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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段 落 甲 引 言 1 10 乙 民 生 優 先 房 屋 政 策 土 地 供 應 公 共 房 屋 資 助 置 業 置 安 心 資 助 房 屋 計 劃 活 化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30 中 小 型 單 位 供 應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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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目 录 一 新 闻 动 态... 2 1 国 务 院 批 复 同 意 商 务 部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2 2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初 步 形 成 自 贸 区 建 设 取 得 重 要 阶 段 性 成 果... 2 3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启 动 试 运 行... 3 4 上 海 自 贸 区 开 通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窗 口... 4 5 广 东 自 贸 区 将 设 港 澳 专 享 负 面 清 单... 5 二 法 规 政 策... 6 1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建 立 国 务 院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批 复... 6 2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境 外 融 资 与 跨 境 资 金 流 动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8 3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完 善 自 贸 试 验 区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财 税 分 配 政 策 的 通 知... 13 三 合 作 与 交 流... 15 1 我 校 自 贸 区 法 律 研 究 院 承 担 上 海 市 政 府 决 策 咨 询 研 究 重 点 课 题... 15 2 我 校 自 贸 区 法 律 研 究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贺 小 勇 教 授 被 聘 为 上 海 市 十 三 五 规 划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15 3 健 全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论 坛 机 制 搭 建 合 作 交 流 新 领 域... 15 4 上 海 市 法 学 会 欧 盟 法 研 究 会 成 立 大 会 在 我 校 召 开... 16 四 媒 体 评 论... 18 1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张 新 : 自 贸 区 金 融 改 革 全 面 提 速 进 入 金 改 3.0 版 时 代... 18 2 上 海 自 贸 区 裂 变 出 巨 大 新 能 量... 21 3 外 资 管 理 大 跨 越 : 从 逐 案 审 批 到 全 面 报 告 制... 22 4 尹 晨 : 扩 区 之 后, 上 海 自 贸 区 的 组 织 协 调 架 构 该 如 何 调 整... 26 五 前 沿 研 究... 30 1 我 国 商 事 仲 裁 制 度 的 阙 如 以 临 时 仲 裁 在 上 海 自 贸 区 的 试 构 建 为 视 角... 30 2 上 海 自 贸 区 内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价 值 抉 择 以 区 内 商 标 平 行 进 口 的 司 法 应 对 为 视 角... 30 3 上 海 自 贸 区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的 建 立 与 相 关 国 内 法 制 度 创 新... 30 4 涉 自 贸 试 验 区 民 商 事 纠 纷 趋 势 预 判 及 应 对 思 考... 31 5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司 法 保 障 问 题 研 究... 31 6 探 索 建 立 与 自 贸 区 建 设 相 匹 配 的 检 察 工 作 模 式... 31 7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改 革 开 放 成 效 与 制 度 创 新 研 究... 31 8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关 键 在 于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32 1

一 新 闻 动 态 1 国 务 院 批 复 同 意 商 务 部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来 源 : 中 国 新 闻 网 http://www.bj.xinhuanet.com/bjyw/2015-02/16/c_1114391691.htm 据 中 国 政 府 网 消 息, 国 务 院 近 日 下 发 关 于 同 意 商 务 部 建 立 国 务 院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批 复 批 复 要 求, 联 席 会 议 不 刻 制 印 章, 不 正 式 行 文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商 务 部, 承 担 联 席 会 议 日 常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以 会 议 纪 要 形 式 明 确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印 发 有 关 方 面 并 抄 报 国 务 院, 重 大 事 项 按 程 序 报 批 批 复 要 求, 国 务 院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统 筹 协 调 全 国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由 商 务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财 办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等 30 个 部 门 和 单 位 组 成, 商 务 部 为 牵 头 单 位 国 务 院 分 管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的 领 导 同 志 担 任 联 席 会 议 召 集 人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商 务 部, 承 担 联 席 会 议 日 常 工 作, 商 务 部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联 席 会 议 设 联 络 员, 由 各 成 员 单 位 有 关 司 局 负 责 同 志 担 任 联 席 会 议 需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由 召 集 人 或 召 集 人 委 托 的 副 召 集 人 主 持 成 员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提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建 议 在 全 体 会 议 之 前, 召 开 联 络 员 会 议, 研 究 讨 论 联 席 会 议 议 题 和 需 提 交 联 席 会 议 议 定 的 事 项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联 席 会 议 以 会 议 纪 要 形 式 明 确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印 发 有 关 方 面 并 抄 报 国 务 院, 重 大 事 项 按 程 序 报 批 批 复 指 出,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深 入 研 究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制 订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措 施 或 提 出 政 策 措 施 建 议 认 真 落 实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议 定 事 项 加 强 沟 通, 密 切 配 合, 相 互 支 持, 形 成 合 力, 充 分 发 挥 联 席 会 议 作 用, 形 成 高 效 运 行 的 工 作 机 制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要 及 时 向 各 成 员 单 位 通 报 情 况 2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初 步 形 成 自 贸 区 建 设 取 得 重 要 阶 段 性 成 果 来 源 : 中 国 上 海 门 户 网 站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5/node4411/u21ai98531 0.html 自 贸 区 内 容 首 次 被 列 入 上 海 年 度 统 计 公 报 2 月 28 日 发 布 的 2014 年 上 海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显 示,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建 设 取 得 重 要 阶 段 性 成 果 以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为 核 心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基 本 建 立 修 订 出 台 2014 版 负 面 清 单, 将 外 商 投 资 准 入 特 别 管 理 措 施 由 2013 版 的 190 条 减 少 到 139 条 深 化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全 年 区 内 新 增 注 册 企 业 11440 户 其 中, 内 资 企 业 9383 户, 注 册 资 本 3329 亿 元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2057 户, 合 同 外 资 118 亿 美 元 集 聚 总 部 经 济 2

企 业 258 家, 其 中 亚 太 营 运 商 22 家 年 内 全 面 实 施 第 一 批 服 务 业 六 大 领 域 23 项 开 放 措 施 以 贸 易 便 利 化 为 重 点 的 贸 易 监 管 制 度 有 效 运 行 创 新 一 线 放 开 二 线 安 全 高 效 管 住 的 监 管 制 度,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海 事 等 部 门 推 出 60 多 项 创 新 举 措, 进 口 平 均 通 关 时 间 比 区 外 减 少 41.3%, 出 口 平 均 通 关 时 间 比 区 外 减 少 36.8% 启 动 实 施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管 理 制 度, 新 一 轮 对 外 开 放 措 施 全 面 落 实 以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和 金 融 服 务 业 开 放 为 目 标 的 金 融 创 新 制 度 有 序 推 进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扩 大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和 深 化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等 试 点 稳 步 实 施 已 通 过 分 账 核 算 系 统 验 收 的 10 家 银 行 共 开 立 了 9741 个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 自 贸 试 验 区 跨 境 人 民 币 结 算 总 额 3226 亿 元, 其 中, 跨 境 人 民 币 境 外 借 款 业 务 累 计 金 额 197.28 亿 元, 跨 境 双 向 人 民 币 资 金 池 业 务 收 支 总 额 783 亿 元 以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为 核 心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初 步 形 成 区 内 27 项 制 度 创 新 成 果 已 先 后 在 全 国 或 部 分 地 区 复 制 推 广 上 海 自 贸 区 建 设 取 得 重 要 阶 段 性 成 果 3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启 动 试 运 行 来 源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实 验 区 官 网 http://www.china-shftz.gov.cn/newsdetail.aspx?nid=9401f5e2-cd9a-4b79-97ba-5a 4f3ab4ae4a&CID=16a79677-7b73-4570-a610-761ad7cf52c3&MenuType=1 2015 年 2 月 15 日 上 午,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试 运 行 启 动 仪 式 在 上 海 自 贸 试 验 区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展 示 交 易 中 心 举 行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上 海 外 高 桥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为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展 示 交 易 中 心 揭 牌 上 海 海 3

关 上 海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环 保 局 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共 同 出 席 仪 式, 首 批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试 点 企 业 列 席 自 1 月 7 日 关 于 在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开 展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试 点 的 通 知 公 布 以 来, 社 会 反 响 强 烈, 很 多 企 业 前 来 咨 询 并 积 极 参 与 试 点 申 报, 经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共 同 认 定, 首 批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试 点 企 业 名 单 于 2 月 10 日 对 外 公 布 试 验 区 推 进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功 能 发 展, 有 利 于 优 化 进 口 环 节 管 理, 为 调 整 汽 车 品 牌 销 售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试 行 依 据, 有 利 于 促 进 国 内 汽 车 销 售 和 服 务 更 趋 合 理 通 过 借 鉴 国 际 上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成 熟 的 运 作 经 验, 以 第 三 方 平 台 为 载 体, 完 善 管 理 和 配 套 服 务 体 系, 逐 步 建 成 集 经 销 商 管 理 产 品 质 量 追 溯 政 府 公 共 配 套 服 务 与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售 后 服 务 于 一 体 的 闭 环 管 理 体 系, 切 实 保 障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方 平 台 为 入 驻 企 业 提 供 适 合 其 经 营 规 模 所 需 的 车 辆 展 示 经 营 及 消 费 者 体 验 场 地 : 一 期 在 洲 海 路 999 号 外 高 桥 森 兰 国 际 C 幢 一 层, 建 设 建 筑 面 积 2000 平 方 米 的 上 海 自 贸 试 验 区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展 示 交 易 中 心 ; 二 期 将 在 外 高 桥 森 兰 庭 安 路 地 块 建 设 规 划 面 积 达 7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近 1 万 平 方 米 的 综 合 性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展 示 交 易 中 心, 预 计 2015 年 10 月 正 式 启 动 运 营 第 三 方 平 台 为 入 驻 企 业 构 建 完 整 的 售 后 服 务 与 零 部 件 网 络 体 系 其 中 位 于 高 设 北 路 29 弄 76 号 的 首 家 综 合 维 修 样 板 店 已 初 步 建 成, 建 筑 面 积 约 2700 平 方 米, 并 投 入 试 运 行 目 前, 平 台 已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多 家 汽 车 零 部 件 领 域 的 品 牌 供 应 商 洽 谈 合 作, 开 展 集 中 采 购, 择 优 进 口, 以 实 现 质 优 价 廉, 打 通 国 际 汽 车 零 部 件 的 直 供 渠 道, 保 障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零 部 件 的 供 应 与 渠 道 的 通 畅 此 外, 第 三 方 平 台 还 将 引 入 车 辆 检 测 评 估 等 社 会 化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为 企 业 和 消 费 者 提 供 更 为 便 利 的 服 务 4 上 海 自 贸 区 开 通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窗 口 来 源 : 中 国 证 券 报 http://www.cs.com.cn/ssgs/hyzx/201502/t20150211_4644878.html 按 照 上 海 市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总 体 布 局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的 要 求, 为 更 好 地 方 便 社 会 公 众 企 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查 询 信 用 信 息, 营 造 信 用 服 务 环 境,2 月 10 日, 市 经 信 委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管 委 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共 同 举 办 自 贸 试 验 区 信 用 信 息 综 合 查 询 服 务 开 通 仪 式 自 贸 区 信 用 信 息 综 合 查 询 窗 口, 是 目 前 全 市 唯 一 可 以 同 时 开 展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和 金 融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的 服 务 窗 口 建 立 信 用 信 息 综 合 查 询 服 务 是 自 贸 试 验 区 构 建 信 用 环 境 的 重 要 环 节, 自 贸 区 建 立 信 用 信 息 综 合 查 询 服 务 的 工 作 得 到 市 经 信 委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上 海 市 信 息 中 心 上 海 资 信 公 司 等 部 门 机 构 的 大 力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信 用 信 息 综 合 查 询 服 务 窗 口 上, 人 民 银 行 负 责 提 供 金 融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对 企 业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的 查 询 服 务 活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委 会 负 责 提 供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自 贸 试 验 区 子 平 台 对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的 查 询 服 务 活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信 用 信 息 综 合 查 询 服 务 4

窗 口 开 通 后,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委 会 将 联 合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做 好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工 作, 使 之 成 为 试 验 区 推 进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营 造 社 会 信 用 环 境 的 重 要 平 台 开 通 自 贸 试 验 区 信 用 信 息 综 合 查 询 服 务 是 自 贸 试 验 区 推 进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重 要 举 措,2015 年 自 贸 试 验 区 将 结 合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任 务 和 国 家 本 市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快 制 度 创 新, 在 促 进 投 资 贸 易 便 利 监 管 高 效 便 捷 等 方 面 形 成 一 批 涵 盖 各 领 域 各 条 线 的 信 用 管 理 信 用 服 务 的 制 度 规 范, 更 好 地 推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和 管 理 方 式 创 新, 建 立 符 合 国 际 惯 例 的 贯 穿 企 业 全 生 命 周 期 前 后 联 动 的 监 管 机 制, 成 为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的 制 度 成 果 5 广 东 自 贸 区 将 设 港 澳 专 享 负 面 清 单 来 源 : 新 华 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2/10/c_1114320800.htm 广 东 自 贸 区 的 总 体 方 案 预 计 将 在 近 期 获 得 批 准, 自 贸 区 的 负 面 清 单 将 专 设 只 针 对 港 澳 投 资 者 的 待 遇 这 是 广 东 省 发 改 委 主 任 李 春 洪 10 日 在 广 东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三 次 会 议 记 者 会 上 披 露 的 李 春 洪 说, 粤 港 澳 合 作 在 CEPA 框 架 下 已 有 特 别 安 排, 广 东 自 贸 区 是 在 原 有 的 前 海 横 琴 南 沙 三 个 国 家 级 新 区 基 础 上 划 定 区 域 建 设 因 此, 未 来 港 澳 投 资 者 在 这 里 既 可 以 享 受 CEPA 特 别 安 排 的 政 策, 也 可 以 按 自 贸 区 设 置 的 指 导 原 则 进 行 经 营 活 动 对 港 澳 投 资 者 与 对 国 际 上 其 他 投 资 者 还 是 有 所 区 别 的, 港 澳 投 资 者 进 入 的 门 槛 可 能 更 低 一 些 据 他 介 绍, 在 总 体 方 案 之 外, 还 将 出 台 一 份 负 面 清 单, 对 港 澳 的 专 门 设 计 将 在 负 面 清 单 的 附 件 中 予 以 明 确 目 前, 广 东 自 贸 区 的 总 体 方 案 已 上 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李 春 洪 说, 预 计 在 近 期 会 获 得 批 准 根 据 方 案 设 计, 广 东 自 贸 区 的 三 个 不 相 连 的 区 域 各 有 侧 重 前 海 区 域 主 要 面 向 香 港, 横 琴 则 希 望 给 澳 门 的 经 济 多 元 化 提 供 支 撑, 而 南 沙 则 更 多 面 向 国 际, 三 地 都 将 在 投 资 贸 易 便 利 化 方 面 进 一 步 与 国 际 接 轨 5

