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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康 信 动 态 康 信 公 司 合 伙 人 在 第 十 届 AIPPI 中 日 韩 三 国 分 会 交 流 会 上 发 表 演 讲 09 康 信 出 席 海 峡 两 岸 专 利 代 理 实 务 交 流 研 讨 会 09 天 津 大 学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考 前 宣 讲 培 训 10 康 信 公 司 顾 问 应 邀 于 2012 高 科 技 保 护 峰 会 发 表 演 讲 10 康 信 入 选 2012 年 度 Asia IP 优 秀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Tier 1 11 16 专 家 专 栏 积 极 运 用 国 际 注 册, 减 少 海 外 商 标 抢 注 16 And boy have we patented it! - 从 苹 果 - 三 星 专 利 诉 讼 看 专 利 申 请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18 22 中 国 IP 政 策 法 规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规 程 ( 第 66 号 ) 22 康 信 员 工 首 次 取 得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师 认 证 11 陕 西 省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论 坛 成 功 举 办 12 康 信 公 司 与 客 户 篮 球 友 谊 赛 告 捷 13 14 康 信 案 例 25 IP ABC 如 何 避 免 国 际 申 请 的 公 布 25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程 序 启 动 条 件 25 对 PCT 申 请 的 两 个 重 要 修 改 机 会 25 阿 玛 妮 商 标 异 议 复 审 成 功 确 权 案 例 14 施 华 洛 世 奇 公 司 商 标 异 议 成 功 案 例 15

刊 首 语 初 秋 的 古 城 西 安, 仍 旧 散 发 着 几 分 热 度 康 信 公 司 与 陕 西 知 识 产 权 局 合 办 的 陕 西 省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论 坛 上 听 众 的 热 度 则 更 为 高 涨 这 是 康 信 首 次 到 西 部 地 区 举 办 大 型 知 识 产 权 研 讨 会, 这 反 映 了 一 是 地 方 专 利 管 理 机 构 对 地 区 企 业 专 利 发 展 的 重 视, 二 是 西 部 地 区 的 科 技 与 专 利 发 展 水 平 正 在 迎 头 赶 上 东 部 沿 海 地 区 虽 然 从 绝 对 数 量 上 看 西 部 省 份 的 专 利 申 请 量 仍 然 落 后, 但 去 年 西 部 陕 西 四 川 等 省 份 的 专 利 申 请 量 的 增 长 率 已 经 超 过 了 多 数 沿 海 省 份 中 国 专 利 行 业 经 过 多 年 高 速 增 长, 东 部 地 区 已 经 进 入 平 稳 增 长 期, 而 西 部 地 区 正 进 入 快 速 增 长 期, 这 也 是 近 几 年 国 家 推 动 西 部 发 展 战 略 的 结 果 多 年 来, 康 信 一 直 秉 持 内 外 发 展 并 重 的 战 略, 得 益 于 中 国 整 个 专 利 行 业 的 发 展, 康 信 的 中 国 专 利 申 请 数 量 也 保 持 了 快 速 发 展 的 趋 势 2012 年 上 半 年, 康 信 国 内 专 利 申 请 量 的 同 比 增 长 率 超 过 了 50%, 这 得 益 于 康 信 对 中 国 市 场 的 前 瞻 性 把 握 和 长 期 持 续 投 入 如 今, 康 信 开 始 把 眼 光 注 视 向 广 大 的 西 部 地 区, 康 信 希 望 通 过 带 来 专 业 化 国 际 化 的 服 务, 帮 助 西 部 企 业 更 好 地 实 践 中 国 创 造 执 行 合 伙 人 助 理 张 永 明 1

行 业 资 讯 海 峡 两 岸 签 署 两 个 新 协 议 均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内 容 日, 从 国 务 院 台 湾 事 务 办 公 室 获 悉, 继 近 2010 年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与 海 峡 两 岸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合 作 协 议 签 署 后, 海 峡 两 岸 投 资 保 护 和 促 进 协 议 与 海 峡 两 岸 海 关 合 作 协 议 于 8 月 9 日 正 式 签 署, 其 中 均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内 容 据 介 绍, 在 海 峡 两 岸 投 资 保 护 和 促 进 协 议 中 第 一 条 规 定, 投 资 指 一 方 投 资 者 依 照 另 一 方 的 规 定, 在 该 另 一 方 所 投 入 的 具 有 投 资 特 性 的 各 种 资 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知 识 产 权 企 业 名 称 及 商 号 商 誉 等 ; 第 十 条 对 转 移 的 规 定 是, 一 方 应 依 其 规 定 准 许 另 一 方 投 资 者 转 移 其 投 资 及 收 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利 润 股 息 利 息 资 本 利 得 提 成 费 及 其 他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费 用 等 海 峡 两 岸 海 关 合 作 协 议 第 三 章 关 于 海 关 合 作 内 容 方 面 规 定, 双 方 海 关 相 互 通 报 有 关 海 关 规 定 ; 及 时 交 换 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货 物 贸 易 有 关 的 海 关 估 价 商 品 归 类 及 原 产 地 确 定 所 需 的 证 件 文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 为 正 确 计 征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货 物 贸 易 进 口 货 物 关 税, 主 动 或 应 请 求 提 供 及 核 查 海 关 估 价 商 品 归 类 及 原 产 地 确 定 有 关 信 息 等 据 了 解, 上 述 两 协 议 是 为 促 进 两 岸 经 贸 交 流 与 发 展, 保 护 海 峡 两 岸 投 资 者 权 益, 促 进 相 互 投 资, 创 造 公 平 投 资 环 境, 增 进 两 岸 经 济 繁 荣, 依 据 2010 年 6 月 双 方 签 署 的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与 海 峡 两 岸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合 作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达 成 的 据 统 计,2011 年, 海 峡 两 岸 贸 易 已 达 1600 多 亿 美 元 截 至 今 年 6 月, 中 国 大 陆 累 计 使 用 台 资 580 多 亿 美 元, 加 上 第 三 地 转 投 资 累 计 超 过 1000 亿 美 元 近 3 年 来, 已 有 126 家 大 陆 企 业 在 台 投 资, 投 资 额 3 亿 美 元 ( 来 源 : 知 识 产 权 报 )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反 垄 断 将 出 执 法 指 南 第 五 稿 详 列 违 法 情 形 核 心 思 想 是 不 得 限 制 竞 争 在 8 月 14 日 举 行 的 反 垄 断 法 实 施 前 沿 问 题 国 际 研 讨 会 上,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反 垄 断 执 法 的 指 南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指 南 ) 第 五 稿 获 公 布 指 南 是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负 责 起 草 的 根 据 指 南,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反 垄 断 主 要 是 反 利 用 知 识 产 权 排 除 限 制 相 关 市 场 竞 争 禁 止 歧 视 性 地 拒 绝 许 可 指 南 明 确, 拒 绝 许 可 是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种 表 现 形 式,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不 会 要 求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承 担 与 竞 争 对 手 或 者 交 易 相 对 人 进 行 交 易 的 义 务 对 于 经 营 者 在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过 程 中 无 条 件 地 或 者 非 歧 视 性 地 单 2

行 业 资 讯 方 拒 绝 许 可, 一 般 也 不 会 被 认 为 违 反 反 垄 断 法 但 是, 如 果 拒 绝 许 可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那 么 性 质 将 会 大 不 相 同 :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不 平 等 地 歧 视 性 地 拒 绝 许 可 其 知 识 产 权 ;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拒 绝 许 可 的 知 识 产 权 是 被 许 可 人 参 与 相 关 市 场 竞 争 的 一 项 必 需 设 施, 而 拒 绝 许 可 该 知 识 产 权 导 致 被 许 可 人 不 能 在 相 关 市 场 中 进 行 有 效 竞 争, 并 且 对 相 关 市 场 中 的 竞 争 和 创 新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消 费 者 的 合 理 需 求 不 能 得 到 满 足 指 南 规 定, 上 述 行 为 都 可 以 被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认 定 违 反 反 垄 断 法 中 有 关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规 定 此 外, 基 于 拒 绝 许 可 知 识 产 权 也 可 能 作 为 经 营 者 实 施 其 他 限 制 性 条 件 或 搭 售 的 手 段, 对 此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将 结 合 相 关 限 制 性 条 件 或 者 搭 售 行 为, 就 其 对 竞 争 的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禁 止 违 背 他 人 意 愿 附 加 条 件 指 南 禁 止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在 以 授 予 许 可 等 方 式 行 使 权 利 时, 违 背 交 易 相 对 人 的 意 愿 附 加 一 些 交 易 条 件 这 些 条 件 包 括 : 要 求 交 易 相 对 人 将 其 改 进 的 技 术 进 行 独 占 性 地 回 授 ; 禁 止 交 易 相 对 人 对 其 知 识 产 权 的 有 效 性 提 出 质 疑 ; 限 制 交 易 相 对 人 在 许 可 协 议 期 限 届 满 后, 制 造 使 用 销 售 竞 争 性 商 品 或 者 采 用 竞 争 性 技 术 ;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不 合 理 的 交 易 条 件 在 交 易 中 被 明 令 禁 止 的 还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搭 售 行 为 指 南 规 定, 对 于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搭 售,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予 以 禁 止 :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在 搭 售 品 市 场 上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 搭 售 品 和 被 搭 售 品 在 性 质 上 和 交 易 习 惯 上 属 于 两 个 独 立 的 商 品 ; 搭 售 对 被 搭 售 品 市 场 有 实 质 性 影 响, 将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的 在 搭 售 品 市 场 的 支 配 地 位 延 伸 到 被 搭 售 品 市 场, 排 除 限 制 了 其 他 经 营 者 在 被 搭 售 市 场 上 的 竞 争 ; 该 搭 售 不 具 有 合 理 性 在 认 定 搭 售 是 否 构 成 垄 断 时,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将 考 虑 搭 售 的 目 的 搭 售 品 和 被 搭 售 品 的 性 质 与 相 互 联 系 交 易 习 惯 搭 售 的 影 响 范 围 和 实 施 搭 售 者 的 实 际 经 营 能 力 等 因 素 禁 止 经 营 者 间 协 议 串 谋 指 南 对 于 具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经 营 者 之 间 达 成 的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协 议 作 出 了 限 制 性 规 定 根 据 这 些 规 定, 如 下 协 议 均 被 禁 止 : 固 定 或 者 变 更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费 或 者 含 有 知 识 产 权 商 品 的 销 售 价 格 ; 限 制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数 量 或 者 含 有 知 识 产 权 商 品 的 生 产 数 量 或 者 销 售 数 量 ; 分 割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市 场 或 者 含 有 知 识 产 权 商 品 的 销 售 市 场 或 者 原 材 料 采 购 市 场 ; 限 制 购 买 开 发 新 技 术 或 者 含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新 设 备 新 产 品 ; 联 合 拒 绝 将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给 特 定 交 易 相 对 人, 或 者 联 合 拒 绝 将 含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商 品 销 售 给 特 定 交 易 相 对 人 ;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认 定 的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其 他 垄 断 协 议 经 营 者 与 交 易 相 对 人 之 间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也 不 应 固 定 向 第 三 人 转 售 含 有 知 识 产 权 商 品 的 价 格 ; 不 应 限 定 向 第 三 人 转 售 含 有 知 识 产 权 商 品 的 最 低 价 格 等 等 重 点 审 查 是 否 限 制 竞 争 根 据 指 南,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在 对 经 营 者 涉 嫌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分 析 时, 一 般 采 取 以 下 步 骤 : 确 定 经 营 者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表 现 形 式 ; 确 定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的 经 营 者 之 间 相 互 关 系 的 性 质 ; 界 定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市 场 ; 认 定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的 经 营 者 的 市 场 地 位 ; 分 析 经 营 者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对 相 关 市 场 竞 争 的 影 响 ; 如 果 经 营 者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排 除 限 制 了 相 关 市 场 的 竞 争, 则 进 一 步 考 察 该 行 为 的 有 利 影 响 以 及 该 有 利 影 响 是 否 大 于 排 除 限 制 相 关 市 场 竞 争 所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响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分 析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对 竞 争 的 影 响, 依 据 的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的 经 营 者 与 竞 争 者 交 易 相 对 人 的 市 场 地 位 ; 相 关 市 场 的 集 中 程 度 ; 相 关 市 场 进 出 的 难 易 程 度 ; 产 业 惯 例 与 产 业 发 展 的 程 度 ;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的 时 间 效 力 范 围 等 限 制 条 件 ;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对 促 进 创 新 和 技 术 推 广 的 影 响 ; 经 营 者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技 术 变 化 的 速 度 ( 来 源 : 法 制 网 ) 3

