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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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1 2014 年 九 月 考 试 招 生 改 革 十 大 亮 点...5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6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6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9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及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 办 法 ) 的 通 知...12 附 件 1: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12 附 件 2: 江 苏 省 实 施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14 附 件 3: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认 定 过 渡 办 法...17 附 件 4: 江 苏 省 实 施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18 教 师 资 格 证 : 由 省 考 改 为 国 考 9 月 9 日 -15 日 报 名...22 2015 年 教 师 资 格 证 政 策 改 革 将 全 国 统 考...22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国 发 2014 35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是 国 家 基 本 教 育 制 度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对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作 出 全 面 部 署, 今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改 革 开 放 30 多 年 来, 我 国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不 断 改 进 完 善, 初 步 形 成 了 相 对 完 整 的 考 试 招 生 体 系, 为 学 生 成 长 国 家 选 才 社 会 公 平 作 出 了 历 史 性 贡 献, 对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提 升 国 民 素 质 促 进 社 会 纵 向 流 动 服 务 国 家 现 代 化 建 设 发 挥 了 不 可 替 代 的 重 要 作 用 这 一 制 度 总 体 上 符 合 国 情, 权 威 性 公 平 性 社 会 认 可, 但 也 存 在 一 些 社 会 反 映 强 烈 的 问 题, 主 要 是 唯 分 数 论 影 响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一 考 定 终 身 使 学 生 学 习 负 担 过 重, 区 域 城 乡 入 学 机 会 存 在 差 距, 中 小 学 择 校 现 象 较 为 突 出, 加 分 造 假 违 规 招 生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现 就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多 样 化 高 素 质 人 才 的 需 要, 从 有 利 于 促 进 学 生 健 康 发 展 科 学 选 拔 各 类 人 才 和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出 发,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突 出 问 题 导 向,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为 办 好 人 民 满 意 的 教 育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强 国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为 实 现 两 个 一 百 年 奋 斗 目 标 和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人 才 支 撑 ( 二 )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育 人 为 本,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把 促 进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成 才 作 为 改 革 的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扭 转 片 面 应 试 教 育 倾 向, 坚 持 正 确 育 人 导 向,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深 入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着 力 完 善 规 则, 确 保 公 平 公 正 把 促 进 公 平 公 正 作 为 改 革 的 基 本 价 值 取 向, 加 强 宏 观 调 控,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健 全 体 制 机 制, 切 实 保 障 考 试 招 生 机 会 公 平 程 序 公 开 结 果 公 正 体 现 科 学 高 效, 提 高 选 拔 水 平 增 加 学 生 选 择 权, 促 进 科 学 选 才, 完 善 政 府 监 管 机 制, 确 保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高 效 有 序 实 施 加 强 统 筹 谋 划,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整 体 设 计 从 基 础 教 育 到 高 等 教 育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促 进 普 通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之 间 衔 接 沟 通, 统 筹 实 施 考 试 招 生 和 管 理 制 度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先 行, 稳 步 推 进 ( 三 ) 总 体 目 标 2014 年 启 动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试 点,2017 年 全 面 推 进,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教 育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形 成 分 类 考 试 综 合 评 价 多 元 录 取 的 考 试 招 生 模 式, 健 全 促 进 公 平 科 学 选 才 监 督 有 力 的 体 制 机 制, 构 建 衔 接 沟 通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认 可 多 种 学 习 成 果 的 终 身 学 习 立 交 桥 二 主 要 任 务 和 措 施 ( 一 ) 改 进 招 生 计 划 分 配 方 式 1. 提 高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人 口 大 省 高 考 录 取 率 综 合 考 虑 生 源 数 量 及 办 学 条 件 1

毕 业 生 就 业 状 况 等 因 素, 完 善 国 家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办 法, 督 促 高 校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计 划 继 续 实 施 支 援 中 西 部 地 区 招 生 协 作 计 划, 在 东 部 地 区 高 校 安 排 专 门 招 生 名 额 面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招 生 部 属 高 校 要 公 开 招 生 名 额 分 配 原 则 和 办 法, 合 理 确 定 分 省 招 生 计 划, 严 格 控 制 属 地 招 生 比 例 2017 年 录 取 率 最 低 省 份 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的 差 距 从 2013 年 的 6 个 百 分 点 缩 小 至 4 个 百 分 点 以 内 2. 增 加 农 村 学 生 上 重 点 高 校 人 数 继 续 实 施 国 家 农 村 贫 困 地 区 定 向 招 生 专 项 计 划, 由 重 点 高 校 面 向 贫 困 地 区 定 向 招 生 部 属 高 校 省 属 重 点 高 校 要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的 名 额 招 收 边 远 贫 困 民 族 地 区 优 秀 农 村 学 生 2017 年 贫 困 地 区 农 村 学 生 进 入 重 点 高 校 人 数 明 显 增 加, 形 成 保 障 农 村 学 生 上 重 点 高 校 的 长 效 机 制 3. 完 善 中 小 学 招 生 办 法 破 解 择 校 难 题 推 进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完 善 义 务 教 育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的 具 体 办 法, 试 行 学 区 制 和 九 年 一 贯 对 口 招 生 改 进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招 生 方 式 实 行 优 质 普 通 高 中 和 优 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招 生 名 额 合 理 分 配 到 区 域 内 初 中 的 办 法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完 善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就 学 和 升 学 考 试 的 政 策 措 施 ( 二 ) 改 革 考 试 形 式 和 内 容 1. 完 善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主 要 检 验 学 生 学 习 程 度, 是 学 生 毕 业 和 升 学 的 重 要 依 据 考 试 范 围 覆 盖 国 家 规 定 的 所 有 学 习 科 目, 引 导 学 生 认 真 学 习 每 门 课 程, 避 免 严 重 偏 科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国 家 课 程 标 准 和 考 试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确 保 考 试 安 全 有 序 成 绩 真 实 可 信 各 地 要 合 理 安 排 课 程 进 度 和 考 试 时 间, 创 造 条 件 为 有 需 要 的 学 生 提 供 同 一 科 目 参 加 两 次 考 试 的 机 会 2014 年 出 台 完 善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的 指 导 意 见 2. 规 范 高 中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主 要 反 映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情 况, 是 学 生 毕 业 和 升 学 的 重 要 参 考 建 立 规 范 的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档 案, 客 观 记 录 学 生 成 长 过 程 中 的 突 出 表 现, 注 重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主 要 包 括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水 平 身 心 健 康 兴 趣 特 长 社 会 实 践 等 内 容 严 格 程 序, 强 化 监 督, 确 保 公 开 透 明, 保 证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2014 年 出 台 规 范 高 中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的 指 导 意 见 各 省 ( 区 市 ) 制 定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基 本 要 求, 学 校 组 织 实 施 3. 加 快 推 进 高 职 院 校 分 类 考 试 高 职 院 校 考 试 招 生 与 普 通 高 校 相 对 分 开, 实 行 文 化 素 质 + 职 业 技 能 评 价 方 式 中 职 学 校 毕 业 生 报 考 高 职 院 校, 参 加 文 化 基 础 与 职 业 技 能 相 结 合 的 测 试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生 报 考 高 职 院 校, 参 加 职 业 适 应 性 测 试, 文 化 素 质 成 绩 使 用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参 考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学 生 也 可 参 加 统 一 高 考 进 入 高 职 院 校 2015 年 通 过 分 类 考 试 录 取 的 学 生 占 高 职 院 校 招 生 总 数 的 一 半 左 右,2017 年 成 为 主 渠 道 4. 深 化 高 考 考 试 内 容 改 革 依 据 高 校 人 才 选 拔 要 求 和 国 家 课 程 标 准, 科 学 设 计 命 题 内 容, 增 强 基 础 性 综 合 性, 着 重 考 查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和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改 进 评 分 方 式, 加 强 评 卷 管 理, 完 善 成 绩 报 告 加 强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国 家 题 库 和 外 语 能 力 测 评 体 系 建 设 2015 年 起 增 加 使 用 全 国 统 一 命 题 试 卷 的 省 份 ( 三 ) 改 革 招 生 录 取 机 制 1. 减 少 和 规 范 考 试 加 分 大 幅 减 少 严 格 控 制 考 试 加 分 项 目,2015 年 起 取 消 体 育 艺 术 等 特 长 生 加 分 项 目 确 有 必 要 保 留 的 加 分 项 目, 应 合 理 设 置 加 分 分 值 探 索 完 善 边 疆 民 族 特 困 地 区 加 分 政 策 地 方 性 高 考 加 分 项 目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2

