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全 区 职 称 工 作 安 排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盟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人 事 处, 各 大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 现 将 2016 年 全 区 职 称 工 作 安 排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职 称 工 作 政 策 性 强, 涉 及 面 广,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关 系 到 广 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切 身 利 益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领 导, 明 确 责 任, 精 心 组 织, 抓 好 落 实 要 坚 持 政 务 公 开, 加 强 对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宣 传, 让 广 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了 解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保 障 他 们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切 实 增 强 职 称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围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2016 年 3 月 21 日 2016 年 全 区 职 称 工 作 安 排 意 见 为 更 好 实 施 人 才 强 区 工 程, 完 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评 价 机 制, 推 进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步 伐, 规 范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结 合 自 治 区 工 作 实 际, 现 对 我 区 2016 年 职 称 工 作 安 排 如 下 :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人 才 工 作 的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遵 循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成 长 规 律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需 要, 逐 步 建 立 重 业 绩 重 能 力 重 水 平 的 业 内 和 社 会 认 可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评 价 机 制, 形 成 科 学 分 类 动 态 面 向 全 社 会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的 职 称 制 度 二 政 策 规 定 ( 一 ) 全 面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按 照 国 家 2016 年 在 全 国 范 围 全 面 推 开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统 一 要 求, 我 区 将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审 核 批 复 的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及 相 关 配 套 办 法, 围 绕 健 全 制 度 体 系 完 善 评 价 标 准 创 新 评 价 机 制 实 现 与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制 度 的 有 效 衔 接 等 主 要 内 容, 组 织 实 施 我 区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 二 ) 做 好 新 旧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的 政 策 衔 接 工 作 随 着 自 治 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整 体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升, 为 进 一 步 增 强 职 称 评 审 的 科 学 性, 自 2012 年 以 来, 我 区 组 织 各 高 评 委 会 办 事 机 构 重 新 修 订 完 善 了 各 系 列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其 中 2015 年 共 修 订 了 22 个 系 列 48 个 专 业 的 评 审 条 件, 已 于 2015 年 底 前 全 部 印 发,
2017 年 全 面 实 施 今 年 在 继 续 沿 用 以 往 评 审 条 件 的 同 时, 做 好 新 评 审 条 件 的 学 习 宣 传 工 作, 为 2017 年 全 面 实 行 新 的 评 审 条 件 奠 定 基 础 ( 三 ) 继 续 创 新 评 价 方 式 1. 实 行 考 评 结 合 在 卫 生 经 济 会 计 审 计 统 计 系 列 以 及 公 安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技 术 侦 察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侦 察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继 续 实 行 考 评 结 合 的 评 价 方 式 ; 其 中 卫 生 系 列 在 考 评 结 合 的 基 础 上, 还 将 选 取 部 分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面 试 答 辩 试 点 2. 实 行 以 考 代 评 计 算 机 外 语 翻 译 等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以 考 代 评 3. 实 行 讲 课 说 课 面 试 答 辩 量 化 评 审 在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中, 采 取 讲 课 说 课 面 试 答 辩 量 化 评 审 专 家 评 议 民 主 测 评 等 多 种 评 价 方 式, 对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业 绩 能 力 进 行 有 效 评 价 4. 探 索 网 上 申 报 评 审 在 包 头 市 部 分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继 续 试 行 网 上 申 报, 无 纸 化 评 审 ( 四 ) 进 一 步 下 放 职 称 评 审 权 限 按 照 推 进 职 能 转 变 的 有 关 要 求, 在 原 有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权 限 下 放 的 基 础 上, 今 年 对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下 放 高 校 教 师 ( 含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思 政 研 究 实 验 系 列 )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委 托 自 评 权 ; 中 小 学 教 师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下 放 由 各 盟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 允 许 自 治 区 科 协 所 属 学 会 试 点 探 索 开 展 自 治 区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中 级 职 称 评 定 工 作 ( 五 ) 事 业 单 位 职 称 评 审 要 与 岗 位 聘 用 有 效 衔 接 1.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严 格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进 行 2.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按 照 单 位 已 设 高 级 岗 位 数 10% 的 比 例 掌 握 推 荐 申 报 ( 已 开 展 考 评 结 合 的 系 列 除 外 ) 盟 市 申 报 比 例 以 旗 县 区 为 单 位 统 一 衡 量 ( 自 治 区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以 主 管 厅 局 为 单 位 衡 量 ) 3. 