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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上, 取 得 初 级 证 书 或 专 项 能 力 证 书 的 达 60% 以 上 1 开 展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以 拟 转 移 就 业 农 村 劳 动 力 和 农 村 未 继 续 升 学 的 应 届 初 高 中 毕 业 生 等 新 成 长 劳 动 力 为 主, 强 化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训 练 和 职 业 素 质 培 养, 使 劳 动 者 达 到 上 岗 要 求 或 掌 握 初 级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每 年 培 训 0.6 万 人, 其 中,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组 织 培 训 0.3 万 人,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培 训 0.3 万 人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教 育 局 ) 2 开 展 岗 位 技 能 提 升 和 转 岗 培 训 以 企 业 在 岗 农 民 工 为 主, 坚 持 以 产 业 升 级 和 技 术 进 步 为 导 向, 发 挥 行 业 和 企 业 优 势 作 用, 抓 好 知 识 更 新 与 技 能 培 训 和 技 能 储 备 的 紧 密 衔 接, 开 展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和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训, 提 升 在 岗 农 民 工 技 能 水 平 和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以 列 入 省 市 节 能 减 排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化 解 产 能 过 剩 计 划 范 围 的 企 业 农 民 工 为 主, 积 极 开 展 在 岗 农 民 工 转 岗 培 训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或 技 能 储 备 培 训, 提 高 农 民 工 就 业 稳 定 性 每 年 培 训 0.1 万 人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 3 开 展 创 业 培 训 以 有 创 业 意 愿 并 具 备 一 定 创 业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为 主, 结 合 当 地 产 业 发 展 和 创 业 项 目, 根 据 农 民 工 特 点 和 需 求, 开 展 创 业 意 识 创 业 能 力 培 训 和 创 业 实 训, 提 供 创 业 服 务, 提 升 农 民 工 创 业 能 力 和 创 业 成 功 率 每 年 培 训 0.05 万 人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 二 ) 特 色 培 训 各 有 关 部 门 发 挥 行 业 和 部 门 优 势, 针 对 不 3

同 农 民 工 群 体 的 特 点, 实 施 有 特 色 的 培 训 项 目, 每 年 培 训 0.335 万 人 1 实 施 农 业 科 技 信 息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围 绕 返 乡 农 民 工 在 农 业 就 业, 大 力 开 展 农 业 实 用 技 术 培 训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技 能 培 训, 每 年 培 训 0.01 万 人, 培 训 合 格 率 达 90% 以 上, 就 业 率 达 80% 以 上, 辐 射 带 动 0.03 万 人 实 现 就 业 创 业 ( 责 任 单 位 : 区 科 技 局 ) 2 实 施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业 农 民 工 再 温 暖 工 程 围 绕 建 筑 行 业 农 民 工 技 能 提 升, 开 展 建 筑 业 农 民 工 高 技 能 人 才 ( 技 师 ) 培 训 和 建 筑 业 农 民 工 多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每 年 培 训 高 技 能 人 才 50 人, 多 岗 位 农 民 工 0.2 万 人, 培 训 合 格 率 达 95% 以 上, 就 业 率 达 90% 以 上 ( 责 任 单 位 :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3 实 施 农 村 致 富 带 头 人 创 业 培 训 计 划 围 绕 农 村 致 富 带 头 人 创 业 能 力 提 升, 大 力 开 展 农 村 致 富 带 头 人 创 业 培 训, 每 年 培 训 0.01 万 人, 培 训 合 格 率 达 90% 以 上, 就 业 创 业 率 达 80% 以 上 ( 责 任 单 位 : 区 农 业 局 ) 4 实 施 家 政 服 务 工 程 围 绕 促 进 农 民 工 到 家 庭 服 务 业 就 业, 大 力 开 展 家 政 服 务 人 员 培 训, 每 年 培 训 家 庭 服 务 人 员 0.1 万 人, 培 训 合 格 率 达 95% 以 上, 就 业 率 达 90% 以 上 ( 责 任 单 位 : 区 商 务 局 ) 5 实 施 残 疾 农 民 工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计 划 围 绕 残 疾 人 就 4

