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機關名稱)97年度施政績效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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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101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成 果 報 告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執 行 成 果 與 效 益 壹 自 治 行 政 一 行 政 管 理 ( 一 ) 公 文 查 詢 ( 二 ) 重 要 案 件 列 管 二 業 務 行 政 ( 一 ) 秘 書 業 務 厲 行 公 文 稽 查 提 高 公 文 時 效 及 品 質 1. 每 月 定 時 稽 催 逾 期 未 辦 公 文, 瞭 解 各 單 位 辦 理 公 文 情 形,101 年 度 稽 催 逾 期 公 文 計 521 件 2.101 年 度 公 文 檢 查, 自 9 月 5 日 至 10 月 9 日 檢 查 警 察 局 所 屬 分 局 暨 各 科 室 中 心 大 隊 隊 對 重 要 工 作 及 工 程 等 實 施 列 管 發 揮 工 作 績 效 1. 依 據 市 政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及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2. 本 年 度 列 管 10 萬 元 以 上 營 繕 工 程 14 案, 一 般 財 物 採 購 115 案, 均 依 規 定 列 管, 每 月 查 詢 辦 理 進 度,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核 閱, 主 辦 單 位 均 能 全 力 執 行, 以 符 合 預 定 進 度 1. 研 究 與 督 考 (1) 辦 理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及 各 項 工 作 報 告 1 依 規 定 配 合 年 度 預 算 及 實 際 需 要 編 訂 100-103 年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年 度 施 政 綱 要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與 先 期 作 業 審 查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成 果 報 告 等 2 向 高 雄 市 議 會 及 立 監 委 蒞 臨 高 雄 市 考 ( 巡 ) 察 時 提 出 工 作 報 告 (2) 推 動 提 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執 行 計 畫 工 作 及 賡 續 推 動 維 護 ISO9001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依 據 警 察 局 100 年 度 訂 頒 提 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執 行 計 畫, 成 立 推 動 小 組 實 施 聯 合 督 考, 於 101 年 9 月 5 日 至 10 月 9 日 期 間 完 成 所 屬 17 個 分 局 執 行 情 形 聯 合 查 核 輔 導 工 作, 並 持 續 辦 理 警 政 創 新 服 務 推 動 作 業 另 依 據 ISO9001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賡 續 推 動 維 護, 促 進 警 察 局 勤 業 務 之 進 步, 提 昇 行 政 團 隊 效 率 (3) 辦 理 各 類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管 考 101 年 度 處 理 院 部 署 長 電 子 信 箱 651 件, 市 長 信 箱 7,578 件, 局 長 信 箱 7,655 件, 一 般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電 子 信 箱 4,606 件, 里 業 務 會 報 43 件, 合 計 20,533 件 (4) 發 行 大 高 雄 警 政 期 刊 報 導 警 政 作 為 與 優 良 績 效, 闢 建 警 民 溝 通 平 台, 發 行 對 象 為 本 市 局 處 機 關 民 意 機 構 警 察 民 力 組 織 等 單 位 及 一 般 市 民, 季 刊 內 容 以 行 銷 本 府 警 察 局 警 政 工 作 為 主, 深 入 社 區 傳 達 警 政 訊 息, 目 前 已 發 行 至 第 8 期, 每 期 發 行 16,000 本, 獲 得 諸 多 正 面 迴 響, 扮 演 著 警 政 行 銷 的 重 要 界 面 2. 文 書 處 理 及 檔 案 管 理 - 281 -

依 照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書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推 廣 執 行 計 畫 檔 案 法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 二 ) 法 制 業 務 ( 三 ) 人 事 管 理 1. 強 化 服 務 功 能 維 護 員 警 權 益 (1) 因 公 涉 訟 部 分 : 員 警 因 公 涉 訟, 進 行 追 蹤 訪 視,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確 保 員 警 權 益, 適 時 傳 遞 關 懷 員 警 之 用 心 (2) 受 理 國 賠 事 件 部 分 : 計 有 25 件 2. 規 劃 法 制 訓 練, 提 升 執 法 效 能 規 劃 結 合 常 年 教 育 學 科 訓 練, 納 入 法 律 知 識 教 育 課 程, 針 對 重 要 警 察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法 律 知 識 專 業 講 習, 並 舉 行 1 次 法 令 測 驗 3. 充 實 法 制 資 訊 因 應 治 安 需 求 購 置 法 律 書 籍, 充 實 警 察 局 法 律 圖 書 室 書 籍 ;101 年 訂 閱 台 灣 法 學 雜 誌 半 月 刊 24 本, 供 員 警 閱 覽 ( 借 閱 ), 並 訂 購 法 源 法 律 網, 隨 時 掌 握 最 新 法 律 修 正 及 司 法 判 例, 藉 以 提 升 員 警 法 學 新 知 4. 建 構 聯 繫 網 路, 強 化 法 律 諮 詢 (1) 為 適 時 提 供 員 警 最 新 法 律 工 具 書, 提 升 執 法 品 質 與 效 能, 精 進 法 律 常 識, 協 助 警 察 局 同 仁 訂 購 101 年 版 口 袋 型 警 察 法 令 輯 要 1,025 冊, 俾 同 仁 能 即 時 參 酌 最 新 法 令 (2) 於 警 察 局 高 雄 警 政 知 識 聯 網 設 置 法 制 專 區, 張 貼 最 新 法 規 訊 息, 提 供 警 察 局 同 仁 掌 握 法 令 資 訊 1.101 年 度 計 召 開 人 事 甄 審 會 12 次, 計 陞 職 213 人 調 整 740 人, 合 計 953 人, 落 實 勵 行 人 事 公 開, 貫 徹 考 訓 用 合 一, 以 達 專 才 專 用, 適 才 適 所 之 要 求 (1) 新 進 人 員 : 101 年 高 考 機 械 1 人,101 年 普 考 電 子 工 程 1 人 土 木 工 程 1 人, 共 計 3 人 (2)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警 察 人 員 獎 懲 標 準 行 政 程 序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獎 懲,10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辦 理 獎 懲 業 務 計 嘉 獎 142,127 次 記 功 10,564 次 記 大 功 183 次 申 誡 3,563 次 記 過 307 次 記 大 過 22 次 移 付 懲 戒 案 件 14 人 因 案 停 職 11 人 因 案 免 職 7 人 (3) 員 警 考 績 以 平 時 考 核 為 重 要 依 據, 並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要 點 及 銓 敘 部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4) 警 察 獎 章 統 頒 作 業 於 5 月 份 辦 理 完 成, 經 內 政 部 核 頒 計 2 等 1 級 16 人 2 等 2 級 193 人 2 等 3 級 202 人 3 等 1 級 2 人 3 等 2 級 49 人 3 等 3 級 24 人 4 等 1 級 1 人 4 等 2 級 3 人 4 等 3 級 3 人, 總 計 493 人 2. 照 顧 退 休 員 警 及 在 職 亡 故 暨 因 公 殉 職 員 工 遺 眷 (1) 警 察 局 所 屬 各 單 位 辦 理 101 年 度 退 休 員 工 三 節 慰 問 金 發 放 情 形 - 282 -

1 春 節 :344 人 ( 含 職 工 47 人 ), 共 計 688,000 元 2 端 節 :339 人 ( 含 職 工 47 人 ), 共 計 678,000 元 3 秋 節 :336 人 ( 含 職 工 47 人 ), 共 計 672,000 元 (2) 依 據 考 試 院 早 期 退 休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生 活 特 別 困 難 之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發 給 年 節 照 護 金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賡 續 辦 理 本 府 警 察 局 早 期 退 休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生 活 困 頓 人 員 年 節 照 護 濟 助 金 之 核 發, 照 顧 早 期 退 休 員 警, 核 發 早 期 退 休 人 員 三 節 特 別 照 護 金 計 6 人 次 3. 充 實 人 事 資 料 員 警 任 免 遷 調 銓 審 考 績 獎 懲 等 資 料, 隨 時 以 電 腦 建 檔 更 新 註 記,101 年 度 共 計 更 新 336,306 筆 資 料 4. 女 性 主 管 參 與 決 策 - 派 任 基 層 派 出 所 女 性 主 管 為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爰 參 照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33 條 第 4 項 修 正 警 察 局 分 駐 ( 派 出 ) 所 所 長 推 薦 甄 試 作 業 規 定 第 四 點 前 段 如 下 : 遴 任 順 序 : 按 上 揭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第 七 八 九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分 別 列 冊 候 用, 如 有 女 性 候 用 人 員, 每 遴 任 4 位 候 用 人 員 中 至 少 應 有 1 位 女 性 派 補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1) 警 察 局 鼓 山 分 局 偵 查 員 陳 薇 婷 於 101 年 6 月 20 日 調 任 鼓 山 分 局 鼓 山 路 派 出 所 巡 官 兼 所 長 (2) 警 察 局 鼓 山 分 局 刑 事 警 務 員 張 舒 喻 於 101 年 12 月 24 日 調 任 鼓 山 分 局 新 濱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兼 所 長 ( 四 ) 會 計 業 務 ( 五 ) 統 計 業 務 ( 六 ) 政 風 業 務 1. 編 製 年 度 預 算 及 分 配 預 算 執 行 編 製 年 度 預 算 及 分 配 預 算 執 行, 遵 照 預 算 法 辦 理 2. 確 實 審 核 經 費 收 支 遵 照 會 計 法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等 辦 理 3. 帳 務 處 理 會 計 帳 務 處 理 編 製 會 計 月 報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及 年 度 決 算 會 計 報 告 遵 照 會 計 法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等 辦 理 建 立 統 計 資 料 檔 案, 辦 理 應 用 統 計 分 析 1. 遵 照 統 計 法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辦 理 2. 編 製 警 政 統 計 指 標 及 建 立 統 計 資 料 庫 3. 編 印 高 雄 市 警 政 統 計 年 報 第 9 期 4. 編 製 高 雄 市 警 政 性 別 統 計 分 析 及 高 雄 市 警 政 重 要 統 計 指 標 分 析 1. 預 防 貪 瀆 不 法 (1) 編 撰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加 強 發 掘 機 關 內 部 各 項 可 能 妨 礙 興 利 之 業 務 及 人 員, 分 析 探 討 癥 結 所 在, 研 提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解 決 辦 法 或 防 制 作 為 (2) 召 開 廉 政 會 報 計 3 次, 發 揮 廉 政 會 報 小 組 策 劃 督 導 管 考 功 - 283 -

能, 並 有 效 落 實 議 案 執 行 (3) 加 強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建 立 廉 能 行 政 共 識, 每 月 編 印 政 風 園 地 刊 物, 計 9 案 次 (4) 依 據 業 務 防 弊 措 施, 並 經 常 實 施 業 務 稽 核, 對 生 活 違 常 之 員 警 適 時 導 正,101 年 度 計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2 案 次 公 務 車 輛 管 理 稽 核 39 案 次 (5) 發 掘 員 警 實 踐 端 正 政 風 之 優 良 事 蹟, 適 時 表 揚, 以 收 激 勵 之 效,101 年 度 計 有 獎 勵 3 案 8 人 次 (6) 辦 理 反 貪 宣 導 活 動 計 8 場 次 2. 積 極 查 處 貪 瀆 不 法 (1) 設 置 檢 舉 貪 瀆 專 用 郵 政 信 箱 電 話 傳 真 及 電 子 信 箱, 並 運 用 本 府 警 察 局 網 頁 及 活 動 宣 傳 海 報 看 板 等, 加 註 檢 舉 管 道 及 廉 政 宣 導 標 語, 鼓 勵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2) 對 檢 舉 案 件 予 以 列 管 追 蹤, 依 法 查 處,101 年 度 上 級 交 查 自 檢 及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經 查 處 結 果, 計 函 送 偵 辦 16 案 ; 行 政 處 理 45 案 ; 澄 清 結 案 22 案 (3) 就 政 風 訪 查 所 得 民 眾 反 映 事 項 及 政 風 興 革 建 議 事 項, 上 級 交 辦 交 查 或 經 媒 體 報 導 批 露 等 案 件, 深 入 查 察 是 否 涉 及 貪 瀆 不 法 3. 維 護 公 務 機 密 安 全 (1) 每 月 摘 錄 報 章 雜 誌 及 網 路 等 有 關 機 密 維 護 法 規 及 洩 密 案 例 編 入 每 月 政 風 刊 物 供 同 仁 閱 覽, 加 強 保 密 宣 導, 養 成 良 好 保 密 習 慣 (2) 針 對 營 繕 工 程 等 重 大 採 購 招 標 案 及 評 選 作 業, 均 派 專 人 監 標, 並 協 同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落 實 專 案 保 密 措 施, 防 範 洩 漏 應 機 密 之 內 容, 衍 生 不 法 弊 端 (3) 協 同 資 訊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加 強 電 腦 機 密 稽 核, 防 範 電 腦 洩 密 及 不 法 情 事 發 生, 每 月 並 會 同 資 訊 單 位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稽 核, 計 12 案 次 (4) 辦 理 機 關 定 期 不 定 期 機 密 維 護 檢 查, 發 現 缺 失 簽 請 改 善, 計 實 施 保 密 檢 查 12 案 次 4. 落 實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1) 摘 錄 報 章 雜 誌 及 網 路 等 有 關 機 關 及 資 訊 安 全 法 令 案 例, 以 編 印 刊 物 等 方 式 分 發 各 單 位 同 仁 傳 閱, 並 藉 由 法 令 測 驗 有 獎 徵 答 等 方 式, 提 升 員 工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認 知 (2) 針 對 所 屬 各 單 位 實 施 定 期 不 定 期 機 關 安 全 檢 查, 發 掘 缺 失 並 適 時 改 善 處 理, 計 實 施 安 全 檢 查 19 案 次 (3) 春 安 工 作 及 十 月 慶 典 等 專 案 計 畫 通 函 所 屬 各 單 位 切 實 加 強 各 項 維 護 措 施, 確 保 機 關 安 全 ; 另 配 合 機 關 重 大 活 動, 執 行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確 保 出 席 長 官 及 參 加 人 員 安 全 與 活 動 秩 序, 俾 使 活 動 順 利 進 行 (4) 蒐 報 陳 情 請 願 預 警 情 資, 通 知 各 業 務 管 理 機 關 疏 處 並 協 助 執 行 陳 情 事 件 現 場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全 年 度 計 蒐 報 危 安 事 故 資 料 或 協 處 陳 情 請 願 情 資 計 39 件 - 284 -

