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投 标 文 件 否 决 性 条 款 摘 要... 4 招 标 无 效 投 标 无 效 中 标 无 效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6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和 诚 信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8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适 用 于 公 开 招 标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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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投 标 文 件 否 决 性 条 款 摘 要... 4 招 标 无 效 投 标 无 效 中 标 无 效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6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和 诚 信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8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适 用 于 公 开 招 标 )... 9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5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5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24 1. 总 则... 24 2. 招 标 文 件... 25 3. 投 标 文 件... 27 4. 投 标... 30 5. 开 标... 31 6. 评 标... 32 7. 合 同 授 予... 33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34 9. 纪 律 和 监 督... 34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35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随 机 合 理 低 价 法 )... 38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8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44 第 一 节 合 同 协 议 书... 46 第 二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8 第 三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48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67 第 六 章 图 纸... 69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70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1 第 一 节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格 式... 71 一 资 格 审 查 强 制 性 条 件 资 料 ( 企 业 )... 74 二 资 格 审 查 强 制 性 条 件 资 料 ( 人 员 )... 76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77 四 授 权 委 托 书... 78 附 表 一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79 附 表 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80 附 表 三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表 (2)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81 2

附 表 四 近 三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及 获 奖 情 况 表... 82 附 表 五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83 附 表 六 企 业 信 誉 状 况... 84 附 表 七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在 建 项 目 任 职 的 声 明... 84 第 二 节 经 济 标 格 式... 86 一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89 二 投 标 函... 90 ( 一 ) 投 标 函... 90 ( 二 ) 投 标 函 附 录... 91 三 投 标 担 保 金... 92 四 履 约 承 诺 书... 93 五 技 术 标 汇 总 表... 94 六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95 七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96 八 其 他 材 料... 108 3

投 标 文 件 否 决 性 条 款 摘 要 重 要 提 示 : 本 摘 要 是 本 招 标 文 件 ( 含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等 ) 中 涉 及 的 所 有 否 决 性 条 款 的 集 中 列 示, 包 括 :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在 开 标 会 上 当 场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或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情 形, 初 步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阶 段 发 现 重 大 偏 差 的 情 形 除 出 现 本 摘 要 集 中 列 示 的 否 决 性 条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以 外,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形 均 不 得 作 否 决 处 理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否 决 性 条 款 的 阐 述 与 本 摘 要 所 列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摘 要 列 示 的 内 容 为 准 如 招 标 人 通 过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予 以 增 加 否 决 性 条 款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编 写 本 摘 要 内 容, 将 新 增 否 决 性 条 款 列 入 本 摘 要, 并 发 布 新 的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否 决 性 条 款 摘 要 否 则, 增 加 的 否 决 性 条 款 无 效 招 标 人 应 派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评 标 会 ( 不 得 超 过 2 人 ), 并 负 责 在 开 标 会 上 判 定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或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情 形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将 在 初 步 评 审 阶 段 和 详 细 评 审 阶 段 发 现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重 大 偏 差 情 况 列 入 评 标 报 告 中 的 否 决 投 标 情 况 说 明, 对 该 投 标 文 件 作 否 决 处 理 ; 对 于 发 现 的 其 他 偏 差 情 况 应 列 入 细 微 偏 差,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相 关 意 见 和 建 议, 但 不 得 对 该 投 标 作 否 决 处 理 一 在 开 标 会 上, 判 定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或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情 形 (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判 定 ): ( 一 ) 判 定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的 情 形 : 1 无 投 标 邀 请 函 原 件 ( 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 2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投 标 报 名 手 续 或 未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 3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 4 投 标 文 件 外 封 套 上 载 明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报 名 时 登 记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不 一 致 ( 已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了 工 商 更 名 登 记 手 续 及 相 关 证 书 更 名 手 续, 且 在 开 标 的 1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已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集 中 交 易 机 构 报 备 的 除 外 ); 5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有 要 求 必 须 到 场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特 定 人 员,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到 场 或 未 能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 6 投 标 人 未 按 要 求 出 示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或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提 交 ; 7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标 记, 或 因 错 放 或 密 封 不 牢 靠 而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相 应 条 款 注 :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被 判 定 不 予 受 理 的, 招 标 人 将 原 封 退 回 该 投 标 文 件 ( 二 )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情 形 : 1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报 名 登 记 的 名 称 不 符 的 ( 已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了 工 商 更 名 登 记 手 续 及 相 关 证 书 更 名 手 续, 且 在 开 标 的 1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已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集 中 交 易 机 构 报 备 的 除 外 ); 2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不 符 合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相 应 条 款 ; 3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不 满 足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相 应 条 款 ; 4 未 在 投 标 函 上 填 写 投 标 报 价 或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函 以 汉 字 形 式 ( 大 写 金 额 ) 记 载 的 投 标 4

报 价 高 于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注 :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在 开 标 会 上 被 宣 布 为 无 效 投 标 后, 不 再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认, 亦 不 进 入 评 标 程 序, 该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回 二 初 步 评 审 阶 段 和 详 细 评 审 阶 段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投 标 人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2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 3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投 标 人 拒 不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的 ;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后,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 4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在 竞 标 时, 不 得 删 减, 报 价 低 于 一 定 的 数 值 ; 或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投 标 人 的 成 本 ; 5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明 显 有 失 公 允,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6 投 标 人 有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 7 技 术 标 ( 如 有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为 不 合 格 的 ; 8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注 :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认 定 (1) 使 用 通 过 受 让 或 者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投 标 的, 属 于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 3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 5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1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 2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 3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4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 5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5