业 创 业 能 力 提 升, 每 年 免 费 对 100 名 残 疾 农 民 工 开 展 职 业 技 能 和 创 业 培 训, 培 训 合 格 率 达 90% 以 上, 就 业 创 业 率 达 80% 以 上 ( 责 任 单 位 : 区 残 联 ) ( 三 ) 引 导 性 培 训 将 对 农 民 工 维 权 保 障 职 业 指 导 安 全 生 产 消 防 安 全 交 通 安 全 艾 滋 病 防 治 心 理 疏 导 健 康 保 健 等 法 律 知 识 和 工 作 生 活 常 识 培 训, 纳 入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基 本 内 容 和 必 修 课 程, 增 强 农 民 工 依 法 维 权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司 法 局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区 安 监 局 东 营 公 安 分 局 区 总 工 会 团 区 委 区 妇 联 )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统 一 培 训 规 划 区 农 民 工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负 责 统 筹 编 制 全 区 农 民 工 培 训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研 究 制 定 本 系 统 培 训 项 目 的 实 施 方 案, 并 抓 好 落 实 各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制 定 的 实 施 方 案, 每 季 度 末 将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以 列 表 形 式 报 区 农 民 工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区 教 育 局 区 科 技 局 区 司 法 局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区 农 业 局 区 商 务 局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区 总 工 会 团 区 委 区 妇 联 区 残 联 ) ( 二 ) 加 强 培 训 机 构 管 理 建 立 统 一 的 培 训 机 构 准 入 和 退 出 机 制, 各 有 关 部 门 将 各 类 就 业 创 业 培 训 项 目 纳 入 政 府 向 社 会 购 买 5

服 务 范 围, 通 过 招 投 标 的 形 式 确 定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并 报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备 案 统 筹 整 合 已 有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资 源, 进 一 步 完 善 培 训 机 构 评 估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设 定 培 训 合 格 率 就 业 创 业 率 等 绩 效 指 标,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质 量 积 极 整 合 现 有 的 创 业 培 训 资 源 组 建 创 业 大 学, 提 升 创 业 培 训 实 训 水 平 定 期 对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绩 效 考 评, 对 有 套 取 培 训 资 金 等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绩 效 考 评 不 合 格 的 培 训 机 构 要 及 时 予 以 清 退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教 育 局 区 财 政 局 ) ( 三 ) 探 索 开 展 统 筹 培 训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开 展 农 民 工 培 训 资 金 统 筹 试 点, 统 筹 管 理 省 市 区 筹 集 的 各 项 培 训 资 金, 完 善 政 府 购 买 培 训 成 果 机 制, 逐 步 实 现 同 一 地 区 同 一 工 种 补 贴 标 准 统 一 要 逐 步 加 大 政 府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职 业 培 训 资 金 支 出 比 重, 落 实 教 育 费 附 加 用 于 职 业 教 育 的 比 例 企 业 要 按 照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1.5%-2.5% 的 比 例 足 额 提 取 并 合 理 使 用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加 大 对 农 民 工 培 训 的 支 持 力 度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区 教 育 局 区 财 政 局 ) ( 四 ) 实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建 立 实 名 制 动 态 管 理 制 度, 要 建 立 统 一 的 培 训 项 目 实 名 制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实 现 对 机 构 资 格 申 请 开 班 审 核 学 员 信 息 管 理 学 员 结 业 考 核 发 证 补 贴 申 领 资 金 发 放 等 一 系 列 环 节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对 各 类 政 策 性 培 训 补 贴 资 金 进 行 监 管, 杜 绝 骗 取 套 取 冒 领 培 训 补 贴 资 金 现 象 ( 责 任 单 位 : 6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教 育 局 区 科 技 局 区 财 政 局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区 商 务 局 区 农 业 局 区 残 联 ) ( 五 ) 强 化 监 督 管 理 建 立 培 训 项 目 绩 效 评 估 制 度, 对 培 训 项 目 实 施 任 务 完 成 资 金 使 用 等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建 立 社 会 公 开 监 督 机 制, 通 过 电 视 网 络 报 纸 等 媒 体, 对 当 地 培 训 情 况 和 补 贴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开, 自 觉 接 受 来 自 学 员 群 众 新 闻 媒 体 等 的 监 督 按 照 谁 审 批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严 肃 查 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监 察 局 区 财 政 局 ) 7