5. 確 實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及 審 核 作 業 (1) 確 實 掌 握 所 屬 應 申 報 人 之 職 務 動 態, 適 時 輔 以 書 面 通 知, 避 免 同 仁 因 遺 忘 或 逾 期 申 報 而 受 罰 (2) 落 實 實 質 審 核 作 業, 遇 有 故 意 申 報 不 實 情 形, 依 法 移 送 裁 罰 (3) 受 理 101 年 度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共 計 989 件 ( 含 就 到 職 卸 離 職 代 理 解 除 代 理 ), 均 已 如 期 完 成 形 式 審 核, 其 中 8 人 紙 本 申 報,981 人 網 路 申 報, 上 線 率 達 99.19%, 無 逾 期 申 報 案 件 三 電 訊 管 理 ( 一 ) 無 線 通 信 1. 警 用 無 線 電 器 材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確 保 通 信 暢 通 (1) 每 月 定 期 維 護 保 養 警 察 局 16 處 中 繼 轉 播 系 統 設 備 ( 含 易 利 信 系 統 5 處,Motorola 系 統 11 處 ), 基 地 臺 8 處, 派 遣 台 14 台 ( 含 Motorola 系 統 9 台 ), 有 故 障 即 時 完 成 修 護, 確 保 系 統 站 台 正 常 運 作 (2) 檢 測 修 護 各 型 無 線 電 機, 計 固 定 台 23 部, 車 裝 台 128 部 及 手 攜 台 495 部, 以 維 持 無 線 電 機 正 常 功 能 (3) 通 訊 鐵 塔 ( 仁 武 岡 山 旗 山 鳳 山 森 濤 五 公 山 林 園 及 楠 梓 等 8 座 ) 定 期 油 漆 維 護 (4) 三 民 二 壽 山 站 台 機 房 屋 頂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及 機 房 內 部 油 漆 粉 刷 2. 各 轉 播 站 台 不 斷 電 系 統 發 電 機 及 電 源 線 路 維 護 (1) 定 期 維 護 保 養 各 轉 播 站 台 不 斷 電 系 統 ( 共 10 部 ), 更 換 不 斷 電 系 統 電 池 ( 局 本 部 及 壽 山 站 台 機 房 共 60 個 ) 及 固 定 台 蓄 電 瓶 (152 個 ), 確 保 正 常 充 放 電 功 能 (2) 站 台 發 電 機 (10 部 ) 定 期 保 養 檢 修 3. 裝 設 固 定 台 及 車 裝 台 無 線 電 機 (1) 配 合 各 項 勤 務 於 各 前 進 指 揮 所 ( 如 義 大 佛 陀 紀 念 館 及 夢 時 代 等 ) 架 設 固 定 台 無 線 電 機 設 備 (2) 配 合 各 單 位 辦 公 廳 舍 新 建 遷 移 或 增 減 需 求, 派 員 移 ( 拆 ) 裝 固 定 台 無 線 電 機 ( 包 括 湖 內 分 局 茄 萣 所 六 龜 分 局 臨 時 廳 舍 六 龜 分 局 荖 濃 所 六 龜 交 通 小 隊 岡 山 分 局 壽 天 所 鳳 山 交 通 分 隊 及 旗 山 美 濃 分 駐 所 等 共 12 部 ) (3) 配 合 新 購 巡 邏 偵 防 車, 派 員 裝 設 車 裝 台 無 線 電 機 ( 共 45 部 ) (4) 新 建 美 瓏 山 轉 播 站 台 及 建 置 太 陽 能 光 電 設 備 2 組 ( 含 充 放 電 控 制 設 備 及 蓄 電 瓶 2 個 ), 作 為 該 站 台 主 ( 備 ) 要 電 源 設 備 4. 各 轄 區 無 線 電 通 況 測 試 調 整 及 設 定 (1) 每 月 排 定 人 員 至 各 分 局 大 隊 做 無 線 電 保 養 督 導 檢 查, 並 指 導 各 員 警 無 線 電 機 正 確 使 用 及 簡 易 檢 測 方 法, 做 好 定 期 保 養 工 作 (2) 定 期 至 各 分 局 大 隊 做 無 線 電 通 況 測 試, 並 實 施 頻 率 功 率 最 佳 化 調 校, 計 校 正 5,968 部 無 線 電 機, 以 提 高 通 訊 品 質, 改 善 通 - 285 -

況 不 良 現 象 5. 添 購 無 線 電 機 設 備 配 件 及 維 修 器 材, 因 應 汰 換 需 求 依 需 求 增 購 各 項 無 線 電 機 配 件, 手 攜 機 電 池 2,800 個 手 攜 機 天 線 1,500 支 防 塵 蓋 500 個 波 道 開 關 150 個, 車 裝 台 麥 克 風 25 個 車 裝 台 天 線 120 組, 耳 掛 式 麥 克 風 200 組 及 其 他 維 修 零 配 件 等, 俾 利 汰 換 更 新 ( 二 ) 有 線 通 信 四 公 關 業 務 ( 一 ) 警 政 新 聞 發 佈 ( 二 ) 公 共 關 係 之 加 強 1. 完 成 交 通 大 隊 延 伸 交 換 機 之 設 置 及 甲 端 線 路 租 賃 之 變 更 遷 移, 節 省 租 賃 經 費 頗 巨 2. 完 成 全 市 警 用 電 話 訊 號 優 劣 之 普 查 工 作, 並 對 信 訊 較 為 劣 質 之 偏 遠 地 區 駐 地 全 面 更 新 改 善 完 竣 3. 警 用 電 話 設 施 維 護 及 管 理 (1) 線 路 定 期 測 試 檢 查 故 障 即 時 修 護 (2) 門 號 增 設 移 機 及 臨 時 專 案 勤 務 電 話 線 路 之 架 設 以 供 通 信 聯 絡 之 需 (3) 各 門 號 設 置 處 所 之 不 定 期 巡 查, 配 合 使 用 單 位 需 求 立 即 改 善 或 研 究 改 善 (4) 配 合 設 備 科 技 之 更 新, 隨 機 採 購 通 話 品 質 較 佳 之 話 具 以 改 善 通 話 品 質 4. 儀 表 工 具 器 材 管 理 及 添 購 (1) 儀 表 工 具 器 材 材 設 專 人 管 理 並 保 養 (2) 依 實 際 需 要 添 購 汰 換 儀 表 工 具 器 材 儀 表 工 具 器 材 (3) 因 應 科 技 進 步 變 遷, 適 時 購 置 更 新 科 技 儀 表 工 具 俾 利 檢 測 維 修 之 用, 保 持 警 用 有 線 通 訊 暢 通 (4) 配 合 警 察 局 單 位 之 遷 移 增 設 需 求, 適 時 完 成 辦 公 室 警 用 電 話 調 整 遷 移 增 設 作 業, 便 利 各 單 位 同 仁 勤 ( 業 ) 務 聯 繫 使 用, 解 決 警 用 電 話 使 用 混 亂 之 情 形 舉 辦 記 者 會 主 動 發 佈 新 聞, 宣 導 便 民 措 施 工 作 績 效 員 警 優 良 事 蹟 1. 報 告 警 政 措 施 或 專 案 專 題 報 告 聽 取 媒 體 意 見, 以 達 雙 向 溝 通, 本 年 度 辦 理 26 次 2. 主 動 發 佈 新 聞, 宣 導 警 政 措 施 工 作 績 效 員 警 好 人 好 事 等 事 項, 計 發 佈 新 聞 3,619 件 3. 各 種 重 大 活 動 安 排 記 者 實 地 採 訪 235 件 1. 傾 聽 民 眾 聲 音, 改 善 服 務 態 度, 提 升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2. 議 會 開 會 期 間 之 聯 絡 議 員 質 詢 事 項 之 處 理 及 議 員 囑 託 服 務 事 項 之 辦 理, 俾 透 過 服 務 溝 通, 推 動 各 項 警 政 措 施, 本 年 度 受 理 各 級 民 代 各 類 囑 託 案 件 有 紀 錄 1,097 件 3. 本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邀 請 各 社 團 機 關 學 校 蒞 臨 ( 訪 ), 讓 市 民 進 一 步 瞭 解 各 項 警 政 措 施 並 提 供 建 言, 作 為 規 劃 警 政 措 施 之 參 考 - 286 -

五 資 訊 業 務 ( 一 ) 軟 體 發 展 與 維 護 ( 二 ) 增 設 網 路 與 硬 體 1. 本 府 警 察 局 賡 續 推 動 防 毒 系 統, 採 用 病 毒 阻 斷 率 最 高 之 卡 巴 斯 基 防 毒 軟 體 及 NOD32 防 毒 軟 體 系 統 交 叉 掃 瞄, 以 達 防 護 各 類 主 機 重 要 系 統 及 使 用 者, 並 提 升 系 統 執 行 效 能 2. 配 合 警 政 署 賡 續 推 動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e 化 平 台 系 統 上 線 使 用 3. 配 合 警 政 署 賡 續 推 動 M-Police 行 動 警 察 建 置 案, 整 合 線 上 查 詢 警 政 治 安 資 料 庫 4. 配 合 警 政 署 賡 續 推 動 停 車 數 位 多 元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失 車 查 緝 之 查 詢 利 器 5. 配 合 警 政 署 賡 續 推 動 運 用 科 技 偵 查 輔 助 辦 案 相 關 系 統, 提 供 相 片 比 對 犯 罪 地 理 分 析 影 像 分 析 等 功 能 6. 配 合 警 政 署 賡 續 推 動 關 聯 式 分 析 平 臺 系 統, 提 供 以 人 車 物 案 為 主 之 關 聯 資 料 查 詢 7. 配 合 警 政 署 賡 續 推 動 現 場 影 音 傳 送 系 統, 供 後 端 指 揮 官 掌 握 各 式 活 動 及 勤 務 現 場 狀 況 8. 本 府 警 察 局 賡 續 推 動 自 行 車 防 竊 標 碼 登 錄 服 務 系 統, 提 供 民 眾 自 行 車 防 竊 標 碼 登 錄 及 失 竊 自 行 車 資 料 查 詢 9. 本 府 警 察 局 賡 續 建 置 全 球 資 訊 網 頁, 提 供 民 眾 最 新 及 最 佳 訊 息 及 服 務 10. 本 府 警 察 局 賡 續 推 動 警 政 信 箱 系 統, 提 供 民 眾 網 路 陳 請 及 申 訴 管 道 1. 本 府 警 察 局 賡 續 辦 理 區 域 聯 防 之 SOC 與 側 錄 系 統, 統 一 各 分 局 大 隊 及 派 出 所 線 路, 集 縮 進 局 本 部, 維 運 管 理 各 所 防 火 牆 及 VPN 等 設 備 計 161 項 設 備, 集 中 管 理 增 進 安 全 2. 本 府 警 察 局 推 動 建 置 SOC(Security Operator Center) 中 心, 以 符 ISO27001/BS17799 資 安 規 範 3. 賡 續 辦 理 警 政 專 用 網 路 暨 查 訪 報 告 考 核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案, 導 入 點 對 點 獨 立 專 線 連 結 警 政 署, 與 機 關 現 行 內 部 網 路 實 體 隔 離, 實 施 單 位 為 外 事 科 及 保 防 室 4. 配 合 警 政 署 賡 續 推 動 M-Police 行 動 警 察 建 置 案, 整 合 線 上 查 詢 警 政 治 安 資 料 庫 5. 配 合 警 政 署 賡 續 推 動 停 車 數 位 多 元 查 詢 系 統 案, 提 供 失 車 查 緝 之 查 詢 利 器 6. 配 合 警 政 署 賡 續 推 動 關 聯 式 分 析 平 臺, 提 供 以 人 車 物 案 為 主 之 關 聯 資 料 查 詢 7. 賡 續 每 月 定 期 對 電 腦 主 機 實 施 保 養 維 護 8. 配 合 警 政 署 推 動 運 用 科 技 偵 查 輔 助 辦 案 相 關 系 統, 提 供 相 片 比 對 犯 罪 地 理 分 析 影 像 分 析 等 功 能 9. 配 合 警 政 署 推 動 現 場 影 音 傳 送 系 統, 供 後 端 指 揮 官 掌 握 各 式 活 動 及 勤 務 現 場 狀 況 10. 建 置 TFG 檔 案 文 件 加 密 系 統, 建 立 文 件 管 理 - 287 -

( 三 ) 資 訊 教 育 與 訓 練 六 少 年 業 務 ( 一 ) 落 實 少 年 犯 罪 防 制 工 作 貳 行 政 業 務 一 業 務 管 理 二 行 政 警 察 業 務 ( 一 ) 成 立 社 區 輔 助 警 察 1. 鼓 勵 同 仁 參 加 警 察 局 自 行 舉 辦 之 相 關 電 腦 教 育 訓 練, 如 OFFICE 2010 TFG 加 密 軟 體 操 作 及 管 理 其 他 軟 硬 體 等 訓 練 及 共 計 達 9,014 人 次 540 小 時 2. 參 加 其 他 機 關 相 關 資 訊 訓 練 計 12 梯 次 共 27 人 次 1. 犯 罪 少 年 統 計 本 市 101 年 犯 案 少 年 ( 經 少 年 法 庭 裁 定 列 管 或 有 觸 犯 法 令 者 ) 計 有 2,016 人 2. 列 管 少 年 查 訪 與 輔 導 本 市 列 管 少 年 共 193 人, 定 期 查 訪 約 制, 本 期 共 實 施 查 訪 2,712 人 次, 留 隊 輔 導 50 人 次 3. 加 強 實 施 有 效 取 締 不 良 場 所 工 作 101 年 共 實 施 專 案 臨 檢 58 次, 勸 導 登 記 27,139 人, 移 送 少 年 法 院 0 人 4. 持 續 實 施 春 風 專 案 結 合 社 會 局 教 育 局 衛 生 局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共 同 辦 理 各 類 公 益 活 動, 本 期 共 舉 辦 菩 提 營 決 樂 營 我 的 青 春 好 榜 樣 暑 期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活 動 青 少 年 法 律 搶 答 比 賽 與 少 年 法 院 合 辦 及 結 合 港 都 電 台 辦 理 擁 抱 希 望 熱 血 青 春 同 樂 會 活 動 校 安 座 談 會 暨 擴 大 校 園 宣 導 紅 螞 蟻 之 友 會 2012 仲 夏 樂 活 節 誰 與 爭 鋒 羽 球 營 歡 樂 田 園 體 驗 營 等 團 體 輔 導 活 動 共 547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約 263,787 人 次 5. 追 蹤 訪 查 中 輟 學 生 建 立 中 輟 學 生 之 名 冊, 執 行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使 其 返 回 學 校 復 學, 並 防 止 其 誤 入 歧 途, 期 能 改 過 向 善,101 年 共 尋 獲 784 位 中 輟 生 6. 執 行 暑 假 期 間 保 護 青 少 年 安 全 青 春 專 案 工 作 暑 假 期 間 為 確 保 青 少 年 安 全 活 動, 維 護 其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結 合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力 量, 積 極 規 劃 各 項 體 能 休 閒 及 知 識 學 習 活 動, 預 防 偏 差 行 為 及 被 害, 營 造 優 質 青 少 年 成 長 環 境 加 強 業 務 管 理,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發 揮 行 政 功 能, 配 合 各 科 室 組 織 功 能, 循 法 律 規 定, 促 使 漸 次 完 成 並 檢 討 改 進 工 作 成 效 1. 善 用 社 會 人 力, 施 予 專 業 訓 練, 加 入 社 區 巡 守 工 作, 強 化 里 鄰 社 區 安 全 防 衛 體 系, 協 助 警 察 工 作 2.94 年 招 募 成 軍 計 有 393 名,95 年 因 故 辭 ( 退 ) 職 41 名,96 年 再 招 募 168 名, 目 前 總 計 有 331 名 市 民 熱 心 加 入, 輔 助 正 規 警 察, 在 深 夜 時 段 梭 巡 於 各 街 道, 協 助 防 災 救 護 與 家 暴 防 制, 守 護 社 區 安 全 101 年 社 區 輔 警 執 勤 時 段 ( 凌 晨 0-6 時 ), 各 類 竊 案 發 生 數, 較 100 年 同 期 減 少 878 件, 治 安 維 持 穩 定 - 288 -

