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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支 局 负 责 统 计 本 支 局 申 请 领 取 执 法 证 人 员 的 名 单, 并 汇 总 造 册, 上 报 中 心 支 局 领 取 执 法 证, 并 负 责 本 支 局 执 法 证 的 发 放 使 用 和 管 理 分 支 局 综 合 部 门 为 执 法 证 发 放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第 五 条 取 得 执 法 证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遵 纪 守 法, 公 正 廉 洁,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 ( 二 ) 参 加 依 法 行 政 培 训, 熟 悉 外 汇 管 理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 三 ) 承 担 外 汇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 ( 四 ) 公 务 员 ( 行 员 ) 上 一 年 度 考 核 等 次 为 称 职 ( 含 ) 以 上 第 六 条 持 证 人 员 应 当 至 少 每 五 年 参 加 一 次 依 法 行 政 培 训 总 局 综 合 司 负 责 培 训 总 局 各 司 室 分 局 持 证 人 员 ; 分 局 负 责 培 训 辖 区 内 中 心 支 局 支 局 持 证 人 员 第 七 条 申 领 执 法 证, 应 当 由 执 法 人 员 所 在 部 门 统 一 填 制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申 领 表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申 领 汇 总 表 ( 见 附 1 2), 由 本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后 交 所 在 单 位 综 合 部 门 汇 总, 由 综 合 部 门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权 限 申 领 管 理 执 法 证 总 局 各 司 室 各 分 局 应 当 于 每 年 4 月 底 和 9 月 底 前 将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申 领 汇 总 表 报 至 总 局 综 合 司, 否 则 自 动 延 至 下 一 批 次 办 理 ; 综 合 司 将 执 法 证 制 作 完 成 后 发 放 给 总 局 各 司 室 各 分 局 2

第 八 条 外 汇 局 依 法 履 行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时,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并 出 示 执 法 证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同 时 出 示 检 查 公 函 或 通 知 书, 其 他 部 门 应 当 同 时 出 示 核 查 公 函 或 通 知 书 ( 公 函 样 式 见 附 3) 无 执 法 证 人 员 确 需 参 加 执 法 活 动 的, 应 当 在 公 函 或 通 知 书 中 加 以 说 明, 并 要 求 有 持 证 人 员 同 时 参 与 执 法 活 动 第 九 条 外 汇 局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集 中 保 管 本 部 门 执 法 证 行 政 执 法 时 分 发 给 相 关 持 证 人 员, 行 政 执 法 结 束 后 及 时 将 执 法 证 收 回 持 证 人 员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执 法 证, 严 禁 转 借 涂 改 和 故 意 损 毁 等 第 十 条 持 证 人 员 遗 失 执 法 证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所 在 单 位 综 合 部 门 报 失, 并 填 写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遗 失 备 案 表 ( 见 附 4); 综 合 部 门 逐 级 上 报 总 局 综 合 司 ; 综 合 司 在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府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告 第 十 一 条 持 证 人 员 调 出 本 单 位, 但 仍 在 外 汇 局 系 统 内 工 作 的, 应 当 及 时 更 换 执 法 证 持 证 人 员 在 本 单 位 内 部 调 动, 但 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要 求, 不 需 注 销 已 有 执 法 证, 但 应 当 准 确 记 录 转 入 转 出 的 处 ( 科 ) 室 名 称 及 转 出 入 时 间 第 十 二 条 持 证 人 员 退 休 调 出 辞 职 或 调 离 外 汇 执 法 岗 位 前, 应 当 由 所 在 单 位 及 时 收 回 执 法 证, 并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持 证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持 证 人 员 所 在 单 3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暂 停 外 汇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情 节 严 重 的, 注 销 执 法 证, 并 不 得 再 次 申 领 执 法 证 ( 一 )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公 务 时, 拒 绝 出 示 执 法 证 的 ; ( 二 ) 未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参 加 依 法 行 政 培 训 的 ; ( 三 ) 变 造 故 意 损 毁 执 法 证 或 将 执 法 证 转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的 ; ( 四 ) 在 非 履 行 职 责 执 行 公 务 时 使 用 执 法 证,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 五 ) 超 越 外 汇 局 职 权 范 围 执 法 的 ; ( 六 )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的 ; ( 七 ) 因 为 错 误 或 者 不 当 的 执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分 的 ; ( 八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执 法 的 ; ( 九 )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不 宜 从 事 外 汇 管 理 执 法 工 作 的 第 十 四 条 被 暂 停 外 汇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的 持 证 人 员 三 个 月 内 不 得 从 事 外 汇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三 个 月 期 满 后 经 批 准 可 恢 复 使 用 执 法 证, 从 事 外 汇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再 次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情 形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注 销 执 法 证, 并 不 得 再 次 申 领 第 十 五 条 出 现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注 销 执 法 证 情 形 的, 由 持 证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决 定 并 负 责 注 销 销 毁 执 法 证 第 十 六 条 持 证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其 上 级 机 关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4