为 贯 彻 落 实 省 市 农 民 工 权 益 保 障 3 年 行 动 计 划, 全 面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现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总 体 目 标 到 2017 年, 实 现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的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达 到 95% 以 上, 建 筑 餐 饮 居 民 服 务 等 流 动 性 较 强 的 行 业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达 到 70% 以 上 ; 农 民 工 工 资 提 高 到 合 理 水 平, 工 资 基 本 无 拖 欠, 同 工 同 酬 落 实 到 位 ; 稳 定 就 业 的 农 民 工 全 部 纳 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覆 盖 范 围, 农 民 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率 达 到 40% 以 上,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范 围 内 住 院 费 用 支 付 比 例 平 均 分 别 达 到 86% 以 上 和 75% 以 上,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门 诊 支 付 比 例 提 高 到 50% 以 上, 农 民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人 数 达 到 2.3 万 人 以 上 ; 农 民 工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和 能 力 明 显 提 高, 农 民 工 人 身 安 全 健 康 权 益 得 到 切 实 有 效 保 护 二 重 点 任 务 ( 一 ) 提 高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以 建 筑 业 加 工 制 造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服 务 业 居 民 服 务 业 等 流 动 性 大 季 节 性 强 用 工 时 间 短 的 行 业 和 小 微 企 业 为 重 点, 8

全 面 推 行 简 易 劳 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指 导 和 督 促 企 业 与 农 民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提 高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和 履 约 质 量 将 每 年 春 季 开 展 的 促 进 农 民 工 就 业 的 春 风 行 动 和 以 提 高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春 暖 行 动 有 机 结 合, 使 农 民 工 就 业 有 岗 位 有 合 同 加 大 日 常 巡 视 检 查 力 度, 定 期 开 展 以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为 重 点 的 劳 动 用 工 专 项 检 查, 从 源 头 上 规 范 劳 动 用 工 把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列 入 企 业 诚 信 评 级 体 系 整 合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及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实 现 对 企 业 用 工 动 态 管 理 深 入 开 展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创 建 活 动, 推 动 建 立 规 范 有 序 公 正 合 理 互 利 共 赢 和 谐 稳 定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型 劳 动 关 系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区 农 业 局 区 工 商 局 东 营 公 安 分 局 区 总 工 会 团 区 委 区 妇 联 ) ( 二 ) 推 进 农 民 工 工 资 正 常 增 长, 确 保 足 额 支 付 做 好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和 工 资 指 导 线 的 贯 彻 落 实, 建 立 健 全 工 资 正 常 增 长 机 制, 以 农 民 工 集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为 重 点, 大 力 推 进 行 业 性 区 域 性 集 体 协 商, 进 一 步 扩 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覆 盖 范 围,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的 企 业 98% 以 上 实 现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全 面 推 进 落 实 一 书 两 金 一 卡 制 度 进 一 步 落 实 建 筑 总 承 包 企 业 负 责 解 决 分 包 企 业 欠 薪 责 任 制 度, 建 立 对 恶 意 欠 薪 行 为 的 行 政 司 法 联 动 打 击 机 制, 完 善 欠 薪 案 件 处 置 地 政 府 负 责 制, 落 实 重 大 欠 薪 案 件 社 会 公 布 制 度 因 一 书 两 金 一 卡 制 度 不 落 9