二 法 规 政 策 1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建 立 国 务 院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批 复 国 函 2015 18 号 商 务 部 : 你 部 关 于 建 立 国 务 院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请 示 收 悉 现 批 复 如 下 : 同 意 建 立 由 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牵 头 负 责 的 国 务 院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联 席 会 议 不 刻 制 印 章, 不 正 式 行 文, 请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附 件 : 国 务 院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国 务 院 2015 年 2 月 7 日 附 件 国 务 院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为 加 强 部 门 间 协 调 配 合, 推 进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建 设 工 作,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建 立 国 务 院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 以 下 简 称 联 席 会 议 ) 制 度 一 主 要 职 能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统 筹 协 调 全 国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试 点 工 作 对 全 国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深 化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进 行 宏 观 指 导 ; 协 调 解 决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改 革 试 验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 及 时 评 估 总 结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改 革 试 点 经 验, 提 出 复 制 推 广 意 见 和 建 议 ; 完 成 国 务 院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二 成 员 单 位 联 席 会 议 由 商 务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财 办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文 化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民 银 行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旅 游 局 港 澳 办 法 制 办 台 办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等 30 个 部 门 和 单 位 组 成, 商 务 部 为 牵 头 单 位 国 务 院 分 管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的 领 导 同 志 担 任 联 席 会 议 召 集 人, 商 务 部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协 助 分 管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的 国 务 院 副 秘 书 长 和 中 央 宣 传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有 关 负 责 同 志 担 任 副 召 集 人,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同 志 为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 名 单 附 后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联 席 会 议 可 邀 请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参 加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因 工 作 变 动 需 要 调 整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6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商 务 部, 承 担 联 席 会 议 日 常 工 作, 商 务 部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联 席 会 议 设 联 络 员, 由 各 成 员 单 位 有 关 司 局 负 责 同 志 担 任 三 工 作 规 则 联 席 会 议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由 召 集 人 或 召 集 人 委 托 的 副 召 集 人 主 持 成 员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提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建 议 在 全 体 会 议 之 前, 召 开 联 络 员 会 议, 研 究 讨 论 联 席 会 议 议 题 和 需 提 交 联 席 会 议 议 定 的 事 项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联 席 会 议 以 会 议 纪 要 形 式 明 确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印 发 有 关 方 面 并 抄 报 国 务 院, 重 大 事 项 按 程 序 报 批 四 工 作 要 求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深 入 研 究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制 订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措 施 或 提 出 政 策 措 施 建 议 认 真 落 实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议 定 事 项 加 强 沟 通, 密 切 配 合, 相 互 支 持, 形 成 合 力, 充 分 发 挥 联 席 会 议 作 用, 形 成 高 效 运 行 的 工 作 机 制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要 及 时 向 各 成 员 单 位 通 报 情 况 国 务 院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名 单 召 集 人 : 汪 洋 国 务 院 副 总 理 副 召 集 人 : 高 虎 城 商 务 部 部 长 毕 井 泉 国 务 院 副 秘 书 长 孙 志 军 中 央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王 晓 涛 发 展 改 革 委 副 主 任 成 员 : 杨 伟 民 中 央 财 办 副 主 任 郝 平 教 育 部 副 部 长 毛 伟 明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副 部 长 孟 宏 伟 公 安 部 副 部 长 赵 大 程 司 法 部 副 部 长 史 耀 斌 财 政 部 副 部 长 汤 涛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副 部 长 胡 存 智 国 土 资 源 部 副 部 长 齐 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副 部 长 何 建 中 交 通 运 输 部 副 部 长 王 受 文 商 务 部 部 长 助 理 项 兆 伦 文 化 部 副 部 长 马 晓 伟 卫 生 计 生 委 副 主 任 潘 功 胜 人 民 银 行 副 行 长 孙 毅 彪 海 关 总 署 副 署 长 解 学 智 税 务 总 局 副 局 长 刘 玉 亭 工 商 总 局 副 局 长 孙 大 伟 质 检 总 局 副 局 长 聂 辰 席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副 局 长 贺 化 知 识 产 权 局 副 局 长 杜 一 力 旅 游 局 副 局 长 周 波 港 澳 办 副 主 任 7

甘 藏 春 法 制 办 副 主 任 龚 清 概 台 办 副 主 任 曹 宇 银 监 会 副 主 席 张 育 军 证 监 会 主 席 助 理 王 祖 继 保 监 会 副 主 席 李 超 外 汇 局 副 局 长 2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境 外 融 资 与 跨 境 资 金 流 动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 银 总 部 发 2015 8 号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各 政 策 性 银 行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上 海 ( 市 ) 分 行 自 贸 区 分 行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上 海 银 行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 其 他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 上 海 市 各 外 资 银 行 ; 上 海 市 各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金 融 支 持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意 见 ( 银 发 2013 244 号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现 将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境 外 融 资 与 跨 境 资 金 流 动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文 件 请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 含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分 局 ) 的 统 一 部 署 稳 妥 实 施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境 外 融 资 与 跨 境 资 金 流 动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2015 年 2 月 12 日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境 外 融 资 与 跨 境 资 金 流 动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 以 下 简 称 试 验 区 )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提 升 金 融 服 务 试 验 区 实 体 经 济 跨 境 发 展 的 能 力, 防 范 试 验 区 境 外 融 资 风 险,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金 融 支 持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意 见 ( 银 发 2013 244 号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境 外 融 资 是 指 上 海 地 区 金 融 机 构 通 过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办 理 的 从 境 外 融 入 资 金 的 行 为 和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及 非 银 8

行 金 融 机 构 通 过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从 境 外 融 入 资 金 的 行 为, 以 下 简 称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在 现 行 外 债 及 境 外 借 款 管 理 模 式 和 本 细 则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模 式 下 任 选 一 种 模 式 适 用, 并 通 过 其 结 算 银 行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备 案 一 经 选 定, 原 则 上 不 再 更 改 如 确 有 合 理 理 由 需 要 更 改 的, 须 通 过 结 算 银 行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提 出 申 请 更 改 仅 限 一 次 原 管 理 模 式 下 的 外 债 或 境 外 人 民 币 借 款 未 偿 余 额 计 入 新 选 择 的 模 式 管 理 本 细 则 所 称 金 融 机 构 是 指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监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在 上 海 地 区 设 立 的 各 类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和 全 国 性 金 融 机 构 在 上 海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且 这 些 机 构 已 经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发 布 的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和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风 险 审 慎 管 理 细 则 ( 试 行 ) 要 求 建 立 内 部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管 理 制 度, 接 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的 相 关 系 统 ( 含 外 汇 局 系 统, 下 同 ) 第 三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 含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分 局, 下 同 ) 负 责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和 跨 境 资 金 流 动 的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并 和 其 他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建 立 协 调 合 作 机 制 第 二 章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管 理 规 则 第 四 条 区 内 企 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和 提 供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从 境 内 ( 含 区 内 ) 融 资, 也 可 以 从 境 外 融 资, 并 遵 循 风 险 可 控 原 则 其 中, 境 外 部 分 采 用 境 外 融 资 杠 杆 率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和 宏 观 审 慎 调 节 参 数 的 方 式 进 行 管 理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可 根 据 试 验 区 跨 境 及 跨 区 资 金 流 动 区 内 及 境 内 信 贷 供 求 情 况, 对 境 外 融 资 杠 杆 率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宏 观 审 慎 调 节 参 数 等 进 行 调 整, 必 要 时 还 可 根 据 维 护 国 家 金 融 稳 定 的 需 要, 采 取 控 制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总 规 模 等 临 时 应 急 管 理 措 施 第 五 条 区 内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通 过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从 境 外 融 入 的 本 外 币 资 金 按 余 额 ( 指 已 提 用 未 偿 余 额, 下 同 ) 合 并 计 算 总 规 模, 计 算 公 式 为 :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 境 外 融 资 余 额 * 期 限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 币 种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 类 别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境 外 融 资 按 期 限 划 分, 可 分 为 中 长 期 融 资 与 短 期 融 资 两 类 中 长 期 融 资 是 指 融 资 双 方 约 定 还 款 期 限 在 1 年 以 上 ( 不 含 ) 的 境 外 融 资, 短 期 融 资 是 指 融 资 双 方 约 定 还 款 期 限 在 1 年 以 下 ( 含 ) 的 境 外 融 资 中 长 期 融 资 的 期 限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设 定 为 1, 短 期 融 资 的 期 限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设 定 为 1.5 中 长 期 融 资 在 一 年 内 发 生 提 前 还 款 累 计 超 过 3 次 的, 所 有 未 偿 融 资 及 新 发 生 融 资 将 均 按 短 期 融 资 计 算 境 外 融 资 按 币 种 划 分, 可 分 为 人 民 币 融 资 与 外 币 融 资 两 类 境 外 融 资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结 算 的, 币 种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设 定 为 1, 以 外 币 计 价 结 算 的, 币 种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设 定 为 1.5 境 外 融 资 类 别 按 表 内 表 外 划 分, 可 分 为 表 内 融 资 与 表 外 融 资 两 类 表 内 融 资 的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设 定 为 1, 表 外 融 资 ( 或 有 负 债 ) 的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设 定 为 0.2 和 0.5 二 档 第 六 条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计 算 规 则 一 不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的 业 务 类 型 ( 一 ) 吸 收 的 存 款 金 融 机 构 基 于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服 务, 从 境 外 主 体 吸 收 的 境 外 本 外 币 存 款 不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9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如 将 吸 收 的 外 币 存 款 资 金 存 放 在 境 内 机 构 ( 含 上 级 法 人 机 构 ) 时, 按 现 行 外 币 外 债 管 理 规 则 计 入 该 机 构 的 外 债 余 额 ( 二 ) 贸 易 信 贷 非 融 资 性 担 保 与 人 民 币 贸 易 融 资 区 内 企 业 因 开 展 真 实 跨 境 贸 易 产 生 的 贸 易 信 贷 ( 包 括 应 付 和 预 收 ) 和 人 民 币 贸 易 融 资 不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金 融 机 构 因 办 理 基 于 真 实 跨 境 贸 易 结 算 产 生 的 各 类 人 民 币 贸 易 融 资, 不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金 融 机 构 因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开 展 国 际 贸 易 及 投 资 活 动 而 出 具 的 非 融 资 性 担 保 不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 三 ) 自 用 熊 猫 债 区 内 企 业 的 境 外 母 公 司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并 用 于 集 团 内 设 立 在 区 内 全 资 子 公 司 的, 不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 四 ) 集 团 内 资 金 往 来 区 内 企 业 主 办 的 集 团 内 跨 境 资 金 ( 仅 限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和 实 业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 集 中 管 理 业 务 不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 五 ) 转 让 与 减 免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转 增 资 本 或 已 获 得 债 务 减 免 等 情 况 下, 相 应 融 资 金 额 不 再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形 成 的 区 内 债 权 资 产 真 实 出 表, 并 向 境 外 转 让 后 获 得 的 境 外 资 金 不 再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原 计 入 的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不 变 二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的 业 务 类 型 ( 一 ) 外 币 贸 易 融 资 金 融 机 构 和 企 业 的 外 币 贸 易 融 资 按 20%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其 中 期 限 转 换 因 子 统 一 按 1 计 入 ( 二 ) 表 外 融 资 ( 或 有 负 债 ) 金 融 机 构 因 向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客 户 提 供 基 于 真 实 跨 境 交 易 和 资 产 负 债 币 种 及 期 限 风 险 对 冲 管 理 服 务 需 要 而 形 成 的 对 外 或 有 负 债 ( 包 括 融 资 性 担 保 ), 按 20%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 因 自 身 币 种 及 期 限 风 险 对 冲 管 理 需 要, 参 与 国 际 金 融 市 场 交 易 而 产 生 的 或 有 负 债, 按 50%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跨 境 担 保 已 实 际 履 约 并 构 成 新 的 跨 境 融 资 关 系 的 金 额 按 实 际 情 况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 三 ) 其 他 其 余 各 类 对 外 负 债 均 按 实 际 情 况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可 根 据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及 风 险 管 理 需 要, 对 计 入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的 业 务 类 型 进 行 调 整 第 七 条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的 上 限 不 得 超 过 其 资 本 * 境 外 融 资 杠 杆 率 * 宏 观 审 慎 调 节 参 数 其 中 : 资 本, 除 另 有 表 述 外, 包 括 实 收 资 本 ( 或 股 本 ) 和 资 本 公 积 两 部 分, 以 最 近 一 期 境 内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验 资 或 审 计 报 告 为 准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上 限 计 算 原 则 上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杠 杆 率 按 主 体 类 型 设 定 其 中 : 区 内 法 人 企 业 ( 分 支 机 构 不 适 用 ) 设 定 为 其 资 本 的 2 倍 已 建 立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的 区 内 非 银 行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设 定 为 其 资 本 的 3 倍,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的 上 海 市 级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设 定 为 其 境 内 法 人 机 构 资 本 的 8% 已 建 立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的 区 内 新 设 法 人 银 行 机 构 设 定 为 其 一 级 资 本 的 5 倍, 银 行 上 海 市 级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设 定 为 其 境 内 法 人 机 构 一 级 资 本 的 5% 未 建 立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但 在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开 立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的 区 内 法 人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按 其 资 本 的 2 倍 设 定, 非 银 行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在 区 内 的 直 属 分 公 司 按 境 内 法 人 资 本 的 5% 设 定 宏 观 审 慎 调 节 参 数 初 始 值 设 定 为 1 第 八 条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利 率 由 双 方 按 照 商 业 原 则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自 主 确 定 10

