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适 用 年 度 :2016 甲 方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验 无 忧 班 学 员 乙 方 : 北 京 东 大 正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经 友 好 协 商,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同 意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条 款, 由 乙 方 所 拥 有 的 医 学 教 育 网 (www.med66.com) 为 甲 方 提 供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前 辅 导 服 务, 具 体 条 款 如 下 : 1 定 义 条 款 1.1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前 辅 导 实 验 无 忧 班 ( 下 称 实 验 无 忧 班 ) 是 指 乙 方 旗 下 的 医 学 教 育 网 (www.med66.com) 推 出 的 向 特 定 注 册 学 员 提 供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前 辅 导 课 程, 该 等 注 册 学 员 在 注 册 交 费, 并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和 乙 方 的 要 求 及 时 全 面 并 合 格 地 完 成 乙 方 提 供 的 辅 导 及 学 习 课 程 后, 乙 方 承 诺, 该 等 注 册 学 员 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后 能 够 通 过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具 体 科 目 考 试 ( 即 取 得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具 体 科 目 合 格 分 数 线 以 上 的 分 数 ); 如 果 该 等 注 册 学 员 在 乙 方 前 述 辅 导 下 全 面 完 成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学 习 课 程 以 后, 仍 达 不 到 考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乙 方 应 按 照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向 该 等 注 册 学 员 提 供 下 期 相 应 科 目 实 验 无 忧 班 免 费 续 学 的 服 务 ( 本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第 三 年 起 不 再 享 受 此 优 惠 考 试 分 数 及 免 费 续 学 的 比 例 按 照 本 协 议 第 6 条 的 约 定 执 行 1.2 合 格 分 数 线 : 是 指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最 终 确 定 的 国 家 合 格 标 准 2 参 加 实 验 无 忧 班 2.1 甲 方 经 慎 重 考 虑, 现 决 定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参 加 乙 方 的 上 述 实 验 无 忧 班, 乙 方 亦 同 意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甲 方 提 供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所 选 报 科 目 的 考 前 辅 导 课 程 2.2 甲 方 在 根 据 乙 方 的 有 关 要 求 完 成 注 册 交 费 后, 甲 方 即 可 成 为 上 述 科 目 实 验 无 忧 班 的 学 员, 参 加 乙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考 前 辅 导 课 程 2.3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认 为, 甲 方 及 时 全 面 并 合 格 地 完 成 乙 方 为 实 验 无 忧 班 专 门 设 置 的 学 习 课 程, 是 甲 方 通 过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重 要 保 障 为 此, 乙 方 将 为 甲 方 设 计 和 提 供 优 质 的 辅 导 课 程 及 学 习 计 划, 甲 方 也 将 按 照 乙 方 的 辅 导 课 程 和 学 习 计 划 的 要 求 参 加 该 等 辅 导 课 程 的 学 习 2.4 甲 方 须 在 乙 方 网 站 我 的 网 校 我 的 家 个 人 资 料 处 填 写 真 实 个 人 信 息 ( 包 括 姓 名 合 法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件 及 联 系 电 话, 姓 名 和 证 件 号 码 一 经 填 写, 不 能 修 改 ), 以 便 乙 方 提 供 当 期 考 试 不 通 过, 下 期 免 费 续 学 的 优 惠 政 策 3 辅 导 科 目 费 用 及 费 用 支 付 3.1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遵 前 述 条 款,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如 下 科 目 的 实 验 无 忧 班 辅 导 服 务 : 3.1.1 西 药 师 实 验 无 忧 班 课 程 收 费 标 准 类 别 科 目 名 称 单 价 优 惠 套 餐 公 共 课 药 事 管 理 与 法 规 西 药 师 ( 专 业 课 ) 药 学 专 业 知 识 一 药 学 专 业 知 识 二 药 学 综 合 知 识 与 技 能 一 次 性 选 报 西 药 师 全 部 4 门 实 验 无 忧 班 课 程, 则 一 共 只 需 交 纳 2500 元 / 人 1
3.1.2 中 药 师 实 验 无 忧 班 课 程 收 费 标 准 适 用 年 度 :2016 类 别 科 目 名 称 单 价 优 惠 套 餐 公 共 课 药 事 管 理 与 法 规 中 药 师 ( 专 业 课 ) 中 药 学 专 业 知 识 一 中 药 学 专 业 知 识 二 中 药 学 综 合 知 识 与 技 能 一 次 性 选 报 中 药 师 全 部 4 门 实 验 无 忧 班 课 程, 则 一 共 只 需 交 纳 2500 元 / 人 3.2 甲 方 应 按 照 上 述 标 准 及 时 交 纳 所 参 加 课 程 的 费 用,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选 报 的 课 程 及 实 际 交 纳 的 学 习 费 用 向 甲 方 提 供 辅 导 服 务 已 购 买 其 他 班 次 的 学 员, 可 以 通 过 补 差 价 的 方 式 升 级 成 为 实 验 无 忧 班 学 员 ( 其 他 班 次 是 指 价 格 低 于 本 实 验 无 忧 班 以 外 的 辅 导 班 次 ) 3.3 参 加 本 实 验 无 忧 班 课 程 的 学 员, 不 再 享 受 医 学 教 育 网 