽 毛 球 协 会 最 新 审 定 的 羽 毛 球 竞 赛 规 则 六 名 次 决 定 办 法 比 赛 排 名 进 入 前 八 名 的 参 赛 队 或 运 动 员, 方 可 进 行 综 合 排 名 ( 一 ) 小 项 综 合 名 次 : 身 体 素 质 测 验 平 均 分 与 比 赛 排 名 两 项 得 分 百 分 比 相 加, 按 综 合 分 决 定 名 次 如 总 分 相 同 时, 比 赛 排 名 在 先 者 列 前 小 项 综 合 分 = 参 赛 运 动 员 身 体 素 质 测 验 分 值 之 和 的 平 均 分 30%+ 比 赛 排 名 得 分 70% ( 二 ) 团 体 赛 综 合 名 次 : 各 队 参 加 团 体 赛 运 动 员 身 体 素 质 测 验 平 均 分 百 分 比 与 比 赛 排 名 分 值 百 分 比 相 加, 按 综 合 分 决 定 名 次 如 综 合 分 相 同 时, 比 赛 排 名 在 先 者 列 前 各 队 参 赛 运 动 员 身 体 素 质 测 验 分 值 平 均 分 之 和 团 体 综 合 分 = Ⅹ30 + 比 赛 排 名 得 分 Ⅹ70 各 队 参 赛 运 动 员 人 数 七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41

( 一 ) 各 小 项 均 录 取 前 八 名, 不 足 8 人 / 队 均 如 数 录 取 ( 二 ) 获 得 各 单 项 前 八 名 分 别 按 9 7 6 5 4 3 2 1 计 分 八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 一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队 : 按 参 赛 队 有 5 队 ( 含 5 队 ) 以 下 评 选 2 队,10 队 ( 含 10 队 ) 以 下 评 选 3 队,15 队 ( 含 15 队 ) 以 下 评 选 4 队,16 队 以 上 评 选 5 队 ( 二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员 : 按 报 名 人 数 15:1 比 例 评 选 ( 三 ) 设 优 秀 裁 判 员 奖 : 按 裁 判 员 参 加 人 数 10:1 比 例 评 选 ( 四 ) 设 优 秀 教 练 员 奖 : 按 参 加 单 位 3:1 比 例 评 选 九 报 名 和 报 到 ( 一 ) 请 各 参 赛 单 位 按 竞 赛 规 程 要 求 在 网 上 进 行 报 名 ( 赛 前 30 天 开 通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赛 前 25 天 报 名 截 止, 网 址 :http://www.gdxjzx.org) 另 网 上 提 交 报 名 表 后, 请 将 下 载 的 报 名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进 行 扫 描, 于 赛 前 20 天 发 电 子 邮 件 至 :czr97@126.com 邮 箱, 联 系 人 : 吕 璇 陈 增 荣, 电 话 : 020-83825794 报 名 截 止 后 不 得 更 换 运 动 员 及 报 项, 逾 期 报 名, 以 不 参 加 论 ( 二 ) 各 组 别 报 名 表 必 须 按 运 动 员 技 术 水 平 高 低 排 名 填 报, 并 注 明 近 年 比 赛 最 好 成 绩 ( 时 间 组 别 项 目 / 配 对 运 动 员 成 绩, 报 到 时 应 向 赛 会 提 交 相 应 的 书 面 成 绩 证 明 ) ( 三 ) 持 省 外 国 内 户 籍 运 动 员 每 人 最 多 可 参 加 两 个 单 项 ( 不 含 团 体 ) 的 比 赛 ( 四 ) 运 动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十 仲 裁 和 裁 判 员 仲 裁 委 员 和 裁 判 员 由 省 体 育 局 统 一 选 派, 不 足 名 额 由 承 办 单 位 补 充 十 一 其 它 ( 一 ) 举 报 或 申 诉 : 42

为 端 正 赛 风, 对 比 赛 中 出 现 的 运 动 队 裁 判 员 工 作 人 员 弄 虚 作 假 或 徇 私 舞 弊 等 其 他 违 纪 行 为, 各 运 动 队 均 有 举 报 和 申 诉 权, 申 诉 以 书 面 形 式 递 交 给 仲 裁 委 员 会 ( 二 ) 弃 权 和 罢 赛 处 理 办 法 : 1 正 常 弃 权 赛 前 运 动 员 确 因 伤 病 或 赛 中 受 伤 (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 者, 经 市 一 级 医 院 或 大 会 医 务 处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参 加 比 赛 或 继 续 比 赛 2 非 正 常 弃 权 除 以 上 正 常 弃 权 范 围 外, 其 他 均 属 非 正 常 弃 权 包 括 以 下 情 况 : a 团 体 赛 前 交 换 运 动 队 出 场 名 单 时,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进 行 名 单 交 