实 而 发 生 农 民 工 欠 薪 的,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严 格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每 年 开 展 2 次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情 况 专 项 检 查, 对 举 报 投 诉 案 件 发 现 一 起 查 处 一 起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东 营 公 安 分 局 区 总 工 会 ; 建 设 领 域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拖 欠 由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负 责 ) ( 三 ) 规 范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落 实 农 民 工 同 工 同 酬 继 续 开 展 规 范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工 作, 规 范 企 业 使 用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行 为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使 用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应 当 符 合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岗 位 要 求, 不 得 超 过 用 工 总 数 的 10% 清 理 各 类 针 对 农 民 工 的 歧 视 政 策, 用 人 单 位 吸 纳 农 民 工 就 业 的, 应 参 照 本 单 位 同 岗 位 具 有 相 同 技 术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职 工 确 定 其 工 资 待 遇, 与 本 单 位 职 工 实 行 相 同 的 劳 动 报 酬 分 配 制 度 和 分 配 办 法, 做 到 同 工 工 酬 ;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农 民 工, 应 带 头 做 到 同 工 同 酬 加 强 对 企 业 的 监 督 指 导 服 务, 把 落 实 农 民 工 同 工 同 酬 专 项 检 查 与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情 况 专 项 检 查 相 结 合, 力 争 到 2016 年 年 底 基 本 实 现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的 农 民 工 同 工 同 酬 落 实 到 位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区 财 政 局 区 总 工 会 ) ( 四 ) 扩 大 社 会 保 险 覆 盖 面, 提 高 农 民 工 参 保 率 推 进 农 民 工 社 会 保 险 全 覆 盖 行 动 计 划, 用 人 单 位 要 为 在 城 镇 稳 定 10

就 业 的 农 民 工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实 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跨 统 筹 地 区 转 移 接 续 和 异 地 就 医 即 时 结 算 认 真 落 实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和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衔 接 的 相 关 政 策, 保 障 农 民 工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的 权 益 积 累 和 待 遇 享 受 稳 步 推 进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普 通 门 诊 统 筹, 构 建 多 层 次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保 障 农 民 工 多 元 化 医 疗 需 求 鼓 励 具 备 条 件 的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为 农 民 工 建 立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对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支 付 以 外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医 药 费 用 进 行 适 当 补 助 建 立 完 善 大 额 医 疗 补 助 和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制 度, 有 效 解 决 患 重 特 大 疾 病 农 民 工 的 因 病 致 贫 因 病 返 贫 问 题 完 善 工 伤 保 险 政 策, 优 化 工 伤 认 定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和 待 遇 给 付 流 程, 开 辟 绿 色 通 道, 方 便 农 民 工 参 保 和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进 一 步 推 动 加 工 制 造 业 建 筑 等 高 风 险 企 业 农 民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 五 )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加 强 农 民 工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保 护 督 促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安 全 卫 生 环 境 标 准 建 设 工 作 厂 房 车 间 和 作 业 区, 配 备 必 要 设 施 引 导 用 人 单 位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工 时 制 度 年 休 假 制 度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特 别 保 护 高 温 天 气 劳 动 保 护 等 规 定, 切 实 做 好 农 民 工 的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全 面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主 体 责 任, 开 展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卫 生 基 础 建 设 活 动 严 格 执 行 特 殊 工 种 11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与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审 核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强 化 对 高 危 行 业 中 小 企 业 的 一 线 操 作 农 民 工 安 全 生 产 职 业 健 康 培 训, 提 高 农 民 工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和 技 能 加 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深 入 开 展 安 全 大 检 查 和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依 法 查 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加 强 职 业 病 危 害 工 作 场 所 日 常 监 测 和 定 期 检 测, 深 入 开 展 高 毒 物 品 与 高 危 粉 尘 作 业 职 业 病 危 害 专 项 治 理, 严 厉 打 击 损 害 农 民 工 职 业 健 康 权 益 的 行 为 ( 责 任 单 位 : 区 安 监 局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财 政 局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区 总 工 会 )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制 定 切 实 有 效 的 实 施 方 案 区 农 民 工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要 根 据 全 区 农 民 工 权 益 保 障 3 年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督 导 各 有 关 部 门 认 真 研 究 制 定 本 系 统 农 民 工 权 益 保 障 方 面 的 实 施 方 案, 并 抓 好 落 实 各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按 照 各 自 制 定 的 实 施 方 案, 每 季 度 末 将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以 列 表 形 式 报 区 农 民 工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区 安 监 局 区 总 工 会 ) ( 二 ) 加 强 用 工 主 体 和 执 法 主 体 培 训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每 年 牵 头 组 织 开 展 保 障 农 民 工 合 法 权 益 方 面 专 题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对 使 用 农 民 工 较 多 尤 其 是 在 农 民 工 权 益 保 障 方 面 存 在 问 题 较 多 的 用 人 单 位, 加 大 培 训 力 度, 提 高 用 人 单 12

