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婦女權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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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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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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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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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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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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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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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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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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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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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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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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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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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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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覺 得 流 病 的 各 單 元 之 間 常 常 都 有 相 連 的 觀 念, 中 間 要 是 有 觀 念 不 清 楚, 後 面 的 東 西 有 時 會 比 較 接 不 上 來 重 要 的 解 釋 名 詞 都 有 要 好 好 背, 容 易 考 的 申 論 題 要 整 理 成 筆 記 4. 衛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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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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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 完 善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促 诚 信 建 设 摘 要 作 为 全 国 最 早 开 展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省 份, 浙 江 2002 年 成 立 信 用 浙 江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先 后 出 台 了 十 一 五 十 二 五 两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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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婦 女 權 益 書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組 報 告 執 筆 人 : 張 錦 麗 執 行 長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前 言 一 般 學 術 研 究 者 將 性 侵 害 婚 姻 暴 力 與 性 騷 擾 三 者, 共 列 為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的 三 大 主 題 ( 黃 富 源,2000; 范 國 勇,2000), 究 其 原 因, 不 外 上 述 犯 罪 為 婦 女 同 胞 所 帶 來 的 深 刻 恐 懼 感, 以 及 所 發 生 的 高 頻 率 與 處 理 不 易, 且 大 都 為 女 性 被 害 人 等 特 質, 不 過 由 於 性 剝 削 的 議 題 也 為 婦 女 團 體 所 關 注, 並 在 婦 女 團 體 的 努 力 下, 展 現 出 具 體 的 成 果, 故 本 章 的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共 包 括, 性 侵 害 婚 姻 暴 力 性 騷 擾 與 性 剝 削 等 四 大 議 題 一 性 侵 害 防 治 ( 一 ) 成 就 與 發 展 1 民 間 社 團 之 成 就 與 發 展 性 侵 害 犯 罪 一 直 是 婦 女 同 胞 揮 之 不 去 的 夢 靨, 在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未 通 過 之 前, 全 台 灣 的 性 侵 害 案 件 每 年 平 均 約 在 1000 件 上 下, 但 在 民 國 86 年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實 施 以 來,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發 生, 有 了 較 大 幅 度 的 提 高, 根 據 刑 案 統 計 的 資 料, 民 國 86 年 發 生 1477 件 87 年 1925 件 88 年 1683 件 89 年 1729 件 90 年 已 升 至 2194 件, 而 更 令 婦 女 同 胞 深 感 憂 慮 的 是, 所 呈 現 的 數 據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真 正 發 生 的 件 數 遠 超 過 此, 犯 罪 防 治 專 家 估 計, 實 際 發 生 的 件 數, 是 報 案 件 數 的 七 至 十 倍 ( 黃 富 源,2000; 范 國 勇,2000), 換 句 話 說, 每 年 所 發 生 的 性 侵 害 平 均 件 數, 至 少 將 超 過 15000 件 以 上, 而 令 人 不 解 的 是, 為 何 法 通 過 後, 案 件 反 而 大 幅 攀 升, 究 其 原 因, 乃 是 因 為 性 侵 害 犯 罪 一 直 擁 有 極 高 的 犯 罪 黑 數 ( 性 侵 害 發 生 後 卻 隱 而 未 報 ), 在 法 通 過 後, 由 於 政 府 投 入 大 量 的 人 力 物 力 等 資 源 從 事 防 治 工 作,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關 心 效 應, 故 使 犯 罪 黑 數 逐 漸 浮 出 檯 面 ( 黃 富 源,2000; 張 平 吾 范 國 勇 黃 富 源,2002) 212

性 侵 害 犯 罪 黑 數 居 高 不 下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乃 是 被 害 婦 女 不 願 意 報 案, 因 為 擔 心 案 件 曝 光 後, 受 害 婦 女 不 僅 要 面 對 社 會 大 眾 異 樣 的 眼 光, 且 往 往 因 司 法 審 判 過 程 的 不 當, 而 遭 受 二 度 傷 害 ( 張 錦 麗,1997) 加 上 性 侵 害 犯 罪 絕 大 部 分 的 案 件 只 有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很 少 有 第 三 人 證, 因 此 物 證 格 外 的 重 要, 而 物 證 首 推 醫 院 的 驗 傷 證 明 與 診 療 紀 錄, 但 過 去 台 灣 醫 院 的 醫 生 很 不 喜 歡 替 被 性 侵 害 的 婦 女 開 立 診 斷 證 明 書, 醫 生 怕 的 是 上 法 庭 作 證, 所 以 有 不 少 的 性 侵 害 案 件 最 後 均 以 民 事 和 解 收 場, 作 案 的 歹 徒 就 這 樣 逍 遙 法 外 台 灣 於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政 治 上 宣 告 解 嚴, 許 多 民 間 團 體 蓬 勃 相 繼 成 立, 其 中 有 不 少 是 屬 於 關 心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的 社 團, 如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勵 馨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與 天 主 教 善 牧 基 金 會 等 團 體 紛 紛 成 立, 呂 副 總 統 秀 蓮 女 士 也 曾 為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成 立 保 護 您 專 線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則 由 當 時 任 職 台 北 市 議 員 潘 維 剛 女 士 結 合 一 群 關 心 婦 女 安 全 議 題 人 士, 於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成 立 婦 女 護 衛 中 心, 成 為 全 台 灣 第 一 個 受 理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服 務 的 民 間 團 體, 並 建 立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的 服 務 模 式, 如 提 供 報 案 醫 療 與 法 庭 陪 同 法 律 諮 詢 以 及 情 緒 支 持 與 心 理 諮 商 等 危 機 處 理 服 務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更 在 潘 維 剛 議 員 與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的 強 力 要 求 下, 台 北 市 議 會 通 過 要 求 台 北 市 立 醫 院 不 得 拒 診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的 行 政 命 令, 雖 然 無 法 適 用 於 全 國, 但 至 少 在 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的 醫 院 已 邁 開 一 大 步, 此 後 更 在 台 北 市 的 警 政 社 政 與 醫 療 等 單 位, 推 展 了 許 多 相 關 的 服 務 措 施, 為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奠 下 良 好 的 基 礎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立 法 委 員 潘 維 剛 女 士 提 案 修 正 刑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有 關 犯 刑 法 第 十 六 章 妨 害 風 化 各 條 之 罪 者, 非 經 強 制 診 療 不 得 假 釋 對 強 姦 犯 假 釋 開 始 有 較 嚴 格 之 規 定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五 月 勵 馨 基 金 會 蒲 公 英 關 懷 中 心 開 始 關 心 性 侵 害 個 案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並 推 動 找 到 她, 醫 治 她 的 行 動, 鼓 勵 受 害 婦 女 求 救 與 接 受 治 療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為 了 哀 悼 彭 婉 如 女 士 受 害, 由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勵 馨 基 金 會 晚 晴 婦 女 協 會 與 天 主 教 善 牧 基 金 會 等 許 多 婦 女 團 體 發 起 紀 念 彭 婉 如 全 國 婦 女 夜 間 大 遊 行, 參 加 人 數 達 到 數 萬 人, 再 度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對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的 關 心 為 了 落 實 強 暴 受 害 者 的 診 療 制 度,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與 馬 偕 醫 院 合 作, 於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成 立 國 內 第 一 所 強 暴 危 機 處 理 示 範 醫 院, 並 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范 國 勇 教 授 和 刑 事 警 察 局 合 作, 制 定 性 侵 害 犯 罪 採 證 流 程 與 證 物 213

項 目, 讓 採 證 作 業 標 準 化, 使 法 院 檢 察 官 與 法 官 更 能 了 解 證 物 內 涵, 以 減 少 醫 生 出 庭 作 證 的 負 擔, 相 對 提 高 醫 生 接 受 受 暴 婦 女 診 療 的 意 願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由 潘 維 剛 等 數 位 女 性 立 委 結 合 王 如 玄 王 清 峰 律 師 以 及 廖 書 雯 教 授, 在 眾 人 努 力 奔 走 下,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終 於 由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隔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由 總 統 公 佈 實 施, 該 法 明 定 中 央 應 設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和 縣 市 政 府 應 設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以 保 護 被 害 人 之 權 益 並 防 止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發 生 由 於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的 制 定, 使 得 各 級 政 府 有 預 算 有 人 力 來 執 行 保 護 被 害 人, 如 醫 院 不 得 拒 診 及 開 立 驗 傷 診 斷 書 ; 媒 體 不 得 報 導 性 侵 害 事 件 被 害 人 之 姓 名 ; 社 工 人 員 於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得 陪 同 被 害 人 在 場, 並 得 陳 述 意 見 ; 對 智 障 或 十 六 歲 以 下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得 採 隔 離 審 訊 ; 被 害 人 得 聲 請 政 府 補 助 醫 療 費 用 心 理 復 健 費 用 訴 訟 律 師 費 用 ; 對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實 施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此 時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終 於 完 全 法 制 化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成 立 落 實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監 督 小 組, 加 強 推 動 監 督 政 府 保 護 婦 女 安 全 工 作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謝 啟 大 潘 維 剛 等 數 位 女 性 立 委 努 力 下, 將 王 清 峰 律 師 所 修 訂 刑 法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草 案 加 以 強 化, 有 關 強 姦 罪 部 分 修 正 為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將 強 姦 罪 從 原 來 妨 害 風 化 罪 改 為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除 了 修 正 強 制 性 交 罪 被 害 人 得 為 男 女 外, 也 提 高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的 罰 責, 同 時 也 擴 大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的 範 圍, 對 性 交 定 義 的 放 寬, 並 將 強 制 性 交 罪 從 告 訴 乃 論 改 為 公 訴 罪, 而 且 夫 妻 間 可 成 立 強 制 性 交 罪 但 得 為 告 訴 乃 論, 此 次 修 法 更 加 重 對 強 制 性 交 加 害 人 的 處 罰 2 政 府 之 成 就 與 發 展 為 了 因 應 社 會 的 多 元 化, 台 北 市 社 會 局 在 局 長 白 秀 雄 領 軍 下, 於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成 立 婦 女 工 作 組, 由 孫 麗 珠 女 士 擔 任 組 長, 負 責 輔 導 婦 女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由 於 婦 女 團 體 四 處 奔 走 遊 說 下, 於 民 國 八 十 年 三 月 至 五 月 間 台 北 市 政 府 率 先 成 立 強 暴 被 害 婦 女 保 護 服 務, 規 定 市 立 醫 院 不 得 拒 診, 警 察 局 將 受 暴 婦 女 服 務 程 序 制 度 化, 由 女 性 員 警 負 責 處 理 性 侵 害 事 件, 社 會 局 對 被 害 人 給 予 經 濟 補 助, 教 育 局 辦 理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課 程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台 北 市 政 府 假 信 義 分 局 成 立 婦 女 保 護 中 心, 提 供 二 十 四 小 時 救 援 服 務 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由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後, 相 關 機 關 與 法 制 作 業 陸 續 成 立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二 月 台 北 市 政 府 由 市 立 忠 孝 醫 院 等 九 家 市 立 醫 院 成 立 性 侵 214

