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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止 合 约 18 30) 如 果 决 定 辞 职, 雇 员 需 要 通 知 雇 主 吗? 18 31) 雇 员 能 在 不 通 知 雇 主 的 情 况 下 离 职 吗? 18 32) 什 么 情 况 下 算 是 违 反 雇 佣 合 约? 18 33) 雇 员 可 以 在 终 止 合 约 通 知 期 内 拿 病 假 吗? 19 34) 雇 主 可 以 在 终 止 合 约 通 知 期 内 辞 退 雇 员 吗? 19 35) 试 用 期 间, 雇 主 可 以 辞 退 雇 员 吗? 19 公 积 金 20 36) 雇 主 有 责 任 按 照 雇 员 的 月 薪 缴 交 公 积 金 吗? 20 建 议 和 援 助 20 雇 佣 法 令

雇 佣 法 令 本 指 南 的 目 的 是 为 雇 员 提 供 新 加 坡 雇 佣 法 令 ( 第 91 章 ) 的 基 本 信 息 雇 佣 法 令 是 新 加 坡 的 主 要 劳 工 法 令 这 项 法 令 规 定 了 雇 佣 事 项 的 基 本 条 件 与 条 款, 以 及 雇 主 与 雇 员 在 雇 佣 合 约 中 的 权 利 与 责 任 雇 用 外 籍 劳 工 的 雇 主 必 须 遵 守 雇 佣 外 籍 劳 工 法 令 ( 第 91A 章 ) 及 其 规 定 欲 知 更 多 详 情, 请 浏 览 www.mom.gov.sg, 或 致 电 6438 5122 向 新 加 坡 人 力 部 查 询 本 指 南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并 非 完 整 的 法 律 条 文, 不 包 括 某 一 特 定 问 题 的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本 指 南 的 信 息 使 用 一 般 用 词 编 写 以 供 雇 员 参 考, 因 此 并 不 适 用 于 特 定 的 情 况 欲 知 具 体 的 建 议, 您 应 该 寻 求 专 业 法 律 意 见 虽 然 我 们 已 尽 力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是 正 确 且 最 新 的, 但 我 们 不 保 证 这 些 信 息 不 含 任 何 错 误 或 遗 漏 1) 雇 佣 法 令 所 保 障 的 雇 员 雇 佣 法 令 不 分 国 籍, 保 护 所 有 在 雇 佣 合 约 下 为 雇 主 工 作 的 雇 员, 但 从 事 以 下 工 作 者 例 外 : a) 每 月 底 薪 超 过 $4,500 的 经 理 和 执 行 人 员 ; b) 海 员 ; c) 家 政 工 人 ; 及 d) 受 雇 于 法 定 机 构 与 政 府 部 门 的 雇 员 雇 佣 法 令 保 障 所 有 的 本 地 和 外 籍 员 工, 包 括 临 时 雇 员 合 约 雇 员 日 薪 雇 员 或 长 期 雇 员 注 : 雇 佣 合 约 是 指 一 方 同 意 雇 佣 另 一 方 为 雇 员 ; 另 一 方 同 意 成 为 其 雇 员, 并 为 雇 主 服 务 而 达 成 的 协 议 雇 佣 合 约 可 以 用 书 面 或 口 头 方 式 订 立, 并 可 包 含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条 款 经 理 与 执 行 人 员 是 指 有 经 理 或 监 督 职 能 的 雇 员 他 们 具 有 影 响 决 策 和 作 出 决 策 的 职 权 也 包 括 受 过 高 等 教 育 具 备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雇 佣 条 件 同 等 于 经 理 和 执 行 人 员 的 专 业 人 士, 如 律 师 医 生 和 会 计 师 等 2 雇 ) 佣 法 令 的 哪 些 条 款 和 雇 员 有 关? 一 般 而 言, 所 有 条 款 都 适 用 于 受 雇 佣 法 令 保 障 的 雇 员 但 是, 雇 佣 法 令 第 IV 部 分 中 涉 及 工 作 时 数 休 息 日 年 假 轮 班 工 作 和 其 他 工 作 条 件, 仅 适 用 于 每 月 底 薪 不 超 过 $4500 的 劳 力 工 人 和 每 月 底 薪 不 超 过 $2500 的 非 经 理 或 执 行 人 员 的 其 他 雇 员 注 : 劳 力 工 人 是 指 一 般 从 事 体 力 劳 动 有 技 能 或 无 技 能 的 雇 员 一 些 例 子 包 括 清 洁 工 人 建 筑 工 人 劳 工 和 司 机 雇 佣 法 令 3

