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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注 1. 跟 踪 期 内, 公 司 委 托 代 建 收 入 及 安 置 房 销 售 收 入 有 所 下 降 2. 近 年 来, 公 司 债 务 规 模 持 续 增 长, 债 务 负 担 较 重, 债 务 结 构 有 待 改 善 ; 其 他 应 收 款 规 模 大, 资 金 占 用 明 显 3. 公 司 存 货 中 土 地 规 模 较 大, 土 地 资 产 变 现 时 间 与 土 地 出 让 规 模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资 产 流 动 性 较 弱 4.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快 速 增 长, 担 保 比 率 高, 或 有 负 债 风 险 大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声 明 一 除 因 本 次 评 级 事 项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联 合 资 信 ) 与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构 成 委 托 关 系 外, 联 合 资 信 评 级 人 员 与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评 级 行 为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关 联 关 系 二 联 合 资 信 与 评 级 人 员 履 行 了 实 地 调 查 和 诚 信 义 务, 有 充 分 理 由 保 证 所 出 具 的 评 级 报 告 遵 循 了 真 实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三 本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的 评 级 结 论 是 联 合 资 信 依 据 合 理 的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标 准 和 程 序 做 出 的 独 立 判 断, 未 因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和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的 不 当 影 响 改 变 评 级 意 见 四 本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用 于 相 关 决 策 参 考, 并 非 是 某 种 决 策 的 结 论 建 议 等 五 本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中 引 用 的 企 业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由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联 合 资 信 不 保 证 引 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及 完 整 性 六 本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有 效 ; 根 据 后 续 评 级 的 结 论, 在 有 效 期 内 信 用 等 级 有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

一 跟 踪 评 级 原 因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按 照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及 存 续 期 内 09 汾 湖 债 及 14 汾 湖 债 的 跟 踪 评 级 安 排 进 行 本 次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二 主 体 概 况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原 名 为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是 经 吴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吴 政 发 [2005]194 号 文 件 关 于 同 意 临 沪 经 济 区 组 建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批 准, 由 吴 江 临 沪 经 济 区 管 委 会 1 吴 江 市 芦 墟 镇 集 体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和 吴 江 市 芦 墟 城 市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出 资 4000 万 元 500 万 元 和 500 万 元, 于 2005 年 12 月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后 经 过 数 次 增 资 和 股 权 变 更,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30.00 亿 元, 其 中 江 苏 省 汾 湖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汾 湖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 所 占 股 权 比 例 为 100%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咨 询 服 务 污 水 处 理 土 方 工 程 房 地 产 开 发 等 产 业 公 司 本 部 设 有 资 产 部 综 合 部 财 务 部 工 程 部 投 融 资 部 5 个 职 能 部 门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 合 并 ) 资 产 总 额 263.96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 包 含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 94.97 亿 元 ;2015 年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7.71 亿 元, 利 润 总 额 1.79 亿 元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吴 江 区 芦 墟 镇 府 前 路 北 侧 ;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亚 峰 三 宏 观 经 济 和 政 策 环 境 2015 年, 中 国 经 济 步 入 新 常 态 发 展 阶 段, 全 年 GDP67.7 万 亿 元, 同 比 实 际 增 长 6.9%, 1 因 行 政 区 划 调 整, 吴 江 临 沪 经 济 区 更 名 为 江 苏 吴 江 汾 湖 经 济 开 发 区 ;2012 年, 因 区 划 调 整, 江 苏 吴 江 汾 湖 经 济 开 发 区 更 名 为 江 苏 省 汾 湖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 以 下 简 称 汾 湖 高 新 区 ) 增 速 创 25 年 新 低, 第 三 产 业 成 为 拉 动 经 济 增 长 的 重 要 推 动 力 具 体 来 看,2015 年, 我 国 消 费 需 求 整 体 上 较 为 平 稳,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持 续 下 滑, 进 出 口 呈 现 双 降 趋 势 ; 同 时, 全 国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CPI) 六 年 来 首 次 落 入 1 时 代, 工 业 生 产 者 出 厂 价 格 指 数 (PPI) 和 工 业 生 产 者 购 进 价 格 指 数 (PPIRM) 处 于 较 低 水 平,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指 数 (PMI) 仍 在 荣 枯 线 以 下, 显 示 我 国 经 济 下 行 压 力 依 然 较 大 但 在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推 动 下, 我 国 就 业 形 势 总 体 稳 定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稳 步 推 进, 第 三 产 业 成 为 拉 动 经 济 增 长 的 重 要 推 动 力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初 步 核 算,2015 年, 我 国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67.7 万 亿 元, 同 比 实 际 增 长 6.9%, 增 速 创 25 年 新 低 ; 分 季 度 看,GDP 增 幅 分 别 为 7.0% 7.0% 6.9% 和 6.8%, 经 济 增 速 逐 渐 趋 缓 第 二 产 业 增 加 值 增 速 放 缓 拖 累 我 国 整 体 经 济 增 长, 但 第 三 产 业 同 比 增 速 有 所 提 高, 表 明 我 国 在 经 济 增 速 换 挡 期 内,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稳 步 推 进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下 行, 成 为 GDP 增 速 回 落 的 主 要 原 因 2015 年, 我 国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不 含 农 户 )55.2 万 亿 元, 同 比 名 义 增 长 10.0%( 扣 除 价 格 因 素 实 际 增 长 12.0%, 以 下 除 特 殊 说 明 外 均 为 名 义 增 幅 ), 增 速 呈 现 逐 月 放 缓 的 态 势 其 中,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增 速 较 快, 但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和 制 造 业 投 资 增 速 降 幅 明 显, 成 为 经 济 增 长 的 主 要 拖 累 消 费 增 速 整 体 上 较 为 平 稳, 为 经 济 增 长 发 挥 稳 定 器 作 用 2015 年, 我 国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30.1 万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0.7%, 增 幅 较 2014 年 下 降 1.3 个 百 分 点 ; 我 国 消 费 与 人 均 收 入 情 况 大 致 相 同, 我 国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全 年 同 比 增 长 8.9%, 扣 除 价 格 因 素 实 际 增 长 7.4%, 增 幅 较 上 年 略 有 回 落 贸 易 顺 差 继 续 扩 大, 但 进 出 口 双 降 凸 显 外 贸 低 迷 2015 年, 我 国 进 出 口 总 值 4.0 万 亿 美 元, 同 比 下 降 8.0%, 增 速 较 2014 年 回 落 11.4 个 百 分 点 贸 易 顺 差 5930 亿 美 元, 较 上 年 大 幅 增 加 54.8%, 主 要 是 国 内 需 求 疲 弱 人 民 币 贬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