害 醫 療 小 組, 落 實 對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醫 療 與 開 立 診 斷 證 明 事 宜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也 開 始 在 中 小 學 提 供 四 小 時 以 上 的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及 兩 性 平 權 教 育 課 程 法 務 部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頒 布 檢 察 機 關 偵 查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處 理 準 則, 同 年 五 月 六 日 行 政 院 成 立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負 責 中 央 婦 女 各 項 權 益 政 策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同 年 五 月 九 日 內 政 部 成 立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使 得 中 央 政 府 推 動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工 作 上 有 專 責 單 位, 並 開 始 系 統 化 推 展 防 治 工 作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以 及 北 高 兩 直 轄 市 也 紛 紛 於 同 年 七 月 設 置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中 心, 加 強 地 方 政 府 保 護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的 功 能 行 政 院 又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十 七 二 日 通 過 內 政 部 所 擬 定 之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也 依 據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之 規 定, 於 同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公 佈 媒 體 對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報 導 保 護 被 害 人 之 處 理 原 則, 讓 媒 體 在 處 理 或 報 導 有 關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時, 有 比 較 具 體 可 循 之 規 定 內 政 部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在 同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正 式 掛 牌 運 作, 全 國 性 侵 害 防 治 保 護 您 專 線 也 同 時 啟 用 司 法 院 也 在 同 年 十 一 月 完 成 法 院 辦 理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處 理 原 則, 讓 法 院 在 審 理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有 具 體 可 遵 循 的 方 向 衛 生 署 也 在 同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發 布 性 侵 害 事 件 醫 療 作 業 處 理 準 則, 綜 觀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是 我 國 政 府 在 保 護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面 上, 非 常 有 成 就 的 一 年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於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函 頒 警 察 機 關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辦 理 性 侵 害 事 件 處 理 準 則, 內 政 部 也 依 據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之 規 定, 在 同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公 布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辦 法, 讓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有 具 體 可 行 的 法 令 教 育 部 在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三 月 五 日 頒 訂 大 專 院 校 及 國 立 中 小 學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犯 處 理 原 則, 法 務 部 也 在 同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函 頒 法 務 部 加 強 婦 幼 司 法 保 護 方 案, 台 灣 地 區 地 檢 署 也 紛 紛 成 立 婦 幼 保 護 專 組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訂 頒 教 育 部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犯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也 於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在 台 北 市 高 雄 縣 花 蓮 縣 大 力 推 動 性 侵 害 案 件 減 少 被 害 人 重 複 陳 述 實 驗 方 案, 並 委 託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進 行 督 導 與 評 估, 此 創 新 方 案 的 意 義, 在 於 性 侵 害 服 務 流 程 整 合 性 的 重 大 突 破, 並 曾 列 為 2001 年 台 灣 人 權 報 告 中 人 權 重 要 指 標, 並 受 到 美 國 國 務 院 公 共 事 務 局 的 推 崇 而 內 政 部 也 於 民 國 九 十 年 初, 整 合 婦 女 與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專 線 成 立 113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綜 觀 從 解 嚴 開 始, 在 民 間 努 力 敦 促 下, 政 府 對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工 作 上, 無 論 在 制 度 措 施 與 政 策 上, 均 有 具 體 的 表 現 215

( 二 ) 性 侵 害 犯 罪 部 分 之 問 題 與 障 礙 雖 然 經 過 民 間 與 政 府 多 年 來 的 努 力, 然 而 我 國 對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工 作 仍 然 面 臨 許 多 的 困 難 與 挑 戰, 茲 就 較 困 難 的 問 題 與 障 礙 詳 述 於 後 : 1 政 府 承 辦 相 關 人 員 性 侵 害 防 治 知 能 仍 有 待 加 強 2 地 方 政 府 礙 於 觀 念 與 財 政 問 題, 縣 市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人 力 與 預 算, 普 遍 不 足 3 醫 療 院 所 對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驗 傷 程 序 仍 欠 嚴 謹, 並 欠 缺 證 據 蒐 集 的 敏 感 度 4 地 方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所 推 動 的 防 治 工 作 明 顯 不 足, 並 欠 缺 整 合 與 績 效 考 核 5 各 地 的 防 治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多 為 分 段 式 的 服 務, 服 務 輸 送 整 合 性 不 佳, 系 統 性 不 足, 導 致 被 害 人 權 益 遭 受 剝 奪, 處 理 效 能 大 打 折 扣 等 問 題 6 各 地 的 防 治 中 心 尚 未 建 立 標 準 化 的 工 作 模 式 ( 含 流 程 服 務 項 目 原 則 角 色 等 ) 7 各 縣 市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庇 護 所 不 足 8 尚 未 建 立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之 身 心 治 療 與 輔 導 教 育 模 式 9 尚 未 建 立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的 追 蹤 的 機 制 10 警 察 機 關 與 檢 察 機 關 在 偵 查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的 能 力 仍 有 待 提 升 11 宣 導 不 足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不 力 ( 三 ) 政 策 與 行 動 建 議 1 加 強 政 府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2 逐 年 增 加 地 方 政 府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人 員 與 預 算 3 加 強 醫 療 院 所 人 員 對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驗 傷 程 序 與 證 物 蒐 集 的 認 知 與 能 力 4 強 化 縣 市 政 府 各 單 位 ( 警 察 局 社 會 局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新 聞 處 等 ) 防 治 業 務 的 拓 展 與 整 合, 並 建 構 防 治 業 務 的 評 鑑 指 標 與 績 效 考 核 5 全 面 拓 展 服 務 被 害 人 整 合 性 方 案, 諸 如 減 少 重 複 陳 述 方 案, 以 強 化 服 務 輸 送 的 連 結 6 建 立 標 準 化 的 服 務 模 式, 強 化 危 機 處 理 的 工 作 內 涵 7 建 立 被 害 人 庇 護 所, 或 連 結 民 間 資 源 辦 理 8 加 強 與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大 學 輔 導 相 關 系 所 或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落 實 對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之 身 心 治 療 與 輔 導 教 育 9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建 立 追 蹤 的 機 制, 以 了 解 各 單 位 服 務 的 缺 失, 並 謀 求 措 施 流 程 制 度 與 政 策 上 的 改 革 216

10 提 升 警 察 與 檢 察 機 關 偵 查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的 能 力 與 證 據 蒐 集 的 敏 感 度 11 強 化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並 廣 結 民 間 資 源, 推 動 防 治 工 作 二 婚 姻 暴 力 ( 一 ) 成 就 與 發 展 婚 姻 暴 力 問 題 由 來 已 久, 然 而 由 於 政 府 素 來 並 不 重 視, 故 一 直 欠 缺 官 方 的 統 計 數 據, 根 據 民 間 團 體 與 學 術 機 構, 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通 過 前 所 做 的 調 查 顯 示, 婦 女 進 入 家 庭 後 的 受 暴 比 例, 約 為 百 分 之 十 二 至 三 十 五 之 間 ( 張 錦 麗,2002) 而 在 法 通 過 之 後, 根 據 縣 市 警 察 局 所 受 理 的 家 庭 暴 力 件 數, 從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六 月 至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間, 就 受 理 了 高 達 37778 件 ( 刑 事 警 察 局,2002), 家 庭 暴 力 的 嚴 重 性 可 見 一 般 而 家 庭 暴 力 所 涉 及 的 範 圍, 不 僅 涵 蓋 傳 統 男 女 不 平 權 的 觀 念 問 題, 也 包 含 對 受 暴 婦 女 不 利 的 法 律 制 度 面 困 境, 以 及 服 務 輸 送 系 統 與 相 關 措 施 的 缺 乏, 導 致 婦 女 受 暴 後 求 助 無 門 的 窘 境 ( 王 麗 容,1995), 這 些 問 題 直 到 民 國 七 十 年 後 期, 才 開 始 受 到 政 府 與 民 間 部 門 的 關 注, 陸 續 展 開 危 機 救 援 的 相 關 服 務 與 制 度 化 改 革 就 政 府 部 門 而 言, 首 推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高 雄 市 在 社 會 局 之 下, 設 立 婦 女 保 護 組, 並 開 始 提 供 受 暴 婦 女 相 關 的 保 護 性 服 務, 同 年, 台 北 市 北 區 婦 女 福 利 中 心 設 立 第 一 個 婚 姻 暴 力 的 求 助 專 線 - 康 乃 馨 專 線, 專 線 設 立 後, 許 多 相 關 的 方 案 制 度 與 服 務 網 絡 也 相 繼 建 構, 諸 如 同 年 北 市 社 會 局 開 始 設 立 不 幸 婦 女 救 助 基 金 建 立 不 幸 婦 女 服 務 網 絡 以 及 編 撰 婦 女 手 冊 強 化 不 幸 婦 女 對 資 源 的 掌 握 與 應 用 ; 而 在 七 十 九 年, 北 市 的 北 區 婦 女 福 利 中 心 開 始 結 合 善 牧 基 金 會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基 督 徒 救 世 會 與 台 北 市 婦 女 會, 開 始 有 計 劃 的 處 理 受 暴 婦 女 的 緊 急 庇 護 ; 民 國 八 十 年, 北 市 開 辦 受 暴 婦 女 醫 療 補 助 ; 八 十 一 年 開 辦 受 暴 婦 女 法 律 諮 詢 與 訴 訟 費 用 補 助, 而 高 雄 市 也 在 此 年 成 立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強 化 對 受 暴 婦 女 的 服 務 等 等 而 民 間 團 體 的 努 力 則 可 溯 及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於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成 立 婦 女 護 衛 中 心, 專 司 性 侵 害 與 家 庭 暴 力 的 服 務 ; 而 八 十 一 年, 善 牧 基 金 會 也 成 為 第 一 個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從 事 家 庭 暴 力 庇 護 服 務 的 單 位 ;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則 於 八 十 五 年 投 入 婚 姻 暴 力 受 暴 婦 女 的 保 護 扶 助 ; 八 十 七 年 勵 馨 基 金 會 也 開 始 接 受 政 府 的 委 託, 加 入 受 暴 婦 女 的 服 務 工 作, 由 於 民 間 團 體 陸 續 加 入 第 一 線 與 倡 導 性 的 服 務, 深 刻 體 認 家 庭 暴 力 的 相 關 問 題, 是 與 各 級 政 府 不 願 投 入 資 源, 以 及 觀 念 無 法 變 革 有 關,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鄧 如 雯 殺 夫 案 事 件 發 生, 引 起 社 會 廣 泛 的 迴 響, 內 政 部 白 秀 雄 司 長 委 託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217