的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4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4.1 权 利 4.1.1 甲 方 在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交 纳 全 部 学 习 费 用 后, 有 权 利 享 受 乙 方 为 实 验 无 忧 班 所 提 供 的 教 学 及 辅 导 服 务 4.1.2 甲 方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在 乙 方 辅 导 下 及 时 全 面 并 合 格 地 完 成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学 习 课 程 以 后, 仍 达 不 到 乙 方 承 诺 的 考 试 分 数 范 围 的, 在 符 合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续 学 条 件 下,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下 期 执 业 药 师 考 试 实 验 无 忧 班 免 费 续 学 的 服 务 4.2 义 务 4.2.1 甲 方 应 按 时 全 额 交 纳 学 习 费 用 4.2.2 甲 方 应 提 供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的 身 份 信 息 和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4.2.3 甲 方 应 遵 守 乙 方 的 辅 导 计 划 和 课 程 安 排,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完 成 乙 方 提 供 的 辅 导 课 程 4.2.4 甲 方 对 于 乙 方 提 供 的 学 习 课 程, 应 保 证 只 用 于 甲 方 个 人 单 独 学 习 使 用,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供 或 公 开 课 程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学 习 课 程 与 他 人 共 享 学 习 账 号 将 自 己 的 学 习 账 号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使 用 将 学 习 课 程 公 开 播 放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供 多 人 同 时 使 用 上 述 情 形 一 旦 发 生, 甲 方 的 学 习 权 限 将 被 乙 方 无 条 件 立 即 关 闭, 同 时 甲 方 应 承 担 因 此 给 乙 方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其 他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5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5.1 权 利 5.1.1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获 得 甲 方 交 纳 的 相 应 学 费 5.1.2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获 得 持 有 和 核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5.2 义 务 5.2.1 乙 方 应 提 供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辅 导 服 务 5.2.2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均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 但 是 因 不 可 抗 力 以 及 学 员 一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互 联 网 运 营 商 提 供 的 网 络 中 断 甲 方 不 具 备 上 网 条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不 具 备 软 硬 件 条 件 或 者 软 硬 件 故 障 ) 等, 则 乙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6 续 学 条 款 6.1 甲 方 如 具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无 论 甲 方 在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考 试 中 是 否 达 到 乙 方 承 诺 的 分 数 范 围, 甲 方 都 无 权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下 期 考 试 免 费 续 学 的 服 务 : 2
6.1.1 甲 方 未 向 乙 方 提 供 真 实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6.1.1.1 甲 方 在 我 的 网 校 我 的 家, 未 提 供 真 实 的 个 人 信 息 ; 6.1.1.2 甲 方 在 报 考 参 加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未 提 供 真 实 的 个 人 信 息 ; 6.1.1.3 甲 方 在 要 求 续 学 时 提 供 的 信 息 与 甲 方 在 乙 方 网 站 注 册 时 提 供 的 信 息 不 一 致 ( 但 能 够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文 件 证 明 甲 方 的 有 关 通 信 地 址 等 正 常 变 动 的 除 外 ); 6.1.1.4 甲 方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参 加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或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下 期 免 费 续 学 服 务 等 过 程 中, 提 供 其 他 虚 假 伪 造 信 息 6.1.2 甲 方 没 有 参 加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科 目 考 试 6.1.3 甲 方 在 参 加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舞 弊 等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行 为, 受 到 相 应 处 理 或 处 分 的 6.1.4 甲 方 没 有 在 本 协 议 书 规 定 的 续 学 申 请 时 间 内 向 乙 方 提 交 申 请 及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全 部 申 请 续 学 材 料 6.1.5 甲 方 在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条 