确 定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原 则 上 只 适 用 于 本 省 ( 区 市 ) 所 属 高 校 在 本 省 ( 区 市 ) 招 生 加 强 考 生 加 分 资 格 审 核, 严 格 认 定 程 序, 做 好 公 开 公 示, 强 化 监 督 管 理 2014 年 底 出 台 进 一 步 减 少 和 规 范 高 考 加 分 项 目 和 分 值 的 意 见 2. 完 善 和 规 范 自 主 招 生 自 主 招 生 主 要 选 拔 具 有 学 科 特 长 和 创 新 潜 质 的 优 秀 学 生 申 请 学 生 要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高 考, 达 到 相 应 要 求, 接 受 报 考 高 校 的 考 核 试 点 高 校 要 合 理 确 定 考 核 内 容, 不 得 采 用 联 考 方 式 或 组 织 专 门 培 训 规 范 并 公 开 自 主 招 生 办 法 考 核 程 序 和 录 取 结 果 严 格 控 制 自 主 招 生 规 模 2015 年 起 推 行 自 主 招 生 安 排 在 全 国 统 一 高 考 后 进 行 3. 完 善 高 校 招 生 选 拔 机 制 高 校 要 将 涉 及 考 试 招 生 的 相 关 事 项, 包 括 标 准 条 件 和 程 序 等 内 容, 在 招 生 章 程 中 详 细 列 明 并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布 加 强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建 设, 在 制 定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确 定 招 生 政 策 和 规 则 决 定 招 生 重 大 事 项 等 方 面 充 分 发 挥 招 生 委 员 会 作 用 高 校 可 通 过 聘 请 社 会 监 督 员 巡 视 学 校 测 试 录 取 现 场 等 方 式, 对 招 生 工 作 实 施 第 三 方 监 督 建 立 考 试 录 取 申 诉 机 制, 及 时 回 应 处 理 各 种 问 题 建 立 招 生 问 责 制,2015 年 起 由 校 长 签 发 录 取 通 知 书, 对 录 取 结 果 负 责 4. 改 进 录 取 方 式 推 行 高 考 成 绩 公 布 后 填 报 志 愿 方 式 创 造 条 件 逐 步 取 消 高 校 招 生 录 取 批 次 改 进 投 档 录 取 模 式, 推 进 并 完 善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方 式, 增 加 高 校 和 学 生 的 双 向 选 择 机 会 2015 年 起 在 有 条 件 的 省 份 开 展 录 取 批 次 改 革 试 点 5. 拓 宽 社 会 成 员 终 身 学 习 通 道 扩 大 社 会 成 员 接 受 多 样 化 教 育 机 会,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可 实 行 注 册 入 学,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实 行 弹 性 学 制 宽 进 严 出 为 残 疾 人 等 特 殊 群 体 参 加 考 试 提 供 服 务 探 索 建 立 多 种 形 式 学 习 成 果 的 认 定 转 换 制 度, 试 行 普 通 高 校 高 职 院 校 成 人 高 校 之 间 学 分 转 换, 实 现 多 种 学 习 渠 道 学 习 方 式 学 习 过 程 的 相 互 衔 接, 构 建 人 才 成 长 立 交 桥 2015 年 研 究 出 台 学 分 互 认 和 转 换 的 意 见 ( 四 ) 改 革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1. 加 强 信 息 公 开 深 入 实 施 高 校 招 生 阳 光 工 程, 健 全 分 级 负 责 规 范 有 效 的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进 一 步 扩 大 信 息 公 开 的 内 容, 及 时 公 开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资 格 招 生 章 程 招 生 计 划 考 生 资 格 录 取 程 序 录 取 结 果 咨 询 及 申 诉 渠 道 重 大 事 件 违 规 处 理 结 果 录 取 新 生 复 查 结 果 等 信 息 进 一 步 扩 大 信 息 公 开 的 范 围, 接 受 考 生 学 校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2. 加 强 制 度 保 障 健 全 政 府 部 门 协 作 机 制, 强 化 教 育 考 试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构 建 科 学 规 范 严 密 的 教 育 考 试 安 全 体 系 健 全 诚 信 制 度, 加 强 考 生 诚 信 教 育 和 诚 信 档 案 管 理 健 全 教 育 考 试 招 生 的 法 律 法 规, 提 高 考 试 招 生 法 制 化 水 平 3. 加 大 违 规 查 处 力 度 加 强 考 试 招 生 全 程 监 督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严 格 追 究 当 事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及 时 公 布 查 处 结 果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五 ) 启 动 高 考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1. 改 革 考 试 科 目 设 置 增 强 高 考 与 高 中 学 习 的 关 联 度, 考 生 总 成 绩 由 统 一 高 考 的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3 个 科 目 成 绩 和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3 个 科 目 成 绩 组 成 保 持 统 一 高 考 的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科 目 不 变 分 值 不 变, 不 分 文 理 科, 外 语 科 目 提 供 两 次 考 试 机 会 计 入 总 成 绩 的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由 考 生 根 据 报 考 高 校 要 求 和 自 身 特 长, 在 思 想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等 科 目 中 自 主 选 择 2. 改 革 招 生 录 取 机 制 探 索 基 于 统 一 高 考 和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参 考 综 3

合 素 质 评 价 的 多 元 录 取 机 制 高 校 要 根 据 自 身 办 学 定 位 和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研 究 提 出 对 考 生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报 考 要 求 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使 用 办 法,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布 3. 开 展 改 革 试 点 按 照 统 筹 规 划 试 点 先 行 分 步 实 施 有 序 推 进 的 原 则, 选 择 有 条 件 的 省 ( 市 ) 开 展 高 考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及 时 调 整 充 实 总 结 完 善 试 点 经 验, 切 实 通 过 综 合 改 革, 更 好 地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增 加 学 生 的 选 择 性, 分 散 学 生 的 考 试 压 力,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而 有 个 性 的 发 展 2014 年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分 别 出 台 高 考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从 2014 年 秋 季 新 入 学 的 高 中 一 年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施 试 点 要 为 其 他 省 ( 区 市 ) 高 考 改 革 提 供 依 据 三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一 ) 细 化 实 施 方 案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教 育 部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抓 紧 研 究 制 定 配 套 文 件 各 省 ( 区 市 )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订 本 地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经 教 育 部 备 案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 二 ) 有 序 推 进 实 施 要 充 分 考 虑 教 育 的 周 期 性, 提 前 公 布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给 考 生 和 社 会 以 明 确 稳 定 的 预 期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改 革 中 遇 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调 整 完 善 措 施 ( 三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要 加 大 对 改 革 方 案 和 政 策 的 宣 传 解 读 力 度,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解 疑 释 惑 凝 聚 共 识, 营 造 良 好 改 革 氛 围 国 务 院 2014 年 9 月 3 日 4