會 開 始 進 行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制 度 之 研 究, 期 待 在 相 關 制 度 上 找 出 問 題, 以 供 改 進 的 參 考 此 外, 同 年 高 鳳 先 法 官 赴 美 國 柏 克 萊 大 學 研 究 家 庭 暴 力 專 法, 並 於 八 十 四 年 完 成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草 案, 期 間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潘 維 剛 董 事 長 也 與 高 鳳 先 法 官 談 妥 合 作 推 動 的 計 劃, 並 允 諾 提 供 所 有 人 力 與 物 力 的 協 助, 透 過 廣 泛 的 討 論, 甚 至 率 團 赴 美 考 察 相 關 的 措 施, 以 期 使 立 法 更 為 周 延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五 月, 在 立 法 委 員 潘 維 剛 與 相 關 的 婦 女 團 體 以 及 立 委 大 力 推 動 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終 於 在 立 法 院 通 過,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開 始 邁 向 另 一 個 嶄 新 的 階 段, 其 重 要 的 意 義, 犖 犖 大 者 為,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必 須 更 有 規 劃 與 系 統 的 積 極 介 入 ; 而 此 項 介 入 不 僅 包 含 提 供 被 害 者 整 合 性 的 服 務, 也 包 含 加 害 者 的 治 療 與 相 關 處 遇 ; 更 重 要 的, 此 法 特 別 著 重 建 立 預 防 教 育 以 及 專 業 訓 練 的 機 制, 以 改 變 社 會 大 眾 與 專 業 處 理 人 員 法 不 入 家 門 打 太 太 有 理 的 錯 誤 觀 念 法 律 通 過 後, 隔 年 中 央 負 責 研 擬 與 規 劃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委 員 會 開 始 成 立, 內 政 部 也 委 託 推 法 的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率 團 赴 美 考 察 與 學 習 美 國 的 防 治 經 驗, 參 與 的 成 員 除 了 委 員 會 的 主 事 者 外, 還 包 含 25 縣 市 負 責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業 務 的 承 辦 人, 以 及 網 絡 中 的 相 關 成 員, 如 法 官 警 察 與 檢 察 官 等 等, 此 次 的 觀 摩 與 研 習, 奠 定 了 日 後 規 劃 各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的 基 礎,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後, 各 縣 市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陸 續 成 立, 並 展 開 第 一 線 的 直 接 服 務 為 了 落 實 法 律 的 美 意, 中 央 的 防 治 委 員 會 開 始 結 合 各 部 門 的 力 量, 陸 續 制 定 相 關 的 處 理 準 則 與 規 範, 較 重 要 的 包 含 司 法 院 的 法 院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應 注 意 事 項 法 務 部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應 注 意 事 項 衛 生 署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劃 規 範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相 關 的 書 表 格 式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與 操 作 手 冊, 以 及 內 政 部 所 訂 定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等, 有 了 這 些 規 範 與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後,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的 實 施 就 開 始 上 路 而 地 方 上 的 防 治 服 務 也 在 縣 市 中 心 成 立 後 開 始 大 力 推 動, 所 提 供 的 內 容 大 部 分 鎖 定 在 被 害 婦 女 的 危 機 救 援, 警 察 醫 療 人 員 社 工 員, 也 成 為 第 一 線 處 理 的 鐵 三 角, 而 民 間 團 體 由 於 過 去 處 理 的 經 驗, 也 常 成 為 政 府 委 託 處 理 的 機 構, 甚 至 因 為 專 業 的 累 積, 也 因 此 進 入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委 員 會, 成 為 政 策 研 擬 規 劃 協 調 與 監 督 的 角 色, 除 此 之 外, 婦 女 團 體 也 常 成 為 新 服 務 方 案 的 開 拓 者, 例 如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初, 接 受 台 北 市 的 委 託, 成 為 第 一 個 在 法 院 設 立 家 暴 被 218

害 人 服 務 處 的 單 位, 其 重 要 意 義 為 推 動 司 法 社 工 的 先 驅, 並 企 圖 改 變 法 院 對 受 暴 者 的 瞭 解 與 態 度 不 過, 在 政 府 各 機 關 推 動 的 檢 視 中, 發 現 教 育 局 勞 工 局 民 政 局 新 聞 局 等, 所 應 擔 負 的 相 關 防 治 之 責, 卻 顯 得 力 有 未 逮, 也 因 此, 這 些 單 位 就 成 為 民 間 團 體 砲 轟 的 對 象 儘 管 政 府 各 機 關 在 中 央 的 領 銜 下, 陸 續 展 開 了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然 而 囿 於 觀 念 上 的 限 制, 在 相 關 首 長 欠 缺 重 視 下, 人 力 與 物 力 的 投 入 均 極 其 有 限, 不 論 在 第 一 線 的 危 機 處 理 與 後 續 配 合 服 務 上, 所 應 進 行 的 相 關 制 度 化 與 措 施 面 的 改 革, 都 未 達 婦 女 團 體 修 法 之 後 的 期 待, 甚 至 在 法 律 實 施 三 年 後, 婦 女 團 體 仍 認 為 有 再 修 正 的 空 間, 因 此 在 民 國 九 十 年 初,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發 起 了 家 暴 修 法 聯 盟, 結 合 了 晚 晴 婦 女 協 會 勵 馨 基 金 會 女 法 官 協 會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民 間 司 改 會 台 北 律 師 公 會 等 七 個 民 間 團 體, 藉 由 從 被 害 者 接 受 服 務 的 角 度, 再 次 檢 視 法 律 與 執 行 面 還 有 哪 些 需 要 再 修 正, 以 確 保 受 暴 婦 女 的 權 益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從 無 到 有, 一 路 走 來 備 極 艱 辛, 然 而 在 民 間 與 政 府 的 努 力 合 作 下, 已 顯 現 初 步 的 成 果, 然 而 離 理 想 的 目 標, 尚 有 一 段 很 遙 遠 的 距 離, 以 下 是 由 民 間 的 角 度, 所 呈 現 的 問 題 與 解 決 的 政 策 與 建 議 ( 二 ) 問 題 與 障 礙 1 公 部 門 以 及 研 究 與 學 術 部 門 需 欠 缺 相 關 的 基 礎 性 研 究 ( 如 因 家 庭 暴 力 死 亡 的 人 數 各 機 關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的 評 估 研 究 等 ), 以 提 昇 家 庭 暴 力 服 務 專 業 化 之 用 2 社 會 大 眾 不 夠 重 視 家 庭 暴 力 議 題, 導 致 民 間 防 治 資 源 開 發 有 限 3 中 央 政 府 並 未 拿 出 積 極 的 行 動 ( 人 力 經 費 ) 推 動 全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業 務, 導 致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所 賦 予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委 員 會 的 研 擬 政 策 與 協 調 督 導 以 及 考 核 的 業 務 受 阻 4 司 法 體 系 ( 含 檢 察 與 法 院 體 系 ) 各 級 政 府 與 民 間 部 門 的 相 關 防 治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不 足 5 縣 市 首 長 普 遍 不 夠 重 視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業 務 6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 簡 稱 中 心 ) 人 力 經 費 與 相 關 的 配 備 不 足 7 縣 市 防 治 中 心 並 未 建 立 符 合 被 害 人 需 求 的 工 作 模 式 ( 例 如, 並 未 建 立 各 危 機 處 理 機 關 整 合 式 的 服 務 輸 送 模 式, 仍 停 留 在 切 割 式 與 分 段 式 的 處 理 模 式 8 縣 市 的 防 治 中 心, 並 未 完 全 發 揮 家 庭 暴 力 的 危 機 處 理 功 能, 也 尚 未 積 極 推 展 受 219