招 标 无 效 投 标 无 效 中 标 无 效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一 招 标 无 效 的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违 法 发 布 公 告, 包 括 不 在 指 定 媒 介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和 招 标 公 告 ; ( 二 )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而 邀 请 招 标 ; ( 三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 ( 四 ) 不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载 明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或 者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 ( 五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限 制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 ( 六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况, 或 者 泄 露 标 底 ; ( 七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 ( 八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所 代 理 的 招 标 项 目 中 投 标 或 者 代 理 投 标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如 果 在 投 标 截 止 前 发 现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顺 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如 果 在 投 标 截 止 后 被 发 现 和 查 实, 且 对 中 标 结 果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招 标 无 效 如 果 是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被 查 实 且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中 标 无 效 招 标 被 确 认 无 效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二 投 标 无 效 的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 ( 二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的 ; ( 三 ) 资 格 预 审 后 联 合 体 增 减 更 换 成 员 的 ; ( 四 ) 联 合 体 各 方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 五 ) 投 标 人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破 产 等 重 大 变 化, 不 再 具 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或 者 其 投 标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 ( 六 )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 ( 七 )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 ( 八 )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 ( 九 ) 投 标 人 受 到 财 产 被 查 封 冻 结 或 者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等 处 罚 的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投 标 被 确 认 无 效 的,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相 关 投 标 应 当 被 否 决 ;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阶 段, 应 当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已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中 标 无 效 三 中 标 无 效 的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受 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 6

( 二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受 应 当 拒 收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 ( 三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更 换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条 例 规 定 ; ( 四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6 条, 以 及 条 例 第 71 条 第 72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 五 ) 招 标 人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或 者 泄 露 标 底,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 ( 六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泄 露 应 当 保 密 的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 ( 七 )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 ( 八 )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 ( 九 )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 ( 十 ) 招 标 人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外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在 所 有 投 标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后 自 行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被 确 认 无 效 的,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64 条 规 定, 由 招 标 人 从 符 合 条 件 的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者 重 新 招 标 7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和 诚 信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 一 ) 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 二 )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 ( 三 )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的 ; ( 四 )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诚 信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 一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存 在 违 反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中 承 诺 内 容 的 ; ( 二 ) 中 标 候 选 人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或 被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 ( 三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行 为 8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适 用 于 公 开 招 标 ) 1. 招 标 条 件 西 樵 镇 山 根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已 由 佛 山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以 南 发 改 资 2014 202 号 文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为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水 利 投 资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财 政 资 金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西 樵 镇 山 根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10kV 电 源 进 线 工 程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工 程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建 设 地 点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西 樵 镇 2.2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 本 工 程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10kV 高 压 线 路 敷 设 智 能 分 界 断 路 器 安 装 修 改 为 10KV 隔 离 刀 闸 避 雷 器 安 装 等 工 程 总 造 价 203,170.44 元 2.3 计 划 工 期 : 6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时 间 : 2016 年 3 月 工 期 不 因 雨 天 假 期 汛 期 等 因 素 而 延 长 (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以 监 理 人 发 布 开 工 令 为 准, 完 工 时 间 以 监 理 和 发 包 人 确 认 为 准 ) 2.4 本 招 标 工 程 共 分 1 个 标 段, 各 标 段 招 标 内 容 规 模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 预 算 价 ): 本 工 程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10kV 高 压 线 路 敷 设 智 能 分 界 断 路 器 安 装 10KV 隔 离 刀 闸 避 雷 器 安 装 等, 详 见 本 工 程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施 工 总 承 包 ; 本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 预 算 价 ) 为 : 203,170.44 元 2.5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包 料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 工 总 价 承 包 2.6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 执 行 现 行 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达 到 合 格 2.7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承 诺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3.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合 格 全 数 入 围 的 方 式 确 定 合 格 投 标 人 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4.1 法 人 资 格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依 法 取 得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4.2 对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资 质 要 求 4.2.1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承 接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下 列 资 质 之 一 : 9

(1)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或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或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或 送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适 用 于 按 照 建 建 [2001]82 号 文 颁 布 的 旧 版 资 质 标 准 ); 同 时 具 备 有 效 的 承 装 类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五 级 以 上 ( 含 五 级 ) 资 质 (2) 机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或 建 筑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或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或 输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适 用 于 按 照 建 市 [2015]154 号 文 颁 布 的 新 版 资 质 标 准 ); 同 时 具 备 有 效 的 承 装 类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五 级 以 上 ( 含 五 级 ) 资 质 4.2.2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3 投 标 人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4.4 凡 在 佛 山 市 水 务 局 门 户 网 站 市 水 务 局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系 统 或 广 东 省 水 利 厅 门 户 网 站 省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信 息 网 站 公 布 禁 止 参 加 市 内 或 省 内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投 标 期 限 内 的 单 位 ( 企 业 ) 不 得 参 加 我 市 水 利 工 程 的 投 标 4.5 对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要 求 4.5.1 对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具 有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 如 在 广 东 省 以 外 注 册 的 须 具 有 一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 或 经 延 续 注 册 的 同 级 同 专 业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或 广 东 省 建 设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网 站 打 印 且 信 息 发 布 有 效 期 内 的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持 证 人 员 从 业 情 况 信 息 公 开 证 明 注 : 根 据 ( 粤 建 市 函 2011 218 号 ) 文 规 定, 在 广 东 省 以 外 参 加 考 试 取 得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注 册 的 人 员 暂 不 能 在 我 省 执 业,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 广 东 省 内 的 投 标 人 可 提 供 广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信 息 系 统 的 证 书 查 询 信 息 网 页 打 印 件 ) 最 低 派 出 人 数 要 求 :1 人 4.5.2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没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4.5.3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需 提 供 投 标 人 近 六 个 月 ( 扣 除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当 月 往 前 顺 推 6 个 月 ) 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缴 纳 社 保 资 金 的 有 效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以 投 标 人 所 属 当 地 社 保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原 件 为 准 4.6 其 他 人 员 要 求 安 全 员 :1 名, 取 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证 )( 广 东 省 内 的 投 标 人 可 提 供 广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信 息 系 统 的 证 书 查 询 信 息 网 页 打 印 件 ); 施 工 员 :1 名,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上 岗 证 书 ( 包 括 岗 位 证 10