位 依 法 保 护 农 民 工 权 益 的 意 识 和 水 平 每 年 组 织 1-2 次 基 层 劳 动 保 障 专 ( 兼 ) 职 监 察 员 劳 动 仲 裁 调 解 员 等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提 高 基 层 工 作 人 员 的 业 务 能 力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 三 ) 加 大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执 法 力 度 稳 步 推 进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网 格 化 和 网 络 化 管 理, 实 现 覆 盖 全 辖 区 内 部 镇 街 用 人 单 位 的 目 标 进 一 步 完 善 动 态 监 控 和 主 动 预 防 监 管 模 式, 不 断 提 高 监 察 执 法 效 能 加 强 日 常 巡 视 检 查, 畅 通 举 报 投 诉 渠 道 继 续 开 展 对 突 出 违 法 问 题 的 专 项 整 治, 加 强 一 体 执 法 工 作 机 制, 对 侵 害 农 民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进 行 综 合 治 理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 四 ) 建 立 信 息 联 动 机 制 按 照 统 筹 推 进 整 体 设 计 一 体 化 管 理 的 原 则, 推 动 就 业 登 记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劳 动 监 察 管 理 社 会 保 障 等 方 面 的 数 据 共 享 业 务 联 动, 及 时 掌 握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足 额 支 付 工 资 和 遵 守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完 善 企 业 诚 信 评 价 体 系, 健 全 企 业 劳 动 保 障 守 法 诚 信 数 据 库, 建 立 健 全 不 同 部 门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和 企 业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对 侵 害 农 民 工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处 罚 的 单 位, 通 过 全 区 统 一 的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示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13

为 贯 彻 落 实 省 市 农 民 工 公 共 服 务 3 年 行 动 计 划, 全 面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现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总 体 目 标 2015-2017 年, 每 年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人 数 达 到 0.5 万 人 以 上, 就 业 服 务 管 理 覆 盖 率 达 到 100%, 农 村 零 转 移 就 业 贫 困 家 庭 实 现 动 态 消 零, 农 民 工 创 业 率 不 断 提 高 ; 全 区 保 障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接 受 基 础 教 育 政 策 更 加 完 善,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全 部 平 等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在 输 入 地 平 等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达 到 80% 以 上, 平 等 接 受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达 到 90% 以 上 ;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农 民 工 宿 舍 100% 达 到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 准,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纳 入 当 地 住 房 保 障 范 围, 农 民 工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基 本 完 善, 在 城 镇 的 居 住 条 件 得 到 明 显 改 善 ; 农 民 工 医 疗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模 式 和 有 效 措 施 基 本 建 立, 服 务 可 及 性 和 质 量 水 平 明 显 提 高, 所 有 农 民 工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农 民 工 适 龄 子 女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率 达 到 90% 以 上, 育 龄 农 民 工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指 导 咨 询 覆 盖 率 达 到 85% 以 上 二 重 点 任 务 ( 一 ) 搞 好 农 民 工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实 行 城 乡 统 一 的 就 业 14

失 业 登 记 制 度, 确 保 农 民 工 同 等 享 受 免 费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和 相 关 就 业 创 业 优 惠 扶 持 政 策 强 化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法 规 咨 询 信 息 发 布 职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介 绍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等 免 费 服 务, 推 进 服 务 规 范 化 和 标 准 化 对 就 业 困 难 农 民 工 开 展 就 业 援 助, 开 发 公 益 性 岗 位 予 以 政 策 性 安 置 完 善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依 托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以 2 公 里 为 半 径, 半 小 时 为 时 限, 全 面 建 设 东 营 市 半 小 时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圈, 启 动 数 字 化 就 业 社 区 建 设, 推 进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在 城 市 和 农 村 社 区 全 覆 盖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建 设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创 业 园 区, 为 创 业 者 从 项 目 推 介 到 成 功 创 业 提 供 全 过 程 跟 踪 服 务 大 力 开 展 春 风 行 动 农 民 工 恳 谈 日 联 百 乡 包 千 村 就 业 帮 扶 等 就 业 专 项 活 动, 拓 宽 农 民 工 就 业 空 间, 畅 通 政 府 与 农 民 工 群 体 的 交 流 渠 道, 帮 助 农 民 工 解 决 实 际 困 难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区 财 政 局 区 农 业 局 区 工 商 局 东 营 地 税 分 局 区 总 工 会 团 区 委 区 妇 联 ) ( 二 ) 保 障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平 等 接 受 教 育 权 利 将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全 部 纳 入 输 入 地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根 据 输 入 的 数 量 分 布 和 变 化 趋 势, 合 理 规 划 中 小 学 布 局, 均 衡 配 置 教 学 资 源 抓 好 新 建 居 民 小 区 配 套 学 校 建 设, 实 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前 置 审 核 制 度, 增 加 城 镇 教 育 储 备, 保 证 配 套 学 校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将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基 本 在 输 入 地 15