暴 婦 女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9 尚 有 縣 市 並 未 建 立 庇 護 機 構 或 進 行 庇 護 的 委 託 10 尚 有 縣 市 中 心 的 防 治 網 絡 未 臻 健 全, 導 致 某 些 中 心 個 案 管 理 有 名 無 實 11 縣 市 防 治 中 心 並 未 因 應 各 地 的 特 殊 受 暴 婦 女 ( 如 外 籍 新 娘 原 住 民 等 ) 需 求, 開 創 新 的 服 務 方 案 12 中 央 衛 生 署 與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應 推 展 的 加 害 人 處 遇 功 能, 仍 尚 未 落 實 13 司 法 單 位 ( 含 檢 察 與 法 院 體 系 ) 未 能 積 極 思 考 與 檢 視, 受 暴 婦 女 是 否 能 在 此 體 系 中 得 到 應 有 的 保 障, 以 及 法 律 執 行 的 效 能, 並 提 出 改 革 的 配 套 措 施 與 相 關 方 案 等 具 體 作 為, 仍 一 昧 認 定 保 護 受 暴 婦 女 只 是 福 利 體 系 的 職 責 14 宣 導 不 足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不 力 15 欠 缺 以 被 害 人 為 主 體 的 追 蹤 與 評 估 機 制 ( 三 ) 政 策 與 行 動 建 議 1 中 央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研 考 部 門 與 研 究 單 位, 應 結 合 中 央 防 治 委 員 會 與 地 方 防 治 中 心 的 需 求, 每 年 均 應 編 列 預 算, 並 委 託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基 礎 性 研 究 2 中 央 ( 含 司 法 院 ) 與 地 方 政 府, 應 強 化 不 同 形 式 的 宣 導, 以 喚 醒 社 會 大 眾 的 重 視, 並 策 略 性 的 引 導 民 間 投 入 防 治 的 工 作 行 列 3 中 央 政 府 應 逐 年 調 高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業 務 推 展 的 預 算 額 度 與 人 事, 以 因 應 長 期 漠 視 的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並 確 保 防 治 規 劃 的 能 力 4 司 法 體 系 ( 含 檢 察 與 法 院 體 系 ) 各 級 政 府 與 民 間 部 門 的 相 關 防 治 人 員, 需 在 養 成 教 育 與 在 職 教 育 中, 定 期 與 機 動 性 強 化 專 業 訓 練 5 結 合 各 地 方 與 中 央 級 民 意 代 表 的 力 量, 並 定 期 分 享 相 關 重 要 資 訊 與 數 據, 以 強 化 其 監 督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功 能, 促 進 政 府 首 長 與 部 門 的 重 視 6 計 算 被 害 婦 女 的 社 會 成 本 防 治 中 心 的 成 本 效 益, 並 評 估 中 心 為 達 成 特 定 的 服 務 時, 需 要 花 費 多 少 成 本, 以 較 科 學 的 數 據 基 礎, 要 求 各 縣 市 政 府 逐 年 達 成 服 務 的 目 標 7 中 央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委 員 會, 應 依 照 各 地 不 同 的 需 求, 建 立 以 被 害 人 為 主 體 的 工 作 模 式 ( 含 服 務 理 念 相 關 流 程 服 務 項 目 與 內 涵 方 法 與 技 術 操 作 的 注 意 事 項 等 ), 供 地 方 參 考, 並 留 有 修 正 的 空 間 8 中 央 的 委 員 會 應 提 供 誘 因, 強 化 各 縣 市 危 機 處 理 的 功 能, 並 鼓 勵 開 創 各 式 婦 女 生 活 重 建 方 案 220

9 各 縣 市 應 建 構 足 夠 的 庇 護 網 絡, 以 自 營 委 託 民 營 或 承 租 方 式 均 可 10 中 央 的 委 員 會 應 鼓 勵 各 縣 市 均 應 成 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委 員 會, 強 化 防 治 策 略 的 研 議 與 各 部 門 的 整 合, 並 強 化 對 縣 市 政 府 召 開 聯 繫 會 報 與 網 絡 會 議 的 監 督, 此 外 也 應 建 立 資 訊 分 享 的 機 制 共 同 承 辦 計 劃 與 方 案, 以 及 網 絡 訓 練 的 模 式, 持 續 強 化 網 落 的 建 構 11 提 供 經 費 予 特 殊 需 求 婦 女 的 方 案, 並 舉 辦 觀 摩 分 享 與 研 討 會, 以 強 化 經 驗 的 傳 承 與 中 央 鼓 勵 的 政 策 12 敦 促 衛 生 署 與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強 化 其 加 害 人 處 遇 的 輔 導 與 評 鑑, 以 發 揮 其 應 有 的 功 能 13 針 對 司 法 系 統, 要 求 研 究 部 門 做 家 暴 處 理 效 能 的 相 關 研 究 與 評 鑑, 並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持 續 對 法 院 與 檢 察 系 統 進 行 監 督 14 強 化 婚 姻 暴 力 防 治 宣 導, 並 廣 結 民 間 資 源, 推 動 防 治 工 作 15 建 立 以 被 害 人 為 主 體 的 追 蹤 與 評 鑑 機 制 三 性 騷 擾 ( 一 ) 成 就 與 發 展 性 騷 擾 是 一 個 跨 文 化 的 國 際 議 題, 而 且 自 古 皆 然, 然 而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性 騷 擾 的 認 知, 仍 停 留 在 只 是 輕 微 的 性 侵 害 案 件, 範 圍 包 括 黃 色 笑 話 肢 體 碰 觸 的 小 事 情, 因 此 一 直 不 受 社 會 大 眾 或 專 業 體 制 重 視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婦 女 新 知 等 單 位 在 1984 保 護 婦 女 年 中 所 實 施 的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有 80.6% 的 婦 女 曾 遭 受 性 騷 擾 其 後 在 所 實 施 的 相 關 調 查 和 研 究 部 分, 包 括 七 十 九 年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所 做 的 女 性 遭 受 性 暴 力 之 調 查 研 究 (1990), 八 十 一 年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台 北 市 高 中 職 女 生 對 性 騷 擾 的 調 查 研 究 與 八 十 二 年 台 北 市 上 班 族 兩 性 差 異 對 性 騷 擾 經 驗 與 對 性 騷 擾 態 度 影 響 之 研 究 (1993), 以 及 同 年 呂 寶 靜 與 傅 立 葉 台 灣 地 區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之 調 查 研 究 等, 除 了 一 再 呈 現 其 發 生 的 比 例 極 高 外, 也 不 斷 顯 現 政 府 與 民 間 部 門 欠 缺 重 視, 更 乏 處 理 的 機 制 民 國 八 十 四 八 十 五 年,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與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都 認 為 性 騷 擾 案 件 在 職 場 中 發 生 頻 率 極 高, 因 而 需 要 將 性 騷 擾 防 治 的 法 條 列 入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男 221

女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專 章 中, 至 此 性 騷 擾 防 治 工 作 算 是 正 式 納 入 法 案 修 法 中 八 十 五 年 後, 陸 續 發 生 在 公 部 門 校 園 及 醫 療 體 系 的 性 騷 擾 案 受 到 媒 體 的 關 注, 例 如 台 北 電 台 台 長 性 騷 擾 員 工 遭 監 察 院 調 查 停 職 處 分, 及 地 方 法 院 書 記 官 性 騷 擾 案 和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性 騷 擾 長 庚 醫 院 醫 師 對 護 士 性 騷 擾 等 案, 再 度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和 政 府 單 位 的 重 視 故 台 北 市 政 府 在 婦 權 會 催 生 下, 於 八 十 七 年 首 先 訂 定 台 北 市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防 制 要 點, 並 於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成 立 全 台 灣 第 一 個 性 騷 擾 評 議 委 員 會, 專 司 台 北 市 政 府 員 工 的 性 騷 擾 調 查 與 處 理,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也 於 八 十 八 年 婦 女 節 前 夕, 提 出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草 案 並 送 進 立 法 案 審 議, 內 容 包 括 工 作 職 場 教 育 訓 練 公 共 場 所 等 全 面 性 防 治 及 處 理 的 條 例 然 而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與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競 合 問 題, 仍 在 立 法 院 或 政 府 部 門 陸 續 以 公 聽 會 討 論 其 間, 台 北 縣 政 府 在 九 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正 式 實 施 就 業 場 所 性 騷 擾 防 制 自 治 條 例, 是 第 一 個 以 自 治 條 例 規 範 職 場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縣 市 直 到 九 十 年 年 底, 在 婦 女 團 體 及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共 同 努 力 下,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終 於 在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正 式 於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職 場 性 騷 擾 防 治 也 正 式 以 專 章 列 入, 並 且 於 隔 年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正 式 實 施 然 而 遺 憾 的 是, 除 了 大 部 分 的 職 場 性 騷 擾 有 法 條 明 文 規 範 ( 若 屬 雇 主 或 是 客 戶 受 到 騷 擾, 將 不 在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保 障 之 列 ) 外, 發 生 頻 率 最 高 的 校 園 公 共 場 所 等 其 他 場 域 的 性 騷 擾 事 件, 仍 然 沒 有 明 確 的 法 令 處 理 依 據, 所 以 教 育 部 婦 女 團 體 立 法 委 員, 則 繼 續 為 其 他 各 種 場 域 的 性 騷 擾 防 治 努 力, 並 紛 紛 提 出 相 關 法 案 ( 二 ) 問 題 與 障 礙 基 本 上, 性 騷 擾 防 治 最 大 的 處 理 難 題 在 於 人 民 普 遍 缺 乏 性 騷 擾 意 識, 再 加 上 目 前 的 民 刑 法 構 成 要 件 嚴 苛, 證 據 難 求, 社 會 輿 論 在 父 權 宰 制 的 影 響 下, 不 僅 傾 向 責 難 被 害 婦 女, 更 易 污 名 化 性 騷 擾 事 件, 因 此 即 使 有 少 數 重 視 人 權 的 地 方 政 府, 率 先 建 構 處 理 的 依 據 與 機 制, 然 而 要 婦 女 挺 身 出 面 求 助, 依 然 十 分 不 易 以 台 北 市 政 府 性 騷 擾 評 議 委 員 會 為 例, 自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至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兩 年 間 共 受 理 八 十 一 件 性 騷 擾 案 件, 但 符 合 條 件 實 際 進 入 審 查 程 序 僅 有 十 七 件, 而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通 過 後,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近 半 年 來 也 只 共 受 理 四 件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以 下 則 針 對 性 騷 擾 的 問 題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1. 性 騷 擾 定 義 不 明 確 及 欠 缺 對 性 騷 擾 問 題 意 識 222