符 合 破 格 条 件 的 申 报 人 员 不 受 岗 位 比 例 限 制 4. 卫 生 等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新 评 审 条 件 规 定,2017 年 要 过 渡 到 聘 用 在 岗 的 要 求 上 来 ( 六 ) 规 范 破 格 申 报 1. 在 现 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任 期 内, 取 得 下 列 奖 项 和 荣 誉 之 一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经 单 位 推 荐, 可 直 接 破 格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由 评 委 会 对 其 工 作 业 绩 能 力 和 成 果 进 行 评 价 : (1) 全 国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 (2)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3) 国 家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人 选, 国 家 突 出 贡 献 专 家 ;
(4) 自 治 区 杰 出 人 才 奖 获 得 者 ; (5) 自 治 区 突 出 贡 献 专 家 ( 含 原 自 治 区 深 入 工 农 牧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科 技 人 员 ); (6) 自 治 区 的 草 原 英 才 工 程 引 进 人 选 ; (7) 自 治 区 321 人 才 工 程 一 层 次 人 选 ; (8) 科 技 成 果 国 家 级 奖 获 得 者 或 省 ( 区 部 ) 级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9) 在 旗 县 及 以 下 地 区 工 作, 获 盟 市 科 技 成 果 一 等 奖 自 治 区 行 业 一 等 奖 两 项 以 上 的 获 得 者 2. 自 治 区 重 点 行 业 重 点 领 域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人 才, 民 族 特 色 领 域 人 才 以 及 海 内 外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可 由 所 在 盟 市 ( 厅 局 ) 提 出 申 请, 自 治 区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通 过 专 家 评 议 面 试 答 辩 实 地 考 核 成 果 鉴 定 等 方 式 进 行 破 格 认 定 3. 从 党 政 机 关 调 入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第 一 次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可 不 受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的 限 制, 但 须 符 合 其 他 评 审 条 件 ( 七 ) 其 他 政 策 规 定 1.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范 围 条 件 程 序, 继 续 教 育 的 有 关 要 求, 按 照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关 于 转 系 列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因 工 作 岗 位 变 动 需 要 转 系 列 ( 专 业 ) 评 审 时, 须 按 照 先 转 后 评 的 原 则, 在 新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满 2 年 以 上, 经 考 核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的, 方 可 转 评 新 系 列 ( 专 业 ) 同 等 级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转 系 列 满 2 年 后, 具 备 评 审 条 件 所 规 定 的 学 历 资 历 等 相 应 要 求, 方 可 申 报 新 系 列 ( 专 业 )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3. 关 于 离 退 休 人 员 根 据 原 人 事 部 关 于 重 申 离 退 休 人 员 不 再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的 通 知 ( 人 发 [1997]30 号 ) 精 神, 对 已 离 退 休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再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离 退 休 人 员 在 企 业 或 社 会 组 织 中 受 聘, 继 续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并 符 合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的, 按 照 工 作 单 位 属 地 原 则, 逐 级 推 荐 申 报 晋 升 后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与 离 退 休 工 资 待 遇 挂 钩 4. 关 于 材 料 截 止 时 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学 历 资 历 年 限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单 取 得 时 间 截 止 到 2015 年 底 ; 论 文 奖 项 和 荣 誉 等 各 项 业 绩 成 果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单 继 续 教 育 审 验 卡 截 止 到 申 报 时 间 申 报 工 作 结 束 后, 不 得 补 报 相 关 材 料 5. 关 于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要 求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时, 对 在 旗 县 区 乡 镇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长 期 在 野 外 从 事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采 矿 测 绘 勘 探 铁 路 施 工 公 路 施 工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以 及 播 音 系 列 技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其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不 作 为 申 报 条 件 6. 关 于 论 文 科 研 要 求 对 在 旗 县 区 乡 镇 工 作 的 应 用 型 技 术 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其 论 文 科 研, 只 作 为 职 称 评 审 的 参 考 条 件, 不 做 硬 性 规 定 7. 关 于 中 初 级 考 核 认 定 全 日 制 院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 国 家 规 定 需 考 试 的 专 业 除 外 ), 见 习 期 满, 经 考 核 合 格 并 符 合 外 语 计 算 机 和 继 续 教 育 等 有 关 要 求, 可 按 照 职 称 管 理 权 限, 直 接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需 要 进 行 评 审 其 中 大 专 毕 业 工 作 满 3 年 的 可 认 定 助 理 级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工 作 满 1 年 的 可 认 定 助 理 级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工 作 满 2 年 的 可 认 定 中 级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工 作 后 可 直 接 认 定 中 级 8. 关 于 博 士 硕 士 申 报 获 得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严 格 按 照 各 系 列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执 行, 同 时 对 其 获 得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的 时 间 不 做 硬 性 要 求 三 有 关 要 求 ( 一 ) 规 范 申 报 材 料 1. 