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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号 ) 湖 州 市 统 计 局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7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60 号 ) 要 求, 我 市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这 次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普 查 时 期 资 料 为 2013 年 年 度 资 料 普 查 对 象 是 在 我 市 境 内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的 全 部 法 人 单 位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通 过 普 查, 摸 清 了 我 市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的 发 展 规 模 及 布 局, 摸 清 了 我 市 产 业 组 织 产 业 结 构 产 业 技 术 的 现 状 以 及 各 生 产 要 素 的 构 成, 查 实 了 服 务 业 小 微 企 业 和 高 技 术 产 业 ( 制 造 业 ) 的 发 展 状 况 通 过 省 经 普 办 对 我 市 的 数 据 质 量 抽 查, 普 查 数 据 质 量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要 求 根 据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条 例, 现 将 全 市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的 主 要 综 合 数 据 公 报 如 下 其 他 普 查 数 据 将 随 着 普 查 资 料 开 发 应 用 的 进 度, 以 不 同 方 式 陆 续 公 布 - 1 -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4.08 万 个, 增 加 1.76 万 个, 增 长 76.2%;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12.26 万 个, 增 加 2.05 万 个, 增 长 20.1%( 详 见 表 1-1) 表 1-1 单 位 数 与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数 单 位 数 ( 个 ) 比 重 (%) 一 法 人 单 位 35744 100.0 企 业 法 人 30503 85.3 机 关 事 业 法 人 2127 6.0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法 人 3114 8.7 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40799 100.0 第 二 产 业 17050 41.8 第 三 产 业 23749 58.2 三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122566 100.0 第 二 产 业 18268 14.9 第 三 产 业 104298 85.1-2 -

2013 年 末, 在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法 人 单 位 中, 位 居 前 三 位 的 行 业 是 : 制 造 业 1.55 万 个, 占 43.3%;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0.76 万 个, 占 21.4%; 公 共 管 理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组 织 0.32 万 个, 占 9.0% 在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中, 位 居 前 三 位 的 行 业 是 :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5.98 万 个, 占 49.1%;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2.6 万 个, 占 21.3%; 制 造 业 1.8 万 个, 占 14.8%( 详 见 表 1-2) 表 1-2 按 行 业 分 组 的 法 人 单 位 与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法 人 单 位 ( 个 )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 个 ) 合 计 35744 122566 采 矿 业 177 12 制 造 业 15466 18032 电 力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57 17 建 筑 业 744 473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7636 59828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629 25978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616 9095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311 17 金 融 业 259 房 地 产 业 1092 224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2129 786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713 311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330 28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369 6584 教 育 821 81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355 235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565 822 公 共 管 理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组 织 3206 注 : 表 中 法 人 单 位 合 计 数 含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服 务 业 的 法 人 单 位 169 个 ;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合 计 数 含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服 务 业 活 动 的 个 体 经 营 户 43 个 - 3 -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的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3.05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增 加 1.50 万 个, 增 长 96.7% 其 中, 内 资 企 业 2.93 万 个, 占 96.1%;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0.06 万 个, 占 2.0%;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0.06 万 个, 占 1.9% 内 资 企 业 中, 国 有 企 业 0.02 万 个, 占 全 部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的 0.5%; 私 营 企 业 2.66 万 个, 占 87.3%( 详 见 表 1-3) 表 1-3 按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分 组 的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 个 ) 合 计 30503 内 资 企 业 29309 国 有 企 业 158 集 体 企 业 525 股 份 合 作 企 业 83 联 营 企 业 6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39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8 私 营 企 业 26632 其 他 企 业 558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602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592-4 -

二 从 业 人 员 2013 年 末, 全 市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109.36 万 人, 比 2008 年 末 增 加 36.72 万 人, 增 长 50.6%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从 业 人 员 43.96 万 人, 比 2008 年 末 增 加 7.24 万 人, 增 长 19.7% 在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中, 位 居 前 三 位 的 行 业 是 : 制 造 业 57.62 万 人, 占 52.7%; 建 筑 业 18.05 万 人, 占 16.5%;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7.57 万 人, 占 6.9% 在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从 业 人 员 中, 位 居 前 三 位 的 行 业 是 :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5.5 万 人, 占 35.7%; 制 造 业 15.49 万 人, 占 35.7%;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5.1 万 人, 占 11.7%( 详 见 表 1-4) - 5 -