雇 佣 合 约 3 基 本 ) 雇 佣 条 款 和 条 件 为 避 免 误 会, 建 议 双 方 制 订 并 清 楚 说 明 雇 佣 条 款 和 条 件 的 雇 佣 合 约 ( 书 面 雇 佣 合 约 或 聘 用 书 ) 雇 佣 合 约 中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工 作 职 位 工 作 范 围, 即 必 须 履 行 的 职 责 聘 用 开 始 日 期 / 工 作 开 始 日 期 薪 金 及 津 贴 ( 如 有 ) 薪 金 支 付 期 应 缴 付 的 公 积 金 数 额 每 天 / 每 个 星 期 / 每 个 班 次 的 工 作 时 数 加 班 费 休 息 日 雇 员 福 利, 如 : 年 假 病 假 及 住 院 假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及 通 知 期 雇 佣 合 约 中 的 条 件 不 能 低 于 雇 佣 法 令 规 定 的 条 件 4 签 署 ) 雇 佣 合 约 之 后, 雇 主 能 更 改 雇 佣 条 款 和 条 件 吗? 如 果 没 有 经 过 您 的 同 意, 雇 主 不 能 更 改 雇 佣 条 款 和 条 件 如 果 不 同 意 这 些 更 改, 您 应 和 雇 主 讨 论, 并 尽 量 达 成 双 方 都 能 接 受 的 协 议 如 果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在 发 出 适 当 的 通 知 期 后,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5 雇 ) 佣 合 约 与 服 务 合 约 的 区 别 雇 佣 合 约 是 指 一 方 同 意 雇 佣 另 一 方 作 为 雇 员 ; 另 一 方 同 意 成 为 其 雇 员, 并 为 雇 主 服 务 而 达 成 的 协 议 雇 主 必 须 为 雇 员 缴 付 公 积 金,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法 定 福 利, 如 年 假 和 病 假 等 服 务 合 约 是 指 一 方 接 受 委 托, 担 任 独 立 承 包 人 士 而 达 成 的 协 议, 例 如 : 自 雇 人 士 或 供 应 商 接 受 委 托, 为 公 司 完 成 一 项 工 作 或 项 目, 并 收 取 一 定 的 费 用 在 此 安 排 下, 两 方 不 属 于 雇 佣 关 系, 因 此 提 供 服 务 的 一 方 不 受 雇 佣 法 令 保 障 没 有 单 一 的 决 定 性 试 验 可 以 区 分 雇 佣 合 约 与 服 务 合 约 在 确 定 雇 佣 合 约 时, 要 考 虑 的 一 些 因 素 包 括 : a) 控 制 谁 可 以 决 定 招 聘 和 解 雇 雇 员? 谁 支 付 该 雇 员 的 薪 金? 薪 金 的 支 付 方 式? 谁 确 定 生 产 流 程 时 间 和 生 产 方 法? 谁 负 责 提 供 工 作? 控 制 和 监 督 雇 员 工 作 的 程 度 如 何? b) 工 作 因 素 的 拥 有 权 谁 提 供 工 具 和 设 备? 谁 提 供 工 作 场 所 和 材 料? c) 经 济 考 虑 因 素 该 人 是 为 他 自 己 或 为 其 雇 主 进 行 业 务? 该 人 是 否 可 以 分 享 任 何 盈 利, 或 者 他 是 否 对 任 何 的 损 失 风 险 负 责? 如 何 计 算 该 人 的 收 入 及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该 人 是 否 有 权 给 工 作 定 价 或 估 价? 4 雇 佣 法 令