全 日 制 公 办 中 小 学 平 等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对 接 受 政 府 委 托 承 担 义 务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按 在 校 学 生 数 量 对 学 校 公 用 经 费 给 予 财 政 补 贴, 就 读 学 生 参 照 公 办 义 务 教 育 标 准 免 除 学 杂 费 并 享 受 补 助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进 城 农 民 工 子 女 就 业 的 条 件 程 序 和 办 法,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建 立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入 学 提 前 申 报 制 度 和 就 业 档 案 制 度, 掌 握 农 民 工 子 女 就 学 基 本 情 况, 防 止 学 生 缀 学 禁 止 一 切 针 对 农 民 工 子 女 的 教 育 歧 视 行 为, 保 障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平 等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和 参 加 中 考 高 考 的 权 利 ( 责 任 单 位 : 区 教 育 局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区 财 政 局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东 营 公 安 分 局 ) ( 三 ) 改 善 农 民 工 居 住 条 件 用 人 单 位 吸 纳 农 民 工 就 业 要 尽 量 提 供 宿 舍 工 程 施 工 类 用 人 单 位 向 施 工 现 场 农 民 工 提 供 的 宿 舍, 应 符 合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 准 有 关 规 定 ; 其 他 行 业 用 人 单 位 向 农 民 工 提 供 的 宿 舍, 应 符 合 宿 舍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农 民 工 宿 舍 要 与 工 作 场 所 材 料 存 放 区 隔 离, 防 火 等 级 门 窗 设 计 床 位 设 置 人 均 居 住 面 积 环 境 卫 生 要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有 条 件 的 可 建 设 夫 妻 房 对 已 在 城 镇 落 户 农 民 工 给 予 和 城 镇 居 民 同 等 住 房 保 障, 对 尚 未 落 户 城 镇 但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提 供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逐 步 实 现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城 镇 常 住 人 口 全 覆 盖 加 大 政 府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力 度, 尽 可 能 将 项 目 选 址 在 农 民 工 聚 集 16

住 房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的 区 块 适 当 放 宽 对 农 民 工 申 请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准 入 标 准,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城 镇 取 消 收 入 标 准 限 制 支 持 企 业 较 为 集 中 农 民 工 较 为 聚 集 的 各 类 园 区, 在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和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前 提 下, 建 设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向 农 民 工 出 租 将 农 民 工 纳 入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覆 盖 范 围 并 写 入 劳 动 合 同, 确 保 按 时 足 额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调 整 和 完 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使 用 政 策, 对 农 民 工 购 房 租 房 给 予 支 持 和 政 策 优 惠 将 农 民 工 住 房 需 求 纳 入 城 市 住 房 建 设 规 划 和 住 房 保 障 规 划 统 筹 安 排, 具 体 比 例 要 综 合 考 虑 房 源 数 量 农 民 工 与 其 他 符 合 分 配 条 件 保 障 对 象 的 数 量 比 例 等 实 际 情 况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劳 务 市 场 建 设 农 民 工 公 寓 加 大 对 农 民 工 居 住 的 工 房 特 别 是 简 易 板 房 安 全 检 查 力 度, 提 高 农 民 工 住 房 安 全 事 故 防 范 能 力, 保 障 农 民 工 住 房 安 全 ( 责 任 单 位 :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区 财 政 局 东 营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东 营 区 管 理 部 ) ( 四 ) 加 强 农 民 工 医 疗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根 据 常 住 人 口 合 理 优 化 配 置 城 镇 公 共 卫 生 计 生 服 务 资 源,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的 服 务 能 力, 促 进 农 民 工 及 其 随 迁 家 属 与 城 镇 居 民 平 等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计 生 服 务 完 善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鼓 励 不 属 于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范 围 的 农 民 工 参 加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逐 步 提 高 统 筹 层 次, 完 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办 法 和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办 法, 全 17