分 账 核 算 外 币 境 外 融 资 以 提 款 日 的 折 算 汇 率 按 以 下 方 式 折 算 计 入 : 已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交 易 ( 含 区 域 挂 牌 ) 的 外 币, 适 用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或 区 域 交 易 参 考 价 ; 未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交 易 的 货 币, 适 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公 布 人 民 币 参 考 汇 率 第 三 章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宏 观 调 控 触 发 机 制 第 九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根 据 宏 观 审 慎 原 则 的 要 求,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宏 观 调 控 工 作 机 制 该 机 制 由 风 险 预 警 指 标 体 系 及 相 应 的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工 具 构 成 第 十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根 据 系 统 采 集 的 数 据 以 及 试 验 区 经 济 金 融 运 行 和 跨 境 跨 区 资 金 流 动 情 况 建 立 相 应 的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风 险 预 警 指 标 体 系 主 要 的 预 警 指 标 包 括 : 境 外 融 资 规 模 预 警 指 标 境 外 融 资 结 构 预 警 指 标 ( 境 外 融 资 货 币 结 构 指 标 汇 率 敏 感 度 指 标 期 限 结 构 指 标 期 限 错 配 率 等 ) 跨 境 / 跨 区 资 金 流 动 预 警 指 标 区 内 信 贷 供 求 预 警 指 标 等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参 数 类 调 控 工 具 包 括 境 外 融 资 杠 杆 率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和 宏 观 审 慎 调 节 参 数, 其 他 类 工 具 包 括 延 长 融 入 资 金 的 账 户 存 放 期 限, 对 融 入 资 金 征 收 特 别 存 款 准 备 金 征 收 零 息 存 款 准 备 金 以 及 必 要 时 为 维 护 国 家 金 融 稳 定 采 取 的 规 模 控 制 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可 根 据 监 测 和 风 险 防 控 需 要 对 上 述 风 险 预 警 指 标 和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工 具 进 行 调 整 和 完 善 第 十 一 条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风 险 预 警 设 置 I 级 ( 轻 度 风 险 ) II 级 ( 中 度 风 险 ) 以 及 III 级 ( 重 度 风 险 ) 三 个 风 险 级 别 风 险 预 警 指 标 达 到 风 险 级 别 临 界 值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将 向 金 融 机 构 发 出 相 应 的 风 险 预 警, 并 可 以 采 用 上 述 工 具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节 调 节 可 以 采 用 单 一 工 具 或 组 合 工 具 的 方 式 进 行, 也 可 针 对 单 一 多 个 或 全 部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金 融 机 构 应 配 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的 宏 观 调 控 管 理 因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境 外 融 资 杠 杆 率 和 宏 观 审 慎 调 节 参 数 调 整 导 致 期 间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余 额 超 出 上 限 的, 原 有 融 资 合 约 可 持 有 到 期 ; 在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余 额 调 整 到 新 上 限 前, 不 得 办 理 新 的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业 务 第 四 章 信 息 报 送 与 资 金 用 途 第 十 二 条 区 内 企 业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在 境 外 融 资 合 同 签 约 后 但 不 晚 于 提 款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通 过 其 结 算 银 行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办 理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业 务 申 报 试 验 区 主 体 应 如 实 向 银 行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境 外 融 资 合 同 正 本 及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复 印 件, 合 同 为 外 文 的 应 另 附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的 中 文 译 本 ( 二 ) 营 业 执 照 ( 三 ) 最 近 一 期 验 资 或 审 计 报 告 ( 四 ) 董 事 会 对 境 外 融 资 事 项 的 决 议 ;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的 分 公 司 境 外 融 资 时 需 提 交 其 境 内 法 人 机 构 的 授 权 文 件 ( 五 ) 截 至 申 报 日 境 外 人 民 币 借 款 外 币 外 债 和 以 本 企 业 为 被 担 保 人 的 境 外 担 保 等 情 况 说 明 ( 六 ) 针 对 前 述 材 料 应 当 提 供 的 补 充 说 明 11

银 行 发 现 区 内 企 业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提 交 材 料 证 明 的 实 际 融 资 数 额 超 出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计 算 上 限 时, 应 拒 绝 为 其 办 理 境 外 融 资 资 金 结 算, 并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报 告 金 融 机 构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发 生 境 外 融 资 业 务 的, 应 直 接 通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的 相 关 系 统 办 理 申 报 所 有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业 务 材 料 留 存 结 算 银 行 备 查, 保 留 期 限 至 融 资 业 务 结 束 后 5 年 第 十 三 条 银 行 在 为 区 内 企 业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办 理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结 算 业 务 时, 需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的 相 关 系 统 中 查 询 区 内 企 业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的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基 本 信 息, 确 认 其 境 外 融 资 符 合 本 细 则 规 定 对 于 首 次 办 理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业 务 的 区 内 企 业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银 行 在 查 询 基 本 信 息 前, 应 根 据 其 提 供 的 上 述 材 料, 将 其 资 本 等 情 况 发 送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的 相 关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计 算 上 限 已 办 理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的 试 验 区 主 体 因 发 生 收 购 兼 并 等 重 大 资 本 变 更 时, 可 向 银 行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申 请 在 系 统 中 变 更 资 本 相 关 信 息 区 内 主 体 在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计 算 上 限 内 发 生 外 币 境 外 融 资 或 非 资 金 划 转 类 本 外 币 计 价 的 境 外 融 资 的, 应 按 外 债 管 理 相 关 要 求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办 理 外 债 登 记 或 备 案 手 续 ; 发 生 分 账 核 算 人 民 币 境 外 融 资 的, 应 通 过 开 立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的 结 算 银 行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的 相 关 系 统 报 送 相 关 融 资 信 息 第 十 四 条 区 内 企 业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所 得 资 金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相 关 规 定, 用 于 自 身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区 内 及 境 外 项 目 建 设, 并 符 合 国 家 和 试 验 区 产 业 宏 观 调 控 方 向 金 融 机 构 通 过 其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办 理 的 境 外 融 资 应 用 于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自 身 的 经 营 活 动, 用 于 区 内 和 境 外,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并 符 合 国 家 和 试 验 区 产 业 宏 观 调 控 方 向 第 十 五 条 区 内 企 业 发 生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业 务 的, 应 通 过 试 验 区 企 业 年 报 公 示 平 台 公 示 其 标 准 格 式 的 年 度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 金 融 机 构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应 于 每 年 6 月 30 日 前 利 用 试 验 区 企 业 年 报 公 示 制 度 及 时 更 新 在 本 行 开 立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企 业 的 资 本 等 情 况 对 于 经 营 期 超 过 1 年 但 仍 没 有 在 公 示 平 台 上 公 示 其 相 关 信 息, 或 被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的 企 业,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为 其 办 理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跨 境 结 算 业 务 已 经 办 理 的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业 务 可 以 持 有 到 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等 六 部 委 发 布 的 重 点 监 管 企 业 名 单 内 的 企 业, 金 融 机 构 应 审 慎 为 其 办 理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跨 境 结 算 业 务 第 五 章 非 现 场 核 查 现 场 检 查 与 违 规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金 融 机 构 和 区 内 企 业 通 过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单 元 办 理 的 境 外 融 资 情 况 进 行 非 现 场 核 查, 发 现 疑 问 的, 发 起 监 测 查 疑, 金 融 机 构 应 及 时 反 馈 ; 必 要 时 可 发 起 现 场 检 查 第 十 七 条 发 现 未 及 时 或 虚 假 报 送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有 关 信 息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将 在 查 实 后 对 涉 及 的 金 融 机 构 做 出 通 报 批 评, 限 期 整 改 并 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查 处 12

发 现 超 规 模 开 展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或 融 资 款 项 用 途 与 本 细 则 规 定 不 符 的, 资 金 尚 未 使 用 的, 应 原 路 退 回 所 融 入 的 款 项 ; 资 金 已 经 使 用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借 款 主 体 进 行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暂 停 其 开 展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业 务 对 于 办 理 超 额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结 算 的 金 融 机 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将 责 令 整 改 ; 对 于 多 次 发 生 办 理 超 额 分 账 核 算 境 外 融 资 结 算 的 金 融 机 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可 暂 停 其 开 展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此 前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细 则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3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完 善 自 贸 试 验 区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财 税 分 配 政 策 的 通 知 沪 财 预 [2015]8 号 各 区 县 财 政 局, 各 区 县 税 务 局, 自 贸 区 税 务 分 局 : 为 加 快 推 进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 以 下 简 称 自 贸 试 验 区 ) 建 设, 进 一 步 完 善 企 业 跨 区 迁 移 财 税 分 配 政 策, 充 分 发 挥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政 策 效 应,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现 就 完 善 自 贸 试 验 区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财 税 分 配 政 策 的 有 关 事 项 明 确 如 下 : 一 总 体 原 则 完 善 自 贸 试 验 区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的 财 税 分 配 机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一 是 保 持 体 制 稳 定 自 贸 试 验 区 财 税 分 配 政 策 应 在 市 与 区 县 分 税 制 财 政 体 制 框 架 下 实 施, 并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试 验 期 相 衔 接 二 是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自 贸 试 验 区 财 税 分 配 政 策 既 要 有 利 于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扩 大 政 策 效 应, 也 要 兼 顾 其 他 各 区 县 利 益, 为 鼓 励 企 业 有 序 规 范 流 动 创 造 良 好 政 策 环 境 三 是 便 于 实 际 操 作 自 贸 试 验 区 财 税 分 配 政 策 应 聚 焦 政 策 效 应, 便 于 实 施,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二 政 策 内 容 2014-2016 年,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成 立 后 企 业 税 收 征 管 关 系 由 浦 东 新 区 以 外 其 他 区 县 迁 移 至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 即 指 自 贸 试 验 区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 市 级 财 政 于 次 年 通 过 市 与 区 县 财 力 结 算, 将 企 业 缴 纳 的 年 度 区 县 级 税 收 收 入 全 额 由 自 贸 试 验 区 13

( 浦 东 新 区 ) 返 还 给 相 应 的 迁 出 区 县 对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经 批 准 享 受 国 家 或 市 级 相 关 政 策, 需 由 区 县 财 政 安 排 资 金 的, 相 应 资 金 由 迁 出 区 县 承 担 在 具 体 操 作 中, 由 浦 东 新 区 先 予 垫 付, 市 级 财 政 审 核 后 通 过 市 与 区 县 财 力 结 算 将 相 关 资 金 由 迁 出 区 县 返 还 给 浦 东 新 区 企 业 的 迁 移 时 间 以 迁 出 区 县 税 务 部 门 注 销 迁 移 文 书 终 审 日 为 准 在 执 行 上 述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对 于 其 他 区 县 招 商 引 进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新 办 注 册, 且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企 业 的, 将 按 照 一 事 一 议 的 原 则, 另 行 协 商 研 究 自 贸 试 验 区 与 相 关 区 县 的 财 税 分 配 问 题 对 于 除 迁 入 自 贸 试 验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的 财 税 分 配 问 题, 继 续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市 企 业 跨 区 迁 移 政 策 促 进 企 业 正 常 迁 移 流 动 的 通 知 ( 沪 财 预 2014 7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三 工 作 流 程 ( 一 ) 建 立 定 期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市 税 务 局 于 每 季 度 次 月 的 10 日 前, 将 自 贸 试 验 区 成 立 以 来 至 上 季 度 末 的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相 关 数 据 信 息 提 供 给 市 财 政 局, 包 括 : 自 贸 试 验 区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名 单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代 码 迁 出 区 县 迁 出 时 间 该 季 度 企 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缴 纳 的 分 税 种 分 级 次 税 收 收 入 等 数 据 信 息 市 财 政 局 收 到 上 述 数 据 内 容 后, 及 时 提 供 给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委 会 浦 东 新 区 和 相 关 迁 出 区 县 财 政 部 门 ( 二 ) 实 施 年 度 财 税 分 配 调 整 市 税 务 局 于 每 年 1 月 15 日 前, 将 上 年 度 自 贸 试 验 区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数 据 信 息 提 供 给 市 财 政 局 ( 数 据 信 息 范 围 及 口 径 与 季 度 信 息 一 致 ) 相 关 信 息 经 浦 东 新 区 和 迁 出 区 县 财 政 部 门 核 实 确 认 无 异 议 后, 由 市 财 政 局 发 文 调 整 相 关 收 入 基 数 若 浦 东 新 区 或 迁 出 区 县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数 据 信 息 提 出 异 议 的, 市 财 政 局 将 会 同 市 税 务 局 作 进 一 步 核 实 认 定 ( 三 ) 调 整 享 受 特 定 政 策 的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收 入 基 数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跨 区 迁 移 企 业 中 经 批 准 享 受 国 家 或 市 级 相 关 政 策 并 已 由 浦 东 新 区 财 政 安 排 资 金 相 应 资 金 需 申 请 调 整 由 迁 出 区 县 承 担 的, 由 浦 东 新 区 财 政 局 于 每 年 1 月 底 前 向 市 财 政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及 相 关 材 料, 包 括 : 企 业 名 称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代 码 迁 出 区 县 迁 出 时 间 企 业 上 年 度 缴 纳 区 县 级 税 收 收 入 情 况 企 业 经 批 准 享 受 国 家 或 市 级 相 关 政 策 的 文 件 材 料 区 财 政 上 年 度 已 安 排 财 政 资 金 情 况 等 市 财 政 局 对 上 述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经 迁 出 区 县 财 政 局 核 实 确 认 后, 由 市 财 政 局 发 文 调 整 相 关 收 入 基 数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5 年 1 月 21 日 14

三 合 作 与 交 流 1 我 校 自 贸 区 法 律 研 究 院 承 担 上 海 市 政 府 决 策 咨 询 研 究 重 点 课 题 日 前, 我 校 副 校 长 中 国 自 贸 区 法 律 研 究 院 院 长 刘 晓 红 教 授 主 持 的 课 题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负 面 清 单 的 透 明 度 现 状 存 在 问 题 和 对 策 研 究 获 上 海 市 政 府 决 策 咨 询 研 究 重 点 课 题 立 项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策 咨 询 研 究 重 点 课 题 是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中 央 城 镇 化 工 作 会 议 和 上 海 市 委 十 届 四 五 次 全 会 精 神, 根 据 上 海 市 委 市 人 民 政 府 2014 年 工 作 的 部 署 和 要 求, 经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而 设 立 的 研 究 项 目 课 题 具 有 较 高 的 理 论 要 求 和 实 践 导 向, 研 究 成 果 将 对 未 来 本 市 建 设 产 生 积 极 影 响 据 悉, 我 校 课 题 组 已 经 在 春 节 前 顺 利 提 交 了 高 质 量 前 期 研 究 报 告 该 课 题 深 入 研 究 了 上 海 自 贸 区 负 面 清 单 中 的 透 明 度 问 题, 并 为 上 海 新 版 自 贸 区 负 面 清 单 的 制 定 出 具 了 专 家 建 议 2 我 校 自 贸 区 法 律 研 究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贺 小 勇 教 授 被 聘 为 上 海 市 十 三 五 规 划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2 月 12 日, 上 海 市 市 长 杨 雄 主 持 召 开 上 海 市 十 三 五 规 划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会 议, 并 颁 发 上 海 市 十 三 五 规 划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聘 书, 听 取 有 关 专 家 对 上 海 十 三 五 规 划 编 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艾 宝 俊 副 市 长 宣 读 了 专 家 名 单 我 校 自 贸 区 法 律 研 究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贺 小 勇 教 授 与 来 自 香 港 北 京 及 上 海 的 25 名 专 家 被 聘 为 上 海 市 十 三 五 规 划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成 员 会 上,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副 院 长 李 扬, 香 港 大 学 城 市 规 划 及 环 境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讲 座 教 授 中 科 院 院 士 叶 嘉 安, 阿 里 巴 巴 副 总 裁 研 究 院 院 长 梁 春 晓, 德 意 志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亚 太 区 主 席 蔡 洪 平, 复 旦 大 学 社 会 发 展 与 公 共 政 策 学 院 院 长 梁 鸿, 我 校 自 贸 区 法 律 研 究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贺 小 勇, 中 科 院 上 海 微 系 统 研 究 所 所 长 中 科 院 院 士 王 曦, 上 海 纽 约 大 学 校 长 俞 立 中 等 8 位 专 家 分 别 围 绕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移 动 互 联 网 和 产 业 转 型 德 国 工 业 4.0 和 上 海 机 会 健 康 产 业 发 展 构 建 创 新 体 系 上 海 率 先 建 设 国 际 水 准 的 法 治 营 商 环 境 等 进 行 了 重 点 发 言 上 海 市 政 府 成 立 十 三 五 规 划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是 为 了 更 广 泛 地 凝 聚 各 方 智 慧, 高 质 量 地 编 制 十 三 五 规 划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为 上 海 十 三 五 规 划 编 制 提 供 全 过 程 的 咨 询 支 持, 对 上 海 发 展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或 提 交 相 关 专 题 研 究 报 告, 对 上 海 市 十 三 五 规 划 纲 要 ( 草 案 ) 提 出 论 证 意 见 并 形 成 专 家 论 证 报 告 3 健 全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论 坛 机 制 搭 建 合 作 交 流 新 领 域 2 月 6 日 下 午, 我 校 与 中 国 法 学 会 对 外 联 络 部 协 同 创 新 战 略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签 15