薪 金 6 什 么 ) 时 候 能 拿 到 薪 金? 雇 主 必 须 每 个 月 至 少 1 次, 在 薪 金 周 期 结 束 后 的 7 天 内 支 付 雇 员 薪 金 此 外, 所 有 加 班 费 必 须 在 薪 金 周 期 结 束 后 的 14 天 内 支 付 7 如 何 ) 计 算 加 班 费? 如 果 雇 主 要 求 雇 员 在 合 约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数 外 工 作, 加 班 费 至 少 必 须 按 雇 员 每 小 时 底 薪 的 1.5 倍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月 薪 劳 力 工 人 : 1.5 x 加 班 工 作 时 数 x (12 x 每 月 底 薪 ) /(52 周 x 44 小 时 ) 每 月 底 薪 低 于 $2,250 的 非 劳 力 工 人 : 1.5 x 加 班 工 作 时 数 x (12 x 每 月 底 薪 ) /(52 周 x 44 小 时 ) 每 月 底 薪 为 $2,250 或 以 上 的 非 劳 力 工 人 : 1.5 x 加 班 工 作 时 数 x (12 x $2250) /(52 周 x 44 小 时 ) 计 算 加 班 费 的 范 例 ( 劳 力 工 人 ) 雇 佣 形 式 薪 金 计 算 每 小 时 底 薪 的 公 式 每 小 时 底 薪 的 计 算 结 果 加 班 工 作 时 数 加 班 费 月 薪 雇 员 日 薪 雇 员 每 月 $1200 每 天 $40 12 x 每 月 底 薪 52 x 44 每 日 底 薪 每 日 工 作 时 数 12 x $1200 52 x 44 = $6.30 $40 8 = $5 2 小 时 4 小 时 $6.30 x 1.5 x 2 小 时 = $18.90 $5 x 1.5 x 44 小 时 = $30 雇 佣 法 令 5

计 算 加 班 费 的 范 例 ( 非 劳 力 工 人 ) 雇 佣 形 式 薪 金 计 算 每 小 时 底 薪 的 公 式 每 小 时 底 薪 的 计 算 结 果 加 班 工 作 时 数 加 班 费 月 薪 雇 员 每 月 $1600 12 x 每 月 底 薪 52 x 44 12 x $1600 52 x 44 = $8.40 4 小 时 $8.40 x 1.5 x 4 小 时 = $50.40 月 薪 雇 员 每 月 $2250 12 x 每 月 底 薪 52 x 44 12 x $2250 52 x 44 = $11.80 2 小 时 $11.80 x 1.5 x 2 小 时 = $35.40 月 薪 雇 员 每 月 $2400 12 x $2250 52 x 44 12 x $2250 52 x 44 = $11.80 2 小 时 $11.80 x 1.5 x 2 小 时 = $35.40 8) 雇 主 可 以 用 调 休 或 有 薪 休 假 代 替 加 班 费 吗? 不 可 以, 雇 主 必 须 以 金 钱 支 付 加 班 费 9) 雇 主 可 以 扣 除 雇 员 的 薪 金 吗? 雇 主 没 有 权 利 扣 除 您 的 薪 金, 除 了 雇 佣 法 令 下 所 允 许 的 原 因 或 应 以 下 的 情 况 : (a) 法 庭 命 令 或 其 他 主 管 当 局 作 出 的 命 令 ;(b) 如 果 雇 主 代 主 管 当 局 收 回 雇 员 应 缴 付 的 所 得 税 房 产 税 或 消 费 税 ; 或 (c) 所 得 税 司 长 的 指 示 雇 佣 法 令 下 所 允 许 可 扣 除 薪 金 的 原 因 包 括 : a) 旷 工 b) 委 托 给 雇 员 的 货 品 或 金 钱 是 因 为 雇 员 的 疏 忽 或 过 失 而 直 接 造 成 毁 坏 或 遗 失, 所 扣 除 金 额 不 能 超 过 每 月 薪 金 的 25%, 而 且 只 能 在 确 认 毁 坏 或 遗 失 是 因 为 雇 员 的 疏 忽 或 过 失 所 造 成 的, 才 能 扣 除 薪 金 c) 雇 主 在 雇 员 的 要 求 下 所 提 供 的 膳 食 费 d) 雇 主 提 供, 雇 员 也 接 受 的 住 宿 或 设 施 与 服 务 费 用 扣 除 的 住 宿 或 设 施 与 服 务 费 用 不 能 超 过 一 个 月 薪 金 的 25% e) 雇 员 需 还 清 的 预 支 薪 金 贷 款 或 调 整 透 支 的 薪 金 在 扣 除 预 付 款 和 贷 款 的 情 况 下, 扣 除 金 额 不 应 超 过 每 月 薪 金 的 25% f) 缴 交 公 积 金 g) 按 雇 员 的 书 面 请 求, 为 退 休 金 计 划 公 积 金 或 其 他 计 划 所 缴 付 的 款 项 这 些 计 划 必 须 是 为 了 雇 员 的 利 益 而 合 法 推 出 的, 并 且 得 到 劳 工 总 监 的 批 准 h) 经 过 雇 员 的 书 面 同 意, 向 任 何 注 册 的 合 作 社 协 会 付 款 i) 其 他 个 别 获 得 人 力 部 部 长 批 准 的 原 因 6 雇 佣 法 令