或 管 理 手 册 或 聘 任 书 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等 ) 备 注 : A 上 述 人 员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这 三 类 人 员 不 能 互 相 兼 任 B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必 须 是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人 员, 不 可 同 时 兼 任 其 它 工 程 项 目 C 注 册 建 造 师 只 能 承 担 本 项 目, 不 能 兼 任 其 它 项 目 的 建 造 师 4.7 对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信 誉 要 求 4.7.1 投 标 人 企 业 目 前 没 有 处 于 被 有 权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吊 销 资 质 停 业 整 顿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等 状 况 4.7.2 投 标 人 无 论 在 何 地 受 到 暂 停 ( 取 消 ) 在 当 地 投 标 资 格 的 处 罚, 只 要 在 处 罚 期 内 的, 都 无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4.7.3 投 标 人 企 业 在 近 三 年 内 ( 自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往 前 顺 推 )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围 标 串 标 或 提 供 虚 假 投 标 材 料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或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司 法 仲 裁 机 构 等 出 具 的 认 定 文 件 为 准 ) 4.8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4.9 对 投 标 人 企 业 完 成 过 的 类 似 施 工 业 绩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近 三 年 内 ( 自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往 前 顺 推 ), 须 独 立 完 成 过 至 少 1 项 质 量 合 格 的 ( 单 项 工 程 造 价 14 万 元 或 以 上 ) 类 似 的 10KV 或 以 上 线 路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业 绩 证 明 需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竣 ( 交 ) 工 验 收 资 料 ; 造 价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准 ; 时 间 以 竣 ( 交 )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 中 标 通 知 书 必 须 是 由 当 地 集 中 交 易 机 构 或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方 为 有 效, 若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两 页 或 以 上 的, 则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的 每 页 ( 或 骑 缝 处 ) 须 加 盖 当 地 集 中 交 易 机 构 或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的 公 章 注 : 各 项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的 内 容 须 能 清 楚 反 映 项 目 名 称 中 标 人 或 承 包 人 中 标 金 额 或 合 同 金 额, 以 及 本 章 规 定 的 关 键 特 征 信 息, 如 前 述 证 明 材 料 不 能 清 晰 反 映 本 章 规 定 的 关 键 特 征 信 息 的, 还 须 提 供 附 有 业 主 方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的 业 主 证 明 文 件 5. 报 名 要 求 及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等 资 料 的 获 取 5.1 招 标 人 委 托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接 受 投 标 报 名 本 项 目 采 用 网 上 报 名 的 方 式 接 受 报 名 具 体 操 作 方 法 请 浏 览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一 体 化 服 务 平 台 网 站 工 程 交 易 中 的 交 易 指 南 栏 目 网 址 :http://www.fsggzy.cn/ 报 名 成 功 后, 投 标 人 可 自 11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投 标 人 需 在 开 标 当 天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缴 交 招 标 文 件 费 人 民 币 300 元 ( 现 金 缴 款 ), 投 标 人 凭 收 费 回 执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5.2 报 名 时 间 : 2016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 起 至 2016 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 止, 各 投 标 人 在 项 目 报 名 日 期 期 限 内, 可 随 时 上 网 报 名 5.3 供 下 载 的 招 标 文 件 有 PDF 和 WORD( 或 EXCEL) 版 本 时, 若 有 不 一 致, 以 已 备 案 的 PDF 版 本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6. 投 标 担 保 金 本 工 程 要 求 提 交 0.61 万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7.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7.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由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与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确 认 手 续 后 另 行 通 知 7.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址 : 投 标 人 应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指 定 开 标 室 ( 地 址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桂 澜 北 路 8 号 三 楼 ) 7.3 逾 期 送 达 或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受 理 7.4 投 标 人 须 按 照 佛 山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规 范 招 投 标 市 场 秩 序 遏 制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规 行 为 的 意 见 ( 佛 发 改 招 2013 11 号 ) 的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首 页 签 署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公 章 对 于 拒 签 或 不 按 要 求 签 署 承 诺 书 的 投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7.5 投 标 人 应 派 授 权 委 托 人 准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和 出 席 开 标 会, 授 权 委 托 人 必 须 是 已 取 得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员 资 格 的 人 员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和 出 席 开 标 会 时, 授 权 委 托 人 须 携 带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核 查 开 标 前 将 对 授 权 委 托 人 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和 取 得 交 易 员 资 格 时 采 集 的 本 人 指 纹 进 行 当 场 验 证, 两 种 验 证 能 通 过 其 中 任 何 一 种 即 可 ; 两 种 验 证 均 不 能 通 过 的, 招 标 人 将 退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7.6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须 提 交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副 本 建 筑 企 业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业 绩 证 明 资 料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证 件 及 资 料 ( 含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社 保 证 明 ) 逾 期 送 达 未 提 供 上 述 所 有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原 件 进 行 核 对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其 资 格 审 查 将 不 予 通 过 12