( 二 ) 加 強 組 合 警 力 運 作 ( 三 ) 取 締 色 情 ( 四 ) 強 力 取 締 違 法 違 規 行 業 ( 五 ) 無 照 電 玩 及 電 玩 賭 博 之 取 締 ( 六 ) 觀 光 騎 警 隊 ( 七 ) 鐵 馬 騎 警 隊 ( 暢 通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 1. 成 立 勤 務 規 劃 審 查 小 組 為 提 升 警 察 勤 務 功 能, 跳 脫 傳 統 思 維 模 式, 特 別 成 立 勤 務 規 劃 審 查 小 組, 針 對 勤 務 單 位 各 時 段 不 同 之 治 安 需 求, 規 劃 調 配 適 當 之 警 力, 並 就 警 力 作 最 有 效 之 運 用, 達 到 維 護 轄 區 治 安 之 目 標 2. 規 劃 威 力 路 檢, 加 強 聯 外 道 路 掃 蕩 本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及 保 安 大 隊 每 週 規 劃 4 至 5 次 聯 外 道 路 威 力 路 檢 勤 務, 路 檢 地 點 均 規 劃 於 本 市 聯 外 道 路 或 重 要 路 口, 藉 以 嚇 阻 不 法 份 子 進 入 本 市 犯 案, 有 效 改 善 治 安 3. 有 效 運 用 組 合 警 力, 主 動 打 擊 犯 罪 (1) 101 年 度 上 半 年 每 日 機 動 巡 邏 組 2,450 組, 每 網 2 至 3 人, 共 動 用 6,125 人 次 (2) 101 年 度 下 半 年 每 日 機 動 巡 邏 組 2,391 組, 每 網 2 至 3 人, 共 動 用 5,977 人 次 (3) 101 年 全 年 度 機 動 巡 邏 組 共 計 871,380 組, 每 網 2 至 3 人, 共 動 用 2,178,450 人 次 查 處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防 制 色 情 氾 濫,101 年 計 查 獲 妨 害 風 化 ( 俗 ) 案 件 339 件 1,518 人 經 警 政 署 評 定, 本 府 警 察 局 查 獲 色 情 場 所 部 分, 列 全 國 甲 組 第 一 名 ; 查 獲 色 情 廣 告 部 分, 年 達 成 率 為 108.3 %, 列 全 國 甲 組 第 1 名 101 年 取 締 影 響 治 安 八 大 行 業, 計 264 家 營 業 場 所, 均 函 請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實 施 稽 查, 再 依 主 管 法 令 規 定 裁 處, 並 於 改 善 後 持 續 追 蹤 稽 查 列 管, 務 必 使 違 法 業 者 無 法 繼 續 營 業 取 締 電 子 遊 戲 場 經 營 賭 博 電 玩 及 無 照 電 子 遊 戲 場,101 年 計 查 獲 非 法 電 玩 129 件 226 人 1,541 台, 達 成 年 目 標 值 87.3% 1.101 年 任 務 編 組 成 員 23 名 ( 男 16 名 女 7 名 ), 置 隊 長 副 隊 長 各 1 名 2.101 年 觀 光 騎 警 隊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累 計 達 19,540 件 ( 含 提 供 民 眾 諮 詢 輔 導 防 溺 宣 導 交 通 秩 序 維 護 協 助 迷 童 返 家 協 助 受 傷 民 眾 就 醫 初 步 受 理 失 竊 案 件 協 助 排 解 民 眾 糾 紛 提 供 照 相 合 影 等 ); 騎 警 隊 另 配 合 本 府 各 局 處 及 公 益 團 體 推 展 政 令, 參 與 專 案 活 動 計 24 場 次, 大 幅 增 進 警 察 親 民 形 象, 有 效 提 升 治 安 滿 意 度 1. 針 對 本 市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加 強 違 規 取 締, 以 維 護 市 民 安 全 順 暢 之 騎 乘 空 間,101 年 計 取 締 36,914 件 ; 鐵 馬 騎 警 隊 另 配 合 本 府 各 局 處 及 公 益 團 體 參 與 各 項 遊 行 踩 街 專 案 活 動 計 12 次 2. 鐵 馬 騎 警 隊 成 軍 後, 即 在 本 市 各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提 供 市 民 即 時 貼 心 的 治 安 與 交 通 維 護 工 作, 有 效 協 助 本 府 營 造 一 個 兼 具 節 能 環 保 與 健 康 有 氧 的 自 行 車 道 路 系 統, 讓 高 雄 港 都 邁 向 生 態 城 市 - 289 -

的 新 里 程 ( 八 ) 取 締 違 規 攤 販 整 頓 市 容 ( 九 ) 擴 大 運 用 志 工 三 外 事 警 察 業 務 ( 一 ) 加 強 外 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 二 ) 對 蒞 高 訪 問 外 賓 之 安 全 維 護 ( 三 ) 防 範 並 機 先 處 理 發 生 之 涉 外 案 件 ( 四 ) 僑 防 案 件 處 理 持 續 整 頓 取 締 違 規 攤 販 維 護 市 容,101 年 取 締 違 規 攤 販 舉 發 3,016 件 拆 除 攤 架 385 件 勸 導 72,583 件 1. 配 合 市 府 推 動 志 工 人 口 倍 增 計 畫, 提 升 民 眾 對 警 察 維 護 治 安 之 滿 意 度, 本 府 警 察 局 於 91 年 10 月 成 立 警 察 志 工 大 隊, 為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最 早 運 用 志 工 協 助 為 民 服 務 之 單 位, 至 101 年 12 月 底 止, 總 計 有 志 工 17 個 中 隊 86 個 分 隊 2,754 人 2.101 年 志 工 走 入 社 區 訪 視 宣 導 3,552 次 協 助 關 懷 被 害 人 17,498 次 救 濟 急 難 2,768 件 協 助 其 他 為 民 服 務 事 項 62,810 次 表 揚 志 工 ( 含 發 佈 新 聞 )472 次 為 加 強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高 雄 分 處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高 雄 事 務 所 及 馬 尼 拉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高 雄 分 處 等 外 國 機 構 及 其 所 屬 官 員 之 安 全 維 護, 及 外 籍 學 校 之 安 全, 本 府 警 察 局 外 事 科 每 日 皆 有 排 定 外 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督 導 巡 邏, 並 於 轄 內 各 外 籍 機 構 巡 邏 箱 巡 簽, 定 期 與 各 機 構 保 持 聯 繫, 同 時 於 各 外 籍 機 構 人 員 住 宿 處 亦 設 簿 巡 簽, 以 確 保 人 員 安 全 1. 對 蒞 臨 參 觀 訪 問 之 各 國 人 士, 妥 訂 適 當 參 觀 訪 問 程 序, 並 視 邦 交 國 關 係 予 以 適 當 禮 遇 本 府 警 察 局 對 於 訪 問 外 賓 均 有 排 定 專 案 勤 務, 針 對 外 賓 交 通 及 住 宿 安 全 進 行 安 全 維 護 101 年 度 共 計 執 行 敦 鄰 演 習 5 件 一 般 外 賓 安 全 維 護 12 件 2. 接 待 國 際 警 察 人 士 本 府 警 察 局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均 比 照 一 般 外 賓 接 待 流 程, 編 排 專 案 勤 務 進 行 訪 轄 國 際 警 察 人 士 安 全 維 護 1. 重 要 時 段 針 對 各 外 籍 機 構, 編 排 巡 邏 勤 務, 並 循 主 官 管 系 統 加 強 督 導 2. 對 涉 外 案 件 依 據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妥 善 處 理 (1) 機 警 妥 適 處 理 涉 外 案 件, 以 免 事 態 擴 大, 重 大 案 件 立 即 陳 報 上 級 (2)101 年 度 共 計 處 理 涉 外 案 件 591 件 682 人 ( 含 處 理 外 國 人 犯 罪 案 件 61 件 72 人 處 理 外 國 人 被 害 案 件 276 件 284 人 處 理 涉 外 交 通 事 故 65 件 67 人 受 理 外 僑 勞 報 案 紀 錄 及 處 理 其 他 涉 外 消 費 與 各 類 糾 紛 案 件 189 件 259 人 ) 1. 主 動 與 各 有 關 保 防 單 位 密 切 協 調 配 合, 期 使 工 作 完 密 無 缺, 達 成 任 務 2. 運 用 直 接 間 接 接 觸 方 式 深 入 調 查 蒐 集 - 290 -

( 五 ) 嚴 格 核 發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六 ) 加 強 查 緝 人 口 販 運 仲 介 及 集 團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 七 ) 外 來 人 口 在 台 非 法 工 作 專 案 ( 八 ) 持 續 推 動 外 語 人 才 培 訓 ( 九 ) 預 防 外 來 人 口 犯 罪 ( 十 ) 岸 置 處 所 及 暫 置 碼 頭 區 維 安 工 作 四 婦 幼 警 察 業 務 ( 一 )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1. 依 據 總 統 於 91 年 6 月 12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100119240 號 令 公 布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核 發 條 例 辦 理 2.101 年 度 核 發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共 計 24,196 件 1. 依 據 行 政 院 95 年 11 月 8 日 院 授 研 綜 字 第 0950021994 號 函 頒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行 動 計 畫 ( 反 奴 專 案 ) 發 各 單 位 執 行, 澈 底 瓦 解 在 台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2.101 年 度 反 奴 專 案 執 行 成 效 如 下 : 移 送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共 計 22 件 ( 性 剝 削 16 件 勞 力 剝 削 6 件 ), 犯 罪 人 數 計 117 人 被 害 人 計 75 人 1.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1 年 1 月 19 日 警 署 外 字 第 10100401011 號 函 頒 修 正 查 處 外 來 人 口 在 臺 非 法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2.101 年 度 查 獲 逃 逸 外 勞 316 人 1.101 年 5 月 3 日 至 6 月 21 日 每 週 四 ( 共 8 週 ) 下 午 14 至 17 時 ( 課 程 時 間 共 計 24 小 時 ), 委 託 本 市 青 山 外 語 於 警 察 局 6 樓 簡 報 室 開 設 警 用 外 語 會 話 班 2.101 年 8 月 1 日 至 10 月 3 日 每 週 三 ( 共 10 週 ) 下 午 14 至 17 時 ( 課 程 時 間 共 計 30 小 時 ), 委 託 本 市 青 山 外 語 於 警 察 局 6 樓 簡 報 室 開 設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班 3.101 年 7 月 19 日 假 警 察 局 三 樓 大 禮 堂 舉 辦 劍 橋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本 次 考 試 於 8 月 18 日 公 布 成 績, 共 計 50 人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以 上 檢 測 ( 初 級 40 人 ; 中 級 9 人 中 高 級 1 人 ), 總 體 通 過 率 為 72.5% 4. 購 買 英 語 線 上 數 位 教 材 掛 置 於 本 府 警 察 局 內 網 供 同 仁 24 小 時 線 上 學 習 5. 購 買 英 檢 參 考 用 書, 配 置 於 各 單 位, 供 同 仁 借 閱 自 修 研 讀 6. 不 定 時 提 供 同 仁 相 關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訊 息 為 推 展 外 來 人 口 各 項 犯 罪 預 防 工 作, 強 化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依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1 年 1 月 12 日 警 署 外 字 第 1010037046 號 函 頒 外 事 警 察 責 任 區 訪 問 服 務 作 業 規 定 發 各 單 位, 落 實 推 展 外 事 警 察 責 任 區 訪 問 服 務 工 作 1. 依 據 臺 灣 漁 船 船 主 境 外 僱 用 及 接 駁 安 置 大 陸 地 區 漁 船 船 員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2. 本 轄 目 前 有 前 鎮 漁 港 岸 置 所 1 處 小 港 臨 海 新 村 及 旗 津 上 竹 里 漁 港 ( 旗 津 漁 港 ) 旗 津 中 洲 漁 港 暫 置 碼 頭 茄 萣 興 達 港 暫 置 碼 頭 4 處, 均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執 行 相 關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1. 列 管 各 單 位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暨 統 計 分 析, 並 督 導 落 實 執 行 暨 宣 - 291 -

與 處 理 ( 二 )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與 處 置 ( 三 ) 預 防 犯 罪 暨 婦 幼 安 全 宣 導 導 服 務 及 處 理 之 態 度, 確 保 被 害 人 權 益 及 安 全 2. 維 護 受 暴 受 虐 婦 女 出 庭 應 訊 之 安 全, 派 遣 警 力 陪 同 出 庭 3. 協 助 被 害 人 轉 介 緊 急 安 置 與 輔 導 服 務 4.101 年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6,600 件 外 籍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245 件 大 陸 港 澳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241 件 原 住 民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65 件 代 聲 請 保 護 令 36 件 協 助 聲 請 保 護 令 1,811 件 執 行 保 護 令 2,303 件 逮 捕 現 行 犯 199 人 次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件 數 353 件 交 保 飭 回 178 人 次 執 行 戒 護 出 庭 3 件 1. 專 責 24 小 時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陪 同 被 害 人 驗 傷 採 證 製 作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調 查 筆 錄 2. 落 實 執 行 建 立 全 國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檔 案 資 料, 並 將 警 察 局 偵 辦 之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列 為 治 安 人 口 加 以 管 控 3. 設 置 24 小 時 電 話 專 線 (07-2716658), 提 供 婦 幼 安 全 諮 詢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協 助 轉 介 社 福 單 位 輔 導 或 緊 急 安 置 4. 持 續 實 施 本 轄 受 理 報 案 之 性 侵 害 案 件 及 偵 辦 連 續 或 嫌 疑 人 未 明 之 性 侵 害 案 件 現 場 處 理 調 查 偵 查 及 移 送 等 相 關 事 宜 之 簡 化 處 理 流 程 ( 性 侵 害 案 件 減 少 被 害 人 重 複 陳 述 作 業 流 程 ), 避 免 被 害 人 二 度 傷 害 5. 持 續 推 動 一 站 式 服 務, 被 害 人 在 於 本 市 6 家 一 站 式 服 務 專 責 醫 院 即 可 完 成 所 有 報 案 程 序, 無 庸 再 舟 車 勞 頓, 奔 走 於 各 網 絡 成 員 辦 公 室 之 間, 明 顯 縮 短 受 理 案 件 時 間,101 年 平 均 時 效 2 小 時 30 分 ( 時 間 計 算 以 陪 同 被 害 人 至 醫 院 驗 傷 採 證 製 作 筆 錄 登 錄 性 侵 害 案 件 被 害 人 調 查 表 至 開 立 報 案 三 聯 單 給 予 被 害 人 全 程 服 務 時 間 為 止 ) 6. 持 續 推 動 全 國 首 創 專 業 團 隊 鑑 定 模 式, 有 效 協 助 檢 察 官 及 法 官 了 解 被 害 人 身 心 狀 況 及 其 證 詞 之 可 信 度 7. 創 新 作 為 - 本 市 首 創 之 天 梭 專 案 增 列 性 侵 害 涉 嫌 人 動 態 掌 控, 由 警 察 局 所 屬 各 分 局 刑 責 區 每 月 查 訪 1 次, 查 訪 後 並 至 警 察 局 天 梭 專 案 系 統 登 錄 查 訪 資 料, 其 中 包 括 交 通 工 具 行 動 電 話 交 往 對 象 經 濟 來 源 等 8.101 年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381 件 進 入 減 少 被 害 人 重 複 陳 述 作 業 案 件 81 件 一 站 式 案 件 56 件 專 業 團 隊 鑑 定 模 式 性 侵 害 案 件 18 件 天 梭 專 案 列 管 性 侵 害 涉 嫌 人 140 人 1. 透 過 各 婦 女 公 益 團 體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辦 理 各 類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推 動 全 民 參 與 治 安 維 護 2. 製 作 101 年 三 角 立 體 桌 曆 婦 幼 安 心 手 冊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手 冊 兒 童 安 全 手 冊 如 何 防 止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防 搶 DIY, 教 導 如 何 防 搶 及 防 治 性 侵 ( 騷 ) 等 文 宣 品 及 宣 導 品, 提 醒 婦 幼 朋 友 注 意 人 身 安 全 3.101 年 辦 理 宣 導 461 場 次, 受 惠 人 數 達 360,537 人 4. 本 府 警 察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設 置 婦 幼 安 全 生 活 空 間 資 訊 網 頁, 公 - 292 -

