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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 海 人 寿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方 : 渤 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第 一 章 招 标 函 现 就 渤 海 人 寿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项 目 进 行 承 接 商 甄 选, 请 符 合 项 目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积 极 参 与 项 目 名 称 : 渤 海 人 寿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项 目 项 目 介 绍 : 详 见 第 三 章 项 目 要 求 招 标 要 求 : 在 通 过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的 多 家 投 标 单 位 中, 综 合 评 分 最 终 确 定 1 家 单 位 为 本 项 目 实 施 商 地 点 : 天 津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行 业 规 范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招 标 文 件 发 放 时 间 方 式 :2016 年 3 月 23 日 以 官 网 公 示 形 式 发 送 凡 对 招 标 提 出 询 问, 请 按 下 列 方 式 联 系 联 系 人 : 王 春 亨 联 系 电 话 :022-58087795 电 子 邮 件 :wangchunheng@bohailife.net 2 / 34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项 目 名 称 渤 海 人 寿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项 目 2 项 目 实 施 地 点 天 津 市 3 质 量 标 准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行 业 规 范 及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4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90 天 5 6 7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及 收 件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辑 语 言 地 点 : 天 津 市 和 平 区 南 京 路 219 号 天 津 中 心 A 座 30 层 邮 政 编 码 :300051 收 件 人 : 王 春 亨 联 系 电 话 :022-58087795 时 间 :2016 年 3 月 28 日 17:00( 北 京 时 间 ), 以 邮 戳 日 期 为 准 中 文 8 规 格 偏 离 允 许 规 格 正 偏 离 9 报 价 货 币 人 民 币 10 报 价 要 求 报 价 必 须 包 含 全 部 税 费 11 必 须 具 备 的 资 质 及 条 件 1. 投 标 商 必 须 是 获 得 工 商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营 业 执 照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济 实 体, 具 有 纳 税 人 资 格 国 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注 册 资 金 须 大 于 项 目 报 价 ; 2. 必 须 具 备 1 家 以 上 保 险 公 司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相 关 实 施 经 验, 并 至 少 在 投 标 文 件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首 页 及 签 章 页 ( 关 键 数 据 可 抹 除 ) 12 资 质 证 书 查 验 13 付 款 方 式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投 标 人 需 提 交 11 项 中 所 列 的 全 部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电 子 版 文 档 需 证 书 的 扫 描 件 )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价 款 分 3-4 笔 支 付, 其 中 最 后 一 笔 款 项 需 于 免 费 维 护 期 满 后 支 付 且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0% 14 免 费 维 护 期 至 少 12 个 月 15 投 标 人 替 代 方 案 不 允 许 16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1 份 副 本 1 份 3 / 34

17 其 他 (1) 投 标 人 应 填 写 和 提 交 规 定 的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2) 对 所 附 表 格 中 要 求 的 资 料 和 询 问 应 做 出 肯 定 的 回 答 (3) 资 格 文 件 签 字 人 应 保 证 所 做 的 声 明 及 对 一 切 问 题 的 回 答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4)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格 文 件 将 由 采 购 人 使 用, 并 据 此 进 行 评 价 和 判 断, 确 定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和 履 约 能 力 (5)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将 给 予 保 密, 但 不 退 还 4 / 34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总 则 1. 项 目 说 明 1.1 本 项 目 情 况 说 明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2 本 项 目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选 定 合 格 资 质 入 围 单 位 2. 资 金 来 源 2.1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所 述 的 采 购 人 已 经 获 得 足 以 支 付 本 次 招 标 后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款 项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1 凡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内 正 式 注 册 的 合 格 单 位 3.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后 能 够 与 采 购 人 直 接 签 署 合 同 的 法 人 企 业 3.3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 项 中 所 列 的 各 项 要 求 4. 招 标 要 求 4.1 通 过 本 次 招 标 确 定 1 个 中 标 单 位, 资 格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招 标 方 有 权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中 标 单 位 的 资 格 有 效 期 5. 投 标 费 用 5.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自 身 所 有 与 投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招 标 方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5 / 34

二 招 标 说 明 文 件 1. 招 标 说 明 文 件 构 成 1.1 要 求 提 供 项 目 实 施 的 内 容 及 详 细 技 术 需 求 投 标 须 知 等 在 本 招 标 说 明 文 件 中 均 有 说 明 1.2 招 标 文 件 共 四 章,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2.1 邀 请 函 1.2.2 投 标 人 须 知 1.2.3 项 目 要 求 1.2.4 附 件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3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说 明 文 件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等 如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 招 标 说 明 文 件 的 澄 清 2.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方 指 定 人 员 招 标 方 对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三 日 以 前 收 到 的 澄 清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并 将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3.1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三 日 前, 采 购 人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3.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向 招 标 方 指 定 人 员 回 函 或 者 回 复 电 子 邮 件 确 认 3.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6 / 34