8.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www.nhggzy.cn/)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及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公 告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以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的 为 准 9. 异 议 与 投 诉 9.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公 告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违 法 违 规 或 不 公 平 不 公 正, 损 害 其 利 益 的, 可 以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提 出 ) 对 招 标 人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招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实 名 投 诉 9.2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应 当 充 分 重 视 异 议 投 诉 提 出 的 时 限, 避 免 异 议 权 投 诉 权 因 时 效 原 因 而 灭 失 10. 其 他 10.1 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联 系 方 式 ( 包 括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及 联 系 人 的 手 机 号 码 等 ) 一 直 有 效, 以 保 证 有 关 函 件 ( 如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通 知 补 遗 书 澄 清 通 知 等 ) 能 及 时 通 知 投 标 人, 并 能 及 时 反 馈 信 息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10.2 本 次 招 标 办 理 投 标 报 名 手 续 或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 人, 或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递 交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不 足 3 人 时,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10.3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须 具 有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员 资 格 10.4 其 它 注 意 事 项 ( 中 标 单 位 负 责 以 下 工 作, 但 不 负 责 因 此 向 供 电 部 门 缴 交 的 费 用 ): a 协 调 使 用 供 电 部 门 原 有 电 缆 通 道 b 负 责 供 电 部 门 的 线 路 规 划 报 建 手 续 c 负 责 协 调 供 电 部 门 办 理 线 路 停 送 电 工 作, 并 确 保 工 程 按 时 送 电 投 运 11.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水 利 投 资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13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天 佑 北 路 一 号 邮 编 :528200 联 系 人 : 高 洁 电 话 :0757-86086276 招 标 代 理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海 五 路 俊 雅 花 园 50 座 2 楼 邮 编 :528200 联 系 人 : 黄 展 鸿 电 话 : 0757-86300783 传 真 :0757-86368680 电 子 邮 件 :nhhongzheng@126.com 2016 年 月 日 14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 标 人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人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水 利 投 资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天 佑 北 路 一 号 联 系 人 : 高 洁 电 话 :0757-86086276 名 称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海 五 路 俊 雅 花 园 50 座 2 楼 联 系 人 : 黄 展 鸿 电 话 : 0757-86300783 传 真 号 码 :0757-86368680 电 子 邮 箱 :nhhongzheng@126.com 1.1.4 工 程 名 称 西 樵 镇 山 根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10kV 电 源 进 线 工 程 1.1.5 建 设 地 点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西 樵 镇 1.2.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1.2.2 出 资 比 例 财 政 拨 款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全 部 到 位 1.3.1 招 标 范 围 本 工 程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10kV 高 压 线 路 敷 设 智 能 分 界 断 路 器 安 装 10KV 隔 离 刀 闸 避 雷 器 安 装 等 详 见 本 工 程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施 工 总 承 包 1.3.2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6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3 月 工 期 不 因 雨 天 假 期 汛 期 等 因 素 而 延 长 (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以 监 理 人 发 布 开 工 令 为 准, 完 工 时 间 以 监 理 和 发 包 人 确 认 为 准 ) 1.3.3 承 包 方 式 包 工 包 料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 工 总 价 承 包 1.3.4 质 量 要 求 执 行 现 行 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达 到 合 格 1.3.5 安 全 文 明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承 诺 达 到 合 格 标 施 工 要 求 准 1.4.1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详 见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接 受,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详 见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11 分 包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允 许,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不 允 许 允 许, 可 偏 离 的 项 目 和 范 围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15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1 2.2.1 2.2.2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澄 清 ( 答 疑 ) 修 改 补 充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及 方 式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允 许 偏 离 最 高 项 数 : 偏 差 调 整 方 法 : 澄 清 ( 答 疑 )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投 标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后 3 天 止 通 过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提 出 1 投 标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3 个 日 历 天 后 通 过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答 疑 )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一 经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各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报 名 项 目 信 息, 及 时 登 陆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下 载 相 关 文 件,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3 澄 清 ( 答 疑 )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须 经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后, 方 可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2016 年 月 日 时 分 由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与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确 认 手 续 后 另 行 通 知 计 算 方 法 :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 2013) 和 2010 年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及 其 配 套 文 件 招 标 控 制 价 ( 预 算 价 ) 金 额 为 : 203,170.44 元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金 额 为 : 193,011.92 元 ( 预 算 价 下 浮 5%) 投 标 单 位 的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否 则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1 据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须 按 规 定 的 费 率 计 算 详 见 下 表 : 费 用 名 称 计 费 基 础 费 率 一 规 费 分 部 分 项 项 目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其 它 项 目 费 分 部 分 项 项 目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其 它 项 目 费 3.2 招 标 控 制 价 ( 预 算 价 ) 及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计 算 方 法 1 2 堤 围 防 护 费 ( 防 洪 工 程 维 护 费 ) 危 险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0.0778% 0.1% 二 税 金 1 税 金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其 他 项 目 费 + 规 费 3.477% 2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总 额 不 低 于 6533.34 元 投 标 人 必 须 将 上 述 项 目 报 价 列 入 投 标 报 价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招 标 人 给 定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金 额 下 限,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60 天 16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4.1 投 标 担 保 投 标 担 保 金 的 缴 纳 形 式 及 要 求 : 1 投 标 担 保 金 应 从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开 户 账 户 中 汇 出 到 招 标 文 件 中 指 定 的 账 户, 细 节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的 附 件 投 标 担 保 金 递 交 和 退 回 须 知 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2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将 上 述 投 标 担 保 金 额 由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开 户 账 户 采 用 实 时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或 行 内 电 子 汇 划 的 转 账 方 式 一 次 性 汇 入 招 标 文 件 指 定 的 任 一 账 户,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3 若 投 标 人 采 用 系 统 内 通 存 方 式 网 上 银 行 汇 款 方 式 EFT 系 统 汇 款 同 城 票 据 交 换 方 式 入 账 等 其 他 方 式 汇 款 而 导 致 投 标 人 到 账 信 息 不 完 整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或 退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或 作 废 标 处 理 投 标 担 保 金 禁 止 采 用 现 金 存 入 4 投 标 人 通 过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一 体 化 平 台 报 名 时, 系 统 将 为 本 项 目 不 同 投 标 人 随 机 生 成 唯 一 子 账 号, 投 标 人 必 须 使 用 该 唯 一 子 账 号 缴 纳 投 标 担 保, 如 投 标 人 未 使 用 该 唯 一 子 账 号 缴 纳 投 标 担 保 的, 招 标 人 将 退 回 或 拒 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5 如 出 现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投 标 人 使 用 同 一 子 账 号 缴 纳 投 标 担 保 的, 则 招 标 人 将 退 回 或 拒 收 该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0.61 万 元 注 : 投 标 人 应 在 汇 款 或 转 账 凭 证 上 注 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简 称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无 要 求 近 三 年 ( 指 年 )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无 的 时 间 要 求 近 三 年, 自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往 前 顺 推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无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近 三 年 ( 指 年 ) 年 份 要 求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不 允 许 标 方 案 允 许,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编 制 要 求 : 3.7.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规 定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的 地 方 均 须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笔 签 字 ( 不 得 使 用 个 人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不 得 使 用 其 他 代 章 )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成 册 后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作 为 骑 缝 章 3.7.4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采 用 随 机 合 理 低 价 法 的 工 程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三 份, 共 四 份 ; 经 济 标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三 份, 共 四 份 ;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 二 份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电 子 版 必 须 是 PDF 扫 描 件 注 : 副 本 可 以 是 正 本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但 必 须 清 晰 可 辨 ; 当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应 包 含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填 报 的 电 子 文 件 内 容 与 文 本 文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填 报 内 容 应 保 持 一 致 如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书 面 文 本 为 准 采 用 综 合 评 价 法 的 工 程 资 信 标 ( 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共 份 ; 17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经 济 标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共 份 ; 技 术 标 明 标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共 份 ; 技 术 标 暗 标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共 份 ; 注 : 技 术 标 明 标 资 信 标 及 经 济 标 的 副 本 可 以 是 正 本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但 必 须 清 晰 可 辨 所 有 技 术 标 暗 标 副 本 均 不 得 出 现 任 何 与 判 断 投 标 人 相 关 的 标 识 或 暗 示, 否 则 该 投 标 将 予 以 否 决 处 理 ( 采 用 暗 标 时 )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应 包 含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3.7.5 装 订 要 求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1.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装 订 : 1 分 册 装 订, 共 分 两 册, 分 别 为 :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 册 ; 经 济 标 :1 册 ; 资 信 标 ( 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 册 ; 技 术 标 明 标 :1 册 ; 技 术 标 暗 标 :1 册 2 采 用 书 式 胶 装 方 式 装 订,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4.1.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递 交 的 密 封 投 标 文 件 叁 包 ( 包 括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经 济 标 和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 其 标 记 和 密 封 要 求 如 下 :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封 面 应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使 用 一 个 密 封 封 套 进 行 包 装, 并 在 封 套 上 注 明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字 样 ;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贴 封 条 并 骑 缝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经 济 标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封 面 应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使 用 一 个 密 封 封 套 进 行 包 装, 并 在 封 套 上 注 明 经 济 标 字 样 ;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贴 封 条 并 骑 缝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资 信 标 ( 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封 面 应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使 用 一 个 密 封 封 套 进 行 包 装, 并 在 封 套 上 注 明 资 信 标 ( 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字 样 ;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贴 封 条 并 骑 缝 加 盖 投 标 人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单 位 公 章 技 术 标 明 标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封 面 应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使 用 一 个 密 封 封 套 进 行 包 装, 并 在 封 套 上 注 明 技 术 标 明 标 字 样 ;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贴 封 条 并 骑 缝 加 盖 投 标 人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单 位 公 章 技 术 标 暗 标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封 面 应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 注 意 副 本 不 得 有 投 标 人 的 任 何 标 识 ), 先 使 用 一 个 独 立 的 密 封 封 套 将 技 术 标 暗 标 正 本 进 行 密 封 包 装 ( 此 为 内 封 套 ), 并 明 确 标 示 技 术 标 暗 标 正 本 字 样 及 投 标 人 名 称,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贴 封 条 并 骑 缝 加 盖 投 标 人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单 位 公 章 ; 然 后 再 将 封 好 内 封 套 的 技 术 标 暗 标 正 本 与 所 有 的 技 术 标 暗 标 副 本 ( 无 内 封 套 ) 一 起 密 封 包 装 在 一 个 外 封 套 内 ; 该 外 封 套 上 必 须 明 确 标 示 技 术 标 暗 标 字 样 及 投 标 人 名 称,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贴 封 条 并 骑 缝 加 盖 投 标 人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 以 光 盘 或 U 盘 为 载 体, 如 有 ) 使 用 一 个 密 封 封 套 进 行 包 装, 并 在 封 套 上 注 明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字 样 ; 在 封 套 的 封 18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口 处 加 贴 封 条 并 骑 缝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备 注 :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及 标 记 的,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对 因 错 放 或 密 封 不 牢 靠 而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标 文 件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招 标 人 地 址 : 招 标 人 名 称 : 4.1.2 4.2.1 封 套 上 应 载 明 ( 工 程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经 济 标 /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的 信 息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4.3.3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5.1.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1.2 投 标 人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特 定 人 员 要 求 投 标 人 出 席 开 标 会 人 5.1.3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地 址 :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 由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与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确 认 手 续 后 另 行 通 知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 地 址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桂 澜 北 路 8 号 三 楼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的 书 面 修 改 文 件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 地 址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桂 澜 北 路 8 号 三 楼 ) (1) 是 否 要 求 特 定 人 员 出 席 开 标 会 : 不 要 求 要 求 以 下 特 定 人 员 出 席 开 标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或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行 政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或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拟 派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建 造 师 ) 拟 派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建 造 师 ) (2)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各 投 标 人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及 上 述 特 定 人 员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场 并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按 开 标 程 序, 向 招 标 人 出 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3)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及 上 述 特 定 人 员 须 全 程 参 加 开 标 会, 不 得 中 途 退 场 特 定 人 员 未 按 时 出 席 并 全 程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将 视 为 该 投 标 人 弃 权,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受 理 或 作 无 效 处 理 开 标 会 结 束 后, 有 关 投 标 的 相 关 事 宜 均 由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负 责 办 理, 特 定 人 员 可 以 离 场 (1)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本 人 身 份 证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2)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 企 业 负 责 人 证 明 书 本 人 身 份 证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3)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证 明 书 本 人 身 份 证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4)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本 人 身 份 证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19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身 份 证 以 及 取 得 授 权 代 理 人 资 格 时 采 集 的 本 人 指 纹 注 : 开 标 前 将 对 授 权 委 托 人 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和 取 得 交 易 员 资 格 时 采 集 的 本 人 指 纹 进 行 当 场 验 证, 两 种 验 证 能 通 过 其 中 任 何 一 种 即 可 ; 两 种 5.2.1 开 标 程 序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7.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媒 介 7.5.1 履 约 担 保 验 证 均 不 能 通 过 的, 招 标 人 将 退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1)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 含 特 定 人 员 ) 的 身 份 检 查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实 施 并 当 众 宣 布 检 查 结 果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由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顺 序 排 前 的 两 名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实 施 并 当 场 宣 布 检 查 结 果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 开 标 顺 序 : 随 机 (1)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共 5 人, 其 中 评 标 专 家 5 人, 招 标 人 代 表 / 人 ( 限 招 标 人 在 职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评 标 专 家 条 件 和 要 求, 且 不 能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不 得 领 取 评 标 报 酬 ) (2)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由 招 标 人 于 开 标 时 间 前 在 佛 山 市 建 设 工 程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 同 一 单 位 不 得 有 两 名 或 以 上 专 家 同 时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的 评 标 ), 若 所 要 求 类 别 的 专 家 人 数 选 取 不 足, 则 从 相 近 专 业 类 别 中 抽 取 (3) 随 机 抽 取 时 由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是 否, 推 荐 1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将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相 关 资 料 ( 包 括 中 标 候 选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业 绩 或 其 它 需 要 公 示 的 材 料 ) 在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3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或 投 诉 的, 招 标 人 应 在 7 日 内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保 证 方 式 : 1 现 金 保 证 2 现 金 支 票 3 银 行 汇 票 4 银 行 保 函 5 银 行 转 账 ( 履 约 保 证 金 和 工 资 保 证 金 ) 6 其 他 形 式 : 履 约 保 证 金 帐 号 : 开 户 单 位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水 利 投 资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海 分 行 账 户 :44501001040041313 工 资 保 证 金 帐 号 : 开 户 单 位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水 利 投 资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海 分 行 帐 户 :44-501001040048482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额 : 按 中 标 价 的 5% 计 算 提 交 时 限 :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前, 按 规 定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如 中 标 人 不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招 标 人 可 拒 签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至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或 合 同 工 程 完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且 工 程 结 算 经 财 政 部 门 审 定 后 28 日 内 工 资 保 证 金 数 额 : 按 中 标 价 的 3% 计 算 提 交 时 限 :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前, 按 规 定 递 交 工 资 保 证 金, 与 履 约 保 证 金 同 时 递 交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至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或 合 同 工 程 完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结 20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算 所 有 劳 动 者 工 资 且 公 示 期 满 后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词 语 定 义 10.1.1 类 似 工 程 类 似 工 程 是 指 : 见 招 标 公 告 4.9 款 要 求 10.1.2 相 关 专 业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措 辞 的 / 相 关 专 业 是 指 : 与 / 相 关 的 专 业, 包 括 / 等 专 业, 以 学 历 专 业 或 职 称 专 业 为 准 10.2 暗 标 评 审 技 术 标 是 否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不 采 用 采 用,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投 标 须 知 正 文 第 3.7 款 及 本 须 知 附 表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要 求 编 制 装 订 和 密 封 10.3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不 要 求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包 含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份 数 : 2 份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以 光 盘 或 U 盘 为 载 体 是 否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时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单 独 放 入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加 贴 封 条, 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在 封 套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在 封 套 上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字 样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应 包 含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电 子 版 必 须 是 PDF 扫 描 件 投 标 人 填 报 的 电 子 文 件 内 容 与 文 本 文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填 报 内 容 应 保 持 一 致 如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书 面 文 本 为 准 10.4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否 是 否 实 行 计 算 机 辅 助 是, 投 标 人 需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同 时 按 本 须 知 要 求 编 制 及 报 评 标 送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10.5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10.6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第 8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除 非 已 经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10.7 同 义 词 语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中 标 人 进 行 理 解 ; 项 目 经 理 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相 同 定 义 进 行 理 解 10.8 监 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监 督 机 构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电 话 :0757 86238939 0757 81631273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桂 澜 北 路 8 号 5 楼 21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9 解 释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按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10.10 中 标 交 易 服 务 费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招 标 人 通 知 缴 纳 交 易 服 务 费 3 天 内 ( 法 定 节 假 日 顺 延 ), 须 按 缴 费 通 知 单 中 写 明 的 金 额 向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缴 纳 中 标 交 易 服 务 费 若 中 标 人 未 按 时 缴 纳 交 易 服 务 费, 招 标 人 将 有 权 提 请 相 关 部 门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中 标 交 易 服 务 费 按 南 海 区 物 价 局 核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10.11 工 程 预 付 款 及 进 度 款 拨 付 方 式 具 体 详 见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0.12 工 程 结 算 及 调 整 方 式 具 体 详 见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0.13 10.14 须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资 料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副 本 建 筑 企 业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业 绩 证 明 资 料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证 件 及 资 料 ( 含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社 保 证 明 ) 逾 期 送 达 未 提 供 上 述 所 有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原 件 进 行 核 对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其 资 格 审 查 将 不 予 通 过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10.15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1 签 订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后 15 日 内, 承 包 人 提 交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2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情 况 支 付 10.16 中 标 后 需 提 供 的 证 件 等 资 料 1 因 工 程 报 监, 需 投 标 文 件 原 件,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需 中 标 单 位 另 行 提 供 2 份 纸 质 版 投 标 文 件 及 1 份 电 子 文 件 10.17 工 程 材 料 要 求 1 中 标 的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中 使 用 的 材 料 及 构 件 应 按 国 家 地 方 有 关 建 设 部 门 的 规 定 进 行 符 合 要 求 的 检 测 检 验,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由 有 资 质 和 符 合 规 定 的 检 测 验 单 位 出 具 合 格 的 检 验 报 告 及 其 他 合 格 证 明 材 料, 并 经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单 位 验 收 确 认 后 方 可 使 用 10.18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注 意 问 题 22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承 包 单 位 须 无 条 件 办 理 各 种 报 建 等 其 它 各 种 手 续 2 承 包 人 必 须 注 意 施 工 安 全, 按 国 家 有 关 要 求 做 好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工 作, 并 承 担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全 部 责 任 如 因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不 当 或 工 作 有 疏 忽 而 导 致 承 包 人 雇 请 的 人 员 发 生 工 伤 或 其 他 人 身 损 害, 或 造 成 其 他 人 员 的 人 身 或 财 产 损 害 的, 一 切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中 必 须 按 相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设 置 安 全 标 志 标 牌 宣 传 栏 效 果 图, 否 则 由 发 包 人 指 定 制 作, 发 生 的 费 用 在 其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3 在 施 工 期 间, 可 能 同 时 有 其 他 工 程 施 工, 本 工 程 的 中 标 人 应 负 责 主 动 与 之 配 合, 投 标 报 价 中 应 包 含 此 部 分 的 施 工 配 合 费 用, 招 标 人 不 另 行 签 证 支 付 出 现 影 响 工 期 的 情 况, 除 得 到 招 标 人 批 准 外, 工 期 不 作 顺 延 4 根 据 南 府 2010 268 号 文,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方 的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等 相 关 的 人 员 ) 必 须 驻 守 工 地, 发 包 人 将 不 定 期 进 行 抽 查, 其 中, 项 目 注 册 建 造 师 ( 项 目 负 责 人 ) 每 月 必 须 到 现 场 不 得 少 于 22 天, 并 且 在 发 包 人 组 织 每 周 召 开 例 会 上 现 场 签 到, 如 不 到 者 则 每 人 每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2000 元, 费 用 在 施 工 合 同 款 中 扣 除 ; 5 中 标 单 位 负 责 以 下 工 作, 但 不 负 责 因 此 向 供 电 部 门 缴 交 的 费 用 : (1) 协 调 使 用 供 电 部 门 原 有 电 缆 通 道 (2) 负 责 供 电 部 门 的 线 路 规 划 报 建 手 续 (3) 负 责 协 调 供 电 部 门 办 理 线 路 停 送 电 工 作, 并 确 保 工 程 按 时 送 电 投 运 1 投 标 人 已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参 加 投 标 一 年 内 两 次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不 参 加 投 标 的, 将 被 列 入 区 投 标 不 诚 信 企 业 名 单 2 投 标 人 一 年 内 有 三 次 明 显 差 错 导 致 废 标 的, 将 被 列 入 区 投 标 不 诚 信 企 业 名 单 明 显 差 错 包 括 以 下 行 为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委 派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投 标 ; 10.22 投 标 书 未 签 字 盖 章 ; 修 改 投 标 附 录 表 内 容 ; 报 价 函 大 小 写 不 一 致 ;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不 符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 技 术 标 暗 标 出 现 特 殊 标 示 ; 其 他 明 显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的 行 为 3 被 列 入 区 投 标 不 诚 信 企 业 名 单 的 投 标 企 业, 招 标 人 有 权 拒 绝 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活 动 注 : 本 表 内 容 须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对 应 条 款 的 内 容 一 起 阅 读 理 解, 如 有 不 一 致 且 不 能 互 相 解 释 的 内 容 时, 以 本 表 内 容 为 准 23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1. 总 则 1.1 工 程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工 程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工 程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承 包 方 式 质 量 要 求 和 安 全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承 包 方 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4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5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详 见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24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不 统 一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到 项 目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11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2 偏 离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25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答 疑 )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一 体 化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工 程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提 出,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答 疑 ) 将 上 传 至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一 体 化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工 程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供 投 标 人 下 载,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答 疑 ) 文 件 一 经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一 体 化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工 程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2.3.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招 标 人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并 上 传 至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一 体 化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工 程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供 投 标 人 下 载 但 如 果 修 改 或 补 充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一 经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一 体 化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工 程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2.4 招 标 文 件 的 效 力 2.4.1 招 标 文 件 须 经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2.4.2 招 标 文 件 是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要 约 邀 请,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均 视 为 承 认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及 附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并 承 诺 一 旦 中 标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质 量 和 进 度 完 成 全 部 委 托 任 务 2.4.3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与 投 标 人 之 间 通 过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传 送 的 电 子 文 件 ( 电 子 26