换 者, 判 该 次 比 赛 弃 权 b 团 体 赛 第 一 场 比 赛 出 场 运 动 员 迟 到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10 分 钟 者, 判 该 场 比 赛 弃 权 c 团 体 赛 其 它 场 次 比 赛 出 场 运 动 员 迟 到 超 过 10 分 钟 者 ( 时 间 以 裁 判 员 宣 布 上 一 场 弃 权 或 裁 判 员 宣 布 上 一 场 比 赛 结 束 时 开 始 计 算 ), 判 该 场 比 赛 弃 权 d 团 体 赛 一 次 比 赛 中 出 现 两 场 弃 权 的 队, 判 该 次 比 赛 弃 权 e 单 项 比 赛 的 队 员 按 规 定 时 间 迟 到 超 过 10 分 钟 者, 判 该 场 比 赛 弃 权 f 单 项 比 赛 一 名 队 员 在 同 一 天 内 参 加 两 场 ( 项 ) 以 上 比 赛, 赛 前 要 求 其 中 一 场 ( 项 ) 比 赛 弃 权 者 ( 正 常 弃 权 除 外 ) 3 罢 赛 因 运 动 队 ( 员 ) 原 因 造 成 比 赛 不 能 进 行 或 中 断 ( 运 动 队 员 赛 前 拒 绝 出 场 ), 赛 后 拒 绝 领 奖 等 时 间 超 过 15 分 钟 者 ( 经 说 服 教 育 工 作 后, 由 裁 判 长 计 算 时 间 ) 视 为 罢 赛 4 处 罚 办 法 a 对 正 常 弃 权 的 运 动 队 ( 员 ), 保 留 已 获 胜 轮 次 比 赛 成 绩 43

b 对 非 正 常 弃 权 的 运 动 队 ( 员 ), 取 消 已 获 胜 的 比 赛 成 绩 c 对 造 成 罢 赛 的 运 动 队 ( 员 ), 视 情 节 轻 重 作 出 取 消 该 运 动 队 ( 员 ) 比 赛 及 参 加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评 选 的 资 格 ( 三 ) 比 赛 中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或 随 队 官 员 凡 有 围 攻 谩 骂 侮 辱 殴 打 或 故 意 伤 害 裁 判 员 或 对 方 运 动 员, 严 重 违 背 体 育 道 德 的 行 为 或 被 直 接 罚 黑 牌 者, 给 予 下 一 场 比 赛 停 赛 的 处 罚 及 取 消 参 加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评 选 的 资 格 十 二 经 费 各 参 赛 单 位 费 用 自 理, 食 宿 收 费 标 准 另 行 通 知 十 三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十 四 规 程 内 容 如 与 广 东 省 第 十 四 届 运 动 会 竞 赛 规 程 总 则 有 冲 突 之 处, 按 规 程 总 则 执 行 十 五 本 规 程 解 释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44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篮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及 地 点 1 女 子 :8 月 6 日 -12 日 ( 顺 德 ); 2 男 子 :8 月 24 日 -30 日 ( 惠 州 ) 二 参 加 单 位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佛 山 顺 德 区 三 竞 赛 项 目 甲 组 : 男 女 子 ; 乙 组 : 男 女 子 四 参 加 办 法 ( 一 ) 年 龄 规 定 ( 运 动 员 参 赛 年 龄 以 省 体 育 局 公 布 的 骨 龄 结 果 为 准 ): 甲 组 :1994 年 至 1997 年 者 ; 乙 组 :1998 年 以 后 者 ( 二 ) 文 化 水 平 测 试 ( 具 体 细 则 标 准 要 求 另 行 通 知 ) ( 三 ) 身 体 素 质 测 试 ( 具 体 细 则 标 准 要 求 另 行 通 知 ) ( 四 ) 参 赛 单 位 可 报 男 ( 女 ) 子 甲 乙 组 各 1 队 参 赛, 每 队 可 报 领 队 1 名, 教 练 员 2 名, 运 动 员 15 名 赛 前 10 天 确 定 12 名 正 式 参 赛 运 动 员 名 单, 且 要 求 各 参 赛 队 10 名 ( 含 10 名 ) 以 上 运 动 员 方 能 参 赛 ( 五 )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广 东 省 参 加 第 十 二 届 全 运 会 代 表 团 由 我 省 各 市 输 送 到 解 放 军 并 实 行 双 计 分 的 适 龄 运 动 员 报 名 参 赛, 占 报 名 名 额 ( 六 )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持 有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颁 发 的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及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外 省 户 籍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同 时 持 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颁 发 的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45