2014 年 9 月 考 试 招 生 改 革 十 大 亮 点 1 2015 年 起 增 加 使 用 全 国 统 一 命 题 试 卷 的 省 份 2015 年 起 增 加 使 用 全 国 统 一 命 题 试 卷 的 省 份 2 2015 年 起 取 消 体 育 艺 术 等 特 长 生 加 分 项 目 2015 年 起 取 消 体 育 艺 术 等 特 长 生 加 分 项 目 3 自 主 招 生 不 得 采 用 联 考 方 式 或 组 织 专 门 培 训 自 主 招 生 不 得 采 用 联 考 方 式 或 组 织 专 门 培 训 2015 年 起 推 行 自 主 招 生 安 排 在 全 国 统 一 高 考 后 进 行 4 2015 年 起 由 校 长 签 发 录 取 通 知 书, 对 录 取 结 果 负 责 2015 年 起 由 校 长 签 发 录 取 通 知 书, 对 录 取 结 果 负 责 5 推 行 高 考 成 绩 公 布 后 填 报 志 愿 方 式 推 行 高 考 成 绩 公 布 后 填 报 志 愿 方 式 创 造 条 件 逐 步 取 消 高 校 招 生 录 取 批 次 改 进 投 档 录 取 模 式, 推 进 并 完 善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方 式 6 2015 年 将 研 究 出 台 学 分 互 认 和 转 换 的 意 见 2015 年 将 研 究 出 台 学 分 互 认 和 转 换 的 意 见 7 改 革 考 试 科 目 设 置, 高 考 文 理 将 不 分 科 高 考 中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科 目 不 变 分 值 不 变, 不 分 文 理 科, 外 语 科 目 提 供 两 次 考 试 机 会 8 完 善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将 由 学 生 在 思 想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等 科 目 中 自 主 选 择 9 高 考 成 绩 计 算 方 式 改 变 高 考 总 成 绩 由 统 一 高 考 的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3 个 科 目 成 绩 和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3 个 科 目 成 绩 组 成 10 上 海 浙 江 今 年 高 一 率 先 实 施 2014 年, 上 海 浙 江 将 分 别 出 台 高 考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从 2014 年 秋 季 入 学 的 高 一 学 生 起 开 始 实 施 试 点 将 为 其 他 省 ( 区 市 ) 高 考 改 革 提 供 依 据 来 自 中 国 教 育 在 线 ( 网 址 :http://www.eol.cn/html/g/2013kszsgg/index.shtml) 5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教 师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教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 局 : 为 确 保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改 革 扩 大 试 点 工 作 平 稳 顺 利 实 施, 现 将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认 真 执 行 扩 大 改 革 试 点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有 重 要 情 况, 请 及 时 报 送 我 部 教 师 工 作 司 教 育 部 2013 年 8 月 15 日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严 格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保 障 教 师 队 伍 质 量, 依 据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和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是 评 价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是 否 具 备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必 需 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的 考 试 第 三 条 承 担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的 省 ( 区 市 ) 组 织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是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的 前 提 条 件 申 请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须 分 别 参 加 相 应 类 别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五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考 试 坚 持 育 人 导 向 能 力 导 向 实 践 导 向 和 专 业 化 导 向, 坚 持 科 学 公 平 安 全 规 范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报 考 条 件 第 六 条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报 名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 二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 ( 三 ) 符 合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体 检 标 准 ; ( 四 ) 符 合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要 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三 年 级 以 上 学 生, 可 凭 学 校 出 具 的 在 籍 学 习 证 明 报 考 第 七 条 申 请 人 应 在 户 籍 或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地 报 名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生 可 在 就 读 学 校 所 在 地 报 名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6

第 八 条 试 点 省 份 试 点 工 作 启 动 前 已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可 以 持 毕 业 证 书 申 请 直 接 认 定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试 点 工 作 启 动 后 入 学 的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九 条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的,5 年 内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曾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的,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章 考 试 内 容 与 形 式 第 十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包 括 笔 试 和 面 试 两 部 分 第 十 一 条 笔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应 具 备 的 教 育 理 念 职 业 道 德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科 学 文 化 素 养 阅 读 理 解 语 言 表 达 逻 辑 推 理 和 信 息 处 理 等 基 本 能 力 ; 教 育 教 学 学 生 指 导 和 班 级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 ; 拟 任 教 学 科 领 域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学 设 计 实 施 评 价 的 知 识 和 方 法,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第 十 二 条 笔 试 主 要 采 用 计 算 机 考 试 和 纸 笔 考 试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采 用 计 算 机 考 试 和 纸 笔 考 试 的 范 围 和 规 模, 根 据 各 省 ( 区 市 ) 实 际 情 况 和 条 件 确 定 第 十 三 条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保 教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的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测 试, 暂 由 各 省 ( 区 市 ) 自 行 命 题 和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面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的 职 业 认 知 心 理 素 质 仪 表 仪 态 言 语 表 达 思 维 品 质 等 教 师 基 本 素 养 和 教 学 设 计 教 学 实 施 教 学 评 价 等 教 学 基 本 技 能 第 十 五 条 面 试 采 取 结 构 化 面 试 情 境 模 拟 等 方 式, 通 过 抽 题 备 课 ( 活 动 设 计 ) 回 答 规 定 问 题 试 讲 ( 演 示 ) 答 辩 ( 陈 述 ) 评 分 等 环 节 进 行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确 定 笔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面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第 十 七 条 考 生 在 笔 试 和 面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可 通 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站 查 询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如 对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在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本 省 ( 区 市 )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第 十 八 条 笔 试 单 科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2 年 笔 试 和 面 试 均 合 格 者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心 ) 颁 发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有 效 期 为 3 年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是 考 生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第 四 章 考 试 实 施 第 十 九 条 笔 试 一 般 在 每 年 3 月 和 11 月 各 举 行 一 次 面 试 一 般 在 每 年 5 月 和 12 月 各 举 行 一 次 第 二 十 条 省 级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按 照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规 定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考 考 务 细 则 组 织 实 施 笔 试 考 务 工 作 ; 按 照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工 作 规 程, 制 定 面 试 实 施 细 则, 组 织 实 施 面 试 工 作 7

