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大 陆 法 院 的 反 家 暴 努 力 和 曼 谷 规 则 陈 敏 1 第 三 期 中 国 妇 女 社 会 地 位 调 查 (2012) 显 示 : 在 大 陆, 整 个 婚 姻 生 活 中 曾 遭 受 过 配 偶 侮 辱 殴 打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经 济 控 制 强 迫 性 生 活 等 家 庭 暴 力 的 女 性, 占 24.7% 2 2011 年 11 月 24 日, 光 明 日 报 的 一 篇 采 访 报 道 指 出, 以 沉 默 隐 忍 暴 力, 以 分 手 离 开 暴 力, 以 暴 力 消 除 暴 力, 以 生 命 结 束 暴 力, 是 大 陆 受 暴 女 性 的 现 实 处 境 3 家 庭 暴 力 也 是 引 发 大 陆 女 性 暴 力 犯 罪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4 2006 年, 河 北 省 963 名 重 罪 女 犯 中, 有 219 人 (22.74%) 的 犯 罪 与 家 庭 暴 力 有 关 5 截 至 2007 年 4 月, 陕 西 女 监 中 因 婚 姻 家 庭 问 题 引 发 暴 力 犯 罪 的 女 犯 171 人, 其 中, 因 长 期 受 家 庭 暴 力 而 以 暴 制 暴 的 占 95.3% 6 2009 年, 辽 宁 省 重 罪 女 犯 中, 被 捕 前 遭 受 过 家 庭 暴 力 的 比 率 为 60% 左 右 7 据 了 解, 此 类 女 犯 在 案 发 前 求 助 未 果 的 不 在 少 数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 下 称 法 研 所 ) 注 意 到, 如 果 社 会 和 法 律 能 够 把 家 庭 暴 力 当 作 暴 力 来 对 待, 婚 姻 暴 力 就 能 得 到 有 效 干 预 如 果 婚 姻 暴 力 能 得 到 有 效 干 预, 女 性 以 暴 制 暴 事 件 就 会 大 大 减 少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审 判 机 关 在 量 刑 时 能 够 考 虑 受 暴 妇 女 杀 夫 行 为 的 无 可 选 择 性, 被 判 轻 刑 或 被 判 处 非 监 禁 措 施 的 女 犯 人 数 就 会 增 加 这 就 实 际 上 大 大 提 高 了 此 类 女 犯 的 待 遇 因 此, 法 研 所 于 2008 年 报 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后, 开 展 了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专 项 试 点 工 作 本 文 介 绍 此 专 项 反 家 庭 暴 力 试 点 情 况, 与 曼 谷 规 则 相 关 内 容 的 对 照, 提 出 加 快 改 进 步 伐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一 涉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家 庭 案 件 审 理 试 点 1.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案 件 审 理 指 南 8 对 审 判 实 践 的 良 好 影 响 2008 年 5 月,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法 研 所 发 布 了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案 件 审 理 指 南 ( 下 称 审 理 指 南 ), 将 社 会 性 别 意 识 纳 入 审 判, 并 明 确 以 下 事 项 1) 家 庭 暴 力 是 针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不 是 纠 纷 ;2)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重 中 之 重 是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因 此, 根 据 法 律 原 则 性 规 定, 创 设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制 度 ;3) 法 官 要 合 理 分 配 举 证 责 任 ;4) 施 暴 方 家 长 不 宜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5) 要 考 虑 当 事 人 双 方 之 间 不 平 等 的 权 力 结 构, 调 解 时 扶 弱 抑 强, 维 护 受 害 人 权 益 ;6) 夫 妻 财 产 分 割 要 体 现 公 平 地 补 偿 离 婚 女 性 婚 内 在 照 顾 家 庭 方 面 的 付 出, 以 及 有 利 于 女 性 离 婚 后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1 陈 敏 ( 女 ), 系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2 http://news.china.com.cn/2012lianghui/2012-03/10/content_24861307.htm(2014-2-7 访 问 ) 3 家 暴 频 发 触 目 惊 心 反 家 暴 立 法 迫 在 眉 睫, 载 光 明 日 报,2011 年 11 月 24 日 4 莫 瑞 丽 ; 袁 泽 民 / 文, 从 和 谐 的 视 野 看 亲 密 关 系 的 冲 突 : 家 庭 暴 力 与 女 性 犯 罪, 载 女 性 与 法 律 研 究 2007 年 第 4 期 第 45 页 另 参 阅 薛 宁 兰 宁 美 娅 主 编, 受 暴 妇 女 口 述 实 录,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2001 版 5 同 是 受 虐 杀 夫 上 海 包 头 判 不 同, 专 家 : 统 