( 七 )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 含 县 级 ) 医 务 部 门 检 查, 证 明 身 体 健 康 ;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在 属 地 为 所 有 参 赛 运 动 员 购 买 比 赛 期 间 ( 含 交 通 往 返 途 中 )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报 到 时 向 大 会 交 验 保 险 原 始 凭 证 方 能 参 赛 五 竞 赛 办 法 ( 一 ) 报 名 参 赛 八 队 以 上 ( 含 八 队 ), 男 ( 女 ) 子 甲 乙 组 分 别 参 照 2012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锦 标 赛 成 绩, 依 据 蛇 形 编 排 原 则 分 组 若 通 过 交 流 或 协 议 计 分 组 成 的 参 赛 队 被 分 在 同 一 组 ( 含 单 循 环 ), 则 该 两 队 比 赛 调 整 至 前 面 的 轮 次 进 行 ( 二 ) 采 用 4 10 分 钟 的 比 赛 方 式, 各 节 休 息 时 间 为 2 分 钟 10 分 钟 2 分 钟 ( 三 ) 每 队 必 须 分 成 A B 两 组 ( 各 6 名 运 动 员 ) 分 别 参 加 第 一 二 节 的 比 赛, 且 第 一 二 节 上 场 运 动 员 不 能 重 复, 第 三 四 节 不 做 规 定 1 伤 病 规 定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医 务 部 门 ( 含 县 级 ) 或 大 会 医 务 处 出 具 伤 病 证 明 材 料 ( 诊 断 病 历 处 方 等 ), 且 盖 有 出 具 伤 病 证 明 单 位 印 章 和 主 治 医 师 签 名 方 有 效 2 第 二 节 上 场 运 动 员 不 足 5 人 时 处 理 办 法 a 若 赛 前 或 赛 中 运 动 员 因 伤 病 或 犯 规 ( 故 意 犯 规 被 直 接 取 消 该 场 比 赛 资 格 除 外 ) 需 重 复 时, 由 对 方 主 教 练 指 定 替 换 运 动 员 b 若 报 名 后 或 赛 前 运 动 员 因 伤 病 不 能 上 场 比 赛, 但 自 始 至 终 列 席 运 动 员 席 上 ( 住 院 除 外 ), 由 对 方 主 教 练 指 定 替 换 运 动 员 c 若 报 名 后 或 赛 前 运 动 员 因 伤 病 不 能 到 赛 区 ( 住 院 除 外 ), 且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的 伤 病 证 明 材 料, 第 二 节 上 场 比 赛 运 动 员 不 能 重 复 ( 含 直 接 被 判 取 消 该 场 比 赛 资 格 者, 即 3-5 人 可 比 赛 ) ( 四 ) 各 小 项 报 名 队 数 少 于 3 队, 则 取 消 该 小 项 比 赛 ( 五 ) 比 赛 服 装 要 求 : 46

各 运 动 队 必 须 备 有 深 浅 颜 色 统 一, 前 后 号 码 ( 实 心 ) 清 晰 的 比 赛 服 两 套 ( 报 名 时 注 明 颜 色 ) ( 六 ) 比 赛 用 球 根 据 要 求, 另 行 通 知 ( 七 ) 规 则 : 除 规 程 特 殊 规 定 外, 均 采 用 中 国 篮 球 协 会 最 新 审 定 的 篮 球 竞 赛 规 则, 比 赛 场 地 采 用 新 的 尺 寸 标 准 六 名 次 决 定 办 法 分 组 单 循 环 赛 决 出 小 组 名 次, 然 后 进 行 交 叉 淘 汰 附 加 赛 即 两 组 前 二 名 决 1-4 名, 其 余 类 推, 决 出 名 次 七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 一 ) 各 小 项 均 录 取 前 八 名, 不 足 8 队 均 如 数 录 取 ( 二 ) 各 小 项 计 分 甲 组 按 65 55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计 算 ; 乙 组 按 52 44 40 36 32 28 24 20 16 12 8 4 计 算 八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 一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队 : 按 参 赛 队 有 5 队 ( 含 5 队 ) 以 下 评 选 2 队,10 队 ( 含 10 队 ) 以 下 评 选 3 队,15 队 ( 含 15 队 ) 以 下 评 选 4 