布 本 市 治 安 顧 慮 地 點 警 安 電 子 地 圖 等 資 訊, 並 定 期 上 網 更 新, 提 供 安 全 通 報 與 服 務, 使 婦 幼 安 全 保 障 更 臻 完 善 ( 四 ) 執 行 護 童 專 案 ( 五 ) 常 態 性 勤 務 ( 六 )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與 處 置 ( 七 ) 兒 童 保 護 ( 八 ) 高 風 險 家 庭 防 治 1. 結 合 女 義 警 社 區 導 護 志 工, 協 助 執 行 護 童 專 案, 共 同 建 立 學 童 安 全 網 路, 確 保 學 童 上 下 學 安 全,101 年 結 合 女 義 警 協 勤 護 童 勤 務 共 計 12,612 人 次 2. 每 日 上 下 學 執 行 校 門 口 交 通 指 揮 及 校 園 週 邊 巡 守, 嚴 防 學 童 遭 性 侵 害 綁 架 及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確 實 維 護 學 童 上 下 學 安 全 1. 受 理 迷 途 婦 幼 案 件, 即 刻 查 尋 通 報 協 尋, 同 時 發 布 新 聞 及 廣 播, 儘 速 完 成 家 屬 認 領 作 業,101 年 計 受 理 照 護 迷 途 婦 幼 11 人 次 2. 受 虐 兒 童 棄 嬰 及 精 神 異 常 酒 醉 企 圖 自 殺 路 倒 婦 女 等 予 以 保 護 或 送 醫 轉 介 安 置 3. 支 援 各 分 局 大 隊 搜 身 採 尿 勤 務 及 聚 眾 活 動 違 建 拆 除 暨 協 助 偵 查 刑 案 4. 推 動 執 行 各 項 婦 幼 安 全 工 作 案 件 偵 處 及 協 助 偵 查 犯 罪 事, 落 實 保 障 婦 幼 安 全 1. 成 立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小 組, 辦 理 有 關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案 件 之 預 防 偵 查 及 移 送 等 成 果 資 料 電 腦 建 檔 工 作 2. 為 被 害 人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主 管 機 關 與 分 局 聯 繫 窗 口, 並 依 性 侵 害 防 治 作 業 處 理 程 序 通 報, 製 作 筆 錄 及 協 助 被 害 人 24 小 時 移 送 緊 急 收 容 中 心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轉 介 輔 導 等 後 續 事 宜 3. 落 實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宣 導, 確 保 兒 童 及 少 年 權 益, 免 於 身 心 受 創 4.101 年 度 查 獲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案 件 計 114 件 176 人, 其 中 涉 案 法 條 第 22 條 74 件 88 人 第 23 條 9 件 40 人 第 24 條 5 件 22 人 第 27 條 3 件 3 人 第 28 條 13 件 13 人 第 29 條 10 件 10 人 1. 依 據 警 察 機 關 保 護 兒 童 人 身 安 全 工 作 手 冊 訂 頒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落 實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事 件 通 報 及 防 治 工 作 實 施 方 案, 落 實 辦 理 兒 童 保 護 案 件 2. 受 處 受 虐 ( 暴 ) 兒 童 遊 ( 迷 ) 童 棄 嬰 ( 童 ) 協 尋 及 兒 保 個 案 之 生 父 母 及 家 屬 出 面 處 理, 計 510 件 547 人 1. 各 分 駐 ( 派 出 所 ) 員 警 於 勤 務 執 行 中, 發 現 上 列 情 形 家 庭, 除 依 高 風 險 家 庭 評 估 表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外, 並 通 報 本 府 社 會 局, 以 利 輔 導 安 置 或 提 供 必 要 之 處 遇, 另 通 報 轄 區 分 局 家 防 官 警 察 局 婦 幼 隊, 以 利 追 蹤 管 制 2. 警 察 局 通 報 之 高 風 險 家 庭 個 案, 經 社 會 局 評 估 後, 遇 有 危 險 衝 突 需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查 訪 者, 分 局 家 防 官 或 原 通 報 員 警 協 助 進 行 查 訪, 並 依 查 訪 結 果 採 取 適 當 之 防 制 措 施 - 293 -

3. 主 動 發 掘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致 兒 少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之 高 風 險 家 庭, 提 升 警 政 通 報 率 及 通 報 品 質, 與 社 政 醫 療 教 育 等 網 絡 共 同 促 成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4. 落 實 高 風 險 家 庭 個 案 之 通 報 並 協 助 查 訪 追 蹤 及 採 取 適 當 之 防 制 措 施,101 年 計 通 報 高 風 險 家 庭 個 案 297 件 ( 八 ) 性 騷 擾 防 制 參 保 安 業 務 一 保 安 警 察 業 務 ( 一 ) 戰 時 警 察 工 作 準 備 ( 二 ) 協 助 軍 事 動 員 召 集 ( 三 ) 春 安 工 作 ( 四 ) 嚴 密 自 衛 槍 枝 管 理 ( 五 ) 嚴 正 執 法 1. 實 施 單 一 窗 口 受 案 機 制, 管 制 性 騷 擾 事 ( 案 ) 件 之 通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製 作, 嚴 格 要 求 所 屬 於 法 定 移 送 期 限 內 發 文 以 確 實 保 障 當 事 人 權 益,101 年 計 受 理 性 騷 擾 案 154 件 2. 依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量, 本 府 警 察 局 所 屬 各 分 局 目 前 均 置 家 防 官 1 名 專 責 辦 理 性 騷 擾 業 務 ; 另 各 分 局 所 屬 派 出 所 偵 查 隊 及 少 年 隊 婦 幼 隊 等 均 可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3.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自 95 年 2 月 5 日 上 路, 為 達 到 宣 導 新 法 以 及 預 防 犯 罪 目 的 加 強 民 眾 對 性 騷 擾 認 知 避 免 被 害 保 護 自 身 安 全, 警 察 局 主 動 進 入 機 關 學 校 及 社 區 進 行 宣 導, 總 計 101 年 1-12 月 宣 導 461 場, 參 加 人 數 360,537 人 次 4.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網 站 設 置 性 騷 擾 Q & A 及 案 例 篇 1. 修 訂 戰 時 警 務 工 作 計 畫 2. 配 合 萬 安 演 習 舉 行 實 兵 演 習 ( 丕 基 計 畫 ) 3. 本 府 警 察 局 編 成 6 個 機 動 中 隊 2 個 獨 立 分 隊 及 2 個 獨 立 小 隊, 分 梯 次 實 施 年 度 整 訓 1. 配 合 後 備 司 令 部 辦 理 101 年 度 戰 備 檢 查 2. 接 獲 召 集 令 後 轄 區 警 員 專 差 送 達 計 275,612 件, 全 年 度 無 缺 失 1. 運 用 軍 憲 警 社 區 輔 警 替 代 役 民 防 義 警 及 民 政 機 關 里 鄰 等 民 力 計 106,516 人 次, 強 化 犯 罪 預 防 交 通 疏 導 及 為 民 服 務 等 措 施 2. 治 安 平 穩 交 通 順 暢 服 務 熱 忱 三 大 主 軸, 落 實 社 區 警 政, 預 防 刑 案 發 生, 加 強 交 通 疏 導, 提 供 貼 心 服 務 1. 列 管 一 般 槍 砲 337 支 自 衛 槍 枝 313 支 射 擊 運 動 槍 枝 588 支 原 住 民 自 製 獵 槍 及 漁 民 自 製 魚 槍 411 支, 合 計 1,649 支 ; 列 管 刀 械 計 474 枝 2. 列 管 槍 枝 刀 械 異 動 依 規 定 辦 理, 查 有 不 良 紀 錄 或 不 宜 置 用 者, 交 各 分 局 勸 導 收 購 1.101 年 受 理 集 會 遊 行 案 件 計 468 件 ( 集 會 379 件 遊 行 89 件 室 內 集 會 0 件 ), 動 用 警 民 力 23,702 人 次, 隨 到 隨 辦, 對 合 法 舉 行 集 會 遊 行 ( 包 括 無 須 申 請 許 可 及 經 依 法 申 請 許 可 並 遵 守 法 令 規 定 舉 行 者 ), 協 助 其 維 護 秩 序, 防 止 其 遭 受 滋 擾 - 294 -

2. 對 依 法 應 申 請 許 可 而 未 提 出 或 提 出 申 請 未 經 許 可 而 擅 自 舉 行, 或 依 法 申 請 許 可 而 舉 行 中 違 反 法 令 者, 視 現 場 狀 況, 於 完 成 警 告 制 止 命 令 解 散 等 法 定 程 序 後 取 締 或 蒐 證 後 移 送 法 辦, 對 施 暴 之 現 行 犯 當 場 逮 捕 移 送 法 辦 或 視 狀 況 依 蒐 證 於 事 後 移 送 法 辦 3.100 年 度 集 會 遊 行 暨 民 眾 抗 爭 事 件 處 理 業 務, 獲 警 政 署 評 列 特 優 單 位 ( 六 ) 遊 民 清 查 收 容 與 輔 導 ( 七 ) 義 警 編 組 整 訓 ( 八 ) 山 地 警 備 治 安 三 犯 罪 預 防 業 務 ( 一 ) 輔 導 建 立 民 間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組 織 建 立 社 區 安 全 維 護 體 系 ( 二 ) 監 視 系 統 各 項 建 置 案 依 據 高 雄 市 街 友 安 置 輔 導 辦 法 精 神 衛 生 法 等, 執 行 精 神 病 患 護 送 醫 療,101 年 全 面 清 查 收 容 輔 導 遊 民 工 作, 清 查 護 送 返 家 330 人 收 容 輔 導 218 人, 合 計 548 人 1. 義 警 編 組 男 義 警 20 個 中 隊 ( 內 含 山 地 義 警 3 中 隊 ) 女 子 義 警 1 個 中 隊, 現 有 義 警 人 數 1,876 人 ( 男 性 1,615 人 女 姓 261 人 ), 山 地 義 警 76 人 ( 男 性 71 人 女 性 5 人 ) 2. 為 加 強 組 訓 及 運 用 依 計 畫 汰 劣 擇 優 整 編, 每 半 年 舉 辦 常 年 訓 練 一 次, 平 時 協 助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1. 入 山 證 申 請 山 地 總 清 查 等 山 地 警 備 治 安 2. 本 府 警 察 局 警 政 署 各 規 劃 於 上 下 半 年 辦 理 山 地 總 清 查 1 次 1. 依 據 內 政 部 訂 頒 建 立 全 國 社 區 治 安 維 護 體 系 - 守 望 相 助 再 出 發 方 案, 加 強 推 行 守 望 相 助 組 織 工 作 ( 守 望 相 助 隊 ) 並 輔 導 裝 設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共 同 維 護 地 方 治 安 2. 以 分 局 為 單 位, 分 上 下 半 年 實 施 巡 守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及 志 工 基 礎 特 殊 訓 練, 提 升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品 質 及 強 化 協 勤 能 力 3.101 年 度 警 察 局 編 列 預 算 476.2 萬 元 作 為 績 優 守 望 相 助 隊 獎 勵 金, 由 各 分 局 辦 初 核 警 察 局 複 評, 自 登 記 協 勤 之 487 隊 中 評 選 307 個 績 優 守 望 相 助 隊, 並 依 評 核 等 第 分 別 頒 予 特 優 獎 勵 金 30,000 元 (57 隊 ) 優 等 獎 勵 金 15,000 元 (91 隊 ) 甲 等 勵 獎 金 10,000 元 (159 隊 ) 4.101 年 上 下 半 年 輔 導 楠 梓 區 加 昌 等 里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隊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並 獲 內 政 部 社 區 治 安 營 造 補 助 計 80 隊, 各 獲 補 助 8 萬 5,500 元, 合 計 補 助 金 額 684 萬 元, 由 守 望 相 助 隊 作 為 裝 備 購 置 及 相 關 治 安 事 務 運 用 5.101 年 本 市 轄 內 依 規 定 向 各 警 察 分 局 登 記 協 勤 之 守 望 相 助 隊 計 有 495 隊 15,538 人 1. 縣 市 合 併 後 為 提 升 大 高 雄 市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之 各 項 功 能, 運 用 中 央 補 助 及 地 方 預 算, 陸 續 完 成 各 項 建 置 及 維 運 案 : (1) 汰 換 原 高 雄 縣 94 年 所 建 置 之 監 錄 系 統 (1,200 萬 元 ), 將 原 高 雄 縣 鳳 山 等 7 個 分 局 所 轄 重 要 路 口 328 支 監 視 鏡 頭 汰 換, 於 101 年 9 月 28 日 完 成 - 295 -