行 业 资 讯 上 半 年 全 国 各 省 市 区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共 计 25.8 万 件 今 年 上 半 年 全 国 各 省 市 区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量 和 授 权 量 数 据 显 示 苏 粤 保 持 领 先, 皖 鄂 提 升 较 大 今 年 上 半 年 全 国 内 地 各 省 市 区 的 专 利 数 据 已 然 出 炉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我 国 共 受 理 全 国 各 省 市 区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25.8 万 件, 同 比 增 长 18.3%, 呈 现 稳 步 增 长 势 头 此 外, 今 年 上 半 年 我 国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量 达 10.7 万 件, 同 比 增 长 28.9% 上 海 大 学 知 识 产 权 学 院 院 长 陶 鑫 良 在 接 受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报 采 访 时 表 示, 发 明 专 利 的 数 量 及 质 量 应 当 成 为 加 快 我 国 创 新 型 国 家 建 设 的 支 撑 近 年 来, 我 国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授 权 的 比 重 均 不 断 提 升, 这 反 映 出 我 国 专 利 结 构 之 合 理 化 调 整 的 明 显 趋 势 与 持 续 进 步 在 我 国 各 省 市 区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量 排 名 中, 江 苏 省 广 东 省 和 北 京 市 分 别 以 3.7798 万 件 2.6683 万 件 和 2.1778 万 件 暂 时 位 列 前 三 甲, 上 海 浙 江 山 东 安 徽 四 川 辽 宁 和 湖 北 分 列 第 4 位 至 第 10 位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安 徽 和 湖 北 较 去 年 分 别 提 升 3 个 位 次 2012 年 上 半 年 全 国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量 和 授 权 量 前 10 名 的 省 市 自 治 区 ( 不 含 港 澳 台 ) 序 号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前 10 数 量 ( 件 )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前 10 数 量 ( 件 ) 1 江 苏 37798 广 东 10873 2 广 东 26683 北 京 9800 3 北 京 21778 江 苏 7561 4 上 海 16441 浙 江 5631 5 浙 江 13681 上 海 5389 6 山 东 12057 山 东 3656 7 安 徽 6677 四 川 2049 8 四 川 6475 湖 北 2025 9 辽 宁 5555 陕 西 2023 10 湖 北 4818 辽 宁 1902 4

行 业 资 讯 在 我 国 省 市 区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量 榜 单 上, 广 东 省 以 1.0873 万 件 的 成 绩 独 占 鳌 头, 北 京 市 和 江 苏 省 分 别 以 9800 件 和 7561 件 位 居 二 三 位, 浙 江 上 海 山 东 四 川 湖 北 陕 西 和 辽 宁 居 第 4 位 至 第 10 位, 其 中, 湖 北 较 去 年 提 升 2 个 位 次 湖 北 省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量 和 授 权 量 的 双 双 提 升, 并 非 一 日 之 功, 体 现 了 其 将 发 明 专 利 摆 在 重 中 之 重 的 位 置 上 据 介 绍, 十 二 五 以 来, 湖 北 省 将 推 动 发 明 专 利 拥 有 量 作 为 核 心 指 标, 不 断 提 升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量 在 考 核 各 地 今 年 的 申 请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时,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完 成 情 况 摆 在 第 一 位,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此 外, 湖 北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与 省 内 各 市 州 知 识 产 权 局 签 订 了 2012 年 专 利 申 请 工 作 预 期 目 标 责 任 书, 督 促 各 地 进 一 步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谋 新 思, 出 新 招, 积 极 争 取 党 委 政 府 支 持 力 度, 多 形 式 帮 助 支 持 企 业 做 好 专 利 申 请 工 作 根 据 今 年 上 半 年 的 专 利 数 据 统 计, 我 国 的 专 利 申 请 状 况 呈 现 出 专 利 申 请 总 量 中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比 例 增 大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总 量 中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比 例 增 大 的 形 势 和 局 面 对 此, 陶 鑫 良 表 示, 出 现 这 一 局 面 的 原 因 有 3 个, 一 方 面 是 国 内 外 的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与 市 场 竞 争 形 势, 已 经 从 昔 日 技 术 先 进 性 的 自 由 竞 赛 嬗 变 成 为 今 天 的 知 识 产 权 垄 断 性 的 强 权 博 弈, 专 利 布 局 专 利 并 购 与 专 利 诉 讼 已 经 变 成 商 家 常 事 ;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由 于 我 国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持 续 推 动 与 积 极 组 织 的 历 史 性 积 累 ; 这 更 与 我 国 十 二 五 规 划 中 设 定 了 每 万 人 口 发 明 专 利 拥 有 量 提 高 到 3.3 件 的 指 标 密 切 相 关, 这 一 指 标 的 设 计 提 纲 挈 领, 其 结 果 当 然 纲 举 目 张 同 时, 陶 鑫 良 还 指 出, 发 明 专 利 同 样 也 有 数 量 与 质 量 的 问 题 一 棵 参 天 大 树 胜 过 一 万 株 小 草, 一 件 核 心 发 明 专 利 的 竞 争 优 势 也 同 样 大 过 一 万 件 普 通 发 明 专 利 所 以, 我 国 在 调 结 构 转 方 式 进 程 中 应 当 继 续 充 分 重 视 发 明 专 利 的 关 键 作 用, 尤 其 是 在 原 始 创 新 集 成 创 新 与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各 个 环 节 中 培 育 高 质 量 的 发 明 专 利, 进 而 形 成 以 核 心 技 术 的 发 明 专 利 为 主 的 相 关 专 利 池 ( 来 源 : 知 识 产 权 报 ) 5

行 业 资 讯 上 半 年 我 国 企 业 专 利 申 请 量 保 持 快 速 增 长 年 上 半 年, 我 国 企 业 专 利 申 请 量 仍 然 保 持 今 快 速 增 长 数 据 显 示, 与 去 年 相 比, 华 为 中 兴 通 讯 在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量 和 授 权 量 上 继 续 领 跑 ; 鸿 富 锦 精 工 中 石 化 腾 讯 科 技 联 想 深 圳 光 启 创 新 海 洋 王 照 明 格 力 电 器 上 海 芯 超 生 物 分 别 名 列 2012 年 上 半 年 企 业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量 3 到 10 名 ; 鸿 富 锦 精 工 中 石 化 友 达 光 电 中 芯 国 际 大 唐 移 动 比 亚 迪 华 三 通 信 中 石 油 则 名 列 2012 年 上 半 年 企 业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量 3 到 10 名 在 今 年 上 半 年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量 和 授 权 量 前 10 的 企 业 中, 大 多 为 科 技 型 企 业, 如 华 为 中 兴 通 讯 腾 讯 科 技 中 芯 国 际 大 唐 移 动 等, 这 与 它 们 所 处 领 域 专 利 密 集 的 特 点 密 切 相 关 其 中, 华 为 2011 年 以 1498 件 发 明 专 利 名 列 当 年 上 半 年 内 地 企 业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量 排 行 榜 第 二 位 今 年 上 半 年, 华 为 则 以 2034 件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量 和 和 1484 件 授 权 量, 跃 居 上 半 年 企 业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量 和 授 权 量 排 行 榜 首 位 数 字 背 后 反 映 出 的 是 企 业 创 新 研 发 能 力 的 急 速 提 升 对 此,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法 律 与 知 识 产 权 系 主 任 李 顺 德 在 接 受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报 采 访 时 表 示, 企 业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量 排 行 榜 基 本 反 映 了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这 一 方 面 说 明 企 业 对 知 识 产 权, 特 别 是 对 专 利 的 创 造 运 用 保 护 和 管 理 的 高 度 重 视, 企 业 每 年 不 断 加 大 对 创 新 和 研 发 的 投 入 力 度, 以 保 持 技 术 和 知 识 产 权 的 领 先 地 位 另 一 方 面, 也 表 明 我 国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已 见 成 效, 企 业 作 为 创 新 和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的 主 2012 年 上 半 年 全 国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量 和 授 权 量 前 10 名 的 企 业 ( 含 港 澳 台 ) 序 号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前 10 数 量 ( 件 )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前 10 数 量 ( 件 ) 1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034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484 2 中 兴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59 中 兴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72 3 鸿 富 锦 精 密 工 业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1017 鸿 富 锦 精 密 工 业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565 4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44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19 5 腾 讯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748 友 达 光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51 6 联 想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717 中 芯 国 际 集 成 电 路 制 造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250 7 深 圳 光 启 创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626 大 唐 移 动 通 信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248 8 海 洋 王 照 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84 比 亚 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46 9 珠 海 格 力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63 杭 州 华 三 通 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12 10 上 海 芯 超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16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6 6

行 业 资 讯 体, 依 靠 自 主 创 新, 提 升 了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这 与 党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领 导 强 调 的 要 着 力 强 化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主 体 地 位 和 促 进 产 学 研 用 结 合 的 方 向 是 一 致 的 因 此, 从 这 点 来 讲, 企 业 发 明 专 利 的 不 断 激 增 对 于 实 现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这 一 目 标, 具 有 深 远 的 意 义 排 行 榜 上, 以 中 石 化 为 代 表 的 央 企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量 和 授 权 量 稳 中 有 升 作 为 中 国 最 大 的 能 源 和 化 工 公 司, 中 石 化 已 发 展 成 为 世 界 第 二 大 炼 油 公 司 第 四 大 乙 烯 生 产 商 2011 年 上 半 年, 中 石 化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量 为 871 件,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量 为 316 件 今 年 上 半 年, 中 石 化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量 和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量 为 944 件 和 419 件,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8.38% 和 32.59%, 名 列 企 业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量 和 授 权 量 第 四 位 这 与 中 石 化 近 年 来 加 大 以 知 识 产 权 为 核 心 的 科 技 创 新 力 度 密 不 可 分 同 时, 从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了 解 到, 在 2012 年 上 半 年 企 业 3 种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量 和 授 权 量 排 名 前 10 名 的 企 业 中, 除 了 华 为 中 兴 通 讯 等 科 技 型 企 业 外, 还 出 现 了 昆 山 统 业 绣 品 昆 山 周 市 惠 宏 服 装 成 都 慧 智 尼 玛 家 具 常 熟 凯 达 印 染 等 轻 工 业 企 业 的 身 影 这 说 明 不 仅 是 科 技 型 企 业, 越 来 越 多 的 传 统 企 业 都 意 识 到 了 专 利 对 于 企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性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意 识 也 在 不 断 增 强 当 然, 这 也 离 不 开 各 地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的 积 极 引 导 但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在 专 利 申 请 数 量 增 长 的 同 时, 也 要 注 重 专 利 申 请 的 质 量, 使 专 利 更 好 地 为 企 业 所 用 李 顺 德 表 示 ( 来 源 : 知 识 产 权 报 ) 韩 国 拟 对 商 标 法 进 行 修 改 国 特 许 厅 拟 修 订 商 标 法 以 保 护 小 型 企 韩 业 抵 制 其 商 标 被 滥 用 并 防 止 其 卷 入 侵 权 纷 争 新 商 标 法 也 将 限 制 商 标 代 理 人 以 不 适 当 的 目 的 使 用 商 标 并 从 中 获 取 报 酬 的 行 为 修 正 案 将 有 助 于 建 立 商 标 的 合 理 使 用 机 制 现 今, 许 多 缺 乏 法 律 知 识 的 小 型 企 业 经 常 面 临 商 标 代 理 人 对 商 标 滥 用 由 于 很 多 小 型 企 业 在 运 营 时 并 不 进 行 商 标 注 册, 因 此 代 理 人 就 可 以 通 过 注 册 相 似 或 完 全 相 同 的 商 标 并 提 出 侵 权 索 赔 之 后, 他 们 威 胁 企 业 如 果 继 续 使 用 该 商 标, 就 提 起 刑 事 民 事 诉 讼 进 行 索 赔 现 行 韩 国 商 标 法 第 51 条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较 为 模 糊 商 标 代 理 人 利 用 其 中 一 项 模 糊 不 清 的 术 语 使 其 事 后 注 册 的 相 似 商 标 得 以 生 效 新 修 订 的 商 标 法 规 定 带 有 图 形 的 商 品 名 称 在 商 标 注 册 前 的 连 续 使 用 可 以 使 事 后 申 请 的 商 标 无 效, 这 就 保 证 了 小 型 企 业 可 继 续 使 用 其 商 品 名 称 另 外, 根 据 现 行 韩 国 商 标 法 第 51 条, 也 会 使 合 法 注 册 的 商 标 无 效 化, 因 为 其 可 以 被 解 释 为 : 如 果 在 正 常 使 用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效 仿 并 注 册 他 人 先 前 注 册 的 商 标 就 可 以 将 商 品 名 称 用 作 商 标 新 修 正 案 规 定, 如 果 一 个 商 品 名 称 在 商 标 注 册 日 前 就 已 经 在 使 用, 则 这 个 商 品 名 称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但 是, 如 果 注 册 商 标 是 效 仿 先 前 注 册 的 商 标 并 第 一 次 用 作 商 品 名 称 时, 只 有 当 权 利 人 不 试 图 从 原 商 标 持 有 者 处 获 取 认 可 时 才 能 继 续 使 用 对 商 标 法 的 进 一 步 修 改 将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更 多 便 利 例 如, 改 进 未 使 用 商 标 撤 销 制 度 将 减 轻 申 请 人 的 负 担, 使 他 们 不 必 进 行 多 次 商 标 申 请, 并 使 未 决 期 缩 短 了 至 少 9 个 月 ( 来 源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 7