一 标 准, 新 华 网 2006 年 3 月 29 日 报 道 6 西 安 晚 报 2008 年 9 月 29 日 7 陈 丽 平 / 文 :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强 力 干 预 家 庭 暴 力, 载 法 制 日 报 2009 年 5 月 2 日 第 3 版 8 指 南 是 应 用 法 学 的 研 究 成 果,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指 南 全 文 可 上 网 查 询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官 网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网 性 别 平 等 和 司 法 公 正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案 件 审 理 指 南 1
之 后, 全 国 9 个 基 层 法 院 开 始 了 参 照 审 理 指 南 办 理 婚 姻 案 件 的 试 点 工 作, 并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法 律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果 以 2009 年 至 2011 年 的 试 点 情 况 为 例, 主 动 加 入 试 点 的 法 院 陆 续 增 加 到 73 个 在 试 点 法 院, 从 2001 年 以 来 一 直 低 于 8% 的 家 庭 暴 力 的 司 法 认 定 率, 上 升 到 29% 以 上 试 点 法 院 共 发 出 130 多 份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9 裁 定 自 动 履 行 率 在 98% 以 上, 居 大 陆 各 种 民 事 裁 定 当 事 人 自 动 履 行 率 之 首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止 暴 有 效 的 同 时, 也 使 一 些 只 要 暴 力 停 止 就 愿 意 继 续 维 持 婚 姻 的 当 事 人, 撤 回 了 离 婚 诉 讼 更 重 要 的 是, 由 于 法 官 性 别 意 识 的 提 高, 有 施 暴 倾 向 的 当 事 人 就 不 再 能 获 得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监 护 权 2. 审 理 指 南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试 点 成 效 被 立 法 和 司 法 政 策 吸 收 (1) 立 法 法 院 发 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试 点 工 作, 先 后 推 动 了 地 方 和 国 家 立 法 2010 年 和 2012 年,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制 度 分 别 被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和 深 圳 特 区 两 地 立 法 吸 收 10 2011 年 4 月 12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社 会 法 室 领 导 委 托 法 研 所 举 办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制 度 立 法 调 研 座 谈 会, 专 门 听 取 全 国 试 点 法 院 的 工 作 汇 报 2011 年 6 月 20 日, 全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社 会 法 室 领 导 在 全 国 妇 联 和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联 合 举 办 的 反 家 暴 立 法 国 际 研 讨 会 开 幕 式 上 致 词 : 最 高 法 院 法 研 所 把 理 论 应 用 于 实 践, 开 展 了 反 家 暴 试 点 工 作, 取 得 了 可 喜 效 果 全 国 人 大 一 直 关 注 上 述 进 展 目 前, 反 家 暴 法 作 为 预 备 审 议 项 目 被 列 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2011 年 工 作 计 划, 这 标 志 着 中 国 立 法 机 关 开 始 研 究 家 暴 问 题 和 进 行 立 法 论 证 工 作 在 全 国 妇 联 的 推 动 下, 反 家 暴 法 于 2012 年 被 列 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批 工 作 计 划,2013 年 被 提 前 到 第 二 批 工 作 计 划 2011 年 6 月 法 研 所 向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领 导 小 组 提 交 了 关 于 民 事 保 护 令 纳 入 民 诉 法 修 改 研 究, 并 被 作 为 最 高 法 院 民 诉 法 修 改 意 见 的 一 部 分, 提 交 给 全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201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修 改 ) 增 设 了 行 为 保 全 制 度, 11 从 此,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制 度 有 了 第 一 个 程 序 法 上 的 依 据 12 (2) 司 法 政 策 2009 年 至 2013 年 期 间, 作 为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办 案 手 册, 审 理 指 南 的 理 念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制 