约 仪 式 在 松 江 校 区 举 行 中 国 法 学 会 副 会 长 张 鸣 起 对 外 联 络 部 主 任 谷 昭 民 二 处 副 处 长 潘 新 艳, 我 校 党 委 书 记 杜 志 淳, 副 校 长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研 究 院 院 长 刘 晓 红 和 相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出 席 签 约 仪 式 签 约 仪 式 由 刘 晓 红 主 持 刘 晓 红 介 绍 了 双 方 合 作 的 背 景 及 主 要 内 容, 并 从 筹 备 第 二 届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论 坛 建 设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研 究 基 地 开 展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人 才 培 训 探 索 建 立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等 四 个 方 面 汇 报 了 相 关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谷 昭 民 刘 晓 红 代 表 双 方 签 署 了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杜 志 淳 感 谢 中 国 法 学 会 对 学 校 的 信 任 和 支 持, 表 示 将 集 全 校 之 力, 建 立 健 全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论 坛 机 制, 搭 建 新 的 合 作 领 域, 将 各 项 工 作 推 向 深 入 张 鸣 起 介 绍 了 中 国 法 学 会 构 建 区 域 性 多 边 法 学 法 律 交 流 与 合 作 机 制 的 背 景 和 目 的, 对 学 校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论 坛 机 制 建 设 提 出 了 指 导 意 见 他 还 表 示, 双 方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这 一 步 走 得 很 扎 实 ; 建 立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论 坛 机 制 是 中 国 法 学 会 的 重 要 工 作 之 一, 将 依 托 华 政,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争 取 多 出 成 果, 增 强 论 坛 的 影 响 力 和 实 际 效 果 根 据 协 议, 双 方 将 共 同 创 设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研 究 与 服 务 机 制 开 展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建 立 实 践 和 实 习 基 地 等 为 完 善 合 作 机 制, 双 方 还 提 出 建 立 定 期 交 流 机 制, 成 立 工 作 小 组, 共 同 研 究 策 划 更 加 深 入 的 合 作 模 式, 逐 步 拓 宽 合 作 领 域 协 议 签 署 之 前, 我 校 相 关 工 作 已 有 了 实 质 性 推 动 例 如, 杜 志 淳 等 一 行 出 席 在 巴 西 举 办 的 首 届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论 坛, 并 作 为 发 起 单 位 之 一, 签 署 了 论 坛 战 略 发 展 指 导 性 文 件 巴 西 利 亚 宣 言 ; 拟 定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论 坛 机 制 建 设 方 案, 包 括 第 二 届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论 坛 会 务 方 案 高 端 法 律 人 才 短 期 培 训 方 案 和 硕 士 博 士 培 养 方 案 多 元 化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建 议 方 案 ; 成 立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研 究 院, 进 行 实 体 化 运 作 ; 申 报 中 国 法 学 会 课 题, 开 展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研 究 等 另 悉,2 月 6 日 上 午, 金 砖 国 家 争 议 解 决 上 海 中 心 工 作 汇 报 会 在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举 行 中 国 法 学 会 张 鸣 起 谷 昭 民 潘 新 艳, 我 校 杜 志 淳 刘 晓 红, 上 海 市 贸 促 会 会 长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主 任 杨 建 荣, 上 海 贸 促 会 副 会 长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副 主 任 李 志 刚,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闻 万 里 等, 以 及 上 海 法 学 会 和 我 校 的 有 关 人 员 出 席 会 议 与 会 人 员 深 入 探 讨 了 建 立 金 砖 国 家 争 议 解 决 上 海 中 心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此 前, 在 中 国 法 学 会 的 支 持 和 指 导 下, 经 深 入 研 究 论 证, 我 校 和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提 出 了 在 金 砖 国 家 法 律 论 坛 框 架 内 构 建 金 砖 国 家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设 立 金 砖 国 家 争 议 解 决 上 海 中 心 的 初 步 方 案 4 上 海 市 法 学 会 欧 盟 法 研 究 会 成 立 大 会 在 我 校 召 开 2 月 2 日, 上 海 市 法 学 会 欧 盟 法 研 究 会 成 立 大 会 暨 2015 年 学 术 研 讨 会 欧 盟 经 验 与 上 海 自 贸 区 法 治 建 设 在 我 校 长 宁 校 区 交 谊 楼 成 功 举 行 上 海 市 法 学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林 国 平 专 职 副 会 长 施 基 雄 研 究 部 副 主 任 张 志 军, 复 旦 大 学 欧 洲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陆 志 安, 同 济 大 学 德 国 法 与 欧 盟 法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高 旭 军,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凯 原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杨 力 欧 盟 法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沈 伟,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副 秘 书 长 黄 文,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自 由 贸 易 区 法 庭 庭 长 包 蕾, 我 校 副 校 长 林 燕 萍 国 际 法 学 院 院 长 刘 宁 元 国 际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李 伟 芳 自 贸 区 法 律 研 究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贺 小 勇 等 专 家 学 者 参 加 了 会 议 16

施 基 雄 代 表 上 海 市 法 学 会 宣 读 了 关 于 同 意 设 立 欧 盟 法 研 究 会 及 理 事 会 组 成 人 员 建 议 名 单 的 批 复 经 首 届 欧 盟 法 研 究 会 理 事 会 推 举, 林 燕 萍 当 选 研 究 会 会 长, 刘 宁 元 高 旭 军 陆 志 安 宋 锡 祥 杨 力 沈 伟 当 选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研 究 会 秘 书 处 设 在 我 校 欧 盟 法 研 究 中 心 林 国 平 对 当 选 的 研 究 会 首 届 理 事 会 表 示 祝 贺, 并 希 望 研 究 会 今 后 能 够 以 问 题 为 导 向, 积 极 开 展 法 学 研 究 ; 努 力 培 养 青 年 法 学 人 才 ; 积 极 开 展 对 外 法 学 交 流 ; 进 一 步 开 展 完 善 研 究 会 制 度 建 设, 努 力 成 为 上 海 法 学 研 究 会 的 新 典 范, 提 高 上 海 法 学 研 究 整 体 水 平, 为 上 海 法 治 建 设 作 出 贡 献 在 随 后 进 行 的 欧 盟 经 验 与 上 海 自 贸 区 法 治 建 设 研 讨 会 中, 与 会 代 表 围 绕 欧 盟 法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与 必 要 性, 以 及 上 海 自 贸 区 法 治 建 设 如 何 借 鉴 欧 盟 经 验 等 问 题 展 开 了 热 烈 研 讨 林 燕 萍 在 发 言 中 提 到 研 讨 会 今 后 的 发 展 需 充 分 发 挥 智 库 建 设 的 作 用, 结 合 实 践 需 要 提 供 立 法 司 法 建 议, 促 进 研 究 成 果 推 广 及 转 化 高 旭 军 陆 志 安 发 言 强 调 有 必 要 借 鉴 欧 盟 保 障 欧 盟 法 在 欧 盟 内 部 得 以 统 一 实 施 方 面 的 有 益 经 验 贺 小 勇 发 表 题 为 上 海 自 贸 试 验 区 法 治 建 设 评 估 与 展 望 的 演 讲, 客 观 评 估 了 自 贸 区 法 治 建 设, 并 从 上 海 作 为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平 台 的 角 度, 对 上 海 自 贸 区 法 治 建 设 中 的 创 新 机 制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司 法 审 查 机 制 等 方 面 的 完 善 提 出 了 展 望 黄 文 指 出 了 仲 裁 案 件 中 欧 盟 法 的 适 用 及 解 释 的 难 点, 并 期 待 研 究 会 的 成 立 能 够 为 司 法 实 践 提 供 有 效 的 智 力 支 持 此 外 与 会 者 分 别 从 分 析 欧 盟 在 双 边 投 资 协 定 航 运 市 场 准 入 政 策 金 融 监 管 改 革 自 由 区 海 关 法 律 制 度 打 击 税 收 欺 逃 等 领 域 的 立 法 与 实 践 探 讨 了 这 些 经 验 对 上 海 自 贸 区 法 治 建 设 中 相 关 问 题 的 启 示 17

四 媒 体 评 论 1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张 新 : 自 贸 区 金 融 改 革 全 面 提 速 进 入 金 改 3.0 版 时 代 来 源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网 站 http://shanghai.pbc.gov.cn/publish/fzh_shanghai/4187/2015/201502121730377132 72699/20150212173037713272699_.html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战 略 部 署, 促 进 试 验 区 投 融 资 便 利 化, 进 一 步 降 低 企 业 融 资 成 本, 提 升 金 融 服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实 体 经 济 跨 境 发 展 的 能 力, 并 加 快 推 进 上 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建 设, 在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的 积 极 推 动 和 大 力 支 持 下, 经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批 准,2 月 12 日,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发 布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境 外 融 资 与 跨 境 资 金 流 动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市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市 长 屠 光 绍, 上 海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金 兴 明,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副 主 任 兼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分 局 局 长 张 新,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党 委 委 员 王 利 平, 各 主 要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负 责 同 志 出 席 了 政 策 发 布 会 张 新 在 政 策 发 布 会 上 表 示, 实 施 细 则 优 化 了 境 外 融 资 管 理 政 策,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功 能, 将 为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通 过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从 境 外 融 资 提 供 更 多 便 利, 给 予 企 业 更 多 自 主 选 择 权, 有 效 降 低 企 业 融 资 成 本 和 管 理 成 本 实 施 细 则 是 在 前 期 建 立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分 账 核 算 管 理 框 架 下, 对 区 内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境 外 融 资 作 出 的 符 合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政 策 框 架 的 制 度 安 排, 是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的 进 一 步 充 实 和 深 化 张 新 指 出, 实 施 细 则 是 加 快 推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改 革 探 索 投 融 资 汇 兑 便 利 的 重 要 举 措, 出 台 的 意 义 十 分 重 大, 标 志 着 自 贸 试 验 区 新 一 轮 金 融 改 革 的 开 始 张 新 简 要 回 顾 了 自 贸 区 金 融 改 革 的 过 程 和 本 次 实 施 细 则 出 台 的 背 景, 将 自 贸 区 金 融 改 革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三 个 版 本 : 2013 年 9 月, 国 务 院 印 发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上 海 市 会 同 一 行 三 会 据 此 出 台 了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51 条 意 见, 上 海 的 一 行 三 局 出 台 了 相 应 的 实 施 细 则, 确 立 了 金 融 支 持 自 贸 区 建 设 的 总 体 政 策 框 架, 推 动 了 自 贸 区 金 融 改 革 的 顺 利 起 步 用 一 个 形 象 的 比 喻, 这 是 自 贸 区 金 改 的 1.0 版, 其 标 志 是 总 体 政 策 框 架 基 本 建 立 2014 年 5 月,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花 了 一 年 时 间 建 立 的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系 统 正 式 投 入 使 用, 强 大 的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体 系 得 以 建 立, 简 政 放 权 和 风 险 管 理 有 机 结 合 银 行 证 券 保 险 等 金 融 机 构 和 企 业 都 可 以 接 入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实 现 与 境 外 金 融 市 场 的 融 通 从 此, 自 贸 区 金 改 进 入 了 2.0 版 的 时 代, 其 标 志 是 围 绕 贸 易 和 投 资 便 利 化 金 融 改 革 政 策 全 面 投 入 实 施 以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为 核 心 的 强 大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正 式 投 入 运 行 目 前, 共 有 13 家 中 外 资 银 行 接 入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系 统, 开 立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一 万 多 个 ; 区 内 企 业 人 民 币 境 外 借 款 累 计 发 生 120 笔 金 额 197 亿 元, 利 率 仅 为 4.2%, 显 著 低 于 境 内 融 资 利 率, 大 幅 降 低 了 企 业 融 资 成 本 18