(2) 建 置 本 市 183 里 治 安 要 點 替 代 二 期 租 賃 案 1 億 2 仟 萬 元 (100 年 編 列 800 萬 元 監 造 標 於 12 月 8 日 決 標 ), 將 101 年 度 租 賃 到 期 之 2,928 支 監 視 鏡 頭 重 新 建 置, 至 101 年 11 月 16 日 已 完 成 第 2 階 段, 第 3 階 段 於 101 年 12 月 7 日 開 工 (3) 101 年 度 監 視 系 統 維 修 案 (1,450 萬 元 ), 將 高 雄 市 重 要 路 口 監 視 系 統 ( 逾 保 固 期 及 非 保 固 因 素 設 備 ) 汰 換 保 養 及 維 護, 預 計 於 102 年 2 月 底 完 成 驗 收 2. 截 至 101 年 12 月 底 止, 本 市 攝 影 機 鏡 頭 計 15,291 支, 警 察 局 持 續 針 對 轄 區 易 生 治 安 顧 慮 地 點 及 重 要 路 口, 積 極 增 設 監 錄 系 統 : 100 年 度 加 強 本 市 各 行 政 區 安 全 e 化 聯 防 機 制 -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建 置 案 (7,467 萬 元 ), 增 設 167 組 1,777 支 攝 影 鏡 頭, 於 100 年 11 月 30 日 公 告 上 網,102 年 3 月 完 工 3.101 年 1-12 月 份 因 監 視 器 破 案 件 數 1,118 件 1,305 人, 佔 全 般 刑 案 件 數 3.52% 人 數 3.99% ( 三 ) 推 動 行 政 院 六 星 計 畫 -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 四 )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1. 輔 導 社 區 申 請 內 政 部 治 安 營 造 補 助 101 年 輔 導 149 個 里 守 望 相 助 隊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參 與 內 政 部 治 安 營 造 補 助, 獲 內 政 部 核 定 補 助 80 隊, 每 隊 補 助 8 萬 5,500 元, 社 區 參 與 營 造 意 願 日 漸 強 烈 2.101 年 1 至 12 月 份 辦 理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計 608 場 次, 共 計 32,038 人 次 ( 男 :15,472 人 次 女 :16,566 人 次 ), 提 出 1,231 件 建 議 案 針 對 民 眾 關 心 治 安 問 題 及 建 言, 現 場 均 予 以 回 應 或 記 錄 轉 知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後 回 復, 民 眾 反 映 良 好 3. 辦 理 社 區 治 安 研 習 觀 摩 活 動 為 強 化 社 區 治 安 營 造 執 行 力, 建 立 多 元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暢 通 協 調 聯 繫 機 制 人 力 與 資 源 充 分 運 用 及 輔 導 社 區 永 續 經 營, 於 101 年 7 月 19 日 假 楠 梓 分 局 禮 堂, 舉 辦 101 年 社 區 治 安 研 習 觀 摩 活 動, 參 加 人 員 包 括 接 受 輔 導 之 治 安 社 區 里 長 守 望 相 助 隊 幹 部 警 勤 區 派 出 所 所 長 警 政 消 防 社 政 等 推 動 執 行 社 區 治 安 策 略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人 員 共 計 191 人 ( 警 政 75 人 社 政 8 人 消 防 10 人 里 長 暨 巡 守 隊 幹 部 98 人 ), 參 與 志 工 40 人 4. 本 市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94 95 96 97 98 99 100 年 連 續 7 年 獲 內 政 部 評 鑑 為 優 等 縣 市 ;100 年 高 泰 社 區 獲 評 鑑 為 優 等, 尚 義 里 評 鑑 為 甲 等, 績 優 社 區 為 大 昌 里 林 圍 里 5. 輔 導 標 竿 社 區 永 續 營 造 : 101 年 度 提 報 治 安 營 造 績 優 社 區 高 泰 社 區 加 昌 里, 獲 內 政 部 評 為 標 竿 社 區, 輔 導 本 市 或 提 供 其 他 縣 市 社 區 治 安 營 造 經 驗, 永 續 經 營, 進 階 多 面 向 營 造, 成 效 良 好 將 預 防 犯 罪 觀 念 推 展 至 社 區 大 眾 及 運 用 多 元 化 方 式 加 強 宣 導 1. 召 開 預 防 犯 罪 座 談 會 1492 場 並 至 各 民 間 團 體 ( 社 區 ) 專 題 演 講 1,800 場, 深 入 宣 導 2. 利 用 大 眾 媒 體 ( 電 視 電 台 LED 跑 馬 燈 ) 462 萬 6,360 檔 次 網 - 296 -

路 宣 導 7,225 檔 次 3. 印 製 各 類 文 宣 725,165 萬 張 廣 發 民 眾, 提 供 各 項 防 範 犯 罪 觀 念 及 方 法 4. 辦 理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活 動 2,484 場, 強 化 宣 導 成 效 5. 本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配 置 防 竊 顧 問, 針 對 民 眾 提 供 住 宅 防 竊 安 全 諮 詢 服 務 21,144 件, 擴 大 防 竊 成 效 肆 保 防 業 務 一 保 防 工 作 ( 一 ) 實 施 全 民 保 防 教 育 與 宣 導 ( 二 ) 實 施 社 會 保 防 安 全 防 護 ( 三 )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保 防 工 作 暨 觀 光 電 信 保 防 推 行 二 偵 防 工 作 ( 一 )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人 士 來 台 情 蒐 及 清 查 三 社 調 工 作 ( 一 ) 民 情 反 映 ( 二 ) 社 會 治 安 情 資 蒐 報 為 增 進 全 民 保 防 意 識, 本 府 警 察 局 所 屬 內 外 勤 單 位, 利 用 局 務 會 議 週 報 聯 合 勤 教 及 各 種 集 ( 機 ) 會, 加 強 保 防 宣 導, 強 化 同 仁 教 育 外, 另 結 合 轄 區 民 防 義 警 協 勤 民 力 訓 練 機 會 宣 導, 獲 取 最 新 資 訊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全 面 推 動 全 民 保 防 工 作,101 年 辦 理 保 防 教 育 宣 導 1158,295 人 次, 製 作 宣 導 品, 分 發 市 民 或 張 貼 公 告 欄, 呼 籲 民 眾 發 現 可 疑 人 事 物 立 即 報 案, 共 維 國 家 安 全 與 社 會 安 定 101 年 度 實 施 社 會 保 防 安 全 防 護, 針 對 轄 內 各 有 關 對 象, 包 括 民 營 廠 礦 民 間 電 信 暨 觀 光 保 防 共 計 116 家, 實 施 保 防 常 識 宣 傳, 並 予 聯 繫 尋 求 協 助 治 安 情 資 之 提 供 及 蒐 集 1. 舉 辦 民 營 機 構 暨 觀 光 電 信 業 等 事 業 關 係 單 位 人 員 座 談 會 及 聯 繫 會 報 計 170 人 參 加 2.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觀 光, 本 府 警 察 局 編 排 勤 務 抽 查 訪 視, 發 現 違 法 違 規 違 常 狀 況, 即 以 要 況 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卓 參, 本 轄 101 年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高 雄 觀 光, 共 計 65,374 團 1,675,605 人 次 1.101 年 蒐 報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及 香 港 澳 門 來 台 停 ( 居 ) 留 安 全 調 查 情 勢 分 析 專 報 計 5 件, 陳 報 警 政 署 研 參, 做 為 政 府 施 政 ( 大 陸 政 策 ) 參 考 2. 加 強 大 陸 記 者 宗 教 專 業 人 士 等 來 台 情 資 蒐 報,101 年 執 行 各 項 偵 防 專 案 工 作 計 109 件 3,247 人, 圓 滿 完 成 交 付 任 務 3.101 年 執 行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違 法 加 強 清 查 工 作 計 69 件 ( 查 非 法 工 作 或 活 動 1 件 來 臺 賣 淫 6 件 行 方 不 明 0 人 逾 期 停 留 4 件 大 陸 漁 工 違 法 上 岸 及 其 他 刑 案 58 件 ) 督 導 全 體 員 警 運 用 勤 務 機 會 全 面 發 掘 民 瘼, 即 時 反 映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並 彙 編 專 報 623 件, 提 供 上 級 相 關 單 位 做 為 施 政 參 考 1. 運 用 全 體 員 警 與 諮 詢 人 員, 加 強 蒐 集 社 會 治 安 情 資, 掌 握 全 盤 社 會 脈 動, 防 制 機 先, 弭 禍 於 無 形,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採 用 518 件 2. 舉 辦 社 調 競 賽, 提 升 社 調 績 效, 經 陳 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295 件 - 297 -

伍 督 察 業 務 一 勤 務 督 導 ( 一 ) 勤 ( 業 ) 務 督 導 ( 二 ) 機 動 督 導 ( 三 ) 分 級 分 區 督 導 ( 四 ) 狀 況 處 理 ( 五 ) 特 種 警 衛 勤 務 ( 六 ) 風 紀 督 導 ( 七 ) 維 護 優 良 風 紀 ( 八 ) 實 施 法 紀 教 育 一 般 勤 業 務 由 各 級 單 位 擬 定 工 作 計 畫, 並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督 察 室 規 劃 督 察 人 員 依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督 導,101 年 度 共 督 導 2,625 次 針 對 重 點 工 作, 規 劃 101 年 春 安 工 作 等 專 案 督 導 共 30 案, 有 效 協 助 工 作 推 展 針 對 轄 內 容 易 犯 罪 時 段 場 所, 實 施 各 級 幹 部 分 層 督 導 ( 巡 ), 以 求 警 網 勤 務 落 實 發 揮 防 範 治 安 事 故 功 能, 每 週 規 劃 分 層 督 導 ( 巡 ), 計 36 次 嚴 格 要 求 報 告 快 處 理 快 指 揮 快 通 信 快, 律 定 案 件 報 告 紀 律 受 理 報 案 起 至 處 理 完 畢, 均 要 求 做 詳 實 紀 錄, 並 作 追 蹤 督 導, 以 明 責 任 101 年 執 行 中 興 演 習 21 次 和 平 演 習 31 次 長 安 演 習 7 次 仁 愛 演 習 24 次 宏 安 演 習 5 次 首 長 勤 務 ( 金 華 )13 次 2A 演 習 4 次 2B 演 習 1 次 3A 演 習 1 次 3B 演 習 1 次 中 興 夫 人 15 次, 合 計 123 次 ; 均 圓 滿 達 成 道 路 暨 蒞 臨 場 所 中 衛 區 警 衛 任 務 警 察 局 為 貫 徹 靖 紀 專 案 精 神, 強 力 查 處 風 紀 案 件,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以 淨 化 團 隊 陣 容, 型 塑 警 察 廉 能 公 義 健 康 活 力 優 質 形 象,101 年 度 查 處 違 法 違 紀 員 警 移 送 法 辦 案 件 70 件 76 人, 重 大 違 紀 案 件 61 件 61 人 1. 賦 予 各 級 主 官 ( 管 ) 負 端 正 風 紀 成 敗 責 任, 要 求 其 能 以 身 作 則, 樹 立 風 紀 楷 模, 於 平 時 (1-4 月 5-8 月 ) 及 年 終 落 實 執 行 考 核 評 鑑 工 作, 確 實 瞭 解 屬 員 工 作 狀 況 學 識 才 能 家 庭 背 景 生 活 交 往 及 個 性 嗜 好 等, 期 能 知 人 善 任, 健 全 內 部 管 理 2. 警 察 局 所 屬 分 局 級 機 關 各 分 局 大 隊 隊 每 月 召 開 風 紀 評 估 委 員 會 一 次, 找 出 風 紀 誘 因 顧 慮 之 場 所 及 有 違 紀 傾 向 顧 慮 之 員 警, 並 研 採 防 制 措 施, 本 府 警 察 局 風 紀 評 估 委 員 會 每 一 個 月 召 開 風 紀 評 估 委 員 會 會 議 一 次, 審 核 各 分 局 級 機 關 所 報 關 懷 輔 導 對 象 教 育 輔 導 對 象 員 警, 並 審 視 各 分 局 大 隊 隊 辦 理 情 形 及 執 行 成 效 等, 至 101 年 12 月 底 止, 有 風 紀 誘 因 場 所 計 348 處 ( 新 制 規 定 由 各 分 局 自 行 核 列 後 報 警 察 局 核 備 ), 均 列 為 臨 檢 查 察 檢 肅 之 目 標 對 象, 有 違 紀 傾 向 顧 慮 之 員 警 計 143 人, 關 懷 輔 導 對 象 40 人 教 育 輔 導 對 象 53 人, 均 指 定 其 直 屬 主 管 加 強 輔 導, 防 制 發 生 風 紀 案 件 警 察 局 對 員 警 風 紀 極 為 重 視, 為 強 化 員 警 守 法 守 紀 精 神, 平 時 由 各 級 主 官 ( 管 ) 利 用 晚 報 聯 合 勤 教 及 各 種 集 會 機 會 宣 導 風 紀 要 求 及 整 飭 決 心, 並 製 發 風 紀 教 育 手 冊 2 冊 ( 101 年 度 上 中 冊 ) 計 5,200-298 -

本 及 案 例 教 育 32 則, 分 發 各 級 員 警 研 讀, 每 年 並 舉 行 法 紀 教 育 講 習, 以 期 導 正 員 警 之 觀 念 及 端 正 風 紀 之 決 心 與 共 識 ( 九 ) 探 訪 查 察 ( 十 ) 員 警 表 揚 ( 十 一 ) 員 工 慰 問 ( 十 二 ) 改 善 服 務 態 度 二 常 年 訓 練 ( 一 ) 各 項 進 修 教 育 訓 練 101 年 查 獲 案 件 如 下 : 1. 職 業 大 賭 場 案 22 件 617 人 賭 資 758,170 元 2. 賭 博 電 玩 案 2 件 14 人 210 檯 賭 資 555,900 元 3. 妨 害 風 化 案 25 件 190 人 營 業 金 853,400 元 4. 員 警 違 法 違 紀 1 件 1 人 辦 理 第 48 屆 模 範 警 察 甄 選,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核 定 當 選 全 國 模 範 警 察 1 人, 另 當 選 本 府 警 察 局 模 範 警 察 7 人 101 年 警 察 局 各 單 位 計 表 揚 726 人, 經 該 局 審 核 表 揚 計 188 人 101 年 度 員 工 慰 問 計 136 人, 核 發 慰 問 金 新 台 幣 387,000 元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利 用 勤 前 教 育 機 會, 加 強 宣 導 改 善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並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督 察 室 值 日 督 察 員 每 日 測 試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與 電 話 禮 貌 與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民 眾 報 案,101 年 度 計 查 測 員 警 電 話 禮 貌 3,256 人 次 優 良 157 人 次 不 合 規 定 40 人 ; 測 試 員 警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1,267 人 次 優 良 402 人 不 合 規 定 62 人 次,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1. 警 察 局 賡 續 辦 理 基 層 員 警 在 職 進 修 執 行 要 點 推 動 員 工 帶 薪 學 習, 造 就 永 續 學 習 之 學 習 型 組 織 於 11 月 8 日 再 度 獲 教 育 部 頒 發 101 年 度 機 關 或 雇 主 推 動 員 工 帶 薪 學 習 制 度 獎 勵 機 關 類 組 優 等 獎 2. 101 年 2 月 25 26 日 配 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辦 理 2012 年 大 學 & 技 職 校 院 多 元 入 學 博 覽 會 招 生 宣 導 工 作, 假 本 市 新 光 三 越 高 鐵 左 營 站 10 樓 國 際 廳 辦 理 招 生 宣 導 活 動, 警 察 局 依 計 畫 支 援 行 政 事 務 併 結 合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犯 罪 預 防 科 少 年 警 察 隊 婦 幼 警 察 隊 及 轄 區 左 營 分 局 執 行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工 作, 教 導 正 確 法 律 觀 念, 並 彈 性 作 有 獎 徵 答, 以 收 宣 導 成 效,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3.101 年 5 月 20 日 執 行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101 年 正 期 學 生 組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南 區 考 場 試 卷 戒 護 勤 務, 並 支 援 分 設 於 本 市 前 鎮 高 中 瑞 祥 高 中 陽 明 國 中 明 華 國 中 等 4 所 學 校 192 個 試 場 各 項 行 政 等 試 務 工 作,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4. 警 察 局 辦 理 考 選 部 101 年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南 區 試 務 工 作 聯 合 服 務 處, 南 區 應 試 人 數 計 890 人,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5. 提 報 市 政 府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開 辦 基 層 佐 警 研 習 班 12 期 警 政 幹 部 研 習 班 6 期 警 務 人 員 樂 在 工 作 研 習 班 3 期, 共 計 1,020 人 次 參 加 研 習 6. 辦 理 101 年 度 創 新 卓 越 - 幸 福 高 雄 學 習 列 車 共 4 場 次, 計 519 人 次 參 加 - 299 -