行 业 资 讯 苹 果 三 星 之 战 凸 显 专 利 之 重 国 苹 果 公 司 ( 下 称 苹 果 ) 与 韩 国 三 星 公 司 美 ( 下 称 三 星 ) 之 间 的 专 利 大 战, 经 过 1 年 多 的 起 起 落 落, 再 掀 波 澜 当 地 时 间 8 月 24 日, 美 国 圣 何 塞 联 邦 地 方 法 院 的 陪 审 团 在 经 过 3 天 的 讨 论 后, 就 苹 果 与 三 星 的 专 利 诉 讼 案 作 出 裁 定, 判 定 三 星 侵 犯 苹 果 6 件 专 利 权, 赔 偿 苹 果 10.5 亿 美 元, 并 驳 回 三 星 的 所 有 诉 讼 主 张 此 裁 定 一 出, 苹 果 已 寻 求 法 院 对 三 星 的 8 款 智 能 手 机 颁 布 禁 售 令 战 争 硝 烟 未 过, 却 引 人 深 思 有 关 专 家 直 言, 对 我 国 企 业 而 言, 要 想 在 全 球 化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立 足, 加 强 自 主 创 新, 打 造 拥 有 核 心 技 术 的 专 利 已 是 发 展 之 关 键 6 件 专 利 定 胜 负 10.5 亿 美 元 赔 偿 额 加 上 4 亿 美 元 律 师 费, 这 组 数 字 绝 对 当 得 起 苹 果 与 三 星 世 纪 专 利 大 战 的 称 号 然 而, 与 庞 大 的 赔 偿 数 额 相 对 应 的 是 小 小 的 6 件 专 利, 正 是 这 6 件 专 利 支 撑 起 了 苹 果 取 得 阶 段 性 胜 利 两 家 公 司 的 专 利 诉 讼 可 追 溯 至 去 年 4 月, 苹 果 在 加 州 圣 何 塞 联 邦 地 方 法 院 起 诉 三 星 专 利 侵 权, 要 求 对 方 赔 偿 25 亿 美 元 三 星 随 即 发 起 反 诉, 要 求 苹 果 赔 偿 3.99 亿 美 元 在 今 年 8 月 24 日 公 布 的 长 达 20 页 的 陪 审 团 裁 决 书 中 称, 三 星 侵 犯 苹 果 的 6 件 专 利 包 括 : 与 iphone 设 计 相 关 的 两 件 专 利, 与 图 标 设 计 相 关 的 1 件 专 利, 与 缩 放 图 片 相 关 的 1 件 专 利, 与 多 点 触 控 放 大 文 件 相 关 的 1 件 专 利 以 及 文 件 边 缘 反 弹 效 果 相 关 的 1 件 专 利 一 如 苹 果 现 任 掌 门 人 库 克 的 意 愿, 苹 果 在 乎 的 不 是 赔 偿 额, 而 是 让 世 界 知 道 三 星 抄 袭, 因 此, 禁 售 令 成 了 最 直 接 的 体 现 按 照 法 院 判 决, 三 星 的 21 款 产 品 抄 袭 了 苹 果 的 技 术 通 过 这 一 技 术, 当 iphone 的 屏 幕 滚 动 到 页 面 边 缘 时 将 会 产 生 回 弹 的 效 果 这 些 产 品 里 面 包 括 三 星 目 前 主 打 产 品 Galaxy 系 列 智 能 手 机 这 意 味 着, 三 星 须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并 对 所 涉 及 侵 权 产 品 进 行 更 改, 才 能 摆 脱 将 在 美 国 市 场 禁 售 的 命 运 国 内 企 业 警 钟 鸣 苹 果 与 三 星 的 专 利 诉 讼, 不 仅 是 占 据 全 球 手 机 行 业 利 润 90% 的 两 大 巨 头 之 间 的 利 益 争 夺, 更 是 ios 系 统 和 安 卓 (Android) 系 统 两 大 阵 营 的 直 接 交 锋 业 内 普 遍 预 计, 中 国 将 超 越 美 国, 成 为 今 年 全 球 最 大 的 智 能 手 机 市 场 如 果 苹 果 把 专 利 诉 讼 的 战 火 延 伸 到 中 国, 将 产 生 国 内 安 卓 智 能 手 机 厂 商 们 难 以 应 对 的 紧 迫 局 面 鉴 于 专 利 纠 纷 背 后 巨 大 的 经 济 利 益, 苹 果 在 中 国 提 起 专 利 诉 讼 的 可 能 性 完 全 存 在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法 律 与 知 识 产 权 系 主 任 李 顺 德 在 接 受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报 采 访 时 表 示, 既 然 已 经 攻 下 了 安 卓 阵 营 的 第 一 个 堡 垒, 苹 果 没 有 理 由 放 弃 优 势 停 止 进 攻 李 顺 德 同 时 认 为, 由 于 中 美 两 国 的 专 利 审 查 和 授 权 条 件 的 不 同, 其 结 果 也 会 发 生 变 化 苹 果 在 美 国 拥 有 一 定 的 本 土 优 势, 但 是 到 了 中 国, 就 不 是 简 单 的 同 族 专 利 问 题 了, 还 要 考 虑 到 权 利 要 求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侵 权 举 证 等 因 素, 另 外 还 有 双 方 的 市 场 地 位 等 经 济 因 素 虽 然 美 国 联 邦 法 院 的 判 决 结 果 不 会 对 中 国 市 场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但 是 对 于 国 内 安 卓 智 能 手 机 企 业 来 说, 真 正 的 考 验 或 将 来 临 对 于 如 何 防 御 苹 果 的 专 利 战, 李 顺 德 表 示, 国 内 厂 商 应 该 及 早 认 识 到 自 身 在 拥 有 核 心 技 术 的 专 利 上 存 在 不 足, 要 积 极 寻 求 以 专 利 授 权 或 许 可 的 方 式 避 免 相 关 纠 纷, 谨 慎 选 择 合 作 伙 伴, 以 专 注 于 技 术 创 新 的 设 备 产 品 和 更 多 的 专 利 运 用, 打 破 苹 果 的 专 利 垄 断 地 位,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更 多 的 选 择 ( 来 源 : 知 识 产 权 报 ) 8

康 信 动 态 康 信 公 司 合 伙 人 在 第 十 届 AIPPI 中 日 韩 三 国 分 会 交 流 会 上 发 表 演 讲 2012 年 7 月 13-15 日, 第 十 届 AIPPI 中 日 韩 三 国 分 会 交 流 会 在 日 本 千 岁 市 召 开, 中 国 分 会 一 行 29 人 参 加 了 千 岁 的 三 国 交 流 会 康 信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余 刚 先 生 参 加 了 此 次 会 议 并 发 表 演 讲 本 次 AIPPI 三 国 分 会 交 流 会 一 共 有 三 个 专 题, 分 别 为 : 各 自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 最 新 发 展, 比 较 中 日 韩 三 国 对 专 利 申 请 说 明 书 撰 写 的 要 求, 工 业 品 的 外 观 设 计 保 护 和 版 权 保 护 的 相 互 作 用 第 一 个 专 题 由 余 刚 先 生 代 表 中 国 分 会 发 表 演 讲, 演 讲 内 容 主 要 是 应 日 本 分 会 的 要 求 介 绍 中 国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特 点, 其 与 发 明 专 利 在 申 请 审 查 无 效 程 序 和 保 护 方 面 的 区 别 ; 以 及 技 术 许 可 方 面 的 一 些 特 别 法 律 要 求 中 日 韩 三 国 交 流 会 是 AIPPI 每 年 的 一 项 重 要 活 动, 吸 引 越 来 越 多 的 三 国 会 员 们 参 加, 同 时 也 引 起 了 其 他 国 家 分 会 的 注 意, 越 来 越 多 的 会 员 利 用 这 个 平 台 加 强 交 流 和 交 往, 共 同 促 进 全 球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事 业 发 展 康 信 出 席 海 峡 两 岸 专 利 代 理 实 务 交 流 研 讨 会 近 日,2012 海 峡 两 岸 专 利 代 理 实 务 交 流 与 协 作 研 讨 会 在 台 北 举 行,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局 长 田 力 普 率 团 赴 台 出 席 并 致 开 幕 辞 康 信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助 理 张 永 明 先 生 也 一 同 出 席 了 该 会 议 会 上 田 力 普 表 示, 2010 年 海 峡 两 岸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合 作 协 议 的 签 署 实 施, 为 两 岸 在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的 合 作 开 创 了 新 局 面 2011 年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向 台 湾 居 民 开 放, 是 两 岸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合 作 的 又 一 次 实 质 性 突 破 当 前, 两 岸 携 手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的 合 作, 对 促 进 两 岸 经 济 共 同 繁 荣 发 展 造 福 两 岸 同 胞 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来 自 海 峡 两 岸 的 发 言 人 和 参 会 代 表 就 两 岸 专 利 代 理 资 质 审 批 和 管 理 制 度 两 岸 专 利 代 理 行 业 协 会 发 展 情 况 以 及 两 岸 专 利 代 理 申 请 文 件 撰 写 方 面 相 关 业 务 等 议 题 进 行 了 深 入 探 讨 与 交 流 9

康 信 动 态 天 津 大 学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考 前 宣 讲 培 训 2012 年 7 月 10 日, 应 天 津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中 心 邀 请, 康 信 智 圆 携 康 信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助 理 马 强 先 生 为 天 津 大 学 今 年 报 考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的 考 生 做 了 专 题 讲 座 本 次 讲 座 主 要 面 向 天 津 大 学 相 关 专 业 研 究 生 二 年 级 报 名 参 加 专 利 代 理 人 考 试 的 学 生, 约 120 余 人 参 加 马 强 先 生 针 对 近 年 来 专 利 申 请 状 态, 专 利 代 理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发 展 前 景, 专 利 代 理 人 的 素 质 要 求, 资 格 考 试 的 相 关 情 况 以 及 应 考 的 复 习 方 法 进 行 了 讲 解, 然 后 又 对 学 生 们 现 场 提 出 的 问 题 一 一 进 行 了 解 答 此 次 讲 座 内 容 全 面 生 动 活 泼,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激 励 了 大 家 应 考 的 信 心, 受 到 了 学 生 们 的 一 致 好 评 康 信 公 司 顾 问 应 邀 于 2012 高 科 技 保 护 峰 会 发 表 演 讲 2012 年 7 月 26-28 日, 康 信 公 司 顾 问 陈 蕊 女 士 应 邀 出 席 了 在 美 国 西 雅 图 举 办 的 2012 高 科 技 保 护 峰 会 (2012 High Technology Protection Summit), 并 以 Opportunitie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in China( 中 国 制 药 业 的 机 遇 与 挑 战 ) 为 题 在 会 上 发 表 了 演 讲 2012 高 科 技 保 护 峰 会 由 华 盛 顿 大 学 法 学 院 举 办, 会 议 听 众 参 会 人 数 超 过 300 名, 演 讲 嘉 宾 多 来 自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各 国 法 院 资 深 法 官 各 国 专 利 局 资 深 审 查 员 各 国 事 务 所 资 深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来 自 企 业 的 资 深 内 部 顾 问 陈 蕊 女 士 以 生 动 的 演 讲 吸 引 了 广 大 与 会 者 的 关 注, 并 在 会 后 与 来 自 世 界 各 地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了 交 流 来 自 康 信 公 司 的 梁 丽 超 女 士 赵 囡 囡 女 士 也 一 同 参 加 了 此 次 会 议 10