今 天 正 在 推 进 的 改 革, 可 以 说 是 自 贸 区 金 改 的 3.0 版, 其 标 志 是 自 贸 区 金 融 改 革 和 上 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建 设 联 动 推 进, 围 绕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建 设 中 难 啃 的 硬 骨 头 的 改 革 政 策 全 面 落 地 实 施,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功 能 要 素 要 全 面 到 位 去 年 9 月 18 日, 克 强 总 理 视 察 自 贸 区 时, 非 常 关 心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强 调 要 进 一 步 放 宽 境 外 融 资, 以 降 低 企 业 融 资 成 本 11 月 19 日,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明 确 要 求, 支 持 跨 境 融 资, 让 更 多 企 业 与 全 球 低 成 本 资 金 牵 手 韩 正 书 记 周 小 川 行 长 要 求 上 海 市 和 人 民 银 行 全 面 落 实 国 务 院 指 示 此 次 实 施 细 则 的 发 布, 就 是 市 委 市 政 府 人 民 银 行 共 同 贯 彻 中 央 指 示 和 要 求 的 具 体 举 措 这 是 推 进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的 重 要 步 骤, 有 利 于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推 动 国 家 金 融 改 革 在 上 海 先 行 先 试, 促 进 上 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建 设 张 新 表 示, 今 天 实 施 细 则 的 发 布 是 自 贸 区 金 改 3.0 版 的 一 个 关 键 起 步 未 来 半 年, 是 全 面 推 进 金 改 3.0 版 的 关 键 时 期 金 改 3.0 版 的 核 心 是, 要 围 绕 上 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建 设 的 各 个 要 素, 使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得 到 全 面 有 序 实 施, 自 贸 区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境 外 融 资 全 面 放 开, 上 海 个 人 境 外 投 资 落 地 实 施, 利 率 市 场 化 全 面 推 进, 上 海 金 融 市 场 实 现 与 国 际 市 场 双 向 开 放, 金 融 业 准 入 扩 大 对 内 对 外 开 放, 金 融 监 管 的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全 面 实 施, 以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系 统 为 标 志 的 各 类 强 大 的 事 中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和 金 融 安 全 系 统 全 面 到 位, 安 全 快 速 同 步 地 推 进 自 贸 区 建 设 与 上 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建 设 目 前, 一 行 三 会 正 积 极 配 合 上 海 市 委 市 政 府 进 一 步 按 照 中 央 有 关 部 署, 抓 紧 研 究 新 一 轮 的 金 融 改 革 方 案, 努 力 在 金 融 中 心 建 设 金 融 服 务 业 扩 大 开 放, 特 别 是 资 本 市 场 建 设 资 本 项 下 开 放 等 方 面 有 更 大 的 作 为, 积 极 推 动 自 贸 区 新 一 轮 金 融 改 革 取 得 更 大 的 进 步 实 施 细 则 明 确 了 自 贸 区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在 境 外 融 入 资 金 的 规 模 用 途 以 及 相 应 的 风 险 管 理 办 法 其 核 心 是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自 主 开 展 境 外 融 资 活 动, 自 主 计 算 境 外 融 资 的 规 模, 自 主 权 衡 境 外 融 资 的 结 构, 扩 大 了 经 济 主 体 从 境 外 融 资 的 规 模 与 渠 道 实 施 细 则 依 托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管 理 系 统, 建 立 了 以 资 本 约 束 机 制 为 基 础 的 本 外 币 一 体 化 统 一 的 境 外 融 资 规 则, 高 度 便 利 了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正 常 的 金 融 活 动 同 时, 通 过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等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手 段, 实 现 了 简 政 放 权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有 机 结 合 实 施 细 则 主 要 有 五 个 创 新 之 处 : 一 是 扩 大 了 境 外 融 资 的 规 模 和 渠 道,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自 主 从 境 外 融 入 资 金 整 体 上, 为 落 实 中 央 精 神, 实 施 细 则 上 调 了 经 济 主 体 从 境 外 融 资 的 杠 杆 率 企 业 的 融 资 规 模 从 资 本 的 一 倍 扩 大 到 二 倍 银 行 原 来 不 能 从 境 外 融 入 人 民 币 资 金, 在 新 的 政 策 框 架 下, 可 以 从 境 外 融 入 本 外 币 资 金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如 证 券 公 司 等, 也 能 从 境 外 融 入 资 金 二 是 运 用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等 新 的 管 理 方 式 优 化 境 外 融 资 结 构 实 施 细 则 创 造 性 地 使 用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 包 括 期 限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币 种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类 别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 来 引 导 经 济 主 体 的 境 外 融 资 结 构 这 种 新 的 管 理 方 式, 鼓 励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使 用 人 民 币 中 长 期 以 及 用 于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的 资 金, 不 鼓 励 短 期 融 资 同 时, 实 施 细 则 将 表 外 融 资 也 纳 入 境 外 融 资 的 管 理 范 围 三 是 改 革 事 前 审 批 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取 消 了 境 外 融 资 的 前 置 审 批, 扩 大 了 经 济 主 体 的 自 主 权 借 债 主 体 可 按 照 自 身 资 本 规 模 的 大 小 在 核 定 的 规 模 内, 综 合 考 虑 期 限 币 种 融 资 类 别 等 因 素, 自 主 决 策 以 何 种 方 式 开 展 境 外 融 资, 融 资 多 长 期 限, 融 什 么 币 种 的 资 金 等, 将 这 些 本 应 属 于 企 业 自 主 决 定 的 权 利 归 还 给 企 业 人 民 银 行 将 根 据 系 统 采 集 到 的 区 内 主 体 境 外 融 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事 中 事 后 的 监 测 管 理, 从 宏 观 上 把 控 境 外 融 资 的 整 体 风 险 19

四 是 建 立 了 宏 观 审 慎 的 境 外 融 资 风 险 管 理 新 模 式 人 民 银 行 可 根 据 试 验 区 跨 境 及 跨 区 资 金 流 动 区 内 及 境 内 信 贷 供 求 情 况, 对 境 外 融 资 杠 杆 率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宏 观 审 慎 政 策 参 数 等 进 行 调 整, 必 要 时 还 可 采 取 总 体 规 模 调 控 等 应 急 管 制 措 施 人 民 银 行 根 据 系 统 采 集 的 数 据 以 及 试 验 区 经 济 金 融 运 行 和 跨 境 跨 区 资 金 流 动 情 况 建 立 相 应 的 风 险 预 警 指 标 体 系, 并 可 根 据 风 险 防 控 需 要 对 风 险 预 警 指 标 和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工 具 进 行 调 整 和 完 善 五 是 在 上 海 率 先 建 立 了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的 路 径 和 管 理 方 式 在 路 径 上, 全 面 放 开 本 外 币 境 外 融 资 实 施 细 则 将 本 外 币 融 资 纳 入 统 一 的 政 策 框 架 内, 中 外 资 企 业 或 金 融 机 构 可 依 据 统 一 规 则, 自 主 选 择 从 境 外 借 用 人 民 币 资 金 还 是 外 币 资 金 在 管 理 方 式 上, 我 们 依 托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管 理 系 统, 采 用 风 险 转 换 因 子 等 现 代 管 理 手 段, 对 风 险 进 行 24 小 时 逐 笔 实 时 监 测, 确 保 金 融 安 全 张 新 对 各 金 融 机 构 和 企 业 做 好 自 贸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境 外 融 资 工 作 提 了 四 点 要 求 : 一 是 切 实 把 握 好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这 个 大 局 开 展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境 外 融 资, 出 发 点 依 然 是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这 是 无 论 在 何 时 都 要 牢 牢 把 握 住 的 方 向 对 于 区 内 企 业 来 说, 境 外 融 资 所 得 资 金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相 关 规 定, 比 如 用 于 自 身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区 内 及 境 外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国 家 和 试 验 区 产 业 宏 观 调 控 方 向 对 于 金 融 机 构 来 说, 其 办 理 的 境 外 融 资 也 应 用 于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自 身 的 经 营 活 动,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符 合 国 家 和 试 验 区 产 业 宏 观 调 控 方 向 二 是 银 行 要 从 严 管 理, 完 善 内 部 管 理 流 程 银 行 要 加 强 总 分 行 联 动, 进 一 步 完 善 内 控, 建 立 专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规 范 内 部 管 理 流 程 主 动 加 强 对 实 施 细 则 的 学 习 宣 传, 准 确 掌 握 境 外 融 资 规 模 计 算 方 法,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不 折 不 扣 地 加 以 执 行 要 及 时 更 新 上 报 境 外 融 资 有 关 信 息, 特 别 是, 对 于 异 常 的 实 际 融 资 数 额 超 出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境 外 融 资 计 算 数 额 时, 一 方 面 要 拒 绝 为 其 办 理 跨 境 资 金 结 算, 另 一 方 面 要 及 时 上 报 人 民 银 行 人 民 银 行 对 金 融 机 构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报 送 境 外 融 资 有 关 信 息 的 行 为 制 定 了 处 罚 措 施, 根 据 金 融 机 构 遵 纪 守 法 等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依 据 评 估 结 果 实 现 差 别 化 监 管 三 是 牢 牢 守 住 不 发 生 区 域 性 系 统 性 风 险 的 底 线 确 保 不 发 生 区 域 性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自 贸 试 验 区 金 融 改 革 始 终 要 坚 守 的 底 线, 要 牢 固 树 立 底 线 思 维, 高 度 关 注 境 外 融 资 和 跨 境 资 金 流 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根 据 宏 观 审 慎 原 则 的 要 求,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了 试 验 区 境 外 融 资 宏 观 调 控 工 作 机 制 当 宏 观 预 警 指 标 达 到 上 述 风 险 级 别 的 临 界 值 时,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将 向 金 融 机 构 发 出 相 应 的 风 险 预 警, 并 采 用 调 控 工 具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节, 必 要 时 还 可 采 取 临 时 性 管 制 措 施 对 于 金 融 机 构 来 说, 也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风 险 意 识,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一 旦 发 生 风 险 隐 患 要 及 时 上 报 并 妥 善 处 理 四 是 建 立 风 险 监 测 协 调 和 自 律 机 制 人 民 银 行 将 与 上 海 市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金 融 机 构 共 同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分 账 核 算 业 务 境 外 融 资 的 风 险 监 测 协 调 机 制 原 则 上,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协 调 会, 对 境 外 融 资 的 总 量 结 构 以 及 有 关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沟 通 同 时, 会 同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跨 境 资 金 流 动 的 自 律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20

2 上 海 自 贸 区 裂 变 出 巨 大 新 能 量 来 源 : 人 民 日 报 http://cpc.people.com.cn/n/2015/0201/c64387-26486272.html 岁 末 年 初, 上 海 自 贸 试 验 区 接 连 发 力 2014 年 12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决 定 将 上 海 自 贸 区 的 部 分 开 放 措 施 辐 射 到 浦 东 新 区 此 外, 广 东 天 津 福 建 特 定 区 域 将 再 设 三 个 自 由 贸 易 园 区 当 月 28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传 出 信 息, 扩 展 上 海 自 贸 试 验 区 区 域 范 围, 将 陆 家 嘴 金 融 片 区 金 桥 开 发 区 片 区 和 张 江 高 科 技 片 区 纳 入 其 中 上 海 自 贸 区 一 年 多 的 改 革 探 索, 已 裂 变 出 巨 大 新 能 量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释 放 改 革 红 利 裂 变 新 能 量, 首 先 体 现 在 入 驻 企 业 及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上 截 至 去 年 11 月 底, 上 海 自 贸 区 内 投 资 企 业 累 计 2.2 万 多 家, 其 中 自 贸 区 挂 牌 后 新 设 企 业 近 1.4 万 家, 超 过 前 23 年 的 总 数 ; 新 设 外 资 企 业 2114 家, 同 比 增 长 10.4 倍, 占 全 市 的 43% 境 外 投 资 加 速 发 展, 已 办 结 160 个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中 方 对 外 投 资 额 累 计 近 38 亿 美 元 这 是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等 制 度 创 新 逐 步 释 放 出 的 改 革 红 利 上 海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自 贸 区 管 委 会 常 务 副 主 任 陈 寅 表 示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的 制 度 创 新, 是 上 海 自 贸 区 建 设 的 核 心, 其 中 最 大 的 亮 点 就 是 探 索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形 成 更 加 开 放 透 明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负 面 清 单 之 外 领 域 外 商 投 资 无 需 审 批, 只 需 备 案, 这 一 法 无 禁 止 皆 可 为 的 探 索 对 接 的 是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却 是 对 我 国 现 行 政 府 事 前 审 批 监 管 模 式 的 颠 覆 推 进 贸 易 便 利 化 和 金 融 服 务 业 开 放 裂 变 新 能 量, 还 体 现 在 贸 易 便 利 化 给 企 业 带 来 的 优 惠 在 上 海 畅 联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办 人 员 登 录 自 贸 区 自 主 报 税 平 台 预 录 入 客 户 端, 向 海 关 申 报 进 口 一 票 计 算 机 用 主 板, 输 入 重 量 货 值 之 后, 申 报 预 估 税 款 4.8 万 余 元 4 分 钟 内, 海 关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完 成 审 核, 税 费 自 动 缴 付, 货 物 自 动 放 行 再 也 不 必 像 以 前 那 样 去 海 关 现 场 交 单 敲 章 拉 税 单 了 该 公 司 负 责 人 说 这 是 上 海 海 关 在 自 贸 区 开 展 的 自 主 报 税 自 助 通 关 自 动 审 放 重 点 稽 核 作 业 模 式 试 点, 也 标 志 着 海 关 支 持 自 贸 区 的 23 项 改 革 措 施 全 面 落 地 裂 变 新 能 量, 更 蕴 含 在 金 融 制 度 创 新 助 力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上 原 本 在 纳 斯 达 克 上 市 的 国 内 一 家 互 联 网 游 戏 公 司 想 回 归 A 股, 东 方 弘 泰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在 自 贸 区 募 集 并 设 立 两 只 人 民 币 跨 境 并 购 基 金, 探 索 出 中 资 企 业 境 外 并 购 的 新 模 式, 并 在 自 贸 区 的 高 效 协 调 下, 只 用 23 天 就 解 决 了 4.3 亿 美 元 的 出 海 投 资 瞄 准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人 民 银 行 等 推 出 了 51 条 创 新 举 措, 在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体 系 投 融 资 汇 兑 便 利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利 率 市 场 化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5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开 放 创 新 目 前, 已 有 10 家 银 行 接 入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体 系, 账 户 开 立 总 数 近 7000 个, 部 分 企 业 已 开 展 贸 易 融 资 跨 境 并 购 等 活 动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提 高 经 济 领 域 治 理 水 平 裂 变 新 能 量, 还 反 映 在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自 我 革 命 中 21