7. 辦 理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專 學 生 ( 員 ) 寒 暑 假 至 警 察 局 相 關 單 位 實 習 案, 計 476 人 次 8. 辦 理 員 警 參 加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各 警 察 人 員 進 修 及 深 造 教 育 班 期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計 238 人 9. 辦 理 101 年 警 察 特 考 三 四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計 138 人 10. 辦 理 101 度 警 佐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計 90 人 參 加 ( 二 ) 個 人 訓 練 - 學 科 部 分 ( 三 ) 個 人 訓 練 - 術 科 部 分 1.101 年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學 科 講 習, 由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大 隊 合 併 二 至 三 個 單 位 集 中 施 訓, 以 節 省 受 訓 員 警 路 程 中 級 幹 部 集 中 警 察 局 施 訓, 並 依 勤 業 務 需 要 及 新 頒 法 令 等, 規 劃 各 項 課 程, 並 敦 聘 專 家 學 者 授 課, 共 計 6,165 人 次 參 訓 2. 配 合 警 政 署 辦 理 101 年 重 要 幹 部 行 政 管 理 研 習 班, 自 8 月 27 日 至 10 月 4 日 ( 共 6 梯 次 ), 計 有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大 隊 ( 隊 ) 大 隊 ( 隊 ) 長 24 人 參 訓 3. 配 合 警 政 署 辦 理 101 年 高 階 警 政 首 長 策 略 領 導 研 習 班, 自 8 月 6 日 至 8 月 7 日, 計 警 察 局 局 長 1 人 參 訓 1.4 月 19 日 於 鳳 山 游 泳 池 舉 辦 警 察 局 游 泳 比 賽 ( 項 目 計 有 蛙 式 捷 式 蝶 式 仰 式 等 四 項 ), 參 加 員 警 計 233 人 次 2. 5 月 2 日 至 9 月 21 日 止, 警 察 局 辦 理 101 年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手 槍 射 擊 體 技 能 成 果 驗 收, 射 擊 項 目 分 別 於 警 察 局 楠 梓 訓 練 中 心 室 內 靶 場 鳳 山 湖 內 仁 武 暨 林 園 靶 場 施 測 完 竣, 受 測 人 員 計 5,855 名 ; 體 技 能 項 目 分 別 於 市 立 美 術 館 廣 場 前 過 埤 派 出 所 阿 公 店 水 庫 澄 清 湖 鳳 山 水 庫 及 美 濃 防 坡 堤 等 場 所 施 測 完 竣, 體 技 項 目 受 測 人 員 計 6,314 名 體 能 項 目 受 測 人 員 計 5,464 名 3. 警 察 局 5 月 30 日 參 加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1 年 警 察 人 員 游 泳 比 賽, 榮 獲 團 體 甲 組 總 錦 標 第 1 名 4. 警 察 局 8 月 8 9 日 假 高 雄 市 立 海 青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辦 理 警 政 署 101 年 常 年 訓 練 柔 道 跆 拳 道 南 區 成 果 驗 收, 大 會 圓 滿 成 功 5. 警 察 局 8 月 8 9 日 參 加 警 政 署 101 年 常 年 訓 練 柔 道 跆 拳 道 南 區 成 果 驗 收, 榮 獲 柔 道 跆 拳 道 兩 項 團 體 總 成 績 雙 料 冠 軍 6. 警 察 局 為 提 升 警 察 游 泳 能 力, 以 充 實 執 勤 職 能, 有 效 遂 行 警 察 任 務, 冀 能 自 救 救 人 及 減 少 溺 水 死 亡 事 件 發 生, 於 9 月 17 至 26 日 分 8 梯 次 假 高 雄 市 陽 明 游 泳 池, 舉 辦 局 本 部 員 警 游 泳 能 力 認 證 本 次 游 泳 認 證 報 名 檢 測 人 數 計 84 人, 經 統 計 合 格 人 數 3885 人, 合 格 率 60.81%, 逾 警 政 署 102 年 48% 目 標 值 7. 警 察 局 10 月 5 日 參 加 警 政 署 101 年 常 年 訓 練 長 槍 射 擊 成 果 驗 收, 榮 獲 團 體 甲 組 第 2 名 8.10 月 22 日 至 11 月 22 日, 警 察 局 辦 理 101 年 組 合 警 力 測 驗, 由 訓 練 科 教 官 團 隊 編 組 成 立 督 教 小 組, 持 續 於 日 夜 間 赴 各 分 局 轄 區 治 安 要 點 實 施 線 上 教 學 考 詢, 提 高 員 警 執 勤 警 覺 性 安 全 性 合 法 性 及 見 警 率 9.12 月 10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港 都 躍 健 康 - 市 府 動 起 來 體 重 控 制 競 賽, - 300 -

警 察 局 榮 獲 團 體 總 計 最 多 公 斤 獎 第 1 名 10.12 月 3-14 日 辦 理 警 察 局 下 半 年 常 年 訓 練 成 果 驗 收 ( 項 目 計 有 手 槍 射 擊 綜 合 逮 捕 術 體 能 測 驗 ), 測 驗 成 績 較 上 年 度 成 長, 訓 練 績 優 ( 四 )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 五 ) 特 勤 訓 練 三 勤 務 指 揮 ( 一 ) 勤 務 指 揮 管 制 1. 聘 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醫 院 署 立 旗 山 醫 院 高 安 診 所 及 芯 耕 園 心 理 諮 商 所 等 精 神 科 醫 師 心 理 師 為 警 察 局 心 理 輔 導 諮 詢 委 員, 定 期 協 助 員 警 心 理 諮 商 及 治 療 2. 推 動 員 警 身 心 健 康 關 懷 小 組, 配 合 凱 旋 醫 院 及 警 察 局 心 理 輔 導 諮 詢 委 員 巡 迴 各 分 局 大 隊 宣 導 心 理 健 康 理 念, 並 傳 授 正 向 的 紓 壓 策 略 3. 配 合 警 政 署 開 辦 關 老 師 服 務 與 員 工 協 助 知 能 認 證 班 中 階 主 管 人 員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及 諮 商 輔 導 研 習 班 基 層 主 管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班 4. 提 升 員 警 身 心 健 康, 辦 理 美 化 心 靈 及 相 關 演 講 : (1) 生 涯 規 劃 - 生 活 法 律 面 面 觀 (2) 現 代 人 的 健 康 危 機 及 其 因 應 之 道 (3) 打 開 心 內 的 窗 - 談 身 心 自 主 管 理 5. 增 進 員 警 心 理 健 康, 舉 辦 為 期 2 天 研 習 工 作 坊 : (1) 警 務 人 員 情 緒 管 理 班 (2) 警 務 人 員 諮 詢 輔 導 班 6. 配 合 心 理 輔 導 諮 詢 委 員 舉 辦 身 心 健 康 促 進 團 體 輔 導 巡 迴 輔 導 7.101 年 度 警 察 局 列 冊 關 懷 人 員 計 有 26 人,( 疑 患 精 神 疾 病 計 18 人 心 理 適 應 困 難 8 人 ) 均 積 極 輔 導 就 醫 治 療 或 安 排 諮 商 輔 導, 列 冊 人 員 心 理 健 康 漸 趨 平 穩 與 改 善 10 月 18~29 日 辦 理 警 察 局 101 年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訓 練 測 驗, 受 測 人 數 計 82 人, 測 驗 項 目..1. 近 迫 射 擊 2. 五 環 靶 射 擊 3. 武 裝 運 動 後 射 擊 4. 綜 合 逮 捕 術 5.M4 MP5 衝 鋒 槍 射 擊 6. 體 能 測 驗, 測 驗 成 績 較 100 年 度 成 長, 訓 練 績 優 1. 機 動 巡 邏 警 力 勤 務 規 劃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為 治 安 工 作 之 神 經 中 樞, 除 強 化 其 通 訊 與 指 揮 管 制 功 能 外, 更 應 運 用 電 腦 資 訊 通 訊 指 揮 管 制 系 統 運 用, 發 展 具 提 昇 決 策 支 援 之 現 代 化 勤 務 指 揮 管 制 功 能 有 鑑 於 此,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建 置 完 成 110 系 統 架 構 功 能 及 e 化 勤 務 指 管 系 統 ; 縣 市 合 併 後, 除 積 極 整 合 110 e 化 勤 務 指 管 系 統 外, 亦 籌 建 警 車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希 藉 該 2 項 系 統 整 合 建 置, 迅 速 顯 示 案 發 地 址, 掌 握 警 力 動 態, 彈 性 指 派 最 近 線 上 巡 邏 員 警 馳 赴 現 場, 並 結 合 已 建 置 完 成 之 計 程 車 無 線 電 台 及 保 全 公 司 巡 迴 服 務 車 參 與 治 安 聯 防 系 統, 彙 輸 有 關 治 安 訊 息, 構 成 緊 密 攔 截 圍 捕 網 e 化 作 業 2. 勤 務 查 考 - 301 -

(1)101 年 編 排 警 網 共 計 974,831 網, 指 揮 調 度 線 上 警 網 破 獲 各 類 刑 案 1,887 件, 移 送 法 辦 2,031 人 (2)101 年 共 執 行 199 次 110 受 理 報 案 勤 務 偵 測, 有 效 提 升 警 網 處 理 案 件 之 機 動 性 ( 二 ) 110 為 民 服 務 陸 戶 口 業 務 一 持 續 推 動 社 區 警 政 ( 一 ) 落 實 勤 務 執 行 行 以 強 化 勤 區 經 營 ( 二 ) 加 強 減 刑 出 獄 人 口 訪 查 工 作 三 強 化 戶 口 訪 查 及 口 卡 資 料 管 理 ( 一 ) 實 施 家 戶 訪 查 工 作 ( 二 ) 口 卡 資 料 整 理 1. 強 化 110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並 實 施 電 話 抽 訪 (1)101 年 1 至 12 月 110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合 計 448,387 件,110 電 話 諮 詢 300,698 件 (2)110 自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之 後, 立 即 輸 入 電 腦, 並 通 報 線 上 警 網 及 所 轄 分 局 大 隊 隊 前 往 處 理, 於 案 件 處 理 完 竣 抽 20% 以 上 予 以 訪 問, 藉 訪 問 報 案 民 眾, 督 促 受 ( 處 ) 理 員 警 主 動 積 極 認 真 執 勤, 爭 取 人 民 的 認 同 與 支 持 101 年 1 至 12 月 共 執 行 110 報 案 電 話 抽 訪 102,224 件, 滿 意 件 數 84,132 件, 滿 意 度 達 82.3% 2. 落 實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考 量 目 前 資 訊 系 統 發 達 網 際 網 路 暢 通 電 子 信 箱 便 捷, 為 增 加 民 眾 對 警 察 的 信 賴 及 報 案 信 心, 警 察 局 網 站 設 有 便 民 服 務 信 箱, 其 中 線 上 報 案 服 務, 由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24 小 時 派 員 即 時 接 收 分 派, 表 現 警 察 真 誠 為 民 服 務 態 度 101 年 共 受 理 網 路 報 案 1,545 件, 均 依 規 定 處 理 並 回 復 當 事 人 隨 著 人 口 數 逐 年 增 加, 依 據 警 察 勤 務 區 家 戶 訪 查 作 業 規 定 第 十 二 點 定 期 檢 討, 合 理 調 整 劃 分 警 勤 區, 警 勤 區 數 達 2,262 個 警 勤 區 為 因 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罪 犯 減 刑 條 例 實 施, 本 府 警 察 局 現 列 管 出 獄 人 口 21,365 人, 其 中 治 安 人 口 10,522 人 非 治 安 人 口 10,843 人, 依 警 察 局 函 頒 96 年 減 刑 出 獄 人 口 訪 查 執 行 計 畫 暨 轄 區 出 獄 人 口 通 報 與 訪 查 執 行 計 畫 落 實 執 行 訪 查 工 作, 確 實 掌 握 行 蹤 以 防 再 犯 加 強 戶 口 訪 查 功 能 管 制 措 施, 落 實 督 導 作 為 1. 強 化 轄 內 之 戶 口 訪 查 工 作 : 責 由 各 警 勤 區 佐 警 就 勤 區 記 事 1 人 口 每 個 月 至 少 查 訪 1 次 以 上, 記 事 2 人 口 每 3 個 月 至 少 查 訪 1 次 以 上, 對 無 記 事 人 口 每 年 至 少 訪 查 1 次 以 上, 並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暨 各 分 局 每 月 排 定 戶 口 查 業 務 實 施 督 導, 並 逐 級 複 查 2.101 年 度 計 督 導 2,950 警 勤 區 次, 共 發 現 優 蹟 35,594 次, 劣 蹟 22,506 次 101 年 度 辦 理 口 卡 片 績 效 如 下 : 口 卡 掃 瞄 549,474 件 戶 役 政 系 統 查 - 302 -