1.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1.1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地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附 件 1 投 标 书 ( 格 式 ) 附 件 2 项 目 解 决 方 案 ( 格 式 ) 附 件 3 报 价 函 附 件 4 规 格 偏 离 表 ( 格 式 ) 附 件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5-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及 国 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的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5-2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5-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5-4 投 标 人 的 资 信 证 明 : 税 务 认 可 的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年 度 报 表 是 税 务 局 审 核 的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等 5-5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5-5-1 投 标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如 有 ); 5-5-2 投 标 单 位 近 3 年 内 获 国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荣 誉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如 有 ); 5-6 其 它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利 于 竞 标 的 附 属 技 术 文 件 2. 投 标 报 价 2.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应 包 括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服 务 所 需 的 费 用, 以 及 投 标 方 认 为 必 须 的 其 他 费 用 ; 2.2 分 项 目 报 价 后 请 明 确 注 明 本 次 项 目 的 总 报 价 2.3 所 有 报 价 均 应 已 包 含 国 家 规 定 的 所 有 税 费 2.4 开 标 后, 如 招 标 方 认 为 有 必 要, 则 将 就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与 各 投 标 方 进 行 商 务 谈 判, 就 项 目 总 价 交 付 及 验 收 标 准 时 间 计 划 售 后 服 务 等 细 节 进 一 步 沟 通 项 目 的 所 有 相 关 内 容 ( 价 格 付 款 方 式 和 时 间 进 度 等 ) 以 最 后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准 2.5 同 时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提 出 增 加 费 用 的 要 求, 除 非 招 标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7 / 34

2.6 中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报 价, 是 后 续 签 订 合 同 的 预 算 价 格, 后 续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可 以 超 过 投 标 报 价, 否 则 将 取 消 中 标 人 资 格 3. 投 标 有 效 期 3.1 投 标 应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后 的 90 天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3.2 招 标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接 受 该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投 标 人 也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方 的 这 种 要 求 上 述 要 求 和 答 复 都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4.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及 规 定 4.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1 份,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投 标 文 件 上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所 有 文 件 侧 面 加 盖 骑 缝 章 授 权 代 表 须 持 有 书 面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标 准 格 式 附 后 ), 并 将 其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文 件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封 页 和 封 底 需 要 盖 章 签 字 的 位 置 签 字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4.3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才 有 效 4.4 投 标 文 件 因 字 迹 潦 草 或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8 / 34

1.1 投 标 时,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所 有 的 副 本 均 分 开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信 封 中, 且 在 信 封 正 面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2 所 有 信 封 上 均 应 : 1.2.1 清 楚 标 明 递 交 至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1.2.2 注 明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指 明 的 项 目 名 称 和 在 ( 开 标 日 期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1.2.3 在 信 封 的 封 装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3 所 有 信 封 上 还 应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以 便 若 其 投 标 被 宣 布 为 迟 到 投 标 时, 能 原 封 退 回 1.4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必 须 备 有 一 个 唱 标 信 封, 并 将 投 标 报 价 表 单 独 密 封 入 该 信 封, 再 将 其 封 装 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封 套 内 1.5 如 果 投 标 人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密 封 及 加 写 标 记, 招 标 方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且 视 为 废 标 处 理,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能 出 现 价 格, 否 则 也 视 为 废 标 处 理 2. 投 标 截 止 期 2.1 投 标 人 应 在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内,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招 标 方, 递 交 地 点 应 是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地 址 2.2 招 标 方 有 权 按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方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2.3 招 标 方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本 须 知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3.1 投 标 以 后, 如 果 投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修 改 或 撤 标 要 求,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招 标 方, 招 标 方 将 予 以 接 受 3.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发 送 3.3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9 / 34

3.4 从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书 格 式 中 确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五 评 标 1. 组 建 评 标 小 组 1.1 评 标 小 组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特 点 进 行 组 建, 并 负 责 评 标 工 作 2.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与 澄 清 2.1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2.2 资 格 性 检 查 2.2.1 指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授 权 证 明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2.3 符 合 性 检 查 2.3.1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合 理 响 应 2.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4.1 在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小 组 有 权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或 电 话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澄 清 应 在 评 标 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4.2 澄 清 文 件 将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一 部 分 2.5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报 价 表 为 准 ; 若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 若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不 一 致,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10 / 34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改,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3. 比 较 与 评 价 3.1 经 初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小 组 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其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作 进 一 步 的 比 较 和 评 价 3.2 评 标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进 行 比 较 报 价, 同 时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3.2.1 企 业 资 质 ; 3.2.2 企 业 财 务 能 力 ; 3.2.3 企 业 业 绩 ; 3.2.4 企 业 信 誉 ; 3.2.5 免 费 维 护 期 4. 评 标 过 程 及 保 密 原 则 4.1 开 标 之 后, 直 到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止, 凡 与 本 次 招 标 有 关 人 员 对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意 向 等,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无 关 的 人 员 透 露 4.2 在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试 图 影 响 招 标 方 和 评 标 小 组 的 任 何 活 动,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六 确 定 中 标 1. 确 定 中 标 人 1.1 评 标 小 组 将 根 据 评 标 标 准, 推 荐 评 标 排 序, 或 根 据 招 标 方 的 委 托,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1.2 审 查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按 照 本 须 知 规 定 递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评 标 小 组 认 为 其 它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资 料, 对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业 务 等 能 力 进 行 审 查 11 / 34

2.3 如 果 审 查 未 通 过, 招 标 方 将 拒 绝 其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并 按 顺 序 对 下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能 否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作 类 似 的 审 查 2.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2.1 为 维 护 招 标 方 的 利 益, 招 标 方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人 中 标 的 权 利, 且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约 等 情 形, 招 标 方 保 留 与 其 他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的 权 利 3. 中 标 通 知 书 3.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方 以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七 废 标 条 款 1.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1 逾 期 送 达 或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 1.2 不 符 合 投 标 邀 请 函 规 定 内 容 的 ; 1.3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的 ; 1.4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1.5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做 废 标 处 理 或 被 否 决 2.1 价 格 标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 2.2 投 标 文 件 中 出 现 价 格 ; 2.3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也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代 签 字 ; 12 / 34