第 二 十 一 条 省 级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使 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笔 试 和 面 试 的 报 名 受 理 考 点 设 置 考 场 编 排 等 考 务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笔 试 和 面 试 考 生 通 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站 进 行 报 名 后, 需 携 带 省 级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到 指 定 考 点 进 行 报 名 审 核, 并 现 场 确 认 报 考 信 息 考 生 笔 试 各 科 成 绩 合 格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方 可 报 名 参 加 面 试 第 二 十 三 条 省 级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组 织 开 展 本 省 ( 区 市 ) 考 务 相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保 密 教 育 和 考 务 流 程 培 训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笔 试 和 面 试 机 考 软 件 系 统 的 使 用 实 行 首 席 技 术 负 责 人 制 度, 采 取 分 级 培 训 方 式 进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面 试 一 般 按 学 科 分 组 进 行 每 个 考 评 组 由 不 少 于 3 名 考 官 组 成, 设 主 考 官 1 名 第 二 十 六 条 面 试 考 官 由 高 校 专 家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优 秀 教 师 教 研 机 构 专 家 等 组 成 面 试 考 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熟 悉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相 关 政 策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公 道 正 派, 身 体 健 康 ; ( 三 ) 具 有 扎 实 的 专 业 知 识 较 强 的 分 析 概 括 能 力 判 断 能 力 和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 四 )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教 学 或 研 究 工 作 5 年 以 上, 一 般 应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 五 ) 参 加 省 级 或 国 家 级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并 获 得 证 书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不 得 组 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培 训 第 五 章 考 试 安 全 与 违 规 处 罚 第 二 十 八 条 省 级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根 据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处 置 和 应 对 考 试 期 间 的 突 发 事 件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试 题 命 制 考 务 管 理 监 考 等 考 试 相 关 人 员 发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对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认 定 和 处 理 第 六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教 育 部 依 据 教 师 专 业 标 准 和 教 师 教 育 课 程 标 准, 制 订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组 织 审 定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心 ), 负 责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依 据 考 试 标 准 拟 定 考 试 大 纲 ; ( 二 ) 组 织 命 制 笔 试 和 面 试 试 题, 建 设 试 题 库 ; ( 三 ) 制 定 考 务 管 理 规 定, 研 发 和 维 护 考 试 管 理 系 统 ; ( 四 ) 组 织 考 务 工 作, 培 训 技 术 人 员 ; ( 五 ) 组 织 阅 卷, 负 责 考 试 成 绩 管 理 与 评 价 ; ( 六 )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考 试 实 施 工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全 面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可 成 立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主 要 领 导 兼 任 领 导 小 8

组 组 长 指 定 专 业 化 教 育 ( 教 师 资 格 ) 考 试 机 构, 在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领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考 务 组 织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制 定 本 地 区 考 务 管 理 具 体 措 施 ; ( 二 ) 组 织 本 地 区 考 务 工 作 ; ( 三 ) 组 织 面 试 考 官 及 考 务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 ( 四 ) 管 理 指 导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各 考 区 工 作 ; ( 五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以 市 ( 地 州 盟 ) 为 单 位 设 立 考 区 各 考 区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由 市 ( 地 州 盟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负 责 第 三 十 四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费 用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同 意 收 取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费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综 2012 41 号 ) 规 定 收 取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依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并 抄 送 教 育 部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完 善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健 全 教 师 管 理 机 制, 建 设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教 师 队 伍, 根 据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和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 2020 年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是 对 教 师 入 职 后 从 教 资 格 的 定 期 核 查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实 行 5 年 一 周 期 的 定 期 注 册 定 期 注 册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注 册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三 条 承 担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改 革 试 点 的 省 ( 区 市 ) 组 织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对 象 为 公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地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要, 将 依 法 举 办 的 民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纳 入 定 期 注 册 范 围 第 五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应 与 教 师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将 严 格 教 师 考 核 和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作 为 重 要 的 工 作 目 标 定 期 注 册 应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规 范 和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客 观 体 现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情 况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组 织 管 理 监 督 和 实 施 第 二 章 注 册 条 件 第 七 条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 9

( 二 ) 聘 用 为 中 小 学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 ( 三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对 于 首 次 任 教 人 员 须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第 八 条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定 期 注 册 合 格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达 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师 德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表 现 ; ( 二 )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 ( 三 ) 每 个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不 少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360 个 培 训 学 时 或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等 量 学 分 ; ( 四 ) 身 心 健 康,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 ( 五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暂 缓 注 册 : ( 一 )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未 完 成 国 家 规 定 的 教 师 培 训 学 时 或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等 量 学 分 ; ( 二 ) 中 止 教 育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一 学 期 以 上, 但 经 所 在 学 校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进 修 培 训 学 术 交 流 病 休 产 假 等 情 形 除 外 ; ( 三 ) 一 个 注 册 周 期 内 任 何 一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暂 缓 注 册 者 达 到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后, 可 重 新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第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注 册 不 合 格 : ( 一 )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师 德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影 响 恶 劣 ; ( 二 ) 一 个 定 期 注 册 周 期 内 连 续 两 年 以 上 ( 含 两 年 )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 三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第 三 章 注 册 程 序 第 十 一 条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初 次 聘 用 为 教 师 的,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经 首 次 注 册 后, 每 5 年 应 申 请 一 次 定 期 注 册 第 十 二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学 校 集 体 办 理, 按 照 人 事 隶 属 关 系 报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注 册 第 十 三 条 教 师 应 当 在 定 期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前 60 日 内, 申 请 办 理 下 一 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定 期 注 册 实 行 网 上 申 请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式 2 份 ; ( 二 )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 三 ) 中 小 学 或 主 管 部 门 聘 用 合 同 ; ( 四 ) 所 在 学 校 出 具 的 师 德 表 现 证 明 ; ( 五 )5 年 的 各 年 度 考 核 证 明 ; ( 六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教 师 培 训 证 明 ; ( 七 )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的, 应 当 提 交 上 述 ( 一 )( 二 )( 四 )( 七 ) 项 材 料, 同 时 提 交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日 前 已 获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中 小 学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首 次 注 册 的 办 法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不 收 取 教 师 和 学 校 任 何 费 用 10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受 理 注 册 申 请 终 止 之 日 起 9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给 出 注 册 结 论 注 册 结 论 应 提 前 进 行 公 示 第 十 八 条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申 报 材 料 的 初 审, 提 出 注 册 结 论 的 建 议 ; 地 市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申 报 工 作 的 复 核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注 册 申 请 进 行 终 审, 并 在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填 报 注 册 结 论 及 有 关 信 息 第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申 请 人 的 教 师 资 格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份 存 入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一 份 归 档 保 存 同 时 在 申 请 人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附 页 上 标 明 注 册 结 论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注 册 的, 视 情 况 暂 缓 注 册 或 注 册 不 合 格,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 已 经 注 册 的, 应 当 撤 销 注 册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在 学 校 未 按 期 如 实 提 供 申 请 人 定 期 注 册 证 明 材 料 的,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定 期 注 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对 不 符 合 教 师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者 准 予 定 期 注 册 的 ; ( 二 ) 对 符 合 教 师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者 不 予 定 期 注 册 的 第 二 十 三 条 注 册 范 围 内 的 教 师 无 故 逾 期 不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按 照 注 册 不 合 格 处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人 对 定 期 注 册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行 政 复 议 第 二 十 五 条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依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并 抄 送 教 育 部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1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及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 办 法 ) 的 通 知 苏 教 规 2014 2 号 各 市 教 育 局, 昆 山 市 泰 兴 市 沭 阳 县 教 育 局, 各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教 育 部 安 排, 我 省 今 年 下 半 年 起 列 入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按 照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和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教 师 2013 9 号 ) 精 神, 我 省 制 定 了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及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 办 法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有 何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向 我 厅 报 告 附 件 :1.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2. 江 苏 省 实 施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 3.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认 定 过 渡 办 法 4. 江 苏 省 实 施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 省 教 育 厅 2014 年 8 月 19 日 附 件 1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和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教 师 2013 9 号 ) 精 神, 为 确 保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适 应 我 省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需 要, 围 绕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要 求,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和 教 师 成 长 发 展 规 律, 以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化 发 展 为 导 向, 以 提 高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师 德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为 核 心, 通 过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建 立 体 系 开 放 标 准 统 一 认 定 规 范 管 理 科 学 的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制 度 和 管 理 制 度, 严 把 教 师 入 口 关, 提 高 教 师 职 业 地 位 和 社 会 地 位,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教 师 队 伍, 为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二 目 标 任 务 通 过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执 行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进 一 步 规 范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提 高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门 槛, 确 保 教 师 质 量 ; 通 过 定 期 注 册, 全 面 评 价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客 观 公 正 记 录 教 师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等 情 况, 进 一 步 规 范 教 师 行 为, 提 高 教 书 育 人 本 领 和 教 育 教 学 质 12