康 信 动 态 康 信 入 选 2012 年 度 Asia IP 优 秀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Tier 1 2012 年 9 月,Asia IP 杂 志 优 秀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名 录 正 式 发 布, 康 信 凭 借 优 势 团 队 与 遍 及 全 球 的 服 务 网 络 入 选 中 国 区 优 秀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第 一 梯 队 Asia IP 杂 志 是 一 家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深 度 报 道 的 国 际 性 媒 体, 期 刊 报 道 范 围 包 括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各 国, 此 评 选 是 在 对 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规 模 专 业 程 度 影 响 力 的 综 合 调 研 与 评 估 中 得 出, 康 信 此 次 入 选, 在 证 明 康 信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的 领 军 地 位 的 同 时, 也 充 分 肯 定 了 康 信 在 专 利 业 务 中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与 专 业 水 准 康 信 员 工 首 次 取 得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师 认 证 日 前, 康 信 公 司 合 伙 人 吴 贵 明, 知 识 产 权 顾 问 中 国 律 师 黄 向 城 于 日 前 参 加 了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国 就 业 培 训 技 术 指 导 中 心 举 办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 高 级 ) 岗 位 培 训, 并 通 过 自 身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与 培 训 中 的 努 力 学 习 成 功 通 过 培 训 考 核, 获 得 由 人 社 部 颁 发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师 证 书, 成 为 我 国 首 批 通 过 认 证 的 高 级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师 两 位 同 事 在 加 强 了 个 人 业 务 水 平 的 同 时, 也 增 强 了 康 信 公 司 的 专 业 力 量, 扩 大 了 公 司 在 业 内 的 影 响 力 巴 西 工 业 知 识 产 权 局 到 访 康 信 公 司 2012 年 7 月 31 日, 巴 西 工 业 知 识 产 权 局 代 表 团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聂 瑞 先 生 的 陪 同 下 到 访 康 信 公 司 康 信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余 刚 先 生 合 伙 人 王 正 发 先 生 李 丙 林 先 生, 外 国 顾 问 Brandy Baker 女 士 热 情 接 待 了 来 访 客 人 会 谈 中, 首 先 由 Brandy Baker 女 士 对 康 信 公 司 做 了 基 本 介 绍 接 下 来, 余 刚 先 生 就 中 国 专 利 商 标 申 请 诉 讼 以 及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相 关 问 题 做 了 详 细 介 绍 对 方 也 在 会 谈 中 介 绍 了 过 去 几 年 里, 巴 西 在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的 发 展 情 况 及 科 技 转 让 等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内 容 在 会 议 结 束 时, 双 方 共 同 达 成 一 致 协 议, 日 后 双 方 将 继 续 就 各 自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最 新 消 息 进 行 分 享 11

康 信 动 态 陕 西 省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论 坛 成 功 举 办 2012 年 8 月 28 日 上 午, 由 陕 西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主 办, 西 安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西 安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协 办, 北 京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办 的 陕 西 省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论 坛 在 西 安 高 新 区 成 功 举 办 同 时 本 次 会 议 也 得 到 了 西 安 智 邦 商 标 专 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大 力 支 持 陕 西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局 长 卢 鹏 起 出 席 并 致 辞, 陕 西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副 巡 视 员 党 敬 坤 主 持 论 坛 康 信 公 司 合 伙 人 王 正 发 先 生 吴 贵 明 先 生 王 志 勇 先 生 分 别 就 企 业 海 外 专 利 申 请 布 局 专 利 无 效 技 巧 与 应 对 专 利 诉 讼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精 彩 演 讲 陕 西 省 多 个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企 事 业 以 及 科 研 单 位 负 责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的 主 管 和 工 作 人 员 知 识 产 权 ( 法 律 ) 顾 问 研 发 主 管 等 100 余 人 参 加 了 本 次 论 坛 作 为 我 国 西 部 经 济 大 省, 陕 西 省 企 业 高 度 关 注 如 何 有 效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重 视 掌 握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技 巧 方 法 和 操 作 手 段 王 正 发 先 生 企 业 海 外 专 利 申 请 和 布 局 策 略 的 演 讲 为 企 业 带 来 了 前 瞻 性 视 野, 详 细 讲 解 了 如 何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出 发, 利 用 PCT 途 径 协 助 企 业 在 发 展 自 身 的 同 时, 实 现 全 球 化 战 略 吴 先 生 以 专 利 无 效 技 巧 与 应 对 策 略 为 题, 从 实 际 案 例 出 发, 在 和 与 会 人 员 的 互 动 和 讨 论 中, 针 对 陕 西 省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较 为 薄 弱 的 环 节, 讲 解 了 与 专 利 无 效 相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最 后, 王 志 勇 先 生 就 专 利 诉 讼 相 关 的 内 容 以 知 识 产 权 的 防 御 力 与 攻 击 力 为 题, 通 过 结 合 理 论 对 知 名 案 例 的 详 细 讲 解, 以 创 新 主 体 企 业 利 益 为 出 发 点, 为 企 业 提 供 了 切 实 有 效 的 操 作 方 法 会 后, 与 会 人 员 纷 纷 就 企 业 自 身 遇 到 的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问 题 向 专 家 进 行 咨 询, 并 对 此 次 论 坛 给 予 了 高 度 评 价 此 次 陕 西 省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论 坛 是 康 信 系 列 研 讨 会 第 一 次 走 出 北 京, 在 外 地 举 办 大 规 模 会 议 康 信 在 关 注 为 发 达 地 区 企 业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的 同 时, 也 深 刻 关 注 我 国 西 部 省 份 的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并 以 丰 富 的 经 验 为 陕 西 省 企 业 在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提 供 解 决 方 案, 并 助 力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将 知 识 产 权 转 化 为 企 业 战 略 性 资 源 及 核 心 竞 争 力 12

康 信 动 态 康 信 公 司 与 客 户 篮 球 友 谊 赛 告 捷 2012 年 8 月 24 日 17:00 至 19:00, 康 信 公 司 与 客 户 - 英 利 能 源 ( 中 国 ) 股 份 公 司 于 保 定 进 行 了 一 场 篮 球 友 谊 赛, 在 本 次 比 赛 中, 康 信 公 司 篮 球 队 在 开 局 不 利 的 情 况 下, 在 下 半 场 实 现 大 逆 转, 最 终 以 67:62 取 胜! 当 天 下 午, 康 信 公 司 篮 球 队 出 征 保 定, 由 于 时 间 安 排 特 别 紧 凑, 在 到 达 英 利 能 源 ( 中 国 ) 股 份 公 司 之 后, 公 司 篮 球 队 在 未 经 休 息 和 调 整 的 情 况 下, 迅 速 更 换 队 服 并 准 时 出 现 在 篮 球 场 上 对 方 对 比 赛 也 是 精 心 准 备, 篮 球 队 员 提 前 到 场 训 练, 并 且 组 织 了 啦 啦 队 员 现 场 助 威, 场 上 工 作 人 员 对 比 赛 的 安 排 也 是 井 井 有 条 也 许 是 由 于 远 途 客 场 作 战, 加 上 对 方 的 篮 球 队 员 以 逸 待 劳, 在 比 赛 开 场 之 后, 对 方 进 攻 连 连 得 手, 而 我 方 队 员 的 进 攻 和 防 守 一 再 出 现 问 题, 体 力 也 明 显 跟 不 上, 比 分 从 一 开 场 就 处 于 落 后 状 态, 且 呈 现 出 不 断 拉 大 的 趋 势, 在 上 半 场, 一 度 落 后 对 方 20 分 在 中 场 时 间, 我 方 篮 球 队 员 迅 速 进 行 了 调 整, 彼 此 之 间 相 互 加 油 鼓 劲 下 半 场 开 始 前 大 家 围 成 一 圈 加 油 鼓 劲, 加 油! 加 油! 的 声 音 震 慑 全 场 比 赛 进 行 到 下 半 场 之 后, 我 方 队 员 凭 借 着 坚 韧 不 拔 的 意 志 和 顽 强 拼 搏 的 精 神 不 断 拉 近 比 分, 在 比 赛 最 后 一 节 终 于 实 现 了 比 分 的 反 超, 此 时, 对 方 也 拿 出 了 势 在 必 得 的 气 势, 但 为 时 已 晚, 比 赛 的 最 后 几 分 钟, 我 方 篮 球 队 员 凭 借 团 队 的 紧 密 配 合 和 顽 强 的 防 守, 最 终 守 住 了 胜 利 的 果 实, 取 得 了 一 场 实 属 不 易 的 胜 利 康 信 公 司 篮 球 队 员 击 掌 相 庆, 兴 奋 之 情 难 以 言 表! 比 赛 结 束 后, 双 方 篮 球 队 员 进 行 了 合 影 和 友 好 的 交 流, 对 方 对 我 方 的 顽 强 拼 搏 精 神 给 予 了 高 度 肯 定 凭 借 本 场 比 赛, 也 大 大 促 进 了 康 信 公 司 与 客 户 之 间 的 友 谊! 13

康 信 案 例 阿 玛 妮 商 标 异 议 复 审 成 功 确 权 案 例 案 件 背 景 : 针 对 第 1787872 号 商 标 ( 以 下 简 称 被 异 议 商 标 ), 加 莫 德 菲 尼 公 司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 以 下 简 称 商 标 局 ) 提 出 异 议,2006 年 7 月 26 日, 商 标 局 做 出 异 议 裁 定, 裁 定 被 异 议 商 标 予 以 核 准 注 册 加 莫 德 菲 尼 公 司 不 服 商 标 局 的 裁 定, 向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申 请 复 审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 作 出 异 议 复 审 裁 定, 被 异 议 商 标 不 予 核 准 注 册 被 异 议 商 标 所 有 人 王 学 朋 不 服 商 评 委 的 裁 定, 向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维 持 商 评 委 的 裁 定 王 学 朋 不 服 原 审 判 决, 向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代 理 工 作 : 在 诉 讼 期 间, 加 莫 德 菲 尼 公 司 的 商 标 全 部 转 让 至 乔 治 阿 玛 尼 公 司 米 兰 瑞 士 门 德 里 西 奥 分 公 司 康 信 公 司 在 收 到 客 户 的 指 示 后, 向 高 院 提 交 了 第 三 人 乔 治 阿 玛 尼 公 司 米 兰 瑞 士 门 德 里 西 奥 分 公 司 的 意 见 陈 述, 强 调 了 被 异 议 商 标 和 第 三 人 的 在 先 商 标, 本 身 的 近 似 性, 以 及 被 异 议 商 标 和 第 三 人 在 先 商 标 指 定 商 品 的 类 似 性 ; 此 外, 通 过 提 交 大 量 证 据 证 明 第 三 人 的 商 标 在 相 关 行 业 内 的 极 高 知 名 度, 被 异 议 商 标 和 第 三 人 商 标 在 类 似 商 品 上 的 共 存 极 易 引 起 消 费 者 关 于 产 品 来 源 的 混 淆 和 误 认 案 件 结 果 : 经 过 审 理,2011 年 4 月,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此 案 作 出 裁 定 : 被 异 议 商 标 与 引 证 商 标 构 成 类 似 商 品 上 的 近 似 商 标, 被 异 议 商 标 和 引 证 商 标 共 同 使 用 在 眼 镜 等 同 种 或 类 似 商 品 上, 容 易 使 相 关 公 众 误 以 为 商 品 来 源 于 同 一 主 体 或 相 关 联 的 主 体 经 验 总 结 :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及 法 院 在 审 理 商 标 的 近 似 性 时, 汉 字 部 分 主 要 对 比 首 个 汉 字 整 体 读 音 和 外 观, 外 文 部 分 主 要 对 比 音 形 义 ; 且 对 于 文 字 和 图 形 的 组 合 商 标, 文 字 部 分 通 常 被 认 为 是 商 标 的 显 著 部 分 14