2.4 未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13 / 34

第 三 章 项 目 要 求 一 系 统 要 求 ( 一 ) 系 统 管 理 系 统 应 提 供 基 于 组 织 架 构 业 务 功 能 人 员 角 色 业 务 流 转 数 据 的 访 问 权 限 等 配 置 管 理 功 能, 并 且 提 供 接 口 与 现 有 保 险 公 司 内 部 集 中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对 接 匹 配 相 应 权 限 功 能 模 块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如 下 : 1 组 织 架 构 2 角 色 管 理 3 用 户 管 理 4 数 据 接 口 系 统 提 供 数 据 接 口 从 保 险 公 司 内 部 集 中 管 理 系 统 中 同 步 用 户 权 限 用 户 名 密 码 等 信 息, 可 以 实 现 登 陆 权 限 的 统 一 管 理 ( 二 ) 基 础 信 息 管 理 1 客 户 信 息 管 理 纳 税 主 体 信 息 管 理 主 要 是 公 司 客 户 的 涉 税 信 息 等 的 维 护,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1) 客 户 代 码 (2) 客 户 名 称 (3)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4) 地 址 电 话 (5)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14 / 34

(6) 纳 税 人 类 型 (7) 备 注 支 持 特 定 用 户 录 入 更 新 审 核 等 功 能 2 供 应 商 信 息 维 护 包 括 提 供 供 应 商 纳 税 识 别 号 与 财 务 系 统 供 应 商 编 号 映 射 关 系 维 护 功 能, 同 时 提 供 取 得 类 型 及 对 应 的 费 用 类 型 / 科 目 及 应 取 得 税 率 进 行 维 护 3 产 品 信 息 维 护 主 要 包 括, 开 票 时 对 应 产 品 的 相 关 字 段 并 包 括 开 票 交 易 数 据 管 理 功 能, 提 供 与 我 司 业 务 系 统 产 品 主 数 据 接 口 以 同 步 新 增 信 息 同 时 针 对 无 法 识 别 产 品 信 息 的 交 易 数 据 提 供 临 时 补 录 产 品 信 息 功 能 提 供 开 票 商 品 配 置 开 具 发 票 种 类 管 理 和 商 品 主 数 据 管 理 等 功 能 ( 三 ) 销 项 税 管 理 销 项 发 票 管 理 是 营 改 增 项 目 中 的 重 要 工 作 内 容, 需 要 保 证 在 保 险 公 司 现 有 流 程 下 及 时 地 向 客 户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满 足 税 务 要 求 生 成 会 计 分 录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系 统 提 供 数 据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校 验 功 能 对 于 校 验 发 现 的 异 常 能 发 送 消 息 并 及 时 报 警 同 时 开 放 数 据 接 口 供 我 司 查 询 以 便 生 成 其 他 业 务 需 要 的 报 表 1 发 票 流 转 管 理 包 括 发 票 购 入 领 用 申 请 发 票 分 配 作 废 发 票 功 能 同 时 应 按 照 我 司 核 心 系 统 接 口 要 求 提 供 增 值 税 发 票 领 用 作 废 发 票 等 功 能 的 数 据 接 口 扩 展 需 求, 便 于 项 目 第 二 阶 段 将 增 值 税 发 票 实 物 管 理 纳 入 我 司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管 理 体 系 统 一 进 行 管 理 2 发 票 处 理 15 / 34

(1) 发 票 拆 分 发 票 的 拆 分 是 指 当 付 款 金 额 比 较 大 时, 客 户 可 能 申 请 将 一 张 发 票 拆 分 为 多 张 发 票, 付 款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当 付 款 金 额 大 于 税 务 局 指 定 的 面 额 时 需 要 自 动 拆 分 成 多 张 发 票 (2) 发 票 合 并 发 票 的 合 并 是 指, 当 客 户 购 买 多 份 产 品 或 服 务 而 一 次 付 款 时, 客 户 可 能 申 请 将 多 笔 业 务 合 并 开 成 一 张 发 票 (3) 发 票 修 改 发 票 修 改 是 指 发 票 备 注 的 修 改 需 设 立 相 关 权 限, 只 有 部 分 用 户 才 有 权 限 修 改 (4) 手 工 开 票 提 供 在 业 务 尚 未 确 定 金 额, 但 需 要 预 先 开 票 的 功 能 系 统 必 须 计 算 已 手 动 开 出 的 发 票, 达 到 总 量 控 制, 并 且 确 保 使 用 者 必 须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核 对 实 际 业 务 金 额 3 发 票 开 具 系 统 必 须 能 达 成 所 有 开 票 流 程 的 前 端 与 后 端, 包 括 增 值 税 发 票 申 请 开 具 下 发 开 具 申 请 受 理 发 票 开 具 功 能 另 外, 需 要 满 足 2015 年 7 月 9 日 国 税 总 局 发 布 通 知 中 的 电 子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的 相 关 需 求 4 红 废 票 处 理 提 供 增 值 税 发 票 申 请 作 废 申 请 审 核 作 废 发 票 红 冲 发 票 的 功 能, 支 持 远 程 操 作 或 者 跨 支 行 操 作 5 开 票 额 度 设 置 包 括 待 开 发 票 额 度 与 数 量 设 置 预 开 发 票 额 度 与 数 量 设 置, 并 且 提 供 与 我 司 业 务 系 统 交 互 接 口 以 随 时 查 询 指 定 客 户 开 票 额 度 6 发 票 邮 寄 功 能 16 / 34