目 前 就 國 內 外 相 關 法 規 所 採 取 的 定 義, 性 騷 擾 是 指 所 有 不 受 行 為 領 受 人 歡 迎, 帶 有 性 意 涵 性 本 質 及 性 別 歧 視 之 言 行 舉 止 ; 而 發 生 在 職 場 或 勞 動 契 約 履 行 過 程 中 之 性 騷 擾 行 為, 則 稱 為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就 此 定 義 的 說 明, 在 台 灣 一 直 引 起 很 大 的 爭 議, 在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未 通 過 前, 各 公 私 部 門 在 相 關 規 定 中, 通 常 以 交 換 性 的 性 騷 擾 和 敵 意 工 作 環 境 為 主 要 列 舉 之 內 容 來 說 明 性 騷 擾 的 概 況, 其 內 容 大 致 包 括 :(1) 展 示 具 性 意 涵 或 性 誘 惑 之 圖 片 文 字 或 物 品 (2) 與 性 有 關 之 不 適 當 不 悅 冒 犯 性 質 之 語 言 身 體 碰 觸 或 性 要 求 (3) 以 性 行 為 或 與 性 有 關 之 行 為 為 交 換 報 償 之 要 約 (4) 以 威 脅 或 懲 罰 手 段 要 求 性 行 為 或 與 性 有 關 之 行 為 (5) 其 他 意 圖 挑 逗 或 滿 足 性 慾, 違 背 他 方 之 意 思, 以 肢 體 或 明 示 暗 示 之 語 言 圖 畫 影 片 或 其 他 方 法, 施 予 他 方, 致 其 人 格 尊 嚴 人 身 自 由 工 作 或 權 益 受 侵 犯 或 干 擾 之 行 為 然 而, 除 了 列 舉 方 式 無 法 完 整 包 括 性 騷 擾 意 涵, 也 無 法 充 分 呈 現 出 其 他 場 域 的 性 騷 擾 問 題, 再 者 因 為 性 騷 擾 的 界 定 主 要 在 於 被 騷 擾 者 的 感 受, 而 非 完 全 根 據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的 主 觀 行 為, 因 此 在 問 題 界 定 及 實 務 個 案 處 遇 上 便 有 相 當 的 困 難 另 外, 社 會 大 眾 普 遍 缺 乏 性 騷 擾 防 治 意 識, 對 性 騷 擾 問 題 所 抱 持 的 看 法, 多 半 認 為 並 不 嚴 重, 處 理 上, 也 就 抱 持 著 大 事 化 小 小 事 化 無 的 心 態, 以 致 更 無 法 有 效 積 極 應 對 性 騷 擾 問 題 2. 非 工 作 職 場 的 性 騷 擾 事 件 處 理 不 易 目 前 除 了 大 部 分 工 作 場 所 的 性 騷 擾 問 題 有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可 處 理, 其 他 發 生 頻 率 最 高 的 公 共 場 所 校 園 等 地 之 性 騷 擾 問 題, 卻 沒 有 處 遇 上 的 主 要 法 律 建 構, 導 致 不 僅 欠 缺 有 效 的 處 理 機 制 程 序 與 人 員, 公 部 門 也 不 願 投 入 資 源 進 行 相 關 的 宣 導 與 教 育, 使 得 被 害 人 在 求 助 無 門 的 情 況 下, 只 得 向 民 意 代 表 或 少 數 的 民 間 團 體 求 援 而 向 民 意 代 表 求 助 時, 又 往 往 要 冒 著 被 曝 光 的 危 險, 使 得 被 害 人 進 退 兩 難, 而 民 間 團 體 由 於 欠 缺 公 權 力, 也 只 能 提 供 相 關 的 輔 導 諮 商 等 協 助, 對 被 害 人 而 言, 無 異 於 消 極 接 受 受 騷 擾 的 事 實 雖 然 目 前 的 民 刑 法 以 及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也 有 相 關 的 處 理 規 定, 然 而 由 於 構 成 要 件 嚴 苛 司 法 程 序 漫 長 證 據 難 求 司 法 人 員 對 性 騷 擾 本 質 認 識 不 清, 社 會 輿 論 的 負 面 效 應 等 因 素 ( 張 錦 麗,1999), 被 害 人 想 要 在 司 法 中 討 回 應 有 的 公 道, 著 實 不 易 3. 相 關 法 案 間 的 競 合 與 重 整 困 難 我 國 目 前 對 於 性 騷 擾 問 題 的 處 置, 多 依 據 散 見 於 民 法 刑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以 及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等 相 關 法 條 ( 王 如 玄,1997), 而 在 性 騷 擾 行 為 之 定 義 類 型 及 法 律 責 任 等, 均 尚 無 明 確 的 統 一 規 定, 雖 受 害 人 仍 可 主 張 人 格 權 受 侵 223

害, 而 請 求 民 事 救 濟 ; 或 透 過 刑 法 上 相 關 條 文, 諸 如 妨 害 風 化 罪 妨 害 自 由 罪 妨 害 名 譽 及 信 用 罪 利 用 權 勢 姦 淫 猥 褻 罪 強 制 罪 或 毀 謗 罪 等, 來 追 訴 刑 事 責 任 ; 或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及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來 加 以 處 理 ; 或 甚 至 依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一 般 解 僱 保 護 第 十 一 條 及 第 十 二 條, 及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的 性 騷 擾 防 治 專 章, 來 請 求 救 濟, 但 這 些 救 濟 手 段 大 多 緩 不 濟 急, 而 且 在 舉 證 及 訴 追 上 都 有 相 當 困 難, 若 再 加 上 目 前 修 法 中 之 公 共 場 所 反 性 騷 擾 法 案 及 性 別 教 育 平 等 法 和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等, 在 未 來 法 律 的 適 用 上, 可 能 出 現 多 頭 馬 車 或 相 互 排 擠 等 問 題, 因 此 如 何 對 性 騷 擾 予 以 立 法 定 位, 並 合 理 整 合 相 關 法 律 的 適 用 問 題, 均 是 另 外 一 項 重 要 的 課 題 4. 性 騷 擾 被 害 人 未 能 獲 得 公 平 的 判 決 或 賠 償 由 於 民 法 上 人 格 權 的 保 護 僅 以 關 於 生 命 身 體 名 譽 自 由 姓 名 身 分 及 能 力 等 有 法 律 特 別 規 定 者 為 限, 始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或 慰 藉 金, 對 情 節 較 輕 微 的 性 騷 擾 行 為 被 害 人 的 保 護, 顯 有 不 周, 而 曠 日 費 時 之 訴 訟 程 序 及 難 以 克 服 的 舉 證 責 任, 都 是 被 害 人 所 必 須 面 臨 的 障 礙, 至 於 昂 貴 的 律 師 費 用 也 是 此 類 事 件 的 被 害 人 ( 或 甚 至 加 害 人 ) 所 難 以 負 擔 者 而 除 了 在 民 事 的 追 訴 外, 被 害 人 亦 可 視 性 騷 擾 行 為 嚴 重 程 度, 透 過 刑 法 上 相 關 條 文, 諸 如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妨 害 風 化 罪 妨 害 自 由 罪 妨 害 名 譽 罪 利 用 權 勢 姦 淫 猥 褻 罪 強 制 罪 或 毀 謗 罪 等, 追 訴 加 害 人 之 刑 事 責 任 但 刑 事 責 任 的 追 訴, 往 往 也 會 遭 遇 與 前 述 民 事 救 濟 相 同 的 困 難, 除 了 更 嚴 苛 的 證 據 要 求 與 吃 重 的 舉 證 責 任 外, 被 害 人 在 訴 追 及 審 理 過 程 中, 更 可 能 遭 受 二 度 傷 害, 就 算 被 害 人 極 其 幸 運 獲 得 勝 訴, 但 經 過 漫 長 的 審 理 程 序 與 背 負 著 極 大 的 社 會 壓 力, 對 被 害 人 而 言, 司 法 制 度 往 往 不 是 公 平 正 義 的 表 徵, 因 此 如 何 針 對 性 騷 擾 的 特 殊 性 質, 在 司 法 上 另 闢 處 理 的 途 徑, 以 還 給 被 害 人 真 正 的 公 道, 保 障 其 應 有 的 權 益, 將 是 關 心 性 騷 擾 問 題 者 的 重 要 課 題 5.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無 法 落 實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雖 於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通 過, 但 法 案 內 容 只 針 對 工 作 職 場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處 理 而 就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訂 定 準 則 第 二 條 之 規 定, 僱 用 受 僱 者 三 十 人 以 上 的 雇 主, 應 依 該 準 則 訂 定 各 事 業 單 位 本 身 的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並 在 工 作 場 所 顯 著 之 處, 公 告 及 印 發 予 受 僱 者 根 據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2002) 所 做 的 調 查 顯 示, 身 為 表 率 的 公 部 門 機 關 有 八 成 已 經 建 立 相 關 機 制, 然 而 私 部 門 的 企 業 體, 是 否 能 按 照 法 規 訂 定, 則 引 起 許 多 質 疑? 黃 秋 香 (2002) 認 為 在 勞 工 自 主 工 會 運 動 的 歷 史 上, 有 大 半 的 篇 幅 在 敘 述 資 方 違 法, 官 方 沒 辦 法, 224

工 人 自 己 執 法 的 歷 史 當 然, 也 有 一 些 問 題 是 中 央 政 策 與 法 規 的 問 題, 例 如, 法 律 本 身 對 資 方 的 罰 則 太 低, 造 成 繳 罰 款 還 比 守 法 便 宜 ; 甚 至 政 府 的 監 督 機 制 或 勞 動 檢 查 的 人 力 不 足 ; 也 無 法 負 起 有 效 的 監 督 責 任 另 外, 林 慧 芬 (2002) 認 為 該 法 規 定 的 申 訴 管 道, 主 要 為 各 地 方 設 置 就 業 評 議 委 員 會 合 併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而 成 立, 但 從 以 前 各 縣 市 設 置 的 就 業 評 議 委 員 會 情 形 與 功 能 觀 之, 除 台 北 縣 市 有 發 揮 功 能 外, 其 餘 均 績 效 不 彰, 形 同 虛 設 因 此, 政 府 單 位 如 何 積 極 介 入 處 理, 或 公 私 部 門 是 否 應 成 立 相 關 的 監 督 機 制, 以 確 保 法 案 的 落 實, 均 是 目 前 急 需 思 索 的 課 題 ( 三 ) 政 策 與 行 動 建 議 1. 建 立 全 面 性 的 性 騷 擾 防 治 機 制 及 法 源 依 據 性 騷 擾 問 題 不 止 普 遍 地 存 在 職 場, 校 園 公 共 場 所 等 亦 司 空 見 慣 而 性 騷 擾 問 題 對 受 害 者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不 僅 包 括 生 心 理, 更 擴 及 人 際 與 未 來 生 涯 發 展 的 層 面 ( 張 錦 麗,1999) 鑑 於 性 騷 擾 問 題 嚴 重 地 威 脅 著 人 們 的 工 作 權 身 體 自 主 權 及 經 濟 安 全, 與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立 法 規 範 著 實 有 其 必 要 然 而 目 前 除 了 在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有 少 數 條 例 約 束, 及 校 園 有 所 謂 校 內 申 訴 管 道 的 設 計, 以 及 少 數 地 方 政 府 有 相 關 的 處 理 條 例 外, 並 無 綜 合 有 關 性 騷 擾 的 專 門 立 法 因 此, 建 立 全 面 性 的 性 騷 擾 防 治 機 制 及 相 關 法 源, 性 騷 擾 的 問 題 才 得 有 效 處 理, 而 社 會 大 眾 的 人 身 安 全, 也 才 能 得 到 更 完 整 的 保 障 2. 政 府 應 建 構 相 關 的 政 策 並 投 入 適 當 的 人 力 與 經 費 性 騷 擾 問 題 不 應 由 被 害 人 獨 自 承 擔 在 職 場 校 園 大 眾 運 輸 場 所 以 及 專 業 服 務 的 機 構, 更 應 肩 負 事 前 預 防 及 事 後 處 理 與 懲 戒 之 責,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則 應 成 立 防 治 委 員 會 或 防 治 中 心 等, 並 投 入 應 有 的 人 力 與 經 費, 以 建 構 有 效 的 防 治 策 略, 建 立 相 關 的 標 準 化 處 理 流 程, 並 且 督 導 及 執 行 性 騷 擾 防 治 的 相 關 方 案 與 措 施, 建 立 全 面 性 的 性 騷 擾 防 治 網 絡, 如 此 才 能 讓 被 害 人, 在 政 府 有 效 的 防 治 規 章 與 機 制 保 障 下, 勇 敢 面 對 加 害 人, 並 獲 得 公 平 的 處 理 3. 提 升 處 理 性 騷 擾 事 件 專 業 人 員 的 知 能 與 性 別 意 識 由 於 性 騷 擾 問 題 本 身 充 滿 迷 思 與 不 易 界 定, 再 加 上 性 別 刻 板 化 的 影 響 使 得 處 理 上 難 度 頗 高, 因 此 性 騷 擾 的 處 理 人 員, 除 應 強 化 對 性 騷 擾 本 質 上 的 了 解 與 有 效 的 處 理 外, 更 應 具 備 性 別 敏 感 度, 以 瞭 解 性 騷 擾 事 件 與 性 別 歧 視 以 及 權 力 運 作 間 的 關 係, 如 此 才 能 讓 性 騷 擾 事 件 獲 得 平 反, 並 保 障 受 害 者 獲 得 公 平 的 處 理 與 對 待 4. 加 強 反 性 騷 擾 宣 導 及 教 育 225