第 十 七 条 领 取 执 法 证 的 总 局 各 司 室 各 分 局 应 当 撰 写 执 法 证 使 用 管 理 年 度 报 告, 于 次 年 1 月 底 前 报 至 总 局 综 合 司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执 法 证 持 有 情 况 ( 表 式 见 附 5) 使 用 情 况 以 及 管 理 评 估 等 内 容 第 十 八 条 领 取 执 法 证 的 总 局 各 司 室 各 分 局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相 应 的 具 体 实 施 措 施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5 月 1 日 开 始 施 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汇 发 [2002]86 号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核 查 证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0] 20 号 ) 及 与 本 办 法 相 冲 突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5

附 1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申 领 表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性 别 学 历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部 门 照 片 ( 一 寸 蓝 底 证 件 照 ) 职 务 人 员 类 别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上 年 度 考 核 及 参 加 依 法 行 政 培 训 情 况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到 本 部 门 工 作 时 间 所 在 部 门 意 见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填 表 说 明 : 1 本 表 由 执 法 证 申 请 人 员 填 写 2 工 作 单 位 : 总 局 申 请 人 员 填 写 所 在 司 室 ; 分 支 局 申 请 人 员 填 写 其 所 在 分 支 局 3 所 在 部 门 : 申 请 人 员 所 在 处 室 ( 科 室 股 ) 名 称 4 人 员 类 别 : 请 在 综 合 ( 含 局 领 导 ) 国 际 收 支 经 常 项 目 资 本 项 目 外 汇 检 查 或 其 他 中 选 择 一 项 填 写 5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 如 属 遗 失 注 销 执 法 证 后, 申 请 重 新 办 理, 请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6

附 2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申 领 汇 总 表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工 作 单 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说 明 : 本 次 申 领 执 法 证 共 计 个 (1) 按 申 请 人 员 工 作 单 位 分 类 : 本 分 局 申 请 个 ; 辖 内 支 局 申 请 个 ; 中 心 支 局 申 请 个 ; (2) 按 申 请 人 员 类 别 分 类 : 综 合 业 务 人 员 申 请 个 国 际 收 支 业 务 人 员 申 请 个 经 常 项 目 业 务 人 员 申 请 个 资 本 项 目 业 务 人 员 申 请 个 外 汇 检 查 业 务 人 员 申 请 个 其 他 业 务 人 申 请 人 员 个 ( 其 他 业 务 人 员 具 体 包 括 : ) 制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填 表 日 期 : 填 表 说 明 : 1 本 表 由 执 法 证 申 请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综 合 部 门 填 写 2 工 作 单 位 : 总 局 申 请 人 员 填 写 其 所 在 司 室 名 称, 分 支 局 申 请 人 员 填 写 其 所 在 分 支 局 名 称 3 分 局 向 综 合 司 报 送 本 表, 应 加 盖 局 印 章 7

附 3 外 汇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公 函 ( 样 式 ) 1 外 汇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公 函 ( 外 汇 管 理 检 查 ) ( 外 汇 局 存 根 ) 编 号 : : 我 局 ( 人 )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前 往 你 处 进 行 外 汇 管 理 检 查 工 作, 具 体 内 容 为 : 请 协 助 为 盼 年 月 日 加 盖 骑 缝 章 外 汇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公 函 ( 外 汇 管 理 检 查 ) ( 被 查 单 位 存 根 ) 编 号 : : 我 局 ( 人 )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前 往 你 处 进 行 外 汇 管 理 检 查 工 作, 具 体 内 容 为 : 请 协 助 为 盼 年 月 日 ( 加 盖 公 章 ) 1 无 执 法 证 人 员 确 需 参 加 执 法 活 动 的, 应 在 行 政 执 法 公 函 中 加 以 说 明 行 政 执 法 公 函 编 号,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编 制 8