值 和 大 宗 商 品 价 格 低 迷 等 因 素 所 致 我 国 受 到 全 球 经 济 增 速 放 缓 以 及 国 内 制 造 业 成 本 优 势 逐 渐 降 低 的 影 响, 外 贸 形 势 不 容 乐 观, 但 随 着 人 民 币 ( 相 当 于 美 元 ) 贬 值 欧 美 经 济 复 苏 以 及 国 内 稳 外 贸 措 施 和 一 带 一 路 项 目 的 逐 步 落 地, 外 贸 环 比 情 况 略 有 改 善 2015 年, 中 国 继 续 实 行 积 极 的 财 政 政 策 全 年 一 般 公 共 财 政 收 入 15.22 万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8.4%, 增 速 较 上 年 有 所 回 落 一 般 公 共 财 政 支 出 17.58 万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5.8%, 同 比 增 速 有 所 加 快 政 府 财 政 赤 字 规 模 增 至 2.36 万 亿 元, 赤 字 率 上 升 至 3.5%, 显 著 高 于 2.3% 的 预 算 赤 字 率 2016 年 是 我 国 十 三 五 开 局 之 年, 我 国 将 继 续 实 行 积 极 的 财 政 政 策 和 稳 健 的 货 币 政 策, 助 力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中 共 十 八 届 五 中 全 会 审 议 决 定 到 2020 年 GDP 比 2010 年 翻 一 番, 意 味 着 十 三 五 期 间 的 GDP 增 速 底 线 是 6.5% 2015 年 12 月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明 确 了 2016 年 的 重 点 任 务 是 去 产 能 去 库 存 去 杠 杆 降 成 本 补 短 板 在 上 述 会 议 和 政 策 精 神 的 指 引 下, 2016 年, 在 财 政 政 策 方 面, 政 府 将 着 力 加 强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继 续 推 进 11 大 类 重 大 工 程 包 六 大 领 域 消 费 工 程 一 带 一 路 京 津 冀 协 同 发 展 长 江 经 济 带 三 大 战 略 国 际 产 能 和 装 备 制 造 合 作 重 点 项 目,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但 经 济 放 缓 减 税 土 地 出 让 金 减 少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逐 渐 增 加 等 因 素 将 导 致 财 政 赤 字 率 进 一 步 上 升, 或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压 缩 积 极 财 政 的 空 间 在 货 币 政 策 方 面, 央 行 将 综 合 运 用 数 量 价 格 等 多 种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继 续 支 持 金 融 机 构 扩 大 国 民 经 济 重 点 领 域 和 薄 弱 环 节 的 信 贷 投 放, 同 时 进 一 步 完 善 宏 观 审 慎 政 策 框 架 ;M2 或 将 保 持 13% 以 上 的 较 高 增 速, 推 动 实 体 经 济 增 长 ; 在 美 元 加 息 国 内 出 口 低 迷 稳 增 长 压 力 较 大 的 背 景 下, 预 计 央 行 可 能 通 过 降 准 等 方 式 对 冲 资 金 外 流 引 起 的 流 动 性 紧 张, 营 造 适 度 宽 松 的 货 币 金 融 环 境 四 行 业 分 析 及 区 域 经 济 环 境 1. 中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1) 行 业 概 况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包 括 机 场 地 铁 公 共 汽 车 轻 轨 等 城 市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市 内 道 路 桥 梁 高 架 路 人 行 天 桥 等 路 网 建 设, 城 市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电 信 污 水 处 理 园 林 绿 化 环 境 卫 生 等 公 用 事 业 建 设 等 领 域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是 国 民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物 质 基 础, 对 于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及 地 区 经 济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强 化 城 市 综 合 服 务 功 能 加 强 区 域 交 流 与 协 作 等 有 着 积 极 的 作 用, 其 发 展 一 直 受 到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的 高 度 重 视 近 些 年, 全 国 各 地 区 城 建 资 金 来 源 和 渠 道 日 益 丰 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建 设 水 平 迅 速 提 高,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不 断 完 善 中 国 是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基 础 设 施 还 比 较 薄 弱,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和 制 约 着 中 心 城 市 综 合 服 务 功 能 的 发 挥, 不 利 于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稳 定 快 速 发 展 政 府 一 直 是 中 国 城 市 建 设 的 唯 一 投 资 者 自 1998 年 以 来, 中 央 政 府 逐 年 增 加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入, 特 别 是 增 加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资 金 供 给 规 模, 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国 债 项 目 实 行 贷 款 贴 息 财 政 拨 款 等 一 系 列 优 惠 政 策, 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注 入 了 大 量 的 资 金, 而 地 方 政 府 也 相 应 出 台 了 许 多 优 惠 政 策, 积 极 支 持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投 资 建 设 地 方 政 府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融 资 平 台 被 明 确 为 代 表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专 业 从 事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开 发 和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是 组 织 中 央 或 地 方 经 营 性 投 资 活 动 的 主 体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目 前 国 内 大 多 数 融 资 平 台 已 形 成 了 较 大 的 经 营 规 模, 在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中 发 挥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具 有 投 资 数 额 巨 大 回 收 期 长 投 资 收 益 的 间 接 性 等 特 点, 目 前 中 国 从 事 此 项 业 务 的 融 资 平 台 面 临 着 投 资 项 目 公 益 性 与 市 场 性 相 混 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模 式 单 一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5

国 有 独 资 导 致 公 司 无 法 进 行 多 元 化 运 作 等 实 际 问 题 (2) 行 业 政 策 20 世 纪 90 年 代 末 期 以 来, 国 家 为 推 动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的 改 革,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相 关 政 策, 主 要 着 眼 于 确 立 企 业 的 投 资 主 体 地 位,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政 府 投 融 资 平 台 通 过 发 行 债 券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等 2009 年, 在 宽 松 的 平 台 融 资 环 境 及 4 万 亿 投 资 刺 激 下,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速 度 猛 增, 造 成 投 资 过 热 及 地 方 财 政 隐 性 债 务 规 模 快 速 攀 升,2010 年 以 来, 为 了 正 确 处 理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带 来 的 潜 在 财 务 风 险 和 金 融 风 险, 国 家 相 继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清 理 及 监 管 政 策, 严 控 平 台 债 风 险 2012 年 12 月 24 日 四 部 委 联 合 下 发 了 财 预 [2012]463 号, 通 过 规 范 融 资 方 式 制 止 违 规 担 保 等 措 施 约 束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融 资 平 台 政 府 性 债 务 规 模 的 无 序 扩 张 2013 年 4 月, 银 监 会 下 发 关 于 加 强 2013 年 地 方 融 资 平 台 风 险 监 管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意 见 ) 要 求 各 金 融 机 构 遵 循 控 制 总 量 优 化 结 构 隔 离 风 险 明 晰 职 责 的 总 体 思 路, 以 降 旧 控 新 为 重 点, 以 风 险 缓 释 为 目 标, 继 续 推 进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贷 款 风 险 管 控 工 作 2013 年 8 月 底, 国 家 发 改 委 办 公 厅 下 发 发 改 办 财 金 2013 2050 号 文, 支 持 债 贷 组 合 模 式 债 贷 组 合 模 式 在 棚 改 债 中 的 应 用, 创 新 点 在 于 银 行 的 引 入, 一 方 面 银 行 提 供 贷 债 统 一 授 信, 为 棚 改 债 的 偿 还 提 供 了 备 用 信 用 支 持 ; 另 一 方 面 银 行 作 为 综 合 融 资 协 调 人,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通 过 动 态 长 效 监 控, 强 化 包 括 贷 债 在 内 的 整 体 债 务 风 险 管 理, 为 棚 改 债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及 偿 债 资 金 的 归 集 起 到 一 定 的 监 管 和 风 险 提 示 作 用 整 体 上 2012 及 2013 年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面 临 较 为 严 峻 的 信 贷 融 资 环 境, 迫 使 公 开 市 场 融 资 的 城 投 债 保 持 较 大 发 行 规 模 其 次, 指 导 意 见 对 不 同 行 政 级 别 融 资 平 台 实 施 差 异 化 信 贷 政 策, 对 国 家 鼓 励 的 项 目 继 续 进 行 信 贷 支 持, 这 些 差 异 化 的 政 策 使 省 级 省 会 城 市 融 资 平 台 和 从 事 保 障 房 公 路 类 融 资 平 台 面 临 相 对 宽 松 的 融 资 环 境 2014 年 10 月 初,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发 2014 43 号 关 于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43 号 文 ) 43 号 文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围 绕 建 立 规 范 的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机 制, 建 立 借 用 还 相 统 一 的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机 制 : 首 先, 明 确 了 政 府 性 债 务 举 债 主 体, 且 规 定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不 得 新 增 政 府 债 务,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采 取 政 府 债 券 形 式 ; 其 次,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规 模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及 全 口 径 预 算 管 理,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只 能 用 于 公 益 性 资 本 支 出 和 适 度 归 还 存 量 债 务, 不 得 用 于 经 常 性 支 出 ; 再 次, 明 确 了 偿 债 主 体 为 地 方 政 府, 中 央 政 府 实 行 不 救 助 原 则 2014 年 10 月 底, 财 政 部 发 布 地 方 政 府 存 量 债 务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清 理 甄 别 办 法 ( 财 预 2014 351 号, 以 下 简 称 351 号 文 ), 351 号 文 主 要 围 绕 清 理 存 量 债 务 甄 别 政 府 债 务 提 出 了 细 化 内 容 新 增 核 心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1 明 确 存 量 债 务 甄 别 结 果 上 报 核 查 及 追 责 要 求 ;2 提 出 根 据 项 目 自 身 收 益 能 否 平 衡 债 务 来 甄 别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其 中 对 于 通 过 PPP 模 式 转 化 为 企 业 债 务 的 情 况, 正 式 明 确 其 不 能 纳 入 政 府 性 债 务 ;3 新 增 凡 债 务 率 超 过 预 警 线 的 地 区, 必 须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综 上, 43 号 文 及 351 号 文 的 出 台, 对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行 为 约 束 地 方 政 府 盲 目 举 债 防 范 化 解 财 政 金 融 风 险 起 到 积 极 的 作 用 2015 年 5 月 15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了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关 于 妥 善 解 决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在 建 项 目 后 续 融 资 问 题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40 号 ), 为 确 保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在 建 项 目 后 续 融 资, 化 解 在 建 项 目 到 期 债 务 风 险 提 供 了 一 些 操 作 细 则 2015 年 以 来, 从 财 政 部 部 长 楼 继 伟 2015 年 3 月 6 日 针 对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问 题 答 记 者 问, 到 2015 年 上 半 年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系 列 政 策 的 推 出, 再 到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在 建 项 目 后 续 融 资 政 策 落 地, 以 及 2015 年 5 月 份 国 家 发 改 委 积 极 推 进 项 目 收 益 债 同 时 调 整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标 准 等 政 策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