詢 276194 件 戶 口 卡 影 印 1,216 件 通 報 台 受 理 查 詢 2,775 件 ( 三 ) 協 尋 失 蹤 及 身 分 不 明 人 口 柒 民 防 業 務 一 防 情 偵 查 ( 一 ) 加 強 防 情 值 勤 ( 二 ) 強 化 防 情 作 業 演 練 1.101 年 本 轄 失 蹤 人 口 發 生 4,028 人 次, 尋 獲 5,576 人 次 ( 含 積 案 及 尋 獲 他 轄 ) 2. 查 獲 他 轄 協 尋 之 失 蹤 人 口 1,525 人 1. 嚴 格 執 行 防 情 值 勤 查 察, 值 勤 管 制 員 掌 握 全 部 防 情 通 信 狀 況, 使 其 防 情 勤 務 均 能 落 實 (1) 每 年 舉 辦 二 次 防 情 作 業 及 海 嘯 講 習, 磨 練 防 情 人 員 工 作 效 能 配 合 警 政 署 防 情 檢 測, 實 施 檢 查 本 市 轄 區 警 報 台 防 情 及 海 嘯 測 試 評 比, 依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2)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1 年 度 防 情 作 業 檢 測 評 核, 警 察 局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得 分 為 93 分 (3)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1 年 度 防 情 HF VHF UHF 無 線 電 話 ( 報 ) 定 時 與 抽 呼 聯 絡 績 效 統 計, 本 府 警 察 局 均 無 受 阻 紀 錄, 通 達 率 百 分 之 百, 績 效 良 好 2. 防 情 器 材 維 護 及 汏 換 (1) 本 府 警 察 局 現 有 防 情 通 訊 設 施 計 有 防 情 標 示 電 腦 乙 部, 防 情 UHF 無 線 電 話 機 1 部, 防 情 VHF 無 線 電 話 機 3 部,HF 無 線 電 收 發 報 機 4 部, 防 情 有 線 電 話 總 機 2 部 中 央 遙 控 警 報 台 設 置 台 124 台 人 工 發 放 15 台 交 流 警 報 器 107 台, 直 流 警 報 器 1 台, 電 子 式 警 報 器 133 電 晶 體 警 報 器 1 台, 合 計 242 台, 分 別 安 裝 於 各 警 報 台 (2) 修 復 楠 梓 派 出 所 等 22 台 故 障 警 報 台, 及 其 它 各 台 維 護 保 養 工 作 (3) 101 年 度 各 警 察 機 關 遙 控 警 報 台 維 修 零 組 件 採 購 案 (4) 101 年 終 端 遙 控 設 備 故 障 電 路 板 維 修 案 (5) 101 年 辦 理 電 池 採 購 74 顆 案 (6) 遷 移 美 濃 茄 萣 派 出 所 警 報 台 3. 強 化 福 利 措 施, 在 有 限 經 費 下, 改 善 值 勤 環 境, 提 振 員 工 工 作 精 神 與 士 氣 並 配 合 環 境 綠 美 化 工 程, 於 辦 公 處 所 之 中 庭 種 植 各 式 花 卉 盆 栽, 美 化 環 境 1. 實 施 防 情 檢 測 ( 模 擬 作 業 演 練 ) 磨 練 防 情 人 員 工 作 效 能 (1) 本 府 警 察 局 負 責 南 部 地 區 防 情 聯 絡 查 證 工 作, 每 日 8 時 由 防 情 總 機 對 南 部 縣 市 ( 台 南 市 屏 東 縣 高 雄 港 警 局 )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線 路 試 通 1 次, 遇 有 防 情 傳 遞 時 管 制 室 直 接 對 南 部 上 述 地 區 查 證 (2) 防 情 總 機 每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查 詢 各 警 報 台 防 情 廣 播 及 試 轉 警 報 器 情 形 並 測 試 本 市 各 防 情 線 路 1 次 遇 有 故 障 立 即 通 知 維 修 人 員 前 往 查 修,101 年 度 故 障 排 除 次 數 共 計 62 次 - 303 -

(3)VHF 管 制 台 以 無 線 電 話 對 本 市 各 防 情 單 位 每 日 定 時 於 10 時 15 時 19 時 計 3 次 及 不 定 時 抽 呼 聯 絡 1 次, 每 日 共 4 次 2. 配 合 警 政 署 防 情 檢 測 實 施 防 情 測 試, 每 年 1 次 檢 查 所 轄 139 台 警 報 台, 評 比 成 績 優 劣, 辦 理 獎 懲 ( 三 ) 加 強 遙 控 警 報 系 統 維 護 二 組 訓 防 護 ( 一 ) 健 全 民 防 團 隊 組 織 ( 二 ) 民 防 訓 練 ( 三 ) 防 空 演 習 ( 四 ) 運 用 民 防 協 勤 ( 五 ) 辦 理 民 防 宣 傳 三 充 實 防 空 與 民 防 裝 備 ( 一 ) 充 實 並 加 強 管 理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1. 每 年 實 施 警 報 器 保 養 檢 查 1 次,101 年 9 月 15 日 警 察 局 實 施 保 養 檢 查, 評 比 轄 區 內 成 績 優 劣, 辦 理 獎 懲 2. 每 年 實 施 防 情 講 習 1 次, 加 強 值 勤 人 員 對 警 報 器 操 作 保 養 效 能 101 年 度 分 別 於 3 月 3 日 12 日 假 旗 山 分 局 及 警 察 局 大 禮 堂 舉 行, 參 與 受 訓 同 仁 計 139 人 1. 辦 理 101 年 民 防 人 員 福 利 互 助 共 674 件, 發 放 互 助 金 新 台 幣 880 萬 7,138 元 2. 嚴 格 考 核 各 民 防 幹 部 隊 員, 隨 時 查 考 不 適 任 者, 予 以 整 編 汰 換, 並 遴 選 優 秀 人 員 遞 補 辦 理 異 動,101 年 度 整 編 後 汰 換 幹 部 隊 員 175 人 辦 理 各 民 防 中 隊 常 年 訓 練, 灌 輸 民 防 知 識, 統 一 民 防 觀 念, 提 昇 服 能 力, 獲 內 政 部 評 比, 全 國 第 1 名 本 市 於 101 年 4 月 29 日 14 時 至 14 時 30 分, 實 施 101 年 度 全 民 防 衛 ( 萬 安 35 號 ) 防 空 演 習, 指 定 新 興 鹽 埕 前 鎮 三 民 第 二 分 局 等 7 個 單 位 接 受 警 政 署 派 員 實 地 評 核, 經 評 核 成 績 為 83 分, 獲 列 甲 等 等 第 民 防 人 員 於 101 年 度 期 間, 計 協 助 守 望 巡 邏 埋 伏 交 整 等 其 他 勤 務 計 15,166 次 數 32,322 時 數, 協 助 查 獲 搶 奪 竊 盜 通 緝 犯 逃 兵 聚 賭 不 良 分 子 無 故 攜 械 其 他 等 績 效 計 53 件 76 人 運 用 各 種 傳 輸 媒 體, 協 助 相 關 民 防 法 令 宣 導 55 場, 提 高 民 防 警 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減 少 民 眾 財 產 損 失 1. 協 調 建 築 物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建 築 物 附 建 防 空 避 難 設 備,101 年 主 管 機 關 ( 本 府 工 務 局 ) 核 可 撤 除 列 管 處 所 計 3 處 ; 另 業 主 ( 使 用 人 )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防 空 避 難 地 下 室 做 為 開 放 臨 時 對 外 營 業 場 所 案 件 計 8 處, 均 依 規 定 申 請 核 可 後 營 業, 並 已 函 請 轄 區 分 局 飭 屬 加 強 查 察 及 列 管 2. 辦 理 新 建 築 物 附 建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複 查 列 管,101 年 接 獲 市 府 工 務 局 新 增 列 管 案 件 計 42 處, 均 依 規 定 實 施 複 查 後 建 檔 列 管 - 304 -

( 二 ) 加 強 民 防 整 備 ( 三 ) 妥 善 管 理 並 充 實 民 防 裝 具 器 材 捌 刑 事 鑑 識 業 務 一 鑑 識 工 作 ( 一 ) 支 援 勘 察 採 驗 工 作 ( 二 ) 鑑 識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加 強 列 管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檢 查, 督 導 業 主 ( 使 用 人 ) 妥 善 管 理 辦 理 民 防 固 定 設 施 以 供 徵 用 1. 逐 級 複 查 核 對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列 管 資 料, 按 季 呈 報 2. 辦 理 民 防 固 定 設 廠 以 供 徵 用 1. 支 援 勘 察 現 場 採 證 處 理 計 261 件 場 地 安 檢 787 人 次 照 相 錄 影 勤 務 142 次 及 協 助 屍 體 解 剖 相 驗 221 次 2. 協 助 各 單 位 槍 枝 初 步 檢 視 等 鑑 定, 協 助 槍 枝 初 步 檢 視 210 件 288 枝 指 紋 初 步 排 除 比 對 882 件 微 物 初 篩 27 件 模 擬 槍 鑑 定 13 件 38 枝 刀 械 鑑 定 65 次 DNA 鑑 定 887 件 2,512 個 檢 體 測 謊 鑑 定 21 件 22 人 次 證 物 處 理 33 件 3. 支 援 各 單 位 勤 業 務 需 求, 協 助 民 眾 參 觀 講 解 活 動 5 梯 次 480 人 次 1. 警 察 分 局 配 置 鑑 識 巡 官 警 務 員 警 務 正 辦 理 刑 事 鑑 識 業 務, 有 效 領 導 分 局 鑑 識 小 組, 強 化 勘 察 採 證 品 質 與 證 物 鑑 識 技 術, 提 昇 分 局 破 案 能 力 2. 為 學 習 鑑 識 新 知 及 採 證 技 術 促 進 鑑 識 單 位 交 流, 派 員 參 加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 刑 事 警 察 局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等 單 位 舉 辦 之 十 指 紋 線 上 比 對 鑑 定 刑 案 現 場 攝 影 模 組 化 訓 練 李 昌 鈺 博 士 犯 罪 偵 查 的 新 挑 戰 專 業 講 座 交 通 事 故 肇 因 分 析 暨 肇 事 重 件 講 習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講 習 ( 共 同 課 程 槍 擊 案 件 創 傷 辨 識 講 習 運 用 線 性 光 源 於 鞋 印 採 證 講 習 Google SketchUp 繪 圖 講 習 ) 毒 品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研 習 現 場 指 紋 鑑 定 專 業 講 習 測 謊 技 術 專 業 講 習 班 解 析 指 紋 專 業 講 習 槍 枝 初 步 檢 視 進 階 訓 練 第 2 季 法 醫 科 學 學 術 研 討 會 從 動 物 毒 理 試 驗 看 農 藥 中 毒 案 英 國 空 氣 槍 枝 鑑 定 與 法 令 實 務 研 習 2012 年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測 試 實 驗 室 主 管 專 班 十 指 紋 鑑 定 進 階 血 跡 噴 濺 痕 詮 釋 - 拉 線 法 及 報 告 撰 寫 指 引 研 習 會 槍 枝 初 步 辨 識 暨 動 能 初 篩 計 畫 講 習 等 講 習 訓 練 計 31 人 次 3. 為 使 同 仁 熟 練 配 發 之 器 材, 於 101 年 5 月 22 日 辦 理 多 波 域 光 源 足 跡 增 顯 線 性 光 源 及 指 紋 顯 影 機 操 作 訓 練 4. 為 提 昇 警 察 局 員 警 處 理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能 力 及 採 證 技 術, 於 101 年 7 月 9 至 13 日 及 7 月 16 至 20 日 分 兩 梯 次 舉 辦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講 習 基 礎 訓 練, 共 計 30 人 參 訓 ;8 月 1 日 舉 辦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專 責 人 員 進 階 訓 練 - 以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為 基 礎 之 犯 罪 模 式 探 勘 作 法 及 影 像 解 析 進 階 講 習, 共 計 47 人 參 訓 5. 辦 理 第 5 屆 鑑 識 楷 模 甄 選,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核 定 當 選 本 府 警 察 局 鑑 識 楷 模 警 務 正 許 清 桂 蔡 富 原 及 偵 查 佐 吳 光 陸 等 3 人 - 305 -

( 三 ) 實 施 器 材 管 理 與 證 物 管 制 作 業 ( 四 ) 辦 理 耗 材 採 購 玖 分 局 業 務 一 一 般 行 政 行 政 管 理 二 各 組 業 務 ( 一 ) 行 政 組 業 務 ( 二 ) 督 察 組 業 務 1. 分 別 於 101 年 6 月 20 日 至 7 月 2 日 止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至 102 年 1 月 3 日 止, 至 各 警 察 分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少 年 隊 及 婦 幼 隊 實 施 101 年 度 刑 事 器 材 檢 查 2. 分 別 於 101 年 7 月 24 日 至 8 月 3 日 及 102 年 1 月 14 日 至 1 月 18 日 至 各 警 察 分 局 檢 查 刑 案 證 物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1. 購 置 DNA 實 驗 室 耗 材, 金 額 為 3,708,000 元 2. 購 置 現 場 勘 察 採 證 用 之 電 池 錄 影 帶 錄 音 帶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證 物 處 理 及 檢 驗 用 化 學 藥 品 耗 材 等, 金 額 為 439,950 元 3. 購 置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服, 金 額 為 90,730 元 4. 購 置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操 作 鞋, 金 額 為 54,960 元 辦 理 一 切 行 政 工 作 及 主 計 人 事 等 有 關 業 務 依 據 行 政 院 函 頒 公 文 處 理 手 冊 及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等 有 關 法 令 加 強 執 行, 順 利 推 行 一 般 警 政 工 作 配 合 本 府 警 察 局 各 科 室 中 心 大 隊 隊 等 執 行 業 務 1. 查 處 妨 害 風 化 案 件 及 非 法 電 動 玩 具 2. 警 用 裝 備 無 線 電 車 輛 等 管 理 維 護 3. 辦 理 公 關 為 民 服 務 新 聞 稿 之 發 布 與 聯 合 勤 教 4. 廳 舍 維 修 整 建 及 消 防 檢 查 審 核 5. 行 政 事 務 費 經 費 審 核 及 控 管 6. 推 動 一 切 行 政 工 作 7. 協 助 動 物 保 護 處 執 行 動 物 保 護 工 作 以 上 執 行 成 果 報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行 政 科 後 勤 科 公 關 室 及 秘 書 室 等 單 位 統 計 評 比 及 列 管 管 制 1. 加 強 警 組 訓 練, 協 助 治 安 2. 依 集 會 遊 行 法 處 理 聚 眾 活 動 3. 加 強 常 年 訓 練, 充 實 執 勤 技 能 4. 一 般 勤 業 務 由 各 級 單 位 擬 定 工 作 計 畫, 由 督 察 組 依 計 畫 實 施 督 導 5. 針 對 重 點 工 作, 規 劃 專 案 督 導, 有 效 協 助 工 作 推 展 6. 策 訂 計 畫, 實 施 全 面 式 控 制, 確 保 領 導 中 心 及 政 府 官 員 或 外 賓 蒞 臨 本 轄 區 之 安 全 與 安 寧 7. 落 實 所 屬 員 警 考 核 工 作, 查 處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嚴 查 嚴 辦 8. 春 節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等 年 節 監 察 工 作 9. 員 警 好 人 好 事 表 揚 10.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作 業 以 上 執 行 成 果 報 請 本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科 督 察 室 政 風 室 等 單 位 統 計 察 核, 辦 理 獎 懲 - 306 -