度 和 合 理 分 配 举 证 责 任 的 规 定, 被 6 个 高 级 法 院 11 个 中 级 法 院 9 截 止 2013 年 底, 我 们 已 经 无 法 统 计 全 国 法 院 到 底 发 了 多 少 份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但 我 们 知 道 有 一 个 法 院 发 出 了 88 份 10 珠 海 市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条 例 (2010), 深 圳 市 经 济 特 区 性 别 平 等 促 进 条 例 (2011)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00 条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可 能 因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使 判 决 难 以 执 行 或 者 造 成 当 事 人 其 他 损 害 的 案 件, 根 据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可 以 裁 定 对 其 财 产 进 行 保 全 责 令 其 作 出 一 定 行 为 或 者 禁 止 其 作 出 一 定 行 为 ; 当 事 人 没 有 提 出 申 请 的, 人 民 法 院 在 必 要 时 也 可 以 裁 定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可 以 责 令 申 请 人 提 供 担 保, 申 请 人 不 提 供 担 保 的, 裁 定 驳 回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接 受 申 请 后, 对 情 况 紧 急 的, 必 须 在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作 出 裁 定 ; 裁 定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的, 应 当 立 即 开 始 执 行 12 行 为 保 全 的 情 形 包 括 : 在 家 庭 暴 力 侵 害 等 纠 纷 案 件 中, 有 时 需 要 立 即 停 止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实 施 的 可 能 造 成 危 害 的 行 为 见 奚 晓 明 主 编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修 改 条 文 理 解 与 适 用,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12 年 版, 第 221 页 2
和 1 个 市 政 法 委 文 件 转 化 为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13, 在 上 述 省 市 的 婚 姻 家 庭 案 件 审 理 中 发 挥 着 指 导 作 用 二 涉 家 庭 暴 力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试 点 在 涉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家 庭 案 件 审 理 工 作 取 得 成 效 的 基 础 上,2012 年 3 月,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法 研 所 将 司 法 干 预 家 庭 暴 力 的 试 点 工 作 延 伸 到 刑 事 领 域 刑 事 领 域 的 反 家 庭 暴 力 试 点 工 作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定 义 家 庭 暴 力 参 照 审 理 指 南 定 义 家 庭 暴 力, 同 时 将 更 多 的 罪 名 纳 入 涉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试 点 范 围 人 们 通 常 认 为 跟 家 庭 暴 力 有 关 的, 是 虐 待 罪 故 意 伤 害 罪 故 意 杀 人 罪 暴 力 干 涉 婚 姻 自 由, 试 点 工 作 不 仅 把 非 法 拘 禁 绑 架 强 奸 ( 夫 妻 间 父 女 间 恋 人 间 ) 纳 入 视 线, 还 将 女 性 涉 嫌 强 奸 抢 劫 诈 骗 挪 用 公 款 贪 污 绑 架 盗 窃 贩 卖 毒 品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等 罪 行 背 后 是 否 存 在 家 庭 暴 力 因 素 纳 入 视 线 ( 二 ) 证 据 规 则 借 鉴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做 法, 探 索 建 立 专 家 证 人 ( 意 见 ) 制 度 考 虑 到 允 许 专 家 证 人 就 家 庭 暴 力 及 其 对 受 害 人 的 影 响 作 证, 将 有 利 于 合 议 庭 在 了 解 家 庭 暴 力 关 系 中 双 方 的 互 动 模 式, 双 方 在 情 绪 经 济 心 理 上 的 相 互 依 赖, 以 及 其 他 基 本 特 征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更 加 公 平 公 正 的 判 决, 我 们 将 专 家 证 人 制 度 的 探 索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被 纳 入 了 试 点 范 围 ( 三 ) 量 刑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是 中 国 大 陆 的 基 本 刑 事 政 策 它 允 许 对 婚 恋 家 庭 邻 里 纠 纷 等 民 间 矛 盾 激 化 引 发 的 故 意 杀 人 犯 罪 的 被 告 人 酌 定 从 轻 处 罚, 14 但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引 