10) 如 果 雇 主 没 有 准 时 或 在 雇 员 辞 职 之 后 支 付 薪 金, 雇 员 应 该 怎 么 办? 如 果 您 是 工 会 会 员, 请 向 工 会 求 助 如 果 您 不 是 工 会 会 员, 请 到 以 下 网 站 和 人 力 部 预 约, 申 请 追 讨 被 拖 欠 的 薪 金 : www.mom.gov.sg > Quick Links > Appointment@MOM 请 注 意, 您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a) 受 雇 佣 法 令 保 障 ; b) 拖 欠 的 日 期 和 提 出 申 请 的 日 期 之 间 不 能 超 过 1 年 c) 如 果 已 经 离 职, 您 必 须 在 离 职 那 天 算 起 的 6 个 月 内, 申 请 追 讨 被 拖 欠 的 薪 金 11) 工 作 不 到 1 个 月, 薪 金 怎 么 样 计 算? 您 可 以 用 这 个 公 式 计 算 工 作 不 到 1 个 月 的 月 薪 : 工 作 不 到 1 个 月 所 应 得 的 薪 金 = 1 每 月 薪 金 总 额 2 当 月 工 作 天 总 数 3 x 雇 员 当 月 实 际 工 作 天 总 数 1 指 包 括 津 贴 在 内, 雇 员 应 得 的 月 薪 总 额, 但 不 包 括 : a) 以 下 额 外 报 酬 项 目 : 加 班 费 ; 花 红 ; 或 者 年 薪 补 助 ; b) 雇 员 因 工 作 之 需 的 特 别 支 出 而 应 得 到 的 补 偿 ; c) 勤 工 奖 励 金 ; 以 及 d) 出 差 伙 食 或 住 宿 津 贴 2 不 包 括 休 息 日, 非 工 作 日 ; 但 包 括 公 共 假 日 3 包 括 公 共 假 日, 有 薪 住 院 病 假 或 年 假 ( 如 有 ) 每 个 工 作 日 的 实 际 工 作 时 数 如 果 在 5 小 时 或 以 下, 薪 金 将 按 半 日 计 算 ; 多 于 5 小 时, 则 按 1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雇 佣 法 令 7

范 例 : 如 何 计 算 工 作 时 间 不 到 1 个 月 的 薪 金 泰 明 的 工 作 是 5 天 制, 从 星 期 一 到 星 期 五, 每 月 底 薪 是 $700, 月 薪 总 额 为 $800 他 已 经 呈 交 了 辞 职 信,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是 8 月 26 日 他 在 8 月 11 日 至 14 日 拿 了 4 天 的 有 薪 年 假, 星 期 天 是 泰 明 的 休 息 日 八 月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3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国 庆 日 国 庆 日 调 休 年 假 年 假 年 假 年 假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最 后 一 日 8 月 应 工 作 总 天 数 = 31 5 个 星 期 六 5 个 星 期 日 = 21 个 工 作 日 8 月 实 际 工 作 天 数 = 13 天 ( 粉 红 色 部 分 )+ 4 天 有 薪 年 假 + 1 天 公 共 假 日 = 18 天 8 月 薪 金 = $800( 月 薪 总 额 ) 21 天 (8 月 应 工 作 天 总 数 ) = $685.71 X 18 天 (8 月 实 际 工 作 天 数 ) 12) 雇 主 是 否 需 要 给 雇 员 提 供 详 细 薪 水 单? 人 力 部 鼓 励 雇 主 给 雇 员 提 供 详 细 的 薪 水 单 劳 资 政 三 方 发 布 了 一 套 三 方 指 导 原 则, 协 助 雇 主 给 所 有 雇 员 提 供 详 细 的 薪 水 单 在 逐 步 实 施 要 求 之 前, 人 力 部 将 密 切 监 察 雇 主 对 指 导 原 则 的 采 纳 8 雇 佣 法 令

工 作 时 数 13) 每 天 或 每 个 星 期 应 工 作 几 个 小 时? 在 雇 佣 合 约 下, 雇 员 每 天 的 工 作 时 数 不 得 超 过 8 个 小 时 或 每 星 期 44 个 小 时 (1 个 星 期 是 指 由 星 期 一 开 始, 结 束 于 星 期 日 的 连 续 7 天 ), 其 中 不 包 括 餐 饮 或 休 息 时 间 所 有 超 过 合 约 所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数 的 工 作, 都 属 于 加 班 14) 每 天 工 作 时 数 的 顶 限 一 般 而 言, 每 天 的 工 作 时 数 不 能 超 过 12 个 小 时 15) 每 个 月 加 班 时 数 的 顶 限 每 个 月 的 加 班 时 数 不 能 超 过 72 个 小 时 雇 主 只 有 在 得 到 人 力 部 劳 工 总 监 的 批 准, 豁 免 受 此 条 例 限 制, 才 能 超 过 这 个 顶 限 雇 佣 法 令 9