按 照 客 户 要 求 生 成 跟 发 票 相 对 应 的 快 递 单 打 印 模 板 支 持 对 接 到 打 印 机 打 印 快 递 面 单, 未 来 支 持 热 敏 纸 快 递 单 打 印 ( 四 ) 进 项 税 管 理 营 改 增 管 理 系 统 在 进 项 税 管 理 方 面 应 提 供 以 下 功 能 : 1 进 项 发 票 采 集 包 括 进 项 税 发 票 的 扫 描 识 别 校 验 和 更 新 修 改 功 能 2 发 票 影 像 管 理 扫 描 后 的 发 票, 系 统 自 动 产 生 发 票 影 像 备 份 并 可 根 据 客 户 名 称 发 票 号 码 发 票 日 期 进 行 查 询 3 发 票 认 证 管 理 包 括 进 项 发 票 的 批 量 发 送 认 证 认 证 失 败 后 的 跟 踪 和 认 证 状 态 反 馈 4 视 同 销 售 系 统 能 够 处 理 与 视 同 销 售 相 关 的 进 项 税 发 票 5 进 项 税 转 出 系 统 能 够 处 理 与 进 项 税 转 出 相 关 的 进 项 税 发 票 6 发 票 对 账 功 能 建 立 数 据 接 口 提 取 核 心 系 统 中 的 付 款 信 息, 并 在 发 票 扫 描 识 别 后 按 照 先 进 先 出 法 进 行 对 账, 最 终 按 客 户 显 示 付 款 情 况 和 发 票 收 取 认 证 情 况 7 进 项 发 票 监 控 包 括 取 得 状 态 监 控 进 项 入 账 管 理 8 验 证 结 果 传 输 将 认 证 完 毕 可 抵 扣 进 项 票 据 的 信 息 传 输 到 各 分 支 行 9 在 途 发 票 和 超 期 发 票 管 理 17 / 34

可 以 生 成 相 应 的 报 表 管 理 在 途 和 超 期 进 项 发 票 10 进 项 发 票 免 认 证 之 后 的 对 应 方 案 国 税 总 局 取 消 进 项 发 票 认 证 之 后, 能 够 实 现 数 据 接 口 从 国 税 局 系 统 下 载 已 接 收 发 票 信 息 并 与 现 有 采 购 系 统 做 数 据 对 接, 实 现 发 票 与 采 购 信 息 的 匹 配 ( 五 ) 价 税 分 离 1 销 项 端 的 价 税 分 离 在 增 值 税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下, 通 过 梳 理 产 品 业 务 类 型 及 税 率, 明 确 需 要 进 行 价 税 分 离 的 收 入 及 收 入 确 认 的 时 点, 根 据 交 易 明 细 进 行 交 易 认 定 及 价 税 分 离 的 目 的, 其 一 : 满 足 财 务 核 算 的 要 求, 实 现 收 入 的 准 确 核 算 并 准 确 计 算 企 业 应 交 税 费 -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其 二 : 满 足 开 票 的 要 求, 对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为 客 户 提 供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2 进 项 端 的 价 税 分 离 在 增 值 税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下, 分 析 公 司 各 类 支 出, 根 据 不 同 的 支 出 类 型, 区 分 供 应 商 的 纳 税 的 资 质, 明 确 对 方 是 否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或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对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或 小 规 模 纳 税, 则 需 要 根 据 对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内 容, 进 行 各 类 支 出 的 价 税 分 离, 并 要 求 对 方 提 供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六 ) 纳 税 申 报 管 理 息 1 机 构 代 码 配 置 系 统 通 过 配 置 机 构 代 码 以 识 别 并 隔 离 司 内 各 机 构 间 独 立 账 务 信 18 / 34

2 会 计 分 录 接 口 设 置 开 发 与 我 司 核 心 系 统 数 据 接 口, 接 收 来 自 系 统 的 进 销 项 数 据 调 整 分 录 3 统 计 信 息 与 报 表 系 统 应 能 提 供 增 值 税 销 项 发 票 和 进 项 发 票 基 本 状 态 信 息 的 查 询 功 能 (1) 销 项 发 票 信 息 查 询 (2) 系 统 提 供 销 项 发 票 信 息 查 询 功 能, 包 括 开 票 历 史 查 询 开 票 状 态 查 询 正 常 及 异 常 开 票 统 计 (3) 进 项 发 票 信 息 查 询 (4) 系 统 提 供 进 项 发 票 信 息 查 询 功 能, 包 括 进 项 发 票 信 息 与 状 态 查 询 待 认 证 差 异 查 询 认 证 状 态 统 计 及 进 项 发 票 取 得 率 统 计 (5) 纳 税 申 报 表 系 统 提 供 合 规 的 相 关 纳 税 申 报 报 表 生 成 的 功 能 整 合 销 项 和 进 项 两 部 分 系 统 数 据 (6) 申 报 表 草 稿 系 统 根 据 取 数 模 块 取 得 数 据, 按 系 统 内 置 的 取 数 规 则 生 成 税 款 计 算 结 果 并 自 动 生 成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的 纳 税 申 报 表 草 稿 (7) 发 票 打 印 统 计 清 单 用 于 统 计 系 统 中 一 定 时 间 内 已 打 印 未 打 印 发 票 数 量 的 清 单 (8) 发 票 调 整 清 单 用 于 统 计 系 统 中 一 定 时 期 内 做 过 发 票 调 整 的 清 单 (9) 其 它 系 统 提 供 的 标 准 报 表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系 统 提 供 的 其 他 标 准 报 表 功 能 19 / 34