根 據 Patton & Mannison( 引 自 羅 燦 煐,2000) 訪 談 女 性 遭 受 脅 迫 的 共 通 經 驗, 分 析 出 下 列 主 題.. 女 性 對 性 別 角 色 差 異 的 自 小 覺 察 對 取 悅 男 性 的 默 許 順 從 對 性 受 害 經 驗 的 自 我 譴 責 避 免 傷 害 他 人 感 情 避 免 引 人 注 意 對 沉 默 是 金 的 奉 行, 均 是 造 成 女 性 無 法 積 極 面 對 性 騷 擾 的 主 因 此 外,Gain( 引 自 羅 燦 煐,2000)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父 權 體 制 的 性 別 社 會 化, 通 常 對 女 性 進 行 下 列 的 消 音 歷 程..1. 分 裂 女 性 的 自 我 意 識 : 藉 由 性 化 及 物 化 女 性, 造 成 女 性 在 性 騷 擾 經 驗 中 社 會 真 實 與 個 人 真 實 的 斷 裂 ( 或 謂 雙 重 的 存 在 震 憾 );2. 強 調 女 性 ( 對 男 性 ) 的 配 合 與 寬 容 : 藉 由 鼓 勵 自 我 犧 牲 的 美 德 及 謙 卑 不 足 的 心 態, 減 低 女 性 的 能 動 力 因 此 如 何 認 清 性 騷 擾 背 後 的 議 題, 並 加 強 相 關 防 治 宣 導 教 育, 使 女 性 在 因 應 性 騷 擾 情 事 上, 能 有 更 多 的 自 覺 主 動 性 與 外 在 的 支 持, 便 成 為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教 育 的 核 心 主 題, 當 然 教 育 男 性 摒 棄 性 別 暴 力, 並 以 尊 重 他 人 為 生 活 哲 學, 也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課 題, 雙 管 齊 下, 才 能 有 效 遏 止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發 生 5 建 立 監 督 的 機 制 與 激 勵 措 施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已 正 式 實 施, 然 而 因 欠 缺 相 關 的 監 督 機 制, 而 使 得 落 實 不 易, 因 此 民 間 團 體 可 考 慮 以 個 案 來 檢 視, 申 訴 管 道 是 否 有 效 流 程 是 否 順 暢 措 施 是 否 完 備 處 理 人 員 是 否 專 業 等, 此 外 政 府 也 可 配 合 相 關 的 勞 動 檢 查, 進 行 相 關 機 構 的 抽 驗, 以 了 解 實 施 的 狀 況, 若 實 施 良 好 者, 可 酌 以 獎 勵, 以 鼓 勵 其 他 單 位 跟 進 1 四 性 剝 削 ( 一 ) 成 就 與 發 展 從 聯 合 國 頒 佈 禁 止 人 口 販 賣 及 剝 削 他 人 賣 淫 公 約 之 目 的 來 看, 其 主 要 為 對 抗 人 口 販 賣 與 強 制 勞 動 而 定, 1997 年 台 北 市 廢 公 娼 事 件, 促 進 妓 權 團 體 的 發 展, 也 導 致 婦 女 團 體 的 分 裂, 該 項 爭 議 主 要 與 對 性 產 業 的 價 值 觀 不 同, 與 女 權 運 動 路 線 之 爭 有 關 ( 藍 科 正 周 玟 琪 黃 瑞 明,2002), 因 此 本 文 討 論 性 剝 削 之 範 圍 並 不 包 括 成 年 非 被 賣 從 娼 女 性, 而 以 未 成 年 之 性 剝 削 問 題 為 主 此 外 台 灣 的 雛 妓 問 題, 從 其 被 發 現 承 認 定 義 法 概 念 化 直 至 立 法 為 止, 民 間 團 體 扮 演 社 會 運 動 者 意 見 領 袖 社 會 問 題 所 有 者 立 法 起 草 遊 說 者 以 及 執 法 監 督 者 的 領 導 角 色, 故 本 文 以 介 紹 民 間 團 體 成 就 與 發 展 為 主 1. 兒 少 性 剝 削 防 治 台 灣 早 期 對 於 娼 妓 問 題 的 討 論 多 圍 繞 在 養 女 受 虐 婦 女 或 成 娼 的 輔 導 救 助, 以 1 性 剝 削 定 義 : 加 害 者 以 金 錢 或 其 他 利 益, 換 取 被 害 者 之 性 相 關 服 務, 以 滿 足 其 性 慾 或 獲 取 其 他 利 益 226

及 在 社 會 秩 序 治 安 國 民 健 康 善 良 風 俗 與 人 性 需 求 等 考 量 下 辯 論 公 娼 的 存 廢 或 管 理 問 題 ( 程 建 壬,1999; 沈 水 圳,1972) 政 府 在 救 助 輔 導 介 入 的 層 面 有 性 病 防 治 (1953 年 ) 職 業 訓 練 (1957 年 ) 與 安 置 輔 導 安 置 輔 導 初 期 之 介 入 焦 點 是 在 收 容 不 幸 婦 女, 漸 次 轉 型 為 收 容 輔 導 觸 犯 違 警 罰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的 從 娼 婦 女 或 少 女, 因 此, 早 期 社 政 單 位 之 安 置 輔 導 機 構 多 兼 有 矯 治 及 懲 罰 的 功 能, 加 深 社 會 的 刻 板 印 象 與 福 利 烙 痕, 大 大 減 低 受 輔 導 者 的 配 合 意 願 在 此 階 段 之 前, 未 成 年 從 娼 問 題 尚 未 被 當 成 獨 特 的 討 論 與 處 遇 對 象 2. 民 間 團 體 之 成 就 與 發 展 (1) 少 女 被 賣 從 娼 問 題 與 防 治 : 1985 年 台 灣 基 督 教 長 老 教 會 婦 女 事 工 委 員 會 舉 辦 觀 光 與 賣 春 研 討 會, 在 9 月 份 的 一 次 籌 備 座 談 會 中, 婦 女 新 知 發 行 人 李 元 貞 建 議 以 教 會 力 量 來 協 助 雛 妓, 促 使 廖 碧 英 前 往 華 西 街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2, 從 中 發 現 了 雛 妓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於 是 在 1986 年 成 立 彩 虹 專 案 (1988 年 改 制 為 彩 虹 婦 女 事 工 中 心 ), 由 廖 碧 英 擔 任 專 案 主 任, 開 始 實 際 從 事 救 援 雛 妓 的 工 作 1987 年 廖 碧 英 接 獲 原 住 民 少 女 求 援, 經 過 與 婦 女 新 知 的 商 議, 動 員 原 住 民 婦 女 人 權 宗 教 政 治 等 31 個 團 體, 以 反 對 販 賣 人 口 - 關 懷 雛 妓 之 議 題 為 主 軸, 至 華 西 街 進 行 街 頭 遊 行 3, 此 一 活 動 成 功 地 引 起 社 會 輿 論 以 及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重 視,1987 年 3 月 警 政 署 成 立 正 風 專 案 開 始 取 諦 人 口 買 賣 救 援 雛 妓, 此 為 政 府 單 位 正 式 救 援 雛 妓 政 策 宣 示 的 一 個 重 要 里 程 碑 據 統 計 自 1987 年 3 月 至 1994 年 9 月 總 共 查 獲 4 384 件 人 口 買 賣 案 件, 未 滿 16 歲 被 害 雛 妓 1,540 人 ( 婦 援 會,1998) 其 中 原 住 民 少 女 約 佔 1/4, 然 因 原 住 民 佔 全 台 灣 人 口 數 不 到 2%, 顯 示 原 住 民 少 女 被 賣 從 娼 問 題 嚴 重 在 1987 年 行 動 之 後, 吸 引 了 大 量 新 進 資 源 持 續 投 入 關 懷 雛 妓 問 題,1988 年 婦 女 救 援 協 會 勵 馨 園 先 後 成 立 ( 後 改 制 為 基 金 會 ), 這 些 民 間 團 體 開 始 有 系 統 地 從 政 策 倡 導 與 直 接 服 務 二 層 面 介 入 雛 妓 安 置 輔 導 工 作, 包 括 進 入 公 立 輔 導 收 容 機 構 擔 任 教 師, 請 求 民 眾 提 供 線 報 且 由 民 間 ( 婦 援 會 ) 提 供 救 援 管 道, 成 立 民 間 中 途 之 家 2 由 原 住 民 青 年 以 每 節 15 分 鐘 付 費 300 元 進 入 華 西 街 各 個 不 同 妓 院 進 行 訪 問, 共 訪 問 30 名 原 住 民 女 性, 其 中 89% 在 18 歲 以 前 即 開 始 從 娼 (3 名 成 年 後 從 娼 者 之 其 中 2 名 係 為 逃 婚 者 ), 並 推 衍 出 原 住 民 約 佔 華 西 街 從 娼 婦 女 之 40% 3 1988.1.9 再 度 發 動 全 國 婦 女 人 權 原 住 民 教 會 等 55 個 團 體 抗 議 人 口 販 賣 關 懷 雛 妓 大 遊 行 - 救 援 雛 妓 再 出 擊 系 列 活 動 ( 向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警 政 單 位 遞 交 抗 議 書 及 演 講 ) 4 警 政 署 當 時 查 緝 係 依 刑 法 妨 害 風 化 罪 之 姦 淫 幼 女 罪, 故 認 為 16 歲 以 下 方 是 雛 妓 227