的 出 台,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整 体 违 约 概 率 较 2014 年 43 号 文 出 台 时 的 预 期 违 约 概 率 有 所 降 低,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债 务 短 期 周 转 能 力 有 望 增 强, 流 动 性 风 险 将 得 以 缓 释 整 体 看, 通 过 多 次 分 类 整 合, 不 同 类 型 债 务 及 融 资 平 台 得 到 逐 步 整 理 规 范, 在 政 策 不 断 细 化 的 大 背 景 下, 政 府 投 融 资 平 台 逐 步 出 现 两 极 分 化, 有 条 件 的 平 台 将 获 得 更 多 政 府 及 信 贷 等 支 持, 未 来 在 城 市 发 展 中 起 到 更 加 突 出 的 作 用, 无 条 件 的 平 台 将 出 现 功 能 弱 化, 面 临 调 整 同 时, 监 管 机 构 对 于 债 券 管 理 也 逐 步 重 视, 未 来 从 发 债 审 批 到 后 督 管 理 的 全 程 监 控, 将 成 为 新 趋 势 2. 区 域 经 济 环 境 作 为 汾 湖 高 新 区 的 开 发 建 设 企 业, 公 司 的 各 项 收 入 补 贴 均 来 源 于 政 府 的 财 政 支 持, 汾 湖 高 新 区 乃 至 吴 江 区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和 财 政 收 支 水 平 将 直 接 影 响 到 公 司 的 收 益 和 偿 债 能 力 (1) 吴 江 区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2 吴 江 区 作 为 江 苏 省 南 大 门, 紧 邻 中 国 最 具 实 力 的 上 海 市 和 最 具 活 力 的 浙 江 省, 区 位 优 势 独 特 境 内 四 纵 三 横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架 和 京 杭 大 运 河 太 浦 河 两 条 黄 金 水 道, 构 筑 了 吴 江 与 周 边 大 中 城 市 的 叠 A 字 形 快 捷 交 通 网 络, 基 本 实 现 各 镇 车 辆 20 分 钟 上 高 速 30 分 钟 入 市 区 及 40 分 钟 车 辆 过 境 的 234 目 标 吴 江 区 经 济 保 持 了 平 稳 的 发 展 势 头 2013~2015 年, 吴 江 区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分 别 为 1415 亿 元 1487 亿 元 和 1540 亿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4.32% 在 吴 江 区 经 济 较 快 发 展 的 带 动 下, 2013~2015 年, 吴 江 区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及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年 均 复 合 分 别 增 长 3.68% 和 6.68%,2015 年 分 别 为 418.99 亿 元 和 147.39 亿 元 其 中, 各 项 税 收 收 入 121.06 亿 元, 增 长 8.0%; 税 收 收 入 占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的 比 重 达 到 82.1% 2 2012 年 9 月 1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撤 销 县 级 吴 江 市, 设 立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表 1 2013~2015 年 吴 江 区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状 况 ( 单 位 : 亿 元 %) 项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年 均 变 动 率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389.77 380.38 418.99 3.68 地 方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129.51 137.36 147.39 6.68 地 方 一 般 预 算 支 出 122.87 126.28 137.87 5.93 资 料 来 源 : 统 计 公 报 2012 年 9 月 1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根 据 省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苏 州 市 部 分 行 政 区 划 的 通 知 ( 苏 政 发 2012 116 号 ) 精 神 和 中 共 苏 州 市 委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吴 江 撤 市 设 区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发 2012 36 号 ), 撤 销 县 级 吴 江 市, 设 立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根 据 中 共 吴 江 市 委 吴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设 区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吴 发 2012 47 号 ), 吴 江 撤 市 设 区 后, 五 个 方 面 的 政 策 五 年 保 持 原 则 不 变 保 持 原 县 级 市 事 权 不 变 经 济 管 理 权 限 不 变 行 政 区 划 完 整 性 不 变 优 惠 政 策 不 变 机 构 及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五 个 不 变 的 确 立, 为 吴 江 区 继 续 支 持 行 政 区 内 企 业 及 市 政 项 目 的 建 设 提 供 了 可 靠 条 件 (2) 江 苏 省 汾 湖 高 新 区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汾 湖 高 新 区 基 本 概 况 汾 湖 高 新 区 地 处 江 苏 浙 江 上 海 二 省 一 市 交 汇 的 金 三 角 腹 地, 于 2006 年 7 月 正 式 成 立 汾 湖 高 新 区 全 区 面 积 258 平 方 公 里, 下 辖 48 个 行 政 村 4 个 办 事 处 和 9 个 社 区 居 委 会, 区 内 常 住 人 口 15 万 人, 暂 住 人 口 10 万 多 人 作 为 临 沪 经 济 圈 中 最 具 地 理 优 势 的 地 区, 汾 湖 高 新 区 的 开 发 建 设, 成 为 苏 州 地 区 接 轨 上 海, 接 收 上 海 辐 射 的 重 要 区 域 在 汾 湖 高 新 区 管 辖 的 258 平 方 公 里 面 积 内 主 要 分 为 农 业 工 业 休 闲 旅 游 城 市 中 心 和 古 镇 保 护 五 大 板 块 其 中, 工 业 园 区 的 规 划 面 积 为 54 平 方 公 里 汾 湖 高 新 区 积 极 推 进 体 制 创 新, 实 行 一 区 多 园 滚 动 开 发 模 式 围 绕 主 导 产 业, 引 导 国 内 外 知 名 企 业 前 来 投 资, 充 分 发 挥 产 业 集 群 效 应, 优 化 区 域 经 济 结 构 全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7

区 现 有 各 类 企 业 2800 余 家, 基 本 形 成 三 大 主 导 产 业 : 一 是 以 康 力 电 梯 为 代 表 的 电 梯 装 备 产 业, 企 业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二 是 以 康 师 傅 为 代 表 的 新 型 食 品 产 业, 形 成 了 比 较 完 整 的 食 品 工 业 体 系 ; 三 是 以 永 鼎 股 份 为 代 表 的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未 来, 汾 湖 高 新 区 将 大 力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包 括 新 材 料 产 业 生 物 医 药 产 业 和 新 能 源 产 业 等 汾 湖 高 新 区 区 位 优 势 汾 湖 高 新 区 交 通 便 捷, 沪 苏 浙 高 速 公 路 318 国 道 东 西 横 穿 全 境, 直 达 上 海 苏 嘉 杭 高 速 公 路 227 省 道 苏 同 黎 一 级 公 路 及 苏 嘉 杭 高 速 复 线 直 接 连 接 苏 杭 3 条 高 速 公 路 在 区 内 均 设 有 互 通 和 出 口 从 汾 湖 高 新 区 通 过 高 速 公 路 到 上 海 市 中 心 仅 需 30 分 钟, 到 杭 州 60 分 钟, 至 苏 州 只 要 20 分 钟 汾 湖 高 新 区 至 上 海 虹 桥 机 场 53 公 里, 浦 东 机 场 106 公 里, 距 无 锡 硕 放 机 场 40 公 里, 杭 州 萧 山 机 场 150 公 里, 距 南 京 禄 口 机 场 226 公 里 距 上 海 港 80 公 里, 乍 浦 港 100 公 里, 张 家 港 港 口 140 公 里, 宁 波 港 340 公 里, 均 有 高 速 公 路 与 之 连 接 汾 湖 高 新 区 内 水 运 船 舶 经 太 浦 河 京 杭 运 河 可 直 达 上 海 苏 州 杭 州 等 中 心 城 市 四 通 八 达 的 水 陆 空 交 通 将 汾 湖 高 新 区 与 上 海 苏 州 杭 州 等 大 城 市 联 成 一 体, 既 承 接 着 江 浙 沪 三 地 的 经 济 联 系, 又 能 转 而 服 务 三 地 汾 湖 高 新 区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汾 湖 高 新 区 作 为 吴 江 区 三 大 经 济 发 展 主 力 区 域 之 一 2015 年 区 域 经 济 总 量 持 续 提 升, 综 合 实 力 不 断 增 强 从 区 域 经 济 总 量 增 长 情 况 来 看,2015 年, 汾 湖 高 新 区 全 区 实 现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230.12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6.78%;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86.52 亿 元, 同 比 下 降 5.71%; 完 成 工 业 开 票 销 售 收 入 533.56 亿 元, 同 比 微 幅 增 长 0.51%; 完 成 进 出 口 总 额 12.61 亿 美 元, 较 上 年 下 降 7.05%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实 力 汾 湖 高 新 区 政 府 属 于 省 级 汾 湖 高 新 区 行 政 级 别, 吴 江 区 政 府 给 予 汾 湖 高 新 区 单 独 的 财 政 结 算 体 制, 汾 湖 高 新 区 总 体 实 行 固 定 基 数 超 收 归 区 一 定 三 年 的 结 算 方 法 汾 湖 高 新 区 经 济 的 增 长 带 动 了 税 收 收 入 的 增 长,2015 年, 汾 湖 高 新 区 税 收 收 入 17.23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68%, 但 非 税 收 入 有 所 下 滑, 地 方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20.04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8.62%; 基 金 收 入 主 要 由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构 成, 2015 年 汾 湖 高 新 区 基 金 收 入 34.70 亿 元, 是 地 方 综 合 财 力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占 59.82%;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基 数 较 小, 占 地 方 综 合 财 力 的 比 重 较 小 截 至 2015 年 底, 汾 湖 高 新 区 直 接 债 务 余 额 1.52 亿 元, 全 部 为 由 财 政 承 担 偿 还 责 任 的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借 款 ; 担 保 债 务 余 额 10.70 亿 元, 主 要 为 政 府 担 保 的 融 资 平 台 债 券 融 资 10.00 亿 元 截 至 2015 年 底, 汾 湖 高 新 区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率 11.85%, 债 务 负 担 轻 表 2 汾 湖 高 新 区 政 府 债 务 余 额 及 综 合 财 力 统 计 表 ( 单 位 : 万 元 ) 地 方 债 务 (2015 年 ) 金 额 地 方 财 力 (2015 年 度 ) 金 额 ( 一 ) 直 接 债 务 余 额 15245.04 ( 一 ) 地 方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200386.52 1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1 税 收 收 入 172308.11 2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2 非 税 收 入 28078.41 (1)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 二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3637.59 (2)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1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收 入 23239.96 (3) 国 际 农 业 发 展 基 金 会 贷 款 2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收 入 (4) 其 他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3 税 收 返 还 收 入 397.63 3 国 债 转 贷 资 金 ( 三 ) 基 金 收 入 346995.94 4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借 款 1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325817.09 5 解 决 地 方 金 融 风 险 专 项 借 款 2 国 有 土 地 收 益 基 金 16373.85 6 国 内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3 农 业 土 地 开 发 资 金 1050.22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8