从 事 前 审 批 到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模 式, 自 贸 区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提 高 经 济 领 域 治 理 能 力 和 水 平 为 促 进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上 海 自 贸 区 建 立 了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已 汇 集 口 岸 和 金 融 部 门 近 700 万 条 信 息 数 据 同 时, 安 全 审 查 反 垄 断 审 查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市 场 监 督 等 制 度 的 建 立, 以 及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健 全 等 工 作, 也 在 紧 锣 密 鼓 地 进 行 上 海 自 贸 区 以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为 核 心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已 经 建 立, 以 贸 易 便 利 化 为 重 点 的 贸 易 制 度 平 稳 运 行, 以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和 金 融 服 务 业 开 放 为 目 标 的 金 融 创 新 制 度 基 本 确 立, 以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为 导 向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基 本 形 成, 在 建 立 与 国 际 投 资 贸 易 通 行 规 则 相 衔 接 的 基 本 制 度 框 架 上, 取 得 了 重 要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陈 寅 表 示 3 外 资 管 理 大 跨 越 : 从 逐 案 审 批 到 全 面 报 告 制 来 源 : 财 新 网 http://opinion.caixin.com/2015-01-27/100778771_all.html#page2 本 篇 是 研 读 19 日 公 布 的 外 国 投 资 法 ( 草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下 称 外 资 法 草 案 ) 的 第 三 篇 从 本 篇 开 始, 我 们 将 解 析 外 资 法 草 案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草 案 中 的 某 些 制 度, 例 如 特 别 管 理 措 施 目 录 ( 负 面 清 单 ) 准 入 许 可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等, 更 加 吸 引 眼 球 但 我 们 想 从 貌 似 平 淡 无 奇 的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谈 起, 原 因 有 三 : 其 一,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集 中 体 现 了 草 案 所 确 立 的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是 对 现 行 逐 案 审 批 制 的 革 命, 体 现 了 外 资 管 理 模 式 的 跨 越, 意 义 重 大 其 二, 新 法 实 施 后, 只 有 很 小 比 例 的 外 国 投 资 项 目 需 要 申 请 准 入 许 可, 需 经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的 为 数 更 少, 而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则 普 遍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外 国 投 资 项 目 对 于 绝 大 多 数 外 国 投 资 者 和 /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而 言, 准 入 许 可 和 安 审 远 在 天 边,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近 在 眼 前 其 三, 信 息 报 告 某 种 意 义 上 是 全 新 的 制 度, 其 将 如 何 运 作, 将 对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将 产 生 何 种 影 响, 令 人 好 奇 与 前 两 篇 相 同, 本 文 的 主 要 目 的 仍 然 是 尽 力 理 解 草 案 原 意, 而 不 是 提 修 改 意 见 同 时, 本 文 在 研 读 草 案 的 报 告 制 时, 会 将 美 国 的 相 关 立 法 和 实 践 作 为 参 照 背 景 和 目 的 :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和 信 息 要 求 外 国 法 草 案 的 突 出 特 点 是 采 取 了 全 面 国 民 待 遇 加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即 除 了 负 面 清 单 ( 草 案 中 称 为 特 别 管 理 措 施 目 录 ) 中 列 明 的 领 域 和 条 件, 外 国 投 资 者 享 受 的 待 遇 不 低 于 中 国 投 资 者 的 待 遇, 在 准 入 阶 段 不 需 要 申 请 准 入 许 可 ( 审 批 ), 在 准 入 之 后 也 不 会 受 到 其 他 限 制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并 不 禁 止 东 道 国 政 府 对 外 国 投 资 提 出 信 息 要 求 美 国 是 最 早 授 予 外 资 全 面 国 民 待 遇 的 国 家 之 一, 但 根 据 美 国 国 际 投 资 和 服 务 贸 易 调 查 法 ( 以 下 简 称 美 国 投 资 调 查 法 ) 的 规 定,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 持 有 股 权 或 类 似 权 益 10% 以 上 ) 应 当 向 美 国 商 务 部 经 济 分 析 局 (BEA) 提 交 初 始 报 告 和 定 期 报 告, 组 合 投 资 则 应 当 向 美 国 财 政 部 报 告 信 息 同 时, 美 国 的 最 新 版 双 边 投 资 协 定 范 本 也 规 定, 尽 管 有 国 民 待 遇 的 要 求, 缔 约 一 方 可 以 仅 为 了 信 息 或 统 计 的 目 的, 要 求 缔 约 另 一 方 的 投 资 者 或 其 涵 盖 投 资 提 供 与 投 资 有 关 的 信 息 22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正 是 一 项 旨 在 掌 握 外 国 投 资 信 息 的 制 度 外 资 法 草 案 第 七 十 五 条 揭 示 了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及 时 准 确 全 面 掌 握 全 国 外 国 投 资 情 况 和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运 营 情 况, 并 为 制 定 和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等 提 供 依 据 第 九 十 七 条 和 第 七 十 七 条 规 定, 国 务 院 外 国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将 对 外 国 投 资 者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提 交 信 息 报 告 的 内 容 进 行 汇 总 归 纳, 编 写 外 国 投 资 统 计 报 告 和 分 析 报 告 信 息 报 告 附 带 有 外 资 管 理 方 面 的 功 能 譬 如, 在 准 入 方 面,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通 过 初 始 报 告 发 现 潜 在 的 应 当 申 请 准 入 许 可 而 未 申 请 的 投 资 项 目, 或 者 通 过 变 更 报 告 发 现 某 些 变 更 事 项 可 能 触 发 了 新 的 外 国 投 资 准 入 许 可 ( 第 九 十 条 ) 三 大 特 点 : 纯 报 告 全 面 报 告 电 子 化 报 告 ( 一 ) 比 备 案 制 更 进 一 步 的 报 告 制 目 前, 上 海 自 贸 区 已 经 实 行 外 国 投 资 的 备 案 制, 包 括 项 目 备 案 和 企 业 备 案 就 项 目 备 案 来 说,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申 请 人 应 填 报 项 目 备 案 表, 并 提 交 投 资 各 方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投 资 意 向 书 等 材 料 ; 项 目 备 案 机 构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项 目 备 案 意 见 ; 随 后, 备 案 申 请 人 可 凭 项 目 备 案 意 见, 办 理 规 划 用 地 环 评 建 设 等 审 批 手 续 就 企 业 备 案 而 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取 得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后, 登 陆 自 贸 试 验 区 外 商 投 资 一 口 受 理 平 台 在 线 填 报 有 关 信 息 ; 备 案 机 构 应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备 案, 并 授 予 备 案 证 明 ; 投 资 者 ( 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在 办 理 备 案 后,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可 见, 尽 管 上 海 自 贸 区 的 备 案 制 相 比 全 国 范 围 内 实 行 的 逐 案 审 批 制 而 言 大 大 放 松 了 对 外 国 投 资 的 准 入 限 制, 但 仍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审 批 因 素, 因 为 外 国 投 资 者 只 有 在 获 得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项 目 备 案 意 见 和 备 案 证 明 之 后, 才 能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等 手 续 相 比 之 下, 外 资 法 草 案 更 进 一 步, 实 行 不 具 有 任 何 审 批 因 素 的 纯 粹 的 报 告 制 草 案 有 意 不 使 用 备 案 一 词 而 采 用 报 告 一 语, 可 能 也 是 为 了 更 加 鲜 明 地 体 现 起 草 者 摈 弃 审 批 思 维 的 意 图 草 案 规 定 了 三 种 类 型 的 信 息 报 告, 分 别 是 初 始 报 告 ( 草 案 中 称 为 外 国 投 资 事 项 报 告 ) 变 更 报 告 和 定 期 报 告 ( 又 分 为 年 度 报 告 和 季 度 报 告 两 种 ) 从 初 始 报 告 来 看, 外 国 投 资 者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既 可 以 在 投 资 实 施 之 前 也 有 权 在 投 资 实 施 之 日 起 30 内 提 交 信 息 报 告 其 中, 投 资 实 施 之 日 是 指 外 国 投 资 完 成 登 记 之 日 ( 例 如 设 立 企 业 的 工 商 登 记 以 及 购 买 房 屋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 或 者 投 资 交 易 完 成 之 日 比 较 而 言, 投 资 实 施 之 后 申 报 更 具 吸 引 力 首 先, 投 资 实 施 前 提 交 信 息 报 告 的, 如 果 实 际 投 资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需 要 在 投 资 实 施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报 告 变 化 情 况, 意 味 着 至 少 要 报 告 两 次 其 次, 对 于 涉 及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的 设 立 或 变 更 的 投 资 ( 下 称 企 业 类 投 资 ), 在 投 资 实 施 之 后,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已 经 成 立, 由 其 ( 而 不 是 外 国 投 资 者 ) 来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似 乎 更 便 利 但 是, 无 论 外 国 投 资 者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实 际 做 出 哪 种 选 择, 其 有 权 在 投 资 实 施 之 后 报 告 信 息 这 一 点 已 明 确 无 疑 地 说 明, 提 交 初 始 报 告 并 不 构 成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不 动 产 登 记 外 汇 或 者 税 务 等 手 续 的 前 置 条 件 变 更 报 告 也 是 如 此 按 照 第 八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外 国 投 资 者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无 需 在 有 关 事 项 变 更 之 前 提 交 报 告, 只 要 在 变 更 发 生 之 后 30 日 内 报 告 即 可 而 且, 无 论 是 初 始 报 告 变 更 报 告 还 是 定 期 报 告, 都 是 外 国 投 资 者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的 单 方 动 作, 该 动 作 的 完 成 并 不 以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报 告 证 明 报 告 回 执 之 类 文 件 为 条 件 23

( 二 ) 全 面 报 告 商 务 部 新 闻 发 言 人 将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称 为 全 面 报 告 ( 对 应 有 限 许 可 ) 我 们 理 解, 这 里 所 指 的 全 面 至 少 具 有 三 层 含 义 一 是 不 管 投 资 的 种 类, 都 需 要 报 告 信 息 首 先, 绿 地 投 资 并 购 投 资 取 得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特 许 权 协 议 控 制 等 投 资 都 需 要 报 告 信 息 其 次, 购 买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在 履 行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报 告 义 务 之 外, 也 需 依 照 本 法 报 告 信 息 其 中, 持 股 超 过 10% 或 者 虽 然 不 足 10% 但 取 得 控 制 权 的, 应 当 全 面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初 始 报 告 变 更 报 告 和 定 期 报 告 义 务 ; 其 他 情 形 则 只 需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这 与 美 国 以 10% 作 为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和 组 合 投 资 的 分 界 点 相 似 第 三,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购 买 房 屋 等 投 资, 在 依 据 物 权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办 理 登 记 之 外, 也 需 依 照 本 法 报 告 信 息 经 查, 美 国 投 资 调 查 法 和 农 业 领 域 外 国 投 资 披 露 法 也 要 求, 外 国 投 资 者 在 取 得 农 业 农 村 或 城 市 不 动 产 之 后 提 交 信 息 报 告 二 是 不 分 负 面 清 单 内 外, 都 需 要 报 告 信 息 当 然, 对 于 属 于 限 制 实 施 目 录 因 而 申 请 准 入 许 可 的 项 目, 需 要 报 告 的 信 息 更 多 一 些 在 初 始 报 告 中 应 报 告 获 得 准 入 的 情 况 ( 第 八 十 八 条 ); 如 果 属 于 附 条 件 准 入 许 可, 还 应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遵 守 所 附 条 件 的 情 况 ( 第 四 十 四 条 ) 三 是 所 报 告 的 信 息 应 当 全 面 在 初 始 报 告 中, 企 业 类 投 资 应 当 报 告 外 国 投 资 者 基 本 信 息 外 国 投 资 基 本 信 息 和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企 业 类 投 资 除 报 告 上 述 三 类 信 息 之 外, 还 需 报 告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的 经 营 状 况 信 息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关 联 投 资 和 进 出 口 贸 易 以 及 涉 诉 情 况 详 见 下 文 第 三 部 分 ( 四 ) 电 子 化 和 网 络 化 报 告 电 子 化 和 网 络 化 报 告 是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的 另 一 个 亮 点 国 务 院 外 国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将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信 息 报 告 系 统 ( 第 七 十 六 条 ) 无 论 投 资 项 目 位 于 何 地, 外 国 投 资 者 和 /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都 通 过 这 个 系 统 来 报 告 信 息 ( 第 七 十 九 条 ), 而 无 需 前 往 当 面 提 交 纸 质 报 告 中 央 省 级 市 级 县 级 等 外 资 主 管 部 门 也 都 通 过 这 同 一 个 系 统 接 收 报 告 信 息, 似 乎 不 存 在 必 须 向 特 定 某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信 息 的 要 求 这 种 方 式 无 疑 降 低 了 外 国 投 资 者 和 /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的 报 告 成 本 报 告 的 内 容 : 外 国 投 资 者 外 国 投 资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的 信 息 鉴 于 草 案 对 于 三 类 报 告 所 需 提 交 的 信 息 做 出 了 比 较 详 细 的 规 定, 这 里 不 再 一 一 罗 列 相 关 条 文, 而 只 简 要 概 述 ( 一 ) 初 始 报 告 根 据 第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企 业 类 投 资 的 报 告 义 务 人 为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需 要 报 告 的 信 息 包 括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基 本 信 息 外 国 投 资 基 本 信 息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等 三 类 信 息 ; 非 企 业 类 投 资 的 报 告 义 务 人 为 外 国 投 资 者, 需 要 报 告 外 国 投 资 者 基 本 信 息 和 外 国 投 资 基 本 信 息 两 类 信 息 如 果 外 国 投 资 涉 及 准 入 许 可 的, 还 需 报 告 获 得 准 入 许 可 的 有 关 情 况 大 多 数 信 息 为 较 好 收 集 和 填 报 的 常 规 信 息, 仅 有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少 数 信 息 可 能 并 非 所 有 投 资 者 都 乐 意 披 露 对 于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信 息 的 披 露 要 求, 或 可 做 如 下 理 解 : 一 方 面, 这 一 制 度 安 排 体 现 了 外 国 投 资 法 从 原 来 的 重 点 规 范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转 向 重 在 监 管 外 国 投 资 者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 另 一 方 面, 结 合 信 息 保 密 的 规 定 来 理 解, 如 外 国 投 资 者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有 关 切, 报 告 给 主 管 部 门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信 息 可 以 被 其 指 定 为 商 业 秘 密 或 个 人 隐 私, 因 而 不 会 被 公 开 或 披 露 给 第 三 人 ( 二 ) 变 更 报 告 24