表 1-4 按 行 业 分 组 的 法 人 单 位 与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从 业 人 员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 万 人 )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从 业 人 员 ( 万 人 ) 合 计 109.36 43.96 采 矿 业 0.70 0.01 制 造 业 57.62 15.49 电 力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0.83 建 筑 业 18.05 0.24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7.57 15.50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86 5.10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1.84 4.16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0.67 0.01 金 融 业 1.61 房 地 产 业 1.68 0.06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2.41 0.27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1.04 0.14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0.90 0.01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0.48 2.50 教 育 3.78 0.04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2.11 0.10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0.70 0.33 公 共 管 理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组 织 5.36 注 : 表 中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合 计 数 含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服 务 业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0.15 万 人 ;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从 业 人 员 合 计 数 含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服 务 业 活 动 的 个 体 经 营 户 从 业 人 员 0.01 万 人 - 6 -

三 企 业 资 产 总 计 2013 年 末, 全 市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企 业 资 产 总 计 10668.78 亿 元 其 中, 第 二 产 业 企 业 资 产 总 计 占 全 部 企 业 资 产 总 计 的 40.2%, 第 三 产 业 企 业 资 产 总 计 占 59.8% 四 小 微 企 业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的 小 微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2.93 万 个, 占 全 部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95.9% 其 中, 位 居 前 三 位 的 行 业 是 : 工 业 1.56 万 个, 占 全 部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51.0%; 批 发 业 0.45 万 个, 占 14.8%; 零 售 业 0.29 万 个, 占 9.6% 小 微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56.85 万 人, 占 全 部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58.8% 其 中, 位 居 前 三 位 的 行 业 是 : 工 业 42.81 万 人, 占 全 部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44.3%; 批 发 业 3.04 万 人, 占 3.1%; 建 筑 业 2.14 万 人, 占 2.2% 小 微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资 产 总 计 6238.34 亿 元, 占 全 部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资 产 总 计 58.5% 其 中, 位 居 前 三 位 的 行 业 是 : 工 业 2591.75 亿 元, 占 全 部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资 产 总 计 24.3%;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941.27 亿 元, 占 8.8%;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867.72 亿 元, 占 8.1%( 详 见 表 1-5) - 7 -

1-5 按 行 业 分 组 的 小 微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和 资 产 总 计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 个 ) 从 业 人 员 ( 万 人 ) 资 产 总 计 ( 亿 元 ) 总 计 29260 56.85 6238.34 工 业 15570 42.81 2591.75 建 筑 业 644 2.14 145.71 交 通 运 输 业 532 0.89 283.72 仓 储 业 47 0.07 29.44 邮 政 业 30 0.05 0.66 信 息 传 输 服 务 36 0.07 1.14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228 0.24 10.71 批 发 业 4501 3.04 473.19 零 售 业 2938 1.67 77.30 住 宿 业 263 0.42 23.76 餐 饮 业 324 0.59 11.36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381 0.55 867.72 物 业 管 理 210 0.53 17.70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604 1.90 941.27 其 他 未 列 明 的 行 业 1826 1.76 759.98 注 : 表 中 小 微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合 计 数 含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服 务 业 小 微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126 个, 从 业 人 员 0.11 万 人, 资 产 总 计 2.95 亿 元 - 8 -