面 实 现 统 筹 区 域 内 和 省 内 异 地 就 医 即 时 结 算, 提 高 农 民 工 在 就 业 地 的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按 政 策 规 定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纳 入 医 疗 救 助 范 围 加 强 农 民 工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落 实 艾 滋 病 结 核 病 慢 性 病 等 重 点 疾 病 防 治 措 施, 将 辖 区 内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的 农 民 工 纳 入 当 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范 围, 做 好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各 项 工 作 保 障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平 等 享 受 免 费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预 防 接 种 权 益 积 极 推 进 农 民 工 计 划 生 育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将 农 民 工 纳 入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服 务 范 围,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的 农 民 工 育 龄 夫 妻 免 费 享 受 避 孕 节 育 和 基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服 务 ( 责 任 单 位 :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区 民 政 局 区 财 政 局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制 定 切 实 有 效 的 实 施 方 案 区 农 民 工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要 制 定 全 区 的 农 民 工 公 共 服 务 3 年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研 究 制 定 本 系 统 的 农 民 工 公 共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并 抓 好 落 实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区 教 育 局 区 民 政 局 区 财 政 局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区 农 业 局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区 工 商 局 东 营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东 营 公 安 分 局 东 营 规 划 分 局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东 营 区 管 理 部 ) ( 二 ) 完 善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在 农 民 工 输 入 相 对 集 中 地 新 建 或 依 托 各 级 政 府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人 力 18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等 建 立 农 民 工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便 捷 高 效 优 质 的 一 站 式 综 合 服 务 在 坚 持 政 府 负 责 的 前 提 下,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推 动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提 供 主 体 和 提 供 方 式 多 元 化 发 挥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的 作 用, 把 适 合 由 社 会 承 担 的 农 民 工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以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交 由 社 会 组 织 承 担 推 动 志 愿 服 务 与 政 府 服 务 优 势 互 补 有 机 融 合 加 快 中 心 城 区 农 民 工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争 取 2016 年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 责 任 单 位 :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区 财 政 局 东 营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东 营 规 划 分 局 ) ( 二 ) 增 强 财 政 保 障 能 力 要 按 照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的 要 求, 加 大 农 民 工 公 共 服 务 等 经 费 投 入, 建 立 政 府 企 业 个 人 共 同 参 与 的 农 民 工 市 民 化 成 本 分 担 机 制 和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同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挂 钩 机 制, 合 理 划 分 分 担 比 例, 满 足 公 共 服 务 行 动 计 划 确 定 的 各 项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的 资 金 需 求 要 加 强 对 农 民 工 管 理 服 务 经 费 的 使 用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 责 任 单 位 :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区 财 政 局 ) ( 三 ) 大 力 推 行 精 细 化 服 务 深 化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全 面 实 施 居 住 证 制 度, 引 导 农 民 工 理 性 有 序 进 城 落 户 积 极 为 农 民 工 依 法 参 加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行 使 法 定 民 主 政 治 权 利 创 造 条 件 把 农 民 工 纳 入 城 市 现 代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丰 富 农 民 工 19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加 强 对 农 民 工 的 人 文 关 怀, 积 极 开 展 心 理 疏 导, 防 范 和 降 低 社 会 风 险 保 护 农 民 工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和 集 体 经 济 收 益 分 配 权 创 新 和 加 强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组 织 对 农 民 工 的 服 务, 健 全 农 村 留 守 儿 童 留 守 妇 女 和 留 守 老 人 关 爱 服 务 体 系 ( 责 任 单 位 : 区 民 政 局 区 教 育 局 区 农 业 局 区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东 营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东 营 公 安 分 局 区 总 工 会 团 区 委 区 妇 联 ) 抄 送 : 区 委 各 部 门,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区 政 协 办 公 室, 区 法 院, 区 检 察 院, 区 人 武 部 东 营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4 月 24 日 印 发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