邮 件 ) 是 指 数 字 文 字 图 形 等 以 数 码 形 式 存 储 于 磁 带 磁 盘 光 盘 等 载 体, 依 赖 计 算 机 等 数 字 设 备 阅 读 处 理, 并 可 在 通 信 网 络 上 传 送 的 文 件, 与 公 开 登 载 的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发 出 的 文 件 一 样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2.2.4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通 过 交 易 服 务 机 构 公 开 登 载 的 文 件, 与 盖 章 发 出 的 文 件 一 样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 适 用 于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价 法 随 机 合 理 低 价 法 的 工 程 ) 3.1.1 投 标 文 件 由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经 济 标 组 成,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3.1.2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资 格 审 查 强 制 性 条 件 资 料 ( 企 业 ) 二 资 格 审 查 强 制 性 条 件 资 料 ( 人 员 )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四 授 权 委 托 书 附 表 一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附 表 二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 附 表 三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表 (2)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附 表 四 : 近 三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及 获 奖 情 况 表 ; 附 表 五 :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 附 表 六 : 企 业 信 誉 状 况 ; 附 件 七 :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在 建 项 目 任 职 的 声 明 3.1.3 经 济 标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二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三 投 标 担 保 金 四 履 约 承 诺 书 五 技 术 标 汇 总 表 六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如 有 ) 七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八 其 他 材 料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招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施 工 图 纸 制 定 工 程 量 清 单, 该 清 单 载 于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中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2.3 招 标 人 设 有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投 标 最 高 限 27