(1) 政 府 直 接 借 款 4 其 他 3754.78 (2) 由 政 府 承 担 偿 还 责 任 的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借 款 15245.04 ( 四 ) 上 年 结 余 2707.66 7 债 券 融 资 ( 五 ) 上 解 支 出 73154.28 (1) 中 央 代 发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2) 由 财 政 承 担 偿 还 责 任 的 融 资 平 台 债 券 融 资 8 粮 食 企 业 亏 损 挂 账 9 向 单 位 个 人 借 款 10 拖 欠 工 资 和 工 程 款 11 其 他 ( 二 ) 担 保 债 务 余 额 107000.00 1 政 府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2 政 府 担 保 的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1)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2)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3) 国 际 农 业 发 展 基 金 会 贷 款 (4) 其 他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3 政 府 担 保 的 国 内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7000.00 4 政 府 担 保 的 融 资 平 台 债 券 融 资 100000.00 5 政 府 担 保 向 单 位 个 人 借 款 6 其 他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余 额 =( 一 )+( 二 ) 50% 68745.04 地 方 综 合 财 力 =( 一 )+( 二 )+( 三 )+( 四 ) 500573.43 债 务 率 =(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余 额 地 方 综 合 财 力 ) 100% 11.85% 资 料 来 源 :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总 体 看, 汾 湖 高 新 区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持 续 增 长, 整 体 财 政 实 力 较 强, 债 务 负 担 轻 联 合 资 信 同 时 关 注 到,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收 入 占 汾 湖 高 新 区 地 方 财 力 比 例 较 高, 考 虑 到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实 现 存 在 一 定 不 确 定 性, 汾 湖 高 新 区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未 来 可 能 出 现 一 定 波 动 五 基 础 素 质 分 析 1. 产 权 状 况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30.00 亿 元, 其 中 汾 湖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所 占 股 权 比 例 为 100% 2. 企 业 规 模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拥 有 21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其 中 一 级 子 公 司 13 家, 二 级 子 公 司 8 家, 涉 及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土 地 开 发 与 整 理 房 地 产 开 发 等 业 务 自 成 立 以 来, 公 司 先 后 完 成 了 多 项 区 内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工 程 市 政 道 路 建 设 工 程 景 观 绿 化 工 程 等 项 目 3. 政 府 支 持 公 司 是 汾 湖 高 新 区 唯 一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主 体, 汾 湖 高 新 区 政 府 和 吴 江 区 财 政 在 各 个 方 面 均 给 予 公 司 较 大 程 度 的 支 持 (1) 补 贴 支 持 根 据 吴 汾 开 财 发 [2008]9 号,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同 意 从 2009 年 起 在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预 算 内 外 安 排 不 少 于 6000 万 元 专 项 建 设 资 金 补 贴, 作 为 对 公 司 的 财 政 投 入 2015 年, 公 司 确 认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1.48 亿 元 (2) 注 资 2015 年, 根 据 汾 湖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关 于 明 确 拨 款 用 途 的 批 复 ( 汾 高 新 发 [2015]62 号 文 ), 汾 湖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对 公 司 增 资 13.00 亿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3) 委 托 代 建 协 议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针 对 每 个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分 别 与 公 司 签 署 委 托 建 设 协 议 书,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承 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予 以 整 体 回 购, 项 目 的 回 购 价 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9

格 后 双 方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造 价 加 价 27% 作 为 最 终 回 购 结 算 价 针 对 09 汾 湖 债 募 投 项 目, 根 据 关 于 拨 付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和 安 置 房 委 托 代 建 款 项 的 说 明, 吴 江 区 财 政 支 付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建 款 项 划 拨 至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并 由 其 代 为 支 付 2015 年,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应 拨 付 的 1 亿 元 委 托 代 建 项 目 款, 已 全 部 到 位 综 上 所 述, 跟 踪 期 内, 汾 湖 高 新 区 及 吴 江 区 政 府 在 财 政 补 贴 和 委 托 代 建 协 议 等 方 面 均 持 续 给 予 公 司 支 持 六 管 理 分 析 跟 踪 期 内, 公 司 在 高 管 人 员 组 织 结 构 及 管 理 制 度 方 面 无 重 大 变 动 七 经 营 分 析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业 务 包 括 汾 湖 高 新 区 内 基 础 设 施 及 安 置 房 建 设 等 工 作 其 收 入 主 要 源 于 公 司 开 发 由 政 府 回 购 的 项 目 ( 市 政 道 路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污 水 处 理 教 育 资 源 公 路 项 目 等 ) 所 带 来 的 收 入 公 司 作 为 汾 湖 高 新 区 建 设 企 业, 投 资 与 经 营 主 要 取 决 于 政 府 决 策, 对 政 府 依 赖 程 度 较 高 同 时 受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公 益 性 质 所 限, 公 司 利 润 总 额 对 补 贴 收 入 的 依 赖 程 度 较 高 2015 年,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77145.26 万 元, 同 比 增 长 3.89%, 主 要 由 于 公 司 2015 年 新 增 土 地 使 用 权 回 购 收 入 15095.68 万 元 ;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水 平 由 2014 年 底 7.33% 上 升 至 2015 年 的 11.19%, 主 要 由 于 公 司 安 置 房 销 售 毛 利 率 上 升 所 致 土 地 使 用 权 回 购 0.00 -- 15095.68 0.00 安 置 房 销 售 25440.36-11.42 16117.77 0.00 污 水 处 理 126.00 72.40 238.36-5.71 交 通 运 输 1159.14-137.50 104.13-18.09 物 业 管 理 147.98-87.91 137.07-119.18 养 殖 水 面 租 赁 184.60 93.59 184.60 100.00 其 他 0.00 -- 0.08 100.00 合 计 74256.16 7.33 77145.26 11.19 资 料 来 源 : 公 司 提 供 1.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针 对 每 个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每 年 分 别 与 公 司 签 署 委 托 建 设 协 议 书,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承 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予 以 整 体 回 购, 项 目 的 回 购 价 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双 方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造 价 加 价 27% 作 为 最 终 回 购 结 算 价 根 据 该 框 架 性 协 议,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每 年 分 别 与 公 司 签 订 具 体 的 当 年 可 竣 工 决 算 回 购 项 目 文 件, 其 中, 会 明 确 当 年 回 购 项 目 情 况 结 转 成 本 金 额 及 最 终 回 购 结 算 价 2015 年, 公 司 基 础 设 施 开 发 项 目 回 购 收 入 有 所 下 滑, 为 4.53 亿 元, 同 比 下 降 4.03%, 主 要 由 于 跟 踪 期 内 竣 工 结 算 的 基 建 项 目 减 少 所 致, 2015 年 回 购 的 项 目 包 括 开 发 区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工 程 市 政 道 路 建 设 和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景 观 建 设 和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项 目 等 2015 年, 公 司 基 础 设 施 开 发 项 目 回 购 毛 利 率 为 19.09%, 同 比 有 所 下 降 表 4 2015 年 公 司 委 托 建 设 及 回 购 项 目 明 细 表 ( 单 位 : 元 ) 项 目 回 购 金 额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工 程 171265181.74 市 政 道 路 建 设 和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117629944.55 景 观 建 设 和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68719399.46 业 务 基 础 设 施 开 发 项 目 回 购 表 3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情 况 ( 单 位 : 万 元,%) 2014 年 2015 年 收 入 毛 利 率 收 入 毛 利 率 47198.07 20.78 45267.57 19.09 垃 圾 站 建 设 工 程 19521912.42 新 建 电 力 设 施 工 程 75539254.82 合 计 452675692.99 资 料 来 源 :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