休 息 日 16) 每 个 星 期 可 以 休 息 几 天? 雇 员 每 个 星 期 可 享 有 1 天 的 无 薪 休 息 日 此 休 息 日 可 以 是 星 期 天 或 1 个 星 期 的 任 何 1 天 如 果 雇 主 没 有 办 法 给 予 轮 班 工 作 的 雇 员 一 整 天 作 为 休 息 日, 也 可 以 给 于 雇 员 连 续 30 个 小 时 作 为 休 息 日 17) 雇 员 可 以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吗? 您 可 以 要 求 雇 主 让 您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18)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雇 员 可 以 拿 到 薪 金 吗? 雇 主 会 支 付 您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的 薪 金, 金 额 取 决 于 工 作 时 数, 以 及 工 作 请 求 是 由 雇 主 或 雇 员 提 出 的 工 作 时 数 不 超 过 合 约 中 规 定 的 每 日 工 作 时 数 的 一 半 多 于 一 半, 但 不 超 过 合 约 中 规 定 的 每 日 工 作 时 数 超 过 合 约 中 规 定 的 每 日 工 作 时 数 雇 员 要 求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半 天 的 薪 金 1 天 的 薪 金 i) 1 天 的 薪 金, 加 上 ii) 加 班 费 *: 至 少 按 每 小 时 底 薪 的 1.5 倍 x 超 过 合 约 规 定 的 每 天 工 作 时 数 的 时 间 雇 主 要 求 雇 员 在 休 日 工 作 1 天 的 薪 金 两 天 的 薪 金 i) 1 天 的 薪 金, 加 上 ii) 加 班 费 *: 至 少 按 每 小 时 底 薪 的 1.5 倍 x 超 过 合 约 规 定 的 每 天 工 作 时 数 的 时 间 * 非 劳 力 工 人 雇 员 的 加 班 费 顶 限 为 每 月 底 薪 的 $2250 元 10 雇 佣 法 令

范 例 : 如 何 计 算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的 薪 金 国 豪 每 月 的 底 薪 是 $1000,5.5 天 制 的 工 作 雇 主 要 求 他 星 期 一 到 星 期 五 必 须 工 作 8 个 小 时, 星 期 六 工 作 4 个 小 时 雇 主 要 求 国 豪 在 星 期 天, 即 是 他 的 休 息 日, 工 作 10 个 小 时 国 豪 在 该 天 的 薪 金 计 算 如 下 : a) 前 8 个 小 时 工 作 时 间 的 薪 金 应 该 按 每 个 工 作 日 的 底 薪 计 算, 乘 以 两 天 的 薪 金 : 12 x 每 月 底 薪 52 x 员 工 每 星 期 必 须 工 作 的 平 均 天 数 x 2 = 12 x $1000 52 x 5.5 x 2 = $83.92 b) 额 外 2 小 时 加 班 时 间 的 加 班 费 应 按 每 小 时 底 薪 的 1.5 倍, 乘 以 2 小 时 计 算 : 12 x 每 月 底 薪 52 x 44 12 x $1000 x 1.5 x 2 = 52 x 44 x 1.5 x 2 = $15.73 因 此, 国 豪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10 个 小 时 应 获 得 $99.65 ($83.92 + $15.73) 的 薪 金 雇 佣 法 令 11

病 假 19) 雇 员 如 何 才 能 享 有 有 薪 病 假? 只 要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雇 员 就 能 享 有 有 薪 病 假 : a)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至 少 3 个 月 ; b) 已 获 得 公 司 指 定 诊 所 所 出 具 的 病 假 单 如 果 无 法 找 到 公 司 指 定 诊 所 ( 如 因 为 诊 所 当 时 没 有 营 业 或 地 点 不 方 便 ), 雇 员 可 以 出 示 政 府 医 院 * 所 出 具 的 病 假 单 ; 并 且 c) 在 48 小 时 内 通 知 雇 主 有 关 病 假 的 安 排 雇 员 能 享 有 的 有 薪 病 假 天 数 取 决 于 工 作 年 限 : 已 服 务 月 数 3 个 月 4 个 月 5 个 月 6 个 月 或 以 上 有 薪 门 诊 病 假 ( 工 作 天 数 ) 5 8 11 14 有 薪 住 院 病 假 ( 工 作 天 数 )** 15 30 45 60 * 请 到 人 力 部 网 站 : www.mom.gov.sg 查 询 受 认 可 的 政 府 医 院 ** 包 括 门 诊 病 假 12 雇 佣 法 令