外 汇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公 函 ( 样 式 ) 2 外 汇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公 函 ( 外 汇 管 理 现 场 核 查 ) ( 外 汇 局 存 根 ) 编 号 : : 我 局 ( 人 )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前 往 你 处 进 行 外 汇 管 理 现 场 核 查 工 作, 具 体 内 容 为 : 请 协 助 为 盼 年 月 日 加 盖 骑 缝 章 外 汇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公 函 ( 外 汇 管 理 现 场 核 查 ) ( 被 查 单 位 存 根 ) 编 号 : : 我 局 ( 人 )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前 往 你 处 进 行 外 汇 管 理 现 场 核 查 工 作, 具 体 内 容 为 : 请 协 助 为 盼 年 月 日 ( 加 盖 公 章 ) 2 无 执 法 证 人 员 确 需 参 加 执 法 活 动 的, 应 在 行 政 执 法 公 函 中 加 以 说 明 行 政 执 法 公 函 编 号,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编 制 9

附 4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遗 失 备 案 表 序 号 1 姓 名 性 别 工 作 单 位 遗 失 执 法 证 号 码 遗 失 时 间 和 地 点 人 员 3 类 别 2 3 4 5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分 局 ( 外 汇 管 理 部 ) ( 加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3 人 员 类 别 : 请 在 综 合 国 际 收 支 经 常 项 目 资 本 项 目 外 汇 检 查 或 其 他 中 选 择 一 项 填 写, 并 与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申 领 表 中 相 关 信 息 保 持 一 致 10

附 5 4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持 有 情 况 记 录 表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处 ( 科 ) 室 人 员 5 职 务 执 法 证 号 码 类 别 颁 发 日 期 转 岗 日 期 依 法 行 政 培 训 情 况 是 否 参 加 依 法 行 政 培 训 负 责 人 : 制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培 训 日 期 注 销 情 况 培 训 7 6 注 销 日 期 注 销 原 因 单 位 遗 失 日 期 4 本 表 应 根 据 信 息 变 动 情 况, 随 时 记 录, 并 年 底 上 报 5 人 员 类 别 : 请 在 综 合 ( 含 局 领 导 ) 国 际 收 支 经 常 项 目 资 本 项 目 外 汇 检 查 或 其 他 中 选 择 一 项 填 写 6 7 培 训 单 位 : 请 填 写 总 局 分 局 注 销 原 因 请 选 择 填 写 : 退 休 调 出 辞 职 调 离 其 他 11

附 6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编 号 规 则 执 法 证 编 号 由 十 一 位 数 字 组 成, 全 国 实 行 统 一 编 号, 由 总 局 各 司 室 各 分 局 和 外 汇 管 理 部 分 别 为 本 单 位 申 请 的 执 法 证 编 号 ( 深 圳 大 连 青 岛 厦 门 宁 波 市 分 局 单 独 编 制, 不 列 入 本 省 省 分 局 编 制 ) 具 体 编 号 方 法 为 : 第 一 二 位 表 示 总 局 各 司 室 的 编 号, 按 行 政 序 列 从 01 开 始 编 号 第 三 四 位 表 示 各 分 局 的 编 号, 按 行 政 序 列 从 01 开 始 编 号 第 五 六 位 表 示 各 中 心 支 局 的 编 号, 按 行 政 序 列 从 01 开 始 编 号 第 七 八 位 表 示 各 支 局 的 编 号, 按 行 政 序 列 从 01 开 始 编 号 第 九 十 十 一 位 表 示 执 法 人 员 的 个 人 编 号, 由 执 法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从 001 开 始 自 行 编 号 某 数 位 上 无 内 容 的 编 为 0 参 考 范 例 : 1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国 际 收 支 司, 编 号 为 : 02000000001; 2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辽 宁 省 分 局, 编 号 为 : 00020000001; 3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鞍 山 市 中 心 支 局, 编 号 为 : 00020100001; 4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城 支 局 ( 隶 属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鞍 山 市 中 心 支 局 ), 编 号 为 :00020101001; 5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宁 波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支 局, 编 号 为 :00360001001 12