价 及 其 计 算 方 法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载 明 3.2.4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未 填 报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视 为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所 需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其 它 有 价 款 的 竞 争 性 报 价 内, 在 实 施 后,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支 付 3.2.5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招 标 范 围 内 已 列 明 工 作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成 工 作 的 成 本 利 润 税 金 技 术 措 施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费 风 险 费 以 及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计 算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招 标 文 件 其 他 部 分 中 有 关 规 费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费 等 非 竞 争 性 项 目 明 列 了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金 额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明 列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金 额 报 价 未 按 照 规 定 金 额 或 费 率 报 价, 或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低 于 招 标 人 给 定 的 下 限 值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3.2.6 人 工 材 料 设 备 机 械 台 班 的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以 及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人 工 成 本 信 息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或 机 械 使 用 费 系 数 的 变 动, 均 不 作 为 本 工 程 价 格 调 整 的 因 素 3.2.7 工 程 项 目 变 更 或 增 减 时, 变 更 或 增 减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单 价 的 确 定 办 法 : 见 合 同 条 款 3.2.8 投 标 人 可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的 情 况,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3.2.9 属 于 承 包 人 自 行 采 购 的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材 料 设 备 的 技 术 标 准 或 者 质 量 要 求, 或 者 以 事 先 公 开 征 集 的 方 式 提 出 不 少 于 3 个 同 等 档 次 品 牌 或 分 包 商 供 投 标 人 报 价 时 选 择, 凡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参 考 品 牌 的, 必 须 在 参 考 品 牌 后 面 加 上 或 相 当 于 字 样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明 确 所 选 用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的 品 牌 厂 家 以 及 质 量 等 级, 并 且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担 保 金 3.4.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规 定 的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担 保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担 保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28