20) 雇 主 需 要 支 付 雇 员 的 医 疗 费 吗? 如 果 雇 员 已 经 替 雇 主 工 作 了 至 少 3 个 月, 雇 主 便 必 须 替 雇 员 支 付 医 疗 门 诊 费 除 非 已 包 括 在 雇 佣 合 约 或 公 司 与 工 会 签 订 的 集 体 协 议 中, 否 则 雇 主 没 有 义 务 为 雇 员 支 付 其 他 医 疗 费 用, 如 药 费 治 疗 费 或 病 房 费 21) 雇 员 能 在 休 年 假 / 无 薪 假 / 休 息 日 / 公 共 假 日 / 非 工 作 日 期 间 享 有 有 薪 病 假 吗? 雇 员 在 这 些 期 间 将 不 会 享 有 有 薪 病 假 雇 员 既 然 不 必 在 以 上 期 间 工 作, 因 此 也 无 需 申 请 有 薪 病 假 雇 佣 法 令 13

年 假 22) 雇 员 应 该 享 有 多 少 天 的 有 薪 年 假? 如 果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至 少 3 个 月, 雇 员 就 能 享 受 有 薪 年 假 有 薪 年 假 天 数 取 决 于 雇 佣 合 约 中 的 规 定, 但 不 应 低 于 以 下 天 数 : 工 作 年 数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及 以 上 休 假 天 数 7 8 9 10 11 12 13 14 14 雇 佣 法 令

23) 如 果 已 经 工 作 了 超 过 3 个 月, 但 是 少 过 1 年, 雇 员 应 该 如 何 计 算 应 享 有 的 有 薪 假 期? 如 果 雇 员 已 经 工 作 了 至 少 3 个 月, 但 不 满 1 年,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天 数 按 照 该 年 已 经 完 成 的 工 作 月 数 的 比 例 来 计 算 例 如, 如 果 雇 员 工 作 了 6 个 月, 雇 员 就 能 享 受 4 天 的 有 薪 年 假,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有 薪 年 假 天 数 = 该 年 已 工 作 月 数 12 x 该 年 应 享 有 的 年 假 天 数 = 6 12 3.5, 天 ( 上 调 到 4 天 ) x 7 = 1 在 按 比 例 计 算 年 假 天 数 时, 少 过 半 天 就 不 算, 如 果 是 半 天 或 超 过 半 天, 就 要 当 一 天 来 计 算 24) 如 果 雇 员 是 部 份 时 间 工 作, 如 何 计 算 应 享 有 的 年 假? 已 经 工 作 了 3 个 月 的 部 份 时 间 工 作, 将 按 全 职 雇 员 的 年 假 天 数 比 例, 再 根 据 他 的 工 作 时 数 来 计 算 : 应 享 有 的 年 假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部 份 时 间 工 作 雇 员 每 年 的 工 作 时 数 全 职 雇 员 每 年 工 作 小 时 数 x 工 作 年 数 相 同 的 全 职 雇 员 的 年 休 假 天 数 x 全 职 雇 员 每 天 工 作 的 时 数 雇 佣 法 令 15