发 刑 事 案 件 的 家 庭 暴 力 类 型, 造 成 一 些 地 方 出 现 不 管 故 意 杀 人 或 故 意 伤 害 行 为 是 控 制 型 暴 力 引 发 还 是 抵 抗 型 暴 力 引 发 的, 被 告 人 均 可 受 益 的 现 象 为 改 变 这 一 状 况, 试 点 要 求 法 院 在 审 理 涉 家 庭 暴 力 刑 事 案 件 时, 区 分 控 制 型 暴 力 和 抵 抗 型 暴 力, 对 于 抵 抗 型 暴 力 造 成 伤 亡 后 果 的, 符 合 刑 法 第 232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尽 可 能 在 3 年 至 10 年 有 期 13 高 级 法 院 文 件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高 院 关 于 加 强 对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妇 女 司 法 保 护 的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2013); 重 庆 高 院 关 于 涉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案 件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 试 行 )(2010); 陕 西 高 院 人 民 法 院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人 身 保 护 令 实 施 规 则 ( 试 行 )(2010); 江 苏 高 院 公 安 厅 妇 联 关 于 依 法 处 理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家 庭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2010); 广 东 高 院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适 用 指 引 (2010); 湖 南 高 院 关 于 加 强 对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妇 女 司 法 保 护 的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2009); 中 级 法 院 文 件 : 深 圳 市 家 事 纠 纷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实 施 办 法 和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适 用 指 引 (2013); 青 岛 中 院 关 于 婚 姻 家 庭 案 件 中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禁 止 令 的 意 见 (2012); 连 云 港 中 院 市 妇 联 市 公 安 局 关 于 涉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家 庭 案 件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 2012); 铜 陵 中 院 关 于 开 展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试 点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2012); 马 鞍 山 市 政 法 委 中 院 市 检 察 院 市 公 安 局 市 妇 联 关 于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试 点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2011); 阜 阳 中 院 关 于 开 展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试 点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2011); 芜 湖 中 院 关 于 开 展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试 点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2011); 宿 州 中 院 关 于 开 展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试 点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2011); 合 肥 中 院 关 于 开 展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试 点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2010); 长 沙 中 院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审 判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2010) 市 委 政 法 委 文 件 : 长 沙 市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司 法 执 法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2010) 1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若 干 意 见 ( 法 发 2010 9 号 ) 第 22 条 : 对 于 因 恋 爱 婚 姻 家 庭 邻 里 纠 纷 等 民 间 矛 盾 激 化 引 发 的 犯 罪, 因 劳 动 纠 纷 管 理 失 当 等 原 因 引 发 犯 罪 动 机 不 属 恶 劣 的 犯 罪, 