截 止 到 2016 年 3 月 底, 公 司 在 建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环 湖 北 路, 新 友 农 贸 市 场, 文 体 中 心, 环 湖 西 路 道 路 和 西 部 污 水 处 理 厂, 公 司 投 入 资 金 计 入 存 货,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公 司 已 投 资 36.82 亿 元 计 入 存 货 中 的 代 建 项 目 大 部 分 已 完 工, 由 于 尚 未 竣 工 结 算 因 此 尚 在 存 货 开 发 成 本 中 反 应, 尚 有 部 分 项 目 处 于 建 设 过 程 总 体 看, 公 司 与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签 署 的 委 托 建 设 协 议 提 升 了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回 款 的 安 全 性 2. 土 地 使 用 权 回 购 2015 年, 公 司 新 增 土 地 使 用 权 回 购 板 块 收 入, 该 板 块 收 入 来 源 主 要 是 公 司 与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黎 里 镇 人 民 政 府 签 订 了 土 地 转 让 协 议, 根 据 区 域 发 展 需 要, 黎 里 镇 人 民 政 府 约 定 以 245 万 / 亩 价 格 回 购 公 司 位 于 汾 湖 高 新 区 纬 三 路 南 侧 联 秋 路 西 侧 123.23 亩 土 地 使 用 权, 合 计 30191.35 万 元, 相 关 回 购 款 项 由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与 公 司 直 接 结 算,2015 2016 年 分 别 结 算 15095.68 万 元 2015 年 公 司 土 地 使 用 权 回 购 款 已 全 部 到 账,2016 年 回 购 款 部 分 到 账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公 司 拟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三 笔, 累 计 面 积 16.97 万 平 方 米, 地 块 入 账 金 额 46208.44 万 元, 政 府 累 计 回 购 金 额 46208.44 万 元, 根 据 土 地 转 让 协 议, 政 府 将 于 2016 年 2017 年 各 支 付 15000.00 万 元 2018 年 支 付 16208.44 万 元 3. 安 置 房 建 设 在 市 政 建 设 的 同 时, 公 司 也 负 责 代 建 安 置 房 项 目 经 营 主 体 为 苏 州 汾 湖 城 建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城 建 公 司 ), 该 公 司 已 完 成 6 个 动 迁 安 置 房 小 区, 累 计 总 投 资 30.20 亿 元 目 前 公 司 无 在 建 安 置 房 项 目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拨 付 的 动 迁 房 资 金 3.00 亿 元 已 计 入 预 收 款 项, 所 有 开 发 的 房 屋 均 由 汾 湖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统 一 分 配, 该 项 业 务 公 司 尚 未 收 取 管 理 费 安 置 房 建 设,2014 年 2015 年 分 别 确 认 收 入 1.75 亿 元 1.61 亿 元, 并 结 转 相 关 成 本 共 计 3.36 亿 元, 后 续 收 入 确 认 模 式 不 定, 该 收 入 反 映 在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当 中 ; 在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公 司 获 得 的 安 置 房 建 设 资 金 体 现 在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支 付 的 安 置 房 建 设 资 金 体 现 在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厂 房 建 设 为 公 司 非 常 规 性 业 务, 主 要 是 为 配 合 招 商 引 资, 吸 引 优 质 企 业 入 驻 2015 年, 公 司 无 厂 房 销 售 收 入, 厂 房 处 置 业 务 表 现 为 亏 损 ;2014 年, 公 司 实 现 厂 房 销 售 收 入 0.80 亿 元, 主 要 是 之 前 公 司 为 强 生 光 电 入 驻 汾 湖 高 新 区 而 建 设 的 厂 房, 但 后 因 强 生 光 电 自 身 违 约 未 入 驻, 公 司 低 价 转 让 给 汾 湖 高 新 区 相 对 较 为 优 质 的 永 鼎 集 团 4. 其 他 业 务 公 司 其 他 主 营 业 务 包 括 物 业 管 理 公 交 客 运 运 营 污 水 接 管 和 厂 房 销 售 等 其 中, 物 业 管 理 业 务 主 要 由 子 公 司 吴 江 市 心 缘 物 业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主 要 是 对 新 友 花 苑 和 汾 湖 人 家 小 区 收 取 的 物 业 管 理 费,2015 年, 该 板 块 收 入 为 137.07 万 元, 仍 处 于 亏 损 状 态 ; 公 交 客 运 运 营 由 苏 州 市 吴 江 汾 湖 公 交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汾 湖 公 交, 公 司 原 持 有 其 51% 的 股 权 ) 负 责,2015 年 该 板 块 收 入 为 104.13 万 元, 包 括 汾 301 和 汾 302 两 条 公 交 线 路,2014 年 12 月, 因 吴 江 区 公 交 整 合, 该 子 公 司 被 苏 州 市 吴 江 公 共 交 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吴 江 公 交 ) 吸 收 合 并, 汾 湖 公 交 已 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 注 销, 公 司 收 到 处 置 价 款 620 万 元, 并 且 目 前 公 司 持 有 吴 江 公 交 2.96% 的 股 权 2015 年 该 板 块 收 入 主 要 为 吴 江 公 交 分 红 收 入, 为 104.13 万 元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公 司 主 要 在 建 项 目 总 投 资 52.00 亿 元, 已 完 成 投 资 36.82 亿 元, 尚 需 投 资 15.17 亿 元, 未 来 融 资 压 力 较 小 根 据 代 建 协 议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承 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予 以 整 体 回 购, 项 目 的 回 购 价 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双 方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造 价 加 价 27%, 对 未 来 的 收 入 规 模 形 成 一 定 支 撑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1