康 信 案 例 施 华 洛 世 奇 公 司 商 标 异 议 成 功 案 例 案 件 背 景 :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依 莲 娜 丝 珠 宝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被 异 议 人 ) 于 2008 年 10 月 9 日 在 第 14 类 的 贵 重 金 属 合 金 ; 首 饰 盒 商 品 上 申 请 了 第 6990380 号 商 标 ( 以 下 简 称 被 异 议 商 标 ), 并 于 2010 年 6 月 27 日 初 步 审 定 公 告 康 信 公 司 代 理 施 华 洛 世 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异 议 人 ) 援 引 第 3520173 号 商 标 ( 以 下 简 称 引 证 商 标 ), 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 对 被 异 议 商 标 提 出 了 异 议 申 请, 引 证 商 标 注 册 在 第 14 类 的 天 然 宝 石 ; 人 造 宝 石 ; 珠 宝 ; 人 造 珠 宝 ; 装 饰 品 ( 珠 宝 ); 钟 ; 表 ; 表 玻 璃 ; 表 壳 ; 表 链 垂 饰 商 品 上 代 理 工 作 : 康 信 公 司 代 理 人 在 为 客 户 进 行 商 标 监 控 时 发 现 被 异 议 商 标 已 初 审 公 告, 于 是 立 刻 汇 报 异 议 人, 详 细 分 析 了 被 异 议 商 标 和 引 证 商 标 的 近 似 度 以 及 指 定 商 品 的 类 似 性, 为 答 辩 人 分 析 胜 诉 率 在 收 到 客 户 的 指 示 后, 代 理 人 先 从 构 成 要 素 每 一 组 成 部 分 的 近 似 性 以 及 各 要 素 组 合 后 的 整 体 视 觉 效 果 和 给 消 费 者 的 印 象 方 面 分 析 了 被 异 议 商 标 与 引 证 商 标 的 近 似 性, 然 后 分 析 了 两 商 标 指 定 商 品 的 类 似 性 此 外, 代 理 人 特 别 强 调 引 证 商 标 具 有 很 高 的 显 著 性 和 知 名 度, 并 结 合 证 据 材 料 进 行 了 详 细 分 析, 进 而 说 明 被 异 议 商 标 的 申 请 具 有 明 显 的 主 观 恶 意, 是 恶 意 摹 仿 异 议 人 的 引 证 商 标, 极 易 引 起 消 费 者 的 混 淆 和 误 认 并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案 件 结 果 : 经 过 审 理,2012 年 5 月, 商 标 局 对 此 案 做 出 裁 定 : 异 议 人 在 珠 宝 等 商 品 上 在 先 注 册 并 使 用 的 引 证 商 标 在 我 国 已 有 较 高 知 名 度, 被 异 议 商 标 与 其 近 似, 已 构 成 对 异 议 人 商 标 的 摹 仿 其 行 为 易 产 生 不 良 的 社 会 影 响 异 议 人 所 提 异 议 理 由 成 立, 被 异 议 商 标 不 予 核 准 注 册 经 验 总 结 : 商 标 相 同 或 近 似 的 判 定, 应 从 商 标 本 身 的 形 音 义 和 整 体 表 现 形 式 等 方 面, 以 相 关 公 众 的 一 般 注 意 力 为 标 准, 并 采 取 整 体 观 察 与 比 对 主 要 部 分 的 方 法, 判 断 商 标 标 志 本 身 是 否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另 外, 判 定 两 商 标 是 否 近 似, 引 证 商 标 的 显 著 性 和 知 名 度 是 重 要 的 考 虑 因 素, 因 此 需 要 详 细 分 析 引 证 商 标 的 显 著 性 和 知 名 度 15

专 家 专 栏 积 极 运 用 国 际 注 册, 减 少 海 外 商 标 抢 注 赵 立 春 商 标 代 理 人 业 务 专 长 商 标 申 请 商 标 异 议 商 标 转 让 商 标 许 可 合 同 2 005 年, 中 华 老 字 号 王 致 和 商 标 在 德 国 被 抢 注 的 案 例 轰 动 一 时, 虽 然 几 经 周 折, 王 致 和 最 终 拿 回 了 商 标 权, 但 是 该 案 仍 然 给 了 我 们 很 多 启 示, 也 给 中 国 的 知 名 企 业 敲 响 了 商 标 海 外 保 护 的 警 钟 近 几 年, 随 着 中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快 速 增 长, 中 国 越 来 越 多 的 企 业 走 出 国 门, 走 进 国 际 市 场 并 在 在 国 际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扮 演 着 重 要 的 角 色 随 着 中 国 企 业 知 名 度 的 不 断 提 升, 产 品 的 不 断 出 口, 中 国 企 业 在 海 外 市 场 的 影 响 力 越 来 越 大, 于 是 企 业 的 字 号 或 者 是 商 标 被 抢 注 的 现 象 是 屡 见 不 鲜, 而 且 近 几 年 随 着 人 们 知 识 产 权 意 识 的 增 强, 商 标 抢 注 现 象 愈 演 愈 烈 商 标 被 抢 注 的 原 因 比 较 多, 从 被 抢 注 的 角 度 来 说, 主 要 集 中 在 商 标 意 识 比 较 薄 弱 ; 在 产 品 出 口 初 期 有 关 企 业 尚 不 具 规 模, 在 成 本 控 制 上 比 较 严 格, 同 时 商 标 的 海 外 注 册 成 本 较 大, 但 往 往 待 企 业 初 具 规 模, 想 在 海 外 市 场 上 一 展 拳 脚 的 时 候, 发 现 商 标 已 经 被 抢 注 而 处 于 非 常 被 动 的 处 境 之 中 为 了 避 免 商 标 海 外 抢 注 的 情 形, 企 业 要 坚 持 商 标 先 行 的 原 则 目 前, 大 部 分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采 用 的 是 申 请 在 先 原 则, 只 有 一 小 部 分 国 家 适 用 使 用 在 先 原 则, 如 美 国 等 申 请 在 先 的 原 则 是 指 商 标 的 注 册 不 以 使 用 为 前 提,( 我 国 商 标 法 第 二 十 九 规 定,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人,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上, 以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 商 标 申 请 注 册 的, 初 步 审 定 并 公 告 申 请 在 先 的 商 标 ), 因 此 获 取 较 早 的 申 请 日 对 企 业 是 非 常 关 键 的 结 合 各 个 国 家 的 商 标 申 请 注 册 制 度, 中 国 企 业 要 走 出 国 门, 走 向 国 际 市 场, 最 好 采 用 商 标 先 行 的 原 则, 即 及 早 进 行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利 用 商 标 权 为 自 己 争 取 最 大 的 利 益 目 前, 中 国 企 业 在 海 外 注 册 商 标 一 般 为 两 种 途 径, 一 是 单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申 请, 即 单 独 的 每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进 行 商 标 申 请 注 册, 另 一 种 是 通 过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也 就 是 我 们 常 说 的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即 根 据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马 德 里 协 定 ( 以 下 简 称 马 德 里 协 定 ) 或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马 德 里 协 定 有 关 议 定 书 ( 以 下 简 称 马 德 里 议 定 书 ) 的 规 定, 通 过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体 系 在 马 德 里 联 盟 成 员 国 间 所 进 行 的 商 标 注 册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作 为 主 要 的 16

专 家 专 栏 海 外 商 标 保 护 途 径 与 单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申 请 相 比 较 来 说 具 有 很 多 优 势, 主 要 归 纳 为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不 出 国 门, 即 可 注 册 相 对 于 单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申 请,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在 不 走 出 国 门 的 情 形 下 即 可 提 出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申 请, 即 申 请 人 只 需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国 际 注 册 处 提 交 相 应 的 申 请 文 件 即 可 提 交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指 定 所 有 想 指 定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即 所 有 马 德 里 体 系 下 的 缔 约 方 ) 针 对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其 申 请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问 题,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的 规 定 也 是 相 对 宽 泛 的, 只 要 申 请 人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即 可 以 提 交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申 请 : 1) 申 请 人 在 中 国 设 有 真 实 有 效 的 工 商 营 业 场 所 2) 或 者 申 请 人 在 中 国 设 有 住 所 ( 或 总 部 ) 3) 或 者 申 请 人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如 申 请 人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之 一, 并 在 中 国 有 在 先 申 请 / 注 册 商 标, 即 可 提 交 马 德 里 国 际 申 请 指 定 部 分 或 所 有 缔 约 国 将 商 标 延 伸 至 各 个 缔 约 国 进 行 保 护 2. 一 种 语 言, 一 份 申 请 对 于 商 标 注 册, 各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对 提 交 的 申 请 文 件 都 会 要 求 按 照 自 己 官 方 机 构 的 语 言 进 行 提 交, 而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就 避 免 了 这 一 点, 由 于 其 只 针 对 一 个 商 标 局, 可 以 使 用 一 种 语 言, 尤 其 是 在 原 属 国 阶 段 可 以 采 用 中 文 的 信 息, 这 对 申 请 人 是 非 常 方 便 的 此 外, 为 了 方 便 各 个 国 家 的 申 请 人, 在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时 官 方 提 供 了 四 种 语 言 以 供 选 择 和 使 用, 即 英 语 法 语 西 班 牙 语 和 葡 萄 牙 语, 申 请 人 可 以 根 据 原 属 局 的 要 求 和 自 己 的 语 言 习 惯 选 择 使 用 的 语 言 办 理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申 请 需 要 提 交 的 文 件 为 中 文 申 请 书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中 文 申 请 书 式 一 和 外 文 申 请 书 MM 表 (MM1- MM19)(MM 是 Madrid marks 的 缩 写 ), 相 关 申 请 文 件 可 以 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的 网 站 上 下 载 使 用 3. 单 一 币 种, 费 用 低 廉 与 申 请 语 言 相 同, 由 于 面 对 的 是 单 一 的 国 际 局, 故 所 有 的 规 费 均 采 用 单 一 币 种, 即 瑞 士 法 郎 费 用 也 比 较 低 廉, 只 要 缴 纳 653 或 者 903 瑞 士 法 郎 即 可 4. 后 期 指 定, 一 号 通 用 如 果 在 国 际 注 册 申 请 的 时 候 没 有 指 定 某 缔 约 方, 或 者 是 原 来 指 定 了 该 缔 约 方, 但 是 被 驳 回 或 者 无 效, 甚 至 是 在 提 交 国 际 注 册 申 请 时 该 缔 约 国 尚 未 加 入 马 德 里 体 系 等 原 因, 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后 期 指 定 程 序 重 新 指 定 该 缔 约 方 使 得 商 标 在 该 缔 约 方 获 取 保 护 后 期 指 定 是 指 在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后, 商 标 注 册 人 可 以 基 于 该 国 际 申 请 通 过 马 德 里 体 系 向 所 需 要 保 护 的 缔 约 方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该 缔 约 方 给 予 商 标 保 护 后 期 指 定 的 商 标 所 采 用 的 注 册 号 与 原 申 请 的 注 册 号 相 同, 其 有 效 期 限 为 后 续 指 定 日 期 开 始 至 原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止 由 于 商 标 注 册 号 不 变, 对 于 申 请 人 来 说, 方 便 管 理 自 己 的 商 标, 如 续 展 日 期 相 同 等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体 系 除 了 以 上 优 势 外,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简 称 WIPO) 还 提 供 电 子 的 信 息, 申 请 人 可 以 随 时 到 公 开 的 网 站 上 查 看 自 己 商 标 的 信 息 和 审 查 进 度, 方 便 申 请 人 更 好 地 管 理 自 己 的 商 标 以 及 产 品 的 市 场 活 动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体 系 对 于 商 标 的 海 外 保 护 有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在 当 今 的 市 场 经 济 的 形 式 下, 商 标 在 企 业 的 商 业 活 动 中 起 着 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因 此, 我 国 企 业 应 积 极 利 用 马 德 里 国 际 注 册 体 系 保 护 好 自 己 的 商 标, 防 止 商 标 在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抢 注 行 为 的 发 生, 使 自 己 在 国 际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立 于 不 败 之 地 ( 本 文 已 在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杂 志 2012 年 6 月 总 第 64 期 发 表 ) 17