五 主 要 经 济 结 构 的 变 化 情 况 2013 年 末, 在 全 市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法 人 单 位 中,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占 85.3%, 比 2008 年 末 提 高 了 7.4 个 百 分 点 ; 机 关 事 业 法 人 单 位 占 5.9%, 下 降 了 4.0 个 百 分 点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法 人 占 8.7%, 下 降 了 3.4 个 百 分 点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占 全 部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88.4%, 提 高 了 1.9 个 百 分 点 ; 机 关 事 业 法 人 单 位 占 8.9%, 下 降 了 2.0 个 百 分 点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法 人 占 2.7%, 提 高 了 0.1 个 百 分 点 在 法 人 单 位 中, 第 二 产 业 占 46.2%, 比 2008 年 末 下 降 了 4.1 个 百 分 点 ; 第 三 产 业 占 53.8%, 提 高 了 4.1 个 百 分 点 第 二 产 业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占 全 部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70.5%, 比 2008 年 末 下 降 了 3.0 个 百 分 点 ; 第 三 产 业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占 29.5%, 提 高 了 3.0 个 百 分 点 在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中, 第 二 产 业 占 14.8%, 比 2008 年 末 下 降 了 7.7 个 百 分 点 ; 第 三 产 业 占 85.2%, 提 高 了 7.7 个 百 分 点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从 业 人 员 中, 第 二 产 业 占 35.2%, 比 2008 年 末 下 降 了 21.8 个 百 分 点, 第 三 产 业 占 64.8%, 提 高 了 21.8 个 百 分 点 - 9 -

注 释 : [1] 三 次 产 业 的 划 分 : 第 一 产 业 是 指 农 林 牧 渔 业 ( 不 含 农 林 牧 渔 服 务 业 ) 第 二 产 业 是 指 采 矿 业 ( 不 含 开 采 辅 助 活 动 ), 制 造 业 ( 不 含 金 属 制 品 机 械 和 设 备 修 理 业 ), 电 力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建 筑 业 第 三 产 业 即 服 务 业, 是 指 除 第 一 产 业 第 二 产 业 以 外 的 其 他 行 业 第 三 产 业 包 括 :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金 融 业, 房 地 产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教 育,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公 共 管 理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组 织, 国 际 组 织, 以 及 农 林 牧 渔 业 中 的 农 林 牧 渔 服 务 业, 采 矿 业 中 的 开 采 辅 助 活 动, 制 造 业 中 的 金 属 制 品 机 械 和 设 备 修 理 业 [2] 单 位 的 划 分 : 法 人 单 位 是 指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单 位 : (1) 依 法 成 立,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2) 独 立 拥 有 ( 或 授 权 使 用 ) 资 产 或 者 经 费, 承 担 负 债, 有 权 与 其 他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 (3) 具 有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在 内 的 账 户, 或 者 能 够 根 据 需 要 编 制 账 户 - 10 -

法 人 单 位 包 括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机 关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和 其 他 成 员 组 织 法 人 其 他 法 人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是 指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单 位 : (1) 在 一 个 场 所 从 事 一 种 或 主 要 从 事 一 种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 (2) 相 对 独 立 组 织 生 产 活 动 或 经 营 活 动 ; (3) 能 提 供 收 入 支 出 等 相 关 资 料 有 证 照 的 个 体 经 营 户 是 指 除 农 户 外, 生 产 资 料 归 劳 动 者 个 人 所 有, 以 个 体 劳 动 为 基 础, 劳 动 成 果 归 劳 动 者 个 人 占 有 和 支 配 的 一 种 经 营 组 织 有 证 照 的 个 体 经 营 户 包 括 : (1)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和 城 乡 个 体 工 商 户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经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2) 依 据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经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并 领 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合 伙 ) 登 记 证 书 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个 人 ) 登 记 证 书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3)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领 取 了 准 运 证, 独 立 从 事 交 通 运 输 的 个 体 运 输 户 [3] 小 微 企 业 :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定 的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确 定 本 办 法 按 照 行 业 门 类 大 类 中 类 和 组 合 类 别, 依 据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或 替 代 指 标, 将 我 国 的 企 业 划 分 为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等 四 种 类 型 [4] 表 中 的 合 计 数 和 部 分 数 据 因 小 数 取 舍 而 产 生 的 误 差, 均 未 - 11 -

作 机 械 调 整 表 中 数 据 不 足 最 小 计 量 单 位 的 以 表 示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