件 下, 向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课 程 及 辅 导 资 料 内 容, 或 者 由 于 甲 方 的 失 误, 导 致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获 知 课 程 或 辅 导 资 料 内 容 6.1.6 甲 方 在 使 用 乙 方 的 学 习 课 程 中, 与 其 他 人 共 用 学 习 账 号 将 自 己 的 学 习 账 号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使 用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犯 乙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6.2 甲 方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并 参 加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科 目 考 试 的, 在 符 合 续 学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即 可 向 乙 方 申 请 续 学 6.3 申 请 续 学 程 序 6.3.1 如 甲 方 参 加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考 试 未 达 到 合 格 分 数 线, 应 在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公 布 之 日 起 15 日 内 ( 含 公 布 当 日 及 周 末, 不 含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 在 乙 方 续 报 / 续 学 平 台 申 请 续 学, 逾 期 将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申 请, 乙 方 可 不 再 予 以 办 理 申 请 续 学 时, 甲 方 应 填 写 / 上 传 个 人 真 实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合 法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准 考 证 及 成 绩 证 明 截 图 等 ), 上 述 资 料 应 与 甲 方 注 册 选 课 时 在 个 人 中 心 填 写 的 信 息 一 致 6.3.2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要 求 续 学 的 申 请 后, 将 对 其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经 核 实 确 认 甲 方 考 试 未 达 到 合 格 分 数 线 的 将 在 15 日 内 为 其 办 理 续 学 手 续 如 乙 方 认 为 甲 方 不 符 合 续 学 条 件, 不 予 续 学 的, 应 在 甲 方 提 出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之 内 将 不 予 续 学 的 说 明 通 知 甲 方 6.3.3 甲 方 必 须 保 证 其 提 交 的 续 学 材 料 符 合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如 果 甲 方 提 交 的 续 学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则 乙 方 不 予 办 理 续 学 事 项 6.3.4 特 别 说 明 若 甲 方 报 考 地 区 的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没 有 统 一 成 绩 查 询 入 口 或 无 法 查 询 具 体 成 绩, 该 等 学 员 未 通 过 考 试 进 行 续 学 申 请 时, 须 上 传 由 当 地 考 试 主 管 部 门 盖 章 的 执 业 药 师 考 试 未 通 过 的 证 明 截 图 ; 乙 方 核 实 甲 方 所 提 申 请 并 确 认 符 合 规 定 后, 为 甲 方 办 理 续 学 手 续 6.3.5 申 请 免 费 续 学 的 考 试 分 数 条 件 如 甲 方 参 加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考 试 未 达 到 合 格 分 数 线, 则 甲 方 参 加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本 协 议 约 定 科 目 的 考 试 分 数 与 续 学 条 件 如 下 表 : 甲 方 考 试 分 数 是 否 享 受 免 费 续 学 一 年 待 遇 单 科 成 绩 在 执 业 药 师 考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以 上 ( 含 ) 否 单 科 成 绩 低 于 执 业 药 师 考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但 高 于 30 分 ( 含 30 分 ) 可 申 请 免 费 续 学 一 年 单 科 成 绩 在 0 分 ( 含 )~30 分 ( 不 含 30 分 ) 否 7 特 别 约 定 7.1 乙 方 承 诺, 若 甲 方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审 核 未 通 过, 乙 方 按 照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向 甲 方 全 额 返 还 学 费, 但 如 下 情 况 的 除 外 : 7.1.1 甲 方 在 报 考 参 加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未 提 供 真 实 的 个 人 信 息, 或 提 供 的 信 息 与 甲 方 在 乙 方 3
网 站 注 册 时 提 供 的 信 息 不 一 致 ; 7.1.2 甲 方 提 交 网 上 报 名 但 放 弃 现 场 审 核 的, 或 因 甲 方 没 有 按 时 缴 纳 报 名 费 用 等 其 他 个 人 原 因 导 致 其 报 名 审 核 未 通 过 的 ; 7.1.3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在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申 请 返 款 资 料 的 7.2 申 请 流 程 如 甲 方 未 通 过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考 试 报 名 审 核, 应 在 当 地 报 名 审 核 结 束 后 15 天 内 ( 含 公 布 当 日 及 周 末, 不 含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 在 乙 方 返 款 / 续 报 / 续 学 平 台 申 请 返 款, 逾 期 将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申 请, 乙 方 可 不 再 予 以 办 理 申 请 返 款 时, 甲 方 应 填 写 / 上 传 个 人 真 实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合 