(1987 年 天 主 教 善 牧 修 女 會 來 台,1988 年 勵 馨 園 成 立,1990 年 婦 援 會 百 合 之 家 成 立 ) 以 解 決 少 女 出 所 後 的 安 置 與 社 會 再 適 應 問 題 在 政 策 倡 導 方 面,1988 年 11 月, 民 間 團 體 為 解 決 雛 妓 的 救 援 與 安 置 問 題, 把 握 少 年 福 利 法 正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時 機, 積 極 拜 會 立 法 委 員 進 行 請 願 與 遊 說,1989 年 1 月 少 年 福 利 法 三 讀 通 過, 民 間 團 體 先 前 之 主 要 建 議 被 納 入 該 法, 在 該 法 第 九 條 與 第 二 十 二 條 中 規 定 發 現 少 女 從 事 色 情 工 作 者, 須 先 安 置 及 觀 察 輔 導 兩 週 至 一 月 後, 再 依 從 娼 原 因 由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保 護 安 置 或 移 送 少 年 法 庭 進 行 輔 導 教 育, 從 此 被 賣 被 迫 從 娼 之 受 害 者 可 以 獲 得 主 管 機 關 之 保 護 與 安 置 當 時 官 方 之 安 置 工 作 主 要 由 台 灣 省 雲 林 教 養 院 與 台 北 市 婦 職 所 提 供, 但 機 構 內 之 各 項 軟 硬 體 極 為 不 足 且 不 適 當, 尤 其 是 少 女 無 法 接 受 教 育, 在 民 間 團 體 幾 度 極 力 建 議 下, 終 於 在 1992 1993 年 8 月 分 別 設 立 國 中 小 學 附 設 補 校 分 班 與 國 中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分 班, 使 受 收 容 少 女 終 能 享 受 一 般 學 齡 接 受 義 務 教 育 之 權 益 1987 年 至 1990 年 間, 民 間 雛 妓 救 援 組 織 在 積 極 投 入 過 程 中 逐 漸 發 現, 補 破 網 式 的 事 後 救 援 畢 竟 功 效 有 限, 尤 其 當 時 頗 受 矚 目 的 原 住 少 女 從 娼 所 隱 含 的 弱 勢 社 區 問 題 更 非 個 案 援 助 所 能 解 決, 於 是 各 民 間 團 體 開 始 推 展 社 區 預 防 方 案, 如 彩 虹 婦 女 事 工 中 心 的 彩 虹 少 女 營 鳳 凰 花 專 案 天 主 教 善 牧 修 女 會 的 暑 期 預 防 宣 導 營 隊 花 蓮 善 牧 社 區 課 輔 計 劃 與 婦 援 會 百 合 計 劃 等 1991 年 政 府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推 動 原 住 民 鄉 認 養 計 劃, 針 對 高 危 險 群 原 住 民 鄉 進 行 家 戶 訪 問 預 防 宣 導 及 追 蹤 輔 導, 以 預 防 少 女 淪 入 色 情 行 業 (2) 推 動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立 法 隨 著 色 情 行 業 愈 趨 多 元 化, 業 者 手 法 漸 由 高 壓 轉 為 懷 柔, 未 成 年 從 娼 型 態 也 漸 以 非 被 賣 ( 即 一 般 所 謂 的 自 願 ) 為 主, 並 與 逃 學 中 輟 等 問 題 相 連 結, 此 時 民 間 團 體 體 認 到 雛 妓 問 題 並 不 單 是 個 人 家 庭 等 微 觀 因 素, 而 牽 涉 到 鉅 觀 的 政 治 經 濟 等 社 會 結 構 問 題, 因 而 改 變 運 動 策 略,1992 年, 勵 馨 基 金 會 發 表 雛 妓 問 題 大 小 之 推 估 研 究 結 果, 推 估 台 灣 約 有 4-6 萬 名 雛 妓, 引 起 社 會 矚 目, 同 年 勵 馨 推 出 反 雛 妓 社 會 運 動 5, 將 雛 妓 問 題 定 位 為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問 題, 並 由 董 事 林 永 頌 律 師 召 集 實 務 工 5 1992-1995 年 間 勵 馨 舉 辦 的 反 雛 妓 主 要 活 動 包 括 反 雛 妓 公 約 簽 署 雛 菊 下 鄉 行 動 華 西 街 慢 跑 桃 園 縣 反 雛 妓 長 美 巷 夜 訪 伊 是 咱 的 寶 貝 - 雛 菊 受 難 週 等 活 動, 並 拍 製 櫥 窗 篇 : 別 讓 少 女 淪 為 商 品 拒 絕 篇 : 應 酬 不 找 小 女 生 等 公 益 廣 告, 及 為 打 破 自 願 雛 妓 的 迷 思 而 拍 製 的 小 珍 的 故 事 小 敏 的 故 事 宣 導 短 片 228

6 作 者 與 相 關 團 體, 草 擬 雛 妓 防 治 法 草 案 並 進 行 立 法 遊 說 工 作 ( 後 於 委 員 會 審 查 時, 為 去 除 污 名 及 標 籤 作 用, 更 改 為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 將 一 切 可 能 導 致 未 成 年 人 商 品 化 的 色 情 營 利 行 為 皆 納 入 規 範, 並 且 從 教 育 司 法 等 根 本 層 面 加 以 規 範 此 法 最 後 於 1995 年 正 式 三 讀 通 過, 我 國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治 工 作 進 入 了 新 的 里 程 碑 本 條 例 以 保 護 兒 童 少 年 使 其 免 於 淪 為 性 交 易 對 象 的 立 法 原 則 貫 穿 整 部 法 律, 內 容 綜 合 了 宣 導 預 防 與 保 護 性 處 遇 及 加 害 人 處 罰 等 相 關 規 範, 在 條 文 內 容 上 除 充 份 反 應 實 務 需 求, 並 補 正 其 他 相 關 現 行 法 規 的 缺 漏 外, 更 清 楚 劃 分 各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權 責 同 時, 本 條 例 為 保 護 被 迫 從 娼 者, 亦 特 別 規 定 十 八 歲 以 上 之 人, 若 遭 他 人 強 迫 賣 淫 或 販 賣 為 娼, 亦 可 以 適 用 本 法 之 保 護 安 置, 讓 被 迫 從 娼 者 得 不 限 年 齡, 皆 可 獲 得 政 府 之 保 護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民 間 團 體 完 成 立 法 階 段 性 工 作 目 標 後, 勵 馨 婦 援 會 終 止 童 妓 協 會 花 蓮 善 牧 中 心 隨 即 成 立 法 令 監 督 聯 盟 ( 第 一 年 監 督 行 動 尚 包 括 彩 虹 世 界 展 望 會 ), 於 每 年 八 九 月 間 針 對 政 府 法 令 落 實 執 行 狀 況 進 行 監 督, 至 今 已 進 行 七 年 1996 年 勵 馨 推 動 一 人 一 信 民 間 行 動, 監 督 媒 體 刊 登 色 情 廣 告 情 形, 也 針 對 青 少 年 受 高 薪 誘 惑 而 掉 入 色 情 陷 阱 的 安 全 問 題, 舉 辦 海 闊 天 空 飛 越 色 情 陷 阱 宣 導 工 作, 提 醒 青 少 年 注 意 打 工 陷 阱 同 時 勵 馨 與 終 止 童 妓 協 會 注 意 到 當 時 方 興 未 艾 的 網 路 使 用 問 題, 促 成 兒 童 ISP 的 成 立, 舉 辦 兒 少 線 上 保 護 公 聽 會, 期 望 為 孩 子 打 造 一 個 乾 淨 的 網 際 網 路 空 間 條 例 施 行 後, 政 府 權 責 加 重, 各 縣 市 政 府 在 專 業 人 力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多 將 個 案 輔 導 工 作 以 公 辦 民 營 方 案 委 託 方 式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自 此 家 扶 基 金 會 世 界 展 望 會 及 一 些 地 方 性 民 間 團 體 也 開 始 參 與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治 工 作 (3) 國 際 性 剝 削 問 題 防 治 1991 年 台 灣 終 止 童 妓 運 動 協 會 成 立, 並 加 入 國 際 終 止 童 妓 組 織 (ECPAT), 成 為 終 止 童 妓 運 動 四 個 主 要 推 展 國 家 之 一 ( 四 個 推 展 國 家 為 台 灣 泰 國 菲 律 賓 斯 里 蘭 卡 ) 1995 年 終 止 童 妓 運 動 協 會 開 始 至 三 峽 外 國 收 容 所 探 訪 關 懷 外 籍 女 性, 於 1996 年 推 出 完 全 旅 行 家 活 動, 號 召 國 內 旅 行 社 自 律, 承 諾 不 組 買 春 團 不 安 排 性 旅 遊, 一 同 保 護 國 內 外 的 兒 童 及 婦 女, 得 到 民 眾 熱 烈 迴 響,1997 年 與 旅 行 業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共 同 發 起, 全 台 共 有 1,279 家 旅 行 社 響 應 民 間 團 體 於 1996 2001 年 組 團 參 6 共 舉 辦 八 場 公 聽 會 座 談 會 收 集 各 界 意 見 二 場 國 會 遊 說 說 明 會 及 多 次 記 者 會, 也 發 起 一 人 一 電 一 人 一 信 運 動, 讓 民 眾 有 參 與 的 機 會 229