队,16 队 以 上 评 选 5 队 ( 二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员 : 按 报 名 人 数 15:1 比 例 评 选 ( 三 ) 设 优 秀 裁 判 员 奖 : 按 裁 判 员 参 加 人 数 10:1 比 例 评 选 ( 四 ) 设 优 秀 教 练 员 奖 : 按 参 加 单 位 3:1 比 例 评 选 九 报 名 和 报 到 ( 一 ) 请 各 参 赛 单 位 按 竞 赛 规 程 要 求 在 网 上 进 行 报 名 ( 赛 前 30 天 开 通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赛 前 25 天 报 名 截 止, 网 址 :http://www.gdxjzx.org) 另 网 上 提 交 报 名 表 后, 请 将 下 载 的 报 名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进 行 扫 描, 于 赛 前 20 天 发 电 子 邮 件 至 :czr97@126.com 邮 箱, 联 系 人 : 吕 璇 陈 增 荣, 电 话 : 020-83825794 报 名 截 止 后 不 得 更 换 运 动 员 名 单, 逾 期 报 名, 以 不 参 加 论 47

( 二 ) 运 动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二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十 仲 裁 和 裁 判 员 仲 裁 委 员 及 裁 判 员 由 省 体 育 局 统 一 选 派, 不 足 人 员 由 承 办 单 位 补 充 十 一 经 费 各 参 赛 单 位 费 用 自 理, 食 宿 收 费 标 准 另 行 通 知 十 二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十 三 规 程 内 容 如 与 广 东 省 第 十 四 届 运 动 会 竞 赛 规 程 总 则 有 冲 突 之 处, 按 规 程 总 则 执 行 十 四 本 规 程 解 释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48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拳 击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 竞 赛 日 期 :8 月 15 日 -20 日 ; 竞 赛 地 点 : 佛 山 二 参 加 单 位 :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佛 山 顺 德 区 三 竞 赛 项 目 : 少 年 男 子 甲 组 :49kg 56kg 64kg 少 年 男 子 乙 组 :45kg 51kg 57kg 少 年 女 子 甲 组 :45-52kg 54-62kg 少 年 女 子 乙 组 :44-51kg 52-58kg 四 参 加 办 法 : ( 一 ) 参 赛 年 龄 ( 以 省 体 育 局 公 布 的 骨 龄 结 果 为 准 ): 少 年 男 子 甲 组 :1995 年 至 1996 年 者 少 年 男 子 乙 组 :1997 年 至 2000 年 者 少 年 女 子 甲 组 :1996 年 至 1997 年 者 少 年 女 子 乙 组 :1998 年 至 2000 年 者 ( 二 ) 文 化 水 平 测 试 ( 具 体 细 则 标 准 要 求 另 行 通 知 ) ( 三 ) 身 体 素 质 测 试 ( 具 体 细 则 标 准 要 求 另 行 通 知 ) ( 四 ) 各 参 赛 单 位 可 报 领 队 1 名, 男 女 队 教 练 各 2 名, 医 生 1 名, 男 子 运 动 员 12 名, 女 子 运 动 员 8 名 参 赛 ( 五 ) 各 参 赛 单 位 每 个 级 别 限 报 2 名 运 动 员 ( 六 ) 各 小 项 报 名 人 数 不 足 3 人 则 取 消 该 小 项 的 比 赛 49

( 七 )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广 东 省 参 加 第 十 二 届 全 运 会 代 表 团 由 我 省 各 市 输 送 到 解 放 军 并 实 行 双 计 分 的 适 龄 运 动 员, 报 名 参 赛 不 占 名 额 ( 八 )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 含 县 级 ) 医 务 部 门 检 查, 证 明 身 体 健 康 ;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在 属 地 为 所 有 参 赛 运 动 员 购 买 比 赛 期 间 ( 含 交 通 往 返 途 中 )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报 到 时 向 大 会 交 验 保 险 原 始 凭 证 方 能 参 赛 ( 九 )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持 