( 三 ) 戶 口 組 業 務 ( 四 ) 保 防 組 業 務 ( 五 ) 民 防 組 業 務 ( 六 ) 交 通 組 業 務 1. 強 化 戶 口 查 察, 掌 握 轄 內 人 口 動 態, 消 除 空 漏 戶 口 2. 協 尋 失 蹤 人 口 作 業 績 效 統 計 3. 查 處 大 陸 人 民 非 法 入 境 及 打 工 4. 外 賓 安 全 維 護 5. 合 理 調 整 警 勤 區, 掌 握 犯 罪 根 源 6. 輔 導 建 立 守 望 相 助 組 織, 成 立 巡 守 隊, 協 助 治 安 7. 監 錄 系 統 暨 志 工 績 效 成 果 8.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工 作 ( 反 奴 專 案 ), 查 緝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 祥 安 專 案 ) 9. 動 員 業 務 10. 社 會 救 助 通 報 工 作 11. 獨 居 老 人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列 管 清 查 12.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申 辦 13. 外 責 區 外 僑 查 察 及 外 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以 上 執 行 成 效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行 政 科 保 安 科 戶 口 科 外 事 科 督 導 考 核 評 比 獎 懲 1. 實 施 社 會 保 防 安 全 防 護 2. 實 施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3. 強 化 情 報 諮 詢 佈 置, 蒐 集 社 會 風 紀 情 資, 肅 清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嚴 防 不 法 份 子 滲 透 以 上 執 行 情 形 報 請 本 府 警 察 局 保 防 室 統 計 獎 懲 評 比 1. 加 強 民 防 義 警 訓 練 健 全 組 織, 運 用 義 警 民 防 人 員 協 助 治 安 ; 辦 理 民 防 義 警 人 員 福 利 互 助 工 作 2. 落 實 管 理 防 空 避 難 設 施, 加 強 民 防 整 備 3. 加 強 防 情 演 練 及 警 報 系 統 維 修 4. 春 安 工 作 績 效 成 果 5. 自 衛 槍 枝 管 理 6. 替 代 役 服 勤 情 形 7. 天 然 災 害 防 救 8. 協 助 辦 理 遊 民 收 容 取 締 9. 協 助 辦 理 違 反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取 締 10. 社 區 輔 助 警 察 運 用 及 福 利 互 助 以 上 執 行 情 形 報 請 本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科 民 防 科 統 計 評 比 獎 懲 1. 執 行 掃 醉 專 案 飆 車 安 程 專 案 取 締 砂 石 車 違 規 專 案 及 取 締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2. 國 定 連 續 假 日 週 休 2 日 及 尖 峰 時 段 督 導 交 通 崗 勤 務, 落 實 勤 務 執 行 3. 取 締 違 規 攤 販, 清 除 道 路 障 礙 4. 加 強 登 革 熱 防 制 以 上 執 行 情 形 報 請 本 府 警 察 局 行 政 科 交 通 大 隊 統 計 獎 懲 評 比 - 307 -

( 七 ) 秘 書 室 業 務 ( 八 ) 勤 務 指 揮 管 制 ( 九 ) 偵 查 隊 業 務 1. 硬 體 軟 體 安 裝 維 護 2. 個 人 電 腦 與 警 用 行 動 電 腦 之 保 養 3. 辦 理 公 文 研 考 管 制 稽 核 及 電 子 公 文 教 育 訓 練,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4. 公 文 時 效 統 計 暨 歸 檔 率 5. 推 動 導 入 ISO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工 作 業 務 推 展 6. 推 動 出 納 工 作 以 上 執 行 情 形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資 訊 室 秘 書 室 管 制 稽 核 統 計, 並 辦 理 獎 懲 1. 每 日 勤 務 由 各 派 出 所 規 劃 後, 審 查 巡 邏 組 數 規 劃 表, 於 前 一 日 20 時 前 送 到 本 府 警 察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2. 各 巡 邏 組 出 退 勤 管 制, 定 點 定 時 報 告, 並 抽 查 督 導 人 員 勤 務 執 行 情 形 及 主 管 每 日 帶 勤 狀 況 3. 受 理 報 案, 指 揮 線 上 迅 速 處 理 各 種 治 安 狀 況, 落 實 報 告 紀 律, 確 實 依 主 官 業 務 勤 務 指 揮 系 統 報 告 轄 內 重 大 治 安 ( 緊 急 ) 事 故 案 件 與 重 大 災 害 以 上 執 行 情 形 統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連 繫 管 制 1.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結 合 大 眾 媒 體,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2. 偵 辦 殺 人 強 盜 搶 奪 擄 人 勒 贖 強 制 性 交 等 案 件, 未 破 重 大 刑 案 由 專 人 列 管, 召 開 會 議 3. 執 行 迅 雷 專 案, 提 報 流 氓, 清 查 列 控 不 良 幫 派, 對 列 冊 流 氓, 積 極 輔 導 4. 加 強 查 緝 肅 清 第 一 二 三 級 毒 品, 確 保 國 民 身 心 健 康 5. 執 行 行 政 院 治 安 評 核 方 案 工 作 重 點 : (1) 掃 除 黑 道 幫 派 作 為 (2) 打 擊 詐 欺 犯 罪 作 為 (3) 檢 肅 槍 枝 毒 品 犯 罪 作 為 (4) 檢 肅 汽 機 車 暨 自 行 車 犯 罪 作 為 (5)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作 為 (6) 保 障 婦 幼 安 全 作 為 (7) 暴 力 犯 罪 竊 盜 犯 罪 及 詐 欺 犯 罪 三 大 類 刑 案 發 破 情 形 (8) 全 般 刑 案 及 犯 罪 指 標 每 10 萬 人 口 發 生 率 (9) 整 體 治 安 滿 意 度 受 訪 人 對 所 住 社 區 治 安 滿 意 度 及 警 察 體 服 務 滿 意 度 民 意 調 查 6. 建 立 逃 犯 名 冊 供 外 勤 員 警 緝 捕, 逐 一 查 察 佈 線 追 緝 7. 加 強 情 資 佈 置, 嚴 查 非 法 槍 械 8. 查 贓 杜 絕 銷 贓 管 道, 鼓 勵 民 眾 協 助 防 制 竊 案 9. 查 訪 列 管 少 年, 實 施 校 外 聯 巡, 校 外 安 全 維 護, 偵 破 少 年 犯 罪 10. 刑 案 現 場 採 證, 尋 獲 贓 車 採 證 11.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暨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治 12.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案 件 查 處 13. 執 行 免 費 機 車 烙 碼, 以 降 低 機 車 失 竊 率 - 308 -

14. 執 行 靖 安 專 案 維 護 選 舉 治 安 以 上 績 效 報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刑 警 大 隊 少 年 隊 婦 幼 警 察 隊 統 計 評 比, 辦 理 獎 懲 ( 十 ) 基 層 分 駐 ( 派 ) 出 所 勤 務 拾 大 隊 業 務 一 一 般 行 政 行 政 管 理 二 刑 警 業 務 ( 一 ) 偵 破 重 大 刑 案 ( 二 ) 全 面 遏 阻 恐 嚇 取 財 由 服 勤 人 員 按 勤 務 分 配 表, 分 配 執 勤 方 式, 每 日 24 小 時, 以 勤 務 人 員 每 日 服 勤 8 小 時 為 原 則 得 編 排 2 至 4 小 時 備 勤 勤 務, 每 週 44 小 時 為 度, 並 以 大 輪 番 方 式 編 排 ; 惟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應 有 連 續 8 小 時 之 休 息 時 間 1. 督 導 : 每 週 編 排 91 督 導 人 員 每 日 24 小 時 綿 密 督 導 各 所 勤 務 之 執 行 ; 分 局 督 察 組 並 作 機 動 督 導 另 主 官 副 主 官 每 日 作 不 定 時 督 導, 形 成 綿 密 督 導 的 督 導 網 2. 考 核 : 由 各 所 長 負 責 第 一 層 考 核 外, 督 察 組 分 查 勤 區 作 第 二 層 考 核 ; 分 局 警 風 紀 業 務 並 作 每 年 1 至 4 月 5 至 8 月 之 平 時 考 核, 年 底 作 年 終 考 核 等 考 核 作 為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及 事 物 管 理 規 則 等 有 關 法 令 加 強 執 行, 順 利 推 行 一 般 警 政 工 作 管 制 重 大 刑 案, 嚴 格 督 導 支 援 偵 辦, 提 高 破 案 績 效 1. 發 生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414 件 重 大 竊 盜 16 件 等 刑 案, 迅 速 偵 破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363 件 重 大 竊 盜 15 件, 安 定 民 心, 確 保 社 會 安 全 2. 建 立 強 盜 搶 奪 前 科 犯 482 人 資 料 名 冊 ; 對 特 殊 重 大 刑 案 不 易 偵 破 案 件, 報 請 警 政 署 刑 事 局 支 援 3. 本 市 101 年 各 類 刑 案 發 生 破 獲 數 ( 含 破 積 案 ) 如 下 : (1) 發 生 殺 人 案 61 件, 破 獲 61 件, 破 獲 率 100.00% (2) 發 生 強 盜 案 74 件, 破 獲 71 件, 破 獲 率 95.95% (3) 發 生 搶 奪 案 193 件, 破 獲 149 件, 破 獲 率 77.2% (4) 發 生 擄 人 勒 贖 案 0 件, 破 獲 0 件 (5) 發 生 強 制 性 交 案 83 件, 破 獲 79 件, 破 獲 率 95.18% (6) 對 未 破 重 大 刑 案 11 件, 均 由 專 人 列 管,101 年 召 開 110 次 專 案 會 議 1. 對 轄 內 易 遭 恐 嚇 取 財 之 工 商 企 業 醫 生 等 對 象 實 施 清 查 訪 問, 於 101 年 每 季 清 查, 並 逐 一 建 立 資 料, 先 期 聯 繫 溝 通, 灌 輸 應 變 自 衛 能 力 2.101 年 查 訪 恐 嚇 取 財 工 業 區 幼 稚 園 家 數 509 家 醫 院 100 家 診 所 685 家, 均 無 遭 恐 取 財 案 件 3. 全 面 防 制 暴 力 介 入 工 程 圍 標 恐 嚇 取 財 案 件, 訪 查 公 私 工 程 恐 取 財 323 件 訪 查 營 造 土 地 買 賣 業 者 與 不 法 份 子 勾 結 情 形 265 件 訪 查 公 私 工 程 有 無 遭 受 流 氓 幫 派 黑 道 圍 標 情 形 324 件 訪 查 即 將 進 行 招 標 重 大 公 私 工 程 案 件 0 件, 均 無 遭 恐 嚇 取 財 之 案 件 - 309 -

( 三 ) 全 面 檢 肅 竊 盜 ( 四 ) 檢 肅 非 法 槍 械 ( 五 ) 不 良 幫 派 及 治 平 對 象 ( 六 ) 檢 肅 煙 毒 ( 七 ) 重 大 刑 案 防 制 分 析 及 規 劃 偵 防 作 為 全 面 檢 肅 竊 盜, 確 保 民 眾 財 產 安 全 1.101 年 計 執 行 36 次 查 贓 工 作, 針 對 汽 車 商 行 汽 車 零 件 專 賣 店 汽 車 修 理 ( 解 體 ) 場 珠 寶 銀 樓 店 及 當 舖 等 易 銷 贓 場 所 加 強 查 贓, 以 杜 絕 銷 贓 管 道 2. 將 本 市 無 線 電 計 程 車 業 者 ( 共 11 家 電 台 2,340 輛 計 程 車 ) 及 保 全 業 者 ( 共 85 家, 保 全 員 13,450 名, 巡 邏 車 400 輛 ) 加 以 整 合, 協 助 警 方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以 建 構 更 綿 密 的 都 會 治 安 聯 防 系 統,101 年 破 獲 各 類 刑 案 計 24 件 3. 發 動 轄 區 各 新 聞 媒 體 教 育 機 構 工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保 全 公 司 等 民 間 公 益 財 團 全 面 配 合 宣 導, 爭 取 合 作 4. 本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及 刑 警 大 隊 成 立 肅 竊 小 組, 專 責 偵 辦 竊 盜 案 件, 加 強 執 行 肅 竊 工 作, 確 保 民 眾 財 產 安 全 1. 情 資 佈 置, 嚴 密 查 緝 非 法 槍 械 2. 落 實 勤 區 查 察 勤 務, 嚴 防 歹 徒 製 ( 改 ) 造 非 法 槍 械,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1) 訂 定 加 強 檢 肅 非 法 槍 械 遏 止 槍 擊 案 件 專 案 實 施 計 畫 並 配 合 警 政 署 執 行 9 波 全 國 同 步 肅 槍 專 案, 績 效 良 好 (2)101 年 計 查 獲 制 式 槍 枝 60 枝 非 制 式 槍 枝 147 枝, 各 式 子 彈 2,302 發 3. 提 高 民 眾 檢 舉 意 願, 協 助 警 察 維 護 治 安 加 強 宣 傳, 鼓 勵 民 眾 檢 舉 不 法, 或 提 供 情 報,101 年 因 檢 舉 而 偵 破 非 法 槍 械 案 8 件, 發 給 獎 金 新 台 幣 166,000 元, 並 保 障 檢 舉 人 之 安 全 1. 列 管 不 良 幫 派 80 組 幫 派 718 人 2. 檢 肅 治 平 專 案 目 標 43 件 375 人 貫 徹 政 府 反 毒 政 策 動 員 警 察 團 隊 力 量, 查 緝 各 級 毒 品 犯 罪, 瓦 解 製 造 販 賣 運 輸 毒 品 犯 罪 集 團, 避 免 青 少 年 感 染 吸 毒 惡 習, 減 少 毒 品 衍 生 其 他 犯 罪 案 件 1. 警 察 局 刑 警 大 隊 及 各 分 局 遴 選 幹 練 員 警 成 立 緝 毒 小 組 專 責 辦 理 緝 毒 工 作, 積 極 佈 線 查 緝, 並 規 劃 同 步 掃 蕩 行 動, 瓦 解 供 毒 網 路 101 年 查 獲 各 級 毒 品 案 5,857 件 6,349 人, 計 查 獲 一 級 毒 品 17,489.96 公 克 第 二 級 毒 品 47,741.49 公 克 第 三 級 毒 品 382,886.45 公 克 第 四 級 毒 品 1,273,364.61 公 克 2. 針 對 毒 品 假 釋 出 監 列 管 人 口 加 強 訪 查 約 制 轉 介 輔 導, 俾 使 戒 除 不 良 惡 習 避 免 再 犯 1. 每 週 每 月 每 季 彙 整 分 析 統 計, 並 就 該 發 生 時 段 地 點 嫌 犯 特 徵 ( 年 齡 性 別 交 通 工 具 職 業 ) 犯 案 手 法 地 區 特 性 被 害 者 特 徵 等 資 料 分 析, 用 以 歸 類 釐 訂 防 制 策 略 及 偵 辦 方 向 2. 每 月 定 時 召 開 分 局 未 破 重 大 刑 案 會 議,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刑 警 大 隊 負 責 督 導 考 核, 以 督 促 分 局 偵 辦 進 度 - 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