( 七 ) 报 表 查 询 1 系 统 提 供 销 项 发 票 信 息 查 询 功 能, 包 括 开 票 历 史 查 询 开 票 状 态 查 询 正 常 及 异 常 开 票 统 计 2 系 统 应 能 提 供 增 值 税 销 项 发 票 和 进 项 发 票 基 本 状 态 信 息 的 查 询 功 能 3 系 统 提 供 进 项 发 票 信 息 查 询 功 能, 包 括 进 项 发 票 信 息 与 状 态 查 询 待 认 证 差 异 查 询 认 证 状 态 统 计 及 进 项 发 票 取 得 率 统 计 4 系 统 提 供 合 规 的 相 关 纳 税 申 报 报 表 生 成 的 功 能 整 合 销 项 和 进 项 两 部 分 系 统 数 据 5 系 统 根 据 起 数 模 块 取 得 数 据, 按 系 统 内 置 的 取 数 规 则 生 成 税 款 计 算 结 果 并 自 动 称 成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的 纳 税 申 报 表 草 稿 6 用 于 统 计 系 统 中 一 定 时 间 内 已 打 印 未 打 印 发 票 数 量 的 清 单 7 用 于 统 计 系 统 中 一 定 时 期 内 做 过 发 票 调 整 的 清 单 8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系 统 提 供 的 其 他 标 准 报 表 功 能 ( 八 ) 风 险 管 理 为 了 增 强 本 系 统 更 新 的 及 时 性 和 数 据 的 正 确 性, 对 于 某 些 触 发 类 事 件, 如 参 数 变 化 达 到 预 警 报 警 值 时, 系 统 可 在 这 类 事 件 发 生 时, 及 时 通 过 发 送 邮 件 的 方 式 提 醒 管 理 员 或 操 作 员 用 户, 促 使 管 理 员 用 户 及 时 对 系 统 的 功 能 模 块 进 行 维 护 并 由 相 关 人 员 及 时 对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1 销 项 风 险 监 控 系 统 提 供 预 警 规 则 配 置 功 能, 可 基 于 配 置 对 特 定 用 户 群 提 供 预 警 消 息, 如 超 量 开 票 低 票 量 库 存 超 限 开 票 等 进 项 认 证 超 期 预 警 等 20 / 34

2 进 项 风 险 监 控 对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记 录 的 抵 扣 率 发 票 认 证 期 限 等 进 行 监 控, 供 进 项 税 务 管 理 参 考, 并 对 异 常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和 处 理 3 应 税 风 险 监 控 基 于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中 整 体 税 负 率 进 项 税 额 与 销 项 税 额 比 例 等 进 行 监 控, 并 对 异 常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和 处 理 4 日 志 管 理 支 持 系 统 日 志 和 用 户 操 作 日 志 管 理 二 技 术 要 求 提 供 技 术 解 决 方 案, 满 足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 ( 一 ) 总 体 要 求 系 统 设 计 应 遵 循 : 可 靠 性 安 全 性 可 定 制 客 户 化 可 扩 展 性 界 面 友 好 性 可 集 成 性 等 ; 采 取 模 块 化 低 耦 合 的 设 计 思 想, 满 足 应 用 实 施 的 灵 活 伸 缩 体 现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1 提 供 标 准 的 接 口, 实 现 与 其 它 系 统 的 有 效 连 接 ; 2 系 统 发 票 管 理 功 能 满 足 我 司 现 有 和 未 来 税 制 改 革 相 一 致 的 发 展 要 求 ; 3 提 供 源 码 以 满 足 我 司 未 来 开 发 和 扩 展 自 主 性 需 求 ( 二 ) 数 据 接 口 要 求 1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与 我 司 业 务 系 统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核 心 系 统 财 务 系 统 费 控 系 统 投 资 系 统 等 系 统, 以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 之 间 的 接 口 规 范, 接 口 文 件, 数 据 格 式, 数 据 字 典, 通 讯 规 范, 任 务 时 21 / 34

间, 取 数 方 式 等 必 须 严 格 定 义, 确 保 增 值 税 管 理 平 台 与 我 司 相 关 系 统 之 间 数 据 交 互 的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2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与 税 控 系 统 接 口 规 范, 可 实 现 与 税 控 系 统 一 体 化 对 接 如 有 相 关 经 验 请 提 供 相 关 案 例 及 解 决 方 案 3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须 包 含 全 部 价 税 分 离 功 能, 各 相 关 系 统 仅 提 供 原 始 数 据 给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对 各 类 数 据 进 行 价 税 分 离, 提 供 给 各 相 关 系 统 使 用 ( 三 ) 安 全 性 要 求 主 要 包 括 : 1 控 制 用 户 权 限, 具 有 审 查 审 计 追 溯 历 史 交 易 的 能 力 ; 2 做 到 不 同 的 功 能 需 要 有 不 同 层 次 的 安 全 接 入 ; 3 确 保 系 统 内 部 网 络 不 受 到 外 部 恶 意 攻 击 ; 4 确 保 数 据 在 通 讯 的 各 个 环 节 中 的 安 全 性 与 保 密 性 ; 5 确 保 数 据 安 全 用 户 安 全 确 保 开 票 服 务 器 的 网 络 安 全 程 序 资 源 安 全 管 理 等 ( 四 ) 可 用 性 要 求 主 要 包 括 : 应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措 施 保 证 系 统 的 7*24 小 时 的 连 续 性 和 可 用 性 出 现 影 响 系 统 使 用 的 重 大 问 题 时, 支 持 工 程 师 上 门 服 务 并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五 ) 性 能 需 求 1 供 应 商 产 品 需 满 足 同 一 税 号 的 并 发 开 票 能 力 不 低 于 30 张 / 秒 2 供 应 商 产 品 需 满 足 单 个 税 号 每 月 开 具 40 万 张 发 票 要 求 3 供 应 商 产 品 系 统 交 易 处 理 响 应 时 间 小 于 3 秒 ( 六 ) 质 量 需 求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12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免 费 维 保 服 务 在 维 保 期 内, 因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货 物 性 能 原 因 造 成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或 运 行 效 果 不 佳, 供 应 商 须 及 时 响 应 处 理 或 提 供 高 于 所 供 货 物 档 次 的 产 品 或 模 块 进 行 替 换, 不 得 延 误 业 务 进 展, 直 至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因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22 / 34