产 假 及 育 儿 假 25) 女 雇 员 可 享 有 的 生 产 福 利 在 雇 佣 法 令 下 受 保 障 的 雇 员, 可 以 享 有 12 星 期 的 产 假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雇 员 将 可 享 有 前 8 个 星 期 的 有 薪 产 假 : a) 在 孩 子 出 生 之 前, 已 经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至 少 3 个 月 ; b) 生 产 时 有 少 于 两 个 孩 子 ( 除 非 在 同 一 次 怀 孕 中 生 出 多 个 子 女, 如 双 胞 胎 或 三 胞 胎 ); 并 且 c) 在 休 产 假 前 提 前 至 少 一 个 星 期 通 知 雇 主, 并 尽 早 将 分 娩 情 况 告 知 雇 主 否 则, 雇 员 只 能 在 休 产 假 期 间 享 有 一 半 的 薪 金 为 鼓 励 已 婚 人 士 生 儿 育 女, 根 据 儿 童 发 展 共 同 储 蓄 法 案 ( 第 38A 章 ), 凡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雇 员 ( 包 括 经 理 和 执 行 人 员 ), 就 能 享 有 16 个 星 期 的 有 薪 产 假 : a) 孩 子 是 新 加 坡 公 民 ; b) 雇 员 及 丈 夫 的 婚 姻 是 合 法 的 ; c) 雇 员 在 孩 子 出 生 之 前, 已 经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至 少 3 个 月 26) 产 假 的 安 排 限 制 在 雇 佣 法 令 下 享 有 12 个 星 期 有 薪 产 假 的 雇 员, 可 以 在 分 娩 前 的 4 个 星 期 及 分 娩 后 的 8 个 星 期 休 假 在 雇 主 同 意 下, 雇 员 则 可 以 在 分 娩 后 的 12 个 月 内 灵 活 安 排 最 后 4 个 星 期 的 产 假 在 儿 童 发 展 共 同 储 蓄 法 案 下 享 有 16 个 星 期 有 薪 产 假 的 雇 员, 可 以 在 分 娩 前 的 4 个 星 期 及 分 娩 后 的 12 个 星 期 休 假 在 与 雇 主 取 得 共 识 后, 雇 员 可 以 在 分 娩 后 的 12 个 月 内 灵 活 休 完 最 后 8 个 星 期 ( 第 9 至 16 个 星 期 ) 的 产 假 16 雇 佣 法 令

27) 雇 主 是 否 可 以 辞 退 正 在 休 产 假 的 雇 员? 不 可 以, 根 据 雇 佣 法 令 的 规 定, 这 是 违 法 的 行 为 28) 雇 主 是 否 可 以 辞 退 正 在 怀 孕 的 雇 员? 如 果 女 雇 员 在 怀 孕 任 何 期 间 被 无 故 解 雇 或 裁 员, 雇 主 必 须 向 该 雇 员 支 付 生 产 福 利 女 雇 员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才 可 享 有 生 产 福 利 : a) 在 收 到 解 雇 或 裁 员 的 通 知 之 前, 已 经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至 少 3 个 月 ; 并 且 b) 在 收 到 解 雇 或 裁 员 的 通 知 之 前, 被 合 格 医 生 确 认 已 怀 孕 29) 雇 员 是 否 能 享 有 育 儿 假? 在 雇 佣 法 令 下 的 育 儿 假 非 新 加 坡 公 民 孩 子 的 家 长, 若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并 受 雇 佣 法 令 保 障, 可 享 有 2 天 的 育 儿 假 : a) 孩 子 ( 包 括 合 法 收 养 的 孩 子 或 继 子 女 ) 不 满 七 岁 ; 并 且 b) 雇 员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至 少 三 个 月 无 论 育 有 多 少 名 子 女, 每 位 家 长 每 年 最 多 可 享 有 2 天 的 育 儿 假 在 儿 童 发 展 共 同 储 蓄 法 案 下 的 育 儿 假 在 儿 童 发 展 共 同 储 蓄 法 案 下, 雇 员 可 以 享 有 6 天 的 育 儿 假 拥 有 新 加 坡 公 民 身 份 的 父 母 ( 包 括 经 理 和 执 行 人 员 ), 只 要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3 个 条 件, 都 受 到 儿 童 发 展 共 同 储 蓄 法 案 的 保 障 : a) 孩 子 不 满 7 岁 ; b) 孩 子 是 新 加 坡 公 民 ; 并 且 c) 家 长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至 少 三 个 月 育 儿 假 的 前 三 天 由 雇 主 付 薪, 后 三 天 由 政 府 付 薪 ( 每 日 顶 限 为 $500, 包 括 公 积 金 ) 无 论 育 有 多 少 名 子 女, 每 位 家 长 每 年 最 多 可 享 有 6 天 的 育 儿 假 在 儿 童 发 展 共 同 储 蓄 法 案 下 的 延 长 育 儿 假 在 儿 童 发 展 共 同 储 蓄 法 案 下,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3 个 条 件 的 雇 员 每 年 可 以 享 有 2 天 的 延 长 育 儿 假 : a) 最 小 的 孩 子 的 年 龄 介 于 7 12 岁 ; b) 孩 子 是 新 加 坡 公 民 ; 并 且 c) 家 长 为 雇 主 工 作 了 至 少 三 个 月 2 天 延 长 育 儿 假 由 政 府 付 薪 ( 每 日 顶 限 为 $500, 包 括 公 积 金 ) 孩 子 是 属 于 这 两 个 年 龄 组 ( 即 (1) 孩 子 不 满 7 岁, 及 (2) 孩 子 的 年 龄 介 于 7 至 12 岁 ) 的 新 加 坡 公 民, 每 位 家 长 每 年 最 多 可 享 有 6 天 的 有 薪 育 儿 假 雇 佣 法 令 17