八 财 务 分 析 1. 财 务 概 况 公 司 提 供 的 2013~2015 年 财 务 报 表 经 天 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审 计 意 见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合 并 范 围 一 级 全 资 子 公 司 10 家 控 股 子 公 司 3 家 2014 年, 公 司 新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为 苏 州 市 黎 里 文 化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合 并 范 围 减 少 汾 湖 公 交 1 家 2015 年, 公 司 新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为 苏 州 市 汾 湖 南 部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芦 墟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苏 州 市 汾 湖 西 部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3 家 由 于 合 并 范 围 变 动 的 子 公 司 资 产 及 收 入 规 模 均 较 小, 合 并 范 围 变 化 对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数 据 可 比 性 影 响 不 大, 公 司 财 务 可 比 性 强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合 并 资 产 总 额 263.96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94.97 亿 元 ( 含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1.03 亿 元 );2015 年 公 司 合 并 口 径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7.71 亿 元, 利 润 总 额 1.79 亿 元 2. 盈 利 能 力 跟 踪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仍 主 要 来 源 于 汾 湖 高 新 区 政 府 回 购 的 项 目 收 入 ( 计 基 础 设 施 开 发 项 目 回 购 ), 但 其 收 入 占 比 有 所 下 降 2015 年,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7.71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89%,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增 速 低 于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速,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有 所 上 升,2015 年 为 6.79%, 同 比 增 加 4.92 个 百 分 点, 主 要 由 于 公 司 新 增 土 地 使 用 权 回 购 业 务 板 块 所 致 在 管 理 费 用 不 断 下 降 及 财 务 费 用 中 利 息 收 入 增 加 的 影 响 下, 期 间 费 用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重 不 断 下 降,2015 年 为 5.82%,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控 制 能 力 较 强 2015 年, 公 司 获 得 补 贴 收 入 为 1.48 亿 元, 为 当 年 利 润 总 额 的 82.68%, 公 司 利 润 总 额 对 补 贴 收 入 的 依 赖 较 高,2015 年,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1.79 亿 元, 同 比 变 动 不 大 从 主 要 盈 利 指 标 看, 随 着 所 有 者 权 益 和 全 部 债 务 的 增 长 以 及 净 利 润 的 下 滑, 公 司 总 资 本 收 益 率 和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不 断 下 降,2015 年 两 项 指 标 分 别 为 0.82% 和 1.91% 受 公 司 经 营 性 质 所 限, 公 司 整 体 盈 利 能 力 较 弱 总 体 来 看, 跟 踪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不 断 增 长, 但 盈 利 能 力 大 幅 下 滑, 补 贴 收 入 仍 是 公 司 利 润 总 额 的 重 要 支 撑 3. 现 金 流 及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入 主 要 是 政 府 回 购 项 目 回 款 和 预 收 房 款 ( 反 映 在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中 ) 和 政 府 补 贴 款 往 来 款 等 ( 反 映 在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出 主 要 是 工 程 项 目 支 出 安 置 房 建 设 款 及 支 付 其 他 往 来 款 2015 年,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为 27.22 亿 元,2015 年 较 2014 年 大 幅 减 少 5.10 亿 元, 主 要 系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减 少 所 致 ;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为 4.57 亿 元 从 收 入 实 现 质 量 来 看, 2015 年, 公 司 现 金 收 入 比 为 94.07%, 收 入 实 现 质 量 同 比 有 所 下 滑, 收 入 实 现 质 量 尚 可 公 司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主 要 为 收 回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款 项,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出 主 要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2015 年, 公 司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为 -13.96 亿 元,2015 年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净 流 出 大 幅 扩 大 主 要 是 公 司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大 幅 增 加 所 致,2015 年 公 司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8.47 亿 元, 全 部 为 公 司 借 出 款 项 筹 资 活 动 方 面, 公 司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主 要 为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2015 年, 公 司 借 款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同 比 大 幅 增 长, 为 66.74 亿 元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主 要 为 偿 还 债 务 本 息 以 及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政 府 部 门 借 款 ( 反 映 在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中 ),2015 年, 公 司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为 7.77 亿 元 总 体 来 看, 跟 踪 期 内, 公 司 收 入 实 现 质 量 有 所 下 降, 但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有 所 增 长,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2

公 司 对 外 筹 资 规 模 依 旧 较 大 4. 资 本 及 债 务 结 构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263.96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4.54%, 其 中, 流 动 资 产 占 比 91.80%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242.30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98%, 主 要 系 货 币 资 金 和 存 货 的 增 加 所 致 ; 构 成 以 货 币 资 金 (12.74%) 其 他 应 收 款 (18.33%) 和 存 货 (66.61%) 为 主 图 1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构 成 险 低, 但 其 他 应 收 款 规 模 较 大, 对 公 司 资 金 形 成 一 定 占 用 同 时, 根 据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2014 年 3 月 出 具 的 关 于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应 收 款 事 项 的 确 认, 截 至 2013 年 底, 公 司 应 收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及 管 委 会 的 款 项 合 计 52.17 亿 元,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将 自 2014 年 起 按 10 年 期 限 每 年 等 额 归 还 该 款 项 52.17 亿 元 根 据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制 定 的 归 还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还 款 计 划, 可 减 轻 对 公 司 的 资 金 占 用, 缓 解 公 司 资 金 周 转 压 力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及 管 委 会 归 还 资 金 23.98 亿 元 表 5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账 款 主 要 欠 款 单 位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金 额 占 比 江 苏 省 汾 湖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360154.98 78.89 江 苏 省 汾 湖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44008.30 9.64 吴 江 市 汾 湖 物 流 中 心 15696.15 3.44 资 料 来 源 :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30.88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15%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中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13.22 亿 元, 全 部 为 受 限 资 金, 主 要 为 票 据 保 证 金 和 定 期 存 款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为 230.02 万 元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不 可 回 收 风 险 较 低, 但 受 财 政 拨 付 效 率 影 响, 回 收 时 间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为 44.41 亿 元, 同 比 大 幅 下 降 24.71% 从 账 龄 上 看,1 年 以 内 的 占 45. 59%,1~2 年 的 占 18.42%,2~ 3 年 的 占 20.36%,3 年 以 上 的 占 15.63%, 存 在 一 定 比 重 账 龄 较 长 的 款 项 从 集 中 度 来 看, 前 四 名 欠 款 单 位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总 额 比 重 为 93.03%, 集 中 度 高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为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汾 湖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汾 湖 镇 动 迁 办 公 室 和 吴 江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单 位 主 要 为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其 不 可 收 回 风 汾 湖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动 迁 办 公 室 9386.81 2.06 东 方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吴 江 分 公 司 4918.62 1.08 合 计 434164.86 95.11 资 料 来 源 :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存 货 161.40 亿 元, 主 要 是 土 地 资 产 76.49 亿 元 开 发 成 本 84.79 亿 元 ( 包 括 代 建 项 目 成 本 安 置 房 成 本 等 ) 和 少 量 开 发 产 品 ( 已 完 工 尚 未 交 付 的 开 发 项 目 )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净 额 2.43 亿 元, 主 要 由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构 成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折 旧 1.54 亿 元, 平 均 成 新 率 为 61.36%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反 映 的 国 土 工 商 大 楼 等 房 产 尚 未 办 妥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 公 司 收 购 的 吴 江 申 吴 毛 纺 织 厂 厂 房 的 产 权 也 暂 未 办 妥 2015 年 底,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为 9.73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2.88%, 主 要 系 黎 里 古 镇 保 护 开 发 工 程 投 入 增 加 所 致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93.94 亿 元, 其 中 股 本 占 31.93%, 资 本 公 积 占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3

60.45%, 未 分 配 利 润 7.38%,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确 认 的 投 资 损 失 占 比 较 小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负 债 合 计 168.98 亿 元, 同 比 下 降 1.91%, 主 要 由 于 其 他 应 付 款 下 降 所 致, 由 于 其 他 应 付 款 规 模 较 大, 跟 踪 期 内, 公 司 债 务 结 构 仍 以 流 动 负 债 为 主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36.23 亿 元, 同 比 下 降 42.05%, 主 要 是 公 司 与 苏 州 汾 湖 城 区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 占 28.64%) 苏 州 市 黎 里 城 镇 化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占 26.62%) 和 苏 州 市 汾 湖 城 乡 一 体 化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占 11.06%) 等 单 位 之 间 的 往 来 款 项, 从 集 中 度 上 看, 前 三 名 单 位 占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比 例 为 66.32% 从 账 龄 上 看,1 年 以 内 的 占 48.60%,1~2 年 的 占 34.08%,2~3 年 的 占 14.77%,3 年 以 上 的 占 2.55%, 其 他 应 付 款 账 龄 同 比 变 长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长 期 负 债 为 80.96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7.51%, 主 要 系 公 司 于 2015 年 发 行 10 亿 元 15 公 司 债 和 5 亿 元 15 私 募 债 所 致 ; 其 中, 长 期 借 款 42.74 亿 元 应 付 债 券 37.00 亿 元 ( 09 汾 湖 债 10 亿 元 14 汾 湖 债 12 亿 元 15 公 司 债 10 亿 元 和 15 私 募 债 5 亿 元 ) 专 项 应 付 款 1.21 亿 元 跟 踪 期 内, 由 于 公 司 债 务 规 模 不 断 增 长, 截 至 2015 年 底, 全 部 债 务 为 124.40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3.46%, 其 中, 短 期 债 务 占 35.90%, 长 期 债 务 占 64.10%; 从 债 务 指 标 情 况 看,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全 部 债 务 资 本 化 比 率 和 长 期 债 务 资 本 化 比 率 不 断 增 长,2015 年 底 上 述 三 项 指 标 分 别 为 64.02% 56.71% 和 45.64%, 同 比 分 别 下 降 4.21 个 百 分 点 和 增 长 1.08 1.83 个 百 分 点 总 体 来 看, 跟 踪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增 长, 资 产 构 成 变 动 不 大, 受 其 他 应 收 款 回 收 期 限 较 长 存 货 中 的 土 地 资 产 变 现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等 因 素 影 响, 资 产 流 动 性 较 弱 ;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结 构 稳 定 性 较 好 ; 由 于 新 发 债 券 影 响, 债 务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目 前 公 司 债 务 负 担 较 重, 债 务 结 构 有 待 改 善 5. 偿 债 能 力 从 短 期 偿 债 指 标 看,2015 年 底,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275.26% 和 91.91%, 同 比 变 动 不 大, 由 于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以 大 额 土 地 存 货 和 应 收 款 项 为 主, 其 变 现 能 力 将 弱 化 公 司 实 际 短 期 偿 债 指 标 2015 年, 公 司 经 营 现 金 流 动 负 债 比 为 5.19%,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对 流 动 负 债 的 保 障 能 力 同 比 有 所 下 降 总 体 来 看, 公 司 短 期 债 务 规 模 大, 公 司 面 临 一 定 的 短 期 偿 债 压 力 从 长 期 偿 债 指 标 看,2015 年, 公 司 全 部 债 务 继 续 增 长, 而 公 司 整 体 盈 利 能 力 不 强, 导 致 全 部 债 务 /EBITDA 较 大, 为 56.98 倍,EBITDA 对 全 部 债 务 的 保 障 能 力 较 低 考 虑 到 公 司 的 偿 债 资 金 将 主 要 来 自 汾 湖 高 新 区 对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的 回 购 款, 未 来 收 入 较 为 稳 定, 公 司 土 地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未 来 可 产 生 一 部 分 土 地 回 购 收 入, 公 司 实 际 债 务 偿 还 能 力 要 高 于 账 面 反 映 的 EBITDA 对 全 部 债 务 的 保 护 能 力 总 体 来 看, 公 司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尚 可 截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共 获 得 各 银 行 累 计 综 合 授 信 总 额 60.89 亿 元, 无 未 使 用 额 度, 公 司 间 接 融 资 渠 道 有 待 拓 宽 对 外 担 保 方 面,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公 司 合 并 口 径 对 外 担 保 总 计 57.27 亿 元, 较 2014 年 底 增 长 191.90%, 担 保 比 率 60.30%, 主 要 为 对 永 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5.12 亿 元 ) 苏 州 市 汾 湖 城 乡 一 体 化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15.43 亿 元 ) 苏 州 市 黎 里 城 镇 化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20.70 亿 元 ) 苏 州 汾 湖 城 区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6.50 亿 元 ) 等 的 担 保, 永 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是 上 市 公 司 江 苏 永 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票 代 码 :600105.SH) 的 控 股 股 东, 位 于 汾 湖 高 新 区 范 围 内 ; 汾 湖 城 乡 一 体 化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市 黎 里 城 镇 化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汾 湖 城 区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等 均 为 国 有 企 业, 目 前, 虽 然 被 担 保 企 业 正 常 经 营, 但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增 长 迅 速, 担 保 金 额 大, 公 司 或 有 负 债 风 险 高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4