变 更 报 告, 是 指 在 投 资 事 项 发 生 六 种 情 形 的 变 更 时, 外 国 投 资 者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应 在 变 更 事 项 发 生 后 30 日 内 提 交 变 更 报 告 其 中 三 种 情 形 分 别 对 应 初 始 报 告 中 要 求 报 告 的 三 类 信 息 所 发 生 的 变 更, 其 余 三 种 情 形 也 与 该 三 类 信 息 密 切 相 关, 分 别 是 :(1)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身 份 因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等 事 由 发 生 变 更 ;(2) 外 国 投 资 权 益 被 转 让 出 租 抵 押 或 质 押, 例 如 外 国 投 资 者 将 持 有 的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或 者 将 转 让 其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3)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的 身 份 因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等 事 由 发 生 变 更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外 国 投 资 的 金 额 发 生 变 更 的, 有 可 能 达 到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标 准 ( 第 二 十 六 条 ), 因 为 需 要 申 请 准 入 许 可 ; 投 资 领 域 发 生 变 更, 也 可 能 落 入 限 制 实 施 目 录, 从 而 需 要 申 请 准 入 许 可 ( 三 ) 定 期 报 告 定 期 报 告 分 为 年 度 报 告 和 季 度 报 告 两 种 所 有 外 国 投 资 均 须 在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提 交 上 一 年 度 的 信 息 报 告 企 业 类 投 资 的 年 度 报 告 包 括 七 类 信 息, 其 中 前 三 类 对 应 于 初 始 报 告 的 信 息, 后 四 类 分 别 涉 及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的 以 下 信 息 :(1) 经 营 状 况 信 息, 包 括 行 业 领 域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进 出 口 用 工 情 况 纳 税 研 发 等 ;(2)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等 ; (3) 与 外 国 投 资 者 及 其 关 联 方 开 展 的 投 资 和 进 出 口 贸 易 情 况 等 ;(4) 在 境 内 外 涉 及 的 重 大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或 刑 事 处 罚 以 及 投 诉 协 调 处 理 情 况 等 在 年 度 报 告 之 外, 重 点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还 需 要 提 供 季 度 报 告 此 处 重 点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是 指 (1) 由 外 国 投 资 者 控 制, 并 且 (2) 其 资 产 总 额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收 入 超 过 100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者 其 子 公 司 数 量 超 过 10 家 的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所 应 提 交 的 信 息 为 两 类, 分 别 是 经 营 状 况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具 体 内 容 应 与 年 度 报 告 的 相 应 要 求 相 同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所 要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是 否 均 有 必 要 或 者 是 否 会 给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造 成 不 合 理 负 担, 可 能 见 仁 见 智 一 方 面,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的 要 义, 是 全 面 准 确 地 了 解 外 国 投 资 情 况 和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运 营 状 况, 提 交 的 信 息 如 果 不 全 面 或 者 不 达 到 一 定 的 详 细 程 度, 将 影 响 该 制 度 初 衷 的 实 现, 而 且 美 国 BEA 的 初 始 报 告 (BE-13) 年 度 报 告 (BE-15) 季 度 报 告 (BE-605) 和 五 年 一 度 报 告 (BE-12) 也 要 求 提 供 大 量 信 息, 其 中 BE-12 报 表 要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甚 至 多 达 200 余 项 另 一 方 面, 我 们 注 意 到 美 国 BEA 的 报 告 制 度 设 定 了 豁 免 制 度, 即 外 国 投 资 额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资 产 额 在 特 定 金 额 以 下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豁 免 全 面 报 告 义 务 而 仅 报 告 少 量 的 必 要 信 息 草 案 或 许 可 以 适 当 借 鉴 这 一 制 度 同 时, 如 果 外 国 投 资 者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有 充 分 理 由 表 明 某 项 或 某 几 项 信 息 不 必 要 或 者 造 成 过 重 负 担, 草 案 可 能 会 做 适 当 调 整 信 息 的 公 开 和 保 密 报 告 的 信 息 将 被 依 法 公 开 一 种 方 式 是 主 动 公 示 从 草 案 现 有 规 定 来 看, 只 有 国 务 院 外 资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公 示, 省 级 及 以 下 的 外 资 主 管 部 门 无 权 公 示, 有 利 于 信 息 保 护 ; 同 时, 国 务 院 外 资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而 不 是 应 当 或 者 必 须 公 示 另 一 种 方 式 是 申 请 查 询, 即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都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查 询 外 国 投 资 信 息, 县 级 及 以 上 的 外 资 主 管 部 门 都 可 以 受 理 查 询 申 请 报 告 的 信 息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隐 私 的, 除 非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则 不 予 公 开 对 于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的 认 定, 草 案 并 未 做 出 规 定 稳 妥 起 见, 外 国 投 资 者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在 报 告 信 息 时 应 当 注 明 哪 些 信 息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 如 果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这 些 信 息 不 属 于 商 业 秘 密 的, 似 应 给 予 信 息 报 告 人 申 辩 的 机 会 25

为 了 打 消 外 国 投 资 者 或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的 顾 虑, 草 案 的 保 密 规 定 似 乎 还 可 以 进 一 步 完 善, 或 者 在 随 后 制 定 的 实 施 办 法 中 规 定 更 完 备 的 条 款 法 律 责 任 : 最 高 为 投 资 额 5% 以 下 的 罚 款, 刑 事 责 任 信 息 报 告 是 一 项 硬 性 义 务 草 案 第 八 十 条 规 定, 外 国 投 资 者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地 提 供 信 息,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是 从 正 面 对 信 息 报 告 的 方 式 提 出 要 求,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则 是 从 反 面 给 予 限 制, 组 成 了 比 较 严 密 的 要 求 根 据 草 案 的 规 定, 违 反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将 承 担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和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违 法 情 形 包 括 三 类 : 未 能 按 期 履 行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逃 避 履 行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或 者 进 行 信 息 报 告 时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提 供 误 导 性 或 虚 假 信 息 对 于 这 三 种 情 形 的 处 理, 有 几 点 值 得 注 意 :(1) 只 有 省 级 外 资 主 管 部 门 才 有 处 罚 权, 这 可 能 有 利 于 执 法 尺 度 的 统 一 ;(2) 对 于 某 些 轻 度 违 法 行 为 ( 例 如 超 过 几 天 提 交 信 息 报 告 ), 应 当 首 先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只 有 在 逾 期 不 改 时 才 给 予 罚 款, 对 于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能 包 括 提 供 大 量 虚 假 信 息 等 情 形 ) 则 可 以 直 接 罚 款, 这 一 安 排 避 免 了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直 接 招 致 行 政 处 罚 ;(3) 罚 款 的 跨 度 较 大, 从 上 限 来 看, 假 设 投 资 额 为 1 亿 美 元, 则 罚 款 额 可 以 达 到 500 万 美 元, 处 罚 力 度 比 较 大 至 于 刑 事 责 任, 可 注 意 的 是 :(1) 未 能 按 期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的, 不 用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2) 即 使 对 于 逃 避 履 行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或 者 在 进 行 信 息 报 告 时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提 供 误 导 性 或 虚 假 信 息 两 种 情 形, 也 只 有 在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时 才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3) 承 担 责 任 的 形 式 是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尚 未 规 定 数 额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草 案 关 于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 尤 其 是 规 定 刑 事 责 任 ) 似 乎 反 映 出 起 草 单 位 对 于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的 期 待 和 担 忧 : 既 期 待 该 制 度 在 取 消 逐 案 审 批 制 之 后 发 挥 外 资 管 理 作 用, 又 担 忧 外 国 投 资 者 遵 守 硬 杠 杠 的 准 入 许 可 制 度 而 有 意 无 意 地 忽 视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的 履 行 我 们 同 时 注 意 到, 美 国 投 资 调 查 法 也 规 定 了 违 反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的 法 律 责 任 包 括 刑 事 责 任 具 体 来 说,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的, 将 被 处 以 2500 美 元 以 上 25000 美 元 以 下 的 民 事 罚 款 ( 相 当 于 中 国 的 行 政 罚 款 ); 故 意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如 为 企 业 将 被 处 以 10000 美 元 以 下 的 刑 事 罚 金 ( 负 责 的 董 事 或 其 他 职 员 可 能 被 处 罚 金 和 / 或 一 年 以 下 监 禁 ), 如 为 自 然 人 则 在 罚 金 之 外 还 可 并 处 一 年 以 下 的 监 禁 草 案 或 许 借 鉴 了 美 国 的 这 些 规 定 小 结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是 外 资 法 草 案 区 别 于 外 资 三 法 的 重 要 制 度 创 新, 也 是 外 资 法 草 案 的 一 大 亮 点 外 资 法 草 案 跳 过 上 海 自 贸 区 所 试 验 的 备 案 制, 直 接 从 目 前 的 逐 案 审 批 制 大 步 跨 越 到 报 告 制, 这 一 方 向 值 得 充 分 肯 定 同 时, 采 取 电 子 化 和 网 络 方 式 报 告 信 息, 也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信 息 报 告 的 成 本 另 一 方 面, 草 案 似 乎 还 有 修 改 完 善 的 空 间, 例 如 是 否 可 以 引 入 有 条 件 的 豁 免 制 度, 以 及 进 一 步 完 善 保 密 方 面 的 规 定 等 4 尹 晨 : 扩 区 之 后, 上 海 自 贸 区 的 组 织 协 调 架 构 该 如 何 调 整 来 源 : 澎 湃 新 闻 网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94355 26

2014 年 12 月,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正 式 扩 区 : 在 原 有 28.78 平 方 公 里 的 基 础 上, 新 增 陆 家 嘴 金 融 片 区 金 桥 开 发 片 区 和 张 江 高 科 技 片 区 扩 区 后 的 上 海 自 贸 区, 马 上 面 临 一 个 的 问 题 是 : 相 关 组 织 和 协 调 架 构 如 何 调 整 笔 者 的 建 议 是, 立 足 于 更 高 效 率 完 成 上 海 自 贸 区 承 担 的 国 家 战 略 性 重 任, 借 鉴 国 内 外 经 验 ( 尤 其 是 上 海 世 博 会 事 务 协 调 局 的 经 验 ) 并 进 行 创 新, 在 完 善 现 有 网 络 化 协 调 机 制 的 基 础 上, 做 实 上 海 自 贸 区 事 务 协 调 机 构, 负 责 与 中 央 政 府 协 调 机 制 或 机 构 的 对 接, 负 责 上 海 自 贸 区 制 度 创 新 和 先 行 先 试 的 设 计 协 调 和 组 织 工 作 ; 保 留 四 个 片 区 管 委 会, 精 简 人 员 机 构 并 进 行 相 应 的 职 能 调 整 一 设 计 扩 区 后 的 上 海 自 贸 区 管 理 协 调 架 构 需 要 考 虑 的 问 题 1 陆 家 嘴 片 区 张 江 片 区 和 金 桥 片 区 都 有 相 应 的 管 委 会, 与 28.78 平 方 公 里 上 海 自 贸 区 管 委 会 的 层 级 类 似, 都 比 较 高 ; 尤 其 是 陆 家 嘴 张 江 和 金 桥 的 管 委 会, 经 过 长 期 的 运 作, 已 经 形 成 了 与 区 域 产 业 特 色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过 去 的 一 年 多, 上 海 自 贸 区 管 委 会 实 际 上 也 主 要 是 承 担 了 操 作 层 面 的 工 作 2 28.78 平 方 公 里 的 原 上 海 自 贸 区, 加 上 新 增 的 三 个 片 区,GDP 税 收 额 进 出 口 额 投 资 额 跨 国 公 司 总 部 数 量 金 融 机 构 数 量 等 经 济 指 标, 已 经 占 了 浦 东 新 区 的 很 大 份 额 但 与 此 同 时,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作 为 区 一 级 政 府, 承 担 了 大 量 的 经 济 发 展 民 生 改 善 社 会 治 理 城 乡 统 筹 等 繁 杂 的 工 作, 还 承 担 了 国 家 级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点 的 重 任 3 虽 然 扩 区 了, 但 上 海 自 贸 区 的 核 心 任 务, 包 括 投 资 和 贸 易 便 利 化 产 业 开 放 金 融 创 新 等, 仍 然 只 能 在 120 平 方 公 里 的 有 限 区 域 内 先 行 先 试 4 扩 区 后 上 海 自 贸 区 的 先 行 先 试 期 限 是 2-3 年 随 着 3 年 后 上 海 天 津 广 东 和 福 建 自 贸 区 经 验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复 制 和 推 广, 以 后 外 资 相 关 法 律 的 修 订, 中 美 BIT 的 签 署, 甚 至 中 国 加 入 TPP, 自 贸 试 验 区 大 规 模 制 度 创 新 和 先 行 先 试 的 工 作 将 告 一 段 落, 自 贸 试 验 区 辖 区 政 府 职 能 终 将 回 归 到 正 常 的 功 能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职 能 5 国 家 始 终 对 新 设 机 构 公 务 员 编 制 等 严 格 控 制 6 过 去 的 一 年 多, 上 海 自 贸 区 管 理 和 协 调 方 面 遭 遇 到 的 体 制 和 机 制 问 题, 亟 需 通 过 比 较 大 的 结 构 性 改 良 来 解 决 这 些 突 出 的 问 题 包 括 条 块 化 的 纵 向 协 调 费 时 费 力 效 率 不 高, 政 策 零 碎 化 程 度 比 较 严 重, 定 期 例 会 式 的 横 向 协 调 周 期 较 长 反 应 较 慢, 不 能 顺 应 自 贸 区 瞬 息 万 变 的 实 际 需 求, 企 业 能 进 不 能 干 现 象 背 后 的 信 息 及 时 沟 通 和 民 众 预 期 管 理 等 急 待 加 强 7 随 着 自 贸 区 扩 容 至 四 个, 中 央 政 府 层 面 的 自 贸 区 事 务 协 调 机 制 预 期 将 完 善, 将 出 台 新 的 协 调 机 制, 甚 至 出 现 新 的 协 调 机 构, 进 而 对 地 方 政 府 层 面 的 对 接 机 制 也 将 提 出 现 实 要 求 即 将 新 设 的 天 津 广 东 和 福 建 自 贸 区 跨 区 域 特 征 更 明 显, 也 会 遭 遇 纵 向 协 调 和 横 向 跨 区 域 组 织 协 调 的 难 题 具 有 先 发 优 势 的 上 海, 应 充 分 利 用 这 次 扩 区 的 契 机, 大 胆 进 行 管 理 协 调 机 构 和 机 制 的 重 大 调 整, 顺 应 自 贸 区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求, 做 好 与 中 央 政 府 新 的 协 调 机 制 或 机 构 对 接 的 准 备, 同 时 也 对 全 国 其 他 自 贸 区 的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提 供 好 的 经 验 二 国 内 外 的 经 验 国 内 外 实 践 中, 政 府 部 门 之 间 的 结 构 协 调 主 要 包 括 等 级 化 协 调 和 网 络 化 协 调 27