(1) 投 标 人 须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金 额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金 (2) 投 标 人 须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按 规 定 的 办 法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金 (3) 投 标 人 应 将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金 的 银 行 汇 款 或 转 账 凭 证 的 复 印 件 ( 必 须 清 晰 可 辨,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固 定 装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位 置, 禁 止 以 夹 页 信 封 等 非 固 化 形 式 装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金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3.4.3 投 标 担 保 金 的 有 效 期 与 退 还 (1) 投 标 担 保 金 在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招 标 人 如 果 按 本 须 知 第 3.3.2 项 的 规 定 延 长 了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则 担 保 金 的 有 效 期 也 相 应 延 长 ; (2) 投 标 担 保 金 的 退 还 详 见 附 件 1 投 标 担 保 金 递 交 和 退 回 须 知 ; (3)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将 一 份 合 同 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备 案 中 标 人 凭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出 具 的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收 件 回 执 到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回 手 续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 (3)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的 ; (4)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3.4.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诚 信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存 在 违 反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中 承 诺 内 容 的 ; (2) 中 标 候 选 人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或 被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 (3)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行 为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5.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副 本 建 筑 企 业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5.2 近 三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3.5.3 近 三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及 获 奖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竣 ( 交 ) 工 验 收 资 料 获 奖 证 书 ( 如 有 ) 复 印 件, 其 中, 中 标 通 知 书 必 须 是 由 当 地 集 中 交 易 机 构 或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方 为 有 效 ; 若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两 页 或 以 上 的, 则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的 每 页 ( 或 骑 缝 处 ) 须 加 盖 当 地 集 中 交 易 机 构 或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的 公 章 ; 以 竣 ( 交 )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注 : 各 项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的 内 容 须 能 清 楚 反 映 项 目 名 称 中 标 人 或 承 包 人 中 标 金 额 29