( 七 ) 升 级 扩 展 需 求 1 供 应 商 产 品 具 备 提 升 并 发 处 理 能 力 和 数 据 存 储 能 力 空 间, 可 根 据 我 司 未 来 业 务 增 长 需 要 提 供 相 应 的 性 能 容 量 扩 充 方 案 2 后 续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全 面 推 广 后 我 司 根 据 自 身 业 务 情 况 需 要 开 具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时, 可 以 延 续 使 用 供 应 商 的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作 为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开 具 的 设 备, 不 再 需 要 购 买 其 他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由 供 应 商 协 助 完 成 新 增 变 更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的 相 关 工 作, 确 保 发 票 开 具 正 常 三 项 目 实 施 要 求 ( 一 ) 项 目 周 期 建 设 竣 工 验 收 日 期 不 晚 于 国 税 总 局 或 财 政 部 公 布 的 营 改 增 系 统 上 线 日 期 项 目 工 作 包 括 需 求 调 研 与 分 析 设 计 编 码 与 单 元 测 试 UAT 测 试 集 成 测 试 切 换 转 产 和 上 线, 涉 及 其 他 系 统 数 据 接 口 的 改 造 并 联 调 通 过 ( 二 )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项 目 周 期 要 求 提 供 项 目 总 体 实 施 计 划 ( 以 周 为 单 位 ), 并 应 包 括 每 个 任 务 的 相 关 资 源 ; 实 施 计 划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软 件 的 需 求 分 析 系 统 设 计 编 码 和 单 元 测 试 技 术 测 试 ( 集 成 测 试 系 统 功 能 测 试 系 统 性 能 测 试 ) UAT 测 试 投 产 上 线 和 培 训 等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及 时 间 要 求 1 根 据 国 家 营 改 增 税 制 改 革 实 施 的 时 间 要 求, 完 成 硬 件 设 备 以 及 基 于 涉 税 源 系 统 接 口 需 求 改 造 后 产 品 的 交 付 安 装 调 试, 并 配 合 我 司 完 成 系 统 上 线 工 作 2 根 据 我 司 确 定 的 自 主 研 发 系 统 工 作 计 划 要 求, 完 成 基 于 税 控 系 统 接 口 需 求 改 造 后 产 品 的 交 付 安 装 调 试, 并 配 合 我 司 完 成 项 目 上 线 工 作 23 / 34

( 三 ) 资 源 使 用 计 划 1 按 下 表 要 求 填 写 项 目 成 员 相 关 信 息 其 中 项 目 经 理 或 负 责 人, 须 提 供 具 有 可 验 证 的 大 型 成 功 项 目 经 历 的 简 历 项 目 推 荐 人 员 一 览 表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工 龄 在 本 项 目 中 的 分 工 项 目 实 施 各 阶 段 参 与 时 间 备 注 说 明 : (1) 此 表 所 列 人 员 应 为 项 目 组 主 要 成 员, 供 应 商 承 诺 未 征 得 我 司 书 面 同 意 情 况 下 不 予 更 换 上 述 成 员 如 有 违 反 按 我 司 项 目 惩 罚 条 例 执 行 (2) 供 应 商 在 备 注 栏 说 明 所 列 人 员 的 工 作 比 重 或 时 长 (3) 供 应 商 项 目 组 必 须 由 参 与 过 类 似 系 统 集 成 开 发 工 作 的 人 员 组 成, 项 目 组 成 员 应 具 有 学 士 ( 或 以 上 ) 学 位 并 在 保 险 公 司 IT 领 域 至 少 5 年 工 作 经 验 (4) 供 应 商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有 5 年 以 上 相 关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经 验 并 在 多 个 成 功 保 险 公 司 类 似 大 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5) 在 本 项 目 中 的 分 工 一 栏 中 应 说 明 项 目 中 的 角 色 和 承 担 的 职 责, 且 必 须 体 现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开 发 两 个 角 色 的 名 单 2 具 体 描 述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教 育 背 景, 工 作 经 历, 获 得 的 相 关 认 证, 以 往 参 与 过 的 主 要 项 目 及 在 项 目 中 担 任 的 工 作, 技 术 技 能, 以 及 个 人 技 术 特 长 或 业 务 特 长 3 提 供 项 目 经 理 等 重 要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相 关 资 质 认 证, 详 细 说 明 参 与 的 项 目 和 在 项 目 中 完 成 的 工 作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评 价 4 供 应 商 技 术 支 持 小 组 成 员 必 须 专 职 此 项 目 服 务, 未 经 我 司 许 24 / 34