网 络 化 协 调 是 在 没 有 等 级 权 威 的 指 挥 和 命 令 下, 政 府 各 部 门 在 对 彼 此 信 任 和 责 任 认 知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自 愿 交 流 沟 通 甚 至 资 源 分 享 以 实 现 共 同 目 标 定 期 召 开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设 立 部 际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小 组 是 常 见 的 做 法 上 海 市 设 立 的 上 海 自 贸 试 验 区 推 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金 融 协 调 工 作 小 组 也 是 网 络 化 协 调 的 方 式 但 网 络 化 协 调 对 于 部 门 之 间 的 合 作 传 统 信 任 文 化 和 规 范 程 序 都 有 比 较 高 的 要 求 等 级 化 协 调 的 核 心 是 对 碎 片 化 的 组 织 框 架 和 形 态 进 行 层 级 整 合 和 功 能 整 合, 以 扁 平 化 的 伞 状 结 构 代 替 碎 片 化 结 构, 从 而 实 现 政 府 的 整 体 化 治 理 从 实 践 来 看, 国 外 等 级 化 协 调 的 做 法 包 括 : 在 等 级 体 系 中 创 建 置 于 政 府 各 部 门 以 上 的 专 门 协 调 机 构, 比 如 英 国 在 内 阁 中 一 直 有 一 个 特 殊 的 职 位, 即 不 管 部 长 (Minister without Portfolio), 不 管 部 长 常 被 任 命 为 内 阁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超 脱 各 部 门 进 行 部 际 协 调 ; 加 强 某 些 政 府 组 成 人 员 及 其 部 门 的 协 调 能 力, 比 如 美 国 的 不 少 总 统 根 据 重 大 任 务 增 设 总 统 高 级 助 理, 并 赋 予 这 些 高 级 助 理 一 定 程 度 的 权 限 ; 实 行 大 部 制, 比 如 丹 麦 建 立 内 阁 委 员 会, 承 担 部 际 之 间 绝 大 部 分 的 协 调 职 能 对 于 一 些 重 大 的 应 急 性 的 跨 部 门 任 务, 设 立 有 限 期 限 的 专 设 协 调 机 构 是 常 见 的 做 法 比 如 为 了 快 速 建 成 贸 易 管 理 电 子 平 台 贸 易 网 (TradeNet), 新 加 坡 政 府 在 1986 年 成 立 了 专 门 的 跨 部 门 机 构 文 件 与 流 程 整 合 委 员 会, 并 由 时 任 新 加 坡 贸 工 部 部 长 李 显 龙 牵 头 推 动, 快 速 有 效 实 现 了 35 个 政 府 部 门 的 协 同, 仅 耗 时 3 年 就 建 成 了 至 今 仍 是 世 界 上 最 具 效 率 的 贸 易 管 理 电 子 平 台 上 海 世 博 会 事 务 协 调 局 ( 下 称 世 博 局 ) 也 有 几 方 面 的 经 验 值 得 借 鉴 首 先 是 成 功 对 接 了 中 央 层 面 的 领 导 小 组 上 海 世 博 会 组 织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为 时 任 国 务 院 副 总 理 的 王 岐 山,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来 自 相 关 的 中 央 各 部 委 贸 促 会 和 上 海 市 世 博 局 全 方 位 对 接 了 世 博 会 组 织 委 员 会, 承 担 了 具 体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运 营 工 作 其 次 是 作 为 专 设 的 协 调 机 构, 世 博 局 下 设 了 37 个 部 门, 覆 盖 了 世 博 会 筹 备 和 运 营 的 所 有 职 责, 同 时 也 保 证 了 纵 向 和 横 向 协 调 工 作 的 及 时 连 续 和 有 效 第 三 是 没 有 产 生 机 构 编 制 扩 张 的 问 题 为 了 完 成 有 限 期 限 的 特 定 任 务, 世 博 局 的 人 员 主 要 是 抽 调 自 上 海 市 各 相 关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企 业, 上 海 世 博 会 成 功 闭 幕 以 后, 抽 调 人 员 大 部 分 返 回 原 单 位 三 具 体 政 策 建 议 1 进 一 步 完 善 现 有 的 网 络 化 协 调 机 制 上 海 自 贸 试 验 区 推 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金 融 协 调 工 作 小 组 可 以 完 善 定 期 联 席 会 议 机 制, 提 高 联 席 会 议 频 率, 现 有 两 个 小 组 的 对 接 机 构 急 需 进 一 步 加 强 前 瞻 研 究 横 向 和 纵 向 协 调 后 续 督 办 的 工 作 2 做 实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事 务 协 调 机 构 这 个 机 构 最 好 是 新 设 由 上 海 市 分 管 市 领 导 担 任 主 要 领 导, 由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市 发 改 委 市 商 委 和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的 相 关 领 导 担 任 副 职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从 市 发 改 委 商 委 等 市 级 机 关, 上 海 自 贸 区 管 委 会 陆 家 嘴 管 委 会 张 江 管 委 会 和 金 桥 管 委 会, 上 海 的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以 及 国 有 企 业 借 调 如 果 新 设 有 难 度, 在 现 有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或 上 海 自 贸 区 管 委 会 基 础 上 衍 生 或 升 级 也 可 以 但 核 心 是 协 调 机 构 职 能 和 人 员 要 专 设 事 务 协 调 机 构 统 一 对 接 中 央 政 府 现 有 以 及 未 来 可 能 设 立 的 协 调 机 制 甚 至 协 调 机 构, 统 一 对 接 上 海 市 自 贸 试 验 区 推 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金 融 协 调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120 平 方 公 里 上 海 自 贸 区 大 规 模 制 度 创 新 和 先 行 先 试 工 作 的 设 计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28

如 果 机 构 是 新 设 的, 上 海 自 贸 区 大 规 模 制 度 创 新 和 先 行 先 试 的 工 作 完 成 后, 该 机 构 也 撤 销, 借 调 人 员 原 则 上 返 回 原 单 位 上 海 自 贸 区 事 务 协 调 机 构 需 要 强 化 几 个 核 心 部 门 一 是 研 究 规 划 部 门, 对 接 国 家 层 面 自 贸 区 战 略 顶 层 设 计 部 门, 负 责 上 海 自 贸 区 发 展 思 路 和 路 径 的 整 体 设 计, 负 责 负 面 清 单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的 设 计, 负 责 及 时 将 经 验 上 升 为 制 度 二 是 协 调 部 门, 负 责 与 中 央 层 面 协 调 机 构 或 协 调 机 制 对 接, 负 责 与 中 央 部 委 就 具 体 政 策 设 计 出 台 和 落 地 进 行 协 调, 负 责 市 内 各 部 门 ( 包 括 中 央 事 权 部 门 派 出 机 构 ) 的 协 调 三 是 巿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完 善 单 一 窗 口 的 商 事 制 度, 负 责 全 面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督 管 理, 负 责 统 一 信 息 平 台 的 建 设 四 是 公 共 关 系 部 门, 负 责 与 社 会 各 界 及 时 的 双 向 信 息 沟 通, 贴 近 市 场 了 解 各 方 面 的 需 求 和 反 应, 加 强 和 完 善 公 众 预 期 管 理 工 作 3 保 留 原 有 4 个 管 委 会 并 进 行 职 能 调 整 保 留 原 上 海 自 贸 区 管 委 会 陆 家 嘴 金 融 贸 易 服 务 区 管 委 会 张 江 高 科 技 园 区 管 委 会 和 金 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各 管 委 会 要 精 简 机 构 和 人 员 各 管 委 会 的 工 作 职 能 进 行 调 整 一 方 面, 作 为 上 海 自 贸 区 事 务 协 调 机 构 的 派 出 机 构, 各 管 委 会 负 责 大 规 模 制 度 创 新 在 区 域 的 落 地, 负 责 各 项 先 行 先 试 工 作 的 落 实, 负 责 事 权 范 围 内 的 监 管 和 服 务 工 作 ; 另 一 方 面, 本 身 作 为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的 下 属 机 构, 各 管 委 会 还 要 负 责 落 实 辖 区 内 的 各 项 功 能 区 发 展 经 济 社 会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29

五 前 沿 研 究 1 我 国 商 事 仲 裁 制 度 的 阙 如 以 临 时 仲 裁 在 上 海 自 贸 区 的 试 构 建 为 视 角 原 载 : 河 北 法 学 2015 年 2 期 作 者 : 赖 震 平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摘 要 : 商 事 仲 裁 制 度 是 一 种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为 当 事 人 在 法 院 外 解 决 纠 纷 提 供 了 一 种 选 择 一 般 来 讲, 商 事 仲 裁 可 以 分 为 临 时 仲 裁 (Adhoc Arbitration) 和 机 构 仲 裁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两 种 临 时 仲 裁 作 为 世 界 普 遍 流 行 的 商 事 仲 裁 制 度, 至 今 在 我 国 难 觅 身 影 随 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区 的 设 立, 临 时 仲 裁 的 引 入 迎 来 新 契 机, 有 助 于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区 乃 至 我 国 商 事 仲 裁 制 度 的 完 善 2 上 海 自 贸 区 内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价 值 抉 择 以 区 内 商 标 平 行 进 口 的 司 法 应 对 为 视 角 原 载 :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 法 治 论 丛 ) 2014 年 第 9 期 作 者 : 徐 文 进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姚 竞 燕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摘 要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内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应 秉 持 怎 样 的 价 值 理 念 是 法 院 在 审 理 区 内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面 临 的 首 要 问 题 自 贸 区 内 先 行 先 试 的 要 求 并 不 会 改 变 法 院 管 辖 程 序 法 的 普 适 性 适 用 知 识 产 权 实 体 法 律 尤 其 是 对 侵 权 行 为 的 实 体 评 判 尺 度 也 应 得 到 普 适 的 适 用 我 们 也 不 应 为 便 利 贸 易 的 自 由 化 而 放 松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管 理 和 保 护 在 维 护 区 内 外 适 法 统 一 的 前 提 下, 我 们 应 当 以 已 经 加 入 待 加 入 的 多 边 或 双 边 条 约 为 目 标, 进 一 步 优 化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措 施 手 段, 在 实 体 评 判 尺 度 上, 可 结 合 国 内 的 政 策 需 要 谨 慎 做 出 统 一 的 适 法 性 安 排 3 上 海 自 贸 区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的 建 立 与 相 关 国 内 法 制 度 创 新 原 载 : 中 山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4 第 05 期 第 54 卷 作 者 : 黄 洁 上 海 对 外 经 贸 大 学 法 学 院 上 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研 究 院 摘 要 : 在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的 建 设 过 程 中, 我 们 可 以 从 美 国 的 对 外 贸 易 区 和 新 加 坡 的 自 由 贸 易 区 汲 取 有 益 的 经 验, 通 过 三 个 方 面 带 动 相 关 国 内 法 制 度 的 创 新 : 第 一, 解 决 区 内 和 区 外 法 律 冲 突 问 题, 从 而 实 现 国 内 法 与 国 际 法 对 接 ; 第 二, 改 变 重 实 体 轻 程 序 的 立 法 现 状, 明 晰 行 政 复 议 和 诉 讼 管 辖 权, 从 而 实 现 实 体 法 与 程 序 法 协 调 ; 第 三, 充 分 发 挥 仲 裁 和 调 解 的 功 能, 实 现 多 元 化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从 而 破 解 目 前 立 法 和 司 法 不 同 步 的 问 题 30

4 涉 自 贸 试 验 区 民 商 事 纠 纷 趋 势 预 判 及 应 对 思 考 原 载 : 法 律 适 用 2014 年 5 期 作 者 : 包 蕾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摘 要 : 如 何 界 定 涉 自 贸 试 验 区 民 商 事 纠 纷 关 乎 着 案 件 的 管 辖 及 不 同 的 法 律 待 遇, 应 基 于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功 能 定 位, 分 别 依 法 律 关 系 要 素 标 准 判 断 商 事 纠 纷 和 依 法 律 关 系 要 素 + 领 域 标 准 判 断 民 事 纠 纷 是 否 涉 自 贸 试 验 区 基 于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大 部 分 区 域 司 法 管 辖 所 属 的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及 其 自 由 贸 易 区 法 庭 受 理 的 涉 自 贸 试 验 区 民 商 事 案 件 现 状, 结 合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制 度 创 新 和 开 放 措 施, 预 判 涉 自 贸 试 验 区 民 商 事 纠 纷 趋 势, 并 就 案 件 管 辖 审 判 思 路 纠 纷 处 理 模 式 等 作 探 索 思 考 5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司 法 保 障 问 题 研 究 原 载 : 法 律 适 用 2014 年 9 期 作 者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课 题 组 摘 要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的 建 设 是 我 国 新 一 轮 改 革 的 标 志 性 大 事, 其 特 点 是 制 度 创 新, 不 再 是 政 策 优 惠 这 不 仅 对 完 善 我 国 经 济 体 制 机 制 是 有 力 的 推 动, 而 且 在 法 律 实 施 方 面 也 会 产 生 影 响 本 文 以 实 际 调 研 为 基 础, 对 试 验 区 的 概 念 创 新 措 施 法 律 问 题 做 一 初 步 梳 理, 内 容 涉 及 三 资 企 业 纠 纷 企 业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区 分 金 融 领 域 的 开 放 创 新 公 司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航 运 服 务 业 开 放 人 民 法 院 的 机 构 建 设 以 及 司 法 解 释 的 适 用 等 问 题, 目 的 是 为 人 民 法 院 切 实 服 务 好 试 验 区 的 建 设 提 供 经 验 和 参 考 6 探 索 建 立 与 自 贸 区 建 设 相 匹 配 的 检 察 工 作 模 式 原 载 : 人 民 检 察 2014 年 8 期 作 者 : 朱 毅 敏 吴 加 明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摘 要 : 国 际 化 法 治 化 的 营 商 环 境 对 自 贸 区 检 察 工 作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 应 正 确 区 分 改 革 探 索 中 的 失 误 与 钻 改 革 空 子 实 施 犯 罪 的 界 限, 对 试 错 行 为 持 宽 容 态 度 ; 应 坚 持 对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平 等 保 护 的 检 察 执 法 理 念, 突 出 服 务 保 障 注 重 检 察 监 督 在 自 贸 区 检 察 室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查 处 职 务 犯 罪 进 行 法 律 监 督, 开 展 相 关 领 域 犯 罪 预 防 的 过 程 中, 逐 步 探 索 建 立 既 符 合 自 贸 试 验 区 国 际 化 法 治 化 要 求, 又 符 合 司 法 规 律 的 检 察 工 作 模 式 7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改 革 开 放 成 效 与 制 度 创 新 研 究 原 载 : 科 学 发 展 2015 年 1 期 作 者 : 肖 林 周 国 平 郭 爱 军 罗 海 波 樊 星 陆 丽 萍 邱 鸣 华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31

摘 要 : 上 海 自 贸 试 验 区 挂 牌 一 年 来,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立 足 国 家 战 略, 运 行 有 序, 总 体 进 展 符 合 设 计 预 期, 基 本 达 到 阶 段 性 目 标 和 试 验 效 果 具 体 地 说, 上 海 自 贸 试 验 区 在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贸 易 监 管 制 度 金 融 制 度 和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等 4 个 方 面 实 现 了 创 新 突 破 ; 在 形 成 开 放 倒 逼 改 革 态 势 推 进 服 务 业 开 放 接 轨 国 际 的 制 度 框 架 和 形 成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的 制 度 创 新 经 验 等 方 面 取 得 了 试 验 成 效 上 海 要 积 极 对 接 新 的 国 际 投 资 贸 易 规 则 新 变 化, 推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在 更 高 层 次 的 开 放 中 与 国 际 贸 易 投 资 规 则 更 紧 密 结 合 8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关 键 在 于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原 载 : 经 济 研 究 导 刊 2015 年 2 期 作 者 : 王 世 豪 上 海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摘 要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成 立 已 有 一 年 多 时 间, 这 项 国 家 战 略 不 仅 关 注 的 热 度 丝 毫 未 减, 而 且 显 得 越 来 越 重 要 对 于 相 关 制 度 创 新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并 给 出 适 度 解 读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而 此 项 改 革 成 功 的 关 键 是 要 进 行 深 刻 的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创 新 政 府 监 管 模 式, 做 好 制 度 设 计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