或 合 同 金 额, 以 及 本 章 规 定 的 关 键 特 征 信 息, 如 前 述 证 明 材 料 不 能 清 晰 反 映 本 章 规 定 的 关 键 特 征 信 息 的, 还 须 提 供 附 有 业 主 方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的 业 主 证 明 文 件 3.5.4 近 三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3.5.5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本 章 第 3.5.1 项 至 第 3.5.4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3.5.6 资 格 审 查 的 其 他 资 料 见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投 标 文 件 应 采 用 A4 幅 面 的 纸 张 进 行 编 制, 遇 到 有 大 于 A4 幅 面 的 图 文 材 料 时, 应 按 A4 幅 面 进 行 折 叠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在 此 基 础 上, 投 标 文 件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3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规 定 须 签 字 盖 章 处,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笔 签 字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否 则, 所 有 改 动 之 处 均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7.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除 技 术 标 暗 标 副 本 以 外, 其 余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以 是 正 本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但 必 须 清 晰 明 辨 3.7.5 投 标 文 件 的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 共 有 叁 包, 分 别 为 :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经 济 标 ; 资 信 标 ( 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技 术 标 明 标 ; 技 术 标 暗 标 ;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这 叁 包 密 封 投 标 30

文 件 的 封 套 均 应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密 封 章 具 体 密 封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2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或 经 济 标 或 资 信 标 ( 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或 技 术 标 明 标 或 技 术 标 暗 标 或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和 第 4.1.2 项 要 求 进 行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 款 第 4.1 款 第 4.2 款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4.3.3 投 标 人 依 法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扣 除 银 行 手 续 费 )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1.1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的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及 其 特 定 人 员 准 时 参 加 5.1.2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以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必 须 参 加 会 议 的 特 定 人 员 均 应 在 开 标 前 到 场, 在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登 记 册 上 签 名 报 到, 并 带 齐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个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由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在 开 标 前 的 代 表 身 份 检 查 程 序 中 进 行 当 场 提 交 与 核 验 ( 所 有 个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于 开 标 会 现 场 查 验 后 当 场 退 还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必 须 参 加 会 议 的 特 定 人 员 迟 到 或 未 到 或 不 按 要 求 出 示 其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5.1.3 投 标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1

5.2 开 标 程 序 5.2.1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 (3) 介 绍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人 员 ; (4) 查 询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及 到 账 等 情 况 ; (5)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人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 的 身 份 及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6)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7) 设 有 标 底 的, 公 布 标 底 ; (8)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担 保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9)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10) 在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交 易 中 心 及 监 督 单 位 的 共 同 监 督 下, 进 行 浮 动 系 数 的 抽 取 ( 详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11) 开 标 结 束 5.2.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5.3 开 标 异 议 5.3.1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5.3.2 当 开 标 过 程 发 生 争 议 无 法 确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时, 则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裁 决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 (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32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7.2.1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媒 介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为 3 个 工 作 日 7.2.2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7.3 定 标 7.3.1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招 标 人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7.3.2 如 中 标 候 选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放 弃 中 标, 或 被 行 政 监 督 主 管 部 门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中 标 义 务, 或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时, 招 标 人 将 宣 布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标 无 效,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7.3.3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中 标 价 7.4 中 标 通 知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将 在 七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其 他 投 标 人 7.5 履 约 担 保 7.5.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7.5.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5.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33

7.5.3 除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外, 招 标 人 应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供 同 等 数 额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7.6 签 订 合 同 7.6.1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10 天 内, 委 派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委 派 指 定 代 表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并 报 送 相 关 部 门 将 其 列 入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投 标 企 业 不 诚 信 名 单 ( 黑 名 单 库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6.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7.6.3 在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之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及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约 谈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人 员 中 标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否 则, 须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延 误 后 果 中 标 人 更 换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人 员 的,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经 过 批 准, 且 更 换 的 人 员 不 得 低 于 原 拟 派 人 员 的 所 有 条 件 7.6.4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时, 签 约 双 方 应 出 示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其 代 理 人 授 权 书 7.6.5 如 果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将 宣 布 其 中 标 无 效,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将 合 同 授 予 下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 没 有 下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3)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有 效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4)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34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异 议 和 投 诉 9.5.1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不 合 理 不 公 平 的, 应 当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 含 招 标 公 告 ) 的 异 议 应 当 在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提 出 ;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9.5.2 对 招 标 人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招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做 出 答 复 的,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合 法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9.5.3 招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也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但 投 诉 只 限 于 那 些 不 能 自 行 处 理, 必 须 通 过 行 政 救 济 途 径 才 能 解 决 的 问 题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

附 表 一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投 标 人 名 称 ): ( 工 程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现 需 你 方 对 下 列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 1. 2....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或 传 真 至 ( 传 真 号 码 )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的, 应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