量 ; 健 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和 管 理 体 系, 拓 宽 教 师 来 源, 规 范 认 定 工 作, 创 新 管 理 制 度, 推 进 教 师 队 伍 健 康 发 展 三 主 要 原 则 1. 系 统 设 计, 统 筹 规 划 统 筹 改 革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政 策 指 导 考 试 管 理 资 格 认 定 等 主 要 环 节, 系 统 推 进 改 革 ; 妥 善 处 理 好 新 老 人 员 过 渡 和 新 旧 政 策 衔 接, 实 现 平 稳 过 渡 2. 坚 持 标 准, 稳 步 实 施 按 照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和 大 纲 组 织 考 试, 全 省 参 与, 共 同 推 进 在 国 家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框 架 下, 在 常 州 市 先 行 试 点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条 件 成 熟 后 在 全 省 推 开 3. 分 级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整 体 方 案 设 计 和 政 策 制 定, 统 筹 管 理 笔 试 面 试 和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 市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受 委 托 高 校 分 工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考 试 和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严 格 程 序, 规 范 操 作, 严 明 纪 律,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4. 以 人 为 本, 公 平 择 优 以 鼓 励 和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为 宗 旨, 为 考 生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考 试 服 务 坚 持 考 试 的 科 学 性 规 范 性 和 公 正 性, 择 优 选 拔 乐 教 适 教 的 人 员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加 强 教 师 定 期 注 册 管 理, 激 励 教 师 做 好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四 改 革 内 容 自 2014 年 下 半 年 起, 在 全 省 推 开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突 出 育 人 导 向 能 力 导 向 实 践 导 向 专 业 化 导 向 同 时 推 进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试 点 1. 改 革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由 原 只 有 小 学 中 学 两 个 学 段 的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两 科 笔 试 和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改 为 体 现 各 学 段 学 科 特 点 的 笔 试 和 面 试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保 教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面 试 不 分 科 ;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面 试 分 8 个 学 科 ;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面 试 分 13 个 学 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其 中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笔 试 暂 结 合 面 试 进 行, 面 试 学 科 根 据 开 考 专 业 确 定 2. 改 革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组 织 方 式 受 省 教 育 厅 委 托, 各 市 教 育 局 统 一 组 织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工 作, 江 苏 理 工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工 作 在 考 场 设 置 人 员 安 排 工 作 流 程 等 方 面 均 使 用 国 家 标 准 模 式 3. 改 革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划 分 办 法 笔 试 成 绩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划 定 合 格 线, 面 试 成 绩 由 省 教 育 厅 划 定 合 格 线 4. 改 革 师 范 生 教 师 资 格 获 取 办 法 除 2014 年 及 以 前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外,2015 年 起, 新 入 学 的 师 范 生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不 再 直 接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同 其 他 社 会 考 生 一 样, 必 须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才 能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5. 打 破 教 师 资 格 终 身 制 对 中 小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在 岗 教 师 实 行 5 年 一 周 期 的 定 期 注 册 定 期 注 册 不 合 格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五 保 障 措 施 1.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成 立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13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省 教 育 厅 主 要 领 导 和 分 管 领 导 任 正 副 组 长,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分 管 领 导 厅 相 关 处 室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成 立 相 应 的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筹 协 调 并 组 织 辖 区 内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2. 做 好 政 策 衔 接 在 积 极 推 进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的 同 时, 妥 善 处 理 好 我 省 原 有 政 策 和 国 家 现 行 政 策 的 关 系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认 定 过 渡 办 法 实 施 至 2016 年 底 3. 严 明 工 作 纪 律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竞 争 择 优 原 则, 严 肃 纪 律 要 求, 严 禁 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自 觉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和 社 会 监 督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报 考 人 员 和 监 考 等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33 号 令 ) 进 行 认 定 和 处 理 4. 建 立 协 调 机 制 制 定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应 急 预 案, 及 时 妥 善 地 协 调 解 决 好 试 点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问 题 加 强 信 息 沟 通, 实 行 重 要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制 度 附 件 2 江 苏 省 实 施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执 行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严 格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保 障 教 师 队 伍 质 量, 结 合 江 苏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是 评 价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是 否 具 备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必 需 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的 考 试 第 三 条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是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的 前 提 条 件 申 请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须 分 别 参 加 相 应 类 别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四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考 试 坚 持 育 人 导 向 能 力 导 向 实 践 导 向 和 专 业 化 导 向, 坚 持 科 学 公 平 安 全 规 范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报 考 条 件 第 五 条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报 名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 二 ) 具 有 江 苏 户 籍, 或 人 事 关 系 在 江 苏 (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一 年 以 上 聘 用 合 同 并 由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或 在 江 苏 省 内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全 日 制 在 读 ; ( 三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 ( 四 ) 符 合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检 标 准 ; ( 五 ) 符 合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要 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三 年 级 及 以 上 学 生 和 五 年 制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四 年 级 及 以 上 学 生, 可 凭 学 校 出 具 的 14

在 籍 学 习 证 明 报 考 第 六 条 2014 年 以 前 ( 含 2014 年 )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和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与 所 学 专 业 学 段 相 对 应 的 教 师 资 格,2015 年 以 后 ( 含 2015 年 ) 入 学 的 师 范 生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均 应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七 条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5 年 内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第 三 章 考 试 内 容 与 形 式 第 八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包 括 笔 试 和 面 试 两 部 分 考 试 大 纲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制 定, 笔 试 和 面 试 试 题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命 制 笔 试 和 面 试 不 统 一 指 定 教 材, 考 生 可 通 过 国 家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www.ntce.cn) 下 载 考 试 标 准 和 考 试 大 纲, 根 据 考 试 大 纲 知 识 点 自 行 复 习 备 考 第 九 条 笔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应 具 备 的 教 育 理 念 职 业 道 德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科 学 文 化 素 养 阅 读 理 解 语 言 表 达 逻 辑 推 理 和 信 息 处 理 等 基 本 能 力 ; 教 育 教 学 学 生 指 导 和 班 级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 ; 拟 任 教 学 科 领 域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学 设 计 实 施 评 价 的 知 识 和 方 法,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第 十 条 笔 试 采 用 计 算 机 考 试 和 纸 笔 考 试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目 前 暂 只 采 用 纸 笔 考 试 方 式 第 十 一 条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保 教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其 中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暂 不 笔 试, 主 要 结 合 面 试 进 行 考 查 第 十 二 条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中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的 具 体 科 目 暂 分 为 语 文 数 学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历 史 地 理 思 想 品 德 ( 政 治 ) 英 语 音 乐 美 术 体 育 与 健 康 信 息 技 术 等 13 个 学 科 第 十 三 条 面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的 职 业 认 知 心 理 素 质 仪 表 仪 态 言 语 表 达 思 维 品 质 等 教 师 基 本 素 养 和 教 学 设 计 教 学 实 施 教 学 评 价 等 教 学 基 本 技 能 第 十 四 条 笔 试 各 科 成 绩 均 合 格 的 考 生, 方 可 参 加 面 试 面 试 采 取 结 构 化 面 试 情 境 模 拟 等 方 式, 通 过 抽 题 备 课 ( 活 动 设 计 ) 回 答 规 定 问 题 试 讲 ( 演 示 ) 答 辩 ( 陈 述 ) 评 分 等 环 节 进 行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面 试 学 科 ( 学 段 ) 应 与 笔 试 学 科 ( 学 段 ) 一 致 幼 儿 园 面 试 不 分 科 小 学 面 试 科 目 分 为 语 文 数 学 科 学 英 语 品 德 ( 社 会 ) 美 术 音 乐 体 育 等 8 个 学 科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科 目 与 笔 试 的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相 同 国 家 未 统 一 提 供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题, 根 据 申 报 情 况, 由 我 省 自 主 命 制, 学 科 考 试 大 纲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确 定 笔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省 教 育 厅 确 定 本 省 面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第 十 七 条 考 生 在 笔 试 和 面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可 通 过 国 家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15