加 第 一 二 屆 反 兒 童 商 業 性 剝 削 世 界 大 會, 以 民 間 力 量 突 破 外 交 困 境, 與 其 他 國 家 建 立 雙 邊 或 多 邊 的 合 作 關 係, 希 望 透 過 參 與 國 際 保 護 兒 童 免 於 性 剝 削 活 動, 讓 台 灣 的 兒 童 得 到 平 等 的 國 際 對 待 (4) 慰 安 婦 問 題 慰 安 婦 是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太 平 洋 戰 爭 中, 在 日 本 軍 中, 被 當 做 性 處 理 道 具 使 用 的 女 性, 日 軍 在 1938 年 開 始 在 台 灣 徵 召 慰 安 婦, 從 受 訪 者 證 言 顯 示, 她 們 大 部 份 是 被 強 制 被 騙 1992 年, 婦 援 會 董 事 長 王 清 峰 積 極 走 訪 韓 日 蒐 集 資 料, 並 設 置 申 訴 專 線, 在 輿 論 要 求 下, 同 年 3 月, 政 府 跨 部 會 之 台 籍 慰 安 婦 專 案 小 組 正 式 成 立, 全 力 調 查 並 處 理 此 史 實, 婦 援 會 受 委 託 負 責 慰 安 婦 申 訴 個 案 之 訪 查 與 確 認 工 作, 1995 年 內 政 部 決 議 發 放 台 籍 慰 安 婦 生 活 扶 助 費, 委 託 婦 援 會 辦 理 慰 安 婦 生 活 補 助 醫 療 救 助 心 理 諮 商 關 懷 訪 視 等 服 務 此 外, 婦 援 會 與 政 府 代 表 亦 多 次 出 席 亞 洲 慰 安 婦 問 題 之 國 際 會 議, 提 出 慰 安 婦 報 告, 及 對 未 解 決 的 慰 安 婦 問 題 進 行 商 討, 以 集 結 各 國 婦 女 團 體 力 量, 透 過 國 際 輿 論 向 日 本 政 府 施 壓, 強 迫 日 本 政 府 正 視 這 個 議 題, 並 正 式 道 歉 及 賠 償 ( 婦 援 會 網 站 ) ( 二 ) 問 題 與 障 礙 快 速 的 社 會 變 遷, 使 得 台 灣 現 今 的 性 產 業 也 有 新 的 樣 貌, 民 間 團 體 與 政 府 在 防 治 兒 少 從 事 性 交 易 面 臨 新 的 挑 戰 : 1. 因 著 社 會 變 遷 與 科 技 之 影 響, 色 情 產 業 與 未 成 年 人 從 娼 問 題 快 速 變 遷, 法 令 犯 罪 偵 察 技 術 與 處 遇 模 式 來 不 及 因 應 2. 網 際 網 路 等 科 技 提 供 便 利 隱 匿 之 通 路, 使 未 成 年 人 較 以 往 更 容 易 接 觸 性 交 易 機 會 3. 從 1980 年 代 以 被 押 賣 個 案 為 主 轉 變 到 1990 年 代 之 非 被 賣 類 型 為 多, 非 志 願 案 主 逐 漸 增 加, 面 對 受 害 者 無 受 害 意 識 不 願 接 受 保 護, 考 驗 現 有 輔 導 措 施 之 適 合 性 及 工 作 者 的 專 業 能 力 是 否 足 以 化 解 阻 力 4. 政 府 未 積 極 推 動 全 國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業 務, 各 單 位 經 費 人 力 缺 乏, 工 作 難 以 推 展 5. 第 一 線 執 行 人 員 在 支 持 資 源 不 足 仍 須 持 續 運 作 的 消 耗 中, 因 為 專 業 疲 乏, 而 減 低 個 案 處 遇 中 個 別 化 處 遇 思 考 與 專 業 敏 感 度, 以 致 與 原 意 想 保 護 的 個 案 形 成 負 230

面 對 立 的 互 動, 影 響 輔 導 成 效 6. 個 案 之 生 活 環 境 與 家 庭 關 係 為 影 響 其 從 事 性 交 易 行 為 之 主 要 因 素, 然 而 目 前 之 處 遇 介 入 措 施, 缺 乏 社 區 家 庭 處 遇 及 親 職 教 育, 使 得 輔 導 成 效 大 打 折 扣 7. 提 供 安 置 個 案 之 教 育 方 案 以 國 中 小 學 為 主, 無 法 滿 足 愈 來 愈 多 高 中 職 個 案 之 需 求, 技 職 教 育 內 容 與 項 目 亦 無 法 滿 足 個 案 與 市 場 之 需 求, 對 個 案 日 後 就 業 條 件 之 提 升 與 輔 導 不 足 8. 缺 少 青 少 年 勞 動 政 策 與 資 源, 以 致 青 少 年 在 合 法 行 業 難 以 適 應 生 存, 容 易 轉 入 情 色 行 業 9. 中 輟 逃 家 等 預 防 性 服 務, 缺 乏 完 整 之 服 務 規 劃, 後 送 配 套 服 務 資 源 不 足, 以 致 預 防 成 效 不 彰 此 外, 預 防 性 工 作 不 易 短 期 生 效, 資 源 更 不 易 爭 取, 形 成 惡 性 循 環 ( 三 ) 政 策 與 行 動 建 議 1. 政 府 應 定 期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探 究 各 種 促 使 兒 童 性 剝 削 之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等 社 會 因 素 及 變 化 趨 勢, 並 針 對 病 原 作 結 構 性 修 正 或 改 造 2. 因 應 兒 少 性 交 易 社 會 變 遷 之 趨 勢, 以 兒 少 保 護 政 策 與 立 法 原 則, 修 正 現 行 法 中 與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治 有 關 之 相 關 規 定, 包 括 刑 法 兒 少 福 利 法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3. 透 過 調 查 研 究, 更 新 了 解 兒 少 進 入 性 交 易 工 作 之 前 置 因 素 與 途 徑, 並 加 強 對 應 之 預 防 性 處 遇 措 施 與 救 援 工 作 如 學 校 社 工, 主 動 性 外 展 服 務 等 4. 加 強 網 路 色 情 交 易 的 研 究 與 查 緝 鼓 勵 設 置 優 良 兒 少 網 站, 結 合 各 界 共 同 防 堵 網 路 色 情, 以 減 少 兒 童 及 少 年 所 受 的 影 響 5. 政 府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確 立 對 兒 童 與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治 工 作 之 權 責, 加 強 跨 部 會 間 以 及 與 民 間 之 協 調 與 合 作 6. 對 於 兒 少 性 剝 削 受 害 者 及 其 家 庭, 應 提 供 多 元 可 近 性 高 個 別 需 求 化 具 前 瞻 性 之 保 護 處 遇 服 務 與 安 全 庇 護 措 施 7. 制 定 青 少 年 勞 動 政 策, 改 變 以 往 消 極 禁 止 青 少 年 從 事 非 法 危 險 性 工 作 之 態 度, 轉 而 以 國 家 人 力 投 資 的 積 極 態 度, 提 供 合 適 青 少 年 之 技 職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確 保 青 少 年 勞 動 者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8. 政 府 ( 或 透 過 民 間 團 體 推 展 ) 應 建 立 並 增 進 與 國 際 相 關 組 織 間 之 聯 繫 經 驗 交 換 資 源 共 享 與 協 調 合 作 關 係 231

9. 積 極 鼓 勵 未 成 年 兒 少 及 其 家 人 同 儕 團 體 以 及 潛 在 的 幫 助 者, 參 與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治 行 動, 提 供 建 議, 並 協 助 較 成 熟 的 少 年 規 劃 組 織 並 運 作 支 持 網 絡 參 考 文 獻 刑 事 警 察 局 (2002) 八 十 八 年 至 六 月 至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家 庭 暴 力 件 數 統 計 台 北 : 刑 事 警 察 局 ( 尚 未 出 版 )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 2002 )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施 行 半 年 檢 視 記 者 會 http://www.awakening.org.tw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1990) 婦 女 暴 力 調 查 研 究 台 北, 中 華 民 國 :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1998) 人 口 販 賣 網 絡 分 析 專 案 研 究 分 析 報 告 台 北, 中 華 民 國 :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1993) 台 北 市 上 班 族 兩 性 差 異 對 性 騷 擾 經 驗 與 對 性 騷 擾 態 度 影 響 之 研 究 ( 一 ) 台 北, 中 華 民 國 :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王 如 玄 (1997)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與 法 律, 性 別 與 兩 性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高 雄, 中 華 民 國 : 高 雄 醫 學 院 兩 性 研 究 中 心 王 麗 容 (1995) 婦 女 與 社 會 政 策 台 北, 中 華 民 國 : 巨 流 出 版 社 呂 寶 靜 (1993) 台 灣 地 區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之 調 查 研 究, 台 北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林 慧 芬 (2002) 兩 性 平 權 的 開 端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評 析 http://www.npf.org.tw 邱 天 助 (1992) 台 北 市 高 中 女 生 對 性 騷 擾 態 度 之 調 查 研 究 台 北, 中 華 民 國 :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范 國 勇 (2000) 強 姦 犯 罪 問 題 與 被 害 人 創 傷 證 之 探 討 桃 園 : 警 學 叢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三 期, 頁 69-95 張 平 吾 范 國 勇 黃 富 源 (2002) 犯 罪 學 概 論 台 北 : 三 民 書 局 張 錦 麗 (1997) 強 暴 防 治 的 困 境 與 努 力 的 方 向 警 專 學 報 第 二 卷 第 三 期 台 北, 中 華 民 國 :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頁 1-13 張 錦 麗 (1999) 性 騷 擾 對 被 害 人 之 傷 害 及 防 治 之 道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第 八 十 六 期 台 北, 中 華 民 國 : 內 政 部 頁 216-225 張 錦 麗 (2002) 兒 時 目 睹 婚 暴 之 受 暴 婦 女 的 社 工 處 遇 走 出 暴 力 創 傷 - 兒 童 保 護 及 家 暴 目 睹 兒 童 個 案 處 遇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台 北, 中 華 民 國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頁 133-168 程 建 壬 (1999) 社 會 運 動 的 法 制 化 - 以 反 雛 妓 運 動 為 例 清 華 大 學 社 會 學 碩 士 論 文 黃 秋 香 (2002) 提 升 女 工 的 工 會 參 與 才 能 落 實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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