专 家 专 栏 And boy have we patented it! 1 - 从 苹 果 - 三 星 专 利 诉 讼 看 专 利 申 请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孙 亚 雷 孙 亚 雷 是 美 国 摩 根 路 易 斯 律 师 事 务 所 (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 硅 谷 办 公 室 的 资 深 专 利 律 师 他 主 要 从 事 专 利 申 请 诉 讼 和 侵 权 及 有 效 性 分 析 等 多 方 面 的 业 务 孙 律 师 从 2002 年 开 始 在 美 国 从 事 专 利 工 作 十 年 来, 他 为 苹 果 谷 歌 等 公 司 申 请 了 大 量 的 专 利 其 中, 孙 律 师 为 苹 果 公 司 申 请 的 多 点 触 屏 技 术 的 多 项 专 利 已 经 成 为 业 界 公 认 的 核 心 专 利, 成 为 其 开 拓 市 场 的 利 器 孙 律 师 于 2006 年 开 始 为 中 国 公 司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在 过 去 的 六 年 间, 他 向 几 十 家 中 国 公 司 提 供 了 包 括 专 利 申 请 专 利 许 可 谈 判 和 专 利 诉 讼 以 及 海 外 并 购 和 政 府 合 规 等 在 内 的 多 方 面 服 务 同 期, 孙 律 师 还 频 繁 回 国 为 国 内 的 企 业 和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与 美 国 专 利 有 关 的 业 务 培 训 孙 律 师 曾 在 清 华 大 学 和 斯 坦 福 大 学 等 多 所 高 校 学 习, 并 于 2005 年 在 硅 谷 的 圣 塔. 克 拉 拉 大 学 获 得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2012 年 8 月 24 日, 位 于 硅 谷 的 美 国 加 州 北 区 联 邦 法 院 的 陪 审 团 做 出 初 审 裁 决, 认 定 三 星 电 子 对 苹 果 公 司 的 三 项 发 明 专 利 和 四 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构 成 侵 权 并 裁 定 三 星 应 向 苹 果 支 付 高 达 10.5 亿 美 元 的 巨 额 赔 偿 这 项 判 决 不 仅 成 为 双 方 将 近 两 年 来 在 十 个 以 上 国 家 展 开 的 专 利 大 战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也 被 很 多 业 界 人 士 认 为 可 能 会 对 移 动 通 讯 的 未 来 发 展 带 来 深 远 影 响 本 文 作 者 有 幸 参 与 其 中 两 项 苹 果 发 明 专 利 的 申 请 工 作, 希 望 借 这 个 机 会 和 读 者 分 享 一 下 像 苹 果 这 样 的 世 界 顶 级 科 技 公 司 如 何 从 一 个 战 略 的 高 度 来 开 展 其 专 利 申 请 工 作 古 人 云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玉, 我 衷 心 希 望 读 者 可 以 通 过 一 窥 苹 果 的 经 验 对 如 何 搞 好 自 己 公 司 的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特 别 是 专 利 申 请, 得 到 一 些 启 发 可 以 毫 不 夸 张 地 讲, 公 司 高 层 的 重 视 是 苹 果 公 司 在 围 绕 iphone 和 ipad 等 产 品 成 功 进 行 专 利 布 局 的 重 要 前 提 为 了 挑 选 最 有 经 验 的 专 利 律 师 为 其 服 务, 苹 果 CEO 乔 布 斯 特 别 聘 请 他 非 常 信 任 的 一 个 律 所 的 合 伙 人 对 硅 谷 的 专 利 律 师 进 行 筛 选, 从 中 挑 出 一 些 执 业 经 验 非 常 丰 富 的 专 利 律 师 向 其 推 荐 特 别 值 得 强 调 的 是, 一 个 专 利 律 师 执 业 经 验 丰 富 与 否 的 一 个 重 要 标 准 绝 不 仅 是 看 该 律 师 曾 经 申 请 过 多 少 专 利, 更 重 要 的 一 点 是 看 该 律 师 申 请 的 专 利 有 多 少 曾 经 经 历 过 完 整 的 诉 讼 程 序 ( 包 括 地 区 法 庭 和 上 诉 法 庭 ) 接 下 来, 乔 布 斯 亲 自 出 马 对 被 推 荐 的 各 个 律 师 团 队 进 行 面 试, 精 挑 细 选 出 几 个 律 所 来 为 iphone 进 行 专 利 申 请 本 文 作 者 所 在 的 摩 根 路 易 斯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Gary Williams 为 首 的 团 队 雀 屏 中 选, 而 且 被 指 定 负 责 最 核 心 的 业 务 之 一 : 涉 及 多 点 触 屏 的 各 种 应 用 也 许 有 读 者 会 对 乔 布 斯 本 人 居 然 会 亲 自 抓 专 利 申 请 工 作 感 到 不 可 思 议 要 想 回 答 这 个 问 题, 也 许 没 有 任 何 表 述 比 乔 布 斯 本 人 在 和 我 们 的 一 次 对 话 中 的 说 法 更 权 威 : This is our company s future( 这 ( 即 iphone) 就 是 我 们 公 司 的 未 来 ) 当 然, 仅 有 高 层 的 重 视 显 然 不 够, 具 体 业 务 仍 需 得 力 的 专 业 人 士 来 执 行 毋 庸 讳 言, 专 利 申 请 是 一 项 专 业 性 非 常 强 的 工 作 即 便 是 在 苹 果 和 本 文 作 者 提 供 专 1 本 文 标 题 来 自 苹 果 总 裁 乔 布 斯 在 2007 年 初 第 一 代 iphone 手 机 发 布 会 上 主 题 讲 演 的 原 文 18

专 家 专 栏 利 申 请 服 务 的 另 一 家 高 科 技 公 司, 谷 歌, 如 何 实 现 技 术 人 员 与 外 部 律 所 的 律 师 之 间 有 效 对 接 和 合 作 仍 是 一 个 很 大 的 挑 战 苹 果 为 此 专 门 组 建 了 一 个 公 司 内 部 的 专 利 律 师 团 队 为 iphone 的 专 利 布 局 提 供 强 大 的 支 持 这 些 苹 果 内 部 的 专 利 律 师 要 么 曾 经 在 律 所 做 过 多 年 专 利 申 请 业 务, 要 么 就 是 有 在 其 他 高 科 技 公 司 服 务 多 年 的 经 验 就 拿 和 我 们 律 所 合 作 的 苹 果 律 师 而 言, 她 是 本 文 作 者 在 法 学 院 的 同 班 同 学, 曾 在 英 特 尔 公 司 的 专 利 部 门 工 作 多 年, 因 此 非 常 熟 悉 如 何 帮 助 公 司 的 技 术 人 员 与 外 部 律 师 进 行 有 效 的 沟 通, 以 帮 助 外 部 律 师 获 得 必 要 的 信 息, 从 而 保 证 申 请 质 量 由 于 该 律 师 曾 经 负 责 协 助 申 请 涉 及 本 案 的 多 项 专 利, 她 后 来 很 自 然 地 全 程 参 与 了 苹 果 和 三 星 之 间 的 诉 讼 因 为 她 对 几 项 涉 案 专 利 的 来 龙 去 脉 非 常 熟 悉, 这 对 苹 果 的 诉 讼 团 队 针 对 这 些 专 利 设 计 诉 讼 策 略 带 来 了 很 多 的 便 利 从 某 个 角 度 来 讲, 苹 果 在 此 案 的 胜 出 恰 恰 是 建 立 在 其 过 去 在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的 一 些 惨 痛 教 训 之 上 的 远 的 不 用 讲, 对 苹 果 的 发 展 历 史 稍 有 记 忆 的 人 也 许 还 会 记 得 上 个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末 苹 果 和 微 软 之 间 曾 经 就 微 软 的 视 窗 操 作 系 统 是 否 抄 袭 苹 果 的 Macintosh 用 户 界 面 的 look and feel 缠 讼 多 年, 但 功 亏 一 篑 双 方 的 争 议 直 到 乔 布 斯 于 1997 年 重 掌 苹 果 的 帅 印, 并 接 受 微 软 的 注 资 才 划 上 句 号 稍 近 一 点, 大 家 也 许 还 记 得 苹 果 与 新 加 坡 的 创 新 科 技 (Creative Technology) 之 间 在 2006 年 就 苹 果 的 ipod 用 户 界 面 是 否 侵 犯 创 新 科 技 的 专 利 曾 经 大 打 出 手 创 新 科 技 最 终 在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ITC) 针 对 苹 果 提 起 的 337 调 查 中 胜 出, 造 成 苹 果 面 临 无 法 在 美 国 继 续 销 售 其 ipod 的 局 面 当 时, 苹 果 60% 的 收 入 来 自 其 ipod 销 售 为 了 免 遭 灭 顶 之 灾, 苹 果 不 得 不 向 创 新 科 技 支 付 高 达 一 亿 美 元 的 和 解 费 用 也 许 乔 布 斯 对 iphone 专 利 布 局 的 重 视 程 度 就 是 和 过 去 苹 果 在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上 遭 受 的 多 次 切 肤 之 痛 大 有 关 系 作 为 专 利 律 师, 我 们 的 首 要 任 务 就 是 对 iphone 和 ipad 进 行 全 面 和 综 合 的 理 解, 来 确 定 专 利 布 局 的 重 点 对 于 像 iphone 这 样 一 个 具 有 划 时 代 意 义 的 新 产 品, 一 方 面 由 于 时 间 的 限 制, 一 方 面 出 于 全 球 保 护 策 略 的 需 要, 我 们 决 定 充 分 利 用 美 国 的 临 时 申 请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制 度, 在 苹 果 正 式 公 布 iphone 之 前, 提 交 了 一 系 列 长 达 几 百 甚 至 上 千 页 的 临 时 申 请, 每 个 申 请 包 括 数 十 到 数 百 页 的 图 示 我 们 给 这 些 申 请 起 了 个 绰 号 叫 用 户 手 册 申 请, 即 任 何 一 个 iphone 新 用 户 只 要 从 头 到 尾 读 一 遍 这 些 申 请, 甚 至 只 需 要 翻 看 一 遍 其 中 的 图 示 就 可 以 明 白 iphone 的 具 体 功 能 和 操 19

专 家 专 栏 作 方 法 接 下 来, 利 用 临 时 申 请 制 度 提 供 的 一 年 宽 限 期, 我 们 可 以 更 从 容 地 确 定 具 体 的 保 护 项 目, 并 针 对 这 些 项 目 起 草 权 项 以 确 保 得 到 合 理 保 护 的 范 围 可 以 说, 从 开 始 这 项 工 作 的 第 一 天, 我 们 作 为 外 部 律 所 就 和 苹 果 的 团 队 有 一 个 明 确 的 共 识, 即 我 们 所 准 备 的 这 些 专 利 中 将 来 一 定 有 多 项 会 进 入 诉 讼 因 此, 如 何 确 保 这 些 专 利 经 受 得 起 实 战 考 验 一 直 是 我 们 关 注 的 焦 点 专 利 作 为 一 种 攻 击 性 的 武 器, 其 权 项 的 保 护 范 围 对 于 专 利 的 攻 击 效 果 具 有 决 定 性 的 影 响 如 果 某 个 专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太 小, 则 不 能 对 竞 争 对 手 的 产 品 构 成 足 够 的 威 胁, 因 为 对 方 可 能 会 轻 易 绕 开 这 项 专 利 ; 反 之, 如 果 某 个 专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太 大, 则 可 能 因 为 落 入 现 有 技 术 范 畴 之 内 而 被 对 方 无 效 掉, 正 所 谓 过 犹 不 及! 因 此, 我 们 在 为 iphone 起 草 专 利 权 项 时, 非 常 注 意 尺 寸 的 拿 捏, 争 取 做 到 保 护 范 围 恰 到 好 处, 避 免 犯 上 面 提 到 的 两 种 失 误 就 拿 美 国 专 利 7,469,381 来 讲, 其 保 护 的 客 体 是 如 何 显 示 一 个 页 面 已 经 到 达 其 边 界, 因 此 又 常 被 称 为 所 谓 的 反 弹 (bounce-back) 专 利 三 个 独 立 权 项 的 内 容 均 不 算 短, 里 面 涉 及 了 很 多 步 骤, 描 述 了 一 个 页 面 移 动 的 全 过 程 但 恰 恰 是 这 样 一 个 看 起 来 保 护 范 围 有 限 的 专 利, 三 星 不 仅 无 法 证 明 其 无 效, 反 过 来 却 被 陪 审 团 认 定 其 所 有 产 品 均 对 该 专 利 构 成 侵 权 这 个 例 证 充 分 说 明 了 在 确 定 专 利 权 项 的 保 护 范 围 时, 把 握 一 个 合 理 的 保 护 范 围 有 多 么 重 要! 善 用 游 戏 规 则, 也 是 苹 果 专 利 申 请 工 作 可 圈 可 点 之 处 除 了 上 面 提 到 的 临 时 申 请 之 外, 苹 果 还 利 用 美 国 专 利 局 的 加 速 申 请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制 度 来 加 快 专 利 申 请 的 进 程, 以 争 取 快 一 点 得 到 专 利, 使 之 成 为 打 击 竞 争 对 手 的 利 器 在 我 们 和 乔 布 斯 接 触 过 程 中, 他 特 别 强 调 这 一 点 的 重 要 性, 以 达 到 先 发 制 人 的 效 果 美 国 专 利 7,469,381 就 是 通 过 加 速 申 请 获 得 授 权 的 该 专 利 申 请 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 提 交, 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 授 权 整 个 过 程 刚 好 一 年 多 一 点 时 间, 这 比 正 常 的 申 请 过 程 快 了 至 少 两 年 的 时 间 加 速 申 请 制 度 是 美 国 专 利 局 为 应 对 业 界 人 士 对 其 审 查 效 率 多 有 诟 病 而 提 出 的 改 进 措 施 之 一 其 之 所 以 能 够 加 快 专 利 申 请 进 程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把 审 查 员 需 要 完 成 的 很 多 工 作 交 由 申 请 人 来 完 成 具 体 来 讲, 申 请 人 ( 即 其 代 理 律 师 ) 需 要 对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进 行 检 索 来 查 找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现 有 技 术 文 献, 并 把 检 索 方 法 和 检 索 结 果 汇 总 在 一 起 提 交 给 专 利 局 的 审 查 员 同 时, 通 过 分 析 这 些 现 有 技 术 文 献,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一 份 文 件, 即 所 谓 的 审 查 支 持 文 件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 该 文 件 需 要 将 申 请 人 所 主 张 的 权 项 和 现 有 技 术 文 献 进 行 详 细 对 比 分 析, 并 解 释 为 什 么 申 请 人 所 主 张 的 权 项 具 有 新 颖 性 和 创 造 性 专 利 局 的 审 查 员 在 审 阅 这 些 文 件 后, 如 果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检 索 结 果 合 理 且 其 提 出 的 理 由 充 足, 则 有 可 能 授 权 该 专 利 ; 反 之, 审 查 员 会 将 该 申 请 驳 回 从 申 请 人 的 角 度 来 讲, 这 项 加 速 申 请 制 度 有 几 个 方 面 的 潜 在 风 险 :1, 如 果 申 请 人 的 检 索 策 略 有 误 的 话, 可 能 会 漏 20