可 不 得 兼 职 或 与 其 它 项 目 复 用 在 项 目 启 动 后, 如 果 需 要 更 换 技 术 支 持 小 组 人 员, 需 获 得 我 司 书 面 同 意 如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技 术 支 持 小 组 人 员 态 度 与 能 力 不 符 合 项 目 要 求, 我 司 有 权 提 出 更 换 人 员,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解 决, 并 对 此 而 延 误 的 项 目 工 期 负 责 项 目 各 阶 段, 供 应 商 工 作 人 员, 需 按 照 我 司 制 度 要 求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 四 ) 项 目 风 险 及 方 案 对 于 软 件 实 施 项 目 所 采 用 的 过 程 和 所 实 施 的 成 果 向 管 理 者 和 用 户 提 供 适 当 的 可 视 性 整 个 项 目 组 包 括 高 级 经 理 和 用 户 必 须 通 力 配 合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使 用 必 要 的 项 目 管 理 工 具 建 立 对 实 际 进 展 的 适 当 的 可 视 性, 使 管 理 者 和 用 户 在 软 件 实 施 项 目 明 显 偏 离 实 施 计 划 时 能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需 提 供 应 急 方 案, 在 最 坏 的 情 况 下 ( 如 政 策 变 动 生 效 日 期 提 早 人 力 资 源 不 足 等 ), 达 到 最 低 合 规 标 准 ( 五 ) 项 目 管 理 1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遵 循 渤 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项 目 管 理 和 软 件 开 发 管 理 制 度, 并 遵 循 渤 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信 息 技 术 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相 关 实 施 规 范 ; 2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使 用 我 司 要 求 的 管 理 工 具 ( 六 ) 知 识 转 移 1 根 据 此 次 项 目 建 设, 安 排 相 关 培 训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业 务 培 训 技 术 岗 位 操 作 培 训 和 流 程 培 训 等 2 所 有 培 训 服 务 ( 包 括 培 训 计 划 和 培 训 课 程 ) 和 费 用 必 须 包 括 在 供 应 商 的 建 议 书 列 出 3 培 训 必 须 为 被 培 训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用 的 文 字 资 料 和 讲 义 等 相 关 用 品 4 所 有 成 果 交 付 物 知 识 产 权 归 双 方 共 同 所 有 ( 七 ) 项 目 交 付 本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要 提 交 的 交 付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软 件 产 品 ( 含 源 码 ) 25 / 34

2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书 3 软 件 需 求 规 格 说 明 书 4 硬 件 部 署 说 明 书 5 系 统 架 构 设 计 说 明 书 6 项 目 概 要 设 计 说 明 书 7 详 细 设 计 说 明 书 8 数 据 库 设 计 说 明 书 9 二 次 开 发 和 功 能 扩 展 的 源 代 码 10 各 技 术 测 试 阶 段 的 测 试 计 划 测 试 用 例 功 能 测 试 报 告 性 能 测 试 报 告 以 及 测 试 缺 陷 清 单 11 系 统 用 户 手 册 与 系 统 管 理 员 手 册 12 系 统 安 装 手 册 13 系 统 上 线 配 置 清 单 14 系 统 上 线 方 案 15 系 统 维 护 手 册 16 项 目 过 程 汇 报 知 识 传 授 与 培 训 和 管 理 材 料 等 ( 八 ) 项 目 验 收 要 求 我 司 根 据 项 目 两 阶 段 的 定 制 需 求 的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分 别 进 行 项 目 验 收, 每 轮 验 收 均 按 统 一 的 验 收 要 求 执 行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项 目 验 收 在 系 统 软 硬 件 环 境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合 格, 并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两 个 月 无 误 后 进 行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供 测 试 人 组 成 测 试 装 置 测 试 计 划 测 试 过 程 中 得 到 的 测 试 数 据 及 相 应 的 测 试 报 告 供 应 商 在 系 统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应 先 自 测 在 通 过 自 测 后, 我 司 供 应 商 ( 必 要 时 由 第 三 方 参 加 ) 共 同 组 成 系 统 集 成 验 收 小 组, 由 供 应 商 ( 必 要 26 / 34

时 由 第 三 方 ) 提 供 测 试 方 案 和 测 试 数 据, 经 我 司 确 认 后 按 本 谈 判 文 件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测 试 结 果 如 与 验 收 小 组 确 定 的 性 能 不 符 或 测 试 结 果 不 能 确 认, 供 应 商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调 整 配 置 直 至 重 新 测 试 合 格, 如 果 测 试 不 通 过, 我 司 有 权 停 止 验 收 和 拒 收 该 系 统, 且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验 收 合 格 后, 签 署 相 应 的 验 收 报 告 考 核 评 价 打 分 表 ( 九 ) 投 标 文 件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1 增 值 税 管 理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 含 价 税 分 离 ) 2 入 场 人 员 情 况 介 绍, 人 员 简 历, 具 体 见 上 述 内 容 3 项 目 实 施 周 期, 具 体 见 上 述 内 容 4 本 招 标 文 件 提 及 的 其 他 资 料 ( 十 ) 其 他 在 投 标 书 中 具 体 说 明 是 否 提 供 二 次 开 发 平 台 系 统 源 代 码 及 源 代 码 的 范 围, 以 及 相 关 开 发 资 料 等 27 / 34

第 四 章 附 件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目 录 附 件 1 投 标 书 ( 格 式 ) 附 件 2 项 目 解 决 方 案 ( 格 式 ) 附 件 3 报 价 函 附 件 4 规 格 偏 离 表 ( 格 式 ) 附 件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5-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及 国 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的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5-2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5-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5-4 投 标 人 的 资 信 证 明 : 税 务 认 可 的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年 度 报 表 是 税 务 局 审 核 的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等 5-5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5-5-1 投 标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如 有 ); 5-5-2 投 标 单 位 近 3 年 内 获 国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荣 誉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如 有 ); 5-6 其 它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利 于 竞 标 的 附 属 技 术 文 件 28 / 34