法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官 方 网 站 或 当 地 考 试 部 门 开 具 的 报 名 审 核 不 通 过 的 证 明 等 ) 乙 方 核 实 甲 方 的 申 请 资 料, 符 合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办 理 返 款 7.3 本 报 名 审 核 不 通 过 的 返 款 政 策 不 适 用 于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考 后 审 核 地 区 的 学 员 及 半 价 续 报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实 验 无 忧 班 的 学 员 8 不 可 抗 力 8.1 不 可 抗 力 指 超 出 本 协 议 双 方 控 制 范 围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避 免 或 无 法 克 服 使 得 本 协 议 一 方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事 件 这 类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地 震 台 风 洪 水 火 灾 战 争 罢 工 暴 动 网 络 中 断 政 府 行 为 法 律 规 定 或 其 适 用 的 变 化,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避 免 或 者 控 制 的 事 件 8.2 如 任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或 迟 延 履 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是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则 该 方 免 除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8.3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发 生 后, 若 有 可 能,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乙 方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公 告 的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 凡 违 反 此 通 知 义 务 且 不 履 约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须 赔 偿 由 此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8.4 在 不 可 抗 力 消 除 后, 曾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而 未 能 履 约 的 一 方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恢 复 履 行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义 务 9 争 议 的 解 决 9.1 本 协 议 的 订 立 执 行 和 解 释 及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9.2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则 双 方 应 首 先 进 行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9.3 如 果 某 一 争 议 未 在 一 方 首 次 提 出 协 商 之 日 后 30 日 内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则 任 何 一 方 可 将 该 争 议 提 交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在 北 京 仲 裁 10 完 整 协 议 乙 方 在 医 学 教 育 网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实 验 无 忧 班 招 生 方 案 及 网 站 的 注 册 服 务 条 款 是 本 协 议 的 补 充, 惟 该 等 招 生 方 案 及 网 站 注 册 服 务 条 款 与 本 协 议 有 不 同 之 处 的, 则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11 保 密 义 务 11.1 乙 方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和 信 息 具 有 保 密 义 务, 除 非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有 权 政 府 机 关 的 命 令 和 要 求 或 者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甲 方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资 料 泄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11.2 甲 方 对 本 协 议 的 内 容 乙 方 提 供 的 学 习 辅 导 课 程 的 任 何 内 容 具 有 保 密 义 务,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不 得 将 该 等 内 容 泄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或 者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使 用 甲 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足 额 赔 偿 乙 方 的 损 失 12 协 议 期 限 自 本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考 试 结 束 之 日 但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续 学 条 件 出 现 时, 续 学 时 效 按 照 本 协 议 第 6 条 的 约 定 执 行 4
13 其 他 13.1 本 协 议 采 用 电 子 协 议 形 式, 购 买 实 验 无 忧 班 课 程 视 为 同 意 并 签 署 本 协 议 本 协 议 自 甲 方 成 功 付 费 购 买 乙 方 实 验 无 忧 班 课 程 之 日 起 生 效 13.2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任 何 一 方 非 经 法 定 理 由 不 得 解 除 以 下 无 正 文 甲 方 :2016 年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验 无 忧 班 学 员 乙 方 : 北 京 东 大 正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