网 查 询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如 对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在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第 十 八 条 笔 试 单 科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2 年 笔 试 和 面 试 均 合 格 者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心 ) 颁 发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有 效 期 为 3 年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是 考 生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第 四 章 考 试 实 施 第 十 九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定 一 年 一 次, 其 中 笔 试 一 般 在 每 年 11 月 举 行, 面 试 一 般 在 每 年 12 月 举 行 笔 试 和 面 试 考 生 均 须 通 过 国 家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报 名 报 名 成 功 后, 需 携 带 报 名 公 告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到 指 定 考 点 进 行 报 名 审 核, 并 现 场 确 认 报 考 信 息 第 二 十 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按 照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规 定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考 考 务 细 则 组 织 实 施 笔 试 考 务 工 作 ; 按 照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工 作 规 程, 制 定 面 试 实 施 细 则, 组 织 实 施 面 试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使 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笔 试 和 面 试 的 报 名 受 理 考 点 设 置 考 场 编 排 等 考 务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笔 试 和 面 试 机 考 软 件 系 统 的 使 用 实 行 首 席 技 术 负 责 人 制 度, 采 取 分 级 培 训 方 式 进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面 试 一 般 按 学 科 分 组 进 行 每 个 考 评 组 由 不 少 于 3 名 考 官 组 成, 设 主 考 官 1 名 第 二 十 四 条 面 试 考 官 由 高 校 专 家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优 秀 教 师 教 研 机 构 专 家 等 组 成 面 试 考 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熟 悉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相 关 政 策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公 道 正 派, 身 体 健 康 ; ( 三 ) 具 有 扎 实 的 专 业 知 识 较 强 的 分 析 概 括 能 力 判 断 能 力 和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 四 )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教 学 或 研 究 工 作 5 年 以 上, 一 般 应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 五 ) 参 加 省 级 或 国 家 级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并 获 得 证 书 考 虑 我 省 实 际 情 况,2016 年 前 持 证 上 岗 的 面 试 考 官 不 低 于 50%,2020 年 前 达 到 90% 以 上 第 二 十 五 条 我 省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不 得 组 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培 训 第 五 章 考 试 安 全 与 违 规 处 罚 第 二 十 六 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根 据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处 置 和 应 对 考 试 期 间 的 突 发 事 件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试 题 命 制 考 务 管 理 监 考 等 考 试 相 关 人 员 发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的,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认 定 和 处 理, 且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六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省 教 育 厅 全 面 负 责 全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在 省 教 育 厅 领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考 务 组 织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 16

( 一 ) 制 定 考 务 管 理 具 体 措 施 ; ( 二 ) 组 织 考 务 工 作 ; ( 三 ) 负 责 自 主 命 题 工 作 ; ( 四 ) 组 织 面 试 考 官 及 考 务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 ( 五 ) 管 理 指 导 监 督 各 考 区 工 作 ; ( 六 ) 负 责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协 助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做 好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政 策 咨 询 面 试 考 官 及 考 务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以 省 辖 市 ( 省 管 县 按 原 隶 属 市 划 分 ) 为 单 位 设 立 考 区 笔 试 考 点 与 面 试 考 点 设 置 以 相 对 集 中 便 于 管 理 符 合 需 要 为 原 则 各 省 辖 市 教 育 局 负 责 区 域 内 教 师 资 格 考 务 工 作,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考 官 推 荐 和 本 级 培 训, 考 场 安 排, 保 障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安 全 有 序 进 行 各 省 辖 市 教 育 招 考 机 构 在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根 据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的 安 排, 配 合 做 好 相 关 考 务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工 作, 在 省 教 育 厅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集 中 进 行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费 用 按 省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第 三 十 三 条 如 符 合 我 省 报 考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在 其 他 试 点 省 份 ( 必 须 符 合 其 他 省 份 报 考 条 件 )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格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可 以 在 我 省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3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认 定 过 渡 办 法 江 苏 省 定 于 2014 年 下 半 年 正 式 启 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为 实 现 省 考 和 国 考 政 策 的 顺 利 衔 接, 特 制 定 如 下 过 渡 办 法 一 过 渡 期 从 2014 年 起 至 2016 年 年 底 二 2014 年 及 以 前 参 加 过 我 省 自 行 组 织 的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全 省 统 一 考 试, 只 有 一 门 成 绩 合 格 证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 指 2013 年 及 以 后 取 得 合 格 证 )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再 参 加 一 次 我 省 于 2015 年 3 月 ( 具 体 报 名 时 间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确 定 ) 自 行 组 织 的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单 科 补 考 ( 考 试 大 纲 和 考 试 形 式 与 改 革 前 相 同 ), 补 考 成 绩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12 月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补 考 三 过 渡 期 内,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为 我 省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免 考 对 象 ( 详 见 附 件 ), 以 及 已 取 得 我 省 统 一 组 织 的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双 科 合 格 证 且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不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直 接 报 名 参 加 当 地 认 定 机 构 单 独 组 织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测 试 合 格 规 定 材 料 齐 全 的 可 以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教 17