有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颁 发 的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及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 外 省 户 籍 运 动 员 须 同 时 持 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颁 发 的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运 动 员 注 册 证 五 竞 赛 办 法 : ( 一 ) 比 赛 采 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审 定 的 最 新 拳 击 竞 赛 规 则 ( 二 ) 少 年 男 子 甲 乙 组 比 赛 为 三 回 合, 每 回 合 3 分 钟, 回 合 间 休 息 1 分 钟 ; 少 年 女 子 甲 组 比 赛 为 四 回 合, 每 回 合 2 分 钟, 回 合 间 休 息 1 分 钟 ; 少 年 女 子 乙 组 比 赛 为 三 回 合, 每 回 合 2 分 钟, 回 合 间 休 息 1 分 钟 ( 三 ) 所 有 确 定 参 赛 运 动 员 赛 前 先 进 行 称 量 体 重, 再 抽 签 ( 四 ) 比 赛 抽 签 采 用 人 工 混 合 抽 签 的 办 法 ( 五 ) 种 子 确 定 和 抽 签 办 法 : 1 种 子 确 定 必 须 为 该 参 赛 组 别 和 级 别 所 获 成 绩 2 以 2012 年 先 全 国 后 省 青 少 年 锦 标 赛 成 绩 ( 报 名 截 止 前 一 周 ) 为 依 据, 视 报 名 情 况 设 相 应 的 种 子 运 动 员 数 分 别 进 入 各 组 别 级 别 种 子 位 置, 其 他 非 种 子 运 动 员 抽 签 进 位 3 如 果 位 置 数 多 于 已 接 纳 的 报 名 人 数, 第 一 轮 应 设 置 足 够 的 轮 空 位 置 以 补 足 所 需 位 置 数 目, 并 合 理 分 布 各 区 域 4 轮 空 位 置 应 按 照 种 子 排 列 先 后 次 序 安 排, 在 第 一 轮 中 尽 可 能 均 匀 分 布 5 同 一 组 别 级 别 抽 签 时, 对 同 单 位 的 运 动 员 采 取 分 区 控 制 的 方 法 分 50

布 于 不 同 的 上 下 半 区 和 各 1/4 区 至 1/16 区 6 若 参 赛 单 位 通 过 交 流 或 协 议 输 送 到 示 范 基 地 的 运 动 员, 抽 签 时 不 考 虑 分 区 控 制 原 则 ( 六 ) 比 赛 采 用 单 败 淘 汰 的 办 法 ( 七 ) 比 赛 使 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审 定 的 合 格 器 材 拳 套 头 盔 和 护 手 绑 带 由 大 会 统 一 提 供, 运 动 员 须 自 备 护 齿 和 护 裆 ( 八 ) 教 练 员 必 须 参 加 广 东 省 举 办 的 教 练 员 培 训 班 并 取 得 证 书, 按 规 则 规 定 着 装, 否 则 将 不 能 进 场 执 行 教 练 工 作 ( 九 ) 禁 止 使 用 兴 奋 剂 六 录 取 名 次 和 奖 励 : ( 一 ) 各 小 项 均 录 取 前 八 名, 不 足 8 人 均 如 数 录 取 ( 二 ) 团 体 总 分 前 八 名 给 予 以 奖 励, 总 分 相 等 计 冠 军 数, 冠 军 数 相 等 计 亚 军 数, 依 此 类 推 ; 总 分 计 分 办 法 依 照 前 八 名 按 9 7 6 5 4 3 2 1 累 计 七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 ( 一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队 : 按 参 赛 队 有 5 队 ( 含 5 队 ) 以 下 评 选 2 队,10 队 ( 含 10 队 ) 以 下 评 选 3 队,15 队 ( 含 15 队 ) 以 下 评 选 4 队,16 队 以 上 评 选 5 队 ( 二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运 动 员 : 按 报 名 人 数 15:1 比 例 评 选 ( 三 ) 设 优 秀 裁 判 员 奖 : 按 裁 判 员 参 加 人 数 10:1 比 例 评 选 ( 四 ) 设 优 秀 教 练 员 奖 : 按 参 加 单 位 3:1 比 例 评 选 ( 五 ) 运 动 员 因 受 伤 不 能 参 加 比 赛, 必 须 出 具 本 次 比 赛 组 委 会 指 定 医 生 诊 断 证 明, 并 经 仲 裁 主 任 批 准 运 动 员 因 无 故 弃 权 者, 将 取 消 其 这 次 参 赛 级 别 的 所 有 成 绩 与 计 分, 参 赛 单 位 将 连 带 失 去 参 与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评 选 资 格 八 报 名 和 报 到 :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