因 被 害 方 过 错 或 者 基 于 义 愤 引 发 的 或 者 具 有 防 卫 因 素 的 突 发 性 犯 罪, 应 酌 情 从 宽 处 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全 国 法 院 维 护 农 村 稳 定 刑 事 审 判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法 [1999]217 号 ) 第 二 部 分 第 ( 一 ) 条 第 一 款 关 于 故 意 杀 人 故 意 伤 害 案 件 : 对 故 意 杀 人 犯 罪 是 否 判 处 死 刑, 不 仅 要 看 是 否 造 成 了 被 害 人 死 亡 结 果, 还 要 综 合 考 虑 案 件 的 全 部 情 况, 对 于 因 婚 姻 家 庭 邻 里 纠 纷 等 民 间 矛 盾 激 化 引 发 的 故 意 杀 人 犯 罪, 适 用 一 定 要 十 分 慎 重, 应 当 与 其 他 发 生 在 社 会 上 的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治 安 的 其 他 故 意 杀 人 犯 罪 案 件 有 所 区 别 3
徒 刑 内 量 刑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的, 判 处 缓 刑 ( 四 ) 专 项 培 训 前 述 涉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家 庭 案 件 审 理 试 点 工 作 取 得 成 功 的 经 验 显 示, 专 项 培 训 是 更 新 理 念 和 提 高 审 理 技 能 的 最 有 效 方 法, 更 是 反 家 暴 试 点 工 作 取 得 成 效 的 基 础 2013 年 5 月 和 10 月, 共 有 43 位 刑 事 法 官 接 受 了 涉 家 庭 暴 力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技 能 的 互 动 式 专 项 培 训, 效 果 良 好 一 位 中 级 法 院 的 刑 事 法 官 接 受 了 培 训 后 表 示 : 现 在 当 务 之 急 是 把 家 庭 暴 力 从 家 庭 矛 盾 这 个 带 有 些 许 亲 情 温 馨 的 中 性 社 会 学 概 念 中 独 立 出 来, 和 强 奸 杀 人 等 犯 罪 学 概 念 放 在 一 块 这 位 法 官 带 着 反 家 暴 理 念 回 到 单 位 后, 花 了 半 年 时 间 调 研 了 该 院 下 辖 12 个 基 层 法 院 2008 年 至 2012 年 已 审 结 65 件 涉 家 庭 暴 力 刑 事 案 件, 指 出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提 出 改 进 的 建 议 15 二 与 曼 谷 规 则 的 对 照 大 陆 干 预 家 庭 暴 力 的 司 法 改 革 审 判 试 点 工 作 虽 然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效, 但 对 照 曼 谷 规 则 的 相 关 内 容, 还 存 在 较 大 的 差 距 下 面 在 审 判 工 作 层 面, 从 定 义 证 据 规 则 量 刑 培 训 法 律 和 政 策 五 个 方 面, 将 大 陆 法 院 的 试 点 情 况 与 曼 谷 规 则 进 行 简 单 的 比 较 曼 谷 规 则 大 陆 法 院 试 点 情 况 做 到 不 足 定 义 :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是 指 对 妇 女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身 心 方 面 或 性 方 面 的 伤 害 或 痛 苦 的 任 何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行 为, 包 括 任 意 剥 部 分 法 院, 尤 其 是 试 点 法 院, 能 够 平 等 认 真 地 对 待 发 生 在 公 共 生 活 中 和 私 人 生 活 中 针 对 妇 女 的 任 何 暴 力 统 一 认 识, 统 一 做 法, 有 待 未 来 出 台 的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对 家 庭 暴 力 作 出 统 一 的 界 定 夺 自 由, 不 论 其 发 生 在 公 共 生 活 或 私 人 生 活 中 ( 第 9 条 ) 证 据 规 则 和 量 刑 : 考 虑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对 触 犯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的 妇 女 具 有 特 定 影 响 ( 第 9 条 ); 对 女 性 罪 犯 量 刑 时, 考 虑 到 她 们 的 照 看 责 任 和 通 常 的 背 景, 法 院 一 直 以 来, 大 陆 法 院 在 这 方 面 的 量 刑 不 统 一 现 象 比 较 突 出 有 的 法 院 意 识 到 家 庭 暴 力 对 女 性 以 暴 制 暴 行 为 具 有 特 定 影 响, 甚 至 是 引 发 女 性 犯 罪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因 此, 在 量 刑 时 给 了 充 分 的 考 各 地 发 展 不 平 衡, 正 在 探 索 中 应 有 权 力 考 虑 减 轻 罪 行 的 因 素, 虑, 对 无 犯 罪 史 的 女 性 被 告 人 实 例 如 无 犯 罪 史 和 犯 罪 行 为 相 对 不 严 重 及 其 性 质 ( 第 61 条 ) 施 抵 抗 型 暴 力 构 成 犯 罪,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罚 的 力 度 比 较 大, 因 此 被 判 非 监 禁 措 施 的 也 不 少 而 有 的 法 院 相 对 来 说, 性 别 意 识 比 较 缺 15 任 国 权 夏 宁 安 / 文, 家 暴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其 对 策, 裁 人 民 法 院 报 2014 年 1 月 22 日, 第 6 版 4