专 家 专 栏 检 一 些 关 键 的 文 献, 导 致 该 专 利 的 稳 定 性 不 足 ;2,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任 何 文 件 均 会 成 为 该 专 利 申 请 历 史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申 请 人 的 任 何 不 当 表 述 均 受 到 申 请 历 史 禁 悔 原 则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的 制 约 在 充 分 权 衡 利 弊 的 前 提 下, 我 们 决 定 为 反 弹 专 利 提 交 加 速 申 请 针 对 第 一 个 风 险, 我 们 通 过 使 用 多 家 检 索 机 构 进 行 检 索, 并 分 析 检 索 结 果, 判 断 其 重 叠 的 程 度, 尽 量 避 免 漏 检 一 些 关 键 的 文 献 针 对 第 二 个 风 险, 我 们 通 过 尽 量 引 用 本 申 请 和 现 有 技 术 的 原 文 段 落 来 避 免 落 入 申 请 历 史 禁 悔 原 则 可 能 设 下 的 陷 阱 另 外, 我 们 通 过 采 用 与 审 查 员 进 行 面 试 (in-person interview) 的 方 式 利 用 iphone 实 物 作 为 实 施 例 向 审 查 员 解 释 我 方 权 项 的 保 护 范 围, 以 拉 近 双 方 的 距 离, 加 快 申 请 进 程, 最 终 使 反 弹 专 利 不 仅 很 快 得 到 授 权 而 且 成 为 苹 果 在 本 案 胜 出 的 杀 手 锏 之 一 从 某 个 角 度 来 讲, 苹 果 似 乎 预 料 到 有 朝 一 日 它 会 和 与 以 三 星 为 代 表 的 其 他 智 能 手 机 制 造 商 在 全 球 范 围 展 开 专 利 大 战 为 了 应 对 这 一 天 的 到 来, 苹 果 十 分 重 视 其 核 心 专 利 的 全 球 布 局 工 作, 力 求 做 到 在 不 同 国 家 均 能 够 保 护 范 围 相 匹 配 的 专 利, 避 免 不 同 国 家 专 利 审 查 制 度 的 不 同 而 造 成 同 一 个 专 利 在 不 同 国 家 得 到 的 保 护 范 围 参 差 不 齐, 因 为 这 反 过 来 会 间 接 影 响 美 国 的 诉 讼 作 为 代 理 律 师, 我 们 的 任 务 就 是 做 好 专 利 申 请 英 文 原 文 的 书 写 工 作, 尽 量 能 够 做 到 一 份 PCT 申 请 在 进 入 任 何 一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均 可 以 满 足 其 特 有 的 书 写 要 求, 即 入 乡 随 俗 就 拿 中 国 来 讲, 我 们 特 别 和 中 国 的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过 多 次 沟 通, 总 结 出 中 国 专 利 审 查 制 度 的 特 性, 譬 如 说, 如 何 处 理 软 件 申 请, 如 何 避 免 修 改 超 范 围 的 情 况 发 生, 等 等, 并 针 对 这 些 特 性 修 改 我 们 准 备 的 英 文 申 请, 以 适 应 将 来 进 入 中 国 的 需 要 作 为 苹 果 重 视 其 专 利 申 请 工 作 的 一 个 体 现, 苹 果 曾 经 每 年 邀 请 主 要 国 家 或 地 区 ( 中, 日, 韩 和 欧 洲 等 ) 为 苹 果 提 供 服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到 苹 果 的 总 部 来 进 行 培 训, 帮 助 这 些 人 员 进 一 步 熟 悉 苹 果 的 业 务 特 性, 以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可 以 预 见, 苹 果 和 三 星 之 间 的 专 利 大 战 还 远 未 结 束 除 非 双 方 和 解, 三 星 一 定 会 向 联 邦 上 诉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但 一 旦 联 邦 上 诉 法 庭 维 持 此 次 判 决 结 果, 苹 果 将 会 毫 不 犹 豫 地 将 其 手 中 的 专 利 大 刀 挥 向 其 他 主 要 的 智 能 手 机 制 造 商 的 头 上 并 迫 使 其 就 范 作 为 一 名 有 机 会 参 与 为 苹 果 的 iphone 和 ipad 进 行 专 利 申 请 工 作 的 律 师, 本 文 作 者 的 一 个 深 切 体 会 就 是, 好 的 技 术 发 明 无 疑 是 一 项 好 专 利 的 大 前 提, 但 如 何 把 一 个 好 的 发 明 转 变 成 一 项 有 战 略 价 值 的 专 利 却 不 是 一 件 轻 而 易 举 的 事 情, 这 需 要 申 请 人 和 专 利 律 师 之 间 充 分 沟 通, 密 切 合 作, 来 达 到 最 佳 的 果 效 如 果 我 们 把 一 个 有 战 略 价 值 的 专 利 比 作 插 入 竞 争 对 手 心 脏 的 一 把 利 刃 的 话, 一 个 好 的 专 利 律 师 就 应 该 是 打 造 这 把 利 刃 的 能 工 巧 匠 吧 21

中 国 IP 政 策 法 规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规 程 ( 第 66 号 ) 第 六 十 六 号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规 程 已 经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田 力 普 2012 年 7 月 18 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规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防 止 和 纠 正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和 监 督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可 以 依 照 本 规 程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第 三 条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负 责 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 ( 以 下 称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 具 体 办 理 行 政 复 议 事 项,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 ( 二 ) 向 有 关 部 门 及 人 员 调 查 取 证, 调 阅 有 关 文 档 和 资 料 ; ( 三 )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与 适 当 ; ( 四 ) 办 理 一 并 请 求 的 行 政 赔 偿 事 项 ; ( 五 ) 拟 订 制 作 和 发 送 行 政 复 议 法 律 文 书 ; ( 六 ) 办 理 因 不 服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应 诉 事 项 ; ( 七 ) 督 促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履 行 ; ( 八 ) 办 理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应 诉 案 件 统 计 和 重 大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备 案 事 项 ; ( 九 ) 研 究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或 者 建 议 第 二 章 行 政 复 议 范 围 和 参 加 人 第 四 条 除 本 规 程 第 五 条 另 有 规 定 外,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 一 ) 对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作 出 的 有 关 专 利 申 请 专 利 权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 ( 二 ) 对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作 出 的 有 关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申 请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 ( 三 ) 对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有 关 专 利 复 审 无 效 的 程 序 性 决 定 不 服 的 ; ( 四 ) 对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作 出 的 有 关 专 利 代 理 管 理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 ( 五 ) 认 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作 出 的 其 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第 五 条 对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能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 一 ) 专 利 申 请 人 对 驳 回 专 利 申 请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 ( 二 ) 复 审 请 求 人 对 复 审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不 服 的 ; ( 三 )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人 对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不 服 的 ; ( 四 )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专 利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被 许 可 人 对 强 制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裁 决 不 服 的 ; ( 五 ) 国 际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对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作 为 国 际 申 请 的 受 理 单 位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和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所 作 决 定 不 服 的 ; ( 六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申 请 人 对 驳 回 登 记 申 请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 ( 七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申 请 人 对 复 审 决 定 不 服 的 ; ( 八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利 人 对 撤 销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 ( 九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利 人 非 自 愿 许 可 取 得 人 对 非 自 愿 许 可 报 酬 的 裁 决 不 服 的 ; ( 十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利 人 被 控 侵 权 人 对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侵 权 纠 纷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 22

中 国 IP 政 策 法 规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能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情 形 第 六 条 依 照 本 规 程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是 复 议 申 请 人 在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时 其 权 利 或 者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第 七 条 复 议 申 请 人 第 三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第 三 章 申 请 与 受 理 第 八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60 日 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耽 误 前 款 所 述 期 限 的, 该 期 限 自 障 碍 消 除 之 日 起 继 续 计 算 第 九 条 有 权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依 法 受 理 的, 不 得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已 经 依 法 受 理 的, 在 法 定 行 政 复 议 期 限 内 不 得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后, 发 现 在 受 理 前 或 者 受 理 后 当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并 且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依 法 受 理 的,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第 十 条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复 议 申 请 人 是 认 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专 利 申 请 人 专 利 权 人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申 请 人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利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 ( 二 ) 有 具 体 的 行 政 复 议 请 求 和 理 由 ; ( 三 )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的 范 围 ; ( 四 ) 在 法 定 申 请 期 限 内 提 出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应 当 提 交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一 式 两 份, 并 附 具 必 要 的 证 据 材 料 被 申 请 复 议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的, 应 当 附 具 该 文 书 或 者 其 复 印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应 当 附 具 授 权 委 托 书 第 十 二 条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复 议 申 请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通 信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 ( 二 ) 具 体 的 行 政 复 议 请 求 ; ( 三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主 要 事 实 和 理 由 ; ( 四 ) 复 议 申 请 人 的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 五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日 期 第 十 三 条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可 以 使 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制 作 的 标 准 表 格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可 以 手 写 或 者 打 印 第 十 四 条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应 当 以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当 面 递 交 等 方 式 向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提 交 第 十 五 条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自 收 到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5 日 内,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如 下 处 理 : ( 一 )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符 合 本 规 程 规 定 的, 予 以 受 理, 并 向 复 议 申 请 人 发 送 受 理 通 知 书 ; ( 二 )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不 符 合 本 规 程 规 定 的,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并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 ( 三 )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不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通 知 复 议 申 请 人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补 正 ; 期 满 未 补 正 的, 视 为 放 弃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第 四 章 审 理 与 决 定 第 十 六 条 在 审 理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过 程 中,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可 以 向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调 查 情 况, 也 可 应 请 求 听 取 复 议 申 请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的 口 头 意 见 第 十 七 条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7 日 内 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副 本 转 交 有 关 部 门 该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副 本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提 出 维 持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书 面 答 复 意 见, 并 提 交 当 时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证 据 依 据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期 满 未 提 出 答 复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作 出 复 议 申 请 人 第 三 人 可 以 查 阅 前 款 所 述 书 面 答 复 意 见 以 及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所 依 据 的 证 据 依 据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但 涉 及 保 密 内 容 的 除 外 第 十 八 条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作 出 之 前, 复 议 申 请 人 可 以 要 求 撤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准 予 撤 回 的,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终 止 第 十 九 条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原 则 上 23