师 资 格 四 2016 年 起, 我 省 不 再 单 独 组 织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笔 试, 只 有 一 门 合 格 证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人 员, 需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全 部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后 方 可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五 按 过 渡 条 件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如 申 请 学 科 与 所 学 专 业 不 一 致 或 不 相 近, 仍 须 提 供 拟 申 请 学 科 江 苏 省 自 学 考 试 本 科 段 2 门 主 干 课 程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才 可 以 认 定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但 取 得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的, 则 不 再 需 要 提 供 自 学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六 在 我 省 或 在 其 他 试 点 省 份 报 名 参 加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笔 试 合 格 的 考 生, 只 能 申 请 参 加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不 能 申 请 参 加 过 渡 期 内 各 地 认 定 机 构 单 独 组 织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七 2017 年 起, 除 2014 年 及 以 前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学 段 学 科 的 教 师 资 格 外, 其 他 人 员 ( 包 括 所 学 专 业 与 申 请 学 科 不 对 应 的 2014 年 以 前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 在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时, 均 应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全 部 考 试 项 目 ( 笔 试 和 面 试 ), 并 提 供 有 效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过 渡 期 内 免 考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对 象 一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国 ( 境 ) 外 高 校 包 括 教 育 类 专 业 在 内 的 所 有 毕 业 生 均 不 作 为 师 范 生 认 定 二 经 国 家 或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列 入 国 家 或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计 划,2007 年 底 以 前 入 学 的 教 育 类 全 日 制 非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生 此 类 毕 业 生 毕 业 证 书 专 业 栏 需 注 明 教 育 字 样 三 参 加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自 学 考 试, 并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者 ( 专 用, 明 确 标 注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自 学 考 试 毕 业 证 书 ) 四 已 取 得 某 学 段 某 专 业 学 科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再 申 请 本 学 段 其 他 专 业 学 科 教 师 资 格 者 五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六 已 取 得 小 学 ( 或 幼 儿 园 ) 教 师 资 格 的 非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生, 曾 参 加 我 省 统 一 组 织 的 小 学 段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的, 在 另 申 请 幼 儿 园 ( 或 小 学 ) 教 师 资 格 时, 可 以 免 考 教 育 学 和 心 理 学 ; 已 取 得 初 中 ( 高 中 或 中 职 ) 教 师 资 格 的 非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生, 曾 参 加 我 省 统 一 组 织 的 中 学 段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的, 在 另 申 请 高 中 ( 初 中 或 中 职 ) 教 师 资 格 时, 可 以 免 考 教 育 学 和 心 理 学 附 件 4 江 苏 省 实 施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执 行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健 全 教 18

师 管 理 体 制,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教 师 队 伍, 结 合 江 苏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是 对 教 师 入 职 后 从 教 资 格 的 定 期 核 查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实 行 5 年 一 周 期 的 定 期 注 册 第 三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对 象 为 : ( 一 ) 全 省 经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举 办 的 公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工 读 学 校 三 年 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 ( 二 ) 在 地 方 教 研 室 少 年 宫 电 化 教 育 等 教 育 机 构 中 专 门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相 关 工 作 并 可 评 聘 中 小 学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教 师 系 列 职 称 的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 ( 三 ) 经 省 教 育 厅 正 式 批 准 设 置 的 五 年 制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专 门 从 事 中 专 层 次 教 学 的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报 经 省 教 育 厅 同 意 后, 各 省 辖 市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将 依 法 举 办 的 技 工 学 校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民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民 办 幼 儿 园 和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在 岗 教 师 纳 入 定 期 注 册 范 围 上 述 人 员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第 四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应 与 教 师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将 严 格 教 师 考 核 和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作 为 重 要 的 工 作 目 标 定 期 注 册 应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规 范 和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原 则, 客 观 体 现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情 况 第 二 章 注 册 条 件 第 五 条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首 次 注 册 合 格 : ( 一 ) 具 有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 ( 二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表 现 ; ( 三 ) 满 足 本 细 则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能 够 提 供 聘 用 证 书 或 与 所 在 学 校 签 订 的 聘 期 一 年 及 以 上 的 聘 用 合 同 ; ( 四 ) 首 次 任 教 人 员 须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其 他 人 员 申 请 注 册 前 一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 ( 五 ) 身 心 健 康,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六 条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定 期 注 册 合 格 : ( 一 ) 具 有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 ( 二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表 现 ; ( 三 ) 满 足 本 细 则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能 够 提 供 聘 用 证 书 或 与 所 在 学 校 签 订 的 聘 期 三 年 及 以 上 的 合 同 ; ( 四 )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 ( 五 ) 每 个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不 少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360 个 培 训 学 时, 其 中 县 级 以 上 培 训 学 时 不 少 于 180 学 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每 5 年 到 企 业 实 践 累 计 不 少 于 5 个 月 培 训 学 时 的 计 算 和 认 定 按 照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颁 布 的 江 苏 省 教 师 培 训 学 时 认 定 和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 六 ) 身 心 健 康,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暂 缓 注 册 : ( 一 ) 未 取 得 与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 ( 二 )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未 完 成 国 家 和 省 教 育 厅 规 定 的 教 师 培 训 学 时 的 ; 19

( 三 ) 中 止 教 育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一 学 期 以 上 但 经 所 在 学 校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进 修 挂 职 借 调 培 训 学 术 交 流 短 期 病 休 产 假 等 情 形 除 外 ; ( 四 ) 因 患 重 大 或 难 以 治 愈 性 疾 病 且 无 法 从 事 正 常 教 学 连 续 达 到 2 年 以 上 的 ; ( 五 ) 首 次 注 册 前 一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一 个 注 册 周 期 内 任 意 一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含 未 考 核 ) 的 ; ( 六 ) 受 党 政 纪 处 分 未 解 除 的 第 八 条 首 次 注 册 时, 对 持 有 低 学 段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已 在 高 学 段 任 教 满 2 年 且 经 学 校 教 学 考 核 合 格 的 人 员, 可 先 给 予 注 册 合 格 结 论, 并 限 其 5 年 内 取 得 相 应 学 段 的 教 师 资 格, 或 调 整 到 相 应 学 段 在 下 一 注 册 周 期 间, 仍 不 具 备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必 须 调 整 到 相 应 学 段 任 教, 否 则 暂 缓 注 册 其 他 持 低 学 段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高 学 段 任 教 人 员, 首 次 注 册 时 应 给 予 暂 缓 注 册 的 结 论 第 九 条 暂 缓 注 册 者 达 到 首 次 注 册 或 定 期 注 册 基 本 条 件 且 符 合 以 下 相 应 条 件 后, 可 在 最 近 一 次 的 注 册 受 理 期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 ( 一 ) 取 得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或 调 整 到 与 所 持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相 应 的 岗 位 ; ( 二 ) 补 齐 所 缺 培 训 学 时, 且 在 暂 缓 注 册 期 间 平 均 每 年 完 成 不 少 于 72 学 时 的 培 训 ( 其 中 县 级 以 上 培 训 不 少 于 36 学 时, 中 职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暂 缓 注 册 期 间 平 均 每 年 到 企 业 实 践 累 计 不 少 于 1 个 月 ); ( 三 )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前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连 续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 长 期 病 休 康 复 后 或 经 治 疗 后 坚 持 参 加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一 学 期 及 以 上 ); ( 四 )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前 一 年 考 核 合 格 ; ( 五 ) 处 分 解 除, 且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第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注 册 不 合 格 : ( 一 )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师 德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影 响 恶 劣 的 ; ( 二 ) 一 个 定 期 注 册 周 期 内 连 续 两 年 及 以 上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 三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的 第 十 一 条 注 册 不 合 格 人 员, 原 所 持 证 书 不 再 受 理 重 新 注 册 第 三 章 注 册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符 合 第 三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教 师 应 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受 理 期 限 内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首 次 注 册 申 请 注 册 不 缴 纳 任 何 费 用 第 十 三 条 教 师 经 首 次 注 册 合 格 后, 每 5 年 应 申 请 一 次 定 期 注 册 教 师 应 当 在 定 期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前 60 日 内, 申 请 办 理 下 一 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第 十 四 条 每 年 10 月 10 日 至 11 月 10 日 为 教 师 资 格 注 册 受 理 时 间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学 校 集 体 办 理, 按 照 人 事 隶 属 关 系 报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注 册 ( 省 属 中 职 校 或 五 年 制 高 职 学 校 以 及 部 省 属 单 位 直 属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应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登 录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www.jszg.edu.cn) 同 步 申 请, 未 在 网 上 申 请 的 视 为 无 效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式 2 份 ; ( 二 )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 20