附 件 1 投 标 书 ( 格 式 ) 致 : 渤 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贵 方 为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投 标 邀 请 ( 招 标 编 号 ), 签 字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及 副 本 _ 一 份 :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关 文 件 据 此,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投 标 人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投 标 人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第 号 ( 招 标 编 号 补 充 通 知 )( 如 果 有 )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力 (3) 本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开 标 日 起 90 个 日 历 日 (4) 投 标 人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投 标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5) 投 标 方 保 证 不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由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详 细 资 料 样 品 模 型 模 件 和 所 有 其 他 资 料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函 件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全 称 )-----------------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 全 称 )------------------------- 投 标 人 银 行 帐 号 ------------------------- 投 标 人 公 章 ------------------------- 日 期 --------------------------- 29 / 34

附 件 2 项 目 解 决 方 案 ( 格 式 ) 2-1 项 目 解 决 方 案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不 含 任 何 与 报 价 相 关 的 信 息 ): 2-1-1 系 统 总 体 目 标 设 计 架 构, 系 统 的 详 细 设 计 方 案 ( 应 至 少 包 括 系 统 功 能 平 台 构 成 系 统 结 构 设 计 等 ); 2-1-2 软 件 及 硬 件 设 备 配 置 方 案 建 议 ; 2-1-3 公 司 项 目 开 发 组 组 成 及 各 成 员 职 责 分 配 方 案 ;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原 则 上 要 求 在 项 目 结 束 前 不 得 更 换, 除 非 不 符 合 增 值 税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要 求 甲 方 提 出 更 换 ; 2-1-4 增 值 税 管 理 平 台 方 案 项 目 风 险 明 示 评 估 及 控 制 方 案 措 施 等 ; 2-1-5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建 议, 详 细 的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 2-1-6 质 量 控 制, 质 量 保 证 方 案 ; 2-1-7 系 统 安 全 性 方 案 ; 2-1-8 项 目 交 付 定 义 2-1-9 项 目 验 收 方 案 ; 2-1-10 本 期 项 目 完 成 交 付 后, 后 期 的 技 术 服 务 计 划 维 护 承 诺 及 费 用 ; 2-1-11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技 术 转 移 方 案 等 ; 2-1-12 预 期 系 统 性 能 状 况, 后 续 升 级 扩 展 方 案 和 计 划 建 议 ; 2-1-13 其 他 投 标 商 认 为 有 利 于 竞 标 的 其 他 资 料 30 / 34

附 件 3 报 价 函 ( 单 独 密 封, 不 允 许 出 现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 3-1 采 用 分 项 报 价 的 方 式, 由 以 下 几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组 成 ( 需 密 封 单 独 提 供 ): 3-1-1 软 件 许 可 费 用 ( 如 果 有 ); 3-1-2 软 件 一 次 性 的 开 发 实 施 费 用, 列 出 详 细 的 费 用 计 算 依 据 或 办 法 ; 3-1-3 本 期 项 目 交 付 结 束 后, 后 期 的 技 术 支 持 费 用 ( 如 果 有 则 单 独 列 出, 要 有 详 细 的 费 用 计 算 依 据 或 办 法 ) 3-1-4 相 关 的 培 训 费 用 等, 如 果 有 则 列 出 ; 3-1-5 项 目 客 户 化 开 发 和 咨 询 费 用, 列 出 收 费 标 准 ; 3-1-6 与 招 标 方 要 求 的 其 余 系 统 接 口 的 费 用 ; 3-1-7 投 标 方 认 为 必 须 的 其 他 费 用 ; 3-1-8 分 项 目 报 价 后 请 明 确 注 明 本 次 项 目 的 总 报 价 3-1-9 以 上 报 价 组 成 中 的 项 目, 投 标 方 没 有 列 出 或 响 应 的, 招 标 方 默 认 为 投 标 方 免 费 提 供 所 有 报 价 均 应 已 包 含 国 家 规 定 的 所 有 税 费 3-1-10 同 时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提 出 增 加 费 用 的 要 求, 除 非 招 标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3-1-11 中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报 价, 是 后 续 进 行 合 同 及 详 细 设 计 测 算 的 预 算 价 格, 后 续 签 订 的 开 发 合 同 不 可 以 超 过 投 标 报 价, 否 则 将 取 消 中 标 人 资 格, 原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接 替 中 标 人 继 续 完 成 后 续 工 作 31 / 34

附 件 4 规 格 偏 离 表 ( 格 式 ) 1.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偏 差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号 招 标 规 格 投 标 规 格 偏 离 说 明 备 注 : 投 标 人 必 须 针 对 招 标 书 中 的 要 求 进 行 点 对 点 应 答, 不 应 答 则 视 为 默 认 招 标 书 中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 盖 章 ): 32 / 34

附 件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格 式 ) 目 录 5-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及 国 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的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5-2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5-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5-4 投 标 人 的 资 信 证 明 : 税 务 认 可 的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年 度 报 表 是 税 务 局 审 核 的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等 5-5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5-5-1 投 标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5-5-2 投 标 单 位 近 3 年 内 获 国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荣 誉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如 有 ); 5-6 其 它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利 于 竞 标 的 附 属 技 术 文 件 33 / 34

附 件 5-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名 称 ) 的 ( 公 司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人 代 表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 单 位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 项 目 名 称 ) 的 ( 合 同 名 称 ) 投 标,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公 司 盖 章 : 附 : 被 授 权 人 姓 名 : 职 务 : 详 细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 电 话 : 34 /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