表 6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被 担 保 单 位 担 保 类 型 担 保 金 额 ( 万 元 ) 永 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51200.00 苏 州 市 汾 湖 城 乡 一 体 化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154300.00 吴 江 市 第 五 人 民 医 院 保 证 17000.00 苏 州 市 吴 江 城 市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1200.00 苏 州 市 黎 里 城 镇 化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207000.00 吴 江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发 展 总 公 司 保 证 50000.00 苏 州 市 汾 湖 现 代 农 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10000.00 苏 州 汾 湖 城 区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65000.00 江 苏 永 鼎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17000.00 资 料 来 源 : 公 司 提 供 合 计 572700.00 6. 过 往 债 务 履 约 情 况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银 行 版 )( 机 构 信 用 代 码 为 G1032058400162790R), 截 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 公 司 无 未 结 清 的 不 良 信 贷 信 息, 已 结 清 信 贷 记 录 中 有 1 笔 关 注 类 贷 款 和 1 笔 关 注 类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主 要 原 因 :1 银 行 将 类 平 台 类 企 业 贷 款 列 入 关 注 类 ;2 由 于 公 司 承 兑 汇 票 保 证 金 账 户 做 了 销 户, 导 致 定 期 保 证 金 到 期 后 无 法 正 常 转 入 最 终 公 司 贷 款 已 正 常 偿 付,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已 正 常 到 期 解 付, 公 司 过 往 履 约 情 况 较 好 7. 抗 风 险 能 力 基 于 对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和 财 务 风 险, 以 及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力 状 况 及 汾 湖 高 新 区 政 府 对 公 司 的 各 项 支 持 的 综 合 判 断, 公 司 整 体 抗 风 险 能 力 较 强 九 债 券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1. 债 券 概 况 公 司 于 2009 年 10 月 发 行 债 券 10 亿 元, 债 券 简 称 09 汾 湖 债, 债 券 为 8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附 第 5 年 末 公 司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及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者 权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7%,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前 5 年 固 定 不 变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5 年 末, 公 司 可 选 择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0 至 100 个 基 点,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债 券 存 续 期 前 5 年 票 面 利 率 加 上 上 调 基 点,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3 年 固 定 不 变 发 债 第 七 年 (2016 年 ) 偿 还 债 券 尚 未 偿 还 本 金 的 50%, 第 八 年 (2017 年 ) 偿 还 债 券 尚 未 偿 还 本 金 的 50% 2014 年 10 月, 公 司 09 汾 湖 债 回 售 再 转 售, 截 至 目 前, 存 续 金 额 仍 为 10 亿 元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全 部 用 于 吴 江 汾 湖 经 济 开 发 区 道 路 管 网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和 吴 江 汾 湖 经 济 开 发 区 新 农 村 安 居 房 建 设 工 程 截 至 目 前, 09 汾 湖 债 募 集 资 金 已 投 放 完 毕 且 募 投 工 程 项 目 已 全 部 完 工 公 司 于 2014 年 2 月 发 行 债 券 12 亿 元, 债 券 简 称 14 汾 湖 债,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7.49%,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后 五 年 末 分 别 等 额 偿 付 本 金 的 20%, 用 于 吴 江 市 汾 湖 镇 城 乡 一 体 化 港 南 安 置 房 工 程 项 目 截 至 目 前, 该 项 目 已 基 本 完 工 2. 债 券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由 于 14 汾 湖 债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后 五 年 末 分 别 等 额 偿 付 本 金 的 20%, 即 于 2017 年 2 月 开 始 偿 还 首 次 本 金 2.4 亿 元, 公 司 2017 年 需 偿 付 的 债 券 本 金 总 额 为 7.4 亿 元 ( 09 汾 湖 债 5 亿 元 + 14 汾 湖 债 2.4 亿 元 ) 2015 年, 公 司 EBITDA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量 和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2.18 亿 元 27.22 亿 元 和 4.57 亿 元, 对 公 司 09 汾 湖 债 和 14 汾 湖 债 最 高 当 年 偿 还 额 7.40 亿 元 (2017 年 ) 的 覆 盖 倍 数 分 别 为 0.29 倍 3.68 倍 和 0.64 倍 09 汾 湖 债 和 14 汾 湖 债 分 期 偿 还, 较 大 程 度 上 提 升 了 两 期 存 续 债 券 的 偿 还 能 力 由 于 09 汾 湖 债 投 资 者 在 2014 年 10 月 回 售 再 转 售 后 全 额 存 续, 发 债 第 七 年 ( 即 2016 年 ) 公 司 需 偿 还 09 汾 湖 债 尚 未 偿 还 本 金 的 50%(5 亿 元 ), 则 需 考 虑 公 司 对 09 汾 湖 债 的 短 期 偿 债 能 力,2015 年 底 公 司 现 金 类 资 产 为 34.96 亿 元, 剔 除 受 限 的 货 币 资 金 13.22 亿 元, 对 09 汾 湖 债 2016 年 需 偿 还 本 金 5 亿 元 的 覆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5