中 国 IP 政 策 法 规 不 停 止 执 行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的, 应 当 向 有 关 部 门 发 出 停 止 执 行 通 知 书, 并 通 知 复 议 申 请 人 及 第 三 人 第 二 十 条 审 理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以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为 依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依 据 正 确, 程 序 合 法, 内 容 适 当 的, 应 当 决 定 维 持 第 二 十 二 条 被 申 请 人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应 当 决 定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第 二 十 三 条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决 定 撤 销 变 更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或 者 确 认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并 可 以 决 定 由 被 申 请 人 重 新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 一 ) 主 要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 ( 二 )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的 ; ( 三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 ( 四 ) 超 越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的 ; ( 五 )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明 显 不 当 的 ; ( 六 ) 出 现 新 证 据,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更 为 合 理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决 定 变 更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 一 )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程 序 合 法, 但 是 明 显 不 当 或 者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的 ; ( 二 ) 认 定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经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审 理 查 明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并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 ( 一 ) 复 议 申 请 人 认 为 被 申 请 人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而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受 理 后 发 现 被 申 请 人 没 有 相 应 法 定 职 责 或 者 在 受 理 前 已 经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 ( 二 )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后, 发 现 该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第 二 十 六 条 复 议 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时 可 以 一 并 提 出 行 政 赔 偿 请 求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依 据 国 家 赔 偿 法 的 规 定 对 行 政 赔 偿 请 求 进 行 审 理, 在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中 对 赔 偿 请 求 一 并 作 出 决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应 当 自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但 是 情 况 复 杂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的, 经 审 批 后 可 以 延 长 期 限, 并 通 知 复 议 申 请 人 和 第 三 人 延 长 的 期 限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30 日 第 二 十 八 条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的 名 义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应 当 加 盖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专 用 章 第 二 十 九 条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发 现 相 关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或 者 需 要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的, 可 以 制 作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将 纠 正 相 关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的 情 况 通 报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发 现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实 施 中 带 有 普 遍 性 的 问 题, 可 以 制 作 行 政 复 议 建 议 书,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完 善 制 度 和 改 进 行 政 执 法 的 建 议 第 五 章 期 间 与 送 达 第 三 十 条 期 间 开 始 之 日 不 计 算 在 期 间 内 期 间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是 节 假 日 的, 以 节 假 日 后 的 第 一 日 为 期 间 届 满 的 日 期 本 规 程 中 有 关 5 日 7 日 10 日 的 规 定 是 指 工 作 日, 不 含 节 假 日 第 三 十 一 条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直 接 送 达 的, 复 议 申 请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邮 寄 送 达 的, 自 交 付 邮 寄 之 日 起 满 15 日 视 为 送 达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一 经 送 达,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第 三 十 二 条 复 议 申 请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除 送 交 代 理 人 外, 还 应 当 按 国 内 的 通 讯 地 址 送 交 复 议 申 请 人 和 第 三 人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外 国 人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外 国 其 他 组 织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适 用 本 规 程 第 三 十 四 条 行 政 复 议 不 收 取 费 用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规 程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2 年 7 月 25 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令 第 二 十 四 号 发 布 的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规 程 同 时 废 止 ( 来 源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 24

IP ABC 如 何 避 免 国 际 申 请 的 公 布 P C T Q&A 避 免 国 际 申 请 公 布 的 途 径 为 撤 回 国 际 申 请, 撤 回 的 时 限 为 在 国 际 公 布 的 技 术 准 备 工 作 完 成 之 前 ( 通 常 在 国 际 公 布 日 15 天 之 前 ) 同 时 撤 回 请 求 要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用 书 面 的 形 式 提 出 撤 回 请 求 ( 建 议 用 PCT/IB/372 表 格 ); (2) 由 所 有 申 请 人 或 由 指 定 的 共 同 代 理 人 或 共 同 代 表 进 行 签 字 ; (3) 保 证 撤 回 请 求 必 须 在 国 际 公 布 技 术 准 备 工 作 完 成 之 前 由 国 际 局 收 到 为 保 证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撤 回 请 求 可 以 避 免 国 际 公 布 为 前 提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程 序 启 动 条 件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程 序 是 依 申 请 启 动 的 程 序, 具 体 为 : (1) 主 体 : 国 际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或 多 个 共 同 申 请 人 中 的 部 分 申 请 人, 至 少 其 中 一 个 申 请 人 是 受 PCT 第 Ⅱ 章 约 束 的 PCT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或 国 民 ; (2) 程 序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要 求 (PCT/IPEA/401 表 格 ); (3) 费 用 : 缴 纳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费 和 手 续 费 初 步 审 查 费 :1500 元 人 民 币 ( 国 知 局 / 初 审 局 ) 手 续 费 :200CHF( 国 际 局 ); (4) 启 动 : 通 常 在 国 际 初 审 单 位 拥 有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和 书 面 意 见 或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宣 布 不 制 定 国 家 检 索 报 告 后 对 PCT 申 请 的 两 个 重 要 修 改 机 会 可 以 依 据 PCT 第 19 条 和 第 34 条 规 定 对 PCT 申 请 进 行 修 改 其 中, 依 据 PCT 第 19 条 的 规 定, 在 收 到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后 两 个 月 或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16 个 月 内 ( 以 后 到 期 的 日 期 为 准 ) 可 以 仅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进 行 一 次 修 改 申 请 人 应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22 个 月 内 或 者 在 自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发 文 日 起 3 个 月 内 ( 以 后 到 期 日 期 为 准 ), 提 出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要 求 对 于 个 别 国 家, 为 将 国 家 阶 段 时 限 从 优 先 权 日 起 20 个 月 延 至 30 个 月, 国 际 初 审 要 求 须 在 优 先 权 日 起 19 个 月 届 满 前 提 出 申 请 人 在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做 出 之 前 ( 建 议 在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要 求 的 同 时 提 出 ), 可 以 根 据 PCT 第 34 条 规 定 对 申 请 文 件 的 说 明 书 权 利 要 求 书 和 附 图 进 行 修 改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的 判 断 会 对 部 分 国 家 的 国 内 审 查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25

2012 年 9 10 月 份 知 识 产 权 培 训 部 分 课 程 公 告 专 利 复 审 与 无 效 培 训 课 程 课 程 编 码 :PA1201 课 程 周 期 :2012.9.18 2012.11.27 授 课 方 式 : 面 授 / 同 步 课 堂 主 讲 教 师 : 唐 轶 培 训 对 象 : 各 企 业 机 构 法 律 部 或 知 识 产 权 部 法 务 人 员,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 各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单 元 代 码 单 元 名 称 主 要 讲 授 内 容 01 02 03 04 05 专 利 申 请 的 复 审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审 查 案 例 分 析 与 模 拟 口 头 审 理 考 试 及 试 题 讲 解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简 介 复 审 与 无 效 的 总 则 复 审 请 求 的 审 查 流 程 有 关 修 改 的 规 定 形 式 审 查 前 置 审 查 审 查 的 范 围 依 职 权 审 查 原 则 避 免 审 级 损 失 原 则 复 审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复 审 与 实 审 的 异 同 点 无 效 请 求 的 审 查 流 程 特 殊 审 查 原 则 无 效 请 求 的 提 出 形 式 审 查 审 查 的 范 围 无 效 理 由 的 增 加 举 证 期 限 审 查 方 式 专 利 文 件 的 修 改 合 并 审 理 无 效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无 效 程 序 的 终 止 口 头 审 理 证 据 的 形 式 证 据 的 种 类 证 据 的 审 核 和 认 定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无 效 程 序 中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审 查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性 的 处 理 判 断 主 体 判 断 客 体 外 观 设 计 相 同 或 实 质 相 同 外 观 设 计 创 造 性 的 审 查 与 在 先 权 利 冲 突 外 观 设 计 的 优 先 权 复 审 与 无 效 案 例 分 析 理 论 部 分 考 试 和 实 际 撰 写 理 论 部 分 考 试 和 实 际 撰 写 ( 实 际 撰 写 课 下 ) 试 题 讲 解 课 时 主 讲 老 师 ( 小 时 ) 4 唐 轶 10 唐 轶 4 唐 轶 8 唐 轶 4 唐 轶 专 利 代 理 人 考 试 考 前 辅 导 讲 座 课 程 编 码 :PA1101 课 程 周 期 :2012.9.23 2012.10.20 授 课 方 式 : 面 授 / 同 步 课 堂 教 师 团 队 : 李 尊 霞 江 舟 韩 建 伟 培 训 对 象 : 参 加 2012 年 11 月 3 日 专 利 代 理 人 考 试 的 人 员 讲 次 代 码 主 要 讲 授 内 容 课 时 ( 小 时 ) 主 讲 教 师 时 间 0001 专 利 代 理 人 考 试 考 前 辅 导 讲 座 之 相 关 法 6 李 尊 霞 9 月 23 日 0002 专 利 法 律 培 训 (2) 专 利 法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8 江 舟 10 月 14 日 0003 专 利 代 理 人 考 试 考 前 辅 导 讲 座 之 实 务 8 韩 建 伟 10 月 20 日 联 系 方 式 : 北 京 康 信 智 圆 知 识 产 权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Kangxin-Zone IP Consulting Ltd.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甲 48 号 盈 都 大 厦 A 座 16 层 (100098) Floor 16, Tower A, InDo Building A48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rict,Beijing 100098, P.R. China TEL: (8610) 59792683 FAX: (8610) 58731045 E-mail: zhiyuan@kangxin.com Website: www.kangxin-zone.com 更 多 详 细 信 息 请 查 看 www.kangxin-zone.com 培 训 动 态

康 信 荣 誉 2012 中 国 区 专 利 申 请 优 秀 IP 事 务 所 (Tier 1) 余 刚 先 生 首 批 入 选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家 库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杰 出 个 人 (Silver)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知 识 产 权 中 国 区 杰 出 个 人 (Band 1) 香 港 Aisa IP 杂 志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英 国 World Trademark Review 1000 杂 志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2011 中 国 区 商 标 专 利 领 域 优 秀 IP 事 务 所 (Band 2)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中 国 区 优 秀 IP 事 务 所 (Band 2) 英 国 World Trademark Review 1000 杂 志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中 国 区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杰 出 个 人 (Band 1)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中 国 区 杰 出 IP 事 务 (Band 1)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中 国 优 秀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公 司 (Tier 2) 英 国 Asia Law 杂 志 电 子 申 请 推 广 应 用 奖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中 国 PCT 申 请 TOP3 事 务 所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2011 年 度 商 标 优 秀 代 理 组 织 中 华 商 标 协 会 2010 中 国 优 秀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公 司 (Tier 2) 中 国 区 商 标 领 域 优 秀 IP 事 务 所 (Tier 2) 中 国 区 专 利 领 域 优 秀 IP 事 务 所 (Tier 2) 中 国 优 秀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公 司 (Band 2)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知 识 产 权 中 国 区 杰 出 个 人 (Band 1) 中 国 PCT 申 请 TOP3 事 务 所 余 刚 先 生 被 聘 为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特 约 研 究 员 英 国 Asialaw Legal 500 杂 志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2009 中 国 区 专 利 商 标 领 域 优 秀 IP 事 务 所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余 刚 先 生 被 聘 为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法 学 院 客 座 教 授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法 学 院 2009 商 标 代 理 组 织 抗 辩 胜 诉 案 例 评 选 优 胜 奖 中 华 商 标 协 会 中 国 区 PCT 申 请 TOP 4 事 务 所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中 国 区 杰 出 IP 事 务 所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2009 年 度 亚 洲 杰 出 律 师 英 国 Asia Law & Practice 杂 志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中 国 区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杰 出 个 人 (Band 1)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ISO9001:200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英 国 国 家 质 量 保 证 有 限 公 司 (NQA) 杂 志 2008 中 国 区 知 识 产 权 最 高 等 级 IP 事 务 所 (Band 1)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知 识 产 权 中 国 区 杰 出 个 人 (Band 1)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2008 年 度 亚 洲 杰 出 律 师 知 识 产 权 中 国 区 最 高 等 级 IP 事 务 所 (Tier 1) 余 刚 先 生 被 授 予 长 期 贡 献 奖 中 国 十 佳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公 司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英 国 Asia Law & Practice 杂 志 英 国 Asia Law & Practice 杂 志 中 华 全 国 代 理 人 协 会 英 国 Legalease-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 杂 志 2007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知 识 产 权 中 国 区 杰 出 个 人 康 信 公 司 获 得 北 外 杯 知 识 产 权 法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亚 军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年 度 IP Luminaries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2007 年 度 亚 洲 杰 出 律 师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英 国 INFORMA LAW 杂 志 英 国 Asia Law & Practice 杂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