( 三 ) 中 小 学 或 主 管 部 门 聘 书 或 聘 用 合 同 原 件 (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所 在 学 校 公 章 ); ( 四 ) 所 在 学 校 出 具 的 师 德 表 现 证 明 ; ( 五 )5 年 的 各 年 度 考 核 证 明 ; ( 六 ) 省 教 育 厅 认 可 的 教 师 培 训 证 明 ; ( 七 ) 身 心 状 况 可 以 正 常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证 明, 经 中 小 学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病 休 的, 须 提 供 病 休 证 明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的, 应 当 提 交 上 述 ( 一 ) ( 二 ) ( 三 )( 四 ) ( 七 ) 项 材 料, 同 时 提 交 上 一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或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暂 缓 注 册 人 员 再 次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须 提 供 暂 缓 注 册 情 形 消 失 证 明 或 补 证 材 料 第 十 六 条 一 人 一 年 只 能 对 一 本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有 两 种 及 以 上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按 与 现 任 教 学 段 和 学 科 一 致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受 理 注 册 申 请 终 止 之 日 起 9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注 册 结 论 第 十 八 条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申 报 材 料 的 初 审, 提 出 注 册 初 审 结 论 并 公 示 7 天 ; 地 市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复 核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通 过 网 络 对 注 册 申 请 进 行 终 审 并 在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填 报 注 册 结 论 及 有 关 信 息 第 十 九 条 受 理 注 册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终 审 意 见 公 布 注 册 结 论, 并 在 申 请 人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和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附 页 上 进 行 注 明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份 存 入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一 份 由 受 理 注 册 部 门 归 档 保 存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注 册 的, 情 节 较 重 的 暂 缓 注 册, 情 节 严 重 的 注 册 不 合 格 ; 已 经 注 册 的, 应 当 撤 销 注 册 第 二 十 一 条 注 册 范 围 内 的 教 师 无 故 逾 期 不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按 照 注 册 不 合 格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任 教 学 校 未 按 期 如 实 提 供 申 请 人 定 期 注 册 证 明 材 料 的,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定 期 注 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对 不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者 准 予 定 期 注 册 的 ; ( 二 ) 对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者 不 予 定 期 注 册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暂 缓 注 册 注 册 不 合 格 的 教 师, 不 得 评 聘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注 册 不 合 格 的 教 师, 不 得 继 续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首 次 注 册 或 定 期 注 册 当 年 离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教 师, 应 注 册 至 退 休 年 度 已 退 休 人 员 不 参 加 注 册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所 指 教 师 包 括 专 任 教 师, 从 事 学 校 管 理 并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校 级 领 导, 符 合 学 校 岗 位 职 数 要 求 又 承 担 一 门 课 程 及 以 上 教 学 任 务 的 学 校 其 他 管 理 干 部,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和 担 任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的 教 师 21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先 在 试 点 地 区 实 行, 待 时 机 成 熟 后 逐 步 在 全 省 施 行, 具 体 时 间 与 步 骤 由 省 教 育 厅 确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教 师 资 格 证 : 由 省 考 改 为 国 考 9 月 9 日 -15 日 报 名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下 半 年 起 将 由 省 考 变 成 国 考 今 年 报 名 工 作 本 月 9 日 -15 日 举 行, 采 取 网 上 报 名 方 式 ; 现 场 审 核 时 间 为 12 日 -16 日 笔 试 时 间 11 月 2 日 12 月 1 日 起 网 上 查 分 据 了 解,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是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的 前 提 条 件 申 请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均 须 参 加 相 应 类 别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从 今 年 下 半 年 起, 该 项 考 试 与 以 往 有 4 点 不 同 1 考 试 科 目 有 变 化, 变 省 考 为 国 考 改 革 后 的 考 试, 分 为 笔 试 和 面 试 两 部 分 幼 儿 园 教 师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保 教 知 识 与 能 力 ; 小 学 教 师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知 识 与 能 力 ; 初 中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笔 试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面 试 面 试 主 要 考 查 仪 表 仪 态 言 语 表 达 思 维 品 质 等 2 考 试 组 织 方 式 有 改 变 考 试 大 纲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制 定, 笔 试 和 面 试 试 题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命 制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组 织 实 施 3 合 格 线 划 分 办 法 有 变 化 国 家 确 定 笔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省 教 育 厅 确 定 本 省 面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4 师 范 生 教 师 资 格 获 取 办 法 有 变 2014 年 以 前 ( 含 2014 年 )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和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与 所 学 专 业 学 段 相 对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2015 年 以 后 (2015 年 ) 入 学 的 师 范 生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均 应 参 加 教 育 资 格 考 试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定 一 年 一 次, 笔 试 在 每 年 11 月 举 行, 面 试 在 12 月 举 行 来 源 自 中 国 江 苏 网 ( 网 址 :http://js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4/09/03/021779948.shtml) 2015 年 教 师 资 格 证 政 策 改 革 将 全 国 统 考 2014 年 2 月 26 日, 教 育 部 宣 布, 中 小 学 生 教 师 资 格 证 政 策 改 革 : 考 试 与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试 点 范 围 将 扩 大 试 点 区 内, 教 师 资 格 证 改 革 后 考 试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教 师 资 格 证 须 每 五 年 注 册 一 次 按 照 规 划,2015 年, 我 国 教 师 资 格 证 政 策 改 革 22

后, 将 全 面 推 行 教 师 资 格 全 国 统 考, 提 高 教 师 入 职 门 槛, 并 打 破 教 师 资 格 终 身 制, 实 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师 范 生 也 要 考 教 师 资 格 教 育 部 公 布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规 定,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全 国 统 考,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制 定 考 试 标 准 和 考 试 大 纲, 组 织 笔 试 和 面 试 试 题, 并 建 立 试 题 库 考 试 将 按 照 高 考 的 要 求 来 组 织 教 育 部 教 师 工 作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表 示 目 前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仅 考 查 教 育 学 和 心 理 学 知 识, 改 革 后 的 统 考 将 增 设 综 合 素 质 学 科 教 学 能 力 的 考 查, 突 出 对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能 力 的 考 查 此 外, 目 前 的 考 试 以 知 识 性 考 题 为 主, 试 点 后 则 以 实 践 能 力 题 为 主, 同 时 邀 请 大 量 一 线 优 秀 教 师 参 加 命 题, 广 泛 使 用 案 例 分 析 教 学 活 动 设 计 等 特 色 题 型, 重 点 考 查 考 生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按 照 教 育 部 的 要 求, 师 范 毕 业 生 不 再 直 接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纳 入 考 试 范 围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有 效 期 为 3 年 教 育 部 有 关 负 责 人 表 示, 师 范 生 进 入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范 围, 对 师 范 院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形 成 了 倒 逼 机 制, 能 够 促 进 师 范 院 校 调 整 课 程 设 置, 加 强 对 师 范 生 教 育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来 源 自 中 国 教 育 在 线 ( 网 址 :http://zige.eol.cn/kao_shi_dong_tai_8116/20140807/t20140807_1161318.shtml)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