培 训 : 为 执 法 和 司 法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两 性 平 等 和 妇 女 权 利 的 培 训 和 能 力 建 设 ( 第 9 条 ) 法 律 和 政 策 : 敦 促 会 员 国 审 查 并 酌 情 修 订 修 正 或 废 除 一 切 歧 视 妇 女 或 者 对 妇 女 具 有 歧 视 性 影 响 的 法 律 条 例 政 策 做 法 和 惯 例 ( 第 9 条 ) 乏, 从 轻 减 轻 的 力 度 较 小 为 了 改 变 这 种 状 况, 试 点 工 作 借 鉴 国 际 成 熟 经 验, 正 在 探 索 引 入 专 家 证 人, 以 协 助 合 议 庭 查 清 案 件 背 后 是 否 存 在 家 庭 暴 力 以 及 受 暴 对 女 性 被 告 人 是 否 有 影 响 法 研 所 从 2008 年 至 今, 共 为 来 自 试 点 和 非 试 点 法 院 的 600 多 名 法 官 以 及 部 分 试 点 法 院 所 在 地 的 警 察 和 检 察 官 提 供 了 互 动 式 的 提 高 涉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审 理 技 能 的 培 训, 效 果 良 好 无 论 是 在 婚 姻 家 庭 案 件 审 判 领 域, 16 还 是 在 刑 事 案 件 审 判 领 域, 都 有 法 院 出 台 具 有 社 会 性 别 意 识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有 的 指 导 意 见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已 经 完 全 符 合 曼 谷 规 则 的 要 求 如 : 温 州 中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家 庭 暴 力 刑 事 案 件 的 指 导 意 见 ( 下 称 温 州 中 院 指 导 意 见 ) 第 8 条 规 定 : 家 庭 暴 力 的 行 为 人 长 期 对 受 害 人 实 施 殴 打 捆 绑 残 害 强 行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等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在 长 期 遭 受 暴 力 又 得 不 到 有 效 救 助 的 情 况 下, 为 摆 脱 施 暴 方 或 保 护 家 人, 以 暴 制 暴 涉 嫌 犯 罪 的, 审 理 时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家 庭 暴 力 的 持 续 性 特 征 以 及 双 方 力 量 对 比 的 失 衡, 在 判 断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的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正 当 防 卫, 以 及 是 否 属 于 防 卫 过 当 时 予 以 从 宽 掌 握 以 暴 制 暴 构 成 犯 罪 的, 案 发 后 能 真 诚 悔 罪, 或 取 得 目 前 只 是 法 研 所 开 展 反 家 庭 暴 力 试 点 工 作 的 配 套 内 容, 尚 未 纳 入 各 级 法 官 培 训 学 院 的 日 常 课 程 需 要 上 升 为 全 国 性 的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16 见 注 解 第 12 5
被 害 人 及 其 家 属 谅 解 的, 特 别 是 对 家 中 尚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需 要 抚 养 的 女 性, 可 结 合 其 犯 罪 情 节 予 以 较 大 幅 度 地 从 轻 减 轻 或 免 除 处 罚 又 如 : 湖 南 高 院 关 于 加 强 对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妇 女 司 法 保 护 的 指 导 意 见 ( 下 称 湖 南 高 院 指 导 意 见 ) 第 19 条 :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妇 女 在 长 期 遭 受 暴 力 的 情 况 下, 为 摆 脱 施 暴 方 或 保 护 家 人, 杀 害 或 伤 害 施 暴 方, 构 成 犯 罪 的, 审 理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引 发 犯 罪 的 动 机 和 原 因, 对 主 观 恶 性 较 轻 社 会 危 害 性 较 小, 案 发 后 真 诚 悔 罪, 或 取 得 被 害 人 及 其 家 属 谅 解, 特 别 是 家 中 尚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需 要 抚 养 的 女 性, 依 法 可 以 从 轻 减 轻 或 免 于 处 罚 第 20 条 : 对 以 暴 制 暴 服 刑 人 员 的 减 刑 假 释 : 对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而 实 施 以 暴 制 暴 行 为 的 女 性 罪 犯, 如 果 其 在 执 行 期 间 认 真 遵 守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且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需 要 抚 养 的, 考 虑 其 人 身 危 险 性 一 般 不 大, 可 依 法 对 其 减 刑 幅 度 予 以 适 当 放 大, 间 隔 时 间 予 以 相 应 缩 短 ; 对 于 此 类 女 性 罪 犯, 根 据 其 犯 罪 情 况 和 悔 罪 表 现, 确 实 不 致 再 危 害 社 会 的, 可 以 依 法 从 宽 适 用 假 释 三 加 快 改 进 步 伐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一 ) 立 法 建 议 要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和 减 少 女 性 犯 罪, 必 须 有 效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中 针 对 女 性 的 暴 力 行 为 从 这 个 逻 辑 出 发, 对 那 些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而 被 迫 转 为 施 暴 人 的 原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女 性, 应 该 变 事 后 惩 罚 为 事 前 保 护, 对 那 些 在 家 庭 中 对 女 性 施 暴 的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人, 应 该 变 事 6
后 惩 罚 为 事 前 预 防 因 此, 应 当 尽 快 出 台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作 为 满 足 上 述 需 要 的 手 段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几 项 内 容 : 一 是 明 确 立 法 目 的 制 定 反 家 暴 法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护 受 害 人, 而 不 是 为 了 保 护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以 避 免 在 实 践 中 为 了 保 护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而 牺 牲 受 害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保 障 这 个 重 要 目 的 二 是 界 定 家 庭 暴 力 即 家 庭 暴 力 不 是 家 庭 纠 纷, 而 是 亲 密 关 系 中 的 一 方 为 了 控 制 另 一 方 而 实 施 的 侵 害 另 一 方 基 本 人 权 的 暴 力 行 为 三 是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的 申 请 证 据 审 查 标 准 执 行 义 务 机 关 等, 以 便 各 公 权 力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互 相 配 合, 让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发 挥 强 大 的 威 慑 作 用 四 是 制 定 符 合 家 庭 暴 力 特 点 和 规 律 的 证 据 规 定, 以 有 效 减 轻 目 前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承 担 的 过 重 的 举 证 责 任 五 是 建 立 有 效 的 针 对 受 害 人 的 社 会 救 助 措 施 和 针 对 施 暴 者 的 矫 治 措 施 ( 二 ) 司 法 政 策 建 议 1. 应 当 一 如 既 往 地 继 续 重 视 司 法 干 预 家 庭 暴 力 的 试 点 工 作, 并 逐 步 采 取 措 施, 把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统 一 认 识 统 一 做 法 作 为 保 护 受 害 女 性 在 家 庭 中 的 人 身 权 利 进 而 实 现 减 少 受 害 女 性 被 迫 触 犯 刑 法 的 目 标 2. 修 改 与 完 善 审 理 涉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适 用 刑 事 政 策 目 前, 已 有 一 些 中 高 级 法 院 出 台 了 关 于 审 理 涉 家 庭 暴 力 刑 事 案 件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例 如, 对 有 施 暴 史 的 被 告 人, 温 州 中 院 指 导 意 见 和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高 院 关 于 加 强 对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妇 女 司 法 保 护 的 指 导 意 见 都 将 其 之 前 的 施 暴 史 证 据 规 定 为 对 其 酌 定 从 重 的 情 节 ; 对 以 暴 制 暴 的 被 告 人, 温 州 中 院 指 导 意 见 和 湖 南 高 院 指 导 意 见 都 将 其 受 暴 史 规 定 为 对 其 酌 定 从 轻 的 情 节 同 时, 也 有 一 些 试 点 法 院 正 在 探 索 在 涉 家 庭 暴 力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中 引 入 专 家 证 人 制 度 建 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借 鉴 国 际 社 会 的 经 验 和 做 法, 在 地 方 法 院 试 点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针 对 涉 家 庭 暴 力 刑 事 案 件 的 专 家 证 人 制 度 和 量 刑 规 范, 以 确 保 女 性 被 告 能 罪 当 其 罚, 罪 刑 相 适 应 3. 将 社 会 性 别 意 识 和 涉 家 庭 暴 力 审 理 技 能 纳 入 法 官 培 训 课 程 鉴 于 培 训 对 法 官 更 新 观 念 和 了 解 家 庭 暴 力 特 点 和 规 律 的 重 要 作 用, 最 高 法 院 应 当 尽 快 将 提 高 涉 家 庭 暴 力 审 理 技 能 的 互 动 式 培 训 纳 入 各 级 法 院 法 官 的 在 职 培 训 课 程 中, 以 提 高 审 理 技 能 提 升 此 类 案 件 的 审 理 质 量, 更 好 地 分 配 公 平 正 义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