申 报 人 员 应 按 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送 评 材 料 目 录 单 ( 见 附 件 ) 认 真 准 备 相 关 材 料, 其 中 附 件 材 料 要 按 照 要 求 一 律 用 A4 纸 装 订 成 册, 未 装 订 成 册 的 不 予 接 收 2. 申 报 人 员 填 写 的 表 格 和 提 供 的 材 料 附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内 容 一 致 在 表 格 填 报 的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论 著 需 有 附 件 材 料 佐 证 3.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接 收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要 对 申 报 人 员 填 写 的 内 容 业 绩 成 果 和 提 供 的 有 关 证 件 证 书 以 及 外 语 计 算 机 考 试 成 绩 单 原 件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审 核 原 件 后 要 在 复 印 件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做 到 责 任 到 人, 谁 审 核 谁 签 字 谁 负 责 发 现 申 报 人 员 弄 虚 作 假 的, 一 律 取 消 其 申 报 资 格, 并 且 三 年 内 不 准 其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 审 核 人 员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的, 将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 二 ) 严 把 学 历 论 文 关 1. 实 行 学 历 验 证 制 度 : 参 加 工 作 后 取 得 学 历 的 申 报 人 员, 需 登 录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 学 信 网 http://www.chsi.com.cn/xlcx/) 进 行 学 历 验 证, 并 提 交 学 历 验 证 报 告, 加 盖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 未 经 验 证 的 学 历, 不 作 为 合 格 学 历 对 待 其 中 取 得 后 期 本 科 学 历 的 申 报 人 员, 需 同 时 提 供 其 中 专 大 专 等 初 始 学 历 证 书 ; 因 专 业 学 历 免 试 外 语 计 算 机 的 申 报 人 员, 需 提 供 其 相 关 专 业 学 历 的 验 证 报 告 ; 党 校 学 历 以 及 其 他 学 信 网 未 能 验 证 的 学 历, 由 申 报 人 员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验 证 后 加 盖 公 章, 盟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复 核 盖 章 后 方 予 认 可 2. 实 行 论 文 期 刊 信 息 查 询 制 度 : 用 人 单 位 需 通 过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网 (http://www.gapp.gov.cn/govservice/newspaper.shtml), 对 申 报 人 员 提 交 论 文 的 期 刊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并 打 印 查 询 页 未 经 信 息 查 询 的 期 刊 不 能 作 为 有 效 期 刊 ; 在 其 他 未 经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期 刊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只 作 为 业 绩 参 考 条 件 3. 实 行 论 文 论 著 检 索 制 度 : 用 人 单 位 对 申 报 人 员 提 交 的 学 术 期 刊 和 学 术 著 作 在 国 内
主 流 数 据 网 站 ( 清 华 同 方 中 国 知 网 万 方 数 据 资 源 系 统 重 庆 维 普 中 文 科 技 期 刊 数 据 库 ) 进 行 检 索 验 证, 并 打 印 检 索 页 未 经 检 索 验 证 的 论 文 和 著 作 只 作 为 业 绩 参 考 条 件 ( 三 ) 做 好 职 称 三 次 公 示 1. 单 位 申 报 前 公 示 : 申 报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要 将 所 有 申 报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送 审 表 在 本 单 位 张 贴 上 墙 进 行 公 示, 上 报 材 料 时 要 将 公 示 时 间 地 点 以 及 公 示 结 果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一 并 上 报 2. 盟 市 报 送 前 公 示 : 各 盟 市 在 上 报 材 料 的 同 时, 要 将 本 盟 市 所 有 申 报 人 员 的 花 名 册 在 本 盟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或 政 府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示, 并 将 公 示 后 反 映 的 问 题 和 修 改 的 信 息 汇 总 后 及 时 上 报 3. 自 治 区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 各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结 束 后, 通 过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网 公 示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10 天 4. 公 示 结 果 核 实 : 对 公 示 期 间 举 报 反 映 的 问 题,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组 织 核 实,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认 真 处 理 ( 四 ) 强 化 高 评 委 办 事 机 构 管 理 各 高 评 委 办 事 机 构 ( 含 委 托 自 评 的 高 等 院 校 包 钢 森 工 集 团 高 评 委 办 事 机 构 ), 要 在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统 一 指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明 确 以 下 各 项 职 责 : 1. 严 格 评 审 范 围 和 程 序 不 得 超 范 围 跨 专 业 受 理 或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得 降 低 评 审 标 准 和 申 报 条 件, 不 得 违 反 评 审 程 序 ; 否 则 评 审 结 果 一 律 无 效 2. 严 格 评 审 进 度 要 求 遵 守 评 审 工 作 的 进 度 要 求, 确 有 困 难 不 能 按 期 评 审 的, 要 提 前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同 时 抓 紧 做 好 评 审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最 迟 不 能 推 延 1 个 月 3. 报 送 评 审 实 施 方 案 认 真 做 好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整 理 汇 总 工 作, 在 评 审 前 20 日 内 向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报 送 评 审 实 施 方 案 ( 附 申 报 人 员 花 名 册 送 审 表 等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评 审 工 作 4. 完 善 专 家 评 委 库 要 和 各 盟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一 道, 在 5 月 底 前 向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推 荐 各 行 业 学 术 造 诣 深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能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的 专 家, 进 一 步 充 实 完 善 自 治 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委 库 各 系 列 高 评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由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在 评 审 前 随 机 从 评 委 库 中 选 取 确 定 ( 委 托 自 评 专 业 除 外 ) 5. 