盖 倍 数 为 4.35 倍 ;2015 年, 公 司 EBITDA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量 和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对 09 汾 湖 债 2016 年 需 偿 还 本 金 5 亿 元 的 覆 盖 倍 数 分 别 为 0.44 倍 5.44 倍 和 0.91 倍 总 体 来 看,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量 对 待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的 保 障 能 力 较 好 3. 09 汾 湖 债 委 托 代 建 执 行 情 况 09 汾 湖 债 以 公 司 与 吴 江 区 财 政 局 签 署 的 吴 江 汾 湖 经 济 开 发 区 道 路 管 网 基 础 设 施 和 新 农 村 安 居 房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委 托 代 建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委 托 代 建 协 议 ) 所 产 生 的 对 财 政 局 的 应 收 账 款 39.61 亿 元 为 本 期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同 时, 根 据 吴 政 函 [2009]17 号 文 规 定, 偿 债 资 金 按 期 归 集 在 偿 债 账 户 中, 专 项 用 于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不 足 部 分 由 吴 江 区 财 政 局 另 外 安 排 资 金 在 债 券 付 息 日 或 兑 付 日 之 五 日 前 直 接 划 入 偿 债 账 户, 上 述 资 金 列 入 吴 江 区 年 度 财 政 计 划 另 外, 相 关 各 方 还 签 订 了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和 债 券 代 理 协 议 根 据 委 托 代 建 协 议 的 相 关 要 求, 吴 江 区 财 政 局 需 在 2010 年 至 2018 年 每 年 向 公 司 支 付 当 期 应 收 账 款 回 款 资 金 ( 包 括 委 托 建 设 资 金 和 利 息 ) 划 入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监 管 账 户 ( 参 见 表 7);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的 每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或 兑 付 日 前 10 个 工 作 日, 按 照 表 7 将 一 定 数 额 的 偿 债 资 金 归 集 在 偿 债 账 户 中, 专 项 用 于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五 年 归 集 到 偿 债 账 户 的 资 金, 在 支 付 完 毕 该 计 息 年 度 应 付 利 息 和 由 于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权 而 需 归 还 的 本 金 后, 公 司 可 以 将 偿 债 账 户 中 的 剩 余 资 金 转 出 针 对 09 汾 湖 债 募 投 项 目, 根 据 关 于 拨 付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和 安 置 房 委 托 代 建 款 项 的 说 明, 吴 江 区 财 政 支 付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建 款 项 划 拨 至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并 由 其 代 为 支 付 2015 年, 公 司 已 收 到 汾 湖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拨 付 的 1 亿 元 委 托 代 建 项 目 款 截 至 2015 年 底,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余 额 为 23.61 亿 元, 为 09 汾 湖 债 尚 未 偿 还 本 金 10 亿 元 的 2.36 倍 表 7 监 管 账 户 资 金 划 入 情 况 及 偿 债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划 入 金 额 ( 亿 元 ) 偿 债 账 户 归 集 资 金 ( 亿 元 ) 2010 1.00 0.70 2011 1.00 0.70 2012 1.00 0.70 2013 1.00 0.70 2014 11.00 10.70 2015 1.00 剩 余 本 金 的 年 息 2016 6.00 剩 余 本 金 的 50%+ 剩 余 本 金 的 年 息 2017 6.00 剩 余 本 金 的 50%+ 剩 余 本 金 的 年 息 2018 11.61 -- 合 计 39.61 -- 资 料 来 源 : 公 司 提 供 总 体 来 看,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方 案 及 偿 债 基 金 的 设 置 为 09 汾 湖 债 的 偿 还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保 障, 有 助 于 提 升 09 汾 湖 债 的 信 用 水 平 十 结 论 基 于 以 上, 联 合 资 信 维 持 公 司 AA 的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评 级 展 望 为 稳 定, 并 维 持 09 汾 湖 债 AA + 和 14 汾 湖 债 AA 的 信 用 等 级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6

附 件 1-1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图 江 苏 省 汾 湖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100%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附 件 1-2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图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董 事 会 经 理 层 资 产 部 综 合 部 工 程 部 财 务 部 投 融 资 部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7

附 件 2 主 要 计 算 指 标 项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财 务 数 据 现 金 类 资 产 ( 亿 元 ) 19.48 30.28 34.96 资 产 总 额 ( 亿 元 ) 225.22 252.50 263.96 所 有 者 权 益 ( 亿 元 ) 79.11 80.38 94.97 短 期 债 务 ( 亿 元 ) 33.36 38.10 44.66 长 期 债 务 ( 亿 元 ) 50.64 62.66 79.74 全 部 债 务 ( 亿 元 ) 84.00 100.77 124.40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亿 元 ) 6.80 7.43 7.71 利 润 总 额 ( 亿 元 ) 1.98 1.35 1.79 EBITDA( 亿 元 ) 2.21 1.63 2.18 经 营 性 净 现 金 流 ( 亿 元 ) 2.57 10.61 4.57 财 务 指 标 销 售 债 权 周 转 次 数 ( 次 ) 3.11 12.49 28.85 存 货 周 转 次 数 ( 次 ) 0.05 0.05 0.05 总 资 产 周 转 次 数 ( 次 ) 0.03 0.03 0.03 现 金 收 入 比 (%) 117.19 95.09 94.07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 11.58 1.87 6.79 总 资 本 收 益 率 (%) 1.18 1.02 0.82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2.55 2.29 1.91 长 期 债 务 资 本 化 比 率 (%) 39.03 43.81 45.64 全 部 债 务 资 本 化 比 率 (%) 51.50 55.63 56.71 资 产 负 债 率 (%) 64.94 68.23 64.02 流 动 比 率 (%) 220.45 214.21 275.26 速 动 比 率 (%) 79.97 82.84 91.91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动 负 债 比 (%) 2.70 9.75 5.19 全 部 债 务 /EBITDA( 倍 ) 38.08 61.86 56.98 注 :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采 用 旧 准 则 编 制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8

附 件 3 有 关 计 算 指 标 的 计 算 公 式 增 长 指 标 经 营 效 率 指 标 盈 利 指 标 债 务 结 构 指 标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指 标 名 称 资 产 总 额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计 算 公 式 净 资 产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1)2 年 数 据 : 增 长 率 =( 本 期 - 上 期 )/ 上 期 100%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 (2)n 年 数 据 : 增 长 率 =[( 本 期 / 前 n 年 )^(1/(n-1))-1] 100% 利 润 总 额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销 售 债 权 周 转 次 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平 均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 平 均 应 收 票 据 ) 存 货 周 转 次 数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平 均 存 货 净 额 总 资 产 周 转 次 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平 均 资 产 总 额 现 金 收 入 比 率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00% 总 资 本 收 益 率 ( 净 利 润 + 费 用 化 利 息 支 出 )/( 所 有 者 权 益 + 长 期 债 务 + 短 期 债 务 ) 100%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净 利 润 / 所 有 者 权 益 100%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净 额 100% 营 业 利 润 率 ( 营 业 收 入 - 营 业 成 本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营 业 收 入 100% 资 产 负 债 率 负 债 总 额 / 资 产 总 计 100% 全 部 债 务 资 本 化 比 率 全 部 债 务 /( 长 期 债 务 + 短 期 债 务 + 所 有 者 权 益 ) 100% 长 期 债 务 资 本 化 比 率 长 期 债 务 /( 长 期 债 务 + 所 有 者 权 益 ) 100% 担 保 比 率 担 保 余 额 / 所 有 者 权 益 100% EBITDA 利 息 倍 数 EBITDA/ 利 息 支 出 全 部 债 务 / EBITDA 全 部 债 务 / EBITDA 筹 资 活 动 前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债 务 保 护 倍 数 筹 资 活 动 前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全 部 债 务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流 动 比 率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00%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00% 经 营 现 金 流 动 负 债 比 率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00% 注 : 现 金 类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 短 期 投 资 + 应 收 票 据 短 期 债 务 = 短 期 借 款 +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负 债 + 应 付 票 据 长 期 债 务 = 长 期 借 款 + 应 付 债 券 全 部 债 务 = 短 期 债 务 + 长 期 债 务 EBITDA= 利 润 总 额 + 费 用 化 利 息 支 出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摊 销 利 息 支 出 = 资 本 化 利 息 支 出 + 费 用 化 利 息 支 出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9

附 件 4 中 长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设 置 及 其 含 义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2006 年 3 月 29 日 发 布 的 银 发 2006 95 号 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信 用 评 级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以 及 2006 年 11 月 21 日 发 布 的 信 贷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信 用 评 级 规 范 等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中 长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划 分 为 三 等 九 级, 符 号 表 示 为 :AAA AA A BBB BB B CCC CC C 除 AAA 级,CCC 级 ( 含 ) 以 下 等 级 外, 每 一 个 信 用 等 级 可 用 + - 符 号 进 行 微 调, 表 示 略 高 或 略 低 于 本 等 级 级 别 设 置 含 义 AAA AA A BBB BB B CCC CC 偿 还 债 务 的 能 力 极 强, 基 本 不 受 不 利 经 济 环 境 的 影 响, 违 约 风 险 极 低 偿 还 债 务 的 能 力 很 强, 受 不 利 经 济 环 境 的 影 响 不 大, 违 约 风 险 很 低 偿 还 债 务 能 力 较 强, 较 易 受 不 利 经 济 环 境 的 影 响, 违 约 风 险 较 低 偿 还 债 务 能 力 一 般, 受 不 利 经 济 环 境 影 响 较 大, 违 约 风 险 一 般 偿 还 债 务 能 力 较 弱, 受 不 利 经 济 环 境 影 响 很 大, 违 约 风 险 较 高 偿 还 债 务 的 能 力 较 大 地 依 赖 于 良 好 的 经 济 环 境, 违 约 风 险 很 高 偿 还 债 务 的 能 力 极 度 依 赖 于 良 好 的 经 济 环 境, 违 约 风 险 极 高 在 破 产 或 重 组 时 可 获 得 保 护 较 小, 基 本 不 能 保 证 偿 还 债 务 C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设 置 及 含 义 同 中 长 期 债 券 苏 州 汾 湖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