终 止 合 约 30) 如 果 决 定 辞 职, 雇 员 需 要 通 知 雇 主 吗? 如 果 雇 员 决 定 辞 职, 雇 员 必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雇 主 预 先 通 知 期 将 按 雇 佣 合 约 中 的 条 款 而 定 如 果 雇 主 辞 退 雇 员, 雇 主 也 必 须 按 相 同 的 期 限 通 知 雇 员 雇 佣 合 约 如 果 没 有 注 明 预 先 通 知 期, 请 按 以 下 法 定 的 预 先 通 知 期 为 依 据 : 服 务 期 少 过 26 周 26 个 星 期 至 2 年 以 内 2 年 至 5 年 以 内 5 年 及 以 上 预 先 通 知 期 1 天 1 个 星 期 2 个 星 期 4 个 星 期 此 通 知 可 以 在 雇 主 和 雇 员 双 方 同 意 予 以 豁 免 33) 雇 员 能 在 不 通 知 雇 主 的 情 况 下 离 职 吗?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雇 员 必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雇 主 辞 职 的 决 定 如 果 在 没 有 通 知 雇 主 的 情 况 下, 或 者 通 知 期 未 满 前 就 离 职, 雇 员 必 须 还 给 雇 主 一 笔 终 止 通 知 薪 金 32)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会 被 视 为 违 反 雇 佣 合 约? 未 能 在 计 薪 期 后 的 7 天 内 支 付 雇 员 薪 金 的 雇 主, 被 视 为 违 反 了 雇 佣 合 约 如 果 雇 员 在 未 经 批 准 或 没 有 足 够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连 续 无 故 旷 工 两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并 且 没 有 或 未 试 图 通 知 雇 主 没 有 上 班 的 原 因, 就 可 视 为 违 反 了 雇 佣 合 约 违 反 合 约 的 一 方 将 必 须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通 知 薪 金 18 雇 佣 法 令

33) 雇 员 可 以 在 终 止 合 约 通 知 期 内 拿 病 假 吗? 如 果 雇 员 在 通 知 期 内 休 病 假 ( 有 薪 或 无 薪 ), 所 休 的 病 假 应 该 当 作 雇 员 通 知 期 的 一 部 分 雇 主 不 能 因 通 知 期 不 足 而 要 求 赔 偿 34) 雇 主 可 以 在 终 止 合 约 通 知 期 内 辞 退 雇 员 吗? 可 以 雇 主 可 以 不 必 等 到 通 知 期 满 就 终 止 合 约, 但 是, 雇 主 要 支 付 给 雇 员 一 笔 相 等 于 在 通 知 期 内 所 获 得 的 薪 金 如 果 雇 员 在 通 知 期 内 有 不 当 行 为, 雇 主 可 以 解 雇 雇 员, 也 不 需 要 支 付 剩 余 的 薪 金 35) 试 用 期 间, 雇 主 可 以 辞 退 雇 员 吗? 可 以 雇 主 可 以 在 试 用 期 间 辞 退 雇 员 雇 佣 法 令 并 不 包 含 有 关 试 用 或 确 认 聘 用 的 条 款 雇 员 应 该 参 阅 雇 佣 合 约 中 有 关 试 用 和 确 认 聘 用 的 具 体 条 款 和 条 件 雇 佣 法 令 19

公 积 金 36) 雇 主 有 责 任 按 照 雇 员 的 月 薪 缴 交 公 积 金 吗? 在 新 加 坡 以 合 约 形 式 工 作 的 新 加 坡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民, 雇 员 和 雇 主 每 个 月 都 必 须 缴 交 公 积 金 公 积 金 的 缴 交 数 额 按 照 年 龄 薪 金 和 国 籍 ( 新 加 坡 籍 和 获 得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第 一 二 三 年 ) 有 所 不 同 建 议 和 援 助 如 果 雇 员 需 要 了 解 更 多 关 于 薪 金 受 雇 佣 法 令 保 障 的 其 他 雇 佣 条 款 和 条 件, 请 浏 览 人 力 部 网 站 的 问 与 答 (Q&A) 栏 目 此 外, 雇 员 也 可 以 拨 打 :6438 5122 或 上 网 www.mom.gov.sg > Quick Links > Appointment@MOM 预 约, 向 人 力 部 官 员 查 询 20 雇 佣 法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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