加 强 评 审 管 理 加 强 封 闭 式 入 闱 评 审 管 理, 保 证 评 审 工 作 不 受 外 界 干 扰 ; 实 行 评 委 轮 换 制 度, 保 证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评 委 实 行 轮 换, 已 经 连 续 三 年 担 任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评 委, 原 则 上 不 再 担 任 本 年 度 的 评 委 ; 邀 请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对 职 称 评 审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确 保 评 审 质 量 6. 做 好 评 审 后 的 收 尾 工 作 在 评 审 结 束 十 天 内 要 向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报 送 评 审 结 果 电 子 版, 以 便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示 ; 委 托 自 评 专 业 同 时 要 提 供 评 审 情 况 报 告 以 及 参
评 人 员 有 关 学 历 证 书 资 历 证 书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考 试 成 绩 单 继 续 教 育 审 验 卡 ( 五 ) 明 确 职 称 工 作 进 度 各 盟 市 各 高 评 委 办 事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照 以 下 时 间 要 求 ( 卫 生 会 计 等 考 评 结 合 系 列 时 间 安 排 另 行 通 知 ), 安 排 好 今 年 职 称 评 审 各 个 环 节 的 工 作 进 度, 提 前 规 划, 抓 紧 落 实, 确 保 2016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按 期 进 行 : 1. 申 报 材 料 阶 段 :5 月 15 日 前, 各 盟 市 完 成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材 料 的 公 示 接 收 审 核 和 报 送 等 工 作 ; 2. 整 理 材 料 阶 段 :5 月 16 日 至 7 月 30 日, 各 高 评 委 办 事 机 构 完 成 报 送 材 料 的 整 理 归 类, 做 好 开 评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3. 评 审 阶 段 :8 月 1 日 至 10 月 30 日, 在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统 一 管 理 下, 各 高 评 委 办 事 机 构 完 成 评 审 工 作 ; 4. 公 示 核 准 阶 段 :11 月 1 日 至 12 月 30 日, 各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结 果, 通 过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网 进 行 公 示, 下 发 核 准 文 件 ( 六 ) 抓 好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管 理 做 好 考 试 各 个 环 节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指 导 考 试 机 构 认 真 做 好 考 试 报 名 的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对 考 试 过 程 进 行 规 范 化 管 理, 对 考 试 结 果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及 时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和 发 放 合 格 证 书 ; 严 肃 考 试 工 作 纪 律, 加 大 对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力 度, 维 护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 七 ) 加 强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管 理 1. 加 强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管 理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由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统 一 打 印, 各 盟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高 评 委 会 办 事 机 构 分 别 负 责 各 盟 市 和 自 治 区 直 属 单 位 证 书 办 理, 要 在 核 准 文 件 印 发 3 个 月 内 及 时 发 放 2. 加 强 区 外 职 称 证 书 换 证 管 理 从 中 央 单 位 外 省 市 和 军 队 通 过 组 织 调 动 转 业 安 置 或 个 人 自 主 来 我 区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其 在 区 外 ( 军 队 )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授 权 的 评 委 会 评 审 获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需 要 换 证 的, 经 过 我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并 换 发 证 书, 方 可 在 我 区 范 围 内 使 用, 申 报 评 审 高 一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八 ) 严 肃 评 审 收 费 管 理 各 地 区 各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与 证 书 收 费 及 支 出 的 通 知 ( 内 人 发 2001 124 号 ) 中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评 审 费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机 构 不 得 另 行 加 收 费 用 各 盟 市 各 高 评 委 办 事 机 构 要 在 报 送 材 料 同 时, 及 时 上 交 有 关 费 用, 否 则 材 料 不 予 接 收 ( 九 ) 畅 通 非 公 申 报 渠 道 及 其 他 要 求 1. 非 公 有 制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通 过 存 放 本 人 档 案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所 属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进 行 申 报 ;
2. 中 央 驻 自 治 区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我 区 参 加 评 审 的, 须 出 具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的 委 托 函 ; 3. 卫 生 ( 除 蒙 医 蒙 医 护 理 蒙 药 专 业 ) 会 计 等 考 评 结 合 系 列, 待 考 试 结 束 后 再 按 有 关 规 定 申 报 参 评 材 料 ; 4.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职 称 申 报 工 作, 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方 案 批 复 后 另 行 组 织 开 展 5. 基 层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要 贯 彻 落 实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革 完 善 基 层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人 社 部 发 2015 94 号 ) 文 件 精 神,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下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